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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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调查报告

篇1

担保中心成立以来,已为我县35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116笔,累计担保融资6300多万元,解决了一部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两年多来未出现一笔代偿赔付损失。年经省财政厅验收为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2、取得的成效。在过去的几年里,担保中心在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采取抓大促小的方式,重点扶持了一批骨干企业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经纬服装有限公司是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年投资380多万元建成并投产,年因缺乏流动资金,仅仅依靠来料加工开展生产,每月只能生产13000多套出口工装,档次较低,就业工人也只有80多人,当年只创税2.6万元。通过调查分析,该企业是个出口创汇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人经验丰富,企业前景较好。通过对该企业进行深入的调查,我们及时为其提供担保,迅速注入贷款资金50万元,使每月生产量由原来的1.3万套上升到3万多套,当年创税28.5万元,比上年翻了10倍多,工人也增加了一倍;年,通过跟踪问效,发现该企业是一个成长性好、信用程度高的企业,对担保贷款归还及时,没有出现不良记录。于是我们又追加担保贷款80万元,使该公司实现了满负荷生产,每月生产工装达4.5万套,档次连续提升,附加值不断增加,每年为国家创税56万元。同时,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去年10月,该公司又投资160多万元建成了一栋新标准化厂房,工人增加到2多人。

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副产品深加工、冷藏、销售、养殖、贸易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该公司已被批准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初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特别是出口产品的增加,欧美市场的订单增多。3—6月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黄金季节,流动资金周转吃紧,担保中心在资金调度紧张的情况下,积极调剂资金,实行特事特办,累计为该公司提供担保贷款26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该公司为我县提供劳动就业岗位500多个,带动农户小龙虾养殖3000亩,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很好的反哺了农业发展。

二、阻碍我县融资担保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

1、担保中心的融资能力与我县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相对滞后。近几年来,我县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特别是一批招商引资的企业发展快、质效好。据我们调查,我县三个工业园区的企业,流动资金缺口2亿元左右,但担保中心的担保融资规模不到3000万元,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加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县企业的发展,使有的企业步履维艰,去年在县人代会上就有11位企业界代表联名提案,要求扩大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规模。

2、与周围的县市比发展相对滞后。我县担保中心原有现金注册资金1000万元,比全省县(市)级担保机构户平2100万元低1100万元,在市担保机构中,位列倒数第三。如市政府投资6500万元,企业入股3400万元,通过与省开发银行、市建行、农行合作,担保贷款实行放大3—5倍,年为企业累计担保贷款3亿多元。英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资本金总量已达到4400万元,是我县的4倍多,与工行、农行、建行合作,已开展担保资金放大3—5倍为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3、争取扶持政策条件不足。一是省财政厅《关于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为企业融资担保额一年在1亿元以上,专项借款额度可增加到1000万元的鼓励政策。并且农行等金融部门也要求担保机构实缴注册资本金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能与之合作,实行1:3以上的比例放大担保融资业务,我县担保中心去年底在县政府大力的支持和有关企业的配合下,已达到了这个标准,但还有很多后续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完成。二是最近国务院为应对金融危机,在多次会议上提出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具体要求是:中西部地区的担保机构,注册担保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担保额达到1亿5千万元以上,中央财政将按照担保注册资金1%的标准给予补助。离这个标准我们还有一段距离,我们目前还不能享受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

三、推进我县担保工作跨大步、上台阶的对策

篇2

调查发现,影响企业用工的因素越来越呈多样化趋势。周边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外出务工人员比例减低,企业薪酬福利偏低对外来务工人员吸引力下降以及80后、90后人员择业观念变化、不愿到企业上班成为近三年来影响企业用工的三大主要因素。

大部分企业越来越感受到年轻人择业观念变化对用工带来的影响。

招聘渠道变化不大,纸媒招聘大幅下降

企业用工招聘渠道两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动,主要渠道仍然是网络招聘、亲朋好友介绍、校园招聘、现场招聘和工作实习,但传统报纸媒体招聘大幅下降。

