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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理论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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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理论论文

篇1

Theaimofthispaperistoillustratethat,inordertoimprovetheefficiencyofteachingC

hineseasasecondlanguage,languageteachersmustlearnsomegrammaticaltheories.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宜大讲语法,更不能大讲语法理论,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这不等于说,

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可以不关心语法,可以不学习语法理论。事实告诉我们,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懂得

语法,学习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将大大有助于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举例来说,语言构造的层次性和

层次分析法是语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老师绝对不能在课堂上给外国学生大谈语言构

造的层次性和层次分析法,但是老师自己如果具有一些这方面的理论知识,那么在教学中就能用通俗易懂的

语言较好地分析说明一些外国学生感到难以理解和掌握的语言现象。请看下面三个例句:

(1)衣服晾干了。

(2)坑儿挖浅了。

(3)头发剪短了。

这三个例句从格式上看,都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了”,但它们所表示的意思却并不相同。例(1

)的意思是,洗了的衣服需要晾干,通过晾晒,达到了晾干的目的。我们不妨把这种意思概括为(A)“预

期目的的实现”。例(2)的意思是,坑儿挖得过于浅了,不合预期的要求。我们不妨把这种意思概括为(

B)“预期目的的偏离”。例(3)则有岐义,既可表示(A)“预期目的的实现”——头发长了,需要剪

短,理发后达到了头发剪短的目的;也可以表示(B)“预期目的的偏离”——头发剪得过于短了。下面是

类似例(1)的句子:

(甲)杯子洗干净了。

衣服熨平了。

队伍排齐了。

关系理顺了。

菜刀磨快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预期目的的实现,即都表示(A)意。下面是类似例(2)的句

子:

(乙)衣服买贵了。

雨鞋买大了。

西墙垒矮了。

木板刨厚了。

照片放小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预期目的的偏离,即都表示(B)意。下面是类似例(3)的句

子:

(丙)坑儿挖深了。

照片放大了。

衣服染红了。

马路修宽了。

绳子接长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既能表示预期目的的实现,也能表示预期目的的偏离,即既能表示(

A)意,也能表示(B)意。上述语言现象,外国学生肯定会感到迷惑不解,他们很自然地会提出这样的问

题:这些句子格式相同,都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了”,为什么在意义表达上会不一样?作为一个对外

汉语教学的老师,如果没有句法构造层次性的观念和层次分析的知识,将很难回答外国学生提出的上述问题

;相反,如果他有句法构造层次性的观念和层次分析的知识,就比较容易解释清楚上面所提出的问题。那就

是这些表面看来相同的句子之所以会表示不同的意义,原因就在于内部词语组合情况不同。只要对例(1)

—(3)分别稍作层次分析,它们的不同就可以显出来,请看:

表示A义表示B义

(1)衣服晾干了(2)坑儿挖浅了

——————————

——————

————

(3)头发剪短了头发剪短了

——————————

——————

————

很明显,当表示A义时,动词和形容词先组合成述补结构,然后那个“动词+形容词”的述补结构再与

“了”组合;当表示B义时,则形容词和后面的“了”先进行组合,然后“形容词+了”作前面动词的补语

总之,作为一个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员,如果能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和语法分析方法,就能把一些学生感

到困惑的语法现象讲深讲透,解释清楚。

这里想介绍一种新的语法理论——配价语法理论。其实这种语法理论也并不新了,不过在对外汉语教学

中,似还未运用这种语法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说这种语法理论还是新的。

配价语法,是五十年代由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Tesniere,亦翻译为特尼耶尔、泰尼耶尔、

特斯尼埃)提出来的。他于1953年出版的《结构句法概要》(Esquissedunesyntaxestructu-rale)

,就使用了“配价”这一概念;1959年问世的《结构句法基础》(Elementsdesyntaxestructurale)

则标志着配价语法论的形成。

“价”(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英文valence/valency,汉语亦称“配价”“向”)这一术语借自

化学。化学中提出“价”(亦称“原子价”,或称“化合价”)的概念为的是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

数目间的比例关系。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

原子,那么该元素就是多少价。如水分子式(H[,2]O)中一个氧原子总是跟两个氢原子化合,所以氧

的原子价是二价。当初特思尼耶尔在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为的是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个名词

词组(称为“行动元”)。动词的价就决定于它所支配的行动元的数目。动词可比作带钩的原子,它能钩住

(即支配)几个行动元,那它就是几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任何行动元,那它就是零价动词(汉语

中的“地震、刮风”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一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一价动词(汉语中的“病

、醉、休息、咳嗽、游泳”等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二价动词(汉语

中的“爱、采、参观、讨论”等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三价动词(汉

语中的“给、送、告诉、赔偿”等就是三价动词)。

当初特思尼耶尔只讨论动词的配价问题,现在已经进一步讨论形容词配价问题和名词的配价问题。先说

形容词。例如“美丽”(孔雀很美丽),它只能跟一个名词词组(孔雀)发生关联,所以“美丽”是一价形

容词;可是“热情”(她对顾客很热情),它可以关联到两个名词词组(“她”和“顾客”),所以“热情

”是二价形容词。现在说名词。例如“大海”,不要求一定与一个名词词组发生关联,所以它是零价名词。

亲属称谓名词(如“弟弟”),一定要与另一个指人的名词发生关联(某人的弟弟),所以“弟弟”是一价

名词。可是像“意见”则又是一种情况。“意见”要求有两个名词词组与它关联——一个是持意见者,一个

是意见针对者(如“他对今年考试提意见”“他对今年考试的意见”里的“他”和“今年考试”就是名词“

意见”所关连的两个名词词组)。所以“意见”是二价名词。

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在配价语法研究上是最有成就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德国(当时不论是东德

和西德)德语语法学界开始引进配价语法理论,德语语法学者普遍感到,原先语法研究和语法教学中的许多

疑难问题,在运用配价理论后。就都迎刃而解了。于是在德国的德语语法研究和德语教学中,配价语法理论

的影响日益扩大,出现了研究配价语法的。特别是在对外德语教学,都摒弃了传统语法学体系,而普遍

采用配价语法理论;另外编写出版了好几部有影响的配价词典;一时间产生了一大批有成就的配价学者,如

博林克曼(HennigByinkmann)、艾尔本(JohanneErben)、赫尔比希(GerhardHelbig)、邦茨欧(Wilhe

lmBondzio)以及恩格(UlrichEngel)、舒马赫(HelmutSchumacher)等,以致在国际语言学中有“配价

语法理论产生在法国,发展在德国”的说法。

在我国,最早引进配价概念的是熙先生。朱先生在1978年发表的《“的”字结构和判断句》[

①]一文中第一次运用配价概念解释了“的”字结构的岐义现象(当时朱先生用的术语是“向”)。但是,

类似配价的观念,四十年代就有了。1946年,吕叔湘先生在《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

②]一文中,有那么一段话:

细想起来,“施”和“受”本是对待之词,严格说,无“受”也就无“施”,只有“系”。一个具体的

行为必须系属于事物,或是只系属于一个事物,或是同时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的

时候,通常有施和受的分别;只系属于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只觉得这么一个动作和这么一件事物有关系,

施和受的分别根本就不大清楚。……

吕先生在这段话后加了一个注:

照这里看法,动词的“及物、不及物”,“自动、他动”,“内动、外动”等名称皆不甚妥当,因为都

含有“只有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凡动词皆有施事”这样的观念。照这里看法,动词可分“双系”与“单

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activeverb),单系的是中性动词(neuterverb)。

文中所说的“系”,就大致相当于特思尼耶尔所说的“关联”(connexion);注中所说的“双系”与“

单系”就大致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二价”和“一价”(或“单价”)。可惜吕先生这个观念和思想,吕

先生本人和他人在后来都没有引发,没有进一步论述和运用,鲜为人知。所以七十年代后,中国有关配价问

题的研究与讨论主要是从国外借鉴来的。

配价语法理论引入我国后,就立刻引起了我国语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和重视。继熙先生之后,张斌、

吴为章、范晓、廖秋忠、刘丹青、袁毓林、张国宪、谭景春、王玲玲、沈阳和陆俭明等学者先后发表文章,

或深入探讨配价理论,或运用配价理论来观察、分析一些汉语语法现象,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我们从国外引进一种新的语言学理论主要是为了促进汉语的研究与教学。从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情况看,

配价语法理论在解释某些汉语语法现象方面确实能提供一种新的分析角度。我认为,配价语法理论对于对外

汉语教学无疑是有帮助的。下面不妨举些实例来作说明。

汉语语法学界对于“的”字结构已经讨论得很多,对于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

下面记为“VP+的”),以往的语法论著也曾作过如下较为详细的描写:

一、“VP+的”指称V的施事。条件是施事成分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做完了的可以走。

去上海的已经走了。

会修理录音机的就他一个人。

我们这里抽雪茄烟的不多。

送你书的是那位叔叔。

二、“VP+的”指称V的受事。条件是受事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吃的已经准备好了。

他把没有做好的也拿来了。

我买的是永久牌自行车。

借图书馆的都已经还了。

三、“VP+的”指称V的与事。条件是与事不在VP中出现,或者与事以第三人称代词的形式在VP

中出现。例如:

我送过书的请留下来。

我给他书的叫张三。

你送他们书的都是些什么人?

四、“VP+的”指称V的工具。这有四种情况:

1.如果VP是“(NP)+V”,以V能带工具宾语为条件。例如:

抽的是烟斗。(抽烟斗)

我洗的是凉水。(我洗凉水)

他切的是那把刀。(他切那把刀)

2.如果VP是“(NP1)+V+NP2”,以表示工具的NPi能作“(NP1)+V+NP2”

的主语为条件。例如:

(我)切熟肉的是那把刀。

(那把刀(我)切熟肉)

这支笔是(我)画画的。

(这支笔(我)画画)

我自己做了个舀水的。

(这个瓢(我)舀水)

3.VP是“用(它)来+V+(NP)”(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用(它)来舀水的是那个瓢。

(*用(它)来舀的是那个瓢)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油条的。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身体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的)

4.VP是“V+(NP)+用+的”(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熬药用的搁在柜子里。

(*熬用的搁在柜子里)

裁衣服用的是那把剪刀。

(*裁用的是那把剪刀)

那种尺是测量地形用的。

(那种尺是测量用的)

五、如果VP是一个单个的动词,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吃的”这个“的”字

结构就有岐义——既可以指施事,如“吃的举手”;也可以指受事,如“我买了些吃的”。

以上就是在引进配价理论之前一般对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的认识。以上认识应该

说是符合语言事实的,然而尚不能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妈妈做的”等,能作主、宾语,能单独指称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吃妈妈做的。[作宾语,指称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张三参观展览会的”,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不能单独指称事

物,例如我们不能说:

*唐山是地震的。[作宾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是昨天。[作主语]

这种“的”字结构只能作定语,例如:

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时间还没有定。[作定语]这是为什么?

B.以往的论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义,如“吃的”,可以指称“吃”的施事(如“吃的举

手”),也可以指称“吃”的受事(如“买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义,如“我

给张三的”就没有岐义,它只能指称“给”的受事(所给的事物,如“我给张三的是书”)。那么什么情况

下会有岐义,什么情况下不会有岐义呢?

C.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有的则不行,

例如:

a.他驾驶的车是奔茨车。

(他驾驶的是奔茨车)

b.他驾驶的技术很好。

(*他驾驶的很好)

a.在河里游泳的孩子是我的儿子。

(在河里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b.在河里游泳的时间不能太长。

(*在河里游泳的不能太长)

这又是为什么?

