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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依法行政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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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依法行政

篇1

(一)加强法制知识宣传培训。年初,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内容在机关学习计划中加以明确,且全部得到切实执行。本年度,先后派员参加了省档案局和省法制办举办的“全省档案执法资格认证培训班”和市法制办主办的“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培训班”,并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公务员文档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班”安排相关法制课程对学员进行宣传培训。同时,我们加强网络信息宣传工作,及时报送公开文件的同时,利用市档案局门户网站宣传档案工作,宣传档案法治信息,截止目前,我局门户网站共计收发各类信息300余条,通过强化宣教,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素养和档案法制的社会认知。

(二)做好信息公开,提升服务水平。档案工作重在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服务,信息公开是做好档案信息利用服务的前提。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市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查询窗口之一,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我局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目前主要有现场查询、来信查询和电话查询等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1月底,全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共接待利用近万人次,利用档案近3万余卷(件)次,各类专业档案,如移民档案、婚登档案、林权改制档案等在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依法开展了档案执法年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职能,规范各单位档案工作,我局坚持每年度开展档案执法年检。今年的年检工作于四季度进行,主要检查对象是市社会管理成员单位,同时也抽取了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各单位档案工作存在问题和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通过年检,既进一步摸清了市直各单位档案工作情况,也有力促进了各单位依法治档意识的提高。

(四)监督指导工作。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赋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也是我们提供服务、宣传档案法制的重要途径。本年度,我们共对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中储粮直属库等几十家机关单位上门进行了业务工作指导,宣传档案法治理念,促进各单位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同时继续做好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升级工作,截止12月,全市达到省级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共计56个,其级单位3个,一级单位25个,二级28个。

(五)依法行政工作创新。本年度,我局在规范决策行为上进行了有益探索。档案征集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本年度,为了使档案征集行为更加规范权威,我局建立了专家鉴定制度,成立了“档案征集鉴定专家委员会”,先后两次对所征集到的相关珍贵档案进行了评审鉴定,使档案征集工作真正做到了过程公开、程序完善、决策科学,提高了规范决策行为的全面性。同时,在市局的指导下,裕安区本年度还完成了“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区”创建。在创建过程中,区人大等法制监督机构全程监督,督促理顺档案工作体系和法治体系,取得了整区档案法治体系建设和工作推进的巨大进步。

三、工作打算

篇2

档案局根据年初制定的《区档案局2013年工作计划》,定时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上半年,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召开两次全局成员会议,对法治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部署。在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的同时,认真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各科室在加强对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学习,并能认真做好学法笔记。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目标,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大大激发了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促进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搞好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介质积极面向社会进行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档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今年上半年,我局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科室积极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简化程序,完善流程,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受理、审查、告知和行政公开、服务承诺、限期办理等制度,大大方便了群众,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完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持证上岗,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罚没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人员定岗,加大监督力度,明确责任,规范化管理。

积极实施政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局领导十分重视政务公开工作,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将我局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和工作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目前,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认真清理执法依据,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组织开展了“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活动,根据执法职责分工,对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反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归纳,极大地改善执法行为,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为更加规范。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同时,还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岗位的配置特点,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人员,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一是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送区法制办审核,按区法制办的建议和意见办理。二是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坚持与党的政策紧密结合,做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三是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草案,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篇3

去年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档案局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动全市档案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主要体现为“四个更加”:

(一)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更加扎实。各级档案部门紧紧围绕政府工作大局,扎实做好档案监督管理工作,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稳步推进,社区建档工作全面完成,积极引导家庭建档,民生档案工作有新突破;档案馆晋级工作扎实推进,清城区、佛冈县已完成档案馆晋级任务;积极开展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全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进程加快;以《档案法》颁布二十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大大提高,档案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为全市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馆藏档案资源更加丰富。各级档案馆大力开展重点档案、特色档案、历史资料的接收进馆工作,进一步丰富了馆藏档案。尤其是市档案馆不断加大资源建设力度,举行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人档案”、《*广播电视周报》等的接收进馆仪式,实现了档案资源建设的新突破。这种接受仪式有特色、有创新,既丰富了馆藏,又扩大了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收到了良好成效。据统计,*年,全市各级档案馆共接收各类档案26488卷(册)。

