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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守法”。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3)关于“明礼”。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
(4)关于“诚信”。诚信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5)关于“团结”。团结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6)关于“友善”。友善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等。
(7)关于“勤俭”。勤俭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等。
(8)关于“自强”。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9)关于“敬业”。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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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大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是先导,教育是基础。在“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中,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宣传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深入和广泛上下功夫。工作重点:一是深入普及20字基本道德规范,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市民公约》为基本教材,同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和我院编发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手册》,广泛宣讲,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市民八不准》、《***市民公约》等内容到局域网,营造学习氛围,扎实地开展好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学习效果达到对以上内容干部要熟记,并且,要对家人、亲戚、朋友广泛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建设“学习型法院、知识型法院”教育及创建活动。要以双道德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把精神文化建设放在法院文化建设的首位,形成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共同的价值追求、发展目标和法院精神;逐步增强法院管理的文化色彩,使各项管理更加符合先进文化要求,体现法院文化精神,强化法官职业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学术研究、法官论坛、庭审观摩以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三是要按照我院制定的《争创全国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将“三德”教育月和“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的抓实抓好。特别是要按照院党组对2006年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新措施不断落实到各项具体审判工作中,推动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版权所有
二、以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努力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
在开展双道德教育活动月中,要根据法院队伍建设的实际,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密切结合,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密切结合,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法官忠于法律、勤勉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的良好职业道德,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宣传贯彻“爱国、守法、明礼、诚信、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作到文明、热情、廉洁、高效。要对群众大力宣传以诚待人、重诺守信、言行一致的人文精神,把诚信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灌输到头脑中去,引导人们牢固树立诚信观念,强化诚信意识,遵循诚信道德规范。用诚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人民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共同构筑诚信社会。
三、以“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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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责任是一种社会意思,对社会和个人的存在和发展都有重要作用。一个尽职尽责的人是能为社会所接纳的人,是顺应社会需要的人,是一个有发展前途的人。同时社会责任的履行还能大大的提高人的精神生活。对于社会来说,人人尽职尽责就意味着全社会的稳定,有序和快速发展。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一定要增强人生责任感,也别是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在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强化自我责任认真学习刻苦求知,明智笃行,严以律己,发奋成长,自觉承担起21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其次,在贡献社会中实现人生价值。
人生价值的实现,就客观形态而言,是贡献与索取的有机统一,而其根本就则在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大学生要在自己的人生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贡献和索取的关系,把握人生的根本方向,在贡献社会中创造自己的人生价值。这就要要求我们培养“贡献大于索取论”的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知识能力,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另外,培养艰苦奋斗的精神。