运用配价理论,就能比较好地回答这些问题,而且会解释得比较清楚而又深刻。要知道,“VP+的”

能不能作主、宾语,“VP+的”会不会产生岐义,这决定于以下两点:

(一)V的配价数,即V属于几价动词。从配价的角度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可分为四类:

1.不强制要求与某个行动元关联的,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

,记为V[0]。例如:

地震、刮风、下雨、下雪……

2.强制要求与一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3.强制要求与两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例如:

爱、采、参观、讨论、改良……

4.强制要求与三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例如:

给、送、告诉、退还、赔偿……

(二)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的个数,即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几个。

根据以上(一)、(二)两点,就能说清楚什么样的“VP+的”能作主、宾语,什么样的“VP+的

”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什么样的“VP+的”会有岐义。具体如下:

1.由零价动词构成的“V[0]+的”,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原因就在于他没有强制性行动元。

在语法上,这种“的”字结构(如“地震的”)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如“地震的时候”)。

2.由一价动词构成的“V[1]+的”,能作主、宾语,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它所指称的就是V[

1]所关联的那个行动元。由于V[1]只能关联一个行动元,所以这种“的”字结构不会有岐义。例如:

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正在游泳的”这个“的”字结构在这里是作主语,指称“游泳”的施事。这个“的”字结构没有岐义

如果V[1]关联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也就不能再单独指称事物,而且这

种“的”字结构在语法上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

我们游泳的时间是下午4—5点。

“我们游泳的”在这里是作定语,它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3.由二价动词V[2]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

,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但有岐义。举例来说,“参观”是二价动词,

它关联两个行动元,一个是“参观”的施事,一个是“参观”的受事。在“参观的”这个“的”字结构里,

“参观”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一个也没有出现。因此,“参观的”可以作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会产

生岐义。例如:

参观的到左边排队。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施事]

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受事]

如果VP中V[2]所关联的行动元只出现一个,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

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参观展览会的是北大学生。[作主语]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展览会”)

已在VP中出现,所以“参观展览会的”这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

没有岐义。再如:

张三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作主语]

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张三”)已在VP中出现,所以“张三参观的”这

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也没有岐义。

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在语法上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试以“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为例,“参观”的施事(张三

)和受事(工业展览会)都在VP中出现了,所以这个“的”字结构不能单独指称事物,不能作主、宾语,

只能作定语(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时候)。

4.由三价动词V[3]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3]所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

,或者在VP中只出现其中一个行动元,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单独指称事物,但

是有岐义。这与二价动词的情况相仿。试以“不给的”(“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没在VP中出现)为例

不给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张经理我是不给的。

[作宾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不给的是英汉词典。

[作主语,指称受事——英汉词典]

再以“我给的”(“给”的施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我给的是张经理。

[作主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我给的是些衣服。

[作主语,指称受事——衣服]

再以“给学校的”(“给”的与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学校的只有周经理一个人。

[作主语,指称施事——周经理]

给学校的我已经准备好了。

[作主语,指称受事]

再以“给鸡蛋的”(“给”的受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

[作主语,指称与事]

给鸡蛋的不是我。

[作主语,指称施事]

如果VP中出现V[3]关联的两个行动元,而由于V[3]能关联三个论元,所以由此构成的“的”

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我给张三的是鸡蛋。

[作主语,指称受事]

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

[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

[作主语,指称与事——那个人]

如果V[3]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一般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我给张三鸡蛋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在语法上就只能作定语,

因为“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给”的施事、与事和受事)

中心语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人开车的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

显然,用配价理论来观察说明由动词性词语都在VP中出现了。请看:

我给张三鸡蛋的时候,老李在场。

上面用了“一般”这个字眼儿,所以要说“一般”,因为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当与事由第三人称代词

表示时,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虽然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了,但是还是可以作主、宾语,还

是可以指称事物,不过只限于指称与事。例如:

我给他鸡蛋的是那个人。

现在,说一说为什么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

有的则不行。这个问题也是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比较清楚。现在我们把由“VP+的”作名词定语所构成的偏

正结构记为:

VP+的+NP

如果NP是V的一个行动元,即NP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可以省去;如果NP不是V的

一个行动元,即NP不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不可以省去。例如“不游泳的学生”,其中心语

“学生”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游泳”的施事),所以那中心语“学生”可以省去。如“不游泳的学

生可以先回去”也可以说成“不游泳的可以先回去”。但是“不游泳的理由”,其中心语“理由”就不能省

去,如“不游泳的理由待会儿告诉你”就不能说成“*不游泳的待会儿告诉你”,原因就在于作为中心语的

“理由”不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再看下面的实例:

中心语不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技术≠开车的

他吃的时候≠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的

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就更容易把问题说深说透,也更容易让人理解。总之,配价理论有助于

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问题。

由介词“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加“的”后可以作名词的定语,例如:

对(于)考试的意见

对(于)身体的害处

对(于)祖国的感情

关于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以往的语法论著已有所论及,有的已观察得比

较细。譬如,指出不能修饰单音节名词,例如:

*对(于)黑社会的仇(比较:对(于)黑社会的仇恨)

*对(于)家乡的情(比较:对(于)家乡的感情)

所修饰的名词也不能是具体名词,请看:

*对(于)《红楼梦》的论文

*对(于)农村情况的影片

虽然作了上述的描写,而且这种描写也是正确的,但是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留学生根据这些描写,仍然

会说出不合汉语习惯的话来。例如:

*他谈了一些对(于)家庭的话题(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他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这是为什么呢?从配价理论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就变得清楚了。

前面说过,名词也有配价问题。名词的配价表现为该名词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不

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零价名词,如“大海、天空、空气”等;

如果只要求与一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一价名词,如“哥哥、弟弟、叔叔、

爸爸、爷爷、姑父”等亲属称谓名词,“质量、脾气、价格”等属性名词,“脚、手、锅盖、抽屉”等部件

名词,等等;如果要求与两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二价名词,如“意见、兴

趣、态度、害处”等。还没有发现有三价名词。

最近李小荣运用配价语法理论很好地考察、研究了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她不仅正确地

指出了能受介词结构“对(于)……”(加“的”)修饰的名词只限于二价名词,而且对能受介词结构“对

于……”修饰的二价名词作了很好的概括和分类。她分了以下几类:[③]

1.情感、态度类,如“感情、兴趣、信心、灵感、感觉、反应、戒心、敌意、热情、好感、态度”等

2.见解、论点类,如“看法、见解、偏见、结论、印象、意见、感想、观点、说法”等。

3.作用、效果类,如“作用、效果、意义、责任、吸引力、解释力、洞察力、好处、害处、益处”等

4.方针、政策类,如“方针、政策”。

下面试以“情感、态度类”名词受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修饰的情况为例,说明这类

名词确实都属于二价名词。

“情感、态度类”名词,都是表示人或感情动物对人或事物的感情、态度的。它们的两个配项分别是“

情感、态度的持有者”和“情感、态度所针对者”。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修饰这类名词

时,介词“对(于)”的作用就在于引出“情感、态度所针对者”。例如:

(1)(他们)对(于)祖国的感情

(2)(人们)对(于)旅游的兴趣

(3)(人们)对(于)弱者的同情心

(4)(他)对(于)艺术的灵感

(5)(群众)对(于)这件事的反应

例(1)名词“感情”就有两个配项,一个是感情的持有者“他们”,另一个是感情所针对者“祖国”

。介词“对(于)”就引出感情所针对者“祖国”。余者类推。

有时,介词结构“对(于)……”带“的”出现在名词前所形成的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对校长的意

见”,就可以有A、B两种理解:

A.对校长的意见

12

1—2“定—中”偏正结构

B.对校长的意见

12

1—2介词结构

很清楚,A和B内部层次构造不同,意思当然也不一样。这种岐义现象也是用配价语法理论来解释才比

较清楚而深刻。那就是当介词“对(于)”的宾语成分在语义上可以任意地理解为“的”字后面的那个二价

名词的任何一个配项时,那么整个结构就会有岐义。

显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当给学生讲授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时,如

果能注入配价的思想,肯定有助于外国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好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

定语的用法。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

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

对顾客很热情|对学生很严|对这一带很熟|对工作很负责

关于这一点,有关论著早就谈到了。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形容词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有什

么特点?这种形容词的语义配项是怎么样的?这很值得探究。

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的,像“大、红、深、漂亮、干净、聪明”等等,

都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我们绝不说:

*对这个苹果大|*对这件衣服很漂亮|*他对计算机很聪明

那么什么样的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呢?引入配价理论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上面说过,形容词也有配价问题。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一个配项与之配搭的形容词,我们称之为一价形

容词;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两个配项与之配搭的形容词,我们就称之为二价形容词。我们看到,能受介词结

构“对……”修饰的正是二价形容词。上面所说的“大、红、深、漂亮、干净、聪明”等,之所以不能受介

词结构“对……”的修饰,就因为这些形容词都是一价形容词;而前面举的“对顾客很热情|对学生很严|

对这一带很熟|对工作很负责”这些实例里的形容词“热情、严、熟、负责”都是二价形容词。

如果设A[2]为二价形容词,设X和Y为二价形容词所配搭的两个配项,那么二价形容词的语义配置

式可表示如下:

A[2]

XY

或表示为:

A[2](X,Y)

对二价形容词来说,X是主体,Y是对象,因此二价形容词的基本语义表述式为:[④]

A[2][某人/某事/某物对某人/某事/某物]

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二价形容词,根据其具体意义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A[2]1情感态度类,如:“气愤、恐惧、麻木、生气、友好、热情、友善、热心、冷淡、客气

……”。例如:

大家对腐败现象很气愤

他对什么事情都很麻木

他们对我们很友好

张三对人很热情

那狼狗对她特别友善

老板对他很客气

2.A[2]2经验认知类,如:“内行、在行、精、精通、熟、熟悉……”。例如:

他对炒股票很内行

张三对修摩托车最在行了

他对电视机很精(通)

李老头对这条山路很熟(悉)

3.A[2]3有用无益类,如:“有用、有害、有利、有益、无用、无益……”。例如:

这个人对我们有用

抽烟对身体有害

形势对我们有利

有的形容词能表示多种意思,它的价也会因意义不同而有所不同。举例来说,作为形容词“熟”,起码

有三个意义:[⑤]

(1)植物的果实等完全长成。如:“西瓜已经熟了。”

(2)(食物)加热到可以食用的程度。如:“饭熟了。”

(3)因常见常用而知道得很清楚。如:“这条路我很熟。”

义项(1)、(2)的“熟”在语义上都只跟一个配项发生联系,所以都属于一价形容词;而义项(3

)的“熟”在语义上就要求有两个配项与它联系,所以它是二价形容词。因为它是二价形容词,所以它可以

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

他对这一带地形很熟

他对这条山路很熟

而义项(1)、(2)的“熟”就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很清楚,如果我们具备配价语法理论的知识,能运用配价语法理论的分析思路来说明形容词受介词结构

“对……”修饰的情况,也无疑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最后,我还想重复一下文章开头所说的话,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宜大讲语法,更不能大讲语法理论,

但是,这不等于说,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可以不关心语法,可以不学习语法理论。事实告诉我们,对外

汉语教学的老师懂得语法,学习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将大大有助于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我认为,配

价语法理论就很值得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学习、了解,这种语法理论会帮你进一步打开思路,帮助你解

释一些其他语法理论所难以解释或难以说清楚的语法现象。

附注:

①载《中国语文》1978年第1、2期;又见熙著《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

0年。

②见《汉语语法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56年,北京。

③参见李小荣《从配价角度考察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见《配价理论与汉语配价语法

研究》(即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④参见张国宪《论双价形容词》,见沈阳、郑定欧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

⑤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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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冯志伟(1983)特思尼耶尔的从属关系语法,载《国外语言学》第1期。

韩万衡(1992)德语配价句法,商务印书馆。

熙(1978)“的”字结构和判断句,载《中国语文》第1期、第2期;又见《现代汉语语法研

究》,商务印书馆,1980。

文炼、袁杰(1990)谈谈动词的“向”,见《汉语论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吴为章(1)(1982)单向动词及其句型,载《中国语文》第5期。

(2)(1993)动词的“向”札记,载《中国语文》第3期。

廖秋忠(1984)现代汉语中动词的支配成分的省略,载《中国语文》第4期。

范晓(1991)动词的“价”分类,见《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

陆俭明(1)(1990)“VA了”述补结构语义分析,载《汉语学习》第1期。

(2)(1991)现代汉语不及物动词之管见,见《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

袁毓林(1)(1993)准双向动词研究,见《现代汉语祈使句研究》附录,北京大学出版社。

(2)(1992)现代汉语名词的配价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谭景春(1992)双向和多指形容词及相关的句法关系,载《中国语文》第2期。

刘丹青(1987)形名同现及形容词的向,载《南京师大学报》第3期。

张国宪(1995)论双价形容词,间沈阳、郑定欧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沈阳(1994)现代汉语空语类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

李小荣从配价角度考察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见《配价理论与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即

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沈阳、郑定欧(1995)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2