(三)档案公共服务领域更加宽广。全市各级档案馆积极探索拓展公共服务功能的新方式,用活用好馆藏档案资源,满足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档案资料信息的需求。去年底,“*市档案信息网”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市档案馆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迈开了新步伐。为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市档案馆还建立了多媒体档案信息库和名人口述档案库,为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创建了一个新平台。此外,我市各级档案馆在走向公共型、开放型档案馆方面有了新开端,佛冈县、清城区档案馆建立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档案馆与*职业技术学院共建了社会实践实训基地。

(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成效更加突出。各级档案部门按照档案工作面向社会、服务中心的原则,除做好安全保管外,更加注重有效利用,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去年,各级档案部门编写了一批有参考价值的编研材料,举办了一批有一定质量的档案图片展览。同时,加快馆藏档案数字化、机读目录中心建设,为推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档案工作者艰苦奋斗,团结拼搏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档案系统干部职工兢兢业业、默默奉献的精神风貌。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向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表示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市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馆舍和档案保护设施设备还相对落后;二是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三是档案事业经费不到位。对于这些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积极探索破解档案工作发展难题的思路和对策,切实找准档案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为我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档案馆晋级工作任务

档案馆拥有丰富的档案文化资源,是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管好用好档案资料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因此,推动档案馆升级、提高档案馆档案保管和档案开发利用水平刻不容缓。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省档案局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各级档案馆开展晋级活动,要求*市档案馆、英德档案馆、连州档案馆、清新档案馆、连山档案馆、连南档案馆、阳山档案馆年内晋升为省一级馆。同时,按照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清城区档案馆要力争两年内晋升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档案馆晋级工作标准高、要求严,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做到全力以赴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晋级任务。

(一)要加强领导抓投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档案事业是社会各项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保存历史、服务现实、着眼未来的崇高事业,尽快把档案馆晋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千方百计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全市档案馆晋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功能建设和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努力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对达不到档案保管条件和危及档案安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要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从目前我市的情况看,除市档案馆、英德市、清新县、佛冈县档案保护专项经费基本得到保障外,其余各县(市、区)均有不同程度的缺口资金,尤其是连州市、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缺口资金较大。希望各级政府要将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省局规定的每卷2元以上的档案保护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做到未达2元的要补足,达到2元的要纳入财政预算。档案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查准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有力措施,切实改进工作。同时,要大力争取分管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要埋头苦干抓落实。各级档案局(馆)班子要围绕档案馆晋级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负起责任,团结带领档案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发扬档案工作者脚踏实地、甘当幕后、勇于奉献的精神,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按期按质完成晋级任务。当前,尤其要尽快制订可行性高、操作性强的晋级工作实施方案,迅速展开晋级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与配合,凝聚合力,确保晋级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创新措施抓服务。各级档案馆要在不断拓展为社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既要重视传统载体、传统领域档案资源的建设,又要重视新型载体、新兴领域档案资源的建设;既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手段搞好档案工作的硬件建设,又要加快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档案工作与时俱进,满足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档案资料信息需求。要重点做好民生档案、声像档案、口述档案的指导和接收进馆工作,紧扣社会热点问题,充分挖掘馆藏档案的价值,积极拓展档案馆社会服务功能。要通过举办档案展览等形式,努力创造更多的服务方式,提供更多的档案文化产品,提供更优质的档案服务,为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贡献力量。

篇4

行政执法案卷完整、规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无拖延,推诿等不作为现象;积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耐心妥善处理群众问题,无激发矛盾和引发上访现象;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裁决,行政行为无违法情况;