当代大学生要艰苦创业,首先就应该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切实增强劳动创造的自觉性,把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接受锻炼,长知识,长才干,培养自身吃苦耐劳的意识和品格。对于处在人生黄金时期的大学生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就需要用不怕困难、孜孜不倦的精神投入到无止境的学习中去,争取成为新时代有知识,有文化的一代劳动者,为自己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而努力奋斗。
还有,要做有道德的好公民。
一、培养“五爱”精神
“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异常,做到“五爱”既是大学生应当履行的道德责任,也是大学生笔削自觉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加强“三德”修养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三个着力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个方面可以履盖每个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领域,指导公民处理面临的各种关系,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和主要内容。每个公民应当在公共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在职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在家庭生活中遵守家庭美德。大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体现。
“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公民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新概括,它继承了传统道德的精华,总结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时展的要求。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在形式上采取了我国人民喜闻乐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做诚实守信的大学生
诚信即诚实守信,它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一切道德规范都是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的,更高的道德规范是以诚信为基础的,也就是说,设有诚信就设有道德本身。在大学生今天的学习过程和未来的职业生活中,诚信将成为大学生必备的基本道德素质。
最后,开拓人生新境界。
一、积极进行文化素质修养。要选修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多掌握一些文、史、哲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
二、积极进行思想政治修养。大学生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较新的思想观念和境界。思想素质的中心内容,是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人的本质,人的社会化,人生理想、价值、信念和态度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都应有较高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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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虽然没有对“道德”概念作严格的界定,但通读全文可以悟出,这个《纲要》是将公民道德视为公民的一种素质(品质、品性),进而从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等方面来具体论述如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在《纲要》中,诸多道德规范是作为道德建设主要内容的外在形式、作为公民道德素质要求的概念表述而提出来的。这说明,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更符合《纲要》的基本精神。这也说明,只有将公民道德理解为公民的一种素质,即通过公民的行为活动(实践)显现和确证的一种品性,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纲要》。
从“道德”一词的词源学意义上看,道德也是指人的一种品性。“道”本义为人行走的道路。《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本义与“得”相通。老子的《道德经》曰:“德者,得也”。宋代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四书集注·学而篇》)《辞海》说: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称为“德”。所以,“道德”就是将外在的客观规律转化为内在的人的素质而成的一种品性、品德、德性。
其次,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是道德界定纠正偏颇、还归正本的内在要求。
道德本是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这是从内容、实指的意义上对道德作的定位。这种内容和实指在用语言来表达时就获得了一定的形式和名称(如克己让人、损人利己等)。由于正道德的称谓反映和体现了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因而便成为社会的道德规范,进而也就成了一定社会进行道德评价的直接的、直观的标准。所以,“克己让人”这一类正道德的概念称谓,它的本义和内涵是指人的一种道德——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而它作为一种衍生形式才是社会规范——一种社会道德要求和评价标准。这样一来,人们往往容易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把道德概念如“克己让人”在本原意义上也理解为一种社会规范,而漠视了它本来是指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马克思说过:“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规范说”之道德释义所以发生基本定位上的偏颇,正是犯了旧唯物主义式的毛病,对道德只是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没有把它放到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中去理解。
