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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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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论文

篇1

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之时而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行为。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见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1不报告他人危难这种情形是指:见他人处于危难状态时,能报告治安、医疗或其他有关部门唤起救助而故意不报告的行为。

1.2不救助他人危难见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当有危险灾难发生时,若负责救助的公务员发出要求,请求协助

救难时,公民不予协助救难的行为。

2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考证

1975年在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最早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处罚措施:“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来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在路旁百步以内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罚交战甲二件。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的情况来看,把见危不救行为人刑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过程,众所周知,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来维持,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因此,道德在发挥作用时就具有局限性,它对那些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进行舆论的遣责而不进行实质的制裁。对于那些不知廉耻的人来说,道德的遣责在他们身上几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则不同,虽然其规定的范围有限,但是它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规定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法庭、警察、监狱为后盾,它既有引导、推动、教育的作用,更有惩戒、防范的作用。较之道德,法律对人们有着更强的制约作用。

3对我国设立见危不救的可行性论证

在今天道德日渐滑坡的情况下,把见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畴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笔者建议把见危不救行为入刑,设立见危不救罪,这是因为:

3.1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在“见危不救”问题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场来看,这种立法选择有着超越阶级和制度的文明属性资本主义道德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至上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约而同的“强人所难”,逼人见义勇为,严惩见危不救的行为。这说明,法律上的这一选择与特定的阶级、制度没有多大关系,而与各国面对的共同庆社会问题(道德滑坡相关)。我们国家既然存在着同样的社会问题,就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社会主义本来就是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更强调社会公德的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对国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没有理由不立法“逼”人们见义勇为。

3.2设立见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也就是必须将原本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标尺上,用指针将见危不救划在法律义务的一侧。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程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自不必“多管闲事”。但当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来扭转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来就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对见危不救这种严惩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是社会的需要,这一点是不容忽视与否认的。所以,“将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3.3“见危不救”行为的实质属性决定了它应当定为刑事犯罪“见危不救”之行为,实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唤起救助而故意不为,实为坐视、纵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损害的发生,说明这种损害结果并不违背其内心意图,这与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见危不救”行为常常成为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无此一条件,若“见危而救”,损害结果大多不会发生。这就是说,这种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基于此种实质属性,我们能将其仅视为不道德行为吗?刑法既然追究造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也应该追究赞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见危不救者的主观过错或恶意(坐视、纵容)远比过失犯罪更严重、更可恶。见危不救行为直接赞成得人身、精神伤害,以及间接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不违反犯罪概念的构成理论,而且这样做也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则。

4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法律所规定的道德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对一个公民最起码的要求,而道德的层面却有高低之分,低层次的道德是能为一般公众所践行的道德,可称其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则代表一种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数人物能实现它。显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因为一般人难以做到。

4.2我们不能随意地将所有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不能随意将所有伦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将全部的道德义务提高为法律义务,那无疑提高了法律的标准,而这种被拔高了的标准是难以被普遍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也要保持适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普遍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够确立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领域。如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无疑使一个社会的法律变成了道德法典,法庭变成了道德法庭,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篇2

受主体性理论的影响,法学以文艺复兴为转折点,从神学阶段转入形而上学阶段(法哲学),这一阶段以自然法学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为主体性,即“理性主体性”的法学,但这时的自然法学与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不同。随着法学研究的科学化,19世纪中期出现了以法官发现、适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本文称之为“法官主体性”的法学。到20世纪晚期,随着后现代主义对主体性理论的批判,法学出现了以“个人主体性”为研究范式的萌芽,主要以批判法学派为主。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提供了一种具有建构意义的颇具解释力的主体分析理论。

一、理性主体性的法学——以自然法学为主线

西方主体性哲学肇始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这一二元论的哲学命题。此后,笛卡尔式的“我思”在哲学史上以不同形式出现,诸如洛克的“心灵白板”,莱布尼茨的“单子”,康德的“先验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等都是主体性哲学的表达方式。主体性哲学思维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学把人看作是整齐划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把人都当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洛克在“论自然状态”时这样描述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育求助于理性的全人类,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正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因而是自由的。自由主义理论论证的基础就是理性。

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再到17、18世纪古典时代的自然法,都是以理性作为人类行为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律统治优于人治时说,“应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之中的最优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中世纪神法法学也离不开理性这一范畴去解释法律,但认为人的本性是没有理性的,因此不得不运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对付堕落的人类,因此体现理性的法律是神用来对付罪恶的产物。可见,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与文艺复兴后的自然法学不同,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否认人具有理性,认为法的理性来源于上帝。

文艺复兴以后,理性虽走下神坛,却被启蒙哲学家抽象化,成为脱离经验世界的超验的绝对命令。康德认为,法律和道德不应当像以前的自然法哲学家所说的那样,建立在经验人性(the?empirical?mature?of?man)的基础上,而应当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础上的先验的“应然”世界。黑格尔认为,一个自由的人是一个能够使其自然的情绪、非理性的欲望、纯粹的物质利益服从于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的人,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法律上的人正是按照这样一种抽象的理性标准来塑造的。法律鼓励人们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因而契约自由是理性的。在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把自由意志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这是因为既然人的行动是受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犯罪和侵权的行为人要为由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负责,契约的当事人要为由自己自愿签订的契约负责。

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在17、18世纪基本上受理性主体性思想支配,但一个波澜壮阔的支流不容忽视,这就是德国的历史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并不认为法律是不能更改的理性的产物,而是复杂的经验环境的结果。他们反对把法律主体塑造成抽象的理性的主体,提出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长成的,法律的主体应当是民族,本文称之为“民族主体性”。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写道:“……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这些现象不是分离地存在着,而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我们看到的明显的属性。这些属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种民族内部所必须的同族意识所致。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萨氏认为每个民族有不同的民族精神,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原则,他反对在民族历史、民族精神得到彻底研究之前,根据自然法编纂民法典。

应该说,萨氏的“民族主体性”仍然是理性主体性的分支,其特点在于用民族理性代替一般的抽象的理性,强调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对法律的影响。这种思想对我国法学发展亦有重要影响。邓正来先生曾撰文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概念,作为对盲目追求和接受西方法律价值的批判,实际上也是一种在后现代话语包装下的民族主体性的翻版。

萨维尼之后,他的“民族主体性”理论被其弟子演化成为概念法学。萨氏认为既然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长成的,那么,对于人们、特别是法律家(尤其指法官)而言,并不存在创造法律的问题,而只存在如何发现法律的问题。到了以温德夏特为代表的概念法学那里,法律规范具有其肯定的、不变的和确定的内容,“法律是一个包罗万象、完整无缺的规则体系,每项规则便是一个一般性的命题。只需运用逻辑上的演绎法,把它适用至个别具体案件之中,便能得出正确的判决。”这种法律形式主义的极端发展,窒息了主体性的发挥,为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所批判,即本文所称“法官主体性”所代替。

二、法官主体性的法学——以法律的不确定性为主线

同概念法学一样,分析法学也认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体系,认为法律是者的命令,恶法亦法,我们暂且称之为“者主体性”理论。后来哈特发展了分析法学,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引入分析法学,形成所谓新分析法学。哈特认为,法律具有空缺或开放的结构,法律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法院在处理处于边缘地带的疑难案件时,必然发挥法官的主体性,进行法官造法。这种边缘的模糊地带,实质上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于如何解决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被许多学者划归权利法学派的德沃金教授提出另外的方案,他将法律中的规则和原则、准则相分离,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而多个原则、准则可以适用于同一案件,法官对同时适用的不同原则进行权衡,从而得到案件的“唯一正确”解。这是德沃金为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所提出的法律解释理论。

在法官的主体性上,新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确定的,因此法官的作用只限于解释法律。但这种局面很快被打破。20世纪初德国产生了自由法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直觉因素和情感因素,强调法官的自由裁定权,要求法官根据正义和衡平去发现法律。社会学法学的兴起,进一步贬抑了演绎逻辑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语)。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则把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到新的高度。卢埃林提出,法律研究的重点应当从规则的研究转向对司法人员的实际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研究。他论证说,法律规则并不是美国法官判决的基础,因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决定的。

法官主体性法学主要反映了普通法的特点和规律。这与普通法的预设前提是有关的,即法官是理性的代表,这个预设被认为是普通法的精神。1612年11月10日,英格兰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与詹姆士一世国王就国王收回部分案件的审判权一事发生争执,国王说:“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柯克回答:“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微臣认为陛下对英王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财产等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natural?reason)来决断的,而是按人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这里的人为理性,显然与自然法中整齐划一的抽象的理性概念是不一样的,而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养成的理性直感。这正是本文将“法官主体性”独立于理性主体性的依据之一。三、个体主体性的法学——以后现代主义思想为主线

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批判启蒙、批判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它认为启蒙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是建立在一些虚构的概念之上的,诸如主体、自我意识、理性、真理等等。后现代思想家从各个方面攻击了启蒙运动发明的“理性主体”。在结构主义看来,没有先于环境存在的主体,主体是被各种关系和结构建构出来的,孤独的个体其实并不存在,人就是某种结构或者关系所编织的一个巨大的网状物中的一个小小的网节,人永远都是被决定的,自由意志的主体从来没有实现过。福柯继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说法。可以说,近代主体性哲学中笛卡尔的“我思”式的主体以及个体的在先性地位在后现代主义话语中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反主体性思想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上也有很多反映。批判法学学者邓肯·肯尼迪分析了古典私法的结构,并指出个人主义是古典私法的意识形态基础。肯尼迪认为私法并不是只能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认识的,而且从“利他主义”的角度也解释得通。例如侵权行为法要求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契约法也要求对不履行契约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些都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课以利他主义的义务。所以,一切制度都可以从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两个视角加以说明,个人主义并不是唯一正确的认识论。美国有学者利用结构主义的方法研究了纽约法院关于产品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产品责任的判决,研究表明:纽约法院最早把生产者对第三人的责任建立在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上,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是由于产品的危险性导致的。这反映了一种“主体与环境”二元分立的思维方式。法院后来的判决了先前的理论,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基础是生产者对有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危害是具有可预见性的。从而把责任的立论根据从“主体—客体”转换为“主体—他人”。这些都可以被视为一种反主体性的后现代法学思维模式。

后现代主义着重于消解,而不注重建构。但理性主体性被消解后,处于后现代话语下的哲学家不自觉地为法律活动设定了一种新的主体性理论,即“个体主体性”,认为法律不是由抽象的理性主宰,也不是由司法精英主宰,而是通过参与其中的所有个体间的对话、商谈、沟通而形成的决定或共识。