二、信息公开

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机构、职责、人员;将信息公开纳入年度计划,并且经费有保障;积极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培训学习;按规定编制《指南》、《目录》;建立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定期报送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网站各类信息,利用自设的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按照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更新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公布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电话(信箱),一年来没有接到举报、投诉;严格执行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听证。

三、政府信息直通车

成立政府信息直通车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机构、人员、职责;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将政府直通车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经费有保障,定期分析研究信息直通车;定期对政府直通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按要求配备了联络员,并实行ab角制,联络员保持在位,保持通信畅通并按首问责任制开展工作;县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四项制度”、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直通车手册》等规定培训联络员,联络员熟悉本单位工作,能全面的就来电人咨询的内容进行解答服务,群众对服务结果100满意;将政府信息直通车工作与政务服务工作相结合,按时报送直通车工作的相关材料。

篇5

【原刊页号】16~18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1

【 标 题】依法行政与档案服务机制创新

【 作 者】吴雁平

【作者简介】吴雁平 开封市档案局

【内容提要】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在提供服务的主体、接收现行文件进馆的时限、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提供观行文件服务的受权等问题上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冲突。因此,应当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地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摘 要 题】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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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档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档案业务指导来实现的。不可否认,指令性的业务指导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那时,虽然称之为“业务指导”,但这种“指导”带有指令性,这种指令性具有行政强制性,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档案工作和业务建设主要是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业务指导强制执行的。这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独有的特征,而是计划经济时代,一切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渐渐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对于这种变化,应该说档案部门还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的初期,就制定颁布了《档案法》,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转变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由业务指导一个部门分为业务指导和法规两个部门。但是,受传统思维和习惯的影响,这种转变基本上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档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档案行政权力和档案行政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因此,正确理解和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职能尤为重要。对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档案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对这些职能可归纳为两种行政行为: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对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来说,“监督”指的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指的是档案行政指导,而不是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档案法规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这里的“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能。这种职能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它的实施是多样的,常用的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等,其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最重要的档案行政行为之一。但它不属于行政执法,而属于行政监督。这里的“指导”则仍是行政指导,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档案法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下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能。

档案法规还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具体的行政职能,如,对出卖、转让、赠送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等,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行政职能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3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有限的,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是有边界的,超出这个范围就有违法之嫌。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就是《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范围,《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档案范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档案法定定义,不同于档案的学理定义,它比档案的学理定义的范围要小。二是如何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那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具有规章性质的办法与标准,明确这类档案的具体范围。如,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国家档案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具体划定本地区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如,《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等。

由于档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只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才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围。这个范围说明不是所有的产生档案的领域和这些领域产生的所有档案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使职能的前提,这个前提必须清楚。对超出这个范围而行使的档案行政行为要慎重,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辨析

4.1档案业务指导职能辨析。档案业务指导职能是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管理模式的产物,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档案依法行政职能。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已经寿终正寝,尤其是在档案法规已经明确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就不再是合法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还要坚持行使这种职能,就有违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基本上包含了档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职能,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和执法等职能。依法行政下的档案业务指导实际是行政指导,其内涵缩小职能弱化,档案行政指导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指导主要是业务上的辅导、咨询和政策的阐释,对被指导单位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被指导单位没有义务必须服从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服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盛行,尤其是对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执法的含义的理解上。档案业务指导依旧是指令性业务指导的含义,要说有变化只是把执法的内容分了出来,而执法却被理解为单纯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错误的观念与认识。有档案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平行说、[2]档案执法是业务指导保障说、[3]档案业务指导是档案执法基础说,[4]硬是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这两个不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问题、不是同一性质的管理模式问题拉到一起。在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业务指导保障的思想驱使下,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沦为保障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实施的辅助手段,使档案行政执法失去了本来面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从《档案法》颁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实行行政职能的转变。

4.2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辨析。转变职能,就是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学的说法,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行政执法,就是档案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强制性行政行为。而档案界一般认为的档案行政执法,则仅指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此认识显然有误。

