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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风险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并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制约,不能够对风险投资体系做好法律保障工作,除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建立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内容。其中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与投资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法》、《证券投资法》等等。第二点是与风险投资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经济法》、《产权保护法》等等,还有对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相互律师顾问约束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我国现阶段对于这些内容还处于严重的空缺状态,举一个较为简单的例子,我国还没有《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法》等针对于风险投资行业的法律法规,导致我国的风险投资操作过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我国制约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建设,风险投资企业不能够采取公开募捐的形式建立相应的风险投资基金,只能依靠私募的形式成立相应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相关的风险投资资金操作,虽然,我国人民群众的储蓄资产已经达到了六万亿人民币,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资金并不能进入到风险投资市场当中。
1.2没有相关的税收福利政策
没有相关的税收福利政策,导致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根据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状况调查研究发现,相关的税收福利政策是推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一九六九年美国对税率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最高的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九,对于美国的风险投资领域发起了巨大的冲击,导致风险投资领域几乎受到了毁灭性的冲击,美国的风险投资总金额也急剧的下降,甚至逐渐下滑到政策推行前的百分之六。面对此情况美国政府不得不将该政策取消,重新对税率进行调整,将最高的百分之四十九的税率下调至百分之二十八,所以在1978年的时候美国的风险投资领域渐渐有所好转,资金总额度不断的增加。到了1980年美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有奖税率表下调至百分之二十,这一政策的有效落实,使得美国风险投资领域如同由年迈的老人转变为富有活力的年轻人,以每年百分之四十六的增长幅度逐年增长。英国在1983年期间也制定了一些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计划,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个人投资人员可以免除税款。但是对我国的风险投资现状而言对于相关的福利政策还十分的缺少,甚至存在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重复收取税款的现象。而且对于一些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方面,因为在该项目中智力成本占据着很大的成分,所以,在税收的过程中不能开取相应的税票,也就导致企业不能在税款计算的过程中进行税款的抵消,为企业的税收增加了许多压力。
2如何完善我国金融风险投资管理
2.1注重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
风险投资人才是完善我国金融风险投资管理的关键,目前我国对于拥有业绩考核证明具有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还十分的缺少,也正因为如此导致以下不良状况的出现:我国每一年的省级科学研究成果高达三万多项,但是真正能够投入到经济市场上成为产品的只有百分之二十左右,而且能够成为具体产业的只有百分之五左右。我国的科技研究人员虽然对于创业十分的积极,但是没有相关的经验,而且相关的企业投资机构虽然对于科技项目十分的看重,但是不能够找到权威、可靠的风险投资人才。
2.2企业需要不断的加强投资资金的管理
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反复的研究资金的投入计划,要以突出企业的主业为重点,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中心,从而最终确定企业资金投入的项目选择,将企业资源的利用率扩大到最大化,最终实现企业资产的不断增加。企业必须要经过相关单位的批准后才能够进行股票、理财等金融风险投资业务。而企业要对目前所拥有的所有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对于委托机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的进行了解,一旦发现该企业的经营出现严重的恶化情况,一定要及时的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将企业的资金进行回收,将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低,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如果企业经过我国相关部门的认证,可以进行金融风险投资业务,一定严格的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资金操作,要严格的控制资金投入规模,不断的对投入资金流程进行优化,吸取大量的专业人才,保证金融风险投资业务能够具有高度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对于一些期货的投资金额,要以锁定投资成本为最初的目的,有效的降低投资资金所承担的风险。
2.3对于金融投资风险,重点在于风险的防范
我国的相关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部门,能够及时的收取相关的信息,并且根据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做出合理的预判,或者是能够在风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了解并且与总部进行联系,及时的做出相应的决策,将资金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投资资金的损失。而且将整体的资金进行分化,分散投资也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方式。在一些机遇面前,企业一定要抓住机会,同时也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因为机会总是会留给有准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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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与互动性为金融风险的传导提供了传导基础。一方面,开放条件下全球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资源利用率不断提高,加快的一体化进程让全球金融市场的联系愈加紧密。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的提高使得信息不再局限于最初狭小的空间范围,市场参与者获取到比以往更多、更快的信息,对信息的分析消化并作出反应势必为金融风险的传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达到传导临界值
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是其自身不断壮大的过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消化能力,并不是只要出现了金融风险就会立刻出现金融风险的传导。金融风险不断产生、不断积累、不断被消化,又如此往复地产生、积累、被消化,就如哲学里所说“量变达到质变”,当金融风险达到一定的不可控程度,超过了传导临界值,即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无力消化的程度,金融风险就会四散着向其关系紧密的经济主体进行传染。
(三)金融体系不健全
开放的金融市场以及自由化的市场条件为经济主体间的金融和贸易往来提供了不可忽视的便利,并且国家层面上的金融改革、放松监管政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带来的缺陷,但不可否认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不健全的地方。事实上,看似大好的政策下,不完善的制度和漏洞百出的规则引发的问题频繁不断。监管的不到位给部分投资者提供了滋生不良投资动机的温床,为其充分利用政策漏洞带来了便利,不健全的金融体系被看作是金融风险传导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
二、开放条件下金融风险传导路径
金融环境的日益开放,经济体之间联系不断加强促使金融风险涉及范围逐步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深,金融风险的传导路径具有多种方式。
(一)金融机构内部各部门间传导
著名的1995年“巴林事件”显示,金融机构内部某个部门(或成员)的失职,会对整个金融机构造成关门歇业的危险。如果金融机构的个别部门发生风险,即使期初风险微小温和,但在没有妥善监管、及时化解的情况下会以无法预知的速度引起风险传导,通过触及其他部门而使整个金融机构面临危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难对贷款者进行十分准确的信用定位,难以确保资金安全让资产损失在所难免。当贷款无法全额收回时便产生了不良贷款,这种不良贷款达到一定比例会对银行产生资产质量不良的不利影响,此时若银行的大部分债务到期,银行就会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信用风险在资产信贷部、财务部等各部门之间传导。
(二)金融机构间传导
与一般的工商业企业不同,金融机构作为投资和储蓄的信用中介,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各金融机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开放条件下,国内外金融机构联系更加紧密,个别金融机构危机的出现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金融机构。就如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银行联系在了一起,支付清算系统面临着任何看似微不足道的支付困难都会酿成全面的流动危机。另外,若银行某贷款大客户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就产生了不能对其存款客户支付资金的可能性。金融机构客户与客户、机构与客户、机构与机构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网,任何一端规则的破坏就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使整个市场危机四伏。
(三)金融市场间传导
金融市场包括有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之间风险传导多种多样,如股票市场中的价格大幅度下跌通常会造成银行系统的不稳定,严重的股票市场风险会过渡到银行系统,引起银行系统的危机。同时,证券这个高收益行业,众所周知的高风险丝毫没有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混合经营。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过多参与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容易形成市场泡沫,无论是哪一方存在金融风险,都会给另一方带来影响。
(四)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间风险传导
金融机构存在于金融市场,在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并达到传导临近点时,金融市场也几乎不可幸免。无论是对所属市场还是跨市场的传染都会造成相当程度的市场影响,情况严重时还可能引起国际金融市场恐慌,进而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2006年那场震惊全球的美国次贷危机首先出现在美国的金融机构,后又引至美国资本市场,危机引起的风暴越来越大以至于跨越美国传导到了欧洲和亚太地区的股票市场。可见,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导不可小觑,与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网络效应成为可能。
(五)金融风险全球范围传导
