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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的程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的质量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市、县(市)、贾汪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受同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核验监督工作。
煤炭、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并受同级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质量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任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筑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各类建筑工程合同;
(三)有关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勘察、设计图纸;
(五)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方案;
(六)其他与质量监督有关的资料。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指定质监员具体负责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质监机构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有关记录;
(二)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每批材料和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试验、检验的情况;
(三)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及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
(四)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条件。
质监机构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或者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经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申请,质监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建筑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决定。
未经质监机构中间核验和中间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竣工核验:
(一)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及说明书;
(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试验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三)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签署的有关质量检查的证明;
(四)建筑工程质量中间核验的合格证明;
(五)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状况有关的资料。
质监机构应当在审查前款所列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竣工核验结论,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未经质监机构竣工核验和经核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应当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单位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任务,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除属抢险救灾的、投资总额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的以外,都应当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建筑工程的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对一个单位工程应当确定一个施工单位负责总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大、中型建筑工程;
(二)政府投资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工程和住宅工程;
(三)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建造的住宅工程;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造的工程;
(五)项目法人的管理机构中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与工程规模不相适应的建筑工程;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计划。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施工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做好记录,隐蔽工程经检查合格的,还应当签署证明。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勘察文件内容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施工图应当配套,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三)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注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不得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以及销售企业。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二)参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复杂结构部位及竣工后的质量验收;
(三)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家、省和本市的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一个单位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
总包单位需要分包工程的,可以按照规定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总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总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后,应当对分包的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人员及特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计量等基础工作,对施工现场的每批材料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试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技术工艺标准,做好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有关工序的施工,同时报告质监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工程峻工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竣工图纸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的,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保修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开发经营单位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派员到现场组织维修。
维修费用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三)因检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的报告,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检测、监理单位承担;
(四)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使用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建筑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造成人身和工程以外的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开发经营单位要求赔偿,建设单位或者开发经营单位可以向责任单位追偿。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质监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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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quality requirements; quality management; quality of personnel
中图分类号:TU71
一、施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每一个建筑工程都应该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发展观中明确提出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强制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每责任主体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标准来确定工程的质量,每个责任主体的目标都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设计单位应该通过提出具体的改变设计的合理建议来解决在施工阶段中发现的一些隐性问题,使竣工项目的质量标准同之前设计中预期的效果达成一致。施工单位应该在现场控制建筑工程的进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跟进,以保证竣工项目能够达到基本的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建筑行业具体的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理,保证施工单位的各项活动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保证施工质量,是竣工建筑能够达到设计目标和设计要求。
二、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建筑的质量。施工单位须建立质量保障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及时在交工后,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负责人无论在职与否都必须担负起应付的责任。另一方面,鼓励用户对建筑工程提出建议,使施工队伍能够总结、归纳经验教训,并应用在未来的工程中,从而实现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施工队伍还可以开展QC小组负责解决质量问题,在提高科技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工程的质量。
三、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质量管理
1、完善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1 完善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方案是整个建筑工程的指引,没有科学的工程方案作为参照,整个施工作业是难以完成的。在施工方案编制时需要关系到的内容包含全部施工环节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策略、质量检测等等。而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这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是最核心的部分。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必须把技术作为重点参考,对于存在的施工难题、经济效益等问题,需在方案设计环节给予正确控制,全面实施有效的技术、工艺、操作、管理、经济等措施外维持良好的工程质量。
1.2 严格分包制度
承包制度是目前整个建筑行业普遍采取的施工方式,这种形式主要是工程总承包商或主承包商将总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分包给若干个分包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必须组织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考核承包商的实力,如: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商的承包能力,确保其有能力去担当施工责任。此外,还需要对分包商的资格文件、施工技术、机械设备等内容详细考核,对于其内部的施工人员应该达到从业资格要求,机械设备能力及施工经验等都是考核的重点。只有当这些指标都合格后,才能将工程交由分包商实施。
