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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劳动合同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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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劳动合同

篇1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如果超过容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可以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上班第二个月以后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2011年5月24日,乙公司以杨某在试用期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公司的要求为由将杨某退回甲劳务派遣公司。甲劳务派遣公司以相同理由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年5月27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①甲劳务派遣公司撤销退工,恢复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与乙公司的派遣关系;②乙公司以每月2,800元为基数支付2011年5月24日至裁决之日工资。2011年7月15日,仲裁裁决如下:①撤销甲劳务派遣公司2011年5月25日对杨某所作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②甲劳务派遣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7月15日期间工资2,162.76元;③不支持杨某其他请求。仲裁裁决后双方均未。

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发邮件给杨某:“杨某,我司已收到劳动仲裁的判决书,与你恢复劳动关系,现通知你2011年7月21日早上9∶00到我司上班。”杨某通过电话回复乙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是恢复杨某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恢复杨某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故乙公司通知恢复派遣关系无依据。7月21日,甲劳务派遣公司电话通知杨某到乙公司上班,并要求杨某到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杨某认为,若为重新派遣,工资问题需重新协商,若恢复派遣,仲裁期间的工资要按原合同工资2,800元计算,工龄连续计算。7月22日,杨某到甲劳务派遣公司,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恢复派遣还是重新派遣,工资问题未达成一致,杨某未到乙公司报到。8月2日上午,甲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杨某:于下午1点前到乙公司报到上班,否则将以旷工处理。另,请准确告知工资账号,方便结算工资。杨某未报到,甲劳务派遣公司在8月2日下班前再次发邮件最后一次通知杨某:8月3日9点前到乙公司报到上班,否则将以旷工处理。另,请准确告知工资账号,方便结算工资。杨某8月3日至5日均未到乙公司报到。2011年8月8日,甲劳务派遣公司向杨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鉴于我司于8月2日已正式通知你入职,但你至今仍未去报到就职,已造成旷工3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立即予以辞退的情形,现我公司正式通知你,你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立即解除。”

2011年10月9日,杨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甲劳务派遣公司2011年8月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每月1,280元标准支付杨某至恢复劳动关系日的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支付2011年5月25日至7月15日工资2,162.76元的25%补偿540.69元;支付2011年8月1日至8日工资353.10元。仲裁裁决不支持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杨某不服遂诉诸法院。

[审理过程:]

杨某诉称:因另案生效裁决确认,2011年7月15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但未支持恢复杨某与乙公司的派遣关系。之后,甲劳务派遣公司重新派遣杨某至乙公司工作,杨某认为,既然是重新派遣,那工资、工龄、合同起始日期等问题应重新协商,甲劳务派遣公司在未与杨某谈妥派遣条件的情况下,以杨某未到用工单位处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

甲劳务派遣公司辩称:根据仲裁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及仲裁期间杨某要求恢复与乙公司派遣关系的意愿,甲劳务派遣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至8月8日期间多次以电话邮件方式与杨某沟通,告知可以履行原合同,待遇不变。但杨某却要求增加工资,并以此为由未到乙公司上班,也未到甲劳务派遣公司处报到。在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累计旷工3天,甲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据此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杨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杨某的工资原由乙公司发放,仲裁裁决后杨某一直未按甲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确认其工资账号,造成甲劳务派遣公司未能及时打款,责任不在于甲劳务派遣公司。故不同意杨某的诉请。

篇4

劳动合同法辞职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处理。

篇6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第十条中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顽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企业中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可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与企业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篇7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篇8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篇9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精神,现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银行开户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社保科的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均应在本区县工商银行同一分理处开设。

二、现各区县财政局社保科的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只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帐户的设置此次暂不作规定,待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通知。

篇10

一、争议简述

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称“泛太物流”)诉单晶晶劳动纠纷一案[1]中,双方就泛太物流能否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发生争议。泛太物流在案中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而单晶晶提供了一份《录用审批表》。二审法院由此总结争议焦点,即《录用申请表》能否视为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二、问题的提出和分析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法院将《入职审批表》视为劳动合同,认为该表已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故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但笔者认为,录用审批表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其一,入职审批表是用人单位制作的对新员工入职情况的审批文件,制作及审批的过程中,均不需要劳动者参与。而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磋商达成合意的结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参与。其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权利的凭证,正常情况下应人手一份,劳动者有权持有并随时查阅。而入职审批表仅仅是用人单位内部文件,由用人单位留存保管,劳动者无权要求持有。

