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死亡通知单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年轻人弯下腰阅读一笔笔数据,不禁大惊失色,原来早早收到三张带有“善意”的通知单了,他竟浑然不觉,任由“改邪归正”的机缘错过,落得人生告终。阎罗王听了也跟着不舍,轻叹一声,频频安慰年轻人,记得这辈子的错,下辈子别再重蹈覆辙了。
这个故事同时让我悚然一惊,这样的通知书,我一度收过,所幸开悟得早,懂得思考如何将惨白、饰着“阴气”、有鬼魅的召唤——退件。
施耐庵在《水浒传》中写到,快意之快莫若友。快友之快莫若谈,给了醍醐灌顶的方策,一群纵情山水的好友适时出现,领着我爬山、溯溪、泡温泉、打球等等,最爱漫无目的闲游。
友人称呼这个团体为“山友团”,最大的特色是假日不出团,我们选择人潮最少的周一和周四成为我们的山水日,能来的就来,不能来的就请假,一切自由。
我猜想许是这些事,让我忙碌工作积累的腰酸背痛得到缓解,第一张通知书“退件成功”,还给阎王爷了。
近两年来,我养成了禅坐习惯,只是没有门派,胡乱静心调息而已,比方说,夜里抽出闲散的半小时,盘腿低座,运气丹田,深呼吸几口,让白天纷乱的思绪得以平静下来,效果不错,它俨然成了我忙碌一天后的美好休息。
头昏脑涨的症状因而得到适当缓解,慢慢的,我把“阴曹地府”写来的第二张通知书也给退件成功了,现在偶有头昏,不再脑涨。
在一般人眼里,旅程是动态的,但我深知灵性的静态旅程更美,我早早养成观赏展览的习惯。神秘的异国风情展出,怎能放过,再忙也要抽出几小时仔细浏览一回;还有各种文物展、风土人情展、名家画展……我一样盛装赴约,都非常精彩,我不会错失这么美好的文化处方。
我爱音乐,家中满满一柜,几百张CD,多数是空灵音乐,它早成了我忙里偷闲的音疗系列。工作回来,打开音箱,让曼妙的乐音川流出来,清心自在很如来。
篇2
一、何丽霞等收养弃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保险人高兴死因不明,死亡通知单未反映真实情况。有关医院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单”和“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通知单”均认为是溺水死亡,但高兴死亡时并没有溺水死亡的特殊症状。
三、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抢救不力,一系列反常行为有悖道德伦理,不符合逻辑。
四、投保动机可疑,何丽霞等采取分散、高额、超额投保的方式,共为收抚养的弃婴购买保单6份,还为爱人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为亲生女购买了保险,累计需年缴1.6万多元,约占其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二。这种投保行为导致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不足,其缴费行为也不可持久。这种现象在国内外保险市场均罕见,并被认为是保险诈骗的前奏。
篇3
1、暗黑者darker真实身份:已经公开身份的darker一共有四个人,分别是孟芸,薛天,文成宇以及王诗诗。前三位都是袁志邦的亲传徒弟,和罗飞是同门,同时也是darker中的元老。王诗诗目前还未真正出师,是新手darker。
2、网剧《暗黑者》中的暗黑执法者,身着黑色帽衫。
3、每次执法前都会事先发出死亡通知单。死亡通知单包括信息有:受刑人,罪行,执行时间,执行人。杀人手法多样且出乎意料,习惯于给受刑人和罪行同样代价的执行方式。
4、darker是一个组织,成员有袁志邦、孟芸、王诗诗、薛天、(原名孟寒,孟芸的弟弟)、杜明强(原名文成宇,文红兵之子)。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坚持基本医疗救助,就近送医和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在**地区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突发严重疾病,病情威胁生命者(包括弃婴)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
(三)救助定点单位。
1.流浪患者救治定点单位:
二、救助费用标准、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助费用标准。
1.严格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目录(试行)》执行。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医疗费用。凡不属于济困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药品、药械、检查费用,财政不予承担。
2.在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二)救助经费来源。
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生费用全额自行承担;达坂城区、**县发生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救助经费结算。
市民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流浪乞讨病人和无名尸体处理费用报市财政局,并同时提供书面拨付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每半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拨付资金至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及市民政相关部门,不得跨年度欠费。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
1.负责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建立跨系统救治工作机制;
2.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和无名尸体的身份进行甄别认定,对无名尸体运送、火化或土葬(穆斯林遗体)工作;
3.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和殡葬服务中心产生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同时提出书面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协调落实经费的结算;
4.负责对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病人至病情稳定后的安置工作;
5.每半年与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对使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卫生部门。
1.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现场救治、转运及院内治疗工作;
2.每半年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对使用于流浪患者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安部门。
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群众报警后,应及时出警,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因救治无效死亡和无名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
(四)财政部门。
1.负责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医疗救治、运送、处理无名尸体的经费预算工作;
2.依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每半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拨付现场医疗救治、转运、定点医院救治流浪患者及运送、处理无名尸体的经费。
3.每半年对使用于流浪患者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程序
(一)流浪乞讨病人一经发现,由发现地民政部门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并转送至就近的定点医院;
(二)市急救中心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填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接诊单》并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甄别认定流浪乞讨病人身份。正常工作日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2小时,其他区(县)4小时;节假日(含夜间)12小时内到达。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患者身份认定的视默认。对认定属于救助对象的出具相关证明;
(四)在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病情复杂,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的(精神病患者除外),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下发继续治疗通知书,医院方可继续治疗;对一些特殊的、病情复杂的急危重症患者,定点医院确无能力处理的,经市民政局批准转入转诊医院,病情稳定后,应转回定点医院,实现双向转诊;
(五)受助人员擅自离开定点医院的,视同放弃救助,定点医院应及时报所在地民政局;
(六)流浪乞讨病人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基本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局,所在地民政局需在三日内做好出院后的安置工作,受助人员拒不出院的,公安部门应协助强制其出院;