近些年,“淡化语法”的观点在中学语文界颇为盛行。许多语文工作者,包括一些语法工作者,公然提出“淡化中学语法教学”的观点。对此,我和许多中学语文教师一样,不能表示同意。

在“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下,中学语法教学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其表现如次。

首先,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近些年出版的几套中学语文教材,特别是1992年10月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教科书”,即现在通行的初中语文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语法知识短文内容越来越简,许多中学生必须掌握的语法知识被删掉了。以“新教材”为例,短语这一十分重要的语言单位,只讲并列短语、偏正短语、动宾短语、动补短语、主谓短语,连极为常见的介宾短语、复指短语、连动短语、兼语短语都不讲。介宾短语,即由介词和它后边的词或短语组成的语言单位,在任何一种语言中都是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学语文“新教材”中竟然没有它的位置。句子成分,这样重要的内容,“新教材”中只是蜻蜓点水讲了一小页。复句中的承接关系、解说关系也不讲了。多重复句知识更是越来越简,插入语这样重要的语法现象也被舍弃。总之,内容简而又简,语法练习越来越少,语法教学大有被取消的趋势。

其次,轻视术语教学。学习任何一门知识,都离不开必要的术语,离开必要的术语,教学就无法进行。奇怪的是近些年一些语法专家对此也不予以重视,有人说术语不同“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因此叫哪个都可以”,“名词术语在教学上是次要问题”。近几套语文教材,都不重视术语,“新教材”连主语、谓语的定义都不作交代,其它成分的定义更是只字不提。对动词的几种类型也不作交代,只说“有的表示心理活动”,“有的表示可能、意愿”,“有的表示趋向”等,为什么不可以用个“心理动词”、“能愿动词”之类的术语呢?又如,短语一节,“新教材”讲了“动补短语”,后面又补上一句“和动补短语相类似的,还有由形容词和补语组成的短语”,书后语法知识简表中则概括为“动(形)补短语”,到底叫“动补短语”,还是叫“形补短语”?为什么不可以用“后补短语”这一明确的概念呢?又如,对疑问句的几种形式,“新教材”都作了介绍,可为什么不用“特指问句”、“是非问句”、“选择问句”、“正反问句”几个术语呢?须知学生们学习外语,特别是英语,对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内容,简直是了如指掌,所用术语相差无几,可“新教材”却“犹抱琵琶半遮面”,避而不提这些术语。有些知识不给个明确的术语,学生就无法记忆,如上一套教材将动词短语分为下面几种:动+宾、动+补、动+得+补、状+动、状+动+补+宾等,别说学生,就是教师也感到难记。术语不统一、术语多变、该用的术语不用,给学生学习语法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我真不明白,为什么不能给个明确的“说法”呢?

再次,语法知识缺乏系统性、准确性。“新教材”尤为严重,许多知识不够严密、准确。有的概念突然出现,让人摸不着头脑。如,学生还未接触到句子成分时,初中第二册在讲解“偏正短语”时,说“修饰名词的词是定语,修饰动词、形容词的词是状语,定语、状语与中心语的关系是偏和正的关系”。讲动补短语时,也说“中心语后起补充说明作用的词是补语”。讲动宾短语时,说“受动词支配的词是宾语”。总之,在讲短语时用了宾、补、定、状等术语,须知这些术语是针对句子而言的,是句子的连带成分。上述提法显然是不严密的。假如我们分析句子“我认为,最后的胜利是属于我们的”,“最后”一词修饰名词,你能说它是定语吗?很显然,“新教材”中的解说有失准确。再如,一些知识未作交代,语法练习中却作了要求,使教师、学生手足无措。第六册159页,练习中要求将一些成语按组合方式分类,什么时候讲过成语的组合方式?根本就没讲过。还有,一些知识模棱两可,如讲用符号法分析句子成分,举例说明两种标示方法,如分析“一轮红日渐渐升上天空”,为什么不明确地确定一种分析方法呢?教材这样讲,教师和学生必然感到无所适从。知识的准确性、严密性是科学性的体现,模棱两可则是教学中的大敌。

在“淡化语法”论的冲击下,近些年,语法研究的文章和书籍越来越少,翻开80年代的中学语文教学刊物,语法研究文章比比皆是,不仅指导了中学的语法教学,而且促进了语法理论的研究。可是近些年,这类刊物中此类文章寥若晨星,语法专著也很难看到,这不能不使广大语文教师深感遗憾。造成这种现象固然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淡化语法”论的直接影响是使当代中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他们对一些常见的语法现象不能解释,对稍复杂的句子不会分析,对复杂的多重复句更不能分析。语法水平低,影响了学生语文水平的提高,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都受到影响。“淡化语法”论的另一影响是造成中学语法教学的混乱。语法知识越来越简,语法知识内容多变,语法术语也不时变化,以致教师讲一个概念时,必须指出它们的另一些叫法,如讲短语就得提一下词组这一概念。一些考试又频频涉及语法知识,如1993年高考试题要求学生选出与“学校对我们的意见很重视”中的介宾短语结构相同的一项,对介宾短语和整个句子结构的理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学生很难应付。初升高考试,语法知识更是考查的重要内容,这使中学语文教师无所措手足。他们不得不借助于各种语法书籍对教材中的语法知识作必要的补充,结果是“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语法教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现在的状况是,“”前和“”中毕业的老教师教的基本上是“暂拟体系”,中年教师教的则是黄伯荣、廖序东的《现代汉语》与胡裕树的《现代汉语》和“语法提要”的混合物;而青年教师则只是按中学语文教材中的知识短文教学,因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而常常捉襟见肘,被学生问得无言以对。

对“淡化语法”论,笔者委实不敢苟同。我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中学语法教学,对它予以应有的重视。

其一,要从语法的性质上来认识。语法就是词的变化规律和组词造句的规律,而语法学就是研究这些规律的一门科学。任何一种语言都有其自身变化运动的规律,汉语也不例外。现在人们学习英语、俄语,要研究它们的语法,难道学习自己本民族语言,就可以置语法于不顾,只凭语感和语言习惯办事吗?不错,孩子们不学语法,也逐渐学会了说汉语;一些人从未学过语法,也在利用汉语交流思想,并达到了相互了解的目的。但是,如果他们学习了语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他们就可以使语言表达得更准确,更符合汉语的习惯,自觉地避免语法错误。语法,产生于人们的语言实践,又反过来指导人们的语言实践,使人们的语言实践更符合规律、更科学,这完全符合的认识论。“淡化语法”实际上就是忽视语法理论对语言实践的指导作用。

其二,从我国语法发展史上看,我国的语法研究指导了语言实践,促进了语文教学,带动了文化普及。我国的语法学是几代人对语言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它是语法界老前辈智慧的结晶,又凝聚着许多语法工作者和广大大中小学教师的辛勤劳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建立了比较严整体系的语法著作,是马建忠老前辈在1898年出版的《马氏文通》,马氏的语法体系在本世纪初国内语法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汉语的语法研究,在越来越多的语法工作者努力之下,不断前进。1924年黎锦熙老先生出版了《新著国语文法》,1941年吕叔湘出版了《中国文法要略》,1943年王力著述了《中国现代语法》,这些语法研究著作,对汉语的语言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解放以后,1951年吕叔湘、熙二位先生又出版了《汉语修辞讲话》。50年代初,许多语法工作者潜心研究,几年内出版了上百种语法著作。由此,当时形成了一种群众学语法的运动,中学里开始讲授语法,社会上成立了各种语法学习班,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文化普及,提高了人民大众的语言水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以下简称“暂拟系统”)对语言实践的影响和指导作用。这个系统形成于50年代中期,1954年开始酝酿讨论,1956年定稿。当年,中学语文实行文学、汉语分科教学,汉语课教授的就是这一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是当时许多语法学专家和许多语文教师共同劳动的成果,它吸收了黎锦熙、吕叔湘、王力、高名凯、陆宗达、俞敏、丁声树、赵元任、李荣、吕冀平等许多老前辈和语法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在当时以至以后较长时期内产生过巨大的影响。由于中学的汉语、文学分科教学,使这一系统得到极大的普及。这一“系统”对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起到了很好推动的作用。当时掀起了一个学习语法的,语法教学带动了语文学习,促进了其它学科的学习,“暂拟系统”深入人心,为五六十年代学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许多60年代的大学生,每当回忆起中学时代的语法学习,都深深感谢50年代中学语法学习对他们的帮助。后来,实行了两年的语文分科教学被废止了,连张志公老先生也“说不清楚到底为什么”。但不管怎样,语法教学促进了语文学习,指导了语文实践,却是大家公认的事实。这个“暂拟系统”一直沿用了近30年。

1981年7月,广大语法工作者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开始起草新的语法,历时两年多,最后定稿,1984年各语文刊物正式登出了“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以下简称“语法提要”),它修正了“暂拟系统”中的一些缺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套语法教材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如只强调短语的功能类型,忽视短语的结构类型,对功能类型中的各小类划分不够科学,难以记忆等)及在中学语文教材中的多变性,其影响大打折扣,但十几年来,对中学生的语文学习还是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三,强化语法教学必将大大促进学生的外语学习和古代汉语学习。在当前国际上各国激烈竞争的时代,外语学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学习外语成为时代的需要。然而,没有良好的汉语基础能够学好外国语吗?一个汉语基础薄弱,对汉语语法一无所知的人,学好外语是不可想象的。世界上的各种语言尽管千差万别,但总是有着许多共同的东西,探讨他们的共同规律,认识它们之间的差异对外语学习好处极大。就拿复句来说吧,汉语语法中复句分句间的关系主要有并列、承接、递进、选择、转折、因果、假设、条件等几种。而俄语语法称复句为复合句(сложноепредложенне),它分为并列复合句和主从复合句,主从复合句又分说明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而状语从句又分地点状语从句、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方式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让步状语从句等。有比较才有鉴别,一比较,两种语言的差异就一目了然了。而英语中则称复句为多重句(multiplesentence),分并列句(compoundsentence)和主从复合句(complexsentence)两种,并列句根据连接词情况与汉语中的并列、递进、选择、转折关系的几种类型极为相似。主从复合句则又包含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三种。状语从句又包括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地点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比较和方式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结果状语从句和让步状语从句等,英语俄语多有相似,与汉语则有同有异。至于英语中的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在汉语中表达情况则很复杂,有的与大宾语句极为相似。学生在比较中学习,必将促进外语学习,也必将加深对汉语的理解。近些年,在“淡化语法”论影响下,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外语学习,应该视为深刻的教训。

主要参考书目:

①潘允中:《汉语语法史概要》,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吕冀平:《汉语语法基础》,黑龙江出版社,1983年版。

③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篇3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础

一项没有理论支撑的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势必经不起实践的考验而走向消亡,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已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制度的出台首先要经得起理论的反复推敲。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模式,对于该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体现了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对于移植的概念,从生物学上讲,是“将身体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另一个体(异体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继续生活的手术。一般是为了修补机体的某一缺陷”[1],“来自同种动物另一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除非采取非凡办法来控制排斥,否则这种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可见,同种异体移植尚且被受体物所排斥,那么,异种异体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现阶段我国所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和发展来看,法律移植恰恰属于一种“异体移植”,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注重力的重点放在具有较高生产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西方法治社会的法律资源之上,而审阅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目前状况,而且有介于同种异体移植和异种异体移植的趋向,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偏重于后者。”[3]因此势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难度。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4]法律移植是国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现象。假如说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或民族之间,那么在当代,法律移植已成为一种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现象。在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移植现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最直接、最明显、最有力的途径。所谓“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本土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在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对于“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前进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5]。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和建设新问题,亦是如此。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时间虽然不算很长,但实践证实,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给身陷困境的中国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6]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主要是对于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护理治疗病人的医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参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重要的其无法仅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的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非凡是20世纪9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中国部分高校教师在经过充分的探索、探究和论证后,自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十余所高校在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的同时,各自依托学校成立了法律诊所。截至2006年5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共有委员单位47个。尽管在现阶段在中国大量的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难,如传统课堂教学思想的束缚,运转资金的来源有限等等困难,但这种新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的运用和推广是有着可行性的,理由如下摘要:(一)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自身价值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价值来看——拓宽学生视野,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这种价值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互动式教学、模拟教学等方式,以及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独立办案等,给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所学的专业知识,理解法律、事实和证据三者之间在实践中的关系,并学习如何将他们联系起来。在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发现理论对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仅把握理论是不够的,还需发现事实,将事实转变为可获得承认的证据,并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使法律准确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同时通过办案,加强学生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的评价和熟悉,促使学生了解社会,提高对复杂事物的判定能力。

