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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的监测。各分局和药械股要督促零售药店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落实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省药监局、市局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做好“四类药品”(退热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质量监管和销售监测,及时报送监测信息。
二、强化风险治理,守牢安全底线
3.做好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要认真开展药品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老慢病用药、冷链药品、高风险药品等重点品种,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和托幼、养老、流浪救助机构卫生室等重点单位,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中药饮片)、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中药材、使用过期药品、异常超量采购麻精药品和含麻制剂等行为。
4.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检查。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持证使用放射性药品、是否依核准事项使用放射性药品。
5.加强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监督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出入库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检查零售药店是否违法经营二类等行为。
6.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各分局和药械股、网监股要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化妆品经营者,尤其是婴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超、宾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等重点领域,抽检不合格、屡次违法记录等隐患高的企业监督检查;要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对高风险等级的经营者每年要全覆盖检查。
三、开展药品化妆品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7.开展疫苗、特别是疫苗的专项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要全面落实《疫苗管理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继续加强对各类疫苗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全覆盖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渠道采购、不依法依规储存运输、使用过期疫苗、私存私带致使疫苗外流等行为;督促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依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储运过程温度控制和全过程信息追溯管理,全力保障疫苗质量和流向安全,严厉打击涉疫苗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主动通报工作信息,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8.开展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省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总体部署和市局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零售药店是否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其他含兴奋剂药品等情况。要畅通信息沟通,密切工作协作,发现可疑线索时,应及时联系报告。
9.开展集采中选品种专项检查。药械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集采中选药品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集采药品采购渠道、数量和销售使用情况,严防集采中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10.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药械股和网监股借助《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契机,按照省药监局和市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药品网络销售的监测力度,依法对无证经营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处,切实保障网售药品的质量安全。
11.开展化妆品、特别是婴童化妆品的专项检查。一是大力加强婴童化妆品监管。2-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行动,排查我县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质量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婴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二是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第一阶段工作经验,继续开展第二阶段工作,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
四、强化改革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
12.积极做好NRA评估有关工作。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局NRA评估工作进度安排,主动跟进,积极行动,对照评估工具指标,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及时更新评估材料,完善评估资料,确保任务协调推进,如期顺利完成评估工作。
13.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要策应全县生物医药产业链发展,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帮扶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我县特色药品批准文号申报基本药物和进入医保目录,支持县内大型医药企业、医药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加强执业药师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零售药店经营,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壮大和健康成长。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14.扎实推进药品追溯建设任务。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按照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及时向省免疫规划信息平台上传疫苗追溯数据,督促指导辖区内经营“重点品种药品”的零售药店在6月底前,全部与重点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第三方追溯平台对接,并完整及时上传相应药品的追溯数据,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药品追溯建设任务。对逾期未完成的药店,应暂停其相应药品销售。
15.如期完成零售药店许可证换发工作。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的通知》和市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我县零售药店许可证换发工作,力争在7月底之前全面完成零售药店许可证的换发,确保全县零售药店编号统一规范,符合国家局标准要求。
16.大力提升监管队伍能力。要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药品化妆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要拓宽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让更多基层监管人员参加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懂监管、有水平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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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认证成效。落实检查责任制,抓好现场检查质量与工作纪律,确保认证成效,提升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与水平。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全面完成药品流通环节电子监管任务
1.认真组织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开展培训。按时做好入网基础数据提供与维护,配合做好操作指南和数字证书发放。
2.加强调查摸底,做好重点帮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工作按计划有力有序、稳步推进。
3.2015年6月30日前,50%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药品经营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按规定对赋码药品核注核销和上传信息,及时处理平台预警信息。
三、认真完成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任务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药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部署,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室进行自查自纠,牵头相关科室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覆盖面达到80%以上,分上、下半年各完成40%的检查任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做好数据统计和档案整理。市局将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完成市局布置的专项整治任务。以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为重点对象,以购销行为和票据管理为重点内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区药品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整治。
四、着力加强药品流通企业日常监管
严格按照市局新的事权划分,着力加强药品流通企业日常监管。
五、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监管队伍能力与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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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换证后续监管。认真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扫尾工作,对因迁址改造、资产重组、不符合新修订GMP等原因延期换证的企业和制剂室,要加强监管,防止其擅自恢复生产。