(七)流浪乞讨病人因病重救治无效死亡后,由定点医院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对尸体的善后处置。
五、无名尸体处理程序
(一)对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勘查,通知市殡葬服务中心接运、保存尸体,同时填写《无名尸体接运单》;市殡葬服务中心凭《无名尸体接运单》及时接运、保存无名尸体,并通知发现地区(县)民政局,于3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到市殡葬服务中心对无名尸体进行核实认定。
篇5
篇6
3、《十宗罪》,作者是蜘蛛。
4、《第二类死亡》,作者是大袖遮天。
5、《必须犯规的游戏》,作者是宁航一。
6、《心理罪》,作者是雷米。
7、《死香煞》,作者是杨叛。
8、《鬼望坡》,作者是周浩晖。
篇7
莘县编办立足本县实际,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预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是源头预防。为从源头上预防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编委主任与92个乡镇(街道)、县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了《机构编制管理责任书》。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即“八个严禁”:严禁对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决策部署不执行、不落实,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禁擅自设立和撤并机构、加挂牌子、变更机构名称和职责权限;严禁超编进人、违规增加人员;严禁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严禁违规跨单位、跨编制性质在系统内部调整人员;严禁擅自聘用人员、违规使用临时人员、擅自使用借调人员;严禁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通过签订责任书,增强了各级领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为从源头上预防各种违规现象奠定了基础。
二是细化管理。严格编制使用管理制度,实现人员编制管理精细化。一是严格编制使用审核制度,严把人员“进口”。对新增或调整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坚持编委集中统一管理,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编办开具增人通知单,未经县编委批准,编办未开具增人通知单的,一律不予承认,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工资手续。实行人员编制精细化管理,全方位管理人员编制。系统内调整人员,借调人员等均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通过严格管理,连续三年实现了人员负增长。二是加强出编管理。实行核减人员报告制度。下发《机关事业单位核减人员报告单》,各单位每月月底上报调出、死亡、退休、辞职、辞退、考入全日制院校等情况人员名单,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编办据此核减编制实名制信息,开具“核减人员通知单”,通知财政部门核减其工资经费。建立有关部门联动机制,编办与组织、人社、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对有关人员的核减情况进行及时沟通,为从源头上杜绝“吃空饷”现象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是强化监管。出台了《莘县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审计工作办法(试行)》,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审计制度。规定县直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在调任、辞职、免职、解聘、机构撤并等离任前,都要进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的离任审计;并根据需要进行任中责任审计和专项责任审计。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使主要负责同志离任时,不但要交清一笔经济账,同时要交清一笔机构编制账。作者单位:莘县编办 E:LDQ
关键词:工作机制 编制管理 模式
篇8
第二天,他居然在考场上睡着了!一千多个日夜,从小学到初中,从初中到高中,他居然睡着了!他梦到自己拿着一张录取通知单,兴奋地朝老母挥手。他的母亲一撅一拐地向他走来,就在默河岸边……
可是那一切毕竟只是梦。当他从虚渺中醒来,映入眼帘的是一张还未答完的试卷,他几乎要抓狂。他慌慌张张地拿起笔,但是那些题目让他找不到头绪。文科考试就在监考的呵声下结束了,他站定不住,有几次都差点摔倒。但是,试卷总是要交,监考将那张宣告他失败的试卷收走了。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他心神不定,做题总集中不了精神。
他知道自己已经无法挽回,必定要失败。但是,他无法拒绝老母那充满期望的眼神,考完回家,他故作轻松地对老母笑道:“我考得很好。”老母递过来一碗水让他喝,一边喃喃自语:“这孩子……”
篇9
1、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单位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参保单位有在职人员增加或减少时,省医保中心按照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做相应调整。
2、参保单位当月发生参保情况变更时,须在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在次月10日前到省医保中心领取“缴费核定通知单”,并按“缴费核定通知单”核定的缴费数额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费;没有发生变更的按上月“缴费核定通知单”核定的缴费数额直接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费。
二、关于参保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变更的办理
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变更的参保单位,应持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和批复、新的银行帐号复印件,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时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关于人员增减变更手续的办理
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减时须持有关材料,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增加人员: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如属新分配或调入人员,须附人事部门的行政介绍信(调令)、工资待遇审批表复印件;如属招收、招聘人员,须附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合同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书以及工资待遇审批表复印件等。
2、在职转退休: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申报表”。正常退休的,须附主管部门正常退休待遇审批表,提前退休的,须附省人事厅的提前退休待遇审批表;
3、减少人员: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申报表”。参保单位有解聘、辞退、终止合同、死亡、调出的,须附单位批文或相应的证明、调令或户口注销等复印件。
四、关于医疗保险证、个人帐户卡(以下简称证、卡)的办理
1、证、卡有错:医疗保险证上姓名、性别、出身年月、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的,由参保单位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改错手续,并由参保人持新的医疗保险证到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改错手续。
2、证、卡遗失:(1)卡遗失,由参保人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直接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有关手续。(2)证遗失,由参保单位持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医疗保险编码、失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险证号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的挂失手续,于次月15日后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新的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3)证、卡遗失:由参保单位持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医疗保险编码、失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险证号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的挂失手续,同时由参保人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挂失手续。参保单位在次月15日后到省医保中心领取新的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
