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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形理论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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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形理论论文

篇1

1.2企业经营过程分形

企业经营过程的分形主要是由企业自身的组织机构形式决定的,这也说明了企业自身结构发生变化,企业经营过程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所以说结构分形的运行结果能够直接反应出分形单元的发挥情况,这对于企业组织者来说也是一个直观的展示,这也关系到企业各个方面的发展。在运行分形管理时,必须保证所有系统都是在一个目标作用下,企业也会根据生产情况对分形元进行调配,主要目的就是能够保证生产流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实现企业的最佳运行状态。作为企业的结构层来说是十分复杂的,企业经营和生产过程的层次结构必须能够展示出相似性。这种情况具体的体现在以下方面,企业分形层次都能够展示出企业的具体运行情况。而且企业的运行体系都是有人参与的,人的理性以及主观认知都是有限的,所以说,企业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人所表现出来的个体倾向。

1.3企业功能分形

系统功能即指系统和其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以及二者互动时的功效、能力、性质的展露,属于系统之内比较平稳的组织次序、联系方式和外在表现形式(时空形式)。作为拥有特定权限、智能的自治体,协同、自律为分形企业分形单元间所注重。企业整体目标中,所有分形单元凭借组织及其互相间的协作体系,迅速回应环境变化,其所有机构依据市场规律配置组织内部资源,实现资源使用的充分合理。所以,所有机构作用比较雷同,企业整体功能、部门功能同样有类似趋势。

2.实施企业分形管理

分形管理模式主要就是把数学上的分形几何思想运用到实际的企业管理当中,这种管理结构主要就是把企业当中的每个成员作为分形元之一,也就是由这些员工组成了整个企业,通过分形元之间的相互沟通能够互相启发,并逐渐形成一种动态结构,帮助企业领导者更好地做决策分析。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内部也应该适当地调整分形元,同时动态结构也会发生改变。企业在使用分形管理模式的时候,划分分型元的主要依据就是相似性原则,主要就是针对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把专业技能、素质等方面接近的员工分为一个分形元,这样整个动力结构都会保证是最新型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2.1划分分形元

上面已经简单地提到了企业在进行分形管理时划分分型元主要依靠的就是相似性原则,这样就能够保证企业在功能上趋于完善,在结构上更加完整。

2.2分形元运行方式

在划分完分型元之后就需要采取合适的运行方式。分形元机制是企业运行分形管理模式的主要依据,分形元本身就具有特定的权限以及智能体等。一方面,作为分形元必须对企业的发展目标认同,而且绝对地服从,这样分形元才能够有效而且能够整体有序。另一方面,作为分形元必须具有一定的决策权,而且有比较自由的活动空间。这两方面都表明了分形元不仅仅是执行体而且还是企业的决策体,能够对企业的内部结构进行优化。

2.3分形元间沟通机制

要想稳固分形元结构,就必须采取分形元沟通机制,分形元之间相互沟通,能够实现信息的交流,随着时间的增长还能够让决策者对企业自身的内部组织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进而调整分形元的活动空间,健全分形元内部结构,进而构造出更加适合企业发展的动态结构。如何开始分形元沟通机制主要取决于相似性,每个分形元的价值观念以及结构形式等都必须保持高度的相似性,这样才能够提高沟通的效率,方便动态结构的组建。企业通过灵活的分形管理模式能够迅速地对运营情况进行检测,并根据既定目标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企业文化的建立、人力资源配置等都具有很好的管理作用。使用这种管理模式,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能够做出更准确更快速的反应。

篇2

管理二重性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原理,才能真正充分地从西方企业管理中分离出它所蕴含的同社会主义管理具有共同属性、应予吸取的一切有益的内容;才能真正地处理好批判与继承、学习与独创、引进与吸收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管理学界对马克思管理二重性理论存在一种误解,这种误解成为我们引进先进管理的理论障碍。

在我国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一般把马克思的管理二重性理论概括为“一方面具有与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与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属性。”[1]即“任何社会的企业管理都具有二重属性: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管理的社会属性。管理二重性分别表现为合理组织生产力(指挥劳动)以及维护和生产关系(监督劳动)两种管理职能。‘指挥劳动’……表现了管理的自然属性。监督劳动’……表现了管理的社会属性。”[2]这种管理理论简单地把自然属性等同于共性、一般属性,是我们可以向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学习和借鉴的部分;把社会属性等同于资本主义管理的特殊性或阶级性,是我们应批判和抛弃的。把管理的二重性理解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把管理的共性局限于管理的自然属性的观点,离开了马克思的本意,是对马克思管理二重性理论的误解。它阻碍了我们充分地学习和借鉴西方企业管理中一切有益的东西,尤其是社会属性中的先进经验,从而不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理论体系。

其实,“管理的自然属性”这一概念在马克思和列宁关于管理二重性的论述中并没有出现过,它只是我们的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加进去的。在马克思看来,管理本质上是对共同劳动的指挥和协调,是对人的(不管是被他人所管还是劳动者自己管理自己)管理。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对管理的二重性是这样论述的:“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3]马克思还指出:不能“把从共同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他认为,管理既具有一般性质,表现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又具有特殊性,是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制约的。资本主义经济管理的二重性表现为:一方面,它是一般劳动过程本身所必要的条件,是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条件;另一方面,它又受资本主义攫取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的制约,受资本主义价值增殖过程的性质制约。因此,马克思所说的管理二重性是特指“管理的一般职能”同“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的“特殊性质”之间的关系[3](23.367~368),也就是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列宁认为,无论从国民经济总体来看,还是从企业的局部来看,管理都具有二重性。它是一切较大规模的共同劳动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同时,它又是维护生产资料所有者利益所必需的条件,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企业管理,都包含了管理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与社会主义企业管理按其一般性而言,在某些方面有共同之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批判地吸收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最新成就”。列宁认为:“资本主义在这方面的最新成就就是泰罗制,同资本主义其他一切进步的东西一样,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又包含了一系列的成果,它分析劳动中的机械动作,省去多余的笨拙的动作,制定最适当的工作,实行最完善的和监督方法等等。苏维埃共和国无论如何都要采用这方面一切有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4]

至于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马克思和列宁也有过论述。人所共知,列宁不止一次地论述过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监督的重要性。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质量检验、操作程序的控制,都需要监督。这些方面同资本主义管理无疑存在着共性。对于“指挥劳动”在马克思的论述中不止一次地提到“资本指挥劳动”、经理和监工“以资本的名义进行指挥”[3](23.367~369)。而且认为,指挥和监督劳动既可以是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引起的职能”,也可以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所引起的职能”[3](25.433)。由此可见,指挥劳动的职能不是什么“管理的自然属性”,同样可以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而“监督劳动”即“管理的社会属性”中也有其共性。

因此,本文认为,对马克思的管理二重性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的“属性”或叫组织技术属性更为确切,是解决经营过程中的组织与分工协作关系,主要是生产力。不同制度下的企业管理在组织技术属性方面没有区别。与生产力相联系的决不限于其自然属性或其技术方面,合理组织生产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的职能。

第二,管理的社会属性除了包括有与社会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等相联系的阶级性之外,也包含着共同性。其共同性表现在:(1)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同属于市场,而且都是市场经济,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必然有其共性。(2)企业管理本质上是对人的管理,而人的本质则是社会性的,其社会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抗的阶级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是反映着人的一般社会性,如社会交往、友谊、自我价值观、归属感等。这正是近年来西方企业管理的重点,我们应加以借鉴、吸收。如果把管理的共同性仅仅局限于管理的自然属性,认为这才是可以借鉴和吸取的东西,那就会阻碍我们从管理的社会属性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总之,如果我们把企业管理的共同性等同于管理的自然属性,把生产劳动过程看成是单纯的技术过程而忽略其社会性方面。这样一来,就不仅否认了生产力的组织与调整方面的共性,也同时否定了生产关系与企业文化、上层建筑的调整方面的共性。而正是在这三个方面,现代西方企业界都在不断地进行着重大的调整与改革,甚至从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中吸取许多重要经验而在管理现代化方面走在我们前面。如果我们不能引进现代管理,我们就会犯极大的错误。我们在彻底抛弃那种认为只有管理的自然属性中才具有共性的观念的时候,更应该在管理的社会属性中去管理的共性。现在我们管理落后,主要还表现在管理的社会性方面,而且,只有在管理的社会性方面把握现代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才会在管理技术方面达到先进的水平。

【】

[1]社会大词典.北京: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633.百科要览上卷.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700.

篇3

至于政府行为的范围,既包括由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为,也包括在政治上下属地区的县、市和地区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具体来讲,在判断某一私实体的行为是否为政府行为或者能否接受宪法审查方面,美国最高院通过其判决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判断标准:政府与有关私行为之间存在有充分的密切联系;政府对有关私行为给予了胁迫或者鼓励;私人行为者积极参与了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的合作行动;私人行为者从事了传统上被认为是政府特权的行为;政府官员与私人行为者的管理人员互相交织以至于后者行为被认为是政府行为等。[2](188)简而言之,只有在所谓的政府行为侵犯联邦权利或者政府对某一特定行为负责任的时候,宪法规定的标准才能适用。尽管如此,在衡量某一私行为是否为政府行为的时候,上述衡量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和必需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范式,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而法院更青睐于在个案中予以认定。具体到业余体育运动而言,就需要考察政府与业余体育运动组织的关系,尤其是政府对业余体育运动的影响以及权力控制问题。

至于政府行为的认定方法,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公共职能标准,法院考察的是私人行为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如果个人或其他私人行为者的行为被认为属于传统意义上政府的专属权力范畴,那么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政府行为”,理应受到宪法修正案第14条及第15条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其次是共生关系或者共同行为方法,指考察政府对私人行为者进行支持、指导及强迫的力度与强度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院还认为,如果一个私人行为者由政府部门所控制,或被授权履行公共职能,那么私人行为者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在1991年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肯定“政府行为”是否存在的适当标准是有关行为是否来源于政府权力,且被指控违宪的私人行为者是否可被认为是政府行为者。有关考虑因素包括行为者依赖政府资助的程度、行为者是否履行传统的政府职能以及政府权力是否一特殊方式导致伤害的加重。[3](1)另外,政府官员普遍存在于一个私人行为者领导组织中的现象也可以认为构成政府行为。

正是由于在判定政府行为的理论上存在诸多分歧,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在对有关政府行为的争议中,美国法院可以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比较合适的政府行为理论,法院作出的判决之间也缺乏一致性,其结果就使得一些有争议的判决成为学界讨论的重点。

2.若干体育运动判决对政府行为理论的解释

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澄清,不管政府行为采取何种方法、何种方式,都应受到宪法的限制,但是政府行为理论在业余体育领域却未体现其真正价值。业余运动员被困在联邦最高法院所谓的“二分法”的牢笼中,也即,若某一实体属于政府实体,则受宪法规制,反之,则不受其规制。有学者认为,这个对业余体育管理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持的静止性观念造就了法律的灰色地带,即业余体育领域国家权力的行使并不受宪法调整。[2](188)美国法院的若干判决对体育组织的私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这里以三个主要的体育组织美国奥委会(USOC)、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NCAA)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ADA)为例加以说明,附带分析其他有关的业余体育组织判决。

2.1美国奥委会的地位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并没有负责体育管理的政府机构或部门,这是因为体育管理并不属于传统的政府职责。尽管体育管理并非政府架构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对于美国政府来讲,业余体育运动的重要性确实与日俱增。[4](94)美国奥委会的创立源于1975年成立的一个总统委员会,研究美国如何在奥运赛事中更加具有竞争力。在该委员会的努力下,美国《业余体育法》将美国奥委会界定为联邦特许的法人团体,并赋予其协调及管理美国奥林匹克运动的专有权力。后来,为应对管理失误及违反伦理的指控,国会尤其是参议院开始关注美国奥委会的改革,并为美国奥委会重组提供具体的建议。因此,尽管美国奥委会在很多方面以私人行为者的方式运作,但是受到联邦政府的影响很大。尽管如此,法院却认为美国奥委会并非政府行为者,下面的两个案例可以予以说明。

这方面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是德弗朗茨(DeFrantz)诉美国奥委会案。[②]在美国国会及美国奥委会宣布不参加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后,德弗朗茨针对美国奥委会提讼。证据表明,时任卡特总统及政府竭力抵制莫斯科奥运会,以作为对苏联入侵阿富汗的制裁。总统声明,只要苏联军队仍在阿富汗境内,他便不会派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此外,众议院及参议院还通过一项反对美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决议。总统卡特也指出美国将不会派团参加奥运会。最后,总统致函奥委会,称其将采取一切必要实施其决定,不派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所以,美国奥委会投票同意不派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并不足为怪。

大量证据表明,联邦政府尤其是总统卡特做出了不派团参加奥运会的决定。法院认为,总统及联邦政府仅仅说服了美国奥委会,但对美国奥委会并没有足够的控制力以表明政府行为的存在。然而,相对来讲,法院对“是否存在足够的密切联系”的分析较少,而过多地关注美国奥委会行为在实施之前是否必须经联邦政府同意。法院指出,在联邦政府及美国奥委会之间并不存在“共生关系”,因为美国奥委会并不接受联邦政府的资金支持。如果说总统及政府对美国奥委会联合抵制莫斯科奥运会的影响足以认定存在政府行为的话,将会将法院引入到大量的非司法领域,也即,在决定来自总统的、行政的或政治方面的压力是否足以达到对某私人行为者的充分控制而引发联邦管辖权时,法院的地位将会不堪一击。

另外一个对美国奥委会的私行为性质进行分析的判决是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SFAA)诉美国奥委会案,[③]法院裁定美国奥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试图举办“同性恋运动会”,美国奥委会,禁止其使用“奥林匹克”一词。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辩称,美国奥委会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利违反了第五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法院认为,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不能证明美国奥委会行为是政府行为。法院判决指出,对某一私人行为者实行广泛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将被管理实体的行为转化为政府行为;美国奥委会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也不能改变这种决定,政府可以资助私人行为者,却不能要求其对后者的私行为承担宪法上的义务;尽管美国奥委会的行为是为了“国家利益”,但这并不足以使其行为成为政府行为,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在美国奥委会拒绝洛杉矶艺术和运动协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中政府起了“胁迫或促进”作用。

尽管如此,这两个案件的判决有些勉强,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政府参与了某些私人行为者的工作,但法院还是不太愿意涉足业余体育组织的内部事务,或者从宪法的角度对其私行为进行审查。不管怎样,法院不会通过允许提起宪法诉讼来涉足业余体育运动管理领域,这种做法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也为政府进一步干预业余体育领域打开了大门。

