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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
由此可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符合WTO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应以统
一、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或从事管理活动,增强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再加上审批过程的过暗、过乱,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
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另外,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审批人员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腐败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妨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这就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市场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应该充分发挥这支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而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干预那些繁杂琐碎的具体事项,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应把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交由市场去解决。二是由市场难以有效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2.简化审批,强化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各地政府都陆续向社会公布了相当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落实情况如何需要行政监察部门的积极参与,采取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改革留有形式或大打折扣。
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改进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审核)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3.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思想观念
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已势在必行,而要达到这一点就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该做什么。
篇2
10年前,我国提出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年后,我国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背景与我国现在正面临着加快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新任务密切相关。加快转型升级不仅要调结构、促转变,破解深层次结构性矛盾,更要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破解深层次体制性矛盾。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在内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关键。当前,重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恰逢其时。
一、规范审批权责任关系,遏制权力主体寻租行为
权力与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必须承担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权力集中、权责不匹配,或有责无权,或有权无责,是导致行政审批权力配置失衡的重要因素。因此,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力控制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必须首先理顺和规范行政审批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通过依循“对谁负责”、“对何事负责”、“由谁负责”、“如何负责”的逻辑主线进行行政审批问责的制度构架,同时将问责制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以制度、条文的形式确定和规范下来,以此来遏制行政审批主体的权力寻租行为。
二、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公开性与透明性
一方面,要形成内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合力。行政审批的内部监督体系包括一般监督(层级行政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与专门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行政审批的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健全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必须首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内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合力。另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之后,应当将编制目录对外公布,特别是对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要明确具体地公之于众,从而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公开性与透明性。
三、准确把握审批制度改革的尺度
辩证的、发展的、历史的思维方法会帮助各级领导者更加理性更加准确地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尺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审批清理和规制放松的重点应当是影响市场竞争和限制社会参与的经济性审批,包括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以及背离法治精神的“红头文件”等非行政审批领域。与此同时,对与居民生命健康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害预防、生态环境安全则要完善规制;对规制者和审批者的行为规范和公平性原则要加强规制;对规制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应进一步完善,克服职能交叉、多重审批和推诿扯皮现象,保证规制标准的统一和效率。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需要强化的辩证思维。
四、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行为
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行为的程序。依法行政不涉及条件和程序则无从谈起。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行为,对每一项行政审批所指向的范围、满足的条件、办理的程序作严格规定,是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前提。由于长期的非法治化管理和计划经济管理,只有极其有限的行政审批项目在设定时确立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一般都是只设立了项目及其管理的范围,未规定项目的审批条件、程序具体如何办理,由审批机关甚至审批人员决定而带来了诸多问题。这种状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加人的要求今后肯定会得到改进为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事业进步,现时迫切需要完善行政审批的项目批准条件和程序。由于经济社会事务的复杂性,许多事情都不是一批终局,而是需要连续的、多个的一整套的审批。因此,对少量的一批终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相对较为简单,但仍要根据客观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批准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遵循的程序对需要连续多个审批的联办型行政审批事项,要在规定单个的行政审批应当满足的条件和办理的程序上,本着行政效率原则,系统地分析这个事情到底涉及多少项行政审批。从第一个审批的受理开始到最后一个审批办结有哪些过程。哪些审批之间是前后置关系,哪些审批之间是左右平行关系前后置审批如何衔接,平行审批可否并联前后置与平行间可否结合、如何协调。统筹这些情况,本着不重不漏的经济的原则合理确定这些审批的申办材料本着联审会办、统筹兼顾的原则规定办理的总程序和分程序,以实现行政审批工作的快捷、高效。确定审批条件要做到合法规范、尽可能地不留给审批人自由裁量的余地。制定审批程序要科学严谨,不出现因人而异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制定应当遵循立、司分离的原则即制定者不执行,执行者不制定至少不决定制定。这些条件和程序一经确立,就必须赋予其刚性,保证严格执行。
五、加快推进,形成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乡镇和街道(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和完善由市、县(区)和乡(镇)组成的层级清晰、有机互补的三级便民服务体系架构,进一步强化面向基层办事群众的服务,形成覆盖面广、服务功能强的行政审批服务网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篇3
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
由此可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符合WTO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应以统
一、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或从事管理活动,增强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再加上审批过程的过暗、过乱,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
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另外,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审批人员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腐败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妨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这就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市场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应该充分发挥这支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而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干预那些繁杂琐碎的具体事项,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应把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交由市场去解决。二是由市场难以有效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2.简化审批,强化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各地政府都陆续向社会公布了相当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落实情况如何需要行政监察部门的积极参与,采取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改革留有形式或大打折扣。
