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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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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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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搭配施工技术力量,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特点,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四、杜绝不符合国家建材标准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外物件要有相应资质的工厂加工,到场后经检验合格方能进行施工,对分包工程纳入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管理。

五、督查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工程技术难点、疑点的技术处理,实行各项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执行自检、互检。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篇2

在当代印刷业的生产调度在理论上研究很多,但实际应用却很少,而且多以制造企业为研究对象,有关纸质包装印刷生产调度的几乎没有。实际上,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的生产调度是非常繁杂的,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规范模式,都是以过往的经验为主,自然系统的科学方法也就没有形成。所以,探究创建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的纸质包装印刷业的生产调度体系将是印刷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发展目标。所以,本论文就提出通过探究一个车间生产调度方式来有效推进整个纸质包装生产印刷企业调度系统的进一步优化。

2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要统一集中

综合管理是生产调度工作的组织保证。纸质包装印刷企业部门分类较多较细,工艺流程繁杂,生产状况常常变化,统一集中调度是必然的。通常由生产计划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总调度,各部门(分厂、车间)由值班领导兼任分调度,各部门的分调度应依据总调度协调,根据作业计划和临时生产任务为要求,实行本部门的实际工序运行调度,下发调度命令。

2.2 要听从规划

规划执行是生产调度工作的根本原则。纸质包装生产调度工作的灵活性必须服从计划的原则性,要围绕完成计划任务来展开调度业务工作。

2.3 要准确迅速

效率是生产调度工作的行动规则。迅速就是要对生产前任务变化调整要快,对生产中发生的各种偏差发现要快,发生问题时使用处理策略要快,发生特殊情况时向领导汇报要快。而准确就是对情况判断要精确,对出现事故原因要查找精确,对问题采用的策略要精确。

2.4 要以防范为主

防患于未然是生产调度工作的根本方针。调度人员的根本任务是防范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脱节情况。实施以防范为主的原则,就是要搞好印刷前的各项原材料、设备与人员等预备工作,安置好各工艺链接的合作和连接,一同帮助防范和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保证工作圆满地完成。

3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主要职责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员一定要把握好全厂生产工艺流程,了解材料、设备、生产任务、时间要求、人员等生产状况。对纸质包装印刷质量要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要适时、准确地把握每天的生产规划和临时变化状况,提前下发当天生产作业的计划,并调整各业务、材料、工艺、质量等部门,监督和促进完成好工作计划。要适时发现对进度产生影响的各个因素,尽快汇报并协助解决。无法解决的立刻向上级报告,发出警告,必定要熟知纸质包装制作印刷工艺的前端和后端部门状况,密切联系和加强沟通,积极收集和反馈情况,并适度调整计划,确保产品符合客户的要求,要定期召开企业生产调度会议,调查前期生产计划实行情况,安排布置下期生产规划,探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主要模式

4.1 传统模式

使用生产作业单,人工调控指挥。几个活件配一个生产作业单,记录生产作业的所有内容,包含设备安排、生产时间等。每个车间、机台依据作业单配置资源和投入生产。

4.2 电子化模式

电子化调度也就是使用电子传票方式。调度将各个纸质包装以作业方式实行分时,将每个作业采用计算机下达到每个纸质包装生产部门能够及时地实行动态调度。印前车间可看到每张纸质包装具体版次的作业划分。当一纸质包装只等某个版次就可以开机印刷时,立即将此版胶片输出顺序整改到最前证印刷车间可以在第一时间开机印刷。纸质包装出版调度以通过控制机台掌握各机台的工作情况。在两个机台同纸质包装的同一版次时,可以依据各机台生产状况整分配印量,以确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印刷任务。机台出现故障时,报纸出版调度在短时间内就可出并依据故障情况决定是否把该机台的工作转移到其他机台。如果需要由其他机台进行印刷,可以将即将结束生产或者停机待命的机台进行印刷。毫无疑问,生产调度能大大提高生产的效率。

5 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生产调度的风险控制

有些约束条件是可以满足的,如交货期、生产能力。有些约束条件可以达到一定满意度即可,如生产成本。这些约束条件在调度时可以作为确定性因素考虑。而对于设备出现故障、原料供应变化、生产任务改变等非正常状况,是事先不可预料的,在调度时作为不确定因素考虑。生产调度中涉及的工厂资源包括:原料、设备(加工、存储、运输)、人力、资金、能源等。资源的分配受到产品工艺的控制。生产调度目的是在满足体系约束条件下,根据所反映客户和市场需求的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各加工任务的实施时间及使用设备,为生产线上各台设备和各个工件成立可行的加工安排,并尽可能优化体系的性能指标,最佳地安置与集合生产,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6 结 论

总之,纸质包装印刷的生产调度慢慢从传统人工指挥调度向电子调度、视频调度、ERP调度等现代化调度方式演变,调度模式也由单一的传统模式向现代化可适应性的电子模式发展。因此,纸质包装印刷这个产业被迫转向从信息化求得突破,实现节约成本空间、追求最大利益化。怎样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更加快速和有效进行生产调度,减少纸质包装印刷时间成为很多纸质包装印刷企业着力改革的重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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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部分电力企业安全投入下降,由于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电网的输电和配电设备以及发电企业的发电机组长期满负荷运行,设备缺陷得不到及时检修,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难度不断增加,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市场化的电力交易也对系统运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2.安全生产管理是粗放的,是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是自上而下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的问题还存在,常规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电力设计院二次图纸不经过会审,不经过审查就送到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结果当然出现问题。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在现场,深究起来,总能找到某个管理环节上的漏洞。现场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往往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随意性的延伸,从而造成了安全管理与操作两个层面的脱节。