哈贝马斯创立了人们交往行为中的“对话理论”,成为继分析法学派的逻辑方法、新修辞学派(以佩雷尔曼为代表)的说服方法之后的第三种基本的法学方法。这种对话理论认为,对话是人类行动、特别是思想沟通的基本的、重要的方式,不仅在精英文化中如此,在大众文化中也如此。在文化多元、价值多元的现实社会中,特别需要一套具有价值性的对话沟通机制。但对话机制无法实现传统意义上的统一理性,只能实现有限度的理性的统一:理性的统一性只是在对话和交涉的过程中的一种偶然的理解和暂时的合意,也只有在此中情形下,理性的统一性才有可能,因此,它是一个永恒的命题,是一张未给人们提供终点站的长途车票。这种有限的统一理性是哈贝马斯不愿意把自己混同于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原因。

费希是直接提出“个体主体性”的法学家。他激烈批判自由主义理性观,认为几百年来人们被告知理性和信仰是不同的,理性是中立和客观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而信仰则是盲目的。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放弃你的信仰,服从理性,这是最基本的公民责任。而法律是人类理性的集中表现,因此服从理性表现为服从法律。那么,理性又是从哪里来的?自由主义的回答是,理性不是从哪里来的,而是自然规律和人类本性的体现。然而,费氏则持相反的立场:“理性总是从某一地方来的,经常是从国家的正式主张,从党派的宣言,从法律的文本中表现出来。‘自由主义并不依赖于对理性的探索,而是依赖于对理性的假设,根据这样的假设,理性与信仰之间的对立就被制造出来了。’”显然,建立在这种自由主义理性观基础上的法治是教人们、甚至迫使人们放弃自己的具体的个体生命体验和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而接受齐一性的法律规则和定于一律的行为模式。这是违背主体性要求的。因此,他强调解构并放弃自由主义传统的基于假设的“理性的主体性”,而站在更为实用的立场上,强调“个体主体性”,以恢复人的本来的主体面目。

四、有限理性主体性——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图式

经济分析法学派反对自然法的理性,反对分析法学的逻辑理性,也反对对话理论中的商谈理性,在对待法律的客观性问题上,颇具有后现代主义的解构特征。波斯纳认为,哈贝马斯的对话沟通无法达到对法律的共同的客观性的理解,只有通过人们共同的生活体验、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共同的思想信仰等等才有可能达成对法律的客观性理解,然而,在各不同主体间达成这种共同性,几乎是一个人们可欲而不可及的境域。但是,经济分析法学引入一种自认为是普适于人们的共同性因素,即人们对成本和效益关系的算计。他们认为,对于绝大多数法律而言,特别是对于和财产相关的法律,如侵权法、契约法等等而言,在法律中引入某种能够最大限度地造福于民众的经济学理论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也就是说,以成本和效益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学方法,对于达致对法律的客观性解释是有效的。

经济学提出的“成本和效益关系的算计”在人性论上的普适性,是否会成为一种新的“理性主体性”,即“经济人理性”主体性呢?经济学上的理性人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概念从而变为人类的另一个牢笼呢?“理性人是指有一个很好定义的偏好,在面临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抽象的人的画像,那么是否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表面上反对“理性主体性”,实质上又回到了“理性主体性”的窠臼呢?

确实,经济学中的理性假设,与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人本无二致。这只要回顾一下启蒙时代经济学上的个人主义与法学上的个人主义的对应就可看出来,比如资源的稀缺性、排他性与物权客体的稀缺性和物权的排他性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经济学自19世纪80年代由古典经济学进入新古典经济学时代,引入了效用概念及边际效用的原理,使经济学上理性人假设的“画像”更为丰富,利他主义行为被解释为由助人带来的心理满足感成为主体效用收益,特别是行为经济学从认识论上提出“有限理性”,对“经济人”假说进行批判,从而实现了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贯通。

经济学对“理性人假设”的批判,早期是从伦理人性论角度进行的,比如经济历史学派的瓦格纳,将经济动机二分;马歇尔也提出人的利他主义动机在家庭中的存在。20世纪以后,学者开始从认识论角度批判经济人假说。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对利益的认识为前提,因此经济人的表达中蕴含着绝对主义认识论的前提,就是说经济人这一伦理人性论问题隐含着认识论问题,通过研究认识论可解决伦理人性论问题,行为经济学则依此将伦理人性论与认识论贯通,将人性论变为一个认识论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最早质疑完全理性;赫伯特·西蒙根据经济决策者本身信息的不完全性,提出了“有限理性”的假定,将经济人假定从一个伦理问题转化为一个认识论问题。此后,行为经济学继续西蒙的理论路线,并将之与“经济人”假说研究的传统伦理方面结合,通过人们内心的认识偏见与扭曲批驳完全理性,通过影响人自治的因素批驳完全意志力,通过制度人批驳完全自利,对“经济人假说”进行全面的批判。因此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还原了主体行为的复杂性,从而摆脱了包括自然法学在内的传统法学上“理性主体性”的伦理人性论方法,实现了从方法论上的认识主体性,从而不再具有形而上意义。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篇3

      二、讨论问题,尤其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问题讨论是研究性学习的核心,也是“问题教学法”的关键。通过课堂讨论,培养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行问题讨论会对教师提出可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教师结合学生的提问,编制出适合学生讨论的材料、引导学生讨论的若干问题。这也就要求教师必须重视问题的设计。首先,设计的问题应符合探索性、研究性、开放性的特点。这样的问题才能展现答案的多样性,这样的讨论才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从而拓展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这样的问题设计,就要求教师必须树立追求思维过程的观念。也就是说,讨论问题不仅仅是为了尽快得到所研究问题的结论,而是要宽分展现学生研究问题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不断地去发现、培育并保护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其次,设计的问题应具有层次性。学生的知识水平有差异,难度不高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有一定难度的问题有助于激发学生研究问题的挑战性,从而调动全班同学的学习积极性,实现面向全体的教学目的。这就要求教师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教育观念。结合上述学生的提问我设置了新的问题情景引导学生讨论研究:某郊区一家奶牛场的工人,每天不得不把这个场日产量10%的一吨左右的鲜牛奶象污水一样处理掉,这种情形入冬后持续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由于新鲜牛奶不适宜储藏,只能及时处理掉。据了解,该郊区50多家奶牛场每天要倒掉数十吨牛奶。请谈谈对造成上述现象原因的看法,并为这些奶牛场出些点子以避免浪费。通过学生的积极讨论,同学们提出了许多有创建的办法,如制成牛奶副食品。送给福利院、提高牛奶质量等,又得出了: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尊重并运用价值规律的结论。通过这样的问题研究,可以克服学生的思维定势,减少了学生的盲从心理,培养了学生积极的学习心态,有利于学生健康心理品质的养成。

篇4

二、巧用趣事,乐在课堂

篇5

一、科学发展观要求实施新的县域经济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是以GDP及人均GDP、财政收入及人均财政收入、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速等主要经济指标为衡量标准的。受这样一种评价体系的主导,党委、政府在领导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把全部精力都投放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上。由此形成五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一,政府履职单一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于过多地强调经济总量增长,必然导致其他职能的弱化,形成全体干部去招商的格局,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得不到发挥。其二,社会发展边缘化。以完成经济指标为最高追求和单边追求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县域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被党委政府边缘化,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三,资源消耗升级化。为了招商引资,县级党委、政府以廉价出售、出租、转让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作为手段,加快发展资源型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县域经济指标伴随资源的高消耗而增长。其四,环境破坏严重化。县域拥有河流、矿藏、森林等丰富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比较好,由于过度开采资源而又缺少有效的补给措施,加之工业项目造成的废物排放,使县域自然环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其五,县域矛盾扩大化。在县域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争项目、争进度、争形象,往往对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采取强制性措施,导致农民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矛盾突出,影响县域稳定与和谐。

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和演化,根本原因在于传统县域发展理念及评价标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存在差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对县域发展的基本理念进行调整,确立新的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的确立,应体现五个方面的要求:其一,体现统筹发展的要求。评价县域经济发展,不能单纯以经济指标进行核算和比照,应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统筹起来,既要看城区,也要看乡镇,既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更要关注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及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性,注重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潜力及社会基础。其二,体现协调发展的要求。协调是科学发展观对县域经济发展转型的一个基本要求,县域虽小,内容体系却非常完备,发展县域经济,不能孤立地搞经济项目建设,应该促进经济项目和社会项目的协调发展。即使在经济领域中,也应使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商业项目等结合起来,注重项目建设间的联动效应,使项目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其三,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在新型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评估应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GDP、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形成,要对其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科学评估,防止过度消耗能源和破坏环境,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其四,体现和谐发展的要求。县域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展县域经济,应该考虑县域干部群众如何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并充分考虑县域干部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承受能力,在关注经济指标增长的同时,更要关注人民群众生质量提高的幅度。其五,体现民生发展的要求。发展经济的目的在于改善民生,县域贫困人口比较集中,必须把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城乡困难群体脱贫和社会救济问题。

二、科学发展观为县域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科学发展观由传统“发展就是经济增长”转变为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种发展理念、发展内涵、发展道路、发展目标、评价体系等的变化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策取向,为县域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缓解了县域经济指标增长压力,提供了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调整机遇期。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发展过度重视经济指标增长,指标论英雄,数字出政绩。在这种发展理念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为全部精力抓经济,抓经济最主要的就是抓GDP增长。为了完成经济增长指标任务,县级党委、政府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人人抓招商,人人抓项目,不仅政府职能被扭曲,而且在经济指标增长的背后,形成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资源浪费。提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县级党委、政府能够从单纯抓指标增长的思维定势和压力下解放出来,进而从县域发展全局出发,进行县域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为实现县域经济转型和新的跨越,提供了有利机遇。

2.扭转了县域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薄弱状况,提供了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社会基础。县域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项目建设为重点,是发展县域经济的一个根本方向。然而,以项目为载体的县域经济建设,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和共性的原因,就是县域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既缺少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又使县域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缺少强有力的软实力支撑,特别是人才匮乏,管理落后,使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受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基础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等摆上重要位置,推动县域党政工作机构开始关注县域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从而改变县域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失衡状态,进而为县域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奠定社会基础和人才保障。

3.国家逐步调整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作为党和国家所确立的重大发展理念、指导思想,必将围绕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宏观层面进行产业政策调整,在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向县域倾斜,着重解决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加大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投入力度,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这一切,都使县域经济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由于农业、农村、农民在县域发展中占有较大比例,也县域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和最为薄弱的环节,依靠县域自身的力量难以得到解决,从而成为影响县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在政策层面进行调整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为县域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有利机遇。县域可以抓住“三农”政策调整的契机,在推动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乡村城镇化、管理社区化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增强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经济建设、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与评估,被纳入到法制轨道,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这对县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资源丰富是县域发展的基础,资源型企业是县域发展的依托,但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环保措施,不仅造成县域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县域气候和环境状况,而且形成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县域持续发展能力受到削弱,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宏观层面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状况将得到改善,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这不仅对于恢复和改善县域生态环境有利,而且促进企业更新设备、提高技术,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三、科学发展观使县域经济面临转型压力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县域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挑战大于机遇。科学发展观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挑战,主要是传统县域经济发展理念、发展道路、运行管理到人才保障等,都面临转型压力,县域经济如何从传统发展观相适应转型到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需要系统性创新和变革。

