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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查履职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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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查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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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内容要突出国企特色

地方国资委的相关文件规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或专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由此可见,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还局限于对企业财务事项的验证,主要为提高监管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服务,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类似,未能体现国有企业的特色。当前,地方性国有企业还普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投资决策流程较随意、内部控制制度欠健全、风险防范意识较淡簿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国有企业很难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一年一次、花费不菲的年终财务决算审计,理所当然应是一次全方位、多角度、高层次的综合性审计,不应局限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更重要的是要在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内控机制、加强企业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出应有作用。故应赋予财务决算审计新的定位,积极推进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由以财务报表为主向以财务报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并重转变。

三、审计过程要加强动态监控

监管不严是造成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地方国资委在完成财务决算审计的业务委托后,往往只注重于对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本身的复核验收,而对决算审计过程及审计工作底稿缺乏应有的跟踪管理、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这种监控模式很难起到保证审计质量的作用。因此,地方国资委及外派监事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算审计工作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促使中介机构勤勉履职、规范履职、依法履职。在决算审计开始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变化情况以及经济形势的新趋势、新特点,对决算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领域和注意事项,向中介机构作出提示,提出要求,给予指导,督促中介机构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避免审计计划流于形式。在决算审计实施中,应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充分关注控制测试结果是否支持风险评估结论。在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业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审查和评价其审计程序是否合适、审计证据是否可靠、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报告是否规范等,评估决算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对决算审计工作的全过程监控,促使中介机构切实完善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四、审计报告要推行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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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江苏盱眙农商行按照省联社和监管部门要求,进一步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着力规范运作程序,促进法人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完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一是健全专门委员会设置。在董事会增设了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强化对内控管理、安全保卫、案件防控等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检查督查等情况的分析与评价。在监事会增设监督委员会,重点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管层决议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同时加强对董事、高管人员职务行为的检查督查。二是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对原有的董、监事会及高管层制度进行完善。同时,充实了贷款审查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内控管理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等13项制度办法。三是配足人力资源。董事会设立办公室配备2人(其中专职董事会秘书1人)、监事会设立办公室配备2人负责董、监事会日常工作,各专业委员会明确本行职工董、监事作为具体联络人,负责专业委员会信息收集、会议材料的集中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形成董、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经营层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规范改进法人治理运作。一是明确董、监事会会议频率。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规定董、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会议召开时间分别每年度2月底前、4月中下旬、8月上旬、10月下旬。二是明确董、监事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董监事会工作报告、行长室工作报告、内审工作报告、案件防控工作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报告、内部控制分析及评价报告、关联交易控制报告、合规风险工作报告(2月底还要提供年度经营目标、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报告等)。同时,对每次董、监事会董、监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下一次会议上由董事长对落实情况向董、监事报告。三是规范董、监事会运作程序。相关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各董监事和监管部门。各专业委员会提交董、监事会议案必须事先经各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确保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时间和议程安排必须保证委员能够充分审议相关事项,防止倒逼专业委员会通过相关决议。

着力强化履职考核评价。一是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对省联社法人治理的相关文件、制度等,监管部门下发指引、管理办法、监管意见、检查意见、重要通知等监管文件以及本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管理制度等,及时抄送各董、监事学习掌握了解。二是建立董、监事培训与调研机制。每年开展两次董、监事参加相关经济金融形势、法律法规和支持文件的学习培训活动,同时,围绕本行转型发展、强化内控管理、拓展中间业务等内容,每年度组织董、监事参加两次调研,并要求董、监事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调研报告。三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今年第四次监事会通过了《盱眙农商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时限、考核方法和程序。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监事,监事会将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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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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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目的更宏观在审计目的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查错纠弊,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绩效审计则是为了评估所投入各项资源的经济程度与有效程度,并以此找出进一步提升组织绩效的路径,实现由查错纠弊上升到控制提高的目的。

(三)审计内容更宽泛在审计内容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审查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而绩效审计除传统的财务审计内容外,还包括组织非经济领域的各项管理活动和业务活动

(四)审计方法更多样在审计方法上,传统的财务审计通常采取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如审查、查看、计算、分析,以及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核对法、盘点法等;而绩效审计不仅要采用上述方法,而且还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经济分析技术,并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辅助审计,采用业务测试、分析法、系统法、论证评价甚至模糊预测与评估等方法。

(五)审计作用更显著在审计作用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是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和合法,保护组织资产的安全完整,其功能是保护性的,作用有限;而绩效审计不仅要监督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从全局的角度,评估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程度和有效程度,探寻影响组织绩效高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指出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路径与方法,其建设性和控制性作用尤为突出,由于这种审计活动已拓展到经济、社会、政治等诸多方面,因而作用是无限的。

