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个人工作发展规划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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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坚持每学期阅读两本以上关于班主任专业化发展和班集体文化建设的专著,并认真撰写读书笔记。积极、认真参加本工作室组织的专题讲座,外出考察学习等,同时也要积极参加本地区、本校组织的各种提升班主任专业化水平的活动。虚心向导师孙琴华老师学习,不断完成自己,提神自己的专业素养,成为学生喜爱,家长喜爱,同事肯定的班主任!
三、在课堂实践中强化班主任工作
篇2
第一年: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
1.过教材关,将12本小学数学课本中的所有题目做一遍。
2.加强学习,阅读4本有关教育教学的书籍。
3.探究名师吴正宪老师的教学思想和经验,从吴老师的身上汲取营养。
4.积极完成工作室布置的各项工作,与工作室成员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5.逐步完善自己的博客,经常发表文章,阅读别人作品,养成勤于读写的好习惯。
第二年: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
1.继续加强理论学习,阅读6本有关教育教学的书籍。
2.积极主动完成工作室的任务。
3.养成写作的好习惯,使自己的博客在质量上、数量上得到较大的提升。
4.通过读书笔记,教学反思等形式,认真积累素材,争取发表文章。
5.争并认真对待每一次讲公开课的机会,使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
6.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让学生学的愉快,教师教的轻松。
1. 严格执行工作室工作计划要求,履行工作室成员的职责,认真完成工作室布置的各项任务。
2. 每天坚持阅读有关教育的文章、刊物或书籍,每周上网观看教学视频,名师讲座等等,从而不断的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
3.积极参加各种形式(讲课活动或理论讲座等)的研讨活动。每次活动完后都要及时记录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并在自己的博客上,隔段时间打开看看,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篇3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篇4
一是我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大学期间我学习的就是旅游专业,对这个行业有比较清醒地认识,同时比较注重提高自己理论素养,大学里广泛涉猎各方面的知识,工作后也没有放弃学习,自己购买了大量的书籍,供闲暇时间阅读,平时也能通过互联网等积极学习其他知识,使自己的知识面得到扩展,理论水平得到稳固和提高,有了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
二是积累了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参加工作以后,我一直在规划与市场开发科工作。两年来,在分管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工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积累了一些实际工作经验,对规划和市场开发工作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今年1月份,被单位聘任为规划与市场开发科科长,这是领导对我自身工作的肯定。虽然现在规划、市场开发科一分为二,但我相信,在各位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我能够胜任这两科的工作,做出与岗位相符合的工作实绩。
竞聘这两个岗位,对我来说是一次机会,但更多的是对自身能力的考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的工作,不辜负领导对我的培养和信任。在这里也谈一点自己对今后工作的一点想法。
规划发展方面:
1、尽快编制完成全县旅游“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舟山市海洋旅游“十一五”发展规划、嵊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嵊泗列岛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指导性文本,尽快编制出台嵊泗县海洋旅游发展“十一五”规划,在今后五年里更好的指导全县旅游业发展。
2、充分利用旅游资源普查成果。在年,我们配合势力进行了全县旅游资源普查,普查结果已经出来了。利用这次资源普查的成果,
汇集开发价值较大的资源,建立旅游项目库,明确嵊泗将来的旅游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
3、加强景区建设规划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县内重点旅游项目规划和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的评审。加强对全县景区规划的管理,禁止随意开发建设,确保每个建设项目都有科学的规划为指导,并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既定规划方案。
4、积极申报a级景区。今年我参加了浙江省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员培训班,从我县旅游区的建设情况看,基湖核心景区是最有希望成为我县首个a级景区的单位,接下来要指导和帮助他们做好a级景区的申报工作。并随着我县各旅游区的开发建设,随时做好个新建项目的a级景区申报、推荐和评定工作。
5、优化结构,开发旅游产品。以休闲度假为突破口,贯彻“重点旅游工程优先开发、特色旅游项目优先发展、大旅游产品优先完善、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优先打造”的发展策略,大力开发渔家乐旅游、海洋休闲度假旅游等具有海洋特色的旅游产品。
篇5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残联组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为总抓手,以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为重点,全力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全市残疾人事业呈现出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富有特色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各县区也配套出台了多个文件,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二是服务残疾人的能力明显增强。新建设了26处乡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100个残疾人服务代表室,信息交流和公共交通无障碍建设明显加快,顺利通过“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国家验收。三是残疾人生存环境显著改善。重点实施了农村残疾人共享小康、温馨安居、扶残助学、康复救助等系列工程,先后对8356名特困残疾人开展生活救助,有3000余名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5000余名残疾人免费接受了康复训练和治疗。四是我市残疾人工作的影响进一步增强。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亲临我市视察,对我市残疾人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我市被省残工委确定为全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先行推进市。市残联在全省残联系统年度综合考核中被评为“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被授予“目标管理考核一等奖”。在全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上,我市团体总分和金牌总数均取得了第六名的好成绩;在广州亚残运会上,我市残疾人运动员袁义志获得2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为我市争得了荣誉。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更是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对残联的工作,市委市政府是肯定的,社会各界是认可的,广大残疾人也是满意的。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市广大残疾人工作者,以及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首先,党和国家对残疾人工作越来越重视。