1.科学发展理念要求县域发展思路转型

科学发展观对发展内涵、发展道路、发展方式、发展评价体系等做出了新的回答,与传统发展观相比,科学发展观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强调发展要以人为本。发展由人来推动,同时又要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最终体现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程度。其二,强调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发展应该是全面的而不能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发展,是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在内的统一体系。其三,强调发展的和谐性。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协调的、和谐的,不能只注重一个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单一经济增长并不代表发展的本质和社会进步程度。其四,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具有全局和战略眼光,既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今后和资源、环境的保障能力。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使传统县域经济发展思路面临转型压力,如何从单一注重经济增长转到注重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共同进步,如何从单一注重经济增长规模和速度转向注重经济增长质量与效益,如何从“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转向注重节能环保产业开发,等等。这种与科学发展理念相适应的发展思路的确立,需要一个较长和痛苦的过程,也是县域经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

2.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要求县域经济结构转型

为了推进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方面,加大了对“三农”、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杠杆,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产业发展进行了限制。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对县域经济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结构性调整压力增大。其一,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增大。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增长中,第一产业占较大比例,在县域GDP中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第二产业是县域经济的支柱,但产品科技含量低,资源主导型项目为主体,产品关联度弱。第三产业发展薄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三次产业结构进行较大调整,由过去更多地关注第二产业转向提高一产和三产的质量、规模,使三次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其二,产业内部结构调整压力增大。在县域三次产业总体布局失衡的同时,每一个产业的内部,也都存在失衡状况。如在第一产业中,种植业占主体。在第二产业中,采掘业和加工业占主体。第三产业中,以城市商业为主体。每一产业内部都缺少有带动作用的核心集群,使产业发展壮大受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调整产业内部结构以增强产业竞争力成为必然选择。其三,产业项目调整压力增大。县域产业是以县域项目为支撑的,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一些县域传统经济项目,如采矿、冶炼、矿产品加工等,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并增加限制性措施,市场准入和经营门坎提高,在新项目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老项目面临淘汰出局风险,使县域经济发展面临项目调整压力。

3.资源短缺与环保力度加大要求县域增长方式转型

简单、粗放、科技含量低、资源依赖及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是县域经济传统产业发展的基本特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县域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要求提高,一些传统发展项目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将被淘汰出局。由此,使以资源为依托的传统外延式县域经济增长方式面临转型压力。其一,项目建设的资源约束增强。不能再以廉价出让、出租土地、矿山等资源作为招商引资的筹码,逐步提高的投资强度,提高了县域项目建设的成本,使县域招商引资的竞争更加激烈。其二,项目建设的环境约束提高。随着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力度的加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更加严格,环保设施投入增加,一些对环境有重大污染和破坏力的项目将禁止上马,这将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三,项目建设的资金约束显现。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国家加大了金融领域的宏观调控力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使企业融资面临更多困难,而银行贷款又是县域经济增长的主要资金来源,由此迫使县域寻找摆脱投资拉动之路。基于上述种种情况,县域经济增长方式亟待转型。

4.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要求县域领导方法转型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构建县域和谐社会。这一本质要求,对县域经济发展和转型具有重大影响。其一,坚持以人为本必将增加县域经济发展的人力成本。除物质资源之外,廉价劳动力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优势。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国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更加注重保护群众利益和群众诉求,加强了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并对提高劳动力工资和改进劳动力工资支付方式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一切使得劳动力成本提高,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其二,坚持以人为本必将增加县域决策难度和复杂性。长期以来,县域经济决策更多关注项目建设的速度,而对百姓诉求关注较少,坚持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县域党委、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必须考虑涉及到的群众利益保护,依法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将使决策难度增大而且复杂化,传统决策方式与方法需要加以改变。其三,坚持以人为本对县域领导方法提出新挑战。传统县域领导方法具有极强的“霸权”色彩,法治观念比较薄弱,党政领导个人主导型浓厚,由此也为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使这种传统魄力型领导方法面临转型压力。

四、县域经济应对科学发展观的策略选择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对县域经济发展提出了转型要求。在机遇与压力面前,县域发展应该积极应对,采取以下策略。

1.加快干部培养,推进干部队伍转型。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县乡领导干部起关键作用。应对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县域经济转型,首先需要对县乡领导干部进行转型教育,推动干部队伍转型,由具有科学发展理念的县乡领导干部主导县域经济转型。为实现干部转型目标,其一,应加大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县乡领导干部头脑的教育力度。采取刚性措施,对县乡领导干部进行以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和意识。其二,应着力提高县乡领导干部综合素质。改变干部教育中的实用主义倾向,加强县乡领导干部理论修养,提高领导干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其三,应强化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干部能不能践行科学发展观,除其能力、素质原因外,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考核评价体系能否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特别是在干部政绩考核过程中,应改变“经济指标定乾坤”等“一票否决”作法,由只重结果转向重视决策、重视过程、重视全局、重视前景,只有考核评价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才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的思维,实现县域经济转型。

2.加强县域发展规划,优化县域发展目标。实现科学发展和县域经济转型,既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更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应加强对县域发展规划的科学性研究与论证,使县域发展规划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①以体现科学发展观为要求,调整和制订县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县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县域发展策略,具有长期指导性,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整和确立县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统筹起来,作为县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纲,对于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具有战略意义。②以优化项目布局为重点,调整和制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必然要突出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应在县域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对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进行规划,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规划、土地调整规划等单项规划,为科学发展观提供规划支撑。③以强化目标激励为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战略。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应强化目标激励的作用,从县域实际出发,制定规划实施的具体发展战略,使科学发展的目标与科学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推动县域经济逐步与科学发展的要求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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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苓散

五苓散首见于《伤寒论·太阳病篇》,由猪苓、茯苓、泽泻、桂枝及白术组成。五苓散作为“太阳膀胱蓄水证”的主方具有利水渗湿、温阳化气之功能。

水饮、湿邪蕴结于下焦,本可就近从小便而去,但膀胱气化不行,水无去路,反逆而上行,则吐涎沫而头眩,腹胀满或水肿身重,小便不利,水动于下,则脐下悸动冲逆。饮在下焦,当从小便去之,治用五苓散化气行水,使水气下行。方中重用泽泻为君,取其甘淡性寒,直达膀胱,利水渗湿;茯苓、猪苓通调水道,下输膀胱,增强利水蠲饮之功;加白术健脾气而运化水湿,桂枝宣通阳气,蒸化三焦以行水,助膀胱气化。泽泻、白术有降压作用,泽泻、茯苓有降脂作用,整方有利尿、降压等作用。笔者临床用本方加减治疗具有头眩、心悸、小便不利及舌质淡胖有齿痕等特点的高血压。

2柴胡加龙骨牡蛎汤

柴胡加龙骨牡蛎汤见于《伤寒论·少阳病篇》,本方由小柴胡汤加减变化而成,本方有寒温并用,攻补兼施,和解摄纳,育阴潜阳,柔以制刚,因势利导之功。

柴胡加龙骨牡蛎汤原为太阳病误下,邪气弥漫三阳,形成表里俱病,虚实互见,寒热夹杂所致复杂证候而设。胸满而烦是少阳枢机不利、胆火内郁之象,胆火上炎、更兼胃热上蒸,心神不宁,则有谵语惊惕之变。邪入少阳经、郁于三焦,决渎功能失调,故小便不利。外邪挟痰湿留于肌表,故一身俱重,不可转侧。因病在少阳,故治以小柴胡汤,以和解枢机,扶正祛邪为主,加桂枝通阳和表;大黄泻热清里;龙骨、牡蛎、铅丹重镇理怯而安神明;茯苓宁心安神。使错杂之邪气得以从内外而解。现代医家多用代赭石、生铁落等重坠药物代替铅丹,即可减少毒副作用,又可起到重镇安神之功。

根据本方所治病证胆热痰扰,肝气怫郁的病机,抓住胸满烦惊、一身困重的病证特点,将本方应用于高血压病,随证加减治之。近年研究表明,柴胡加龙骨牡蛎汤治疗高血压患者兼有神经系统功能失调症状疗效显著。

3大承气汤

大承气汤始见于《伤寒论·阳明病篇》,由大黄、芒硝、枳实、厚朴四味药组成。为治疗阳明腑实证的主方,具有峻下热结,通腑逐邪、承顺胃气、推陈致新之功。

高血压脑出血中医学中称为“中风”,其急性期常由脏腑功能失调,中焦气机紊乱,痰热互结,消灼津液,而出现便干便秘;腑气不通,浊邪上犯,蒙蔽清窍则可见神志昏迷。此即为“痰热腑实,风痰上扰”之证,症见便干便秘,舌苔黄腻,脉弦滑,临床上常用通腑法治疗,选方多以诸承气汤加减。

前人以“燥、实、痞、满”四症兼见,舌苔黄燥,脉象洪实者为应用指征,笔者体会,只要腑气不通,大便秘结,且确有热结、痰浊、瘀血等闭阻于内者,都可以攻下,不必一定要四症兼全。大承气汤治疗出血性中风急性期,泄其热,下其燥结,祛其肠胃积滞,使邪热无所依,气血条达,逆转病势,起到釜底抽薪,急下存阴的效用,使中风诸症缓解。应用大承气汤方要中病即止

4麻黄附子细辛汤

麻黄附子细辛汤见于《伤寒论·少阴病篇》,由麻黄、附子、细辛三味药组成。为少阴病兼表证而设,治“太少两感”证,功效卓著,功能助阳解表。

麻黄附子细辛汤,药虽三味,但组方严谨。用麻黄开肺气、发汗解表;附子补命门火、温阳散寒;细辛温里散寒,助麻黄解表散寒,又助附子温阳,振奋阳气,共奏温阳散寒功效。

麻黄附子细辛汤是为治少阴病兼太阳病而设,故辨证要以少阴病提纲为辨证要点。《伤寒论》281条云:“少阴之为病,脉微细,但欲寐也。”脉微而细,即心肾阳虚,失于推动温煦之力,不足以鼓动血行,充盈经脉。但欲寐,是由于阴盛阳虚,以致精神衰惫,似睡非睡,似醒非醒。因此少阴病以心肾里寒虚证为主症,故畏寒肢冷、但欲寐、脉沉微为麻黄附子细辛汤的辨证使用要点。里寒是使用本方的关键,表寒是次要的。使用时,不论患者是否有发热,但见畏寒、肢冷、脉沉就可大胆使用。麻黄在此方中可发散表邪,亦可疏通血脉。《日华子本草》云:“麻黄可通九窍,调血脉。”因此不能认为麻黄只有寒证才使用。笔者临床使用多年,体会本方不仅可治外感病,亦可治内伤病。

