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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项目。随着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 特别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 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 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 , 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含义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工作。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 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就是根据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并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对异常申报等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指出工作重点,提供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比较
评估目的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查找并纠正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行为审查把关。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评估性质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属于民事行为,是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是国家依法进行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和积极配合。
(三)评估主体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题是不一样的,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主体是注册税务师,隶属于企业制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评估依据不同
两种纳税评估依据除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注册税务师则依据协议,按照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和执业准则,凭借执业经验和判断开展纳税评估服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主要依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五)评估的法律效力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属于自我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建议书等材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后,若发现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约谈、举证、 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须立案查处的,将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评估部门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评估收费不同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偿中介涉税服务活动,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评估属于政府行政检查行为,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评估检查的全部成本(属税收征管成本的一部分), 被评估人不用承担任何评估费用。可以看出 ,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各司其职。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
注册税务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制订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实施科学的纳税评估程序,将会发现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涉税风险。通过与企业管理当局的沟通,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收政策理解、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 注册税务师在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约谈等程序,将会了解企业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及运用能力,进一步指导其规范涉税处理业务。企业通过对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的分析、论证、核实,更易找准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税务管理工作,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二)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特征就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再由 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评估或稽查。这种征管模式下很可能发生纳税申报差错和舞弊的情况,这也是造成目前纳税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的原因。 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就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点。 鉴于上述考虑,通过聘请注册税务师为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将有利于借助专家优势保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合法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及时性。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将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偏差,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涉税问题,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工作失误。
(三)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注册税务师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将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全面性、时效性、政策性、专业性,收集、 加工、整理这些信息,逐步形成税务管理数据库,建立税务管理风险预警和信息提示反馈机制,将有助于企业今后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和开展税务数据预决策。同时,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和注册税务师通过数据与信息共享及在线交流 , 将及时发现企业日常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后续纳税评估工作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这样,注册税务师就可以通过实施系统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评估技术,将实时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错误和舞弊扼杀在发生之初。
(四)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缓解税企矛盾
新征管模式在普遍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同时,也特别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 各种专项稽查和日常检查交替进行,经常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意偷骗逃税和无意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区分,加之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征纳双方容易产生矛盾情绪 , 不利于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正是通过独立、客观、 公正、 专业的评估服务,在稽查环节前置了一道过滤网,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做到自查、 自评、自纠,有利于减少涉税差错,降低涉税风险,成为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 这种做法不仅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有效地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
四、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在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前首先要对纳税人进行初步了解,了解后再确定是否接受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委托。当注册税务师与其委托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同时委托人也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在确定要接受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委托后,应当签协议书了,明确双方的利益、权力以及责任,特别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需要配合的事项,以及对双方利益有影响的情况等,都要在《纳税评估协议书》中说明,并且一定要依法签订协议书。
(二)制订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在开展纳税评估前,要根据《纳税评估协议书》以及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制订周密翔实的纳税评估计划,尤其是综合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本次纳税评估的目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最佳的工作进度、各种应对策略以及确定的范围、评估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费用预算以及时间保证。具体来说则包括评估目标、步骤、时间以及人员。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企业的复杂程度和经营规模决定了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三)深入了解委托企业的经营情况
协议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必须按照纳税评估计划对委托企业进行深入了解:首先要了解企业的性质以及规模、生产经营地点、组织结构和相关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其次要了解企业的构成;再次是了解其资产构成以及资产使用情况,同时还要了解企业产品的科学技术水平;最后,了解企业将涉及的税种以、可以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主管税务机关。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进行纳税评估的前提。需要采集的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发票管理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信息采集后要经过筛选,并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建立工作底稿并准确地录入数据库。
(五)确定纳税评估的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依据对自己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和对企业涉税信息的相关分析,初步评估本次纳税委托项目的风险。对可控风险要重点降低,总体风险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根据成本、收益和风险原则进行税务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主要是设置涉税财务指标纳税评估指标是指基本评估指标;而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有:成本利润率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和总税负率等;经营绩效指标则主要包括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情况。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主要依据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和税额增减变化指标来进行纳税评估参照系的选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主要分为按行业利润率和行业税负率进行不同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确定的两类企业。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则主要包括根据增减额和增减率确定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和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具体实行时要确保合法,坚持诚信、独立、专业、真实的执业原则,科学地进行评估。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进行合理的客观和专业判断,具有各种重要作用。
五、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与纳税人确认好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与纳税人协商确认好评估工作的的时效性,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都切实可行。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以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者间的区别;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各种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己必须注意控制好纳税的风险评估,严格依据税法和相关法律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
无论哪一种评估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够准确或者完整,就可能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或者不够好。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经过筛选后再进行使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语
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张欣.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之浅议;税务研究[J].2003(4):75-76.
[2]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2.
篇2
笔者在税务师事务所多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对纳税人和政府机关在涉税服务方面的市场需求有一定了解。本文结合多年服务的行业案例分析,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作用。
一、提升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39号)指出,“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这一规定,为税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定依据。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4400多万户。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不足30万,人均管户突破150户,东南沿海地区人均管户近1000户。这些数据说明了单靠属地税务机关和现有税收管理员管理已力不从心,加之,纳税人的逃税愿望又较强,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诚信纳税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而且现阶段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评估和稽查的数量比例受限,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日益复杂的涉税业务,通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检查,如纳税评估、协助税务稽查等,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有效堵住了管理漏洞,防止了税款流失。比如2014年,西安市地税局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在案头分析环节,专业人员发现企业开发成本中列支的个人借款利息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疑点,后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程序,发现该企业以项目无启动资金、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借用个人资金而且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由,列支个人借款利息950多万元,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人这种对税收政策的不够理解,或者存在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少申报或不申报应纳税额,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税收损失。评估人员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佰万元。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引入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税收管理,不仅有利于解决纳税人不断增多而有效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强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机关征管质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二、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提高纳税人税务管理水平
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体系复杂,纳税人面对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的大量税收政策文件,仅凭自身很难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特别是,“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让许多大型企业开始涉足境外投资,具有涉外涉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涉税服务机构,能针对不同行业涉税需求,有针对性地对税收政策进行解析、归集整理并进行辅导,辅助“走出去”企业熟知国际税收知识,帮助纳税人提升税务风险意识,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比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众多,在新税制下,由于税收政策本身比较复杂,加之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就如何做好税务管理,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做到纳税不多,不少,不早,不晚,是企业税务高层面临的重要困难。另外,国家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也必然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大企业要满足复杂的内外部要求,必须借助税务师事务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涉税咨询服务提供帮助,为纳税人出谋划策、防范、降低税务风险。从纳税人的角度,了解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考虑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及相关诉求,针对性地推出一系列有价值的服务产品,比如: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筹划、行业风险案例分析等,尽可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使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比如近几年,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咨询、纳税审核,帮助企业自查涉及的各项税种,查补税款几佰万元,纳税人的税务风险意识明显得到增强,税收管理水平整体得到提高,有效地防止了企业任何的税收风险、法律风险。
三、帮助纳税人充分运用政策优惠,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除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还能够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了各类涉税鉴证服务,其中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中,为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几千亿元;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缴税额800多亿元,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应补缴税额60多亿元,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上千亿元。由于纳税人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正确运用和征管程序的充分了解,当一些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因主客观原因出现失职、渎职甚至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优势体现在可以清晰解读政策,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和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正确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从而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所得、亏损弥补等等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节约了大量纳税成本。比如2016年,某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团队为陕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税种进行自查时,发现企业某一项目企业所得税存在未享受优惠政策问题,该企业具备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有偏差,应享受减半政策而没有享受,导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0多万元,涉税服务人员帮助企业申请退回了多缴纳的税款,及时挽回了损失,有效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直接服务税收征纳双方,已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在服务税收和经济发展大局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税务师行业发展缺少立法保障,行业整体发展和作用发挥受到较大影响和制约。因此,亟须用立法来加以规范,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参考文献:
[1]奚冬琪.全国政协: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立法对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人民政协网,2015-7-27.
[2]本报记者 王文竹,张剀.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中国税务报,2016-3-08.
[3]本刊记者 王天明,许振谦.落实中央要求 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注册税务师,2016,4.
篇3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and Optimization Measuresfor the System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in China
TANG Feng-lin
(School of Finance,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companies,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and the supply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the willing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demand of China’s firm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not adequate, furthermore, the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less than the willing supply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is a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with low level and low efficiency, whose reason is that anticipated gains for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by the subject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and so on are less than anticipated cost. Thus, the evolution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really the process of the readjustment of interest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alize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the related tax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be consolidated to change the anticipated cost and the anticipated gains of system evolution between each subject.