3.一些部门“管理衙门化、干部机关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脱离职工搞监管、远离一线抓生产,导致事故连连不断。几乎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都表明,事故原因与监督管理不到位有密切关系。电力市场化改革后,原有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已经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可能存在缺位现象。干部是生产的组织者、制度的执行者和安全措施的监督者。跟班是企业干部的职责,不跟班就无法履行职责,这不仅是一种缺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更是一种失职和犯罪。

4.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看不到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看不见“冰山下面潜伏的巨大隐患”,只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认识到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和危害。缺乏风险分析的能力,受业务素质和知识能力的限制,对生产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判断,不熟悉生产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了解新型设备的结构和原理,存在盲目性和主观性。

5.忽视安全生产软管理。软管理是相对电力设备管理而言的,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的资料、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软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淡化,比如,大修一台开关或主变压器与贯彻“检修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相比,就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后者远远逊于前者,甚至流于形式。应该看到,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电网装备科技含量的增加,复杂的工作变得简单化了,现场工作量大大减少,工作人员也趋少,管理工作则相对复杂化,软管理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要强化安全生产的软管理工作。

6.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具备系统思维。常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总体数据规划、数据(应用)整合,存在或多或少的“信息孤岛”,部分数据有冗余和二意性,不能融合到整个管理信息平台上。特别是电力企业的生产实时信息,不能充分数据共享,不能为决策和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基本上是一种相对的静态,数据分析的功能很少,缺少有效的决策支持,电力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时,需要查阅大量基本数据,对于这些散布在电力企业各个部门的数据无所适从,决策多依靠经验判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对设备的管理通常局限在设备台账、检修记录、消缺记录等单一静态的记录上,设备从发现缺陷到检修消缺的管理过程缺乏科学的管理流程,以及对流程的监督考核管理等。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善以上现象,就要通过建立正确目标、实施员工培训、多方面监督控制等综合手段,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要加入系统思维方式和安全生产软管理方式,这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一方面我们要积极转变观念,应用系统思维,采用防止人为失误的技术措施,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置防错机制和纠错机制;另一方面还要特别重视采取防止人为失误的组织措施,规范人为的行为,从工作流程、作业流程和操作流程上防止出现人为犯错误的机会,保证作业人员是安全的。要积极推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工作,结合生产现场安全工作实际,建立一整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规范化作业程序,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为失误,尤其要避免发生误操作事故,有效减少电力生产事故发生。

1.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即必须具备系统思维。如今,在电网现代化装备的日新月异中,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和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标准、高要求的形势下,在电力安全生产的实际工作中,把握这种先进的思维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各电力企业的共同责任。一个企业,一个生产环节,既是局部,也是全局。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依靠所有电力企业来共同维护。要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应急机制。电力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电网企业要建立有效的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在系统思维指导下确立安全生产目标。电力企业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电力企业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电力企业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3.项目建设考虑融入全新的管理理念。以EAM(企业资产管理)的核心思想为中心,资产生命周期管理为基础,工单的提交、审批和执行为主线,按照故障维修、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等的可能模式,跟踪、管理设备资产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并以提高设备运行率、降低总体维护成本为核心目标,将设备管理、工单管理、安全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数据采集管理集成的一个数据充分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

5.电力企业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电力企业对其分电力企业、子电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电力企业各分电力企业、子电力企业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电力企业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电力企业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电力企业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开展企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发和传播多媒体安全教材,以生动逼真的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效果。大力开发具有各种岗位、工种特点的计算机事故预想与处理仿真系统,开展事故演练培训,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架构。合理实行企业内部资源配置,通过设立安全教育专职,开展安全教育题材策划与组织传播,明确企业内部各层次安全教育成员职责,建立相关安全教育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安全教育走向规范化。

7.建立完善的考核与奖惩制度。电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wWw.gWyoO

总之,针对不同的形势,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有不同的措施。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而企业的管理者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丝毫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管理者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孙绍光,陈涛.《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电力安全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8,(1).

[2]程旭东.小议电力安全生产管理[J].中国电业,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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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造板企业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1.1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涵义

清洁生产管理是一种利用企业权力进行环保性生产的管理活动,它是企业管理系统的重要子系统。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是一种组织系统,它还可以指所有企业的生产程序管理[5]。现如今经济建设、卫生效益和环境保护都是清洁生产管理的目标,所以清洁生产管理的目标越来越广泛。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涵盖了企业各级生产制造管理和运作,因此清洁生产管理系统基本上是一个集中反映企业是否进行了环保性生产的生产管理系统[6]。对于完善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以及解决企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有很大的作用,所以要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改革[7]。人造板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具体指的是企业生产管理监督权力的划分以及各监督部门及体系的建立,以作为确保各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健全的管理目标。

