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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监管工作力度不够
由于个体财务管理混乱,而税务监管力度欠缺,业户发票使用问题不少,突出表现为:一是使用发票不合法。有些业户为了逃避税务监管,用收据代替发票开具,从而逃避纳税。二是不按规缴销发票。三是开具虚假发票。协议开票,发票内容、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目前在乡镇税收管理工作中,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还是单纯依靠税务部门征收,政府、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村委会等现有的社会管理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护税协税机制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深化综合治税工作。
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具体来说,针对个体税源零星分散、流动隐蔽、易漏难管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广泛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真正建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以公开办税、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为核心,以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为保障”的乡镇税源控管机制,形成“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税务治税”的浓厚氛围。
(二)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
鉴于目前机构,税收管理员人数少,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拉网巡查,要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纳税人中间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建议实行巡逻检查制度,由个体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或者虚假停业现象的业户,能够及时处理。
(三)建立个体纳税大户税收稽查制度。
建议对账证健全的纳税人采取稽查的办法。在市场经济中,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生意越做越大,但是缴纳的税款却很少,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在当前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个体税源大户税收稽查制度,对个体纳税大户进行税务稽查,目前可在建材、超市、批发、娱乐等行业开展。
(四)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要管好税收征管,离不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督促其自觉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巡查加宣传"的方式,比如去一个乡镇巡查,同时带上税收宣传资料,到一个乡镇就开展一次税收宣传,既宣传了税法,亦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做到巡查与宣传并举。
(五)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税法执行的严肃性的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逃、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不能放任不管,要坚决予以打击,但也要打之有理,打之有序,让被处罚的纳税人心服口服,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六)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上级下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县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抓落实,努力使税收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使“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病症有所缓解。要制定详细的税收管理考核办法,使考核更趋科学、公平、公正,让税收管理员有所付出,同时有所回报,坚决纠正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激发税收管理员安心基层一线、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对税收管理员分管的业户或具体事项,发现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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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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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简单而严密的税收制度,能使税收征管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完善税收法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订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很多国家也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3.2 收监督不到位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当前的突
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企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还很严重。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4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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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显著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实施电子税务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税务能显著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税收征纳的成本。主要表现在:(1)电子税务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让纳税人随时随地通过电脑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通过网站获得税务机关的相应服务,既节省了报税纳税的成本,又可方便、快捷地办理涉税事务。(2)电子税务使得税款征收和税款划解从传统的手工化、纸面化操作向电子化、无纸化转变,由新颖的电子化票据代替传统的纸面实物票据,这必然会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3)实施电子税务必然带来税务档案的电子化。电子化税务档案既能保证纳税档案的完整、系统,又能让税务人员按其不同的需要极其方便地调阅。如可以按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不同税种、纳税人的业务特点等分别生成不同的税务档案,供调查、研究使用。(4)电子税务的实施和各种税收征管软件的运行,必然会提高税收征管数据的质量,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电子税务有利于税务公开,更好地实现法治税”
实施电子税务对于促进税务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然会利用互联网这一重要的信息工具,向社会公众公开各种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职能、组织机构、办事规程等,公众既可通过网络了解各种涉税事宜,也可通过网站公布的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监督、举报税务人员的作风和行为,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由原来的神秘、封闭走向透明、公开,成为阳光下的公正的行为。
电子税务对“依法治税”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对自身的纳税义务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同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通过网络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如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的资金流转情况就可通过网络直接反映到税务部门,这样将有利于约束、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执法人员在电子税务条件下既要受到同一层面的执法人员从不同的执法环节进行的制约,又要受到来自上级机关的监管,同时还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规范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得“依法治税”落到实处。
(三)电子税务有利于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税务机关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大量的经济分析与决策任务。电子税务对提高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电子税务借助互联网的应用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资源的能力得到空前提高,使得决策信息更加全面、丰富;第二,在决策方法方面,电子税务既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数据库技术获得大量定量、系统的分析,又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外部专家展开广泛的联系,使得头脑风暴法、特尔菲等常用的决策方法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现;第三,互联网为税务部门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提供了极为顺畅、便捷的通道,既有利于税务部门在决策时集思广益,听取公众的呼声,采纳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又有利于公众通过互联网监督税务部门的决策,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电子税务有利于纳税知识的普及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税务机关负有普及纳税知识的义务,改善税收环境也一直是各级税务部门长期努力的目标。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税务机关往往采用散发税务资料、办培训斑、面对面宜传咨询等方式,但由于传播面小、成本较高等原因,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实施电子税务后,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知识的宜传普及具有信息量大、成本低、传播面广、时效性强等特点,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在不少税务网站可以看到“政策法规”、“纳税人信箱”、“举报与投诉”、“税务论坛”、“案例分析”等栏目,这些栏目对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有重要的帮助。纳税知识的普及、纳税意识的提高,必然使税收环境得到改善。