如果承认和接受了“规范说”对道德的定位,那么,势必会导致“道德本体失缺症”,也即“道德评价对象失缺症”。因为,“在具体的道德评价中,行为善恶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这就是说,道德评价的直接标准是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的对象是什么呢?显然,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规范不能再作为评价对象。道德评价对象应该是道德——人的行为活动(实践)的一种品性。但是,在主张“规范说”的伦理学体系中,“道德是……规范”,也就是说,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规范”又成了道德评价对象了,又成了道德本身了——这是不合逻辑和自相矛盾的。由此可见,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而不是一种规范,是纠正道德界定中的误解和偏颇,还归道德之本真面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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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的现象与实质
“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当我们遇到一些老年人身处险境时,都会热情地伸出援助之手,但老人或者老人家属在接受好人帮助的同时并没有弘扬正义,反而指责老人身处险境是由好心人造成的,并要求好心人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以及各种无端的指责,即为当今的热议话题“扶老被讹”。与“扶老被讹”这一事件相对应的则是“防讹不扶”。这也是继“扶老被讹”事件后,人们出于对外界因素的考虑所作出的自我调整。此类事件也时有发生,2011年9月,武汉的一位老大爷在菜市场外摔倒,围观者甚多,但最终都没有伸出援助之手,致使老大爷延误了抢救时机而死亡;2015年9月,河南郑州的一位老人跌倒,过往市民则是在众多市民作证的前提下,才将老人扶起。通过对上述两类事件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新闻报道事件,已经上升为发人深思的道德问题。
“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的实质。追本溯源,造成“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这类事件出现的实质是由于公民的道德水平不高,普遍缺乏公民意识所造成的,对自己的公民角色认识不够深入,不了解作为一名公民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伦理学角度上讲,当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突发事件把人们聚集到一个狭小的空间内,并要求旁观者迅速做出选择的时候,便涉及到了个体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时候,道德则犹如一面镜子,伟大与渺小在镜子里也显得分外清晰。”一个人如果在遇到跌倒老人这类事件时,是主动施以援手还是置之不理,这就是他所作出的道德选择,从他们的道德行为中能够看出施助者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而对于故意讹人者而言,他们在得到了帮助以后,依然以怨报德,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这类人缺乏良知,缺乏对自我道德的约束。除了施助者、讹人者以外,还存在不助者,对于他们而言,则意味着已经放弃了自身的德行和社会责任感。
“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破坏道德规范。就道德规范而言,涵盖了“道德”与“规范”两个方面。道德的主要目的是其能够调节、约束人的行为,这种调节和约束又是建立在一定的行为准则基础上,与个体的实践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展开的。这其中的行为准则便是道德规范。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个体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现象的出现则严重损害了道德规范。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助人为乐是人们需要遵循的义务之一,这一条例的意义在于鼓励社会公民团结互助。在家庭美德中,则表现为要“尊老爱幼”。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现象不仅与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背道而驰,而且还破坏了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在传统道德观的影响下,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这就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而一旦道德规范被践踏,这一和谐的局面就会被破坏。
恶化人际关系。自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在“集体化”大氛围下所产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取而代之的则是从西方涌入的“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等个人意识,受这种意识观念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日趋庸俗化、功利化。从另一角度讲,“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现象的出现又进一步造成了人际关系的恶化,导致社会风气进一步被破坏。正是由于这一境况,使那些扶老反被讹的施助者不仅受到了伤害,而且内心失望,甚至对社会也持不满情绪;使那些讹人者心存侥幸,投机倒把,破坏社会风气;给那些不扶者提供了借口,进一步疏离了人际关系;使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感受到无助。
阻碍道德建设。道德建设是社会秩序维持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道德建设能够得以有效运行,那么就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反之,则会阻碍社会秩序的发展。此外,社会秩序的维持与发展还需要全社会共同来维护和遵守,只有大家相互帮助、和谐相处,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康自然发展。对于“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现象而言,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范,破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表面上看来,“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所涉及到的仅仅是“扶老”,但是这一现象背后所蕴藏着的则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问题,而且这一问题还有可能蔓延到道德建设的其他层面。长此以往,道德建设也就无从提及,最终导致社会整体道德的滑坡。
“扶老被讹”和“防讹不扶”现象的对策
强化公民道德教育。首先,要确立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可设立最高目标与基本目标,前者主要是起到引领公民道德建设的作用,而后者则用于指导公民的具体言行。公民道德的基本目标设立需要考虑到社会评价体系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限度。具体到“扶老被讹”和“防讹不扶”的现象中,需要让公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意识,同时也要从公民的日常行为出发,使之认同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将之作为行为准则。