1.3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材料管理
针对建筑实体的重要环节,建筑公司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有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仅关系到成本的高低,还将关系到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公司品牌的声誉。对于施工过程的材料管理,项目部首先应该配合建筑设计方确定材料的材质、规格,准确计算所需材料的数量,做好预算。其次,项目部待材料进场后,要对其进行抽检抽验,以确保材料符合施工标准。并报检甲方、监理单位。还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将材料整理分类,做好清晰的标识,根据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归类堆放在不同的场地。最后,项目部要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到场的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凭材料出库单发放使用,并对已经发放的材料进行跟踪管理,以免材料丢失、浪费。要敦促库管员及时清理盘点,并注意对各种材料分类堆放,易燃、易爆、易潮品需采取相应的材料保护措施。
2、完善施工中的质量管理
2.1开展技术交流
技术交底对于建筑工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能够从多方面了解工程的要求,如:设计情况、结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为工程项目的设施做好足够的准备,这样才能保证项目操作达到理想的状态。技术交底是一项经常性的技术工作,有时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形式合理选择。项目经理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向工长及职能人员交底;工长在每项任务施工前,需对各个队伍组长交代清楚。技术必须参照多个方面内容,如:设计图纸、施工组计、质量检验、验收规范、操作工艺等,可根据需要结合图表、实样、现场示范操作等综合反映问题。
2.2完善工序的质量控制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采取控制措施则需要坚持把工序质量控制当成核心,对每项施工工序积极完善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时由每个小部分组成,每道工序都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而各道工序的组成结构都涉及到了人员、设备、材料、方案、环境等等,控制施工质量时也必须要围绕这些因素开展工作,从而准确把握好质量的控制点,结合工程的实际需要来加强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并且参照科学的质量体系、质量检查制度,对不同项目的施工工序给予改善,特别是针对工序中的关键的结果与位置重点改进。对于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必须要预想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判断分析后实施预防措施,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问题得到解决,维持每个工序之间的持续结合。施工时需保证良好的工序交接,对程序内容及时讲述清楚,从根本上加强质量控制。
2.3 加强成品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就会造成损伤,有些损伤难以恢复而成为永久性缺陷,从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产品保护工作主要抓施工顺序和防护措施两个主要环节。按正确的施工流程组织施工,不颠倒工序,可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污染前道工序,如地下管道与基础工程配合进行施工,可避免基础完工后再打洞挖槽安装管道,影响质量和进度。通过采取提前防护、包裹、覆盖和局部堵塞等产品防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损伤、污染、堵塞。此外还必须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检查。
2.4 加大检查力度
鉴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在施工前期采取必要的准备措施能够保证操作秩序的顺利进行。工程技术、作业人员应该尽早达到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的环境,仔细研究工程图纸后,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布置准备。而检查工作则是针对违章操作、设计违规、规范缺缺失、治疗过差等问题的提早发现,一旦检查出存在这类问题后在必须要及时告知处理,避免给整个建筑施工造成质量损坏的影响。而对于工程的核心环节,则需定期实施检查审核处理,尽早发现建筑质量存在的问题,维持施工质量处于标准状态。
3、完善事后验收
当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需要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这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工程验收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以及单位工程的验收。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安排检验员对建筑内部的各个位置情况审查,如:结构形式、材料安装、墙体构造等方面都是检查的重点工作,是保证建筑正常使用的要点。对于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其重点在于对建筑工程中的各个组成构件性能进行验收,可要求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建筑性能进行检测,保障建筑程参数指标达到标准后再正式投入运用。对出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需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安排处理,结合施工图纸详细分析原因,再从根本上处理好建筑质量问题。
四、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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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是工程施工的参建各方均有的责任。工程项目这样的一个系统工程,进度控制是一个整体观念,作为监理单位,在进度控制过程中,只有充分掌握了施工进度控制的基本理论,正确处理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随时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度、质量,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不断指导施工单位对已偏差的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与优化,在工程实施中才能取得比较大的成效。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及对进度、质量的影响
监理就是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和量的控制与协调工作。当前对现场监理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误解,现场监理不只是现场施工的跟班,也不能随意在施工现场发号施令,现场监理需要执行上级监理师的指令,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同时给予一定的建设性意见。监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且要协调好设计单位、业主以及承建单位的关系,确保施工可以顺利进行。作为现场监理人员除了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之外,还需要具备较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现场施工监理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均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1)从进度方面来说,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就是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检查者。在施工现场按照既定工期安排人员、材料以及机械,建立完善的工程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进度计划,同时对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进行跟踪对比,寻找出进度偏差原因,提出有建设性的赶工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能如期完成。(2)从工程施工质量而言,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审核工程施工方案,加强材料质量检查,从人员、材料、工序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筑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关系
进度控制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当前建筑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进度控制是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收回效益的重要方面。另外,质量控制是建筑施工企业三大目标的中心目标,是保证建筑施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只有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才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效益。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控制以及质量控制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相互联系的,片面的追求质量,会延误施工周期,过于追求进度,又会使得质量得不到保证。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深人的研究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之间的关系,做好科学合理的规划,认真完成建筑工程施工目标,实现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完美结合,创造出优良的建筑产品,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利益,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三、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施工进度和质量协调策略
施工进度是以施工质量为前提,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缩短工期。而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则必然会导致工期拖延、滞后。因此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必须统筹考虑、协调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1、进行充分的建筑施工准备工作
进度和质量协调管理贯穿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这就要求施工企业首先要做好相应的施工准备工作,这是做好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建筑施工工作经济化、均衡化以及协调化的重要基础。为此,施工企业首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相应的建筑施工准备工作。第一,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加强对于先进人才的引进,强化对于施工人员的考核与激励,努力做到用规章制度管理人,用规章制度管理工程施工。第二,研究建筑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实际的建筑施工的主要参考,加强对于建筑施工图纸的研究,可以极大地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第三,做好建筑施工预算。建筑施工是要需要一定的预算的,做好对于施工预算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施工成本,做好建筑施工进度和质量协调管理。
2、落实进度控制任务和质量控制任务
