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就业协议书的作用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篇1

【Key words】 mechanical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tegration professional; Curriculum system

1 概述

机械制造技术是人类历史上发展最早的实用技术之一。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机械制造技术能真实反映一个国家的机械化水平,是机电一体化专业重要组成部分,是机电一体化专业在“设备自动化”和“机器换人”战略中的基础支撑。

1.1 机械制造技术概述

机械制造技术是实现产品设计、完成产品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机械制造技术是随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最早可追溯至石器时代,再到纺纱、战争武器、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等,都离不开机械制造技术,并随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而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系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传感检测技术、伺服驱动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许多新技术、新工艺,带动机械制造技术产生质的飞跃,其正朝着自动化、精密化、敏捷化和可持续发展方向发展。

1.2 机电一体化技术概述

20世纪70年代,日本企业最早提出“机电一体化技术”慨念,即机械技术与电子技术结合应用。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与创新。目前,机电一体化是一门融合多种技术的独立技术,其将计算机技术、机械技术、微电子技术、接口技术、传感传动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系统技术、伺服驱动技术等进行综合应用,使机械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模块化,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现在正向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方向发展,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技术越来越成熟。

2 机械制造技术在机电一体化专业中的基础与支柱作用

机电一体化技术在现代产业升级的大潮中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东莞市政府主导的“机器换人”中需要大量的掌握机电一体化技术的人才。“机”是机电一体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械制造技术”即为这个“机”的最基础最主要的技术。那么,“机械制造技术”就顺其自然地成为“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必备的知识模块,是该专业三大支柱之一。

2.1 机械制造技术是机电一体化的基础作用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是以“机与电”为核心知识模块的综合性强的专业。机电一体化在国外被称为Mechatronics,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人提出来的,是将英文Mechanics的前半部分和Electronics的后半部分结合在一起构成的一个新词,意思是机械技术和电子技术的有机结合。机电一体化技术又称为机械电子技术,是机械技术、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认识到这点,对于高职院校的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的建设很重要,帮助理清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主线,归纳提炼专业的核心能力,配置对应的理论与实践能力模块,分配各能力模块之合理的学时与学分的“黄金”比例,形成系统的专业课程体系,制定专业教学课程标准,让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的学生不偏不移地朝着掌握“机电一体化技术”方向前进。

2.2 机械制造技术在机电一体化专业的支柱作用

若说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教学过程需要二条腿走路,那么,机械制造技术即为其中的一条腿。有了这条腿,能很好区别电气工程专业与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

(1)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岗位群与能力模块。在东莞及珠三角地区,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生职业规划与能力要求如下:

主要就业单位:机电产品、设备制造或设计公司,家具、印刷、玩具、服装、手机等制造等设备生产公司。

主要就业部门:设计部门、工程部门、生产部门、维修部门或销售部门。

主要工作岗位:自动机或自动线操作员、机电设备维修与装调员、设备机械研发与改造员、电气工程人员、产品销售员。岗位与其对应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业证书要求分析如表1所示。

主要工作能力:专业能力、团队协作等社会能力、查阅资料等方法能力。

通过上面的对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的分析,可见“机械制造技术”的支柱作用。若将机电一体化系统比作一个“人”的话,那么机械制造技术就是要完成“人”骨架的构建。

(2)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岗位能力模块与课程体系如表2所示。

3 岗位能力中“机”知识的培养过程-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典型载体中“机械制造技术”的应用过程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最为典型的载体为自动化生产线,应用范围最为广泛。比如,世界品牌的“SWAROVSKI”包装盒制作的“自动化生产线”。它包含了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的各类知识模块,比如气动控制技术、机械技术(机械传动、机械连接等)、传感器应用技术、PLC控制和组网技术、步进电机位置控制技术,以及和变频器技术等。以此为例,以下展现“机”知识的培养过程,看到“机械制造技术”的功劳与作用如图1所示。

包装盒生产线主要包括主要包含了四个工作站,每一个站是包装盒制作中“折盒”的一道工序。下面以一个工作站为例,展现“机械制造技术”在整个设备生产中的作用。

要完成该工作站的设计、制造,必须熟练掌握机械制造技术。如加工气缸安装板,在完成安装板的零件设计后,见图2(安装板简图),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加工:如表3所示。

(1)零件图分析。由零件图获取毛坯尺寸、零件主要特征、技术要求等信息。(2)编制加工工艺卡。根据零件图获取的信息合理编制加工工艺卡。(3)准备工、量、刀具及毛坯材料。根据工艺卡要求准备。(4)编制工序卡。以工艺卡为依据,遵循机械加工规律,科学编制工序卡。(5)加工操作。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依照工序卡对零件进行机械加工。

4 结语

要搞好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建设与教学,必须以正确的态度认识“机械制造技术”的重要位置。很好掌握一般机械或零件的加工工序及加工方法,更有助于设计生产机电一体化产品。

机械制造技术在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建设中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1]唐方红,曾军华.基于职业资格鉴定的专业课程建设研究与实践――以机电专业维修电工考证为例[J].科技创新导报,2015,15:136-137.