由此可见,《入职审批表》不等同于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即使《入职审批表》同样记载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也不能称之为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判观点,系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的“劳动合同”进行了类推解释。

在实务中更有甚者,连一般条款都不具备的文件也被视为劳动合同。《江苏省高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责任的,不予支持。可鉴,江苏省高院认为处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可以将聘任书视为劳动合同。

(二)特定职责的员工考量是否存有恶意

泛太物流诉单晶晶劳动纠纷案中,裁判理由还引用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之立法目的。

笔者了解到,境外立法一般都允许劳资双方就劳动合同形式作出选择。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却规定劳动合同为要式。其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利,体现了立法的倾斜保护。这种倾斜保护,在举证规则方面体现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确使我国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

但是,有些劳动者并不属于“弱势一方”,比如公司高管、人事经理本身就负有监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实务中对待这些特殊主体,应综合考量其管理人员地位,有无恶意获取额外利益的故意。

例如在丁涛诉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丁涛身为公司行政部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相关事务由他自己负责,其自己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说明存有失职行为,故未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

三、评析观点

篇11

一、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的优势

(一)去繁化简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教学

劳动合同法向其它法律一样,一般法律条文繁多,并且词语非常的严谨,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些烦杂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感到厌烦,也不能深入的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劳动合同法相对比较抽象和复杂。针对这些问题,对于非专业高职学生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通过具体案例能够让学生感知到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范围,也能让抽象繁杂的法律条文,让学生可感、可知。通过案例教学能够架起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让高职学生明晰劳动合同法。

(二)有利于学生使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合同的签订、遵守、废止和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内容。如果法律老师单纯的进行劳动合同法法条的解释,并不能完全让学生理解其意义,也不利于高职学生走入社会对自己权益的保护[1]。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通过层层梳理,让学生当做自己就是案例中的当事人,让他们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去辨析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自己应该采用那些条款进行必要的权益保护。总之,通过可感、可想的案例,能够让学生增加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使用,让学生学会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概念、原理去理解法律使用法律。

二、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的原则

(一)精选案例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件每天都会发生,这些案例都会从不同的侧面反应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但是有些问题不具有典型性或者发生概率小,对于有限的课堂来讲,并不是每种案例都讲。因此应该选择工作中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较多的法律内容的案件选择出来,作为经典案例进行讲解。比如设计到劳动合同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违约、试用期等有关知识的案件精选出来,通过案例剖析或者学生分析等多种方法,让高职学生能够理解劳动合同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违约、试用期等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律效力。通过精选案例,能够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劳动合同法知识。

(二)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法律老师选择一个经典案例,自己滔滔不绝的讲,而应该是通过案例,让学生自己深入的了解案例,从中吸取法律知识和经营教训。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时,对于选择的案例进行呈现之后,应该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让学生从案例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个别及一般,从而对法律知识有深入的了解[2]。比如在讲解劳动法中有关试用期方面的知识时,选择一个案例,有些单位让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押金方面的条款。让学生分析案例,结合法律知识,明白劳动者给企业交押金是违法行为,从而能够有效的规避学生被骗。

(三)法理论案,总结延伸

在对典型案例进行探讨时,应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谈论,但是在讨论中应该让学生根据合同法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不能用一些白话和想当然去进行案例的解读。因此在教学中设计的典型案例,应该有对应的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先看案例。学生看完案例会有一种想表达但是不知如何表达的冲动。此时老师引导学生查阅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让学生对法律条款有自己的理解基础上,对案例进行解读。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过程的实施,能够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然后对案例进行法理论案[3]。这样实现了从问题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一个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三、结语

高职学生走入社会更多的是从事社会生产劳动,他们会接触到劳动合同法,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掌握会影响到他们对自我权益的保护和对企业权益的尊重。在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去繁化简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教学、有利于学生使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法具体的实施中,应该通过精选案例;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法理论案,总结延伸等措施,增强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1]谢秋凌.试论案例教学法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运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36(12):115-116.