以贸易溢出传导机制为例,一国在发生危机时通常伴随着本国货币的贬值,在出口过程中该国出口竞争力增强,对其相应贸易伙伴国的出口增加、进口减少,这样一来,伙伴国贸易赤字增加,经济环境恶化。开放条件下,信息的大范围传播和经济自由化条件的形成加快了全球范围信息与资金的流动。一个国家金融风险的出现,即使与其不存在直接联系的国家也会以间接、无形的方式接受风险过或多或少的风险感染,当这种风险传导的力量足够大时,风险传导机制会发生结构性变化,特定国家的风险最终演变为全球性冲击。
三、开放条件下金融风险传导机制
开放条件下,金融风险传导不仅包括国内传导,还包括全球范围的风险传导。从传导机制来讲分为贸易溢出传导机制、金融溢出传导机制、心里预期传导机制、政治文化净传染机制四部分,但由于政治文化净传染属于心理预期传导机制涵盖内容的一方面,因此在这里只介绍前三个部分。
(一)贸易溢出传导机制
贸易溢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出现金融风险的同时通过贸易活动对与之贸易关系紧密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不良影响,恶化他国(或地区)的经济基础,从而使金融风险随之加大。开放条件下的各经济体互动性更大,贸易往来密切,利用贸易活动进行风险传导是非常普遍的。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若本国存在经济恶化、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那么此后不久很有可能使得货币贬值。这样一来该国的出口竞争力增强,对贸易伙伴国的出口增加进口但减少,伙伴国会出现贸易逆差,赤字增加,外汇储备相应减少,严重破坏伙伴国的经济基础,进而引发投资者冲击,加大金融风险。同时,该国出口竞争力增强影响了其竞争对手与其在同一竞争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了保持这一竞争力,竞争对手不得不采取同样的货币贬值行为,在投资者预期到竞争对手国货币贬值的情况下也会开始一个冲击,加剧金融风险,引发整个外部参与者风险加剧的恶性循环。
(二)金融溢出传导机制
金融溢出是指一经济体由于自身出现金融风险造成非流动性问题,并且对与之有密切金融关系的另一经济体产生影响,导致同样的非流动性问题,加大金融风险。一般来讲包括直接接触关系和间接接触关系,前者指两个经济体有直接的投资关系,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直接影响;后者指两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但都与第三方有关联,形成间接接触关系。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国家间通常都相互持有总量很大的有价证券。某些情况下,当一国金融风险加大、危机加剧,投资者会考虑重新调整投资组合,出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资产以保证持续运营,由此引发他国的流动性冲击,一旦这种大规模的资本抽逃行为达到特定程度,金融市场就会动荡不安。
(三)心里预期传导机制“纯传染”机制
很好地概括了心里预期传导机制。金融风险发生后,与发生风险的经济体并无实质经济联系或联系非常弱的另一经济体却由于心理预期的变化,通过不恰当运用金融风险规避工具而造成自身金融风险的出现乃至加剧。悲观信号被传递到更多经济体中,形成一种不断加强的恶性循环,导致危机蔓延和逐渐深化。我国在去年的欧债危机爆发后表现出强烈的经济不确定性,众多市场人员对外贸出口所持的悲观态度导致了我国市场经济指标的普遍下滑,进而引起他国对经济复苏的又一轮悲观期望。一国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对国际间经济的悲观预期感知能力较强,当有悲观的金融风险预期从国外传入时,这些机构风险规避的活动和羊群效应的存在会造成市场做出较为偏离平衡的反映,放大了从国际间风险传导到国内传导的风险预期,深化了经济全球化下金融风险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
四、开放条件下金融风险传导防控对策
明确了开放条件下风险特殊性、探究传导条件和路径,就可以设计相应的防范对策来阻断金融风险传导,为促进金融体系深化改革和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持。
(一)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人员管理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金融机构又是经济社会特殊的组成部分,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经济社会的安全运转是以各个经济体的健康发展为基础,而这种健康发展又无疑有赖于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内控的关键是要求各经济体在进行业务操作和各项活动时遵循既定的风险控制原则,如加强资本控制、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只有把内控制度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满意的风险控制效果,将金融风险传导的基础截断在萌芽中。通过营造和谐文化氛围、加强从业人员思想教育、加大责任处罚力度等手段,从技术水平上降低错误操作的可能性,在制度层面禁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规操作,防止金融风险的出现和扩大。另外,坚定管理层对从业人员负第一责任的意识,设立合理恰当的考核指标,完善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积极引导从业人员自觉维护机构利益和组织声誉。
(二)公开有效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羊群效应的存在难免造成信息使用者错误使用信息,导致决策失误,产生风险可能性。鉴于此,监管当局应当要求有关机构组织公开必要信息,提高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市场参与者及时、全面获取信息,方便决策者信息的合理使用。同时,公开信息对投资者,尤其是具有专业水平的机构投资者提高投资信心尤为重要,根据准确的市场信息加以分析判断,肯定目前暂时性的金融现象和经济问题,为稳定市场情绪,防止大规模撤资,防范金融风险传导起到积极作用。
(三)促进部门合作,加强风险监管
依靠有效的监管机构组织实施风险监管有助于化解不断积聚的金融风险。防范风险的传导需要多部门的联合行动,特别是促使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合作,将风险传导可能降到最低。同时,提高区域间的协作效率,达成国际间的监管合作也是符合开放市场、经济一体化条件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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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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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另一位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肖在《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一书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金融深化”这一理论。金融深化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应当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和控制,允许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和汇率机制自由运行,充分反映市场上资金与外汇的供求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够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向生产性投资转化,还能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部门和地区。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和提高各经济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又刺激了金融业的扩展和完善。由此,形成金融——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爱德华·肖教授认为,解除金融抑制,实行金融深化,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繁荣金融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工业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
可见,金融深化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推进金融改革的需要,而要实现金融深化首先要实施金融自由化。
二、金融深化的手段——金融自由化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深化这一概念密切相关。金融自由化就是指针对金融抑制这种现象,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程度,确立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从内容上来看,金融自由化包括国内金融自由化——废除对利率和信贷配置的管制,以及国际金融自由化——消除资本管制与外汇兑换限制。我们下面讨论的金融自由化主要从国内金融这个层次上来讲。因此,从本质上讲金融自由化是指政府在金融领域行为方式的转变。相应地,金融自由化的衡量只能采取质的标准,即政府对金融部门行政干预的程度。
“金融深化”则是通过金融自由化,让资金和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适当的利率和汇率水平,刺激储蓄和投资,从而实现金融增长带动经济全面增长。它的关键在于储蓄和投资的增长,金融效率的提高,因此金融深化有质和量的标准。量的标准,麦金农认为可以用广义货币M2/GDP来衡量金融深化水平,金融深化质的标准则包括金融运行机制的深化,金融运行效率的提高,金融资产的优化等。
从这里可以看出,金融深化是目的,金融自由化是手段金融自由化是金融深化的必要条件,不消除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不实现金融自由化,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就根本谈不上金融深化。然而,金融深化并不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结果。金融自由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它如果促进了储蓄与投资,提高了金融部门的效率,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推动作用,这便是金融深化,否则,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便不能被认为是金融深化,也就是说,金融深化仅是金融自由化可能的结果,在这方面,东亚和拉美的金融自由化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多数东亚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导致了金融深化,而拉美则没能达到整个目的。因此,通过金融自由化实现金融深化需要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三、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实践
1拉美三国的实例考察。上世纪70年代初,智利、阿根廷、乌拉圭三国进行了激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主要措施包括:取消利率管制和指导性信贷管制、国有银行私有化、降低存款准备率、取消外汇管制和资本流动限制等。三国金融改革后,实际利率急剧上扬,金融资产大幅提高(表现为M2/GNP比率的飞速提高),金融部门迅速发展。但从提高资金分配效益这一目标来看,改革无疑是失败的,即实际贷款利率超过实际资本边际生产率,企业还贷成本猛增,造成大量亏损倒闭;存贷利差拉大加剧了银行系统的垄断程度;银行为少数财团控制,风险评估能力低下,银行坏账激增;央行为救济银行和企业而采取的信贷膨胀措施演变为恶性通胀,政府管制再度强化,金融抑制卷土重来。尽管90年代以来,三国经济形势开始好转,金融体系也进入了良性循环,但激进式改革失败的后遗症使其金融体系仍很脆弱。比如:为偿还政府的坏账援助资金,智利政府与银行股东就银行利润资本化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乌拉圭的负实际利率水平显示其仍处于金融抑制状态;阿根廷更因1995年墨西哥比索危机而引发了一系列金融危机。1995年墨西哥比索危机而引发了一系列金融危机。
2亚洲国家的实例考察。亚洲各国采取的是渐进改革方式,这里以韩国为例说明。上世纪80年代初期,韩国开始有步骤地推行金融自由化。第一步,实行国有银行私有化,放松对银行信贷分配的监控;第二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放松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第三步,逐渐放宽资本流动管制和利率限制;第四步,推行商业存贷款利率自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性融资制度,开放资本账户,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等。改革的成效基本令人满意。从宏观经济成就来看,GNP持续增长,储蓄与投资稳步提高,通胀得到较好控制。从微观操作成果来看,实际利率逐步提高,且未引起利率狂升和金融混乱;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和规范化;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与非正式市场逐渐一体化,金融深化度提高。3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经历告诉我们:金融深化论既有合理积极的一面,又有片面消极的一面,在实践中必须慎行,否则会过犹不及。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失败的教训中,世界银行总结了以下几点:
(1)金融自由化首先要有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应控制通货膨胀,否则会引起利率和汇率的剧烈波动以及不正常的资金流动,造成银行企业破产。这一点从智利、阿根廷、乌拉圭等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中可以发现。
(2)金融自由化必须以价格自由化为前提。在价格受到管制的情况下,扭曲的价格信号将误导资源配置。
(3)金融自由化不是绝对的自由化,而是相对的自由化。政府在解除不合理的金融抑制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一套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审慎监管机制。
(4)金融自由化改革,必然会触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政府应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来减轻社会动荡
四、对我国金融深化的启示
基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验,应当看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许多问题与矛盾被掩盖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经济发展开始由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买方市场开始形成,经济与金融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为了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需要进一步推动金融深化。具体来说,当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1要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体制,实现国有独资银行完全商业化。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是金融深化的微观制度基础。只有消除政府对银行的不当干预,实现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主体市场化,才会有金融市场的规范化;金融创新动力增强,才会有金融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更加有效,才会有金融效率的提高。必须进行结构性改革,包括重组银行资产和负债,增加呆账准备金提取,核销果账与坏账,逐步降低不良资产,优化资产存量,这是我国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必要前提条件。从长远看,国有银行商业化的方向是实行股份制改造,而现阶段应以完善国家对银行经营者的监督、考核、奖罚机制为主,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实现两权分离与约束有力的统一。
2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现代金融市场。金融深化的核心是以市场机制提高金融效率,只有金融市场实现了统一、规范,市场机制才不致于扭曲,才能使资金在各个市场的流动中得到合理配置。当前,应在金融机构市场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的信息公平和信息效率。应当加快货币市场的建设,推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要把股票市场的建设与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革相配合,并以适当的形式推动公有股上市流通,促进资本运营。股票市场的发展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因为它是金融改革与企业改革最重要的连接点,而企业改革又是金融改革最重要的外部条件,因此金融市场的改革应以实现股票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行为核心来展开。
3建立更加灵活的利率机制,实现利率水平、利率结构的优化。利率自由化是实现金融深化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利率自由化已有了相当基础,今后应视金融体制改革与企业改革的状况,逐步放宽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并最终过渡到完全的市场利率,使利率成为调节金融资源配置的有力武器。
4要加强金融监管,为我国审慎推进金融自由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前所述,金融自由化是金融深化的主要手段,但它也需要约束,成为一种受到约束的、有纪律的自由化。现在推行的信贷登记系统是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储蓄实名制的推行,建立全社会法人和个体信用数据库系统,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经济人的监管手段是实现金融自由化从而实现金融深化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廷科:《现代金融制度与中国金融转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2]王建国:《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深化》,《金融研究》199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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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信用监管薄弱的风险。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真实。银行和企业、个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无法避免,使得贷前调查难、贷时审查难、贷后跟踪难。这样不但增加了存在银行的运营风险且易产生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危险为银行埋下了不良贷款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的征信体系。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但覆盖范围只局限于银行、企业的金融信用信息,没有形成统一全面的覆盖众多农村企业和农户的征信体系,以致于村镇银行很难了解和掌握中小型企业及农户的资讯状况,为村镇银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带来了困难。
3.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的风险。目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行业集中问题,村镇经济往往集中发展一、两个优势产业,而村镇银行的业务也高度集中于这些客户;中国农民多数还是以种植业为主,平均收入较低,没有城镇职工的稳定收入;同时农村融资缺乏可担保的财产,抵押客体不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抵押,农户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不能拥有贷款抵押。农村不动产的流通性也受到一定限制;另外在农户联保业务中,即使联保小组成员自己按时还款,也可能由于某个组员的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联保贷款的缺陷也随之暴露出来。
(二)村镇银行自身建设中所面临的风险
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城镇化建设还款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和土地出让收入。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放缓,但政府支出刚性增加,地方政府过度负债,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过程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不容忽视。
1.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由于各地城镇化建设融资的主体主要是类融资平台的政府背景公司,随着地方政府负债全面审计的深入推进,此类平台公司的表外融资行为必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由此而产生的监管风险应当高度重视。同时,地方政府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在当前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环境下,二三线城市的土地收益后继乏力,存在有土地无市场、抵押物变现能力不强等现实问题都可能影响还款来源。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城镇化建设贷款主体多为县(区)级和更低层级乡镇平台,可支配的财权相对较少,财政实力和协调能力较弱。
2.银行自身建设风险。《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决定了村镇银行人员进入渠道较为复杂,靠人情关系进入村镇银行的较多;村镇银行为了便于开展业务,一般在当地招聘,尤其是在村镇银行刚成立时,对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不高。而真正的金融专业人才较少,因此人员素质不高,合规操作意识差,业务操作流程相互制衡的规章形同虚设,极易导致操作风险发生,对村镇银行日后业务发展埋下风险隐患。
3.银行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在支持城镇化建设中,还会面临诸如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目前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中国大部分农村土地为完成土地确权,即使完成确权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抵押也与物权法相冲突。商业银行在开展与集体所有土地相关的业务时存在一定的法律政策风险。而地方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加快特色园区建设,导致在部分地区出现了重复建设问题,园区利用率不高或是园区企业盲目扩张导致产能过剩,这些都为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入带来了较大风险。
二、对村镇银行发展的几点建议
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社会保障、工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等诸多领域的金融需求,对于村镇银行的发展而言具有无限潜力可以挖掘。村镇银行要紧紧围绕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所亟需的经济、社会和人口三大领域来对城镇化的建设提供综合型的金融服务,要坚持“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结合自身发展定位把握好重点支持领域,制定差异化的资源配置方案,从产品研发、渠道建设、资源配置以及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来对城镇化的发展提供系统的支持。
(一)加强政府宏观政策研究
建立配套政策支撑体系一是密切关注政府宏观政策,以此为导向调整创新村镇银行信贷政策。政府宏观政策往往关系到城镇化进程的重大发展战略,村镇银行要着力在宏观政策研究层面下功夫,结合城镇化过程中的信贷需求特点,及时调整原有信贷政策和信贷投放结构。要牢牢把握城镇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机遇和市场空间,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区域性信贷政策,把握好贷款投放时机。强化对城镇化建设重点领域特别是县域经济、园区经济、产业升级与转移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主动跟进各区域城镇化发展规划,抢占发展先机。重点支持国家级城市群区域城镇化,适度调整对重点区域的业务授权,扩大其业务自,提升其市场竞争的主动性。三是紧紧围绕城镇化进程和各级政府城镇化规划与决策,以经济发达、产业支撑有力、绿色环保的城镇化区域为重点目标,系统分析城镇化进程中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主题的金融需求及内在联系,通过产品、流程、制度和营销方式的创新,构建起全方位一揽子的金融服务体系,在更好地充当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者、政策导向参谋者角色的同时,也要注意构建金融风险的防范体系。