2.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来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这种价值有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方略的实现。在法律诊所中,学生的一般是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诊所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最终维护了他们的权利,久而久之,受助者就会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崇高,因为法律是自己权利的守护神,心中对法律的敬意油然而生,这样便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二)从我国引进和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需求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证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首先要从保护弱势群体做起。[7]法律援助和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绩,可是任重而道远。中国仍有许多案件需要经过法律援助来解决,可是能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的却只有一部分。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这为诊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推进,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法律援助,都有助于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现在,中国正需要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使更多的贫困人士能得到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2.是克服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需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法学院校及法学在校生人数都有了成倍的增长。但在实践中,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仍存在不足之处摘要: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教师为中心,注重单方面传授知识的教育方式,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培养;缺乏对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等,由此浪费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造成国家财产的智力性浪费。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和提高而设置的,教师只是指导者,这样就可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也由此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定能力。

三、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和其本土化的推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

尽管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对于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但是,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引进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抛弃传统的教学模式。相反,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应和传统的教育模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即便是在其发源地美国,诊所式教育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和案例教学,而是被用来开发学生的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况且,作为一种舶来品,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和发展必须经过认真地整合和规范,“本土化”后诊所式法学教育才能真正地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服务。从目前我国部分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实践来看,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的不适症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摘要:

1.观念障碍

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更是受到大陆法文化环境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形成的材料。[8]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也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解决实例的法律分析方法,认为只要把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知识,碰到现实的案例就能迎刃而解。观念上的这种熟悉,将导致学校管理层不愿意投入经费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其他法律实践教育,教师也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被认为惟有操作性,没有理论价值的职业练习上。

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这和美国的法官都来源于执业律师的制度有关,美国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一般是从律师做起,法学院只需练习学生的律师职业技巧。我国法学院(系)主要是是为公、检、法、司等部门培养法律人才,法科学生有很大一部分要进以上机关工作,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也不是从律师队伍中产生,从事律师的仅是部分法科学生的选择。所以,以练习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可能得不到法学院(系)领导和教师的应有重视。2.经费障碍。

美国目前的诊所式课程是在福特基金的支持下开展的,在我国由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是舶来品,而且是首先基于外来基金资助在我国启动,因此,来自国内大学本身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和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法律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需要雇请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这些都在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开展经费之内。“法律诊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费收入的,相反,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餐饮等费用约数百元。因此,一旦外国基金的支持减少或撤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将受到局限。

3.师生障碍

从诊所课程的地位来看,我国的诊所课程基本上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实验课,学生参加该课程和其学分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教师教授该课程属于一种非正式的专业教学。然而,学生在参和该课程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其在传统课堂学习中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从而可能影响其所谓的必修课的学习。诊所教师和传统的法学教学教师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诊所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知识,还要有热练、老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乐于献身法律的法律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我国目前的高校教师来看,大多教师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能够把握和熟练操作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师是比较少的,至于完全符合诊所教师要求的教师则更少。因此,我国高校现有的教师要适用诊所式教学,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预备课程、联系案件,指导和练习学生,这必然会影响其科研和相关的职称评定。

4.案源障碍

从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美国的法律诊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只能以公民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对于接受更多的案件来提供给学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将导致诊所案源不足的情况.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完善和推进

作为一种舶来的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优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添砖加瓦,这是一个艰难的本土化的过程。其在我国目前遭遇的种种障碍,仅仅是继受和整合过程产生的不适应症。在法律职业教育观念普及法治社会需求大增长的背景下,只要我们找准症结,循序解决,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一定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贡献力量。笔者认为完善和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有以下办法摘要:

1.转变观念。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进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法治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法律服务国际化的需要。明确我国的法律教育重在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缺陷不在于基础知识教育,而是在于能力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给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路径,虽然法律诊所教育重在培养律师职业技能,但在法律职业中没有比律师职业更为复杂多变的了,可以说,律师职业技能包容了其他类型的法律职业技能,所以,法律诊所作为法律职业技能的练习平台,作为法律实践的场所最合适不过。只要教育管理层和教师的法律教育观念转变了,法律诊所建立的困难和障碍就轻易克服得多,诊所式法律教育就可以在全国法学院(系)得以普遍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要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确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一。这样可以明确学生案件的身份,明确其作为人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学生和诊所案件中的责任,这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赖,从而解决了案源不足的新问题。

2.多渠道汇集经费。

经费新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重要因素,稳定的经费来源对于保证法律诊所的持久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学校管理层应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办法鼓励教师参和诊所教学。其次,通过政策将法律诊所定性为一种法律援助机构,明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提供义务,即使是部分的资金提供义务,这对于解决校园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困难是有很大的帮助。再次,应争取国内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诸如法律诊所和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法律诊所教育目的,让社会熟悉、知悉法律诊所,一可增加案源,二可接受社会捐赠,筹措诊所教育经费。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中,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学校应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教师中选任法律诊所教师,甚至可以布置部分具有执业律师资质的教师专门从事诊所法律教育。其次,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的职称晋升应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这点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亦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指标。[9]再次,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也可直接聘用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来填充到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中来。

参考文献摘要:

[1]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第4972页。

[2]简明大英百科全书[M].北京,中华书局印行,1989,第154页。

[3]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2,(增刊)。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269页。

[5]公丕祥.全球化和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学探究,2000年第6期。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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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谨慎看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因为法学不能深入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较落后。即使是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认为,理论研究所依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离。有实务工作者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具体理论指导,因而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分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如果不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实践。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较高深有关。比如,法律方法论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部分法官怀疑理论研究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如果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说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关系中,我国已开始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因此,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给与肯定,对于改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情况,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至关重要。

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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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成本预算的模糊性:模糊管理思想的提出

在现实生活中,“模糊性”无处不在,比如,人的身高有高与矮之分,但高个与矮个的标准到底是多少呢?高、矮本身就是模糊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模糊性是一种描述的不确定性,它是事物在性态和类属方面的亦此亦彼性,也就是中介过渡性。事物的“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当两极对立的绝对性消失了,这就是本文所提出的模糊性。那么,该如何理解成本预算管理的模糊性呢?

首先,成本管理方法的精确性和可行性之间存在着矛盾,结果的精确性常常以方法的复杂性为代价。以产品成本计算为例。众所周知,产品成本计算是经过一系列归集分配过程而完成的,如原材料、人工等要素费用的分配,辅助生产和制造费用的分配等,在这些分配过程中,企业选用不同的分配方法,其产品成本的计算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最精确的计算方法往往是最复杂的。无论多么精确的方法,对处于不同环境、不同行业的企业会产生不同的效用。因此,科学的成本管理方法应是精确性和可行性兼顾的方法,如果把复杂的模糊的事物人为地精确化,这势必降低成本管理方法的可操作性。

其次,企业所生存的环境,可以说基本上是一个模糊的环境,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接触各种模糊事物和信息。因此,企业要实现费用预算的精确性管理也是不现实的,企业在实施预算管理时,还要综合考虑其具体情况,如生命周期发展阶段、行业竞争、企业文化等,成本预算的确定应以提高员工创造力、最大发挥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为前提。

2企业成本预算模糊管理的具体思路

成本预算的模糊管理与一般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管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它有以下特点:

(1)不是采用刚性的、事前规定的条条框框来限制和约束被管理对象,而是通过柔性的、伸缩性强的原则性要求来潜移默化地调节、影响被管理对象的行为规范。

(2)通过系统整合实现人本管理及其管理目标。这里的系统整合是指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利用技术手段,充分了解管理过程或管理阶段发展变化特征,然后综合运用定量及定性分析方法,对管理过程的性质、发展变化作出判断,并形成相应的应对办法。

(3)采取适用于复杂管理的方法论来进行成本预算管理。其管理方法特点为:一是非优化,即成本预算管理方法不以追求最优化和最高效率为基本原则,而是在吸取科学管理确定性原则和理性的前提下,将不确定性引入成本管理范畴中,使管理更符合客观实际。二是非规范化,即力求使员工在更大的空间,以更大的自由度从事创造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笔者认为,坚持成本预算的模糊管理,企业当务之急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人本管理为核心做好成本预算编制工作。人是根本,一切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由人去掌握和操作,管理活动的各项职能,管理目标的实现都要通过人的活动来落实,离开了人,管理活动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因此,成本预算管理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行人本管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上下级预算方案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企业按照模糊管理思想要求,对于偏差较大的下级预算方案重点审视其准确性,对于偏差较小的下级预算方案则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予以解决,从而提高下属单位执行预算的积极性。正如某CFO所提及:如果能将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我欣然接受成本费用预算金额提高的现实。

二是建立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相结合的成本预算管理模式。就成本预算管理体系而言,企业应以柔性管理为主体。这就要求企业根据具体环境特点使成本预算体制的设计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比如在市场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制造费用预算可以考虑采用弹性预算的方法;鉴于未来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企业还可以将成本短期预算与长期预算相结合;为避免在成本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短期行为,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滚动预算方式,每过一个月,立即在期末增列一个月的预算,逐期向后滚动,因而在任何一个时期都能使预算保持12个月的跨度等。就企业成本预算管理分解、落实责任指标而言,企业应强调刚性控制,特别是月度执行预算,应以刚性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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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要培养面向未来的人才,那么它的指导思想就应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头,需要有一些超前性或前瞻性。鉴于目前教学实践中存在的偏重于教学知识量的多少,没有发挥学生主动性、创造性等问题,笔者在前人研究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学历史教学改革提出一点设想:把以讲授法为主的方法逐步过渡到引导、讨论法。

引导、讨论法的具体步骤是:课前,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有意义的主题或带有争论性的问题,布置给学生;要求学生阅读教科书有关部分,并到图书馆利用各种资料,如百科全书、小册子以及研究资料等,作好上课前的知识准备;然后有目的地阅读,将注意力集中于与论题有关的内容;最后准备一个提纲或报告。教师在认真钻研教学内容的基础上,也要准备一份计划;设计如何开始讨论、讨论的方法、预计学生回答问题的情况、可能提出的问题、希望学生回答到什么程度……。课上,可由教师作简短的发言,帮助学生了解讨论的性质、内容和步骤;也可由学生提出问题,其他学生发表见解,教师可随时补充。教师在讨论完毕时,从中发现疑难或者有意义的见解,阐明自己的看法,指出讨论中的优缺点。对某些仍有争议的地方,允许保留意见,而不强迫学生接受。

这种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能否适用于初中教学?回答是肯定的。初中学生年龄一般介于十一、二岁——十四、五岁之间。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在大量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证明这个阶段的儿童可以处理各种可能性和假设,进行抽象的、创新型的逻辑思维,〔5〕“他们的思维水平开始接近并达到成年人的水平”。〔6〕皮亚杰的研究说明:儿童的头脑不是“白板”一块,他们是有思维能力的人,经过培养,逐步发展,接近成人。而且,由于儿童对世界充满好奇心,凡事有疑必问,常常能提出种种天真却不失哲理的问题。特别在大众传媒发达、普及的今天,儿童在接受正规学校教育的同时,通过多种信息渠道,还能获得大量的知识经验。在这种背景下,给学生大脑以足够的、合理的、丰富的、能激起他们兴趣的刺激,完全有可能把他们的创造性发挥到最大限度。上海市实验学校经十多年的实验,充分证明了儿童创造潜力是很大的。〔7〕对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智力潜力,教师应充分估计并积极采取引导措施。

上述讨论法是由学生独立参与探究的学习活动,使课堂教学成为师生多向信息传递、获得创造性认识的过程,而非学生单方面接受教师提供的知识。它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以学生活动为主,可培养学生学习的独立性。课前准备要求学生认真阅读教科书,查阅参考书,可养成他们从小读书的习惯和查找、搜集文献资料的能力,学会如何获得知识远比教给学生知识重要,而且能使学生从被动地回答问题发展为主动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在人的思维发展中至为关键,“思维从疑问开始”。李政道博士也认为:“学习怎样提出问题和思考问题,应在学习答案的前面。”〔8〕而独立提出问题的能力能通过这种课型慢慢培养出来。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学生因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思维活动会大大加快,经过思考、提炼,依逻辑关系排列、组合,使松散的知识通过学生加工成为系统并建构成自己的思维方式。总之,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会大大增强,并从中品尝到学习的乐趣,不断积极探求进而推动学习进一步深入发展。这种能力不仅在学校教育阶段需要,从长远来看,对人的一生发展作用甚大。

