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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明
兹有我单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
****年**月**日
篇2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与 女士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 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二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三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年月日
单位计生证明格式
1、报考人 姓 名 性别 婚否 户籍所在乡镇
2、最小孩子 出生时间年月日孩次
3、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违规生育
4、违规生育者社会抚养费足 额 缴 清
具体时间:年 月 日
5、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
乡镇计生办意见
经办人签名:(公章)20xx年月日
6、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 20xx年月日
7个人承诺事项本人填报的1—4项内容真实有效,且如有计划生育调查事项,将自愿主动配合,如调查事项必须做亲子鉴定,本人将主动申请。若违反以上承诺,将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承诺人(签名): 20xx年月日
说明:
1、此表须由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填写(个人承诺事项由报考人签字)。
2、违规生育者必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缴凭证原件、复印件和处理终结证明。
一、计划生育证明必须由以下单位出具
计划生育证明
省 县 镇计生办:
兹有 先生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与 女士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篇3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条件:
本证明仅适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之用。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村(社区)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计划生育证明书写要求
一、计划生育证明内容要求
把当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详细列明,如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情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配偶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况(含收养抱养,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内外属性),节育措施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果有,则须写清是否处理以及处理地点、日期)。
二、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样板
[样式一]未婚无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二]未婚有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未婚,于×年×月×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类推),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何时处理。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三]初婚未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四]已婚生育一孩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五]已婚生育二个或以上孩子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初婚,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六]再婚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篇4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如何办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计划生育证明《如何办计划生育证明》。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篇5
所需材料:上环证明,双方申请并盖有双方村(居)委会或单位计生办印章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子女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办理单位:加盖所在镇计生办公章后到庐山区人口计生委办理。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二、《一胎生育证》
对象: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初婚、未育、未抱养的夫妻。
所需材料: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育龄妇女信息卡(常住人口)或计划生育接收管理证明,由双方申请、并持盖有双方单位计生办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申请表,女方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
办理单位:夫妻一方户籍地所在地的镇计生办。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报镇政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审批,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三、《再生一胎生育证》
对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
所需材料:双方书面申请,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的详细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是离婚条件的还需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夫妻双方是农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计办审核批准并发证。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
办理时间:女方户籍地的镇计生办5日内审核,材料齐全合格后,通知其到镇计生服务所进行优生检测和尿检,已怀孕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退回材料;未怀孕的,5日内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领证,办证员凭计划生育分管领导签字发证。
四、人口指标
所需材料:需一胎生育证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双方户口本原件,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并持有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农业人口指标申请表(加盖公章)。
办理单位:是农业户口的,由镇计生办办理;非农的由单位(居委会)计生专干到区计生委代为办理。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五、计划生育相关奖扶优惠证件
对象:符合计划生育优惠奖扶对象。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两寸1张家庭合照,填写好加盖公章的优惠证申请表。
办理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象:外出务工且已满18周岁的本镇公民。
所需材料:持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流动人口审批登记表(加盖公章)。
办理单位:镇计生办。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七、病残儿鉴定
对象:已生育一孩并是独生子女的夫妻。
时间:每年6月15日以前上报市计生委。
篇6
[Key words] indication and contraindication; preoperative preparation; postoperative follow-up
计划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是为健康人服务的一种技术服务。根据节育术的手术不同,要求我们施术者必须要正确掌握好各类手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切实保证各类手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操作规范性,防范和降低计划生育各类手术事故的发生,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要求,达到提高人口素质、降低生产率、减少生殖系统疾患的目的,为创造和谐社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健康的劳动力,因而要求我们每位临床医师在节育术施术服务中必须做到。
1 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责任心
要求我们每位临床施术者在工作中必须要热情接待每位受术者,无论贫贱、富有或地位不同都要一视同仁,要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保护好受术者的权益,不泄露受术者个人的隐私,做受术者的贴心人。
2 充分做好术前准备和术前咨询服务
术前向受术者及家属做好术前咨询工作,说明手术的操作过程,手术的优缺点,介绍可能发生的意外或并发症,解除受术者及家属思想上的各种顾虑,做好知情选择工作,使受术者及家属充分理解并积极主动配合施术者开展手术,要求受术者及家属签好知情手术同意书,同时要求施术者在术前必需严格按照手术操作常规要求做好:(1)仔细询问病史,了解受术者有无过敏史,有无其他重大疾病及慢性病史,有无传染病史。对女性受术者还必须询问月经史和生育史。(2)做好术前体格检查:包括量身高、体重、血压、呼吸、心、肝、脾、肺、肾等系统和盆腔、泌尿系统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还要查血常规,出、凝血时间,心电图、B超、盆腔检查和宫颈刮片等一系列检查,并根据手术要求做好麻醉药品过敏实验和其他需要做过敏实验药物的药敏实验,确保手术的安全性。(3)手术中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技术,要求手术操作时要轻巧细致,做好止血,减少损伤,杜绝和减少各类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3 术后做好登记和随访工作
篇7
一、各项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村居委会的责任书没有进行分解签定;
2、相关部门没有出台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
3、为计划生育办3件好事有待落实;
4、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培训率达不到要求;
