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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聘任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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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聘任书

篇1

二、实施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取得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

三、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技术等级岗位的设置

科学合理地设置技术工人的岗位,是做好考核聘用工作的前提。技术等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因事设岗、按需聘任”的原则。

1、设置技术工种

一是在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合理设置适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的技术工种。二是根据各工种的从业人员情况和各工种在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转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设置主系列工种和副系列工种。行政机关只设置汽车驾驶员、计算机信息录入员二个主系列工种,事业单位主系列工种一般控制在4个以内。各单位副系列工种的设置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3个。

2、设置每个技术工种的最高等级

每个工种岗位一般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四个等级。其中主系列工种最高等级为技师,副系列工种最高等级为高级工。

对于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较高并能产生较高经济社会效益的主系列工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其最高等级可放宽到高级技师。

3、设置技术等级岗位数

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数设置比例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调控。各单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一般为2:3:4:1。每个工种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岗位数由各单位在市人事部门下达的岗位指标内自行设置。

如主系列工种最高等级设置为高级技师的,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增设1-2个高级技师岗位,但高级技师岗位总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2%。

行政机关技术等级岗位数设置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技术等级岗位的管理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技术工人现状,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工人技术岗位,制定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设置审批表》(附表二),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岗位设置方案每三年核准一次,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但确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必须向市人事部门申报核准。

四、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并且所从事的技术工种与所持有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必须一致。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三)工作积极,服从分配,胜任本职工作,未发生责任安全事故。

(四)上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近一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视为落聘),实行待聘期一年。待聘期期满后,如符合上述聘任条件的,可在技术等级岗位职数限额内,重新聘用。

1、受到党内、团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2、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3、工作表现不好,技术水平较差,不能履行同级技术岗位职责的;或因本人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或拒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4、因身体情况不能正常工作,脱离本岗位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或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旷工一周的;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5、其它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

五、聘任的程序和办法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技术工种和技术等级结构情况表》(附表一)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设置审批表》(附表二),报市人事部门审核。

(二)单位在经人事部门核准的工人技术岗位设置限额内,公布拟聘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有关事项。

(三)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技术工人提出应聘申请,单位根据应聘者的工作表现、劳动技能、等级资格,择优聘用,人员较多的岗位可实行竞争上岗。

(四)单位与技术工人签订聘用合同(附表四),期限不超过三年,聘任结果应予公示,并填报《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聘任名册》(附表三),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五)已取得岗位证书并已兑现了岗位工资的技术工人必须按本文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六)因本工种技术等级岗位职数限制,而不能上岗的人员,可按低一技术等级优先予以聘用,实行高职低聘。待有空岗后,再按原等级予以聘用。

(七)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技术工人,以及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离岗退养人员,可以不参与岗位竞争,原则上由单位按本人的技术等级直接聘用,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聘期内的工资待遇

(一)技术工人聘任上岗后,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高职低聘人员在聘期内执行低聘岗位的工资待遇,工资按低一等级、就近就低重新调整工资标准。

落聘人员在待聘期内执行初级工的工资待遇,工资按照初级工、就近就低重新调整工资标准;原为初级工的,直接降低二档职务工资,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三)因工伤、产假等原因而不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人员,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后,不得继续执行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

七、聘后管理

(一)单位对聘任上岗的技术工人,结合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技术工人在聘期内取得高一级技术等级岗位资格的,可在技术等级岗位职数限额内,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三)低聘、落聘(含未聘)人员原有技术等级保留三年,三年内仍未能聘用到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其等级证书须重新认定。

(四)因工作需要调整技术工种岗位(取得的证书与从事的工种不一致)的人员,应按所从事的新工种参加同等级转岗培训考核,否则按落聘处理。

(五)如在聘期内有“视为落聘”情形之一者(本意见第四部分不予聘用1-4条),须按低一技术等级重新聘用,并重新调整工资待遇(原为初级工的,降低二档职务工资),直至本聘期期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期内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技术工人与单位签订的全员聘用合同被终止解除的。

3、经组织批准调离工作单位,或人员性质发生变化的。

篇2

同学们,你们爱读书吗?在你们的眼中,书是什么?在我的眼中,书就是一把钥匙,为我打开文学之门;书就是一叶小舟,载着我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书就是一位慈祥的老人,告诉我一个个人生的道理。 小时候我就喜欢看书,一碰到书就会津津有味读个没完。幼儿园时读插图书,当学会拼音后,我就读注音故事。什么《安徒生童话》、《格林童话》、《一千零一夜》等故事集里面的故事我一个也不会放过。到了十岁时,我就开始读名家的书了。我的书架上摆有中国四大名著、《冰心作品选》、《朱自清散文集》、《爱的教育》、《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等书籍。

记得有一次,妈妈单位发了200元的书券,我非常的高兴,这意味着我又可以添置许多新书饱餐一顿了。妈妈塞给我100元书券,我迫不及待的和妈妈赶往新华书店。可是很遗憾,我梦寐以求的《希腊神话故事》已经被销售一空,我懊恼的回到了家,整天耸拉着脑袋。妈妈一句亲切的安慰,终于让我那忧伤的堤坝决口了,我放声大哭,眼泪喷涌而出地说道:“《希腊神话故事》已经卖光了,我以后再也读不到了!”。妈妈则在一旁笑嘻嘻地说:“还为这事哭鼻子呢!别哭了,妈妈给你搞定”。

第二天,妈妈下班回来了,手里多了一个包裹。妈妈把包裹搁在我面前,一脸轻松地说:“打开看看!”。当我打开包裹“啊”的一声大叫。包裹里竟然是《希腊神话故事》。妈妈真是说话算话,我张开双臂和妈妈拥抱在一起。随既,我便捧起了书,甜甜的看了起来。

书带给我们无穷的乐趣,也给我很多的养分—-像阳光,像雨露,滋润这我这颗小树苗,能够更多地养分,茁壮成长。

篇3

一是聘任流程及规则设定;二是聘任的分级管理模式,总部和下属管理权限设计;三是岗编设置;四是技术职务通道建设;五是薪酬标准设计;六是任职资格要求设计;七是管理性技术人员与纯技术人员的区别;八是整体公平考虑;九是岗能匹配考虑;十是核心专业考虑;十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设计;十二是聘任工作日常化管理的常效机制;十三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设计。

二、矿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实践

1.成立各级聘任委员会

各级聘任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级各层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讨论和决定聘任工作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2.确定聘任原则

一是坚持以注重实效,科学配置,优化人才结构为宗旨,依据“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进行聘任;二是坚持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与所聘任岗位相一致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竞聘、客观公正、从严考核、适度调整的原则。

3.确定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设置

根据公司战略、部门职能、技术含量、工作量等需求,综合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等因素,确定岗位职数。

4.职级体系确定

根据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确定拟聘专业技术职务通道,如可将拟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中级、高级、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需要每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1-3个等级,主要是考虑同一技术职称等级人员资历、贡献等因素。本文建议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设两档,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设三档。

5.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定义

根据以上职级体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定义,以便评议时有基本的参考依据,如: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定义:为公司各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在其它某一专业具有一定技术权威性,能独立承担重大课题研究,能主持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能解决专业技术疑难问题,在科技攻关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行业内认可,能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开展技术工作。

高级工程师职务定义:公司各专业的技术骨干,能独立承担重要课题研究,能主持较大工程项目实施,能解决专业技术较为复杂问题,在科技攻关等方面有一定贡献并在企业内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得到公司内认可,能指导工程师的开展技术工作。