篇2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第二点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是:

一、就业协议由学校作为见证方,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就业协议经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具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聘用双方不得任意违约。

三、就业协议是一种文字契约,确定了甲乙双方的聘用关系,毕业生不得另找单位,学校按协议派遣后,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

四、就业协议毕业生实现自我保护的基本依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没有劳动协议的员工只能任凭单位宰割。

五、就业协议是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制定就业建议计划的基本依据,从而保证就业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篇3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三)学生毁约现象严重。法律上没有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的看法不一。学生普遍认为其只是意向书,毁约现象严重。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差距。

(四)不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部分学生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往往在很多情况均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就业协议,结果使得用人单位有机会伺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为学生提供各种配套的措施和服务,导致一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入陷阱,受到伤害。

(五)就业协议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一方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通常仅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通常不涉及。当然就业协议中允许将诸如此类的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大部分毕业生社会阅历尚浅,权利意识不够,所以很少有毕业生有机会将他们比较关心的这类事项写明。而且即使将相关事项写明了,但由于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自动失效,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取而代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不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互不衔接、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取代就业协议书

针对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决了学校的尴尬地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涉及学校。

(二)就业协议没有实质作用。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九个方面。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与其日后确定,不如直接由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合法。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有观点认为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这里所谓的“可以不签”同样可以理解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再加上在校大学生多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符合一个劳动者的要求。而且毕业生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学生,虽暂未领取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持有学校发给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毕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综上,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

参考文献

[1]王伟.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8月,第24卷第4期.

篇4

b、毕业生收集需求信息,阅读《毕业生就业指导报》及相关书刊。

c、毕业生自我推荐、面试(根据需求信息向有意向的单位寄送个人推荐材料或直接参加校园招聘会和各地举办的供需见面会、网上招聘会)。

d、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院各留一份。

e、五月底开始进入毕业鉴定及派遣阶段。

①各院系组织毕业生座谈、毕业纪念活动、毕业教育动员会、学习有关文件、安排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等。

②各院系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档案袋》、《档案转寄通知单》和《毕业生登记表》。

③毕业生做毕业鉴定。

④各院上报就业建议方案

⑤按人事厅的日程安排,学生处到人事厅办理毕业生报到证。

f、6月中下旬毕业生参加学校毕业典礼,到各学院领取《报到证》。

1、为什么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证明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也是用人单位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审批手续的凭证。为维护就业市场的严肃性,避免一个毕业生同时被两个用人 单位审批录用,造成用人单位进人指标浪费,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和今后毕业生的就业,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原件。

2、如何办理《就业协议书》解约手续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编号固定)。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如下解约手续:

a、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b、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c、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d、毕业生领取新协议后到本学院备案

3、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如何补办?

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所)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补办。 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根据本人声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4)、必须登报声明协议书遗失。

4.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时需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部分地区还需报当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毕业生可请接收单位到当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是否需要审批。

5. 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报到证》直接开到接收单位的依据)

学校用以编制就业方案(开《报到证》)主要以《就业协议书》和用人单位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就业的毕业生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不需加盖)。

6. 毕业生报到证有何作用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7. 开具报到证的时间

毕业生一般在6月中下旬,确切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

8. 何时发放报到证

报到证开回后,由各学院统一到学生处领取,在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发给毕业生。

9. 毕业生何时报到

报到证上的报到时间一般是从开报到证之日起顺沿一个月,但各用人单位一般会有自己的要求,因此毕业生应事先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

10. 报到证不慎丢失, 如何补办?

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如下:1、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所)主管就业的老师签字并加盖公章。2、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证明。3、毕业生到-------上登报声明毕业生持学校证明、登报声明和毕业证书原件到省厅流动调配处办理补办手续。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二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用之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二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11、人事毕业生可以初定职称吗?

国家规定,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即可在转正定级的同办理初定专业技术职务手续,不需要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大专毕业见习期满,从事本业技术工作三年,定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定为“师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定为“师级”职务。人事毕业生可于见习期满后,向人才中心申请办理相应职称(职务)初定手续。凡属国家开考的专业,可通过人才中心报名,参加考试取得资格。

篇5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近些年来,就业协议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协议书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应用情况越来越不理想,甚至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一些毕业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往往会忽略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以 “已有就业协议”为由,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使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篇6

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实现初次就业的做法,我们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十余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初次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制度,在当前就业理念新颖化、就业途径多元化、就业形势复杂化的情况下,越来越暴露出它的不足之处。这张关系到每年数百万毕业生和众多用人单位的一纸协议存在着不少问题,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问产生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也给社会就业环境和就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制度背景下,必须重新厘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从而明确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缘起与当下困境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议”。20世纪90年代后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的双向选择机制-使毕业生就业从传统的指令计划分配转型为现代的市场双向选择。由于市场对就业的调整机制并不健全,因此导致当时的大学生就业处在一种由计划向市场过渡的特殊状态中。原国家教委(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于1997年3月24日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实施至今。《暂行规定》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第24条明确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该条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用工合意后,应与用人单位、高校共同签订就业协议。因此,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形式上从国家包分配转向市场寻找进程中的选择。

