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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工作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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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工作报告

篇1

1、坚持做好年度评审工作安排会和年度评审工作总结会。在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会上,明确当年评审政策,提出评审工作要求,以统一思想;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总结会上,系统总结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办法。

2、评审政策规定公开、透明。对职称评审文件,突出要点,条块分明,一目了然,以利于评委和工作人员掌握、理解,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失误。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将有关要求与规定随时以文件形式公布于办公现场和相关网站,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每年评审工作进行到接收材料基本完时,也就是开始评审之前,把前期工作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向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会议汇报,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

3、建立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按照职称申报、评审的工作步骤和流程,建立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各单位软盘报送资料的同时,要求纸质报表加盖公章,核对无误输入计算机,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接收职称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中提取信息的错误。

4、建立评委回避制度。对发现托人情、跑关系、投票表上全同意等一些问题时,可以针对个别评委申请回避,同时实行随机从评委库里抽取评委等原则,增强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5、评审环节注意政策的把握。每个组安排联络员,联络员的任务是给评委提供工作服务,及时反馈组内评审动态,掌握评委的工作态度等,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尽量做到各组之间政策把握适当。

四、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论资排辈之风盛行,只要年限到头,资料齐全,一般就能上去,既评不出水平,又阻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评职称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

3、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于是出现拉关系和暗箱操作现象,直接滋长腐败和不正之风;每年都要评职称,直接造成职称贬值,

4、评审过程中看不到被评者的工作态度和实际工作能力,导致评审不公平;

5、脱离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职称评审不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前提下进行评审,而是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及职称评审条件硬件,有多少评多少。

6、教师队伍缺乏生机。不少教师把职称作为终身的奋斗目标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一旦职称到手,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形成“一劳永逸”、“职称到手、事业到头”的消极思想,造成教师队伍缺乏生机和活力。

7、在评审标准上尚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片面强调了资历、学历、外语、论文等因素,而忽视了教学、科研的综合评价。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片面强调了量化的硬件,致使不少申报者为职称评审凑论文,只追求短期效应,缺乏长远目标,对大课题攻关和取得标志性成果意识不强。

8、国家规定的“双职称”制度根本难以实施。职称评审机制死板,引导不够。

五、对我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程序、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1)、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严肃职称申报工作纪律的意见和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如出现申报材料造假、异校申报、异岗申报、“插队”申报以及其它弄虚作假情况,将收回申报职数,并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申报职数、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等处理。

(2)、财务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非教学和教育管理、研究岗位人员,不得申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未兼任教学任务的教育管理、研究岗位人员不能按教学人员申报。

(3)、要进一步完善职称评聘量化评分细则,并要保证评分细则相对稳定,不能一年一改,更不能因人设定评分条件。

2、业务负责人应加强学习,保证申报材料质量。职称工作业务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对申报材料在初审时认真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准确齐全,不得因不熟悉政策或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给申报人员带来不良后果。

篇2

二、总体要求

业务工作报告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工作成绩及履行职责情况等。

业务工作报告一般可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个人自然情况、简历及专业工作经历;二是思想品德及职业道德;三是专业工作能力、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及所取得的效益、奖励情况;四是、论著、研究报告等学术水平情况;五是继续教育情况。

三、业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个人简历应按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动分别、分段填写。专业工作经历主要指任现职以来所从事的代表个人能力与水平的专业工作,同时应注明个人所起作用(主持、参加、独立承担等)。

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等方面,包括个人任现职以来所获的荣誉。

专业工作能力、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及所取得的效益奖励情况,是业务工作报告的主要部分,内容要详实。要求提供反映出水平、能力的主要专业工作总结,特别是要把所取得的成果、效益及在促进集团公司发展中起到的主要作用在报告中体现出来。即:主持哪些课题,课题进展情况,有哪些创新,取得哪些突破,通过哪类鉴定,获得什么奖励,专家对此评价等。

论文、论著、研究报告及工作经验总结,这一部分主要反映了申报人本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水平,应在业务工作报告中反映出来。报告中除了概括论文、论著、研究报告及工作经验的主要内容及学术水平、价值外,还要注明的刊物名称及时间,以及个人承担情况(独立、合著等)。