其次,课上师生间群体性的、自由的交谈讨论,可促进学生智力和能力的发展。寻求交流,既是学生的本能,又是现代生活的必然要求。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他人思想上交流与合作,个体思维才能合成一个连贯的整体,还可帮助学生摆脱心理的“自我中心状态”〔9〕而且从别人那里获得丰富的信息,要经常改变思维角度,能促进思维的灵活性。所以课堂的自由交流,能使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得到全面训练。

第三,这种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积极的个性心理特征。探究问题需要学生经过动手搜集整理和动脑冥思苦想,脑力和体力高度紧张,这就要求学生有坚强的自信心、耐心和恒心。这种积极的个性心理(非智力因素)可以通过长期训练形成。

第四,学生主动、积极地学习,能大大提高学习效果。根据学习心理学原则,学生自愿参与的学习过程,会进展迅速且学习内容保持率高。“因为学生将知识组织起来,并能随时得心应手地检索知识。”〔10〕在课前准备和讨论过程中,大脑中已有的储存信息,在定向思维不停地刺激下被激活了,沉睡多时的知识被唤醒了,而且以学生活动为主,方法灵活多变,使其大脑皮层始终处于兴奋状态,不易疲劳,学习效果好。此外,学生在非被动情况下更易于记忆学习内容。如果学生每堂课都能在理解中学习,记忆将不再是问题,也不再成为负担,反过来又为能力培养提供源泉。

第五,课堂上师生平等对话,在和谐、自由的氛围下,相互交流甚至相互影响,使教师及时了解学生的真实思想成为可能,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发现学生幼稚、可笑甚至错误的看法,正是教师帮助学生形成正确认识、价值观念和人生观,进行思想教育的良好契机,使课堂不但成为能力培养,也是切实进行德育的场所。而有时学生积累的课外知识或突发奇想也会启发教师,使教学更趋完美。

可见,讨论法不但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还对学生智力、思想品德、个性心理特征的培养和形成发挥很大作用。从实践角度讲,这也是可行的。

北京三级教师朱尔澄数年的教改实践充分证明了启发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卓有成效且大有可为的。朱老师于1989—1990和1990—1991学年度在三中和幸福村中学初一做了学年初和学年末的问卷调查:入学时90%以上的学生希望老师课上讲生动的历史故事;而经过一年的启发讨论教学,到学年末,两校都有70%以上的学生选择“师生讨论问题”的课型。短短时间内,学生的学习方法由被动接受灌输到主动讨论学习,发生了质的变化,学习兴趣有了较大提高。而八中超常班学生对她的教学能“启发引导积极活跃”一项的评价高达87.9%,说明对这种教学方法的高度认可〔11〕。需要指出的是,朱老师主要的教学学校三中是一所非重点学校,学生并非高智商的尖子,有些甚至是差生。但在她的启发、引导、信任和鼓励下,学生们热情参与,积极思考,历史思维水平普遍有了较大提高。

朱老师总能设计些带有一定难度的问题,放手让学生思考,鼓励其创新思维,课上常会出现令人惊喜的情况。比如在讲“隋朝开凿大运河”时,她一改过去的讲法,而是出示《中国水系图》,让学生观察出中国水系特点:东部河流多东西流向没有南北流向——需要开凿一条南北的河,然后提出“开凿大运河怎样最省力?”在学生回答“选择经过测量的大河之间的最短距离”之后,她继续启发道:“还有没有更好的法子?”在“全班学生思路不通的情况下,由一个学习较差而且是十分顽皮的借读生打开了同学的思路,认为沟通近于南北流向的天然河流,会大大节省劳力。”〔12〕再如比较“都江堰与郑国渠哪项对秦国利益可能更大?”的问题,许多学生都从水利工程的功能来考虑。这时朱老师启发学生换个角度,看战国示意图,在学生的沉默中,一个学生意识到郑国渠位于秦国都城一带,地处关中,具有重要意义,从而解决了问题〔13〕。类似的教学实例在课堂上几乎随处可见。像这样的学生,我们不能低估他的智力潜能,如果不能被教师发现并引导发展,是十分遗憾的事情。

由于朱老师引导有方,讲究教学民主,能充分调动各类学生的积极性,促进了他们思维水平的提高。《评价唐玄宗》讨论课的成功即是一例。在学生学完唐朝全部历史、具备足够知识的基础上,老师做必要的引发、讲述,学生通过综合分析,自己得出评价历史人物的标准:“看他对历史发展起的作用”,“看他的作为是否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时人民的利益”〔14〕,进而能辩证地、一分为二地认识唐玄宗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并得出了封建王朝盛衰兴废的一些规律性认识。这节讨论课,训练了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达到了教学目的,充分显示了学生的思维水平和潜能。她的实践也证明了“学生在认识道路上能否取得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是否相信每个学生的能力”这一研究结果的可信。如果教师们都能尊重每一个学生,正确估计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智力潜力,多多提供他们主动学习的机会,不剥夺任何学生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能适时、有效地引导、培养学生的思维,有难度、看似高深的问题学生也能迎刃而解,教学目标也就水到渠成。那样,学生能力的培养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不可否认,这种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方法的实行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逐步实践、摸索和研究。即使在现今从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研究院都以充分发挥创造性为目的的美国也走过一个过渡阶段〔15〕。更何况目前在我国历史教学还受到相当多因素的限制,传统教学观念影响仍根深蒂固,教师能力素质亟待提高,教科书编写尚需改进等等。但培养学生能力是历史教学的要求和发展趋势,为迁就目前的客观条件和学生表现出的实际水平而放弃追求,降低标准,实乃对下一代不负责任。原苏联著名心理学家维果茨基坚信:学生的现有水平与最近发展区之间的动力状态是由教学决定的。只有走在发展前面的教学才是良好的教学。在现有条件下可考虑在一节课教学中采用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方法。

课前让学生预习教材,阅读教师印发的有关材料和课外读物,课上教师只需讲重点知识,但要精心设计适合学生水平、层次的问题或情境,启发、点拨、引导学生思维。在这里,教师不仅仍处于教育、教学的主导地位,还要求具备更全面的能力。一个好的教师除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外,还应“促进学生自由的、有创造性的人格发展,激励他们热情关注人生的意义以及他们自己生活的质量”〔16〕,而不是那些讲得或背得最好的老师。理论上如此,实际上学生也喜欢能引发讨论的课堂教学。学生的这一转变和需要应成为教师不断探索提高、改进教学的动力。

也许有人会提出:这种讨论课要花费师生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比起讲授法它很不经济。不错,可殊不知使相当多学生不用多动脑子就能学会一些知识的教学,会使他们的智力处于停顿状态,不仅不利于学生智力发展,而且还会压抑一部分智力发展较好的学生。如果一学期只搞一、二次讨论课,它的“费时费力”比较很明显,可经常不断地采用这种课型,学生的阅读、查阅工具书、发现问题、组织材料、撰写报告及课上表达能力会不断进步,随着各种能力运用越来越熟练,花费时间会越来越少,各项学习任务的完成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快。从长远来看,讨论法不论从时间和效果来看都是很经济的。因为它能在有限时间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

这种方法会不会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平心而论,学生负担重主要是因为要做太多的重复性的、枯燥的、搬运工似的作业。他们不感兴趣,心理负担就重,记忆负担也重。而且现在有不少学生把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消磨在电视和游戏机上,却把读书、功课挤入有限的时间中。以上原因相互作用,导致了课业负担沉重的结果。而讨论法这种主动探索、创造性地学习,充满乐趣,能极大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成功欲和表现欲;况且历史课每周只有两次,只要拿出一个小时用于读书,从中能获取大量有用的信息,为自己的学习打通道路,读书之乐自然而生,读书就会成为一种爱好,一种生活需要,而非强制和压力,也就不再成为负担。

如果每位历史教师从初一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打破思维惰性和定势,久而久之,随着学习内容的增加,范围的扩大,特别是接触到世界史后,视野会更广阔,学生就会提出更丰富更深刻的问题;学会正确分析、思考问题,就能够积极面对现实生活和未来社会,无论将来从事何种工作,都会对社会做出贡献。从这个角度讲,历史学科在提高全民族素质方面具有其它学科不可替代的长处,这正是历史教育重在培养能力特别是思维能力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应该承认,这种讨论式教学法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使学生在学习各阶段之间妥善衔接,推动能力不断向高层次发展,不同年级,不同层次学生思维水平究竟达到何种程度等,这些都需要进行科学的研究和测试。但无论有什么困难,采用何种方法,培养学生能力,提高思维水平是历史教学的当务之急,希望这一目标能在教学实践中切实落实。*

注:

〔1〕杨振宁博士说:泰勒几乎每天都有10个新想法,其中9个半是错的,但每天半个新想法积累起来,足以使泰勒获得巨大的成功。见《长江日报·下午版》1995年6月13日。

〔2〕《计算机世界·教育专版167》1995年5月10日。

〔3〕笔者在中学实践及听课、调查所得。

〔4〕(日)山内光哉编著《学习与教学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5〕(瑞士)皮亚杰著《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2页。

〔6〕俞吾金著《问题域外的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页。

〔7〕见恽昭世主编《走向未来的学校》,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李政道博士北京答记者问,《科技日报》1995年6月25日。

〔9〕〔10〕皮亚杰著《皮亚杰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第12页。

〔11〕朱尔澄《从情理交融到历史思维》,北京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140页,143页,48页。

〔12〕同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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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内容有局限

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门课程的教材包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法律基础部分占到整本教材的1/3,但集合了宪法、刑法、民法、程序法、社会法等各大部门法,受篇幅限制,法律基础部分出现了门类多、介绍简单的情况,整本教材停留于法律规范的罗列,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剖析。因此,所占教材比例的减少、教材内容的局限,再加上这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大多没有法律专业背景,使很多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将法律教育边缘化,有些强化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缺乏理论、精神的深入探究;有的教师以个别案例讲授代替所有内容;甚至有些教师以视频教学代替课内讲授。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其实效性当然无法保证。

3.教育环境不协调

由于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属于公共课程,因此多数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认为法制教育与其教育毫无关系。即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授课教师,也有将法制教育部分孤立起来、因为讲法而讲法的现象,致使法制教育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虽然有国家文件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被忽视;虽然有课堂讲授,但是环境与理论不一致。法制观没有和道德观结合起来,也没有和专业精神结合起来,这样的教育纯属说教,当然无法深入学生的心灵,出现大学生违法违纪案例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高校法制教育改革的理论根基

教育理念是教育行为的一面旗帜,法制教育也需要树立符合自身特色的教育理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思想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实践生活。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教育学专家学者提出的“主体教育理论”正是从学生、社会的角度,主张“弘扬学生主体性是当代教育的主题,是正确做出教育价值取向、提高教育质量与人的素质的关键”。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理念,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从社会出发,从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对社会现实认识模糊,导致学生无法应对现实生活。

三、高校法制教育的理性选择

在“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理念指导下,笔者认为,应走出以往法制教育的种种误区,选择以培养法制观念为中心的高校法制教育方式。

1.改变对法制教育的狭隘认知,注重法制观念的培养

大学是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具备正确的“三观”是大学生的基本素养之一。其中法律观念是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的法律价值观对其行为有指导和调节作用。一个具有正确法律价值观的人,会自然地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的习惯。因此,法制教育应从学生的主体出发,从根本上培养其法制观念,走出重法规条文、轻法制精神,重形式、轻效果的误区。大学法制教育应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着重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从法的精神、法的内容等角度去认识法,改变学生“法有权力,己无权利”的认知。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尊重、信任法律,形成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能自觉地守法、护法,并能够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始终以法作为人生的标尺。

2.重新构建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大学生对法的认知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与道德部分被生硬地划分为两个板块,修订后的版本在最后一章将两个部分融合起来,略显牵强。笔者认为,教材应始终坚持一条主线,即道德与法律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这样的思路能使学生对法的认知不会过于疏远。同时,我国大学法律基础知识教材的编写反映出重现行法律法规而轻法理学、重公法轻私法等情形。笔者认为,应从法理学、宪法等基础知识入手,强化学生对法的本质、价值、功能,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认知;对民法应优于刑法进行介绍,体现生活实用性。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设法律选修课程,如法哲学、人权保护、劳动合同、婚姻继承等,使学生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在坚定政治信念的同时信服法律。