与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协议不同,就业协议有其特殊性:首先,就业协议的订立主体具有多方性、特定性和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结果,并且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其特殊性在于这三方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培养方、培养对象、使用方;其次,就业协议的格式是固定的,但这份格式固定的协议并不是由签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间接的当事人,一般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第三,协议产生相应效力的前提并不是就业与用工的直接当事人——即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而是取决于处于行政管理地位的毕业生培养单位——高校的意愿。

按照法理学中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既然《暂行规定》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它就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局限在部门行政规章的水平上。然而由于该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后,没有其他相关实施细则以及进一步的文件解释,就是说对于其中重要的就业协议制度的具体内容、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再加上就业协议本身的缺陷,致使学界对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莫衷一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认就业协议在本质上是一份协议。但问题是它是一份什么性质的协议书?应由什么部门法律调整?在实践中又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明确各自的义务,追究违反协议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呢?这些问题难以回答,导致其法律效力难以发挥!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争辩

正是由于《暂行规定》本身的缺憾,就业协议法律属性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所以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民事合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民事合同或民事性质的合同,从就业协议签订的时间、内容及就业协议体现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却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解除和违约。如果毕业生违反了就业协议书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追究毕业生的违约责任。

(二)“预约合同说”此观点认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只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一个预约合同,尤其是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内容,在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予以确认,这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预约合同。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正式就业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根据就业协议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本约合同,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约束力就完成了,而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劳动合同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他们认为,就业协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因为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的性质一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要到签约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从实际上说,这就是确定了劳动关系。二者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依据一致;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属性观点的评析

应该说,上述观点都承认就业协议是一种合同,符合合同的表面要件。但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就业协议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如果合同性质不能明确,那么在实践中就会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难以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尚难诠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

(一)“民事合同说”有违就业协议的现实运行

“民事合同说”似乎有一定道理,表面看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基于“双向选择”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这个观点无法解释就业协议中高校的作用和权力。众所周知,民事合同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然而,就业协议是一个“三方协议”,当就业意向中的直接当事人—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一致了,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就业协议并不能生效。如果它是民事合同,那么如何理解在此问题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由于未经学校同意学生擅自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所以协议是否生效需经学校的“审批”,这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涉及颁发毕业证和决定授予学位等事项一样,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高校还负责毕业生的相关资格审查和就业推荐工作,因此将高校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置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观点就不太恰当。

(二)“预约合同说”混淆了两者的界限

预约合同,本质上也属于民事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这样界定就业协议,当然也很牵强,不过我们可以单纯从预约合同的角度来分析思考。预约合同的概念,在我国合同实务中虽屡有应用,但我国立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们一般将其定义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其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成立的要件,与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同。在英国合同法理论中,预约被称为“产生法律关系的意向”。如果没有产生法律后果的意向,任何一个协议将不是一个有拘束力的合同。就业协议不是预约合同的理由在于:首先,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订立目的不同。就业协议订立的目的是确立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劳动用工关系,而不是以将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部门并不是依赖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劳动工作关系的;其次,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性质是相同的,比如都属于民事合同,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性质并不一样。预约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如果认为就业协议是预约合同,那就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这和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行政合同等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合同,它们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第三,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是一致的,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依据和所适用的规则是不相同的;第四,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主体是一致的,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主体却不一致,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劳动合同的主体只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第五,预约合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签订的;而就业协议本身涉及第三方,必须获得高校的同意,带有强制性。所以,就业协议不属于预约合同。

(三)“劳动合同说”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就业协议是对将来双方可能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约定学生毕业后与就业单位可能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凭证,但其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差别很大:首先,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和2007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其次,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适用于有劳动能力的、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需双方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欺诈、威胁等情形,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毕业生的培养单位(高校)不可能是劳动合同主体。而就业协议的签订须三方在就业协议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都是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换句话说,就是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第三,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一种对工作意向、意愿的认可,而劳动合同更多的是体现具体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业协议是高校制订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它体现国家的计划,体现毕业生的流向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的高校才会批准,其行政性很强。劳动合同的成立不体现国家对人力资源的计划和宏观管理,只体现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和劳动者择业就业的状态,突出了就业自主性;第四,内容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应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外,还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而就业协议主要明确的是毕业生同意去某用人单位就业和该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意见,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第五,签订时间不同。就业协议签订于学生毕业前后,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目前这种约束力怎样体现,我们尚不清楚),一旦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协议自动失效。而劳动合同签订于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正式确立劳动关系之时;第六,处理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学生和用人单位因为就业协议产生纠纷,则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暂行规定》;第七,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后,一般先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送高校就业主管部门,由其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行政性很强。但如果协商不成,则会因为就业协议法律属性不明而无法找到其他明确的救济渠道。而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除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外,还可以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述几个方面充分说明,就业协议根本就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作为确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法律属性的厘定与确认

