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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___集团有强大的发展后劲和品牌优势,一直以“诚信、高效、务实、奉献”企业精神,奉献社会,回报大众。以“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论,盘大盘强威旺,使企业成为__畜禽养殖、食品开发的重要支撑,为发展和繁荣__地方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董事长___先生,生于____年x月,清华大学MBA毕业(工商管理课程),____年x月入伍,____年x月复员到___公司工作。具有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精神的___,于____年x月停薪留职创业,现任__政协常委,__工商联副会长,__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__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员,__公安局执法监督员,__市五金商会会员。多次被评为__"先进私营企业厂长(经理)"、"工商业联合会优秀会员"、"光彩事业家"和__市"下岗创业再就业明星"等荣誉。___是一位讲诚信、善经营、懂管理、富于实干精神的企业家。____x有限公司在他的带领下,不断引进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管理基础,构筑优良的企业文化,坚持“优质、高效、诚信、服务于顾客”的经营方针和“质量是金,服务是心"的经营宗旨,团结拚博,与时俱进,不断致力于向新的广度和深度拓展,建成一支具有高度敬业精神、高效创新精神、高效团队精神的员工队伍,以食品生产加工为龙头,打造“__牌放心肉”品牌,营造出超时代风格的一流产品,建立高品质、高水准的__综合型企业。
(二)、企业法人信用情况
公司一向讲信誉,守合同,目前在中国银行__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__联社有信贷关系,在与银行交往过程中,从来都是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与经营客户订立的合同履约率为100%,多次被有关部门评为守合同,重信誉的单位。被中国银行__市分行评为AA级企业,重庆市信用联社评为AAA级企业。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能力较强,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可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盘大盘强企业,开发新的项目,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现向农发行申请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由于公司经营项目好,效益可佳,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公司承诺,一定按期偿还贵行贷款和利息。为此,__公司完全有实力偿还贵行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短期贷款,保证贵行贷款的安全性。
(三)经营设备及证照情况
经营证照齐全,公司在__城区建有二级畜禽屠宰加工厂1个,是___猪、牛、羊定点屠宰和生猪收购与销售的重点企业,拥有国家标准二级
机械化屠宰厂,先进的冷藏设施,年可屠宰生猪__万头、牛羊__万头(只)、兔___万只。拥有肉猪饲养场和小型种兔场各1个。 (四)资产负债及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从事畜禽养殖和加工、猪牛羊定点屠宰、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和外销等业务已经__多年,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2005年,该公司出栏肉猪____x头、肉兔x万只,宰杀并加工猪牛羊兔__万头(只),年销售额____万元,实现利润___万元,上缴税金__万元。
公司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04年 2005年
总资产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流动负债
净资产
销售收入
利润
负债率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
销售利润率
总资产利润率
(详见__年财务报表)
(五)企业两年的信用等级及贷款本息情况:
本司现在中国银行__支行、___农村信用联社有信贷关系,都是按期偿还了本金和当期资金利息,被中国银行__市分行评为AA级企业,__市信用联社评为AAA级企业。
二、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预测情况
(一)__优质肉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建设规模:年出栏优质商品肉兔___万只,拟建种兔场、优质商品肉兔示范场各一个和养殖小区的专业户___户,具体在__、__、__、__、__、__等六个移民镇和__、__共8个乡镇实施。
2、总投资:控制在____万元;
3、筹资方案:申请产业投资补助___万元,自筹___万元,贷款___万元,农户投入___万元,具体以财务评估为准。
4、项目运作模式:公司+小区+农户。公司负责提供种兔、技术服务和回收产品。
5、___优质肉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1)2003年12月23日投资__万元竞标购买___公司位于___镇___的饲养场。该饲养场占地__亩,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__亩,房屋建筑占地__亩,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建筑主要为饲养圈舍、饲料加工房和饲料仓库等,拟用于年出栏优质商品肉兔__万只示范场建设所在地。
(2)2005年4月投资__万元在___公司新建日治理饲养粪水____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已于2005年10月投入营运。
(3)2005年5月投资___万元租用原___酒厂后,再投资53万元(含土建和饲养设施设备)改建为种兔场,现存栏饲养新西兰、加利福利亚、比利时种兔____多只。该饲养场占地20、9亩,其中种兔饲养面积为____平方米。
(4) 已与___、___等x个乡镇____户农户签定了优质商品肉兔饲养合同。
(二) 经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1、公司是__城区的国家二级定点屠宰厂,有先进的屠宰设施和冷藏设备,经营随着冷鲜肉的畅销,已推动我公司外销肉食产品业务的快速发展,其经营业务将大幅度增长,也将带来资金需求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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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畜禽养殖位于____镇下渡口___,占地__亩,经营面积____平方米,是___"公司+农户"产业化商品猪养殖基地,主要养殖"洋三元"、杂交二元生猪。集约化养殖新英系、洋二元种猪___头、商品猪____多头。拟定自繁自养扩大规模为年出栏商品猪__万头,现正在实施中。
(三) 为了扩大公司经营量和规模,急需注入大量资金,拟定申请流动资金短期贷款___万元。其公司现有流动资金___万元,公司需要流动资金___万元,应增加流动资金____万元。
以上拟将申请的养殖项目贷款和公司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均符合贵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贷款。
三、效益预测
(一) 养殖项目预测
1、本项目共建立肉兔养殖小区__处,发展___户养殖大户,可实现大户增收___万元,平均每户纯收入达___万元/年。同时,受益农民达____人,其中包括____名就地后靠移民,可实现农(移)民人均增收___元,对农民、移民的增收作用十分明显。
2、本项目的实施,还将直接提供___个就业岗位,可生产安置___移民,同时有助于带动当地饲料、兽药、畜产品加工及生物化工等行业的发展,容易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其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对破解___产业空虚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3、通过对项目投资进行整体财务评价,其每年可实现农业产值____x万元,投资利润率24%、财务净现值____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7.2%、投资回收期8.4年、借款偿还期4.2年,总体盈利能力较好。
4、本项目通过发展生态养殖模式,推广沼气利用、沼渣还田、沼液灌溉等技术措施,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地农村能源问题,而且还可以起到改良土壤的作用,提高农产品品质,对促进当地生态农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二) 经营加工效益预测
本食品屠宰加工厂是____城区二级定点屠宰单位,也是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的唯一一家定点屠宰厂。年宰杀并加工猪牛羊兔___万头(只),年销售额____万元,实现利润___万元,上缴税金__万元。有强大的效益空间和先进的企业管理能力,足可保证贵行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安全性。
四、偿债能力
篇2
二、经营情况
XXXXXXXXXX物业有限公司,与城区大型小区(XXXXXXXX、XXXXXXXX)签字了长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1、借款情况:根据征信数据报告,该公司无借款记录。
2、该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
3、根据报表数据情况分析,该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总体看来,该公司经营管理正常,随着内部管理的不断加强,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三、抵押物
该笔贷款提供房屋产权抵押的担保方式;
以XXXXXXX个人所有的商铺房产做抵押,建筑面积XXXXXXX平方米,位于XX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权证XXXXXXX字第XXXXXXXXXXX号)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产权清楚。
四、贷款用途
该公司申请短期流动资金XXXX万元,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该公司作为一家物业公司,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县域的大型小区,现处于发展阶段,资金需要量大。
