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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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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论文

篇1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不断纵深发展

1.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性趋势增强

在TRIPS等多种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规定,WTO的成员国要统一接受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这样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统一规范性体制。在这种背景下,各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调整本国知识产权法,力求继续主导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表明新修订内容将陆续开始发挥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修订多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逐步形成开放性、国际化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不断发展和最新科学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应用领域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如技术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详尽并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护期限较之以前延长。但是,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术垄断。如我国近些年来3G移动通信标准、华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国际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下的贸易保护壁垒。

3.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模仿行为,因此它们更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而带来的利益。专利审查的国际化和保护统一联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降低了各国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产生了冲击。

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不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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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有利的影响要表现为:⑴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⑵有利于引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⑶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生产与出口。⑷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⑸设立了一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通道。2.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⑴知识产权贸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⑵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会加剧。⑶影响出口生产增长。⑷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纠纷会增加。[1]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的进程,但与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而特殊对待。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难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需要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在美国称“灰色市场”)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2]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如果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丙国进口该种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从此可以得出其特点为:⑴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⑶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导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也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尽统一,从而使平行进口落入了权利保护的“灰色区域”。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人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内国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必然加剧了在内国的对同一产品的竞争,当然这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发挥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则精神的。这样可以使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转,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地需要平行进口。

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论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3]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4]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即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5]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特殊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违背的。可见,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四、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

平行进口既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又涉及到贸易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则平行进口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其理论基础主要有:

1.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自由的使用、转让和处理该知识产权产品。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种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在版权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6]因此,平行进口合法。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如果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兴趣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遇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7]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8]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如果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当然会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但是却削弱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当然是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但会造成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将促使人为价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价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会,而且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必然会造成世界市场的分割,这种人为市场分割显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相违背,不利于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这些都与世界贸易的基本准则——自由竞争贸易原则相违背。因此,对商标权保护与货物自由流动的冲突,使商标平行进口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之中。

五、我国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法律调整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被授予专利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条规定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排除了平行进口,与各国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国2000年修订《专利法》的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从该规定的反面来看,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进口专利产品的,应当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可以视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当中,对“平行进口”的有关规定。但这是从反面来理解得出的结论,而实际上我国目前《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虽然有许多变化,但是关于“平行进口”的问题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所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关于进口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中也没有涉及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口其作品的问题。因此,对于版权的“平行进口”我国仍属空白。2001年修订《商标法》也有一些重大变化,但亦没有涉及到“平行进口”的问题。

根据权衡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总体上应该许可平行进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于国际贸易规则,更不能因为禁止平行进口将其拒绝于货物贸易之外,平行进口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势。⑵中国由于总体上来讲属于低价位市场,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的贸易利益。考虑到我们的综合贸易量及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中国长时间相对于大多数国家仍是低价位市场,平行进口合法化将使这种比较优势真正转化为竞争优势。⑶作为技术引进大国,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我国是个技术引进大国。而我国的企业多属于被许可方,他们希望通过引进技术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我国禁止平行进口,就会使得中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后进行生产、销售时产品面临市场问题,无法实现引进技术的初衷。⑷允许默认许可的例外有利于引进技术考虑到我国的技术水平状况,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产业结构的飞速调整之际,我们应强化自主专利权的发展。同时,在平行进口合法的基础上,允许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产品的市场等作出例外的规定,以吸引国外技术可促进中国创新技术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观领域,在总体上实行平行进口的大前提下,应该大力地发展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而尽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权和专利权领域的平行进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标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区分的根本标志,无论应用于哪个国家都不应该予以改变,应该促进商品的自由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运用平行进口,可以防止商标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允许平行进口并不会对国内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⑵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和版权的平行进口应该限制一些,这样可以保护国内权利人或者其许可人的利益,既鼓励了科学创新,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对打击非法盗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义,也不必担心完全禁止平行进口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并产生垄断,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1]于吉辰、王爱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对外贸易》,理论学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页。

[2]杨芳、杨永忠:《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问题探讨》,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页。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页。

[4]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页。

[5]任燕:《“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探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69页。