其次,我国要改革道德教育内容。以往我国的公民道德教育偏向抽象化和理论化,并不能很好地指导人们的现实生活,教育效果不佳。为此,我国在道德教育内容方面可以从细微处入手,并做到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不同的道德教育,如对曾有讹诈行为的老人进行特殊的道德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老人的行为,使之自尊自爱,降低“扶老被讹”事件发生的概率。
在人际交往中创设社会诚信环境。首先,我国需要改变人们的交际观念。当代中国社会,很多人纯粹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进行交际,这导致人际关系物质化,这种社会关系十分脆弱,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我国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改变人们的交际观念。其次,我国需要进行正确的义利观和价值观宣传,培养人们无私奉献、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以此来抵制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化价值观,提升公民的精神素养与道德水平。最后,要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念。公民在人际交往中应尊重个体、关怀他人,并具备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样人们才能够摆脱物质的束缚,认识到情感、信任才是人际交往中更为重要的元素,从而建立起平等的、友好的人际关系社会。
加强对社会媒体的监管。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满足了人们对各种知识与信息的渴望,各种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但是媒体网站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常常将信息夸张化,尤其对“扶老被讹”事件进行歪曲报道,误导读者,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扶老的恐惧。对此,要全面加强各种社会媒体的监管力度,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对互联网或者其它媒体的不真实报道,歪曲事实的报道要严重处罚。同时各媒体也要加强对报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实报道事件,不能为了博取点击率而哗众取宠,歪曲事实,误导读者。对于新闻报道应该做好充分的调查,新闻播报者应该从客观的角度对新闻报道进行描述,让所有的观众和读者能够真实客观的了解发生的事件,做一名合格的媒体工作者。
(作者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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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提出和制度表现
传统道德建设一直以来是以国家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是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内圣外王的社会价值指向、伦理政治不分的社会运作机制。这直接造就了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缺乏主体意识,妨碍了公民完整道德人格的形成,制约了社会公共道德水准的提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凸显了道德建设的困境,形成了社会发展的道德瓶颈。因此,高度把握和反思主体精神,构建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使主体精神成为普遍的道德建设原则,成为解决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困境的基础性工作。
主体地位意味着主体权利的明确,完整的权利体系是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制度表现和制度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主体权利必须包括意志自由权、自主决策权以及相应的利益保障制度。道德主体权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权利,其实质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即从事某种道德相关行为的法律权利,其实也可以称之为法律道德权利。
具体而言,道德主体权利是公民依据法律或制度的规定,根据自己选择的价值准则或善恶意识对道德现象或道德事件进行评价,进而对社会道德意识施加制度性影响的法律权利体系。它是公民社会主体精神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体系中的体现,也是公民民利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自然延伸。
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实践意义
道德主体制度建构的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有利于道德人格的培养。在这里,“道德人格”主要是指人们的道德主体意识,包括人们追求高尚道德的内心动力,道德选择的责任感、权利感以及独立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自信和人格尊严等。道德人格与道德规范相比,是更基础、更深层的道德意识。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不仅能培养公众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人翁意识,也可以使其获得法律和制度保障的道德建设上的主人翁权利,可以极大地增进公民道德选择的权利感、责任感和自信心。
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还可以解决人们对道德建设参与性过低、道德生活交互性不足的问题。现代社会要求建立的是“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的道德秩序,即现代道德是以每个人都是平等自主的个体为前提的。②因此,必须努力排除传统道德中的专制主义成分,创造条件实现公众的道德互动。只有在这种良好的道德互动中才能确立统一的、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因为,作为协调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道德恰恰是产生于人们的交往活动中的,当然也是直接服务于人们的交往活动。特别是在以交换型、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中,整个社会处于普遍的交往当中,传统心性伦理赖以存在的社会共同体已不复存在,构筑适应当代市场经济的公众道德互动机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关键问题。道德主体权利的行使过程恰恰能够满足这一“交互主体性”的要求,通过道德价值讨论、选择和评价完成道德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道德秩序的动态平衡和有序发展。