工程师职务定义:公司各专业所承担工作的主要力量,能独立承担一般课题研究或参与重要课题研究,能主持一般工程实项目实施或参与较大工程项目实施,能解决一般性的专业技术问题,得到所在单位员工认可,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开展技术工作。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条件

根据职务设置、职级体系明确各职级的申报必备条件,建议如下:第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1档: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第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2档: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第三,高级工程师职务1档: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7年及以上或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第四,高级工程师职务2档: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4年及以上或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第五,高级工程师职务3档: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或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第六,工程师职务1档:具有工程师职称5年及以上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第七,工程师职务2档:具有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第八,工程师职务3档:具有工程师职称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3年及以上。

7.明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破格申报条件

为体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注重实绩的聘任原则,特别制定了破格申报的条件,建议如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申报条件中对应年限可降低一年;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但不足3年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8级工程师;或取得工程师职称,符合以下条件4-8之一者可最高破格申报至5级工程师。

第一,获得与本人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相关的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一项及以上(主要参与者)。第二,获得与本人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相关的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三等奖二项及以上。第三,获得与本人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相关的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三等奖二项及以上。第四,获得国家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主要负责人)。第五,获得与本人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相关的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第六,获得与本人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相关的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七,本专业的学术、学科带头人。第八,本专业提出的技术报告、学术论文、专著曾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这些成就中起关键作用。

8.薪酬标准

根据市场化、行业内标准,并考虑内外部薪酬的公平公正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标准(略)。

9.确定竞聘程序

第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第二,所在单位根据聘任条件进行初审;第三,将申报材料报公司,由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第四,合格人候选人公示;第五,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合格候选人员,统一组织公开述职竞聘;第六,组织考察;第七,将拟聘候选人报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审批;第八,结果公布(公示拟聘候选人);第九,聘任。

10.确定竞聘评分标准

竞聘评分由基础评价和现场部分组成,详见下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竞聘成绩构成与评价特点:

(1)基础评价

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量化赋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资格年限、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工作业绩、论文成果等基本条件进行量化打分,计算出应聘人员的基础成绩。具体基础评分标准如下:

第一,基本知识和技能: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100分);已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已取得工程师职称的(90分);已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或者已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的(80分);已获得学士学位或本科生毕业的(70分);已获得大学专科学位或专科生毕业的(60分),评价时根据学历和职称对应分数取最高分。建议占基础评分权重的30%。

第二,企业贡献:在公司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加5分,不满1年的按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折合计算,最高100分,建议占基础评分权重的40%。

第三,项目成果:近十年内,作为项目主持者或主要技术负责人,每获得一项以下奖项,加对应分数:1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30分);项目获得省部级授予三等奖及以上(20分);项目获得地厅级授予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三等奖二项以上(20分);获得国家专利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10分)。近十年内,作为项目主持者或主要技术负责人,每获得一项以下项目成果,加对应分数:完成了省部级或者地厅级的重点项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了国内、省内空白的(15分);完成过系统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科研和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10分);独立完成了1个项目综合研究报告或主持研究制定了复杂项目的综合分析方案,应用效果良好并提交了试验报告(10分)。

以上各项评分可累加,最高分100分,建议占基础评分权重的20%。

第四,论文成果:近十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编写者,每获得一项以下著作成果的,加对应分数:完成有重要实用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设计报告2份(大型的可1份)和论文l篇以上(20分);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或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15分);公开出版有价值的专业著作(5分);参加了省部级技术规范、规程或标准等重要技术文件的编写,并有重要实用价值的(10分)。

以上各项评分可累加,最高分100分。建议占基础评分权重的10%。

(2)现场答辩

第一,个人述职:主要反映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对矿山企业公司本专业技术信息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第二,评委问答: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业务工作能力。

(3)综合成绩

按照基础成绩占40%、现场评分60%的比例,加权计算出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数。

11.聘期

建议2-3年。

12.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管理

(1)考核

另行制订了公司技术人员绩效管理办法。主要考核的维度包括有:生产或专业管理问题发现及解决情况;技术标准、重要制度、主要技术报告起草及修订情况;技术交流、师带徒情况;经济效益、效率改善贡献情况;科研、技改、基建项目或课题成果情况;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提出及采纳情况等。

(2)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低聘或晋升

第一,依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或聘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续聘、低聘。第二,晋升必须通过公开的述职竞聘及组织考察。第三,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受到刑事处罚者;不能完成本人职务职责者;不认真履行现职岗位职责,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任务者;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工作极不负责,造成严重事故、经济损失严重者;个人绩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因机构或岗位变动,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者;其他不宜继续聘任者。

篇4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化;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未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者,省科技厅将撤消认定,其生产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向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附件二: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领域:

指以微电子为基础,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存储、输入/输出、处理及传输的设备硬件)、软件和元器件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九大类产品:

1、电子计算机

2、计算机外部设备

3、信息处理设备

4、计算机网络产品

5、计算机软件产品

6、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7、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8、广播电视设备

9、通信设备。

二、生物技术领域

指利用生物体(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组分、细胞和组织,通过人工方法和新技术加以改造,使之具有所要求的更优越的特性,或产生新的组分,以应用于医疗保健、工农业生产、社会福利等事业的技术领域。包括四大类产品:

1、农林牧渔

2、医药卫生

3、轻工食品

4、其它生物技术产品。

三、新型材料技术领域

指根据物质的结构和特性,经过人工改造而开发出具有优良物理、化学特征的新材料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产品:

1、金属材料

2、无机非金属材料

3、有机高分子材料

4、复合材料

5、纳米材料

6、其他材料。

四、新自:源及高效节能技术领域

指以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能等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允许、社会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产出率的节能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新能源

2、高效节能。

五、光机电一体化技术领域

指以激光、计算机等现代技术集成开发的自动化、智能化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元器件的技术领域。包括五大类产品:

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2、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3、机电基础件

4、仪器仪表

5、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六、医药与医学工程技术领域

指以利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等生化工程开发生产的药物、诊断试剂,利用化学合成、半合成和从天然动植物资源提取有效成分开发生产的药物,以及利用以现代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手段改造与开发生产的医疗器械和人工器官等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医药

2、医学工程。

七、环境保护技术领域

指以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设备、仪器、装置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利用设备

2、环境监测仪器。

八、航空航天技术领域

指以空际、星际运输、旅行和开发利用空间和宇宙资源为目的,开发的设备、装置和仪器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

篇5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篇6

目的意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职称聘任制改革、调整优化医院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压力感、紧迫感和主人翁意识,形成爱岗敬业,努力奉献的良好氛围,为促进医院工作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竟聘范围

医院聘期届满和新获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竟聘条件

竟聘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规范的执业行为;

经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任期内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即20xx年达到10学分,20xx年达到20学分(县直单位必须含i类学分5分);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符合本单位制定的岗位任职条件。

竞争聘任程序

1、建立健全聘任组织。建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专业

技术人员为成员的竟聘领导小组(当事人回避),负责制定和实施对竟聘人员的考试考核,对竟聘人员述职答辩和综合考评等工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2、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传达卫生局文件(20xx)23号《××县卫生系统20xx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竞争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3、公布竞争聘任的岗位数和竟聘职数,宣布竟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竟聘范围等。

4、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5、竟聘小组审查竟聘人个人申请是否已具备竟聘条件,决