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强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这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其次,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越来越好。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已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随着黄蓝两大国家战略的相继实施,全市经济总量迅速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第三,我市残疾人工作已具备了良好的工作基础。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积极参与、残联协调的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残联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残疾人的能力明显增强。第四,有利于残疾人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把为残疾人排忧解难作为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更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扶残助残已蔚然成风。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还不够牢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仍有待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都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与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和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各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从服务“三个率先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握机遇,乘势而上,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先争优,积极作为,扎实做好年残疾人各项工作
全市各级残联要牢固树立“紧扣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残疾人”的工作理念,按照“强特色、提内涵、塑精品、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编制好“一个规划”,突出抓好“两项重点工作”,扎实做好“七项基本工作”,开拓进取,勇于探索,积极争当全国全省残疾人工作排头兵。
(一)编制好“一个规划”,即“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
要及早谋划和研究“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扶贫、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主要任务目标纳入其中,明确相应的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并将有关的残疾人工作目标任务纳入相关规划。各级残联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充分吸收意见建议,确保规划符合实际,目标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便于操作和实施。
(二)突出抓好“两项重点工作”,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和迎接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检查验收。
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兼顾特性,确保社会保障政策、公共服务资源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优先执行和配置。各县区要根据省、市的《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县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要率先发展,探索模式,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努力推进全市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要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扶持政策和管理标准,促进我市残疾人服务业加快发展。#p#分页标题#e#
3月下旬,中国残联将对我市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时间已非常紧迫。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全力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台帐资料,规划设计好迎检路线,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周到细致地做好接待工作,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志在必得的坚定决心,做到“硬件得高分,软件争满分”,确保一次性通过国家验收,向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扎实做好七项基本工作。
一是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要以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为契机,对照中残联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规范化标准,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残疾人组织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各专门协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设立专门活动基地。要积极打造“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品牌,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二是抓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全面稳步推进各类康复项目实施,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向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市县的康复中心、乡镇康复指导站建设,继续在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化残疾人康复室,扩大为残疾人服务的领域和能力。要在全市残联系统开展康复人才基本状况调查,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康复人才培养工作。要结合“世界防麻风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节点,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知识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是推进残疾人教育和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三免一补政策,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状况,协调各部门,发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动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按规定报销学费。要落实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要将残疾人技能培训与残疾人就业有效结合,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对求职登记的残疾人要全部免费安排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是探索残疾人扶贫开发路子。要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深入调查摸底,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继续扶持各类培训和就业扶贫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优秀基地创建活动。要认真做好康复扶贫贷款工作,与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相结合,严格贷款项目审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制定出台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意见,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措施,优先发展面向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要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工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农村特困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县区财政承担。各县区要积极推进“温馨安居工程”建设,严格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高质量完成年的建设任务。