二、人民银行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一)顺应审计发展趋势的需要国家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要“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认真研究,不断摸索和总结绩效审计经验和方法,2009年建立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0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可见《规划》已为全面推行绩效审计明确了时间表,其发展趋势将难以阻挡。

(二)提高人民银行履职水平的需要绩效审计通过评估人民银行对公共资金和资源的管理效率与效果,揭示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人民银行资金和资源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差距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使各级人民银行能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完善人民银行内控管理的需要绩效审计的一大优势是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能有效改变目前人民银行内审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局面,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到事前和事中,使人民银行内审实现从查错纠弊向预防和控制转变,从而促进人民银行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有利于各级人民银行依法、合规、科学、高效地行使人民银行职能,实现人民银行工作目标。

(四)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需要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资源的经济性、管理的效率性和工作的效果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响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了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创建活动。并且从2006年开始,人民银行已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模式,中央财政削减人民银行系统的经费预算,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的经费预算大幅度缩减。因此,适时开展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实现支出节约、支出合理、支出得当的绩效管理目标,既是各级人民银行领导和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建设节约型人民银行的客观需求。

三、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模式探索

(一)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目标和立项原则

1.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目标。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资源使用的经济性、业务管理的效率性和职责履行的效果性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其资源使用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是否实现了人民银行的职责目标。

2.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立项原则。在绩效审计立项时,应坚持重要性、时效性和周期性的立项原则。重要性是指选择的项目是否举足轻重,是否与人民银行职责履行息息相关,并且是上级行关注和员工关心的。时效性是指项目的选择时机是否恰当,过早则可能问题尚未显露出来,不利于作出客观评价;过晚则可能时过境迁积重难返,不利于问题的纠正和绩效改进。周期性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对所有应审计的单位进行持续关注,周期性的有计划随机选择绩效审计项目,从而保证审计的覆盖面。

(二)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任务和范围

1.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任务。主要是对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财力、人力、物力及其他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从而促进人民银行持续改进提高履职绩效。

2.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各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或开展某一专项业务时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客观、系统的检查和评价。所谓经济性,是指以最低的资源投入取得一定质量履职效果,即资源投入是否节约;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履职效果,即资源投入是否讲究效率;效果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预期履职结果,即资源投入是否得当。

(三)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方法和技术

1.调查研究法。调查研究也是传统财务审计方法,只不过财务审计中处于从属地位;而在绩效审计中,由于需要大量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绩效信息,以及相关的行业资料等,因而调查研究法是绩效审计的主要方法之一。调查研究的方式主要有问卷调查、绩效面谈、电话调查、函证调查等,在绩效审计过程中,上述调查方式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单独只运用其中的一种方法不利于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此外,由于调查结果受人为因素的干扰较大,所以抽样调查时一般要保证足够的样本量。

2.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是绩效审计中主要和常用方法,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评价时,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有线性分析、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假设检验等,用以找出因果关系、目标差距及影响原因。统计分析方法准确性较高,结论相对科学可靠,但相应地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数理统计知识和数学分析能力。

3.经济分析法。除了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以外,绩效审计中还要运用经济分析技术方法进行绩效测评,通过分析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建立其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并进行对比分析和总体评价。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并且把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合起来,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审计评价评价的公正性。

(四)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程序

1.准备阶段。一是制定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时要明确绩效审计项目;二是在开展绩效审计项目前进行审前调查,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人员、要素指标等进行初步调查,为针对性地制定绩效审计方案打好基础;三是制定绩效审计方案时,要对审计项目的组织架构和业务管理进行审查,确定审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审计目标。

2.实施阶段。一是制定绩效审计实施方案;二是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流;三是收集信息和数据;四是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得出绩效审计结论。在这一阶段中,审计人员必须依据绩效审计目标,充分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并对其进行归并、汇总、分析和评价,从而得出相应的绩效审计结论。

3.报告阶段。一是撰写绩效审计的内审初步意见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结论和加强与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撰写绩效审计报告并向派出行或上级行报告;三是根据相关制度和保密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审计公告;四是跟踪绩效审计报告,及时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搞好信息反馈,督促绩效审计报告意见与建议的有效落实。

(五)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报告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报告应包括引言、主体、附录三个部分。

1.引言。应写明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期限、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方法等事项。

2.主体。由5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基本情况。主要介绍与绩效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被审计单位的机构人员状况、职责履行情况、审计活动的目的或总体目标等。二是主要问题。问题反映应从绩效角度进行定性,详细陈述问题事实、数据及相关分析等,问题排序一般按对绩效的影响程度大小排列。三是反馈意见。陈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初步意见的反馈意见。四是审计评价。围绕审计目标,运用相关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资源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要客观、公正、准确、清楚、易懂。五是审计建议。围绕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解决问题、提升绩效提出审计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建议要有针对性、控制性和可操作性。