定其是否参加竟聘。

6、全体职工按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对被竟聘人现场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标分为100分)。

7、聘任领导小组对被竟聘人员按德、能、勤、绩四项内容现场打分(标分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并公示。

(第6、7两条得分相加除以2为民主测评最后得分)

8、聘任领导小组对符合竞争聘任条件人员进行业务考试,注重基础理论和本专业业务理论考试。

9、个人述职答辩:竟聘领导小组为评委会,组长任评委主任,其他成员任评委委员。

自述部分(50分);自述部分包括:

本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学历、党派、职务、职称及简历等)

本人竞争岗位及优势;

竟聘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思路;

参加竟聘的体会和对最后结果的态度。

随机抽题答辩(50分)

聘任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实际确定,业务考试已涉

及的内容不再列入答辩范围。个人述职答辩结束后,由评委当场打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得出答辩人

最后得分”的方式进行。答辩现场要安排答辩席、记时席、记分(监督)席,答辩时可组织不参加竟聘的人员旁听。

篇7

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步发展,人们对于食物的要求也就不止于饱腹之欲了,人类开始追求更具色、香、味的食品。因而催生了色素、香精等物质添加剂的出现。另外,为了食品便于存放。在 20世纪 50 年代,在食品保藏方面,使用化学品变的也更加普遍。在食品行业中,食品添加剂也大规模地生产及应用,因而形成食品添加剂行业。我国的食品添加剂行业是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目的是满足人们对食品感官品质、便于保存以及种类多样化的需求,因此可以说食品添加剂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食品添加剂的出现已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成为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另一方面,安全问题已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导致我们谈“添加剂”色变。民以食为天,理所当然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关注比较强烈。大量的调查表明滥用食品添加剂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添加剂的认识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54 条,《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第 2 条,食品添加剂的正确定义如下: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合物质或者天然物质。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 23 个类别,2000 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可是生活中多种食品远远失去了其本身的价值,随之出现的“苏丹红事件”“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都给我们敲响警钟。在现代食品工业中,经过工业加工过的食品绝大多数都使用添加剂。所以人们必须辩证的看待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认为所有含有添加剂的食品就是不安全、就是不健康的想法本身就是一种谬误,这主要是因为某些不良商贩企业忽视了有关国家标准操作,过度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严重后果。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问题被频频曝光,老百姓对食品的安全感越来越差,因而造成公众严重的心理恐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或者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都会对人身体造成一定影响。

二、常用食品添加剂及对人体健康影响

(一)食品色素

食品色素可以调节食品的色泽,改善食品的外观,提高食品的感官质量。食品色素分为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两大类。

1.食用天然色素常用的天然色素有胡罗卜素、叶绿素、番茄红素、姜黄素、辣椒红素等。天然色素一般对人无害,有的还有一定的营养价值。

1.食用合成色素览菜红、胭脂红、靛蓝、柠檬黄等为人工合成色素。这类合成色素通常使用在果味粉、果子露、汽水、配制酒、糖果、糕点上彩装、红绿丝、浓缩果汁等食品上,使用时必须严格控制在最大使用量的范围内。这类色素超量使用对人体有毒害。婴幼儿食品中不得使用合成色素。

(二)食用香料

在食品中加人食用香料可增加食品的香味,增加人的食欲。食用香料大多数来源于天然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等不同部位,常见的如:丁香、桂皮、花椒、茵香等。天然香料一般对人无害。另外还有一些香料是通过有机合成的,如玫瑰油、赓香酮、肉桂醛和一些水果香精等。例如,用乙酸异戊醋,2一甲基丁酸乙醋和一些挥发性酸按一定比例可调配出具有苹果气味的香料。

(三)甜味剂

为了增加食品的甜度,可以在食品中加人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甜味物质即甜味剂。最常用的甜味剂蔗糖是以甘蔗、甜菜等天然植物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但蔗糖摄人过多时对人体健康有不良影响,易导致肥胖症和龋齿。而其他一些甜味剂并不都属于糖类。常用的甜味剂有糖精、甘草、甜菊糖、甜蜜素、木糖醇、麦芽糖醇、甜味素等。

(四)防腐剂

在食品中添加一些防腐剂可延长食物的保存期限,防止食品腐败,对食物有显著的杀菌和阻止细菌繁殖的作用,但是有些对人体也会有一定的毒性。因此,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品种、剂量和范围。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盐、二氧化硫等。

(五)抗氧化剂

为了阻止或延缓食品在贮存过程中氧化变质,可以加人抗氧化剂。目前我国充许使用的食品抗氧化剂主要有抗坏血酸(维生素C)、丁基经基茵香醚、二丁基经基甲苯、没食子丙醋4种,它们在食品中都起到抗氧化作用。

(六)食品营养强化剂

除了上述介绍的常见食品添加剂以外,还有一些食品营养强化剂。如富硒食品、赖氨酸面包、加碘食盐等,补充食物中缺乏的营养物质或微量元素。DHA(二十二碳六烯酸)和EPA(二十碳五烯酸)存在于许多鱼类油脂中,目前使用的精制鱼油即是这类营养强化剂。

据报道,当前我国儿童食品―“小食品”里几乎多数使用了添加剂,并且许多含量超标。但往往倍受少年儿童青睐,原因是:食品味道较浓重,比较甜,多数儿童喜欢水果味、巧克力味或比较刺激的麻辣味等,但这些口味并非来自食物本身,而是小食品里的添加剂。另外食品的高盐、高糖则更是健康的大敌。作为食品添加剂本身不是影响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而只有非法添加才是食品安全的大敌。

事实上,无添加剂的食品几乎是是不存在的。对人体的利与弊只是关乎于量的问题。罗伯茨博士说:“有些食品添加剂我确认是对人的身体有益的,而且是现代食品工业中不可或缺的。很多时候,人们对添加剂的恐惧是来自于不了解,比如在没有经过检测的情况下很难说清楚哪些是有益的,哪些是有害的。所以不用盲目地去排斥食品添加剂,而是应该用科学的严谨的态度来对待。”食品添加剂本身与许多技术相似,是一把“双刃剑”。其本身并非可怕,可怕的超标使用和滥用。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责任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不仅是个人道德缺失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民以食为天,食品行业就是道德行业,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不能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也不得将我国禁止使用的物质作食品添加剂,如甲醛、硼酸、水杨酸、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纳)、苏丹黄、“苏丹红一号”等,特别是婴儿主辅食品不得加人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谷氨酸钠等食品添加剂,要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保障人类身体健康。

篇8

1 视频监控中造成人像模糊的原因

1.1 环境因素

影响监控录像中人像清晰度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环境。光照、天气、现场光源与摄像机的位置等都会影响到视频图像的质量。比如夜间拍摄的图像往往较暗,曝光不足,导致人脸无法正常分辨。夜间拍摄也常常遇到逆光、反光等现象,明暗对比强烈也会导致系统识别能力下降。另外,遇到一些特殊天气,比如:大雾、大雨、沙尘等天气,能见度低,在这种情况下拍摄的图像对比度低,整体偏灰白色。

1.2 拍摄角度

用于视频监控的摄像机往往安装在高过人物头顶的位置,拍摄角度基本是俯拍。这样就会造成拍摄出来的画面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失真,变形扭曲,高宽比例失衡,人像拉伸扭曲。视频拍摄出的画面也是中景、远景较多,这些画面用来识别人像特征较困难。特别是人物脸部特征不清楚,人像定格放大后往往模糊不清。

