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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整改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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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整改报告

篇1

2、净利润135万元;其中,提取资本收益125万。

3、销售净利润、成本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均高于去年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基本完成了集团下达的经济指标。

二、《投资协议书》的履行情况:

我公司能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实现经营目标,完善企业管理。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三、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一产业:苹果、中药材、养殖等项目和公司发展区域优势产业基地—有机苹果园建设和现代农业园区冷链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以及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四、财务基础工作方面:

我公司设立有财务部,有专职财会人员2名。财务制度采用一般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基础工作较规范;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公司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上缴各项税费。               

篇2

一、专题研究妇女儿童会议次数较少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进行整改,加大了专题研究妇女儿童会议次数,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加强专题研究次数。

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更换频繁,工作衔接不够顺畅

以前的单位联络员有所变动,在合并后就一直是一位联络员,没有变动情况,工作人员在旗妇女儿童联络微信群中,工作衔接顺畅。

三、成员单位档案资料还不够完善,比如,38个成员单位只有4个单位有“两纲”实施情况自查报告,但内容还不完善,需重新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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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企业应规范生产记录书写格式,原则上按生产流程进行记录,一个批号的产品应把生产指令、原辅料领料记录、生产工序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等按时间顺序装订成一份生产记录;对于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按流程记录和装订存在困难,可以把一个批号的生产记录设计成目录索引形式,能够清楚的索引到各部件的生产记录。

(二)各企业应规范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必须汇总成销售台帐的形式,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销售时间、数量、价格和销售对象等内容。

(三)各企业应做好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每个企业必须指定专门负责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应有企业的任命文件;监测人员发现不良事件因及时向区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并要每季度汇总监测记录,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四)各企业每次接受检查后,只要有缺陷项目,应在一周内写好整改报告并报送我局,整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措施、具体整改人员、完成整改时间。

(五)各企业应在每半年度末向我局提交半年度质量报告,报告内容参照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生产销售及质量情况,包括半年度产值及增长率、生产品种及数量、退货及处理情况、不合格产品及处理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与生产、质量、技术负责人以及生产条件的变动情况;

3、企业质量体系建立、运行、完善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第三方认证或复查情况;

4、该半年度质量事故、顾客投诉、不良事件监测与处理情况;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联系单。

各企业应在年终对半年度质量报告进行汇总,在每年12月10日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一式两份)提交至我局。

(六)产品批量生产的企业应制定留样规定,设置与留样量相适应的留样间,并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二、相关事项

(一)各企业应认真按本通知要求查漏补缺,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本通知要求提及的各项记录和报告是今年监管的重点,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篇4

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2015年第三季度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采取四项有力措施,督促帮助抽查不合格企业解决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效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一是及时向抽查不合格企业通报情况,提高其质量主体责任意识。针对每一份涉及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抽查报告,在第一时间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复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使企业对整改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帮扶企业整改落实。充分发挥机关科室、技术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指导企业严把生产各环节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避免发生不合格的问题。三是认真组织复查验收。企业整改完成后,根据申请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复查检验,使复查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四是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将企业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企业整改情况验证记录、整改工作现场核查表、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及复查报告等相关文书和记录进行归档,做到一企一档。

(二)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州已经完成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10家企业的后处理。通过后处理整改工作有效有序的开展,提高了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意识,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从抽查情况看,有少部分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质量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过程控制记录和出厂检验等落实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在工艺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原材料把关不严,对原材料查验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其他物质带入到成品,导致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针对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我局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成立产品质量安全监控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协调配合,加大对重点产品的监督力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二是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力度,对量大面广的企业要进行适时跟踪,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偷工减料、无证生产情况。三是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充分发挥质监职能和技术机构技术能力,帮助企业完善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和质量体系建设。

(一)加强《质量发展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构建新闻宣传平台,积极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安全知识。分批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逐次开展《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以“进学校、进社区、进市场”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质量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质量效益型道路”的思想意识深入人心。

篇5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区2011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协议定点项目)的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限内执行《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服务承诺的情况,包括以下五个类别:

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单位;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单位;办公用纸协议供货单位;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单位;公务印刷定点单位。

三、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成立区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联系人:。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10月24日开始至11月25日结束。具体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10月24日至11月2日)。各协议及定点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协议及定点服务项目中的业务执行情况开展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1.2011年1—3季度各协议及定点单位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业务情况;

2.协议及定点项目中标承诺的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中标承诺(包括价格、服务承诺);