高血压病症见头痛或眩晕、恶寒、欲寐、脉微细、舌体胖大或淡暗、苔白滑者不少。均为阴寒内盛,水不化气,血脉不和,影响了人体气机正常的升降功能所致。本方温阳散寒,促进气化,起到了“疏其气血,令其调达,以致和平”的作用。可加川芎、葛根,诸药相配有散寒解表,温通血脉,缓急止痛之效。

5吴茱萸汤

吴茱萸汤源于《伤寒论·厥阴病篇》,方由吴茱萸、党参、生姜、大枣所组成。具暖肝温胃、散寒益气降逆之功效。吴茱萸汤证,在《伤寒论》中凡三见,一见于阳明篇之“食谷欲呕,属阳明也,吴茱萸汤主之;得汤反剧者,属上焦也”;一见于少阴篇之“少阴病,吐利,手足逆冷,烦躁欲死者,吴茱萸汤主之”;一见于厥阴篇之“干呕,吐涎沫,头痛者,吴茱萸汤主之。”上述三条经文虽涉及阳明、少阴、厥阴三篇,分见于三处,虽每一条都有各自的特点,其病机是一致的,以六经来分,都属于厥阴病,而不是阳明和少阴病。吴茱萸汤实际上为厥阴肝经主方,主要针对厥阴肝经虚寒病变而设,肝经寒邪循经脉上冲巅顶则头痛。由于肝木与脾胃的关系密切,其为病常相互影响,肝寒内盛,最易侵脾犯胃,侵脾则利,犯胃则呕,肝寒为本,胃(脾)寒为标,治疗上肝胃(脾)同治,在温肝的同时,兼顾脾胃,治肝为主,治胃为辅,故均施以吴茱萸汤。吴茱萸苦辛而热,气燥入肝,故其祛肝寒,泄胃浊之功效最速,再加生姜、旋复花、代赭石以增平肝镇逆之效,用大枣、党参补中虚,安胃气,并能缓吴茱萸之辛热。药味虽简,但标本兼治,功专效宏,故取效迅捷。笔者根据仲景制方宗旨,紧扣“虚”“寒”“逆”的病机特点用于治疗高血压病收到满意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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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Flammulinavelutipes;Essentialconstituents;GC-MS

金针菇Flammulinavelutipes,又名朴菰、构菌、冬菇、毛脚金钱菌,为白蘑科Tricholomataceae金钱菌属Flammulina菌类植物[1],是著名的药食两用菌,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金针菇含有8种人体必需的氨基酸,其中赖氨酸含量占氨基酸总量的6.3%[2]。医学证明赖氨酸可以增强记忆、开发智力,对幼儿成长十分有益,故金针菇被誉为“增智菇”;金针菇所含的多肽、多糖有显著的抗癌作用[3]。金针菇干品具有独特香气,然而尚未见有关其芳香成分研究的报道,为此作者对其挥发性成分进行了研究。

1器材

1.1仪器岛津GCMS-QP-5000型气质联用仪。

1.2试剂乙醚、无水Na2SO4(均为AR)。

1.3药材金针菇样品由广东省蚕桑研究所提供,经该所所员刘学铭研究鉴定,为白蘑科菌类植物金针菇Flammulinavelutipes。

2方法

2.1供试品溶液的制备药材切成约1.5~2cm的段,取约80g,按照《中国药典》附录XD挥发油测定法——甲法[4]操作,加蒸馏水800ml,加热4h,收取挥发油提取器中油层和部分芳香水层,乙醚萃取,萃取液用无水Na2SO4脱水后备用。

2.2GC-MS分析

2.2.1色谱条件GC:DB-1石英毛细管色谱柱(30m×0.25mm),样口温度250℃;接口温度230℃;载气为氦气;流速1.3ml·min-1;柱压80kPa;分流比10∶1;进样量为1.0μl。升温程序:初始柱温60℃,保持1min,以10℃·min-1的速率升到280℃,保持5min。

2.2.2质谱条件EI源(70ev),350V,双灯丝;质量范围m/z40~450全程扫描,扫描间歇1.0s。检测电子倍增器电压1.4kV。检索谱库名称NIST。

3结果

依法操作,得到挥发性成分的总离子流图。扣除乙醚溶剂本底后分离得到30个组分,对相对含量较高的组分进行质谱分析,通过计算机检索并与标准谱图对照,鉴定出其中的6个组分。以扣除溶剂峰的色谱图的全部峰面积作为100%,用归一化法确定了各组分在挥发油中的相对含量。分析结果见表1,总离子流图见图1。表1金针菇挥发性成分中的化学成分及相对百分含量(略)

4讨论

从GC-MS总离子流图及GC-MS检测结果可以看出,金针菇挥发性成分以亚麻酸为主,其相对含量达到32.74%。亚麻酸具有增长智力、延缓衰老、降低血压和胆固醇、抗菌、抗炎、抗肿瘤等活性[5~7],是降血压、降血脂药物和保健品的重要原料之一,应进一步研究,加以利用。

本研究首次从金针菇挥发性成分中鉴定出亚麻酸(32.74%)、软脂酸(6.41%)、邻苯二甲酸异丁酯(5.23%)、软脂酸乙酯(4.96%)、邻苯二甲酸丁酯(3.07%)、苯乙醛(1.95%)等成分,占其挥发性成分相对含量的54.36%,但还有24个组分尚未能鉴定出其结构,可能是由于金针菇挥发性成分属首次研究,其中一些成分尚未收入NIST检索谱库,有待于今后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中华本草,第1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570.

[2]魏华,谢俊杰,吴凌伟,等.金针菇营养保健作用[J].天然产物研究与开发,1997,9(2):92.

[3]黄毅.食用菌栽培[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132,258.

[4]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Ⅰ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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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刑法学犯罪论中被害人的地位 

1.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的地位 

(1)被害人问题在形式方面的探讨。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国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这条规定中不难看出,侵犯个人或单位权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其中单位和个人就成为被害人,因此基本可以说,在犯罪的同时被害人也产生了。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被害人的定义没有明确给出,但其已经在刑法中暗示出来了。 

(2)被害人问题在实质方面的探讨。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可以将犯罪概念的实质看做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因为被害人是社会的一份子,当被害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也意味着社会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基于此,基本可以认为其犯罪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只是对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进行了侵害,而没有侵害被害人的权利。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欠缺考虑也不合逻辑。因为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思考就會发现,要通过犯罪违反国家秩序或国家法律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破坏国家权力,一种是侵害被害人的权利。而在对权利的侵害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受害人。因此,不管从什么角度来说被害人都是其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2.犯罪构成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过,被害人问题在刑法学中的讨论不多,但若是单纯的被害人承诺问题,则被经常探讨,只不过大多集中在其具体概念上,对于其分类和构成条件的探讨则依旧较少。此外,目前关于被害人承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也存在较大争论。部分学者认为,既然犯罪论中犯罪构成可以指导所有行为,那么正当防卫也应该被包含在犯罪构成中。但实际情况却是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范畴,且是与犯罪构成并列。这导致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犯罪阻却事由上自相矛盾。 

其实在刑法理论中,认为犯罪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在形式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在实质上也没有社会危害性。部分学者认为应从犯罪构成内部对犯罪阻却事由的非罪行进行说明。笔者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就已经可以对正当防卫等进行准确说明,我们可以从犯罪构成的外部,采用非犯罪构成的方式进行阐述。 

三、刑罚论中被害人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因素对刑罚论中的各环节都有重要影响,不管是对于刑罚目的的设置、刑罚功能的体现,还是对刑罚的具体量裁,都与被害人因素密切相关。以下,笔者将逐个开始谈起。

1.被害人因素与刑罚目的的设置 

为了保证刑罚目的的合理性、适应性以及取得预期的效果,国家在设置和确立刑罚目的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是在确立刑罚目的时必须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要明确的是,刑罚必须要对被害人有着安抚效果,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精神的安慰使被害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而对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因为人的天性决定着被害人只有看到对自己造成侵害的犯罪者遭受同样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时,才能产生一种精神上满足感,以此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因此,刑罚必须给犯罪者带来痛苦,以此达到对犯罪者痛苦报应的目的。但是,实际还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也就是被害人认为犯罪者所受到的刑罚痛苦不够,这可能导致被害人采用非法手段对犯罪者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被害人因为心理伤害过大产生报复社会的偏激想法,最终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被害人由最初的受害者变为犯罪者。为了预防这种情况,刑罚必须通过公正的判决来对被害人进行鼓励或通过刑罚的痛苦来对被害人加以威吓,总之刑罚要达到预防被害人成为犯罪者的目的。综合以上两点,考虑到被害人因素,刑罚不但要具有报应目的,而且还应该具有预防目的。 

2.被害人因素与刑罚功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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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呢?经过我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充分把握七年级起始阶段的教学特点

“良好的开端是功的一半”。七年级学生翻开刚拿到的数学课本,一般都感觉新奇,有趣,想学好数学的求知欲较强烈,因此,教师要不惜花费时间,深下功夫,让学生在学习的起始阶段留下深刻的印象,产生浓厚的兴趣。

如在教学第二学期第七章时,可让学生参与部分实验,在本章结束后,可以利用一节课自由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可以设计学生对数学难学吗、有用吗?数学是不是都这样有趣?对基础弱的学生能不能学好等各种问题展开讨论,以诱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如在教学第七章中“简单的轴对称图形”时,让学生通过认真画、剪、折方法,得到角是轴对称图形,对称轴是角平分线所在的直线,再如在教学等腰三角形时,可利用画、剪、折方法、得到等腰三角形的“三线合一性”,化难为易,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总之起始阶段的教学至关重要。

二、课堂教学力求生动性、趣味性

七年级数学比较贴进生活实际,具有很强的知识性,现实性和趣味性,因此,它以丰富的内容提供教学中诱发学生兴趣和动机的酵母。新教材还抓住了七年级学生情绪易变、起伏较大的心理、生理特点,要求以“活的东西去教活的学生”来培养学生持久的学习兴趣,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对此,我的具体做法是:

1、引入环节巧妙化。在课堂引入中,设计各种形式,运用各种手段把学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唤起他们的参与意识。如教学“生活中的立体图形”时,我一开始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圆柱、圆锥,棱柱等几何体,提出这些几何体由哪几个面组成?圆柱和圆锥有什么异同点?棱柱与圆柱的异同点呢?待他们思考回答后再进行总结,这样,把问题设置于适当的情境下,从而营造了一个生动有趣的学习环境,相信在这样轻松的环境下,学生会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学习中。

2、创设民主情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教师想要营造一个民主,平等的教学情境,首先就要以微笑的面容、亲切的话语,饱满的激情去感化学生、亲近学生,并且教师还要善待学生,当学生出错时,老师不训斥,不惩罚,要耐心指导,当学生取得点滴进步时,应给予及时地肯定,并鼓励他们。如:我在教学时,将自己也列为学习的一员,与学生们一起操作,一起讨论。对表现出色的学生以“你真行”,“你真棒!”“你很好!”等来表扬他们,对学困生不厌卷、不指责,更是耐心地指导他们,鼓励他们,常鼓励他们说“你能行!好好想一想,慢慢来”等,使他们感到老师和他们一起动脑,一起学习,这样就慢慢地打消了学生对老师的惧怕和隔阂的心理,于是在轻松愉快地合作学习中完成了学习任务。

3、充分让学生参与实践操作。

新教材还针对七年级学生喜欢看,喜欢动手的性格特征,安排大量的实践性内容,要求尽可能利用自制教具优化课堂结构,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中,我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请他们做我的助手,一道准备实验器材,进行实验演示,通过实验操作,既规范了学生的劳动、行为习惯,又使他们在参与活动中认识“自我”以产生兴趣和求知欲。

此外,在教学中我还用精炼的语言、语调的变化,设计合理的板书,优美雅观的字体,丰富的知识等来激发学生和学科兴趣,达到“亲其师,信其教”的效果。

4、在情感体验处反思。

学生整个的解题过程并非仅仅只是一个知识运用,技能训练的过程,而是一个伴随着交往、创造、追求和喜、恕、哀、乐的综合过程,是学生整个内心世界的参与。其间他们既品尝了失败的苦涩,又收获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春”的喜悦;学生可能是独立思考所得,也有可能是通过合作协同解决,既体现了个人努力的价值,又无不折射出集体智慧的光芒,在此处引导学生进行解后反思,有利于培养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和学习动机,有利于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点燃学习的热情,变被动学习为自主探究学习;还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学习毅力和意志品格,同时,在此过程中,学生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均能得到很好的培养。

三、注重学习方法指导,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新教材以“指导教法,渗透学法”的思想,在每章节内容的编排上安排了“做一做”、“想一想”、“议一议”、“读一读”等栏目,其独具匠心、面目一新。其宗旨是设法使学生学有趣、学有法、学有得,同时对教师的教法提出了高要求。在教学实践中,我从兴趣教学入手,侧重于从以下几个环节中进行:

1.培养阅读习惯。具体方法是阅读前出示阅读题,如教学“角的度量与表示”时,可出示阅读题:我们以前用刻度尺测量线段的长短,那我们用什么来度量角的大小呢?角的表示方法有几种?表示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阅读完毕,或通过提问、或以评估的形式来检查阅读效果;或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小组以讨论的形式探讨阅读内容。同时,鼓励学生在阅读中找出问题,并不失时机地表扬在阅读中有进步、有成绩的学生,使学生有获得成功之喜悦,从而产生兴趣,养成阅读的习惯。

2.培养讨论的习惯。教师通过有针对性、合理性的提问,引发学生进入教学所创设的教学情境,引发他们积极探讨数学知识,逐步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讨论的习惯。特别是一题多解的题目或需要分类讨论的问题,如在教学“绝对值”、“列方程解应用题”时,就有很多需要分类讨论的题目;还有在探索规律这一节的教学中,也可以让学生进行分组讨论。由此引导学生三、五人一组进行讨论,归纳出相应的方法和规律。

3.培养观察能力。学生对图形、对实验的观察特别感兴趣,缺点是思维被动、目的不明确,这就需要教师引导他们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去观察。可采取边观察、边提问、边引导学生对变化原因、条件、结果进行讨论;也可以创设教学情境把学生带入较熟悉的环境中去观察。如在教学“平行”前,要求学生认真观察现实生活中有关于平行的实物,上新课时着重提问几个学生,并根据他们的观察、分析的情况逐步导出平行及其性质。这样能使学生体会观察所带来的收获与兴奋,自觉养成观察的习惯。

4.培养小结习惯。根据新教材的要求,在实际教学中或让学生上讲台进行小结评比,或以板报的形式张贴几个学生的小结,或在课余时间对互帮互助小组双方的小结进行评比,从章节、小节慢慢过渡到课时小结。由于经常强调自己去归纳、小结,这使学生记忆效果明显,认识结构清晰,学过的知识不易遗忘。教学实践表明,只有正确的学法指导,才能使学生站在教学的主置上,学有所获,才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还能保持他们对数学的学习兴趣。

四、课外拓展,激发学生兴趣

七年级数学具有自然性,实用性的特点,决定了课外拓展的重要性。根据新教材的提示与要求,我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数学兴趣小组活动,举办数学知识猜迷,小制作比赛,拼图游戏等等。这些课余活动生动有趣、吸引力很强,不但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而且发展了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创造力,同时挖掘了学生的潜能,让他们领略成功的喜悦。

这样逐步引导学生学好数学。

以上只是我个人在新教材教学过程中一点粗浅的看法,还望各位同仁给予指教。如何用好新教材,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其方法、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希望有机会和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讨,真正做到胜任新教材的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篇10

①在一切哲学家那里,体系都是暂时的东西,但包含在体系中真正有价值的方法却可以成功地启人心智、发人深思。从某种意义上讲,科学的研究方法比结论更为重要。结论难免受到时代的局限,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过时,或由正确变成错误,或由整体变成局部,但正确的方法却能给人们提出独立探索的合理途径,并且能够反过来检验结论。温故而知新,鉴往而知来。为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向纵深处发展,笔者主张对我国刑法学的研究进行方法论上的反省,并提倡重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群”。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者习惯于形式科学的抽象思辨、定性分析方法。换言之,单一的形式科学研究方法长期以来占据着我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主导地位。刑法学者们擅长于以概念为核心进行逻辑的分析归纳,通过对某一问题提出理论的设定或约定而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形式规则,至于这些规则的真实有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由于大家过分地关心刑法体系内部规范、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不关心推理过程中各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因此,绝大多数的刑法论著仍然停留在传统的逻辑形式提供的两种基本法律推理模式上,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其他如实践推理、辩证推理等推理形式却未得到运用。特别是对刑法分则的论证,几乎是千遍一律地遵循着由“概念/含义”到“构成要件”及至“罪与非罪的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样一种“八股”式的三段论格式。学者们总以为法条、原则、概念可以解决问题,把法条弄细弄通了,就可以保证世界秩序的良好,似乎概念、原则、法条永远是正确的。实际上,这种刻舟求剑式的形式主义做法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并使刑法理论研究长期徘徊在低层次的水平。例如,最高司法机关不停地颁发大量刑法司法解释,各级法院的法官对于“不明确”的刑法术语或概念动辄求助于“明确”的司法解释,要求修改刑法、增加新罪、指责刑法规范不明确的“学术”探讨屡见不鲜,在文字逻辑的论证上明确了某一刑法规范但一落实到实务上却相差甚远,等等,诸种现象不一而足。这些现象哪一个不是与这种偏重形式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关呢?

然而,刑法学是应用科学而非纯理论科学,仅凭纯粹的逻辑演绎和理论认识,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兼具形式科学与实证科学特点的刑法学,在形式、逻辑的研究方法之外,也需要经验、实证的研究。作为实证科学的刑法学强调的是研究过程和方法的实证性、定量性。龙勃罗梭之所以在刑法史上名垂千古,不是因为他的“天生犯罪人说”,而是因为他吸收了当时达尔文的“进化论”并采用了临床精神分析等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引发了刑法学领域的一场方法论革命。

方法论的革命导致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进而极大地推动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和近代各国刑法制度的形成。跳出概念体系、理论争论之外,实证的方法也许更能给我们以启迪。以故意犯罪是否要求有违法性的认识为例。

这一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存在着“必要说”和“不要说”两种主要对立观点。可是,“国外的一些相当严格的实证研究发现,普通人与关在监狱中的罪犯对法律的了解(或不了解)程度基本相同,其差别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有时甚至是后者对法律了解得更多。”②如果我国刑法学者也展开这样的实证分析,“不要说”当然会受到更有力的材料支持并发现故意犯罪违法性认识之要求与否的争论在实践中也许是不存在的,可能只是学者们从逻辑上推导出来的一个伪命题。只有对诸如各类刑事案件的特点、各类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犯罪原因等问题,通过统计、观察、调查等方法获取经验事实,在此基础之上再予以分析,才能建立某种新的理论命题或检验原有的理论命题正如龙勃罗梭和他的弟子们所做的一样。惟有如此,我们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才能既具有理性,又具有感性,从而使刑法学充分体现实践理性学科的特点,也使我们的说理不至于苍白,流于表面化。

使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刑法,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一是实证方法中的定量分析针对的是研究过程中的材料,而不是理论或刑法的运用本身。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统计显示实践中故意犯罪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数量并以此作为分析故意犯罪违法性认识的论据。也许统计数字会使我们认为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不需要特别强调违法性认识,只需要事实的认识。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将故意犯罪本身量化。比如,研究者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的“会”量化为70%的可能性。果如此,那是不合理地将社会科学领域里的刑法学等同于自然科学。它非但不是笔者所言的实证分析方法中的定量分析,同时也是与刑法学的学科属性相违背的做法。也因此,笔者对于刑法理论中倡导电脑量刑等违背刑法学科特性的做法持反对态度。再者,强调使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刑法学并不是说要将价值问题作为非理性的刑法问题排除在作为科学的刑法学之外。每一项刑法规范都是一项价值判断,刑法的价值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刑法思想史上富有魅力、令人神往的永恒主题。“思想盛而实证衰,学术研究则近乎等于逻辑游戏;实证盛而思想衰,学术研究充其量不过是堆砌数据。”

②所以,笔者力倡刑法学研究中抽象思辨与实证分析两种方法的并行,反对任何形式的厚此薄彼。

只有将理性分析与非理性体验结合起来,才能相对完整地把握刑法作为形式科学和实证科学的特征。除形式科学与实证科学特性之外,人文科学特性的刑法学还要求在方法论上按照人文科学的研究思路研究刑法,通过内在的理解来阐释刑法的文化意义,关注各种刑法文化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不过,由于人文研究强调从内在的、精神的方面理解和解释各种法律现象,强调对个人内心体验、理解和解释的强调,从而容易使研究蒙上令人难以忍受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色彩,因此,笔者以为,该方法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可以使用但不宜过分提倡。形式科学的抽象思辨与逻辑推理方法、实证科学的经验研究与定量分析方法、人文科学的内在理解和解释方法,形成刑法学研究“方法群”中的纵向结构。横向上,刑法学研究应该努力借鉴其他学科先进的方法。

篇11

搞研究性作文教学,转变教师对传统作文教学的认识,从哪里突破呢?