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改进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审核)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3.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思想观念
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已势在必行,而要达到这一点就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该做什么。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了政府退出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政府审批制度的膨胀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则成为政府的附属。因而,经济活动是由政府组织、经济决策也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程序下达的。这种情况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仍不会有根本改观。这是因为在市场制度很不健全、市场经济活动还受到传统体制的多方阻碍时,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保驾扩航”。在当时情况下,政府审批甚至成为市场活动得以实现的条件。而当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微观经济主体被充分激活、经济的自组织功能逐步完善了以后,政府再用行政审批手段去管理经济、管住市场,就只能起到妨碍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作用了。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职能,适当退出市场过程。
三、结语
篇4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秩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切实转变审批观念,营造有竞争力的服务环境。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审批的随意性,做到审批程序严、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附后)中确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按照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几个问题》)(文件附后)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
(一)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指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国务院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按法定程序建议市人大予以中止执行或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行政审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本市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予以取消。
4、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仅仅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确实需要审批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内设定。
5、超载《几个问题》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审批适用的14个事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属于《几个问题》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审批适用的14个事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或者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解决的,应当予以取消。
6、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7、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8、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以及省、市政府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9、法律、法规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三定”规定也要进行相应调整。部门“三定”规定已经取消、下放或划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当取消、下放或划出。
10、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合并成一项,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
11、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区(含各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凡是能够或已经由区级政府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市政府不再审批。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认为确实不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及时向上级提出停止实行的建议。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效能。
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减少环节,提高行政审批的效能。
1、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都要非常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对外公布,实行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
2、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但是,对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行政审批,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
3、对在办理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可通过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子信息网络建设,探索网上审批的新模式。
4、部门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应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已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的,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5、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约束行政审批权力。
1、注重后续监管和日常管理,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监管制度、措施,积极履行对许可证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在行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另一方面,对需要完善的办事程序应予完善,以免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对违法审批、审批严重失误等情况,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3、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检查制度。行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领导和审批人员,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批责任检查。要把行政审批列入绩效考证和行风评议的内容,对违法违规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审批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应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进一步探索制度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制度创新为重点,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企业设立、年检、资质资格认定、公共资源配置类等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
1、改革前置审批,方便企业登记,加强事后管理。凡是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律取消或降为核准;实行“先照后证”办法,将一些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对仍需前置审批的事项,由串联审批改为工商牵头受理的各部门并联审批制度。积极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试行直接登记方式,归并审批环节,由工商部门一口受理转有关部门内部会审,再由工商部门办结。
2、改革年检形式,实行联合年检。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是形式上是年检,实际上是以收费为目的的项目一律取消。确实需要年检的实行一门式联合年检;统一办理、一次性收费,收费必须合理。
3、改革资质资格认定审批。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涉及易燃易爆、食品加工、化学危险品、压力容器等特殊行业的法人资格认证,继续由政府依法严格审批;对一些特种行业及司法、金融等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考评和认定,向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转移。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运作规则。
4、改革公共资源配置类审批。可以市场化的,通过中介或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
5、全面清理行政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消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开听证会予以论证,并报市政府核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6、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审批。推进公务信息网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启动网上审批。努力做到能在网上审批、办理的事项尽可能在网上办结。加强网上监管的力度,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的网络化。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区两级政府同时进行,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一)方法
