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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监管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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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监管论文

篇1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的规章约束。分支机构通常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者协商决定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并且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

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法律问题。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关于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问题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母国监管当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并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以便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因为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所以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问题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问题

进行监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金融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目前仍是讨论的问题,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关于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问题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对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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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含义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

    (二)银行保险业务的模式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保险模式;二是合资联盟模式;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模式。

    银保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分销模式,即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提供给银行,银行销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模式主要参照以下程序运作:银行作为兼业机构,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业务,简称销售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目前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采用的银保业务模式。

    合资联盟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协议契约下,为达到共同占有目标市场、扩大自身规模等目标,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在资本层面融合合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

    金融集团化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险公司等方式,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混业经营方式,这一模式是银保合作的高级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银保业务创新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伴随银保产品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潜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

    第一,现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趸交或期交分红产品,各公司为抢夺客户提高市场占用率,在销售时常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在产品的收益率上,这使得银行保险产品与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在相同的领域竞争,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时有发生。银保销售人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常出现一些误导现象。例如将保险与定期储蓄产品相比,甚至将保险直接说成“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绍保险产品。如果客户中途兑付或者满期赎回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极易诱发纠纷和投诉。

    第三,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银行与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使得金融一体化产物的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保产品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也难免遇到瓶颈和障碍。

    以上问题暴露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对于产品和客户的经营能力不强,需要在创新中不断谋求发展,只有很好的解决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问题,才能推动商业银行银保产品较快的发展到具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强大的经营能力的较高级阶段。

    (二)银保业务创新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增强综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径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批露,2010年末,农行共与44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024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亿元;2011年,上线农行银保通系统的保险公司达32家,农行实现新单保费928.62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2.16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与银保通系统上线的38家保险公司合作,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900.3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8.32亿元。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12年与2013年农行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分别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险收入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利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保险业务收入却呈现持续下降,这充分反映了传统银保业务对农行利润的贡献度在显着下降。

    来自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四大行第一。这说明但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以及银监会90号文严格监管银保业务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银保业务产品——保险业务同时受到了冲击,此项业务收入在不断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新的银保产品来拓宽银保合作渠道,以实现提高银保业务收入的终极目的。

    (三)银保业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外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我国金融市场已逐步加快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为了应对开放的金融市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优势地位,必须加强我国银保业务创新力度,增强银保业务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模式设想

    (一)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建设新型银保合作模式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界的共识,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者也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很年轻,从它诞生以来还没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尤其是在现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主动调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从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合资联盟模式与金融集团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入发展,实现共赢。

    也正是因为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才带来了法国等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银行保险受监管政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够深入、银保产品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将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现有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采取合资联盟模式和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

    (二)细分市场开发创新,研究设计多元化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首先就是产品的创新。目前结构单一、同质性高的银保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更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细分银保市场,开发创新出多元化、满足各个客户阶层的银保产品。

    银保产品的创新应由商业银行基于产品设计所契合的精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开发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保产品的吸引力。特别要加大银保混合产品和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理财需求。商业银行要将存款计划、投资产品等因素融合于产品开发中,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结合银行的信贷业务为贷款客户开发出配套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与保险的充分融合,丰富银保产品的种类和适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开发推出的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成果。

    (三)利用IT网络技术,提高银保产品运营效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建立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IT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保证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规划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联网,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作业效率,为银保产品的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

    借助信息技术成果,建设网上业务平台。开发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快捷服务,让客户借助电脑或IPAD、手机等移动终端就能实现银保产品交易。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同的客户群体便捷的实现各自的产品需求,完成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充分提高银保产品的营运效率。

    四、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中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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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现状;合规管理

一、金融保险业发展现状

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已有一段历史,随着金融保险业的发展,金融行业也逐步细分,如今金融保险行业分为银行业和保险业以及证券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融合实质是为财产服务的保险业逐步向为金融业服务转型和渗透,银行和证券以及保险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步被打破,也是当今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潮流,我国金融保险业也因此加入了WTO。

(一)金融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低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是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其保险费用可也达到当年GDP的10%左右。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目前我国的的保险行业费用只达到当年GDP的2%左右,根据国际目前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金融保险费用一般应达到当年GDP的4%左右。虽然我国的保险费用占GDP的比例较低,但是我国人均保险费用已从当初的10元,变为如今的100元,发展也是比较迅速的,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的2000美元的平均保险费用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造成这个现状的根本原因,还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还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布不是很均匀,大多保险公司的总部都设置在北京以及沿海等大型中心城市,仅总部集中在北京等大型沿海城市的保险公司就多大三十多家,虽然各个保险企业也在小型城市和不发达地区的城市设置设立分部,但由于不发达地区的保险公司规模较小,造成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分布不协调、结构不完整,这在长远来看阻碍了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就需要对我国的保险公司的分布进行调整。

(三)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保险市场再细分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目前国内对于保险市场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直接保险市场,而对再保险市场的关注较少,这对投保人来说有较大的风险,而在保险市场的体系建立还不是很完善,同行业内部之间的信任度不高,这对整个保险行业发展也造成了影响,此外对于外币保险业务的开拓大多集中在国外,这对保险行业来说是一大损失。

(四)保险业务结构发生变化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初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主要的保险企业,也是最大的保险企业,囊括我国大部分保险业务。十六大召开以后,我国保险行业的企业也逐步增加,外资保险企业也逐步成立,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行业的公司数目已经达到150多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也逐步向多种所有制转型,公平竞争以促进金融保险的发展。财产险的发展已从单一的车险,逐步拓展,车险的发展变缓,其他的保险业务逐步增加,结构进一步调整,保险业务的结构更加完善。

(五)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目前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还不到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漏洞,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对现阶段的保险市场发展的监管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还处于被动监管的阶段。对于行业稳定发展和资产负债质量以及再保险业务的监管目前还处于空白监管阶段,这些监管漏洞很容易引发不法分子的企图,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保险市场,就需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对监管制度的完善,减少监管盲区。