3.创新教育方法,重塑大学生对法的情感

传统的法制教育方式容易使学生对法律做出“枯燥无味”的评价,理想的教学效果自然无法达到。高校应充分挖掘各种法制教育方法,培养学生对法的情感。一是课内教学方法应更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可以更多地使用典型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讨论法、视频教学法等。通过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启发其法律思维。二是应增加课外实践。通过社区法律宣传、模拟法庭、到司法机关进行参观调研、组建法律社团等方式,使法律变得真实,触及其灵魂,有利于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律信仰。

4.营造校园环境,烘托法制氛围

教育内容与实际的不一致是教育难以推进的重要阻碍之一。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高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在管理制度上,学校应制定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且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制度。在管理程序上,学校应体现程序性。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考虑细致,做到学生即使是被管理一方,但具有有效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高校,应形成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的氛围,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有效地促进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的实现。

篇8

略读,解决“写什么”的问题。其特征是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地读下去,力求迅速准确地从全局上把握课文的大致思路和中心意思,明确单元目标和各课的侧重点,扫除文字障碍。包括四步。

①标。用“1、2、3……”标出自然段序(限时竞赛)。

②画。用“__”画出本单元知识点:A、“单元提示”“预习提示”“自读提示”“参读提示”中的学习目标,读写知识、主旨写法等;B、“练习”中的学法指导、读写知识;C、知识短文、作文训练、听说训练、语文活动中的读写听说知识;D、课下注释中的文学常识、课文主旨和重要字词的音形义。(教师先示范画一二单元,学生再轮流示范画)

③读。要求边大声读,边用“”圈出生字难词。读完后,用“__”标出关键语句(如文眼、线索、观点、态度、中心等,要因文体而定),在结构段尾用“一、二、三……”标出。

④查。用字典词典查出生字难词的音义:A、“提示”中的为必查字词;B、查非“提示”中的字词,如成语、俗语、动词、形容词。(以读议组为单位,每课承包到人,互交成果)

第二节:精读——析精彩处

朱熹说:“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深思,字得其训,句索其旨。未得于前,则不敢求其后;未通乎此,则不敢志乎彼。”这就是精读,解决“怎样写”“为什么写”的问题,找出精彩段,逐字逐句精研细读。包括四步:

⑤释。带着“理解、分析”中的疑问大声读课文,尝试解释疑问,似懂非懂的地方用“?”标出。

⑥质。对课文的难点、重点从内容、语言、写法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疑问或看法。每单元教读课必须提一问,写在各组的质疑本上。(解放学生思想,鼓励大胆质疑)

⑦找。按照各课“提示”中的要求和自己的理解感受,用“〔〕”标出1—3个重点段。

⑧诵。正确、流利、有感情朗读重点段,乃至背诵。用“波浪线”标出精辟语句和佳词警句,用“丨”划分诗行或结构段的大层次,用“”划分自然段的小层次。

第三节:达标——摸上课“底”

达标,是督促认真预习,检查预习效果,保证上课顺利的得力措施,侧重考查基础知识,解决“知多少”问题。单元基础知识往往要经历“达标—矫正—再达标”反复过程,才能被学生掌握。

⑨记。用30分钟识记前六个方面的基础知识:一、注音标点(2分);二、写字释词(2分);三、选词择句(2分);四、文学常识(1分);五、读写知识(2分);六、语法修辞(1分);七、质疑问难(奖1分)。前五项属“答见书”,后二项属“问自书”。

⑩测。用10分钟测试(十分制、听写式),5分钟轮改。学生按能力分为四类,分类达标。不达标者自选作业500字,准备下次达标。

这是单元预习的一般方法,可因阅读量大小和单元特点增减节次和步骤。如阅读量超过40页的小说单元可延长半节或一节预习,文言文单元可增加断句和翻译等步骤。

“三节十步单元预习法”操作方便,实用性强,受到学生们的欢迎,收到明显的成效。

1.有利于单元知识的梳理和落实。语文基础知识经过每单元几次的螺旋式训练、反馈、达标,容易被学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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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现实意义

和谐社会以其公平、公正和正义为其最重要的特征。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伦理道德能否遵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及其威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之一。“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解决的问题,既不是需要运用证据来解决的问题,如事实问题,亦不是需要运用权威或辩论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问题,而是需要运用道德评判来加以确定的问题。”[3](P329)然而,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1.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的干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人员既是职业化人员,同时又是深受道德影响的人。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强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许多人往往千方百计通过私人人情关系希望购买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为地干预司法判决,逃避违法行为的司法制裁,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而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地把握人情、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

2.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说过: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同样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一般而言,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感知总是受一些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从而决定他们对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从法律还是违背法律。因此,司法的廉洁与否不单单是司法本身的事。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4](P143)司法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手段,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司法工作者遵守司法道德,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法律起到应有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作用。然而司法活动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怎样对某些较模糊的法律条文给出公正合理的解释,这些都涉及司法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因此,建立以法制为基础、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指导原则

司法伦理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司法伦理既是一定时代、一定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5](P236)春秋战国时期,墨家提出“兼相受爱、交相利”为核心的道德理想,并以此作为最高立法原则和司法伦理道德的准则,主张“以天为法”、“莫若法天”。而以孔孟为首的儒家则以“礼”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儒家“礼”的许多伦理道德规范既是法律的依据,又是司法的伦理。这些封建社会的司法伦理思想都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因此对现代司法伦理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司法伦理建设必须坚持:

1.公正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这就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司法伦理的公正原则就是要使司法活动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美国法学家勒斯克指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如果司法机关失去公正,“一旦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丧失殆尽,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扫地之时,人民遇有纷争将不再寻求社会正义于人民法院,必将转而寻求帮助于草莽之间”[6]。一般说来,司法公正应该适于三个具体标准:第一,实体法得到严格适用;第二,程序法得到正常运行,防止司法活动中的偏见、私心、错误乃至腐败现象;第三,司法结果公正,依照法律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7](P38)。

2.人性原则。司法的人性原则是指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为民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人员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和贯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法律自产生以来,其根本使命就是禁止以非人性方式对待他人,是从制度上给予人类以幸福和自由的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基于人性良知的善行,司法伦理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

3.理性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是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社会,是人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这要求司法伦理必须遵循理性原则。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伦理的理性原则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之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要按照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司法的公正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动必须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做到理性司法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司法伦理建设的几点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既要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1.加强司法制度伦理建设,形成健全的他律机制。司法伦理是建立在对于司法人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涉及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与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脱延等各种问题。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从制度上、法规上规范司法程序、司法行为,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规范可以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如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的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第30条列举的法官须受到惩戒的各种行为,都与法官的职业伦理有直接的关联。

2.确立责任与荣誉相结合的机制,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发生伦理学的研究表明,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一般有两个阶段:道德的他律阶段和自律阶段。他律阶段是“应该做的”阶段,当这种“应该做”变成道德主体的一种内心要求时,道德主体就获得道德自由,表现出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从而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选择和决定行为。责任与荣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统一表现于一个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承担者,司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活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荣誉把社会对司法人员的客观评价转化为司法工作者的自我评价,从而使司法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伦理道德的要求。荣誉是社会对一个人履行义务、德行和贡献的赞赏和评价。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追求正义的热情与智慧便会被激活,而一个拥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人才能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要求、法律的要求、伦理的要求履行义务。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司法伦理建设提供良好的宏观社会环境。“司法伦理学是伦理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伦理学以为指导。”[8](P7)因此司法伦理建设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了,司法伦理建设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的核心,也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必须“严格执法,热心服务”,尽心尽力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甘当人民的公仆。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并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新荣辱观。这一荣辱观同时也是当代司法人员的行为标准。例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杰民·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廖申白,孙春晨.伦理学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培根.培根论文集[M].水同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篇10

收稿日期:2013-06-05

作者简介:李莉(1973-),女,山东青州人,北京语言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国际政治经济学。

基金项目:北京语言大学青年自主科研计划项目“基于不可能三角理论的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JBT15。

作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三元悖论已经成为经济开放条件下许多国家研究宏观经济政策选择的基本理论依据。它反映了开放经济下宏观调控当局面临多重相互交织、相互矛盾的目标时,须针对各国当时的实际经济运行态势有所取舍。 从理论研究看,三元悖论被广泛地运用到汇率制度的选择、经济开放条件下一国宏观政策搭配组合研究以及金融危机研究之中。本文以三元悖论为主线,从下述方面梳理中外关于三元悖论理论的研究,以期对当前的相关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三元悖论”的理论渊源与原则

“三元悖论”原则的理论内涵经历了“米德”二元冲突――M-F模型――“三元悖论”这样一个发展历程。米德(1951)的二元冲突即内外均衡冲突,是指在固定汇率下,失业增加、经常项目逆差或通货膨胀、经常项目顺差这两种特定的内外经济状况的组合。米德的结论是在经济开放经济条件下,在汇率固定不变时,单独使用支出改变政策(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或支出转换政策(主要包括汇率政策),无法同时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目标;单独强调任何一种政策,往往导致一国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之间的冲突。从政策建议看,米德认为实行固定汇率就必须实施资本管制,尤其要控制短期资本的自由流动。从理论传承看,“米德”二元冲突指出了在保证支出改变政策(例如货币政策)有效的情况下,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是内在矛盾的。这为后来M-F理论模型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20世纪60年代,蒙代尔和弗莱明分析了开放经济条件下的IS-LM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典M-F模型。该模型的结论是在资本完全不流动的情况下,当汇率不变时货币政策对内部均衡(总需求和产出)的调节是有效的;在资本有限流动情况下,当汇率不变时货币政策调节内部均衡的政策效应基本有效;在资本完全流动情况下,汇率不变时货币政策对冲操作是无效的,最终只会导致固定汇率制度的崩溃,而浮动汇率制度下货币政策在内部均衡调节中更加有效。由此得出了蒙代尔“不可能三角”的内在原理。

Rose(1994)、Krugman(1998)、Obstfeld和Taylor(1998)等,在M-F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元悖论”①,强调的是三元悖论维持了M-F模型的基本假设。三元悖论原则认为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以及资本自由流动三大政策目标,只能同时选择其中的两个。毋庸置疑,三元悖论的理论渊源――不可能三角是以一种否定角度来说明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独立性与汇率稳定三种状况的不可兼得。就理论模型看,三元悖论是建立在M-F模型基础之上的,该模型自身就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没有考虑价格和工资的粘性,是一个典型的静态模型等。然而,正如Obstfeld和Taylor(2002)、Obstfeld等(2005)指出的,无论从经济学理论还是经济史的角度,三元悖论都不愧是分析开放条件下宏观经济政策选择的基本模型。

二、三元悖论在汇率制度选择理论中的应用及发展

作为现代汇率理论之一,三元悖论被运用于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汇率制度选择问题的研究中。由于分析的侧重点不同,相关汇率理论研究演变出了以下几个理论分支。

第一,汇率制度二极论(又称“两极汇率制度论”,或“中间汇率制度消亡论”)。汇率制度二极论强调在金融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假设资本完全自由流动,此时一国的汇率政策和货币独立性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权重。二极论的重要前提假设是资本流动自由化程度越高,意味着短期利率越取决于抛补利率平价。在国外短期利率和远期汇率预先确定的条件下,国内货币政策调整引发的本国短期利率变动,将直接造成即期汇率的波动,也就是说货币政策目标和汇率政策目标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性。因此,汇率制度二极论的基本结论是随着一国汇率浮动程度的不断提高,该国的货币政策独立性会逐步增加,即汇率浮动程度和货币政策独立性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新兴市场国家②爆发了金融危机,这些危机使得学术界在汇率选择问题的研究中更加重视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与以往的金融危机不同,发生危机的新兴市场国家几乎都选择了软盯住汇率制度。二极论将金融危机归罪于这些国家实行的汇率制度上,同时指出这些国家过度积累的未对冲的外币债务以及政治上的困难也是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二极论坚持认为这些国家应实行“角点解”(corner solution)――要么硬盯住,要么完全浮动。当然,浮动汇率制度是最好的选择,硬盯住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在此基础上,部分汇率制度二极论的支持者认为中间汇率制度缺乏“可核查性”,汇率的稳定是建立在政府以公开或不公开形式所做的承诺基础上,公信力不足。政府维持汇率稳定的能力最终取决于其国际储备规模以及政府外部融资的能力。一旦发生投机资本攻击,维持汇率稳定的承诺最终将被抛弃。在本质上,中间汇率制度消亡论是在给定资本完全自由流动这一前提条件下,在三元悖论原则的基本框架内探讨汇率制度的选择问题。