篇3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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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结果与分析为了能够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供中国借鉴和学习,我们分别运用中国数据和27个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并且进行对比研究。1.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1)国内R&D投入未能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这一结论与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结论不同[3]。据调查,大量的企业仅仅满足于眼前良好的发展状况而不愿意承担研发投入的风险,低成本发展的原有路径一直是企业试图保持的优势,这导致整个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R&D投入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强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2)货物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之一,在当今的全球国际分工格局下,尽管某些进口品(尤其是中间品和资本品)可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保密意图致使中国很难在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本地企业会进行激烈的竞争,前者在东道国所产生的竞争负效应可能超过了技术溢出正效应。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后发现,货物贸易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货物贸易进口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及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货物贸易进口对TFP的非线性影响因素时,其回归结果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很稳定和显著,我们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说的跨国公司控制了进口品的核心技术环节,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3)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本国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资本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运输服务,它的特点是资本投入量大、技术含量低,而且运输服务难以深入地融入到国内上下游产品的价值链中,所以很难促进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两类服务贸易进口依然未能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协同效应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见,虽然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技术属性较弱的服务品进口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敏感,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4)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显著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服务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更是服务业中高科技、先进理念和知识的典型代表,中国对此类服务品的进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发和探索的弯路,节约了大量的物资、人员和人力资本投入,最终显著地推动了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的协同效应依然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而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术水平的服务品,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从规模上鼓励了此类服务品的大量进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内部的技术结构,使得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能够与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较高的匹配性并且产生协同效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产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扬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见,欲使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和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共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须适宜,以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传导机制,降低反向传导机制的不利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模拟结果显示,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5.815时,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也是以国内R&D投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此外,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是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根据计算发现,201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5.349,与两个最适强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国内R&D投入仅仅是国内行为,而服务品进口则属于跨国活动,它与国内活动相比需要克服市场准入和人员跨国流动等贸易障碍,只有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这种产品才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挤出效应和垄断势力效应也会推迟出现。2.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用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与用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OECD国家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均强度已经超越了最适强度。模拟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6.486,而国内R&D投入以及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6.227和6.278。也就是说,OECD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经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与Scotchmer(2004)的研究结论相似,Scotchmer(2004)认为发达国家在推进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重新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已经过强[15]。

(四)稳健性检验由于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国内的R&D投入、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而且考虑到以上回归结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别通过改变指标选取以及考虑滞后效应的方式来做稳健性检验。在指标选取方面,我们借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重新计算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6];在考虑滞后效应方面,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故分别选取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来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原始回归结果十分相似。从稳健性检验的三个结果的平均值可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4.126)尚未达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4.302),也未达到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4.329)。进一步观察发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都小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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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影响了正常贸易,将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由于世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执行力度并不相同,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些差别就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一个根源。因此,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协调统一的国际承认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以更规范、更具可预见性以及更系统地解决有关争端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内容。1986~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三大支柱之一,被认为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突破。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类型为: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未披露的信息、包括贸易秘密等,协定包含5个基本内容:

(1)怎样适用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2)怎样恰当地保护知识产权;

(3)成员方应怎样在其境内恰当地执行那些权力;

(4)怎样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

(5)在新体系被引入这一时期的特别过渡安排。

通过制订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试图缩小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差别,并使它们置于共同的国际规则之下。如产生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则可引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协定是以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并且突出了非歧视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对待本国和外国国民)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平等对待世贸组织内所有的贸易伙伴)。协议的宗旨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充分的有效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

二、当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与发展

1.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知识产权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许可证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对该产权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许可证贸易是以知识产权以及相应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为内容,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而进行的技术贸易。目前,专利、专有技术贸易大都通过许可证贸易来进行,现在计算机软件贸易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许可证形式,甚至出现了不针对特定用户的“启封式许可证”。尽管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产生的时间晚,但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对技术知识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利于加速科技进步,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2.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服务和技术体系的许可,是指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商业企业(特许方)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志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许可另一家商业企业(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使用特许方的商业名称经营业务,遵循特许方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特许方则从被特许方处收取特许费。特许经营形式适合于商业、服务业和工业。

对于特许经营许可方来说,特许可以为打入市场提供机会,除了直接收取特许费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并阻止可能的竞争。对被特许方来说,可以解决技术能力不足、资金匮乏、缺乏品牌优势等问题,减少投资风险。因此,二战后始于美国的特许经营,近二三十年流行于美洲、欧洲和亚洲。目前,美国零售总额的60%由特许经营完成,特许经营为美国安置了超过11%的就业人口,麦当劳通过特许经营在117个国家建立了2.5万个连锁店。