1、加强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审改工作和上下联系。
2、统一布置。召开全市审改工作会议统一布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审改工作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对照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将现有我市各部门、各区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
3、自查自审。各部门、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要严格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彻底清理并依法确定行政审批事项,做到该减必减。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环节,严格规范审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
4、论证听证、核查审定。市、区两级政府审改办对各部门自查自报的材料逐项审查,反复研究,加强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核查审定初步方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初步处理意见,还要在网站、报纸上登载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5、建章立制,实施审批责任制。积极推进审批方式的改革,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要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根据WTO透明度原则要求,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审批事项的规范运作,提高办事效率,改变服务形象。健全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各项审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步骤
篇5
(一)“文不对题”。也就是名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不相符,此种情况主要是在命名的过程中没有认真领会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以“经验”或以想当然作结论。如某地的这样一项审批事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从字面上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项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也就是公民要进行驾驶员培训必须经过许可,可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没有规定公民参加驾驶员培训要经过许可,后来查找依据原来是驾驶学校培训许可。
(二)范围不准。如“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这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是计划生育外其它部门对计划生育进行调查进行审批,可从名称上看不但包含计划生育外的其它部门也包括计划生育部门自身,从字面上理解就扩大了审批的范围。
(三)使用专业述语作名称。有些审批事项,在命名时使用专业术语作名称,让人看来如坠九霄云雾。如“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特种垃圾的范畴是什么,什么是特种垃圾不能给人直观的理解,让人摸不清头脑。
(四)各地的审批名称不统一。同是一种审批事项,由于各地在清理过程中人员的素质不同,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不同,就造成了同一审批事项在甲地是一个名称,到乙地又是一个名称。将我市原保留的五百多项与外地省辖市相比后,只有一百多项能基本对上。各地审批事项的名称不同,一是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是上级取消的审批事项由于名称不同我们不能及时进行取消。
(五)乱用审批形式。目前,我们使用的审批形式太多,在使用过程中分不清到底应该属于哪种,有时就出现了一些审批形式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不相属的情况。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项审批事项,本应是建设施工许可,许可证只是许可后发放的一个有效证件,并不是对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又如“使用集体土地许可审批”这项审批事项,本来许可就是对取得权利的一种认可,后面又带上审批二字完全就是画蛇添足。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几点建议
虽说审批事项的名称是清理行政审批工作中一小部分内容,但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根据个人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规范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名称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相一致。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上明确名称的,要依法律、法规、规章上的为准。没有明确的,一定仔细理解法律、法规、规章的含义用最简练的语言高度概括。
(二)要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相一致。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范围一定要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一致,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让人能够一目了然,明确事项的范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三)命名要尽量简练。在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命名上要尽量做到文字简练,不要过于冗长,使人不知所云。但简练也要把事项的内容反映清楚,注意不要使用简称或者口语话的称呼。
(四)各地要相互交流,同一项审批事项要基本保持名称一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说是一项由下自上,各地根据实际自行进行的。但在改革中也要注意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尽量保持一致,对公民和法人提供最大的方便。
(五)规范行政审批的形式。结合《行政许可法》和现行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建议把行政审批事项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许可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的规定许可事项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二是核准事项,申请人只要符合审批需要的条件都应当进行批准,没有数量和其它条件的限制。三是审核事项,审批权在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由下级进行审核的事项,此种是由下一级进行审核后报上一级进行批准。四是备案事项。国家为了对某一事项进行宏观调控或者管理机关便于进行检查而需进行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但都是一种告知性事项,不应对申请人进行一些其它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三、我们以XX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例
如;XX局(共有4项)
(一)许可事项(1项)
1.城市道路挖掘迁移及临时占道许可
(二)核准事项(1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三)审核事项(1项)
1.建筑企业资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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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进一步清理:20**年初县法制办第三次精减审批项目后,我局保留的审批项目是0项,管理服务项目有五项,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采取单位自行申报,县法制办预审,最终我局确认保留的审核项目由8个减少到5个,这些项目审核流程、审批时限、承诺已经在县级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被取消或调整的项目不再审批审核。
(二)实行统一管理:此次我县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部门33个,审批项目52项,全部纳入服务中心管理,进驻审批项目52项,为办理,审批业务上受县行政审批管理办领导,同时做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待审批中心面积增大后,将全部纳入服务中心办理。
(三)规范审批流程:为做好此次行政审批审核改革工作,我局对时限过长,公开不够透明等情况进行了整改。经过检查,现已基本做到标准明确,要件设立依据充分,程序简化,时限合规,审批审核信息公开透明。
(四)强化审批服务职能,审批效率得到提高
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政府的审批服务职能,一年来审批工作着眼于为全县经济发展格局服务,为大项目服务、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立足于审批审核工作实际在服务上下功夫。一是继续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二是实行了大项目全程,大的项目是全县重点,为此我们把全程审批做为服务的措施,为其提供宽松环境,除招商引资单位全程服务外,我们在接手此项目入中心时,就指派专人一跟到底,保证大项目落地。三是开展联席审批审核服务,对一个项目由多家审批、程序复杂的,由管理办统一组织机关部门一同审批,协商受理,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加快了审批速度。
(五)加大审批监察力度,审批行为得到规范
按照“监察提效”的工作要求,加大了行政审批监察工作,认真抓落实,设立了投诉举报箱、电话,同时邀请县监察局领导、检察院领导做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课,聘请行政审批兼职监督员2名,通过警示教育,制度约束,社会监督,我局行政审批工作运行良好,工作人员依法审批自觉性得到提高。全年受理行政审批投诉为零,群众问卷满意率为100。
(六)健全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能否更好的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靠制度约束,遵循“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人性化管理”,按照县政府的指示把审批审核工作列入了我局个人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使行政职能部门真正重视审批审核工作,用审批审核即为经济发展做贡献,树立一个良好的服务形象。
二、工作成效
结合县政府打造“阳光,制度,学习,效率”政府的要求,提出了行政审批工作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部署,将创新行政审批的体制机制,建立审批全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一年来我局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于9月30日前按时完成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阳关政务”的编制审核及政务信息公开上网查询工作,只要上网进入**政府信息网,就能查到有关民族宗教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条件、时限、需提供的材料等情况。