(六)金融保险业务的国际化水平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金融保险行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国际交流也进一步发展,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开始在我国注资或者和我国保险企业开始合作。随着保险业务的国际化发展,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也在发生变化,我国保险业务监管委员会逐步引用,国际监管制度,对国内、国外以及中外合资保险企业进行监管,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保险市场监管透明化,提高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坚持国际化金融保险发展原则,加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力度,深化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加强保监会与国际保监组织的交流,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当前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逐渐向经营业务专业化、保险市场体系化、市场竞争有序化、保险制度创新化、保险产品品格化以及经营管理集约化和从业人员专业化等方向发展,根据这些发展方向,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将会有一个很大的提升,有利于我国金融保险业务的发展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带动保险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保险行业的合规管理

(一)树立合规的管理理念在以往对与保险市场的合规管理中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对于监管中存在许多漏洞和弊端。在具体工作中,主要原因是由于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企业监管力度过大,监管太死、控制太严格,导致保险企业本身对于业务的合规管理没有太大的主导权和自,远远的违背了企业的发展目标,阻碍了保险企业的发展和业务的拓展,因此为了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必须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设,合规管理意识的养成主要从三个方面实施,首先要加强高程管理人员合规管理意识,才有利于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合规管理意识的培养,有利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最后是,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体系,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和相关措施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对于保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此外合规管理也是保险企业的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因此为了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实施合规管理。目前国内保险企业的管理还存在许多的漏洞,比如业务造价,财务数据不够清晰明确,销售中存在许多误导,这些错误因素给公司和客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设,加强对合规管理的宣传和推广,以及普及合规管理理念。

四、总结

我国金融保险企业发展水平目前还较低,和西方国家的金融保险还有一定的差距,不仅在保险业务本身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对于企业的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金融保险市场的监管不到位,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因此为了保证金融保险业发展,就必须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金英笋.中韩金融•保险业投资环境比较研究[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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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在“分销协议”合作方式为主的初级阶段,还未实现银行保险业务的充分融合,存在合作松散、产品结构单一、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与国际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还有较大的差距,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尤其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消费者对银保产品的投诉日益增多,矛盾突出。本文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保险法》和《保险公司暂行规定》第6条明确了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在这一分业经营背景下,2006年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说明我国对银行销售保险的监管在制度上还没有法律层次上的规范。这些法律文件在法律效力上都属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缺乏约束力和权威性。另外,法律规范性文件名目繁多、相互之间未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得重复规范、规范空白、规范标准不一等情况的出现。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银行推介银保产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包括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后持有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近年引发的消费者与银行关于银保产品的争议焦点都集中于消费者的“存款”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保险金”。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严重损害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誉,其中包括销售过程中虚假业务宜传问题,印制宣传单不符合规范,利用发放赠品诱导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客户信息泄露,避重就轻、隐瞒重要信息,如犹豫期、分红不确定、退保风险等。销售人员并没有详细解释银保产品的风险问题,只是一味强调收益高。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在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领域建立更为严格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衡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与地位的不平等。

(三)相关投诉机制缺乏

缺乏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争议的处理机制,对于客户的投诉,银行应设有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努力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后服务,并积极配合当地保监局、银监局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通知》中唯一的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现实中,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后反悔却仅凭销售人员的片面说辞而错误认为不可退保,此时请求银行有关部门解决争议却又投诉无门。投诉机制的缺乏一方面助长了银保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也使金融消费者失去购买银保产品的热情,所以完善银保产品纠纷处理机制,商业银行建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并让金融消费者知晓相应投诉方式至关重要。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对策

由于银行在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中的强势地位与金融消费者自身能力的问题,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投资收益权、公平交易权方面权益较容易受到侵害{4}。在银保产品领域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为消费者维护其自身权益提供有利法律对策,对促进银保合作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整体水平大有裨益。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银保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包括购买银保产品时的告知义务。关于银保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以《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规定为基础。所谓格式合同就是指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时,银行保险产品中的保单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出售,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只有签与不签的权利,并不能修改具体的保险条款,这种保单即是格式合同的一种。保险公司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和经验制定的保险条款一定是尽力扩大自己的权利和减少责任的承担,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对其合同的相对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出现的风险与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与告知。2.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的规定为基础。首先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即金融消费者{5}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消费者的规定。首先,可以看出金融消费属于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行为。按照《消法》第2条规定,《消法》上的消费者应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生活消费不应仅指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它还包括为了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而进行的消费。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虽然有想要盈利的目的,但并非以此为常业,其交易目的一般是为获取利润从而改善生活,所以不同于商人。{6}其次,从《消法》的立法目的看,其目的是规范消费市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与经营者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的消费者的权益。20 世纪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等各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使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实现实质正义{7}。因此,金融消费者完全符合受法律特殊保护的消费者的特征。最后,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行列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果。《消法》制定之初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不发达,法律保护对象无法延伸至金融消费领域,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理财投资已经是消费者普遍需要的,所以应与金融发展市场相适用,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范围内。根据《消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即金融消费者在向银行购买银保产品时有权利询问保险产品的详细情况。第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询问应当做真实的回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情况。知情权是投资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有足够的知情权是一个投资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8}。商业银行在销售银保产品时不允许对银保产品做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否则银行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另外,银保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消费者与银行的法律关系需持续一段时间(寿险类则需持续更长时间),所以在整个法律关系持续过程中银行都有向消费者真实、完整披露相关银保产品信息的义务。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导致银行保险业务活动中出现合作短期化、产品单一、恶性价格竞争、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2011 年最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银行保险业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包括合作对象、资格、协议、保险产品、费用、销售模式、销售行为、财务核算、应急机制、同业交流、监督检查等,但仍然存在较多不健全的地方。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