继续教育主要指任现职以来参加的本专业业务学习与培训,也包括学历教育。报告中要写明反映继续教育学习的课程、(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内容,根据政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和需要确定,每年上半年为和省委要求的当年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内容,下半年为政工干部专业知识学习)。形式、时间等,(根据文件规定,中高级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初级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别要总结出学习后的收获和提高以及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四、其它要求

1、业务工作报告是个人任现职以来本职业务工作的高度概括,不要把任现职前的工作再总结进来,也不能写成流水账。

2、业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水平、能力、效益、成果应客观、真实,要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属集体创造的成果应注明个人部分的作用。

3、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总结,要对应所申报级别的资格条件要求去写。

篇3

制度本身不是目的,但好的制度会成为一种良性职业生态和坚实职业伦理的保障。制度的优化当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和经济利益掣肘,重新考量职称评审标准,取消“名额配给制”,实施具备条件“自然晋升”的评聘制度。既然是专业技术标准,是否应立足于建立一个城乡教师都认可的标准,这标准不仅仅要有结果评价,还要有过程性评价,更要避免以城市教师为中心。尤其是在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中,应摆脱唯结果论、唯成绩论的数字化考核,更凸显人性化的过程测量,要考虑教师的职业态度和职业情感。比如,是否可以考虑给在乡村从教多年的教师适当增加权重。

在实行职称“自然晋升制”的同时,应正视城乡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结构上的天然差异及城乡教师专业水平的客观差距,给农村教师同等的甚至是更多的培训学习的机会,以帮助他们提升专业水准。应启动农村教师的专项培训计划,为他们的专业成长提供更多平台,在教育科研、教学比武、荣誉奖励等诸多机会中让广大教师看到希望。毕竟职称是与收入挂钩的。当上升渠道被彻底打通、板结的城乡地域格局被彻底摒弃、人人的价值预期都可以充分兑现之时,也许就是迈出困局的第一步。

篇4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在鉴定评审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鉴定评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机电类鉴定评审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四)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鉴定评审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五)不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和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八)符合《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等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鉴定评审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人员申报的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申报。在职的人员,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鉴于鉴定评审工作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非在职人员(含退休人员等),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

申请人员只能申报一个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鉴定评审机构推荐,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机构与其签署聘用协议后,将其纳入鉴定评审人员专家库。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完善鉴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抽取选定鉴定评审人员。

鉴定评审机构应完善鉴定评审人员随机抽取机制,采取信息化等手段,确保鉴定评审人员抽取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随机。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市局及相应区县局、分局。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程序应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评审、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评审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送交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人员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过程、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篇5

2、课题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3、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备完成该项目的主、客观条件。

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多学科的合作研究和新兴交叉边缘学科及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对于优秀中青年教师和边远地区结合当地实际与发展需要的研究项目,予以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

二、课题申报人(指课题负责人)条件

1、小学系列须具有小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学系列须具有中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九五”承担的延庆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十五”课题。

4、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县级研究课题。

三、课题的申报

1、县级规划研究课题,应在《课题指南》后,由各单位组织筛选后择优向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干科部申报,经评审后集中公布。“十五”期间,一般每年(9月)审批一次。

2、我县教育系统集体和个人均可提出课题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课题申请·评审书》(含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县教科研中心干科部。《课题申请·评审书》由教科研中心干科部统一印发样表。

3、申请书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课题的评审

1、教科研中心干科部统一受理各单位的课题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对申报人资格以及申报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2、经审查合格的课题,由干科部提交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3、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根据民主、平等、公正的原则对课题进行评审和立项。

五、课题的管理

1、课题立项后,教科研中心干科部应及时将规划领导小组的审批决定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2、课题的管理由干科部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业务指导以干科部为主,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为主。

3、教科研中心干科部将采取各种方式,对县级规划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一般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课题的进行情况,有无阶段成果和重大调整以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等。通过检查,在可能的情况下,给研究工作以支持和帮助。同时,对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等情况,报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县级课题研究资格。

