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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 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 : 比例分配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服务协议范文2甲 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 方:
联系人:
传 真:
通讯地址:
为大力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落实《**省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高端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建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目标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促进会内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合作企业,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发挥乙方的专业优势,为促进会内的会员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顾问、咨询等专业服务,力争帮助辖区在本地区的经济、文化遗产或非文化遗产的保护、品牌的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 合作时间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甲方所在地“ ”所在地址办公室一间。
2、向促进会会员和企业推荐乙方为甲方“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支撑合作单位;
3、向乙方提供在促进会内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相关工作必要的支持;
(注: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4、要求乙方配合甲方为促进会会员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5、督促乙方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市场化专业服务。
6、在甲乙合作期间,甲方(促进会内企业)所有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甲方可推荐交由乙方进行办理申请。
7、严格为乙方的材料内容及双方合作事宜保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参与甲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进行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支持;
2、应甲方(促进会内)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提升等市场化专业服务;
3、组织优秀服务团队协助甲方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严格为甲方的材料内容及双方合作事宜保密。
四、支付推荐服务费用条款
1、 甲方推荐甲方(促进会内的会员或企业)在乙方申请商标、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版权、Q S、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咨询服务、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咨询服务、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资质咨询服务、环境评估报告表、环境评估报告书、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创新、高新。
2、乙方支付甲方推荐服务费
甲方(促进会内的会员或企业)在乙方办理各类知识产权的件数,以和乙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各类服务合同件数、及乙方所收甲方(促进会内的会员或企业)每一件服务费挂钩;
④本条所述的件数是甲方(促进会内的会员或企业)和乙方签订有知识产权各类服务合同,并且甲方(促进会内的会员或企业)已经支付乙方知识产权服务费用的,没有发生知识产权争议的此为壹件;
⑤若中途乙方和甲方(促进会内的会员或企业)因为知识产权服务产生纠纷,而且乙方已经支付甲方此件知识产权服务的推荐服务费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此件推荐服务费;
⑥推荐服务费结算时间为每季度结算一次;
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保密
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协作意向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等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保证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将所有的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否则,违
(2)合同签订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对甲方的服务, 则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后终止;如甲方单方面停止履行 合同,并自行和其它知识产权企业合作,给其推荐或提供给本 促进会内会员和企业资料的,视同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甲方 应该赔偿乙方的损失。
(3)对于本合同中出现的违约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
七、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文首所载日期生效。
2、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3、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服务协议范文3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编号:
鉴于乙方受雇于甲方,并在甲方取得相应报酬,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知识产权归属的有关事项,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双方确认,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期内,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信息等产生的如:教案、书籍、杂志、作品、发明创造以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使用这些教案、书籍、杂志、作品、发明创造以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经营或向第三者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
二、教案、书籍、杂志、作品、发明创造以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人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三、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与乙方的聘用期相同。但本协议约定甲方行使权利期限超过乙方聘用期的,依然有效。
四、乙方不得妨碍、阻止或干扰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协议使用、转让相关知识产权。
五、乙方保证在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无条件返还属于甲方及其甲方所属单位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文件、资料(包括:教材、书籍等)报告、企划方案、软盘、图纸及其复印件和拷贝,并保证不自行保留或交给非甲方指定人员及任何第三人,不论该项研究开发处于何种阶段。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违约。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1)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
(2)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3、侵害甲方权益的,同时承担侵权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甲方管理规定办理。甲方有权解释和修改管理规定,涉及乙方义务时,甲方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已经仔细审阅甲方管理规定和本协议内容,并了解本协议中的名词概念和内涵,知悉本协议签署后的法律后果。
篇2
团队建立时间 2002年
主营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管理咨询等全方位、立体化、一站式法律服务。
团队介绍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团队隶属超凡知识产权,超凡知识产权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超凡已成为中国领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一,在众多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中处于行业的最前沿。超凡已在北京、成都、杭州、深圳、重庆、广州、长沙、武汉、苏州、南京、天津等地设立了10余家独立机构。超凡旗下除了商标机构外,还包括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事务所(主要负责国内外专利及法律服务)、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国内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及法律咨询服务)。
超凡作为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单位、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等诸多组织的成员,被评选为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被北京清华科技园指定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千佳”事务所(WTR1000)、全国优秀商标组织,也是国内少数几家受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修改商标法座谈会的组织之一。2015年8月,超凡股份在新三板成功挂牌(股票代码:833183),成为中国知识产权行业上市第一股,在业界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Darjeerling”商标异议案及“苏菲麻莎SOPHIEMARCEAU”商标异议案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2014-2015优秀商标案例;