3.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成一个新的企业。

由于各方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这种出资实际上是把出资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了新成立的企业,因此,这种方式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一种形式。如果出资方不以知识产权为出资形式,那么该出资方可以通过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规定出资方是技术的供方,新企业是技术的受方,这样出资方既可获得股权也可得到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这种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供、受双方都是有利的。受方可借此引进外国较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和销售技术,培养自己的技术队伍,还可利用国外资金;供方则可以利用受方的劳动力和资源,扩大海外市场,通过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回收设备与技术研制的费用,因此,这种方式受到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4.计算机交钥匙合同

交钥匙合同是指供方为建成整个工厂,向受方提供全部设备、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的提供与安装,受方人员的培训、试车,直到能开工生产后,才把工厂交给受方。目前,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更多体现在计算机应用领域。所谓计算机交钥匙合同就是整个计算机系统的买卖与软件的转让。一般不包括供方承建厂房,主要内容是:供方向受方出售硬件,提供软件许可证,提供对硬件、软件的维修服务并延续到开机后一段较长时间,计算机的安装与测试、软件的测试。

5.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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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诸如专利、著作等。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都是“无形财产”,权利人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并不完全具有排他的效力,因而为了保证权利人实现该特定财产权,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特殊的性质――垄断性。例如,在专利制度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自由使用其拥有专利权的技术生产产品,其他厂商要想使用该技术必须征得专利权人同意并向其交纳一定费用。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障了权利人权益、鼓励了创新的同时,也滋生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和WTO项下的相关限制措施

许多企业在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其对知识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支配地位非法限制竞争,他们滥用知识产权的结果就是让原本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逐渐被自己所垄断,造成其他同行业企业的破产和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提高,严重地损害了部分产业工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微软垄断案,微软利用Windows95的许可协议,要求个人计算机制造厂商必须附加安装微软的IE浏览器,作为微软继续供应Windows95的条件,这种著作权许可存在着搭售的问题,限制了竞争,为己方的垄断创造了可能。滥用知识产权对权利人企业自身的危害同样也是严重的,它极有可能因为违反相关国家的《反垄断法》而遭到其政府的制裁。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虽然WTO项下尚没有完整成熟的反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在一些已生效的多边条约中所包含的反垄断规定,对在特定领域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世界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是WTO的基本法律文书之一,也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规范。

总的来讲,TRIPS协议主要涉及到五个大问题:1.贸易制度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适用;2.如何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3.成员如何在其辖区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4.如何解决WTO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争端;5.新制度引进期间的特殊过渡安排。具体而言,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为限。”这足以表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促进竞争是TRIPS协定的主要目的。此外,TRIPS协议第40条第2款更是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三种主要的应予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1.独占性回授条件 (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其针对被许可技术做出的任何创造发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独占的形式,在许可方不做弥补考虑或者不附加对等义务的情况下,返授给许可方;2.禁止有效性质疑,即要求被许可方承诺不对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即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时搭售其他有体货物或技术,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三、我国限制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建议

我国虽然已于2001年成为了WTO成员,但迄今为止尚未制定出专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现有的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进行限制和惩罚的法律主要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和民法的相关基本原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国际贸易的主要有:国务院2001年12月1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列举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7项限制性条款[3]。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第31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在贸易规模迅猛增长的同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频繁,这其中固然有很大一部分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不能因此忽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应该说我国在限制和制裁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促进自由竞争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太零散、太薄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对该法律的定立主要有如下几点建议:

1.要与WTO项下的TRIPS协议良好衔接。TRIPS协议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典性协定,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都毋庸置疑。在立法时做好与TRIPS协议的衔接,既是我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需要,又能有效地提升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例如TRIPS协议中颇具特色的那一整套保证执法的规则,包括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的要求、对证据提供的要求、对停止侵权的要求与限制等,正是这套规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配合,才使得TRIPS协议具有了极强的执行力,因而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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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7年就开始家电产品的出口,知识产权纠纷是影响我国家电出口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意识的增强,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

我国家电产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屡屡被外国企业抢注,造成我国家电产品出口到国外遇到和自己相同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但由于我国家电产品没有在国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面临着侵权问题。国外企业往往会中国家电出口企业侵害其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经过和国外企业的协商谈判以及上诉,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费和让中国家电出口企业赎回自己的商标。中国的家电产品出口到国外还要向自己的专利和商标付费,不难看出中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和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作者以海尔为案例,分析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如何把知识产权战略和自身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打造国际品牌。