建筑施工进度控制的任务是主要完成建筑施工单位的工期,将建筑施工的工期控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合理控制施工规模、工程量以及复杂程度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同时,针对建筑施工地的气候、水文、地质,设计出合理的建筑施工周期。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规划处建筑施工的总体目标,将对进度的计划渗透到施工投资、设备供应、劳动组合、施工方场地布置等各个因素的环节当中。另一方面,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同样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第一,周密计划,做到建筑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于设备、材料、零配件的质量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监管机制,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另外,施工企业还应该注重对建筑施工各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的认真对待,对于出现的问题做到事前预测以及事后弥补,避免出现由于一时的疏忽导致更大的问题的出现。
3、抓好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要点
在质量控制以及速度控制中,施工企业还应该合理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质量控制以及速度控制的协调运行。
(1)施工进度的协调管理
施工进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包括承包商在施工各阶段、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进度控制管理,以及通过业主或监理人员审核的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因此,为达到施工进度的协调管理目的,承包商和业主或监理人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般,对审核后的进度计划要将若干相互关系处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施工进度计划综合成一个施工总进度计划,以便于进行总体控制进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所以,在施工前应以施工进度计划为主制定相应的劳动力和材料供应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采购和租赁计划、质量控制计划、安全环保计划,以及资金供应与支付计划等工程项目进度控制计划。具体操作时即将合同工期目标逐层分解,以控制循环理论为指导,同时切实与实际情况相联系,进行不断地调整,以协调各参建单位间的进度关系,进而提高各作业单位的进度控制能力。
(2)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
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追根溯源,必要时可通知参建各方召开现场会,进行质量问题的针对分析,最终根据所得结果由监理单位整理形成质量问题总结报告,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工程检测方案,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设计复核或质量处理意见时须加盖设计图章。对经全面检测证实工程或构件部位存在结构问题及隐患的必须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意见,并提出对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意见制定处理结构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复核处理意见的,监督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加固。处理完结后,施工单位提出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各方验收以形成事故处理验收意见,最终纳入施工技术资料,严格按此流程进行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是施工质量的坚实保证。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只有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加强施工的质量管理以及施工进度管理,才能让工程项目管理更加有效,形成良性循环,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喜民.对建筑监理工作现实状况的分析[J].科技资讯,2011,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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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建筑工程质量不仅仅是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和企业领导、质监、监理都有很大的关系。项目部门、施工部门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施工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符合既定标准。但这些还不能达到科学化管理的水平,仅仅靠自律是不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效果,就需要企业领导提高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这一环节的重视,同时质监、监理等部门也要对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审核,对具体施工进行监察,以构建质量管理体系的牢固框架。真正把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满意度作为质量管理的终极目标,把履行职责和监管义务作为使命;第三,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要求直接体现于工程项目的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在这些文件的签订时,一定要将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细则和章程列举出来,在实施质量管理的过程中,以合同为导向,按照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管理方法和模式进行质量管理,而不能借用、乱用其他方法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分为三个阶段: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对每一个阶段都要有详尽的管理计划和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信息化。
信息化管理不仅能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而且对管理效率也有很大裨益。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进程中,要大力提高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以从硬件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高效准确。
(1)借助电脑、网络等现代化的信息媒介来改善现有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管体系。通过这一公开化的信息平台,使更多的人了解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直接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可以了解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具体工作,从而有利于监管机关依法办事的效率,可以促进监管工作的规范,进一步使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达标率,最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2)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促进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系列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在不断地出现,在当前国外很多建筑企业运用高科技新技术对我国本土建筑企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和影响。那么我国建筑企业在质量管理上一方面要引进学习国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办公软件和相关计算机应用,推行无纸化办公、数字化办公,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另一方面我国建筑企业要结合国情及自身发展状况,切实有效的探索出符合本企业的信息化的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模式。
加大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知识普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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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其管理过程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参与人员多、生产周期长,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理工程师作为管理现场的主要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质量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这四大方面往往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彼此制约,在管理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尽管如此,在2007年以后,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策的出台,对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催生了各行业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这些年,在我们建设领域,各种专业劳务、机械租赁、技术服务等服务公司纷纷抢占建筑市场。这些技术性、劳务性业务外包的服务企业与日俱增,其直接影响是针对某一个建筑工程,由最早的三到五家合同关系增加为十到二十几家合同关系,在极大的丰富建筑服务业市场的同时,也给从事建设监理管理服务的监理工程师增加了新的难度。
然而,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第“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增加并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给监理工作带来推动力的同时,再次也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带来新的挑战。
本人做为工程管理监理主体方的一名工程师,在现场工作多年,深深体会到在管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缺乏相应的权限及对各参建方的制约手段,使管理的目标往往难以实现。监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整改问题与施工单位争执起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纠正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问题时,监理人员遭到施工单位人身攻击的新闻事件也常常见诸报端。
作者认为急需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补充,或出台一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使参与现场管理的执业工程师能象警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样,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现场施工活动中的一切违章、违规情况通过警告、处罚相结合的形式,给以教育和纠正,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变执业工程师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权限的状况,使整个建筑工程整体管理水平有一个质的变化、大的提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从“建筑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的发包、承包、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都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各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是不胜枚举。例如某一个工程从建筑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的发包等,上报到政府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许是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的,而在项目实际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最基本的从业资格,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真正按照招投标中要求的从业资格到现场进行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凤毛麟角。出现这样的情况,监理单位虽然是现场管理监督的主体,但往往只是提醒督促人员到位,相关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时也无法制约,最后只能向建设方反映,一般也是在建设方的默许下不了了之,而监理方却也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约束。