1.2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重点

人造板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和清洁生产制度改革的条件,都是积极进行各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人造板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8]。人造板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是促进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促进利润最大化和完善企业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环保型人造板企业的引入和建立,企业家精神被引入。环保理论的作用是探索企业生产对环境影响的多样性。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多数人造板企业改革的特点是提高企业生产程序的环保性,大多都以治理理论为主导。虽然绝大部分企业在清洁生产对待方面是理性的[9],但就目前的企业治理而言还远远不够。简单的清洁生产治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社会形势。

2我国人造板企业清洁生产管理问题分析

2.1清洁生产意识不强

人造板企业的管理部门应该在切实关注企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将环境保护作为核心[10]。加强人造板企业清洁管理和各生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是企业建设的重要方面。例如,企业经济效益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的又一重要矛盾,由于清洁生产意识不强,导致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清洁生产。但其实这两者之间是息息相关的,企业在重视清洁生产的同时会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正面影响[11]。

2.2监督管理制度欠缺

人造板企业的生产车间(如图1所示)是企业整个生产车间中最基层的地方,若企业想达到清洁生产[12],就必须从生产车间抓起。而部分人造板企业都存在监督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纪律,清洁环保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并且还缺乏上级和社会大众的监督,这就造成了人造板企业在监督管理上存在很大的缺陷。部分人造板企业对于清洁生产意识不够强烈[13]。企业对于清洁生产监督常常存在形式主义,并不是特别关注清洁生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对人造板企业的清洁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时,必须有一个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按制度办事,进行有效督促。

2.3清洁生产事项过多

人造板企业在进行生产时,生产环节过多、程序复杂。对于复杂的生产工序和每一道清洁工序都应向上级部门提交备案,人造板繁琐的生产事项导致生产部门对于清洁生产的服务热情渐消[14]。因此,想要人造板企业达到清洁生产的标准[15],就应该在不降低产品质量的同时,将一些生产工序进行合并以简化清洁步骤,对于那些要保证环保生产的事项要有专门部门进行维护,以至于主要在注重清洁生产的同时降低产品产量。

3我国人造板企业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对策

3.1强化清洁生产宣传

作为社会的一员,人造板企业既是生产者也是一个清洁生产者,而且人造板企业首先是一个生产者其次才是一个清洁生产者。然而人造板企业现行的管理体系虽然也强调企业的全面发展和环境保护效益的提高,但实际上依旧是以偏重创造经济效益作为投入生产的主要目的[16],而作为社会的一员,清洁生产意识的提高对于企业本身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甚至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性。所以相关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讲座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意识管理,如清洁生产的基本理论,包括清洁生产计划的制定、清洁生产方式的选择等等。企业的清洁生产意识反映着企业对清洁生产活动意义的认知与态度,以及对清洁生产的选择与评价,它是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丰富企业的精神文化质量、提升企业文明程度、净化企业风气的重要方面[17],是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3.2建立清洁生产制度

人造板企业必须建立规章制度、标准化体系来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在党的十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后,企业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制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原有的生产漏洞,构建一个清洁监督的综合管理系统。在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清洁生产是企业创造生态效益科学、经济、有效的方法。清洁生产是企业生产的一部分[18],其监督质量与企业的环保程度和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政府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企业清洁生产管理视为重要的环保管理事件,并改善和规范了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快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的步伐,完善制度、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是环保部门和企业当下的首要职责,它充分体现了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19]。

3.3加强企业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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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篇6

各部门或各小组,充分挖掘潜能,进行专利的撰写,凡是新方法,新产品,以前没有报道过的都可以申请。

当专利获得受理,即有受理号后,申请人即可获得1000的奖金,如有多人合作的,由主申请人进行奖金的分配。这里的主申请人是指公司员工提交给公司知识产权主管时的名字,如果因为公司申报项目需要,另外加上去的人员则没有奖金,或不参于奖金分配。

当专利正式获得授权,申请人可另外再获得1500的奖金,分配同上。

每年统计从当年的1月1号开始到12月31号的申请专利数(只看受理的),以收到受理号的日期为准,只要受理的就算,总数最多的为科技进步奖第一名,每年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2000,1200,800元的奖金奖励。如果排名并列则按照以下方法排名:先看申请人是主申请人的数量大小,再比较员工申请时共同申请人少的优先。排名前三的每月分别加工资500,300及200元。

国外公司大多都有非常好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的累积计分制: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而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一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或,也计为1点。2002年,IBM获得3288项美国专利,整个公司约有5000人为此做出了贡献。

企业如此。各地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政策制度鼓励支持。《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已经颁布,按照这一办法,北京市将根据发明专利质量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不同,对一些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特设特别奖1项,奖金额为100万元。北京市明确奖励的重点包括: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重要作用的发明专利。奖励分别设立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奖金额分别为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74条第1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 000元。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

篇7

2003年7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了《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令),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该办法将分类管理这一检验检疫模式应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并先后数次就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放宽了企业评级的条件,根据不同类别企业实施不同的出口产品抽查比例,有效缓解了出口量快速增长与一线检力不足的矛盾,提高了企业竹木草制品的通关速度。

现行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属于“升级”制,即刚获得注册登记资质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自动评为三类企业,不能参与一、二类企业的评定,1年后可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口产品检验检疫、企业诚信等情况进行升级调整,但原则上不能跨级调整[1-2]。