20**年我局行政审批将以“十七”大的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理念,围绕全县经济发展战略,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审批审核的软环境建设,为冲刺全国百强县保驾护航。
1、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理顺行政审批审核的工作关系,按照市里“理想化、彻底性”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合本局实际的审核方式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实现行政审核的提速,提质,提效。重点在减少环节,提供便捷服务,实施规范审批审核上下功夫。
篇7
(一)根据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上级部门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结合我区实际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
(三)承接好市里下放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将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和科学地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办理。
(四)规范和统一实施的审批事项。在承接市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实施的审批事项。要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各审批部门要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以上。对需要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范围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一)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区*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各审批部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总体上再提速20%。(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拓展网上审批办理。对行政审批服务网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功能,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理比例。在许可中心门户网站建立在线互动平台,开辟网上办事窗口,实现门户网站由“信息窗口”向“在线办事窗口”转变,打造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审管办牵头,科信委、财政局配合)
四、承接落实好市里下放的审批权限
市发改委将进一步扩大区县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万元扩大到*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万平方米。以市发改部门下放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所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证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各审批部门要承接好并规范用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发改委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五、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一)归并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各审批部门要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一个审批科室并将该科室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强化集中审批服务。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许可中心的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强化落实在许可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做到进许可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许可中心实行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政府办、编制办、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等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以实现整体提速。(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提高全程服务质量。以企业设立联审平台为依托,继续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属地服务、部门衔接、重点帮扶等审批后期全程服务(照后服务)工作。对拟外迁企业提前介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外迁因素,做好外迁企业挽留工作。(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四)试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试建行政服务中心并接通行政审批服务网络,构建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变“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追着项目审批,围着企业服务。对企业在审批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决不能“推、拖、绕、等”。要坚持迎难而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批审批难题,真正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六、创新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
(一)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审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审程序,在许可中心规范办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4月8日起逐步进审程序办理。(审管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二)明确项目办结时限。实行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项目3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限定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项目控制在4天内);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各阶段牵头部门都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对接。(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工业技改类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区经委会同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由规划分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由建管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试行一窗受理、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委、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四)建立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进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发改委、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制互为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落实)
(五)扩展联合审批服务范固。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审管办、工商分局牵头组织,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落实)
七、建立落实便民服务制度
(一)建立健全24小时开门服务制度。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在许可中心设立“24小时开门服务接待处”,指派专人现场值守接待来访人员,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建立解难题登记记录和月报制。各审批部门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以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情况,要全面及时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报道、宣传和推广。(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八、创新审批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篇8
正确认识行政审批的双面作用
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管理手段,具有双面作用。
一方面,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为应对市场失灵、社会自律不足等,对经济和社会采取的必要干预,在预防危险、保障安全,分配稀缺资源,提高从业水平,提升市场主体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审批作为前置性的管理手段,如果过多过滥,会严重打压社会活力、抑制市场创造力、降低经营效率、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甚至阻碍经济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还会产生某种隐蔽的利益。因此,行政审批应当适度,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没有必要设定行政审批,只有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才设定行政审批,从而确保既能发挥行政审批的正面作用,又能抑制其负面作用出现。
行政审批设定改革及其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遵循了行政审批的适度设定原则,较为严格地控制了行政审批的数量。具体而言,过去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针对行政审批的设定,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取消和调整了大量行政审批项目。据统计,经过十年时间,对国务院部门的审批项目先后进行了五轮全面清理,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2183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0.6%;各省(区、市)本级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36986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8.2%。①