六是加强残疾人宣传文体工作。结合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活动,精心策划、广泛开展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宣传,让扶残助残理念深入人心。要适时举办各类文化活动,给残疾人提供展示文艺才华的平台,培养一批有文艺特长的残疾学生。要加强残疾人体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好“残疾人文化周”和“文化进社区活动”,不断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七是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创新维权服务平台,继续加强市、县两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积极打造“10分钟残疾人维权网络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残疾人维权服务网络。要创新维权服务方式,发挥残联维权人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为残疾人维护权益就近提供法律服务,有关执法部门也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援助。要创新维权服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实行限时办结,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实现残疾人事业跨越发展的核心在领导,关键在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计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年都为残疾人办几件好事、实事。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切实保障残疾人工作经费,逐年加大资金投入,特别要解决好工作经费和项目配套资金,保障重点工作和各类扶残助残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残工委要根据新形势下残疾人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在加强统筹协调、出台实施政策、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工作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篇6
“三大引领”战略即为文化引领、规划引领、课程引领。
一、用文化引领,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学校文化,简单地讲,就是师生共同培植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是全校师生共同的信念与追求。治学严谨、人文关怀、艺术品位、审美感动、创新激情、儒雅风范、诗性世界、理想追求、健康精神……构成了学校文化的灵魂。
学校文化包括三种: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主要指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独特的校容校貌,舒适且有育人功能的工作环境;精神文化主要指学校长期积淀形成的深厚的文化底蕴,例如,全体师生一致认同的办学目标、办学理念、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信念追求、人文精神等;制度文化主要指学校经过长期运行、反复修改、全体师生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规章制度。三种学校文化,特别是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要努力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目标和价值追求,体现以人为本,关注和引领师生发展的精神追求,要有连续性和先进性。
“文化引领”战略就是管理者充分挖掘学校的文化内涵,用学校常年积淀而成的先进文化去影响人、鼓舞人、管理人。在20世纪80年代末,文化管理逐渐凸显出来,这是文化管理中人本取向的特点决定的,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文化引领中我校特别关注了以下两点:
一是加强文化理念引领。“没有伟大的理论,就没有伟大的实践”。先进的办学理念、清晰的办学思路、明确的管理策略,形成了我校特色的学校文化,统一了全校师生的思想观念和办学目标,引领了全校师生的工作方向,营造了“团结、求实、创新、争优”的工作氛围,形成了“严肃、活泼、文明、守纪”的校风,“严爱、善导、博学、奉献”的教风,以及“勤奋、规范、拼搏、创优”的学风。
二是重视制度引领。制度是为了能够统一行动,将每个人的发展需求整合起来,变成一种具有目的性、方向性的规范,制度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人行为的最有效手段。我校在管理别注重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治校”,重点做了两方面工作:首先,是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做到人人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其次,是严格过程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进行到底,落实到位。
二、用规划引领,促进学校自主发展
“规划引领”是指通过制定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及全体师生又快又好发展。这里所说的规划,不但指学校发展规划,也包括教师发展规划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划。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三部分:发展依据(现状水平)、发展目标(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发展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和措施),发展规划对学校、教师、学生的发展能起到提醒、督促作用,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学校的快速稳步发展需要发展规划的引领
学校发展规划是学校自主发展的基本纲领和总抓手,是以学校为发展主体,通过对学校现状及环境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诊断,寻找学校变革发展的突破口,确定学校发展的愿景、使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文本。科学可行的学校发展规划,能统领学校发展全局,能引领学校健康快速发展,能让学校管理者有目标可循,让全校教职工在制定工作计划时有明确的指导性文件。
2.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发展规划的引领
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是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进行的设想和构想。在推进新课程和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实现教师的专业快速发展,是一个重要课题。过去很多教师缺乏对制定规划的正确认识,在工作表现和行为上,单纯听从领导的安排,以完成任务为目的,没有多少自己的发展要求,发展是比较波动和被动的。教师发展规划的制定对教师成长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促使他们认真分析自己,增强发展的动力;二是促使教师对自己专业的发展有紧迫感,提高发展的主动性;三是对教师的专业成长起到监控和指导作用,克服了发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发展的计划性。
3.中学生的成才需要发展规划的引领