3.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4.是否存在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为非协议及定点单位代开发票等情况;

5.是否存在通过变通途径为采购人提供非协议供货产品;

6.是否存在向采购人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7.是否存在未经允许擅自制作宣传、悬挂、张贴协议及定点项目标牌的行为;

8.协议及定点项目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建立政府采购业务档案,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包括:业务清单、往来单据、发票存根联、收费明细表等;

9.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设置专职部门、派专人跟踪用户使用情况;

10.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信息报告制度,主要包括联系人员变动时是否向管理部门及时报告、政府采购业务月报报送是否及时等情况;

11.配合政府采购电子化实施的执行情况;

12.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各监督部门检查的执行情况;

13.其他有关情况。

协议及定点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本单位自查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填写自查表(见附件二、三),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表及自查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11月4日前报区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自查报告及自查报告电子版同时发送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电子邮箱中:

(二)重点检查阶段(11月3日至11月14日)。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区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要集中力量对规模大、项目多的供应商和采购人反映有问题的供应商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区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范围,重点检查面原则上不低于20%。此次重点检查采取材料送达式检查方式,即被确定为重点检查单位的供应商要按照检查要求将所需的检查材料(包括政府采购业务合同、往来单据、发票存根及复印件、收费明细)及时报送至区采购办(桐柏南路239号区财政局五楼采购办),区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对其按规定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

(三)整改提高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5日)。各协议及定点单位要结合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11月25日前报区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区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协议及定点单位资格。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协议及定点单位要根据《检查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定专职工作人员,配合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做好检查资料的准备和相关检查资料报送工作。严格按照通知中的时间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检查资料、整改措施报告,对自查工作不认真、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自查报告的单位,将被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检查资料及整改措施报告的,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协议及定点单位资格。

(二)精心组织。各协议及定点单位在积极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配合检查小组工作,认真查找本单位在服务期内执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服务承诺情况,查找问题不隐瞒、不护短。对在重点抽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而在自查报告未反映的问题,检查组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三)突出整改。各协议及定点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采购程序,为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依法行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依法检查,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篇6

一、引言

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的结果,这是内部控制鉴证的基础性问题。现有文献主要从鉴证者的角度讨论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未能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鉴证目标。笔者认为,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一个体系,既有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也有鉴证者的目标。同时,内部控制鉴证区分为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审计,鉴证业务类型不同,鉴证目标和鉴证产品也不同。本文从相关主体和鉴证业务类型两个角度,将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区分为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在此基础上,分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从相关主体和鉴证业务类型两个角度提出一个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的理论框架;其次,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权威文献对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的规定,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

二、文献综述

内部控制鉴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鉴证目标也包括上述三类。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目标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促使企业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 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所以,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应当与内部控制目标相适应,内部控制评价目标的确定应当依据内部控制目标[ 2 ]。还有一种观点从宏观角度认知内部控制评价目标,认为内部控制评价目的有三个:为政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客观依据;对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声誉制约,激励企业努力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使企业了解内部控制状况,找出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提高经营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依据,繁荣我国的资本市场[ 3 ]。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现有文献主要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一种观点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与财务报告审计目标具有一致性,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其终极目标是一样的[ 4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向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Q策有用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合理保证,提高对外公布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 5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保证资本市场的秩序[ 6 ]。另外一些观点则区分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和财务报告审计目标,但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的观点不同。多数文献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7-9 ];有的文献则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就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所作的评估表示意见[ 10 ];还有的文献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可行,只是在不同的选择下,审计主题不同,以内部控制报告为审计结论对象的间接报告方式审计,其目标是对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是否合法、公允进行评价,以内部控制为审计结论对象的间接报告方式审计,其目标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评价[ 11 ]。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启发性,然而,现有研究并未区分不同相关主体的目标,所涉及的基本上是审计师的目标。本文从相关主体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类型两个维度来探究内部控制鉴证目标。

三、理论框架

(一)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内部控制鉴证属于广义审计,类似于审计目标,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就是相关各方希望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的结果。很显然,这种相关各方至少包括:第一,内部控制鉴证的利益相关者希望得到的结果,例如,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人、投资人、政府监管部门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希望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什么结果;第二,鉴证者希望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什么结果。