5、入户、信息变更不及时;
6、个别村居出生不及时上报;
7、协会未开展计划生育保险业务;
8、未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9、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新知识、新形式内容的知晓率达不到要求。
二、以加强领导为核心,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层层签定责任书,定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办3件以上实事目前要办的一件实事是为计生办工作人员包括村居委会宣传员买一份计划生育保险;与相关部门签定《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各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贯彻落实。
三、以学习培训为内容,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学习,计划下星期举办计生干部及成员单位计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基层计生干部、成员单位计生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专业技能、综合服务能力。具体要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领导带头学习。确保学习质量,坚持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确保干部职工的学习率达98%。
四、以宣传教育为抓手,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宣传工作,加大面对面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宣传品入户的力度。利用节日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宣传入户率达85%,群众知晓率达80%以上。
2、要面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计划生育保险。计生办准备下星期培训时邀请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人来讲解关于计划生育保险的内容。
篇8
2、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办理2000元的奖励储蓄直至育龄妇女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3、对农村双女结扎户并领取《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各办理2000元的养老储蓄,其母亲年龄到49周岁时一次领清本息。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4、领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父母双方在农村的补助5000元,其中区上补助2000元,乡镇政府、街道办补助3000元,各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必要的扶助。
5、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的,每月发给夫妇双方各50元的扶助金,直止亡故。由区财政局、计生局负责落实。二、优惠政策
6、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两个女孩免收杂费,由区财政局、教文体局、计生局负责落实。
7、对农村领证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子女在高中入学时,录取分数线下调20分。由区教文体局负责落实。
8、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结扎领证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
9、每年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含流动人口的家庭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由区计生局负责落实。
10、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申办营业执照和缴纳工商管理费时,各减免10%。由杨凌工商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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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区劳务输出培训中,免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进行培训,并在劳务输出时减免有关手续费。由区人劳社保局负
责落实。三、优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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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男到纯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户籍管理部门和乡村要积极为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优先批划宅基地。由区公安分局、国土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别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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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在各类企业招收从业人员或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和招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夫妇或其子女。由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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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领证户的孩子在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工作安置时优先照顾。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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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领证户优先给予困难救济,优先纳入低保和特困户建房范围。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四、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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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三、巩固和完善生殖健康服务工程。加强镇服务站、村服务室标准化建设,更新现有技术设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专业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理念,加强技术人员技术交流,开展技能练兵和竞赛,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季普查服务,定期做好“环情孕情”检测,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大力开展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四、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完善生育指标和生育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第一的子女登记、第二个子女持证制度;坚持月例会和台帐登记;强化分类入户访视和环孕定期服务制度;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村级育龄家庭需求和服务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干部绩效考评等制度,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尊重群众的选举权,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落实群众的参与权,体现群众的监督权,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五、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在农村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把先进的生育文化送到千家万户,把人口文化融汇到各种文艺演出中,宣传“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男女平等思想,把生育文明建设与乡风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促进农民新型婚育观念和科学婚育行为的形成。加强农村生育文化宣传载体和阵地的建设。在建设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中,创建人口文化生活载体,宣讲国家的人口形势和人口政策,逐步引导农民崇尚先进的社会主义人口文化,使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在农村蔚然成风。加强普法宣传,切实维护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六、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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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县计生工作要求,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并负总责,副局长任副组长,分管计生工作,具体抓好计生工作的落实。计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老龄办,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由担任,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