1.3 运动模糊

视频监控拍摄不是静物拍摄,画面中的人物往往处于运动过程中。快速运动会导致像素变化从而出现模糊人像。然而运动的现象是在视频监控中无法避免的,无论是中心人物的快速移动还是背景的快速运动都会造成模糊。

综上所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视频监控拍摄的人像无法直接用于辨认,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对画面进行还原处理,得到清晰可辨认的人像。

2 模糊图像预处理

目前,要将模糊图像清晰化主要有两个办法,一是图像增强技术,二是图像复原技术。要达到最好效果可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本论文研究将模糊人像还原技术首先是要使用图像处理工具对模糊的图像进行预处理,得到尽可能清晰的图像。目前针对图像处理,最专业的一款软件就是Photoshop。Photoshop有强大的图像编辑功能,是进行模糊图像预处理最好的工具。根据上文对模糊人像成因的分析,对模糊图像预处理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2.1 改善图像对比度低、曝光不足的问题

针对人像与背景对比度较低的图像,在Photoshop中可利用“图像”――“调整”菜单中的色阶、色相/饱和度、亮度/对比度来调整人像与背景的色差,使人像与背景对比更加明显。对于图像曝光不足,可使用Photoshop中的“曲线”和“色阶”工具来解决。通过调整参数值使图像尽可能达到理想效果。

2.2 改善模糊和杂色问题

在增强图像对比度后,图像仍然模糊,可通过Photoshop中的“锐化”工具来增强清晰度。锐化工具有:“USM锐化”、“进一步锐化”、“锐化”、“锐化边缘”和“智能锐化”。通产情况下,可使用“USM锐化”,USM有三个可调节参数:数量、半径、阈值,综合使用上述三个参数,增强图像的清晰度。模糊图像往往带有杂色,可以使用去噪工具让图像平滑。锐化和去噪是两个在理论上相反的过程。锐化过度会有杂色,去噪过度又会清晰度下降,要综合调整“锐化”和“去噪”,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3 人像模拟

为取得清晰的人像,画面处理与人像模拟应该结合起来。在人像经过预处理后,往往图像还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这时可以通过人像模拟对人像进行还原,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在人像模拟还原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技术要点。

3.1 提取人物多角度画面

在进行人像模拟时,处理者应在同一场景中选取多幅人物不同角度较清晰的画面,或者从不同场景选取同一人物多幅画面。从众多图像中提取信息量相对丰富的,相对稳定的画面进行人像还原,最好是提取多幅能够信息互补的图像,通过融合多幅图像中互补信息来得到一幅分辨率高、噪声低的图像。

3.2 抓住关键特征完成人像还原

在获得人像足够的面部五官信息后,可以着手对人像进行模拟还原。在还原过程中,可充分利用预处理后的图像,尽可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处理者要对预处理后的图像反复观察,综合全面地运用所有获取的人像脸部结构信息。还原过程不是对人脸五官简单拼凑,一定要抓住人物面部的关键特征,包括骨头、肌肉与五官之间的紧密联系。必要的时候处理者还可以到现场实地勘察,结合现场摄像机的拍摄角度,相同时间相似天气的光线角度,人物与摄像机之间的距离等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还原过程中要把握从整体到局部的原则。把握住人像的脸型、骨骼、胖瘦等基本特征。首先确定脸型,画出面部肌肉起始点位置。依照颅骨上的眼眶、梨状沟、牙床定位好五官的位置和大小。将肌肉表皮与五官相连,注意好脸部表皮的起伏程度,并按照连接后的形状位置和起伏程度来尽可能地还原人像的基本体貌特征。

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研究使模糊人像变清晰的方法是十分必要的。本论文将图像技术与模拟画像技术相结合可以很好地还原监控中的模糊人像,得到清晰的、可供辨认的人像。

参考文献

[1]王彦学.监控录像中模糊人像的模拟画像研究[J].刑事技术,2011(1):72-75.

[2]简川霞.Photoshop中清晰度的校正[J].今日印刷,2005(9):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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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房纠纷也逐年增多。由于法律的完善滞后于经济发展,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困难。例如,很多开发商在和准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前,与其(以下称为准买受人)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实践中使用的名称不一,例如称为预订书、确认书等),要求准买受人交纳定金,准买受人将在将来某个时间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这种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广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中对商品房认购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其中仅有两个条文涉及这个问题,内容简略,故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意义及性质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意义

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准买受人之间确认准买受人在将来可确定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买卖双方有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

商品房认购书的通常内容是,准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一定金额的预约款,享有在将来某个时间购买开发商某处房屋的权利。准买受人如果不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将预订的房屋转售他人。有的商品房认购书还约定,开发商有权扣留准买受人所交纳的预约款作为违约金。很多商品房认购书内容比较简单,但一般都会写明认购的房号,约定的购房单价等。>文秘站: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是约定双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洽谈购房合同,这种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本身就是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史尚宽先生认为,预约生效后,发生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债务,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债权合同的一般原则。根据预约产生的债权,与普通债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预约义务人如不订立本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史先生的观点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预约合同而言的,这些性质是否能完全适用于商品房认购书呢?下文会逐一加以分析。

在实践中,很多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准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将来时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双务合同而不是单务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只要准买受人按时支付了预约款,开发商就有义务保留目标房,并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与准买受人洽谈。但是必须看到,购房合同的内容是很复杂的,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虽然双方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将来订约而不是将来洽谈,但是,双方仍然保留着就商品房认购书未约定的内容进一步商谈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准买受人,均不能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强制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在一般预约,预约义务人如不订立本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商品房认购书却不具备这样的效力。这就是商品房认购书与普通预约合同的区别。

二、商品房认购书与购房合同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一种行为义务,并不依赖于将来可能洽谈的购房合同的效力。将来双方不洽谈购房合同,也不会导致商品房认购书的无效,不影响双方应当履行的善意洽谈义务的存在,所以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也就是一种定金合同,是一种设立担保的行为。商品房认购书应当视为担保购房合同履行的从合同。笔者认为,首先,定金条款并不是商品房认购书的必要条款。虽然实践中商品房认购书大都约定了准买受人应当交付预约款,但预约款的性质仍需进一步研究,并不一定就是定金。其次,即使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确实是定金条款,但没有定金条款也不会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成立和生效。应当明确的是,定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成立,但是这种债务并不是购房合同的债务,而是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这样一种债务。因此, 定金并非购房合同之担保,而是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洽谈义务的担保。商品房认购书不是订立购房合同的定金担保。

(二)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购房合同

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有种观点认为,在商品房认购书具备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如果开发商收受了购房款的,应当把商品房认购书认定为购房协议。这种观点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支持。商品房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司法解释的观点表明,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购房合同,但书面购房合同并非买卖关系的生效条件。如果具备了主要内容,并且买房人收受了购房款,就应当将商品房认购书视为购房合同。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购房合同则是对购房行为的直接确认。其意思表示根本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合同当然不是一种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所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应当去洽谈购房合同,并不是对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直接确认,因此它不是购房合同本身。不能因商品房认购书中对将来洽谈的本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价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结构等都有明确约定而视为将来签订购房合同是对其的细化、补充或变更。商品房解释第5条的正确含义是,因为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来确定,开发商又接受了