我想到了首先帮助老师转变“学生为什么要写”的问题。我在实验的培训中谈到了“为有所用而写”的观点。但是,好多问题,我并没有展开讲得很清楚。

于是,我开始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

偶然的一个机会,我撞进了人教论坛,用“严文”的名字注册以后,先发了个试探贴《学生为什么要作文?》

在这里遇到了山东的刘刚老师。他很年轻,在语文教学方面,很有些思考。他第一个回贴。然后,敏老师、wm、郑燕、跃然、论语、小雨儿、芷宣等老师参与到了讨论之中。 在与大家的讨论中,我们的观点相互撞击着,我的认识也在提升着。 请看下面我们的讨论:

学生为什么要作文?

独孤求败:

说法一:为了做人而做文。

说法二:为了满足创造的欲望而作文。

说法三:为了交流和发表自己的情、思而作文。(专家语)

小的续一问题:如何作文?盼跟贴。

敏老师:我觉得写作是一种需要,一种欲望,一种发泄,一种.......很多种:)

wm:如果一个人不会写作,就象生活没有了音乐,显得枯燥。:)

独孤求败: 赞同敏老师的观点。

可否这样解释一下:

阅读是一种精神消费,写作是一种精神创造。

敏老师:爱生活的人,爱写作的人,需要写做的人,写作对自己来说,是一种创造,更是一种精神享受。

跃然:爱生活的人,爱写作的人,需要写做的人,写作对自己来说,是一种创造,更是一种精神享受。

小雨儿:如果要听实话的话,那是为了考试。不过,确实有一小部分学生把写作当成乐趣的。

2003:但有用得上的地方。如写一封信,以后可能是电子邮件,求职信、情书还有其它,不是电话手机可以完全代替的。还隐约觉得写是学习中不可缺少的。 现在的作文教学可能有这样那样的弊端,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作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很少有人能把这种乐趣保持一生的。

严文:对的。这就是从心理的角度来考虑学生的学习。其实,作文同样如此。我们教育者(特别是语文老师),责任仅仅是教学生怎么写吗?不。您说过,作文是创造的过程。我认可这种观点。留美教育学博士在《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讲过这样的一种观点“创造力不能教,只能培育”。我想,我们的作文是不是也“不能”教,应该重在培育——给学生创造一种“写作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培育学生的写作能力? ——回复独孤兄。

独孤求败:

1、我认为语文教师没有权利过多干涉学生怎么写(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怎么写是与他们各自的习性素质有关,不必强求。),而应把重心放在写的内容上。

2、应该保留学生不愿写作的权利,允许他们可以不写作。

3、在下一家之言:可恶的作文教学(起码截止到现在)害人非浅,这劳什子应该千刀万剐。

严文:赞同独孤兄的观点,应该关注的是内容。至于如何写,我想,如果学生愿意写时,他们也会愿意学,老师不教时,他们也可以自己去学。

我将一个小时候的故事。那时唐山地震那年。一位高中毕业不久的老师教我六年级(相当于现在的初一),期末时,老师要写总结。那位老师在(即不请他当时用了什么样的办法)使我很愿意、认为我确实应该做的情况下,把写班工作总结的任务交给了我。我就写了。我怎么会写班工作总结呢?没办法,我照着我父亲(当时,我父亲也是老师)写总结的格式、语言等,写了我们班的内容,写了我们班的工作总结。那就是自学。

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学的能力(潜力,尽管水平不一),当他们需要、想做时,他们会主动积极地去想去做。

严文:同样是完成任务,有的任务学生喜欢,有的任务学生不喜欢。我们探索一下,学生喜欢完成什么样的任务呢?

独孤求败:现在都是老师“要”学生作文,大家感到问题多多,一旦做到学生自己“要”作文,我们的作文教学就成功了。 ----赞同

------在下认为:学生应该是有喜欢发表和交流(一种满足自己也满足别人的精神活动)的天生的欲望的,我们是不是从一些新的角度来研究一下:

1、为什么学生现在没有这种欲望。

2、写作文到底是不是学生必须做的事情

3、如果确实有必要做,那么应该如何从新做起。

盼跟贴!

严文:我们真的又走到一起来了——“喜欢发表交流”

我的观点

1、学生不一定必须写作,但必须学习写作——这是人成长的必要,课程规定的。

2、学生现在到底有没有这种欲望,不敢说;但教学中,我们要调动、激发;为学生创设一种情境,使他们产生这种欲望;

至于如何从新做起,还是让大家说一说。我不太清楚从“新”的意思。

论语:问:学生为什么要作文

答:为了交流而作文。

提此问题的用意:我们教作文的时候、让学生写作文的时候,应该从学生的角度来思考一下,让他们觉得有这个必要,需要写,有兴趣写。

篇12

全国著名中医颜德馨教授经过70年临床研究,对心血管疾病善用温阳活血法治之,并屡见成效[1],本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现对有关温阳活血法防治ACS的理论研究探讨如下。

1 阳虚血瘀与急性冠脉综合征的学术思想

颜师在治疗心血管疾病实践中的学术思想主要包括气血平衡、阳气论及瘀血论思想,治疗方法主要为温阳、调气、化瘀,运用“衡法”法则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屡获殊效。

1.1 气血不和,百病乃生

任何疾病的产生都不离气血的运行受阻,升降失常,所谓“气为百病之长,血为百病之胎”,故治病多从气血论治。颜师认为,胸痹心痛中最常见的证型为气虚血瘀、气滞血瘀,因而运用气血平衡理论治疗胸痹心痛的常用方法为益气活血、理气活血、升清降浊。

1.1.1 益气活血

适用于气虚血瘀证。因气为血之帅,血为气之母,气弱则运行涩滞,血流迟缓,瘀血形成。证见胸痛绵绵,遇劳则尤甚,心悸气短乏力,舌淡紫,脉涩无力。治以益气活血,自拟益心汤,取补气与活血同用,通补兼施。方中重用益气养心之党参、黄芪为君药;辅以葛根、川芎、丹参、赤芍、山楂、降香活血通脉为臣,君臣相配,旨在益气活血,俾气足则助血行,血行则血瘀除;佐以微寒之决明子,既可防君臣之药辛燥太过,又取其力薄气浮之性,疏通上下气机,以增活血之力;使以石菖蒲引诸药入心,开窍通络。诸药合用共奏益气养心、行气活血祛瘀之功。

1.1.2 理气活血

适用于气滞血瘀证。血府逐瘀汤为临床常用的治疗气滞血瘀的主方,此方理气以四逆散,活血化瘀以桃红四物,辅以牛膝引血下行、桔梗载气上行,使气血上下贯通运行。该方临床应用范围广泛,治疗胸痹常随症加减:①若胸痞刺痛、口唇紫黯、瘀血内阻,以莪术配水蛭,莪术具有软坚散瘀之功,配水蛭破血行瘀,活血而不伤正,化瘀而不留瘀,降血脂,软化血管。②苏木配降香,苏木为血中气药,性温味辛,既可活血化瘀,又有豁然通气之效,与川芎配伍引药上行,增加宽胸理气、活血化瘀之力;与降香配伍则加强调气降气作用,可达到气行则血行之功。

1.1.3 升清降浊

颜师善用药对调气机升降,如益心汤中降上焦浊气之降香、决明子,升胸内清气以葛根、川芎,血府逐瘀汤中的调畅气机的枳壳、桔梗,一降一升,运行血脉,川芎、牛膝,一升一降,上下输布发挥气化作用,使气机升降出入协调。颜师在健脾益气方中加用升麻、柴胡,升其清气,使清气得复,胸中阳气复原,痹浊得散;方中升麻配葛根,内能清阳明腑热,外能解肌退热,升举清阳;升麻配降香,一升一降,气机复常,血脉条达;升麻配柴胡,乃补中益气之经典配伍,与参、芪共用以益气升阳,气机得以升发,心气得以复位。

1.2 久病必有瘀,怪病必有瘀

阴阳失调是疾病发生的实质,“谨察阴阳所在而调之,以平为期”是辨证论治的目的。医者欲取得疗效,应根据患者的阴阳消长过程立法用药,调节人体的异常状态。20世纪70年代,颜师就提出了“瘀血衰老学说”,认为血瘀是心脑血管疾病的病理基础,活血化瘀法可调整机体反应状态,保持内环境的平衡,从而改善局部及全身的状态。

中医治疗心血管疾病使用最多的方法是活血化瘀法,因心主血脉,是血液运行的主导,凡情志所伤,气机郁结,气滞日久,血流不畅则脉络瘀滞,或久病入络,气滞血瘀,心脉瘀阻,均可发为冠心病。证见胸部刺痛不休,或阵作,或疼痛如绞,舌紫,脉涩。当以活血化瘀、宣畅气机、升清降浊为其治则,王清任血府逐瘀汤最为首选。本方由桃红四物汤合四逆散加牛膝、桔梗而成,剂量上与一般用法不同,其中加大柴胡、枳壳、川芎等药的剂量,柴胡、桔梗与牛膝、枳壳为伍,一升一降,行气活血、调畅气机、开通胸阳。颜师认为,柴胡配生地黄,既监制生地黄之滋腻,又抑柴胡之升散。此外,常加入蒲黄一味,且多生用,《本草纲目》云:“蒲黄手足厥阴血分药也,能活血止痛,生则能行,熟则能止,与五灵脂同用,治一切心腹诸痛。”若心痛剧烈,可加血竭粉与三七粉合匀吞服,每次1.5 g,每日3次,效果显著。或加乳香、没药、麝香粉以开导经脉、活血定痛;血瘀较轻者可用丹参饮、手拈散等。临床采用活血化瘀药治疗心律失常,用量可加大,其他用量不宜过大。现代药理研究发现,活血化瘀药物如毛冬青、三七、山楂、蒲黄、五灵脂、降香、赤芍等多具有增加冠状动脉血流量、降低心肌耗氧量、加强心肌收缩力、减慢心率等作用;而毛冬青、红花、川芎、水蛭、虻虫、三棱、地鳖虫等尚能使血小板凝聚时间延长;还有一些药物如姜黄、红花、郁金、丹参、山楂、当归等都有改善脂代谢的效果。此外,治疗冠心病久病重病及出现心衰、心功能不全等合并症者,根据阳微阴弦病机特点配以温阳药物,根据气血相关理论配以补气药等,疗效往往优于单用活血药。