竹木草制品是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辖地区主要出口创汇农产品之一。近年来,相关产品出口量持续增长,2016年出口批次14 471批,货值近4亿美元,占辖区出口植物及其产品总批次的98.18%,占总货值的4.19%。与刚刚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2008年相比,出口批次和货值分别增长127.17%和195.26%。随着出口贸易的蓬勃发展,笔者在总结检验检疫一线工作数年的实践经验中发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升级”制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大量耗费了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精力,“降级”制似乎更符合现行外贸形势。现以南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南平局)所辖地区出口竹木草制品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和探讨[3-4]。

1 “升级”制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出口产品日益增多与检力不足的矛盾突显

南平局辖区现有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178家,其中一类企业33家,二类企业95家,三类企业50家。根据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业指导书《出境竹木藤草制品检验检疫》中提出的监管频率要求(一、二类企业1年不少于1次,三类企业1年不少于2次),2017年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最低监管总次数达228次。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高于出口批次的1%,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为出口批次的3%~10%,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三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5%,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南平局设定的抽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二类企业3%,三类企业15%。参考2016年南平辖区企业的出口批次,2016年最少需查验货物410次。目前,南平局在岗植检人员4人,平均每人每年监管、查验货物次数最少103次(监管结合货物查验进行),由于南平局辖区企业呈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同时还存在系统同一天抽中的数批货物分布在不同县市的情况,导致企业监管和货物查验占用了大量的检力,让检验检疫人员疲于奔命。

1.2 高抽查比例增加了企业成本,延滞了企业产品通关速度

新注册的规模企业,按照15%的货物查验比例,理论上年出口100批就要被查验15次,频繁的货物查验也延滞了企业产品的通关速度,与现行的促进出口、服务地方发展的理念相悖。如若不实施现场查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则需要承担货物查验不到位被国外通报带来的风险。

1.3 相当一部分企业感受不到“分类”的区别

由于检力不足的实际情况,部分企业的货物现场查验次数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不同类别企业的“待遇”不明显,部分企业感觉三类企业与一、二类企业没差别,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争取升级的动力不大。

2 “降级”制的优点

所谓“降级”制,即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在获得注册登记证书的同时授予其分类管理一类企业的资质,结合日常监管和企业货物查验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产品国外通报、退运等情况,对其实施“降级”,相应地增加监管频次和货物查验比例,直至注销其注册登记证书,类似于交警对司机驾照的管理。“降级”制有以下优点。

2.1 有效缓解检力不足的情况

以南平局辖区178家企业为例,如178家企业均为一类企业,1年企业监管和货物查验最低次数为178次(货物查验时同时进行企业监管),人均年查验、监管次数可减至45 次,同“升级”制的103次相比,企业监管、查验次数仅为其43.7%,能有效缓解检力不足的情况,同时“降级”制释放的检力可投入到进口货物检疫查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踏查、企业调研、政策研究等领域,促进检验检疫人员综合能力的提升。

2.2 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通关速度

“降级”制带来的企业监管、查验次数减少,在出口企业方体现的是综合成本的降低、产品整体通关速度的提升,有利于地方外贸经济的发展和提升。

2.3 企业能明显感受到降级成本,促使企业提升质量管理

一旦企业因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疫情、诚信等原因降级,企业能明显感受到检验检疫人员监管、货物查验比例上升带来的综合成本,促使企业规范管理、守法经营、严抓质量、严控防疫,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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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装备采购体制加速变革,航空企业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用户需求瞬息万变,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技术创新不断加速,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此外更面临多阶段任务并行和多型号任务并举的复杂局面,航空企业急需提升科研生产管理的水平,从生产为导向转向以市场为导向,从粗放经营转向成本控制。

企业的科研生产管理进度优化及控制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科研生产的成本、质量和工期,是保证航空企业科研生产按期完成、节约成本以及合理安排和供应资源的重要措施。良好的进度控制可以实现在既定工期内编制出最优进度计划,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定期的检查科研生产管理的进度情况,并将其和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如果出现偏差,就分析这个偏差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科研生产管理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修改原来的进度计划,如此循环直到实现合理的科研生产管理。本文优化航空企业科研生产管理的探讨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科研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现在是世界处于信息化的时代,推进航空企业科研生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航空企业的快速发展。

在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第一,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尚且没有广泛而深入地运用到企业科研生产管理中去;第二,信息资源未做到有效地共享,存在信息孤岛现象;第三,科研生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不合理,只关注于满足应急管理的需求。正是由于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航空科研生产管理方面凸显出以下这样四个问题,第一,科研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相对不足,型号间和单位间的管理水平差异很大;第二,在科研生产的过程中跟踪和监控手段较落后,预防以及快速响应能力相对较弱;第三,在多种型号项目同时开展工作的状况下,型号之间的信息没有做到很好的共享与交流;第四,同一个型号项目的执行要素,如人财物和进度、质量等,在管理过程当中综合性体现的不强。

针对上述问题,科研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在于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构建科研生产管理的一体化集成信息平台。一方面,增强对多型号项目集中控管能力,以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对单一型号的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利用好并努力实现人、财、物以及信息等各因素的有机结合,以保证各项科研生产的顺利完成。