五、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为县域几个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收入稳定,做为此笔贷款的还款保障。
篇3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篇4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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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
计划
第八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船用复合岩棉板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篇6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水玻璃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水玻璃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水玻璃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水玻璃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水玻璃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水玻璃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水玻璃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
计划
第八章水玻璃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水玻璃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水玻璃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水玻璃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水玻璃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篇7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资金申请报告的架构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3、项目的技术基础
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XX]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6、投资估算及筹措
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7、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8、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2)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4)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篇8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篇9
3、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的改造。对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进行改造。工艺是否先进,往往是影响产品质量、生产效率、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成本高低的重要原因,因此应成为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
4、节约和综合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新型材料和代用品。主要包括改造高能耗的落后设备,采用综合利用原材料和能源的新技术,采用新材料、新能源和代用品等。
5、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主要包括厂房、公用设施的翻新改造,三废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安全生产、三废达标排放等。
为了更好的推进企事业单位技改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工业商业系统企业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现根据一般工作流程对技改项目申请流程表进行简要介绍:
区县(市)企业按以下流程办理:
案(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核准)申请表 报区、县(市)工业局备案(核准)
引进设备国内设备:
填写项目确认申请报告、进口设备清单、招标委托书及中标通知书
填写项目确认申请报告、国产设备清单
经市委产业指导与投资处签字盖章
报省经委投资规划处办理确认书
海关、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项目备案(核准)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一、格式
标准的红头文件(有正式文号)
二、题头:
关于×××项目的备案(核准)申请报告
三、企业简介:
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产量、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主要原因:
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
五、项目内容:
引进(国产)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台/套)。
六、投资额度:
总投资×××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万元,引进设备投资×××万元(折合外汇×××美元),土建投资×××万元。
七、资金来源:
篇10
三、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出具抵押证建档
四、申报材料:
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人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股东会议决议和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抵押合同;
6、借款合同;
7、林权证;
8、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五、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结。
项目名称:林权登记
一、性质:行政确认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三、办理程序:申请行政村签署意见林业站初审镇政府审核服务中心终审合格后公示公示(30日)期满无异议报县政府发证建档。
四、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结。
五、申报材料:
(一)村组集体林权初始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林地权属证明;
4、村民代表会议录(或组户代表会议录)、村民代表花名册(或 组户代表花名册)。
5、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示及照片。
(二)个人林权初始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林地权属证明;
4、承包合同书及联户协议书;
5、个人或联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示及照片。
(三)村组集体林权流转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新版林权证及复印件;
5、林权流转合同书(制式文本);
6、村民代表会议录(或村民组会议录),附本届村民代表花名册(或全组户代表花名册);
7、两期公示及公示照片(一期发包公示,二期中标公示);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四)个人或联户林权流转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流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新版林权证及联户协议书复印件(如果不是整小班流转需附林权流转清册);
5、林权流转合同书(制式文本);申请流转人同原承包人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年限。联户人可共同委托其中1人全权办理林权流转手续,代为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6、联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非林地上林木确权登记
1、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须在镇政府审核意见栏注明: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共同委托其中1人全权办理林木确权登记手续,代签承包合同书);
5、镇土地管理所提供的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证明及图件;
6、二轮土地承包清册(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7、林木权属证明(土地所有权人、原使用权人签字盖章);
8、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六)林权赠与受赠方林权登记
1、申请报告(须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及赠与人签署意见);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须司法公证或见证);
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得具体明确。例如:林权座落、林权类别、面积、树种、林权证号等。
4、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赠与人的财产如为共有,必须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书及相关证件。