(二)迎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建立综合型的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一是要把握城镇化经济发展方向,对各类物流园区、产业园区以及大型的商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全面规划消费金融、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融资等方面的金融产品,以完善城镇化建设的产业支撑。二是结合城镇化发展中的人口分布特点,从个人助业贷款方面来对进城创业的农民进行重点的支持,对网点的布局进行调整优化,要研发适合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等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优化对城镇的资源配置,调整区域布局,将营业机构和服务链条延伸至新型城镇化区域,并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投入。通过加强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如村镇银行、信托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通过不同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渗透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三是结合城镇化的社会发展层次,要对普通商品房的开发、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新型农村集中社区的建设项目提供支持。四是充分发挥移动金融的优势。通过移动终端提供账户管理、转账结算、投资理财、代收代缴等多种金融服务,通过手机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消费金融等便捷服务。以电子渠道弥补商业银行在中小城镇网点不足的劣势,优化渠道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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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治及经济环境的影响。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发生改变、国内出现重大事件、社会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都会严重影响金融风险。还有如欧美等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对我国实行商品反倾销,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巨大影响。再有,战乱和经济危机等都会直接影响金融风险的产生。
二、金融风险对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
1.金融风险使得企业资金面临困境。在金融风险影响期间,会引起国内金融环境的不稳定,出现较大变化情况,如国内信贷收缩,企业无从得到贷款,同时压缩出口退税,此时国外进口商也会遭遇极大困境不能再继续按照合同提品,因此很多中小外贸企业的运行资金出现严重问题。为了防止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恶化,此时银行部门采取的办法就是紧缩银根,银行部门不再推行“还旧帐,贷新款”的办法,实行“只进不出,只还不贷”的措施,不再对企业提供融资,所以我国很多外贸企业遭受重大影响,大量产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工厂意识到危机的来临,都会向外贸公司催要以前的货款,但此时外贸公司无力支付只能以房产抵债,有的只能宣布倒闭。因为银行部门不提供贷款,为了实现融资目的,很多中小外贸企业只能面向社会融资,公司的运行重心出现了偏移,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
2.汇率存在风险对外贸企业的销售产生不良影响。为了防止出现金融风险,国家会推行金融政策,也就是利用调节货币供应数量和货币汇率的办法,国家货币政策重点调节货币供给和需求情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资金来源与运用。而这些对中小外贸企业来说,货币政策不但可以控制信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直接影响;而且可以利用货币的投入与回收,影响社会需求和投资需求,对企业的市场销售造成不利影响。出现通货膨胀和需求不足就会导致企业产品积压,进一步使企业的生产原料和流动资金不能如期到位,生产出来的产品又不能顺利出售,陷入进退两难境地。企业生产和销售出现问题,一定会严重影响中小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3.金融风险的存在降低企业的信用。发生金融危机期间,大部分中小外贸企业和外国进口商都会缺乏流动资金,原来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不能完成,因此这些企业一定要考虑另谋出路,希望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有的中小外贸企业为了减少金融风险的影响,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只能节约各项支出,裁减内部员工,但同时也会使企业内部人员关系紧张,不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再由于企业所需的生产原料和流动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因此这些中小外贸企业的生产任务不能按期完成,造成这些外贸中小企业的信用不断下降。
三、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1.提高企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都将工作重点放在扩展业务、增加生产规模、提高经营利润等方面,都没有深入研究金融市场,更没有意识到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要想使外贸企业做到积极防范金融风险,首先应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掌握科学管理与科学决策,密切注意各国基本经济因素、金融因素,政治因素和传媒因素,以及不同国家的央行政策,心理因素和市场预测因素,各种重大事件因素等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才能准确及时应对各种金融风险。为了充分发挥外资作用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就是积极宣传国际金融知识,不断增强员工的金融风险意识,在我国外贸企业中不断强化金融风险认识,在企业开展的各项业务中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2.提高对外汇风险的敏感度。
第一,有效应对交易风险,对于中小外贸企业而言要掌握利用远期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期权市场进行货币保值。在实际操作中又可以进行事前防范和事后防范。事前就是在企业制订经营决策时,签订合同前就要利用各种方法防范外汇风险,如可以选择应用有利的计价货币、合理调整商品价格、在合同条款中添加保值内容、以及增加汇率风险分摊条款等;事后就是指已经利用软货币签订了出口合同或用硬货币签订了进口合同,不能再继续利用合同条款进行补救,可以利用外汇市场从事远期外汇交易和外汇期权交易等办法来积极应对外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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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融风险感知以往文献中出现的“financialriskperception”根据其研究内容的不同,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1.2.1财务风险感知将风险根据其来源不同进行风险感知的维度研究时,它是一种风险要素或风险类别,跟其它风险要素如心理、社会、生理等类似(Jaboby&Kaplan,1972年)。它在各个领域(如医疗健康、金融投资)的维度研究中都可能存在,是关于财务性风险的感知,我们称其为财务风险感知。
1.2.2金融风险感知金融领域风险感知尽管与其它各个领域一样,也包括了对财务风险感知的研究,但却不只于此。如:Olsen(1997年)、Diacon(2004年)研究的是金融专家或金融产品投资者的风险感知;Diacon&Ennew(2001年)研究的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感知;Vlaev,Chater,&Stewart(2009年)研究的是与投资领域金融决策有关的各种风险感知;Sachse,Jungermann,和Belting(2012年)将金融实践中各投资品种本身所涉及的风险看作金融风险并研究个人投资者对其的感知。与Bauer的观点相似,Slovic(1972年)最早关于投资决策的研究也发现,不确定性(即:风险)情况下的决策是基于预期对不确定性与回报做出的权衡,而回报的波动性本身并非决策的可靠预测变量。这正是金融领域风险感知产生的根源。大部分研究者认同金融领域的投资者属于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其风险因素更为抽象、知识不足导致的不确定性更为突出(Mitchell&Greatorex,1993年)、所“消费”的产品,质量在购买前难以评估,甚至在购买后也因市值波动的影响而很难准确评估(Diacon&Ennew,2001年)。因此,金融领域具有不同于其它领域(包括普通消费领域)风险感知的特征。我们根据以往研究进行总结,金融风险感知研究的是:在金融实践领域中,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和投资决策风险的直觉判断、态度、情绪和社会文化倾向。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包括投资者的风险感知、金融决策过程中的风险感知、对不同金融投资产品的风险感知等。归纳而言,对金融领域活动中存在的所有风险的感知,我们统称其为金融风险感知(FRP,FinancialRiskPerception)。需说明的是,金融包括融资和投资两方面,但本文仅介绍个体作为一种特殊消费者的情况,仅指金融投资领域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感知,不含融资领域风险感知和机构投资者风险感知。
2金融风险感知的维度与测量
2.1结构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oftheCon-struct)个体风险感知的维度研究(researchondi-mensions/facetsofindividualriskperception)最早源于对风险感知结构的概念化,并为后期感知风险减少的策略研究也提供了思路。其中Bauer(1960年)关于感知风险的概念是消费行为领域最早的和应用最广的结构式定义,包括结果和不确定性两个维度。Schiffman(1972年)等研究者则提出另一种双维度风险感知的定义:不确定性和重要性。也有学者提出仅以单一维度来定义风险感知。Cox(1967年)根据Bauer的概念提出了感知风险的2个维度,他认为感知风险值是损失(预期结果不发生时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确定性(或损失概率,主观感觉到的预期结果不发生的概率)的函数,而损失是预期结果重要性、损失严重性和预期结果实现方式的函数。也有学者提出反对,发现当损失足够大时,不确定性维度不再有意义。
2.2金融风险感知的维度金融风险感知的维度研究始于上述风险感知的概念研究所发现的结构、基于普通消费领域风险感知维度研究的成果,并逐步发展到更为丰富的多维度模型。Slovic(1987年)就公共及社会应激管理的研究所发现的双维度被很多金融风险感知研究所采用,包括因素1:可怕性风险(缺乏控制感、恐惧、最大损失及其可能性、风险/回报不匹配)和因素2:未知的风险(被判断为不可见的、未知的、新异的并且损害会延迟体现的高风险)。Olsen(1997年)在投资领域的研究中也有类似发现:投资风险感知是多维的,包括四方面的风险属性(在他的研究中能解释80%以上的总体风险感知),预测作用从高到低是:缺乏控制感、大额资产损失可能、回报低于预期可能和投资知识不足感。MacGregor等人(1999年)调查了专家对一系列投资在14个变量上的测量结果,发现风险感知包括回报相关和风险相关两个感知维度,其中焦虑、变异性和知识3个因素能解释98%的风险感知。Koonce等人(2005年)的研究结果与此类似。Diacon&Ennew(2001年)对英国投资者的风险感知研究发现的则是5个维度:不信任、关注不利结果的严重性、关注回报不确定性、缺乏知识和难于管控。最近的研究是Sachse等人在2012年进行投资风险感知的因素分析时,发现了风险性和可控性两个维度,其中总体风险感知主要负载于风险性因素(是关于产品本身风险属性的感知,包括:损失和波动性、随投资行为而来的焦虑、关注和不可预见性等);另一个可控性因素则包括流动性(可变现性)和公开性。
2.3金融风险感知的测量方法将Slovic(1987年)的理论应用于金融领域,那么金融风险感知测量的就是人们在描述和评价金融产品和投资决策时所做出的判断。目前最常用的是心理测量范式,包括对测量结果进行排序、相关分析、因素分析等,据此产生风险感知的几个维度,并根据心理测量量表对金融感知风险进行量化的测量。归纳以往研究,发现金融风险感知的心理测量范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2.3.1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一是调查的多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中产品的风险感知,包括调查全部金融投资品种、部分金融品种或某一种金融产品等不同的研究情况。如:MacGregor等人调查的是19个风险、回报及其比例不同的产品,并在总结出跨产品的金融风险感知共性维度同时,发现个体对不同产品风险感知的具体因素有些许差异;Sachse等人(2012年)调查的是7种市场常见的投资品种;Baker等人(1977年)调查的是股票投资;Huber等人(2012年)调查的则是保险投资。二是研究的因变量多与偏好和决策有关,如:Wang等人(2006年)调查再投资意向和投资满意度;Sachse等人(2012年)关注对具有不同金融风险感知的产品的投资意向。