第二,中间汇率有效论。中间汇率有效论结合历史和现实部分修正了二极论关于资本完全自由流动的假设,认为开放条件下即使存在资本自由流动,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资本管制措施、降低资本流动程度,从而使得该国在汇率政策选择和独立货币政策方面有更多回旋的余地。中间汇率有效论认为政府选择“一半一半”的中间制度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最典型的做法是一国在汇率政策选择上可以通过软盯住汇率制度、管理浮动汇率制度等中间汇率制度安排,减少外部冲击对国内金融经济的影响,即走所谓“1/2,1/2,1”的中间路线,实现一国经济的内外均衡。Frankel(1999)就曾指出“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为什么不能在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性两个目标的抉择中各放弃一半,从而实行一半货币政策独立性,一半汇率稳定(和完全的资本自由流动)”。所以,没有哪一种汇率制度对所有国家以及所有时期都适用。

与汇率制度二极论相比,中间汇率有效论为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选择问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理论研究空间。Allegret、Mohamed和Leila(2007)从新兴市场国家的角度,对二极论的“角点解”共识提出了质疑,指出中间汇率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在国别研究中,Vijay(2003)认为印度20世纪90年代的宏观政策搭配验证了中间汇率有效论的观点,即“1/2,1/2,1” 的政策搭配下印度政府有效地协调了汇率稳定、汇率目标以及货币政策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并成功地应对了国内外冲击。而Bassem和Damyana(2005)则通过分析埃及2003年1月以来的汇率选择实践,指出发展中国家实行汇率制度二极论提倡的所谓“最好的”角点解――浮动汇率制,其结果可能导致当地货币“实际汇率的易变性增强”。他们的研究也从反面说明中间汇率有效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能是成立的。

第三,害怕浮动理论。Reinhart、Carmen和Calvo、Guillermo(2002)分析了汇率、国际储备和利率的表现以评价是否存在一国向角点解变动的证据。通过重点分析宣称浮动汇率的那些国家的言行,他们认为宣称允许其汇率浮动的这些国家绝大多数并没有做到,即呈现“害怕浮动”的情形。Jos Jansen(2003)利用前EMU期间荷兰盾和德国马克的案例分析,探讨了可信的目标区汇率安排下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之间的关系,结论表明狭窄的荷兰盾/德国马克目标区汇率安排下,德国央行仍然能获得中等程度的货币政策独立性。Jos Jansen认为中间汇率制度相比较角点解而言,可能提供了一个更具吸引力的宏观政策搭配组合,这一点与“害怕浮动”现象是一致的。

还有一部分学者试图另辟途径来解释“害怕浮动”现象,如Willett(2003)认为害怕浮动并不意味着一定选择固定汇率制度。他运用最优通货区理论阐述了三元悖论原则下中间汇率制度并不一定具有内在不稳定性的观点,指出中间汇率制度的关键在于汇率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联合决定。Willett认为最优通货区理论不仅有助于解决如何在宏观政策搭配组合中确定上述两项政策的适当的政策权重问题,而且还有助于分析限制冲销干预的规模以维持两项政策在避免货币危机中的一致效应等问题。

三、三元悖论在宏观经济政策搭配组合中的应用及发展

三元悖论为开放条件下宏观政策选择提供了一个模糊的分析框架,它被运用于开放条件的一国宏观政策搭配研究中。根据三元悖论,如果小国选择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理论上该国应该能够实现货币政策的独立性。Helmut和Roestel(2010)分析了这类国家货币政策独立的重要性,并利用20个小的发达国家的截面数据来分析,发现这些国家受外国利率变化而承担的风险暴露,取决于其在汇率稳定和资本流动程度的特定宏观政策搭配状况。

在经验上,发展中国家似乎更容易遭受三元悖论所描述的宏观政策搭配中存在的内在矛盾。少数学者选用大样本,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政策搭配中存在的“困境”,其中Helen、Alex和Graham(2011)研究了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在三元悖论的分析框架下,他们发现那些实施资本管制和有限汇率浮动的发展中国家,其宏观经济政策更加稳定;那些实施浮动汇率政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政策的稳定性最差。此外,外汇储备的规模与政策稳定性之间弱相关,而在金融市场开放的发展中国家这种相关性明显被弱化。Ila和Ajay(2010)则以11个亚洲国家为样本,调查并检验了这些国家资本账户开放的特点。被调查的11个亚洲国家名义上资本账户开放缓慢,但事实上这些国家资本开放的进展很快;与此同时,这些国家汇率弹性增长缓慢,汇率很大部分维持稳定态势,他们的结论认为这种宏观政策组合导致这些国家货币政策受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呈现出顺周期的特点。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三元悖论被广泛运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国别经验研究,其中部分研究开始注重危机前后一国宏观政策搭配的变化。例如Hadiwibowo和Komatsu(2011)的研究认为东南亚金融危机前印尼采取“固定汇率+国际资本流动+有限的货币政策独立性”,危机后调整为“浮动汇率+国际资本流动+货币政策独立性增强”。但是,他们的研究结论中有两点特别值得发展中国家关注:其一,危机发生后,国际资本流动并没有随着印尼国内利率的变化而出现人们所预期的变动(这一点与1992年EMS危机中英格兰银行的遭遇是吻合的);其二,危机前后,印尼盾的波动更多地受利率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③。

通过上述文献的梳理,笔者认为三元悖论在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搭配中的指导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其实际效果尚有待于进一步验证。需要说明的是近几年中外关于三元悖论在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搭配中的理论分析日渐丰富,代表性文献主要有Goldstein 和Lardy(2003),Eichengreen(2003),余永定(2004,2010),易纲(2001),孙华妤(2004,2006,2007),李小娟(2009),贺力平(2004,2011),谢平、张晓朴(2002,2007),Wang(2010)等。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目前正面临实际资本管制逐渐放松,人民币汇率政策调整压力加大和货币政策独立性减弱的“政策”困境。

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有异议,如Graham、Mandilaras和Popper(2011)就认为中国实行的是高度的汇率稳定,高度的货币政策独立性和低水平的金融开放。与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还持有巨额的外汇储备。而胡再勇(2010)的实证研究却认为2005年7月汇改后人民币汇率制度弹性增强,资本流动性减弱,同时利率政策自主性增强,但货币数量政策则由汇改前的具有自主性变为缺乏自主性。就政策建议而言,多数学者支持在资本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中国应在提高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同时,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

毋庸置疑,三元悖论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开放条件下,研究宏观经济政策选择的基本理论依据。然而,在具体目标选择问题的分析中,由于“三元悖论”对资本完全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制度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界定高度理论化,忽视了现实政策选择中的各种情况,因此也遭到了很多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批评。

四、三元悖论在金融危机研究中的应用及发展

在三元悖论的分析框架下,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不外乎于错误的货币政策导致国内宏观基本状况的恶化、资本流动的异常扰动以及不恰当的汇率政策选择等。事实上,第一代、第二代货币危机理论模型都集中分析了在三元悖论某一特定区域中(即选择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完全自由流动)爆发货币危机的机理,其中第一代危机模型侧重于分析错误的货币政策导致宏观经济基本面状况的恶化与固定汇率制度之间的矛盾;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则强调了固定汇率制度下,投机性资本攻击的自我实现。

部分学者试图以危机事件的发生概率为标准,在三元悖论的框架内识别最优宏观政策搭配的区域。例如Esaka(2010)认为硬盯住汇率安排和资本账户自由化的宏观政策搭配诱发货币危机的概率,远远低于实施资本管制和中间汇率制度的政策搭配,以及实施资本管制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的政策搭配④。相反,Reuven和Michael(2002)则认为资本管制程度较低和汇率制度更加自由的国家不容易发生投机性攻击⑤。显然,学术界关于哪一种宏观政策搭配更有利于维持金融稳定的问题还存在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推行资本自由化是导致其货币不稳定、诱发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Berly和Salotti(2006)运用行为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分析方法,研究了经济危机期间资本管制的有效性,指出具有公信力的政府威胁实施资本管制的举措能降低市场的羊群效应,从而避免出现最糟糕的金融危机态势。周晴(2006)从维护金融安全角度考虑遵循三元悖论的主要意义,试图说明在资本管制逐步放松和普遍趋向浮动汇率制度的大环境下,长期坚持固定汇率制度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坚守并蓄,会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她指出一旦金融监管不利、投机势头强烈,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就会上升。所以,放弃固定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应该是坚持货币政策独立性国家的长期趋势。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三元悖论和金融危机之间的实证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Aizenman J. M. Chinn和H. Ito(2008)运用1970年至2007年来自170个国家的数据,从货币政策独立性(MI)、汇率稳定性(ERS)和资本开放度(KAOPEN)角度,计算并衡量了这些国家过去近40年的“悖论指数”。在这一阶段,Aizenman等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引入“悖论指数”,比较不同国家在宏观政策搭配中的差异,同时考虑国际储备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他们集中研究了三元悖论下一国宏观政策搭配如何对其宏观经济运行,例如产出波动性、宏观经济稳定性⑥(通货膨胀波动性以及平均通货膨胀率)等产生影响,认为发展中国家通常有相对较高的汇率稳定性,但这些国家的产出波动性往往高于工业化国家;如果发展中国家持有的国际储备高于其GDP的19%-22%,这种产出负效应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释。通过观察悖论指数,他们认为货币政策独立性较高的国家往往更容易出现高通货膨胀率,而汇率稳定性较高的国家通货膨胀率水平较低。此外,金融自由化能帮助一个国家降低通货膨胀率,因为全球化可能对发展中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货币政策独立性施加更多的纪律性约束。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了国际金融危机,Aizenman Joshua、Menzie D. Chinn和Hiro Ito(2010)将其悖论指数的研究成果扩展到了全球金融危机的研究领域。结合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发生的多次重大的金融危机事件,他们观察了“悖论指数”的变化情况,认为金融危机往往会引起悖论指数的形态发生结构性变化。此外,他们还检验了三个指数之间的线性相关性,认为某一指数的变化会引致其他两个指数的加权平均值发生相反的变化。

五、研究展望

诚然,三元悖论反映了开放经济下经济体系内部蕴含的矛盾,三元悖论以一种否定角度来说明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独立性与汇率稳定三种状况的不可兼得性。但问题是,如果三元悖论是一个可信的原则,违背该原则是否一定会对国家的宏观金融安全造成威胁呢?如果上述命题成立,汇率政策、货币政策独立性以及金融自由化影响一国宏观金融稳定的作用机制又是什么呢? 在现阶段,中国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已是大势所趋,伴随人民币国际化和热钱的冲击日益显著,有理由相信中国积累的金融风险将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原有的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宏观政策搭配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如何化解内外失衡的矛盾,有效管理宏观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是中国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之一。

注释:

① 周晴认为蒙代尔并没有把资本流动、汇率制度以及货币政策独立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命名为蒙代尔不可能三角理论。以Krugman为代表的学者归纳总结了三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并将其命名为三元悖论。

② 根据Obstfeld(2004)的解释,新兴市场国家的特点是具有较高的人均收入,较高的长期增长率,较低的产出和消费易变性。

篇11

近30年来,世界各国对高原条件下的训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实践。欧美一些国家在重大国际比赛前对优 秀运动员进行高原训练已形成传统。美国、原民主德国许多优秀运动员还进行“仿高原”训练或“模拟高原” 训练,以及“低压舱”训练。美国著名马拉松选手萨拉萨尔利用“氧分压有氧训练器”进行仿高原训练,两次 创造马拉松世界最好成绩,多次获得重大国际马拉松赛的冠军。我国运动员在重大比赛前也要进行高原训练。 高原训练的作用是肯定的。高原训练的研究和实践也更加完善。当前,对高原训练的高度、持续时间、下山参 赛时机、适应高原训练个体差异、高原疾病……等仍进一步深入研究中。本文根据近年来的研究和搜集掌握的 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笔者教学、训练过程的需求,对部分高原训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加以分析综述。