Key word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tax agent; tax consultation; taxation plan; tax attestation
一、引言
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s,即CTA),又称“税务”,最早兴起于20世纪初的日本。当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出现征纳争议时,税务为双方在对等条件下提供正确的征纳税关系的判断服务。后来演变到为征纳税双方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服务。由于税务制度能显著地减少征纳税摩擦,降低税收成本,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目前日本和韩国约85%以上的企业、美国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澳大利亚约80%以上的纳税人委托税务代办纳税事宜(王冬梅,2009;田中治,1997)。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少数退休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以来,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虽然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行业市场占有率不高,甚至出现“有行无市”的局面;这与国外发达的CTA业务市场形成鲜明对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有相对完善的注册税务师制度,而我国却没有。
注册税务师制度是指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和涉税鉴证等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完善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应由一系列基本制度和若干个子系统构成,如执业规范系统、资格考试系统、注册管理系统、监督检查系统、后续教育系统、奖惩处理系统等。从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来看,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构建由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框架组成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规制体系,且大约需要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张晓平 等,2006)。从执业规范体系来看,我国还需要构建CTA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苏强,2006);从资格考试体系来看,我国要适当放宽CTA报名条件,增加主观型试题的比例,全国统一报名时间并与教材征订发行时间衔接,对港、澳、台考生开放考试资格(李树名 等,2003)。制度环境决定着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进程等, 为制度安排的选择范围设置了边界;从制度运行的外部条件来看,受经济、人文和法制环境的影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CTA立法层次低,导致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运行效率较低(周金荣,2006)。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由分类征收模式向混合征收模式转变,这不但有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还将有助于我国注册税务师发挥其“协税、保税、办税”作用,理顺个人申报、中介鉴证、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关系,实现社会、政府和个人三位立体的综合监管(苏强,2005a)。
制度的不完善是CTA行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为什么会不完善?影响其供给和需求的因素是什么?如何实现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均衡?为解决此类问题,有必要把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变迁的动力和路径。本文拟采用供求分析方法,对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学分析,旨在从制度完善角度寻求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瓶颈的突破之策。
二、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分析
1.企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咨询、筹划和鉴证服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一方面,由于税法与会计法存在差异,而日益复杂的税制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使企业纳税的学习成本提高、办税风险增加,于是企业产生了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和涉税鉴证等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税制加大了企业同一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收条款的税负差异,从而产生对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需求。由于出现了在原有制度条件下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也称外部利润),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纳税人有进行制度创新、将外部利润内在化的冲动,从而形成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诱致性需求。这里的潜在利润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学习成本的节省、可能因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的降低、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制订合理避税方案带来的税负减轻等。
2.政府对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和涉税鉴证服务会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其所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也能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一方面,拥有扎实专业知识的注册税务师,能较好地确保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大大减轻税务人员工作量,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税效率。另一方面,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指导企业在法律允许的制度空间内进行合理避税,这不但避免了纳税人因盲目偷逃税款遭受处罚所带来的秩序混乱,而且还引导了纳税人自觉地顺应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税收政策和制度的经济效率也就得以提高,从而产生了政府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内在需求。
3.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
从公平地解决征纳税双方争议的角度来看,注册税务师提供税务咨询和税收顾问服务,有利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纳税人私有产权和国家税收产权的维护。由于经济行为复杂,税收法律制度不可能针对所有的可能事件进行详细规定,加上征纳税主体所站角度不同,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从而出现纳税人对征税机关的某些税收裁量行为持有异议。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的仲裁者是上级税务主管部门,“经济人”的分析假定对仲裁者行为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战。一项制度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它包含了良好的激励机制,还应该包含有效的约束机制。注册税务师的制度安排在争议的征纳税双方之间设置了一个公正的“法官”认为其行为公正的观点是基于以下理由:偏向于政府的裁量将导致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有市场没需求”的境地,偏向于纳税人的裁量将使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行为遭受更为严厉的监管,甚至是“灭顶之灾”。 。因此,社会也产生了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需求。
以上三种类型的需求中,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是核心,是整个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的最终体现。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供给分析
1.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
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是指由中央(包括中央政府和国税总局)根据既定的目标函数和种种约束条件,在宪法秩序所规定的框架内形成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整体蓝图,并据此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则。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由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决定。这种制度变迁的边际成本包括新制度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创新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和实施新制度的成本等内容。理论上,如果中央由这种制度创新所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采用此项创新的边际成本,则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供给将有保障。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意愿制度供给是中央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资源条件约束下,向社会提供的、最大化社会福利值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数量。我国已由中央提供的CTA制度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2002),国税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1994)、《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9)、《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99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1999)、《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1999)、《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和《“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等。
2.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
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是指在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基础上,地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自身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向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数量。它可能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实施方案,也可能是税务局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文件,甚至还可能是税务人员征税过程中体现的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注册税务师介入税收征管有关纪律等事项的通知》(200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资格限制建议的复函》(200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200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实施意见》(200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重庆渝鑫税务师事务所代征代缴天然气资源税等税费的通知》(2001)等。
四、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供求均衡分析
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均衡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下,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和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适应了整个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然而,由于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和供给的决定因素不一样,导致供求双方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不一致;且不同层次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供求也存在差异,从而使得现实中更多的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供求的不均衡,制度均衡只是作为理论分析标准而存在。这种不均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不足
如前所述,企业会形成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诱致性需求,而这种需求能否成为现实,取决于制度变迁潜在利润与成本的比较。现实中纳税人可能有三种选择:违法进行偷逃税、守法自行纳税和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注册税务师制度产生的充要条件是: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的净收益>守法自行纳税的净收益>违法进行偷逃税的净收益。其中: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的净收益=(企业委托CTA办理涉税事宜后减少的税法学习成本+降低的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委托CTA税收筹划后减轻的税收负担)-企业付给注册税务师的中介费;守法自行纳税的净收益=0(作为分析的基准)-(纳税人学习税法的成本+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违法进行偷逃税的净收益=偷逃税的预期收益-(被发现而遭受的惩罚+信誉损失等预期违法成本)。
现实中我国税制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而税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相当于提高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预期净收益。而我国一部分注税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为纳税人提供较高水平的税收咨询、税务顾问、税收鉴证和税收筹划服务;与税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使得他们难以保持完全的执业独立性公正性;且国际四大所的税务服务收费又远高于国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守法并聘请CTA服务的净收益。这两方面都是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规模大但市场需求小”的重要原因。
2. 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给