1、建立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计生部门及时处理。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按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各股室或各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严格按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使干部职工充分理解、支持计生工作,争做守法公民,把民政计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杜绝计划外生育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定期环孕检。要严格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有关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确保环孕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5、严格节育规定。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不得在结扎、上环上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按计生政策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但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报送县计生部门批准取消其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倘若再行怀孕或生育,视作违犯计划外生育政策,将报送县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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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
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
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对于确认未婚公民生育权所引发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人们提出了很多疑问和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却并不足以构成法律否认这种生育权的理由。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如此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就好像法律在鼓励"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风险。但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权益与公民行为的道德性评价有所区别。就像我国《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不等于鼓励公民"非婚生子",我国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励一样,法律保障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并不在于鼓励"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个人权利不至于因为有些公共政策的实行而受到不当损害。法律不能从道德的理想出发来设计法律的规范,而只能从实际存在的现实入手来实现对公民切身利益的关怀。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单身男女的比例会越来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难道法律要为了传统道德的威严永远宣称这些人的生育行为为非法吗?为什么法律不可以对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达到晚婚年龄、没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呢?有人担心如果允许法律作如此规定会导致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担心或许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说的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对这种现象的防止也绝对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现象的日益普遍一样,这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和观念变迁的结果,对这种趋势法律应该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积极回应。再说,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条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为并不等于说就会造成未婚生子现象的大量出现,因为毕竟对于生育这样的一个重大行为,除了法律外,人们不可能会无视经济、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巨大影响而草率行事,毕竟对于这些法律无能为力的社会压力,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对公民许多不合习俗的行为表示宽容,但是生活却还要公民自己去继续。
法律对公民个人生育权保障的规定对于我国未来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很有启示和指导意义: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且也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政策严厉的面孔下,它也应该日益显示出对公民生育权这种切身利益的人性化关怀。在中国的语境中,似乎只要一谈计划生育政策就只能谈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而要求伸张权利就有反对计划生育之嫌。但是事实上,生育权本来就是公民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权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国家才对生育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无论如何,这绝对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权。有人认为,生育权虽然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却仍不宜用法律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但问题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确规定这一条,独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获得生育指标,要么会因为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受到处罚。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确认表面上好像只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一条的具体化,但是实际上就实现对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否则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行使将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碍。
生育权问题也说明实施严厉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公民的各种人权。我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人口控制的目标简直不择手段,除了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还广泛采取扣留、没收、甚至恶意破坏公民财产,非法拘禁,乱罚款,对亲戚朋友大搞株连政策等手段,[07]并且计划生育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法律的盲区,政府为了实施这个政策可以为所欲为,而不服从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却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的形象。虽然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行为就不应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为这样,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才尤为迫切。
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虽然发展缓慢,但是已经显示出一些进展。2001年12月29日,我国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明确了对未计划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规定了公民的行政复议和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规范性非常差,它不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语言,而且对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关键的内容仍然采取了鸵鸟政策:对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权问题未作规范,对于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规范;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不作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株连政策也不予表态。如果严格按照法治中公权力"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原则,那么像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这种严重影响人身权利和生育权利的行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现实背景下,法律对这种措施的逃避态度只能为地方政府的各种任意行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从总体看,在使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注释:
[01] 在纳粹德国时期,为了推行优生学政策曾经采用过强制绝育等实际上侵犯生育权的手段。
[02] [丹麦]卡塔琳娜·托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毕小青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03]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1999年这一条又修改为:"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
[04]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和第37条的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篇12
民政计生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人大的监督下,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民政计生法律法规,根据本部门的目标任务计划开展工作,现就一年来的民政计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民政工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006年,城市居民低保工作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坚持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原则,财务清楚。我镇享受城市低保110户185人162660元,对全镇的低保户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数据库并每月上传数据,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006年已有82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目前已经完成对全镇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的人员进行了摸底调查,力争在2007年对全镇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