就业协议使得当事人一旦出现违约并对簿公堂的话,在实务上极有可能遇到如下尴尬局面:劳动仲裁部门会因就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面对这样的纠纷同样也会以当事人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不予受理,退一步说就算法院认定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也必须先进行仲裁。如依据《合同法》立案,姑且不说这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即便法院同意受理该类案件,但在具体审理中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法律条款来处理这种“三方”协议上的争议也将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现实难题。总之,面对这样的纠纷要想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并不现实。这个典型的“四不像”,产生在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属于中国特色就业市场转型期的产物"’,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特点,影响、制约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和社会整体就业环境的优化,应该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厘定就业协议法律属性的根本前提:主体的明确和高校的退出

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两者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就可以签约。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而根据《暂行规定》第24条之规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能不能生效,取决于学校的态度。这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是背道而驰的,有违宪之嫌。同时,将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主体的就业与社会上其他就业主体进行区别对待,也有“身份歧视”之嫌,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那么高校在就业协议中究竟如何定位?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和履行上的权利和义务究竟如何确定?笔者认为,高校应退出就业协议的主体资格,将现行不合理的“三方协议”回归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方协议,使就业协议真正成为“协议”而不是行政文件。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都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高校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作为培养单位,高校对于就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只应起到建议、指导和督促的作用,并为维护学生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一些省市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广东省、天津市和四川省等。上述省市明确规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学生直接签订,高校作为培养单位不再作为签约方,学生在就业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高校将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应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高校作为培养单位不再作为就业协议的签约方,也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就业协议法律属性的回归: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

主体角色理顺后,就业协议必须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保障其法律效力的实施。由于我国用工单位性质的多样化,存在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同的用工形式,毕业生还可以去部队所属的单位,而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足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都归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就算是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按照就业协议实现了,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是签订劳动合同,换言之,劳动合同并不是适用全部就业协议者!因此,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接轨的想法是不科学的。

篇7

造成大学生就业市场中不诚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就业市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普遍意义上的道德建设滞后。因此,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杜绝大学生就业市场中不诚信现象的发生,加强诚信机制建设,逐渐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制度体系,形成良好的就业环境,不仅是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必备条件。

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是:

   1.诚信管理机构不统一,缺乏集中统一的就业诚信管理体制。政出多门、管理口径不一、所制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各不一致、部门之间的摩擦很难协调以及管理效率低下,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部门来具体解决。

    2.征信渠道不规范。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割,导致诚信信息缺乏统一的收集和的渠道,增加了诚信信息的获取难度;由于诚信信息受到一定程度的封锁,使得有些失信行为不能公之于众,诚信体系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难以发挥。

    3.诚信信息征集困难。征信机构难以获取足够的诚信数据,从而难以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划清诚信信息可征集和不可征集、可披露和不可披露、可查阅和不可查阅的界限,这已成为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

    4.诚信评价机制缺乏。目前,由于制度的缺陷或者执行制度不严,往往使一些心存侥幸或贪图眼前利益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达到某一目的而破坏诚信原则。

    5.诚信法规体系有待健全。就业市场的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其他各方在不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同时,也迫切期望加大对在就业过程中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人才市场交易成本。但是,当前诚信方面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大量涉及就业市场诚信管理和征信的工作无法可依,已成为诚信体系建设的瓶颈。

    因此,我们要通过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制度,建立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征信体系,加强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监督,创新大学生诚信教育来促使大学生就业市场在健康规范的环境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提高人才市场运行效率,大大降低人才市场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充分发挥人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亚当·斯密认为,政府的三大职能之一就是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尽可能保护每个人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害。也就是说,只有在一切商品交换领域引人法律机制,让法律的力量来惩处那些不讲信用、违背商业道德的人,才能真正构建起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管理最基本的就是有明确的、科学的、合理的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人才市场需要的一系列制度,硬性规范约束三方的行为。

    建立有效的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我们必须明晰、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促进就业市场的有序管理,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确定各方的权利

    1毕业生应该拥有的权利。(1)知情权: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聘用条件、就业岗位、岗位待遇、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2)签订合同权: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的权利。(3)索取权:向校方索取本人与就业有关的资料。如就业协议书、成绩单等。

    2.用人单位应该拥有的权利。(1)知情权:对校方在毕业生学习、教育、管理方面的基本了解;对毕业生本人提供的资料、在校表现情况的全面了解;对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2)签订合同权:与毕业生签定合同的权利。(3)索取权:向校方索取毕业生与就业有关的资料。如就业协议书、成绩单等。

    3.校方拥有的权利。(1)知情权: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聘用条件、就业岗位、岗位待遇、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对毕业生所签情况、去向的了解。(2)监督权: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对违反就业法规、就业制度的行为进行追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教育;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校方有督促用人单位践屡协议的权利。