2.2学校体育运动组织的地位

联邦最高法院对私人行为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政府行为的认定不断变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法院对政府行为的要求颇为自由宽松,几乎在任何情形下,法院都能够或很轻易地认定构成政府行为。然而,在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法院大大改变其认定方式,认定要求也更加严格,所以认定政府行为的难度增加了。下面两个有关学校体育组织的案例,能够很好的说明七八十年代法院保守的态度。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诉塔卡尼亚(Tarkanian)案。[④]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是一个非盈利的、成员自愿加入的民间团体,目的是将大学校际间的体育运动纳入高等教育体系,使接受教育成为学生运动员的头等大事。在1982年前,大多数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其主要根据是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管理行动是政府行为,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在该判决之后,联邦法院采取的是截然相反的态度。[5](1129)本案判决也正是在这种变革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其中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地位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简称UNLV)是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成员。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调查发现,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存在多项违反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规则的行为,其中一些是由该大学的篮球首席教练塔卡尼亚作出的。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要求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解聘塔卡尼亚,或者选择接受更严厉的制裁。塔卡尼亚辩称,通过迫使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将其停职处理,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和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的行为构成联合行动,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另外,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自己享有的正当程序权被剥夺,因此提讼。内华达州初审法院与高等法院均判决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然而,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判决认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并不属于政府行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处罚并没有侵犯其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法院认为,从形式上来看,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并未行使政府权力,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的决策过程受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影响微不足道,并不足以使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披上政府行为的外衣。另外,由于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拒绝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要求的调查行动,并且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可以选择留用该教练而接受更大的制裁,或者干脆退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所以,并没有足够的“联合行动”来证明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是政府行为。

塔卡尼亚案表明,政府不应对私行为承担责任,除非给予胁迫,或者对私行为起主要的促进鼓励作用。[5](1132)此外,判决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不是政府机构还意味着,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并不受那些试图对其行为提供正当程序保护的法律的约束。事实上,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运作管理方式能够保证把其看作宪法第14修正案意义上的政府部门,其实际上行使的是一个准政府组织的职能。[6](1303)

布莱特学院诉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BrentwoodAcad.v.TSSAA)案[⑤]是有关政府行为和学校体育组织的第二个经典判决。宪法不适用于涉及业余体育运动的实体,这是一般性原则,大部分判决认为中学体育组织是政府部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行使的政府代言人的角色,但该案件是个例外。[7](133)1997年,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认定私立中学布莱特学院违反了其招生规则,因此对该学院进行了一系列制裁。当事人不服,地区法院判决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应遵守美国法典1983条与第14条修正案的约束。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六巡回审判庭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并非政府行为者,其行为并非传统的政府专属公共职能,也不是基于政府的强迫。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政府应当对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的行为负责,因为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的管理层中普遍存在着政府官员。法院认为,从上到下,州政府与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互相渗透,彼此不分。因为许多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委员同时也是州教育委员会的雇员,并且享受州的退休待遇。不仅如此,田纳西州中学体育联合会的成员很大一部分是州立学校的校长或其他行使官方职权的人。

在认定私人行为者与政府的联系在何种情况下足以构成政府行为的问题上,布莱特学院案提供了另一种考察方法。然而,不管其对整个政府行为理论的意义如何,该案已经对政府行为理论在业余体育领域的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结果是,除非违反了重要的宪法权益,联邦法院不会轻易受理涉及学校体育联合会的争议。[8](71)此外,该案表明,对宣称为私人行为者但政府参与因素却非常明显的情况,法院不会置若罔闻。尤其是,自该案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政府行为也包括那些明显属于私人行为者或者民间组织的行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与政府是互相交织的,但承认标准必须是普遍认可的。[⑥]

2.3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地位

在过去,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并不是美国政府关注的事情。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经历了一个从民间行为到政府关注的角色转变,美国政界的许多人士认为美国政府有反对兴奋剂的责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晚期,美国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ONDCP)及国会将反对体育界兴奋剂问题作为首要任务,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关于优秀运动员使用药物的持续不断的报道导致使用兴奋剂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美国面临着公共健康危机,还有就是国际社会认为美国政府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力度不够。为此,国会迫切希望改变美国以前的反兴奋剂模式。美国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拥有一定的政府(准政府)权力的有效的、负责任的反兴奋剂机构,政府地位可改善美国努力反对兴奋剂的责任形象以及大大提高美国政府的可信度。[4](98)2000年10月1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成立并开始运作,责任是进行全美的反兴奋剂规划、检验、裁判、教育和研究,以及未来的发展政策。

作为非盈利的非政府机构,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按照与美国奥委会的合同实施美国的药物检测计划。尽管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声称是由美国奥委会成立的,但是其真正的推动者是美国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和美国政府,它们为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提供了发展蓝图和主要资金来源,尤其是美国政府承担了几乎60%的费用。[9](D1)而且,在寻求证据和制裁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方面,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经常与美国政府进行合作。

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章中规定的兴奋剂检验依据是“非检测阳性”标准,允许其在无法得到足够的阳性检测尿样证据的条件下,仅凭自己掌握的情况就可以对运动员实施禁赛处罚。美国法律的基础是,如果一个人被,他首先是无罪的。如果证据不足,排除合理怀疑,其就是无罪。但“非检测阳性”标准与这个法律基础背道而驰,它先认定一个人使用兴奋剂,如果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使用兴奋剂,那这个人就有可能被禁赛。因此,不需要检验阳性这个基本事实就可以给一个运动员“定罪”,就可以剥夺其参加比赛的权利。如果运动员认为该程序不公正,除了仲裁,他们别无选择。但是,该制度如果是由政府机构实施,就有可能会引起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以及正当程序保护的问题。例如,雅典奥运会之前,田坛女飞人琼斯被疑从巴尔科(BALCO)实验室获取药品,但其药物检测并未呈阳性。在指控使用兴奋剂的过程中,适用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但在调查中,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声称适用“满意和认可”标准。如果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是政府机构,其改变举证责任标准的做法可能会导致运动员提出宪法上正当程序保护的异议。尽管如此,根据“非检测阳性”标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仍然成功说服几个药检从未失败的运动员接受处罚。[10](655)

因此,认定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性质十分重要,因为如果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作为非政府机构,被指控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所获得的正当程序的保护将不会超过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与业余体育法的范围。反之,如果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作为政府机构,运动员将获得宪法上的正当程序保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成立之后,许多人认为,美国业余体育法提供的正当程序保护应当改变,只有这样,涉嫌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可以在听证之前即被取消比赛资格。[2](213)

运动员可利用正当程序条款在多方面质疑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行为。第一,美国反兴奋剂机构采用严格责任标准,只要在运动员体内检测出被禁物质,其就应对此负责。这样,在制裁运动员时无需证明该运动员故意作弊,这对反兴奋剂运动来说至关重要。第二,可疑物质是否可以提高运动表现水平、兴奋剂标准问题,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是否提供了可信的使用兴奋剂的证据。第三,除了对药物检测程序进行质疑外,运动员还会对上诉程序进行质疑。[4](110)

不管怎样,美国联邦政府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工作的帮助和合作可以说带来了反兴奋剂运动的一场“革命”,因为体育组织无权做所有的事情,而政府则可以做到一切。何况,美国国会已经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指定为美国的“官方反兴奋剂机构”。尽管如此,如同美国奥委会那样,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仍然认为自己是私人行为者而不是政府机构。[2](216)因此,有关判决不仅可以保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私人行为者的地位,也可以保护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来反对兴奋剂,同时又能避免合宪性审查所带来的副作用。

3政府行为理论在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中的困境及出路

显而易见,上述政府行为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判例是与政府行为理论的目的一致的,也与提高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USO等管理业余体育运动的自由度的宗旨相符。类似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与美国奥委会的业余体育组织可以自由地在其权力范围内管理运动员和组织体育比赛,根本不用担心会受到合宪性审查或者。如果根据政府行为理论而对业余体育组织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话,将会带来可怕的后果,可能会摧毁某些体育组织的基本制度,甚至使得它们无力管理有关的体育运动项目或者行使某些职务。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为例,合宪性的诉讼将会彻底摧毁该组织的预算以及开支规划。

当然,上述判例也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首先,业余体育运动组织的宪法地位被固化了,这与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体育领域的现状不符。其次,政府行为理论在体育领域的适用并未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其不能为政府介入体育管理领域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再次,政府管理业余体育运动的权力可以不受宪法的约束,甚至可以在没有宪法限制的情况下进一步插手业余体育运动问题。业余体育运动组织所从事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涉及重要的隐私、平等保护以及正当程序权等,但是有联邦政府的合作和保护,其可能也是独一无二的。[2](232-233)再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为例,通过由美国奥委会建立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以此来规避宪法,并在运作过程中限制运动员依照宪法所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由此一来,与运动员及他们的被管理者相比,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美国奥委会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等业余体育组织便处于一种不平等的优势地位。

不管怎样,如果政府行为理论适用于业余体育组织的话,一方面不会出现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不会阻碍这些体育组织管理自己所辖的体育运动的能力。而对于有关的业余运动员来讲,政府行为理论则可以让他们通过联邦宪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遗憾的是,上述有关的判决并不认可这一观点。

也许,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业余体育运动领域政府行为理论应用的困境是衡量合法权利与被诉行为的价值。如果合法权利的价值大于被诉私人行为者行为的价值,则该行为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如果权利的价值是否大于被诉私人行为者行为的价值并不确定,则可认为该行为并未违反宪法修正案。因为法院在判决案件时,确实存在权衡权利与行为的做法。与其在上述几种考察方法的掩盖下进行权衡,不如直接将其公开化。当然,该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可预见性的问题。还有就是,考察具体问题的具体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某些业余体育组织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尽管在一般情形下它们非属于适用宪法的政府机构。

当然,更好的解决办法便是认定此类组织的行为为政府行为,发挥宪法控诉的优点。首先,对业余体育组织适用宪法并非不公平,因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美国奥委会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等并不是典型的不受政府直接影响的非政府机构。如果继续坚持静止的、过时的观念,将会给这些组织以特殊待遇。其次,对业余体育组织适用政府行为理论不仅不会阻碍他们管理体育运动的能力,相反,会大大提高他们的效能。再次,通过承认在业余体育管理中存在国家权力,受业余体育管理组织影响的运动员将因此获得法律救济。

4结语及对中国的借鉴

前述对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组织判决的分析表明,政府行为理论还没有适用于业余体育运动领域。在德弗朗茨案、洛杉矶同性恋组织案以及塔卡尼亚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和美国奥委会是法律上的私人行为者而不是“国家机构”,也就意味着这两个部门可以不遵守国家宪法的某些规定,结果是一方面会减少针对它们的合宪性诉讼,另一方面也会促使政府部门更多地介入业余体育运动领域。另外,随着时间的流逝,有关机构进行了重组以及改革,这几个判决存在的某些法律根据已经丧失,需要对其宪法地位进行重新评价。事实上,自1988年的塔卡尼亚案后,就没有出现过成功针对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的政府行为指控。[2](208)类似的情况是,在德弗朗茨以及洛杉矶同性恋组织案判决之后,也罕见针对美国奥委会的宪法指控。[2](209)

虽然针对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美国奥委会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等业余体育组织的政府行为指控诉讼能否获得成功还是未知数,但是考虑到业余体育运动越来越明显的职业化进程,能够承认政府行为理论适用于这些业余体育组织也就足够了。如果某运动员能够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也就会承认业余体育运动管理中的政府权力及其重要性,合宪性审查也就有存在的价值。既然政府越来越多地涉足业余体育运动领域,就应当承认政府行为理论可以适用于业余体育运动,那么有关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权益就可以得到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权的保护,也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我国来讲,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体育大国,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也呈强劲趋势。但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始料不及的问题,其中政府行为的涉足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中国奥委会、中国足协等名义上的业余体育组织的大多数官员实际上都是国家体育总局选派的人员组成,且中国奥委会与国家体育总局本身就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这种互相交织的现象使得类似体育组织的行为有政府行为的嫌疑。虽然有若干俱乐部提起针对中国足协的若干诉讼,但是毫无例外都以不受理的方式结案,更不可能以类似“政府行为”的理由提起违宪审查诉讼。主要的问题是,到目前为止,司法还不能介入业余体育运动的内部争议。如果要说美国政府行为理论对中国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有什么借鉴作用的话,作者认为也就是希望中国有关当局能够尽快允许司法介入体育争议,还有就是从法律上尽早确定中国业余体育组织的性质及地位以及将其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中。

【注释】

[①]Lugarv.EdmonsonOilCo.,457U.S.922,936-37(1982).

[②]DeFrantzv.U.S.OlympicComm.,492F.Supp.1181(D.D.C.1980).

[③]SanFranciscoArts&Athletics,Inc.v.U.S.OlympicComm.,483U.S.522(1987).

[④]NationalCollegiateAthleticAssociationv.Tarkanian,488U.S.179(1988).

[⑤]BrentwoodAcad.v.Tenn.SecondarySch.AthleticAss’n.,531U.S.288(2001).

[⑥]SeeBrentwoodAcad.v.Tenn.SecondarySch.AthleticAss’’n,531U.S.288,295-97(2001).

【参考文献】

[1]张千帆.西方体系(上册·美国宪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DionneL.Koller,FrozeninTime:TheStateActionDoctrine’sApplicationtoAmateurSports,82St.John’sL.Rev.183(2008).

[3]张千帆.欧美行政法的热点问题及发展趋势[J].行政法学研究,2008,(2)

[4]DionneL.Koller,DoestheConstitutionApplytotheActionsoftheUnitedStatesAnti-DopingAgency,50St.LouisU.L.J.91(2005).

[5]KennethR.Kohlberg,CaseComment:ConstitutionalLaw-UnitedStatesSupremeCourtFindsNCAANotStateActorunderFourteenthAmendment,23SuffolkU.L.Rev.1124(1989).

[6]JamesPotter,TheNCAAasStateActor:Tarkanian,Brentwood,andDueProcess,155U.Pa.L.Rev.1269(2007).

[7]ThomasA.Mayes,Comment,TonyaHarding’sCase:ContractualDueProcess,theAmateurAthlete,andtheAmericanIdealofFairPlay,3UCLAEnt.L.Rev.109(1995).

[8]GordonA.Martin,TheNCAAandItsStudent-Athletes:IsThereStillStateAction?21NewEng.L.Rev.49(1985).

[9]AmyShipley,BALCOTabRunsHighforAgency,Wash.Post,Jan.11,2005,atD1.