又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常有发生。监理在发现安全隐患时,一般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方常常一拖再拖,等过了几天或一阵子由于后续工作的进展,隐患不需要进行整改就随工程进展自然排除,这种现象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施工方尝到不整改节省成本甜头,在更多的时候,也就依照此法方法对付监理方的整改要求。而恰恰由于这样的侥幸心理,极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到时只能是追悔莫及,并且使监理单位身受牵连。
再如质量控制过程中,冬季施工常常因为温度下降出现混凝土强度达不到拆模要求的强度,而由于后续施工、模板周转、劳务安排(劳务公司绝不会让工人怠工等待)的需要,未等监理方发出不允许拆除的指令时,施工方就已经将模板拆除。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和不允许的,它会对建筑主体的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产生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或裂纹,导致渗漏水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假如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监理工程师就能据此制止施工方的不规范行为并给以处罚,以强势的姿态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在排除隐患的保证质量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监理方自身权益的保护。
虽然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中,也有大多数建设单位给监理工程师授权可以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问题可以行使处罚权力,但在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方的授权进行处罚时,常常会因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受到施工单位的抵触。对于处罚权行使,严格的说,建设方不是行政执法单位,本来就无权行使对施工方的处罚权,也就谈不上对监理单位授权进行处罚。而从法律角度,这种授权确实也是涉嫌违法,并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处罚权力,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代表政府管理部门,不可能随时掌握某一工程的实际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这种处罚权力只有政府主管部门在进行季节性、阶段性的例行检查中,对施工方违反国家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而各种检查往往一年之中只有几次。由于政府主管的工程部门,管辖的范围比较大,项目比较多,针对某一个工程的管理,根本不可能完全的、实际的了解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这种检查可以说是走马观花。而大量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要靠现场的管理人员去实施;而只有监理方的监督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最有资格和权力对施工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力。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规定在施工质量管理活动中,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都有权行使处罚权,都可对各自管理的施工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分包资质问题、人员问题、质量缺陷、进度问题、投资问题、安全隐患等进行处罚,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相应项目的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我们可以倡导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过程中行使处罚权力的主体为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一方面赋予了这些经过国家注册的执业人员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工程技术执业人员的工作荣誉感,也势必促进整个建筑业的管理水平。
当然,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处罚权行使,鉴于工程管理涉及安全、质量、特种设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假如要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应该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使条例能够尽量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施工管理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惩,切实改变现阶段监理工程师管理活动中的尴尬境遇,使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能上一个层次,能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上给以促进和提高。当然,处罚条例的制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紧紧围绕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防止处罚的过于苛刻,防止处罚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
古人云“治国无法则乱”,在建设管理中同样如此。在目前处罚权限基本缺失的情况下,建设方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处罚问题,如果在质量、进度、安全上有问题时,如何处罚,处罚权限是多少,进行明确,并保证合同条款约定的处罚有法律的支持。在施工开始时,再将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授权监理方,监理方的处罚才有依据。其次,监理方也可通过工程例会,对质量、安全等事项进行明确要求,并约定达不到要求时如何处罚,形成各方共同签订的会议纪要;同样处罚必须有相关条例、政府文件的支持,才能作为监理方日后处罚的依据。
当然,我们必须强调所有处罚必须有理有据,如建设方边设计、边施工、图纸提供不及时,造成各种质量、安全问题,也应由监理方代表施工方对建设方进行处罚(索赔);而且建设方的进度款支付必须依照合同按时支付,否则监理方的处罚权力很难付诸实施,甚至会遭到抵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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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原则
对项目施工而言,质量管理与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质量管理与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市场经济经营的原则;二是“用户至上”的基本原则;三是“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观念,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避免人的失误,要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各工序的质量,促进工程质量;四是以预防、预控为主的原则,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五是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遵守国家的规范、设计文件、合法的合同规定要求,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责任主体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力。
(2)勘察单位是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资料的单位。设计单位是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3)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5)设备材料供应商是指提供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商、经销商。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
3、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
(1)人员素质。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员的素质都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和强度,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它们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或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简称施工机具设备,它们是施工生产的手段。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
(4)工艺方法。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它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另外,建筑工程工期的压缩、成本的降低、技术水平的滞后、企业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工人队伍的素质低下、建筑业市场的不良竞争等因素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突出。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途径与方法
1、建设单位的行为有待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不仅指施工质量,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所以工程有了问题不能只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在工程质量管理实践中,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负责、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来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建议这个主要责任人由建设单位来担任。
2、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者的审查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建设产品的最终质量。据人们对有关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约有近4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源于设计。所以,加强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还有要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要严格实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目前设计审核走过场,工种之间相互撞车、打架,设计粗略不详等状况;严禁非法设计和出让图章,限制业余设计,强化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实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特别是设计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的质量负全责,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3、加快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步伐,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
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质量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记入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为对本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4、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