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可以实现我国道德维护方式上的转变。传统理想主义道德观强调道德自律和个人修养的道德提升方式,体现在道德建设上就是过于重视道德规范的简单灌输,而漠视了道德实践能力的培育和建设。这种情况往往演化成道德建设实践的两极分化:一方面,单纯的道德说教苍白无力;另一方面,随着近些年来政府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各种道德规范又显得专制有余。其实,自律是道德的最终存在方式和理想价值,失去自律,一切所谓的道德规范和原则都将成为虚设。但是,这并不否认道德他律的必要性。对于道德而言,“自律”是结果和目的,“他律”才是手段和进路。因此,构建一个常态的、良性的社会道德体系,必须通过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制度建构使公民成为社会道德的实践者、社会道德的建设者和维护者,为公民道德自律构建良性的制度抑或他律环境,进而实现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的新型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机制。
道德主体制度建构
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制度建构中必须注意的问题。一、作为一种完整的权利体系,道德主体权利必须包括道德意志自由权、道德评价权及其相应影响力的保障制度。只有这样,道德主体权利才能真正成为道德主体地位的保障,彰显公民社会的主体精神,实现道德人格的培养和完善。不完整的权利不仅不能推动道德主体意识的形成,还会使社会公众更加远离和排斥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二、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内容必须详实确切。传统道德建设注重的是公众的义务,很少会考虑到其权利。即使是涉及到权利,也往往是一些没有实质性内容或影响的权利。合理的道德制度的建设必须以明确的、有切实影响力的权利内容唤起公众的道德建设的主体意识,使其自觉地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化为评价事物的标准直至自我价值追求,从而实现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变。三、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实现并非意味着国家道德建设责任的放弃,而仅仅是治理方式的转变。伦理道德问题本身的重大普遍意义决定其绝不会仅仅停留在学者和公众的思考之中,更不应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必然进入国家政治的抉择。国家在宏观上进行道德引导,公民作为道德主体在微观上行使具体的道德主体权利。对于公民道德制度建设,要转变现有思维方式,实现宏观引导与微观开放相结合,通过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确立,明确社会公众的主体地位,调动公众参与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民的道德主体权利的制度设计。一、构建道德意志自由权制度。道德意志自由权是保障道德主体拥有自主价值观念的制度。成为道德主体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具有自主的道德价值认识能力。真实的道德价值认识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产生于人性的自觉和对理想的追求。传统道德建设大多是自上而下的强加,很难让人产生自觉自愿的主体精神和责任感。作为社会主体和道德主体,公民有能力、有愿望对道德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这不仅有利于政府了解社会生活的实际道德动向,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在道德讨论中辨别是非,发现真理,在多元文化交织的情况下培养形成较为一致的道德共识,从而强化道德调控,增强社会凝聚力。二、构建道德评价权制度。道德评价权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将个人道德意志转化为社会道德意志的制度保障,是道德主体地位的核心权利基础。传统状态下的道德评价多是以分散的社会舆论形式出现的,很难让公民产生权利感、责任感等主体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熟人社会里也很难引起实际的社会制约效果,其调控作用具有低效性与或然性的特点。因此,在现代社会,舆论监督只有和社会力量或国家权力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涂尔干指出:“群体通过强制作用把自己的权威施加在成员身上,并根据自己的模式来塑造他们,用自己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强迫他们,防止他们变成一盘散沙。”③制度化这种道德评价能促使公民个人的道德价值选择显性化、权利化和社会化,在道德主体广泛的、制度化的交互基础上实现现代意义的道德秩序的重构。
结语
公民社会的基本运作形式就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主选择的过程。在此方面,我国政府应该逐渐退出微观管理领域,注重宏观调控。通过公民个人道德主体权利的实现来构成整个社会的道德选择和进化机制,应该是未来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发展方向。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行使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道德文明素质和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面临的道德瓶颈,也是转变现有的道德建设模式、实现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必由之路。(作者单位: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0SJD72001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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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篇9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篇10
以德治市、治镇,在具体实践中我们究竟应该用什么“德”施治?道德本身的内容十分广泛,只有把以德治理的内容与本地区、本单位现实情况和现实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丰富德治内容,进而取得实效。