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给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一般性与经济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之间的差异。由于注册税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是针对全国所有的业务活动进行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而税务、税收筹划和税收咨询的个案却是形式多样的、千变万化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地方在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时留下大量自行裁量空间,从而为税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而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行业将会对税务人员征税行为合法与否进行监督,同时还会给征纳双方争议解决提供公正的评判,这些都将减少税务人员权力寻租的可能。现实中,许多地方税务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推广不积极,症结在此。有时即便开始实行了注册税务师制度,税务部门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考虑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也会尽可能地减少有效的新制度供给,或者使制度变迁产生时滞,这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迟迟未能与税务部门彻底脱钩、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性行业可以得到明证。
另外,地方制度供给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与中央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异也是造成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与中央的意愿供给不一致的原因。由于中央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意愿供给是由中央主导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它并不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则;当制度软约束,强制性变得不再强制时,地方就有可能根据辖区的局部利益、地方官员有可能根据其自身利益,通过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方法来修正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从而造成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实际供给与意愿供给不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不仅需求偏少,而且供给也低于理想数量。现行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均衡数量偏低、均衡价格偏高,是一种低水平的无效均衡。为了实现均衡的有效性,必须进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要明确这种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来源于供给还是需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来自于市场自发需求的力量还比较薄弱,而政府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制度公共品,且相对于市场,政府有政治地位上的优势和资源配置权力上的优势,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方向、形式、进程起决定性作用(卢现祥,2003)。因此,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只能是更多地依赖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非依靠市场自发力量所导致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进一步的政策含义是:要加强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改变各主体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从而实现注册税务师制度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均衡。由此也可知,注册税务师的制度变迁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行业等各方利益格局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
五、国外注册税务师制度的经验借鉴
1.注重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多注重法律体系建设,CTA行业发展好的国家一般有着较为完善的CTA法律制度。以日本为例,1911年东京为规范税收服务市场制定了《税务代办监督制度》,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法》,1951年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税理士法》。以此为基础,后来又陆续颁布了与之配套的《税理士法施行令》《税理士法施行规则》以及其他若干附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法律体系。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CTA进行规范,如1931年德国制定了《税务咨询法》、1961年韩国制定了《税务士法》等(苏强,2005b)。
2.赋予注册税务师明确的法定业务
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是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和德国等)的普遍做法。韩国的《税务士法》就明确规定,税务士从事制作税务调整计算书、税务鉴证等八项业务及其他附带业务。韩国国税厅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赋予税务士法定业务:第一,企业若聘请税务士记账并申报纳税,可减免10%的应纳税额;若企业年收入在4 800万韩元以上,没有建账且又不请税务士进行纳税审核,则要被加征10%的应纳税额。第二,纳税人交纳所得税时所制作的“税务调整计算书”,只有经税务士审查签字盖章鉴定后税务机关才受理申报。第三,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经税务士审核签章,将被加征20 %的税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考察团,2004)。在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韩国税务士的社会地位和公信度大大提高,税务士行业也得到了健康发展。
3.保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
保持执业的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为征纳税双方提供公正纳税服务的前提。受CTA行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税收环境等的影响,各国注册税务师执业独立性的强弱不太一样,但诸如日、韩、德等CTA行业发展较好。CTA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CTA执业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如日本的税理士机构是完全独立于征纳税双方的中介组织,除法律规定的正常收费外,日本的税理士不得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那里取得任何的其他经济利益和便利条件;韩国《税务士法》规定,税务士及其执业机构必须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保持超然的独立;德国《税务咨询法》也明确规定,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律保护下独立开展工作,不依赖或依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得随意要求税务师做任何事情,更不允许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指定税务师及其机构(苏强,2005c)。
4.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CTA的行业管理体制无论是政府行政主导的、还是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都加强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如在政府行政主导模式的日本,按《税理士法》规定设立税理士会,税理士必须参加税理士会才能执业,由税理士会进行监管;税理士会分成三个层次,分别管理不同层面的CTA事宜:最上层的是“税理士联合会”,会长由大藏省大臣任命,其职责主要是贯彻《税理士法》规定的税理士使命,帮助税理士履行权利、义务及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负责对税理士会及会员的指导、联络、监督并办理税理士的注册登记等事宜;中层是按国税局分区划分设置的14个分税理士会;下层是按税务署区划设置的506个税理士会支部。各层之间不是统辖与被统辖的关系,而是指导、监督和联络的关系;政府通过税理士联合会发挥监管职能,税理士会作为民间社团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考察团,2004)。而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模式的德国,按照公法成立了全国性的税务咨询行业公会,并在各州设立分会;行业公会有自己的章程,受财政部委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受财政部监管。
六、优化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
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和税收违法处罚机制是注册税务师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纳税人信息制度不完善,税务人员征管水平有限,加上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纳税意识,此时只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才能对偷逃税产生足够的威慑力;然而,我国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税收违法成本低,后果是纳税人对税款是能逃则逃。在美国,若纳税人因偷逃税被发现,该信用不良记录将会跟随其一生,从此再也没有机会获取银行信贷及他人信任,因而美国公民一般不敢轻易偷逃税,诚信纳税已成为美国社会的传统。因此,我国要加大对纳税人偷逃税的处罚力度,增加税收违法成本;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完善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偷逃税的查处概率;这样才能使纳税人迫于违法成本太高而选择自愿接受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从而打破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实现注册税务师制度更高层次的均衡。
2.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定专营业务,保持其执业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没有法定专营业务,在涉税服务方面,他们不得不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争饭吃”;至于涉税鉴证服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仅仅将其作为CTA的法定业务范围,也不具有专营性。由于缺乏法定专营业务,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中介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尤为艰难,许多事务所只有靠与税务人员拉拢关系以获得业务。在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税务人员也乐于“出手相助”以便权力寻租,进而导致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竞争凭借的不是优质税务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而是与税务人员建立的特殊关系。同时,纳税人由于没有自由选择最优服务者的权利,被迫承担这种高的纳税成本,于是许多纳税人就设置内外两套账进行逃税,最终使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本文认为,只有通过法律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定专营业务的方式,才能使注册税务师的执业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使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3.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分类和规范业务收费
为了避免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在诸如纳税申报、发票代购、记账、税法咨询、会计培训、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进行低水平恶性竞争,注册税务师要不断加强财税理论与实务知识的学习,利用其专业优势,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实现从劳务型的计税、报税到智能型的税收筹划、税务顾问、纳税评估、财务分析、经营策略等高层次业务转变(李传喜,2008),这样才能以质取胜,赢得纳税人的青睐。
理论上,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收费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来确定。由于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涉税鉴证等服务不仅仅为纳税人降低了误用税法而受处罚的风险,还为税务部门节省了征税成本,因此,涉税鉴证等服务的收费就不能只由企业来承担,税务部门也应按注册税务师调增调减出来的一定比例支付鉴证费,这样对企业来说才是公平合理的。企业的纳税中介服务费用降低了,自然也会增加对注册税务师服务的需求。
4.健全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体系,逐步提高立法层次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而我国现有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如《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还只是税收行政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对具有民法性质的税务不是特别适应,整体的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结构体系也不够健全,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首先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紧修改并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同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涉税业务鉴证准则、行业收费办法、行业公告制度、资质等级评定制度等;其次,要协助人大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积极推动《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李传喜,2008),以此来增加注册税务师制度供给数量,提高制度供给质量。
5.理顺CTA管理体制,落实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对CTA行业名义上采取的是以政府行政管理(CTA 管理中心)为主导,行业自律管理(CTA 协会)为辅助的双重监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明确规定:CTA管理中心是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对CTA 协会、CTA、CTA 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CTA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行业指导和自律工作。然而现实中CTA 管理中心与CTA 协会却是一套班子,且两者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管理体制很不健全。因此,要借鉴韩国经验,尽快理顺CTA管理体制,真正实现政府行政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苏强,2005d)。
参考文献:
李传喜.2008.规范和发展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思考[J].中央财大学报(5):17-20.
李树名,陈顺德.2003.如何完善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J].中国税务(9):48-49.
卢现祥.2003.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2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20.
苏强.2005a.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与注册税务师制度安排[J].经济师(10):233.
苏强.2005b.注册税务师制度演进及其变迁的经济学思考[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3):30-31.
苏强.2005c.世界各国注册税务师制度比较与借鉴[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83-84.
苏强.2005d.中、日、韩等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分析与比较[J].税务研究(11):74.
苏强.2006.注册税务师制度及其执业规范体系研究[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29-30.
田中治.1997.各国(地区)的税务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80.