二、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海尔为例

作为国内最先成功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家电企业,海尔的目标是要成为中国的国际知名家电企业。而要达到这一点,海尔就必须在国际范围实现本土化,包括本土化技术研发、本土化产品生产和本土化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

1.实施本土化技术研发,要能成功地取得本土化的技术专利保护。在国外的设计中心,技术基础是源自于海尔自身的技术实力。这时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市场准入资格,技术成果不进行专利申请、缺少当地国家法律保护,就难以取得法律上的同等地位。

2.本土化生产的关键因素也包含知识产权领域。投产前没有通过专利检索跟踪,对现有市场技术发展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当然将直接影响到整体投资项目决策的做出,造成投资方向的错误。

3.知识产权是成功实施本土化销售的前提。在签订国外销售协议时,都会对产品提供方提出关于专利侵权责任归属问题。目前,海尔已经进入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超市、零售网络,正是得益于海尔具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论文来源于小柯

海尔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论在国内的发展还是国际中的竞争都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避免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疏忽;海尔拥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很及时到位,对每一项新技术、每一件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很强。

三、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中国家电产品要实现自主品牌经营和保护。我国家电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已拥有不少的知名品牌,如:海尔,海信,TCL等。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很落后,使国外企业有可乘之机,抢注我国家电产品品牌和商标,直接影响了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和海外经营,阻碍了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所以我国家电生产企业在注重自主品牌经营的同时,更要注重自主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保护,做到自主品牌的牢固拥有。

2.完善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实行家电产品在国外先注册后出口的方法和新产品下线立即注册的方法。当我国计划要出口某种家电产品的时候,可以先行到国外注册该产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这样可以避免外国企业抢注,实现产品的顺利出口。当我国家电企业新技术的应用或新产品的下线时,可以立即给这项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做到下线时都已是专利产品,不给外国企业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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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壁垒的产生及其背景

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西欧,随后很多国家先后建立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现在为止,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随着经济的一休化、全球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然不可能只是一国内部的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面临国际化。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开端,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经通过公约、条约建立了相关制度,这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如同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负面的问题。知识产权天生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当知识产权人不当或过分地利用这种垄断性和排他性时,就会造成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阻碍。在国际贸易中,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权,阻碍正常的自由贸易,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壁垒。在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美国为了保有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而实施了各种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利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定义和特征

目前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我国商务部颁布施行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对贸易壁垒做了如下界定:外国‘地区)政府采取的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的或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2)造成下列负面影响之一: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人该国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对该国或者第三国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由此,笔者将知识产权壁垒界定为: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或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表现如下:第一,知识产权壁垒是基于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保护制度而产生.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它的本质是滥用知识产权的合法的垄断权和排他性,从而阻断自由贸易,因此它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第二,知识产权壁垒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壁垒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因而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壁垒所依托的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实施具有时间性,一亘过了保护权利的时间,知识的垄断权即消失毛知识产权壁垒只存在于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从而具有地域性。第三,知识产权壁垒具有歧视性,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情,而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强行加在发展中国家身上。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主要有:

(一)裕售行为

所谓的搭售就是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产品购买者购买该产品时,要求其一并购买其他附带产品,而不管购买者的意愿如何;若购买者不购买附带产品,则不进行知识产权产品的交易。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白山贸易的原则,侵害了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权。权利人的这种行为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表现,是不合理的。

(二)差异定价

所谓的差异定价就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在进行产品贸易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针对同一产品实施与产品成本无关的不同的价格。著名的例子是,微软Windows9中文版本在我国的销售价格是1998元,而在美国仅109美元;Ofice9中文专业版在我国销售价为8760元,而在美国仅300美元。微软给中国电脑企业OEM的预装软件定价为690元,而给IBM的不到10美元。差异定价与成本无关。其本质就是一种歧视。价格歧视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害很大.侵害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商标抢注和标识性商标

发达国家为了垄断知识产权,在产品注册商标时,将与产品有关的边缘产品或关系不紧密的产品同时申请注册商标,大大地扩大了商标的使用范围。这使得非知识产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失去了注册商标的机会。发达国家抢注商标,多数是出于恶意的,不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产品的目的,而是为了防止其他国家进人相关甚至不相关的产品领域。另外,发达国家还充分利用标识性商标来筑起知识产权壁垒。一些国际组织把标识性商标注册成证明商标,这些商标被广泛运用。当知识产权产品固有的专利权已过期,附在其上的商标权却可以延续,这意味着,对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限也就延长了。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权利人进人相关的产品领域,从而标识性商标也变成了知识产权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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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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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振兴.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