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档案行政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产生档案行政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档案行政管理监督与指导职能的辨析。《档案法》中规定的“监督”和“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职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解决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解决“面”上档案工作最基本的问题,是最低要求。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对于会不会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提供多种档案管理方法供其选择而不能强制实行。档案行业标准基本上都是推荐性标准,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就是推荐性标准。对于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实际是解决“点”上的问题,通过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办法来实现,起示范引导作用,是最高的发展方向。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实行。

4.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职能转变,也没有厘清职能,造成履行职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现象。表现为:其一,对于民生、专门、民营企业、农村等档案工作,一方面,在档案业务指导管理模式下,对做好这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对这些档案工作,国家、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据对《法律图书馆》()的不完全统计,从《档案法》颁布至今,国家档案局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6部,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合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专门档案范畴的。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监管的内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通过自己或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的方式来督促做好这些档案工作,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这种行政执法检查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并促进其依法行政的实施。但是,这方面也几乎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几乎是空白。如果说,“局馆合一”的体制是造成对同级档案馆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对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就没有理由了。面对如此多的空白,颇值得深思。

5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划分的思考

要实现依法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调整、厘清、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上。

篇7

1.突出重点,体现社会服务性。应关注社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档案立法。如近年来,伴随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转制、并轨。在企业转制并轨过程中,由于对档案工作的重视不够,造成企业职工档案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这一问题已日显突出。由于没有档案,企业职工在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时就失去了原始凭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和保障。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台相关的规定,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

2.着眼未来,体现时代性和前瞻性。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大量产生,如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加强电子档案的管理是一个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如数码照相技术的飞速发展,数码照片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大量形成。如何对数码照片加以规范和科学管理,也是档案行政部门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

3.增强档案立法的计划性。档案立法应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计划性和科学性,这是提高档案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4.提高档案立法的层次。作为地方档案立法工作一般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档案法规、地方人民政府最高行政长官以政府令形式签发的档案政府规章、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独立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档案规范性文件等三个层次。由于档案立法层次不同,其发生的效力也不同,层次越高,其效力越大。

5.提高档案立法的针对性。档案立法要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档案工作新领域不断拓展的需求,使档案立法能及时指导和规范不断发展的档案工作实践。如2002年至2004年,沈阳市档案局在全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档案进家庭”活动。为了规范和指导家庭建档工作,沈阳市档案局适时出台了《沈阳市家庭档案管理规范》。

6.建立和完善档案立法工作定期清理制度。档案法规、规章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又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努力做到立法进程与档案事业发展进程相适应,确保档案法制的统一。

二、加强和改善档案执法,确保档案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档案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也是档案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1.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理念。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作为执法的实施部门和实施者,其法制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档案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理念,依法履行《档案法》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职权法定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行为规范。

2.完善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行政处罚的相关制度。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是档案行政合法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要件之一。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档案行政执法合法进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发统一的档案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及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使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有章可循,提高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强化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档案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转变观念,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向依靠法律管理的转变,切实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力度,以执法检查促进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各单位档案工作的改进和加强。在档案执法检查中,要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把业务指导工作中的难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同时要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给业务指导部门,进一步增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针对性。

4.加大档案行政处罚的力度,严肃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权是《档案法》赋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权,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档案违法行为,使档案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

5.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最终要靠人去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决定着档案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建设一支懂法、善于执法、敢于执法的高素质的档案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三、开展档案普法宣传,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档案普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努力构建以领导干部为核心、社会公民为基础、执法人员为重点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的宣传教育体系。

1.将档案普法宣传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计划中。目前,正处于制定“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计划时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努力争取,力争将档案普法宣传计划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总体规划中,增强档案普法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

2.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档案普法宣传。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媒,其受众面广、传播范围大。档案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扩大档案普法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