3.附录。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数据、文件和具体分析过程与评价结果,如绩效评价分析图表、计算数据等。

(六)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注意事项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要排除一切干扰因素,找准问题的根本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问题定性准确,原因分析透彻,审计建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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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印发了公司监事会年工作要点、出台了监事会议事规则,成立公司监事会办公室,落实3名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逐步规范了监事会日常工作活动。全年共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4次,安排布置了监事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报了公司财务审计情况,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审查了供水安装程序,研讨了自来水水损率等。

二、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一)建立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了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

(二)加强工程及重点部位监管。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职能,监事会对用户自来水安装流程、水厂管网漏损率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检查取证,并形成监事会检查意见,向行政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对项目招标、工程验收、大宗物资采购等监事会均派员参加,加强监管约束,促使遵纪守法,以确保各项工作的公平、公开、公证实施。监事会列席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特别是对公司“三重一大”重大事项等重要会议加强监督,积极防范各类风险,促使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监事工作资料,提高监事工作水平。严格按照市国资委、集团公司监事会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完善监事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取证记录,按时上报监事会基本情况报表。加强与集团公司、兄弟单位的日常工作交流,参加了市国资委举办的监事工作培训,努力提高监事工作水平,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积极开展监事会专项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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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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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规范体系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与国际标准协调,为中国企业首次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框架,有效地解决了政出多门、要求不一、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类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监督和评价者,赋予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独立审计师和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与之相呼应,《规范》的三个配套指引性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流程进行了更加翔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套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次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须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权利。《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这是我国的法规性文件首次将审查、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职责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

其次,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之前的系列法规文件中虽然都涉及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涵盖范围也较广,包含了财务报告审查和披露、合规与内控监督、外部审计师聘用、内外审计师沟通等多项职责,但都语焉不详,这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模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来就缺乏内在推动力,这样模糊的规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评价和审计中的职责与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查和监督内部控制。除了传统上比较关注的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监督等外,还增加了对业务外部事项的审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情形的审查、对衍生工具业务相关业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对接受财务舞弊举报投诉机制等的具体规定。

2.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控规范体系规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行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职责,并且审计委员会应聘用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3.聘用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内控规范体系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独立审计师,有权确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聘用条件。并且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预先批准聘请独立审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再次,对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计做了特别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最具有实质性作用、业务最繁忙的委员会,因此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至关重要。在之前法规的基础上,内控规范体系特别规定了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主任委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最后,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进。内控规范体系中,不仅详细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鉴证工作的监督职责,还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是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大的改进。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文件还特别指出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确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诚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突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毕竟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文件,因此,如何构建完备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需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学习借鉴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除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能:

第一,要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源和权利,以使其责权利对等。譬如,要保证委员会拥有对公司人员、记录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询调查权;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费,以支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顾问的报酬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应该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是董事会认定的财务专家,且所有议案必须经过该专家审阅,其他成员要有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三,要在组织设计上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譬如,审计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由一到两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可以无限期连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各方单独或秘密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把企业合规和伦理监控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审查公司对各个方面规则的遵守情况,譬如税收问题、欺诈和营运损失问题、反洗钱监控问题、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商业伦理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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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ownship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sue advice

中图分类号:U412.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乡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断加大,乡镇财政投入也在逐年递增。笔者从近年来的乡镇工程审计中发现,乡镇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改进,以保证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率。具体问题表现为:

一、前期准备工作不重视。审计发现乡镇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不重视,一些投资较大的工程无可行性论证报告,无环评报告,立项手续不完善。甚至有时为节约投资,不请或请资质与工程投入不相符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导致设计深度不够,实际施工时出问题、出状况,现场签证频繁,形成边设计边建设的局面,既增加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也得不到保障。如某乡镇一老路改造,合同价达1500万元,建设单位未请勘探设计院进行地质勘探,亦未请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而是由本镇建管所技术人员设计了一张草图,就交施工单位施工。由于未进行地质勘探,结果在工程实际施工时,发现地下有许多暗沟暗塘,导致临时修改施工方案,出变更签证,最后工程决算价达2000多万元。

二、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乡镇一些工程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未按规定招标,或虽招投标但程序不合法。如将一个大的工程肢解成若干个小工程,逃避招标;或邀请一些施工单位走形式、走过场,实际招标单位已内定中标人;或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不招标;或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摒除他人投标;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借资中标或违规转包、分包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审计某乡镇文化楼的工程决算中,从报审资料中看到,该工程的外装和内装分别单独招标,中标单位分别是南京和深圳的两家装潢公司,但从施工日记和监理日记及询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后,发现实际施工时却是同一套人马,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工程量核对时也是同一人。