2.“锦竹”商标争议及行政诉讼案(2013年被评为十大商标事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银国窖”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本案入选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深圳大使箱包公司诉北京天意新商城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本案入选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舞东风”商标行政诉讼案、“WOWO”商标撤销复审案、“最粮液”商标行政诉讼案、“伟迪捷”商标侵权案等百余件国内商标、专利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案件;
3.五粮液集团韩国维权案、张裕集团制止“张裕”商标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恶意抢注案、纳爱斯集团制止“FAST CLIN LOI?A”商标在安哥拉的恶意抢注案等国际商标案件;
篇3
团队建立时间 1994年
主营业务领域
专利撰写、专利、专利咨询、专利诉讼、商标、著作权等
团队介绍
隆天一贯遵循“专业化”的作业标准,依靠“精细化”的作业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和高效的专利服务。隆天视质量管理为公司的生命线,设有专门的质检部,通过三级质检程序和准确、精细的制度化管理,以“制度”而不是人进行管理,特有的“客户表扬/抱怨机制”确保了高标准的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隆天拥有一支高素质、高学历、高水准的国际化专利团队,大部分人具有相关技术领域多年的研究开发经验和经验,其中不乏留美、留欧、留日博士,更有多名外籍雇员的加入。隆天中层以上骨干均服务隆天10年以上,高水平、稳定的专业团队确保了对客户服务的一致性和长期性。
隆天专利团队于1994年成立,是中国第七家被批准的、最早的涉外知识产权公司之一,也是一家成熟的、拥有国际声望的知识产权公司。我们专注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利服务,除目前业务总部设在北京外,现在香港、上海、深圳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在美国和日本设有代表处。公司现共有员工230余人。
凭借优良的专利服务,隆天被指定为首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北京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核心成员机构、北京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管理规范辅导指定机构等。隆天还是中国专利保护协会、FICPI中国和《中国发明与专利》副会长,是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是INTA、FICPI、AIPPI、LES等多家国际组织的会员单位,荣获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的2013/2014年度星级专利机构称号,2014年思博网评选出的Top 10专利事务所等诸多殊荣。同时自1998年至今常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隆天知识产权奖学金”,培养了众多知识产权法律人才。
隆天活跃于国内外知识产权舞台,人屡屡受邀在国内、国际交流中进行主持和演讲,在国际刊物上发表专题论文,了一批颇具影响力的案件,例如,ABB诉厦门华电专利侵权案中,作为被告人制定了变被动为主动的总体诉讼策略,最终迫使ABB公司与其客户达成全球和解。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的2013/2014年度星级专利机构
2014年思博网评选出的Top 10专利事务所
2012-2015年中国优秀商标机构
首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
中关村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篇4
团队建立时间 1994年
主营业务领域
康信知识产权服务团队提供全产业链、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专利业务、商标业务、法律业务、咨询业务、检索分析业务、版权业务、域名业务、知识产权交易业务以及培训业务等。
团队介绍
康信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即北京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94年,是一家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资格,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德国、美国、日本设有海外办事处。
康信公司现有成员390余名,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人、商标人和专业技术人员230余名。团队带头人是中国最早一批从事专利的专家,从业经历超过三十年,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作为专业服务团队,康信认真对待客户委托,所的多项案件获得中国专利奖,入选最高法、专利复审委十大案例。作为知识产权服务的桥梁,康信与海内外200余个国家的数千家企业和知识产权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致力于将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管理、运营经验引至国内,助力国内企业增加企业竞争力。自2010年起,康信案量逐年稳步上升,连续六年位居MIP PCT调研排名中国区前三甲。同时,康信注重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与学术水平,通过对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在国内外知识产权刊物中持续发表学术文章,参与行业权威出版物的编写,为行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提供了支持。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 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周砚女士的大力支持和全面指导下,康信出版了国内第一本系统介绍PCT体系的书籍――《PCT实战手册》,填补了国内在此方面的空白。
2. 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产业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信息网平台”项目的开发工作,同时完成了美国、印度、日本等各国《专利申请实务指引》的编写工作。
4.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下,先后完成了美国、欧洲、德国、巴西、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法国、南非、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知识产权环境概览》的编写工作。
篇5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1];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美元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①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2/3强。有专家指出,印度之所以能在20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100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
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 经济性
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 利益平衡性
“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2]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 复杂性
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 层次性
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3]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 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
篇6
团队建立时间 2010年12月16日
主营业务领域
1.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方面:Patsnap全球专利检索分析数据库(含全球首创的Landscape 3D专利地图分析系统和insights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报告系统)、Trademark 商标检索分析数据库、Innosnap 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Ranking区域专利管理与分析系统。
2.知识产权培训服务方面:智慧芽学院和IP-IQ系列培训课程。
3.知识产权分析咨询服务方面:专利地图分析报告,专利预警报告,专利侵权报告和行业发展报告等。
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
2015年度主营业务占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96%)、知识产权培训服务(0.5%)、 知识产权分析咨询服务(3.5%)。
1.近2年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业务数据:
2015年度全球53个国家超过3000家客户,实现全球销售收入超过1亿人民币;国内销售收入2600多万元;
2016年度全球销售收入超过1.7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区客户数量超过700家,销售收入超过4200万元人民币;
2.近2年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的业务数据:
智慧芽学院至2014年上线以来,目前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公益性IP在线教育平台之一。目前智慧芽学院覆盖国内超过十万IP人群,拥有超过5万的注册会员,覆盖包括企业管理决策层、律师(人)、研发工程师、专利工程师、学生、老师等人群;