三、电子税务的主要形式
发展电子税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实施电子税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根据网络技术的优势,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笔者以为,电子税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电子报税
电子税务的核心内容当属电子报税。电子报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两个部分。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利用电脑、电话机等相应的报税工具,通过因特网、电话网、分组交换网和DDN网等通信网络直接将申报资料传送至税务机关,以完成纳税申报的全过程。电子申报借助于先进的网络技术的应用,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电子纳税是指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在这一环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电子申报所提交的纳税信息,直接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专门的税务账户划拨税款,以完成纳税人税款缴纳的工作。
具体来说,电子报税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式。
1.互联网远程报税
互联网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并实现税款自动划转入库,完成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的整个过程。互联网远程报税以互联网为载体,使得纳税人可以将填报的相关的纳税数据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快速地传递给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去税务部门窗口完成纳税申报,同时大量的纳税申报数据可以与税务机关的电子管理档案系统无缝联接,实现对数据的存储与管理。这种报税方式对企业或个人来说所需的投入很小,因为它只需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和一根普通电话线就可以了,而且,愿意采用这种方式报税的单位与个人基本都有相应的设备,并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互联网远程申报对那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报表数据较多而且又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的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和经济性;对一些收入较高、工作繁忙、又常身处外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理想的报税方式。
2.电话报税
电话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话,通过电信、银行和税务系统的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电话报税综合应用了现代通信、计算机网络和呼叫中心等技术,使得纳税人可直接通过拨打电话自助地完成报税事宜。与互联网远程报税相比,电话报税具有设备投资少、操作简单、技术要求低等特点,所以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于纳税数额相对较少的“双定”纳税户。他们可以足不出户地完成申报缴税义务,同时也可减轻税务机关的前台工作压力,节省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电话报税的缺点是交互性差,直观性不足,信息量也很小,缺乏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直接交流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使用面。
3.银行网络报税
银行网络报税是指税务机关与指定的代收税银行进行联网,实现数据共享,纳税人(主要指个体双定户)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到该银行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存储不低于应纳税款的资金,由银行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的最后一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转入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事项。纳税人可在每个纳税期满10日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银行网点领取完税凭证,完成申报纳税全过程。
银行网络报税可以充分发挥银行网络的资源优势,对各方都具有实际意义。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增加存贷业务的数量,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对税务机关来说,通过银行网络征收税款,可以大大减少自身的工作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对纳税人而言,通过银行报税,可以节省到税务机关报税的时间和费用,还可以减少在银行反复存取现金的差错。对“双定户”而言,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电子报税使纳税人真正实现了新《税收征管法》所要求的“自行申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与电子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所以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报税方式,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都必须签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二)电子稽查
传统的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进行检查,以监督企业的经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实施电子税务后,税务机关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获取纳税人所属行业情况、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转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信息,以提高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机关还可以与网络银行资金结算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等部门联网,共同构筑电子化的稽查监控网络,以加强和改善稽查工作。另外,税务机关接受群众提交的电子邮件形式的税务举报也将很寻常。电子稽查的主要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电子邮件举报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活动的起点,群众举报是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之一。传统的税务举报通常有口头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和传真举报等方式。这些举报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口头举报因举报人的身份暴露通常会使举报人产生心理压力;信函举报随着近年来民用信函业务量的逐年下降也深受影响;电话举报由于语言沟通及书面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其信息量和准确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传真举报需有专门的传真设备,应用范围受到制约。
与传统的举报方式相比,电子邮件举报具有成本低、速度快、信息量大等优点,既可传输文字资料,又可传输图像和声讯资料,使得举报内容更为翔实、可信。另外,电子邮件举报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举报人可以随时随地提供举报材料,税务机关也可全天候地接收举报信息。同时,电子邮件举报者的身份较为隐蔽,一般不必担心身份暴露受到打击报复。举报人有自己专门的电子邮箱,便于税务机关与其进行直接、专门的联系,双方的沟通更为顺畅、快捷。
对税务机关而言,接收电子邮件举报并不需要专门的软、硬件设备,也不需要建设独立的税务网站,只要配备能上网的电脑,并由专人管理就能进行举报受理了。
2.税务网站直接举报
税务网站直接举报是与电子邮件举报既相类似又有区别的另一种电子举报方式。它是指举报者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网上举报窗口,直接向税务部门提供举报线索。这种举报方式已在一些建立起专门税务网站的税务机关中实行。
对税务机关和举报人来说,通过网站进行举报无疑具有极大的方便性和有利性。一方面表现在网上举报有统一的格式,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另一方面,网站举报通常具有举报结果查询功能,举报人有受重视和信任感。如南京市地税局的网上举报页面,举报人只要凭借税务机关提供的举报查询账号和密码,即可查询网上举报的处理结果。另外,举报人还可以直接得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邮件回复。
3.电子化查前准备
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通常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除了准备必要的文书、熟悉相关政策规定外,还要搜集、了解稽查对象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到有的放矢。
传统的税务稽查查前准备通常是调阅在税务机关存放的稽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如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资料等。现在,随着税收征管软件的运用,通常是先运用征管软件查询稽查对象的电子信息,必要时再调阅其纸质档案。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内部存有的书面或电子信息,信息量是有限的,并且往往是滞后的。
实施电子化查前准备,税务人员可以直接登录稽查对象的网站,动态地了解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大量即时的信息。税务人员还可以登录稽查对象的相关行业网站,了解该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指标的平均值,通过稽查对象与本行业的对比分析,以发现蛛丝马迹,为税务稽查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典型案件网上公示
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这个十分有效的信息工具进行典型案件网上公示,可以切切实实地为纳税人提供遵纪守法指导,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把握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税务机关在运用典型案件网上公示时,一是要注意案件选取的典型性,尽量选择在当地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让纳税人尽可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有专业人员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典型案例存在的根本问题,找出症结所在,使其他纳税人从中得到启发、受到教益。如厦门市国税局网站提供的案例公示资料翔实、典型性强,教育警示作用较大,具有借鉴意义。