信息化建设的方法对策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航空企业逐步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科研生产管理制度通过两条指挥线组织指挥系统,推动和促进了我国航空科研项目的研制及发展。在传统的科研生产管理当中贯穿一系列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有合同管理、技术状态管理、计划管理、质量可靠性管理、试验管理、风险管理、经费管理等。对于单一型号项目的科研管理模式已日趋成熟,为单一型号精细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急需引进多项目管理理念,来保证企业的整体目标的实现。现在企业应该不断地完善军品任务责任令以及军品综合调度的管理制度体系,真正的做好对科研生产任务的全阶段和全寿命周期的管理,实现全过程管控、信息化、规范化、多元化、系统化和全方位管理。管理体系要进一步细化为具体作业文件,实现复杂问题变得简单化,简单问题变得流程化,流程问题变得信息化。第二,信息系统集成方法。本方法是根据企业的科研生产管理的实际状况,通过集成开发来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基于面向服务架构的应用集成的开发方式可以解决传统集成方法的弊端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对于多个应用程序运行于不同平台上且必须互相通讯的状况,这种集成方法尤其适用。第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从大的方面来讲,首先必须克服的是由航空科研生产管理的难度大和复杂性高所带来的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畏惧情绪;其次是科学地推进企业组织变革,进一步地优化管理流程;最后是要结合科研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论证需求、统筹策划和分布实施,以此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将信息化作为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的科学手段,不断优化航空企业的科研生产管理,是航空企业履行强军富国使命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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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重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人员的素质是非常关键的,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抓好教育培训和学习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提高全体建设者安全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它不仅包含对全体建设者甚至和与它相关的人员的普及性教育培训,以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施工氛围。

项目部通过以下方式,使员工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并落实到位。

2.1 实行封闭式管理。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卡(或证)。没有工作卡(或证)的员工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2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机手等)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到安全员处登记,办好工作卡(或证)。

2.3 经常性教育培训(指在施工过程中自始至终的坚持不断的安全教育培训)。

2.4 采取多种多样容易接受的形式(如:宣传画、板报、会议等)进行教育培训和总结、比拼。

3 企业“加强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手段,也是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隐患的有效方法。建立以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检查体制。安全检查做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作业班组每天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施工人员的思想和施工氛围营造的如何,特种设备的运营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等。做到一点不漏,面面俱到,不留死角。以杜绝重大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触电事故、治安案件为目标,全面开展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采取严格检查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原因,消除隐患,找出差距,限期整改。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4 公司“执行优奖劣罚,是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

经济杠杆不仅在施工生产上起到激励作用,同样在安全生产方面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以“振湘简报”的形式每季度总结、比拼;项目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优奖劣罚的激励机制。主要目的是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5 公司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的发生是偶然性和随机性的,无论预防措施制定的再好,安全规章制度管理的再严,事故也有可能发生。为了减少人员伤亡或争取公司财产和利益不受到更大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责任落实到人。这样可以有效的应对任何突发事件,控制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

6 以自身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项目安全生产为例谈谈心得体会:

我曾担任的湘西州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项目经理,以下为亲手组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感悟。

6.1 项目简介:该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为38406(其中地下室为410)。地下设有负1.6m层高的架空层,其占地面积20亩(因为没达到计算建筑面积的高度,所以不在总建筑面积之内,但提高了该建筑物的技术经济指标);整个建筑物被两条伸缩缝分开由三块组成;屋内有七个绿化光庭;每层均有屋面;建筑层数为五层;建筑物檐口高度23.5m 、总高度为33m、总长为137.4米、进深为75米,梁的跨度最大为14.1米(梁高900),梁截面最高1.6米(跨度为7.5m);基础以下为人工挖孔基桩和架空层;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屋面为上人屋面并设有休闲亭;天沟为斜天沟盖波纹瓦;室外沿建筑物周围设置有所有管线和给排水等管沟。房屋一楼设置急诊、门诊、收费等三个功能大厅;二至五楼是三甲医院所有科室的急、门诊检查和化验等综合功能的房间;该建筑物的特点是庞大,占地面积大。容纳功能多,房间功能各不相同,设计缜密,施工精细,它的建设过程和结果汇聚了我们的心血。

6.2 施工准备:开工前,我们经过了精心组织和施工准备工作,临时围墙有千余米,搭设临时办公室、休息室、临时工棚、安装施工用水用电、施工道路和土石方的施工等用了4个月的时间。根据这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成立了强有力的项目领导班子,由一级建造师陈玉娥担任项目经理负责主持项目施工全面工作;公司建造师陈贤利担当项目副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各工种的协调、质量、安全、文明工作;公司高级工程师姜曦担当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经理在施工准备阶段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质量、安全、综合检查领导小组,与各责任主体单位及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精干的团队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与肯定。制定了一系列的组织措施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了申报优良计划书。

6.3 主体施工:除配备了强有力的人员外,项目部配置了现代化的机械设备,新购进了温控拌和机、砼输送泵和塔吊等;还购置了足够三层同时使用的支撑和模板(2万余平方米周转性材料)。施工作业按伸缩缝分为三段,采取流水作业,利用两台塔吊、5台龙门吊进行垂直运输。施工砼采用现场温控拌和机预拌、搅拌机搅拌、输送泵输送、振动棒和平板进行振捣。在进行大厅上方大梁砼浇筑时,为了保证施工砼浇筑质量,我从晚饭后开始坚守到凌晨6点,直到最关键部位砼浇筑完成后,我的心才放下来才回家休息。门诊大厅三层结构,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要求,我们做了高支模的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并由专家论证会论证可行后,方进行下道程序施工的。