3、变更人员证卡的办理:参保单位有新增人员,并按本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单位于次月26日后持新增人员二寸照片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参保单位有解聘、辞职、终止合同、死亡、调出(在省直单位内部调动的除外)等减员的,单位应将医疗保险证收回交省医保中心,并持省医保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注销手续;参保单位有在职转退休并按本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单位在次月26日到医保中心换发新证。
五、关于个人帐户的使用和查询
篇10
(1)凡经挂号的病人,各科医务人员均需做到“谁首诊,谁负责”,不得相互推诿。
(2)首诊医师经检查、诊断,发现该病人为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科室。
(3)对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诊疗。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会诊。
(4)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转科,由首诊医师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做好转科的护送及交接病人的工作。
(5)需转院治疗的病人,经科主任同意,同时上报医务科同意后与转入医院联系或电话邀请会诊。
(6)若发现医师推诿病人而延误病情或导致对传染病的误诊漏诊者,必须追究首诊医师的责任。
2、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1)一般急诊病人,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度执行,由急诊科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应诊。
(2)危重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立刻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
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3)如遇到复杂病例,需两个科室或多个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并逐级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
员参与抢救。当调集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务或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工作。对不服从安排的人员,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
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
(1)查房内容包括审查和决定急、危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法及参加全科会诊。
(2)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3)利用典型、特殊病历、进行教学查房,提高教学水平。
(4)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了解生活和一般情况,并全面查体。
(5)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科室工作管理水平。
二、主治医师查房制度
(1)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应有本院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新入院病人24小时内查房完毕。
(2)对所分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错事、了解病情变化及疗效判定。
(3)对危重病人应每日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如有住院医师邀请应随叫随到,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夜查房。
(4)对新入院病人,必须进行新入院病人讨论,对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5)对急危重、疑难病例或特别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主任医师查房。
(6)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7)检查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的,都要予以纠正。同时还应检查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
(8)决定病人的出院、转科、转院问题,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
(9)注意听取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的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3、住院医师查房制度
(1)住院医师查房每日查房一次,上、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夜查房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医
师。
(2)对新入院病人24小时内完成病历及病程记录,危重、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别病例,除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外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3)及时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审查和签发实习医师处方、化验检查、会诊申请单等医疗文件。
(4)向实习医师传授疾病诊断、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6)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例。
分级护理制度
一、住院病人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并下达医嘱,分为Ⅰ、Ⅱ、Ⅲ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护理人员要在病人床头牌内加放护理等级(按省卫生厅《医疗护理文书规范》要求
)标记。
二、特别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
2.病情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如脏器移植等。
3.各种严重外伤、大面积烧伤。
(二)护理要求:
1.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准备抢救。
2.制定护理计划,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随时严密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变化,并记录出入量。
3.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
三、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二)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四、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如洗脸、擦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五、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二)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二次,掌握病人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巡视二次。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5.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病人自我保健水平。
术前讨论制度
一、所有住院手术病例(急诊入院手术除外)均应进行术前讨论,特殊病例应报医务科备案或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
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织(主持),手术医师、护士及有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重大疑难、新开展的手术、特殊情况可邀请家属或单位领导参加。
三、讨论内容:诊断和诊断依据;手术指征和手术禁忌症;术前准备,如特殊检查、血源等;重新开展手术应订出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发生的困难与意外,以及防范措施;麻醉选