学生是学校发展的主体。年龄特点决定了中学生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未发育成熟,认识能力、自制能力、个人发展能力都很有限,因此,对中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成人成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学生教育教学中经过探索实践,实施了“三自”(自主规划、自主教育、自主发展)育人工程,指导学生制定成长发展规划,规划包括:自我评价与分析、我的人生计划、我的人生榜样、我的人生格言、我的人格品质、我的心理素质、我的学业目标、我的奋斗足迹等八个方面。要求学生根据个人的爱好、兴趣、志向、理想等认真地规划人生,计划人生,使学生在成才的道路上目标明确,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注入活力和动力。在引导学生制定成长发展规划的时候,要求学生必须做到:一是切合自己的实际,不能偏离现实;二是目标要具有实效性、阶段性、可操作性,不能大而空;三是要善于总结和提高。
篇7
1、完成2009年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2、着手准备2010年政府投资项目的编排工作,到8月底形成上报项目初步汇总稿。
3、做好2010年省公共建设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4、着手准备投资项目培训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5、制定出台嵊泗县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6、做好1—6月份的政府重点实事项目的进度分析,并对进度缓慢的项目加强跟踪管理,促使政府重点实事项目顺利推进。
7、着手做好全县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分析例会。
8、做好嵊泗中心渔港(新港区)扩建工程可研报告的报批工作。
9、做好小洋北侧围垦项目与浙江能源集团相关洽谈工作。
10、做好浙江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能源集团关于绿华成品油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经济运行监控方面
1、组织召开全县上半年经济分析例会,完成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2、完成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3、完成东部地区一体化发展情况汇报材料。
4、完成金融危机对嵊泗经济影响后续跟踪调研报告。
四、规划编制方面
1、提出“十一五”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着手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2、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调研工作,提出课题调研思路,报省、市发改委。
3、赴普陀、岱山兄弟县区就“十一五”中期评估开展情况及“十二五”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察。
4、完成洋山产业发展规划评审及《嵊泗东部区域(嵊山—枸杞)发展规划》、《嵊泗港口岸线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期意见征求工作。
五、招投标管理方面
1、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会同监察部门制订招投标投诉联席会议制度。
2、制订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培训计划。
3、积极尝试开展政府协议采购活动中的“二次询价”方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编制工作。
六、粮食管理方面
1、做好县级储备轮换工作,完成县级储备粮小麦1500吨出库和储备油75吨的轮换。
2、认真做好“八一”期间的部队走访慰问工作。
3、积极开展申报星级粮库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七、统计服务工作方面
1、召开全县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
2、做好《2008年嵊泗统计年鉴》资料收集、编印、核对和出稿工作。
3、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出台嵊泗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细则。
4、全力做好经济普查资料归档整理和县级先进评比准备工作。
八、物价监管方面
1、继续做好清费减负的落实工作。
2、开展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服务工作。
3、开展以中介服务价格检查、家电下乡检查、成品油价格检查、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等价格执法工作。
篇8
1.1 林业调查
林业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森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县级森林分类经营、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和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等需要而行的调查。林业调查分一类调查;二类调查;三类调查;专项调查。
1.2 林业规划
林业规划是指国家或地区林业的长远发展计划,是对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指导性纲要。它是通过对现状及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后,从宏观之提出相应目标建设内容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规划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的“五年”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行业(专业)规划和总体规划等。
1.3 林业设计
林业设计就是按照林业任务的目的活动过程,就是把一个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宽的形式(各类图件)再辅以文字和数据说明而表达出来的活动过程。从类型上大致可分为总体设计、项目设计、工序设计,从阶段上可分为初步设计和作业(施工图)设计。林业上的作业设计又可分为造林作业设计,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低产(效)林改造作业设计、抚育(间伐)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设计等等。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地位和作用
林业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区域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效益、质量与分布其消长变化,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分析评价木器厂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森林资源抚育、保护利益意见,逐步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林业调查成果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产化管理,措筹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为科学考核林业各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提供依据。
林业规划是加速林业建设的适应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党和国家各个时期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信纸的指导下,按照林业规律和经济规律,从林业建设的实际出发,在科学地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林业区划、林业生产力布局、森林资源及其他林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林业各项生产事业和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比较宏观的全面的、长远的、战略性的设想、打算、部署和安排。