(三)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对制剂室的检查全年不少于二次,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飞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相关制剂室加大制剂标准提高投入力度,保证质量地尽快完成制剂标准提高的扫尾工作。
(四)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生〔2015〕177号)要求,对在产品种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监管部门定期汇总分析企业评估结果以及注册、稽查、流通、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信息,开展药品风险会商、排查、评估与研判,确定监管重点、频次和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长期停产的、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而未取得国内批准文号的、具有中成药批准文号但因不具备提取条件而停产的企业100%开展飞行检查。加强对外购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强化中药提取物供应商的管理,必要时组织延伸检查。
(五)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医疗机构ADR报告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报告占比、严重报告比例和报告的及时性等,同时,不断提高生产企业报告能力,进一步优化ADR报告结构,实现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报告比例逐年提升。市ADR中心要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企业ADR检查制度,充实检查员队伍,提高检查能力水平,认真开展检查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对中药注射剂、F0小于8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检查全覆盖,完成对制剂生产企业50%以上检查覆盖。推进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要求,以及省局着手制定的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方案,督促企业继续开展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市ADR中心要摸清市内新药监测期内品种情况,指导和规范相关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同时鼓励企业对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品种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六)落实国家总局部署,组织开展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对生产、麻精药品经营企业以及使用麻精药品原料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曲马多等重点监管品种,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麻精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医疗机构按照风险程度,开展全年二至四次的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情况,跟踪药品流向,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整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病医院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推动拘留所等单位履行报告职责。市监测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报告质量,并对医用药品滥用进行重点监测。
二、药品流通监管工作部分
(七)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巩固GSP认证成效。新版GSP内容全面,内涵丰富,国家总局指定的指导原则仍在不断进行修订调整和增补完善,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虽然都通过了认证检查,取得认证证书,但是要将标准学深学透,掌握理念精髓,保持常态管理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应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遵照GSP标准持续规范运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企业质量内审和风险管控,充分发挥经营企业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过滤和安全“防火墙”作用。
(八)强化GSP监督检查。按照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GSP认证过后应及时组织跟踪检查,今年市局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目标:零售连锁企业总部100%全覆盖,连锁门店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市局组织对单体药店(每县区)的跟踪检查比例不低于10%;各县区也应制定对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检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40%)。对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检查主要采取以“双随机”方式为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该移交稽查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对严重违反GSP的,要及时报请市局收回《GSP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公告。
(九)加快完善药品追溯体系。药品的渠道问题一直是影响药品流通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在国家总局明确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背景下,重塑药品追溯体系成为当前和现阶段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首先,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购销渠道的审核和风险管控;其次,在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加强对药品流向的检查,特别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高价抗肿瘤药品、冷链药品、疫苗、老年病慢性病常用药的购销渠道、来源去向作为检中之重;第三,要切实发挥市局药品经营企业远程监管系统的作用,对企业入网数据应开展真实性核查,与药品实际流向比对印证,确保药品流通过程清晰、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督促县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时与市局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单体药店原则上在年底前全部使用市局开发的GSP管理软件,为今后开展创建“透明药房”工作打下良好的数据基础。
(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要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以问题为导向,在检查中应尽可能使用市局监管平台的检查表格并及时录入。并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人员少、事情多、任务重的不利影响,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药品安全问题作为目标任务,对药品来源不清、非法回收药品、“走票、挂靠”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数据造假、质量人员不履职、不在岗、连锁门店违规采购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持续打击、严处,该移交的要坚决移交,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一)加大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等单位的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反馈。
(十二)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企业发展。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重视互联网带来的商机,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通过互联网肆意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品。针对这一现状,各县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药品交易网站开展定期的的监测和巡查,对获证企业检查应100%覆盖,要及时主动与稽查部门衔接,加强联动,确保违法网站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网站要及时消费警示。
(十三)严把药品零售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审批准入,积极发挥行政许可对药品市场秩序的引导、调控功能,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各县区局应实时将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信息录入市局监管平台,确保平台内的数据准确、真实。省市局将对各县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许可卷宗的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部分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源头安全。
(十五)全面实施保健食品分类分级监管。全面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要求,严格等级评定,确保评定过程客观、公正。
(十六)继续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受权人工作。对保健食品试点企业进行全面考核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通过实地检查、深入调研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抓好典型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方案,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方法和机制。
(十七)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建立会销企业名录,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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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经营企业落实责任。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与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相对人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落实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责任意识。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许可(备案)审批流程。健全完善现场检(核)查制度和现场检(核)查员管理办法,建立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后监督制度,完善许可退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供货商审核制度、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产品台帐等制度,提高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管