三、施工阶段监理形同虚设。为节约投资金,一些工程未聘用专业监理,或是由当地的乡镇建管所略懂施工的人员代替正规专业的监理。有些工程虽聘用了监理,但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履职情况无考核,缺乏有效监督,或拖欠监理费,监理形同虚设,监理出工不出力,对施工单位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视而不见,没有发挥良好的监督作用,反而个别监理甚至受利益诱惑与施工单位一鼻孔出气,帮助施工单位出虚假签证,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四、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导致既损害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又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配套资金不到位,工程规模缩水。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如支付工程款时,不是以正规完税税票为依据付款,而是以个人收条为据支付工程款,大额工程款以现金结算甚至超付工程款等等。四是工程决算超概算现象频繁,如在检查某镇工程建设实施情况时发现,2010度该镇共实施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9个,其中有8个项目决算超概算,超概率达80%以上。

五、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工程资料保存不完整。通常一个项目从工程立项到实际施工要经过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好几段环节。有时一个大的项目要跨几个年度,乡镇的人员又经常调动,有时一个项目有几任领导接手,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加之前任与后任衔接的不及时,导致一些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向建设单位了解工程情况,后任说前期是某某负责的,前期的事不清楚,前任领导又说我已调离,不再管事。出现断层,相应情况就会了解不全面,有时资料也会相应出现不完整。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视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需编报项目建议书,这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然后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再到相关有权部门立项审批。工程经正式立项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勘探和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只有前期准备工作做充分,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合规和顺利的进行。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办法》。乡镇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来确定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可出台相关文件,对工程投资达多少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全部纳入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对工程投资多少万元以下的“小工程”,规定一律参照招投标管理程序进行规范管理,达到全面覆盖,不留空隙。严把工程的报建登记关、资格审查关、编标关、招标投标关、评标定价关和审核关。对施工单位借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恶性竞争的行为,可实行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来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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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做到既合规又不失合理,努力维护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优先服务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为前提,对项目的重点环节、重大经济活动及时跟进,早介入、重点审计;第三,应遵循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职责的工作准则,坚持在建设单位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再监督与评价;第四,要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避免跟踪审计工作对施工合同执行和正常工程进度造成影响。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

第一、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概算和水保、环保等文件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第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按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签定合同;第三、建设项目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第四、建设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况。

(二)对建设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

建设实施阶段则是影响质量、进度、造价的主要阶段,该阶段跟踪审计应重点把握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的控制。此阶段是参建方最多的阶段,也是项目建设出现问题频率最高的阶段,在建设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应选择在项目开工时进场,进行驻场跟踪审计。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设计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变更部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情况;审计组对已完工的合同规定建设内容的单项工程应出具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招投标法》是否贯彻到位,是否存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投标而确定的情况;审计工程标底的编制是否规范、合理、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审计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合理;审计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及执行情况;审计工程款支付情况及工程价款形成过程内业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分清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责任,索赔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及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是否符合规定、合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审计工程量的真实性、检查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计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的真实性;编制和审核工程结(决)算报告、编制工程造价审定书等;审计概、预算编制是否规范,有无预算超概算情况;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真实、合法、符合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审计监理单位是否履约及监理人员是否履职;对施工单位的审计重点是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诚实履约、履职,是否有违法转包,是否有违法或违规分包;对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对竣工决算阶段的跟踪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是整个工程竣工后的审计,这是审计监督的最后一关,需通盘考虑,其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审查合同内项目的计量单价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造价的累计支付比例是否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扣回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质保金的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承包方垫资施工的现象,索赔、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齐全,索赔、变更费用的支付是否合理,是否定期将工程款支付与工程概算、工程合同价、工程概算进行对比并实施有效的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概算的现象,是否对原概算进行调整,概算调整原因,调整后的概算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审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反映资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与完整;对该项目发生的资金来源以及工程成本支出进行审查及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侵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3、待摊投资各项费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审查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及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发生是否真实与合理,是否确属本项目应承担;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

4、建安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审查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5、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及说明书、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等的编制情况

审查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全面、合法、真实,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符合规定与否,资料齐全与否,手续完备与否,各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与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与否,移交手续齐全、合规与否,通过现场盘点等审计程序验证交付使用财产存在真实、完整与否;成本核算正确与否,有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与否;转移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充分与否,手续完备与否,内容真实与否,核算合规与否,有无虚列投资问题;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真实、合法与否。重点审查项目包括:审计固定资产明细项目及产权的真实合法性;审计所有调账的原因及其真实合法性;审查有无账外资产。审查待摊费用各项明细发生的真实合法性。审查借款利息发生的真实合法性。

6、尾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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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第三,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清偿的部分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2西山煤电集团子公司管理实践