国际贸易方向的论文范文二: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摘要:微博在近些年得到了迅猛发展,为我国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工具。本文对当今微博营销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使企业的竞争意识得到有效增强。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注重对微博网络营销的运用,以进一步加快网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对于网络营销贸易要不断规范,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

关键词:微博;网络营销;国际贸易

由于网络的发展,微博由此衍生出来。微博最初只是一种用于网络交流的工具,近年来其作用范围不断扩大,在当今我国贸易营销当中微博被广泛地使用。微博在我国的网络营销过程中,普遍被应用于个人的营销,还没有被企业贸易广泛地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每个国家对于网络的认知程度是不同的,其具体的消费观念也是不同的,因此利用微博网络营销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这就需要我们着眼于微博网络的重要性,将其营销方针进行完善,将微博网络营销的积极作用充分地显现出来,提高当代企业的竞争力。

1微博网络营销的概述

微博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是微博客的一种简称,主要是将用户的信息和图片文档进行分享。用户可以充分利用微博这个平台,将信息进行分享和传递,利用微博平台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再加上使用微博的人群不断增加,在我国开始出现微博电子商务平台,并且发展的越来越快。在当前的网络营销中微博营销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利用微博网络营销,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品牌活动进行推广,开展各种类型的网络营销策划活动。

2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1降低成本

当今社会属于电子商务的时代,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及时的问题,使原材料的购入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可以有效整理和分类原材料采购信息,以各个部门的采购需求为基础,进行有效地统计,上报给总部,利用微博向供货商进行统一的批量购买,降低采购的成本。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使国际贸易企业摆脱来自传统的商业中介的限制。传统的商业中介对于企业合作范围起到制约的作用,而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打破这种局限,使其可以自由地沟通,使企业成本得到有效地降低。

2.2实现全天候的业务运作

由于地域和时间的不同,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下,企业无法和消费者进行有效地交流和谈判。但利用网络营销模式可以很好地将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利用网络营销,可以做到全天候的服务,也不会过多地消耗成本,客户可以在不同的地域,借助网络,获取企业的各种信息。在微博上,人们可以随时获取很多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要将这些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可以和微博粉丝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自己,利用网络上的评论和交流,可以使企业交易的机会得到增加。

2.3提高企业竞争力

在当今网络大背景下,企业通过活动官方认证,获得具体的营销账号。利用微博,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客户信息,对于客户的具体需求可以更好地掌握,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产品的营销模式和定价进行调整,提高企业在当今市场的竞争力。网络营销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低价,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是特别重要的,利用微博可以为企业的广告做补充,使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2.4增加贸易机会

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消除国家和地域的差异性,使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域的企业可以进行有效地交流。随着世界文化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交流的时候,不再受到来自文化、语言以及宗教的限制。利用微博网络营销,可以为企业带来大量的效益,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还可以使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断拉近。

3微博网络营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对策

3.1创新微博网络营销方式

当今网络营销中最受欢迎的就是微博网络营销,但是,很多企业对于微博网络营销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这样就不能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在进行微博网络营销时,可以适当结合当下流行热词,针对大众和媒体的猎奇心理,将不同的文化背景进行充分考虑,结合网民对于微博内容的接受能力,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从而促进国际贸易领域微博网络营销的实现。

3.2加大微博网络营销力度

与传统的营销进行比较,微博网络营销更加具备优势。在贸易交流和发展的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微博网络的关注度和被信任的程度。当今的营销方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依靠客户口碑将宣传进行扩大,还可以利用价格促销使客户群扩大。可以将微博网络广告和传统传媒广告进行有效地结合,使营销广告明确地表达出来,促进国际贸易营销的发展。针对国际贸易营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购物习惯,因此,营销策划者要对网络给予高度的关注,提高对产品的宣传。对于购买者的习俗要给予关注,广告宣传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微博营销者可以充分利用微博网络,吸引更多的粉丝,使贸易交流得到发展。