要加大承包与分包单位(尤其是非法挂靠单位)对质量、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约保险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考评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管理和能力,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时候都必须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关键点,由此入手,发现按资质标准淘汰或考评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问题严重的企业。
5、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管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特别是在目前建设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6、推进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限度地开发劳动力资源,整个工程产业的发展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要求工程领域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应建立必要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农民工的进入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提高。
要依据法律、法规、条例确立并加强对材料、机械、现场的规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态化,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质量意识。
结论: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要切实增强做好工程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努力把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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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 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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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
1.2消防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号主席令)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及设施。
1.3人防监督机构1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职责范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工程用作人防设施及工程。
1.4特种设备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2)职责范围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物内在特种设备目录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1.5防雷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2)职责范围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位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范围是用作防雷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1.6安全防范监督1)行政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2)职责范围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金融场所、金库和城市居民住宅等建筑工程中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2职责重叠
行政法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和内容最复杂的法律,由不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及条文难免冲突,以致造成其执法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出现重叠。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督,即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程质量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包含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电梯、防雷、安全防范等工程及设施。这些都是按照行政法履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对同~行政事务下达不同行政管理要求,这些管理要求不同让管理对象不知所措和无所适从。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门认为保温材料聚苯板符合要求可以使用,而公安消防机构则认为不能使用,两个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结论相反让建设各方无所适从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其实,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与行政法效力适用范围有关系。
3权责协调
3.1效力适用《立法法》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通常意义上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是通常意义上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3.2建筑质量领域行政法效力顺序按照《立法法》规定行政法适用原则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行政管理依据具体法规先后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法律层次,级别最高;其次为国务院法规《建一6一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最后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原则,对建筑物内电梯等特殊事项管理的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特殊事项的管理适用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特殊事项的行政管理适用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这一行政法效力适用原则,建设~[20031386号文件“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将电梯质量监督职责属于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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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制定了许多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控制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上说,不尽人意。原因有:①有的是八十年代中后期、九十年代制定颁布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滞后;②有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存在着政出多门、政企不分的状况,难以实现严格、公正的质量监督,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很严重,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建筑市场不规范
虽然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颁布,但落实不是很到位。表现在: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供大于求的现象长期存在。一些资质较低、素质较差的建筑企业为了中标,不惜过度压价及承诺各种附加条件,而为了更多的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产品,查处的绝大多数“豆腐渣”工程都是如此,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②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片面追求高标准、低造价、短工期,凌驾于承包方之上,施工企业指定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分包商,从而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③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为了多收费,屈从于建设单位,不按规范设计,为设计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④施工单位行为不规范。“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讲的多,落实的少,企业高层领导、管理层及一线施工人员“重进度、重成本、轻质量”的意识普遍存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跟不上,在施工活动中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技术措施不当,偷工减料,不按操作规程施工,质量监督人员不严格把关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⑤质量监督不规范。质检站监督不力,及腐败现象突出,很难保证监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工程监理企业能力问题及取费办法影响了作用的充分发挥。施工企业质检部门质量意识不强,对质量监督作用也不大。⑥人员素质有限。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人的素质是关键,而目前在我国建筑从业人员中绝大多数是没有经过正规教育及岗前培训就上岗的农民工,管理、技术人员大量缺乏。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制,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已有法律法规,以法制的权威来规范建筑市场。通过教育逐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激发质量责任感,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的规定优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循建设规律,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加强质量和合同管理,与相关单位搞好关系。严格依法治建,真正发挥业主对建筑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监督,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3.规范设计单位的行为
工程设计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若工程设计质量与要求不相符合,那么再好的施工方案、质量监督也保证不了工程质量。因此完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严格设计审核制,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强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加强设计质量的监督工作力度,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4.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技术复核制度、技术交底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并使其有效控制运行。选择优秀的项目部来承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深入施工现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充分调动相关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人员、材料、设备、工序、工艺、技术措施等方面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其施工的质量负责。
5.规范质量监督单位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覆盖率,把建筑工程项目都纳入政府质量监督范围,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
强制推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认真独立地行使监理职责,对国家 、社会负责。
6.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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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分析