4、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该课题加强管理和领导。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安排工作时要考虑课题的延续性)。在对承担科研工作的教学人员进行各种考核时应将参加研究工作的时间、工作表现和成果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5、课题进行中,每年由县教科研中心进行一次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学年末将本学年研究工作报告、阶段性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下学年工作计划,并附所在单位意见提交干科部。无故逾期不报者,干科部将视为课题流失,予以注销。

6、课题研究过程中,因故需对研究方案、参加人员作重大调整、改变或中止课题研究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干科部备案。

7、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应写出课题工作研究报告,提交课题档案副本、研究成果、成果的鉴定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材料。具体包括:

(1)延庆县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

(2)课题研究方案及文献综述;

(3)课题分学年度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小结;

(4)课题工作总结报告;

(5)课题研究阶段成果、最终成果及成果鉴定书。

(6)课题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7)其它材料,如研究工具(问卷、测试题等)、研究个案、原始数据、数据统计方法、实验观察记录、录音、录像、电脑软件、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记录等。

六、课题组的管理

1、课题组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2、课题组成员的组成由课题组得本人同意后决定,课题负责人应在“志同道合”的原则下组建课题组,尽可能保证分工合理、相对稳定。课题研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课题组长有权解聘影响正常科研工作开展的人员并吸收新成员。

3、课题组成员应主动、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研究任务,按时参加课题组的日常活动,协助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4、课题组成员有权对课题研究计划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课题组集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权分享课题成果、公开发表的署名权和相应的稿酬。

七、成果的验收与鉴定

1、县级课题完成以后,其研究成果,先由学校组织力量,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的内容不仅包括论文和研究报告,还应包括研究计划以及研究过程所积累的主要档案材料,必要时,还需进行现场调查。对初步验收的成果,由学校提出初步验收和评价意见。

2、经初步验收的研究成果,由学校报县教科研中心干科部,干科部再组织学科鉴定组进行综合评议,并写出鉴定意见(见具体鉴定办法)。

3、根据学科鉴定小组的意见,干科部写出具体意见。并将此作为成果评奖的重要参考。其中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可由主管单位向有关部门推荐并组织宣传推广。

4、对于未按时完成课题的研究者,允许课题负责人提出不超过半年的延期申请,逾期仍未完成者,则撤消该研究课题。

篇6

坚持把人才工作作为人事局工作的重中之重,紧紧围绕区委经济工作大局,抓住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三个环节,着力打造一支能为“两个率先”建功立业的人才队伍。

一是抓引进。先后组织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万家福商城等xx家用人单位,多次参加省、市组织的人才交流大会,并会同卫生局等有关单位深入到中国医科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等名校直接洽谈引进优秀人才。全年共引进各类人才xxx名,其中为公有制企业引进xxx名,本科以上的xx名。

二是抓培养。开展针对性培训,与区科技局联合开设了x期计算机培训班,xx人参加了培训;组织全区xxx名机关干部分x批进行了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组织xx人参加了市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培训。组织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及省相关考试,其中:全国经济类中、初级资格考试xx人,省中、高级计算机考试xxx人、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xx人及省中、高级职称外语考试xx人。做好职称评审工作,向省、市、区各系列评委会推荐工程、卫生等六个专业职称评审材料xxx份,其中高级x份、中级xxx份、初级xxx份;为xxx人办理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及证书,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初聘xx人。

三是抓服务。我们坚持把服务人才作为用好人才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积极拓展人事服务范围和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全年,共为xxx人新办档案、组织关系等人事项目。同时,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的勾通协调,积极为人才提供养老保险、户籍登记管理等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在广陵建功立业。

二、推进三项改革,着力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xx年,我们继续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精神,努力进行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探索和实践,重点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分配、产权三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篇7

把握考试内容

1.外语(包括日语等小语种)考试

这里主要是英语――职称综合英语B级。从其内容看,因为考虑到考生对象,难度不会很大,相当于英语四级考试。在题型方面,没有听力和写作部分,只有选择题。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阅读能力,只包含少量的语法知识。如果有一定的基础,经过较好的准备,通过一般是没问题的。