3.3加强微博网络营销的研究和规划

当前网络营销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在国际贸易中,客户的认可程度并不是很高。这和微博网络营销的管理方案不够好有很大关系。通过微博网络营销可以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包括税收和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等。与此同时,微博网络营销保护和支付的安全性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对其可持续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基础,制定出具体的微博网络营销准则。对具体的微博网络营销模式和渠道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减少具体的营销方案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微博网络营销的发展,保证国际贸易企业的营销。

3.4加快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当今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得到有效提高。利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就会被淘汰。这就需要企业不断寻找新的方式,将成本进行降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企业带来了机会。随着网络的发展,企业开始开拓网上市场。通过这种途径,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我国企业要顺应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现状,改变传统思想,将传统的运作方式进行改变,逐渐实现网络化,将微博网络贸易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3.5完善微博网络营销的监测管理

针对微博网络营销,许多企业都没有科学有效的监测,甚至不存在安全监测。一些企业只是将产品的相关图片和信息到微博平台上,认为就完成了任务。一些企业将订单成交的数量作为微博网络营销的参考。如果没有订单或者客户咨询,他们就不会做出任何举措。这样一来,有关推广的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企业应该对微博网络营销的效果进行监测,针对微博网络营销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将微博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

4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具体论述,并提出了促进微博网络营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1]郭晨.基于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措施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5).

[2]赵开敏.微博网络营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分析[J].通讯世界,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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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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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角色和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很多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是经济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但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已经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甚至被视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在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影响下,国外跨国公司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

1.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征

经济全球化已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面对的大势所趋。这种形势的根源是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资本和市场扩张的内在要求。通过生产要素在全球的自由流动,使世界经济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既是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的结果,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生产力,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突显其资本属性,其价值意义远远超过货币投资本身。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征也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大打知识产权牌,是各国占领国际贸易战略高地的新战略。在经济全球化日趋明显的形势下,传统的贸易壁垒被打破,WTO规则被全面实施和接受,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贸易地位,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自我保护作用和意义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此战略指导下,目前知识产权已经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并且知识产权贸易业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2.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相互影响

2.1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

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知识产权问题从原来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所涉及到的财产权利,发展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不但渗透到国家贸易中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本身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贸易。

2.2知识产权纠纷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产品附加值主要来源于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计,其价值集中体现为知识产权,而经济全球化使技术保密难度加大,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不断受到挑战,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极为普遍和严重,极大程度地影响了国际贸易交易的安全和效益。据OECD的一项调查报告称,世界贸易中约有2%即属于假冒、仿制品贸易,为此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大量出现,标的额往往高达数百亿美元。为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的建立以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差异提供了大背景,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到1995年1月1日实行WTO的TRIPS,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但从这些公约的效力而言,给国际贸易带来重大影响无疑是TRIPS协定,以往各个公约往往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他们所包含的成员有限,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有限,和WTO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其次,这些公约缺少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成为了“无牙的老虎”。最后,对于当今世界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种类并没有对其公约的内容给予相应的补充,诸如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药物专利等,公约内容不能与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相适应。TRIPS协议在其前言中明确提出,对知识产权实行充分、有效保护的目的在于“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简而言之,在存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区,可能导致国际贸易数量的降低。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就是很好的例子。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给了国际贸易技术创新等智力成果的有效保护,同时也丰富了国际贸易的范围和方式,是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有章可依,有法可循。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3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效应进行评估发现:发展中国家实施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间品进口具有正向效应。当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时,发达国家受到最直接的影响是其出口产品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厂商将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降低或丧失其仿制产品的能力,这又使得出口商在进口国所拥有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该现象在具有高度模仿能力的东道国最为明显。从这方面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促进作用。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重要对象,因此我们从世界专利申请增长率、世界GDP增长率以及世界贸易增长率的发展趋势可以进一步看出这三者的关系。见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这三者体现出协同发展的规律,由于技术创新的发展根植于当时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世界专利申请增长率的变化往往滞后于世界GDP的增长率,而知识产权的发展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形式和范围,而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影响受技术应用和条件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有滞后的现象,所以世界专利申请的增长率要高于世界贸易的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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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壁垒的概念

知识产权壁垒是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或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通过不合理或不公平地行使知识产权,以达到限制进口、扩大出口目的及在技术转让中设置限制性贸易条款进行不公平贸易。

知识产权壁垒虽然以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依托,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知识产权壁垒给国际贸易所造成的不合理障碍,不得不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壁垒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反思。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壁垒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主要涉及有关平行进口问题;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凭借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主要涉及技术贸易领域。