(三)税收电子化服务
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一直是各级税务机关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由于受到人力、财力、场地等方面的限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无论是在服务品种还是服务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与纳税人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利用互联网来改善税务机关的服务是一条重要的途径。目前,国内不少已经建立起专业网站的税务机构,都把电子化服务作为网站基本的应用。如把税收政策法规、纳税资料、办税指南等内容在网站上,供纳税人随时随地方便地查询。也有的税务机关在网上开设了专门的咨询中心,接受纳税人的各种问询,并向他们提供专业、系统、有针对性的服务。功能全面一些的网站还提供搜索引擎、资料下载、常见问题解答(FAQ)、网上发票查询、企业资信情况查询等服务。
四、电子税务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税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初创到今天不过短短数年时间。在这数年时间里,全国各地许多税务部门结合自身征管的需要、地区的特点,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电子报税方面,上海的纳税人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后,选择、填写、提交相关申报表即可完成本次申报。在电子稽查方面,无锡市地税局设立了电子邮件地址为"ltax@"的举报信箱,专门受理电子邮件举报案件。在电子化服务方面,北京市地税局推出了“网上地税局”,它为广大纳税人和普通网民提供了大量有关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和办税手续、复议听证程序、纳税人权利义务等信息。在其他方面,南京市国税局于2002年12月开通了远程网上发票认证,纳税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同时进行即时或批量认证。企业自行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识别后,通过Internet网络将扫描识别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就全国范围而言,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规划建设的“金税工程”三期,不仅涵盖国地税所有的税种和执法环节,还将与企业联网,从而为我国电子税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发展电子税务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实施电子税务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国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容乐观的情况,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税务部门之间沟通不足,存在信息孤岛,信息资源浪费严重;技术方面标准不统一,扩展性差;等等。这些方面必须很好地加以解决,否则将阻碍电子税务的健康发展。
要克服上述存在的情况,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因为无形的互联网部分地代替传统的税务机构完成相关的涉税事务,对人们的观念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冲击。这当中既有不少税务工作人员对电子税务的发展意义缺乏认识,也有人担心电子税务的发展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所以,要成功实施电子税务,就应首先扫清观念障碍。其次是人才问题。电子税务属于高科技的范畴,不仅需要组织大量的高精尖的信息技术人才攻关,而且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素质。而我国目前的税务人员队伍现状与这个要求尚有不少距离。大量引进人才毕竟不很现实,只有在适当引进部分高尖端人才的基础上,全体税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才是真正出路。另外,企业人员素质以及全社会人员的素质也需相应提高。再次就是投入问题。实施电子税务需要大量的投入,充足的资金来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这个问题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国税局近年来在税务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已超过5000万元,而正在建设的国家“金税工程”三期计划5年内投资逾60亿元。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各级税务部门想方设法、多管齐下地来筹集。最后还有个安全问题。税务部门的职能进入互联网,如果安全没有保证,电子税务就不能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进程中务必对安全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既要通过防止黑客攻击、限制用户的访问权限等方式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又要保证数据免受病毒破坏,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不断地解决上述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问题,电子税务将迎来长足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赵俊峰,陆海燕.电子税务初探[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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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制止偷税、漏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既是“三位一体”中的执法主体,又是“四大系列”中的一大系列。各地税务稽查组织在外防偷漏、内防不廉、促进征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乃至在国有宏观经济管理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是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观念,最大限度地缩小纳税人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之间的差额,税务稽查工作成效大小的标准也只应在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程度来衡量。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长期、稳固、有效地查处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机制才能真正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但是,长期以类,我国的税务稽查一直处于落后、被动的状态。这主要表现在功能不完善,稽查力量不足,稽查机构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稽查制度不统一,运作程序不规范;
稽查经费严重不足,稽查手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稽查执法力度不够;税务稽查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所有这些都说明稽查工作现状与其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在新征管格局下强化税务稽查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往的税务稽查只是一种反偷漏的手段,总是以查堵税款的数额说明稽查工作的功过。这样就使稽查成了组织收入过程中的一个“蓄水池”平管放任自流,一旦任务“缺口”,即通过稽查取而用之,既完成了税收计划,又突出了稽查成绩,这也许正是造成偷漏欠税年年查、年年补的一个深层原因。
笔者认为,走出误区,首先应是观念更新,所以,在新的征管格局中,应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的目标和任务,势必改变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征管,“突击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标准只应是通过稽查是否达到了预防,打击税收违法,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自觉意识,而不仅仅是查补偷漏税额多少。通过科学、全面的稽查工作,将涉税犯罪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个纳税人都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稽查的最高境界。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各项稽查制度
这是做好税务稽查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全国应尽早制定一套统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稽查长负责制和等级制度
将稽查人员聘为稽查长、稽查员、助理稽查员三级。其中稽查长负责稽查事项的实施和处理,稽查员在其领导下负责具体稽查事务,助理稽查员协助稽查员工作。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便于在不搞职称评定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业务。
2.严格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1)建立执法守则和回避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坚持公开办案,从速处理;
(3)坚持稽查、处理、执行三分离制度,实施稽查须有两人以上,如实稽查,
(4)做到集体定案,处罚到位。
3.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具体规程
科学严密的稽查工作规程主要应包括掌握案源、制定检查计划,报告入库、档案管理等环节。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个原则纳入整个稽查规程之中:一是科学严密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将纳税人应税活动置于稽查严密监控下;二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三是监督制约原则,四是协调统一原则,稽查组织内部之间,与其它部门之间应互相联系,协调运转。
4.完善执法监察制度
由税政、征管、监察等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稽查人员的文书制作,检查行为、处理决定等进行监督考核,俣证稽查质量。
三、推行科学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功率。
1.健全完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的税务稽查各项决策不仅需要丰富的经验,而且同样需要理性、准确预侧。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完善的信息情报系统导致税务稽查始终无法走出盲目、被动的误区。
由于新税制推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反偷打假防骗的任务更加艰巨。“金税工程”的推行,既是税务稽查情报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良好开端。笔者认为,除应尽早实现我国税务稽查电脑联网,这一系统还应包括:
(1)结合电脑管理,建立纳税人纳税情况资料库,制定各个时期重点稽查对象,借以提高稽查针对性。
(2)建立年度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评价筛选体系。