6.4 标准化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6.4.1 按标准设置围栏,围墙高2.2m,斜屋面压顶;五牌一图与两栏一报齐全,警示标牌布置合理。

6.4.2 按标准化管理进行平面布置与划分区域,办公、生活、生产分开;场容整齐,摆放花卉,办公区域进行了绿化。

6.4.3 按标准化搭设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厕所、防护棚、搅拌站、仓库用房等3000。

6.4.4 现场卫生清洁、建立了卫生保健站,食堂卫生经检验合格。

6.4.5 及时清理各楼层垃圾,及时运走,现场垃圾分类集中堆放。特别在装修过程中,已经全面打扫卫生不下10次,费用投入大。

6.4.6 根据要求该工程共配置了2名专职安全员,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4.7 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整齐,并设明显标牌,表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

6.4.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对各工种施工班组施工操作前均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开展了各项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6.4.9 施工过程中针对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组织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及时进行整改,且形成了自查和整改记录。例如:在三层梁板施工时,由于⑼-⒀轴门厅三层梁、板模支撑高达9米,我单位针对该实际情况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后,并邀请了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通过后严格按照该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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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后,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息登记表》录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信息网(网址:gdcic.net)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管理子系统。联络员如有变化,该企业应重新填写《信息登记表》,并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变更。

第四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省相关地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三)督促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与施工安全相关突发事件等情况上报工作。对本企业承办事项进行督促和协调,以保证承办事项按照要求时限反馈,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要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沟通并说明情况;

(四)提出改进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持召开的部分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五条 部分联络员会议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部分联络员会议。部分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部分企业的联络员参加。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由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以及事故企业联络员参加,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应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联络员每年半年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企业近半年在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企业近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工作情况、在粤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企业新制订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措施、企业面临的安全管理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报告要简明扼要,内容翔实,层次清楚,文字简练。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三)联络员所在企业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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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检查企业采购的原辅料是否向供货者索取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肉类原料是否索取了检疫证明,猪肉是否来源于定点屠宰厂(场);企业采购进口原辅料需法定检验的,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二)检查企业原辅料库房,记录企业采购原辅料的数量、名称等信息,与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比照,验证是否与实际使用的原辅料品种一致。

(三)检查企业原辅料库房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是否有防鼠防蝇等设施;原辅料是否做到离地离墙存放,食品添加剂是否单独存放;涉及冷冻、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贮存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实施出入库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厂区内环境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记录;现场察看企业周边是否有变化,是否增加了对食品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污染源;厂区内是否保持清洁卫生,是否有裸存的垃圾堆,是否存在妨碍生产、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产品;厂区路面是否平整、有无积水,企业生活区、生产区是否有效隔离,是否饲养家禽、家畜。

(二)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记录;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清洁卫生,屋顶(天花板)、墙壁表面是否清洁,地面是否有积水;供水、排水、清洗消毒、废弃物排放、通风、照明、温控、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好;防蝇、防鼠、防虫、洗手、更衣等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三)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记录停产、复产情况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情况;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设施是否有污垢和灰尘。

(四)检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设施是否清洁,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维护保养完好,使用前后是否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是否保存有关记录。

(五)现场询问技术人员、投料人员对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如何进行计量控制,检查是否如实填写投料记录;检查企业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物质。

(六)检查企业是否合理确定生产过程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根据工艺作业指导书实施有效控制,是否保存相关记录。

(七)检查企业人流、物流走向及设备布局是否合理并满足工艺要求,是否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设置不同区域;检查企业的加工布局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往返交叉现象。

(八)检查企业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是否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是否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对照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核查企业必备检验设备、设施是否存在缺项;检验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计量器具是否有合格有效的检定证书。

(二)必要时,可对照相应的检验检测规程、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及检测方法,检查企业检验所需的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存在缺项,检验所需的辅助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检验所需化学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检查检验人员有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及培训记录;必要时,可对照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询问检验人员有关检验过程,了解检验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检测方法。

(四)检查企业是否合理划分产品批次,对照企业生产加工产品的入库记录,验证是否做到出厂产品批批检验;检查企业出厂检验是否存在漏项情况,是否保存出厂检验原始数据和检验报告;检查出厂检验报告是否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五)检查企业是否设立留样场所,是否保存留样记录;对照出厂检验报告,抽查企业是否批批留存实物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实物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实物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是否保存比对记录。

(七)检查委托检验项目、批次是否符合规定,委托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查阅企业送检记录和检验报告,抽查企业委托检验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二)检查企业是否保存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记录;对照企业进货验收记录,检查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原辅料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企业是否保存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查阅出厂检验记录台帐、委托检验报告、监督抽检报告,检查企业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是否进行了有效处理,是否存在出厂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检查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情况进行整改,整改后产品是否复查合格。

第十八条:企业回收食品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回收食品管理制度。

(二)检查企业对回收食品是否进行登记,回收食品是否单独存放,明确标示。

(三)检查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记录,是否将回收食品进行销毁;若未销毁,是否存在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或将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销售给食品企业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废弃物管理制度。

(二)检查企业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是否进行登记,是否合理放置。

(三)检查企业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的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用于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

(一)检查标签是否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项目,标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标签是否标注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标注的成分或配料是否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是否标注生产加工食品中使用的各种添加物质。

(三)检查标签是否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产地,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真实,是否为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产地是否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