    (二)确定各方的义务

    1.毕业生应尽的义务:(1)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材料,诸如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各种荣誉证书、国家考试证书等。(2)必须只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就业协议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3)对在签订协议与到用人单位报到这一时间发生的违背协议的事情,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校方。

    2.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1)必须如实地反映该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岗位待遇,不能过分地宣传单位情况,不许诺不能实现的条件。(2)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协议内容或不执行。(3)在签订协议与到用人单位报到这一时间段发生的违背协议的事情,要及时通知毕业生或校方。

篇8

委托培养协议书不需公开发表,而是一式两份,由双方共同持有。

(二)委托培养协议书的特点

1.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的所有内容都是双方商议认可的,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反协议规定。如有一方违反协议,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双方互利原则

协议书的签订建立在双方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从意愿的产生到每一个具体的规定,都必须以双方互利、自愿为前提,不能有任何强人所难的地方,也不掺入人情关系。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3.内容的条款化

委托培养学生涉及录取、注册、生活费用、医疗、学籍管理、学位、学成就业等各方面的问题,均需一一协商确定并写入协议之中,因此大多采用分条列款的方式进行写作。

(三)委托培养协议书的写作

1.标题

标题写为“委托培养××生协议书”,“××生”可以是××专业专科生、××专业本科生、××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2.首部

签订协议单位及协议标的。签订单位一方为甲方,另一方为乙方。标的则用一句话概括出双方合作的基本事项。

3.协议条款

分条列出双方商定的条款,一般包括如下方面:委托的政策根据、委托培养的学制或学位目标、生源、录取原则和方法、教学质量承诺、文凭、委培费用及交付办法、学生就读期间的奖助学金及医疗费解决办法、学生学籍管理、毕业后就业承诺、协议生效期等等。

4.尾部

尾部包括签订协议双方单位签名盖章,双方负责人签字,双方电话号码,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日期。

【 例 文 】

委托培养 ××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委托培养单位:××××(简称甲方)

接收委托培养单位:××××(简称乙方)

双方商定,从××××年××大学统一招收的××专业研究生中推荐×名为××专业××研究方向定向委培研究生。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列入乙方招生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备案。招生工作由乙方负责,按乙方规定录取,正式录取前,由乙方提出名单,经甲乙双方研究同意后由乙方通知考生,经考生同意后,由乙方发出录取通知书。

二、委托培养费每人每学年××××元,由甲方在每年×月×日前付给乙方。如不按期付款,乙方则不允许委托生报到、注册。委托培养生的教学、管理、学习调查等费用由乙方开支,标准与普通研究生相同。

委托培养期间,该生的工资、副食补贴、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费用均由甲方开支。

三、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户口,粮油关系,人事关系和党、团关系,均转至乙方,由乙方负责管理,培养期间研究生的住宿由乙方负责解决。

四、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委托培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委托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乙方作出决定,通知甲方。委托生因病休学,本协议书延长×年有效期,由甲方向乙方另支付××××元培养费。委托生中途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乙方作出决定,由甲方接受处理。乙方不退甲方支付的当年委托经费。

五、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按乙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凡具备乙方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位,经答辩通过的,可授予学位。

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到甲方工作,乙方不负责分配工作,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党、团关系,一律由乙方直接寄给甲方。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底有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篇9

1,社会氛围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物质利益的获得已经成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诚信已变得脆弱不堪,诚信危机成为阻碍我国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在这种社会氛围的影响下,一部分大学毕业生为了自己的利益,迎合社会风气,采取不诚信手段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就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时期的一种必然现象。

2,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不科学。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逐年递增,导致了我国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供需的不平衡,现在的就业市场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市场。用人单位为了选择素质更好的大学生到本单位就业,盲目抬高招聘条件,认为学习越好、获奖越多、社会工作经验越丰富的大学生素质就越高,而忽视了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不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诚信缺失。

3,学校监管力度不够。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高校都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而就业率的高低就成为衡量一所高校好坏的硬指标。因此,为了片面追求就业率,一些高校在进行就业监管过程中对大学生填报的虚假简历往往采取默许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不诚信。

4,大学生自身道德意识的淡薄。我国在伦理道德教育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诚信教育则是我国传统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古就有“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之说。诚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准,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我国以进行专业教育为主的高等院校的诚信道德教育被弱化,重科技教育,轻人文教育,重专业教育,轻道德教育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大学生自身道德意识的淡薄。因此,就业中的诚信缺失现象必然存在。

二、对大学生就业诚信的几点思考

要想切实改善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诚信问题,从根本上遏制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不诚信现象,高等院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就业诚信教育。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是杜绝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的根源。高等院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第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的理论阵地。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高等院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开设,通过多媒体教学,实践教学、体验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思想政治理论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使大学生从理论上感受到诚信的重要性。