篇4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篇5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人际博弈的产物,从西方民主政治发端之初,现代法治的精神意蕴就开始生长、发育并渐至生成,一方面是源于西方法治深厚文化底蕴的支持,进而赢得了民众的认同与接受;另一方面是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的内在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契合,因而才使法治不仅作为一种政治动作方式,更是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产物而确立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制度。

以“家—国”为本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手段,绵延两千余年,直至1860年,中国社会在外来的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发生了变化,但仍是表面化的,五四志士的激情宣扬与传播,西方法治文化才得以登陆。建国后,法治同样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直至由“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改,法治之于中国的真正意蕴才开始阐发,作为流行的话语方式,上至官方,下至民间;上至学者阐释,下至民众评议,法治已成为转型中国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实践。

亚里士多德早在几千年前就对法治作了最为简洁而精辟的概括:“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它既涵盖了静态的文本的法律和动态的动作的法律,既对形式正义提出了要求,又捍卫了实质正义,是一个“既符合正宗政体之法,维护全体成员利益之法,符合自然法之法,正义之法。”现代法治精神意蕴的阐发与解读亦受亚氏思想之影响。

在我们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多少人在谈论法治,但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解读法治,每个人又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不同地体会法治的韵味,依法治国的口号式的呼喊,依法治国的公式似的套用,使“法治”像一张绵密之网,使人呼吸困难,但是“依法治国”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

(一)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现代法治是民主的伴生物,以维权为其意旨,将公民权利载入法律文本,为实现民主自由而存在。西方的悠远的自然法理念在法治中找到了最好的表达,作为社会契约当事人的民众将由其权利而形成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权交予法治,将自身权利的维护与实现寄予法治,因此在法治社会,人人在法律之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的至上性源于民意的至上性。

(二)法治意味着民治、自治。民主社会应是公民自主的社会,国家只是作为每个公民人行使权力,因此,民主制下的政府应是有限政府,政府与民众均在法律之下,权利自由是现代法治的口号,法治应把更多的选择自己留给民众,让民众自己做主;法治更意味着自治,即法治不应是一种他治状态。“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提供有效的指引。”在法社会化过程中,这种行为规则的指引会内化为一种行为习惯,因此法治应以人为本。

(三)法治意味着理性的选择。法治是一个实践的理想,它部分地以关于人和社会的本质的悲观主义为前提,因此法治要限权,要追求形式正义,要以牺牲部分价值来实现部分价值,要通过一套完整的不断调整的制度框架实现法律之完整,这样法治就是一个不断选择的过程,是社会的理性化的产物,而非少数人的天才设想。

上述三个方面不能也不可能穷尽法治的全部意蕴,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法治不是万能的,“洋人最终选择法治的理由,恐怕不在于觉得法治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在于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历史时常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所以,对中国而言,在理解法治、倡导法治的同时,亦要对法治的代价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要对法治抱过多的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人类的一切制度必是有得有失的,企图实践一种无代价的制度,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选择了法治的优点同时,也就选择了法治的弊端

作为与民主政治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现代法治,制度设计者们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法治的硬件设施——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和配套机构的人员,而其软件的配套与形成支持系统却非一日之功,那么,只有硬件与软件配套相互契合,“才能使具有普遍理性主义的现代法治得以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非单一线性的总体性进程。”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统治系统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而后者具有关键作用,只有确立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才能使社会成员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而得以维系。因此,作为软件支持系统的法律信仰就成为现代法治建立起无上权威之治的最关键因素。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从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尤其那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为其最具代表性的论断。得出这种论断的原因在于伯尔曼的法律社会学视角,即他把法律看成是“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结构与程序”,而把宗教这一相关事物看成是“社会关于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直觉认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与目的的献身。”所以,伯尔曼认为法律可以建立起宗教式的信仰,其原因在于法律与宗教在仪式、权威、普遍性方面具有共性,通过人们对法律活动的参与,可激起如对宗教般信仰并为之献身的激情,但严格说来,这种发生于价值层面的法律信仰与的相似或等同程度只是抽象的或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的价值理想不仅是一个哲学的认识层面的追求,更是一个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感受与认同,因而,法律信仰蕴含了法治的工具理性与价值追求,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时也是法律规则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法习惯的过程,也意味着法治的价值理想的实现。

“法律必须被信仰”的理论命题被法学界以至全社会接受并不必然等于法律被信仰了,因为法律信仰并不仅是一种言辞上的表白,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也并非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与倚重,尤其对于转型中国的法治而言,要使法律信仰真正成为法治实践的主导性因素,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首先,按照亚式的“良法”之治,即欲获得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无庸讳言,这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条件,因为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若非良法,不与人们的政治理想与伦理道德观念相一致,是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普遍服从的,法律权威的至上性也无法树立。

篇6

其次,从单一管理发展为分层管理。系统论中的结构——层次——功能理论开始在管理中发挥作用。不同人员结构的系统(单位)要运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其管理方法不能相同。高层次的管理者仅仅关注战略性决策,而日常程序性决策都授权于低层次管理者操办。不同的管理者其管理半径不一样,其控制力、监督能力也不一样。

再次,从刚性管理发展为柔性管理。刚性管理强调硬性行政命令约束,管理思维是非此即彼,容不得权变。而柔性管理认为管理存在弹性,管理者往往根据不同的被管理者和不同的情境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从而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管理者注重对管理“柔性”因素的控制如管理风格、沟通、文化等。

第四,从无风险管理发展为危机管理。传统的管理强调对被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的对称即所谓的奖惩机制的建立。通过表扬的手段、树立典型的效应来带动一批人前进,不谈忧患,不提危机,害怕被管理者受刺激过度,产生惧怕心理,影响工作及效率。危机管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其独特、甚至令人意想不到的作用。如急中生智,置之死地而后生,都说明危机管理具有独特功能。更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危机管理似乎有演变为一种经常性管理模式的趋势。如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在管理中强调“最好的软件公司离真正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正是有这种危机管理技能的运用,微软公司才会日益强盛。

不仅仅是管理模式在变,而且管理的指导思想也在变。如鲶鱼效应和木桶原理,学习型组织的理论的兴起等。鲶鱼效应是指在一批沙丁鱼的远途运输中,如果掺入几只凶猛的鲶鱼,反而会使沙丁鱼的死亡率降低,这是因为有了逃生的竞争,使沙丁鱼游动频率增高,从而生存力增强。同样,在管理中,如果多引入一些不同类型的人才,则会使单位的生命力愈加旺盛,这破除了传统的“一山难容二虎”的理念。木桶原理是指一只由几十块木板拼接而成的大木桶,其容量取决于最短一块木板。这给管理者的启示是:面对被管理者的差异与管理环节、问题的差异,其实是最薄弱的那一个环节,可能会导致管理上的麻烦与致命伤。因此,一名优秀管理者应从最薄弱环节改进入手,去提升整体的管理绩效。只有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抓落实,抓责任制的贯彻才会获得满意的管理效果。现代管理科学还告诉管理者,如何将自己所管理的组织发展成为一个学习型的组织,已是十分迫切的问题。传统的管理认为,被管理者一次充电,受益终生,知识、才能运用只须储备一次,便可应付全部的挑战。而在信息、知识经济时代,这一管理理念落伍了。只有带领组织成为持续学习型的组织,摆脱单纯的模仿,且成员之间相互学习,具有共同的愿景,一个单位、组织才会生机勃勃,不断发展,不断拓展成长空间,不断超越同行,取得成功。

二、现行行政管理的误区剖析

当前,一些人戏称流行的行政管理模式为“领导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协调就是喝醉”,一些管理人士甚至将其作为管理的金科玉律。这其实是行政管理庸俗化的表现,是明显的认识误区,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进行管理将贻害无穷。

首先,将开会布置任务,理解为可替代科学决策,这首先是管理者的悲哀。这种错误的认识容易造成“会海”连绵,管理者开了会就等于任务布置了,事情完成了,长此以往,落实工作成为顽症。而没有落实的政策、措施等于一切都是空的,管理的效能无从体现。

其次,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仅仅是收费吗?把管理权限混同于单项财权行使、赚钱的所为,这是将管理极端简单化的表现。的确,好的管理可以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管理不是为了收费了事,这是管理导向的错误,会造成管理可有可无,机构形同虚设,人浮于事,最终断送了事业。

再次,协调就是喝醉,这是将管理极端庸俗化的表现。当然,协调是需要将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平衡,对各方倾向、意见进行妥协,但决不是一喝了事。管理既要协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使二者利益、愿望与目标等大体相一致。做到上下同心,形成组织的凝聚力。要协调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最终目标与近期目标之间的关系。也要协调管理者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还要协调被管理者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达到1+1>2的系统功能效应。还有一种管理误区就是一味多订制度,认为有了制度就有了管理,从而导致规章多如牛毛,有否贯彻执行则无人问津。这种错误的认识容易造成“文山”现象,管理者须签阅大量的文件,哪有时间、精力去真正管理呢?其实,有了制度不等于就有了管理,有了制度,只是为管理准备了一些基本前提、准备了一些条件,这只是管理的开始,实际上,被管理者是否自觉执行这些规章,是需要监控、需要调研的,这都是管理的题中之义。制定过多的规章等于没有规章,因此规章过滥也会影响管理的效能。

三、新时期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走向

决策的科学化。作出一项正确而充分的决策,有赖于准确而充分的信息,也需有一套动力机制去刺激决策付诸实施。传统的管理以领导者“拍头脑决策”为主,凭经验、凭主观决策,容易导致决策失误,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决策的动力机制,健全为决策服务的信息系统。

办公的自动化。办公系统是决策系统与操作系统的衔接环节,是落实决策的重要一环。制度、决策的落实在于执行,它涉及到办公环节的启动,传达贯彻、督办决策的实施到位。传统管理中的这些环节都已齐备,但缺乏的是高科技手段。现代管理就是要借助于办公自动化技术,成倍地提高政务效率,建立督办网络体系,使事中、事毕都存在可测性与可控性,使决策者、管理者随时能得到确切、全面的信息反馈,以便实现全程动态管理。

管理的信息化。无论是决策,还是日常管理监督,都需要管理的信息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是决策的前提,反馈实施信息是管理的要求,总结反映、宣传信息是管理效能的体现。因此,信息化管理是走向科学化的必然要求。通过重视信息反馈,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在管理过程中注意管理效果的信息反馈,以便随时调整管理的目标和方式,达到优化。

监督的经常化。好的管理,必须伴随大量的、经常性的日常监督,否则,薄弱环节随之产生,突变因素随之潜伏,久而久之,随着问题的累积,可能使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发挥群众监督,加强内控建设,充分利用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使问题、隐患没有藏身之处,是十分必要的。

篇7

1、监理的定位不明确

监理的定位问题,一直是束缚着我国监理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1.1监理的位置定位错误

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分歧,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2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

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2、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内容狭小

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的狭小可以通过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来体现。

2.1纵向方面: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前期阶段监理的缺乏,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方面不够完善,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响工程质量。

2.2横向方面: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当年对实施监理制的初衷,应该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

3、监理队伍自身建设水平低

3.1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低。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参与国际性的监理行业竞争难度较大。此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尚未掌握一套必备的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特别是项目总监层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匮乏,由于总监对工程项目甚至对于一个监理公司能起到关键性的形象作用和效应,因而要求他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等。人员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了我们监理行业竞争力。

3.2监理取费过低。

十多年来,过低的监理费用对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据统计,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监理费率过低影响了一些优秀的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加入。目前实行的监理费取值仍执行由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联合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二、国外监理行业的发展

1、高效的咨询服务业

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明确界定为咨询业,并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了道德规范和准则,监理也逐渐成为高效的并受人尊重的咨询行业。如美国土木工程学会规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日本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务性。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

2、安全责任非监理工程师职责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条款)。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即“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过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条款)。AIA中提及的建筑师相当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合同条件中及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中的合同条款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也有以上类似说明。

3.业务宽深化。

发达国家的咨询监理业的历史长达百余年,业务发展均达宽阔深长的高水准程度,真正担当起全方位的监理(咨询)任务,覆盖了整个建设的全过程。无论是英国实施的Q.S制,即测量师(QuantitySurveying),还是美国开展的CM方式(Fast--Track--Construction--Management),还是60年代以来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广泛采用ProjectManagement即项目管理法(PM制),其核心都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业主、承建单位等关系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他们具体服务的业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

4.人才高素质化。

国外对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在学历方面要求较高,大部分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有的监理公司,高技术职称人员所占的比例高达30%~40%以上,能熟练运用FIDIC制订的权威性国际通用的范本和国际惯例。如美国著名的兰德公司,在547名监理咨询人员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硕士。又如联邦德国克瞄伯康采恩系统工程公司,在100名咨询人员中,有50%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国外重视在职监理人员的教学,每年要投入较大的费用用于人员培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除此之外,国外在吸纳监理咨询工程师时强调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入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结构方面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经验。法国对其资质要求似乎更高,除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土木工程学院毕业生,具有10年以上工程经历,还必须通过法国建设部“技术监理审查委员会”资审面试确认方可。

经上述严格的职业要求,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1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备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为高素质、高智能的管理人才。

5.酬金优厚化。

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4%之间,由于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的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4%,德国收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收2.3%~4.5%(名为“设计监理费”),台湾省收2.3%左右,收费标准中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

三、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1、明确监理的定位

1.1监理为服务于业主的咨询单位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理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1.2正确理解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监理工作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向纵深两个方面扩展,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延伸,从单一的质量控制项投资、进度控制发面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以是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转的全过程服务,包括进度、造价、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为工程监理企业拓展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3、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是一项长期任务,应当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并举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以缓解到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的问题。其解决办法是:①大力继续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如监理公司总经理培训、总监培训、某工程项目培训等;②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③选择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工程监理专业本科教育。同时,可以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学设立工程监理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以少数具备一定工程实践经验的年轻人为主要培养对象,学习科目可按照项目管理内容设立,并借鉴国外工程管理学先进的教学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培养一批高层次监理人才。④尽快提高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以吸引高素质、高水平人才。

4、管理和监理合一,并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4.1政策法规的引导趋势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多数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建造期的现场施工监理工作合并委托同一家工程管理顾问公司承担,而国内工程由于历史因袭性多数项目是管理与监理分别委托的。国家建设部2003年3月10日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四、(五)中规定:“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限,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该另行委托监理”。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和监理单位职能的合并,符合不断发展的建筑市场运作关系,也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同时,监理单位应逐步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建设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号文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中指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

…贯彻中央“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应该是为业主方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

多年来,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未能全面地实现这个目标,建设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的上述《指导意见》,既为我国建设临理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机遇。

4.2北京国金咨询管理公司的发展路程强有力的证明了项目管理公司的市场生命力

“国金管理”创建于1998年8月,作为北京第一家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企业,在业内尚未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形成共识,并缺乏政策法规的引导情况下,“国金管理”以最大程度满足投资人的建设项目管理需求为己任,通过几年不懈努力,由初期市场初步接受直至赢得了业界的广泛认同。成立6年来先后承担全过程管理与监理的已建和在建大中型项目共35个,总建筑面积约225.7万平方米;其中不乏国内顶尖级重大建设项目,如中国最大的社会发展项目——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建安工程总投资约70亿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及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项目——地处天安门广场的中国国家博物馆改建扩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亿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国金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工程管理公司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和强盛的生命力。