篇12

假身份入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可能带来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劳动法》第18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且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当然,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3

一个企业的各个运营过程都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对这些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运营的合同之一,涉及到企业人力资源与专业技术人才的选用,因此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否得当,是企业能否完善运营的基础与保障。劳动合同用于衔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条款,以避免在雇佣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公认的依据,便于更好地去解决纠纷。但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环节多、过程十分复杂,稍有小小的纰漏便会影响整个企业用人工作的进展,进而在履行劳动合同和解决人事纠纷时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在管理劳动合同时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鼠目寸光,应做到循序渐进、高瞻远瞩,预估到劳动合同从签订到解除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同时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为应对这些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给劳动者一个安全的环境,踏踏实实地为企业效力。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分析

(一)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上存在法律风险。某些劳动合同中条款内容不规范、不严谨、不全面,甚至不符合法律用人标准,比如不能明确划分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会致使劳动纠纷发生时,现有的劳动法律对其没有保护作用;或者是劳动者所签订劳动合同对一些行为的约束模棱两可,一些劳动者“钻空子”,便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风险。其次,签订合同的过程存在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所带来的风险;有些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或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对施工单位的资信资质、经营许可、履约能力等的考察不到位,这些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最后,所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性质或工作期限界定不清。工作性质有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如果界定不清则会使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工作期限一边分为有、无、以工作量为准三种,很多企业未能分清工作期限类型,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以一起常见的劳动合同诉讼案件为例,原告人刘女士因被撤销职位后未获得基础的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等福利,起诉被告公司,最终诉讼被驳回,原因是刘女士已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再次被任用时的身份属于临时工,并且没有转正合同,因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双方共同执行实施合同条款内容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源头为两方面:合同的甲方与乙方。来自合同甲方(即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第一,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保险假期等福利待遇;第二,要求劳动者增加劳动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第三,未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等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工作情况;第四,企业没有通知劳动者,或劳动者同意,私自变更合同条款等等,这些都会为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来自合同乙方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内容提供自己的劳动,或是承建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落实不规范,随意更改合同中的施工要求。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解除时,如果劳动者因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而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者,需要满足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并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企业将会面临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等风险。

(四)企业管理自身存在风险

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合法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用人管理,以节约开支降低用人成本为由,聘用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做临时工或廉价实习生,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等等,这些都是有违劳动法的用人行为,也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赔偿风险的行为。

三、有效防控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的措施

(一)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发展状况拟

定劳动合同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前提,再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人条件等等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内容的细节应该包括工作性质与工作期限,以及工作的环境、安全状况等等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提前告知劳动者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工作期限的合理确定不仅有助于企业更长远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期限有个明确的认识。企业可以按照各个职位的性质、重要程度等将其归类于三种不同的合同期限。这些的明确有助于避免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发生的劳动纠纷。

(二)完善企业的法律组织及制度

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发生劳务纠纷后的调解、解决等等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下,设立和完善内部的法务组织、人事管理组织等等,及时对各种劳务合同的纠纷进行解决,以免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还应该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这是约束劳动者行为与义务的重要依据,企业应该使内部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民主,是劳务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维护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秩序,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依法治企,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有关劳动法律的的宣传与学习,特别是加强人事部门对劳动法的认识和了解。比如,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人事部门人员上岗前使其进行一定的劳动法用人知识的学习,以避免人事部门在招聘员工时的疏忽;企业还应该对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或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次,聘用学历条件、素质信用条件符合本企业规定的劳动者或承建方,高素质的劳动者法律意识往往较强,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最后,企业要保留各种与劳动者合作时签订的合法依据,这样便可避免一些因员工行为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上文中提到的刘女士一案为例,案件中刘女士法律意识较弱,自己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被解雇之后自然不会享有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与赔偿;而被告公司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聘用员工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导致刘女士不知自己的临时工身份,因而带来了这场法律纠纷。

(四)及时签署劳动合同或办理员工入职手续

签署劳动合同应是书面合同,并先让劳动者签署,企业审批盖章后在让员工入职,这样可以防止劳动合同的空白给合同双方带来的损失。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包括入职报道、提交入职材料等,办理入职手续可以避免用工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刘女士一案为例,刘女士在进入公司工作前,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入职合同等书面协议,致使自己一直是公司的临时员工,无法享有公司的种种保障,这也是这起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四、结语

科学规范地对企业管理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和解决,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及时预知各种法律风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而才能为企业的发展作有力的铺垫!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