(四)检查标签是否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标签是否标注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

(六)检查标签是否标注贮存条件,标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标签配料表中是否标注了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八)检查标签是否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九)检查标签是否按照标准规定进行了营养成分标注,标注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十)检查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与进货台帐、生产投料记录对照,检查标注的主要营养成分是否真实。

(十一)检查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与进货台帐、生产投料记录对照,检查标注的主要营养成分是否真实。

(十二)检查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企业销售台帐制度

(一)查阅企业提供的质量管理文件,确定企业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制度。

(二)检查企业成品库,查阅企业销售台帐是否完整,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含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是否记录及时;是否有记录人员签字。可以通过核对销售台帐与生产记录的一致性,检查销售台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检查企业成品库房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是否有防鼠防蝇等设施;是否做到离地离墙存放,涉及速冻、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贮存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企业标准管理制度

(一)查阅企业提供的执行标准目录及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了解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检查企业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核对企业产品品种,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标生产情况。

(二)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规定有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记录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查具体记录情况;查阅企业培训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对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企业食品召回制度

(一)查阅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二)检查企业当发现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检查记录项目是否完整,并能够相互印证;检查企业对召回产品是否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是否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

(一)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是否制定培训计划;是否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现场抽查工作人员,了解其对近期进行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的掌握情况。

(三)现场抽查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四)现场检查食品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进入作业区域的生产人员是否穿着洁净的工作服、鞋,头发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是否配戴饰物、手表,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是否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第二十五条:企业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有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行为是否在协议有效期内,是否履行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二)现场检查委托加工的食品及食品标识是否与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备案手续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六条:企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受理及处理。

(二)检查企业登记的投诉记录是否载明投诉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食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具体质量问题。(三)检查企业是否对消费者投诉的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作出相应处理,检查处理记录。

(四)对投诉属实的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检查企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查看整改记录和整改报告,必要时可联系投诉者核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的制度,是否保存了记录和资料。

(二)检查企业是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一)检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是否有专门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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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较少获得金融支持

我国私营经济的贷款额度较少,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贷款额度更少,一些企业根本无法获得贷款。这说明私营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走上了一条自我积累、自筹资金、自我发展的道路。为取得进一步发展,私营企业要面对的不仅是国内市场竞争,还有新形势下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市场竞争。由于缺乏资金,私营经济丧失了很多市场机会,在竞争中逐渐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私营企业资本有限,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大规模生产互相矛盾。所以私营企业为取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应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二)技术创新能力低下

站在创新的角度,大多数私营企业实施的都是单纯的模仿性创新,以及技术革新、改造与改进等层次较低的技术创新,只有少数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专门建立了研发机构,但它们在研发上投入的经费是杯水车薪,导致其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不强。从相关调查数据看,中小私营企业在技术研发上投入的经费只在全国研究经费中占据40%的比例,与西方发达国家70%的水平要低很多,这直接造成私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低下,技术竞争力相当弱,制约私营经济发展。

(三)存在家族管理弊端

当前,我国依旧有很多私营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其管理模式对科学管理制度的建立不利。家族企业通常是把经营权与所有权统一在一起,重大的管理权、决策权几乎是由一人掌握,虽然这能帮助企业迅速决策、统一领导,但由于企业规模在持续扩大,专业管理水平很难得到提高。一些私营企业通常仅依靠经验来开展管理活动,管理内容得不到创新,极易导致企业管理制度被人治取代,企业主自以为是,进而做出的决定也缺乏理性。另外,家族式私营企业对员工一般都缺乏严格的考核标准,任人唯亲,更忽视对人才的培养等,这些都是造成私营企业管理混乱的因素。

二、新形势下私营经济发展策略

(一)追求企业自身效益,健全中小金融体系

私营企业获得贷款的基础是良好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应及时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逐步走向现代化,切实搞好经营管理,重视开展市场调研工作,确保经营项目与市场需求相符,从而提高资金利用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私营企业应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强化,严格建立财务制度和纪律,坚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禁止出现账外账、假账等。私营企业还应增强自身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信誉,这是企业获得银行金融支持的重要条件。

当然,中小型私营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国有商业银行来解决融资难问题,因为大银行做小企业贷款的难度较大,它们需要的是跟企业规模、制度等对应的中小金融服务。因此,应围绕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多层次金融体系,包括中小型私有金融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民间金融机构等,以适应中小型私营企业有序发展自身经济的融资需求,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科学选择创新战略

目前,私营企业的普遍状况是规模小、效益低,所以应把降低消耗、讲求效益摆在首位,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持久动力。私营企业应依据市场需求培育自己的名牌产品,并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组建集团,从而形成规模效益、产业优势,使企业能聚集足够的财力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支撑[1]。

站在技术变化程度的角度,私营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包括模仿性创新、独立性创新及联合创新,这三种创新战略模式都有弊有利,需科学选择。按照私营企业经济发展实情,主要应选择模仿性创新与联合创新。一方面,模仿性创新的技术变化程度相对较低,适合实力较弱的中小型私营企业,不求最先、但求最好,最终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另一方面,联合创新能帮助私营企业借助外部力量,有助于把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高校等联合者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实现技术与产品创新。在新形势下,私营企业不能一味进行模仿性创新,而应结合联合创新、独立创新等,牢牢把握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机遇,从而逐渐形成自身优势。