4.2.1管理和监理的合一

“国金管理”在多年项目委托管理实践中早已推行项目管理与监理的合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金管理”具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承接的大型项目中,如:西门子中国总部大楼、恭亲王府、农业部机关大院改造工程等都是管监合一项目。实践表明,通过合并建设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工作,减少了项目管理的内部工作界面,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与质量。并且这一新型的管理模式也与国际工程咨询业的一般作法非常接近,实现了与国际通用作法的接轨,也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培育和扶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政策倾向及近期颁布的关于推动“管监合一”的相关法规。

4.2.2全过程的融会贯通

“国金管理”不仅具有中国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工程招标甲级资质,并于2003年10月通过了建筑工程全过程管理(含监理)的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即集ISO9001:2000的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1996的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2001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三位一体的认证,成为国内首家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含监理)综合管理体系认证的工程咨询企业,具有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所需的完备的经营资格。其业务范围向前延伸至项目功能策划与立项研究,向后延伸至施工监理,此延伸并非将阶段性业务简单地堆砌在一起。“国金管理”非常注重使项目前期策划咨询与项目建设期实施的有机结合,将建设期实施及后期管理中反馈的信息、数据经过统计分析后用于项目前期的策划咨询,这样的策划与前期咨询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可行性,一旦经业主或政府批准付诸实施,一般都能指导实践得到落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推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的实质是以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代原有项目使用单位临时自设的管理机构,从而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由于“国金管理”自发展之初,即将自己业务定位为全过程项目管理,经过多年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所以自推行代建制以来,已先后承接了3个代建制项目,分别为:朝阳区民政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北京地坛医院迁建工程及北京工人体育馆、体育场结构加固及改造工程。目前,朝阳区民政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其他两个项目也都在井然有序的向前进展。为适应全国各地建设项目对委托项目管理及实施“代建制”的需求,“国金管理”已制定了全国范围的发展规划,正向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WTO步伐的加快,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公司将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我国的监理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列。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项目管理公司。

参考文献:

[1]何伯森等.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建设监理.2005年(4):39~41

篇8

有研究表明,10月中旬和7月中旬为鱼腥草的最佳采收期,同时野生鱼腥草挥发油中的甲基正壬酮含量略高于栽培鱼腥草[7]。不同产地对鱼腥草中的挥发油[8]及甲基正任酮[9]的含量也有一定的影响。

1.2分离提取戴伟锋等[10]据实验结果分析得出,鱼腥草总黄酮水提法的最佳提取工艺为:加热温度90~100℃,以1∶40的固液比,提取3次,提取45min/次。在曾虹燕[11]所选的实验条件范围内,当原料粒度40目、萃取压力20mPa,温度35℃,CO2流量40kg/h和萃取时间为80min时,鱼腥草挥发油的总萃取率较高(1.76%),其多数组分都有较好的萃取效果,可用于工业化生产。陈根洪等[12]先采用微波预处理,其技术参数为料水比1∶25、微波小火处理2.0min;然后进行热水浸提。其技术参数为温度70℃、时间2h、次数2次。在此条件下,鱼腥草黄酮和多糖复合提取的得率分别为1.606%和5.274%,总量达到6.880%。

1.3质量控制于健东等[13]率先采用气相色谱法对鱼腥草中甲基正壬酮的含量进行了测定。高静等[14]则采用填充色谱,程序升温;FID检测器,外标标准曲线法的色谱条件,建立了鱼腥草挥发油中有效成分甲基正壬酮分析测定方法。张辉等[15]以2溴3,3二甲基4羟基5,5二羧基羟基品红酮为Cu2+的显色剂,分光光度法间接地测定了鱼腥草中有效成分之一癸酰乙醛的含量,方法简单准确快捷。苏流坤等[16]采用ODS柱,甲醇水(45∶55),磷酸调节pH值至2.5作流动相,用外标法测定了鱼腥草及其制剂中槲皮苷的含量。郑一敏等[17]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同时测定鱼腥草中金丝桃苷与槲皮苷的含量。赖闻玲等[18]采用萃取鱼腥草注射液中的挥发油,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的方法鉴定其化学成分。以上均为鱼腥草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依据。

李晓蒙等[19]采用梯度洗脱法,对鱼腥草药材进行HPLC测定。李秀珍等[20]及陈硕等[21]分别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鱼腥草注射液挥发性成分。应军等[22]应用RP-HPLC方法对鱼腥草药材进行了测定。提示了进行鱼腥草及其制剂的指纹图谱研究的方法。吴卫等[23]用RAPD对鱼腥草进行了标记,可作为构建鱼腥草DNA指纹图谱的有效工具。

2药理作用

2.1传统药理作用鱼腥草具有清热解毒、消痈排脓、利尿通淋的功效。主治肺痈吐脓、痰热喘咳、热痢、热淋、痈肿疮毒。主要与其抗病原微生物、抗炎、调节免疫功能等药理作用相关[6]。

2.1.1抗病原微生物鱼腥草具有广谱抗菌作用。熊大胜等[24]研究证实,鱼腥草提取物对多种微生物的繁殖生长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枯草杆菌、青霉菌、黑曲霉菌及酵母菌的最低抑菌浓度分别为0.25%,1%,2%,8%,8%,8%且耐高温短时的热处理。刘小英等[25]证明鱼腥草具有抑制和杀灭幽门螺旋杆菌的作用并推测鱼腥草对胃十二指肠溃疡的治疗作用。

2.1.2抗炎李爽等[26]研究表明,合成鱼腥草素灌胃给药对巴豆油致小鼠耳肿胀、角叉菜胶致大鼠足肿胀、醋酸致小鼠腹腔毛细血管通透性增高均有显著抑制作用。李莹等[27]研究发现,复方鱼腥草胶囊可显著拮抗二甲苯所致的小鼠耳肿胀,降低腹膜通透性,抑制肉芽肿增生,其机理可能与复方鱼腥草胶囊可拮抗各种致炎因子有关。

2.1.3对免疫功能的影响邵兰等[28]研究表明,灌胃给予合成鱼腥草素60,120mg/kg,能明显增加环磷酰胺所致免疫功能低下模型小鼠的脾脏指数、外周血淋巴细胞ANAE阳性百分率,增强单核巨噬细胞吞噬功能、迟发型超敏反应强度及ConA诱导的脾脏T淋巴细胞增殖能力,对胸腺指数则无明显影响。另有研究表明,鱼腥草素提高细胞免疫能力可能是由于它靠疏水吸附作用与免疫细胞结合而发生作用;鱼腥草素同系物在巨噬细胞上吸附后,通过某种途径对巨噬细胞的酶系发生激活作用,从而提高了动物的免疫功能。且有实验表明,延长鱼腥草素碳链的长度有助于寻找到有高免疫促进作用的新型鱼腥草素衍生物[29]。

2.1.4抗过敏研究表明,鱼腥草油能明显拮抗SRS-A对豚鼠离体回肠和肺条的怍用,静脉注射100mg/kg能拮抗SRS-A增加豚鼠肺溢流作用;并能明显抑制致敏豚鼠离体回肠的过敏性收缩,及拮抗HA、Ach对豚鼠回肠的收缩,对豚鼠过敏性哮喘具有明显的保护作用[30]。

2.2新药理作用研究随着对鱼腥草的研究的深入,鱼腥草又有许多新药理作用被发现,并被临床应用。研究表明,鱼腥草煎剂灌胃给药可抑制大鼠肝脏的脂质过氧化代谢,即发生在不饱和脂肪酸共价键上的一系列自由基反应,与体内肿瘤、化学中毒、感染、炎症反应、自身免疫、衰老、吞噬杀菌等多种生理过程有关[31]。鱼腥草注射液能降低造模大鼠24h尿蛋白含量,对CBSA所致肾损伤模型大鼠有减轻其病理损伤的作用[32]。同时,鱼腥草对立链脲佐茵素诱导的糖尿病模型大鼠的肾脏组织也有明显的保护作用,其机制可能与其降低肾脏中TGFβl表达,增加HGF的表达有关[33]。鱼腥草能提高ALI时机体PaO2、减轻肺水肿、降低平均肺动脉压,ALI时TNF-n表达增加,鱼腥草可降低ALI时TNFn的表达。对急性肺损伤有治疗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通过降低ALI时肺组织TNFn表达实现的[34]。鱼腥草注射液可以提高小鼠Y迷宫测试的正确次数,提高脑组织中SOD和NOS的活性,降低脑组织中MDA的含量,对小鼠学习记忆能力具有加强作用[35]。鱼腥草中还含有抑制毛发生长的黄酮类化合物,这些物质可以调控毛发生长[36]。

3临床应用

鱼腥草以其显著的药理作用而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

3.1呼吸系统疾病

3.1.1肺炎李冰昱等[37]报道,对35例老年人肺炎患者采用西医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鱼腥草注射液静脉滴注治疗后总有效率为94.3%,显著高于对照组仅采用西医常规治疗的83.3%。王霞[38]报道,对156名患儿随机分组,治疗组给予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配伍抗生素治疗。对照组采用病毒唑配伍抗生素治疗。两组疗效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有显著性,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

3.1.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李朝友[39]报道,将93例上呼吸道感染病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在其他相同治疗的基础上加用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治疗组总有效率96%,对照组总有效率87%,治疗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李京鹤等[40]报道,对196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例随机分成治疗组和对照组,分别以鱼腥草与病毒唑治疗,结果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

3.1.3其他胡静等[41]报道,128例毛细支气管炎患儿采取在西医常规对症治疗的基础上,加用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静脉滴注,效果满意。孔微[42]报道,用中成药蒲丁合剂口服,联合鱼腥草注射液雾化吸入治疗急性咽炎198例,并与口服抗生素104例作对照,治疗组痊愈182例(91.9%),好转13例(6.5%);对照组痊愈4例(3.8%),好转82例(78.8%)。两组治愈率和总有效率比较差异均有非常显著性意义。裴志强等[43]报道,对60例流行性腮腺炎无合并症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均给予青霉素、病毒唑静脉滴注,金黄散外敷,治疗组在此基础上加用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治疗组显效23例,有效5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92.33%,明显优于对照组。

3.2消化系统疾病牛庆婷等[44]报道,对于儿科发生在秋冬流行的小儿急性腹泻,口服思密达的同时配合静脉滴注鱼腥草注射液,疗效明显优于单纯思密达口服治疗的对照组。

3.3泌尿系统疾病姜明全等[45]报道,将60位肾盂肾炎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均用左氧氟沙星针0.2g稀释于5%葡萄糖或0.9%氯化钠液250ml中,静脉滴注,2次/d。治疗组在此基础上加用鱼腥草注射液,有效地提高了治愈率,减少了疾病的复发。

3.4妇科张凤秀等[46]报道,对206例女性不孕症采用彩色多普勒超声实时监测下用鱼腥草注射液行子宫输卵管通液检查,发现超声能清晰地观察子宫输卵管通液程度,使不孕症的诊断显示更直观,且不适症状少,其诊断率、确诊率明显提高。

3.5五官科病罗荣帮等[47]报道,对113例(118只眼)单纯疱疹性角膜炎患者采用随机分组方法分为治疗组及对照组。治疗组57例(60只眼)用鱼腥草注射液静脉滴注、点眼及贝复舒点眼;对照组56例(58只眼)用无环鸟苷注射液静脉滴注联合局部点眼。治疗组痊愈率为86.67%,有效率为93.33%,与对照组痊愈率(51.72%)和有效率(68.97%)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随访病例治疗组52只眼,复发2只眼,复发率为3.85%;对照组30只眼,复发10只眼,复发率为33.33%。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

3.6肿瘤性疾病赵小青等[48]报道,随机择取原发肺癌Ⅲb以后者48例,分为对照1组、对照2组和观察组。对照1组予西药小牛胸腺肽,对照2组予小牛胸腺肽加服十全大补汤。观察组给予鱼腥草注射同时口服十全大补汤加减。对照1组(16例)2年总生存率12%;对照2组(16例)2年总有效率25%;观察组(16例)2年总有效率37.5%。

3.7其他查丽[49]报道,采用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联合参麦注射液治疗1例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并心源性休克患者,收效较佳。于红芳[50]报道,将患者76例肺性脑病患者随机分为两组,两组均予西医常规治疗,治疗组另予醒脑静及鱼腥草注射液静脉滴注。结果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

4不良反应

鱼腥草毒性很低。《别录》中记载:“多食令人气喘。”现代研究表明,鱼腥草煎剂小鼠腹腔注射的LD50为51.04g/kg。合成鱼腥草素的毒性较粗制剂大,给小鼠灌胃LD50的是1.6g/kg。静脉注射低剂量合成鱼腥草素75~90g/kg,连续给药7d,虽未引起小鼠死亡,但给药初期,小鼠出现运动失调、痉挛,继续给药症状消失。犬每日口服80g/kg或160g/kg,连续30d,对食欲、血象及肝肾功能均无明显影响,但是可引起流涎和呕吐[6]。

但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却屡见报道[51~54],而且反应严重,主要表现为:皮肤红肿、瘙痒、皮疹、恶寒、发热、寒颤、胸闷、心悸、呼吸困难、肺水肿、过敏性休克等。发病急,甚至有死亡病例。有鉴于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0531印发了《关于暂停使用和审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17号)。已经停止了对这些药物的生产和使用。

但是,叫停鱼腥草注射液并不等同于封杀鱼腥草,注射液和口服制剂是完全不同的代谢途径,鱼腥草的疗效并不应受到质疑。鱼腥草还是以其广泛的药理作用而受到人们的重视。更重要的是,鱼腥草注射液所含化学成分复杂,质量控制标准又仅限于某个成分的含量测定,而导致其致敏反应的主要物质可能是那些未定量的某些成分。同时,与其他药的配伍使用对其致敏反应也有影响[55]。

因此,制定更加完善的质量控制标准,研发新剂型,探索对鱼腥草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直接合成的生产工艺,才是鱼腥草目前研究的新思路。鱼腥草仍然有着较高的开发价值与广阔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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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利率风险的运动轨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利率敏感性资产与敏感性负债不等价变动中产生利率风险。这种风险亦称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它主要源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当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商业银行经营处于“正缺口”状态时,随着利率下调,银行收益将减少;反之,利率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银行经营存在“负缺口”状态时,随着利率上浮,银行收益将减少。这就意味着利率波动使得利率风险具有现实可能性。

2、在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和提前支取存款的潜在选择中产生利率风险。这种风险亦称客户选择权风险。它是指随着利率的波动,银行将由于客户行使存款或贷款期限的选择权而将承受的利率风险。由于名义利率的变动往往使得人们产生一种利率幻觉,而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会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然后再以较高的利率存入新的定期存款;当利率趋于下降时,贷款客户将以该期低利率获得的新贷款提前偿还该期以前高利率获得的贷款,而定期存款的计息规则是按存入时的利率计息。所以,利率上升或下降的结果往往会降低银行的净利息收入水平,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着客户在不同程度上的选择权风险。