1、社会公德建设要以弘扬传统美德为基础。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德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与社会生活中应该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的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是公民的个人修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建设都有着引领的作用。而中华民族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积累并形成的传统美德,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尊老爱幼”等等,就是长期以来社会公共道德的核心,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今天我们实行以德治国,就要首先继承和发扬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并不断充实内容,进行发展和提高,赋以时代特色。与此同时,道德建设要注意把握主体的层次性和统一性。我们坚持从最基本的规范入手,从小处、细处、近处入手,分别制定了“领导干部道德规范”、“机关干部道德行为规范”、“村干部道德规范”、“村民道德规范”等,区分了层次差别和要求上的差别,让群众易于贴近、学习和掌握,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加强了自我教育和约束,增强了守德意识。
2、职业道德建设要与党纪政纪想结合。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当前有一种观点说,道德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律,二者在目标上、内容上基本上是相通的。因此在制定和实行职业道德规范时,绝不能把二者分割开来。如我们倡导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秉公办事等机关干部职德观念与党纪政纪的要求则完全是一致的。在实践中,要积极把党纪政纪和机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纳入职德建设的范畴,使机关工作者从自身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上去守法守纪,努力增强干部职工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和自律性,以德促纪。同时,利用党纪政纪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实现以法扶德。
3、家庭美德建设要以形成健康文明向上的新型家庭关系为方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承载着为社会培养人才、保持安定和不断进行物质文化生产和创造的重要任务。因此,抓好家庭美德建设,对促进社会思想道德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要坚持与时俱进,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赋予家庭美德以新的时代内容,立足于社会现实,致力于化解新矛盾,解决新问题,建立新关系,努力反映时代特征。在提倡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基础上,提出勤劳致富、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等更高的要求,建设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新型家庭关系,积极适应和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使社会细胞对现代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活用载体,进一步强化道德建设的实践
道德建设重在实践。其要害在于用什么形式、什么手段去教育、约束、激励公民行为。为此我镇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以城建为载体,建设长期有效的道德教育环境。环境育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道德建设一定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创设良好的德育环境,使人们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教育。今年,我镇投资15万元建设了宣传“以德治市”为主题的公益灯箱一条街,全长3000米,共有灯箱160多个,安排了“三德教育”、“党的建设”、“依法治村”、“名人名言”四个方面的宣传内容,既美化了城镇环境,又进行了道德建设教育。
2、以活动为载体,努力扩大道德建设参与度,使人人参与、都受教育。我们强调以德治理重在实践,其关键还在于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亲身实践,让他们接受最直接和最深刻的教育。一是举办各种会议培训,利用镇委党校、中小学、农民业校等,进行道德规范教育,上半年各种会议培训达到了2600多人次。二是举办集中活动。“七一”前后,我镇举办了公民道德知识竞赛,“以德治镇”为主题的演讲比赛,下步还要利用各重大节日组织群众开展大型的集体活动。三是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发动群众自编、自导、自演一些宣传道德建设内容的节目,以此打动群众、教育群众。我镇×××村就常年活跃着一支农民吕剧队,今年他们的宣传道德建设内容的几出戏在周围村庄巡回演出,获得了群众好评。
3、以规范规章为载体,强力灌输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增强道德意识,提高道德素质,关键要完善规范和规章,以强有力的手段教育、约束和激励干部群众。为此,我镇统一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教材,制定了×××镇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并要求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本村的道德规范、公约等。目前各村的文明公约基本成型。我们编的教材从群众的身边人和身边事讲起,分社会公德篇、职业道德篇、家庭美德篇和公民道德建设五字歌四部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向群众进行宣讲、引导和灌输,使群众明白什么是道德,什么是公共道德,日常应该尊守的规范有哪些,哪些与自己的关系最密切,从而使群众在知识上明白,感情上接受,心理上支持。
三、典型示范,努力加大德治的广度和深度
典型示范是一种工作方法,是我镇深化以德治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抓典型,使工作按计划、分步骤逐步扎实推进,才能在广度和深度是不断扩展。
(今年我镇安排的示范办事处、村单位是:其工作要求是“先行一步)目前示范村的道德规范已经制定完成,有关制度开始上墙。并且在典型示范中也有许多东西值得总结。×××村全村开展“好婆婆、好儿媳”、五好家庭、双文明户评选活动,不但村里每年拿出5万元用于奖励,而且村干部敲锣打鼓为群众送版挂匾,在全村树起了道德新风,打击了歪风邪气。×××村制定了村干部道德规范,村里一班人对照规范自觉行动,主动为群众跑贷款、销粉皮,忙前忙后,还说“咱不为群众办事良心上过不去”。×××村不但村里代全村群众缴纳三提五统、 农业税,每逢节假日还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买慰问品、发抚恤金,村内老有所养、关心他人蔚然成风。×××村坚持德法相济,在制定并实施了依法治村章程的基础上,又制定印发了以德治村章程,目前村里村风正、民心齐,人心思上,今年村里又投资200多万元扩大了钢铁市场,发展的后劲更足了。工商所自觉服从于党委政府的工作规划,进行了大集的迁移,并主动为群众搞好交通、摊位、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使大集迁移这样一个牵涉到上万群众利益调整的重大行动平稳地完成了。派出所实施以德治警进一步转变作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这些鲜活的事实,说明了以德治镇已经深入人心,并在机关、农村和群众中间深深烙下了德的印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风尚正逐步形成。