2.3.2采用开放式(定性)与结构化(定量)结合的调查方法通过开放式问卷获得一些属性不同的潜在风险来源,要求被试对其进行评价,再根据测量结果抽取出金融风险感知维度。第一步,要求被试报告在衡量投资风险时首先考虑什么(即:风险的相关方面),并逐一评价其重要性(Vlaev等人2009年),这一定性研究的结果为下一步结构化金融风险感知调查的设计奠定了基础,减少了风险感知变量的数量;第二步,对统计结果显示了显著关系的各方面进行因素分析,并进而测试其与总体金融风险感知、投资决策的关系,如:要求专家对不同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投资环境、产品的其它方面进行评价(Koonce等人2005年)。Olsen(1997年)也是根据自己早期定性研究所发现的风险各相关方面来考察它们对总体风险感知的预测程度;Vlaev等人(2009年)基于前述Slovic的研究,围绕“不懂”和“害怕”两个方面,通过专家辅助设计了22个问卷题目调查影响风险感知和金融决策的因素。
2.3.3表达性偏好的广泛应用除Duxbury&Summers(2004年)、Nosic&Weber(2010年)和Huber等人(2012年)等少数研究者采用实验法外,在金融风险感知领域,以风险感知研究大家PaulSlovic为代表的绝大部分研究者,进行维度研究多通过表达性偏好(re-vealedorexpressedpreferences)方式。如前所述,采用标准化问卷进行调查,特别是总体金融风险感知多采用直接询问的方式(Weber等人2012年)等。而Lucarelli&Brighetti(2009年)的实验研究则是采用了一种创新性的、融合了金融和生理心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方法,通过一个名为IGT(I-owaGamblingTest)的心理测试,以皮肤电传导测量个体在做出风险决策时的心理反应。
3金融风险感知的影响
因素近年来在金融风险感知影响因素的研究中越来越多的主观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被纳入。金融风险感知的差异总的来说源于三个方面:与金融投资活动本身有关的因素(如:收益率、损失概率)、个体差异和社会文化差异,如:Weber&Hsee(1998年)就是通过一系列投资选择的实验发现了风险感知的跨文化差异。
3.1风险来源和风险信息从风险活动或投资产品本身入手,这是最基本也是研究最早的风险感知因素,因为风险感知总是与特定的风险事件或情境(如回报、期限、概率等)有关(Sachse等人2012年)。而金融风险感知还会因前后的风险事件、情境的影响而变化,如Burns,Peters,&Slovic在2012年的研究发现,金融风险感知在经济危机前后有所差异。Wang等人(2006年)指出:风险来源(通过研究信息类型确定)对中国股民的金融风险感知有显著影响,来自公共机构的公开信息能降低金融风险感知,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则会增加金融风险感知;Kahneman&Tversky(2000年)等则关注了风险信息呈现方式的影响:如Anderson&Settle(1996年)认为,应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向其提供投资产品的收益、风险分布信息,且投资者更愿意接受简单易懂方式呈现的信息;Vlaev等人(2009年)要求被试对11种不同的风险信息描述方式(针对同一金融产品)进行评价。Huber等人(2012年)发现产品的风险信息以正面参照点/负面参照点/无参照点的三种不同方式呈现时,被试的金融风险感知具有显著差异。
3.2个体差异从参与风险活动的个体差异入手,这是被研究得最广、涉及面最多的金融风险感知影响因素。包括个体知识、情感因素、风险偏好和人口统计学属性等。Koonce等人(2005年)等大量研究者都关注了知识,特别是特定领域的具体知识或熟悉程度(Slovic等人1985年),并发现知识对金融风险感知具有显著影响;Sachse等人(2012年)还进一步发现知识和经验与投资风险感知呈现负相关(即:较低的金融风险感知水平与较多的知识、经验相关)。Slovic(2000年)等则通过调查专家和外行两个群体(知识水平不同)的差异来间接研究知识对金融风险感知的影响,但他们的研究发现,两类人的金融风险感知结构相似,都含有不同于传统经济学观点的非理性因素。人们的正负向情感和情绪因素,如焦虑、恐惧、快乐等也会影响其金融风险感知。Finucane等人(2000年)和Slovic&Peters(2006年)等强调了情感启发式在经验性思考和决策中的作用,并发现感知风险和感知价值的反向关系是由于正负向情感因素的存在影响了人们的决策加工过程,从而他们将感觉或情感作为感知风险的一种最基本方式。同时也有研究发现情感因素对金融风险感知的负面作用,如概率忽视(Loew-enstein等人2001年)或过于看重小概率事件(Tversky&Kahneman,1992年)、对损失比对回报更敏感(Kahneman&Tversky,1979年),或对短期的损失更敏感(Thaler等人1997年)。大量研究表明人口统计学属性对金融风险感知有影响。Weber等人(2002年)发现金融风险感知有性别差异(男性偏低);Haslem(1977年)发现年龄和教育水平对金融风险感知具有显著影响,投资者属性如投资年限和经验、周期、品种等,也对金融风险感知有影响。但研究结论并不统一,Sachse等人(2012年)的线性回归分析就发现性别、年龄和经验与金融风险感知不相关。风险可容忍度和风险偏好、认知偏见和信任等,通过心理加工过程也可能对金融风险感知产生影响。Weingart(1995年)认为风险偏好会影响风险感知;Huber等人(2012年)也以更详细的阐述支持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提出了态度影响感知进而影响行为的金融决策链条。但也有很多研究者(如Weber2002年等)认为对感知风险的态度在跨文化和跨领域、情境时能保持稳定,而风险感知本身却存在跨文化的差异性。
4金融风险感知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Engel等人早在1973年就已发现了感知风险在决策中的重要性,认为决策就是一个降低感知风险以达到可容忍水平的过程。而在金融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包括对感知风险进行评估和对是否投资做出选择两个方面(Duxbury&Sum-mers,2004年)。Weber等人(2002年)关于愿意采取风险活动的可能性与风险感知的回归发现,不同性别和领域的风险行为可能性差异与该行动的风险感知差异有关;Sachse(2012年)在放入了前述风险性因素和可控性因素的投资意向模型中,发现风险感知可用于解释95%的投资意向差异;Roszkowski&Davey(2010年)认为风险感知会影响投资行为。但从研究结果来看,这一观点仍然存在争议:Wang等人(2006年)所提出的风险感知中介模型(自变量为外部刺激;中介变量为风险感知;因变量为再投资意向和投资满意度)未被全部验证,他们发现风险感知与投资业绩正相关、与投资满意度负相关,但在以风险信息来源预测投资意向时仅与投资业绩正相关,与风险感知高低无关。这与Slovic等人(1999年)的研究结果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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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就基层央行来说,影响区域金融安全稳定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贷风险。信贷风险,亦称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当前十分普遍的企业对银行债务的逃废以及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经济发展失衡,信贷结构单一,信贷投向过分集中等,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非常低下。这也是目前最为集中、最为严重的金融风险,其严重损害着商业环境和经济秩序,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巨额的不良资产累积威胁着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稳定。就目前来看,国家不可避免地会承揽这个损失,但同时不可能完全通过财政资金来补偿,而是主要通过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扩张予以平衡。在超过正常经济和金融发展所要求的货币供应增长限度之外,就会发生明显的通货膨胀,从而导致经济较大波动,并损害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2.支付风险。支付风险,就是借款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风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即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是流动性发生问题,在一定的地区和一定的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支付困难,甚至引起挤提风潮。这是最容易由个别风险、机构风险而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因素,所以这类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这些银行又与中央银行直接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虽然保留了某种“吃大锅饭”的弊病,但是可以起到存款保障的作用,可以避免支付危机。当然,这种以增加国家负担为代价来保证支付并非长久之计,下一步随着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势必要增强各金融机构自己的独立性和责任心,但必须把防止支付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重要前提来同时考虑。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形成的风险。过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经营原则;一味追求规模扩张、造成过度负债;违规经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高利吸储、低利放贷,形成利率倒挂;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内审手段滞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等等,导致金融机构风险累积,危机重重。
4.违规风险。违规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主管人员、职员或客户的欺诈、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如内部盗用、侵吞、挪用、短款、外部抢劫、盗窃现钞、私设账外账等,致使银行资金和财产遭受损失的一种风险。
5.创新风险。创新风险,亦称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这是一种制度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证券、银行、保险等业务领域以金融业务交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活动,其创新的业务品种越多,衍生金融工具越先进,风险也就越大。
众所周知,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金融稳定这一前提和基础之上,而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将会严重地打击经济发展,扰乱社会安定甚至造成社会动乱。中央银行作为承担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部门,必须努力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特别是要维护金融业长远和全局的稳定。为此,基层央行要从微观金融现象中超脱出来,以更宽阔的视野、更敏锐的眼光、更准确的判断来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既要关注金融企业个体风险状况,更要关注并评估其对整个金融体系所产生的影响,有选择地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或者化解系统性风险。
1.强化风险意识。基层央行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意识。人民银行虽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能,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依然存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方面需发挥更大的作用。基层人民银行必须意识到:在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不断增强的大趋势下,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必将拓宽,过去“抓监管、保稳定”这种狭义的维护银行业稳定的职能弱化了,但是涵盖区域经济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现代金融业务的广义的金融稳定职能则增强了。在此基础上,基层央行还要积极开展维护金融稳定的前瞻性研究。目前我国风险机构的救助主要依靠中央银行再贷款这一单一手段,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基层央行应结合辖区实际,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对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分散、风险转移和风险隔离制度,风险救助基金等措施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办法进行研究,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积极推动符合国情的多层次金融安全网的构建。