王冬梅.2009.关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策略的思考[J].商业会计(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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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42-02
1 前言
税务是指税务人即注册税务师在法定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是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日本明治时代的税制改革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于是产生了专职于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工作人员,之后逐渐形成为固定的中介职业即税务。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执行利改税,单一税制改变为复合税制,纳税难度相应加大,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一些地方的离、退休税务干部组建了税务咨询机构,为纳税人解答税法、税种的计算等方面的问题,中国的税务制度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1988年,借鉴日本、韩国及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在吉林、辽宁等地,率先对税务进行了探索性试验,取得了一定的实效。1992年9月出台的《税收征管法》第57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用法律手段明确了税务的法律地位。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税务工作在全国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税务市场开始启动。1995年2月,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在北京成立,这加强了税务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为协调税务工作者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搭起了桥梁,加强了税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了税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的税务事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把税务人员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税务成为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并下发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了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等文件,加强了对税务行业的管理。199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经过多年的摸索,我国税务在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完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因该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国,由于税务发展相对较晚,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2 税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务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正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与国外比较成熟的税务行业相比,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法制不健全。
税务法律制度是影响税务市场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实行税务制的国家,一般都有较健全的税务法规相约束。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规则等。目前,我国的税务法规主要是《税务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税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都是“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办法”等,法律级次不高,相应的约束力也较弱。另外,有关税务业务开展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缺乏质量监控,处罚机制亦不完善。
(2)税务机构缺乏独立性。
税务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完全独立的组织。但在现实中,机构与税务机关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联系,税务机关、税务人、纳税人三者之间关系不明、职责不清,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与税务的社会服务职能相互交叉,把税务机构视同隶属于税务机关的下属机构或把它看作税务机关的第三产业,甚至搞“强制”,严重损害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聘请税务人的积极性,使税务偏离了正确的方向。正是由于税务人员要依靠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开展业务,而并非靠自身的优质服务来赢得客户,机构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企业中很难树立信誉,企业对其提供的服务自然也持怀疑的态度。
(3)税务市场不完善。
税务市场是指在税收的征纳过程中以税务为纽带所形成的税收服务活动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税务市场比较发达和完善,如日本、韩国、德国等的税务市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我国税务市场的培育严重滞后,存在税务的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都不足的局面。
(4)税务机构运作状况不理想。
税务机构运作状况,如管理力度、执业水准、收费情况、社会形象等都是影响税务市场需求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管理机构不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执业秩序混乱,甚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顾客,搞“强制”等。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税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也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形象。
(5)税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且素质不高。
据统计,我国现有经国税局审批的税务机构近2000家,其中合伙制事务所近300家,从业人员4万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仅2万多人。而日本税务人员仅有13万人左右,但从事税务的人员就达30万人,大大超过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比较而言,我国从事税务业的从业人员与我国的人口比例及经济发展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税务是一项集税收、财会、法律、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知识为一体的智能型中介服务。它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税务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我国税务的从业人数中,注册税务师所占比例不足30%,这一比例对于专业技术非常强的税务来说,显然是不够的。
(6)纳税人税务意识淡薄。
纳税人认为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家、企业、个人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因此,没有必要搞税务;另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搞税务制度尚不具备条件;此外他们还认为搞税务是加重企业经济负担。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使纳税人的税务意识淡薄。
3 解决税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通过对我国税务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分析得知,要发展我国税务行业,必须在清醒认识到我国税务生存和发展现状;以及充分考虑到税务执业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相应的对策,才能使我国税务业得到更深层次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完善税务行业的法制建设。
税务制度是在依法治税的进程中依税收法治建设的需要而建立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制不健全,影响了税务市场的规范性,所以要尽快完善税务行业的法制建设。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税务试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并实施《注册税务师法》,确立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并详细规定注册税务师的登记制度、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对税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组织方式及内部管理制度给予严格的要求;还要明确税务行业的管理模式,界定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限范围等。
(2)保持税务机构的独立性。
税务机构是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业务上须实行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因此,应严格税务机构的审批标准,减少对税务机构的行政干预,以保证其业务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将税务机关人员与税务人员进行严格划分。税务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从税务局彻底脱离,工资、奖金等待遇要由税务机构全部承担,全部人事关系及档案均带到税务机构。其次,在办公场所上要同税务机关相分离,同时,进一步明确税务为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严格限制税务机关人员从事业务。第三,税务业务承接上要与税务机关脱钩。杜绝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强迫纳税人进行的现象,同时也要严格利益的分配,不得以任何名义给税务机关“好处”,以求得税务机关在业务承接中给予帮助。
(3)加强税务市场建设。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发展培育我国的税务市场:一是大力加强税务宣传工作,增强意识,并通过对纳税人违规行为从重处罚,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动机与愿望。二是制定有利于发展税务市场的政策。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一项政策出台,促使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觉地进行了所得申报,其中也有不少纳税人通过委托税务机构代为申报,从这一政策出台后的效应来看,我们不难看出一项有效的政策不但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更可以促进税务市场的发展。三是积极扩展税务的业务范围。税务机构要主动出击扩大业务范围,努力走向市场去积极争取适合自己的涉税业务;要优化服务目标,利用自身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税务评估等全方位服务;要从专业化向税务、会计、经济管理三位一体式综合服务发展,不仅要为纳税人做好一般业务,而且要积极开展税务评估、公证等涉税鉴证服务。
(4)建立健全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首先,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各省市建立健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挥其行政管理作用。并适时考虑在税务发展较快的地区设立下一级管理中心,作为省一级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同时加紧制定有关税务业务开展需遵循的各种规章制度,如税务规程、税务收费办法等,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规范税务工作,约束人员行为。其次,要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建立完善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机构建立完善的诸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5)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的素质。
税务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综合产业,它不仅要求税务人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崇高的职业道德还要求税务人通晓税法和相关会计实务、业务娴熟、经验丰富。因此,要搞好税务工作,必须要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严格组织好每年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突出对实际技能的考核。其次,建立后续教育制度,对税务人员每年均要进行年度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了解税收法规的变化情况,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年度审查制度,对审查不合格者可暂停其从事税务业务。再次,实行机构人员差别利益分配制度,税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同质量挂钩,使高质量的服务者得到较多利益,同时也促使获得较少利益者不断提高质量。最后要加强税务后备队伍建设。可以在一些高等院校设立税务专业,由学校老师传授税收、会计、财务、法律等基本理论知识,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实际业务技能的培训,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提高后备人才的素质。
参考文献
[1]赵恒群.税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6,(3):24-26.
[2]吴业崇,郭长水,周海花.税务执业中的若干问题[J].上海会计,2007,(9):12-14.
[3]王媛媛,姚林.关于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思考[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2):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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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为垄断?最早见于《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原指站住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与之相联系的词汇有:国家垄断、垄断集团、垄断资本、垄断资本主义等等。而国内外大多数专家学者给税务的垄断性定义为:税务的垄断性是指从事税务这一特定专业,是否必须具有国家许可的特定资格(换言之,国家是否限制或不允许不具有特定资格的人从事税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垄断非彼垄断!“此垄断”是一种行政许可,而不是国家垄断、资本垄断,也不是指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借助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完全垄断了税务业务,更不是指某税务机关发文要求企业都必须到指定的某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经其鉴证后的企业年度所得额或年度会计报表,方兑现税收优惠、给予税务登记证年审等“垄断”行为。
我国的税务的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而第一次关于税务的法律规定是见于1993年1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相关条文,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税务试行办法》,1996年底公布《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前后配套法规不少于10个,如《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整顿税务行为实施方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税务从业人守则(试行)》等等。到现在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审批税务执业机构有2300多家,全国已有5.2万多人取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税务从业人员达5万多人。
然而,就税务的垄断性而言,目前我国税务在机构组建等中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行为规范性差、法律效力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暂行状态,法律级次低,约束性差,使税务的垄断性大打折扣。
其次,税务客观、独立执业的本质始终受到来自征纳双方(尤其税务行政)的干扰,使税务的垄断性出了偏差。
第三,我国的税务人员年龄偏大(因为大多数人是离退休的老税务干部),知识层次偏低(如:2001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中,共有39107人参考,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有246人,占0.63%,具有本科学历有3063人,占7.83%,具有大专学历有14780人,占37.79%,具有中专学历有6009人,占15.37%,其余15009人,占38.38%)。这一现象,使税务垄断性又降一档次。
第四,管理机构不健全。表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虽已正式组建,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也正在逐步组建,但至今有十几个省市未能及时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这又使税务垄断性“行政许可”大受影响。
2.何为自律?词典释义为“自己约束自己”。专家学者给税务的自律性定义为:自律性是指税务行业自律团体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一些专业标准,作为税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换言之,这一专业团体内部是否确保对税务人员的约束性)。
从1995年2月开始,我国作为税务工作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三师会合并后仍独立存在)。由于成立较早,其章程和各项规定中的大多数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税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加上各省市区的税务咨询协会大多流于形式,天生又不具有“实权”,一年中难得组织几次具有实际意义的活动,税务的行业自律也成了一句空话。2000年5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师”协会合并,看起来大大促进税务规范管理,自律加强,但不理想,仍然不规范,行业自律仍是一大问题。
另一方面,既然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那么从事税务从业人员能自己约束自己吗?从主观上讲,可能部分税务人有意识有能力自律,但不少税务人更多的是“商品意识”。如果把他们看成是商人的话,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不犯规不违法也就是他们心中的“自律”意识。从客观上讲,我国还处于法制健全建立过程,逐步依法治税。纳税环境和纳税意识虽然日趋良好,然而,现有纳税人找税务的原因不是他们具有“有困难找”意识,而是怕税务局找麻烦,花钱消灾,还有的是被迫的(税务局规定他们必须有事务所鉴定)。再者税务承担的连带经济、法律责任不重等等,必然导致税务从业人员因有固定客户,加上半官性质,不求上进,应付了事,根本无所谓自律。
二、关于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几点建议
在不同的文化、政治、历史和风俗习惯背景下,各国对税务的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实践不同,出现四种模式:第一种,税务行业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和自律性的国家(地区),如德国、奥地利等;第二种,税务行业不具有垄断性,但自律性很强的国家(地区),如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第三种,税务行业的垄断性很强,但自律性却相对较弱的国家(地区),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第四种,税务行业的垄断性和自律性均较弱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等。