(3)在随机抽查基础上实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税法执行和日常税管情况,强化税务审计。
与此同时,要加强同银行、保险、海关、外贸等部门联系,实行电脑联网,建立深层次情报网络,及时掌握涉税动态;再则,广泛接受群众的举报。总之,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全方位、多层次获取案件信息,为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标和重点。
2.讲究科学的稽查技巧
富有经验的稽查专家,主要看纳税人串报及有关税收信息(销售额、购进额等)是否正确,为提高稽查准确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选择的稽查参数系列。如经营性质、购进、销售额、年购销率等(反映货物增值税度),凡纳税人串报表中购销率低于同类经济活动纳税人的就应列为稽查对象了。
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税务稽查处罚体系
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稽查史上,时常可见官高职要者因偷税而被重罚、判刑、他们的罚则是对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剥夺,其严厉程度可见。
而在我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造成了违法涉税分子屡查屡犯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首推现行税法处罚罚则不完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税务罚则作一些修正,现提出如下建议,以资参考。
1.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复违章应课以重罚,以示与初犯区别;对偷、漏、骗税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税收经济秩序的,可以提高量刑标准;
2.现行税法对涉税违法行为所定处罚弹性过大,有的含义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税务稽查机关和人员执法权力和手段,应在立法上予以考虑解决;
3.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建立判例法制度,借以起到以案释法,并为公正执行和税务司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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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无法发挥其作用。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纳税人在营业前必须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核查,这也是税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从而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像以前那样借助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对传统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影响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审查和追踪企业的账簿凭证,并以此来核实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然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这样使得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无法追踪和查询,也就无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控。
3、对代扣代缴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断弱化,这样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很难发挥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其作用发挥的前提是必须要存在中介机构。然而,因特网使交易双方超越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厂商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机构如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机构基础之上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也将随之弱化。
(二)电子商务使现行税收征管变得困难
1、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使得税务稽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第一、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在瞬间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实现交易的无名化,这就使得资金的流向无法追踪,税务稽查也难以进行。第二、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纳税人可以利用离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而这时税务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交易进行监控,税务稽查的力度就会极大降低。第三、现行税务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账的方式进行,不能适应电子商务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2、加密措施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
以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来获得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和结算。这样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税成本。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对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现行税制判断经营者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对其进行征税。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务,而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根据传统税制的常设机构含义,是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行为进行征税。
2、国际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而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变得更加困难。同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使得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产生了新的问题,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这样,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显得形同虚设。
(四)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双重征税是一个在传统税制下就存在的问题,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新加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将会使你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其次,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新加坡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最后,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为依据,有权向你征税。这样,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了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
(五)国际避税问题
国际避税问题一直以来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避税变得更加容易,从而加剧了国际避税问题,使其更加复杂化。首先,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变得更加容易。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其次,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而易举地避税。再次,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何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的角色出现。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很容易更改交易价格或隐藏真实交易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很难征收到应有的税款,使税款大量流失。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加强对企业及其交易活动的监督
首先,税务机关应强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将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及计算机密码钥匙等网上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定后再发给企业专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号,并要求企业必须将该税务登记号展示在其网址上且不得删改,以便税务机关核对企业的信息是否与其申报的信息一致。同时,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的税务登记,必须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业有关信息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其次,要求企业在通过网络从事产品销售,提供服务等业务时,应进行单独核算,并开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在交易完成后,企业必须将其开具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发往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商务发票后才给予其进行款项结算。只有加强对企业的严格监管,才能堵住网络交易中的税收漏洞。
2、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等单位的联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帐和划拨。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同银行的联系,委托银行代其扣缴有关税款。对于离线交易,由于其标的物仍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故企业之间或者居民之间进行款项交付时,银行可以强行从其账户中按“销售货物”代扣增值税。而对于在线交易,由于其产品或劳务的交付是在网上完成的,故在资金结算时,银行可以按“服务业”代扣企业的营业税或居民个人的消费税。此外,对于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将其视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其流动性、隐藏性强,仅靠税务机关自身是无法实现和保证税额的及时上缴,故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等各单位的合作,才能保证税款的及时上缴,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实现税负公平。