从逻辑上来说,利益相关者的鉴证目标是鉴证者鉴证目标的基础,前者类似于顾客需求,后者类似于产品供给,没有顾客需求,也就没有产品供给。同时,鉴证产品供给要满足鉴证产品需求,不能满足鉴证需求的鉴证产品是没有生命力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鉴证产品需求是基础性的,具有终极意义,是内部控制鉴证的终极目标;而鉴证产品供给是回应性的,是适应鉴证需求而产生的,决定鉴证产品内容、鉴证产品定位和鉴证产品种类,是内部控制鉴证的直接目标。总体来说,直接目标决定鉴证产品,而终极目标是鉴证产品消费之后的结果。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的发展状况,一般来说,内部控制评价①、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审计是主要的鉴证业务类型,每种鉴证业务类型都有利益相关者和鉴证者,所以,都有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组合起来,大致如表1所示,形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二)内部控制评价目标体系:终极目标

内部控制评价是各个组织的管理层主持的对本组织内部控制的评价,这种评价希望达到什么结果呢?

这里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三方面:外部利益相关者、管理层、内部单位负责人,他们各有自己的鉴证目标。

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内部控制缺陷会影响管理层履行其经管责任,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外部利益相关者有抑制内部控制缺陷的需求,其中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希望管理层自己能对本组织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制度缺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改。

从管理层来说,内部控制评价区分为组织层面内部控制和内部单位内部控制。由于管理层本身的有限理性,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也可能存在缺陷,通过对这个层面的内部控制鉴证,可以发现这些缺陷,从而有利于管理层更好地履行其经管责任。组织内部的各单位是管理层领导的下属单位,其负责人是管理层的人,由于有限理性、自利,再加上环境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等因素的存在,内部单位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有意或无意的缺陷,这种缺陷当然会对管理层履行其经管责任不利,管理层当然希望及时地发现和整改这些内部控制缺陷。

从内部管理负责人来说,其是管理层的人,如果他要最大善意地履行经管责任,则完全有激励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即使他领导的内部单位没有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内部控制评价也能表明这种情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信号传递,会增加管理层对其信任。

以上只是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单位负责人由于自利而使得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是有利于管理层或内部单位负责人的,则他们会抵制内部控制评价。另外,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单位负责人对本组织的内部控制高度自信,可能也会认为内部控制评价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没有价值。

从利益相关者来说,内部控制评价的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目标体系:直接目标

内部评价机构希望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得到什么结果呢?前已叙及,直接目标是终极目标的基础,直接目标是为终极目标提供鉴证产品,终极目标是使用鉴证产品之后产生的效果。那么,内部控制评价要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呢?这需要从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三个维度来考虑,其大致情形如表2所示。

下面,对表2中的内部控制评价产品作进一步阐述。

(1)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内容。内部控制评价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展开:第一,评价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也就是对内部控制是否能达到其拟达到的目标,同时还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能达到其拟达成的目标,则这种内部控制就是有效的,否则,就存在缺陷。这里的控制缺陷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不能达到其拟达成的目标;其二,虽然能达到其拟达成的目标,但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总体来说,内部控制合理性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是从不同角度对内部控制状况的描述,合理性更加关注内部控制过程,而有效性更加关注内部控制结果,过程是结果的基础,所以,内部控制合理性和有效性是异曲同工的,它们的对立面是内部控制缺陷。第二,评价内部控制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要遵守组织外部相关的法规法律制度,如果违背了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则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就是不合规的,这种制度当然无从谈有效或合理。内部控制评价属于内部审计职责,所以,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内容类似于审计目标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更恰当地说,这时的效益性应该是合理性,但是,一般来说,审计的直接目标通常界定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2)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定位。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定位有两种选择,一是批判性评价,二是建设性评价。在批判性评价定位下,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揭示内部控制缺陷;二是根据制度缺陷的责任程度,对一些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上述两个问题解决之后,相关责任人得到了处理处罚,但是,制度缺陷可以依然存在。为此,建设性评价就产生了。建设性评价就是在批判性评价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工作。第一,提出制度缺陷完善建议;第二,对制度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整改;第三,跟踪整改结果,彻底了解整改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报告。从理论上来说,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定位可以选择批判性定位或建设性定位,但是,一般来说,为了实现内部控制评价的终极目标,需要评价者选择建设性定位。

(3)内部控制评价产品种类。从产品种类来说,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包括评r报告、评价决定、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评价报告的主要信息包括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存在何种缺陷、缺陷的原因、缺陷的责任人,评价决定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缺陷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决定,评价建议是对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优化的建议,评价整改报告是对制度缺陷整改情况的报告。上述内部控制评价产品种类的选择依赖于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定位,一般来说,如果是批判性产品定位,则主要是评价报告和评价决定;而在建设性产品定位下,则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都有用武之地。