第二,就业指导课是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的思想阵地。高等院校应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就业指导队伍,开设真正实用的就业指导课,从就业观念、就业技巧、就业心理、就业形势等多方面解答大学生就业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掌握一些具体的求职方法与技巧,同时对毕业生进行政策教育、价值观念教育和人生理想教育,指导毕业生把择业过程变成培养健康心理、完善人格的过程,让毕业生能够正确认识自己,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从而使就业指导课成为大学生诚信就业的思想阵地。

第三,勤工助学活动是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实践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大学生在校期间普遍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主要途径之一。一般每所高校都有专门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助学岗位。一方面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增进了大学生对社会的了解。高等院校应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培训,注重灌输诚信意识,让大学生在实践中感受诚信的重要性。

2,加大求职材料的审批力度。高等院校应当从长远利益着想,充分认识到质量和信誉是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真正竞争力,加大对毕业生求职材料的审批力度,杜绝虚假材料的产生。

篇10

家长签名:

为明确学生的专业目标,培养适销对路,保证学生毕业后顺利就业。学生缴费注册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具体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办学,从严治校。

第二条:乙方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学业期满各项考核合格,取得甲方颁发的大专学历证书,甲方为其推荐就业。

第三条:经甲方推荐,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乙方本人亦同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录取后,视为推荐成功。若乙方被用人单位非自身原因辞退,甲方可为乙方再推荐就业。

第四条:乙方合格毕业后,甲方把乙方推荐到正规企业,月薪不底于当地同行业的工资平均水平。

第五条:乙方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不为乙方推荐就业。

1、毕业时因考核不合格,未能取得毕业证者;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受过严重处分(处分被撤销者除外);

3、不交齐学费者(见学校学生收费记录表);

4、不服从甲方安排实习,不按甲方要求实习或实习鉴定不合格者(见实习鉴定);

5、体检不合格者(见体检合格证明)。

第六条:乙方主要以所学专业为主要就业方向,但因乙方自身因素,经甲方两次推荐均无法适应该方向就业时,则乙方应改变就业方向,由甲方往其他就业方向推荐。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就业跟踪服务二年,在乙方和用人单位之间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乙方有配合甲方做好就业跟踪服务义务,随时如实提供自己的工作情况。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篇11

一、完善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1.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制和机制

毕业生能否及时就业及就业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学校就业工作管理水平和学校的荣誉。时代的发展,迫切需要高校对就业市场的重新定位,发挥高校就业市场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真正与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这一方面要求高校可以按就业市场对人才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招生规模、专业结构、课程设置。高校就业市场既要体现作为一种专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展双向选择活动的服务载体和提供公平竞争的服务平台,更要成为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评估标准的信息源和决策依据,为高校的整体运作提供导向,保证高校办学方向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要加快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投入。市场既蕴涵着机遇,又潜伏着威胁。高校要在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导地位,必须加大对市场的研究力度,拥有高校自己的就业市场,科学地预测市场走势,发挥自身优势去抓住市场机遇,培育和运作就业市场。为此,各高校应该设置专门的市场研究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利与地位,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使之真正成为联系高校与社会的纽带和桥梁.保证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2.以网络信息技术壮大毕业生就业市场

随着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高校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纷纷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自己的就业网站,建设高校的无形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招聘单位提供信息等服务,在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架起了空中沟通的桥梁。由于高校无形就业市场服务的对象直接面向高校毕业生,工作上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使高校就业工作既降低举办大学生招聘会的成本,减轻招聘会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的负担,也避免了许多高校毕业生盲目地在全国各地赶场,无心学业且交易成本高的现象,也为壮大高校就业市场提供了可能性。“网上供需洽谈会”和“网络招聘会”不仅为高校的就业市场提供了新的服务渠道,扩大了服务功能,也进一步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发展,丰富了就业市场的内容,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更具时效性、针对性、专业性。也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更广泛、全方位、更高效的服务,把高校的就业市场真正建设成为高校毕业生的主选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阵地。可以预见今后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之间将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洽谈,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达成就业,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向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变。因此,高校充分利用网络迅速快捷、信息量丰富、交易成本低等优势,不断壮大高校就业市场,以克服现场招聘会带来的种种弊端,是适应大学生就业市场发展的有效形式。

3.建立和发展“无形市场”,做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并举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任务是要围绕毕业生的“就业活动”开展工作。通过市场作用使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得到所需的人员。为了积极稳妥地完成这一任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都要召开一定规模的“就业洽谈会”或“供需见面会”,这自然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我们把这种双向选择洽谈会、供需见面会称之为“有形市场”,因为其中的洽谈、签约活动都是看得见的。但是,要使这个“有形市场”真正收到实效而不是徒有虚名,其背后必须有一个“无形市场”的支撑,即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发展问题。而目前各高校及有关部门普遍存在着对“无形市场”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的现象,致使供需双方在洽谈见面之前心中无数。因此,必须加快就业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运用先进的网络管理手段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二、建立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