择;术后护理,术后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手术人员、麻醉人员及有关人员的组织和安排。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四、术前讨论要做好记录,并随同病历归档。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病人住院10天内未能明确诊断或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科室应及时组织讨论;对诊断不明或治疗无效且住院时间超过3天的患者,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由科主任组织院内
有关专家进行讨论。
二、若经院内专家会诊后仍未能明确诊断的,须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邀请并组织院外专家进行会诊。
三、讨论前,主管医师应积极准备有关病历资料,明确提出讨论目的;讨论时,应详细做好讨论记录,并于讨论完成后,将相关内容在病历中记录。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住院死亡病例,要求在死亡后1周内进行讨论;如为特殊病例,科室则应及时组织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讨论,但不得超过2周。
二、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及有关人员参加,如遇疑难问题,可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主要讨论内容: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检查及治疗是否及时和适当;死亡原因或性质;从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死亡讨论应记入病历,留档备案。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一、抢救工作应由经治(或值班)医师和护士长组织,重大抢救应由科主任或院领导参加组织,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听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
二、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迅速予以解决。如需会诊者,应本着先科内、后科外的原则,及时组织会诊,院内大会诊应报医务科协
助组织,各类医务人员接到急会诊后应随请随到。一切抢救工作要作好记录,要求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三、医护人员要密切合作,医师的口头医嘱护士须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瓿、输血空袋等用后要集中放在一起,以便
查对。
五、抢救物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六、新入院或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并填写病危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病人家属和医务科,另外一份贴在病历上。
七、危重病人抢救结果,应电话报告医务科和科主任。
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审批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我院和各级医师的手术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制度。
一、手术分类
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一)甲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乙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
重大手术。
(三)丙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四)丁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注:微创(腔内)手术根据其技术的复杂性分别列入各分类手术中。
二、手术医师分级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
业,从事住院医师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内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丁类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丙类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丙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乙类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掌握乙类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甲类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乙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甲类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甲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甲类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科
研项目手术。(七)主任医师:熟练完成甲类手术,特别是完成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手术质量的关键。
(一)正常手术
1、甲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
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科备案。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2、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5、开展重大的新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项目,需提交专题报告至医院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由医院上报市卫生局经卫生厅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
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二)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为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2、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派负责人。
3、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4、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5、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6、高风险手术。
7、应邀到外院会诊参加手术者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8、器官切除及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科审批,由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执业医师,异单位,异地行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籍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外,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五、管理要求
1、各科室和各级医师要严格执行“手术范围”,开展规定范围外的手术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医院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签发并上报市卫生
局批准后执行。对连续两年发生两起以上医疗事故的人员降一级执行,直至取消手术资格,并报市卫生局备案;重新恢复手术级别,须经医院和市卫生局考核后裁定。
2、超范围手术需根据医护人员结构、技术水平、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现场操作等综合考评合格后,经市卫生局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若遇紧急特殊情况,科室或医师超范围开展与
职、级不相称的手术,需应邀请上级医院会诊并电话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进行,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科研性项目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3、超范围手术的审批程序: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医务科汇总材料,上报市卫生局批准。申请批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