准买受人付款的实际履行行为,因此不必拘泥于应当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的规定,就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可以确定为应当发生而未发生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条解释实际上包含了一个意思,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是一种有效的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完全可以以商品房认购书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当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它也就构成了史尚宽先生阐述的普通的预约,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具备哪些条款的商品房认购书可以视为普通预约

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哪些条款可以视为普通预约,从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从商品房解释第五条规定来看,显然认为应当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准。笔者以为这个标准不妥。因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主要内容多达十三项,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几乎没有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能够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这样做显然不利于保护认购书守约方的利益。

篇10

聘任书一般已按照书信格式印制好,中心内容由发文者填写即可。

完整的聘任书的格式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标题

聘任书往往在正中写上“聘任书”或“聘任书书”字样,有的聘任书也可以不写标题。已印制好的聘任书标题常用烫金或大写的“聘任书”或“聘任书书”字样组成。

(二)称谓

聘任书书上被聘者的姓名称呼可以在开头顶格写,然后再加冒号;也可以在正文中写明受聘人的姓名称呼。常见的印制好的聘任书则大都在第一行空两格写“兹聘任书××……”。

(三)正文

聘任书的正文一般要求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交待聘任书的原因和请去所干的工作,或所要去担任的职务。

其次,写明聘任期限。如“聘期两年”、“聘期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再次,聘任待遇。聘任待遇可直接写在聘任书之上,也可另附详尽的聘约或公函写明具体的待遇,这要视情况而定。

另外,正文还要写上对被聘者的希望。这一点一般可以写在聘任书上,但也可以不写,而通过其它的途径使受聘人切实明白自己的职责。

(四)结尾

聘任书的结尾一般写上表示敬意和祝颂的结束用语。如“此致——敬礼”、“此聘”等。(面试网 )

(五)落款

落款要署上发文单位名称或单位领导的姓名、职务,并署上发文日期,同时要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聘任书要郑重严肃,对有关招聘的内容要交待清楚。同时聘任书的书写要整洁、大方、美观。 聘任书一般要短小精悍,不可篇幅太长,语言要简洁明了、准确流畅,态度要谦虚诚恳。

聘任书是以单位名义发出的,所以一定得加盖公章,方视为有效。

四、聘任书的作用

(一)加强协作的纽带

聘任书把人才和用人单位很好地联系了起来。一个单位在承担了某项任务后,或在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为了请到一些本单位缺乏的人才时,就需要用聘任书。聘任书不仅使个人同用人单位联系了起来,同时还加强了不同单位之间的合作,使之可以互通有无,互相支援,聘任书就这样起了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

(二)加强应聘者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促进人才交流

应聘者接到聘任书也就等于必须为自己所聘的职务、工作负有责任,会尽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因为聘任书是出于对受聘人极大的信任和尊重才发出的,这无形中就加强了受聘人的责任感。同时受聘人往往是在某方面确有专长或能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所以聘任书的授予也就促进了人才的交流,可以较充分地发挥受聘人的聪明才智。

(三)表示郑重其事、信任和守约

五、聘任书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聘任书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

学校、工矿企业等在需要某方面有特长或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时,发出聘任书。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用人单位承担了某项工作,靠自己本单位或现有的人才资源无法顺利完成任务;或者由于企业的发展,事业的扩大,需重新聘用一些有专长,在工作中起重大作用 的人。总之,这是一种对专业人才所发的聘任书。

社会团体或某些重要的活动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常常聘任书一些有名望的人加盟或参与,以期更好地开展活动。如聘任书名人作顾问,作指导,作为某项比赛的评委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一般来讲聘任书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

学校、工矿企业等在需要某方面有特长或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时,发出聘任书。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用人单位承担了某项工作,靠自己本单位或现有的人才资源无法顺利完成任务;或者由于企业的发展,事业的扩大,需重新聘用一些有专长,在工作中起重大作用 的人。总之,这是一种对专业人才所发的聘任书。

社会团体或某些重要的活动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常常聘任书一些有名望的人加盟或参与,以期更好地开展活动。如聘任书名人作顾问,作指导,作为某项比赛的评委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范文参考】

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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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谚语,简单朴素地表达出人们对食品的重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孔子的“五不食”原则更是将食品安全细致化的代表,“食噎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1] 但随着人类社会地不断进步发展,食品中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加,一方面,食品种类极大丰富,品质以及营养价值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滥用,颜色好,味道鲜并不能成为判定其可食、益食的原则标准,相反,有可能正是食用风险所在,因为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无法凭借感官辨识食品本身品质及安全。而且由于技术进步促成食品生产的工业化、现代化,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便极易演变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危害范围大、后果严重,不仅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损失,也影响经济发展及社会安定,甚至影响一个国家的整体发展。

食品安全是技术的负效应的表现之一。对技术的责任反思正是建立在人们对技术本质及其技术带来的负效应的充分认识基础之上。技术责任,本文主要是指因技术的负效应而涉及的责任, 不是指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涉技术的伦理道德问题。随着技术进步,人类控制自然力量的不断加强, 伴随知识的增长、权利的增加,人类相应的选择能力和应负的责任也在不断扩大。一个权力能被用来干好事或干坏事,人们在使用权利的时候可能重视伦理规范也可能伤害它,技术作为飞速增长的人类权力正属于这种普遍真理。“技术是人的权力的表现,是运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行动都受道德的检验”[2]。当技术使我们的生活更舒适并不断增加我们的选择方式和目标时,它同时对我们的现实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

当爆发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均是以受害者的身份而被关注,正是由于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扮演的特殊角色,一直以来,谈到食品安全责任时容易被遗忘。技术是食品安全产生的重要原因,消费者与科学家、工程师以及企业、政府一样,是技术的责任主体,在消费技术、享受技术带来的福利享受的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避免技术对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对技术应用的后果负责,积极地推进技术的健康发展,为技术在食品行业的正确、合理应用负责,为食品安全负责。

1.消费食品实际上是消费食品技术

技术是从发明形态到设计、制造再到使用形态的转化过程,因而对技术的理解需要从过程和整体上来把握。随着技术进步,技术已广泛应用与食品工业,食品中的技术含量越来越多,食品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技术产品。现代消费已从主要对自然物质功能的消费转变为主要对技术功能的消费。食品是人类最基本的必需消费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维持健康以及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食物的结构和功能是与生俱来的,而食品是经过加工的食物,其中蕴涵的产品技术是人工设计和制造出来的。早期,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主要是使食品的自然物质的功能更适合人类的需要,技术所提供的功能还只是从属的或次要的,比如食物的粉碎技术、加热技术等。但是在技术革命后,情况开始发生转变,尤其是以科学为基础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到食品生产中,食品技术功能成为主要的功能,人们消费食品实际上是在消费食品技术或食品技术功能了。如食品造粒技术和仿真技术、微胶囊技术、膜分离技术、分子蒸馏技术等等。

2.消费者是食品技术责任的重要主体

技术主体是相对技术客体而言的,指技术活动中的人的因素。现代技术活动不仅包括了从提出理念到设计、生产还包括使用和后处理的全过程。在技术过程中技术主体可以大致区分为技术决策主体和技术行为主体,消费者是技术产品技术使用形态的技术主体。马克思指出了技术创造的是一种可能性,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指出了产品只有在消费中才成为真正的产品。因为产品技术只有进入使用形态时才是现实的技术,而产品技术的现实化离不开消费者的使用。食品只有通过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才能实现其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出价值。正是消费者使食品技术现实化,因而也是名副其实的技术主体。。