(一)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壁垒

第一,严格禁止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而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在此以前已在本国得到了保护。第二,控制知识产权制高点,遏制发展中国家出口。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抢注商标,控制高科技核心领域,抢占他国市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设置知识产权网,保护己方市场;对知识产权侵权择时而诉。

(二)国际技术转让领域的知识产权壁垒

第一,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即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专利技术的拥有者,通过订立不平等协议,对技术受让方进行种种限制。如对买方在制造、使用或出售与专利技术相竞争的产品或采用与专利技术相竞争的技术

方面加以限制等。第二,歧视性价格。即在技术贸易中或含有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贸易中,对国内与国外、不同国家之间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价格。

三、沿海中小企业易受知识产权壁垒影响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东南部沿海地区出口产品主要以纺织、服装、鞋、家用电器、陶瓷产品、汽车零部件等为主,占我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这些产品历来为各国所关注,出口相似性指数和产品相似系数都很高,国际市场竞争甚为激烈,是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多发领域。从整体来看,中国出口贸易遭受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影响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呈现持续增长趋势,从2005年的288.13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08年的505.42亿美元。我国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既有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外在因素,更有其自身内在的深刻原因。

(一)外在原因

TRIPS协议不仅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达到的标准及期限作出规定,而且引入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将知识产权侵权与贸易报复直接挂钩。发达国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这正是国外企业在我国加入WTO后的新策略。

通信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是最易受国外知识产权壁垒影响的产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在DVD涉外专利纠纷中,由于我们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战中“不战而降”,最终使中国的DVD产业一蹶不振。同时,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我国东南沿海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转贴于

(二)自身原因

1.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更缺乏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体系的意识。纺织服装品,鞋类等加工贸易方式是容易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贸易方式。目前我国仿制仿冒现象严重,在贴牌生产中,国内企业对国外指定的商标如缺乏考察,就容易侵犯他人商标权。加工装配贸易中国外提供的生产技术也可能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规模并不大,研发意识薄弱,缺乏研发资金和技术人才,难以研发出核心技术。在发达国家的专利包围圈中难以突破。

四、突破知识产权壁垒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政府应对措施

1.建立与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可是该规定较为原则、概括,没有具体的措施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如对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加以资金补贴,更好的保障和激励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2.对国内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专项基金支持。一直以来,我国企业不积极申请专利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和年费太高。在目前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研发资金、尚未走上知识技术创新道路之前,由国家实施优惠政策,支持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申请具有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便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3.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协助企业建立诉讼预警机制,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能力。企业应将企业的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评估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性。

(二)中小企业应对措施

1.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要使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我国的华为公司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之首,其核心是专利战略。从华为成立之初就有了把销售收入的10%用于研发的规定和传统。当然,中小企由于资金的原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投放研发经费,同时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了解最新科研动态,积极进行新技术研发。

其次,加强商标保护,强化品牌意识。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注册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利益。我国一些企业由于忽视商标的国外注册问题,导致国内一些知名商标在国外被强注,而当企业向当地市场出口或从事生产活动时,反遭当地抢注人指控侵权。企业应加强对商标法的了解,加强对商标的保护。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搞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之日起,就要注重品牌和商标的策划工作,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可在国内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以保护商标在国内市场的利益。

2.企业应深入了解研究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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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积极作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丰缺盈余程度将成为企业在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决定性因素。豍知识的生产成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竞争力的手段的同时也将成为企业贸易的主要形式。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服务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关系日趋紧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所涉及的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和专利权、版权、广告、地理标志等,一方面能够极大地提升商品和服务价值,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竖

    一种经济现象的持续与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的可行性。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得当今企业的国际贸易成为可能。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会对企业的国际贸易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只有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得到提高,这个国家的企业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才会同时提高。

    在经济、法律与科技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鞭策和调整的利益机制。“知识”也是一种资源,这种特殊资源的归属问题也相应得到解决。为了使特定的智力成果发挥了“知识”的价值,而将知识产权设为法定的专有权。这不仅使权利人拥有了充分的利益,而且还提高了人们进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通过法律机制,知识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权利,某些无形的知识产品则变身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知识的使用和扩散、知识的产业化乃至国际化的重要条件。

    (二)消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保障了企业国际贸易的秩序,这使众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获益。但事实上,国际贸易的秩序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企业的国际贸易秩序,发达国家企业在此获益颇多,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的企业却饱受剥削,尤其是中国企业。