近年来,我站接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共200多起,有直接来电、来人到我站投诉的,也有从不同渠道转来的,如通过市长信箱、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福州市政风行风热线、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认真分析这些投诉问题,笔者深感到:房屋这个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它是绝大多数老百姓付出一生的积蓄而购买的,而房屋质量的好坏也将与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试想一下:一家子若住在厨卫渗水、楼板裂缝的房屋里,整天闹心,何有“幸福”可言?哪有“安全”可感?
大多数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墙体渗漏、楼板开裂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上。如在交房时发现墙体渗漏、楼板裂缝、屋面渗漏水,窗台门框安装不牢固,楼地面起砂等等,这类投诉约占总投诉量的70%。其次是某些建设单位存在偷工减料,缩短工期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如有一投诉问题是窗边渗水,结果执法人员到现场察看、检查,原来是窗边密封胶质量差,老化失效引起门窗不严密。第三,目前对商品房、深基坑的公共建筑项目质量投诉主要是地下室基坑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造成附近楼房墙面开裂、地基下沉,楼板裂缝、板角45°裂缝、板厚不足质量等问题。
说实在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由建筑工程建设特点造成的。因为一个单位工程是由多个分项、工艺、工种组成,而且大多数工序是由手工操作的。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执行工艺标准严格不严格、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都会产生质量通病或偶发病。现在全国都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控制,通过监理、监督、检查、整改等环节,将质量通病降到最低程度,保证民众正当权益,真正让老百姓买到“称心房”,住上“安乐居”。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
按照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规定,对前来投诉的消费者或其他渠道转来的投诉事件,一律认真对待,耐心听取投诉内容,并按工作流程、投诉的质量缺陷等级进行相对应的处理。如某商品房1~8#楼住户投诉地下室地面起砂严重。接到投诉后,马上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协调处理表》,并通知开发商、施工单位、物业等单位到现场勘查协调。在现场,开发商与住户代表发生争议,且产生身体接触。后经我们协调互相做出让步,经过几次处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返工整改,工程验收合格。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投诉问题经过我们的努力协调、督促落实整改,投诉方基本上都比较认可与满意。
但也有个别消费者,不同意我们的协调意见,我们只好建议他走法律程序为自己维权。如福州某拆迁安置户反映其住宅楼楼板裂缝问题,我站接到投诉后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协调处理表》,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责任单位到现场勘查协调。该住户卧室楼板裂缝刚好在后浇带部位,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后浇带踩筋严重,造成楼板裂缝。我站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方案,因住户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几番协调后意见分歧较大,住户不同意施工单位进行补强处理,近几年来该住户几次到我单位投诉,要求经济索赔等问题,我们都尽最大的努力帮他协调,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只好建议住户走法律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而质量监督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的。我们对工程质量采取的是监督巡查制度,即对受监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按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参建各方出具相应的质量合格文件。我站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站对该工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没有权利对住户的经济索赔出具任何意见。
3 预防与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对策
监督站除了认真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外,应该从更深层次上采取相应对策,预防与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产生。
3.1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开发商,除了督促其整改、维修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予以曝光。对这些企业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从严检查与监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为“不诚信单位”,不允许它“带病”继续参加投标或承建工程项目。
3.2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
前面提到,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分项、工艺、工种组成,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执行工艺标准严格不严格、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产生。在施工过程中,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工程、屋面卷材防水工程、砌块砌筑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外墙防水施工、地面与楼面工程、抹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一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与返工,有效控制质量通病,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与使用功能,让老百姓住得“称心”。
3.3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制定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加大对分户验收情况的抽查比例,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除对《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逐户进行质量验收外,还应包括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栏杆、护栏等内容。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并对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住宅质量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改正。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加强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全力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量。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3]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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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建筑材料市场存在问题
很多企业只考虑自己的利润和工期方面,从而不择手段的从建筑材料的质量上打主意,这也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的通病。建筑材料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很多质量未达到指定标准,以劣代优的现象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加之企业采购部门贪图便宜,购买伪劣产品,很多劣质品被用到建筑生产中,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建筑工程质量优化的前进道路。
1.2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设时期长,中间环节复杂,政府部门没有详细到位,很多时候把重点放在监督检查上,另一方面却忽略惩处力度。政府有些部门对违法现象掌握的不够,加之现今很多政府腐败现象,金钱利益的诱惑,政府对有些问题知之不提。
1.3机械设备的陈旧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能恰当地对机械设备进行合理的选用、维修和管理,不能随时更新先进的机械设备,这不但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进度,也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
1.4战略方法的不当
有些企业一直保持着传统的施工方法,却忽略的时代的进步以及建筑工程的更替,只是形式性的在最初制定一系列的施工计划及方法,在正式施工时,为了追求施工进度,不能严格执行预先的计划,领导者也不注重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没有作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出现问题了才去处理,因而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
2.1建筑质量的概念范围的拓展
人们不再只是追求狭义上的质量观念,更多的是向建筑工程的成本、质量、安全性能、舒适度及美观上发展。之前,很多工程为了一味地追求硬性的标准,忽略了它的实体。而现在人们追求人性化、美观化、舒适化的居住环境。因而人们的消费观念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致使其概念范围的拓展。
2.2建筑工程面临的挑战
原先的项目质量形成过程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业务工程,而当前,更多的是需要业主从实际出发,来考虑和决策建筑工程的质量。这就需要业主从多个方面着手,进而深化了其难度。
3、应对措施及其创新
3.1加强质量管理
在进行新的建筑施工之前,加强对各个项目的把关,尤其是对建筑材料的识别及过度,经过一系列的仔细测量及实践操作后,再决定采用何种材料,阻止那些想通过以假乱真的手段在幕后操纵的行为。其次对政府人员,严厉打击政府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监察监督力度,加派人手,增加惩处力度。到目前为止,质量管理已经经历了质量检验、统计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战略质量管理四个阶段。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管理者应将提高工程质量效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在管理活动中贯彻质量效益精神,倡导科学的质量文化,实施科学的领导和管理,将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改进作为首要和长期的任务。
3.2展开项目策划及对质量的设计
要求业主先进行各项的分工,再详细展开具体要求、特性和生产操作的要求。然后全体寻找质量的改优突破点,并进行相关的分析讨论,求出相应的目标值。对于一个项目而言,搞好前期策划和设计至关重要。
3.3提高业主满意度指数,进行系统服务
这个应对措施似乎在国内并不重视,建筑业也未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比如,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赶进度,很多企业利用夜间时间加班加点,打混泥土等等,噪音连连,干扰人们的休息。企业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考虑消费者的感受。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在满足业主的最基本的需求的同时,考虑业主的期望,甚至可以超越业主的期望,如:免费提供一些维修,帮助打扫卫生等等,从中给其带来惊喜,未尝不是一个提高建筑质量可实施的方法。
3.4加强验收工作
加强验收工作是工程建筑的最后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不容忽视,有些企业急于获得效益,将这最后的重要的把关工作置之度外,或草草了事。相反,这是全面考虑建设质量的重要步骤。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救,直到合格满意为止。同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系列法律法规作出相关的保修规定。
3.5传统技术的改进