根据我国现实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行业首先是在要求较强的垄断性的情况下,尽量促进自律性增强。
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国家、纳税人及人的利益,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为保证税务的垄断性的正确,必须制定比较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以规范税务行为,也即要税务的专门法规,而非“暂行”规定、办法。当然,大前提是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依法治税。
2.要注意税务客观、独立执业的本质,不能歪曲垄断性、忽略自律性,必须取消、制止税务机关利用职务之便对税务业务的垄断,减少行政垄断扰乱市场、税收秩序。
3.改善纳税环境,增强纳税意识,让税务在有序的纳税环境中健康成长。有关这一话题,不能单方面认为是纳税人的过错(笔者在2002年《商业经济文荟》第4期《关于纳税意识的误区》一文中有较详细论述)。由于种种原因,有关纳税意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单纯强调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忽视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税收的强制性演变为被迫的强制纳税。这是税收征管目标出现问题,也就是说,纳税环境与纳税意识改变的关键是从政府和税务部门入手。要完善纳税人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税务的竞争环境。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纳税,这是各国共识。为纳税人服务和税务不相互替代,而是相互促进,尤其是市场机制完善、社会分工细化、税制的建立健全完善使得税法复杂化,纳税人在良好的纳税环境中享受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充分利用税务提高效率,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4.加强对税务的监督管理,健全管理机构,促进行业自律管理。一方面,健全管理机构。目前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地方一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严格管理、规范行为,避免徒有虚名,要真正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促进行业自律管理,这就有必要组建注册税务师协会。正如前面所述,原有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据中华财会网2003-09-08消息,经民政部批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目前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中税协)。一定要明确自律机构的职责,真正起到让税务人自己约束自己,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促进税务行业顺利健康发展。
5.提高税务人的素质。一方面,继续现有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即公开考试的形式要继续,不断增加年轻的高学历的后续队伍。考试的具体内容应当突出对实际技能的掌握,使税务人员不仅精通税法,熟悉相关的会计、财务、法律知识,而且应熟练计算各种税种的税额、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操作技能。同时,税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应建立后续教育制度和年审制度,尤其是对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要坚决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并没收其证书。另一方面,要强化税务的业务管理,规范税务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我国的税务行为制度、执业规范制度,树立税务的良好形象。
6.建立税务监督机制。比如建立税务机构的信誉评级制度,对税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从而通过垄断性促使税务的自律性加强。
总而言之,对于常谈常新的税务的垄断性与自律性话题,在我国目前的文化、风俗习惯下,垄断优先、兼顾自律是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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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作为我们税务(地税还是国税?)部门的重要责任,金融危机来了,企业有困难,而又要保持地税收入稳定增长,怎么办?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多为企业想点子,出主意,在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注重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辅导,通过用足、用活、用好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确保税收收入在和谐的征纳关系中平稳增长。同时,要及时把握危机中的有利机遇,履职尽责,为国聚财,为国分忧,为民解难。
二、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基础资料欠缺。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在掌握各种涉税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和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作定量、定性的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数据资料不完善,基础资料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
2、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还出现一些问题,评估与稽查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
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急需提高。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要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要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目前评估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还远不能满足评估工作的需要,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的浅层次上,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一些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作用。评估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要想提高评估质量感到力不从心。
4、纳税评估工作不没有一套科学的办法。表现在我市的评估岗位没有统一,工作职责没有细化,存在评估人员一人操作到底的现象,工作随意性过大,工作过程无监督,缺乏有效配合和制约,不利于工作的规范开展和廉政建设;评估工作的效率不高,工作和缺乏科学性。
5、现有的纳税评估软件整合不到位,需求不能满足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前使用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仅适用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评估且运行极不顺畅,经常出现无法登录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不能用一套软件对企业开展多税种评估。如开展某项专项检查,既要评估增值税,又要评估所得税,需要同时使用两套软件,需要同时采集两套数据,造成重复劳动,效率低下。三是目前的增值税评估软件较适用于开展行业评估。因为设置的评估指标对同行业有可比性,能整体评价该行业的纳税状况,有利于税源监控,公平税负,加强征管。而不适用于多行业的一次性评估,不同行业之间各项指标没有可比性,主要靠人工评估,人机不能很好结合,评估、操作难度加大。所以对目前省局、市局组织的税务专项检查前必须进行的纳税评估,县(市)局、分局评估部门比较被动。
三、以科学发展观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
1、管理与服务并重,发挥纳税评估的双重效能。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面对金融危机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我们既要不断加强税源监控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提升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又要落实好“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税收服务理念,帮助纳税人度过难关,我认为纳税评估是最有效的载体。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部门一项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既是管理手段,又是服务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纳税评估对内是管理手段,能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有利于提高申报纳税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对外是服务手段,它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引导其主动自查,自动纠错,降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收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给没有偷逃税故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机会,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感受并体验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最终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
纳税评估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能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种管理手段与措施,对加强基础税源的监控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各项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
开展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具人性化、更有人情味。首先,纳税评估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一般涉税问题除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外,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少缴税款却受到严厉行政处罚的可能,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切身利益着想,把纳税服务的内容具体化,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作用。同时,也减少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促进了征纳关系的融洽。其次,纳税评估通过约谈等方式让评估对象对评估疑点进行说明、解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宣传、辅导的过程,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涉税业务,增强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技能,充分体现纳税服务的人性化,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纳税评估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在促进征管、促进征收、服务纳税人方面,效果明显,既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又减少了纳税人因非主观故意导致涉税违法而受处罚的风险,降低办税成本。必将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从而化解经济危机对经济和税收带来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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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税务管理中的税务政策需求
(一)企业内部需求
相对于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一般采取多元化发展,业务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业。近年来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走出去”战略,跨国大型企业数量逐步增加,管理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不再单一,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为适应国家职能机关的管理需要,大型企业都有单独的税务管理组织如税收管理部,税收管理部与企业的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紧密联系、密切协作是企业运行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的设立、改制、重组、上市、资本运作业务均涉及复杂的管理知识和许多政府部门的政策,业务繁杂且耗时较长,各个部门的政策环环相扣,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既成损失。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如果在上述业务的决策阶段及时收集并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对接,就会为企业合理规避税收法律风险保驾护航。伴随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转变,大型企业日常税务管理难度也在增大,各种税收核算的前期规划也要适应政策的需要,如“营改增”政策的前期业务流程规划,企业从事符合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准备工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等方面,都需要企业的税务管理部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为达到政策要求的条件,还要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方式或业务流程。不同行业的企业对税务管理侧重各有不同,譬如钢铁行业,受近几年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环境保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运用较频繁,但对房地产行业来说,“营改增”政策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则更重要。近年来,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部门的很多管理人员积极学习税务师的各项知识并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明企业对税务师的知识需求日益迫切,也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法律风险,依法经营的需要。
(二)企业外部需求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承担着依法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依法监管的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业务、新问题,难免出现法律规定空白或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客观上还存在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地位不对等的现状,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评价人员,运用税务相关法律有理有据地进行专业判断,维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落实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等项权利,通过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发现切合实际的商业和经营现状,征收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款,这一工作的正确处理,是税务师赢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赖的前提,是税务师社会价值、社会地位的直接体现。
三、发挥税务师更重要作用的对策思考
截至2014年底,全国税务师从业人员105800人,比上年增加3.9%,其中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为40776人,比上年增加5.62%,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律师专业服务资格的从业人员813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69%,从上述数据看到,税务师人员总量尚不足,且增长较缓慢,这与近两年国家简政放权改革和宏观经济不景气有关,也与税务师工作机构的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有关。
1.加快立法,确立和提高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在国外,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涉税服务法律法规,为完善管理,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性的行业法律,明确税务师及其工作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促进行业的制度化发展打好基础。
2.健全政府部门采购机制涉税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与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密切关系,税务部门依法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涉税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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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改革中的四大难题
1.咨询服务的范畴不能明确
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业务范围有财税实务、税务咨询、税务顾问和税收筹划等多个方面。有关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建账、建制税务登记等也是税务师事务所要办理的主要业务之一。但是,其中也存在有一些服务范畴不够明确的业务,比如“记账”业务。这是一种在税务师事务所中常见的咨询服务范畴服务。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有关的税务计算时,往往会有一些失误产生,不能进行全面的财务核算,且整个结算的过程也变得复杂许多,并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对各种税收进行结算,进而再确立相关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不仅没有减少税收的压力,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困扰。尤其是中小型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这样的税收及消耗情况下会对自身的发展造成较大的阻碍。
2.异地执业抵税政策不明了
在对“营改增”进行试点执行时,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的税收有了相关的过渡性政策。具体规定为:试点纳税人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其在所在的试点用于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来抵减。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是能够为各企业减少纳税的压力,阻绝纳税人重复纳税的情况发生。但是,具体的政策执行方案、不同税种的抵减比例、相关税率的计算、详细的计税方法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往往由于政策规定的不够明了,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抵减不明,税收混乱,异地缴纳税费困难等问题。在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前,还要考虑相关进行税额抵扣、起征点标准等问题,具体到每一项税额上来,每一笔税收的来源、计税方式、抵减额度都需要有准确到位的规定。