2.计算机考试

一共考查可选择的三个内容(模块)。大多数考生一般会选Word、 网络基础知识和会计电算化(用友软件),其中会计电算化是必选模块。通过考试的难度不大。

3.高级会计实务考试

这个考试主要是针对高级会计师评审中,评的份量过重,考的内容过轻,受到大量的质疑而采取的一项举措。考试采用开卷的形式,时间为210分钟,内容为会计、财务管理、内部会计控制、财税法规等相关知识。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从考试的内容看,难度适中。对于平时重视学习,特别是参加CPA考试的人员相对来讲比较容易通过。

兼顾三大要素

参评高级会计师,除了考试外,更重要的是论文和资质。可以说,考试、论文和资质是参评高会的三大要素。

1.论文要求

高会评审有一项重要标准就是学术水平,既然是高级职称,学术水平当然要比中级高。学术水平主要是依据参评者所发表的论文。这里的发表是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的。对一般的财会人员来讲,要写出高质量的论文,并刊登是很不容易的。如果要为评高会写论文,平时就要做有心人,提前做好准备。单位里订的财会杂志要多看,了解别人都在写些什么内容;争取参加会计学会这一类的组织,这样可以结识不少会计学术界的人士;闲暇之余,可以选择当前财会方面的热点进行研究,尝试写一些文章并投稿。可将自己日常的工作作为论题,因为每个企业都有每个企业的特点,写有自己企业特色的东西比较容易,比较熟悉。另外在确定了一个论文题目后,要充分利用网络和各方面的条件,尽量将有关的资料收集齐全,研究透彻,深入思考。即使写出的论文不能被录用,它对学术水平的提高也是很有帮助的。

2.资质要求

资质包括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和现在的职位,这三个方面能较为合理地展现参评者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这些工作成绩应能体现出其具备一名高级会计师所应具备的经历和条件。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人比较容易被评为高级会计师:大型企业的财务或审计负责人、财政局或审计局的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一级、高校教授一级。这些参评者如果其他条件具备或基本具备,评上高级会计师是十拿九稳的。

3.其他业绩的证明材料

参评者应在日常的工作中尽可能多地去体现和证明自己对会计事业的热爱。如被财政局评为“优秀会计工作者”,被地方政府和企业评为“劳动模范”,将工作中有关会计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上级反应,参加会计知识竞赛并得奖,编写企业的财会制度,参与学术交流等。这些材料对评高会都具有较强的辅助作用。

解析考试特点

这里所说的考试是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首先要花一定的时间研读考试大纲,在此基础上把主要精力放在解题训练上,按套路快速解题,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起到最好的复习效果。

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体上说有“开卷考、层面高、题量大、时间紧、难度不大”的特点。我们针对这些考试特点逐一解决进行分析,求解备考的最佳对策。

1.正确对待开卷考试

很多应试者认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是开卷考试,没必要下太大功夫复习,对考试的知识点只要有印象就行。其实,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显然存在着严重的思想误区,因为考试题量大,如果对考试内容不熟悉,在考场上只凭翻书抄写很难做完考题,甚至有的连位置都找不到。千万不要以为是开卷考试就掉以轻心,开卷考试也需要认真对待。

2.准确把握考试层面

高级会计师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作为现阶段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很强的职业判断能力,相关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通知指出“考试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可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侧重于对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的考察,这与中级会计师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有不同的层面,一般不要求作具体会计分录,应试者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能力的训练上。

3.重视新增知识点

高级会计师考试与国内其他考试一样也有“喜新厌旧”的特点。每年新增知识点较多地体现在考题中,所以应试者应重视新增知识点,对新增知识点必须准确把握。

4.题量大、时间紧

高级会计师考试一般有8~9道试题,全部为案例分析题,题干的信息量大,对答题速度不太快、知识点不太熟悉的应试者来说,最大遗憾莫过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来不及答完试题。

5.难度不大

从开考至今几年的考试情况来看,高级会计师考试的难度不大,只要认真备考,考试时能把试题中已掌握的部分答到考卷上,通过考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对比注册会计师

简单而言,高级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业技术职称,后者是执业资格。

高级会计师是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一种,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会计师是要参加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要通过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大专学历的为助理会计师,中专学历的为会计员),而高级会计师则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是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最高层次。