消费者通过食品消费, 获得并享用食品技术提供的有用功能,不仅使食品技术现实化了,并现实地对社会产生影响。由于消费与生产的密切关系,消费也会对食品技术发明、设计和制造等技术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可以说技术对社会、环境的诸多负面影响正是因为消费才产生的,食品技术也是如此,食品安全问题就是食品技术应用带来的恶果,是技术负效应的表现形式。。技术是过程、技术是一种社会活动,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技术活动,都对技术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消费者也不能成为例外。根据韦伯的观点,“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在于其后果,行为者要义无旁顾地对后果承担责任,并以后果的善来补偿或抵消为此后果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当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3]因此,消费者作为技术的重要主体,自然也是技术的责任主体,消费者对食品技术要承担技术责任。技术具有二重性,技术负效应有其内在必然性,但是技术的社会属性决定其具有可控性。技术是在人与自然界之间所进行一种蕴涵人类意志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技术是由人创造和使用的,不能把技术的问题完全归结在技术物身上,大多数情况是技术的人为因素,是技术的不正当使用带来不可想象的可怕后果。消费者应该主动“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有意识的消费和更为明智的应用,以减弱技术的负面影响”[4],为消费食品造成的消极影响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3.消费者的技术责任

食品消费对食品技术发展以及社会和环境会产生重要影响,消费者在购买、消费食品的活动中应为食品技术积极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3.1消费者应为食品技术承担社会伦理责任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逐渐形成了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准则和道德观念,体现着对生命的关怀与关注,伦理原则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伴随人类文明进步得到不断地提升。技术应该受到伦理的规约和指引,消费者在进行技术消费时应遵循基本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首先,食品是否安全与作为消费者的每一个普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直接关系,攸关自身利益责无旁贷。其次,更加重要的是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不能对他人和社会以及我们存在的这个生态系统带来损害。食品技术负效应的产生有时完全是消费者造成的。如超越食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食品等。尊重生命、避恶以及关怀原则是在实际消费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应该负责任地去思考、评估消费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并运用这些基本的伦理原则去规约和引导自己的消费行为,使自己的消费行为不仅符合自身需要,还与他人、社会及人类发展需要保持一致,作出负责任的消费选择和决策。

由于消费者的不当消费行为会直接影响相关食品生产,消费者有责任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有意识的消费和更为明智的应用,主动减弱技术的负面影响,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保障自身的生命健康权益。对于食品技术在食品生产上的应用存在风险、尤其是新技术的应用风险,如转基因技术的使用,消费者要尽到前瞻性责任,要充分预见可能带来的后果,在消费行为上通过积极地消费安全食品以及消极地不作为即不购买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来控制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3.2消费者有推进技术健康发展的责任

因为消费者对食品是否购买、购买哪一种食品的选择,在根本上决定着相关食品技术能否继续存在和其发展变化方向。消费已经成为塑造技术的一个重要维度。消费者正是通过自己对食品的购买行为影响食品技术决策者和开发者,从而对整个食品技术的发展起到引导、规范和制约的作用。

消费者在技术活动中扮演的特殊角色,可以为技术的健康发展作出特殊而重要的贡献。如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绿色天然食品,就会引导生产者更多地关心环保、开发和采用环保技术与工艺,有意识地减少在食品加工中的化学添加,促进企业提高食品加工技术,使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失去市场、无所遁形,进而减少食品安全产生的可能,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普通消费者的权益,生命存在与健康是消费者满足需要、获得幸福的前提条件。明确消费者的技术责任,使消费者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责任,自觉维护食品安全将有效改善以往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法律约束、企业自律来控制食品安全,变被动防御为主动保障,更加有效的防止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为此,消费者首先应该树立消费责任意识。用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食品消费中的每一个环节,在各环节中体现消费者对自己、社会和人类负责。要主动加强学习,丰富食品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知识,提高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充分预见食品及其中蕴涵技术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从而使消费行为成为一种真正负责任的行为。消费者要确立科学的消费观念,避免不必要的消费减少安全隐患。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食品时必须遵纪守法,遵循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遵循基本的伦理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食品消费。与此同时要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加维权手段,积极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勇敢地承担起保护自己的责任,将食品安全控制的主动权掌握在手,有效改善食品安全现状。

【参考文献】

[1]名家批注论语.[M].万卷出版公司,2009-03:127.

[2] [德]汉斯·约纳斯,张荣译.技术、医学与伦理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8):42.

[3]朱葆伟.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J].伦理学研究,2006.

[4]王健.现代技术伦理规约的特性[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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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美国开始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20年来,其种植面积已占所有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一半左右。

其中,玉米、大豆、棉花的转基因品种种植面积达到90%左右,此外还有油菜、甜菜、苜蓿、番木瓜、西葫芦等。除番木瓜和西葫芦这两种种植面积和经济效益相对较小的作物外,其它作物具有一致的显著特点――均可大面积种植,形成较大的商业利润。

笔者在对美国较大规模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农作物进行梳理和分析之后发现,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抗草甘膦除草剂和含有Bt抗虫蛋白的转基因作物。在2014年美国农业部的《美国转基因农作物》报告中,抗草甘膦和含Bt蛋白的转基因作物占了13类中的8类。其他5类分别是:番木瓜、西葫芦(通过转基因方式抗病毒),玉米(通过转基因育种达到抗旱目的),大豆(通过转基因方式提高油酸含量,有利于生产豆油),还有已从市场消失的美国最早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保留味道”番茄。 美国市场上逾80%经过加工的食品中含转基因成分。

目前,美国农业就业人口大约320万,只占全部就业人口的2%左右,但是其可耕地面积居世界各国之首,约175万平方公里,超过中国的143万平方公里,已耕地面积近55亿亩,超过中国的20亿亩。大规模高度机械化生产,需要抗除草剂和含Bt蛋白的转基因作物,以解决除草和病虫害损失严重问题。

一些公司抓住转基因育种这一新技术给农业生产带来的突破,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而美国政府部门和大学等公共机构受制于资金不足,在转基因农业的研究上落后于私营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为获得研究资金有时不得不接受企业提供的资金、受其委托进行指定的研究项目,最终使企业受益。

在美国用生物技术创造出的新农作物品种中,只有大约1/4是大学等公共资金支持机构研究出来的,其他都被私人公司注册了专利,而且主要集中在5大公司――孟山都、杜邦先锋、先正达、拜尔、巴斯夫手中。截至2013年9月,美国农业部批准的1万多个转基因农产品生产许可中,有6782个被孟山都公司拥有,1085个被杜邦先锋拥有,565个被先正达拥有,400个被陶氏农业科技拥有,拜尔等其它几家公司分别拥有200-300个,美国农业部的研究机构只拥有370个。

这些公司研发培育的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苜蓿等占了种植面积和产量的大多数,进而形成大公司主导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和间接主导种子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局面。因此,事实上美国的转基因技术并没有在农业种植领域得到充分应用,现有大部分应用局限于抗除草剂和抗虫的农作物。

笔者拜访转基因农业领域研究比较领先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发现该校研究人员还研究出了抗旱生菜、抗涝水稻、抗病菌的草莓、抗病毒的黄瓜等等许多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由于它们不像玉米、大豆、棉花那样商业利润高,没有私营企业愿意投资申请审批和进行商业化种植。

“危害健康”:百姓“宁可信其有”