二是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了行政许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保留了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中央层面为例,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暂予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然而,从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视角来看,当前的行政审批设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有关行政审批的概念五花八门,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②以某部门的《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为例,该《公告》在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前提下要求“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从境外进口游艇的,应当到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并要求有关机构“严格执行本公告的规定,对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进口游艇不予办理进口船舶登记和检验手续”,就属于典型的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第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③部分本来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被纳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保留下来,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为例,对该目录稍作分析便知,有一些项目显然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而是地地道道的行政许可项目。本文后面还将对该目录作进一步分析。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梳理
自从2001年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概念多次出现在各种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繁多的概念既让社会公众无所适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度。这些概念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进行仔细梳理并澄清认识,从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下扎实的基础。下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重要文献为对象,着重分析前述几个概念的来龙去脉和相互关系。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并未对行政审批进行界定。最早对行政审批作出明确界定的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于2001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该通知认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且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据此,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信息:其一,行政审批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审批和外部行政审批。其二,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初,领导小组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限定为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审批,至于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其三,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的还包含行政确认。例如,“确认特定民事关系”就属于行政确认。
2002年8月23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这里,为了通俗易懂地表达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又将行政许可等同于行政审批。
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审批,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也未包含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法》所调整的行政许可的外延要小于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的行政审批的外延。同时,《行政许可法》将“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意味着行政许可与这些审批是并列关系,为后来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的出现留下了一定空间。
2004年6月29日,也就是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两天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了行政许可,明确了行政审批实际上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
2004年7月16日,在《行政许可法》生效约半个月之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该《决定》认为核准或备案不是审批,从而引申为核准或备案就不是行政许可,可以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这就产生了岐义。2002年8月23日杨景宇同志在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是普通许可,二是特许,三是认可,四是核准,五是登记,并明确:“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第二十条)。核准的功能也是为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两个都是核准,到底“核准”是不是许可?也许《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以上所说“核准制”赋予了新的含义,不再是许可了。因为这里所说的核准,是投资体制中的核准,与行政许可法中所指的有关设备设施是否达到特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核准是两个领域中的核准。但第一,关键在于,两个核准的本质和程序有没有变?《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核准,是指未经行政机关核准同意,该设备设施就不得安装使用,是事前程序。否则,行政机关将给予制裁,属于禁止的解除。投资体制改革中的核准与此不同吗?事先未经核准同意,就可投资吗?如果是,那就不是许可;第二,行政许可法中已用了核准,且含义明确,其他文件最好不要用同一词而含义不同。否则,就会产生现在常用的说法:核准不是许可。备案在现实中也有两类:一类备案是一种事后告知程序,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者机关,在完成某项事务后,依法书面报告有关行政机关,事情就结束了;另一类是要在备案机关回复同意备案后,报备事项才能生效。后者在本质上也是许可。显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说的核准和备案可能赋予了新的含义。为此,必须明确该《决定》中的核准或备案的准确含义和必经程序。
2004年8月2日,在《行政许可法》生效约一个月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进一步缩小了行政许可的范围。该《通知》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这大概是政府文件中首次公开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
本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导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提出传递了几个重要信号:首先,再次明确了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其次,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再次,哪些项目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名义决定的。最后,在确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时,有可能为本来应该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变成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留下机会。事实上,不管从中央还是地方的情况来看,都有为数不少的行政许可项目被纳入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自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不断清理和优化行政审批项目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有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后,由于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这就引起公众的关注。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并未提出它与行政许可划分的明确标准,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易为规避《行政许可法》提供机会。为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促进《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尤其是对于最早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更要首先进行清理,为各地作出示范。
通过对该《通知》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初步研读后可以发现,目录中所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际上按不同标准,有下面几种情况:是否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即是否属于内部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等的确定、认可、证明,即是否属于行政确认项目;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在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时,可以采用更为细致的标准。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二是如果事先未经过行政机关同意就从事了特定活动,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制裁。同时具备这两个核心特征的项目就是行政许可项目。