3、在存贷款利率不一致波动中产生利率风险。这种风险亦称利率结构风险。大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指在存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存贷利差缩小导致银行净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另一种是在短期存贷利差波动与长期存贷利差波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下,由于这种不一致与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相协调而导致净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4、在利率市场化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矛盾运动中产生利率风险。这种风险亦称管理体制风险。在我国的金融体制中,利率基本上都是法定利率,其变化很小。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不大,致使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基本上忽视了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逐渐加快,利率风险必将越来越突出。但因金融体制改革滞后,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其分支机构并没有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意识薄弱,管理人才奇缺,从而难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利率风险管理体制。只是被动地去适应利率的变化,而不是主动介入到利率风险管理之中,从而在主观上加大了利率变动的管理体制风险。

5、在利率竞争决策中产生利率风险。这种风险亦称利率决策风险。由于资金是特殊的同质商品,利率市场化以后,资金价格真正放开,一家银行是否具有竞争实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在资金价格方面有无优势,即能否以尽量高的利率吸引存款,以及尽可能低的贷款利率发放贷款。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资金价格竞争是充分体现银行经营决策水平的竞争。如果所决定的存款负债利率低于同业价格,或所决定的贷款资产利率高于同业价格,就会面临着丢失优质存贷款市场的风险。但是,如果所决定的存款负债利率较多地高于同业价格,或所决定的贷款资产利率较多地低于同业价格,那么,尽管可以确保存贷款市场竞争的胜利,却会面临着不必要的利息损失的风险。

6、在宏观利率政策调整中产生利率风险。这种风险亦称利率政策风险。从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层面看,利率政策风险的运动路径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央行法定利率政策调整。存款法定利率下调,将造成商业银行的存量定期存款利率风险;贷款法定利率上调,将造成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利率风险。二是内部利率政策调整。内部利率政策是指商业银行自主确定的、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的、围绕管辖行与被管辖行之间内部往来资金管理及利率的一系列政策。其本质是管理内部资金往来和确定内部机构之间资金转移价格的政策。一级分行对于二级分行的约期上存资金调高利率,将造成二级分行上存的存量约期存款利率风险;如果调低上存资金利率,将会因存量定期存款利率的“刚性”而造成二级分行上存资金的息差损失。

二、二级分行利率风险预警系统的基本构想

二级分行利率风险预警系统,应包括利率风险综合评判系统、风险程度识别系统、警号发送系统、警号接收系统。其中,利率风险综合评判和识别系统是基础,利率风险警号发送系统是关键。

1、利率风险综合评判系统。其基本思路是:选择几个能够较好反映利率潜在风险和现实风险的单项指标,以加权平均的方式汇总为一个综合性指标——综合利率风险指数,作为衡量利率风险的总括指标。参与计算综合利率风险指数的相关因素指标,应从潜在利率风险的相关因素指标和现实利率风险的相关因素指标两个方面去考虑。潜在利率风险的相关因素指标的指数,主要有敏感性缺口指数、消费物价指数、全国(区域)资金供求指数;现实利率风险的相关因素指标的指数,主要有存款综合利率指数、贷款综合利率指数、上存资金利率综合指数。综合利率风险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利率风险指数I=b1∑αiSi/Pib2∑βjTj/qj

其中,I表示综合利率风险指数,Si(i=1,2,3)表示参与计算的各潜在利率风险单项指标的实际数,Pi表示参与计算的各潜在利率风险单项指标的标准值,Si/Pi则表示参与计算的各潜在利率风险单项指标的指数,αi表示参与计算的各潜在利率风险单项指标的权重,b1潜在利率风险指标在综合利率风险指数的权重。Tj(j=1,2,3)表示参与计算的各现实利率风险单项指标的实际数,qj表示参与计算的各现实利率风险单项指标的标准值,Tj/qj则表示参与计算的各现实利率风险单项指标的指数,βj表示参与计算的各现实利率风险单项指标的权重,b2表示现实利率风险指标在综合利率风险指数的权重。各指标要进行归一化处理。根据综合利率风险指数值大小,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的利率风险运行状态进行评估,判断其有无利率风险,以及利率风险的程度高低。综合利率风险指数越大,表示利率风险越大。

2、利率风险程度识别系统。根据综合利率风险指数大小,可将利率风险分为五个等级,确定无利率风险区、低利率风险区、较低利率风险区、较高利率风险区、高利率风险区。为更直观地反映利率风险水平,并分别以不同的信号灯标志。各信号灯区间的划分标准,双绿灯表示利率风险程度很低;绿灯表示利率风险程度较低;黄灯表示利率风险程度较高,应该引起注意;红灯表示利率风险程度高,应该引起高度注意;双红灯表示利率风险程度很高,属于最高级警报,必须引起特别重视。

3、利率风险警号发送系统。二级分行利率风险管理人员按月对当前全辖及各支行的利率风险状况进行测算评判,通过系统及时将风险信号发送给二级分行利率风险管理委员会、行长、利率风险处置人员。

三、提升利率风险预警运行效果须注意解决的有关问题

1、建立高效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在二级分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监管部门,这一部门直接对本行行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行颁布的利率管理办法,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掌握本行外部的利率变化动向,研究各影响因素对利率风险产生的作用,制定本行内部和外部资金利率,指导和检查全行利率政策的贯彻执行。

2、合理划分利率风险预警管理的事权和职责。二级分行利率风险预警管理的事权和职责的划分思路,应当是:(1)二级分行是利率风险控制的决策和调控中心,负责本二级分行全辖性的各种利率风险预警的管理事项,在一级分行确定的幅度幅度内,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各种利率的浮动幅度,配置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与利率结构;负责对全辖及各支行利率风险运行状况的评判、风险识别、风险警号发送,以及对支行利率风险处置指令的下达。(2)各支行是利率风险预警的处置主体,负责本支行在二级分行制定的浮动幅度内的具体决策和执行,根据二级分行下达的利率风险处置指令,及时处置和化解利率风险。(3)利率风险管理的操作职能与监督职能要分离,利率风险管理的操作职能由利率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利率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能由稽核部门承担,稽核部门既要承担对支行利率风险管理操作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职能,也要承担对同级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的利率风险管理操作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职能。

篇10

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1.分离原则。根据萨维尼的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分离的、不同的法律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发展出公信原则:“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李湘如编著:《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3.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自物权行为理论被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但是该理论在各国法学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争议至今仍然尚未止息。这些争论大都局限于对其现实功效的评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妄下结论,惟有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之后,才能对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曾被视为德国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极端抽象、难以理解的概念。从法制史上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便是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时才得以真正形成的。从德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事实要素,但是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否认: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也仅有用语上的改变而无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仅在于强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间具有包容关系。德国学者拉伦兹(Larenz)就认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尽管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再同义使用,但是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这一点却是无可否认的。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根本分野。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任何行为都具有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原因,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却在于客观活动,这一实质性区别决定了两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异: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系,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从这些比较可以看出,事实行为的核心在于客观活动,其主观意思并无决定意义,仅仅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此相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观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承载或传达其主观意思,并使法律行为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件。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而言,单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更接近于一种思想行为。因此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虚拟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作为行为的法律,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法律行为的价值;第一,法律行为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所有的情况,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法律为弥补这种缺陷,只好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调整手段。这样法律行为就将抽象的、客观的权利义务落实为具体的、主观的、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而弥补了实体法体系不确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为是法律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考察法律规范产生的一般历程可发现,人们在从事个别行为的过程中逐渐抽象出为众人所认可的通用规则,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民商法领域,人们正是从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中抽象出广泛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又构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这一点也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总是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再在客观化普遍化之后上升为行政立法,最终形成法律。此外,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谁也不能否认,判决这种法律行为能为修改和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因为判决能检验法律在现实适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更能直接为未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导作用。简而言之,法律行为的价值在于能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潜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论证有助于理解物权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在笔者看来,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绝无理由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权行为定义为转移物权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种行为的构成要素,尚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既非行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法律行为”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合意和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更符合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的特征。因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作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规定,这与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本来就是作为法定主义方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众所周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对此即使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依此原则,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实质上即缔约自由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1这充分说明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之一类,必将导致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本义就是要排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更改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的。

最后,从价值上看,物权行为并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绝不存在引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调整的余地。

由此可见,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仅仅证明物权行为概念在理论上的谬误尚不足以全盘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推崇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因不在于物权行为概念在法理上的价值,而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即在于其无因性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实践的层面上了解物权行为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就事实而言,任何有意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确认其有因或无因则体现了立法政策对该行为效力独立性的不同立场。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的关系,而且是一项由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立法政策问题”。2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使物权行为无因化。然而立法意图与真正的法律适用毕竟存在着距离,无因性的应有功能能否顺利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层次的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为人所称道的功能,即是“物权交易的安全保护机能”,而正是这项机能决定了该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依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交易得以进行得安全、迅速、无后顾之忧。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并获得制定法之确立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便绝大部分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过失”而发现第一受让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动产的人(第二受让人)可基于无因构成而获得保护;同时从对第一受让人的调查范围减少、交易容易化上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弥补无因性构成的功能,因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对前述取得原因之调查为必要。1赞成无因性的学者因此认为,第二受让人尽管有重大过失,但在无因性原则的保护下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不负任何债法上的责任,这一点确实保护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国学者Heck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交易之际应避免这样的重大过失,这正好是交易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违反这种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谈谋求动产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没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今天,物权交易的简单、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轻易达到。即使确实存在非依无因性不能保护的领域,只要仔细考虑便可发现,这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最典型的莫过于第二受让人基于恶意(针对不动产而言)或基于重大过失(针对动产)不能受公信原则保护的场合。首先考察不动产场合,由于恶意第二受让人的行为在多数场合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应返还标的物,这样无因性的不当扩大因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护第二受让人。3至于动产场合,前文已论及此种情况的悖理之处,在此不再重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减轻举证责任。

篇11

在自然定律中,正如我后来将要更精确地确立的,简单性是本质的。如果我们不添加在数学上受简单的定律支配的陈述,那么自然受严格定律支配的断言就缺乏一切内容。这件事类似于化学中的倍比定律:除非我们添加组合以相对原子量的小整数倍数发生,否则它就丧失了一切内容。莱布尼兹在他的《论方法》中已经指出,当容许任意的复杂性时,定律的概念就变成空洞的。因此,简单性在自然科学中变成工作原则。

叫人匪夷所思的是,科学中的简单性本身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它到底意指什么,它的内涵都有那些东西,也许在运用和鉴赏它的个人的心中也不是十分清楚的。下面,我们将集中诸家诸派之洞见和智睿,尽可能地厘清简单性的内涵。

简单性的一种比较简洁、比较直观的涵义是,理论中包含的假设、概念、关系、实体、属性等在数目比较少。例如,赫兹所谓的简单性意指,在同样适当和独特的两个理论中,“包含较少数目的多余的或空洞的关系那一个图像更简单”。彭加勒和爱因斯坦对简单性的理解大体上亦是如此;他们的高明之处在于,要求作为理论的逻辑前提的假设是基本的、普遍的,并且在数量上尽可能地少。当今有人认为,O-R简单性(奥卡姆剃刀简单性)比若干其他类型的简单性较少规定性,而且较多地与我们的许多直觉协调。也就是说,给定两个与事实一致的可能的假设或理论,当一个假设或理论比另一个有较少的原理、定律、属性或实体时,则说它是较为O-R简单性的。

不少学者对简单性的特征和标识罗列得比较详尽,使我们能够领略简单性内涵的多义性和丰富性。N.麦克斯韦认为,简单性显然意指定律或理论的形式的简单性——理论的函数、方程简单的程度。但是,它也意指这样一些东西的程度:理论是非特设的,或说明的,或雅致的,或统一的,或在概念上融贯,或具有爱因斯坦所谓的内在的完美,或在另外语境中的美,或可理解性,或明白易懂。他特别提及目标取向的经验论(aim-orientedempiricism)对简单性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物理学中的基本理论Tn是被接受必须满足的非经验要求的更强的统一理论。因此,关键的概念是统一——基本动力理论的全体内容的统一。给出两个竞争的总括理论Tn和Tn+1,Tn+1比Tn简单,当且仅当Tn+1比Tn更好地作为物理主义的例子,即Tn比Tn+1更不统一。麦卡里斯特同样也强调这一点:

简单性概念与统一能力的概念密切相关:科学理论可以在这样的程度上称为简单的,即它们确定了原先认为不同现象之间的统一。

他还说:“科学家希望理论显示出的简单性的最简要的可能说明,必定固定在两个参量的值上:他希望在理论中看到简单性的形式,以及理论应该显示出那种简单性的形式的程度。这两个参量是相互独立的。”拉德纳(R.Rudner)则把理论描述的简单性分为:从一个理论使用概念的特点如概念的个数来判断的客观记法的简单性;依概念的优雅、我们对其熟悉的程度、操作的有效性、方便和其他美学特征来判断的主观记法的简单性;人们主要讨论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的简单性,后者是人们对理论逻辑结构是否简单的主观评价。记法简单性是因人为的记法不同而造成的表面的简单,逻辑简单性是理论由其内容决定的较深层结构的实质的简单。再则,古德曼从计算谓词的复杂性值,凯梅尼从陈述或陈述的逻辑测度出发,探讨了理论的简单性问题。

还有一些学者对简单性的指标列举得相当具体。雷舍尔表示,当各个理论的其他情况等同时,对简单性的偏爱是建造科学理论的普遍实践。例如,一维的描述模式优于多维的描述模式,定量的特征描绘优于定性的特征描绘,较低阶多项式优于较高阶多项式,线性微分方程优于非线性微分方程。总之,x比y简单,如果它们相互之间处于如此这般的描述种类的关系中。撒加德(P.Thagard)提出衡量理论T的简单性的定量量度:T的简单性=1-(T的共存假设数/被T说明的事实数)。两个例外是,理论的共存假设(cohypotheses)数目比它说明的事实多(在这种情况下该理论的简单性规定为零),理论未说明任何事实(该理论的简单性未确定)。他把共存假设定义为要完成对该理论的说明必须联合到T中的辅助假设。从这个公式得到的简单性的度量能够给已有的理论排序——排序是客观的——而不依赖于科学家的审美情趣。还有人概括了科学中的简单问题或一种理论所确定的简单现象的七个特征。