1.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供求平衡机制

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整体功能,需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对毕业生的供需量虽然也有某种调控作用,但毕竟受利益驱动而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甚至出现副作用。因此,高校毕业生市场的供求关系决不能任其自行发展、自行调节,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限制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正常供求,实现毕业生的供求符合国家科教政策。对毕业生就业市场宏观调控的手段应以间接调控为主,从市场导向上进行调控。政府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调控。我国人才资源匾乏,行业间分布极不平衡,要使毕业生得到充分利用,必须沟通人才供需信息,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全国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求信息,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也应定期向当地高校公布供求信息,以提高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效率。二是经济调控。运用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对人才资源配置加以引导、调节和控制,这对于边远、落后地区人才的供给可以产生积极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解决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缺乏问题。边远贫困地区应采取不同形式吸引人才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培养当地人才。如对志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学生提供较高的经济待遇等优厚条件,以及免还贷款,取消见习期,提高工资级别等,已经收到良好效果。三是行政调控。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减少市场盲目性和局限性,引导毕业生流向,控制毕业生的流量和流速,保持毕业生供求总量动态平衡和结构的相对合理。组织力量做好中长期人才规划。在人才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使社会总供求比例不至于发生较大差距。

2.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合理适中的工资制度

高校毕业生工资弹性大,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模式。通常要考虑教育成本、当地工资水平、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等因此,估算基本工资数量,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供求双方在工资上的分歧,表现为:部分毕业生要价太高,用人单位难以接收;另一方面,毕业生也不能接受每月700—800元的工资水平,致使成交率低。我国加人WTO后,毕业生就业市场还将受到国外就业市场的冲击。要想毕业生人尽其才,必须建立合理适中的价格机制。很多地方出台政策,建立高学历人才最低收人保障线。对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有条件企事业单位要试行月最低收人保障线,最低收人水平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完全由市场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不同条件下同一毕业生其工资待遇不同。

3.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开的竞争机制

社会主义竞争的特点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开展文明合理的竞争,促使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地发展。因此,应建立和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尽快公布和实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条例》,规定就业市场开设的条件、程序;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制止欺诈行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运行;尽快制定关于毕业生就业市场交易规则、毕业生就业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审批制度,明确设立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界定其业务范围,逐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举办毕业生交流大会的审批制度,明确举办毕业生交流大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提高毕业生交流大会的实际效果;加强对毕业生招聘的管理,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明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乱招、滥聘、乱收费、性别歧视和毕业生随意违约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法》,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使毕业生工作有章可循,并逐步达到规范化、法制化,条件成熟后出台《大学毕业生就业法>。

三、完善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运行机制

1、建立鼓励先进的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不仅要重视精神激励,尤其要注重物质激励,坚持正确的名利观,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参与激励”,就是让个人认定自己为组织中的一员,使自己与组织融为一体,甘愿按组织的指令去实现该组织的目标,以主人翁姿态全身心地参与,为事业而乐于奉献。这种“参与激励”能使人增强责任感,产生危机感,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个体意志,实现自我价值。二是“工作激励”,就是促使人们愿意多做工作,自觉地“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人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三是“环境激励”,就是激励人们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不断变革自己生存的环境,从而优化环境,如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在政策方面尽可能做到唯才是举,用其所长;在法制建设方面,为毕业生制定相应的保护法,使之合法权益和政治声誉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人事劳资方面尊重毕业生的意愿,千方百计提高其社会经济地位。

2.建立优胜劣汰的风险机制

加强风险机制建设的目的,就是要使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有关各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牢牢树立市场意识、危机意识,从心底里激发参与毕业生就业市场竞争的兴趣与热情,敢冒风险,敢为人先,以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首先,风险机制要求建立有机统一的用人机制。其次,风险机制要求建立有机统一的考核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中择优选拔任用各类毕业生,综合素质差的毕业生就应该降格使用。最后,风险机制建设,要求建立奖勤罚懒、有机统一的分配机制,要让每个人的经济收益与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采用实绩工资制。

3.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和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全面推行,高校毕业生失业现象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但是,对于学有所长、层次较高、素质较好、能力较强的专门人才——高校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失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却一直未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之内,这是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因此,必须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机制。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制度。为了使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制度得以顺利运转,首先,要转变各级就业管理部门的职能,由计划管理、就业安置向就业指导、咨询、服务,推荐就业及失业毕业生组织、人事关系的管理、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上来。其次,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将高校失业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纳人社会失业人员范畴,在一定时期(6个月至1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各级有关部门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再次,设立毕业生就业保障基金。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拨款以及高校从所收学费按一定比例划转,基金设立后由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管理、使用,根据各地毕业生就业情况逐级划拨。基金主要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到边远贫困地区、到基层、到乡村工作的毕业生的补贴,奖励及发放失业救济金。

第二,建立失业毕业生培训(或召回)机制。失业毕业生多数因为学历、专业问题未能及时就业,针对这一情况,就业指导机构可以举办专升本辅导班,鼓励、支持失业毕业生继续深造,缓解就业压力。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开展英语、计算机的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失业毕业生的竞争能力。