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以德治理的保障机制
道德规范是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的。道德的评价、教育和约束,需要有一种力量和机制来保障。我镇在实施以德治村的过程中,要求各村建立了道德评议会,并设立道德公示榜(警示榜),做到“事事有评议、评议有公开”,强化了道德的评价和约束力量。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新的保障手段和形式。
1、开展村两委干部四联活动。今年以来,我们在广大农村干部中开展了以联户、联富、联文明、联服务为内容的“四联”活动,要求村两委干部与农户结对子,在济困、帮富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讲究道德、走向文明。全镇近300名村干部共与600多户群众结了对子,形成了干部群众双向约束和相互拉动和道德建设促进机制。
2、实行了谈话提醒制度。对各级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那种精神不振、工作拖拉、时有小错,虽不违法违纪,但又影响工作的现象,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进行道德上的批语和警示,给以必要的戒免,成为一种道德约束机制。今年3月份,通过与2名村支部书记进行了谈话,使他们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纠正了错误,使工作重新走上正轨。
篇11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篇12
“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把握了时代所产生的问题的症结,并指明了解决的途径。它不仅是一个普通的道德标准,而且也是一个包括法律、道德和信念三个层面的公民生活规范。
首先是法律层面。“八荣八耻”其中的一些重要部分是对于宪法精神的阐述,如“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就是如此。危害祖国不仅是一种羞耻,而且也是犯罪,因为它触犯了法律。“八荣八耻”更直接地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呼吁人们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我们特别要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普及,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生活的准则。这就是说,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能够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让公民知道自己的义务,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坚决不能做的。
篇13
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是生态道德的基本形态,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人们的生态行为起着直接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完善生态道德规范有利于生态道德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实践。
一、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的基本形态
(一)从生态道德的内涵来看,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的直接表现,没有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就无法表现自己,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皮亚杰曾说:“一切道德都是一个包括有许多规则的系统,而一切道德的实质就在于个人学会去遵守这些规则。”生态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改造、发展和建设的实践中,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规范在一定情境中告诉人们该如何行为、如何行动,或者不该如何行为、如何行动。如花园中“请爱护花草”、“请勿践踏草木”等警示标语。它直接告诉人们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它以特有的方式维持和调节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内涵着人们对自然界的义务和责任,使个人的情感欲望获得某种生态道德理性,进而把初始的美好人性还给个人。同时,还能够激发人的创造力,引导人们自我完善。所以,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首要的和根本的表现形态,离开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将是不完整的。
(二)从生态道德现象来看,生态道德包括生态道德意识、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实戏三种形态,但无论哪种形态都离不开生态道德规范形态的善恶评判标准。生态道德规范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观的社会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进行道德实践活动的人们的一种基本节制和约束。一个社会想要维持止常的运行,就必须有种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同的价值目标和道德标准,然后通过道德规范等价值导向来引导和统摄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使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自觉地符合社会的要求,从而形成社会前进所必需的推动合力。同理,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道德行为标准,它是特定的人与自然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观的生态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人们进行生态道德实践活动的基本节制和约束。人类要想生存发展,人类社会要想存在发展,就必须形成共同的生态价值道德标准,并通过生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态道德实践,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生态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
生态道德规范,一方面,它是一定时期人们在同自然的相互“交往”中形成,并以某种风俗、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应当”与“不应当”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必须这样”或“不能那样”的强制性行为准则的生态法规。因此,生态道德规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