智慧芽学院每月12场在线课程+线下沙龙活动,包括专利技巧类主题和垂直行业主题,平均每场活动超过100人左右参与;
智慧芽学院目前拥有超过300多名资深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讲师资源库,涵盖所、企业知识产权总监、国知局审查员等。
IP-IQ系列培训课程自2016年3月开班以来,已陆续推出专利工程师初级班、检索分析师初级班、化学/电学/机械领域专利人初级班等6套课程,覆盖10批共300多位学员。
3.近2年知识产权分析咨询服务的业务数据:
2015年度中国区服务于包括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内的超过20家客户,全年实现业务收入超过100万;
2016年度截止到9月底中国区服务于包括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内的超过30家客户,全年实现业务收入超过150万。
团队介绍
Patsnap于2007年成立于新加坡,一直以来公司集中精力不断创新,开展产品研发,致力于提供最人性化且高性价比的知识产权信息化产品及服务解决方案的公司。
依托于“专业、专注、 挑战、分享”的公司价值观,Patsnap迅速占有新加坡本土80%以上的行业市场份额,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合作了ideas2ip项目,为新加坡民众打造了一个鼓励发明创造意识和促进新技术交易的平台;与新加坡国立大学(NUS)合作了多项行业分析报告项目。同时,突破本土,Patsnap在北美、欧洲、澳洲等地迅速获得市场认可,赢得了包括美国宇航局、IBM公司、沃达丰公司、百事可乐、麻省理工大学、牛津大学等在内的全球约1500家创新研究主体的广泛认可。
2010年Patsnap进入中国市场,落户苏州工业园区,成立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目前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是Patsnap的中国分公司和亚太区研发中心。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2014年,智慧芽逐渐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A轮获得全球知名投资机构新加坡淡马锡集团和Accel-X 530万美金投资;2015年,智慧芽实现全球销售额超过1亿人民币,并迅速完成B轮融资,获得全球知名互联网投资机构美国Summit Partners和日本Global Brain总计1100万美金投资,当年在美国硅谷估值超过1亿美金;2016年,智慧芽全球销售收入超过1.7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区客户数量超过700家,销售收入超过4200万元人民币并成功完成由红衫资本领投、顺为资本跟投的C轮融资,领跑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截止2016年底,智慧芽在国内总人数已经超过350人,其中包括200多人的技术研发团队,1名海外引进科技领军人才,3名享受政府高层次津贴人才,10多位海外归国人才,5名专利人,7名PMP美国项目协会项目管理认证,还有多位来自百度、新浪、迅雷、微软等知名企业的技术中高层管理人才,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方便既有多名国知局前审查员,又有知名律所前高级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总监、企业专利工程师和拥有知识产权法律学位的高层次全方位专业人员;同时,智慧芽在北京和上海分公司、深圳办事处已拥有超过80人的市场销售团队,以北上广,江苏和浙江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国的市场营销网络。
智慧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知识产权信息化软件产品为业务核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和知识产权定制化解决方案为业务支撑的知识产权全产业链业务模式。其中知识产权信息化软件产品以Patsnap全球专利检索分析数据库(含全球首创的Landscape 3D专利地图分析系统、insights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报告系统)为核心产品覆盖全球52个国家超过3000家的客户;Innosnap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已经服务于包括百度、浪潮、中科院等一大批高端用户;Trademark商标检索系统作为全球首创可以以图搜图的免费商标检索系统,目前手机和PC端覆盖超过30万的用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包括智慧芽学院线上教育培训平台和IP-IQ知识产权系列培训课程等,智慧芽学院至2014年上线以来,目前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公益性IP在线教育平台之一,覆盖国内超过十万IP人群,拥有超过5万的注册会员,形成了一超过300多人,涵盖所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总监、国知局审查员等资深师资的讲师资源库 。咨询服务包括:专利地图分析报告,专利预警报告,专利侵权报告和行业发展报告等,服务了包括欧莱雅、海尔、中石化、曼胡默尔、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企事业单位。企业定制化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包括蒙牛、海康威视等企业的研发一体化知识产权信息化平台,上海市政府专利资助助手,高校技术交易平台和政府区域创新布局排行分析系统等。
Patsnap成立至今一直与新加坡国立大学、AUTM(北美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等机构开展合作,在专利交易、技术转移、专利运营、专利价值评估、专利分析等方面取得了行业领先的经验与成果。依托全球超过52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多家的企业客户和超过200家的高校客户,我们能够为国内外用户提供高水平的专利信息应用整体解决方案和专利信息检索、战略分析和预警、专利运营和交易等各种知识产权服务。
通过5年多的不懈努力,“智慧芽” 在中国市场逐步建立起品牌口碑,客户涵盖了法律、汽车、通信、电子、互联网、机械重工和生物制药等多个行业的600多家。其中包含众多大型跨国集团、国有和民营上市企业、律师事务所、机构、知名高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如:中国移动、蒙牛、中石化、京东方、金风科技、上汽集团、北京大学以及包括中科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中科院光机所、中国电子信息创新研究院等在内的多个国家级科研院所。
智慧芽的愿景:打造成从专利检索、分析、申请管理、到和推广的一站式全球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智慧芽的企业文化:用户第一、用数据说话、说到做到、拥抱变化、持续成长、自我批判。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2015年,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企业
2015年,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推荐服务机构
2015年,北京市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项目推荐服务机构
篇7
英国最大的专利与商标事务所Marks & Clerk日前宣布,它将与Blair & Co.法律事务所合伙,在Marks & Clerk品牌下向客户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服务。此举开创了英国知识产权领域独树一帜的合作服务方式。这两家律师事务所都是本领域的领军人物,携手之后将凸显联合品牌的强大实力和优势,能够向客户提供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这是英国首次实现专利商标事务所与一般的法律事务所的跨领域合作,并在同一品牌下向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此次合作一方面是由于客户希望能在一家事务所内得到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和欧洲的事务所在知识产权诉讼、证券组合管理及法律服务之间没有硬性区分,给英国的事务所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所致。
Blair & Co.法律事务所由马克。布莱尔于2000年创立,如今已经跻身全球一流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之列。最近该公司参与的案件包括代表捷克的布杰约维采布德瓦尔啤酒公司与百威啤酒生产商安豪泽-布施的商标官司,以及杜邦(EI dupont)与都彭(ST Dupont)的商标之诉。目前该事务所正在为生物工程医学免疫公司(MedImmune Inc)与英国生技公司(Celltech)诉讼。
篇8
咨询服务机构
1.客户关系管理处
2006年,作为英国知识产权局21世纪计划的一部分,英国知识产权局同意增加创新部(newCustomer and Innovation Support Services Directorate,CISS)。2007年4月新部门中设立了客户关系管理处(The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Unit,CRM),将原各个独立部门关于客户工作的单位整合在一起。成立客户关系管理处的目的在于:了解现有和潜在客户的需求,了解客户对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认识情况;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重要的是,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对工作加以改善。
2.中央咨询单位组
中央咨询单位组(central enquiry united,CEU)会回答关于知识产权的普遍性问题和关于英国知识产权局工作方面的问题。
3.检索咨询服务处
作为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商业机构,帮助企业和政府资助的机构作出知识产权决定。可提供专利数据检索服务和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服务。
咨询服务方式
英国知识产权局面向公众的咨询服务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普通邮件、公共开放、网站,英国知识产权局还会对公众进行法律普及和培训活动。其网站contact us版块公布了多种咨询方式。
咨询服务内容
英国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了详细的服务标准和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服务标准:态度和蔼友好,乐于助人;答复专业礼貌,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将会在10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80%的咨询电话会在20秒内接通。