注册会计师则是一项执业资格。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按照规定,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后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否则,其全科合格成绩仅在自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的5年内有效。

现在,一般来说,大型国有企业比较认同高级会计师,而大中型企业(非国企)和外企在招聘时则倾向于注册会计师。原因不难理解,高级会计师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含有一定的水分,使大家对高级会计师的真才实学产生了怀疑。同时,高级会计师的权限仅适用于本部门或本系统,与受到国际认同的注册会计师相比,接触和处理的业务量相对较小。就考试难度而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明显比注册会计师考试容易。虽然只有大专学历就可以报考注册会计师,但由于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行业对其综合素质的较高要求使得考试难度非常大,因此通过的人也寥寥无几。另外,仅管两者在业务水平上相差不多,但高级会计师不具备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只具备一些其他服务业务。

高级会计师在报考注册会计师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向当地报考部门申请免试一或两科考试科目。

申报高级会计师应附资料

1.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专业技术骨干外语免试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4.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的历年考绩卡片。

5.《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份。

6.对破格申报的人员,所在单位需提交破格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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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务公开形式多样化。

学校设置永久性的校务公开专用橱窗,进一步完善校务公开领导机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还有校务公开执行小组、监督小组,公布了办事原则、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在专用橱窗里设置了永久性的校务公开专栏,在校门口设置了临时性公告牌,同时还采用设立校长举报意见箱、家校联系卡,开辟校园网站、致家长公开信等形式向师生进行校务公开。

二、校务公开内容做到真实性和全面性相结合。

1、计划制度方面:有关学校重大决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考勤、请假、工作业绩考核等一系列学校日常管理制度都实行公开。

2、人事工作方面:职称评审条件、指标、程序、办法、对象、结果;教师评聘、评优评先及年度考核等办法、指标、结果;教职工结构工资改革方案、奖惩制度、奖金福利待遇、后勤人员岗位职责及分工等实行公开。

3、教育教学科研方面: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实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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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学校或个人的教育科研课题的选择,应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结合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各自的学术优势加以确定,努力反映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所选课题应当研究目标明确,理论或实践价值大,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内容有层次且具体,研究的方法运用恰当规范。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其重要性分为重点课题和立项课题;按课题选择的来源分为招标课题(根据《课题指南》选择的课题)和自选课题(根据学校和个人的情况选择的《课题指南》以外的课题)。

3、学校和教师个人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特别是重点中学、实验小学、示范幼儿园等单位都要有市级以上的研究课题,其它有条件的学校也要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并积极申报县(市)、市级以上的研究课题。

二、课题的申报:

4、**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依据《课题指南》,在五年规划的第一年,发动、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所属部门、单位和教育工作者申报国家、江苏省、徐州市、**市的教育规划课题;在五年以后的其它四年内,视课题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课题的滚动发展(一般中间滚动申报一次)。

5、国家、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凡不具备此条件的,须由两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专家或教育科研人员书面推荐。市、县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对申报人不作专业技术职称上的要求限制。经学校及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进行市、县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申报人应为课题负责人,即该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每项课题只能有一名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同一时间内只能负责一项课题。所负责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6、凡申报教育科研规划课题者,应对申报课题的意义、价值、该课题现有的研究现状,完成条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论证和设计,在此基础上填写《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四份(一份所在单位留存、一份由我市教科研管理办公室留存、两份报市级以上规划办留存)。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对该课题申请书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县(市)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和个人申请的课题,由本地区教育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并集中报市规划办。

三、课题的评审:

7、初审。市规划办按照第5、6条的要求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

评审市县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的课题的基本标准是:课题对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应用价值或理论指导作用;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具有相应的知识基础和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条件。对优秀中青年骨干申报的课题给予积极鼓励,并适当优先考虑立项。

8、课题的评议和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在评审中按照《课题指南》,遵循基本标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采用无记名投标形式表决。各学校评审组通过的课题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9、发文。经国家、省、市、县批准的规划课题,由相应的课题管理部门发文统一公布,并发给各课题负责人资格证书。凡立项课题,均列入“**市教育科研档案”,其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可优先得到科研咨询和培训。