3、目前林业调查规划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林业调查规划工作应该科学、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林业调查规划工作不够系统,调查规划工作仅仅局限在对资源的调查规划的单一层面,没有建立在一个完整的林业体系之上。但是,随着人工林的大量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权的复杂化),随着采伐周期的缩小,随着林业科技的发展,我们的林业调查规划工作仅仅局限在资源这个单一的层面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因为,不从完整的林业行业调查和规划,不将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其调查报告结论和规划方案必然有漏洞,必然不十分科学。林业资源调查规划应该了解木材市场,甚至是林业机械等等方面;而林业机械、木材市场的调查规划也不能不考虑资源状况。所以,要弥补系统性的漏洞,我们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就应该从生态、造林、营林、采伐、造材及之后的木材市场、木材深加工、林业机械、林业科研动态等等都应该完整地涵盖到。因此,林业的调查规划不应该局限在单一的一个层面上,应该系统地调查规划,并做出完整的科学调查规划报告,提供给国家和基层应用单位。
3.2 加快发展林业调查规划工作的信息化
没有有效利用互联网的单位就不具备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因为,互联网不但给我们带来了大量崭新的信息、崭新的知识、十分便捷的联系方式,还给我们相当多的、相当实用的软件,还给我们带来了宣传自己了解别人的广大的空间,还可以让边缘科学的信息迅速地提供给我们。更重要的是,网络越来越成为经济竞争中的重要工具,甚至可以说网络是企业、国家在各种竞争中使用的武器。用的好就发展、保卫了自己,用的不好就注定失败。对于事业、企业单位这么说也许过早,但对于国家来讲,已经到了使用网络发展、捍卫自己的重要地步了。
3.3 增加调查规划工作的执法性
其实,我们的林业调查规划已经开始涉及法律层面了,而我们目前的调查规划还远远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在调查私有林权问题上还不够科学,不够严谨,仅仅由林业技术员或知情人的指认方式确定林权,那么,由此而带来的误差将对后期林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埋下严重的纠纷隐患。法律要走在问题出现以前,法律的滞后曾给国家、集体、个人带来过严重的损失,给社会秩序带来过严重的危害,因此,新的事物出现以前,或者新的事物出现时刻就应该提早、同步拟定法律,并用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若法律、法规行为滞后,必然还要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林业调查规划单位应具备林业的专业性,系统性,应该结合法律来维护林业经济秩序以保卫国家利益、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
3.4 使各级调查规划单位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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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工作
1、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以良种核桃建园为己任,确保示范村核桃发展。今年3月份,帮助xx村制定全村发展规划,制定核桃科管工作年历。精心抓好产业布局,规范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的路子,召开村组干部会议2次,群众会1次,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广泛宣传核桃生产的良好机遇,核桃市场行情看好,价格稳定,政府种苗扶持,以提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2、以提效增收为目标,加大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全年共组织建园、科管、防虫培训班x期,培训农民技术员x人次,发放技术资料x份,科技图书x本。使群众从思想上彻底转变到产业经营上来。
3、以核桃科管为重点,确保核桃基地建设。全年共补植良种核桃x亩x株。修枝、定干、除萌、施肥、防虫共x亩1x株。全村为每户购买核桃专用肥1袋,每袋村上再补助x元,共计x袋。
4、组建农民核桃技术服务协会1个,认真落实核桃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确保核桃经营、收购、销售一条龙服务。
三、一年来核桃科管工作体会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只有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就能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讲解科管技术,群众对核桃栽植建园有了充分认识,愿意在栽植建园上投资,在xx村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初步形成。以核桃产业带动水杂果产业生产,形成一个多种经营的产业链,带动农家乐休闲旅游农业,增加农副产品收入,将会很好的促进该村林业事业发展,为周边村起到模范作用。
四、工作存在的问题
xx村核桃产业从近几年才开始,产业发展缓慢,规模小,大部分还未进入挂果期,单位面积效益比较低,全村大部分劳动力外出打工,在家经营的大多是上年纪缺少技术的劳动力。加之资金短缺,要达到全面科学经营管理还有一定差距。一些群众受小农意识的束缚,还未从农耕经营模式上转变过来,形成村上干部心热群众冷的现象。要从“粮农”转到“林农”上来的一个大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
五、今后工作的打算
1、理清核桃产业发展的思路。以宣传做好群众思想转变工作,加强技术培训,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带动,技术协会服务,向核桃产业大村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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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扩大容器育苗生产规模。在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下,放手发展,国有、集体、个人容器育苗一起上,建立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容器育苗生产经营格局。国有、集体容器育苗生产积极转换经营机制,采取承包、租赁、股分制等多种形式,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方式,全面提高容器育苗生产和经营水平。同时,积极鼓励和扶持个人经营容器育苗,培植育苗大户,使其逐步形成专业化、规划化生产。
2、改革容器育苗生产机制。改变以往一般发动的做法,选择实力雄厚的集体、个体育苗大户为突破口,扩大容器苗生产,推广容器苗造林,通过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使容器苗造林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造林质量明显提高。实践证明,采用容器苗造林不仅延长了造林时间,而且造林成活率要比裸根苗提高一倍之多。
3、加强容器育苗生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四项制度”,一是容器苗生产“一签两证”制度,二是种苗集中采购制度,三是种苗价格听证制度,四是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把容器育苗选址、营养土的配制,生产管理、运输几个环节,确保容器苗造林成活率。
4、多渠道筹集容器育苗发展资金。一是积极争取农行和农村信用社从信贷上对从事容器育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上的支持。二是国有、集体、个人容器苗生产经营者加大对容器苗生产的投入,滚动发展,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容器育苗的生产水平。
5、加强对容器育苗生产的引导和服务。一是搞好规划引导,立足本县,瞄准周边,按照适地适树,突出特色,相对集中,形成规模的原则,制定发展规划,立足于现有基地上规模、上水平、调结构。二是加强管理和规范,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容器育苗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并推广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容器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三是搞好技术服务,县林业局对容器苗建设基地提供育种、育苗技术等服务,确保容器育苗生产的质量。
篇11
Key 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5-0133-02
0 引言
人力资源规划是指为实现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目标,根据内外环境条件的变化,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供求预测,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有效激励员工,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过程。人力资源规划工作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其重要性对于寻求发展壮大的中小企业尤为突出。