(五)严格许可管理。严格落实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审查要求,加强受理审查,规范现场核查,把好准入关。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严格广告审批。
(六)加强经营企业监督,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保健食品流通许可与食品流通许可的衔接。结合我县监管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频次,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强化综合治理
(七)突出监管重点。探索实施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强对进货查验、台账建立、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超市、保健食品专营店、药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
(八)巩固和扩大打“四非”专项成果。以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继续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对“四非”问题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反复。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案件、通报过的重点企业、非法添加的产品、制假售假的窝点和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进行再检查,继续保持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加强保健食品科普宣传,营造良好宣传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保健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健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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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乡镇街道(中心、园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所和食品药品“四员”职责,理顺相互关系,落实包保责任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建立广覆盖的基层食品药品社会共治机制。
二、改革创新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
4.研究制定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推进审批检查“两分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全部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执行“大厅之外无审批”;行政许可受理、形式审查、人员抽派和批准发证等审批性工作由行政审批科负责,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等技术性工作由业务科室负责,审批与检查既密切配合又互相监督。
5.清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规范食品药品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有序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等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
三、探索建立现场检查科学抽查机制
6.研究制定覆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现场检查量化分级暂行办法和量化分级标准;按照市、县、乡三级监管事权划分方案,分级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台账,并将全市食品药品单位分为Ⅰ、Ⅱ两大类。
7.根据食品药品单位规模大小、风险程度等因素,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要在本级监管对象中科学抽取重点监管对象,至少进行2次动态评级;为加强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工作的监督指导,上级监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下级部门负责的监管对象,并按要求进行动态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下级部门监督整改。
8.现场检查量化分级结果一律公开。所有监管对象的动态评级结果由评级部门按月及时公开;重点监管对象的年度分级结果原则上当年年底公开,其中市级公开市、县两级重点监管对象的年度分级,县级公开县、乡两级重点监管对象的年度分级,乡级公开本级重点监管对象的年度分级。
四、重点实施三工程两整治一试点
9.继续实施餐饮服务单位“353”后厨改造、“125(2)”管理提升和医疗机构药房“4+222”规范管理工程,动态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小微餐饮规范管理示范街)和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诚信)单位。基本完成全市大中型以上餐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后厨改造和管理提升工程,以及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药房规范管理工程。
10.全力推进“小微餐饮”和“小微药房”整治工作,“小微餐饮”“353”后厨改造工程和122管理提升工程完成率达60%以上,“小微药房”中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达到“规范药房”标准。
1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小门店”和农贸市场“小摊位”食品安全状况调研,探索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启动“小作坊”、“小门店”、“小摊位”整治,试行“临界保质期”食品专柜销售。
五、全面落实食品药品企业主体责任
12.重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要责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质量安全分析会,研究解决问题;每季度对照市食品药品现场检查量化分级表进行一次自查评估,评估结果留存备查。
13.监督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版GMP,全市药品生产企业新版GMP认证通过70%以上。监督指导药品经营企业实施新版GSP,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执行新版GSP标准。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药包材企业、中药材种植基地、医疗器械企业、保健食品企业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鼓励食品药品企业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认证。
六、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稽查应急制度
14.创建新的稽查工作制度,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稽查办案实行综合统一管理。
15.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掺杂使假、非法添加等严重影响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案件查处到期结案率90%以上;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最严肃的问责。
16.以学校及周边、景区及周边、农贸市场及食品经营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儿童食品和基本药物、麻精药品、易制毒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为重点品种,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17.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落实有奖举报和“黑名单”制度,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18.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要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零事故、零差错”。
七、着力提高食品药品技术支撑能力
19.落实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工作,启动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改扩建工程,推进食品药品检验参数扩项认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经费投入(各县区专项经费100万元,镜湖、无为150万元,大桥30万元),配合做好食品药品信息化项目建设。
20.加强食品药品监督抽检,全市食品抽检不少于1000组,药品抽检不少于1000批,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种抽检覆盖率100%,乡镇(街道、中心)抽检覆盖率100%,村(社区)药品快检四年累计覆盖率75%以上。
21.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明确重点单位和品种,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数4000份以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总数400份以上,加强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八、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
22.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和文明创建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三严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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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构建世博食品安全防线为契机,强化餐饮监管,全面提升全市餐饮业和肉品安全水平
促进小型餐饮规范经营,全面实施餐饮量化分级监管。继续推行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按照风险高低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积极预防并及时处置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保障重点时期食品安全。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对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食品、节令食品,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检查。
三、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秩序