21基本情况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是特大型煤炭企业,是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历经半个多世纪艰苦卓绝的发展,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已成为一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管理幅度和领域不断扩大。

目前,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共计66个,其中:控股公司47个,主要集中在“煤―电―材”和“煤―焦―化”两条循环经济产业链上,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互为支撑、互相补充的发展态势,总体发展平稳。参股公司19个,参股公司大多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摊派或指定的投资,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投资收益存在较大差异,整体现金分红不佳。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要求所属子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层,形成权责对等、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予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监督等职能。

22全资、控股公司监督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母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确保股东权益。

221外派高管人员管理

外派高管是母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任职的人员,参与所派驻单位日常经营管理,并是代表母公司在派驻单位行使股东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外派高管人员的选派严格执行《公司法》、本单位《公司章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有关规定。母公司每年对外派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本人薪酬挂钩。对发现外派高管履职不到位或故意隐瞒所派驻单位重大经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处罚。同时,外派高管按时进行工作报告,每年专题报告一次本人工作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

222薪酬管理

母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各子公司上年工资基数和生产经营预算情况下达工资总额预算建议。经营班子薪酬标准的确定结合同行业平均水平、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单位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要素,提出具体的经营班子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由其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23发展规划管理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案、投融资计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均要征得母公司同意,并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224财务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遵守母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母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全资、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合并其会计报表。

225安全管理

公司实行安全分级负责责任制,母公司对直接监督管理的全资、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各全资、控股公司下属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管理职能的全资、控股公司对其下属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226劳动人事管理

公司执行母公司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由其经理层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提出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公司拥有自主招聘和解聘员工的权力,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聘母公司职工子女。人员招聘由本单位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母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公司的人员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27考核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纳入母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考核范围,由母公司提出生产经营指标和工作任务建议,经本单位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半年,母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评先评模、干部任免和经营绩效薪酬挂钩兑现奖罚。日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财务监督管理、审计监管等,考核结果与各子公司月度绩效工资挂钩兑现奖罚。

23参股公司股权管理

参股股权是指集团公司以参股的方式,以各种形态的资产进行权益性投资,应获得的股息、红利,形成的权益性资产,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231外派高管人员管理

外派高管对参股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关注参股公司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变化,积极与参股公司股东沟通,按时参加“三会”,努力保障股东投资收益。同时,要对参股公司“三会”议案提出建议及意见,为母公司决策提供依据。参股公司外派高管人员要定期进行述职,母公司每年对外派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述职评价。

232财务管理

母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催要参股公司财务报表,定期催收投资收益,并根据参股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向母公司提出有关建议。

233考核管理

参股公司外派高管薪酬管理由母公司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参股公司要将其在本公司的收入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入母公司,母公司根据其薪酬标准、履职情况、考核结果进行兑现,从而实现对参股公司的考核管理。

24分析退出机制

母公司要求所属控股公司,每年度均要编写以公司基本情况、法人治理结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的分析评价报告。同时,根据母公司发展战略安排,按照产业发展方向、市场竞争选择等要素,对所监督管理的子公司进行全面考核、分析评价,提出扶持培育、加强管理、清理退出等分类管理的意见。

对管理规范、资产边界清晰、赢利能力强、投资收益高、发展前景好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

对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参股多年未分红、亏损严重、已停产的参股公司及时退出,进行股权变现。对不符合企业转型发展方向,连续亏损或停产多年的全资、控股公司加大清理力度,盘活资本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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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状况呢?至少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开展常态、长效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理念教育。反复不断教育是一个人形成牢固理念的无可替代的重要步骤。因此,要向员工反复强化灌输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理论,经常宣讲国内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成功案例,及时总结本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刻分析其成因,让从事信贷业务的全体人员都能够真正认识到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本质,信贷风险管理贯穿在整个信贷业务经营之中;同时,还认识到,信贷风险管理是从事信贷工作的全体人员共同承担的责任,而非仅是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业务部门的责任,从而主动自觉地处理好经营发展与控制风险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觉自愿、心悦诚服地为整体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而尽职工作。二是要把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理念渗透到信贷营销、管理的全部制度规范之中。理念需要行为来体现,而行为又需要制度来规范,行为的反复循环又使理念得到牢固的确立。

因此,必须在“三农”信贷风险管理的整套制度规范中体现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理念,让具体操作人员通过对制度规范的严格反复实践,将正确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成为思维与行为习惯,自觉将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与信贷风险管理一体化,并高度关注影响贷款偿还的最本质因素,尽力在经营发展中管理风险,敏锐地发现潜在的风险,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有效的规避或化解风险的措施,将信贷风险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