笔者对美国反转基因人士和普通消费者进行采访中发现,对转基因农业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对转基因食品和其它农产品引起健康问题、对转基因农业破坏生态环境的担忧,以及对与之相关的大企业垄断市场、操纵政府监管体系、立法机构和媒体等的强烈不满。

至今尚未有充分、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危害人体健康,但消费者对此仍存在疑虑,对危害宁信其有、不信其无。

举个例子,夏威夷番木瓜产业曾因环点病毒遭受重创,直到1998年开始种植抗病毒的转基因番木瓜品种“彩虹”,才开始恢复元气。目前,夏威夷番木瓜转基因品种的产量约占总量的75%左右。很多当地人几乎天天吃、而且大部分是吃转基因的番木瓜,尚无健康受损的案例。笔者曾采访种植番木瓜的农民瑞内一家,他家不仅把番木瓜当水果吃,还用青的番木瓜做菜、煮汤,家里人都很健康,两个不到10岁的儿子都很聪明、活泼。

任何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试验也不可能如此长期地通过人体进行,即使进行有关转基因番木瓜是否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的科学试验,恐怕也无法得出比现实更可靠的结论。但近些年来,由于一些反对转基因的个人和组织的宣传,当地消费者也开始不相信自己的生活经验,转而抵制转基因食品。

篇13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房纠纷也逐年增多。由于法律的完善滞后于经济发展,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困难。例如,很多开发商在和准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前,与其(以下称为准买受人)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实践中使用的名称不一,例如称为预订书、确认书等),要求准买受人交纳定金,准买受人将在将来某个时间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这种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广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中对商品房认购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其中仅有两个条文涉及这个问题,内容简略,故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意义及性质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意义

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准买受人之间确认准买受人在将来可确定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买卖双方有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

商品房认购书的通常内容是,准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一定金额的预约款,享有在将来某个时间购买开发商某处房屋的权利。准买受人如果不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将预订的房屋转售他人。有的商品房认购书还约定,开发商有权扣留准买受人所交纳的预约款作为违约金。很多商品房认购书内容比较简单,但一般都会写明认购的房号,约定的购房单价等。也有的商品房认购书内容很详细,基本涵盖了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是约定双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洽谈购房合同,这种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本身就是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史尚宽先生认为,预约生效后,发生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债务,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债权合同的一般原则。根据预约产生的债权,与普通债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预约义务人如不订立本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史先生的观点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预约合同而言的,这些性质是否能完全适用于商品房认购书呢?下文会逐一加以分析。

在实践中,很多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准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将来时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双务合同而不是单务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只要准买受人按时支付了预约款,开发商就有义务保留目标房,并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与准买受人洽谈。但是必须看到,购房合同的内容是很复杂的,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虽然双方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将来订约而不是将来洽谈,但是,双方仍然保留着就商品房认购书未约定的内容进一步商谈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准买受人,均不能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强制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在一般预约,预约义务人如不订立本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商品房认购书却不具备这样的效力。这就是商品房认购书与普通预约合同的区别。

二、商品房认购书与购房合同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一种行为义务,并不依赖于将来可能洽谈的购房合同的效力。将来双方不洽谈购房合同,也不会导致商品房认购书的无效,不影响双方应当履行的善意洽谈义务的存在,所以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也就是一种定金合同,是一种设立担保的行为。商品房认购书应当视为担保购房合同履行的从合同。笔者认为,首先,定金条款并不是商品房认购书的必要条款。虽然实践中商品房认购书大都约定了准买受人应当交付预约款,但预约款的性质仍需进一步研究,并不一定就是定金。其次,即使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确实是定金条款,但没有定金条款也不会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成立和生效。应当明确的是,定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成立,但是这种债务并不是购房合同的债务,而是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这样一种债务。因此, 定金并非购房合同之担保,而是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洽谈义务的担保。商品房认购书不是订立购房合同的定金担保。

(二)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购房合同

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有种观点认为,在商品房认购书具备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如果开发商收受了购房款的,应当把商品房认购书认定为购房协议。这种观点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支持。商品房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司法解释的观点表明,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购房合同,但书面购房合同并非买卖关系的生效条件。如果具备了主要内容,并且买房人收受了购房款,就应当将商品房认购书视为购房合同。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购房合同则是对购房行为的直接确认。其意思表示根本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合同当然不是一种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所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应当去洽谈购房合同,并不是对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直接确认,因此它不是购房合同本身。不能因商品房认购书中对将来洽谈的本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价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结构等都有明确约定而视为将来签订购房合同是对其的细化、补充或变更。商品房解释第5条的正确含义是,因为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来确定,开发商又接受了准买受人付款的实际履行行为,因此不必拘泥于应当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的规定,就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可以确定为应当发生而未发生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条解释实际上包含了一个意思,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是一种有效的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完全可以以商品房认购书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当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它也就构成了史尚宽先生阐述的普通的预约,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具备哪些条款的商品房认购书可以视为普通预约

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哪些条款可以视为普通预约,从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从商品房解释第五条规定来看,显然认为应当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准。笔者以为这个标准不妥。因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主要内容多达十三项,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几乎没有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能够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这样做显然不利于保护认购书守约方的利益。

笔者认为,商品房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对认购预约成立的条件认识不清所致,也忽略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依合同法原理,无论什么种类的合同,只要其能够依法成立,就是有效的,并不一定具备这种合同所有的主要内容。诚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是预售合同,的确在确认双方买卖意向之外,还有许多内容需要明确,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特殊之处。但是,鉴于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通过洽谈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同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标准,就应该可以强制出售。至于商品房认购书没有约定的购房合同的内容可以通过合同漏洞补充的方法确定。根据这一标准,我们来考察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中哪些是购房合同成立所必要的。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一条款显然是购房合同成立所必要的。关于第二条商品房基本状况,笔者认为,约定了房号就可以了。至于房屋的坐落、面积等事项,可以通过开发商的审批手续、图纸等确定。关于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方式,笔者认为,本条并非必要。理由是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销售方式可以推定。关于第四条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笔者认为,价款是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由于目前商品房市场并未形成充分的竞争,难以确定市场价格,因此,价格约定是必要条件。当然,只要通过约定可以确定价格就可以了,至于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完全可以通过交易习惯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商品房的面积有多种计算标准,例如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之间区别就很大,直接影响着房屋总价的确定和单价的高低,因此笔者认为,面积计算方式应为必要条款。

关于第五条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笔者认为,对于交付使用条件,相关法律和法规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包括强行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可以起到漏洞补充的作用,因此并非必要。关于交付日期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是现房出售,没有约定交付日期的,可以通过合同法的催告制度解决;如果是预售,可以合理确定交付期限;关于第六条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商的宣传材料中含有装饰、设备的内容,一般可以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即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开发商的设计确定;如果开发商的设计中也没有此方面的内容,可以认定开发商至少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最低标准。因此,装饰、设备标准不是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关于第七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笔者认为,关于配套设施,各地政府往往对开发商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因此本条并非必要条件。关于第八条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笔者认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既可以通过其他买房人与开发商的约定来判断,也可以通过公共配套建筑是否列入了开发商的建筑成本和公摊面积来确定,不是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关于第九条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和第十条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商品房解释中做出了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并非必要条款。

关于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笔者认为,司法裁判是法定的解决方式,双方没有约定不影响纠纷的解决,更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并非必要条款。关于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逾期交房和逾期付款都有大致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可以折衷裁定;商品房解释中关于开发商的重大违约事项处理,也有很多明确的规定,赋予了买房者保护自己权利的充足方法,因此,违约责任不是必要条款。