1 中小企业难以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规划的主要原因
1.1 人力资源规划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依据 由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大多只强调经济效益,公司管理层往往只关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不够充分,人力资源管理无系统、完整、成熟的支撑体系,远远滞后于业务管理。在实际规划工作中企业的高管层、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之间缺乏密切协作,对人力资源规划不够重视,使人力资源规划往往流于形式,可执行性较差。加之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明确的战略规划或者企业战略模糊,人力资源部在做人力资源规划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无法实现从企业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规范化管理。
1.2 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人力资源规划是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决定了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为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定具体的人员补充计划、人员使用计划、人员接替与晋升计划、教育培训计划、评估与激励计划、劳动关系计划、退休解聘计划等等提供了方向指引和依据。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HR们在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时很难能摆脱现实情况的困扰,高瞻远瞩的去规划企业较长期的人力资源,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级管理者们也没有充分意识到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要性和前瞻性,使得人力资源规划缺乏长期效应,跟不上企业发展的节拍。
1.3 人力资源规划跟不上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做人力资源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并依据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制定有一定前瞻性的符合企业经营特点的人力资源规划。由于各行各业不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企业需要不断的调整自已的经营战略和管理模式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多数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方法简单,注重时效,缺乏长远打算,人力资源规划也都是纸上谈兵,难以应对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
1.4 缺乏人力资源规划的专门技术与人才 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员很少,人力资源管理者专业知识不足、专业技能不够,往往凭所谓的经验或感觉办事。企业的领导们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很少安排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培训学习,使得企业在做人力资源规划时,缺乏专业知识支撑,没有管理咨询,很难作出专业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2 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2.1 人力资源规划是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有效工具 企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人力资源规划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有效手段。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调整,都会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有不同的要求。人力资源规划就是要在分析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现状、未来的人力资源需求和供应进行准确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计划,以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动态需要。
2.2 合理利用人力资源,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率 中小企业由于内部人力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使企业常常出现人岗不匹配、看似岗位缺员实际冗员的现象,不能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企业可以通过人力资源规划,对现有的人力资源结构进行分析检查,找出并解决影响人力资源有效运用的主要矛盾,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不平衡的状况,谋求人力资源的合理化使用,通过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2.3 发挥人力资源个体的能力,满足员工的发展需要 人力资源规划是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可以根据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了解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和个人的发展空间,明确未来的发展目标,设计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已,满足企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
3 制定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规划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3.1 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人力资源规划工作 能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人力资源规划并不取决于公司规模的大小,最关键的是要依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制定出适合自己的人才政策,保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关系到企业的人才战略,决不仅仅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最清晰,对企业的竞争能力最了解,对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感触最深,对留住核心人才最关注。只有企业领导重视,这项工作才会落到实处。
3.2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确定企业核心人才 人力资源规划的起点是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和确定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人力资源规划的根本是确定企业的核心人才。核心人力资源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满足教育培训需求、打造合适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等方法长期留住人才,人力资源不仅需要量的扩充,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人力资源规划的目标就是满足企业发展中的人才需求,实现人才供需的基本平衡。
3.3 人力资源规划需要有招聘、培训、员工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基础功能的支持 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涉及到员工数量的增减、技能的提升及员工晋升等多项内容,实现这些人力资源规划内容必须依靠招聘、培训与绩效考核等基础工作。招聘功能的实现不能仅满足于规划中人员数量的补充,更要保证规划中人员质量的要求;培训功能是为了满足规划中涉及的人员技能提升的要求;绩效考核工作不仅能直接反映员工完成的业绩情况,而且体现出员工在技能、态度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动态的绩效情况能为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最为真实可靠的依据。因此,完善的人力资源基础功能是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工作的前提保证。