为了对简单性的内涵有进一步的了解,我们不妨涉及一下简单性的分类。邦格把简单性分为四种:句法的(syntactical)、语义的(semantical)、认识论的和实用的简单性。他进而又把实用的简单性细分为算法的(algorithmic)、记法的(notational)、心理的、实验的和技术的简单性。句法的简单性把我们带入语法领域而非韵律领域,即考虑形式的而非内涵的要素。邦格本人称此为形式简单性。在科学中,线性定律在句法上比非线性定律简单。语义的简单性实际上是理论的能力,即预设的经济,因为比较普遍的命题自然地经济,它把线性的几个无明显联系的陈述浓缩为同一线性的一个陈述。然而,最终的能力寓居于这样概括正常承担的说明和预言的范围之广度。于是,狭义相对论在语义上比电磁理论简单。很清楚,我们在这里处理的不是形式的要素而是内涵的要素。认识论的简单性并非总是可以达到的或称心如意的,因为它有时导致肤浅。事实上,物理学家常常选择在认识论上是复杂的(和在经验上达不到的)术语,像弯曲时空,因为它们具有语义的简单性。认识论的简单性把现象还原为违反我们通常理解的概念和理论,同时它向我们提供知识的更确定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认识论的简单性向我们提供比较简单的答案,以回答我们对科学的终极题材的疑问。实用主义简单性的算法方面可以等价于理论的雅致的一个方面,因为算法的简单性或计算的容易属于理论的风格。在这里,我们有形式的要素,该要素未谈到理论的较大意义。记法的简单性同样是这样,它往往有助于理论的雅致或(形式的)简明。它不是具有基本重要性的要素。实用主义的简单性的心理方面是最难对付的,也是最主观的要素。心理的简单性或同化(assimilation)的容易已经在18世纪就被克鲁萨(Crousaz)避开,他相信在某些场合,我们的情绪变活跃,以致能享受不同的观念或命题的阐明的乐趣,从而引起审美的愉悦。我们能够把心理的简单性的特定要素这样描绘:它不需要增加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但至少符合我们对(假设或定律或)理论的正确性的直观感觉。它也包括与理论的适意与和谐地生存的能力;因为在这个要素中,主观的东西如此突出地显露出来,以致它实际上近似地落入内涵的要素之内。至于实用主义简单性的实验和技术方面,望文即可生义。邦格还认为,不存在总括的简单性,因为意识几个方面根本不能相互共存,也不能与科学的某些必要因素共存。麦卡里斯特的分类比较简明,他以物理学为例,认为科学理论的简单性有四种形式:

一是像狄拉克希望的,由于赋予系数和指数以简单性而表现出数字方面的简单性;二是像信奉牛顿学说的物理学家希望的,由于广大范围的现象引用同样的解释性定律而表现出解释方面的简单性;三是像马赫期望的,由于只要求数目很少的不同物质实体而表现出本体论上的简单性;四是像爱因斯坦期望的,由于只以数目很少的独立公设为据而表现出逻辑上的简单性。

由以上关于简单性的内涵和分类的考察,我们对简单性的面目已经大致有所了解。但是,要严格界定其中每一个的确切含义,要断定它们的主次和整体结构,依然是比较困难的。况且,关于简单性还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思考和澄清的问题,从而大大增加了处理的难度。鉴于这种状况,我们不可能充分和准确地肯定简单性是什么,但是却能够以否定语句说出简单性不是什么。其一是,简单性不是形式简单得容易记忆和书写。广义相对论描述引力场要用10个位置和时间函数,而万有引力理论仅用一个;爱因斯坦的场方程比牛顿的反平方定律繁杂得多,难以记住和写出。但是,前者还是比后者简单。这是因为,在牛顿理论中,惯性质量和引力质量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即有两类质量;可是在爱因斯坦理论中,二者的区分从未出现,即质量的概念是统一的,这实际上也包含在该理论的两个公设即广义相对性原理和等效原理中。也就是说,广义相对论具有逻辑简单性。其二是,简单性不是内容简单得容易理解和学习。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确实比牛顿理论难以把握。狭义相对论在1905年发表后,遭到许多物理学家的反对,人们对离奇的时间和空间概念感到莫名其妙,甚至掀起了一场“保卫以太”的运动,直至1911年该理论才越出德语国家的国界。广义相对论在问世后,情况更为糟糕,据说当时全世界只有三个人懂得它(除了两位作者之外,连验证光线弯曲的爱丁顿也不知道第三个人是谁);著名的物理学家劳厄承认,他直到1950年前后才真正掌握了广义相对论。由此可见,科学理论的简单性并非日常意义上的简单性。

在讨论科学理论的简单性时,人们往往把把简单性和经济性等同,或作为类似的东西相提并论。雷舍尔就持有这种观点:“简单性偏爱经济原理。”在他看来,经济和简单性的观念是归纳推理的指导原则。其程序是理性的基本规则的程序:“用与供你支配的信息之恰当使用相容的最简单、最经济的方式,解决你的认知问题。”我们对简单性的爱好容易立足于经济的根据加以辩护。他甚至用纯粹的经济学术语说:“我们并不是为简单性——因为事物的美学——而追求简单性,而是因为作为解决问题的战略,这是而符合成本-效益的。”他的结论是:

我们偏爱均一性、类似、简单性等等,因为这减轻了认知努力的负担。我们避免了无论何时都困难的不需要的复杂,因为这是努力的经济进程。归纳的辩护恰恰在这里,因为就其真正的本性而言,归纳向我们提供了完成必不可少的认知任务的满意手段。

其实,思维经济原理(简称思维经济、经济原理等)的滥觞是马赫,马赫的这一原理可以理解为简单性思想的体现。马赫认为,“科学可以被视为最大值或最小值问题”。他反问道:“用尽可能少的工作,在尽可能少的时间内,以尽可能少的思维,获得尽可能多的永恒真理部分,难道不是科学的任务吗?”他还说:“可以把科学看成一个极小值问题,这就是花费尽可能少的思维,对事实做出尽可能完善的描述。”马赫思维经济原理的内涵包括思维的经济、精力的经济、功和时间的经济、方法论的经济、作为数学简单性的经济、作为缩略的经济、作为抽象的经济、作为抽象的经济、作为不完备的经济的逻辑、本体论的经济、自然界中没有经济、语言的经济。思维经济原理的功能可以概括为:思维经济是科学的目的、方法论的原则、评价科学理论的标准、反形而上学的武器、关于知识(认识)的生物经济学。马赫的思维经济原理涵盖广泛、内容丰富、意蕴深远、真谛微妙,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简单性的内蕴。就连马赫本人也强调:“思维的经济、和谐和有组织被认为是生物学的需要,这种需要远远超过了对逻辑连贯性的要求。”

批判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推崇马赫的思维经济原理,并在某种意义上把它视为简单性。彭加勒说:“著名的维也纳哲学家马赫曾经说过,科学的作用在于产生思维经济,正像机器产生劳力经济一样。这是十分正确的。”“这种思维之经济,劳力之经济是科学的永恒趋势,同时也是美的源泉和实际利益的源泉”,“应该是我们对准的目标”。这是因为,

每一个命题都可以用无限的方式概括。在所有可能的概括中,我们必须选择,我们只能选择最简单的。因此,我们被诱使如此行动,仿佛简单的定律——其他事情都相同——比复杂的定律更概然一样。

迪昂指出:“有助于构成理论的抽象和概括的双重工作导致双倍的思维经济;当它用定律代替众多事实时是经济的;当它用少数假设群代替庞大的定律集合时再次是经济的。”

简单性不仅与思维经济有重合之处,而且简单性与科学美也往往被等量齐观。爱因斯坦这位科学的艺术家在构造理论时,倾心追求简单性和美——在他的心目中,美在本质上终究的简单性。米勒在谈到这一点时写道:对于爱因斯坦来说,就像当年的哥白尼和伽利略一样,美学就是数据。他对美学十分敏感,以致他把与美学冲突的东在心底。1905年,他对当时关于电磁感应的不同解释变得实在“难以容忍”,“被迫”提出了一个推广了的相对性原理。1907年,他选择了一个统一的质量定义,而不是牛顿运动理论里假设的两个定义。对于爱因斯坦而言,极简主义是一条美学原则——一条公理。自然界不是冗余重复的;因此我们要揭示自然法则就得消除冗余重复。解释中的冗余重复掩蔽了相对性原理,而质量概念中的冗余重复模糊了重力和加速度之间的等效。美学和自然的基本法则之间有一种联系。许多哲学家对简单性也是这样理解的。石里克表明:“简单性是这样一个概念:在它表示的选择性质上,部分地是实用的,部分地是美学的。”他还说,即使我们不能解释简单性的真正意思是什么,但是当科学家成功地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公式来描述一系列观察时,他立即确信,他已经发现了一条定律。麦卡里斯特甚至断定:“简单性形式是一类审美性质。特定的简单性形式,例如本体论的节省,是理论可能显示出的审美性质。”

对简单性与经济性、科学美之间的关系的了解,毕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简单性的认识。但是,这三个本身并不十分明晰的概念纠缠在一起,更增加了我们准确把握它们的困难。尽管如此,科学家在实践中还是能够比较顺利地利用简单性(以及经济性和科学美)作为他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原理,充分发挥简单性原理的功能。外尔一言以蔽之:“简单性问题对于自然科学的认识是重要的。”若格则具体地揭示出简单性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功能:

简单性原则表现了科学知识的系统性,简化形式的多样性乃是认识活动的必要条件。在科学理论中,各种不同的简化类型的存在,体现了通过比较求简化的要求;这种要求在寻找数学公式时,在表述科学理论的基本内容时,起着启发性的作用。简单性运转经历过一定的进化:起初对科学理论简单性的分析抱着朴素实在论的态度(用自然的简单性来论证简单性理论的作用);现在则把简单性理解为一条有启发作用的方法论原则,简单性表现为要求用实验来论证科学知识中的理论原理。现在,简单性原则最普及地出现在数学简单性这个概念之中。

尼采这位哲学怪杰甚至把简单性视为思想家的“本能”:“他是思想家,这意味着:他善于简单地——比事物本身还要简单——对待事物。”

可见,简单性成为科学理论的禀性,显然与科学家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原则、作为科学的追求目标密切相关。这种禀性和追求实际上是一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的关系——为了达到科学理论的简单性则必须追求简单性,追求简单性的结果即可达到科学理论的简单性。现在我们要问:这样的简单性原理的功能究竟有那些呢?

首先,它是评价科学理论的标准之一。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一些学者相信,理论主张的简单性是理论未来经验成功的征候,因此应该把简单性的考虑看做是理论选择的经验标准。另一些作者坚持,理论的简单性与它的经验完成不相关——这自明地为真。其中有人认为,由于简单性是与观察者有关的特性,不同的观察者将在不同的程度上发现它存在于理论之中。也有人认为,理论的简单性是它的审美特性,因此科学家求助于简单性的考虑相当于诉诸审美标准。也就是说,关于简单性标准流行三种观点:作为理论的经验适宜性的征兆,作为与观察者有关的理论评价的标准,作为审美标准。依我之见,

严格地讲,简单性标准不是经验的或实证的标准——尽管它可能显示出在经验上成功的征兆以及似律性或规律性的迹象——也不是逻辑的或传统理性的标准。它是科学共同体共有的理智价值标准或价值理性标准之一,可以视其为一种美学标准,因而是评价科学理论的辅助标准——它无法断然地和惟一地决定理论的是非正误,却可以估量理论的长短优劣。

其次,它是启迪科学发现或科学发明的源泉。在科学发现或发明的关键性时刻,对简单性或科学美的鉴赏和感悟,往往能使科学家突破平素难以逾越的壁垒,进入柳暗花明的胜景之中。从哥白尼、开普勒到彭加勒、爱因斯坦以及其后的科学大家,对这一点无不有浃髓沦肤的感触。爱因斯坦就是在追求科学理论的逻辑简单性的激励和伴随下,一步步走向狭义相对论,并一鼓作气攀登到广义相对论的颠峰的。施雷德-弗雷谢特使用了三个论据证明,“O-R简单性”没有为接受或拒斥科学理论提供认识论的基础,但是能够用它产生假设和理论。它的作用与其说对辩护的上下文,还不如说对发现的上下文更合适——O-R简单性能够给予我们以良好的基础,朝着科学进步的方向急剧前进,它是发现的逻辑的良好运载工具。

最后,它使科学理论更接近实在。科学的理论体系并不是各种大小、各种深浅的理论的杂乱堆积,而是有等级秩序的。具有更大简单性、特别是具有更大逻辑简单性的理论,则处于更高的水平。这样的理论具有更大的统一性,更多的经验涵盖性,更强的理性说明能力,在形式上也显得更雅致、更优美。一言以蔽之,这样的理论更接近实在。诚如爱因斯坦所说,逻辑前提愈简单的理论虽然愈远离感觉经验,但是却能更深刻地揭橥实在。若格也指出:“简单性意味着理论能够解释一系列现象,因而可以把它比作已经解释清楚了的东西。相应地,复杂就意味着在简化世界图景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关于简单性,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涉及,这就是简单性与真——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美与真——的关系问题。在这里,我们暂且在下述意义理解真或真理:理论与经验事实在某种程度符合或对应,理论没有逻辑矛盾而且是合理性的。当然,有人否认简单性与真有关联。例如雷舍尔认为:

我们把简单性、融贯性等当作较好理论的有效的因素和对其的巨大优先和偏爱,这不是因为我们获悉,较简单的理论是较真的或更可能真的理论,而宁可说因为我们通过经验获悉,这种实践对探究行为来说是充分的(合乎成本-效益的)。

他还说:“简单性不是真理不可避免的标志(简单是真的印记),而仅仅是探究的方法论工具——程序的指导标杆。当某种简单的东西像某种比较复杂的、可供选择的对象一样完成了手头的任务时,采纳后者就是愚蠢的。”“我们在探究中选择简单性(一般而言系统性),不是因为它是真理的指示,而是因为在比较有效地实现探究目标方面,它在目的论上是符合成本-效益的。”考尔丁也坚持,简单性与真理不同,它甚至不是真理或精确性的检验。例如,爱因斯坦的行星轨道公式比牛顿的更精确并且更复杂。科学中的简单性观点可以远离正道。简单性在科学系统中是优点的理由,是因为它方便核验理论和设计新实验去检验它。它在把握一个已知理论上是有用的,但是它不是判断两种不同理论精确性的直接工具。

然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具有简单性的科学理论有可能为真,但是并不能保证它必定为真;也就是说,简单性充其量只是科学理论为真的某种若隐若现的征兆。赖兴巴赫对此的看法是:“在归纳简单性的案例中,决定我们选择的不是经济。……我们做出假定:最简单的理论提供最好的预言。这个假定不能用方便来辩护:它具有真的特征,要求在概率论和归纳之内辩护。”麦卡里斯特则从目标分析和归纳投射为之辩护:

简单性的程度标准或形式标准应该被看做是理论的经验适宜性的征兆。有两条路线能用来辩护,特定标准可以促进具有高程度的经验适宜性的理论的选择。一条路线是目标分析:经验适宜性概念的逻辑阐明能够揭示,理论的某些性质能够有助于它们具有高度的经验适宜性。第二条路线是归纳投射:一旦我们拥有挑选好理论的标准,我们就能够归纳地识别其他特性,这些特性的存在与理论是好的相关。