加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严把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关。完善现场核查机制,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强化风险管理意识,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强化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状况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差异化监管;开展专项检查,不断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秩序,加大稽查力度,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关口前移。组建药品稽查机动队,实施常态下巡查制度,有效保障世博会药品安全;严密监测,加大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完善机制,深化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紧密跟踪监测甲型H1N1疫苗等重点产品不良反应情况。
四、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功能
切实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作用,加强配套地方立法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实现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有效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启动标准评审委员会建设,开展立项、研制、评审、批准、等各项工作,逐步清理、修订、整合现有地方标准;全面推进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及时协调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和报送工作。建立完善上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制度,加强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
五、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监管。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储备、使用等各项监管工作;积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医药卫生信息服务建设。
六、严格进行保健食品、化妆品全过程监管
属地化监管与飞行检查相结合,严格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行为,有效遏止本市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强化监管与抽检,规范经营和使用行为,整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秩序。对美容美发、宾馆、批发市场等场所的化妆品以及城乡结合部成人商店的保健食品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虚假宣传。严厉打击利用免费体检、讲座、网上销售、“地下和场外”销售等手段兜售违法产品的活动。
七、推进完成“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支撑水平
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建设,加强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抓紧推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二期工程、医疗器械所浦东新区项目等技术支撑工程建设,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技术保障能力;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平台和基本数据库建设,提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八、深入开展宣传培训,着力强化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不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意识,着力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氛围。
九、创新监管方式,着重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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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
配合《条例》出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制度,结合监管事权和辖区实际,及时制定《条例》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一是开展化妆品监管人员《条例》学习和培训,开展政策解读;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围绕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三是组织开展2020年全市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注重日常化妆品科普工作,鼓励根据季节、用户人群等因素开展专题性、季节性科普,提升公众安全用妆意识。
三、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整治
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整治,净化我市化妆品市场。
一是《条例》实施后,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组织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专项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创新对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网络经营者的监管措施,进一步降低经营环节安全风险,有力保障化妆品经营安全。二是深入开展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质量状况专项调研的同时,重点加强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等有针对性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三是依法加大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非法加工、非法添加、经营假冒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快建立监督检查与稽查执法的衔接机制,将稽查执法力量充实到化妆品检查员队伍中。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动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注册率达到100%,产品备案完成后检查率达到100%。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加强化妆品备案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后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产品严肃依法处理。
五、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
为保证我市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安排,各分局要积极配合市局进行抽验,为监督检查和打击违法化妆品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依据。及时做好抽验不合格化妆品及上级交办问题和线索处置工作。
六、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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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生产监管
(一)明确职责划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监管单位负责各自辖区保化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推行网格化、痕迹化、标准化监管方式,规范执法,所有监督检查活动都要通过执法文书、电子资料等方式记录并予以留存和归档管理,并及时录入省保化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二)开展“三查”,确保安全。各监管单位在加强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守住底线保安全。对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两次,加大对受托生产、生产和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间歇生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出现多批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推进流通监管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监管单位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工作情况。要指定具体科室和人员,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完善网格化与专业化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实现日常监管的标准化、痕迹化,避免因监管不力或不作为,形成行政责任风险。
(二)完善经营企业建档工作。各监管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快“一店一档”建档工作,摸清监管底数,为监管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年底前要建立完善各自辖区内保化重点经营单位(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市场等)一店一档电子档案录入和纸质档案建设工作;摸清除此以外监管单位的底数,完成省局保化档案系统中的电子监管信息录入工作。建档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品种、生产、经营的发展,要注意及时更新,更为重要的是用好档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推进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省食安办《关于认真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
(四)推动保健食品经营示范点创建工作开展。各地要选择监管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单位,按照实施专柜专区管理(设保健食品专区标识牌),一承诺五统一的原则,即质量安全承诺、统一建立保健食品供货商资质档案,统一建立销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档案、统一建立保健食品进、销货台账,统一建立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创建试点工作,加强诚信建设,并实行动态管理,达到“人员健康、制度健全、档案齐全、专区经营、环境卫生”的预期目标。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促进规范经营。