从内部控制评价者来说,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通过评价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产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产品定位包括批判性和建设性,产品种类包括评价报告、评价决定、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

(四)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目标体系:终极目标

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都是外部独立机构实施的,前者是合理保证,后者是有限保证[ 12-13 ],所以,本文将两者合并起来分析。利益相关者希望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得到什么结果呢?这里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内部利益相关者,各类利益相关者都有自己的期望。

先来看外部利益相关者。投资者或供资者是第一类外部利益相关者,他们投资或供资于某组织,成为该组织的委托人,与该组织的管理层形成委托关系,而作为人的管理层由于自利或有限理性,再加上环境不确定性、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该组织的内部控制完全可能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是实现该组织目标的制度保障,如果该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则该组织的目标之达成就失去制度保障。所以,投资者或供资者为了实现其投资或供资之目标,有激励抑制该组织的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外部机构对该组织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或审核,鉴证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是其中的重要手段。

除了投资者或供资者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外,政府监管机构也是外部利益相关者或外部相关利益者的代表。一方面,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投资者或供资者的利益,希望该组织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还希望该组织能依法运行,而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该组织的依法运行提供合理保证。上述两方面结合起来,监管机构完全有激励抑制该组织的内部控制缺陷,而通过外部机构对该组织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或审核是其中的重要路径。

对于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来说,内部利益相关者是操持该组织的管理层。一方面,由于有限理性,其设计和执行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会影响其最大善意履行经管责任,所以,管理层可能有激励通过外部机构来抑制其内部控制缺陷,而外部机构鉴证其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是重要的手段。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层认为其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通过外部机构的鉴证,会将这种结果传递给外部利益相关者,从而有利于增加管理层自身及其所操持的这个组织的信誉和美誉,所以,管理层并不排斥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当然,如果管理层也可能由于对组织的内部控制过度自信或自利动机,排斥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

从外部和内部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有激励通过外部机构对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发现并整改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

(五)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目标体系:直接目标

外部审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中的目标称为直接目标,那么,外部审计师希望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得到什么结果呢?总体来说,就是提供令利益相关者满意的审计或审核产品。这需要从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三个维度来考虑,其大致情形如表3所示。

下面,对表3中的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作进一步阐述。

(1)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内容。关于内部控制状况,外部审计师给利益相关者提供哪些信息呢?一般来说,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第一,由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利益相关者首先需要了解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也就是说,内部控制能否为其拟实现的目标提供合理的基础,这类目标称为合理性或有效性;第二,如果内部控制本身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会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利益相关者需要了解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这类目标称为合规性。

(2)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有两种选择,一是批判性评价,二是建设性评价。批判性评价定位下,外部审计师主要揭示内部控制缺陷。建设性评价就是在批判性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制度缺陷完善建议,跟踪整改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报告。从理论上来说,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可以选择批判性定位或建设性定位。但是,外部审计师类型会影响其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一般来说,政府审计机关通常会选择建设性定位,而民间审计组织则要根据合约的规定来确定其定位,通常情形下会选择批判性定位,即使选择建设性定位,跟踪整改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报告的可能性也不大。

(3)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种类。从产品种类来说,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包括审计或审核报告、审计或审核建议和审计或审核整改报告。审计或审核报告的主要信息包括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存在何种缺陷、缺陷的原因,审计或审核建议是对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优化的建议,审计或审核整改报告是对制度缺陷整改情况的报告。上述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种类的选择依赖于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一般来说,如果是批判性产品定位,则主要是审计或审核报告;而在建设性产品定位下,则审计或审核建议和审计或审核整改报告都有用武之地。

从外部审计师来说,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产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产品定位包括批判性和建设性,产品种类包括评价报告、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

四、例证分析:我国权威规范对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的规定

本文以上从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类型和相关主体两个维度分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下面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权威规范δ诓靠刂萍证目标的规定,以一定程度上验证本文的理论框架。

(一)内部控制评价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规定,“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201――内部控制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这里的控制审计,显然就是内部控制评价。

上述两个权威规范显示,内部控制评价目标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评价结论。本文前面指出,评价者的直接目标通过评价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实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评价结论,属于评价产品内容中的有效性或合理性。