凡未经**市课题管理办公室注册申报的教育科研课题,均不纳入统一管理。

四、课题研究过程的管理:

10、**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采取“突出重点、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式。省级以上的课题、市级规划课题中的重点课题,由市规划办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直接管理;市级立项课题、县级课题,由县级教科研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实施日常管理。校级课题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11、规划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该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对有关人员考核时,参加课题研究的工作情况、研究成果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12、**市教研室对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进行教育科研方法培训,并发放《**市教育科研培训证书》,以提高研究者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课题研究深入开展。

13、规划课题在研究进程中,教研室可应有关单位、个人的请示提供科研咨询指导,组织同类相关课题的协作研究,帮助解决在课题研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14、加强立项课题研究的阶段报告和检查工作。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研究工作报告、阶段性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和下半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并附所在单位意见。教研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对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并于次年初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年度报告情况,向市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上报。

15、建立课题立项变更申报制度。经批准立项的市、县级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因故需对研究方案、参加人员作重大调整或终止研究的,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书面申明理由,经**市课题管理办公室同意后逐级上报,并作出继续研究、重新立项或终止立项的审批意见。否则,研究的课题不予鉴定结题。所批准的市级课题其课题承担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毫无研究进展,经督促仍无研究进展的,视为自动终止课题研究。市级课题将由市规划办集中公布予以取消。

16、加强对立项课题的过程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各个规划课题的进展状况、课题的各个方面变化情况、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研究的变更情况等。《**教育》将辟出专栏供课题研究者研究成果,以供研究同仁查阅。

17、研究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本人所在单位、县及市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

18、课题研究的经费及其管理。市级教育科研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本着“重点资助、多方筹集、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对于解决我市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方面重大课题给予资助,资助的数额视课题研究程度和重要成果而定。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该课题研究所需的出差、调查、实验、资料、参加会议等费用。

五、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

19、凡完成一轮实验周期的实验课题,都必须在完成后对成果组织鉴定。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剥皮州市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便帮助组织有关鉴定事宜。

20、课题鉴定前,被鉴定者应提前一个月提供如下一式五份资料:

①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

②课题研究总结报告;

③本课题研究最终成果及其附件。

21、课题鉴定时,被鉴定者要现场提供以下资料:

①课题的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及论证报告;

②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

③课题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小结;

④课题研究的背景资料目录、收集的专题资料辑录、各种调查、实验、访谈等原始研究资料和记录、学术研讨活动等的记录;

⑤课题研究的各方面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及鉴定所需用的成果鉴定书(表格)、该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或推广意见;

⑥其它有助于说明课题研究绩效的材料。

22、立项课题成果鉴定,一般由市、县规划办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组织。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会议评议,通过召开鉴定会,组织专家结合现场考察对成果进行集体评议,当场作出结论;通讯评议,采用通讯方式,组织专家对成果分别进行书面评议,然后形成意见。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从本单位教育科研经费中支取。鉴定组专家人选市级以上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县、市规划办共同商定。每个鉴定组一般由五—九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组成,这些专家应至少来自三个单位,包括三名或三各以上徐州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成员。

县级以下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通过县课题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成果鉴定办法:鉴定组成员参照市级以上课题鉴定组组成办法降一级标准组成。

23、鉴定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方法,深入审查课题的论文报告和实情绩效,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目标,对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议,由鉴定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入《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书》,并由鉴定组所有专家签名。

24、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原件)各一份送交市县规划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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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除不宜竞争的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用竞争的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管理,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

第五条省地调中心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优选项目,建立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预算,从项目库中提出立项项目计划并公告。

第六条地勘单位根据立项计划公告编制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报送省地调中心,经地调中心初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预算进一步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需要续作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地质工作总结和续作勘查补充设计及续作计划任务和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立项论证相关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根据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含组织实施费用预算),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任务计划。