(三)打破家族管理模式,加强建设人才队伍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家族式私营企业应逐渐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勇于打破家族式管理,朝着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2]。所以私营企业应采取股份合作制方式合并同类中小型生产企业,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允许、鼓励资金雄厚、效益良好的私营企业积极与国有企业合作,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提高盈利能力;改变任人唯亲的陈旧观念,通过宣传与教育帮助员工树立对企业的责任感、归属感,动员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改变企业主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等。

与此同时,私营企业应重视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为企业实施现代管理制度提供人才支撑,从而推动知识创新。企业应彻底改革人才考核与培养机制,把计划经济下的人才教育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使人才队伍建设能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从而培养一大批高能人才,取消传统的家族式人才户籍制度;改革人才选拔机制,使企业里真正有能力的人脱颖而出;改革收益分配制度,激励科技人才自觉为企业技术创新贡献力量;鼓励科技人才大胆走出去,使他们能适应国际竞争。

三、结语

私营企业要想成功解决经济发展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总的要求是不断追求和提高自身效益,建立健全中小金融体系,并坚持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创新战略进行科学选择,打破家族式管理模式,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从而不断提高竞争力,最终取得长足发展。

篇13

①化工生产行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生产变得越来越重要,占据国民经济的比例越来越高,逐渐成为了国家的支柱产业,安全问题更不可忽视,企业应该重视这个问题,确保生产的安全。②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化学工业的生产环境充满刺鼻、有毒,强腐蚀的化学气体,生产环境比较恶劣,化学生产的工艺和过程比较复杂,具有一定的生产难度,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给企业,给国家带来财产损失,所以企业必须采用一定的安全生产策略加强安全生产。③安全生产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有利于确保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化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是化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2、化工企业生产特点

化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比其他行业更具危险性,化工企业生产具有以下特点:①生产过程工艺复杂,生产条件苛刻,化工企业生产从原料加工到最重的成品,要经过很多的工序,经过多次化学反应和分离工序,生产过程中工艺参数变化很大,稍有偏差就会产生爆炸,引发安全事故。②生产规模大,连续性强,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化的化工生产装置规模越来越大,提高了生产的效率,但是庞大的规模就储存了更多的危险物料,潜在的危险也就越多,容易引发安全事故。③生产自动化程度高,大规模的装置,连续化的生产,复杂的工艺和严格的工艺参数,需要自动化的生产控制系统;但是没有定期对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降低了控制系统的使用性能,滋生许多的安全隐患,为安全事故埋下祸端。

3、化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普遍问题

(1)企业员工缺乏安全意识

由于企业对于化工生产的操作技巧不熟练,不能正确的操控生产设备,不能有效处理工业生产产生的垃圾废料,再加上自身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损害了企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所以员工的安全素质教育非常重要,但是有的企业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生产管理非常混乱,导致了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2)对于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

部分化工企业管理者只是把安全生产挂在嘴边,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深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同时管理者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虽然大部分企业指定了严格细致的安全管理规定,但安全事故还是不断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能力欠缺。化工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大于安全,忽视了安全的重要性,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又普遍存在人情大于规定的现象,所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3)员工违规操作现象普遍,增强了安全隐患

一方面,由于企业员工不熟悉生产工艺和技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经常违规操作,没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安全事故埋下了祸端,严重影响了化工生产的安全性、可靠性;另一方面,化工生产的储存、运输也要遵守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步骤出现失误,将会酿成难以估计的安全事故,在所有的安全事故中,员工违规操作占到了30%,是安全事故的主要隐患,所以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杜绝员工违规操作现象的出现。

(4)企业没有合理选择生产设备

不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使得企业不能合理的选择生产设备,为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由于化工生产大多处在高温高压的生产环境,其中有的化学物质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如果设备选择的不合理,会出现设备被腐蚀的现象,导致有毒气体渗漏,引发安全事故。

4、加强化工安全生产的有效对策

(1)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化工企业应当基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实际发展状况,建立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化工生产的岗位职责、义务,管理层应该以身作则,为企业树立良好的表率作用,对员工进行引导,随时检查化工企业生产情况,从管理制度上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环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生产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人人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企业氛围。

(2)努力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人是化工企业生产的主w,所以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根据权威调查表明,国内目前化工生产过程中,因为人为因素引发的企业安全事故比例非常高;在经过对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研究之后,总结出企业管理层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要检验一个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是否细致、全面,主要看该企业管理者是否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且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安全意识过硬的企业管理团队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可靠保障,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企业管理者应该充分履行好自己的责任,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严格把控生产安全关;如果有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要严肃处理,全面细化企业各项制度和规定,要有长远的发展目标,重视对企业员工素质的培养,深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3)重视对企业员工的生产培养,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任用人才,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生产能力,定期的对员工组织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所有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减少和防范化工安全生产问题的发生,安全生产教育有利于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真正的在生产中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4)强化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纠正员工的各种违规行为,对违章者要依法处理,严肃对待,防止人情处理的现象发生,维护好生产现场良好的管理状态,企业各部门、各员工要相互合作,协同工作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各部门相互监督,共同完成生产目标。

5、结语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化工企业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企业努力打造一只高意识,高水准的管理队伍,注重对员工技能的培训,提高企业所有员工的综合素养,提高化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可靠性,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