1.完善手续费问题,《指引》中仅仅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范,“不得在账外直接和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但对手续费的费率和数额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该对不同保险产品手续费率的上限限定一个波动范围,允许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设置的限定波动范围内确定当地的上限额度,维护我国银行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2.明确责任承担,《指引》中在第四章第五十条,只是作出“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对违反《指引》的规定应当承担何种具体的责任、处罚方式、处罚标准等未作出很明确和清晰的说明,教育和惩罚的威慑性不强。

3.产品结构调整和创新,目前银行保险产品结构单一,保险公司与银行没有建立根据客户需求改进产品的必要沟通机制,银保产品同质化严重。保险公司需成立相应部门,做好与银行沟通工作,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消费者需求,针对以上变化及时调整和创新保险产品,改变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的局面。

(三)加强监管及行业自律

由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别监管是我国对银行保险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保证了分工明确的同时却出现了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等问题。为了避免监管冲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督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规定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然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监管不足的问题,跨业监管缺失、协调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存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针对我国情况,突出重点地进行有效监管,应加强业务台账管理、加强对兼业机构资格的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比的监管、加强监管银行保险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间规范化的联系机制和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对银行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实施有效监管。

同时,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不当销售,银行内部必须加强自律管理。必须做到不允许经办人员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自身的金融产品,不允许夸大保险收益,允诺固定分红收益率。统一印制产品宣传材料,向客户提供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书面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在宣传过程中的介绍必须合理,对于保险产品的相关责任,可扣除的费用以及定期回访等信息必须如实告知,不得以各种物质激励误导和诱导客户购买产品。同时,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主体间、行业协会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商业银行保险业务信息和自律情况,与监管部门形成有效联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注释

{1}陈文辉、李扬、魏华林:银行保险――国际经验及中国发展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4。

{2}胡浩:银行保险的定义及银行保险起源与发展阶段。

{3}石曦:银行保险学概论.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4}杨巧:《个人理财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5}金融消费者:所谓金融消费者是指作为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和使用。目前,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被社会接受的新生事物,而金融商品和服务消费的特殊性更促进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我国现行立法看,在还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的立法层面上的界定时,当然也并无金融消费者的明确定义。但实践中,近年来,中国银监会、保监会的领导以及地方机构的主管,开始在公开场合使用“金融消费者”一词,提出了要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参见郭丹:《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年 12 月提交。

篇5

一、加快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卓志.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体系构建[J].保险研究,1996,(3).

[2]卓志.国际再保险市场及其发展趋势[R].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课题,2003.

[3]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业[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5]张国威.中国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5.

篇6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卓志.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体系构建[J].保险研究,1996,(3).

[2]卓志.国际再保险市场及其发展趋势[R].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课题,2003.

[3]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业[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5]张国威.中国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5.

[6]魏华林.中国保险市场开放与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篇7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卓志.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体系构建[J].保险研究,1996,(3).

[2]卓志.国际再保险市场及其发展趋势[R].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课题,2003.

[3]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业[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5]张国威.中国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5.

[6]魏华林.中国保险市场开放与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篇8

一、我国“三农”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实现快速发展

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3.33亿元,同比增长529.22%,累计赔款支出29.75亿元,同比增长403.42%。一是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稳步推进;二是积极推动生猪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大力推动了农民人身保险发展

一是发展了农村简易人身保险;二是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三是发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四是发展了外出务工农民保险。五是组织推动了农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三)积极探索其它涉农保险试点

一是发展了小额信贷保险;二是利用小额保险方式解决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是为农民的基本生活设施提供了保险。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的必要性

(一)新农村建设需要发展农村保险来服务“三农”

1、农业发展需要保险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作用。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积极性,消除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后顾之忧。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保险业积极参与

由于历史、体制的原因,目前农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业务,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医疗等保险保障,可以为建设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和谐生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3、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农村改革深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三农”保险的发展将会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1、中国国情决定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的保险市场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而农村人口在中国的惊人比重决定了中国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和空间的保险市场。目前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欠发达、农村发展的滞后和农民生活的贫困,所以要想让农村保险从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力,就需要尽快解决“三农”问题。因此,解决“三农”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将农村潜在的保险市场变为现实的前提和基础。

2、保险业的发展决定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和空间的市场

目前,中国已开业的保险公司有100多家(含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虽然保险主体增加很快,但保险业务却呈现不均衡态势,车险等传统保险业务占到85%以上,而且保险业务主要分布在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几乎还没有开发。所以说农村保险的发展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三农”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如投资1377亿元继续退耕还林工程。农村教育2181亿元,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建设农村公路1000多亿元,基本实现全国所有乡镇、东中部地区建制村通沥青路或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通公路。投入超过300亿元建立与农民收入相适应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和鼓励计划生育。这种投入是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投入一定会带来巨大的变化,这就需要保险提供服务和保障支持,给保险业提供一个巨大的业务拓展空间。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制度

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看,“三农”保险如果完全交由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业务难以发展,起不到应有的功能作用;如果都由国家承担,风险太大,国力难以承受,也不可能。因此,需要国家、公司和农民的共同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模式。

(一)加强政府作用

1、政府应通过经济政策,加大对“三农”保险的支持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利率、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制定国家“三农”保险计划,提出相应配套措施。从而能更好地调整农业发展方向,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推广农业新技术,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调动农民和保险业的积极性,引导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2、加强监管,促进“三农”保险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加强对“三农”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采取多种手段惩治违规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3、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尽快制定有关“三农”保险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三农”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基本目标、经济原则、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政府支持方式、巨灾保险的补偿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人的职责和义务等,使经营者和监管者有法可依。

4、加强宣传的力度

“三农”保险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农民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保险意识不强,接受保险业务的过程缓慢,这需要各级政府发挥组织领导的资源优势,宣传保险知识,发动农户参保,协调解决问题。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在“三农”保险中的作用