三、救灾救济工作
市局已批准我镇五保对象72人享受五保待遇,其中58人散居,共解决救济款2万余元,因灾倒房新建争取12000元;做好对贫困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报灾,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四、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完善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指导社区工作走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轨道。
2、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各级村民议事制度。强化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民主意识、法纪意识和服务意识。
五、优抚工作
1、落实发放优抚对象的定抚、定救资金。我镇享受优待金49人,发放优抚金74054元。
2、落实好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政策。
3、利用节日,开展了拥军优属活动。
六、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1、殡葬工作。全年死亡96人,火化率100%。及时处理特困户家庭死亡的火化费减免。
2、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登记条例》宣传,认真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合格率100%。今年,结婚92对,离婚23对。
3、老龄工作。一是加大了《老年法》和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二是办理了老年优待证。
4、残疾人工作。2006年对全镇残疾人进行了调查统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做好了基础工作,协助办证、换证及康复就业等工作。
劳动保障工作
1、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我镇共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69人。
2、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花名册,我镇实现再就业184人,其中在启明星硅业公司实现再就业的98人,氯碱华工有限公司再就业的73人,从事个体及公益性岗位的13人。
3、完成失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我镇实地农民农转非共82人,并按市劳动保障局相关文件精神给已农转非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61名失地农民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4、对全镇的下岗失业40、50人员进行了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5、完成日常性的统计工作。
计生工作
一、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2006年,全镇出生人口106人,其中一孩92人,符合政策生育92人,二孩14人,其中:政策生育12人,政策外生育2人,政策生育率达98.1%,死亡96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5‰;女性初婚66人,无19岁以下年龄办证;本期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合计250例,其中避孕手术157例,放置宫内节育器146例,皮下埋植11例;取出宫内节育器82例;补救11例;期初人口15465人,期末人口15501人;已婚育龄妇女3427人,其中:无孩妇女213人,一孩妇女2942人,二孩妇女270人,多孩妇女2人;期末已落实各种避孕方法人数合计2953人,其中男性绝育153人,女性绝育34人,安环2297人,皮下埋植32人,用避孕药110人,用311人,不愿用避孕措施16人,综合节育率达92%。一孩安环率达78%,二孩以上结扎率69%,出生人流比在10.4%,比下达的25.0%将近低14.6%;三查一治年3次,合计应参加人数5153人,已参加人数3922人,普查率达99%;转移支付30100元,目前全部已报帐,接待生活费6530元,三查经费及过去历欠11000元,宣传和办公打字6552元,会议下村6018元。
二、完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
年初,政府把计生目标分解到各村并签定了责任书,纳入经济综合目标一起考核,驻村干部继续执行原来制订的责任制,并把业务、中心与机关干部驻村的奖惩挂钩,计生站的管理按业务目标和制订的各种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全年无医疗手术事故。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各种宣传工具,对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举办了新婚期、孕产期、青春期等五期教育培训,开展街头咨询服务4次,发放自制宣传品,优生、优育、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还、独生子女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活动资料8次、70000份以上。巩固生育文化阵地建设31处,其中:场镇社区生育文化园2处,生育文化大家10处,协会中心户10户,计生村级阵地建设9处;服务室9处,村务、政务公开10处,瓷砖画10幅,固定永久宣传标语15幅。每周星期一和星期五在电视上宣传计生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狠抓计生村民自治和优质服务工作全面展开
“乡镇服务,市指导,村主为,社常抓,户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补签村民自治协议117户,建立以政策推动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以综合治理为核心的计划生育保障机制。我镇已有62户计划生育父母享受满60周岁享受养老奖励扶助金,其中二女户21户,每年600元,直到寿终为止,每年国家要支付37200元,为龙凤1773户农村或城市低保户独生子女申报了独生子女奖金年60元,兑现了102480元。建立以优质服务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计生五大手术免费,安环、人流、男女结扎,要向群众减免1.0735万元的费用,九上门服务从制度化正在走向规范化。争取市局专项补助10000元,减少计生站债务10000元(购房和创国优)。
五、改进和加强村级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全面推行村计生委主任竞聘上岗,使我镇9个行政村、1个社区的计生干部年轻化、知识化,加强了村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六、计生三结合工作和其他工作
我镇在**村建立了三结合帮扶基地1处,新增帮扶户15户,联系户15户,帮带户20户,为新增户送去了肥料100斤,确定了帮扶项目。特别是**市**局在**村帮扶的计生三结合户成效显著,他们不但为帮扶户送去了钱每户300元,肥料200元,购买了鸡鸭55只/户,同时还为云龙村整修了沟渠700米,土渠整修为石渠投资3万余元,还给群众送去了技术科技。给帮扶户在技术上指导培训,资金和物质上给予了倾斜政策、货款优先,使计划生育户先富裕起来,达到少生快富的目的,促进了计划生育和稳定了低生育水平。
坚持三为主,每月召开计生例会,收集计生问题,解决计生问题,做到常抓不懈,做好驻村工作、中心工作、党委政府、计生局、民政局等交办的其他工作,计生工作取得了以上的成绩,并全面完成市上下达的目标任务,荣获市政府计生目标一等奖和业务目标一等奖,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流动人口管理难,齐抓共管更难,地区之间的配合协调管理更难,需加强探索和完善总结。
2、村民自治“二包一挂”要逗硬,经费不足,往往难兑现,影响村民自治,可能导致计生工作质量水平的下滑。
3、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很好,依法行政,执法力度不到位,违法生育处理难,社会抚养费征收更难。
篇13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药械(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使用活动;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专项整治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1、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2、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3、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成人“性用品”的行为。
4、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使用安全套等器械的行为。
5、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专项整治的重点单位和部门: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妇女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室、辅助生育科(中心)、不孕不育科(中心)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科(专业)。
二、方法步骤
卫生系统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2009年5月起集中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各地自查与区级督查相结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上旬)。成立区卫生局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附件2),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全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全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卫生系统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5-6月)。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从5月至10月将自查和整治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三)综合检查与整改阶段(2009年7-8月)。区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综合督查。各地要根据督查的反馈意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
(四)全面总结阶段(2009年9月)。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9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区卫生局。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