2.理顺工作机制。基层央行要努力探索并逐步理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工作机制、政策措施,协调有关各方,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共同防范、化解、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理顺好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多年的监管实践证明,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政府责任与能力相互作用的结果。首先,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政府的政治责任。其次,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拥有行政、司法和经济调配权的重要组织,依靠行政资源所带来的权威性和信誉,是平稳化解风险的重要力量。第三,按照目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工作机制看,地方政府负有重要责任。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更加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即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因此基层央行的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通过沟通协调,建立起政府重视支持和参与的维护稳定工作格局。
二是要处理好与三家监管部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后,形成了“一行三会”的架构。基层央行要处理好与当地三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最根本的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个是职责划分,特别是人行与银监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职责不清,必然产生监管工作的真空或交叉重复,降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水平,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另一个是协调合作,无论是从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看,还是从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看,建立相互之间的顺畅、高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非常重要,这是促进辖区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要协调好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为适应监管体制改革后的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在最新出台的基层央行“三定”方案中,货币信贷管理科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职责,其它的如调查统计、会计财务、事后监督、内审、国库、外汇管理等,虽然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但是综合地看,这些工作与金融的稳定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人民银行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维护金融的稳定。
四是要把握好防范、化解、处置三个环节之间的关系。防范,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防范工作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当前要转变过去的思维方式,集中精力,以宽广的眼光,从全局的角度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研究防范风险的重大问题。比如:如何因地制宜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如何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准确识别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证券、保险三者交叉运行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防范等等。化解,指的就是通过采取措施,使已经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继续运营,免遭退出市场的“命运”。人民银行开展风险的化解工作,不能像过去那样直接针对某一具体的金融机构,而是要找准定位,从宏观的高度,提出化解金融风险的方法策略和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已经存在的风险。处置,指的是救助无望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由于人民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因此在处置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比如,要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初审复查,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管理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有关的资产等。
3.建立预警体系。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密切监测金融企业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做到动态情况随时把握,心中有数,是中央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当务之急。从基层行看,关键要尽快建立高效、灵敏的金融风险预警监测系统,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要抓紧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金融风险监测体系,通过对银行机构报送的报表、数据和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处理,以准确地识别和判断风险,以便及早进行预警和风险提示,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信息反馈系统,尽快地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情况向上级行报告,为上级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4.细化防范措施。针对不同类型金融风险各自的特点,基层央行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以达到最佳的防范效果。防范信贷风险,要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基础,初步建立辖区信贷风险监测与提示制度,建立房地产、钢铁、橡胶、农业及其它本地重点行业的跟踪监测分析制度,要准确审查并把握各类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及贷款的担保情况,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并通过联席会、窗口指导等方式及时信贷预警信息,指导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分散、规避和防范信贷风险。防范支付风险,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城乡信用合作社支付性风险监测,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建立商业银行备付金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提示商业银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问题。同时,必须与当地银监部门共同设计制定严密的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化解或处理可能发生的个别甚至区域性的支付风险。防范经营风险、违规风险、创新风险等,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及时敦促辖区金融系统,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相互制衡的内部管理体制。同时,要继续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完善考核验收指标体系,各方联动,优化辖区信用环境,建设金融安全区,逐步清除金融风险赖以滋生的土壤。
此外,对因受到各种行政行为、社会谣言、矛盾纠纷等“外生性”因素引发的金融风险,基层央行也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要立即作为重大事件,在上报上级行的同时,即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处置化解工作,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波及面和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加强金融监管维护区域金融安全许传华《金融与保险》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宏观和微观对策马怀玉杨凌云李新月《济南金融》
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讨论综述《金时网》(20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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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是全球金融活动和风险发生机制联系日益紧密的一个过程。这个概念强调了以下三个要点:第一,金融全球化不仅是翻越国家藩篱的金融活动,而且也是一个风险发生机制相互联系且趋同的过程。第二,金融全球化在相当程度上更是由无数的微观经济组织基于谋取利益的自发活动,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的逐步一体化所导致的。第三,金融全球化是一个不断深化有着明显阶段性的自然历史过程。
二、金融全球化下我国面临的国外风险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开放将标志着从一个相对封闭的金融体系融入金融全球化中,金融全球化风险将可能导致我国金融风险逐渐增大,主要变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债方面,我国目前外债负担率基本上稳定在15%左右,从表面来看,外债还没有构成我国的对外金融风险,但目前外债余额中国有商业银行借款比重较高。由于国际商业银行借款通常利率高,期限短且偿还风险相对较大。且国内金融机构作为国际商业银行借款的中介和桥梁,可能会使国内企业的外债风险转变为国内金融机构的债务风险从而诱发金融风险。第二,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方面,我国资本外逃的现象较为严重,资本项目除了1992年和1998年为逆差外,其他年份均为顺差。这意味着国内储蓄过剩,并且还高成本地引进外资。这不仅表明了外资代替内资或排挤内资的问题,也显示出资本外逃的问题。第三,经济发展对外依存度的提高,加大了国际金融风险可能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大幅度提高,主要表现在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这两方面。所以,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对外开放度的增加,国际金融风险日益加剧。第四,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降低的风险。近几年,我国货币政策的运用日趋成熟,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采取了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降低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连续多次降低利率等手段,有效刺激了消费和投资,促进了经济的增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宏观经济决策的独立性和对宏观经济的控制能力存在着减弱的风险。
三、金融全球化下我国面临的国内风险