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农总行应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对现行的涉及“三农”信贷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清理,对信贷风险管理各个部门的设置及职责、岗位设置及职责、操作规程和标准、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等各个环节,细化不够明细的部份,补充缺失的部份,修订不切实际或无法操作的部份,形成一整套能够环形封闭、循环操作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将这些制度汇编成《“三农”信贷风险管理操作手册》,用以指导并规范信贷风险管理各岗位人员的操作行为。这套制度体系目前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一)科学分类及细化各类贷款的准入条件。科学分类最终需要借助风险识别工具与技术,这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研制出来的,需要总行组织力量进行系统性攻关。在新的切合“三农”信贷风险管理实际的风险识别工具与技术出台之前,先对现行的“三农”各类贷款的准入条件进行完善,细化风险度的评价标准,明确针对不同级别风险度应采取的防险、避险、化险具体措施的标准。如“贷捷通”贷款的条件,就要针对其快速简便,适用解决小额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困难的特点,不以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为主,而是以评估借款人品质风险、能力风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风险、产业政策风险、科技更新风险、市场变化风险、财务能力风险等主要风险对第一偿还能力产生的影响为主。要分别明确评估上述各类风险因素的方法、依据、标准,明确针对不同风险影响借款人第一还款能力应采取的诸如控制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等防险、避险、化险的具体预案,从而使贷款营销人员有标准可营销,审贷人员有标准进行审贷,提高贷款营销效率与质量。

(二)细化“三农”信贷风险管理的岗位操作流程及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1.细化审贷人员的职责及操作流程。在现行的条件下,着重突出三点。一是明确审查的范围,切实防止审贷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被滥用。主要是贷款申报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的额度、风险控制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初审认为符合规定、但申报材料文字表述不当或不全面的,可以在审贷意见中提出需修改补充完善的地方,直接按规定报合议或贷审会审议,不得退回重新办理。同时,要明确规定审贷的时限。二是要明确初审退回范围。主要是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能够证明是虚假的申报材料。退回时审贷人员要在审查意见中明确退回的理由。三是要明确贷审会的职责。贷审会必须实行有记名投票。对初审认为存有风险疑点需采取防范措施的贷款,贷审会成员一定要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并记录在案后,再进行表决投票。

2.细化审贷人员工作质量的评价标准。主要考核经审查上报(退回)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规定、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结、是否能够识别贷款条件规定以外的风险隐患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有效建议等。对是否发生因申报材料中的虚假证明资料未能发现造成的风险隐患或损失的问题,只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履职能力的依据;对人为责任形成事实风险的责任追究,发生一笔按规定追究处罚一笔。总之,要通过明确细致的规范,促使审贷人员能够标准化地、更加客观地履行审贷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3.细化贷后管理的职责及操作流程。总体要求,要加强对重点借款人贷后现场监控的力度,明确具体人员,安排充足的时间,落实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责任,以确保对重点借款人的贷后现场检查能够及时扎实有效,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充分揭示真实风险水平。初步设想,对综合授信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单笔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上客户的贷后检查必须双人双签,即管户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一起到借款客户现场进行贷后检查,评估风险度,并双双在贷后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防范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和客户经理的道德风险。要根据每次贷后检查并经准确评估后调整的风险度或客户信用等级来确定分类管理标准,明确不同风险度客户的监控频率、监控方式及监控内容等,落实客户经理进行动态分类监控。对于在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应明确风险经理认真评估确认出现风险信号的潜在风险转化为事实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并在第一时间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落实客户经理或相关业务部门采取防险、避险、化险的措施,避免潜在风险进一步加剧,演变成事实的风险损失;对于风险已经显露但还未形成损失的,应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化解方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损失。对处置风险不得力,人为造成风险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风险后评价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信贷经营部门对借款人每年进行一次(一笔一清的借款人在每笔贷款归还后)信贷资源回报率和经营成果依存度两方面的综合考察、分析和评判。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自身信贷管理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另一方面,进一步挖掘优质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大与其业务合作的深度,或及时发现劣质客户,退出与其的业务合作。

三、完善既重结果又重过程的“三农”信贷风险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科学完善的“三农”信贷风险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应该向被考核对象传递这样的信息:尽职既是获得稳定工作职位、较高薪酬的根本,也是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后免责的重要前提;能够激励或约束信贷风险管理岗位的履职人员正确处理好发展业务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尽心履职,千方百计地将本职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地经营风险、管理风险。

一是明确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内容。要改进传统的单纯以财务指标为主的结果型考核模型,建立以履职能力、履职效率、履职质量为主的人才价值型考核模型。对因能够及时识别申报材料中的虚假证明资料而消除风险隐患或防止风险损失的要进行奖励。