1、推动产品创新

(1)创造适应农村需求的保险产品是“三农”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基层分支机构以及保险专兼业机构贴近市场、了解需求的优势,让基层机构参与产品开发过程,因地制宜设计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交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产品。

(2)建立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和保护机制。目前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导致保险公司的竞争手段局限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造成保险市场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建立保险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农村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保险业整体的创新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加强对“三农”的服务

(1)将保险机构网点延伸到业务有需要、管理跟得上的基层,增加从业人员,壮大保险营销队伍。

(2)切实转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经营理念,树立一切为“三农”服务,一切依靠“三农”的思想,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

(3)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让每个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个人的诚信行为与公司经营、与行业发展息息相关。

(4)以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为中心,着力提高理赔的速度和透明度。

另外,还有要遵从农民自愿的原则,这在“三农”保险的发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在“三农”保险中除国家规定强制保险之外,其余的业务都应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任何商业保险的购买都应尊重农民的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农户和农企购买“三农”保险。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国家稳定繁荣的前提。政府要从政策引导好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这样才能推进农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业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孙秀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J].保险研究,2005,(4).

[3]宏涛,张梅.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济学分析[J].农村经济,2004,(10).

篇9

2我国保险企业国际化的现实考虑

笔者认为,中国保险企业国际化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我国保险业国际化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现实考虑。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国市场出现饱和时才向海外扩展。通常大型保险公司只有在本国的业务和市场出现饱和的情况下才会向海外扩展。在本国拓展业务的同时,适当向海外扩张,通过实战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等也可以促进本国业务的成熟。

第二,国际化所带来的风险仍应重视。在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现象:一是过去很多曾是封闭型市场,现在向国外保险业开放,明显的例子就是欧盟、印度以及中国。但实际上包括法国和德国向海外保险公司开放市场也是在十多年里才开始的;二是许多曾对保险产品费率和条款格式进行严格控制的国家,已开始放松管制。现在如果一个企业要进入海外市场,门槛来自于纯粹市场经营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如果人们对新的市场不熟悉,仍然要面临严峻的考验。

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之后,就要面临所在国的法律约束和监管,必然需要对所在国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险企业应重视文化的认同,这是企业国际化过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损伤的风险。

可以说,保险国际化后对保险经营的影响主要是经营风险的增加。保险经营风险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风险,一类是投资风险。在承保方面,保险国际化使得保险经营国际化和惯例化。另外,国际化使保险市场竞争加剧,那些片面追求份额、不计经营效益的非理性竞争行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市场,以至于对整个行业造成损害。在国际化条件下,再保险分出业务和转分保分出业务在更多的国家分散。任何一个国家金融形势的变化和保险市场的波动都会对再保险业务分出国的保险市场产生影响,都会导致业务分出国保险市场的波动,甚至导致业务分出国保险市场的不稳定,这对保险监管部门也有一定的风险。在投资方面,国际化会增加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在这种体制下,不但本国利率的变化会影响本国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关联国利率的波动也会对本国保险市场产生互动。同时,不同国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准也会影响本国保险业的稳定。总之,在保险国际化条件下,保险公司风险将出现多元化、国际化和复杂化,保险市场波动将呈现出连动化的新局面。因此,对于国际化中出现的风险仍应予以重视。

第三,大力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再保险的国际性特征,决定了它必然成为保险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国保险国际化的进程,就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近年来,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多种形式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公平竞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共9家,其中,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3家(1家集团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资分公司6家。随着再保险供给主体的增加,以及各主体资产总额的上升,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进一步提高。

3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途径

3.1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

其一,做大做强中再集团的同时,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反对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改造中再集团,使其成为符合现代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不失为一条捷径。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团的时候,必须将其推向市场,让其感受到市场的压力,促使其自身的变革,实现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的凤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团,鼓励各直接保险公司建立互惠共保体系。巨灾风险损失的巨额性和竞争的激烈性,都促使国内保险公司选择了联合以应对大型的单个保险项目。国内已形成了共保机制,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这样的合作无疑增强了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的承保能力,缓解了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但是对于常规保险业务,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较少。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灾风险等,也会由于某一风险的发生,导致赔付额瞬间大幅上升,导致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所以,各保险公司应继续考虑针对一些特殊风险,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组织或组建某风险同保集团,这样既可形成国内各公司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现市场开放造成的保费严重外流现象。

其三,鼓励、促进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合作。国际再保险业开展得较早,早期的经验积累和数据较完善,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可以引进短期外资战略投资者,或中资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公司建立短期战略合作关系等方式获得国外先进承保与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2鼓励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

由于再保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一般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办理的。而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寥寥无几,再保险中介机构的缓慢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险经纪人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高要求性则是再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以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项培养,加紧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尤其是国际型、开放型、复合型的再保险管理人才和业务专业人才。

此外,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险监管制度。我国应建立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相结合,并以间接监管制度为主体,符合国际惯例并体现自身特色的再保险监管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应建立包括市场准入机制、市场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内的再保险全过程监管框架。

4加强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对于跨境保险机构,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渐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应尽快对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稳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具体来说应参照东道国与母国监管责任划分的国际惯例,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协调实施对跨国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在保险业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确保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都不能逃避监督。

另外,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加大对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引进,从而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会员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当局,中国保监会要切实利用好这个国际保险监管交流与合作的场所,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世界各国同行们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有针对性地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近年来制定的对各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保险监管原则和建议,及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

[论文关键词]保险企业国际化现实思考

[论文摘要]我国保险业已全面对外开放,保险国际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对保险国际化与保险企业国际化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从四个角度对我国保险企业国际化予以现实思考。

参考文献:

[1]周小梅,李小燕.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几点思考[J].中国金融,2002(5):16-19.

[2]孟龙.关于新兴市场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接轨问题[J].2005(1):11-14.