1.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第一,负债结构单一,资金缺口大,隐藏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以单位和居民存款为主,其中居民储蓄存款又占存款的主要部分。国有银行由于有国家信誉为保障,且近几年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人们没有存款风险方面的忧虑,导致存款余额一直呈上升趋势,但还是经常出现较大的资金缺口,主要原因是资金运用缺乏计划性。由于贷款质量差且流动性不足,再超额发放贷款必然导致新的资金缺口。由于负债结构单一且大多是被动负债,因此弥补资余缺口的办法不足,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第二,资本金率较低。银行资本金率为6.8%,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相差较大,且风险权重资产也非常之高。高风险、低资本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十分低下。第三,信贷资产质量差。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金额增加,资产质量恶化,盈利水平降低,经营状况不佳。不良贷款持续增长,银行盈利高估使银行进入了一种无根基的发展模式之中,并且形成了一种不应有的银行热和银行表面繁荣,掩饰了银行业存在的一系列不足,从而使银行不能及时改变不良的发展状态。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和经营利润虚盈实亏,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第四,内部控制机制薄弱。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权力缺乏制衡,业务操作缺乏科学规程,监督缺乏严禁的制度,造成了各种金融犯罪活动。银行业作为直接经营货币商品和金融衍生工具创新的行业,应在内部控制上更加严格,但由于管理环节薄弱,以及与金融创新同步的金融监管落后,使金融内部犯罪率呈上升势态。2.我国证券业面临的风险。第一,股指波动大,股价波动频繁。我国股票市场受政策影响较大,政策取向的变动在市场上得到反映并通过炒作成倍放大。由于政策的不确定和获取政策信息的不公平,市场炒作中追涨杀跌的惯性很大。第二,股票市场过度投机。这主要表现为股市高换手率。换手率用于说明股市种股票交易的频繁程度,一般认为成熟的无过度投机的股票市场的年换手率应在30%左右,如果大大超过这一比率,则意味着股市中投机气氛较浓,存在过度投机。第三,股票市场风险以系统性风险为主。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市场信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股市风险表现为以政策因素为主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主要受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财务指标等非系统性因素的影响,因此股价波动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价值。
3.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风险。第一,保险公司的资产实力相对薄弱。20多年来,虽然我国保险行业保持了年均30%的增长速度,但还不及世界前20名保险公司中任何一家资产规模,随着中国的入世,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保险公司规模小的弱点也会日益显现。第二,资金运用效率低。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样的限制使我国保险资金的利用率不到50%,降低了资金的保值增值的能力。第三,缺乏有效监管,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比较迅速,而保险监管组织和制度的建设相对落后,导致监管乏力。保险监管专业人员不够;监管经验尚待进一步积累;监管制度欠完善,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意市场行为过多,对偿付能力监管上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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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供给主体的金融风险
目前,在我国农村最主要的金融供给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它还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农民储金会。1985年以后的多次改革,使中国农业银行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并且逐渐的淡出农村市场,西部地区的村镇一级基本上没有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了农业银行成为了单独实体,成为了农村金融支持的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历史的制度的环境的原因却承担不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任务。它具有以下的制度缺陷:
(1)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明确。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依赖所形成的管理体制并没有在改革中完全消除。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了合作金融的本质,成为了官办金融和商业金融的混合体,各级政府的过多介入,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多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义务。这些行政或政策性指令的借贷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评审,服务和监督,造成投资失败甚至个人牟利的工具就容易形成呆帐坏帐,由此形成的成本还是落在了金融机构的头上。2003年以前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绝大部分由此形成。
(2)资金的产权不明晰。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设计思想就是以农民合作的形式形成非营利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按照合作制管理民主,进出自由,一人一票和收益分享的原则,从形式上看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资本来源主要为农民入股,也有理事会、监事会,应该是产权关系明晰,但长期以来条条管理的结果是导致实际上的产权分离,基层农村信用社并没有自。信用社主任是联社选派的,经常更换,人员编制是上面定的,工资、员工管理原来一直按农业银行模式,任务也是上面分的,就是贷款也只行使有限的权利,农民没有真正意愿上的合作意识,合作是靠政府行政强制力量实现的。贷款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抵押担保程序均由农村信用社说了算。
(3)金融机构与农民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管理意识和制度的沿袭,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来应对农业农村市场,出项明显的水土不服,农民的分散性和小额性信贷特点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的一套信息获取审核模式的不适应要么导致大量的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而惜贷,要么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制度的刚性来消除信息的偏差,在农村产业化的作用上会越走越远。
导致以下内部风险:
第一:不良资产、不良贷款占比较大。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截至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相当一部分农信社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已经陷入严重困境。而据央行统计资料显示,到2003年9月,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呆坏账为5000亿元,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仍高达30.3%,绝大多数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率都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第二:资本充足率不高,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果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计算,2004年来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不足总社数的30%。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调查,多数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由于资本充足率过低,导致农信社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资产利润率低,利息回收率低。农信社应收未收利息居高不下,长期挂帐,亏损增加。经营风险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农信社内部长期缺乏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和约束,造成一部分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腐化堕落行为严重,导致大量金融资产流失。2005年10月28日,安徽省界首市代桥农信社职工钻内控制度、业务操作的漏洞,铤而走险携库款27万元潜逃;2004年9月,新疆哈密市城郊信用社新西分社两职工的犯罪行为造成1.45亿元的损失。3农村金融风险分担与补偿
鉴于农村金融的状况,有必要采取措施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第一;加强法制环境建设。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一是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法律法规较少,不仅尚未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合作金融法》,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借款人因道德风险而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也缺乏法律规制。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流行。
第二: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2006年底,银监会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今年2月末,已在6个省、区试点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了34家,取得了一定效果。下一步将在全国各省、市积极稳步地推进试点,正在筹建当中的还有62家机构。
第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的“造血”功能。加大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对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地方基金;财政对涉农信贷业务实行双向补贴,推动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的对接,对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利息补贴,对农业贷款实行利差补贴,推动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
第四: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三农”保险补偿机制。组建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高科技农业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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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管理是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全部业务和管理活动中最核心的内容,它和时间价值、资产定价被并称为是现代金融理论的三大支柱。金融风险管理分为识别风险、测量风险、处理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评估和调整四个步骤。其中,金融风险的测量是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风险测量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合理风险测度指标的选取,是提高风险测量质量的有效保障。
二、风险测度的发展历史
风险测度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以方差和风险因子等为主要度量指标的传统风险测度阶段;其次是以现行国际标准风险测度工具VaR为代表的现代风险测度阶段;最后是以ES为代表的一致性风险测度阶段。