二是明确对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的奖惩方式。要改经济为主为经济和精神并重、多种方式并举。主要方式有:预期绩效工资、奖金、期酬、增(扣)发绩效工资、经济赔偿、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职务晋降任免、工资晋降级、脱产培训、公费旅游、纪律处分等。

三是明确对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针对失误、失职、渎职行为。发现一次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完结,不搞累积和重复处罚。

四、完善覆盖信贷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控组织

建议上一级行在县域支行派驻风险管理部,统一管理县域支行的全面风险。人员编制按派驻行的业务量大小设定,但不能少于3人。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从风险管理角度审批派驻行贷款经营权限内的贷款;检查负责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资产保全及处理是否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及操作流程,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评价信贷管理各个岗位的风险管理质量;对大额借款(借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有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借款人、风险已经暴露的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评价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的工作情况,并作出准确的检查评价结论,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每个季度要对派驻行的信贷风险全面管理质量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提高信贷风险全面管理工作质量的建议。承担履职不全面、不到位、风险管理工作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任;因人为责任导致风险未被及时充分揭示、或形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从而以第三方角度客观地对信贷风险进行全面、及时监控,提高信贷风险管理的质量,提高贷款的审批效率。

五、建立有效的“三农”信贷风险管理人才培养机制

一是要制定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主要明确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的任免条件、任免程序及实施细则,以选择优秀的人才从事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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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报告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皆以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可见财务报告对于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中国发展还不长的证券市场中已经频频出现财务报告造假舞弊的行为,屡禁不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经过大量的中外研究发现,财务舞弊的成因是多元化的,并且舞弊的手段也是越来越高明,如今财务舞弊成因的研究已经扩展到公司治理这一企业制度层次。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目标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委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公司治理优势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良性运转和高效经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抑制财务舞弊的发生,因此对公司治理和财务舞弊的关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股东大会会议次数对财务舞弊的影响

股东追求的经营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不参与经营,为了关注公司的运营状况,监督管理层是否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股东会用投票权来进行约束。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越高,公司财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越大,财务舞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本文以股东大会会议次数来衡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程度。因此,提出第一个假设:

H1:股东大会会议次数越多,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二)董事会特征对财务舞弊的影响

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既是股东会的人,又是经理层的委托人,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具有战略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之一即为确保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董事会特征主要包括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和独立董事比例等特征。

在董事会规模方面,Jensen(1993)认为,相比大规模的董事会,小规模的董事会在信息沟通方面有着比较优势,因此能更有效地控制经理人的财务舞弊行为。Yermark(1996)的研究也表明小规模的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更有利。然而Core(1999)却认为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没有明显的关系。

在董事会会议次数方面,与股东大会类似,在一定程度上,董事会会议次数代表着董事成员的勤奋程度,会议次数越多,董事会成员之间有更多的机会来讨论并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而可以减少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而董事会意识到企业内部控制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财务舞弊行为时,董事会会议次数通常较多,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在独立董事比例方面,按照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划分,一般将董事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和无关联的外部董事(也称独立董事)。Fama and Jensen(1983)认为在董事会规模既定的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保证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关键因素。独立性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可以确保董事会在利益相关者做最佳利益行动时保持足够的客观性。Beasley(1996)研究发现,未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比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有更大比例的外部董事。Dechow,Sloan and Sweeney(1996)、Persons(1996)和Sharma(2004)等实证研究表明,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多数的公司更可能发生财务舞弊,独立董事的介入有助于抑制经理人的财务舞弊行为,而且随着独立董事数量的增加,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就会下降。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2:董事会规模越大,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高。

H3:董事会会议越多,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H4:独立董事比例越大,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公司领导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一个人兼任。Molz(1988)认为两权合一会削弱董事会的监控功能,公司倾向于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从而降低了公司的透明度。Beasley(1996)和Persons(2006)实证研究发现,两职合一影响内部监控和信息披露质量,两职合一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与财务舞弊正相关。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这与防止总经理自利的目的相违背,会削弱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加舞弊发生的概率。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5: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高。

(三)监事会特征对财务舞弊的影响

监事会不仅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还对董事会成员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这可以防止董事与经理人之间的合谋。类似于董事会的监督效率,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受到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次数的影响。一般地,规模较大的监事会在专业、经验、信息等方面可以互补,也不容易被强势的董事会、经理人员所牵制,这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活跃的、积极的监事会有更多的机会发现经理人、董事成员的不当行为,能够更有效地监管管理层;激励机制可将监事会成员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激励强度大的监事会有更强的动力维护自己利益和股东利益。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6:监事会规模越大,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H7:监事会会议越多,发生财务舞弊的概率越低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09—2010年因财务舞弊而受到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分为财务舞弊公司和非财务舞弊公司。

财务舞弊公司是因财务舞弊而受到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公司、资料不全的上市公司和未找到配对样本的上市公司。