3.4 充分考虑企业内、外部的环境变化,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弹性的人力资源规划 所谓弹性人力资源规划,就是基于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能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及时重新评估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在人力资源规划中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在保证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因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导致的人才需求。在企业面临生产或服务能力扩张性机遇时,尽可能快地配备企业所需的核心人员,以提高组织的快速反应能力。
3.5 完善的人力资源规划流程非常重要 企业应在具备明确的战略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确定企业当下与未来所需的核心能力和核心人才,进行岗位工作分析,通过人才需求预测及人才供应预测,制定企业人才招募与储备、人才培训与开发、人才薪酬与激励、人才绩效考核与晋升等一系列计划。在计划制定的过程中,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就相关内容同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达成一致,确定合理的规划实施计划与流程,从人力资源规划的先期设计到规划实施,乃至规划评估都做好预期安排,落实相关责任与权限以保证规划工作的顺畅开展。
3.6 建立科学分工与协作的人力资源规划管理模式
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规划一定是建立在企业内部充分沟通、相互协作的基础之上。中小企业在建立人力资源规划时,应结合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由企业负责人亲自把关,人力资源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要通力合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的制定、岗位分析、需求和供给预测、招聘、培训、薪酬设计、绩效考核与激励及人力资源规划评价等基础业务;业务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岗位分析、人员的面试筛选、岗前技能培训、严格管理和工作评估激励等辅助工作,确保人力资源规划有效落实。
3.7 制定使企业和员工双赢的人力资源规划 企业和员工是利益共同体,企业和员工的发展是互相依托、互相促进的关系。企业在人力资源规划过程中如果仅考虑了企业的未来发展需要,而忽视了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势必会造成企业在发展壮大中缺乏人才的支撑,影响企业发展目标的达成。企业应制定双赢的人力资源规划,才能确保企业和员工长期利益的实现。
古人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作为市场中最具活力的中小企业,如何应对当前内外经济环境的迅速变革,如何解决人力资源规划不当导致的内部岗位职责不清、人员配置不合理、员工素质结构失衡、发展动力不足等各种问题,是现代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瓶颈。中小企业只有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人力资源规划,以科学的方法、专业的态度,认真严谨的设计和规划人力资源,形成具有自身风格和特点的、灵活多变的规划模式,才能有效发挥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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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任力应用起源于21世纪50年代初美国对合格外交官的选拔和任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胜任力模型。
胜任力是指在特定组织环境和文化氛围中某个工作岗位上绩效优秀者所具备的可以客观衡量的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可预测的、指向绩效的行为特征。特征结构包括行为特征、工作的情景条件、程序导向、绩效关联等四个特征。
胜任力模型是指要完成某一特定的任务角色需要具备的胜任力要素的总和。胜任力模型为特定的组织水平、工作或者角色提供了一个成功模型,反映了某既定工作岗位中影响个体成功的所有重要的行为、技能和知识,因而被当作工作场所使用的工具。
二、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分析
1.管理观念问题。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还停留在落后的人事管理思维。人事管理属于一种粗放型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人事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上,管理过程强调事而忽视人,忽略个人的需要和个性,甚至将员工等同于资金和设备管理,束缚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后的人事管理目标游离于组织目标之外,没有将银行组织内的人才招聘、个人职业发展谋划、绩效评价和组织文化建设与提高员工综合能力素质、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的发展格局有机统一起来。
2.用人机制问题。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决定了其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瓶颈现象,仍以官本位、论资排辈为主要特点,忽视员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由于未实行公平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员工进退不畅,责任心、危机感、紧迫感不强;用人方面的激励机制不灵活,不注重员工发展,员工发展机会不多,晋升渠道狭窄,导致人才流失严重;从业人员结构也不尽合理,冗员过多,人力成本巨大。
3.考核机制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对经营单位、对员工业绩执行是目标考核方式。这种考核观念不科学,是以结果为导向的,仅作为员工工资发放和晋升依据,忽视了考核作为提高员工个人绩效水平手段的更为重要的功能,在晋升上也容易出现“彼得现象”,即不能达到晋升后的岗位能力要求;考核标准制定不明确、变动频繁,对外界环境因素的调整不灵活,缺乏科学的考核依据与实施办法,考核结果与奖惩兑现联系脱节。
三、建立以胜任力模型为基础的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策略思考
1.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培育基于能力开发的国有商业银行企业文化。以人为本是新型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精髓。它要求以人为中心,关注员工需要,注重人的潜能开发和创造力的发挥,视员工为价值的重要源泉,满足员工自我发展需要,实现员工个人目标和银行组织目标的协同,变命令为沟通、变控制为合作,保障组织长远利益的实现。
要将“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地融入组织文化建设中,创造基于能力开发的现代商业银行组织文化。领导者要善于利用远景规划培养员工个人能力,用通过不断努力可以实现的远景规划激励员工,向员工展示最终目标,激发他们实现这个目标的自我期望,充分发挥所有潜能,鼓励他们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完善自我,取得事业的成功。这种组织文化要求,培育具有激励性的成长环境,创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为优秀人才提供职业发展条件与机会,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方式,提供平等的人才竞争机会,做到人尽其才。基于能力的持续学习的现代商业银行组织文化会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提高他们的培训需求与动力。