3、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软、硬件建设
税务部门必须加快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上网企业、银行、海关等部门的链接。通过网络税务信息,处理有关电子邮件及接受电子税务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紧密合作,加快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开发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查软件,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
(二)加快电子商务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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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行业是个特殊行业,以往报关市场管理极不规范,报关公司与报关员往往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矛盾体。据了解,目前整个深圳报关市场上正规报关员只有200人左右,而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员却有上千人,其中大部分都是承包挂靠,报关公司很难统一规范管理,报关行业长期存在着管理失效、操作违规、竞争无序、收费混乱、偷漏税收、守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报关员在报关时存在乱收费,收费后不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取得的报关服务收入不纳税等现象。
为了彻底扭转报关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按照深圳市委六次(扩大)全会关于对报关市场管理应尽快建立“海关监督、政府协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的部署,由文锦渡海关、报关协会和报关企业代表提议,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建立了“统一缴税平台”。在此平台系统的支持下,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从2004年3月5日起,对在深圳市文锦渡海关报关的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税收委托海关代征,至今已运作一年,申报报关手续费20857982.5元,共代征报关手续费收入营业税等税费1084615.09元,计征票数413939票,成效非常显著。
本文试图从委托海关代征报关服务手续费收入的有关税收工作出发,在委托海关代征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对加强报关行业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一些积极的探讨。
二、委托海关代征工作的意义
将报关行业有关税收委托海关代征,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等方面都具有深远意义。税务、海关共管机制下“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建立使得税务、海关、报关协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都开始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互动起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意志。在此互动关系中,不仅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依法纳税”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且税务机关也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强化税法刚性,推进依法治税,增加税收收入,建立良好的纳税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又迈进一大步。
三、委托海关代征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由于目前报关市场中大部分客户被个别报关员和社会上一些“灰色人员”控制,同时报关企业存在自身管理不足的状况,因此由文锦渡海关、报关协会和报关企业代表提议,我们税务机关积极推动,建立了“统一缴税平台”系统。
(二)制定有关的操作流程。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后,根据报关行业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操作流程、发票管理操作流程和税票管理操作流程。
(三)做好委托代征前的宣传工作。为了使委托代征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征前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专门编印了3000本宣传小册发放给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并由海关牵头组织召开报关行业协会、报关公司及报关员座谈会,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带领征管科和相关管理科人员参加了座谈会,并在座谈会上进行了开征前的税收知识辅导,当场回答了报关公司及报关员提出的各种税收问题。
(四)做好委托代征后的跟踪管理工作。设计统一缴税平台系统软件时,考虑到对代征工作监控的需要,有关管理科专设电脑与海关代征电脑联网,实施定时监控。委托代征工作开始后,有关管理科可及时从电子数据中掌握报关公司及报关员的情况,当发现一些报关公司及报关员申报的单笔手续费收入明显偏低的,及时发出自查通知书和自查表,促使有关报关公司及报关员开展自查。自查措施收到明显的效果,报关公司及报关员除有6户自查补税外,也促使4月份的申报数明显上升。
四、委托海关代征工作取得的成效
“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的建立,从源头上逐步消除了长期依附在报关市场周边的危害严重的“灰色收入”地带,达到了净化报关市场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的效果,使税务机关摸索出一些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税收收入规范管理的成功经验。
(一)税务机关可根据“统一缴税平台”系统直接达到依法征收的目的,解决了目前报关市场长期存在的税收问题。具体表现在:
1.“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可引导报关员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文锦渡海关在审单环节,对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进行初审时,首先要审核该份报关业务是否提供了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如有,则受理报关,反之,则拒绝受理报关。
2.“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可自动计征税款。在报关前,报关企业或报关员预先录入报关资料并发送海关,经文锦渡海关审单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报关单,报关员或委托报关方据此向平台交付报关费和预录入资料费,平台系统自动计征该项报关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并同时打印出发票。
3.税务机关可通过“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及时掌握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的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可通过电话线接收平台系统的有关数据,当在电脑中输入查询报表条件时,如果查询报表对象选择税务局,则显示的报表类型有《报关企业汇总表》、《报关员汇总表》、《报关员明细表》,这些报表可反映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的报关单数、报关单号码、每单收取的服务费收入金额以及扣税情况。税务机关可从这些报表中清楚地了解各报关公司和报关员报关和完税的详细情况。
(二)保障报关企业的合法收入,进行源头控制,根本解决报关市场利益分配倒置的问题,让报关企业有更充足的资源支撑维护报关企业规范和自律行为,支持海关实现对报关市场的综合治理。
(三)保证正规报关员的合法收入,提高报关员依法纳税意识,促进报关员更加遵守法律、自觉自律,改善报关服务质量,加快通关速度。
(四)逐步铲除长期依附在报关市场周边危害严重的“灰色收入”地带,达到净化报关市场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
(五)通过科技加管理的手段加强税务和海关对报关市场的正面培育和扶持,最终让所有报关企业在公正、公平、公开、统一、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健康发展。
五、委托海关代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统一缴税平台”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文锦渡口岸报关市场的进口报关的手续费在150~200元之间,出口报关的手续费在100~150元之间,这是普遍接受和实际存在的价格水平,个别也有偏高的。但从“统一缴税平台”系统实施的情况看,虽然录入的报关手续费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大部分报关手续费在20~50元之间。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报关员挂靠、租章、承包的情况仍较为严重,报关公司管理不到位,态度不坚决,部分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仍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解决了“纳税”问题便可应付了事,蒙混过关,并未从深层次理解和认识“依法纳税”的真正含义。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税务机关协助深圳报关协会向物价部门申请政府指导价,或者在不违反《价格法》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报关手续费分几个档次确定代征,形成公平的纳税环境。让政府部门、协会、社会、报关企业、报关员相互监督,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的转变,从偷逃税到依法诚信纳税转变。
(二)加强对违法经营、偷逃税款的报关企业或报关员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堵塞税收漏洞,造成一种“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声势和环境,加大其抵御“风险”的代价和承受力。对规范经营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则进行表扬和正面扶持,树立“规范经营、诚信纳税、优质服务、快速通关”的行业新风。
(三)为堵塞漏洞,在文锦渡口岸试行“统一缴税平台”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功后,应与深圳海关、深圳报关协会协商,迅速在全市口岸推广。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每年报关的单数有近500万份,按每单100元计算,报关手续费年达50000万元,预计税收可征收2500多万元。在全市口岸推广委托代征税款后可以使整个深圳报关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开展良性经营和互动竞争,也可确立“深圳市报关统一电脑发票”的唯一性、权威性和公认性,避免报关企业所属营业网点、不同辖区发票“内部流转”,使假发票、收据等非法票据无藏身之处。