(二)内部控制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会协〔2002〕41号)第二条规定,“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似乎审计师是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发表意见。然而,在审核报告范例中,却有如下范例:“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容控制。”

上述内容显示,内部控制审核的目标是对特定日期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认定发表意见。本文前面指出,外部审计师的直接目标通过审核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实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审核结论,属于审核产品内容中的有效性或合理性。

(三)内部控制审计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上述内容显示,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评价结论。本文前面指出,外部审计师的直接目标通过审计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实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审计结论,属于审计产品内容中的有效性或合理性。

总体来说,我国权威规范界定的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包括在本文提出的理论框架之中,但是,主要涉及内部控制鉴证直接目标,未涉及终极目标。

五、结论

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一个体系,既有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也有鉴证者的目标。本文从相关主体和鉴证业务类型两个角度,将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区分为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在此基础上,分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从相关主体来说,包括利益相关者和鉴证者,前者的目标称为终极目标,后者的目标称为直接目标。利益相关者的鉴证目标是鉴证者鉴证目标的基础,前者类似于顾客需求,后者类似于产品供给,鉴证产品需求是基础性的,具有终极意义,是内部控制鉴证的终极目标;而鉴证产品供给是回应性的,是适应鉴证需求而产生的,决定鉴证产品内容、鉴证产品定位和鉴证产品种类,是内部控制鉴证的直接目标。

从业务类型来说,内部控制鉴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这三类鉴证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和鉴证者,从而有不同的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从利益相关者来说,内部控制评价的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从内部控制评价者来说,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通过评价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产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产品定位包括批判性和建设性,产品种类包括评价报告、评价决定、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从外部和内部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有激励通过外部机构对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发现并整改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从外部审计师来说,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产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产品定位包括批判性和建设性,产品种类包括评价报告、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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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五条 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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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报送许可证申请书的同时,要按规定向局许可证办公室缴纳许可证的审查费和管理费。

第四条 企业自查整改工作,确因厂房,设备改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建议审查时间。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以统一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理解和贯彻执行。

第六条 企业对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和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组织整改,制订计划,落实措施;整改计划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医药管理局,并由上述部门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实施整改计划。

第七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委托产品检测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按规定组织抽样封存,样品由被抽企业寄送产品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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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出重点抓好重点监控企业的整改。在农业部201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肥神集团有限公司被列入兽药GMP重点监控企业,我市在省局4月17日重点监控企业整改会议后即于4月18日协同省局兽药GMP重点监控企业整改督导组深入企业整改;于5月9日到企业现场监督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9件多;于5月15日约会企业到市局作有关整改、申诉的调查;于6月10日列席了农业部兽药GMP专家组飞行检查;其间多次直接或督促县局到企业进行整改,督促企业警醒、反省,收到了良好效果;自4月17日后,企业停产整顿组织员工学习兽药GMP知识,从各个环节自查自纠,召回了不合格品,写出了深刻的自查报告。

2、加强对兽药质量通报中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治理。201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通报涉及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共六家,肥神集团为重点监控,倍乐瑞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4个批次)、巴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个批次)、市荣州兽药厂(1个批次)、省倍乐饲料有限公司(1个批次)、吉星动物药业有限公司(4个批次)。上述企业均由市局牵头,市、区、县主管部门共同到企业进行了整改,清查了上述六家企业库房,未发现通报中不合格品的同批号产品,检查了退货情况、生产、销售情况,督促企业实施召回,共召回、销毁23件另1589袋(合),肥神集团由市局现场监销,巴尔药业、荣州兽药由县局监销,吉星由企业自销有照片,企业分别写出了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和企业的全面整改报告、市局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3、严格监控非GMP企业动态。《通报》对我市原市动物药品厂非GMP产品在市场流通要求查处,我局于四月二十日找到原企业法人王前劲要求其履责收回流通环节产品并进行销毁,同时,我局责成原企业所在地大安区主管部门再次检查了生产区域,确未发现其进行生产。

4、督促企业停止生产已废止的地方标准产品。在今年4月30日后禁止流通的省第二批兽药地方标准产品,涉及我市肥神、倍乐、巴尔、荣州兽药,我市在禁止流通前已要求企业停止生产。

(二)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

上半年,全市共出动车108台次,555人次,按方案要求,做到月月有清查,平时不定期抽查,检查经营业主345个(次)。共查获过期地标产品,过保质期等劣兽药122公斤,货值2200元;非GMP企业产品12公斤,货值200余元,所有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均实行销毁。