1.3 阳气乃一身之大气

颜师强调治疗心血管疾病的重要法则是温运阳气,其理论以《内经》“气复返则生,不返则死”、“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为指导,对危重的心血管病尤其不可忽视温运阳气。近年来,医家治疗冠心病多以理气,或逐瘀,或祛痰,或通痹,但多易复发。颜师临证常以附子为主的方剂治疗心血管疾病危急重症,取附子之振胸中之阳气,使阳气充沛,布达周身,驱散体内之邪气。因附子禀雄壮之质,通行十二经脉,专能振奋阳气,祛逐阴寒,退阴回阳,为回阳救逆第一药,临床应注意加减配伍,制约其性过与不及,更可扩大应用范围。

临床上,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等引起的胸痛多为本虚标实之证,其实质多为阳虚阴凝,阳虚为本,阴凝为标,立法用药以温阳为主,解凝为辅,以附子汤加减,疗效巩固持久;用附子合血府逐瘀汤治疗冠心病心律失常如房早、室早、房颤,效如桴鼓。一般而言,心律失常日久不愈,虽无畏寒肢凉表现,但遍用他法无效,且不具升阳火热之象,就可施用附子治疗,颇获奇效。颜师还习用《伤寒论》麻黄附子细辛汤治疗肺心病或肺心合并心力衰竭、以通脉四逆汤治疗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疗效均显著。

2 阳虚血瘀与急性冠脉综合征的基本病机

2.1 瘀血是急性冠脉综合征发病的核心

瘀血是人体的病理代谢产物,血瘀形成后,又成为多种疾病的致病因子,其中在胸痹的发生发展中尤为重要。

ACS属中医学“胸痹”、“心痛”、“真心痛”范畴,多由脏气亏虚,气血运行不畅,痰瘀内阻,痹阻心脉使然,其中脏气亏虚是其内在基础,痰浊、瘀血是其病理产物,又是发生心绞痛的直接病因。此乃脏气亏于内,痰瘀痹于中之理。临床上根据其证候表现常分为心血瘀阻、痰浊壅塞、阳气虚衰、气虚血瘀等证型,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血瘀证候表现。

2.2 阳虚是急性冠脉综合征的重要病机

冠心病的病因可归纳为劳逸不当、嗜食膏粱厚味,或七情内伤,但这些因素并非使每个人患冠心病,而是决定于正气之盛衰,所谓“正气存内,邪不可干”。冠心病的临床病程较长,少则数月,多则数十年,反复发作,缠绵难愈,邪气久留,耗伤正气,致脏腑功能减退,正气日虚,所谓“久病多虚”。心居胸中,清阳之位,外应夏气,其性属火,而为太阳。心居上焦,属阳脏而主阳气,心主一身之血脉,藏神而主导全身,其生理功能正常与否,均与阳气盛衰相关。《血证论》谓:“心为火脏,烛照万物。”即指心的阳气旺盛,不仅能推动血液的运行,尚能温煦人体,营养全身,主宰生命。“心为五脏六腑之大主”,凡肺、肝之气机升降有序,脾胃之腐熟运化,肾阳之温煦蒸腾以及气化运转等,均依赖于心阳的温化作用,故古人把心脏比喻为“太阳”,又有“心者,君主之官”之称。由于心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心血管疾病的基本病机为上焦阳气不足。心阳不振,以致阴邪上乘,水饮、痰浊、瘀血互结,胸阳痹阻,阳气不通,不通则痛。如《金匮要略·胸痹心痛短气病》所言:“阳微阴弦,即胸痹而痛,所以然者,责其极虚也,今阳虚知在上焦,所以胸痹心痛者,以其阴弦故也。”

综上所述,阳虚血瘀是ACS发病的重要病机,因而温阳活血是防治ACS的重要的方法。

3 从瘀论治急性冠脉综合征

因ACS为不稳定动脉硬化斑块破裂、血小板聚集、血栓形成所致的冠脉闭塞而致,易破裂的斑块具有较大的脂质核心,纤维帽较薄,尤其是含丰富的激活的淋巴细胞、巨噬细胞和中性粒细胞等,这些炎症细胞大量集中于纤维帽的的肩部,使此部位张力增高,是破裂最易发生的部位,这种不稳定斑块从中医学病理角度上说属于痰瘀交阻。因嗜肥甘厚味,饮食不洁而内有脏腑虚损,致痰浊内生,瘀血阻滞,痰瘀互结,脉络闭阻而发病;又脏腑气血虚损,气机运行不畅,血行受阻,瘀血内停,发为血瘀。痰浊及瘀血内滞,脉络阻滞。治疗可按瘀证、痰证、痹证、络病、癥积等治之,即以活血化瘀方剂进行治疗,方剂有血府逐瘀汤、活络效灵丹、丹参饮、桃红四物汤、失笑散等,可不同程度地减轻局部炎症反应,调节血脂载脂蛋白的代谢,改善血液流变学,抑制高脂血脂的形成,祛瘀消斑,抗动脉硬化,抗炎、抑菌、防止血栓形成,以稳定斑块,防治ACS[2]。

4 活血化瘀干预急性冠脉综合征不稳定斑块微观客观指标

ACS属慢性炎症反应,是动脉硬化斑块内炎症反应近期活化,使斑块趋于不稳定,其中包括趋化因子的表达,内皮细胞和粘附分子的表达相互作用及细胞因子释放的共同作用所致;高血脂、血流切力、感染等多种因素均可致动脉硬化斑块局部炎症反应。激活的粥样斑块内的炎症细胞合成降解酶如基质金属蛋白酶(MMPs),使斑块内的胶原降解,参与斑块内基质蛋白的降解、合成,削弱纤维帽,成为易损斑块,易于破裂。在斑块破裂过程中,削弱的纤维帽周围炎症细胞数量增加,激活的炎症细胞可释放细胞因子,包括白细胞介素-1、肿瘤坏死因子、干扰素、P选择素、C-反应蛋白、细胞间粘附分子(ICAM)、血管细胞粘附分子(VCAM)、MMPs、血管内皮细胞、T淋巴细胞、巨噬细胞、血管平滑肌细胞等参与炎症反应过程,并起调节作用。以上为ACS炎症反应相关的生化标志物,其增高与ACS严重程度呈正比,为不稳定斑块微观客观指标,并为预测ACS的危险因子。

动态地观察上述微观客观指标,并对ACS进行中医辨证施治,通过中药对这些客观指标的干预,达到对斑块的稳定,减少斑块的破裂和血栓形成的危险,对ACS防治有重要的意义。

5 急性冠脉综合征炎症反应与毒瘀交阻

ACS是慢性进展性血管内膜病变,其病位在血脉。王清任指出:“久患者络为瘀。”叶天士亦云:“大凡经主气,络主血,久病血瘀……凡久病从血治者多。”血脉艰涩,瘀滞日久,则为“败血”、“污血”,由此导致邪甚,蕴久生热酿毒。“久病多瘀”、“毒邪最易腐筋伤脉”,似可与ACS斑块溃烂、糜烂、炎症细胞浸润、出血等系列病理改变相联系,应进一步广泛研究。

ACS为动脉硬化斑块内炎症反应的活化,使斑块不稳定,易损易破裂,是因炎症因子的释放,内皮细胞和粘附分子的表达相互作用所致。ACS患者冠脉狭窄的程度往往属轻度至中度,并非严重狭窄,严重的心血管事件的发生是因病变斑块由稳定到易损性到破裂的过程而形成,炎症反应及炎症因子在病变斑块由稳定到易损性到破裂的过程中起极为关键的作用。

从中医毒邪学说而言,ACS炎症学说中提及的致病因子和炎症细胞因子,属内毒或外毒的范畴。外界毒邪侵袭易致病,损伤脏腑气机功能,使脏腑气血津液运行输布功能失常,津液凝聚为痰浊;血行不畅,瘀血阻滞聚集。当毒、痰、瘀三者互患,交阻凝聚互用,产生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内纤维帽肩部聚集着大量激活的炎症细胞,释放细胞因子,而为内毒,而毒、痰、瘀三者交阻凝聚互患日久日剧,导致ACS发生,并不断恶化。因而可从毒瘀为切入点,以清热解毒、活血化瘀之法治疗邪毒瘀血,以抑制斑块周围的炎症因子,干预ACS炎症因子,达到防治ACS的目的。

6 结语

在防治心血管疾病临床实践中,阳虚血瘀的病机和温阳化瘀的治法,对指导治疗冠心病,尤其是久病重病者,取效甚佳。上述研究拓宽了中医药防治ACS的途径,完善和发挥了中医药防治ACS理论[3],并将有效指导临床。

参考文献

篇13

一、 他反对移植德日三阶层し缸锫厶逑德穑开

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两大学科同属广义的刑事法学,向来靠得很近,若相互批判也属正常。我国著名的刑事诉讼法专家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一书中就有一段看似是大肆批评刑法研究中“移植德日犯罪论体系”的话,引起了笔者浓厚的兴趣。他说:

从民法和刑法研究的情况来看,法学者过多地援引了欧陆法国家的法学概念和理论,尤其是引进了德国法学的现成理论。甚至在很多场合,就连论证和支持某一理论的例子都来自欧陆学者的著述。……一些刑法学者基于对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反思,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解构”式的研究,认为唯有引进欧陆刑法学之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克服前苏联法学理论的缺陷。但是,从前苏联法学理论转向欧陆法律理论,这还是在将某一外国法律理论作为建构中国法律理论的基础,这怎么算得上是对中国法学的独立贡献呢?〔2〕代序言第4页

这段批评,其背景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热议的犯罪论体系之争。以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为代表的刑法学者力主对我国传统刑法知识体系“去苏俄化”、“去意识形态化”,提出抛弃四要件体系,采纳德日三阶层体系的学术观点。2003年陈兴良教授首次在《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教科书中采用三阶层体系。而被有学者誉为“近十年引领中国刑法学大势”〔3〕的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教科书中,也改采二阶层体系(三阶层体系的变体)。〔4〕而2009年5月公布的司法考试大纲中,由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编写的刑法部分的体系安排,从传统的“四要件说”改为“三阶层说”。这犹如一场地震,全面点燃了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之争,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据《东方早报》报道,有通说学者就认为这是“一些中国刑法学者担任‘外科医生’,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做‘变性手术’,要将其变性为德日犯罪成立理论”。〔5〕

在这种背景下,陈瑞华教授的这段话被刑法学者引用,用来反对移植德日三阶层体系,维护我国传统的四要件体系。〔6〕序言第3页然而陈瑞华教授的这段文本真的证明他“反对移植三阶层体系,赞同四要件体系”吗?如果笔者对这段“文本”的意思做出与通说学者不同的假设,那么这种“大胆假设”能否成立呢?