    为了能够快速地与世界的经济秩序融为一体,中国果断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此,中国既要承担因融入全球化经济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也应当享有在世界贸易组织之下的法律规则的保护。而在当今的法律规则制度中,最主要的法律规则的保护是享受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然而,中国步入WTO不久,自2005年1月起发生的多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却使中国陷入了知识产权危机。如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又如日本的三洋在电池专利方面与深圳比亚迪产生了纠纷等等。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立法方面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做了一系列改进。1982年的《商标法》、1984年的《专利法》以及1990年的《着作权法》都为此奠定了法律基础。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保护音响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后,我国为了实现对国际公约的承诺,对国内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在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三大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均按照WTO的承诺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并于2004年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改。另外,2008年又新增了《反垄断法》。据此,如果权利人随意乱用知识产权,就会与商品市场上的限制竞争行为相同,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调整。

    配合知识产权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做出指导,如《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二)政策方面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政策,方向明确、层次清晰,尤其在国家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更是对知识产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比如,在2006年颁布了《2006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确切地指出了当年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计划,顾全大局的同时抓住了重点,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另外,为了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已经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考虑到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制度必须是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到2020年,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战略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1)建立系统、完善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加强对外合作,参与制定多、双边国际规则,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知识产权人利益。

    三、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对战略

    (一)专利对策

    政府在推进企业专利战略方面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企业专利战略是介于区域战略与行业专利战略的中介,也是整个国家专利战略实施的基础。政府从宏观角度加强战略协调方面的指导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来说,政府在推进企业专利战略实施方面的功能和使命主要包括:第一,启动国家专利战略工程,为企业全面、有效实施专利战略提供切实可行的宏观指导。第二,完善专利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提供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第三,加大专利保护宣传力度。第四,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第五,为企业和公众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强化专利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建设。第六,培训企业专利技术管理人才,为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服务。

    企业需要尽快树立专利竞争观念、专利战略意识和专利经营意识,密切追踪国内外专利战略特别是跨国公司专利战略发展动态,加紧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我国企业的整体经济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都比较薄弱,可以在专利战略实施模式上,采取追随战术,在紧密跟踪国内外专利发展动态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围绕基本专利技术开发外围专利,创设自己的专利战略防御系统,突破跨国公司的专利壁垒。同时,还要加强专利实施、重视专利文献和情报分析、完善专利激励机制、构建自己的技术标准和加强企业的专利管理。由于打破以国外跨国公司为突出代表的专利权的封锁是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需要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企业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四方面:第一,高度重视国际贸易领域专利权问题,摸清情况,有的放矢;第二,重视海外专利申请;第三,遇到专利法律纠纷时果断采取适当对策;第四,重视定牌加工(OEM)中的专利处理对策。

    (二)商标对策

    目前,企业市场竞争,不仅仅表现为技术之间的竞争,同时也表现为品牌之间的竞争。商标是企业信誉和企业形象的载体,尤其是勤勤恳恳逐步培养起来的驰名商标,则成为了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正是由于商标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外跨国公司不仅在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申请了大量的专利,而且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这种做法值得我国企业借鉴。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商标管理,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商标文件资料的保管、商标标识印刷、商标投资管理、权利维护等内容。同时还要保护企业的海外商标权,主要涉及海外商标确权、防止他人在海外抢注商标、打击在海外侵犯我国企业商标权的行为等等。

    根据国际经验,实施商标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是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企业向国外市场渗透并最终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经验。比如在日本的家用电器、电子、汽车行业,松下、本田、三菱、东芝、索尼等品牌早已经是全球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这些品牌的国际化经营,从市场营销学的角度看是由于需求的国际转移,因为需求的国际转移为品牌的国际化提供了内在动力和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启动国际化经营战略,这也是我国企业在与国外跨国公司较量中必须学会的本领。

    另外,还要选择好正确的商标战略模式。企业的战略存在不同的模式,而且对具有不同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企业来说,在战略模式的选择上也不尽相同。如就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利用商标手段获得竞争优势的商标战略、联合商标战略和防御商标战略是其中的重要模式。就品牌定位和使用模式来说,个别商标战略、统一商标战略就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市场定位的企业。在新产品市场上,也存在不同的商标战略模式。因此,选择正确的商标战略模式非常重要。

    (三)知识产权纠纷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