篇12

考生在报考免费师范生前,要全面了解《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内容,报名时要承诺被录取后签署《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录取工作完成后,由培养学校将经本校、各定向就业市教育局签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录取为免费师范生的考生,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按培养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未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考生视为放弃普通高校入学资格。

培养学校在考生报到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后,将考生及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邮寄或送达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市教育局。

免费师范生报考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山东学籍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免费教育师范生定向就业招生:

(一)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通过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且夏季高考成绩不低于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二批录取控制线。

(三)自愿承诺签订并履行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保证毕业后在省内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

(四)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身体条件等。

2017年免费师范生政策的协议书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定向就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适应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培养造就学有专长、胜任多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全科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根据《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7]1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有志于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免费教育相关专业。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依据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一份以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各份文本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学有专长、胜任多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全科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乙方学习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八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协议,乙方毕业并达到第十条要求后,由丙方落实在农村学校任教岗位,且乙方服从丙方安排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职攻读与教学业务相关的硕士学位。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向省教育厅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同时盖有丙方单位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 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岗位,按照派遣计划办理派遣手续,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乙方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

第十五条 为乙方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支持甲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推动建立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

第十七条 负责签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交纳违约金,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

(二)受到甲方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第二十条 乙方培养期满未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应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从乙方离开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捺印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2017年 6 月 日

乙方(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13

2、法律性质不同

当前,有关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主要有“民事合同说”、“先合同义务说”、“预约合同说”、“劳动合同说”等四种学说,笔者认为尽管就业协议中有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主体,但实质上还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毕业生所在学校只是起着介绍、推荐作用。学校在签约过程中并没有享有实质上权利和履行实质义务,学校只是承担“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市场中的工作职责,只是在履行审核、上报和派遣的职责,它不是有利害关系的签约当事人。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二者签署的就业协议内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行政上的强制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而对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学界争论较小。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但由于劳动者在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实质处于不平等状态。另外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如果不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将要求其强制执行。可见,劳动合同引入了国家公权力。“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合同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3、适用法律不同

因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二者使用的法律规范也必然不同。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属于民事合同性质,所以是就业协议的相关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当前,我国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由于劳动合同属于介入了国家公权力的私法兼公法性质的复合性质的合同类型,当前,我国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4、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法》在形式要件上,对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了必备条款才能成为劳动合同,否则就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只是设立了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自的基本信息及应聘意见等内容,如有其他需约定的内容在备注栏内注明。由此可以看出就业协议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有很大出入,就业协议缺乏劳动合同所要求的必备条款。这也是很多学者反对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等同的最为充分的理由。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我们必须根据其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以及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分析其违约金的法律效力问题。

1、劳动合同违约金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22条、23条、25条有明确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禁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按照这一规定,当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双方再根据其他情况约定违约金,是无法律效力,属当然无效的。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和如何给付违约金,只是在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限定了特定的主体和特定的情形下适用,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禁业限制规定的,应给付事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双方事先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则不适用违约金的给付,而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法律规定,具体数额由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确定。

2、就业协议违约金效力问题

由于就业协议是民事合同,因此就业协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古罗马的法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为法律”,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协议内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即只要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随之确立,“毕业生就享有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的权利并负有到该单位提供劳务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同时负有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的义务并享有使用该毕业生为单位提供劳务的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就业协议,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定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如果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方违约,违约一方都有给付违约金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接受毕业生来单位工作,需支付给毕业生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毕业生不能到与之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报到、工作,那么毕业生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明确签订的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因为直接关系到违约金的法律效力问题,所以毕业生在签约时首先必须明确签署的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如果是就业协议书,那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违反就业协议的约定就需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么毕业生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禁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才需向用人单位给付违约金。

2、签约时对待违约金应该谨慎

毕业生要谨慎对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该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聘用关系协商一致以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也遭遇了一些阶段性的问题,例如,合并IBM个人电脑事业部之后,产品整合遭遇瓶颈,产品定位相对混乱等等,顾客满意度水平并未如预期一般大幅提升,本文以顾客满意度为理论基础,以笔记本电脑行业为例,建立了调查问卷,分析了联想笔记本电脑顾客满意度现在存在的问题,从产品研发、客户关系管理、渠道开发、人力资源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希望可以提高顾客对联想笔记本电脑的满意度。毕业生在和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的数额问题协商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要与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联系起来考虑,而且要对签约之后出现的履约风险可的能性都要有事先的考虑,既不要因为就业机会难得就盲目答应,也不要认为随意违约之后可以不负责任。”

3、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该明确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此规定,如果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毕业生如果解除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可能要求其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所以,毕业生要求单方解除就业协议,即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损害赔偿应当主要用于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毕业生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以用人单位因解除就业协议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践中,由于就业协议中并没有就违约金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且用人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很难界定,而毕业生又急于解除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就会漫天要价,随意夸大自己的损失,要求毕业生承担超出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一旦明确,既有利于促进协议当事人更为积极地履行协议,也有利于违约后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