3.在有关税务服务的项目上可能有重复纳税的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在同其他有所联系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有业务上的协作时,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项目要视为“业务”,需要按照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的费用后的余额来作为该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额。在执行“营改增”后,要将各项目的营业额作为销售额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具体的计算方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协同项目中销售额的起征点及应缴纳税额的换算,还需要有更多的具体案例来作为对比和参考。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缴纳协作服务中的应纳税额时,由于计算方式和征收条件等方面的问题,也极易造成重复纳税的情况,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也因此而受到影响,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产生了制约。
4.税务师事务所的可用于抵减的项目少
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办公和业务办理需要有充足的人力和资金来进行运转,在对有关项目的工作时,许多不必要的消费如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消费,或多或少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开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由于这些信息上的花费并不能够作为增值税的进项,造成整个税务师事务所的运转过程中有大量的成本消耗且不能报销,税务师事务所在长年累月下业务成本的增加和增值税的负担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压力,较小的企业甚至会因此而导致运作困难。有关增值税的缴纳,由于没有更多的项目来对其抵减,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因此而担负着更多的税额缴纳,运转情况不佳,只有在采购等方面的开销能够进行增值税的少量抵扣,但总体而言,缴纳的税额同过去相比减少的程度很小,甚至还有增多的情况。
二、关于四大问题的应对政策谈论
1.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范畴
国家在对“营改增”项目的执行中,有关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各个项目和有关税务征收的项目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统一来征收业务办理的增值税。鼓励税务师事务所针对自身企业的特点来开展核心业务,每个项目都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和监督,在合理的范畴中来进行税务的征收。要为税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进行考虑,保障中小型事务所的正常运行及业务办理,促进大型、成熟的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稳固的根基。
2.有关异地执业的抵减政策要清晰明了
税务师事务所在异地执行业务办理时,关于能够进行抵减的税务若得不到真正的解决,始终对增值税缴纳模糊不清甚至可能重复缴纳,对该税务师事务所来说非常不利。要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与业务办理地之间的税收、税种的协调。及时到位的对每一个税种的计算方法、起征点标准、抵扣标准及相关的税率做出具体的规定,在执行税务的征收时,严格对异地产生的税额抵减进行计算,防止重复缴纳税务的情况发生,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税额降低来做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和政策。
3.对税务师事务所同其他行业进行协作产生的税收颁布明确的规定
“营改增”方案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有协同的企业之间的税额缴纳,许多具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彼此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协作税收规定,详细规范整体产生的效益中,税务师事务所应该缴纳税收的比例,做好相关的销售额分配任务。
4.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项目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的负税压力减小,促进行业的发展。但是若在此过程中由于政策实施的不够准确,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企业带来困扰。因此,要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征税,适度增加其在业务办理中的可抵扣项目,并对该行业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从根本上解决税务师事务所的难题。
三、结束语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税收中的四大难题,本文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有关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探讨,关于咨询服务范畴不能明确、异地执业抵税政策不明了、可能发生重复纳税情况和可抵减的项目少导致税负增高等方面的问题,除了事务所要对自身的运行模式来进行适度改进之外,还要有相关的政策来给予扶持和改变,针对税务师事务所中的相关问题,要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范畴,保证有关异地执业的抵减政策要清晰明了,对税务师事务所同其他行业进行协作产生的税收颁布明确的规定,最后还要适度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项目。实现“营改增”降低企业税收压力的根本目的,保障大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不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1] 马益群.探索“营改增”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影响[J].中国经贸,2013(12):264-264,265.
[2] 池晓萍.“营改增”对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影响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180-181.
[3] 张殷红.“营改增”百日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解析疑难问题[J].注册税务师,2013(1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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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首次接受委托,应当了解委托人的基本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评估鉴证的可行性、风险与工作重点。如果涉及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鉴证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中使用了前期报表的数据,注册税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核。
期初余额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分析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上期鉴证调整分录是否正确入账。
(二)了解上期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
(三)了解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上期会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是,注册税务师应查清原因,并应特别关注其中与本期会计报表有关的部分。
(四)如实施上述鉴证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或前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应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鉴证程序:询问被鉴证单位管理部门;审阅上期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鉴证程序进行证实;补充实施适当的实质性测试鉴证程序。
二、了解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注册税务师应该获取有关证据,披露委托人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已售面积等。
注册税务师应当了解委托人的会计核算情况对各鉴证项目的影响,包括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被鉴证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审核委托人财务会计管理环境
(一)在了解被鉴证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适当时,注册税务师应当关注下列重要事项: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如果被鉴证单位变更了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变更的原因及其适当性,并考虑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被鉴证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地列报财务会计信息,及是否披露了重要事项。
(四)了解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良好的内部控制是保证被鉴证单位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前提条件。
(五)注册税务师应当了解所有权结构以及所有者与其他人员或单位之间的关系,考虑关联方关系是否已经得到识别,以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核算、税收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六)注册税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和鉴证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税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鉴证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税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比较结果。如果使用了高度汇总的数据,实施分析程序的结果仅可能初步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税务师应当将分析结果连同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获取的其他信息一并考虑。
四、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鉴证所需资料
注册税务师应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注册税务师应重点考虑下列关系:财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如开发成本各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财务信息与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如售楼部宣传单均价与实际合同价格的关系。
(一)基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
7.规划设计意见书/选址意见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3.委托拆迁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明细;
14.长、短期《借款合同》;
15.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预)决算报告;
16.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价款结算单;
17.《房地产销(预)售许可证》;
18.竣工验收报告;
19.房屋测绘报告;
20.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21.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如以开发产品进行利润分配等);
22.合作开发协议书;
23.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共用事业的文件和凭证;
24.商品房买卖合同
25.与开发成本相关的合同
26.报批报建及政府各项规费的收费文件;
27.涉及大额债务清偿的合同或协议。
(二)业务资料
1.鉴证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2.鉴证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3.鉴证所属年度及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开发起始年度至销售完毕各年度审计报告
5.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说明
6.鉴证所属年度末级《科目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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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注税”)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后,经过近30年的发展,无论是从业人员、经营收入还是社会影响均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1年底全国注税行业总从业人数90 107人,执业注册税务师总人数34 246人,实现经营收入总额97.33亿元①。但面对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的激烈竞争,其发展现状及前景不容乐观。
首先,注税行业执业范围狭窄。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其中涉税鉴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需要鉴证主体资格特定;而执业范围更为广泛、技术含量更高的涉税服务业务没有限定也不可能限定服务的主体资格,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甚至某些律师事务所也在承接此类业务,注税行业执业范围受到压缩。
其次,注税行业执业环境不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入,纳税人数量的激增、税收收入总量的飙升,经济活动和税收制度日趋复杂,与税务管理人员、经费等资源的低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税务管理人员不足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同时长期以来的税务专管员制度“培养”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依赖。这种依赖一方面导致了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错位,疲于应付本应由纳税人完成的日常事务;另一方面淡化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权利意识。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公关”成为其维权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而更为专业的注税服务被轻视甚至忽视,致使注税行业市场需求不足、社会认知度低、执业环境不理想。
另外,由于注税行业法定业务缺乏、执业范围狭窄,使得相当一部分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量不饱和、不均衡,业务淡旺季现象严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业务较多、人员相对缺乏,而其他时间则由于业务较少、人员相对富余,加大了注税行业的执业成本,影响了注税行业的经济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注税行业的发展。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依据
注税行业狭窄的执业范围、激烈的行业竞争、业务收入增长的压力迫使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不另辟蹊径,拓展市场业务空间,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2008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中“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的规定为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拓展注税业务范围提供了契机。
所谓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了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注税服务的行为,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组成部分,也是税务机关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的主要举措。政府购买服务是源于西方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措施,英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公私合作、政府购买、提倡竞争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这一改革举措自实施以来对社会服务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高了政府公共管理的效率,逐渐成为西方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理论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政府”都是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二者本无优劣之分,无论何种制度安排,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而造成的效率损失。政府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配置资源也并不完全因为市场失灵,它们之间是一种互补而非替代关系。一般而言,私人物品效用边界清晰,易于由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其应该由公共部门提供,但一种物品的公共部门提供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公共部门生产。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生产、政府供给,二是市场生产、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公共生产还是私人生产取决于公共物品提供的有效性,由于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管理不同,私人部门具有天然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和动力,因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出于对于经济效益的过分追求,往往会偷工减料,造成所提供物品的质量低劣。而公共部门则恰恰相反,其对成本的控制、利润的考核等,缺乏监管的动机,因而存在腐败、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事实上在美国有37%的消防服务、23%的图书馆、48%的公交服务是由私人企业承包的。②
虽然人们所消费的物品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分,但由于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二者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当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使某些物品不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而被称为混合物品。混合物品,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相对较弱,若完全由政府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使得拥挤成本增加,导致“政府失灵”;反之,若完全由私人提供,又会造成市场的垄断价格,导致“市场失灵”,最终招致效率损失或社会福利损失。