(五)开展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监管单位要认真查找分析本地监管重点,制定详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并抄送市局。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对各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要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工作。每次检查都要做到有记录、有存档,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并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省局保化档案系统,确保责任追究有据可查。
(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各监管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标签标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夸大宣传行为,检查要覆盖保化重点经营、使用单位(药店,商场超市、专营店、美容院),要着力创新完善稽查办案机制,推进经营监管,整顿市场秩序,震慑违法行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利用宣讲等方式(包括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议等形式)宣传、推介和销售保健食品的,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产品合法性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隐患排查
通过隐患排查,深化治理和整顿,解决突出问题,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一)开展生产企业原料安全隐患排查。将原料安全问题列为重点监控的风险点,根据省局确定的23种重要原辅料,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原料名单,实施重要原料登记管理,加强管控。5月底前,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完成重要原辅料信息录入工作;6月底前,开展对照检查并完成信息审核整理和上传工作。
(二)开展委托生产隐患排查。我市现有委托生产产品品种93个,品种繁多生产量大,风险程度较高。各监管单位要开展委托生产隐患排查。重点排查辖区内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是否经合法批准,受托方是否根据委托方批生产指令组织生产,批记录、检验情况、标签标识、产品留样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原料供应商审核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原辅料进货是否检验,生产领取投料与出入库台账是否对应一致,物料是否平衡;成品出厂是否批批检验;是否严格落实“一落实三备案”制度。通过专项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做好隐患排查记录,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做好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期限、将问题彻底整改到位,最大限度消除隐患。
(三)开展经营环节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保健食品化妆品标识情况;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非法添加或声称未经批准功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行为;是否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化产品;是否存在经营、使用未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等行为。各监管单位要做到有排查记录、有问题分析、有整改措施,留下痕迹,确有实效。
(四)强化检验制度落实。6月底前健全辖区内生产企业检验设备设施、检验人员及检验项目监管档案,通过监督抽验、检验能力考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和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加强原料进厂检验和成品出厂功效成分检测力度,通过企业自检能力的提升和加大检验力度,降低产品质量风险。
五、加强监督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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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完善考培分离制度,全面推行计算机考试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
按照市关于《全市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方案》的总体安排,全面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和隐患整改工作,从源头上整改设计存在的问题。年5月底前,列入化工设计诊断范围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年10月底前,相关企业要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设计安全诊断发现隐患的整改工作。年11月底前,组织设计单位、评价机构或专家,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验收。
三、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年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简称《新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闭环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年底,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化工企业100%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考评。一是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的危险化学品,要按《新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设和申请考评,确保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二是已经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年底前安全标准化证书到期的企业,要按《新标准》修订、完善和规范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自主进行诊断、整改和自评,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三是年底前,安全标准化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继续按体系保持运行,确保做到持续改进安全条件的基础上,按《新标准》规范完善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实现由原标准向新标准的过度。
四、落实行政许可制度
(一)抓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落实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从严审查,严格控制涉及高危险工艺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吸入性有毒气体的建设项目,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二)做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把安全标准化作为许可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继续坚持许可工作预警机制,督促企业提前做好延期准备工作;严格审查,从严把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推进使用安全许可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调查摸底,逐一确定许可企业范围,精心组织,严格审查,按要求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工作。
(四)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根据新法规,调整工作方案,重新组织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严格把登记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按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认真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统计和季报、年报工作。
五、加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一)加强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配合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昌华公司进行安全诊断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其进行安全升级改造。
(二)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泄漏后呈气态的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装备可靠的自动控制、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三)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检维修企业严格执行《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检维修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检维修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完善落实检维修期间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组织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监管措施,完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远程实时监测报警。
六、强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气体充装企业专项整治。配合质监部门,对气体充装企业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作业现场环境、安全制度(规程)落实、作业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等问题。
(二)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专项整治。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整治,督促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集中进行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三)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专项整治。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专项整治,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充分利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实施安全使用许可的时机,对全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
(五)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试生产延期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清理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建设范围等非法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处罚。