3.拓展新渠道,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互联网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大众传媒,档案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生动活泼、图文并茂、传递迅速、宣传面广等特点,积极开展档案普法宣传,把档案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4.根据社会不同层面,提高档案普法宣传的针对性。根据社会不同群体开展形式各异的档案普法宣传活动,不仅针对性强,而且效果好。

四、完善档案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真正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的权责统一机制。

1.强化档案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全面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对于监督档案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防止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越权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档案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完善考核体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增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水平,努力推进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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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有效的方法来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当社会的档案意识还达不到应有的程度时,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强化人们的档案意识,使之成为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的自觉行动。经过多年档案工作的实践,我认为档案工作检查可以说是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因为档案检查标准和条件可以根据本地区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适用于每个单位档案工作状况。档案检查可以触及到所属区域内各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又强调档

案的基础业务建设和档案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这样做档案工作不仅可以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将其纳入机关的议事日程,而且档案也在各项工作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丰台区档案局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就坚持对全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合格验收,即年初将档案工作的诸多要求制定出检查标准和条件,每

年六月底之后对照标准对各单位逐条逐项检查,检查前加强监督指导,检查时严格要求,检查后有问题的单位认真整改,检查结果向全区通报,档案工作在全区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档案工作管理水

平相应得到提高。经过十几年的不断修改和改善,现在检查标准已经接近北京市二级标准,并纳入了一部分市一级标准的内容,侧重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开发利用。

档案工作检查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诸多方法和手段中,有明显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引起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

现阶段,有些机关的档案意识相对薄弱,仅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去做工作,还不能引起一些机关和部门领导的重视,而做为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替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由档案局组织检查验

收,必定会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随之会安排一定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档案工作,必然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

二、有利于档案的综合管理,推动档案基础业务水平提高。

档案目标管理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但是在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难免出现盲目追求升级单位数量,不顾升级质量等问题,从而达不到实际意义上的综合管理,某些单位档案工作中仍有

死角。而档案工作检查对文书、专门、科技、声像、实物档案的立卷归档情况一并检查,绝不留死角,改变了以往档案室只保存文书档案而不管其它档案的状况。由于每年检查,不会形成积存文件,不

搞突击,也保证了档案案卷质量。机关的会议档案、专业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以及实物档案得到了综合管理或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门类增加了改变了室藏结构,提高

了档案的综合管理程度。而且检查有利于发现立卷归档案卷中的质量问题,便于及时纠正,对于提高档案基础业务水平十分有益,也保证了档案馆档案来源的质量。同时也可以避免因盲目追求升级数量

而忽视或影响档案案卷质量的问题。

三、变消极等待指导为主动请求监督指导。

在社会档案意识仍相对薄弱的现在,一些单位对档案工作还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档案人员兼职较多,哪个部门的工作抓得紧,就给哪个部门干,档案部门不主动有些单位就从来也不与档案局联系,甚

至立卷归档工作也不能按时完成。进行档案检查无疑会使这种状态得到改变。丰台区档案局在进行了十年档案检查之后,现在各立档单位不仅档案意识提高了,而且主动请区档案局进行监督指导,发现

问题请档案局帮助解决,一改以往消极等待的状况,档案工作出现了一种新的局面。

四、标准适合,使行政区域内各单位档案工作平衡发展。

近年来,全国大部分省、市进行档案目标管理考核,有力地推动了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但是,档案目标管理是在各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的,一些单位只满足于完成每年的立卷归档工作,或受某

些硬件及其它一些客观条件的影响,根本就不申请升级,这样就有可能成为档案部门触及不到的死角单位,使一个地区各单位之间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进行档案检查则不同,所属区域内各单位都要参

加检查,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必须完成检查要求的各项内容,而且检查验收标准也可以纳入档案管理体系、制度建设、基础业务建设、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等内容,同样可以达到目标管理

考核的主要要求,即使档案保管条件相对较差的单位,也可以保证档案软件建设水平,从而保证一个地区档案工作能够平衡发展。坚持档案检查,还会使各单位由被动应付检查变为主动自觉地开展档案