篇10

1 保险国际化与保险企业国际化的界定 

 

保险国际化是指各国保险活动日益跨越国界,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过程,即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它包括本国保险人与国外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和国外保险人与本国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为本国保险人走出国境到国外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外保险公司到本国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二,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二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反映着保险资本的社会化、国际化。保险分配关系的两个层次反映着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随着保险活动的扩展,保险国际化的内容日益丰富,主要有保险企业国际化、保险市场国际化、保险监管国际化等方面。 

保险企业国际化指一国的保险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形成信息灵敏、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保险企业网络。同时在对等的条件下,允许外国保险机构进入本国,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 

 

2 我国保险企业国际化的现实考虑 

 

笔者认为,中国保险企业国际化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我国保险业国际化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现实考虑。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国市场出现饱和时才向海外扩展。通常大型保险公司只有在本国的业务和市场出现饱和的情况下才会向海外扩展。在本国拓展业务的同时,适当向海外扩张,通过实战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等也可以促进本国业务的成熟。 

第二,国际化所带来的风险仍应重视。在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现象:一是过去很多曾是封闭型市场,现在向国外保险业开放,明显的例子就是欧盟、印度以及中国。但实际上包括法国和德国向海外保险公司开放市场也是在十多年里才开始的;二是许多曾对保险产品费率和条款格式进行严格控制的国家,已开始放松管制。现在如果一个企业要进入海外市场,门槛来自于纯粹市场经营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如果人们对新的市场不熟悉,仍然要面临严峻的考验。 

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之后,就要面临所在国的法律约束和监管,必然需要对所在国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险企业应重视文化的认同,这是企业国际化过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损伤的风险。 

可以说,保险国际化后对保险经营的影响主要是经营风险的增加。保险经营风险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风险,一类是投资风险。在承保方面,保险国际化使得保险经营国际化和惯例化。另外,国际化使保险市场竞争加剧,那些片面追求份额、不计经营效益的非理性竞争行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市场,以至于对整个行业造成损害。在国际化条件下,再保险分出业务和转分保分出业务在更多的国家分散。任何一个国家金融形势的变化和保险市场的波动都会对再保险业务分出国的保险市场产生影响,都会导致业务分出国保险市场的波动,甚至导致业务分出国保险市场的不稳定,这对保险监管部门也有一定的风险。在投资方面,国际化会增加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在这种体制下,不但本国利率的变化会影响本国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关联国利率的波动也会对本国保险市场产生互动。同时,不同国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准也会影响本国保险业的稳定。总之,在保险国际化条件下,保险公司风险将出现多元化、国际化和复杂化,保险市场波动将呈现出连动化的新局面。因此,对于国际化中出现的风险仍应予以重视。 

第三,大力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再保险的国际性特征,决定了它必然成为保险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国保险国际化的进程,就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近年来,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多种形式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公平竞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共9家,其中,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3家(1家集团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资分公司6家。随着再保险供给主体的增加,以及各主体资产总额的上升,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进一步提高。

3 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途径 

 

3.1 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 

其一,做大做强中再集团的同时,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反对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改造中再集团,使其成为符合现代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不失为一条捷径。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团的时候,必须将其推向市场,让其感受到市场的压力,促使其自身的变革,实现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的凤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团,鼓励各直接保险公司建立互惠共保体系。巨灾风险损失的巨额性和竞争的激烈性,都促使国内保险公司选择了联合以应对大型的单个保险项目。国内已形成了共保机制,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这样的合作无疑增强了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的承保能力,缓解了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但是对于常规保险业务,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较少。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灾风险等,也会由于某一风险的发生,导致赔付额瞬间大幅上升,导致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所以,各保险公司应继续考虑针对一些特殊风险,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组织或组建某风险同保集团,这样既可形成国内各公司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现市场开放造成的保费严重外流现象。 

其三,鼓励、促进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合作。国际再保险业开展得较早,早期的经验积累和数据较完善,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可以引进短期外资战略投资者,或中资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公司建立短期战略合作关系等方式获得国外先进承保与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2 鼓励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 

由于再保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一般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办理的。而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寥寥无几,再保险中介机构的缓慢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险经纪人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高要求性则是再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以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项培养,加紧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尤其是国际型、开放型、复合型的再保险管理人才和业务专业人才。 

此外,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险监管制度。我国应建立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相结合,并以间接监管制度为主体,符合国际惯例并体现自身特色的再保险监管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应建立包括市场准入机制、市场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内的再保险全过程监管框架。 

 

4 加强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对于跨境保险机构,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渐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应尽快对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稳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具体来说应参照东道国与母国监管责任划分的国际惯例,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协调实施对跨国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在保险业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确保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都不能逃避监督。 

另外,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加大对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引进,从而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会员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当局,中国保监会要切实利用好这个国际保险监管交流与合作的场所,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世界各国同行们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有针对性地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近年来制定的对各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保险监管原则和建议,及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周小梅,李小燕.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几点思考[j].中国金融,2002(5):16-19. 

[2]孟龙.关于新兴市场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接轨问题[j].2005(1):11-14. 

[3]姚壬元.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2):21-23. 

[4]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5]傅自应.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推动企业国际化[j].国际经济合作,2007(1):31-35.