注税行业是“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③,所提供的涉税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性,属于混合物品。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医治其“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选择,即税务机关继续保留公共服务投资主体的角色,由税务机关制定注税服务的产品质量标准,购买并提供注税服务,以克服市场失灵;但将服务的生产责任通过合同形式交给独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摒弃官僚现象,以克服政府失灵。通过这种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公私伙伴关系(PPP),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拓展注税业务范围、提升注税执业水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政策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以后,在很多城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1994年深圳的园林绿化管理模式改革、1995年上海市罗山市民休闲中心的托管、1997年浙江的政府采购办法开创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先河。进入21世纪以后,上海、四川、重庆、河南等地税务机关也对政府购买注税服务进行了有益尝试。
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2年就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所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创新形式,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中明确提出:开展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和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模式。
三、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
一般而言,政府购买服务有四种模式:第一,依赖关系的非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或者说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直接指派的一项任务,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的这种依赖关系决定了政府购买服务不存在竞争机制,只有市场所谓的购买机制。第二,依赖关系的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或者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引入了其他市场主体,该服务供应主体在承接政府委托时应遵循市场原则,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实行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该供应主体具有优先权。第三,独立关系的非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是相互独立的,其存在并不依赖于政府,但是由于所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在提供社会服务时不是基于市场竞争原则,而是通过与政府的良好关系,甚至是直接沟通的关系,由政府将一些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给他们。第四,独立关系的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是相互独立的,在社会服务的供给中依据市场原则,实行招投标机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中的一种比较成熟的模式,也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取决于注税服务的供应主体——税务师事务所与购买主体——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注税服务的特殊属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的规定,所有税务师事务所已与税务机关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即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之间是一种独立关系,在服务供应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度,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这种独立关系的竞争模式,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放弃对供应主体的资格审查、对注税服务质量的监管。鉴于注税服务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双重职能,为了保证注税服务质量,在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时应实行市场准入,市场只对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不能成为注税服务供应主体。
四、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创新形式,在运作方式上与政府采购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首先,政府采购只涉及两个基本当事人——采购主体和供应主体,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涉及三方基本当事人——服务购买主体、服务供应主体和服务对象,其中服务对象在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中发挥着接受服务、评判服务的作用;其次,政府采购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供政府自己使用,受益者是政府自己,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主要购买的是应由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服务行为,受益者包括第三方当事人——服务对象,同时也包括政府自身,因为通过购买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从烦琐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格局,提高税务管理的行政效率。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利他和公益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税务管理与纳税服务职能。依据现行的税务管理体制,税务机关既是税务管理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也是评定税务管理服务活动优劣的当事人,这种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的不合理现状很难维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购买注税服务,税务机关将特定的服务项目交给市场,不再是特定服务的生产者,由注税服务的服务对象来评判注税服务的优劣,税务机关只以“管理者”和“裁判员”的身份置身于税务管理之中,制定注税服务的标准、评判介税服务的执业水准、监督注税服务合同的执行。
(三)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要实现三方互惠共生
共生原意是指由于生存的需要,两种或多种不同种属的生物间在同一环境中相互依存、共同生活。④共生既是一种生物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经济现象,共生按照行为方式可分为寄生、偏利寄生和互惠共生。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制订服务质量标准、下达任务、定期评估,但不直接参与或干预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承接服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与验收,以优质的服务赢得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信任,争取以后的任务。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对购买主体——税务机关而言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提升了税法的遵从度;对供应主体——税务师事务所而言拓展了其业务范围,培育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对服务对象——纳税人而言培养了其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所以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实现了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纳税人三方的互惠共生。
(四)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边界界定
税务行政管理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既不能放弃、也不可转让,购买注税服务只能是税务行政管理的有益补充,而不能替代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所以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应以提高税务管理效率、降低税务管理成本为原则,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无偿服务与税务师事务所有偿服务之间的边界,理清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与购买注税服务之间的“路”“桥”关系。同时鉴于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特殊性及其财政经费的有限性、注税服务能力的不足以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求的不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项目应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在日收管理过程中需要纳税人自行完成并提交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如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证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证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明等,由企业自行付费购买。为了弥补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不足,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部分职责,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税源专业化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专项分析检查、特别纳税调整、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退抵税款事项审核、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纳税评估审核等,由税务机关付费购买。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http://。
②转引自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③《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
④王松:《基于共生理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性反思——以湘川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例》,《社会工作》,2010年第4期(下)。
参考文献:
[1]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
[2]冯俏彬,郭佩霞.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基础与操作要领初探[J].中国政府采购,2010,(7).
篇11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郝如玉.中国税务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篇12
(一)全面风险管理概念
195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施耐德教授首次提出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到,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的风险,有的相互叠加放大,有的相互抵消减少。因此,企业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某个部门的角度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贯穿企业整体的管理风险。
2004年4月美国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一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报告方面的要求,同时吸收各方面风险管理研究成果,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简称ERM)旨在为各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一个统一术语与概念体系的全面的应用指南。
COSO定义的企业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应用于企业的战略制定及各个方面,旨在确定影响企业的潜在重大事件,将企业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从而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COSO-ERM是个三维立体的框架体系。这种多维立体的表现形式,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风险管理对象,分析解决其中存在的复杂问题。
第一维度是(上面维度)目标体系,包括四类目标:战略目标,即高层次目标,与使命相关联并支撑使命;经营目标,高效率地利用资源;报告目标,报告的可靠性;合规目标,符合法律和法规。第二个维度(正面维度)是管理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八个要素。第三个维度(侧面维度)是主体单元,包括集团、部门、业务单元、分支机构四个层面。
纳税筹划风险类型及其来源
企业在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种风险可能会伴随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谓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由于受到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失败而在筹划后发生各种损失的可能性。
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即外部因素产生的风险与内部因素产生的风险。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经济环境变化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等;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信息不对称风险、筹划沟通误差风险、筹划心理风险、筹划信誉诚信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等。不论何种风险,如不采取相应地风险管理措施,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要素
由于各种纳税筹划行为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不可能孤立应对纳税筹划风险,对其风险治理也应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COSO的ERM对我们治理纳税筹划风险具有很好地借鉴作用,考虑到治理纳税筹划风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企业可以依据ERM正面维度的八要素治理筹划风险。
(一)内部环境要素
纳税筹划的内部环境是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自身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企业类型、注册地、投资项目、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优惠政策、风险意识、筹划人员的道德和胜任能力、公司文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等。内部环境是其他所有风险管理要素的基础,为其他要素提供规则和结构。内部环境决定纳税筹划的基础是否牢靠,是对纳税筹划风险的事前防范。例如,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筹划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加强对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都是改善内部环境,降低筹划风险的对策。
(二)目标设定要素
纳税筹划必须先有明确科学的目标,企业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企业风险管理确保管理当局采取恰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并保证选定的目标支持主体的使命并与其相衔接,以及与它的风险容量相适应。纳税筹划终极的目标应当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将实现涉税零风险作为实现纳税筹划目标的基础,这也是对事前筹划风险的防范。
(三)事项识别要素
企业必须能够识别可能对纳税筹划产生影响(包括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的各种潜在事项,包括表示风险的事项和表示收益的事项。纳税筹划是对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各种筹划方案必须考虑相关税法的适用性,要识别不符合税法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的事项。另外,还要考虑税法变化对涉税事项的影响,识别这些变化是否会影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施行和效果。例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中加强了对企业避税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造成一些诸如转让定价筹划方案失去了合法性基础,筹划风险加大。这就要求企业及时熟悉反避税政策及其相关涉税事项,适时调整筹划事项,这是对筹划风险的事中防范。
(四)风险评估要素
对于识别出的筹划风险应进行评估分析,以便确定防范对策。由于纳税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这必然蕴含着较大的风险,企业应尽可能找到风险因素影响目标的方式,因此对风险的评估是防范的前提,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可能影响纳税筹划收益的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利用专家打分法、蒙特卡罗模拟法、概率分布的叠加模型、随机网络法、风险影响图分析法、风险当量法等方法研究筹划风险的性质和大小,评估其影响程度,这也是对筹划风险的事中防范。
(五)风险应对要素
企业对识别及评价的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回避风险、接受风险、分散风险和转嫁风险。企业应该选择相应措施使风险与纳税筹划的风险容限和风险可容忍量相适应,即指纳税筹划风险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失应与其预先取得的节税收益相配比,处于可控之中。例如,对于高风险低收益的筹划事项应该回避风险,不予采筹划方案。又如,企业通过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实施筹划,可以将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
(六)控制活动要素
控制活动是帮助保证风险反应方案得到正确执行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程序,才能确保其所选择的风险应对策略得以有效实施。控制活动是贯穿纳税筹划全过程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企业针对已经识别和发生的影响筹划方案的涉税事项进行后,通过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并组织筹划人员及时调整筹划目标及具体任务,使所有筹划人员都能及时执行新的筹划方案,从而降低筹划操作风险。
(七)信息与沟通要素
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全过程都需要借助各种信息来识别、评估和应对筹划风险。有效、大量的信息是制定各种筹划方案的基础,而良好的沟通包括信息的向下、平行和向上及时和有效的传递。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纳税筹划项目初始就要求筹划人员依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制定筹划目标和各种可选择方案,识别影响筹划风险的涉税事项因素,及时传递给项目负责人,以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再将控制信息传递给下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再进一步反馈及传递相应信息,降低筹划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沟通误差风险。另一方面,增加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越可能获得更多信息,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也越可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