(四)设置投诉电话。在报关现场或合适的地方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使用假发票、收据等非法票据的报关企业或报关员,人人都可以监督和举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者予以严惩,对举报人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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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筑业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建筑业就是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活动的集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45-2002),建筑业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由此可见,建筑业涉及面较广。由于各个分行业间经营内容区别较大,进而导致生产特点差异较大,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业工期长,或跨年度,或时断时续跨越数年;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工期则较短,短则数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业数量庞大,从业人员多,以建筑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我国建筑行业拥有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建筑户近70万个,从业人员3,270万人,营业收入32,426亿元。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业企业,全国近13万家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达2,791万人,拥有资产超过31,600亿元,当年完成施工产值约31,000亿元,实现利税1,830亿元。
三是建筑行业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占44%,就业人数占84%,完成建筑业产值占83.8%。从上述数据可见,房屋和土木工程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相应地,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完成产值少。此外,建筑业的经营地点就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地点,其经营内容决定了建筑业经营地点的流动性较强,这些都给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四是建筑行业经营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纳税人为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方式。一些资质低的建筑企业或无资质的工程队,甚至通过向有资质的大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后挂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以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业的纳税主体,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二、现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建筑行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其与增值税征税界限不清。建筑行业涉及面广,较多经营业务与服务业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给基层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难。如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可实际情况中,消防设施、电梯、管道设施、通风设施、空调及智能化系统的维修保养是鉴定为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服务业还是增值税就很难把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笔者认为:凡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资产的维修保养应该按照营业税——建筑业——修缮进行纳税鉴定。
二是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难度大。出于建筑行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等原因,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已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四条规定,其结果就是无论采取何种结算办法,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均为收到工程结算价款或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人。但在具体实施中,工程款的结算有多种方式,以上四种规定不能全部涵盖,而大部分都属于规定之外的结算类型,即虽划分形象进度,但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不定期结算。这就给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认带来困难。
三是经营方式异变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如挂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税务部门实行以票控税只能监督其交纳流转税,所得税的上缴缺乏监督,不能保证及时入库,年终汇算清缴时,大公司账上不反映挂靠单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该项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四是税收政策制定层次低,扩大了税负不公平。一般情况下,总局制定框架性税收政策法规,省局进一步细化,各地再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地点流动性强,这就给政策执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如,根据国税函[1997]524号文件规定: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纷纷出台相应管理办法,部分省市允许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省市对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税款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重复征税现象随即产生。可见,这种地方政策本身的不统一直接造成纳税户之间的税负不公,影响了部分纳税户的纳税积极性。
三、完善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举措
一是建议以工程项目为主线,实现营业税信息征管。由于建筑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某个具体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本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转第43页)(上接第30页)工程项目、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本地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完整的营业税管辖范围应包括上述三块。对于本地项目,具体建筑项目又存在下述对应关系:
一个建筑项目一个建设单位
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一个及以上总包单位
零个以上分包工程零个以上分包单位
工程项目作为建筑行业的基本衡量单位,以其为主线,按照本地工程项目和外地工程项目,本地再按照一个建筑项目对应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对应零个以上分包工程的关系,实现建筑业营业税信息征管,将大大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议以建设单位为源头,优化代扣代缴制度。从上图也可看出,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具有惟一对应性,其数量少于总包。同时,建设单位既是工程项目的起始源头,也是工程资金的源头。因此,若改为以建设单位为主体推行代扣代缴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税务机关需要面对的纳税人数量,降低税务征管难度,强化税收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减少税款流失。
三是建议以项目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通过项目信息化管理,尤其是本地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在实现对管户收入完整管理的同时,就顺利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是建议提高税收政策制定层次。提升税收政策制定层次,可以较好地解决建筑行业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所带来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重复征税等问题。由总局统一制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弱化该问题;由某一区域统一制定,可以在该区域弱化该问题;由省局统一制定,则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弱化该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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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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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资源配置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危害。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于纳税人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国家向偷逃税的纳税人所支付的“财政补贴”。这种“财政补贴”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从而引起市场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同时,还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迫使那些守法纳税的经营看要么转而改行,要么被挤出市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市场效应。从税收与商品的价格关系看,由于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税收流失,就会使这些商品在市场竞争中与依法纳税的同类商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在同样价格条件下赚取更多利润,从而使得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资源投人到该商品的生产经营中来。