对于非财务舞弊的配对公司,按照如下标准进行选择:(1)配对样本必须为没有受到沪深交易所、证监会谴责,所选用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应与财务舞弊公司处于同一上市地(上交所或深交所)。(3)与财务舞弊样本处于同一行业(证监会的CSRC 行业代码)。(4)总资产与财务舞弊样本公司的总资产相当。合计总样本为96家上市公司。本文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数据库及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

(二)变量解释

四、实证分析

以上两个表格对财务舞弊公司和非财务舞弊公司样本各指标进行了简单的描述性统计。两组样本的总资产均值几乎相同,体现了样本挑选的标准。董事会人数、董事会会议次数、公司规模和净资产收益率都存在显著差异。可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董事会人数和董事会会议次数反映了董事积极沟通并参与公司的治理,沟通次数越少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越大。

(二)回归结果分析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出,股东大会会议次数和董事会会议次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可见当公司出现财务舞弊状况时,股东会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整顿公司出现的财务问题,通过增加会议次数来增加股东沟通次数,次数越多越有可能商讨出制止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对策,使公司步入正轨,防止其侵害股东利益。而其他解释变量都不显著,这说明这些指标不能成为解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因素。在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公司规模越大越不可能发生财务舞弊,这可能是因为公司规模越大,各种规章制度比较全面,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比较完善,公司越不容易发生财务舞弊。

五、结论、建议及局限性

本文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财务舞弊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形成的结论主要有:股东大会会议次数与财务舞弊之间是显著负相关,董事会会议次数与财务舞弊显著负相关。

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对策来防范财务舞弊风险。(1)保证股东大会次数,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数量少,用手投票所得到的利益与其对公司实施监督所负担的成本严重不对称,因此更愿意搭便车来分享其他股东监督所带来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成本,因此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进行,比如,发展机构投资者,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召开股东大会必然会产生不小的成本,因此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次数,我们要改革上市公司的投票表决制度,采用成本更低廉的投票方式,如网络股东大会与电子投票权。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股东大会的会议成本,而且可以保证股东大会的次数,从而降低财务舞弊发生的风险。(2)进一步提高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效率。从本文的研究结果看,无论是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在抑制公司财务舞弊上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可能是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效率低的重要原因。实际上,由于独立董事聘用机制、激励机制等原因,他们没有激励来监督非独立董事与管理层、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对公司监督体系效率的改善几乎没有绩效。可以考虑不将监督职责赋予给独立董事,而只发挥其专业咨询功能,在公司中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体系,以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形成良好的内部制衡机制。

由于公司治理特征包括多个环节,每个环节有多方面的特征,本文只是选取了主要环节的主要方面的指标开展研究,未能完整反映公司治理结果对财务舞弊的影响。且在公司治理指标收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还有作者统计水平有限,因此回归结果没有预期那么显著。

参考文献:

[1] 徐文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企业内部控制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1-14.

[2] 陈亚平,赵刚.浅议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内部控制[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123-124.

[3] 梅丹,王瑞雪.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关系的实证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4):113-119.

[4] 杨盈盈.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防范研究[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34-37.

[5] 黄新建,吴江,付利.治理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7,(15):135-136.

[6] 顾艳玲.中国上市公司2004—2009年财务舞弊行为研究[J].财会研究,2010,(23):48-51.

[7] 杨慧辉.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效率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影响[J].现代财经,2010,(11):81-86.

篇13

年检对象:所有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

清理整顿对象:所有民办幼儿园

二、年检和清理整顿内容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等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收退费等招生行为规范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的标准

对照《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逐园进行清理检查。对符合《标准》的年检认定为合格,对基本符合《标准》的年检认定为基本合格,下发限期整顿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年检认定为不合格,下发责令停办通知书。

四、年检和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自查。各民办教育机构在中心学校的组织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年检审核表》及相关表册。

(二)中心学校审查。中心学校在各民办教育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年检内容进行审查,签署年检意见(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

(三)教育局组织专班现场清理核实。教育局督导办公室对举办者资格证件、办学(园)资格证件进行审查,人事科对教职工资格证件进行审查,教育科对办学(园)章程、办学(园)行为进行审核,综治科对校(园)舍、设备设施进行审核,财务科对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年检意见(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最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各民办教育机构是否通过年检。

(四)公示,将年检结果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与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同时进行。

(二)精心部署,加强领导。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教育局经研究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专班。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

清理工作专班组长:

成员:

(三)各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在接受年检和清理整顿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自查报告。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等方面。

①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房屋总面积、生均面积及安全情况,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②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③内部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④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⑤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的主要成绩、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学校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

4、学校章程。

5、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件(复印件)。

6、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

7、课程设置情况(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