3 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途径 

 

3.1 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 

其一,做大做强中再集团的同时,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反对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改造中再集团,使其成为符合现代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不失为一条捷径。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团的时候,必须将其推向市场,让其感受到市场的压力,促使其自身的变革,实现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的凤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团,鼓励各直接保险公司建立互惠共保体系。巨灾风险损失的巨额性和竞争的激烈性,都促使国内保险公司选择了联合以应对大型的单个保险项目。国内已形成了共保机制,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这样的合作无疑增强了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的承保能力,缓解了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但是对于常规保险业务,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较少。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灾风险等,也会由于某一风险的发生,导致赔付额瞬间大幅上升,导致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所以,各保险公司应继续考虑针对一些特殊风险,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组织或组建某风险同保集团,这样既可形成国内各公司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现市场开放造成的保费严重外流现象。 

其三,鼓励、促进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合作。国际再保险业开展得较早,早期的经验积累和数据较完善,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可以引进短期外资战略投资者,或中资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公司建立短期战略合作关系等方式获得国外先进承保与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2 鼓励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 

由于再保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一般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办理的。而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寥寥无几,再保险中介机构的缓慢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险经纪人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高要求性则是再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以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项培养,加紧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尤其是国际型、开放型、复合型的再保险管理人才和业务专业人才。 

此外,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险监管制度。我国应建立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相结合,并以间接监管制度为主体,符合国际惯例并体现自身特色的再保险监管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应建立包括市场准入机制、市场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内的再保险全过程监管框架。 

 

4 加强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对于跨境保险机构,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渐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应尽快对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稳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具体来说应参照东道国与母国监管责任划分的国际惯例,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协调实施对跨国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在保险业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确保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都不能逃避监督。 

另外,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加大对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引进,从而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会员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当局,中国保监会要切实利用好这个国际保险监管交流与合作的场所,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世界各国同行们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有针对性地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近年来制定的对各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保险监管原则和建议,及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周小梅,李小燕.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几点思考[j].中国金融,2002(5):16-19. 

[2]孟龙.关于新兴市场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接轨问题[j].2005(1):11-14. 

篇11

一、引言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形成了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保险资产管理协调发展的比较健全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8家,保险公司12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共有73家,外资保险公司共有53家;全国省级分公司1 294家,中支和中支以下营业性机构68 061家;从业人员达34685万人。从保险业务发展情况来看,2010年保险总资产达到490万亿元,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 52797亿元,同比增长1383%,发展势头强劲。从另一方面看,2009年保险深度世界平均为7%,我国为340%;保险密度世界平均为595美元,我国为121美元[1]。这说明,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保险业发展和国际保险水平相比仍任重道远。本次欧债危机对我国经济没有直接产生较大影响,但危机发生后对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并对一国经济安全与发展提出挑战。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保险业,在处理危机方面应采取相应的经营政策调整,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文献回顾

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以及保险业发展一直备受学术界关注,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做了大量理论研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本质和特征研究上,张志波和齐中英界定了国家安全的内涵,指出现阶段国家经济安全就是指通过消除经济风险、保持经济稳定以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实质是提高国际竞争力[2]。郭连成和李卿燕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领域进行研究,认为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3]。顾海兵和沈继楼提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通过加强自身机制的建设,使经济具备抵御外来风险冲击的能力,应实施“积极而稳健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4]。从经济全球化角度,俞益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5]。黄永红提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所在是要实现经济稳定发展与国力增强,包括经济预警机制的建设和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网络的构建,消除经济安全隐患,增强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6]。从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与保险相关影响角度,孟汉颖等分析了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产生的影响,就政府、企业及农民工自身三个层面提出了养老保险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7]。吴建广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影响,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资金运用的战略选择,包括稳健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不动产[8]。孙艳颖和涂吉华对我国失业保险应对经济危机的发展对策进行研究,提出缓解经济危机导致的失业保险支出大幅增加压力的建议[9]。冷煜从金融一体化监管趋势下的保险监管角度,提出我国保险监管组织架构的未来取向[10]。

目前,绝大多数文献研究的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宏观经济战略以及保险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具体政策建议,忽略了保险业在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以及与自身发展的有机结合。因而,有必要基于欧债危机防范经验对保险业经营理念变革做出调整以适应自身健康发展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欧债危机对于我国保险业经营理念变革的影响

1单一发展模式与综合平衡发展模式

从欧债危机看,欧洲国家经济增长模式普遍存在缺陷,严重失衡。一般来说,债务问题国家的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在欧洲内部传统的贸易分工格局中具有比较优势,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这种优势随着高福利制度的实施以及国家的工资水平持续上升而逐渐丧失。比如,欧债危机起始国家希腊产业资源配置就不合理,主要支柱产业为旅游业和航运业,属于典型依靠外需拉动产业,具有过度依赖外部需求特征。希腊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并拉动经济快速发展,对旅游业及其相关的房地产业加大投资力度,其投资规模超过了自身能力,导致负债提高。另一支柱产业航运业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进入发展周期低谷,它的衰退对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形成了巨大负面冲击。这样,在欧债危机中希腊经济难以抵御危机的冲击。同样的例证可以看到在产业结构中主要以出口加工业和房地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意大利,依靠房地产和建筑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西班牙和爱尔兰以及主要依靠服务业推动经济发展的葡萄牙基本上是单一型发展模式为主,经济基础比较脆弱,经济发展不均衡,产业结构本身存在致命缺陷。

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器的保险业首先自身要保持健康发展态势。在我国保险业表面辉煌的发展背后,产业结构内部存在着严重的业务比例失衡。表1为2010年全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原保险费收入。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尽管产业内各个险种发展都有了较为明显的增长,但是保险产业内部结构极不平衡,整个产业基本以单一发展模式进行运营。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到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70%以上,而与农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农业保险所占比例不到4%,信用保险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不到3%,对于经济危机中具有防范贸易损失扩大的出口信用保险占比更小。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同样的情况仍然很明显,人寿保险业务甚至占到90%以上,健康险业务和意外伤害险业务占不到10%。这样财产保险中的主干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暴露风险以及人身保险的核心人寿保险业务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利率风险全部加总在整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上,由整个保险业承担。我国保险业产业内部发展极不平衡具有类似欧债危机发生的前提条件。同时,保险业地区发展严重失衡:2010年东部16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8 50755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5856%;中部8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 37142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2321%;西部12省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 60620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的1794%[1]。为此,要转变保险经营理念,变单一发展为综合平衡发展,统筹规划,形成各个险种以及各个发展地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