爱因斯坦就是一位善于“到数学的简单性中去寻求真理的惟一可靠源泉”的大科学家。对于简单性预兆真理,他有一段原则性的经典论述:“逻辑上简单的东西不一定都在经验到的实在中体现出来,但是,根据一个建立在一些具有最大简单性前提之上的概念体系,能够‘理解’所有感觉经验的总和。”他进而提出一个原则性的命题:“逻辑上简单的东西,当然并非必须是物理上为真的东西;但是,物理上为真的东西是逻辑上简单的东西,即是说,它在基础上具有统一性。”

其实,要真正理解简单性与真的关系,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否存在本体论的简单性?换句话说,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自然界是否是简单的?若回答“是”,则具有简单性的理论为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若回答“否”或“不确定”,这就是一个需要仔细思考和认真讨论的问题。

科学家牛顿和菲涅耳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牛顿在他的伟大著作《原理》中开门见山地写道:“自然不做徒劳的事,解释多了白费口舌,言简意赅才见真谛;因为自然喜欢简单性,不会响应于多余原因的侈谈。”菲涅耳也认为:“自然并未因分析的困难而烦劳,它仅仅避免手段的复杂性。它似乎已经决意以少做多:物理科学的完美不断地以新的证据支持的正是这个原理。”

第二种回答的人也许要多一些:自然在本体论上不是简单的,简单性是我们的心理的需要和科学的需要。简单性思想的滥觞奥卡姆的威廉反对把简单性思想置于自然界中的倾向,他认为,坚持自然界总是遵循最简单途径这一点,就是限制上帝的力量。上帝很可能选择用最复杂的道路来达到这些结果。由于这个理由,奥卡姆把简单性的重点从自然过程转移到所提出的关于自然过程的理论上。他利用简单性作为形成概念和建立理论的标准。他认为,应该淘汰多余的概念,并建议在说明某类现象的两个理论中应该选择更简单的(后来的作者常常称这个方法论原理为“奥卡姆剃刀”)。雷舍尔自问自答:有任何理由认为比较简单的理论具有实际为真的更好的指望吗?很清楚,在这里存在着困难。自然显示出简单性的爱好吗?确实没有。我们不能说,仅仅在某种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这个世界——实在世界本身——必然地必须是简单的世界。也不存在如此做的任何需要。巴什拉直截了当地断定:自然界没有简单的事物,只有被简化的事物。

当今的学者也持有与奥卡姆的威廉大致相同的观点:简单的不是自然界而是科学理论,简单性作为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原理是行之有效的。考尔丁表示,简单性是一个有名的误导概念:仿佛我们能够先验地确定,自然的行为必须是简单的,最简单的定律必然是真的定律。事实上,我们没有这样一种观点的理性基础,似乎很可能,像科学中显示出来的简单性,是由于科学家自然地把他们的注意力首先转向相对简单的对象。雷舍尔这样写道:偏爱简单性是否合法?或者,有什么健全的理由认为自然倾向于简单性吗?人们对此的意见是不一致的。但是,当人们从方法论的观点而不是从真实存在的观点趋近该问题时,它就变得不怎么成问题了。我们确实应该容许对问题的最简单的可行的解决占优势——无论如何可以暂时占优势——直到它明显地站不住脚、复杂被迫强加于我们之时。在简单的解决能够容纳资料的情况下,没有充足的理由转向其他地方。在各种其他方面同样完好的的事物中进行选择时,我们应该选择最简单的——这是理性程序的基本原则。不管自然可能还是不可能喜爱简单性,作为一种合理性的程序,我们肯定应该这样做。他进而表明单性偏爱基于严格地方法取向的实践考虑:对于在我们的意图的与境中,使用简单的假设最方便、最有利。因此,不存在求助于自然简单性的实质性的(或在描述上构成的)公设。求助于手段经济的规则性的(或实践的)方案足矣。因为归纳系统化的参量——简单性、均一性、规则性、常规性、融贯性等等——都表示认知经济的实践原则。在我们努力实现探究目标的过程中,它们避免复杂的、不节省劳动的设计。简单性偏爱的基本原则是径直的。它在于一个词——经济。

彭加勒这位超级哲人科学家对“自然界是否简单”持审慎态度:他对这个问题似乎没有直接做出断然的回答(不承自然界本身简单但又有部分保留),而是强调对简单性的偏爱和追求是人的心智需要和科学需要。在他看来:“半个世纪之前,人们坦白地表明了这一信仰,并且宣布自然界喜欢简单性;从此以后,自然界十分经常地指责我们说谎。今天,我们不再承认这种意向,我们仅仅保留必不可少的那么多的意向,以使科学不致变得不可能。因此,在相对少量的、表现出某些偏差的实验的基础上形成普遍的、简单的和精确的定律时,我们只不过是服从了一种需要,人的心智不能使自己摆脱这种需要。”他明确指出:如果我们的研究方法变得越来越透彻,我们便会在复杂的东西之下发现简单的东西,然后在简单的东西之下发现复杂的东西,接着再在复杂的东西之下发现简单的东西,如此循环不已,我们不能预见最后的期限是什么。然而,“我们必须停止在某个地方,要使科学是可能的,当我们找到简单性时,我们就必须停下来。这是惟一的基础,我们能够在这个基础上建立我们的概括的大厦。”在此处,彭加勒提出了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这种简单性仅仅是表观的,该基础将足够牢固吗?他对该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好像并没有完全诉诸本体论的自然简单性为之辩护。

综上所述,也许可以说:我们就科学理论的简单性大体可以做出判断,因为它或多或少具有某种客观性和价值理性,是能够进行理智评价的;相反地,自然或自然秩序的简单性也许是一个主观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实证的和理性的方法证明这个形而上学论题,它至多只能算做一个准科学预设。尚须注意的是,我们没有必要在科学中把简单性和复杂性对立起来。实际上,这二者在科学发展中是交替出现或交织在一起的——科学的发展呈现出分化和整体化、简单性和复杂性对立统一过程。只是在科学的结果中,我们应该在其他条件等同时尽可能选择简单的理论,否则就是不可理喻的了。还有一点也务必引起注意:

要把手段的经济与成果的经济区分开来,即把方法论的经济与实质内容的经济区分开来。简单的工具或方法在合适地应用时创造复杂的结果。简单的认知方法诸如“试错法”,最终能够产生对困难问题的复杂答案。反过来,简单的结果有时是用复杂的方式产生的。探究或解决问题的复杂方法可以产生容易的和不复杂的问题解。在科学探究中,我们对简单性的信奉归根结底并未妨碍我们发现无论多么复杂的东西实际存在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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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个特征是:(1)简单现象必须是在自然界可实现的现象。(2)简单问题必须是能够用简单方法回答的问题,也就是说简单回答的实际计算必须能够用一个容易而实际可行的方法来完成。(3)简单现象的实验认识必须是容易实现的。(4)容易的问题必须是在科学实践中常常发生的那些问题。(5)容易的问题应该是对其他科学领域的研究者也是有兴趣的那些问题。(6)容易的问题应该是那些对科学以外的东西有意义的问题。(7)简单问题的界限应该是实现能限定的,这是一条特别重要的标准,甚至需要在该理论的实验检验之前就要实现。复杂问题的性质有两项标准:(1)理论中的复杂问题至少在原则上是能够解决的,或者至少在原则上理论能够提出回答困难问题的一种方法,否则这种问题就不能被看做是完全的。(2)或许通过大型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复杂问题应该在实际应用中有一个过得去的精确度的回答。参见莫拉夫希克:科学中的简单问题和复杂问题,岳效竹译,北京:《科学与哲学》,1982年第6期,第160~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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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麦克斯韦举出了“简单性是什么”问题的不同方面。(1)术语问题。理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似乎依赖于理论是如何被阐明的、阐明它使用的术语或概念。但是,这样的依赖术语的简单性概念在科学中如何能够扮演有意义的方法论或认识论的角色呢?什么决定“正确的”术语呢?——借助这样的术语理论必须如此阐述,以便它们的简单性可以被称赞。如何能够存在像“正确的”术语这样的事?如果不存在,理论的简单性整个概念崩溃了吗?一方面,理论的简单性或复杂性看来必须依赖于阐明它所使用的术语,但是另一方面,这看来不能是简单性是否作为真理的指示是否有意义的案例。(2)简单性的程度问题。理论如何按它们的简单性程度整理?(3)变化的简单性概念问题。简单性随时代的不同而变化。(4)简单性的多面本性问题。“简单的”是一个普通词语,科学哲学家倾向于把它用于整个家族概念,而科学家求助它估价理论的非经验的优点。可接受的简单性理论应当恰恰选出一个概念作为基本的,但是同时要公平对待在评价物理学理论时其他概念所起的作用。(5)意义不明确问题。一个理论在明显的方面比另一个复杂,但是同时在更为重要的意义上却更简单,这从牛顿和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的比较可以看出。合适的简单性理论必须解决这种令人困惑的事态。(6)公正对待物理学家的直觉问题。物理学家就理论的简单性判断绝不是一致的,但是存在显著的一致水平。可接受的简单性理论必须公正地对待这样的一致的直觉。(7)物理学家的直觉的改善问题。可接受的简单性理论应该在物理学家的直觉方面能够有所改善。参见N.Maxwell,TheComprehensibilityoftheUniverse,ANewConceptionofScience,OxfordClarendenPress,1998,pp.104~105.

李醒民:《激动人心的年代——世纪之交物理学革命的历史考察和哲学探讨》,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135~185页。

波兰尼讲过一段值得深思的话:当然,把简单性看做理性的一个标记,并把任何理论称颂为简单性的胜利,这是合法的。但是,伟大的理论却罕有通常意义上的那种简单,量子力学和相对论都十分难以理解。只用几分钟就可以记住从相对论推导出来的事实,但是数年的学习时间却未必足以掌握这些理论,并在相关的环境中理解这些事实。赫尔曼•外尔一语道出了其中的秘密:“所要求的简单性不一定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却一定要让大自然培养我们认识真实的内在简单性。”换言之,只有在“简单性”被用于惟有科学家才理解的那种特定意义上时,科学中的简单性才能变成与理性的意义相等。参见波兰尼:《个人知识——迈向后批判哲学》,许泽民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4页。

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p.2,4,6,3.

E.Mach,PopularScientificLectures,OpenCourtPublishingCompany,U.S.A.,1986,pp.15~16.

E.Mach,TheScienceofMechanics:CriticalandHistoricalAccountofItsDevelopment,OpenCourtPublishingCompany,U.S.A.,1960,p.586.

J.T.Blackmore,ErnstMach:HisWork,Life,andInfluence,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72,pp.173~174.

李醒民:《马赫》,台北:三民书局东大图书公司,1995年1月第1版,第117~121页。

马赫:《认识与谬误——探究心理学论纲》,李醒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77页。

彭加勒:《科学与方法》,李醒民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2、8、14页。

彭加勒:《科学与假设》,李醒民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95~96页。

迪昂:《物理学理论的目的和结构》,李醒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62页。

李醒民:《爱因斯坦》,台北:三民书局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第1版,第483~501页。

米勒:《爱因斯坦•毕加索——空间、时间和动人心魄之美》,方在庆等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56页。

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108页。

J.W.McAllister,Beauty&RevolutioninScience,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6,p.122.

杜兰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经济和简单性是在科学说明中经常起作用的两个审美因素。在其他境况相同时,比较简单或比较经济的理论必须受到偏爱。可是,经济和简单性也是困难的概念。什么算作是比较经济的理论决不是清楚的,不仅仅因为人们不能在理论的构成要素上达到一致(也就是说,在什么构成理论内的假设上不能达到一致),还因为这些概念本身是供人竞购的或待价而沽的。而且,也难以完成理论的经济和简单性的审美概念。经济和简单性确实是比纯粹的本体论的和假设的微弱性更多的东西。换句话说,当我们谈到理论的“经济”或“简单性”时,我们可能正在提及比笨手笨脚地挥舞奥卡姆剃刀更多的东西。参见J.Duran,TheAestheticsofTheoryTesting:EconomyandSimplicity;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p.73~78.

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107页。

В.И.Жог等:自然科学知识:从简单到对称,罗长海译,上海:《世界科学》,1989年第10期,第46~50页。

尼采还说:“知识深奥者致力于明晰;当众故作深奥者致力于晦涩,因为众人以为凡见不到底的东西皆高深莫测,极不情愿涉水。”参见尼采:《快乐的科学》,黄明嘉译,桂林:漓江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81、175页。

J.W.McAllister,Beauty&RevolutioninScience,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6,pp.105,111.

石里克认为,简单性概念要提供一种事件的似律性或规律性的程度的量度。费格尔说出了同样的看法:“用简单性概念来定义似律性或规律性的程度的程度”。波普尔在把简单性概念等同于可证伪度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说:“假如知识是我们的目的,简单的陈述就比不那么简单的陈述得到更高的评价,因为它们告诉我们更多的东西;因为它们的经验内容更多,因为它们更可检验。”参见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109、113页。

李醒民:科学理论的评价标准,北京:《哲学研究》,1985年第6期,第29~35页。李醒民:科学理论的价值评价,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第8卷(1992),第6期,第1~8页。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下述两本书的有关章节。李醒民:《论狭义相对论的创立》,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次印刷。李醒民:《人类精神的又一峰巅——爱因斯坦思想探微》,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K.Shrader-Frechette,ThreeArgumentsAgainstSimplicity;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p.11~26.这位作者是这样论证他的观点的:(1)如果科学家使用O-R简单性作为接受或拒斥假设或理论的基础,那么假的或反直觉的结果就会随之而来。(2)被说成在O-R简单性之上卷入理论接受的案例实际上是借助其他一些标准——例如说明能力——评价的案例。(3)如果科学家使用O-R简单性作为接受或拒斥理论的基础,那么危险结果会随之而来。关于第一个论据,在假的或反直觉的结果中,最让人烦恼的也许是使“单因素”(single-factor)理论变得似乎有理,在任何地方,理论和理论家之间的经验符合是贫乏的。像在高能物理学直接观察往往是困难的领域,或者像在心理学一些部分成功预言几乎不可能的领域,或者像在生态学许多部分相对新的科学领域,这样的情况都能发生。当存在几个在经验上不充分决定的理论时,当这些理论同样地与事实一致时,O-R简单性的使用能够指示选择粗糙的、可疑的、单因素的理论。从认识论的观点看,没有理由假定,在给定两个与事实一致的、在经验上不充分决定的理论后,具有更大的O-R简单性的理论更可能为真。事实上,在说明人的行为的科学中,也许具有较少O-R简单性的理论更可能,因为它们能够阐明更复杂的现象。关于第二个论据,当科学家在辩护的上下文中使用简单性时,他们实际上把它定义为另外的东西,某种与经验的可能性有关的东西。爱因斯坦之所以偏爱仅由少数公设开始并消除以太,这是因为他有健全的经验理由。O-R简单性至多只是二阶标准,而像说明能力这样的标准才是一阶标准。的确,假理论典型地充塞更多的特设假设,但是这并不是与简单性有关的问题,而是与说明能力和可检验性有关的问题。而且,因为假理论常常没有简单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应该得出结论说,具有较多O-R简单性的理论为真;O-R简单性的存在不一定总是与高说明能力、可检验性等联系在一起。关于第三个论据,尤其是在经验上高度不充分决定的科学领域的情况下,仅仅承认不存在恰当的理论也许更好一些;否则,使用O-R简单性可能给头脑简单的理论赋予使它们误入歧途的、华而不实的可接受性的空架子,尤其是在包括公共政策在内的案例中。尽管O-R简单性不能用于假设和理论的辩护,但是它在帮助科学家产生假设和理论的过程中十分有用。科学家之所以乐于使用它,也许经济是最重要的理由。物理学家惠勒(J.Wheeler)说,使用简单性的理论是假定少数的实体,能使物理学家尽可能迅速地犯错误和矫正错误;他们能够典型地、比检验复杂理论更迅速地检验简单理论。

李醒民:论爱因斯坦的纲领实在论,北京:《自然辩证法通讯》,第20卷(1998),第1期,第1~11页。

В.И.Жог等:自然科学知识:从简单到对称,罗长海译,上海:《世界科学》,1989年第10期,第46~50页。不过,若格在肯定科学理论的简单性具有重大意义时,又在前面加上“在经典科学时代”的限制语。这样做是不妥当的。简单性原理不是在现代科学中仍然大有用武之地吗?