另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还表现在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虚耗。纳税人为了利用各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漏洞,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各种偷逃避税方案,有的还花费大量钱财聘请专业顾问,或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而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发生,减少偷逃税,不得不额外增加各种软硬件设施,增加更多的税收征管人员和稽核人员,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增加。最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会计信息的扭曲,从而危害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而决策的失误往往是资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误。二、对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危害
首先,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危害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一方面,由于地下经济能通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活动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断积聚更多的财力物力再投入到地下经济活动之中,通过本身的繁殖增长起来,另一方面,地下经济活动的高收益、高回报会吸引公开经济中一些资源的流入。而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危害。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
其次,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决策的重要依据的有关货币供求的各项指标,也可能会由于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而受到危害,产生扭曲。例如,由于地下经济活动往往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严重、利润比较丰厚的经济活动,要维持这些活动相应地需要吸纳相当一部分货币,如果中央银行在决定货币供应量时只考虑到公开经济的货币需求,而没有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就会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中货币供应不足,导致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从表面上看,中央银行是多发了货币,但如果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则这种过大的货币供应量实际上是与整个经济活动的需要相适应的。再如,现金被誉为地下经济的天使,为了偷逃税和逃避其他监管,地下经济活动大多以现金交易方式进行。这样,随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日益严重、地下经济规模的扩大,全社会,对流通中现金的需要也会增加。以上这些都会危害到货币需求量、货币供给量。现金需求量、货币流通速度等指标的统计和分析。
三、对收入分配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配,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产生了极坏的示范效应,导致了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和追随效仿,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恶性循环。首先,部分纳税人通过偷税或避税等手法使实税负水平大大低于同行业的其它纳税人,本来纳税人作为税收的负担者,其实际税收负担应该是与其生产、经营、收入情况用一致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而国家总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却并未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而有所减少,因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就势必转嫁到那些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身上,从而加重了守法纳税者的税收负担。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使实际税收收入低于预期的税收收入,为了获得既定的税收数额,政府不得不提高法定税率水平.或扩大征税范围,开征新税等,以保证财政支出的需要。从而使依法纳税者反而要承受更加沉重的税收负担,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不公,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另外,如果依法纳税者看到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未得到应有惩罚的话,必将严重挫伤其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甚至使其也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来。在税负不公和过重时,纳税人认为花更多的钱,采取更复杂的手段和冒更大的风险来逃税是值得的,由此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收入减少(分配不公)——税率提高或开征新税——分配更加不公——更多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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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约》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约》确定的情报交换、税收追索协助、文书送达法律义务,需要我国国内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国应当以《公约》签署为契机,适时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一)情报交换法律制度我国开展情报交换工作的法律基础包括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定,以及涉及情报交换的国内其他法律制度,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金融行业的一些政策法规等。经过30年的情报交换工作实践,我国情报交换相关制度逐渐规范,2012年我国顺利通过全球税收论坛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同行审议,说明我国在情报交换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尽管如此,《公约》的签署将使我国在情报交换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情报交换内容更加丰富,也对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按照情报交换条款的规定,应签约方请求搜集相关信息时,如我国掌握的税收资料不能满足情报交换请求,我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供对方所要求提供的情报。但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信息的搜集仅限于纳税申报期间以及立案调查期间取得的纳税人信息。无法为情报交换需要要求纳税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信息。此外,尽管在情报交换协议以及《公约》中都明确规定,签约方不能因为情报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而拒绝提供情报,但在国内法的执行中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税务机关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纳税人的金融资产、资金往来等方面信息,完成自动情报交换、专项情报请求的执行成本较高。
(二)跨境税收追缴协助的法律制度跨境税收追缴协助首先要明确的基本问题是追缴业务在我国是否存在类似的政策规定。在存在类似政策规定情况下比较容易执行,如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追缴。但是,如果涉及我国没有的税种或者我国的政策规定与要求追缴国的政策具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实施税收追缴就比较复杂了。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体系来看,有些政策规定与其他国家还存在较大差异,如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主要通过纳税申报实现征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按照个人所得的性质分项目征收所得税,并且基本是通过代扣代缴方法征收的。因此,对境内外居民个人所得的追缴将涉及较高的执行成本。实施跨境税收追缴还应当考虑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公约》对跨境税收追缴协助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税收主张是否存在争议、税收主张的执行期限、税收主张的中断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等事项。而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并未对境外所得协助征收做出专门规定,税款征收、保全等措施都是针对在我国具有纳税义务的实体以及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在具体实践中所涉及的文书、征管流程以及征管系统也都是针对我国纳税事项。因此,对于跨境税款追缴事项,首先需要我国《税收征管法》或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税收追缴协助的法律程序,包括适用的法律文书、追缴措施、追缴时限、税款的支付等内容。对于我国向境外要求协助追缴的事项时,也应当明确相关执行程序,使其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服务。
(三)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如文书送达的方式、签收的格式、时间要求等,并且也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居住境外或无法知晓纳税人的地址等原因无法送达税务文书,仍然会追缴税款。因此,文书是否能够送达并不构成执法的障碍,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国家协助征缴税款。尽管如此,加入“文书送达”规定实际上是给予纳税人额外的保护,可能会提高税款的征缴效率,纳税人有可能按照文书的要求缴纳税款,不需要征缴协助程序。通常来说,文书送达最简单的方式是通过直接向境外纳税人邮寄文书。但是很多国家不允许这种送达方式,认为这是对国家的一种侵犯。我国签署《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时,出于维护我国国家的考量,对于直接邮寄送达文书提出了保留,外国的司法文书不能够直接邮寄送达给身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因此,如何实现送达还需要通过国内法律制度予以明确。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除《刑法》对境内外协助送达文书具有相应的规定外,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加以明确,因此,一旦承担文书送达义务,我国在国内法律方面将会遇到障碍。