2单纯商业运营和参与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

由于历史传统,欧洲债务问题国家普遍实行较高福利的刚性社会保障制度,而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原因,其生产力发展长期落后于福利增长,造成福利政策与经济发展极不协调[11]。巨大的福利支出和政府养老服务支出造成财政支出负担沉重、入不敷出。财政收入减少和政府债务的不断上升给国家财政带来巨额赤字,形成恶性循环,是欧债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12]。同时,在欧债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影响下,失业人口激增,这给本已经承担巨大压力的财政支持带来更大的缺口,加剧危机影响。

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普通商业性公司的经营特性: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同时应该看到,保险产品同样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即保险具有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目前,我国人口即将进入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激增,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力度都很有限,如何应对养老和失业问题,仅靠国家财政投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而商业性养老保险可以在这一方面提供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发挥其社会管理的功能,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国家财政提供有力的支持,消除危机发生的根源。同时,保险业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具有吸收劳动力的作用,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失业压力。

3虚拟经济投资与实体经济投资

欧洲债务危机的快速蔓延,给全球资本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为避险需要,资金将会纷纷流回,大量资金从中国资本市场流出,必将导致我国股市较大程度波动,给所涉及的我国公司企业带来经营危机。此外,欧债危机导致欧元的贬值使得中国投资者的在欧资产大幅度缩水,资本回流停滞。从国内保险投资角度看,据统计至2010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490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460万亿元。从配置结构上看,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8006%,权益类资产占比1680%,股权和债权投资余额占比499%[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非常狭窄,银行存款和债券资金占比过大。这样,欧债危机对我国国内债市与股市产生巨幅波动,保险机构的股票和基金资产净值减损,债券收益率连续下跌,直接影响着保险资金占比80%以上的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的投资收益。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新的具体规定: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极大地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指明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向。保险资金运用由原来的以虚拟经济为主要投资方向应该逐渐向以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实体经济方向转移。加大实体经济的投资比重,投资以养老、医疗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社区服务实体或者投资以建设保障房、廉租房为主的实体企业。这样一方面增加全社会总福利,同时保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4纯粹行业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

欧债国家在这次危机中金融机构体制机制不完善,抵御风险和保护金融安全能力不强。可以看到,欧盟国家普遍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不平衡,实体经济基础薄弱,也是欧债危机爆发的根源。最为明显的例子是,葡萄牙服务行业持续增长,创造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绝大比重,而工业和农、林、牧、渔业创造增加值比重极小。近几年,葡萄牙开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从传统的制造业向高新技术行业转型,政府通过大量贷款来扶持高科技企业,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导致融资成本剧增,从而使葡萄牙整个国民经济受到冲击,也给欧债危机埋下隐患。同时由于欧元区存在制度缺陷,使得维持低通胀和保持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和着力于促进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很难统一协调,加剧危机发生[13]。

应当看到,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也不近成熟,保险业发展滞后于实体经济,如间接融资比重较高、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够及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度较低等,这说明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深化,金融保险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能力还有待加强。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器的保险业在保证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具有夯实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使命。因此应建立与我国经济地位相适应的金融安全服务体系,发挥保险服务金融的重要作用,提高保险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在保持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保险业长期发展战略,为重点发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提供急需资金,为高风险领域提供保险。这同时涉及到保险业发展模式的确定,是短期高额获利经营还是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国民经济发展,形成完全的虚拟经济,应该与国民经济的第一第二以及第三产业的其他部分形成互相支持和发展的良性循环。国民经济安全和稳定发展是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四、我国保险业经营政策调整

1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结构调整

在稳步发展现有主干机动车辆保险和人寿保险产品基础上,大力发展有关国计民生的各个险种,以形成产业平衡发展。重点发展全面覆盖农、林、牧、副和渔业等方面的农业保险,这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改变我国“二元制”经济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扩大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比例和经营规模,积极探索企业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又一主要业务来源的发展模式;积极开展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建设;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与本地区发展相适应的区域性特色保险,形成独特品牌;打破行业垄断,营造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并最终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彻底改变目前保险业中“一支独大”和保险产品“同质性严重”单一的运营格局,从根本上为保险业自身发展奠定良好的风险防范基础和不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2积极发挥社会管理的职能

目前,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问题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应该汲取欧债危机教训,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大力发展商业性专业化养老保险,提高居民养老生活水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从资金利用成本方面减少类似欧债危机发生的可能。同时,作为第三产业重要组成的保险业具有吸收劳动力功能,可以解决由于人口转型所带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稳定社会发展基础。值得重视的是,2亿多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而他们恰恰是失业风险较大的群体。另外,在目前业务开展基础上,应重点发展和完善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稳定和谐发展领域的保险制度,诸如医疗责任保险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及进城农民工医疗和养老保险等,营造安定团结的经济发展环境。

3调整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从主要投资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逐渐转移到实体经济投资。欧债危机爆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债务问题国家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脆弱性,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严重背离。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难以满足保险资产与负债匹配的要求,尤其近两年我国资本市场巨幅波动,造成保险资金面临巨大风险,不利于保险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调整保险投资方向势在必行。加大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投资方式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参与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资金比例。一方面,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保证保险资金有稳定的收益和风险最小化,另一方面,保险业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逐渐提高全社会居民生活服务水平,增加社会总福利。