以目录中的暂住证核发为例,暂住证核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的《暂住证申领办法》。虽然该《办法》第二条声称:“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但是综合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暂住证核发实质上就是行政许可。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有关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其中,第三条规定符合行政许可的第一个特征,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行政许可的第二个特征。因此,综合来看,暂住证核发实质上就是行政许可。
按照上述标准将目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剥离出来进行分别处理,如果确实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设定;如果没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予以取消或调整。同时,对于目录中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其他审批项目也要逐一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该保留的保留。
本文在按照上述标准对该《通知》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分析之后发现,目录中的211个项目至少有近30个项目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当然,上述清理结果或许只是一家之言,某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到底是不是行政许可项目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本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正当程序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逐一审查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逐一审查其是否有必要设定,并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对行政审批设定的监督
为解决前文所述行政审批设定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行政审批设定的监督。
建立行政许可设定的前评价制度。为了尽可能增强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有必要建立行政许可设定的前评价制度,将前评价作为行政许可设定的必经程序,未经前评价,或者前评价未通过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前评价可以由起草机构或者草案审查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应当形成专题评价报告。专题评价报告以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并应得出是否设定行政许可的评价建议。专题评价报告应当作为草案起草说明的附件,提交立法机关的草案审查会议。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针对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是制定“红头文件”、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出台。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还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中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合法性审查的客观公正。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制度。对于已经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的,可以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举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还可以考虑将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制度。
落实行政许可后评价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创设了行政许可的后评价制度,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的地方还专门制定了行政许可后评价办法,④但是实践中行政许可后评价制度并没有真正有效运转起来。
建议将行政许可后评价纳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凡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时,必须对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继续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意见。评价报告也应当列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改草案起草说明的附件。
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方式
固然,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但是,行政许可也仅仅是众多管理手段中的一种而已。为了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除了行政许可之外,还有很多管理手段可供行政机关选择。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在考虑是否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时,应当遵循能不设定行政许可就尽量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减少对行政许可的依赖甚至迷恋,尽快转变观念和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采用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手段。
注释
①参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言摘编”,news.省略/politics/2011-11/16/c_1111698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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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合并了审批内容等于“减少了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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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无疑已经走在了前列。而我国,由于起步晚、经验积累少,与他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并虚心向其学习,吸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
一、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研究发现,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遵循的是“行政法治”原则、“公共行政”原则以及“市场经济”原则。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展开的。[1]
(一)行政审批权下放
美国政府对于行政审批权力并没有管得太死。对于条件成熟的一些审批事项,他们敢于大胆放权,实施审批权力的下放,而下放的方向往往就是社会和市场。即,将原来由政府所承担的一些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还给社会和市场。放权于市场方面的主要体现是:解除不必要的经济型规制,给企业更大更多的自由空间,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改革效率。放权于社会方面的主要体现就是:向分散在社会中的一些中介组织进行放权。当然,这种放权也不是随机的毫无资质要求的,也会对相应组织进行考核与评定,合格的才会向其放权。[2]
(二)注重对效益成本的分析
一般来说,政府设立各项规制的目的是帮助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有效配置,但却常常事与愿违,容易产生“设租性规制”,从而违背了初衷。如何来避免这个问题的产生呢?在这方面,美国政府进行了有效的尝试,那就是“注重效益成本的分析”。如美国政府的12291号行政令就明确规定:1亿美元以上的经济项目都要实施“规制影响分析”,通过后才能做决定或予以实施;否则,就不能通过也不能实施。这样,就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与保障。其意义自然是重大的。[3]
(三)积极调整,合理设置
一般而言,各类行政规制设立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市场与政府的有机互动和良性发展。虽然目的是好的,但实施过程中总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那么意外发生了该怎么办呢?改革。研究发现,美国对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非一味地减少政府的权力和职能,而是有选择性地来实施——该减少的减少,该放权的放权,该保留的保留,该增加的还要增加——是“有减有增”的,“前提”与“大原则”根据具体的需要来判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美国政府会把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与实际需要不符的规制废除掉,同时把“存在缺陷的”、“不足的”,“需要增加的”规制予以完善与确立。这样,将能更好地促进市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政审批
事实上,美国对于行政许可权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一般都是要先通过议会来取得法律设定的,任何人不能随意违背,否则必受严惩。在美国,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多,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事务方面的;另一方面是社会管理方面的。对于经济事务方面来说,大原则就是保护好消费者,维护好市场秩序。因此,只会选择对那些存在垄断、竞争过度、供求不平衡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4]。对于社会管理方面,则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负面弊端,如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这些方面,政府是会进行行政许可方面的设定的。除了以上这两个大的方面外,其他方面很少有设定。[5]
即便是在这两个大方面,美国政府也进行了改革性尝试。主要是:颁布新法案,据此对规制内容、标准实施“调整”与“松绑”。还有就是,及时有效复查、清理之前所颁布的所有规制条例,改掉不合时宜的部分,保留仍有价值的部分,添加需要的部分,以此来构建良性循环。
(五)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
研究发现,美国政府重视行政审批的程序,也做到了审批程序的科学与规范,并始终力求行政审批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公平与公正是追求的目标,而公开和公平又是保证公正的有效手段。[6]政府的行政审批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并且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定。