件和复印件;②医院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学历、职称、技术开展情况,设备、基础设施条件及日常技术质量考核情况;③近二年本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
故发生情况统计;④开展新手术的可行性论证报告;⑤人员进修学习情况;⑥是否有上级指导医师;⑦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篇11
2.1应急人力管理:门卫接到紧急手术电话通知时,准确记录并转告当班护士,该护士掌握相关信息后,对人力需要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设巡回护士1名,手术难度大时须增至2~3名,器械护士1~2名,多台手术时调动机动班人员,院内5min到位,院外20min到位,由高职级护士具体分工。配送人员各就各位,随时准备送检、取血等。
2.2应急物品管理:根据掌握的病情及手术方式、手术名称、特殊要求和预见性,巡回护士和器械护士各自迅速准备物品,随即开始手术。
巡回护士按“巡回护士工作流程”准备相应手术物品、设置空调室温及湿度、除颤器、电刀、超声刀、中心吸引器、灯光、氧气或其他气体进行接驳测试,保证其功能正常运行。视患者危重状况准备开放多条静脉通路的相关物品,备温盐水或冰盐水等。接手术患者时进一步掌握病情,将患者推进手术间,开展一系列紧急手术的术前准备工作。清点台上所有物品及时记录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随时供给台上一切手术用物,如需用一次性植入性材料时,需将条码、合格证贴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与病历一起夹好[1],以备存档。
器械护士根据诊断和术式,按照“器械护士工作流程”准备其专科手术器械,如各类缝线、显微器械、特殊器械、专科引流管等。开启无菌物品前检查包装、有效期,保证质量和安全。随后进行外科洗手,上台整理台上器械,并与巡回护士共同清点台上所有器械物品。关闭切口前、后核准器械物品无误方准关闭。需要保留标本时术毕则按“病理标本处理流程”处理。
2.3应急药物的管理:备好各种常用及抢救药物如升压药、止血类药、止血药、呼吸和循环系统兴奋剂、利尿剂、钙剂等,及时按规范执行口头医嘱,双人查对后使用,其安瓶留至术毕再核对。
3结果
本组有6例在术中或术毕死亡,其余均安全完成手术。150例紧急手术均遵循紧急手术预案,论文充分发挥了层级管理的作用,规范了手术室相关人员的行为,未发生任何物品缺漏及护理缺陷。通过几年的实践,手术室各层级护士、配送员、门卫等工作人员均能按流程完成相应的工作,工作更主动,医护配合更默契,加强了手术室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了手术室的工作效率和医疗护理质量。
4讨论
4.1建立紧急预案的必要性:手术室护理工作繁忙,节奏快,同时病人病情复杂,意外情况发生多。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复杂性[2],它的突然发生既难以预料又无法完全避免,是科室日常服务工作所难以承受的,往往会造成护理工作的无序和混乱,如果处理不及时还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能常备不懈,将会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或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4.2预案的建立增强了护士对差错事故的防范能力:预案的建立体现积极预防的护理原则,重视对护理各环节不安全事件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率。
4.3预案的建立促进了护理质量的提高:预案的建立完善健全了紧急手术的处理程序,帮助护士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根据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理,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使病人在紧急情况下仍能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
4.4预案的建立有助于护士整体素质的提高:我科低年资护士较多,工作经验和应变能力比较欠缺,通过对预案的学习和实施,提高了护士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使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仍能按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篇12
原公诉机关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李玉明,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嘉峪关市人民街区43栋2号。198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 (致死)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6年3月18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0年9月15日被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王丽颖,女,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山西省和顺县人,酒钢四中学生,住嘉峪关市雍平街区112栋7号。
法定人 陈萍,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四川省永川县人,酒钢烧结厂退休工人,住嘉峪关市雍平街区112栋7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任惠芬,女,汉族,1934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住嘉峪关市友谊街区40号楼3口3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吴宝真,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李玉春,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金塔县人,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司机,现住嘉峪关市文化街区100栋4号。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玉明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惠芬、王丽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1月20日作出(2000)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玉明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惠芬、王丽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9月3日18时10分,被告人李玉明驾驶甘B—00011号(带挂甘B—00036号)东风大货车沿嘉峪关市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西路路口左拐弯时,与沿建设西路由东向南左拐弯的王学智驾驶的甘B—02545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玉明驾驶制动不良车辆,违章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被告人李玉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惠芬、王丽颖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补偿费36815元,垫付医疗费1000元,死者生前赡养任惠芬的生活费 1848元,抚养王丽颖的抚养费2640元,参加丧事人员的误工费1785元,摩托车修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锡诚、王丽颖、任惠芬、王秀萍的证言从各个方面证实了被告人李玉明闯黄灯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2.嘉峪关市人民医院的病危通知单,死亡通知单证实了王学智被撞伤后死亡的基本情况;3.嘉峪关市公安局嘉公刑技字(2000)第482号尸检报告,确认了被害人王学智的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出血,脑水肿,右顶叶脑挫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5.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说明证实了本案取证的合法性;6.嘉峪关市人民法院(1992)嘉刑初字第077号和(1996)嘉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李玉明以前犯罪被判刑的情况;7.