1、违禁药品。在历次检查中,违禁药品均是清查的重中之重。检查中未发现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瘦肉精、氯霉素、痢特灵等违禁药品销售。也未发现原料药拆零销售。

2、生物药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所需的生物疫苗一直是由市、区、县、乡动物防疫机构在主管,其管理制度、供应记录清楚完备,满足了工作需要。在市场上通过数次突击检查,也未查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主要是其经营手段十分隐蔽,人货分离,查处难度大。

3、兽药标签说明书。个别兽药GMP企业在其原未通过兽药GMP认证时的包装上以加盖GMP字样等形式使用包装,发现的采取量小销毁、量大退货。

4、加强经营市场兽药质量状况的监控。今年我市在两县一区抽取市场兽药50个样品,送省监测。

(三)引导、规范兽药的使用环节。

1、加强宣传与检查,实行人药、兽药分离。我市通过会议等方式进行宣传,人药不兽用,并结合防疫检查等开展基层兽医药箱检查,从检查看总体情况是好的。

2、在规模场建立用药记录追溯制。结合安全畜产品工程的实施,全市对存栏蛋鸡1000只以上,出栏肉鸡1000只以上,生猪存栏50头以上等适度规模户全面开展建立用药记录,以此检查其是否使用违禁药物、过期失效药、是否执行休药期等,检查规模养殖户191家,未发现违规行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周密布署,加强考核。结合农业部、省局的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针对我市兽药市场的特点,我市制定了《市2011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市2011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下发到区县,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对区、县的目标任务考核。

(二)积极引导、规范经营使用行为。

1、加强了宣传。大多数区县结合安全畜产品的建设工作,对规模养殖户发放了《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无公害畜产品兽医防疫规范》,使养殖户知道了怎样规范用药。

2、在考核办法中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兽药GMP,大安区统一制作了《兽药采购与入库保管制度》、《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等兽药经营制度,要求经营者装订上墙。

3、在使用环节,自井区帮助养殖户建立了用药治疗、预防记录,基本实现了用药可追溯。

(三)加强经营者相关法规规定的培训学习,提高从业者素质。

结合年初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区县为单位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兽药经营者进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培训学习,且实行了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加快了打击假劣兽药的反应速度。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市、区县配合密切,迅速反映,情况互通,加大了对可疑行为的清理力度。

三、存在的问题

地标产品太多,监管难度大,收效不好。地标产品各省都有,在全国范围流通,而作为基层监管部门又缺乏一个权威、全面的资料库来核定其真伪,客观上让假劣产品有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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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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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市设有固定消防设施建筑的检查整治,改变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运行不正常的现状,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火灾,切实提高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效率,提升建筑自身的自防自救能力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把火灾事故控制在初级阶段。

三、整治对象

全市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重点是设有自动报警系统、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建筑。检测机构是否经过省级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四、整治内容

(一)经营、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61号令)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三)经营、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是否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五)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否准确、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六)建筑物中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七)固定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发动部署阶段(20*年11月20日至20*年12月10日)。通过报纸、电台等多渠道的宣传发动,明确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使各固定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年12月10日至20*年12月31日)。各具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产权单位对本建筑已有的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自查,根据要求填写自查承诺表,并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因条件所限不能立即整改的,由建筑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牵头,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单位及人员,明确整改时间,由各责任人签字,确保整改责任到人。自查承诺表于20*年12月31日前上报当地*消防部门。

(三)第三阶段:抽查阶段(20*年1月1日至20*年1月31日)。以*、建设、质监、房管为主,对辖区内的固定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用随机方式进行,并根据涉查单位的数量确定相应的比例,最少不少于30%。抽查内容为单位的自查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消防产品质量及系统运行情况、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情况、消防系统检测状况、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培训上岗情况、固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对抽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质监、房管四部门要及时通气、相互配合,并依据《消防法》、《建筑法》、《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现象进行处罚。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视情对全市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月1日至2月25日)。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对整治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整改不力、施工质量差、消防设施不合格等问题进行通报、处理,做到奖优罚劣。