要求答复内容清楚明了,有针对性,并一视同仁。
对反馈意见采取行动,解决问题,并确保它们不会再次发生。
1.电话咨询
回答关于知识产权的普遍性问题和关于英国知识产权局工作方面的问题。客户也可与中央咨询单位组联系,索要英国知识产权局其他形式的出版物,例如扩大打印版、录音带或盲文版本,中央咨询单位组会尽最大努力提供帮助。但中央咨询单位组不提供注册意见、侵权建议和检索建议。
中央咨询单位组不仅提供了普通电话服务,还提供了方便聋人使用的文字电话服务,网站页面的右侧有各种宣传电子书供客户下载,例如关于交通路线、为残障人士提供的便利设施的宣传等。以上问题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普通信件方式提出。
2.投诉与反馈
细分为“表扬与建议”、“投诉”、“以前的回馈记录”、“客户来访”4个版块,并且网站页面右端给出了相关链接,例如2009年公众满意度调查、客户服务标准和回馈的章程,章程中详细列出了服务标准和答复客户回馈的时限。同时在电子书的最后给出了主要部门的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
网站“关于我们一客户回馈”版块有相应的链接。
点击“表扬与建议”。可在线留下反馈意见,留下详细的联系方式和建议内容,进行提交。
点击“投诉”,进入投诉页面,客户可以阐述在与英国知识产权局交流过程中遇到的不满意的地方,并写明接待人员的工号。客户的投诉会在10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如果得到的回复仍不满意,客户可以向部门管理人员投诉,管理人员会及时处理客户的问题。如果客户仍不满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普通邮件的形式向局长投诉。接到客户的投诉,相关人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果相关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会及时向客户确定答复期限并解释延期原因。
点击“以前的回馈记录”,可以下载2006至2009年度(每季度1期)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所有回馈信息,包括客户的投诉和表扬,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对投诉情况的详细回复。
点击“客户来访”。英国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会拜访专利方面的客户,调查英国知识产权局的服务和工作是否得到客户的认同。工作人员会询问客户的建议,以期提高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和服务能力。如果客户希望工作人员与自己联系,可与专门负责“客户来访”的部门联系,其公布了联系地址。
3.网站咨询
登录英国知识产权局网站可以下载申请表格。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各类项目的审批和保护程序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细则,尽可能公开透明,按期发表季报、年报和计划。首页导航条有“patent”(专利)项,点击进入后,在中心位置有专利方面的简要介绍,包括:①什么是专利;②什么不能获得专利保护;③什么可以获得专利;④专利授权后的维护与管理;⑤如何申请专利。这5部分已基本涵盖专利申请中所遇到的一般问题。通过链接,申请人可以自行了解所需要的内容。更深入的内容可通过页面左侧的链接进入进行了解,对于专利信息、流程介绍、侵权纠纷均有涉及。
网站中还提供了多种知识产权介绍材料(PDF格式),可供免费下载,例如《专利申请指南》《专利基本情况》《专利初步读物》等电子书,语言简洁,通俗易懂,图文并茂,并且在每本书的第1页都给出了网站网址和咨询热线。
不同的版块都有多个介绍材料与之对应,可下载相应电子书。如果仍需要其他资料,则可通过网站链接在页面提供的选项中选择自己需要的知识产权材料并留下个人信息: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24小时之内可得到中央咨询单位组寄出的客户索要的材料。如有其他疑问,也可通过发邮件获得告知。
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底在其官方网站上推出了一项名为“知识产权健康测试”(IPHealthcheck)的免费在线服务,为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及商业化利用等方面的建议。该服务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引导用户完成一份在线问卷,即时根据
企业的反馈为其量身制定一份保密报告,帮助发明人及企业主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为其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及商业化利用等方面的建议,并指导企业如何将这些建议付诸实践,为企业在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领域提供支持,从而帮助企业牢牢把握开发自身知识产权的良好时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4.检索咨询服务
(1)免费检索方式
英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主要提供4种专利检索途径:Using esp@cenet、By patent number、By SPC number和By publication。UK-esp@cenet系统中的数据库除了包括esp@cenet系统中的Worldwide、EP和WIPO外,还包括AT、BE、GB等欧洲专利局(EPO)成员国的数据库。
数据库与《专利公报》的处于同步状态,每周进行及时更新。检索主页面右端还会显示最近录入的专利号码和公开日期。点击某专利文件可得到专利号码、文件类型(即公布文本或者公告授权文本)、公报卷期号、公布日期、在线查看、打包下载、欧洲专利局数据库版本查看等多种案卷信息和服务。
《专利公报》下载:可以打包下载最新一期的《专利公报》,并可下载2008年3月至今的所有《专利公报》,也可以选择公报卷期号进行在线查看,内容包括2006年10月至今的《专利公报》信息。
(2)付费检索方式
检索咨询服务处作为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商业机构帮助企业和政府资助的机构作出知识产权决定,可提供专利数据检索服务和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服务。
专利检索咨询业务可提供给客户一个保密性高、效率高并且高质量的服务。通常全面检索需要10个工作日。下面是对各检索项目的介绍。
①查新检索(patentability search)。检索发明是否具备专利前景,例如技术是否新的或者是否明显为现有技术。检索结果会对客户决定如何撰写专利申请书的权利要求提供帮助。
②专利实施自由度检索(freedom-to-operate patentsearch)。检索结果会帮助客户确定是否产品或方法的实施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③专利有效性检索(patent validity search)。提供一个全面的检索帮助客户确定一个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即专利三性判断)。
④基金评估检索(grant assessment search)。这是针对那些负责为研发资助项目提供资金的机构的一项订制服务。根据客户需要,提供该项目或任何拟议中的工作可能产生的专利创新水平的报告。这些信息可以协助客户确定该项目或某确定领域是否还有研究的必要。
⑤调解服务(mediation service)。在调解过程中提供认可的调解员和/或环境,使各方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一个快速的、有更好成本效益比的可替代诉讼的解决方式。
⑥其他服务(other services)。数据检索和过程服务虽然没有在上面列出,但根据需求也是可以提供的。这些服务的费用因其本身性质和问题的规模以及资源的需求量不同将有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将在评估工作开始之前与客户商定。
5.公共培训
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英国政府还划拨巨款用于执法行动,2007年专门成立了“反知识产权犯罪小组”。这是一个集合了政府、执法部门、企业等各方面代表的专家小组,目的是协调各方能力,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与此同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英国知识产权局意识日”活动以及举办各种论坛、研讨会、培训班等,为企业和大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和帮助。
咨询服务量及效率
英国知识产权局十分重视客户服务,每年进行客户服务标准的统计和公布,接纳来自公众的评价和建议,以期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英国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有相应链接公布每年的客户服务标准统计,供公众查阅。网站右侧有相应链接,公众可自由下载满意度调查表,在线填写并提交。
英国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特色
1.人性化设计
为残障人士提供相应的便利设施,例如,英国知识产权局设置便利设施,提供方便聋人使用的文字电话。人性化设计满足了不同客户的需求,让客户感受到工作人员服务的贴心与细致。
2.检索咨询服务全面及时
除提供英国本土的专利文献信息外还提供各国的数据库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文献量。提供在线查看与打包下载服务。
世界范围内的数据库检索与及时的更新,满足客户最大限度地了解本领域专利技术发展方向、自己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以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侵权纠纷之中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使专利权人能更快地了解到本专利的状态,使公众能及时查阅到专利信息,对专利技术产生兴趣,便能及时与专利权人沟通,间接地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和转让自己的专利获得经济效益提供了便利。
3.提供多种知识产权出版物,满足不同类型公众的需要
不仅提供《专利公报》,而且网站上有多种电子书格式的知识产权宣传读物供客户下载,拨打客户服务电话,还可以索要出版物的其他形式,例如扩大打印版、录音带或盲文版本。如果需要其他读物,也可以通过在线填写相应联系方式和要求,得到英国知识产权局免费寄出的公开出版物。
通俗易懂的各类出版物满足了不同类型客户的需要,客户可通过自行了解的方式对专利申请与保护有大致的了解,避免不必要的致电咨询。提供不同版本的出版物,同样满足了不同客户的需求,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了便利。
篇9
一、知识产权会计相关语义的研究
(一)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之间的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力人对通过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私人权利,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一次创造,永久受益,特别指那些不需投入成本但是可以组合重复使用的技术,这些技术普遍投入大,风险高,但是利润也高,在法律的角度上,知识产权最主要的特点有三个:(1)非物质。(2)专有性。(3)地域性。