被告人李玉明在供述中交待了其驾车临近停车线时加速行驶,撞伤他人的原因,经过及造成的后果,并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相关票据证实其所遭受经济损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1994)嘉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了死者王学智与陈萍调解离婚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明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制动不良车辆违章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玉明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案,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由于被告人李玉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李玉明予以赔偿,肇事车辆的车主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和车辆承包人李玉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款项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确定,被害人王学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对民事赔偿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玉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颖各种经济损失27618.5元,任惠风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937.50元,摩托车修理费凭票据的70%由被告人李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和李玉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玉明上诉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尊重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驾驶制动不良车辆的违章行为得不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佐证,剥夺其申请重新认定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颖、任惠芬上诉提出:量刑轻,民事赔偿太少。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3日18时10分,被告人李玉明驾驶甘B—00011号(带挂甘B—00036号)东风大货车沿嘉峪关市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西路路口左拐弯时,与沿建设西路由东向南左拐弯的王学智驾驶的甘B—02545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玉明驾驶制动不良车辆,违章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学智驾车跨越中心双实线逆向行驶,疏于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人李玉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惠芬、王丽颖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补偿费36815元,垫付医疗费1000元,死者生前赡养任惠芬的生活费4400元,抚养王丽颖的抚养费2640元,参加丧事人员的误工费1785元,摩托车修理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锡诚、王丽颖、任惠芬、王秀萍的证言;2.嘉峪关市人民医院的病危通知单、死亡通知单及嘉峪关市公安局的嘉公刑技字(2000)第482号尸检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089号函证实了本案取证的合法性;5.上诉人李玉明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6.嘉峪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承包合同书分别证实了肇事车车主系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李玉春系该车承包人;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建议书证明了李玉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总费用70%,王学智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总费用30%;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相关票据证实其所受经济损失;9.嘉峪关市人民法院(1994)嘉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了死者王学智与陈萍调解离婚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玉明就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嘉峪关市公安局所作的第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重新认定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上诉,经查,第118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重新认定书对此次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是正确的。上诉人李玉明驾驶制动不良车辆,擅闯黄灯,临近停车线加速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学智驾车跨越中心双实线,逆向行驶且疏于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一审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对民事赔偿已作了足额判处,上诉人王丽颖、任惠芬所提“民事赔偿太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对任惠芬的生活费计算有误及漏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执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应予以纠正。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00)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李玉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期三年;李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颖各种经济损失27618.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和李玉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00)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中“李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惠芬的生活费1848元”部分,其余部分均维持。
三、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惠芬生活费3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建国
审判员 张兆平
篇13
第三条根据上级下达年度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见附表一。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一)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表二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表一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年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表四处罚。
第十三条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三)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及个人,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每发现一次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罚款)。
(七)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十四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不虚心按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且态度不好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外,并责令停工5天进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0元。对拒不参加学习的,年内累计二次以上违规人员责令解聘。
第四章执行
第十五条按季考核兑现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附表二所列单位按季填报安全考核申报表报生产自救办审核。
(二)安环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主管副经理审定,由安环办下达奖励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三)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兑现,由安环办造表,经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