传统风险测度工具包括方差、半(下)方差、下偏矩LPM(LowPartialMoments)、久期(duration)、凸性(convexity)、beta、delta、gamma、theta、vega、rho等,这些指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投资价值对风险因子的敏感程度,因此被统称为风险敏感性度量指标。风险敏感性度量指标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风险的特征,难以全面综合地度量风险,因此只能适用于特定地金融工具或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
方差、半(下)方差、下偏矩LPM等风险敏感性度量指标只能描述收益的不确定性,即偏离期望收益的程度,并不能确切指明证券组合的损失的大小。所以,它们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风险的特征,难以全面综合地度量风险,因此只能适用于特定地金融工具或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
现行的国际标准风险管理工具VaR最初由J.P.Morgan针对其银行业务风险的需要提出的,并很快被推广成为了一种产业标准。风险价值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投资组合所面临的潜在最大损失。VaR是借助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和测度。它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出多维风险的一个一维近似值,可用于测量不同市场的不同风险并用一个数值表示出来,因此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欧盟都接受VaR作为风险度量和风险披露的工具。
但是,VaR作为风险测度的指标,不满足一致性风险测度四条公理中的次可加性公理,不是一种一致性风险测度指标。这就意味着当用VaR度量风险时,某种投资组合的风险可能会比各组成成分证券风险之和还要大,从而导致投资者不愿多样化投资的情况。而且VaR不能测度超过VaR的损失、不适用于非椭球分布函数族、VaR有许多局部极值导致VaR排序不稳定等缺陷,决定着VaR并不是一种合适的风险测度指标。
基于上述风险测度的局限性,Artzner等(1999)提出了一致性风险测度(CoherentRiskMeasure)概念。他们认为一种良好定义的风险测度应该满足单调性、一次齐次性、平移不变性和次可加性四条公理,并将满足这些公理的风险测度成为一致性风险测度。
单调性:
如果投资组合X1在任意情况下的价值都比投资组合X2的价值大,则一致性风险测度度量的X1的风险至少不应该比X2的风险大。也就是说,优质资产的风险应该比劣质资产的风险小。
上式意味着,如果用数量为(X)的资本或保证金加入到投资组合X之中,则恰好可以抵消投资组合X的风险。因此,平移不变性公理要求风险测度在数值上就是为抵消投资组合的风险而需要提供的资本或保证金的数量。
次可加性公理意味着,用一致性风险测度度量出来的所有被监管对象的总体风险,不能比各单个被监管对象的风险之和大。否则,即使各个被监管对象都设置了足够的资本或保证金(Xi),也不能保证所有监管对象总的资本或保证金足以抵消整体风险,因此监管措施就可能失效。可见,次可加性公理主要是从保证风险监管有效性的角度提出的,为监管目的而设计的风险测度应该满足次可加性公理。
由于这四条公理的合理性,一致性风险测度不久就被风险测度理论界广泛接受。
数理金融学家随后在一致性风险测度四公理基础上提出了几种形式不同的一致性风险测度指标,其中ES是最常用的一种。ES就是投资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决定的左尾概率区间内可能发生的平均损失,因此被成为ExpectedShortfall。ES对于损失X的分布没有特殊的要求,在分布函数连续和不连续的情况下都能保持一致性风险测度这一性质,使ES不仅可以应用到任何的金融工具的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也可以处理具有任何分布形式的风险源,而且保证了在给定风险量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预期收益组合的唯一性。
由于ES风险测度的发展时间不长,ES作为一种一致性风险测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VaR与一阶传统随机占优是一致的,ES风险测度与二阶传统随机占优是一致的;但是,VaR与二阶及二阶以上传统随机占优不是一致的,ES风险测度与三阶及三阶以上传统随机占优不是一致的,在特定情况下,运用VaR和ES都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结论
总之,风险测度理论至今为止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的领域,有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由于现有各种风险测度指标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新的风险测度理论和建立在其之上的新的风险测度指标(性能优良、便于计算、合理检验)是今后值得深入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参考文献】
[1]ArtznerPh,DelbaenF,EberJ-M,HeathD:Coherent
MeasuresofRisk[J],MathematicalFinance,1999(9).
[2]DirkTasche:Expectedshortfallandbeyond[J],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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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方面的风险
当前,国内和国外的金融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商业银行在逐步迈向一体化的过程中,原来我国封闭的、效率低的、抵抗风险的商业银行发展面临很大的挑战。在当前的环境中,经营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首先,较低的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中设置的最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8%,可是我国商业银行严重缺乏资本金,增加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虽然近几年这种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可是还是没有和银行的发展保持一致,这是一个不足之处,大大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银行的发展会受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如果银行的资本不够,就会影响资本规模的正常发展,增加其风险。其次,较高的不良资本比例。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对不良资产的危害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可是相对来说,不良资本率还是比较高的。原来,因为银行是国有性质的,所以资金的流动性没有明显的表现,可是当前不断增强的金融一体化显示出了资金流动性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同时不断的创新金融还提高了金融的流动性,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将这个问题好好解决,也会严重影响其经营。接着,不高的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属性。可是根据目前的情况,盈利能力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想要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就要不断的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盈利能力。和国际上的一些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还是无法相提并论。可是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垄断性质,所以还是会得到较高的收益的,可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要求更高的收益,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所以如果商业银行一直保持低收益的话,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就更大。
二、管理金融创新环境下金融风险的策略
(一)积极增加国际合作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全球化、一体化。以此为背景,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维持经济的稳定和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国际各国要相互合作,加强宏观调整经济,并且相互合作,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维持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促使各个国家稳定的金融发展。所以我国商业银行也可以加入各个国家相互监管的协议,或者在制定金融行业标准、创新和推广金融业务的时候参考国际规则,确保我国和国家金融接轨。
(二)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为了更好的避免金融风险,强化管理金融风险,就要提高自我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首先,要从思想上加强认识。事物是具有两面性的,金融也是,有利,也有弊,所以我国银行要清醒的认识到金融的缺点,认识金融创新的本质,根据规律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的次贷危机,虽然金融创新工作在金融创新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可是也增加了金融创新的复杂程度,也就增加了金融创新的风险,所以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观念,敏锐的嗅到风险,然后提早采取措施应对。其次,建立健全防范风险的制度,在金融行业肯定会存在着风险,而金融创新更是增加了金融的潜在风险,在这样的环境下,就更加需要完善的防范风险的制度,通过总结实际经验,建立预测风险的指标体系,提高度量金融风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制度上确保金融创新的顺利进行。
(三)对金融监管进行完善
金融创新是一种发展趋势,不断的创新才能提高金融市场的生机和活力,可是维持稳定的金融市场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要求,所以我国在监管金融市场的时候要既要维持稳定,又要鼓励创新。根据我国当前的金融情况,金融创新可以快速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所以对金融创新的态度是鼓励,而不是制止。为了创设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需要不断的调整管制的程度,可是也要把握好度,如果放任其自由发展的话,就会导致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对我国金融环境产生破坏作用。因此,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完善程度,就要调整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落实这些法律法规,使其发挥相应的作用。首先,可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因为金融创新和很多实际问题相关,可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在法律法规中体现,所以以金融创新中的实际问题为基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治打球的现象产生。其次,对于已经不发挥法律作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的修正和废除。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很多业务都是交叉的,和这些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可能已经不适用,所以要及时的修真或者废除,提高法律法规的指导作用。
(四)对创新路径进行优化
金融创新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也就是产品、机构、制度。首先,在创新金融产品时,在开发产品的时候要以优质资产为依托,将不良资产的比例降低,同时因为我国的金融创新还不够成熟,所以可以创新要从易到难,在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的能力之后在创新,尽可能的创新债券、股权等基础产品,一步一步发展,最大程度的减少潜在风险。其次,创新金融机构,当前我国的经营是混业经营,这是一种发展趋势,只有不断的改革,建立健全配套设施,对我国的金融经营模式进行完善,可是在创新金融的同时,也要体现出主要的经营业务,形成自身的业务优势,以此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接着,创新金融制度,就是更新和完善监管和激励制度,以此来创设更好的金融创新环境,良好的管理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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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