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p.2,3,5.

E.F.Caldin,ThePowerandLimitofScience,London:Chapman&HallLTD.,1949,ChapterⅤ.

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6.

J.W.McAllister,Beauty&RevolutioninScience,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6,p.122.

许良英等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1版,第496页。

爱因斯坦的原话是这样的:“Thelogicallysimpledoesnot,ofcourse,havetobephysicallytrue;butthephysicallytrueislogicallysimple,thatis,ithasunityatthefoundation.”参见G.Holton,ThematicOriginsofScientificThought,KeplertoEinstein,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4,p.241.

牛顿:《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宇宙体系》,王克迪译,武汉:武汉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403页。

马赫:《认识与谬误——探究心理学论纲》,李醒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462页。

洛西:《科学哲学历史导论》,邱仁宗等译,武汉: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39页。

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6.

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37页。

E.F.Caldin,ThePowerandLimitofScience,London:Chapman&HallLTD.,1949,ChapterⅤ.

篇12

由于区域范围内存在着水资源分布的不均匀性、用水量分配的不均匀性的特点,从总体区域性统一考虑水资源使用,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现分述如下:

1、舟山本岛降雨量分布不均匀。如定海平均年降雨量为1347.6毫米,普陀平均年降雨量为1251.8毫米,相差近100毫米。降雨在时空分布上也不均匀,一年中5、6、9月份为雨季,其他月份雨量较少。年度降雨量变化幅度也较大,最多年降雨量为604毫米(1967年),这一特点对我们特别缺少水资源的舟山本岛来说,要求多建造区域性贮水水库,有利于提高淡水资源利用率。

2、舟山本岛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舟山市全市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613吨,舟山市本岛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706吨(为全省人均水资源拥有量的2144吨的1/3),而普陀区沈家门水资源人均拥有量仅409吨为定海水资源人均拥有量的57.9%。舟山本岛按陆域面积划分,普陀的陆域域面积约为本岛的1/4,而定海的陆域面积却占舟山本岛的约3/4。按已建水库水量比照,根据舟山本岛统计(对供水有关水库),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和“农灌“与“城市供水“两用水库总蓄水量:普陀共有5只水库总蓄水量为776立方米;定海区共有10只水库(全市最大的三大水库亦在定海),总蓄水量为3142.8立方米。水库总蓄水量定海要比普陀大得多。

3、舟山本岛用水量地区分配很不均匀。普陀区沈家门是远东三大渔场之一,那里不但人口集中,而且舟山几家渔业公司和渔业加工企业都设在那里,当时的用水量大大超过定海,历年来售水量对比详见下表:

单位:万吨

年份

地区196519681971197419771980

普陀74.5463.06129.24166.90279.65320.55

定海10.4529.7261.7389.76131.33175.84

4、舟山本岛区域内各种水资源进行统一开发与利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由于定海水资源拥有量大于普陀,而普陀的用水量大大的大于定海,根据这一“剪切差“的特点,我们在1979年开始实行区域供水时,首先把定海与普陀两地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使用、使定海的水资源得到了充分使用,从而进一步缓解了普陀缺水紧张矛盾。这些年来我们还认真贯彻了“开源与节流同时并举“的方针。在工矿企业、在社会上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计划供水工作。同时还新建和扩建了一批大库,总蓄水量增加了1000多万立方。而且,在丰水期河道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情况下,进行了积极利用,据市自来水公司统计,多年来河水利用量已占全年供水量的45%左右。目前,舟山本岛水资源利用率已从原来的20%左右增加到37%,特别是本岛南部一带(东到西)水资源利用率已达到了43%。大大高于全省开发水平。

二、区域性供水有利于扩大供水范围,提高供水的安全保证性。

1、扩大了供水范围

自1979年实行了区域性供水以来,不断扩大了供水范围。舟山市自来水公司成立之前只有定海城关镇和普陀沈家门镇两个范围内供水、供水面积只有8平方公里左右。用水人口只有10万人口,实行区域性供水以来,供水范围进一步扩大,西至岑港老塘山深水港区;东至四大佛山之一的普陀山和将要通水的海岛风景旅游区朱家尖,东西跨度约50公里,南北相距约2至5公里,供水面积达150平方公里,用水人口增加到30多万人。

2、扩大了供水量

实行区域供水后,用水量大幅度增加,成立市自来水公司实行区域供水第一年售水量只有361.2万吨,到了1995年已达到2249.9万吨。在这16年间年平均递增率达到了12%以上。年售水总量增加15.2倍,详见下表。

历年售水量统计表

序号年分售水量(万吨)备注

11979361.2

21980590.3

31981550.7

41982790.9

519831001.3

619841194.5

719851442.9

819861681.8

919871703.4

1019881666.7

1119891422.2

1219901812.9

1319911842.9

1419921879.4

1519932071.3

1619942191.7

1719952249.9

3、提高供水水质

实行区域供水后,水资源利用范围扩大,利用率高,在多水源条件下,有利于根据原水的水质变化情况对原水进行选择性使用,确保原水水质符合水源水水质标准要求,有利于净水处理,提高出厂水水质。

4、有利于当地人民生活,经济增长与旅游事业的发展

实行了区域供水以来,由于水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抗旱能力得到了增强,供水保证率提高,供水水压亦得到了不断提高,供水水质达到和超过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群众感到满意。同时也促进了舟山经济发展,1978年舟山国内生产总值仅为3.88亿元,工业总产值为2.42亿元,到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猛增到93.58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84.15亿元,按不变价计算分别增长了4.5倍和18.3倍。在旅游业上亦得到了发展。由于区域供水范围扩大,舟山水司在国家级风景名胜旅游区普陀山除建造水库(水利部门建)、水厂以外,于1994年还建成投产了舟山本岛至普陀山海底过港输水管道(全长5公里),使普陀山供水得到了保证,促进了普陀山旅游业的发展。1979年普陀山旅游人数为10.1万人次,旅游总收入为0.0241亿元,1998年普陀山旅游人数为139.58万人次,旅游总收入为3.18亿元,分别增长13.8倍和256.4倍。全市旅游业发展更快,有些旅游区和旅游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特别快,1979年全市旅游人数为11.2万人次,旅游总收入为0.0241亿元,到1988年旅游人数为343.61万人次,旅游总收入为15.19亿元,分别增加30.67倍和630.3倍。三、如何做好区域性供水

20多年来,我们在从事区域性供水过程中,感到最为重要的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即根据当地的实际地域条件、行政区域的归属关系、水资源分布情况、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情况,要做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1、首先要做好需水量计划和预测,我们根据舟山市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结合舟山市城市特点,分区、分地段,按用水人数、按照工业发展、产品结构调整情况和其他用水要求,按用水地分布状况,按定额标准,运用相关法、趋势外推法、经验估算法,预测不同时期的需水量,然后研究确定现有水厂的改造和扩建计划,按城市扩建要求研究设置新水厂的建设规划、确定扩建和建水厂的规模。

根据规划,舟山本岛在2000年前我们公司共有六座水厂,规模为22万吨/日,从现在看基本上能达到规划所制定的规模要求。

2、做好水资源统一使用规划千方百计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舟山是一个海岛城市,水资源贫乏,实施区域供水后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水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确定了以库水为主,库河水并重的用水方针。在雨季大量利用河水,在旱季河水水位低、水质差时就用水库水;市政府确定河水每吨0.2元的价格后,大大地激发了农民卖河水的积极性。现在已基本把本岛的河水都利用起来,以各乡镇水系和河流归属为标准,分别设置了十二座泵站、输水管道分片全部联网,河水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供水水源。河水不但可以直接送到净水厂进行处理,而且可以翻入水库,12座泵站的总抽水翻水能力已达到了30万吨/日,现在供水区域内已基本上实现了库库相联,库河相通,输水管道基本上通到了各有关水库和各条河道。到现在止已经在使用的专用水库、农用供水两用水库有15座,总蓄水容量为3919.8万立方米,已经在利用的河道10条,总河道容量为355万立方米(详见下表)。仅水库总库容量比区域供水前二座水库总库容量的210万立方米增加到3919.8万立方米,增加了18.67倍。

供水水库情况表

编号区别类别库名汇水面积

(Km²)有效库容(万m³)备注

1普陀专用芦东水库3.7118

2普陀专用沙田岙水库0.8120可翻水入库

3普陀专用应家湾水库1.36120可翻水入库

4普陀专用大施岙水库1.66250可翻水入库

5普陀两用勾山水库2.79168

6定海专用经水库7.97110

7定海专用虹桥水库13.41015可翻水入库

8定海专用叉河水库186.3

9定海专用红卫水库1.9476

10定海专用西溪岭水库1.043可翻水入库

11定海专用岑港水库6.6627可翻水入库

12定海两用狭门水库4.5238

13定海专用蚂蝗山水库4.87278

14定海专用里洞岙水库6.4375.5

15定海专用阵岙水库2.03195

合计3919.8

供水河道情况表

单位:万立方米

编号区别河名容量备注

1普陀芦花河30

2普陀勾山河54

3普陀红旗河31

4普陀展茅河50

5定海临城河120

6定海甬东河8

7定海盐仓河26

8定海东方河8

9定海紫微河20

10定海岑港河8

合计355

3、抓了净水与输配水工程统一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根据区域性供水与水源分布情况,本岛共建了6个净水厂,详见下表:

净水厂名称1998年底现有供水规模

(万吨/日)厂址规划最终供水规模

(万吨/日)备注

虹桥水厂5定海茅岭10

城北水厂1.65定海城北3

西溪岭水厂0.5定海甬东0.5

平阳浦水厂5普陀平阳浦8

应家湾水厂1普陀沈家门1.5

普陀山水厂0.4普陀山0.8

篇13

见习内容的安排应尽量使见习单位核算内容与将学理论内容相吻合;时间约两、三天即可,四十人左右的班据见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分组交叉进行;见习单位的老师现场讲解核算程序、内容、方法、特点等,并出示相关帐、证、表;选择的实习单位,既要有独立核算单位,也要有集团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成本中心,既可以是商贸营销公司,也可以是生产型企业或餐饮宾馆等服务行业(如成发集团的条件就完全具备),通过这样的见习安排,既可巩固前面所学知识,还为后读课程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模拟实验《财务会计》应着重搞好两个实验即:单元模拟实验和总体模拟实验

1、单元模拟实验是在某一单元(或某一章)教学内容完成之后,以单元的板块形式在实验室或计算机房(须事先购买商品化会计实验软件)进行的阶段性实验。该实验在教学中的安排目的是分段掌握各会计要素的核算、报告方法。如货币资金核算,应收及预付款项核算,存货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会计报表编制等都可分别进行单元模拟实验,或按企业销中资金运动的过程安排单元模拟实验。单元模拟实验中的技能训练比课堂作业更为复杂,而单元模拟实验又使复杂的会计技术分散化、简单化,便于学生掌握;同时将乏味的理论和操作规范变成看得见的实验,既使学生得到感性认识,又可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并增强学生学习中的兴趣。

2、总体(综合)模拟实验总体模拟实验是指模仿一个企业某一会计的全部经济业务,经过再设计和加工形成系统完整的会计原始资料,由学生充当企业财会人员,按照会计实务处理的规范所进行的仿真操作演练。同其他社会科学相比,财务会计实验具有易进行环境假设和方便操作的优点,由于实验资料是模拟代表性企业的经济业务,所用凭证、帐表均与实际相同,业务全面、系统。这种总体(综合)模拟实验可弥补单元模拟实验条块分割、系统性差的不足,且不致产生校外实验中由于实习单位生产特点不同、环境条件不同学生易受人为因素影响的问题。实验过程易控制、出现的问题也方便解决,不论业务类型、内容,还是其繁简程度都可以在指导教师的控制、引导下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总体模拟实验对于学生全面理解财务会计理论、掌握基本操作技能、熟悉会计处理过程都有重要作用。

三、校外实习会计专业实习是在《财务会计》课及模拟实验完成之后,到单位的定点实习,时间约一个月

据会计年度的特点,专业实习最好安排在十月下旬到次年元月中旬,由于此时学生对企业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等基本上有所了解,也能独立处理一般业务,此时安排校外实习对学生和实习单位都有好处,学生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既能温故知新、融汇贯通,同时因企业年终需办凭证汇总、试算平衡、结转、编制报表等业务,实做机会多、实用性、针对性强;实习单位的老师主要负责对学生操作指导和检查,可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完成技术含量高的(如调帐、财务分析等)业务。超级秘书网

目前企业财务会计采用无纸化操作的并不多,多数单位仍是手工做帐,或机帐手帐一起做,若实习单位实行了电算化,学生的上机操作能力如录入凭证、修改凭证、理解电算化核算程序及其特点等将得到良好的锻炼,并为电算化的学习奠定一定的基础。以上三大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学习相辅相成、环环相扣、互相促动,可极大地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一旦就业能很快上手,甚至让用人单位感觉是一个熟手、能手,再也不会出现财会专业的毕业生不敢接帐簿的尴尬局面。当然,在教学课程的安排上也需要做一些小的调整,把目前高职校中第一学期学会计学基础,第二学期学财务会计的时间安排,依次推后一学期,其他相关课程也做相应调整,以保证财务会计课是在每年年底结束,与会计年度同步,达到实习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会计模拟实验教程》(单项实验),主编:张富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