第九条项目任务包括工作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条地调中心自收到项目设计和预算书之日起30日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设计书。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性质和审查内容组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计审查组设专家组长和主审专家。主要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经费预算要求,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专家组长、主审专家与专家成员均应签名。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成果等。不同专业应突出本专业的特点。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设计书审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设计书审批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设计书的修改,报送地调中心备案,并提交纸介质项目设计书二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四章设计变更与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对项目名称、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区、成果和经费等需调整的,属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正式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经委托地调中心论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复,并作为项目审查验收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半年报、年报和专报。专报为不定期报告,凡有重要进展和情况,应随时专题报告。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送地调中心。由地调中心及时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质量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调中心、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质量管理督查指导,负责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调中心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量的跟踪管理,对所属地勘单位的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进行初审,参与项目野外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保证三级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承担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抽检(30%)等,野外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项目质量检查按照项目任务书、设计与批复意见、委托施工合同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调中心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组织专家对原始资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提出具体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调中心重点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被检查资料的20%,其中槽探、井探、钻探的检查要求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对原始资料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检查报告或专题报告。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始资料,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始资料,在查清原因后,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地调中心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检查意见书。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检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修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深部验证工程设计未定位的项目,待地表地质工作与物化探工作结束,提出下步工程设计方案,报地调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和转包。项目承担单位确需分包和转包的应经过地调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对其分包和转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且要求将原始资料统一汇总至项目承担单位。转包、分包工程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物化探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单独编制设计,与项目设计一并审查。在单项工程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样品分析在具有相应化验测试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化验测试质量。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只允许负责一个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野外验收

第三十一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应当现场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野外验收工作由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参与。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察指导。

第三十三条凡有分包和转包工程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先进行验收,资料经系统整理归纳后,再向地调中心提出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清单。

第三十四条地调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专家组成人员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称。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野外验收组根据第五章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野外资料和工作量进行核实检查。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含评分表、工作量核实表等),地调中心对验收意见书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三十七条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地调中心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地调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成果报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成果报告编制后,向地调中心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四十条地调中心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拟定评审形式、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等初步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组织审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书审批意见、野外验收意见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报告的修改,并送地调中心。

第四十四条地调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审批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和成果报告归省国土资源厅所有。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由省地勘基金立项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申请探矿权,但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发现权。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从事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成果保密。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成果报告出版后,按有关规定提供使用。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项目预算书。

第四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并批复预算。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料汇交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决算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的,按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对不严格执行合同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追回截留或挪用的资金,不受理新项目的申请,取消参与竞争项目的资格,停止或终止项目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对充分搜集、研究利用以往资料,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投入少,成本低,社会效益显著,成果质量优异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地质科学技术研究类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管理的有关要求。

篇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_________

2、项目名称:_________

3、建设地点:_________

4、招标范围:_________

5、招标规模:_________

6、招标方式:_________

7、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

二、人概况

1、机构名称:_________

2、资格等级:_________

3、证书编号:_________

4、拟派专职人员:

(1)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人为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承担本工程的_________招标工作。

四、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如下口中划√者:

口起草招标公告

口代拟投标邀请书

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口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口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口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

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口编制招标报告

口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口代拟合同

口其他事项_________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1)招标服务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中标金额计算结算价,累进计取,浮动_________%,合同价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计算结算价,合同价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标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预付合同价的_________%,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内按中标金额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____日内预付_________%,余款在乙方递交成果报告同时一次付清。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____日内预付_________%,余款在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公布后_________日内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接收招标成果:

(2)向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建议;

(3)审查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向人提供本工程立项批准手续或相关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

(2)向人提供满足完成招标业务的全部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5)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人支付报酬;

(6)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人有权拒绝其这类要求;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人的义务

(1)选择有足够经验的招标从业人员完成招标工作;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4)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法定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应对招标工作中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6)开标、评标结束后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0)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八、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人进行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可能完成委托业务,需要变更约定事项时,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

4、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元整。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应支付的费(按正常完成已开展的工作计算)全额支付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失效。

十一、补充条款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篇12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

(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第十五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十六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

(三)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持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二)转借资质证书的;

(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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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文昌中学、中学、实验小学、小学分别与“三区”闵集中学、龙店中学、诸赵学校、闵集中心小学结对建立“教育教学一体化联盟”,实现教育教学一体化管理。