(八)监控要素
企业风险管理监控是指评估风险管理要素的内容和运行以及一段时期的执行质量的一个过程。企业治理层必须对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即进行监督、控制和指导。这种方式能够动态地反映风险管理状况,并使之根据涉税事项的实际变化而调整。监控方式包括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由于大多数长期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的财务情况影响是长期,加强监控有助于纳税筹划在企业整体战略框架下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把纳税筹划风险降低在可控范围内。监控还可以改善筹划内部环境,促进控制活动的有序进行,纠正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偏差。另外,实施人力资源监控,如对筹划人员进行指导,有助于提高筹划人员的整体素质,降低筹划人员的操作风险和心理风险。
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策略
针对纳税筹划存在的各种风险,基于全面风险管理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
企业内从领导到财务人员都必须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筹划。
针对纳税筹划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建立筹划预警及防范机制,在筹划前要对风险较大的方案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各种涉税因素后慎重选择实施方案。在筹划事中、事后建立相关税务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在筹划实施过程中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等环境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或变化筹划方案。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加强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培训,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谨慎、合理的职业判断能力。
贯彻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对于风险较大的筹划项目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按照收益与风险配比原则,在考虑风险是否可以化解或转嫁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开展筹划,同时还必须考虑因税务筹划引致的各种涉税成本,包括显性和隐性成本,只有综合筹划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时开展税务筹划才有效率。
企业要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地降低对税务筹划的心理期望,以减轻税务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降低税务筹划的心理风险。
借助外部税务中介机构及税务专家。企业应该主动委托有相关税务筹划经验和知名度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税务筹划服务,聘请注册税务师作为企业的税务顾问,借助他们在专业、技术、经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完成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的有关筹划风险转嫁给税务中介机构。
总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是一个全面、动态和系统的过程,如风险评估促使风险应对,进而影响到控制活动,有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信息与沟通,或者是企业的整个监督活动。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各要素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帮助企业抓住筹划机遇,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促进企业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霄仑.风险控制理论的再思考:基于对COSO内部控制理念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3)
2.苏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6(1)
篇13
税务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从80年代中期一些大中城市开始探索税务试点起发展到今天,我国税务咨询、借机构已逾千家,从来人员超过3万人,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执行办法陆续出台,税务行业的兴起,对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持续稳定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当前我国的税务无论是理论论证、方案设计,还是政策措施、实践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成熟性,甚至由于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影响到了税务业进一步推进。本文拟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比另一新兴中介行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旨在寻找一条凑合我国税务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税务的现状
我国税务是从税务咨询起步的,开始是作为税务咨询的一个具体业务项目逐步发展起来的,大体来说经历了起步、试点、推广三个阶段,这期间既积累了一结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税务现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
1.的法规建设状况
我国税务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税务超截止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66条)。”
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的法律地位,但作为带有税收行政性质的征管法规,对具有民法性质和为纳税人民服务性质的税务而言,却不大适用。
199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法规,因此在税务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2.机构状况
税务机构是税务人的工作机构,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
从理论上讲,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是应有尽有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的纳税事务、协调下纳关系。但从试点情况看,多数税务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部门发起组建的,有的成为税务行政工作的一个部门,统一为经费的来源。财务上不独立,使得机构在业务上难以自产,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强制行为时有发生,机构变成“第二税务所”不利于其进一步拓展业务。
3.业务状况
公认的业务范围可归总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计划。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一方面。
首先,应明确指出的是:税务属委托,而且委托人中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进行某些执法工作。但实践中,有的机构不仅接受纳税人委托,还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不仅为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税务,而且进行诸如代征零散税收等执法工作,大大超越税务业务范围,违反税务制度的宗旨。
其次,由于对行为缺乏正式法规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不按合同办事,漫天要价、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声誉。
4.人员队伍状况
目前我税务不处于初创阶段,加上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力量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我们可以从一些数字看出这种现状: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仅有10%是大中专毕业生;从年龄结构看,高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得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除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行政管理向行业的自律过流缓慢;国税和地税工作中缺乏合作,各自为政;对税务宣传不够等众多问题。当然对作为新生行业的税务业,不能要求一步到位,更不能由于出现一些问题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迫切需要找到一条适合我国情的发展道路。
二、注册师待业发展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税务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但在发展速度、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二者同属中介服务业,有相近的社会背景、执业准则和管理体制,因此具有很大可比性。我们不妨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借鉴经验,汲取教训,使我国税务走出低谷,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概况
以1980年12月财政部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此处会计顾问处即指会计师事务所)和81年1月1日上海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起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渐走上一条“体现本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成功之路,从观16年来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80年到86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蚰条例》的颁布为“恢复起步阶段”;
2.86年到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为“创业阶段”;
3.88年到9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为“全面发展阶段”;
4.93年到今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腾飞阶段”。
至97年底,执业注册会计师已达65万人,非执业会员59万人。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多达8300多家,97年业务总收入突破20亿元。从这结数字我们不难目的地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律师一样成为我国当今颇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二)可借鉴的经验
1、法规建设步伐较快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依据和保证,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法规也相应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在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在行业管理方面已建立和完善了从事务所的设立及日常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到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等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定,有章可循,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高
对于一种新兴的高智能业务来说,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我国有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与税务人员相比,年轻化是一大鲜明特色,在综合皆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因为有比较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培训制度。
从考试制度的形成来看,最初的会计师称号是通过审核认定的,是为尽快恢复注册会计师缺席的应急之类:其后,出现过考核、考试并用阶段,自1994年1月1日《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已成为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
从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发展来看,1994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人呈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部委领导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直接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同时,还积极筹建注册会计师全国培训中心,在23所高等院校会计系试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初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
3.体制改革走向正规
我国注册会计师产业初期,在管理体制上走了相当长的弯路。按规定,最初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都需要一个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发起,以提供人员场地、设备、经费。这种单位称为“挂靠单位”,由此形成的事务所称为“国有所”。这种国有所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缺乏公正性;二是没有竞争性和积极性;三是缺乏国际性。
1994,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酝酿多年报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开始着手进行,合伙会计师事和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集团会计师等多种形式的事务所逐步出现,事务所的脱钩、合并、联合和“五放开”等工作也开始探索。
《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事务所可以有两种组建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合伙形式。合伙所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处于超然独立地位,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也应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和税务体制的的发展方向。
4.协会的作用不断加强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央对中介组织管理的要求,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是一种间接管理,即通过对协会的监督指导、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引导来实现其管理。1988年11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成立,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由我国全体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又是一上由财政部领导的的事业单位。注册地计量协会成立以后颁布了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原则》在内的15个专业标准以及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组织了历次注会考试;加强了国际交往,创办了《注册地计师通讯》;并;加紧制定颁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它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制度的思考
立足当前的实际情况,展望未来的发展,我为以下几个方面应积极改进:
1.健全法律建设
2.要加快《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目前要先抓紧制定《税务试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日趋完善后,在适当进机由人大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
3.完整的法律体系仅有一部《注册税务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制定程序法、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章程,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专门的法规。
4.在相关的经济法规中对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做出相应的规定。
5.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鉴于我国税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保证其健康发展,在试行办法中主要体现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我认为中介组织应当借鉴财政部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路子,走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相结合的道路。行政监督主要指税务部门对税务中介服务从宏观上给予指导,包括制定具体的法规、实施细则,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审批;行业自律的内容是建立包括全国、省、地方三级注册税务协会,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操作。
6.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严把入门关。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和注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次,应在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制度上下工夫,充分借鉴中注协的成功经验,提高税务人的整体素质。
再次,还应在大中专院校中设立相关的专业,为专门造就优秀的税务人才服务,把税务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四)税务要向深度、文度发展
1、要扩大面:现在一个中小城市,委托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只有十几家,与日本70%—90%的企业委托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外资企业在税务方面也有很大的需求,而要拓宽服务对象关键一点就是“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2、优化的目标策略:税务人不仅要协助纳税人做一些事务性工作,更重要的是利用税法方面的知识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求得税款的最少付出。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企业在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中,以税法的规定为选择的一个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而且,对新税制的实施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也给税务的推行提供机遇。
3、利用体制改革契机,通过兼并、联合手段,走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现有事务所合并,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逐步建立一些有国家影响的大型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