1 高原训练的阶段划分及持续时间

高原训练需要一个过程才能收到效果,这个过程是有其不同目的和任务的。

第一阶段:适应训练阶段

高原训练需要有一个适应阶段、这个阶段是十分重要的,决定着高原训练的时间和总体训练效果。通常的 做法是到高原后进行适应训练,而我国著名教练马俊仁经过高原训练的实践,一改到高原后再进行适应的习惯 ,提出适应确定在上高原前,应在低海拔先进行1—2周的准备性适应训练,主要是在低海拔进行大量的,有一 定强度要求的有氧耐力训练,然后调整3—4天后上高原,在去高原的途中,利用火车停站时间进行短时间跑的 练习,从低向高逐步适应。笔者为这种适应设计了去最终高原训练基地前进行阶梯形适应性训练模型(见图1) , 这样缩短了高原适应期的时间。为系统训练阶段争取了时间,到高原后再进行一个短暂的适应,负荷量逐渐 加大、尽量保持一定的强度,以免发生力量损失的危险。

上高原后适应阶段的长短与高原训练的次数成反比,数次后持稳定状态,个体之间的适应能力也有差异, 适应一般需3—5天。这一阶段除适应高原环境,消除时差,旅途疲劳、适应高原缺氧的刺激外,有氧代谢训练 要增加,心率保持在120—140次/分, 为下阶段训练打下良好的基础。

(附图 {图})

图1 高原阶梯适应训练模型

第二阶段:系统训练阶段

这个阶段是到高原训练后的第2—3周,经过适应训练后进入系统正规的强化训练,训练量可恢复到平原训 练的水平,尽可能地提高强度,这个阶段要因人而异,要注意观察运动员训练次日的血尿及其它生理、生化指 标,如无血尿,心率及其它有关指标正常,无过度训练症状,说明这个阶段训练量与强度是适合的,如果某些 运动员机能状态不佳,或出现伤病,则需要诊断治疗调理,然后才可进行系统正常的高原训练,以保证高原训 练的质量。

第三阶段:高原训练结束前训练

这阶段一般在结束高原训练前的7—10天, 此时对运动员要全面观察和对生理、生化指标进行综合测试与 评价,检验负荷强度和负荷量是否达到高原训练的最高要求。马俊仁教练从高原训练实践中认为,高原训练可 以上强度,而且在结束高原训练前经过大强度的测验和比赛,返回平原后能大幅度提高成绩,马俊仁的这一观 点,对高原训练有着极大的启示。

三个阶段只是宏观的,没有固定的模式,运动员个体间还存在着差异,但这三个阶段在高原训练过程中是 存在的,必需的。

在高原训练的持续时间问题上尚无定论,但至少4周以上, 主要因为在高原上训练要使机体由适应到增强 的过程。但也不是在高原上训练时间越长就越好,因为高原对训练负荷产生制约,特别是负荷强度制约较大。 高原训练身体反应大,易发生伤病,血尿和心电图异常现象,一般在高原上进行训练持续4—6周较为普遍和适 宜。

2 高原训练的海拔高度与训练负荷

海拔高度是影响高原训练效果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海拔越高越好,太低身体机能提高达不到理想效果;太 高也会影响正常的训练负荷,血红蛋白虽然会增多,但血液粘稠度增加,循环系统阻力增大,负荷难以提高, 甚至导致健康水平下降。

国外许多学者的研究有不一致的地方,对年轻选手和初上高原训练的运动员、对女子中长跑选手的适宜高 度尚有争议,但总体看国外研究中1500m—2400m高度是共同认可的理想高度。

根据我国多年高原训练的实践,在昆明(海拔1890m )和青海多巴(海拔2360m)训练基地进行高原训练的 耐力性项目运动员, 返回平原后绝大多数都取得了优异成绩,徐永久、陈跃玲、王军霞、曲云霞……等在高原 训练后先后夺取世界冠军和打破世界纪录。

综述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我国高原训练成功的实践,可以认为:高原训练的适宜高度为1600m—2400m间,最 佳高度应为1800m—2300m。

高原训练必竟是在缺氧条件下进行的,训练负荷不易掌握,不能照搬平原训练的办法,高原训练的负荷强 度更难掌握、但在高原训练的实践中,我国一些优秀教练员认为必需进行大强度的训练,马俊仁认为高原训练 的第二、三周应尽可能地提高强度,由平原训练时的80%逐渐增加到100%;另一位著名竞走教练邢富国认为, 在提高强度的训练中,必须用接近100%的强度去完成,以提高人体“外调”利用氧的能力,一般每周最多两次 ,关键在于强度要逐渐上升。

高原训练血乳酸比平原高,需要稍长的恢复时间;高原训练血红蛋白可增加,血液粘稠度也增加,循环系 统阻力加大,强度不易上,因此要加强医务监督和生理、生化指标的测试,教练员要注意观察运动员的各种机 能反应,注意掌握训练负荷,特别是负荷强度的掌握,要注意训练后的营养及恢复。

3 下山参赛的时机

经过高原训练到平原参加比赛会取得优异成绩已被广大教练员、运动员所认识,但下山参赛的最佳时机仍 在进一步探讨中。从有关资料和我国一些优秀运动员的实践看,一般认为下山后的2—3天参加比赛会有上乘表 演,主要因为离开高原有一个脱缺氧的不利刺激,运动员机能状态呈下降趋势,在2—3天机能状态尚未下降之 前参加比赛,可望取得好成绩。3天后有一个低海拔适应过程,机能状态下降最低, 此时参赛较不利。经过新 的低海拔适应训练,血色素上升,血乳酸值,自我感觉,训练的质量等几乎同步好转,特别是进行有氧耐力训 练时更为出色,此时身体机能进一步提高,这个适应过程呈超量状态,随着赛前训练负荷调整,运动员各方面 指标均处在赛前最佳状态,在此基础上对专项能力进行新的补充和强化,运动员参加比赛最易发挥竞技能力, 这个时期适应时间与项目有关,长跑较适宜的是7—10天,中跑则大约为10—17 天为最佳,从而形成下山参赛 的两个竞技高峰(见图2),3周以后运动员机体已由高峰向低潮转化,高原训练效应在失去原有环境条件下就 会产生退化,此时应注意在保证负荷强度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强有氧代谢能力的训练,随时观察、测试常规生 理、生化指标的变化,3 周以后的训练只要安排的好,高原效应可保持1—2个月,还可以出现竞技高峰。

(附图 {图})

图2 下山参赛竞技状态曲线图

马俊仁教练已完全掌握了这个规律和方法,1993年3 月在北京举行的长城杯女子马拉松赛和4月4日在天津 举行的七运会马拉松赛,马家军女将就是在返回平原3天内参赛的;8月14日—22日第四届世界田径锦标赛是在 下山后3—17天时间参赛的;9月8日—13 日七运会田径决赛则是回到平原一个月后参赛的,这三个时间里的比 赛,马家军女将们先后创造了世界水平的成绩,夺取了世界冠军和打破了世界纪录,马俊仁的实践有力地说明 了下山参赛的最佳时机,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参考的依据。

4 高原训练健康状况及常见疾病

高原训练时间是非常宝贵的,如果因健康原因影响了正常训练是十分可惜的。影响正常训练的原因来自两 方面,一方面是客观环境如高原缺氧、低温、风大、温差大、阴阳面温差大,在高原训练中较平原更容易发生 感冒、肠胃功能絮乱,易受伤等症状;另一方面由于训练的主观因素,在高原训练中机体的适应能力,恢复难 度的增加,循环系统阻力加大等影响,运动员易出现受伤、血尿、心电图异常现象。

无论影响健康的原因来自那一方面,教练员、运动员和医务人员要紧密配合、观察、询问、检测运动员的 健康状况。要注意掌握训练负荷,特别是对负荷强度的掌握,要注意训练后营养的补充,以及加强恢复机能的 手段,还要经常进行医务检督和生理、生化指标的测试,以保证高原训练任务的完成。

5 结束语

高原训练理论涉及的范围很广,本文所述诸方面仍在进一步研究中,综上所述:

(1)马俊仁教练在上高原前,先在平原进行1—2周准备性适应,为高原适应后的系统训练争取了时间。逐步 适应的方法为阶梯形适应训练打开了思路。高原训练持续4—6周较为普遍的和适宜。

(2)从国内外有关研究中,特别是我国优秀竞走、 中长跑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的训练实践证实和归纳认为 :高原训练的适宜高度1600m—2400m,最佳理想高度为1800m—2300m。

(3)下山参赛的时机主要是通过运动员下山参赛的成功经验, 分析确认形成两个竞技高峰,下山的2—3天 ;7—17天。 但只要训练安排得当,高原效应可保持1—2个月,还可再出现竞技高峰。

(4)高原训练的健康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高原客观环境的影响,二是主观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翁庆章.高原训练,组织与实施.青海体育科技,198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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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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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的作用

要想最近发展区对中学英语教学起作用,传统教师的角色应该有所改变,好教师应该对学生因材施教,鼓励学生合作学习,学生的学习过程应该是动态的,教师鼓励学生成为知识的积极建构者,鼓励学生从不同来源获取信息和知识,因此,教师适应新角色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在教师的教学计划中显现出来。课前教师应该编排好课堂内容,确保整个课堂教学活动是按照教学大纲正确进行,然后教师就把课堂交给学生,为学生建立支架,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使他们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在教学和学习过程中,教师为学生提供学习资源,只有当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学生的学习支架,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才会实现。教师要重新塑造自己的教学理念,对学生豁达包容。在阅读过程中,学生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教师会认为一些问题非常简单的,甚至非常荒谬,在此情况下,教师应以开放的心态来面对自己与学生的地位和作用。更多重要的是,教师应鼓励学生在一个更加开放的知识环境善用资讯。

2、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当下阅读能力,找到学生的最近发展区

中学英语这门学科受到了足够的重视,但是收获的成绩和付出的努力却不成正比,就英语阅读来讲,中学生在阅读课上得到教师的指导很少,且学生的阅读范围很窄,没有拓宽思路,也没有相应的阅读材料。学生的阅读习惯也不好,大多数学生都会在心里默读,或者逐句翻译,导致阅读中心思想不明确,阅读的非常慢,阅读效果也不好。作为中学英语教师,要了解学生的缺点和不足。由于学生的智力和努力程度不同,他们之间的个体也存在差异,教师要做到因材施教,把学生分成各个层次,找到各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那么,怎么才能找到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呢?教师可以通过测试和留作业的形式进行检测,也可以通过课堂提问的形式进行观察,通过教师多年来的教学经验等多种途径,来了解学生的最近发展区。

3、教师要为学生建立支架,使学生达到最近发展区

当教师已经了解了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后,教师不应只是教给学生现成的知识,应该为学生建构知识系统,为学生建立支架,使学生从目前现有的能力飞跃到潜在的能力。由于学生的知识和学习能力在逐步提高,教师逐步减少为其所提供的外部支架,直到学生达到最近发展区,教师就可以去除支架。教师一定要注意,不要为学生提供太多帮助,使学生产生过分依赖心理,要培养学生独立完成学习的品质。因此,教师首先应抓住学生的最近发展区。根据维果茨基的观点,学生的水平包括两个水平,现有和潜在,它们之间的就是最近发展区,而最近发展区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然而,最近发展区是一个潜在的虚拟水平,当学生的学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且能够攻克这个挑战,最近发展区才能够显现出来。所以教师必须提出接近学生的现有发展水平的问题,这意味着学生正在挑战这些问题。当教师在策划和进行阅读课时,应该平衡好学生现有水平和潜在学习的知识,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现有水平,并在学习中提供研究问题的兴趣。其次,学生必须保持在最近发展区,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能力,教师应该不断调整,如果教材和活动太难学生接受不了,教师有必要给予适当的解释和示范,以降低难度;如果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教材和活动对大多数学生太容易,肯定会影响学生的探索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以改变活动规则,增加材料的难度水平,使学习任务更有挑战性。维果茨基认为,这是教师对自己的学生反复强调科学概念至关重要,以防止学生有不切实际的思想,中学英语阅读课上教师的作用是培养学生入门,找到适合学生学习的阅读材料,以帮助学生提高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