七、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主导的安全标准创建、诊断、整改、运行、自评制度,形成“规范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全面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做到试生产、检维修、开停车和生产异常等重点时机,确保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要有规范完整的书面记录。二是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制度,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操作有法可依,安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总局号令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完善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定期报告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根据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情况,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使其熟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提高现场处置能力;涉及重点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及时组织相关工艺操作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加强工艺和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完善工艺操作法,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加强特殊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完善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审批、风险辨识和现场确认监控制度。
(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统一管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做到权责明晰、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八、发挥好网格化监管的统领作用
建立基于网格化安全监管系统的网上执法检查情况通报、隐患挂牌督办和动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深化专家查隐患制度,继续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有固定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及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化工、医药企业全面推行“保健式”安全监管模式。通过网格化系统定期通报“诊断性”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除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对久拖不改的隐患,网上挂牌督办。二是通过网格化系统,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安全标准化评审、相关安全许可、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和隐患整改等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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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的紧密衔接,对新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把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下半年做好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迎检工作准备。
3.严格规范白酒生产许可。严格控制产业政策放开后白酒(液态)生产主体增量,对申请获证品种明细为“白酒”的申请人实施许可,申请人必须自有原料处理、制酒(发酵、蒸馏等)、贮酒、调配、灌装等完整的生产工艺及相应的设备设施。
4.配合省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建设。根据省厅部署,积极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应用,年底前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和电子证书管理。
二、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明确检查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2020年监督抽检2批次(含)以下不合格企业的飞行检查、隐患排查,彻查风险隐患,细化防控措施,增加对饮料生产企业的检查数量,年度内检查企业不少于30户次;强化企业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科学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风险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区域内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重点食品安全问题治理
6.加强重点品种治理。继续加强饮料、蜂蜜等重点食品监管,进一步加强重点食品问题综合治理。
7.加强重点问题治理。持续抓好食品添加剂“两超”问题治理和“塑化剂”污染防控等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管理,打击虚假标和误导消费行为。
四、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8.开展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研究。继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按照食品类别完善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撰写生产领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9.加强生产环节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省厅和管委会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吉冷链”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加强对企业落实“三个专、三个证、四个不得”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开展涉疫食品溯源排查和疫情管控,最大程度降低“输入风险”。
五、深入推动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0.继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督促企业重点落实食品安全领导责任、管理责任、风险管控责任、检验检测责任、食品安全投入责任。组织召开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报告会”。
11.督促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指导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含企业负责人)的企业覆盖率达100%,合格率达90%以上。
六、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2.扎实推进“名优特”小作坊创建。根据全省“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实施方案和考评验收标准,创建5家“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督促小作坊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加工过程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提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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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司其职,切实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一)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治理。加强初级农产品、水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管,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投入品使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适宜性评价工作,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推进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模式。
(二)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严格实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小作坊监管体系,通过巡查、回访、年审、备案等措施,强化日常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建立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体系,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信息网络建设。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三)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严格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统一和规范全区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继续推进食品经营企业“一二三四五”自律机制,加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逐步整合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管理及12315执法体系软件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内容,推进信息化网络体制建设。加强粮食、食盐、酒类流通市场管理。