(二)帮教帮学校际联盟

市直楚环中学、体育路学校、航天中学(小学部)与“三区”双峰中学、双峰山洪益小学、临空区上新小学结对建立“帮教帮学校际联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市直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和引领示范,进一步拓宽“三区”学校学习、培训、提高的空间和渠道,使“三区”学校在办学理念、教学管理、课程开发、教科研水平等方面有显著提高,从而逐步达到市直学校和“三区”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教育教学一体化联盟

实现教育教学五个一体化,即:办学思路一体化:联盟学校在办学理念、校园文化、教风学风等方面统一理清办学思路,提升办学理念,明晰办学目标,形成有特色的一体化办学模式。课程实施一体化:在联盟学校内统一课程标准、学计划、学安排、学进度,强化课程计划落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现课堂教学组织实施一体化。教师专业发展一体化:联盟学校统一制订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统一组织教师培训和校本研修,落实中小学校长、教师专业标准,加强师德教育,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教学研究一体化:联盟学校统一开展公开课、示范课、集体备课、德育教育、空中课堂等活动,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质量分析,积极探索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经验交流,逐步加强一体化的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质量评价一体化:在教学思想、教学管理、常规教学、教学研究、学生综合发展水平等方面,统一评价体系,统一进行考核。

(二)帮教帮学校际联盟

利用市直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组建帮扶支教和顶岗学习工作团队,开展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帮助“三区”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加强教师培养,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教学研究和校级、班级之间的合作交流,提升办学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教育教学一体化联盟

1.成立学校教育教学一体化联盟委员会(简称联盟委,下同)。在联盟学校内,成立由市直学校校长为主任,“三区”学校校长为副主任,两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相关中层干部共同组成的联盟委。联盟委负责研究制订《教育教学一体化联盟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一体化教育教学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教学的计划和进度,组织教育教学的考核和评价,并负责做好两校教师工作,促进紧密融合。

2.实施教师轮岗交流。联盟委根据两校教学实际、教学进度、学科教师配备情况、教师个人教学能力、工作情况等因素,在两校间实施教师轮岗交流,统筹安排教学任务,使用中不受行政管辖权的制约。2015年上半年,各联盟学校每校交流轮岗3人,双向共交流6人。2015年下半年以后,各联盟学校具体交流人数由各联盟委根据教学需要确定,但双向交流人数最低不得少于6人,每次交流时间最少不得低于1年。

3.制定联盟学校长期规划。各联盟委按照“磨合整合融通”的规律,拟定教育教学一体化的长期规划,并分段组织实施。

(二)帮教帮学校际联盟

1.市直学校到“三区”学校支教帮扶团队由3-5个学科中的优秀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一人挂职担任“三区”学校副校长;“三区”学校在接受帮扶团队支教的同时,原则上按照相同的学科和人数,派出本校教师(含副校长)到市直学校顶岗学习。

2.“帮教帮学校际联盟”一定6年,6年后可建立新的“帮教帮学校际联盟”。帮扶和顶岗学习工作团队一定2年,2年一轮换,由“帮教帮学校际联盟”学校相互派出。(首期团队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止,共双向交流教师18人。)

3.帮扶团队教师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师德师风好,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高,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到“三区”学校担任副校长的人员,须在本校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任职经历。顶岗学习教师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教龄1年以上;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与学科专业知识,热爱教育事业。

上述两种联盟,都应建立基于教育信息化条件下的“名师1+x同步课堂”教学模式(硬件建设由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城乡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直学校与“三区”学校城乡校际联盟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党群科、基教科、规财科、“三区”办、教科院、装备站及“三区”教育办、学区负责人和相关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三区”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市直学校与“三区”学校实施城乡校际联盟行动计划(包括教育教学一体化联盟和帮教帮学校际联盟)的相关工作。

(二)政策保障

1.教育教学一体化联盟学校现有人事、财务管理独立。在一体化联盟学校内统一调配使用的教师,其在原单位的人事、财务、工资(津补贴)关系和身份不变,仍按原标准享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晋级调档;工龄、教龄及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2.市直学校到“三区”学校支教的副校长、教师在参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津贴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直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时,将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