综上所述,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开发商拒绝履行洽谈签约义务时,准买受人才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如果开发商履行了洽谈义务,双方无法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那么,准买受人仍然无权提出强制购买的请求。这种标准,保证了商品房认购书强制双方洽谈的义务,同时又不会干涉双方的签约自由。笔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三、商品房认购书的成立和生效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成立

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款才能成立?有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只有达到以下条件后才是有效的:第一,约定特定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第二,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签订购房合同;第三,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并订立买卖合同。

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并非购房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购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条款无论繁简,其成立要件应以法律能凭其条款予以确认和保护为准。只要合同内容确定、可能、合法、公平,并且当事人就此达成了合意,合同债权就可以有效成立。反之,合同债权就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商品房认购书只要是表明了双方在将来时间洽谈购房合同的协议,就足以构成独立的合同。就可以推定开发商已经默示承诺保留该房至约定的时点不另行出售,因此双方无需就该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做出特约;也能够推定要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内容洽谈购房合同,同样无需特约。

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内容洽谈购房合同。如果将来双方经协商达成与商品房认购书内容不一致的购房合同,也并不会影响商品房认购书和购房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必须约定房号和单价?笔者认为,约定房号和单价并非确定认购的意思确定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约定认购的房号和单价,认购的意思也是确定的。当然,这样的商品房认购书对开发商不能形成足够的义务。这样的商品房认购书如果约定了准买受人应当交付预约款,不签订购房合同预约款不退的规定显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生效

在实践中,很多开发商为筹集建房资金,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洽谈商品房认购书。这样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一种观点认为,内部商品房认购书是无效的合同。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预售条件。根据商品房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并非购房合同,不能把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误认为是商品房认购书的生效要件,不应要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就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无论双方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或者在起诉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与否,均不应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果只是签订内部商品房认购书,并不实际支付购房款,不会因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导致预约无效。

在实践中,内部认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就向资金拥有人发出较低价格的认购,认购人实际支付部分房款,在开发商以较高价格正式开盘后,开发商再利用购房人交付的购房款支付按照开盘价计算的房款,认购人取得认购价和开盘价之间的差价。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规避法定商品房销售条件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应当澄清的是,这种认购实际上并不是预约性质,而是非法买卖的性质,应当称为内部销售为妥。这种合同的无效并不是认购预约的无效,而是非法买卖的无效。

四、预约款

(一)预约款是否就是定金

商品房认购书中最核心的条款,除了约定了双方的订约义务以外,就是关于预约款的约定。那么,预约款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预约款是否就是定金?

笔者认为,预约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如果想认定款项的性质为定金,必须通过约定的内容来体现。如果双方对于预约款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则不能当然推定预约款就是定金。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认购书没有约定预约款的性质就是定金,也没有约定准买受人不在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时预约款不退,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扣留预约款的。

(二)约定了预约款不退条款的预约款是否就是定金

大家知道,定金合同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另一个方面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效力。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准买受人不来洽谈时无权要求返还预约款,就应当推定出卖人默示承诺不履行洽谈义务时双倍返还预约款,此时应认定其性质为定金。因为商品房认购书是双务合同,在准买受人在负有洽谈义务的同时,开发商也负有洽谈义务。如果不在法律上做出这种推定,开发商违约拒绝洽谈购房合同时,就无需与准买受人拒绝洽谈时失去同样数量的金额,这种条款是不公平的。

(三)预约款能否作为开发商保留房屋的对价

有种意见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了开发商的单方扣款权时,可以把预约款视为开发商保留在此期间内的对价,所以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开发商洽谈商品房认购书后,产生了不再向第三人出售该房屋的义务,也产生了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条件签定购房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开发商为此会影响其尽快出售房屋的目的。因此,如果准买受人无故不来洽谈,无论商品房认购书是否约定开发商此时是否有权扣收预约款,开发商都有权扣收预约款,以作补偿。至于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准买受人受有损害,准买受人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另行赔偿。定金作用是担保债权的履行,既不以发生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因此,此时无需将预约款视为定金。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我国实践中的预约款并不具有对价的性质。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理论。在英美合同法上,存有这样一种土地购买合同。准买受人向土地出卖人缴纳一小笔款项,土地出卖人允诺在将来以确定的价格将土地出卖给准买受人。在这个合同下,准买受人享有订约的权利,出卖人允诺将该土地出卖给准买受人。这样的允诺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允诺,法律可以要求其强制出卖。

这种情况看起来似乎与预约款性质相似,其实不然。首先,英国的土地保留对价支付后,就已经归土地出卖人所有了,不存在退还的问题,因此说它具有对价的性质。而准买受人从未明示这笔钱从此就归开发商所有,也就不具备对价的性质。

其次,因为土地出卖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所以在支付土地保留金时,土地合同的内容已经确定了。所以土地保留对价有着类似于史尚宽先生所言的预约的性质。如果土地出卖人不履行出卖土地的承诺,准买受人是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土地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也就是说,这样的约定,可以视为一种类似于附期限的买卖合同了。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也不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不能强制履行的。

至于无需双倍返还,可以另行索赔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商品房认购书保证的主要是洽谈购房合同的可得利益,准买受人虽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通常难以举证其受到的损失。特别是由于正式购房合同还没有签订,其支付预约款期待的可得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仅能追究开发商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定金却具有担保债权履行的作用,主张双倍返还无需主合同的成立,是比较公平也比较容易实现的。

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的预约款不是一种对价,而是一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预约款不退条款,可以视为类同于酒席订金。

(四作为定金的预约款

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或可以认定预约款的性质是购房定金,那么,预约款是什么类型的定金?

笔者认为,在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般情况下,作为定金的预约款是违约定金。如果在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为定金的预约款是立约定金。如果约定了解约权,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解释认为预约款是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显然认为购房定金是立约定金。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根据民法理论,立约定金的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这显然不符合预约款的特点。前文已述,作为定金的预约款并不是担保购房合同的订立的,而是担保双方履行洽谈义务的,只要双方履行了洽谈义务,即使最终没有达成购房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条解释也承认,只有在拒绝订立主合同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而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前提是主合同的内容已经确定。因此,在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般情况下,作为定金的预约款是违约定金。

如果在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为定金的预约款的性质应该是立约定金。此时,双方的义务已经不是洽谈订约,而是订约,作为定金的预约款所担保的就是双方的订约,相对于购房合同来说就是立约定金。但应当注意的是,相对于商品房认购书来说,它仍然是违约定金。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购房定金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也就是说,准买受人有权以放弃预约款为代价解除认购,开发商也有权以双倍返还预约款为代价解除认购,双方除此之外无需对解约行为在承担其他责任。

笔者认为,预约款并非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订约人为保留解除权交付的定金。各国关于解约定金的规定各不相同。在罗马法,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没有解除权保留之效力。德民336条2项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定金不视为解约金。法国和日本民法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为定金之通常性质。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解约权才能视为定金的通常性质。我国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对这种解约权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解约权不是定金的通常性质。

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交付预约款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预约款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预约款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此时,如果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此时,应允许合同解除,并裁判当事人以承担定金处罚代替履行合同。

五、违反商品房认购书义务的法律责任

经过了前文的讨论,就可以确定违反商品房认购书义务的违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