1.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政府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不便公开之外,其他信息都要予以公开,每个公民都有知情权。相应的政府机关有公开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要履行,要切实确保大众的相应知情权。这样可以大大避免相应责任和权利机关的“暗箱操作”,同时也能使美国向来所推崇的“阳关政策”得以落地。相关的法律有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这些法律的颁布,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7]
2.认真推行听证制度
行政审批方面的听证制度,在美国也是有着相应的法律支撑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包括核发、拒绝、吊销、修改许可证的裁决时,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得到听证通知的人。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或其人的需要与方便。这样的法律支撑其实很重要。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及利害关系者的利益,让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为他们提供了发表意见、建议的机会。同时,也将行政决策、制度的制定放在公众的视野下进行监督,确保决策与规制制定更加具有合理性。
3.允许适度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负有向被行政人说明行政裁决的理由的责任。这样,可以降低彼此之间的矛盾,增加相互之间的理解,使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具有说服力。理由说明必须要有“事实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理由”两个方面。[8]这样既保证了“合法性”,也保障了“合理性”。这一制度还有一个优点,那就是:让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会首先考虑自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否则就找不到理由,也就不能行使相应权力。无疑,这为合理裁量提供了有效保障。
由此可知,美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很多有效的·尝试,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之处。下面,就谈一谈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给我们国家所带来的启示。
二、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启示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采取“渐进式”
毋庸置疑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绝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这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一边改革,一边用实践来验证;然后再改革,再验证……直至能够与事实需要相适应。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恰恰是实施了“渐进式”的策略,没有去统一要求,也没有去统一步骤,推崇着眼于个案,一件件地去落实,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这种务实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学习的。[9]
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避免激进行为,不要一味地等待高层的指示,“需要方”应该成为“发起者”,也不要上纲上线,制定统一步调、一刀切等。否则,就违背了改革的规律与事实需要。推崇渐进式改革,需要做到因地制宜,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此,才是科学的、有效的。
(二)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
中美两国虽然国体与政体均不同,但在行政审批方面却有很多相通之处。此外,在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方面也有很多是相同的。如:环境污染、安全消防、建筑物的抗震等方面的问题,在这些方面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大同小异的,因此,相应的行政审批也就是相通的了。所以,美国的一些好的改革办法,都是可以借鉴过来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两国在存在很多相通之处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同。具体就是各自国情的不同,这就提醒我们不能对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拿来主义”,若是直接拿来用,可能就会存在“水土不服”,届时利弊孰大孰小还很难界定。所以,我们必须要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10]
(三)强化“市场化”,加强科学规划与决策
鉴于现实的需要,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像美国那样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还要如美国一样加强审批的科学规划与决策,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本质所决定的。此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需“依法进行”,决不能想一出是一出,否则必然难以成功。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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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网络可以看作是政策过程中相互依赖的各行动者之间不同互动关系的总称。政策网络理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成为了西方国家研究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一个新的视角和途径。它是将网络理论引入公共政策的研究之中,分析在政策过程中,各政策参与的相关主体之间因相互依赖和资源交换而形成的一种网状结构。对于什么是政策网络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是被普遍接受的概念是英国学者罗茨的的定义:“一群复杂的组织因资源依赖而彼此结盟,诱因资源依赖结构的断裂而相互区别”。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
行政审批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最高时多达4100多项。重重关卡不仅损害了效率、禁锢了市场活力,更严重的是,审批权常常被异化为盖章特权,极易形成行业垄断,并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的从国务院到地方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今仍在深化改革之中。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截至今年1月,中央已出台改革性文件100余份,各省市出台200余份改革性文件。在2月中旬,国务院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同时,国务院日前决定,将向社会公开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以接受社会的监督,达到“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这一系列措施的采取给公众的明显感觉就是:政府简政放权的步伐正在加快。这也正是上任时许诺“将国务院各部门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1/3以上”的兑现。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彻底落实简政放权,自1999年由浙江省金华市政府率先设立全国首家集中办事的行政服务中心以来,这种新型的行政服务机构已经在全国较多的省、市、县级政府建立。各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办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机制运转不顺、职能发挥不充分、网上审批效率不高、内部缺乏管理、外部没有监督等问题,影响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度和行政服务中心的效能的提高。
面对原有的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不足,全国各级政府也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其中近年来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种改革模式是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一般认为这场改革始于2010年的浙江省宁波市,之后上海、安徽、江西等地陆续推进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建设进程,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深水区”的各种体制问题需要破解。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运行中的缺陷——以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为例
首先,行政服务中心的效率高低明显受制于部门的配合程度。把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里,而把一些实质性的审批项目留在部门内部或将部分审批环节下放给下属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以逃避行政服务中心和财政的监督,加之不少部门对窗口的授权不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成为了原部门的“收发室”而没有实际的权力,导致资源没有得到真正的整合,整体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也因此降低。
其次,组织内部部分人员本身素质不高,而窗口工作人员的人动、工资以及职位升迁等切身利益关系仍由原单位管理,因此服务中心的考核只具有形式意义,同时组织内部的各部门相互之间存在门户之见,从而影响行政服务中心本身的良性运作,形成管理盲区。
再次,硬件条件和基础设施无法得到改善,社区文化建设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对于那些业务量大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重视,发扬民主,进行人性化管理,避免人员边缘化,注重对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和交流沟通。
最后,行政服务中心的网上审批宣传力度还应继续加强。如果能够推广网络审批使网络审批(换成“其”)成为行政审批的主要形式,那么服务中心的办事效率将会有更大的改善,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也将有一个新局面出现。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政策网络分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政相对人在追求各自利益和目标的过程中组成了三位一体的政策网络结构。这三个主体的行为和需求将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终走向。
(一)主体
1、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最高的行政机构,在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制约下,尤其是在经济体制的迅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中担当着重要角色。中央政府主要的是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事务,颁布统一的政策,从而促进全国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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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检验检疫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