(四)严把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关。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小餐馆、学校食堂等的食品卫生监管,进一步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以强化食品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巩固和扩大2013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动态管理,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严防“回潮”现象发生。针对当前我区食品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继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专项整治。以粮、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食盐、奥运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城郊结合部、校园及周边为重点区域,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扎实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对食品市场主体实行经济户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深化餐饮治理,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堂、旅游点餐饮单位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集中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内部小商店、小饮食店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集中整治校园周边饮食环境,对学校周边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户实施规范管理,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一是继续抓好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网络运行质量,充分发挥两网的作用。继续抓好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业务培训,通过定期开会、活动等方式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完善对“两员”考核细则,加大考核力度,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动态调整。二是现代流通网实现全覆盖目标。紧紧依靠镇(街道),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兼顾,加大现代流通网建设力度,确保年底前全区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成一个标准化农家店。着力增强流通网运行的规范性,努力提高农村食品集中配送率,今年年底前力争达到70%。三是积极探索开展网络并轨工作。深入开展基层调研,对各部门功能相近的网络进行整合,实现“多网合一、一网多用”,切实提高基层监督效率,发挥基层信息作用。
五、示范推动,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创建工作
通过组织创建培训活动,进一步规范创建行为;通过加强督导检查,进一步确保创建进度;通过细化创建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创建质量;通过以点带面,典型示范,进一步改善全区农村食品安全状况。
杭集、公道、沙头、汊河等四镇(街道)要根据《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标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同时,要积极做好迎接市政府年内对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按照省、市政府“十一五”食品安全保障规划要求,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组织保障体系、食品安全信息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及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全面掌握、科学分析全区食品安全现状,认真组织编制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切实抓好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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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区级食品抽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实施产品抽检,加大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置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组织收集相关信息,邀请专家开展风险分析,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研判,组织开展食品企业约谈。突出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查,对发现带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二)严格市场准入
深入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开展质监服务进企业活动,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小作坊申办生产许可证,做好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企业服务指导工作。组织获证企业按时开展年审工作,认真审查企业递交的年审资料,对生产现场审核率达到80%以上。
(三)严格专项整治
继续开展以白酒、肉制品、饮料、食用植物油等为重点产品,以、、等食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或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所在的乡镇为重点区域,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以调味品、大米、酱腌菜等食品,以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等重点环节,加大整治力度。
(四)严打违法生产
严格按照“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看得重、抓得实、管得严、打得狠”的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特别是从重从严从快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和食品生产“黑窝点”,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一律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开展“四抓”,提升质量水平
(一)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落实企业人员培训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督促企业抓好全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企业履责报告制度,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向局食品监管人员、稽查人员进行书面报告其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双落实。对监督抽查屡次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风险监测确认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单独约谈,对肉制品、酒类等重点食品行业企业法人集体约谈、公开约谈,实施警示教育。
(二)抓日常监管
按照局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制订年度巡查回访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全过程依法监管。完善分级监管办法,按照食品风险、企业规模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划分监管等级。细化责任,进一步强化食品监管层级责任的落实。规范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每半年向市局上报年审工作情况。
(三)抓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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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宣传是统一思想,规范言行,树立形象,宣传纲领的主要工作方法,它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它却是万万不能。中国工农二万五千里,如果没有党支部建在连里,没有专门的政工干部随时随地进行思想发动和政治教育,早已分崩离析,不复存在;如果没有沿途对民众的广泛宣传发动,争取人民支持,早已被围追堵截而不得补给,更别说到达陕北开辟新的革命根据地了。时期,发动宣传攻势,兵不血刃,使整营整团的敌军带械投降;战后,对被俘敌军,进行深入的政治和思想教育,使他们悔悟更新,重新作人,满腔热情地投入到或和平建设当中去。就在今天,宣传教育依然是部队保持旺盛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说回来,既然宣传教育如此重要,那么什么是宣传,什么是教育昵?我的理解:宣传教育于实质上说,精神一致,形式有别。宣传对外,教育对内。
一个组织或团体的纲领、章程、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具体到一个人、一件事,要达到指导、教育、鞭策、或是警示的作用,内用教育,外用宣传,广而告之即可。
宣传是让外部组织或个人了解自己,认可自己,获得支持的主要方法,良好的形象靠宣传树立。教育则是让内部各级和个人理解上级意图,统一思想,规范言行,提高能力素质,共同致力于集体事业的必要手段,非此,别无他法。我们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一个年轻的单位,按成长规律说,她尚处于婴幼儿时期。此时的食药监局真可谓百废待兴,前程远大。她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困难和机遇并存。如果局领导目光远大,规划长远,用人得力,统领得法,食药监局就能担当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幸福生活的巨大责任,若不然,则是另一番情形。所以说,事在人为。
大凡工作之法,在于“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八字。建章立制,严格执法,可谓“武”;宣传教育即可谓“文”了。
随着时间发展,食品归口管理是必然趋势。到那时,食药监局的执法对象将更广,更复杂,同千家万户的联系也将更加紧密。一方面,工作的难度加大,我们执法的力度也将加大,由此必将牵涉许多当事人的利益,必有当“恶人”的一面;另一方面,我们如何秉公执法,充当千千万万民众的健康保护神,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拥戴,是摆到眼前的两个现实。利害相权,平衡得当,我们就能尽到职责,干好工作,让党和人民放心,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这种良好效果的取得,需要宣传得力、教育到位。
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是保持队伍廉洁、高效和团结有力的有效手段。学习教育是一个长期、不间断,并逐步提高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局机关有一个长远的、行之有效的计划来保障实施。只有对员工进行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各个方面的培训,才能打造一支思想纯洁、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团结一致的高效团队。另一方面,通过教育可使执法对象理解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的作法,使之自觉守法,减少执法阻力,形成良好互动,共同维护食品、药品生产研发和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良性发展。
对社会宣传方面,可借助电视、广播、书刊、报纸、广告等宣传媒介,使普通消费者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法,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不断发掘内部的好人好事,树立典型,推向社会,以点带面,树立整体形象,切实把药监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光辉形象根植老百姓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