在法律上,知识产权最注重的是权属和保障,站在会计的角度上,无形经济讲究的是经济效益,在符合会计资产定义的基础上,还必须有确定的成本和获取高额利润的可能性。如果单纯的从会计的角度比较知识产权和无形经济,虽然二者都属于无形商品,但是二者并不完全相同,知识产权的范围远远小于无形经济,知识产权必须能够让企业获利才属于无形资产。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知识产权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高科技企业超过3/5的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无形资产,也就意味着超过3/5的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企业想要获得知识产权,就必须做出相应投资,这也正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现。目前,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往往缺乏保护其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而仅仅注重实物产品的产销,这非常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例如家具企业,大多数的大中型家具企业内部拥有较为完整的会计部门,它们在遇到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内部的会计部门就可以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和策略方案,但是小微家具企业却不具备这种功能,它们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来构建自身的会计部门,通常只会设立个别的会计人员,以便在履行会计职责的同时,还能达到开支和降低成本的目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使得小微家具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会计核算问题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小微型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比如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等,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不仅具有高利润的特点,同时还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小微型企业处于市场的底层位置,其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很高。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由其引起的投资体现出来的,所以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过程中可以使用货币进行计量。
(三)会计核算知识产权的方法。目前,在会计科目分类当中,知识产权归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企业获取知识产权有两种渠道,除了自主研发以外还有就是收购,但是,不论是通过那种渠道获取的知识产权,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都不能反映出知识产权相应的会计信息,因为不论是自主研发还是收购,都需要支出成本才能获取知识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归入成本类科目更加准确。不仅如此,根据当前会计科目分类方法,难以将知识产权的成本和受益情况准确的反映出来。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细分,补充了入账和收益等会计信息,有利于对知识产权信息做报表。
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会计服务
(一)制定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规则。一般说来,大型企业会将其会计部门打造完整,这样在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时,其会计部门就可以针对该知识产权的会计信息,提供相应的策略,帮助企业解除纠纷。但是,要想打造出一个完整的会计部门,就必须要投入足够的资金,这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来说,是十分困难的,薄弱的经济实力使得其职能雇佣个别会计人员,来完成相关的任务,为了节省成本,部分小微型企业甚至将其会计事务交由相应的服务机构处理,这使得小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难以解决。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如今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日益普遍,如果单纯的依靠自能的能力,由于对于知识产权的会计核算能力薄弱,小微型企业要想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变得非常困难,所以必须取得外界的帮助。首先,小微型企业应制定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规则,通过相关服务机构的帮助完善自身的会计信息系统,从而弥补自身的不足之处。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会计观念指导。针对小微型企业的自身特点,在当前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普遍的大环境下,必须给予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会计观念指导,另外,还应指导会计服务机构加强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负责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观念指导,让其认识到会计核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促使企业将知识识产权会计信息保存下来,有利于服务机构处理企业相关事宜。对于会计服务机构,通过指导应该让其了解知识产权的运营模式,并将相关政策和律法烂熟于心,从而提高自身能力。
(三)相互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交流。会计服务机构的存在,主要是为小微企业提供会计方面的服务,会计服务机构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会计信息,可以帮助小微企业保护自身自身产权。与此同时,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会计服务机构会为小微企业提供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的大体走势,这能够帮助小微企业及时的完善其自身知识产权会计核算体系。
三、关于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保障
(一)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人员保障。知识会计服务的展开,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缺一不可,当然,还需要合格管理人员和会计师。知识产权对于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新鲜名词,由于小微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严重的制约了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让小微企业认识到其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指出知识产权问题与其自身产销活动形影相随,企业想要生存与发展,必须解决了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应该特别注重对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于知识产权的指导,务必让他们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与此同时,作为服务机构,会计服务部门必须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合格的人才,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法与传统会计知识并不相同。如果会计服务部门人员未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会计的相关政策与实际问题,那么在工作中就无法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带来利益,这将会使会计服务机构失去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信任,最终导致会计服务机构失去整个服务市场。
(二)知识产权会计服务形式的保障。由于经济实力薄弱使然,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会计服务时,必然格外注重投入成本以及取得的效果,所以,如果有一种高性价比的会计服务形式,必定可以有效的提高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例如,目前,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这个组织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该组织的出现不仅降低了小微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成本,而且促进了相互之间的交流。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的形成,对于当前身处于竟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的小微组织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扩大了其知识产权的利益,而且加速了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发展。
目前,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会计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难题,为了促进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必须针对其会计服务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帮助小微型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生存与发展。小微企业不仅要重视知识产权,更要在生产和经营整个过程中保护其自身知识产权,从而让其为企业带来利益。