三、以《公约》签署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一)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与更强的税收征管手段《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不仅要立足于完善国内信息的搜集管理,更要站在国际视角,加强对跨国公司、“走出去”企业的信息管理。应要求纳税人对境内外收入、资产等进行全面申报;加强对银行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确税务机关对银行账户的监管权利,尤其是对离岸账户信息的监管权利。建立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提高对纳税人收入、资产、往来等信息的监控。建立纳税人信息档案库,对于存在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从适用优惠政策、协定待遇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以《公约》为桥梁,实现对跨国税源的有效监管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定义中国居民个人标准,结合税收协定的内容,增加以重要利益中心的居民标准。完善对来源境外所得的政策规定,增设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减少通过居民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避税空间。完善反避税制度。加强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调查、成本分摊协议的修改。
(三)完善《公约》执行法律制度,保证《公约》的顺利实施1.按照《公约》要求完善情报交换法律制度。修订《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对专项情报请求、自报交换、境外税务检查的内容以及具体流程、文书等进行细化,有效利用情报交换手段,助推国内的税收基层实践。《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中的许多内容与《公约》中信息交换的内容具有一致性,但也有一些内容没有满足《公约》执行的要求,如关于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范围、境外税务检查的执行方式与程序、自报交换的内容、专项情报交换的条件等,需要进一步明确。2.完善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境外文书能否按照《公约》要求依法送达,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水平的体现。我国在税收征管稽查程序以及刑法的执行程序中都有关于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但是针对境外文书的送达,有其特殊的方面,如对境外送达文书内容的审核、境外文书的送达方式、文书的语言、送达时间等,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确。
四、为《公约》有效实施搭建技术平台,有效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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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为繁荣,也是最具潜力的商品贸易市场。正因其最为繁荣、最具潜力,在危机肆虐的当下诸多品牌的竞相登陆中国市场,使得中国贸易市场的竞争极其激烈,各种商品的价格都会有不同幅度的变化。如何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保持合理的经销库存,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使其达到最优化配置,已是商品生产商、经销商关注的当务之急。在信息化,电子商务盛行的今天,很多企业选择了网络化、实时化、集中式、互动式的网络分销管理。
对依靠电子商务实现营销的众多网商而言,如何通过网络平台快速找到充分货源、尽快发现买家和大量出货成为有效开展业务的重大挑战。渠道分销在传统营销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多元市场中。这种重要性同样也体现在网络交易中。近期,ShopEx正式推出的B2B产品“分销王”正给网络分销带来一种新的模式。它可以帮助商家快速搭建有发展代销和批发业务能力的在线网店系统。过去,这家公司主要提供网店软件,帮助商家用下载的方式低成本建设独立网店,并在7年中成为国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网店软件提供商。借助ShopEX的开放型电子商务平台和建站系统(即网店软件),帮助网商迅速建立起有独立域名的个性化网店,一个具有独立域名和品牌形象的网店对那些着眼于长远并最终希望在用户中间建立品牌忠诚度的商家来说有很强的吸引力。这是区别于淘宝网、拍拍网上的封闭型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建设模式。但这并不是它唯一的模式。比如“分销王”,实际上是一个网络营销的渠道管理系统。
首先,它帮助网店迅速找到数量众多的分销渠道。从多达百万的网络分销商中找到合适资源,以1%来计,也能找到1万家的网络分销商,这是个可观的数字。
其次,它对网店的上下游环节有管理和分析功能,帮助网店更了解自己的供应商和用户行为,搭建起更有效的分销渠道,并筛选更理想的合作对象。
第三,借助ShopEx的分析工具对加入到网络分销系统的分销商的质量进行评估和认证,比如分销能力、网络销售经验等等,以达到降低分销渠道的寻找和管理成本的目的。
分销王主要通过三个环节体现价值:售前阶段帮助网商快速建站,有效设定营销规则和商等级;售中阶段通过商品同步上架、多支付接口等实现轻松交易;售后则通过有效的渠道管理和统计随时掌握商品销量,帮助网商有效管理货品情况。
所以,它是一个强大的集网络建站、信息、下游渠道管理功能集一身的专业平台管理系统。其商业模式的奥妙之处就在于低成本、快速、有效地为网店找到数量众多的渠道商,依靠集团而非单兵作战,有效确保了网店足够的销量和可观的营收。既解决了传统分销渠道建设的高成本和管理风险,也规避了象淘宝网店等封闭型网店缺乏自有域名和品牌形象的弊端,正好占领了传统分销渠道和封闭型网店之间的市场空隙。事实上,电子商务不应只停留在一个简单的交易层面,电子商务企业更多的应是渗进传统行业,对于传统行业的上下游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在他看来,中国的一些中小企业将会成为B2C电子行业最大的客户,只不过目前这些传统行业的观念还是没有完全转变过来。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在中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早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被提出并讨论,只是由于当时电子商务规模非常小,同时也基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务的目的而被搁置。但近两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工商部门开始把征税细则提上日程,并且在具体操作上进行区域性试水。
(1)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宣判,被告张黎的公司通过网上交易,但以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偷逃税款11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其所在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2)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出台了电子商务监管意见,《意见》规定从8月1日起,北京的所有营利性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该《意见》不仅针对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对个人卖家同样生效。(3)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4)2009年两会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信息显示,国税总局正在同相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希望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尽管电子商务征税存在许多老大难问题,但提上议事日程是顺应趋势的一种必然结果。有鉴于电子商务征税的难度,目前的议程,或许只是万里迈出的第一步,等待法规的完善以及有效的操作,将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必要性探析
对于电子商务应不应该征税的问题,我想答案是明确的,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行业健康发展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法案。
(1)电子商务税额相当可观,据调查,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0亿元,同比增值达到41.2%。如果按照3%的税率征收交易税,理论上国家税务部门可增加720亿元税收。(2)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广,无地域限制等特点,因此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及服务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的冲击,如果没有税收把关,发展中国家商品市场极易受到影响,因此从保护本国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针对电子商务征税也亟待解决。(3)电子商务日益成为避税的温床。国内企业通过B2C、C2C电子商务平台出售商品,往往不开具发票,而网购者也没有索要发票的自觉,或者是店主直接把税率转嫁给消费者,以致大量税收流失。不仅如此,一些大型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也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进行避税行为。
电子商务免税所导致的诸多隐患以及矛盾,都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立法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势在必行的。但是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行业,它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商务模式,课税存在许多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其次,也就是业内人士最担忧的问题,即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否扼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对哪些主体征税?起征点是多少?税收政策与扶持政策如何相辅相成?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一般分为B2B、B2C、C2C三种类型,其中C2C的主要构成为个体店主,C2C目前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带动下,正呈快速发展的态势,一旦对C2C征税,那么网购价格低廉的优势或将荡然无存,税收政策如何做到适度有效,将极大地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蔽性也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也对各国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社会应进行广泛的税收协调,消除因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今后的税收协调不应局限在消除关税壁垒上,重复征税上,而是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取得一致,尽量避免避税的可能性。
我们应该提高税收干部队伍素质,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适应信息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出一大批精通网络经济知识的业务骨干,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和网上服务,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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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