人们着眼于业主利益和合格品之间的差异及影响,制图技术已经被集成化、智能化的技术所更替,传统的简单运作方法也逐渐转向电子商务。通过ISO网络等先进的信息技术来更好更有效的改变建筑工程质量。
3.6走综合管理体系之路
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使用较多的是ISO9000标准,对于ISO14000标准只要很少的企业使用,对于ISO8000几乎是一片空白,而当前两个系统是相对独立的系统,不同的系统对管理的效率不同,因此化解他们之间的独立性,使之相容相助是提升质量管理的必经之路。虽然这些系统的相互融合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新的质量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等等。
4、总结
一个企业需更好的发展开拓,除了要通过一个质量认证体系,还应该使自己的管理系统跟着改进,并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企业内部也许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以及一些问题的预防、应对措施和改善方法。同时应该依照相应法律条例的规定进行建设,提高员工及管理层人员的素质,加强管理力度,从而才能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奠定一个很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上海市质量管理协会.98第三届上海国际质量研讨会论文集[c].上海质量杂志社1998.10
[2]张福民.谈施工单位建筑质量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1)
[3]Kiechel Walter. How we will work in the year 2000[J].1993 ,17: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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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了解
1.1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原则
从工程施工角度来看,管理与控制质量是为了保证合同、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采取的对策。在质量管理与控制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是坚持“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其次是遵循“用户至上”的原则;最后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一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坚持预防为主,控制为辅的原则;最后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职业道德规范执行。
1.2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责任主体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都要遵循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投资人的建设单位、地质勘查、评估可行性的管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施工单位、监督工程进度的工程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与经销商等等。
1.3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
从有关的统计情况来看,建筑工程质量主要受到人、材料、机械、环境及方法的影响,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经营的主体与项目建设的决策者及管理者、操作者都是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素质对建筑工程的规划、勘查、设计与施工的质量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材料的选择
看材料的选择是否合理,产品是否过关,材质是否进行检验,保管措施是否合适等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结构刚度与强度,影响到工程的外观与质量,进而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
目前,可以将机械设备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机配套的工艺设备与机具,直接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其次是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这是施工的手段。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有一定的影响。
(4)施工工艺
施工方案的选择是否合理,工艺水平是否先进,操作方式是否正确对建筑工程质量都有影响。
(5)施工环境
施工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尤其是一些特定的建筑,必须要细致考察建筑工程的施工环境,选择最佳的位置。
除此之外,工期缩短,降低成本,技术水平差,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较差都可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
2
改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对策
2.1亟待规范建筑单位的行为
建筑工程质量涉及面较多,不仅包括施工质量,也包括组织管理质量及勘察质量等等。因此,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涉及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从具体的情况来看,一旦工程发生质量,各个单位都在互相推脱责任,导致无人承担或者共同承担的现象,影响十分恶劣。所以要建立一个主要的责任人负责制度,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从责任主体的分工来看,建设单位承担比较合适。
2.2严格审查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建筑设计是工程的重要环节,设计质量决定工程质量。从工程事故调查情况来看,有4成的工程质量是由设计不当导致的。因此,增强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同时必须要审查设计方案,保证方案的安全性与防火性,严格按照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会审、会签制度,改变走形式的传统审核现象,严禁非法设计与出让图章,禁止业余设计的出现,可以实行设置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尤其是涉及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与材料要负责,将隐患从设计阶段就消灭干净。
2.3建立健全监理制
监理制的建立可以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客观的监督工程的质量,强化对质量的管理。政府要进行宏观调控,加快监理制的推行,提高工程监理的地位。另外,要建立健全监理制的配套措施,强化监理考核,实行质量追偿制度。经过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将其计入到个人档案,加强资质审查,对、、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2.4监管与约束施工单位的市场行为
增加承包与分包单位对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责任,逐步履行承包保险制度,严格审查资质,强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到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另外,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真制度,坚持培训上岗,对人员的综合素质、技术管理能力进行考察,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
2.5强化对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工程监督领域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6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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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其监督对象实际上是抽象化的。它所指的是通过认识建筑生产的客观规律,而结合目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工作重点。它的含义分为两层:①监督的对象不同其内在的矛盾自然有所不同。那么对这些矛盾监督选择就必须以主要的矛盾或是以其的主要方面来作为是重点;②监督对象的不同其重要的程度也自然不同,此时监督重点的选择就要以监督对象的重要程度来决定。所以,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工作中监督对象的本质特征是由监督的重点反映出来的。监督方式和监督重点的统一就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首先,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监督重点是工作的内容,只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工作的重点得到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在制定监督方式的时候才会有依据;其次,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监督方式是一种形式,且一切的形式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上都必须要服从且服务于监督工作的内容,也就是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选择监督方式时必须要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监督重点,并且要对监督工作的重点不断的进行改进,只有对监督工作不断的改进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总而言之,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工作中监督得重点和监督的方式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且也是相辅相成与互相制约的。若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中监督重点没有明确,就无法制定出准确的监督方式来对工作进行监督。反过来,要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中得监督方式不合适,就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的监督重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中监督重点与监督方式的确定,还必须要考虑到效率原则,指的就是以最小投入,使发生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最大可能去避免。这样的监督重点与监督方式才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最为正确的。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设置监督机构的目的与意义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重量法》中得第一条就有提到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加强,质量责任的明确,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维护,制定该法律。这一条法律的确定首先对监督工作的要求与目标、方法还有目的意义有了明确的指引。也对各个行业的监督工作起到了指导的作用。国家以立法形式来进行监督机构的设立,赋予了国家对产品在质量上监督管理的义务以及权利。其首要的目标就是去推动企业生产技术上的进步。使得企业产品的质量能够稳步的提高。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但是,这个法律中的规定,建设工程只有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以及设备的使用才适合于该法律。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不适用,但是,在事实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更加严格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对质量的监督应该作为监督的重点。因为,质量上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一定会引发质量上的事故,一旦事故发生造成的灾难对组织或者个人来说都是很难能承担起的。最终,还要要将这些损失转嫁给社会和国家。为此,国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为依据来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设置监督机构的目的在于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的保证,以此来对建筑市场的秩序进行维护,使建筑企业能够健康的发展。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与方法