2.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员工的聪明才智。胜任力模型的建立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基于胜任力的招聘选拔、在岗测评选拔,主要用行为导向的结构化面试来考察候选人,银行的主考官可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参照该工作岗位的优异表现/绩效标准,分析被挑选的人员是否具备取得此优异绩效的胜任特征和行为。人――职匹配不仅体现在知识、技能匹配上,更应重视内隐特征匹配。处于胜任力模型特征结构表层的知识和技能,相对易于改进和发展;而处于核心层的人格特质、动机等,则难于改进,依据核心特质而挑选出的合适人才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最具有选拔价值。
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用人工作中,可以大力推行竞聘上岗的用人办法,再配以科学的绩效考核、薪酬与晋升机制,拓展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保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通过双向选择,人事匹配,个人潜能得到全面开发与充分展示;银行则通过保持人才激励性有序流动来调整人才结构,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3.采用目标管理法,建立有充分激励效果的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以胜任力模型为参照,研发一套较为科学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能有效激励优秀人才绩效评价考核管理体系。
目标管理法正是一种基于胜任力模型设计的绩效考核方法。目标管理法的绩效评估,要求从目标的完成、绩效的改进和能力的提高三方面来进行。这种绩效考核设计对员工的贡献和胜任力潜能、目前的价值和对组织长远发展需要的重要性、短期绩效和长期目标做出综合平衡。国有商业银行运用这种考核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激励人才不断提升自身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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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规划,又叫职业生涯设计,是指个人与组织相结合,在对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时代特点,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近年来,公司不断积极探索,尤其是青年员工,青年员工处于职业发展的初期,面临各种职业困惑和诱惑,迫切需要组织的帮助和正确引导。若企业能适时的“传道”“解惑”,切实满足员工的职业发展需要,也许能更好地育人、留人、发展人,从而使企业获得长足进步。基于此,在企业中青年员工开展职业生涯管理非常必要,而针对性的研究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但是随着公司发展,青年员工越来越多,综合素质有所提升,但是在职业生涯的认知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青年员工不够重视职业生涯规划。每次在新入职员工培训时,公司均讲解关于员工发展的知识,但部分员工均未引起足够重视,也不积极主动了解,只有到了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发展的时候才开始关心,则为时已晚。
2.青年员工立足生产一线较难。一线工作又苦且累,部分青年员工适应能力较差,面对工作挫折、问题缺乏应对技巧,容易意志消沉;二是有些青年员工在工作中处处讲条件、讲利益,缺乏大局意识;三是有些青年员工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工作懒散,缺乏主动性,存在得过且过、混时间的想法。长此以往容易产生倦怠情绪,同时工作热情减退从而影响工作效率。
3.晋升时间长,消磨工作热情。受政策影响:新入职大学生在一线岗位工作满4年、7年和10年才能晋升管理岗位,青年员工在长期的坚持过程中,也会容易掉队,产生惰性。因此保持青年员工的持续战斗力也是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为提高公司发展壮大的“领头人”的积极能动性,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发挥其必要的带头和示范作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制定了以下措施助力青年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一、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辅导,配备职业导师
在结合国网公司集训活动要求,组织开展《性格能力测评》的测评工作,根据测评结果引导员工正确认知自己;宣讲公司人才培养政策和职业发展通道,从如何设计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从自我认知部分、职业认识和职业规划设计三个方面讲述了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的编制,并提出明确要求:新入职员工结合所学知识,完成自己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并由公司为其配备一名职业导师,进行为期一年的职业指导与培养,从源头上开始宣贯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
二、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讲解,再次明确晋升通道
公司曾参与开发省公司《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课程设计,根据课程内容,利用公司各类机会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全员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讲解,全面普及职业生涯知识,并且再次明确四级四类人才发展晋升渠道,让每位员工能够基本了解相关内容。
三、个性定制,建立员工成长动态档案
近2年公司已逐步对员工进行动态管理,结合本年度的员工素质评价工作,公司对青年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资格、后续学历和人才管理工作进行了重新梳理,基本全部真实掌握员工资料,对每一位员工建立了一本成长业绩档案,记录了每一位员工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各项业绩材料及成果,并为其他员工成长发展提供参考。同时在成长道路上,公司对每一位青年员工制定了不同的发展方向,针对其弱势项目或不满足条件设定取得期限,确保每位青年员工按时提升、不拖延晋升职称、职业资格等,并给予一定的支持与建议,帮助员工快速有效成长,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努力前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实施青年人才盘点,建立青年员工人才信息储备库
结合省公司开展的员工素质评价工作,从基本素质、科技创新、专业研究、标准规范、授权专利、竞赛调考、传授技艺、表彰奖励、绩效考核九个方面客观、全面地对员工进行评价,全面完成人才盘点工作。其中,公司重点抽取了青年员工的信息资料进行单独管理。结合公司“精一会二懂三“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关注青年员工资料,形成公司的青年员工人才信息储备库。通过开展员工培养、建立成长业绩档案和人才评价工作,加强了对青年员工的关注,激发员工成长成才动力,拓展了人才宽度,实现了人才储备、培养、使用多元化发展的创新性机制建设。
五、盘活人力资源,实现人岗的最优匹配
公司通过岗位轮换,挂岗锻炼等方式不断培训培养相关人才,挖掘可开发人才,实现人才综合发展。部分重点岗位可以实现AB角切换、互动。确保每人在岗位上都能发挥个体的最大潜力,岗位也能够带给个人工作满足感,人与岗位的匹配处在最优状态,从而获得最优绩效。
青年员工可以利用员工岗位交流平台,进行意向登记、与意向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通过岗位实践,培养员工第二岗位能力,激发员工的第二次工作热情,从而实现员工的多向发展。今年公司有4人到通过竞争到供电所进行挂岗锻炼,有效地激发了青年员工的再次工作热情。
而公司通过不断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激活现有人力资源,才能提高公司的整体工作效能,有效激励员工全面发展,从而实现人员的最优配置。
六、结束语
课题开展以来,课题组做了大量的调研分析工作,在课题开展过程中,不仅青年员工信息进行了重新掌握,更对公司全员素质能力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工作也有了新的突破,对今后的人才发展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青年员工的不断成长成才,公司人才优势将日益明显,并不断为公司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储备。
参考文献:
[1]姚裕群,曹大友.职业生涯管理[M].北京: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2][美]哈林顿.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