篇10
电子商务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
下面,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二、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化。现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在电子商务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篇11
团队建立时间 1997年
主营业务领域
万慧达可根据客户的权利情况,为其量身打造不同方式、不同层面的综合服务。除了客户进行商标、专利、域名的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以及其他相关的基础申请外,万慧达还擅长为客户的复杂案件提供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能够综合各种法律手段运作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为客户提供综合维权服务;也可以提供商标稽核、驰名商标申报、专利侵权分析和规避设计、专利应急和预警等特色服务及其他延伸服务。
团队介绍
“万慧达知识产权”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它由位于北京总部的万慧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广州、宁波、苏州、泰州、天津、重庆、厦门、深圳、香港十地的分公司/办事处,位于上海、广州、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以及位于广州的专利办事处共同组成。万慧达在商标、专利、版权等各个知识产权分支领域均保持行业领先,在知识产权诉讼方面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的成员大都毕业于国内及欧美的知名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首席合伙人、知名知识产权人士白刚、商标法专家黄晖、资深知识产权人士任海燕,苏亮、资深专利人士李森、唐铁军、段晓玲,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苏和秦、,资深知识产权和公司法律事务人士姚、知识产权专家袁真富、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小组联康保罗、英国律师米彼得等等拥有丰富学识和行业影响力的顶级专家和外籍顾问聚集万慧达,在他们各自擅长的领域里,为公司的案件办理和理论研究提供指导。凭借专注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万慧达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成绩受到了国内主管机关、国内外媒体、客户及同行的高度评价。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LEGAL 500,中国知识产权业务第一梯队,高级合伙人白刚当选年度杰出个人,2012-2016 年
《知识产权管理》(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国区商标确权业务第一梯队,商标诉讼业务第一梯队,2011-2015 年;高级合伙人白刚、黄晖、任海燕当选为中国区“知识产权之星”
《世界商标评论》(World Trademark Review),中国区商标业务第一梯队,高级合伙人黄晖当选年度杰出个人,2011 -2015年
《智力资产管理》(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全球专利1000强,全球专利许可领域250强;中国区专利诉讼及交易铜奖,2015年
《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中国知识产权业务第一梯队,高级合伙人白刚、黄晖、任海燕当选年度杰出个人,2012-2013 年
《中国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年度卓越律所,2013-2015年
《亚洲知识产权》(Asia IP),中国区商标、专利确权及诉讼业务第一梯队,2012-2015年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中国区知识产权业务客户评选优胜奖,高级合伙人任海燕、李森获个人优胜奖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中国十佳成长律所,2015年
《中国法律与实践》(China Law & Practice),中国区知识产权类年度最佳律所,2015年
《亚洲法律评论》(Asialaw Profiles),中国区知识产权领域推荐律所,2015年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 Magazine),中国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2013年
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组织,2009-2015年
最新成功案例
法国赛博公司广东旗峰公司专利侵权并获得胜诉,该案被最高院收入2014年度50件典型案例。
赛博公司诉浙江两公司专利侵权获得一审胜诉,法院不仅认定被告侵权,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还责令两被告向赛博公司支付专利
临时保护期内的适当费用。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实现首次在民事程序中认定并保护“香槟”地理标志。
斯蒂尔公司使其链锯橙灰颜色组合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得到终审判决支持。这是中国首例对纯粹的颜色装潢进行司法保护的案例。
此外,还斯蒂尔公司使该橙灰颜色组合获得商标注册。
在望莎公司等诉莱雅公司及百度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莱雅公司作为被告获得有利判决。法院充分考量了域外市场与中国大陆市场文化和
地域的关联性、被告在域外市场的使用情况、上述使用对中国大陆市场造成的认知上的客观影响以及被控行为的具体特点,认定侵权不成立。
绝对有限公司他人的立体瓶形侵犯其平面瓶形商标并获得胜诉。
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驰名商标在最高院再审程序中成功维权。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行政诉讼,成功对抗他人的商标异议,使欧普公司已经注册并通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基础商标的商业
信誉延续保护到其在后的商标申请。
华素制药公司成功阻止他人在牙膏上注册和使用“华素”商标。
美国通用磨坊公司成功撤销他人三年不使用的“湾仔码头”商标。
篇12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的性质和服务对象
审议的性质:公共服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大经济活动时,有关部门和专家应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评价报告予以审查论证,从而为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合理的对策和建议。它的理论内核就在于强调公共协商与理性论辩,是审议民主理念在我国政府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活动属于公共服务。在现代社会中,专业的提供通常来自三个方面:公共服务、私人服务与社会服务。由公共组织机构使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提供的属于公共服务,由营利性的私人企业使用私人资源提供的属于私人服务,由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使用社会资源提供的属于社会服务。可见,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其所使用的权力与资源的性质。所以,现代社会中的公共服务就是指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众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它是一种能够满足公民直接需求的由国家介入的服务活动。公共服务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活动属于其中的经济公共服务,它是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政府决策、为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一种专业性咨询服务。
对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知识产权审议,是有机整合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政策的一项创新实践。建立这一机制可以发挥以下功效:其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通过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审查论证和跟踪监督,可以提高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其二,促进政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鉴于知识产权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审批部门所拥有的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可能难以满足正确决策的需要。在知识产权审议过程中,通过不同部门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集思广益,使政府部门对问题的本质有更加深入和完整的认识,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决策错误的风险。其三,培育知识产权文化。通过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评价,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使大家在真实、直接的知识产权参与和辩论协商中加强知识产权观念、掌握知识产权技巧、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从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