检验检疫系统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仅保留了极少量行政审批项目,为更好激活市场活力、严把国门安全奠定了基础,但仍存在一些亟须改进的短板。(一)存在行政许可外的行政审批项目。虽然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目前仅余8项,但仍然存在部分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比如出口蔬菜基地备案、出口养殖水产品基地备案等,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项目已经成为制约产品出口的瓶颈。(二)“一个窗口”建设缺乏实质性进展。受人力资源、专业背景、业务能力等方面影响,“一个窗口”尚不能完全实现“一站式”服务,不能做到“许可、监管”的实质性分离,难以相互监督。(三)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滞后。尚没有搭建全国统一的行政审批工作平台,没有实现“受理、审批、送达”各个审批环节的全流程网上办理,难以有效落实“放管服”要求,制约了审批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四)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最终获取的是行政审批结果,中间环节应最大程度压缩,但现行的法规政策难以满足工作要求。比如出口动植物企业注册,企业提交了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出具了受理凭证,仍然需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反馈企业,既降低检验检疫自身的工作效率,又增加了企业往返的负担。(五)不能满足国际贸易规则的需要。我国于2015年9月宣布加入《贸易便利化协定》,该协定已于2017年2月正式实施。该协定对检验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以货物快速放行为目的,将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最大限度简化,以减少贸易时间和成本;酌情使用或部分使用国际通用或简化的标准作为进口及过境手续和程序的依据;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可以通过单一接入点提交和办理进口、出口及过境的各类单证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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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有清理和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了政务公开增加了透明度。通过联合审批项目窗口,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许多单位都建立了审批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二、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分析
虽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误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迎合改革盲目的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或者单减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而有利可图的却保留,这样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远没有达到改革的公正、效率跟反腐;审批项目取消后就了事,造成了管理的脱节;各个部门都只是针对本部门进行改革,部门之间没有协调。
第一,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是自发性的,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社会科学中相关的学术理论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尚没有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存的有限的理论研究还大多停留在操作层次,过于侧重对精简幅度的研究,而忽视对具体项目或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目前对审批项目设定的范围还不统一,没有一个关于审批项目的科学、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各地对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各异,影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目前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标准不统一,哪些项目必须削减,哪些项目应该保留,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指导。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
第二,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进行。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在涉及经济要素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大大的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广泛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例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产权规范转让等方面,运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带有计划经济的余痕,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在很多可以由行业管理的事项,国家还紧紧抓着不放;在金融保险领域市场准入的要求很高等等。其主要表现为:(1)行政审批制度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由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的调节,直接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反市场的特征。由于市场主体的活动没有受到市场的调节,因而在供需关系上往往与市场产生矛盾,容易导致市场需要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生产,而市场过剩的还继续按照原来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对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阻碍作用;(2)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过多,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良好发挥。目前,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重复交叉现象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行各业的兴盛,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日益庞杂,审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设置多、滥、重复设置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由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有2094项,省一级政府审批的事项也有2000多项,涉及到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农业、交通、城建、文化等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几乎所有的行业。虽经改革,还是有的地方变相地进行保留;(3)行政审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弥补市场不足方面作用体现得不充分。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要素的成长如资金的筹措、人力资源的开发、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的培育等方面行政审批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方面,现行行政审批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如在限制垄断方面,行政审批不仅没有阻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垄断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垄断如"诸侯"型垄断、行政权力型垄断都是与行政审批有着莫大的关系。
第三,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达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的。虽然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各地的都在不断的展开,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是这种为改而减,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作用。行政审批在当前是需要的,并不是不要,因而一味地减少,很可能会导致泼水连孩子也一同泼掉的情况。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改革的目标单一、模糊,一味地追求削减审批项目的数量指标,而忽视了科学性和合理性、长远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没有质量上的保证,数量上也很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一定要将数量与质量合理结合,避免改革留下后遗症。对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的学者也提出了担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没有跳出统治型政府的模式,“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很有可能演变为“二级政府”,反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其次,“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对传统机构的公务运作产生了一些影响。虽然大多数审批项目名义上已经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但是有很多部门并没有将真正的审批权力下放给窗口的工作人员,仍然有许多事项无法就地解决。这引起窗口只是起着“中转”的作用,反而延误了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等等。导致以上诸方面的原因:原有行政体制不利于改革;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成熟没有积极参与管理;传统体制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审批工作人员习惯用审批权进行资源的配置,将政府作为一个“全能政府”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不了解;改革必定要触动原有的利益分配,各个部门的利益问题是改革的一个阻碍。
三、针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