工作,而且对于防止升级单位档案工作滑坡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五、促进档案开发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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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县档案局法制科电话通知所辖各乡镇,为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度汛,县档案局法制科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乡镇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镇综合档案室库房存在漏雨现象,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这两个乡镇在15天内改善库房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档案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是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并加盖了某县档案局的公章。存在问题:某县档案局法制科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案例评析: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定,是重要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虽然具体履行着行政机关的职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但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内设机构自己的名义擅自作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盖的是档案局的公章,但其电话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均是法制科,应视为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制科是档案局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具有对外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职权,也不具有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县档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执法文书。

2行政执法人员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案例描述:河南省某县档案局、馆合署办公,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履行全县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和全县档案的安全保管双重职能。局馆共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拥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每年例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该县档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带队,另外调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每组两人)的形式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存在问题: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监督检查组合法吗?案例评析: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履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上述行政法学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看,行政执法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当严令禁止。本案例中,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虽然符合每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是,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行政执法培训,也没有取得《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该省《通告》的规定,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权在其辖区内从事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县档案局由甲、乙、丙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3档案行政相对人适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例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人民银行某县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该支行不移交档案的理由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特殊行业,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保密性强,按照上级规定,其档案不移交当地档案馆。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该支行提供不移交档案的上级行文件规定。该支行提供不出具体文件。监督检查人员合议后认为:该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支行的文书档案属于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应当依法按时移交。责令该支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据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道:人民银行××县支行档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点,我局对贵档案室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贵档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案卷情况见《清查档案清单》),此行为违反了《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责令贵档案室在一个月内(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附件《清查档案清单》中的档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档案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请示其上级行郑州分行和济南中心行后,按时移交了应移交的档案。存在问题:某县支行档案室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吗?

案例评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行政法律设定条件的行政关系主体,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平衡的法律关系。只有当行政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的“那个”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针对的“那个”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法律关系才能实现相对的稳定。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而存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如果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谓“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针对的当事人,则这个行政法律关系就可能立即崩溃。换句话说,就是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找错了对象,虽然也在行政主体与错误的对象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却是无法保证的。如果行政执法中张冠李戴,就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认定不合法律规定,意味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基础上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其档案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相对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某县档案局,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是人行某县支行,而不是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作为该行的内设职能机构,可以代表该行行使其一定的职能活动,但不具有机构法人地位,不能成为某县档案局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其职能活动当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具备机构法人资格的人行某县支行承担。案例中,某县档案局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属于张冠李戴,认定事实不清的违法行为。

4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到所辖乡镇监督检查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张某、刘某来到C镇时,负责C镇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镇党委办公室主任吴某接待了他们。执法人员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寒暄后,吴某向张某、刘某介绍了该镇2008年文件归档的大致情况。随后,吴某陪同张某、刘某对该镇档案室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文件归档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张某、刘某向吴某和档案员通报了现场检查情况,要求将缺少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存在问题: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的管辖、过程、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的总称。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达到消除对立情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无疑是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行政法学原理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执法公开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五是听证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时效制度;八是说明理由制度;九是调查取证制度;十是行政执法文书制度。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程序违法,承担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违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法学原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也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以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中,虽然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现,就会造成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程序违法,使档案局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该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没有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将C镇文件归档不齐全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也是一种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

5行政执法文书方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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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档案行政执法自身特点的要求。法律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永远是滞后的。档案行政执法的社会性、渗透性、富于变化性的特点决定了档案行政机关必须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根据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选择达到执法目的的方式与幅度,因地制宜地处理档案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

三是行政违法行为自身特点的要求。社会危害性是确立行政处罚的核心。由于每一个违法者的个人情况、动机、目的以及所造成损害程度的不同,要结合每一个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处罚与其个人情况相适应,达到处罚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而档案法律法规的立法是以“假定”为前提,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每一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只能由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这就要求给予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1.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合法行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法院对“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达到或是显失公正程度时,尽管罚款数额在《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规定的幅度之内,但这种行为已经是违法行为了。而按照比例原则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则能给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以有效的指导,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避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或是作出显失公正的处罚决定。