审议服务的对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的对象是重大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重大”程度如何界定,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一般而言,经济活动的“重大”程度,可以从“强度”和“背景”两个标准来判定。涉及国家财政资金的大量投入,达到一定的金额,可以反映出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但是,也应包括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金额起点,却对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活动。从国内已有的实践来看,界定重大经济活动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定性规定。例如,贵州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规定,“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数额巨大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属于重大经济活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灵活性大,覆盖面比较广;缺点是此类规定过于主观,由于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大随意性,操作性不强。其二,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定量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重大项目是指省财政资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规定起点金额,可以使重大经济活动得以量化、客观化,强化了可操作性;缺点是覆盖面有限,不能容纳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起点金额却具有重要公共利益价值的经济活动。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大经济活动的界定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概括式定义,即“重大经济活动,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由此明确其内涵和性质,强调知识产权审议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其次,在抽象概括定义的基础上,再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具体列举,并且在列举时可以采取定量规定与定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知识产权审议活动的开展需量力而行,突出重点。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同类型重大经济活动认定的标准不一样,对于涉及的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数额,不能一概适用同一金额标准。笔者仅尝试对重大经济活动类型化提供一个建议:第一类是设立较高起点金额的重大经济活动。此类经济活动,例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项目、重点引进项目、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知识产权可能是其构成要素,只有数额较大时才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审议。第二类是设较低起点金额的重大经济活动。此类活动,例如重大科研项目,核心技术转让项目、重点装备进口等,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成败,故不宜设过高的起点金额。第三类是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经济活动。此类情形不设起点金额的限制,由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审议,由此也可以为以后扩大知识产权审议范围预留空间。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审议活动,不仅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公共政策建议,也可以为企业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考虑到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逐步成为经济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价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没有在列举范围之内的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同样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议活动。
审议服务主体和服务内容
审议服务主体:组成成员多元化。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及现代化的推进,“公共行政”的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西方“福利国家”神话的破灭及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败”论,已从现实和理论层面揭示了政府不是万能的。在公共服务领域,应当让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职能。作为审议服务的主体,审议机构的组成成员应当多元化,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应包括法律、技术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这不仅可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对经济、社会的整合能力和监管能力,还可以深化公民的参与型行政理念,从而确保审议活动能提供独立、专业、高效的咨询服务。
鉴于知识产权审议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重要领域,为了保障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应整合知识产权、经济、贸易、科技、投资管理等领域的公共资源,建立一个跨部门的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与此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审议主要涉及的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因此建议以各级政府的名义设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审议委员会主任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组成成员应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审议委员会与其他机关没有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可以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的干涉独立开展审议活动。此外,该机构本身具有协调优势,在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经济活动时,可以解决单一主体难以解决的综合性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优化审议服务的主体不仅要从组织设置上着手,而且要有一支高素质、强能力的审议队伍。为培养一批专家学者及科研人员成为知识产权审议的骨干,应组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专家库。专家库组成成员应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只有不断提高审议队伍的素质,才能确保所提供的审议服务具有权威性、独立性,才能推进审议活动向专门化方向发展。
审议服务内容: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审议的内容是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活动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状况、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内容。如果不审议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状况,那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很可能会存在没有被合法授权、已超过有效保护期、权属不明或者是与核心技术无关的专利等诸多问题,由此将直接影响到重大经济活动的成败。因此,必须对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预防或减轻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并编制知识产权评价报告书。在实际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价指导意见,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评价准则体系,以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价的管理和规范。
审议服务程序及监督
审议服务程序:具有任意性。知识产权审议程序,就是采用怎样的方式和机制协调申报单位、审批部门和知识产权审议部门的关系,使知识产权审议得以有效推进。从国内已有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项目申请单位承担知识产权评价义务,项目审批单位承担必要的审核义务。例如,武汉市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将评价报告与其他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承担知识产权审查具体工作。贵州省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责成申请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认为重大、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向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申请审查。其二,项目申请单位承担知识产权评价义务,项目审批单位不承担审核义务。例如,济南市规定,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前期审查,向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知识产权审查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到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为了设置一个科学、规范的审议程序,笔者建议,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审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分工合作、数据共享、信息保密原则,以指导审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评价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审议部门进行审议时,应当分工协作、集体研究、科学分析,实事求是地对重大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审查和论证;重大经济活动审批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知识产权审议所需的数据资料实行共享;参与知识产权审议的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当保守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的秘密信息。