根据以上国家制定的法律来看我们可以知道,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上的监督重点最主要的就是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的质量关系着整个工程项目。要将工程的质量作为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首先必须要深入去了解行为质量与实体质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要弄清楚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最主要的就是不能够把行为质量当成是实体质量。在这两者之间,行为质量的能力只不过是可以提供一种保证而已,行为质量的这一能力在实体质量保证上完全不具有确定性。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也不能100%的保证工程质量完全合格。当前,建筑行业在我国的整体生产水平偏差与建筑工程的一些特点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影响。行为质量只不过是其中之一而已。然而,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实体质量与行为质量的关系是十分密切不可分离的。如果在管理的工作上缺乏了有效的监督方式以及控制的手段,那么产品的合格率将会大幅度降低,行为质量也将会有缺陷,从而实体质量下降的概率也就会随之增大。这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是非常不利的。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上采用了检测仪与计算机的技术来进行监督。
现在,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在不断的的在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在不断的增长、人民的生活也越来越富裕了,广大的人民群众和社会对物质文化的需要也就日益增长。建筑在设计上的理念早就再也不是“在经济的条件下注意美观”了,而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体质量监督重点必须要有与时俱进观念,并对其逐步进行调整与完善。比如:有害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会污染施工地周围环境的施工方法、能造成人们的心理不悦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都是需要进行改进与完善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的监督重点与监督方式理论也会因为成熟的设计方法、不断在发展的检测技术与现有的高科技的计算机技术,发生巨大的变化。比如:方便携带的检测仪器可以在其没有破损的情况之下对建筑物的实体质量以及安全特性能够准确的测出科学合理的数据。然后通过计算机的模拟,可以根据检测仪检测出的结果来对该建筑工程各项安全指标与功能指标计算出准确可靠的概率。到那时,我们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就可以象是对热水器的检查一样来进行建筑实体的全面检测。
三、结束语
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就是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督方式的决定取决了监督重点。只有找到了监督的重点才能很好的通过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质量监督》2004.no.3《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几项措施的探讨》作者:张元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刘靖方;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J];中州建筑;199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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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工程的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成为我国支柱产业之一。房屋作为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影响到用户的生产、生活,甚至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列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范围。随着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房屋”这个特殊产品的质量,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质量问题成为投诉的焦点。尽管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也逐步提高,消费者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也不断增多。笔者结合实践,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如何处理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分析
据统计,工程质量投诉站平均每年接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共 200 多起,有直接来电、来人到投诉站投诉的,也有从不同渠道转来的,如通过市长信箱、便民呼叫中心 12345、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政风行风热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认真分析这些投诉问题,笔者深感到:房屋这个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它是绝大多数老百姓付出一生的积蓄而购买的,而房屋质量的好坏也将与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试想一下:一家子若住在厨卫渗水、楼板裂缝的房屋里,整天闹心,何有“幸福”可言?哪有“安全”可感?
大多数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墙体渗漏、楼板开裂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上。如在交房时发现墙体渗漏、楼板裂缝、屋面渗漏水,窗台门框安装不牢固,楼地面起砂等等,这类投诉约占总投诉量的 70%。其次是某些建设单位存在偷工减料,缩短工期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如有一投诉问题是窗边渗水,结果执法人员到现场察看、检查,原来是窗边密封胶质量差,老化失效引起门窗不严密。第三,目前对商品房、深基坑的公共建筑项目质量投诉主要是地下室基坑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造成附近楼房墙面开裂、地基下沉,楼板裂缝、板角 45°裂缝、板厚不足质量等问题。
说实在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由建筑工程建设特点造成的。因为一个单位工程是由多个分项、工艺、工种组成,而且大多数工序是由手工操作的。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执行工艺标准严格不严格、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都会产生质量通病或偶发病。现在全国都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控制,通过监理、监督、检查、整改等环节,将质量通病降到最低程度,保证民众正当权益,真正让老百姓买到“称心房”,住上“安乐居”。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规定,对前来投诉的消费者或其他渠道转来的投诉事件,一律认真对待,耐心听取投诉内容,并按工作流程、投诉的质量缺陷等级进行相对应的处理。如住户投诉室内地面裂缝并起砂严重。接到投诉后,马上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协调处理表》,并通知开发商、施工单位、物业等单位到现场勘查协调。部分业主认为地面裂缝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问题,不认可责任单位出具的初步维修方案产生分歧,针对该问题,一方面要求我们工作人员做好专业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做好相互协调工作,经多次处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返工整改,工程验收合格。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投诉问题经过我们的努力协调、督促落实整改,投诉方基本上都比较认可与满意。
但也有个别消费者,不同意我们的协调意见,我们只好建议他走法律程序为自己维权。如部分业主反映其住宅楼楼板裂缝问题,接到投诉后,按程序填写处理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到现场勘查协调。该住户卧室楼板裂缝刚好在后浇带部位,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后浇带踩筋严重,造成楼板裂缝。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方案,因住户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几番协调后意见分歧较大,住户不同意施工单位进行补强处理,近几年来该住户几次到我单位投诉,要求经济索赔等问题,我们尽最大的努力帮他协调,依然未达成一致意见,只好建议住户走法律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而质量监督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的。我们对工程质量采取的是监督巡查制度,即对受监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按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参建各方出具相应的质量合格文件。某市工程质量投诉站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站对该工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没有权利对住户的经济索赔出具任何意见。
3 预防与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对策
监督站除了认真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外,应该从更深层次上采取相应对策,预防与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产生。
3.1 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开发商,除了督促其整改、维修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予以曝光。对这些企业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从严检查与监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为“不诚信单位”,不允许它“带病”继续参加投标或承建工程项目。
3.2 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
前面提到,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分项、工艺、工种组成,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执行工艺标准严格不严格、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产生。在施工过程中,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工程、屋面卷材防水工程、砌块砌筑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外墙防水施工、地面与楼面工程、抹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一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与返工,有效控制质量通病,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与使用功能,让老百姓住得“称心”。
3.3 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加大对分户验收情况的抽查比例,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并对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住宅质量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改正。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加强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全力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量。
五、结束语
提高工程质量是减少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根本,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预防质量通病,认真执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积极探索社会化的投诉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
[3]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