为了“小心求证”这一假设,笔者认真学习、阅读陈瑞华教授近期的几本主要著作,尤其是体系性的反映其有关法学研究方法观点的著作――《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7〕笔者获得的一个大体印象就是:陈瑞华教授的这段话似乎难以证明他“赞成四要件体系,反对移植三阶层体系”。因此本文以犯罪论体系之争为具体内容,借笔者对《研究方法》一书的解读,来证明该假设问题的成立。

二、《研究方法》一书的精义

在浮躁的当今学术界,的确存在很多粗制滥造的所谓学术著作,在形式上具有体系之完整外形,实质内容却往往“牛头不对马嘴”。这就好像是给路人一张错误的地图,让人“如坠五里雾中”。如果初阅《研究方法》一书的目录,看不出该书有什么体系。六大部分是由与博士生的“对话录”,对博士生的专题性“讲座稿”,记者的“采访稿”以及以前的几部专著之“序言”或曾发表过的“小文章”集合而成,各部分没有统一的形式与文风。但《研究方法》一书通过一个个“形散而神不散”的主题(问题)的提出、展开,其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体系全貌自然呈现在读者心中。下文中,笔者剔其有血有肉之论述,尽量简约地概括出该书所主张的法学方法论体系之骨架。

(一)“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理论问题意识”。学术研究,必须具有问题意识,但陈瑞华教授突出强调“问题意识”与“理论问题意识”的区别。立法(法制)的问题或者制度(实践)的问题可能隐含了某种理论问题,但不等于理论问题本身――“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

(二)“法学研究”的真正对象:“理论问题”(或称之为“核心命题”、“论题”、“假设”)。理论问题就是“现有理论解释不了的问题”。(P50) “理论的例外构成了新的理论”。〔8〕43但是发现“问题”、“例外”与“理论问题”并不等同,其间需要从经验到理论的“惊心动魄的跳跃”过程。(P20)即对事实层面的问题、例外进行理论的概括,形成一个更具统摄力的理论命题。

(三)“法学研究”中的证明方法:证伪。“证伪”不能望文生义地简单理解为“研究者证明自己的理论不成立”,“证伪”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涵:(1)要尽量证明自己的理论尚未被;(2)要界定理论的边界和适用范围,证明自己的理论在哪些条件、范围下能够成立或者不成立。(P9)

(四)“法学研究”中的理论构造:由各种变量组成理论模型。证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发现某一命题能够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各种变量、条件,研究二者因果关系,最终形成类似于数学、物理学等学科研究中的理论模型。“变量的提出意味着一个研究提出了一组命题群,这种理论就将是一个逻辑谨严的体系”。(P14)

(五)“法学研究”的理论定位:置于全球的理论谱系的生态之中。唯有将自己提出的新理论“置于更为广阔的理论背景之中”,“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P16)才可能检验某理论是否具有创新点。

以上的五大要素组成的体系,既可以看做是一个静态的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结构,也可以是一种逐步展开的具有可重复性、可模仿性的动态的法学研究方法的操作程序。オ

三、借用“法学研究方法”で笾け疚牡拿题

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研究方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模仿性”。(P90)有人说:模仿是对经典或者大师的致敬。因此下文就大胆借用或者模仿《研究方法》之方法论,对上文中笔者提出的问题(命题)进行一番求证,以向《研究方法》一书致敬。

(一)理论命题(问题)的确立。在刑法通说学者看来,陈瑞华教授那段话表明他毫无疑问“坚持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反对移植三阶层体系”。不过笔者依据《研究方法》,发现这可能只是通说学者的误读。对于陈瑞华教授关于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之争的具体立场而言,笔者认为在逻辑上存在多种可能性:第一种是刑法通说学者理解的那种立场;第二种是陈兴良教授等主张的立场;第三种可能的立场――折中立场,认为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都有一定合理性与片面性。他的立场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问题。该具体问题中可能包含重大的理论问题,例如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对待外国理论?在法学研究中该如何界定移植主义与本土主义之间的关系?显然,按照通说学者对引文文本的那种解读,其隐含的理论命题是:“法学研究中的移植主义与本土主义是二元对立的关系”。但笔者提出与此不同的一个“反命题”:“法学研究中的移植主义与本土主义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如果经过后文的论证,该“反命题”可以成立,那么笔者进而提出统摄本文的核心论题――“误读是如何发生的?”

(二)“反命题”的证伪

1.本文的“反命题”有正面论据的支持:

(1)从中国法制的层面来看,尽管对于具体的某一法条、制度的移植是否成功、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尚可讨论,但我国刑法立法层面对现代西方的法制体系或者逻辑结构的移植,总体上是成功的。例如我国借鉴西方刑法体系,将刑法典分总则与分则,刑罚规范按照“罪名在先,刑罚在后”的罪刑逻辑关系设置等显然是成功的。笔者鲜见有人主张恢复中国“本土法制体系”中的那种总论与分论问题不分,“以刑统罪”的历史传统。(2)从更广泛的文化视角来看,文化上的移植主义与本土主义并非绝对对立关系。“南橘北枳”、“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之类的“常识性”说法,多被学者用来反对移植主义,提倡本土主义。上述常识性话语抽象为一般命题后,就经不起科学检验。首先,从人类的认知与实践的关系角度看,人一般难以对某一事物实践之前就能做出准确的价值判断。诸如“橘”与“枳”之类的定性判断只能是某东西首次移植实践之后的经验判断。但是中国学术界常犯一个毛病:习惯于对某一事物在实践之前就做价值判断。例如在几十年前那场轰轰烈烈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中,有些人对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关系界定就是如此。即使有了第一次“南橘北枳”的实践经验,也不能保证“南橘北枳”命题成为绝对的真理。“南”与“北”或者“东方”与“西方”这样的地域要素并不是判断“橘”与“枳”的唯一变量,气候、环境、人工技术等变量因素都可能使得首次经验变得无效,甚至可能发生“南枳北橘”的根本性逆转。其次,中国历史的经验中也有大量例证证明“移植主义”与“本土主义”不是绝对的二元对立关系。典型的例子是人们所熟知的“胡服骑射”或者“西天取经”。当初的“胡服”、“西经”等外来文化经过一段时间的移植与适应,早已成为“中国本土”的东西,失去了“本土”与“移植”、“土生”与“外来”的区分意义。因此,以某种理论、某种东西产自外国而反移植主义,在逻辑上并不成立。尤其是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深,文化互动交流频繁的当代,移植主义与本土主义的二元对立思维恰恰值得警惕或者反思。

2.对该“反命题”的反面证据之证伪。在《研究方法》一书中,作者强烈地批判法学研究中那种以西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论为准则的规范法学(或法律解释学),也举了很多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失败的例子。但是我们不能将这些说法或者实例抽象为一般的立场,认为陈瑞华教授绝对地反对移植主义,主张本土主义。

(1)从上下文的整体意义上来看,他有限度地、有条件地肯定对策法学或者法律解释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价值。他反对的只是那种方法论上的绝对主义――将规范法学(或法律解释学)作为唯一的方法。“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唯其马首是瞻”。(P71)(2)他并不抽象地认为西方的制度、理论对中国的问题没有任何的解释力或者效力。例如,他说:“西方的理论是在西方的经验事实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但却不一定能用来直接解释中国的现象,而我们很多人都把西方的某种理论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了”。(P21)

(三)本文“反命题”的理论构造。对于可不可以移植西方理论这一问题而言,其理论模型构造的决定性变量是“法律现象(或法律经验)的共性与差异”。我们不妨借用牛顿力学公式(F=ma)来构造一个粗糙的理论模型。如果用“m”表示中国的特定法律现象或者法律经验(不变量),以“a”表示外国理论背后的法律经验,a的正值(+)表示中西法律经验的共性,负值(C)表示有差异,F的正负值表示移植西方理论的“可”或者“不可”的结论,那么本文命题则可模式化为“F=m•(±a)”。其中,“F=m•(+a)”公式对应“如果是无差异的法律现象(法律经验),那么西方已经得到有效验证的理论就可以直接移植”命题,“F=m•(Ca)”公式对应“如果是有差异的法律现象(法律经验),那么西方的理论就不能直接移植”命题。

(四)本文“反命题”的理论定位。本文的理论构造(“F=m•(±a)”)意味着完全不同于法学研究中那种绝对化的“本土主义”理论倾向或者“移植主义”理论倾向,而是必须根据不同问题的不同变量来确定具体的结论(立场)。

总之,在犯罪论体系之争的问题上,“陈瑞华教授主张本土主义、反对移植主义”之观点,这要么是对引文的误读,要么是陈瑞华本人不小心犯的一个错误。这种“事前判断的价值立场”,违反了他坚决反对的“泛道德主义”、“泛政治主义”:“我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运用泛道德主义的立场在研究价值判断问题。更可怕地是,这种意识形态化的研究方法往往还会使我们滑入泛政治主义的陷阱”。〔9〕“切忌在研究中轻易得出应然的结论,这种判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太强,而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P31)笔者更愿意做出前者的揣测。或许我们应该记住劳特曼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思想不会包含在引语中,哪怕是精心选择的引语,而是由整个艺术结构表达出来”。〔10〕366因此,当我们引用他人的话语时,应该从他整个学术作品的内在思想结构及其语境来理解,否则就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乃至于曲解。

文首以陈瑞华教授的一段看似是批判移植德日三阶层体系的引文开头,文尾也引用鲁迅先生《论“他妈的!”》一文中的一段话结束:

(国骂“他妈的!”),偶尔也有例外的用法:或表示惊异,或表示感服。我曾经在家乡看见乡农父子一对同午饭,儿子指着一碗菜向他父亲说:“这不坏,妈的你尝尝看!”那父亲回答道:“我不要吃,妈的你去吃罢!”则简直已经纯化为现在时行的“我的亲爱的”的意思了。〔11〕47评

注释

〔1〕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中国刑法流派生成问题的文化生态分析”阶段性成果。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

〔3〕邓子滨:《〈法学研究〉三十年》,《法学研究》2008年1期。

〔4〕陈兴良:《犯罪构成: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中外法学》2010年1期。

〔5〕王全宝:《中国刑法学“被变性”引争议司法部展开调查》,《东方早报》2009年6月4日。

〔6〕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7〕下文中对本书简称《研究方法》,凡出自该书的引文,均只在文中注明页码。

〔8〕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

〔9〕陈瑞华、陈虎:《站在学术的前沿与世界对话》,《法学家茶座》200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