篇13
随着人们档案意识的增强和对档案认识的不断深化.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档案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档案管理单位根据档案价值实现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组织公开未列入保密与豁免公开范围的档案文件信息内容,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供给有关组织及个人,满足其合法利用需求的社会化服务政策与措施。[1](P3OO)在开放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从2O世纪80年代初起。逐步申请加入了国际各种知识产权条约,并且陆续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发明权和专利权,也考虑到了信息传播和知识产品用户的利益。
一、档案传统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复制。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和技术条件的改善,制发复制本已成为档案部门特别是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日趋发展的方式。档案复制根据利用单位的不同需要,分为副本和摘录两种。副本反映档案原件的所有组成部分,而摘录只选取文件某些部分。复制的方法大体可分为:手抄、打字、印刷以及摄影、复印等。哪由于复制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复印机的普及。相关著作权受到了冲击。严重侵害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财产权利中使用权范畴,它是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J根据我国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复制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向复印者收取费用.有的国家实行所谓“一揽子复印合同制”。即版税征收机构与复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复印版税”,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录制设备征税制”,即由复印机和复印纸的生产厂家预收复印版税,然后再转给版税征收组织。1310~o-’35)我国虽然没有特别制定相关制度。但在《著作权法》中还是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以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均强调,在行使复制权时,必须事前征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二)编研。档案馆(室)的编研工作是以馆(室)藏档案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会利用档案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辑史料,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参加编史修志。撰写专门著述。r】(删’档案利用服务提供的编研材料.要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摘选的档案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按照一定的体例撰写。那么。在编选某些特定主题的档案资料汇集成册提供给用户、出版信息刊物、定题检索等服务中都可能涉及到编辑权问题。编辑权是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重要的使用权之一。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编辑和许可他人编辑其作品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在编研之前,必须识别清楚相关档案材料是否为著作权的客体,如果是则要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编辑权。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的复杂性,如由非著作权信息资料编辑成的作品或由有著作权和非著作权信息资料混合编辑而成的作品,如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参考。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倡议书》中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信息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不窃取占据别人的劳动成果。”由于科技档案中有不少是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也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因此,在提供参考利用服务时,千万不能忽略提供他们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信息。同时。在服务前还必须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切忌在服务中将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视为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甚至作为顾问方或中介方自己的成果提供转让。
各科技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参考利用时,主要是提供科技成果表面信息,一般不涉及科技成果核心内容,除非经过著作权人或成果完成单位允许。档案馆才可以提供利用。若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到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出示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档案馆工作人员应依据出示的证明,才能为其提供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注意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赋予产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专利、发明等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为社会服务。这在《专利法》中规定尤为明显,为促进专利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还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无疑会大大促进成果的推广。
二、档案现代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档案现代化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
档案馆将传统档案数字化是为了更多用户能够更便利地获得需要的档案信息.这样,利用者能充分利用相关的数据库,甚至不必亲自去档案馆,也能通过网络在线查阅和复制,数字化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提出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首先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方可实施。否则会构成侵权。
(二)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近年来。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较快,普遍采用《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数据库保护,具体地说,数据库被作为一种编辑作品加以保护,版权归数据库制作者,主要注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也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并规定汇编作品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化。当今时代,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自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但是,档案网络化在方便了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1996年12月WTO的新条约(WTO版权条约》众赋予了版权人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条款也涉及到了网络问题;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提到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面对这些传统和现代化的档案服务,不难发现.我们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而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需要档案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目前出台的、
(二)完善技术支持。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有效地将广域网络与内部网络隔离开来,防止外部人员对内部网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CA认证技术(用户可以向版本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数字水印技术(只能在屏幕上阅读)、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