5、赠与人的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补办林权证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补办原由,原林权证证号、林权座落等主要因子;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核实无误后县林园局出具公告,由申请人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或县政府网站上公告)和林权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张贴(要求拍张贴照片,村在照片上盖章),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后,予以补办林权证,原林权证作废。
(八)林权注销登记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登记信息、股东会议决议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篇11
项目名称:
退、煮、漂一步法(棉印染)生物酶处理技术的开发
项目申报资金类别: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
项目描述:
本项目符合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环境保护关键技术”中“清洁生产与低排放技术”。项目针对印染行业污染严重,以减量化(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量)为目标,利用生物酶复配技术,将不同生物酶进行复配,制得具有退、煮、漂作用的复合酶,并研制相关助剂和优化工艺设计,将棉等天然纤维织物的退浆、煮炼、漂白三道染整处理工序采取一步法生物酶处理。项目研制的新技术,将大大缩短棉印染生产周期、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实现清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面料品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
篇12
1.节能、减排、降耗、综合利用效果明显,在行业内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的项目;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和管理,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直接为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实现清洁生产、改善环境提供服务的项目。
2.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线进行改造的项目。
4.国家、省确定的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必须具有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显著特点。
2.节能项目的年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煤、综合利用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000吨,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不低于2万吨,清洁生产项目要附清洁生产审计报告。
3.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承担项目总投资。
三、申报材料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表。
2.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县区同时要报项目汇总表)。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财政局,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篇13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金融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涉及金融创新的机构可参照此类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二)《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和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二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2006年1月1日后新设立金融企业自辖区以外聘用的,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培训,是指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三、物流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及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2.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
3.仓储企业自有仓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优惠政策》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中介服务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三)《优惠政策》所称大型金融租赁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企业。
(四)《优惠政策》所称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五)《优惠政策》所称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医药、化工、冶金、新能源及环保等6大支柱产业以及金融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六)《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资金财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一次性补助资金、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列入企业“资本公积”。
(二)财政部门返还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奖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的资金,可用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奖励性支出。
六、申报受理机关
(一)申请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政策:
1.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银行保险信托以及海洋石油等企业,申请一次性设立补助、增资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租金补贴,高管人员奖励等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税收返还资金,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办理拨款。
2.其他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向经营地所在区县财政局申报,由区县财政办理拨款。
3.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并通过两级财政年终结算进行清算。
(二)申请享受契税免征政策:向房产坐落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三)申请享受房产税免征政策:向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四)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政策,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七、申报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总部提供企业合同、章程及协议副本复印件,以及主要投资者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6.地区总部提供母公司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自用办公用房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租赁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6.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施工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本人聘用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3.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返还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最近三年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资料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一年申报时提供)。
(五)申请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任职聘用书复印件;
4.金融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批复复印件;
5.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本人在本市金融企业任职前埠外从事金融工作证明材料;
7.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申请人购房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税收免征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购建自用办公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按照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