2.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合理行政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明确规定,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根据档案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制定处罚额度,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是推进档案系统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3.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防治腐败的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制定并公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标准,让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好地监督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促进档案系统公正执法,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档案局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做法

第一步,梳理涉及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辽宁省档案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经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设定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对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了规范,《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既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也没有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具体规定。因此,我们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以《档案法》为主,处罚幅度参考《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

第二步,归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档案局归纳出可以对以下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4.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5.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6.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等。

第三步,制定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标准。省档案局本着严谨、严肃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制定了《辽宁省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将每项违法行为分为三个或四个违法行为阶次,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对于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发生下列行为的,根据《档案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省档案局按照比例原则,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对罚款额度进行了细化: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但无主观故意,且损毁档案的数量少,可以修复,后果轻微的”,免予经济处罚;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非常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且丢失档案数量少、影响小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且丢失档案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影响极大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无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免予经济处罚;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非常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情节轻,没有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情节恶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对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档案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省档案局按照比例原则,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对罚款额度进行了细化: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情节较轻的”,免予经济处罚;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情节非常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情节较轻的”,免予经济处罚;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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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到科、责任到人,这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依法行政也就有了明确的方向。谁违反了责任制,谁负责。

2、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受理工作的职责定位问题

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服务是提高档案工作的地位和政府关心人民的一件大好事。怎样好事办好,既不越位不越权,又为政府和百姓分忧解愁,这里也有一个依法管理问题。对老百姓来说,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当然可以阅览,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首先要申请,批准了才可以阅览。对政府来说,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申请可公开的现行文件,老百姓申请了,经批准就要及时提供利用。对那些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耐心解释清楚,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做到认真接待、耐心解说。

受理并不是给了你解释权、处理权。解释权、处理权在政府的职能部门,受理后要及时按程序转交给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去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有责任催问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完毕,及时告知申请人。所以,档案工作外延得到扩大,不能无限的延伸,只能做到提供阅览和受理转送,没有处理权和解释权,越位了越权了就违法了,老百姓可以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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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公开更新及时

市档案局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的内容,依法长期公开政务信息外,对局(馆)财务收支情况、接待费情况、小车开支情况、干部工资及福利待遇变化情况、入党升职情况、评先表模及年度考核情况、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以及局(馆)重大事项等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公开。公开采取上公示栏公开、干部会上公开、网上公开的方式。

三、办好两网,向社会公开

市档案局有“档案信息网”和政府门户网“市档案局(馆)”两个网站,担负着市政府信息公开和开放档案信息公开的任务,维护和更新任务繁重,为了办好网站,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今年我局派员4人次到省、市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我们将“两网”进行整合,并与市政府政务公开系统链接,目前除将档案局政务公开目录、公开文件及表格全部上网公开外,还将2009年至2014年政府及部门的已公开现行文件3万余份上网公开,同时还上传档案馆开放档案目录10多万条,并做到了网页及时更新,基本实现了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查阅已公开政府现行文件和开放档案信息,开展服惠民档案进万家活动,此项工作受到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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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凤湖管委会。

(二)县直相关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计生局、县民族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农机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食药监局、县烟草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县体育局、县档案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残联、县移民局。

二、考核内容

重点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情况。考核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按2014年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附件1、附件2)分类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一)动态监测。由县政府法制办建立考核对象档案,及时收集依法行政工作资料,动态记录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单项工作后,应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联系电话:472****)。

(二)自查自评。12月1日前,考核对象对照本方案确定的考核指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将自查评分表和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组织考核。12月底前,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直相关单位对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按考核内容分解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得分作为县人民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中相关依法行政工作项目评分内容折算记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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