六、活动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出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产品整治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产品问题要融入产品整治工作一并解决。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把整治活动作为做好冬防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和消除火灾隐患的有效手段来抓,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并落实专人抓好整治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我市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副局长张继烈担任,副组长: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邢永汉、市建设局副局长陈高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克云、市房管局副局长林其龙;成员:周洪年、朱剑忠、蔡光华、周宝辉等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周洪年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各地在整治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档案建设工作,通过整治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当地的建筑消防基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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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三种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滥用食品添加剂、未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通用规范》要求建立实施原(辅)料进货台账和入厂查验记录、添加剂领用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可追溯制度的和设备、设施、环境等生产条件已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等三个方面违法行为。

(二)集中整治6类区域性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

通过全面排查梳理,确认对以下六类重点问题企业开展治理整顿:

1.有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企业;

2.设备、设施、环境等生产条件已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

3.未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通用规范》要求建立实施原(辅)料进货台账和入厂查验记录、添加剂领用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可追溯制度的企业;

4.在年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或年两节期间专项抽查中产品不合格或原(辅)料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企业,特别是饼干、糕点、肉制品、蜜饯生产企业;

5.有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或无证生产行为的企业;

6.年评定为C级、D级的企业。

对上述重点问题企业,要结合现场检查,对可疑原(辅)料、出厂产品进行抽样送检,被抽查企业、产品名单及检验项目等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整治办公室。

三、整治措施和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月中旬至6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检查阶段(月中旬至月10日)

月10日前,应完成辖区内所有获证企业拉网式的全面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六个方面: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必备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持续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二查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核查台账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是否购买、贮存、使用非食用物质;三查添加剂管理及使用环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公告规定,是否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贮存、保管、领用、投料等相关记录;四查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核查企业每批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检验项目逐批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五查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环节涉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建立、执行情况;六查以往检查和抽查检验中不合格企业整改措施和复查检验落实到位情况,具体检查项目详见附件。现场检查情况应按企业逐家记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整改复查验收阶段(月11日至月10日)

针对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企业逐家下达整改通知书,规定整改期限,指定专人督查。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对生产环境、条件等已不能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可追溯记录制度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或无证生产的企业,一律取缔,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从严处罚。对严重违法企业和负责人,要按规定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人员,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重点问题企业要逐家提交整改承诺书。企业整改原则上应于月20日前全部完成。问题企业整改结束后,必须向整治办公室提交整改复查报告。未经整改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整改复查工作要做到“五不放过”:一是问题原料来源、问题产品流向未查清的绝不放过;二是问题产品未召回、未处理的绝不放过;三是违法企业未受到惩处的绝不放过;四是企业管理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绝不放过;五是企业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绝不放过。

(三)整治跟踪阶段(月11日至6月底)

对整改复查合格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措施:一是在今年6月底前,每周至少要巡查1次;二是监督企业每月对已自检合格入库(出厂)的产品按品种送检,直至连续3个批次均合格止。6月底前,省局将对我市辖区内问题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监督抽查,对此次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省质监局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连续2次跟踪监督抽查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涉及安全指标的企业,将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整治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工作。组长由郑文全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康清河(市政府办副主任),姚海良(市质监局局长)、陈细田(市药监局局长、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海洋鱼渔业局、粮食局、公安局、药监局、质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人员由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全市上下要齐心协力,相互支持与配合,切实抓出成效。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市局的工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此次全面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大局出发,确保整治成效。

(二)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承担大要案或难以解决的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协调和督查、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请求市政府对食品监管工作的支持等职责;各个责任小组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治理整顿办公室承担食品监管工作的计划、任务分配和总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审核和上报等职责。

(三)动员部署,营造氛围。

立即组织召开全市所有获证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治理整顿动员大会,传达有关精神,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营造声势,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大力宣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表彰一批质量信得过的名优企业,曝光一批制假售假企业黑名单,取缔一批无证照生产的黑窝点。

(四)加强督查督办,认真查办大案要案。

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不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惩,坚决把“五不放过”的要求落到实处,并努力从一般案件中挖掘大案要案线索。对于严重质量问题、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案件,及时上报整治办公室,对已查明食品质量安全直接涉及危害生命健康的案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对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必须坚决移送,严禁和杜绝“以罚代刑”或“罚过放行”等违法行为。

(五)及时报告,沟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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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GMP及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三条新建、复验、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四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3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2、13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18目资料。

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

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18.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技术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六条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 现场检查验收

第七条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或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九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直接寄送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一条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但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

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被检查验收企业和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报告寄送检查组组长。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和《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开。

第十九条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报农业部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原址改扩建和异地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新增生产线、部分复验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的其他兽药GMP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