4服务于国家经济安全

应制定保险业长期发展战略并全面稳步推进各项保险改革,不断开拓保险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丰富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继续推进保险机构治理机制完善和风险管理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大力扶持具有稳定出口贸易功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服务于国家应对危机需要和国民经济安全;加速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存款保险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服务于国家金融安全;大力开展高新科技保险、核保险类保险产品设计,为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提供有力保险支持;积极探索水、森林、矿产、煤炭和稀有金属等环境资源保险;参与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低碳企业发展并提供低碳保险,促进现代农业和现代工业发展;以商业保险为牵头,加快政策性巨灾保险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综上,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经济结构失衡是引发欧债危机的重要原因。对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长期快速健康发展,在快速增长的背后经济结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三次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薄弱,现代化农业发展规模小;工业结构中高新技术产业比重过小,服务业发展缓慢;国民经济增长主要还是以粗放式、能源高消耗式增长为主,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等。因此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继续坚持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使我国经济朝着结构更加协调和优化的方向发展。在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过程中,应当积极发挥保险业服务金融与经济的重要作用。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稳定器的保险业发展自身持续健康发展与发挥其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两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目前我们应该积极调整保险经营理念和采取相应对策,给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有力保障。总而言之,欧洲债务危机给我们所带来的教训和影响不能仅仅放眼于短期政策的微调,更要考虑到今后长远发展的影响。这次危机我们看到我国经济增长模式需要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大力发展保险业,使其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名副其实的稳定器。短期内的保险发展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问题,不能只一味地追求短时期的高业绩与高回报,而忽略对未来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影响。应从宏观的角度和长远的眼光,采取真正有效有实质性改变的保险体制改革发展措施,促使保险经营理念真正改变。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应转变经营理念、务实服务经济,保持保险业自身和国民经济协调一致发展,提高防御金融危机能力,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达到“双赢”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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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旅游保险的现状问题分析

1.地方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旅游者的责任进行界定。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

2.地方旅游保险发展不完善,对旅游保险市场缺乏准确定位,保险种类相对单一,险种发展不平衡。地方旅游保险没有根据具体旅途中会遇到的风险状况,确定个性化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用,旅游者对旅游保险都持谨慎态度。旅游意外伤害险及医疗救助险等承保的风险类型更广泛,对游客的保障更为充分,承保方式更灵活,市场空间也理应更大。但由于旅游险种、保险业务办理的复杂性和对消费者欠缺旅游保险的宣传,使旅游者忽视旅游意外伤害险及医疗救助险在整个旅游保险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导致险种发展很不平衡。

3.旅游者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旅行社保险公司出售相关的旅游保险,由旅游者自愿选择。近80%的旅游者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旅游者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认识不到旅途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

4.投保渠道不畅通,地方旅游保险对开拓旅游保险新领域积极性不高。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目前我国旅游保险的投保渠道主要有旅行社、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3种方式,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还未普及,由旅行社完全保险销售,旅行社成为最主要的投保渠道,而对开拓旅游保险新领域的积极性不高。

5.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重视不够。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重视不够,在旅游保险的宣传、旅游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产品较为单一,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旅游保险链,无法为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

6.保险公司市场缺乏旅游保险业务专门人才。由于缺少开展旅游保险业务的专门人才乏,限制了旅游保险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影响了旅游保险业发展。由于旅行社人员对旅游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其很难向旅游者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和推荐合适的险种,所以限制了旅游者的购买热情。

7.旅游保险业务销售渠道相对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地方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宣传投入不足。通过旅行社投保的游客多数不清楚是否投保、投保了什么险种、拥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索赔。更多的自助旅游者(约占90%)则成为旅游保险的盲点。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

二、发展地方旅游保险的解决对策

1.地方保险公司要依托政府的行政主导力量发展旅游保险,逐渐完善各项制度,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将普及旅游保险工作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把旅游保险纳入旅游行业管理和年度考评之中,依法强调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

2.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建立起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相应的制约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3.地方保险公司要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加强对旅游保险市场的调研,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4.地方保险公司构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积极推进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及医疗救助险、旅游设施财产保险等各险种之间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及保险行业应联合起来,组织专门人员对当地的旅游安全风险状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充分开发和运用各种商业保险产品,为旅游产业发展构建科学、完备的风险保障体系。

5.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6.健全销售体系。在保险公司、旅行社外,还应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旅游服务网点广泛设立机构,借助银行、邮政业务,在各网点推出简便、适时的旅游保险套餐服务,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投保、手机投保等拓展现代销售渠道,为旅游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7.拓展保险业务范围,最大限度提供保障。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全面保障。对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提供保险保障,丰富旅游险市场。加大旅游保险新产品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增强各产品之间的互补性。推荐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

8.地方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旅游保险有更加全面的了解,扩大旅游保险宣传的覆盖面,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保险意识,使消费者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一旦事故发生后知道保险理赔的程序。做好旅游风险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在公共媒体上的宣传投放力度,充分调用公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宣传效果。和给付的保险案例进行重点宣传,以事实证明购买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朱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现状、原因及对策[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7).

[2]亚妍.中国旅游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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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制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市场和法律手段为主。我国保险监管作为政府活动的重要内容,就必须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杜绝超越法律规定的监管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行政性手段仍然是重要的监管手段,但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一定的准则进行。

1.2 市场化和效率原则

我国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保险市场的市场化不断深入,因此,保险监管就要强化市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约束,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首先,监管部门要推进市场竞争,为保险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只有实现充分竞争,才能保证市场的高效率。其次,监管部门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杜绝对保险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为保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监管过程本身要讲效率,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和费用。

1.3 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创新活动的进行,也就是政府在监管活动中要逐步放权和还权,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险业管理事务;在监管手段上,弱化行政强制色彩,用怀柔手段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1.4 公众利益原则

保险是一种信托关系,消费者购买保险就以牺牲当前利益来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也就是说,公众将未来的福利和保障托付给了保险企业,一旦保险企业破产,丧失偿付能力,就会使客户未来利益全部受到损失,导致社会福利也就是公众利益的损失。因此,政府必须通过保险监管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失。

2 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

2.1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这与国际通行的保险监管目标是一致的。相对而言,我国保险消费者的专业知识、利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动性都较发达国家差,这就更加要求保险监管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放到特别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2.2 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

这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没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公司的发展,最终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松管制的大趋势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最后的“堡垒”。我国保险监管必须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多方面、多维度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更大的风险。

2.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