篇3

一是成本的核算与控制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由于汽车产品结构复杂、零部件繁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往靠会计人员手工劳动,连续几天几夜工作也只能算出大概的综合成本,难以及时准确地制定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价格。企业曾多次出现新产品投产后,才发现新产品的设计成本过高,价格无法为市场接受而被迫停产的情况。

二是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控制。该厂销售环节占用的资金余额上亿元,大多以发出商品的形态存放在全国各地的430多个经销商处,企业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各销售点上的存货变动情况,账物不符、账账不符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坏账风险难以防范。1995年该厂曾组织十多名会计人员历时一年,与各经销商核对发出商品和应收账款,发现企业本身的账簿记录差错1100多笔,仅发出商品的潜亏损失即达数百万元之多。在储备资金的管理中,传统的手工操作只能提供库存材料、备件的账面价值总量,但具体材料、备件的存放时间、库存数量却不掌握,致使存货超储、积压、损坏等情况非常严重。企业盘点时曾发现仓库中的三角带可满足企业10余年的生产需要。

三是薄弱的基础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强化。从企业内部看,基础数据缺乏,材料消耗定额、工时消耗定额不准,谈不上实施精细生产,挖潜降耗,也无法对生产车间、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实施科学的考核。特别是财务信息滞后于物流信息和市场变化信息,再加上数据常常失真,决策者难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和内部各种资源的配置情况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四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迫切需要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硬化。过去规章制度只是挂在墙上,写在本中,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有章不循、有章难循的弊端难以克服,道德风险无法控制,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难以硬化。

二、如何运用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企业管理进行深化、细化

1996年以来,该厂针对采购、仓储、生产、销售等环节信息不明、账目不清等突出问题,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重点,联合山东浪潮国强软件公司,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后投资两百余万元开发了烟台汽车制造厂现代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基于一台主服务器,在各个车间、仓库及生产、供应、销售、财务等各有关处室设立了46个工作站,将各子系统通过财务管理子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做到了信息集成、过程集成、功能集成,实现了财务系统与销售、供应、生产等系统的数据共享,为企业提高财务资金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财务管理子系统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平台,变多级核算为一级核算,一张原始凭证(销货发票、购货发票、入库单、领料单等)一次录入,仓库、车间、厂部的业务核算、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凭证的制作、打印、各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全部由计算机一次自动完成,可以灵活地查询、统计和打印账表。

销售管理子系统与金税系统连接,利用金税系统录入和打印销售发票后,自动转入销售管理子系统,自动编制销售凭证,自动登记财务的产品销售、发出商品、应收账款、应交税金等账簿。同时可进行账龄分析和坏账估计,实现了销售业务管理与核算一体化。

篇4

据全球领先的市场研究集团益普索的一份针对我国车市的调研报告显示,未来愿意采用贷款购车的比例人数达到34%,但这一数字还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贷款购车最盛的西班牙占比高达80%,其次的美国(曾一度达到90%)、英国均为70%,发达国家德国、日本分别为60%和50%,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占比竟高达65%。这种强烈的反差,预示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从铜陵市国税局了解到,2012年一季度铜陵地区新增3024辆征税车辆,征税车辆总价4664万元;2013年一季度征税车辆数量为3093台,征税车辆总价4799万元;2014年一季度征税车辆数量为3215台,征税车辆总价5201万元。征税车辆数量和总价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4年3月10日至31日,笔者通过对铜陵本地两个汽车市场的深入走访,了解到70、80后现已成为购车主要群体,且他们大多数能接受贷款买车的消费理念。这批接受过一定程度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将成为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目标客户群体。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三种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有两类共三种模式:一类是厂家金融公司;另一类是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商业贷款和信用卡分期付款。其中一般商业贷款对贷款者审查较严、审批周期较长,而信用卡分期付款因免除利息、手续费率低、手续相对简便等优势越来越成为银行方面主推的贷款方式。本文重点比较汽车金融贷款及信用卡分期付款这两种模式。

汽车金融贷款在对贷款者的资质审核上比银行宽松,审批时间较短。汽车金融公司依托汽车经销商为汽车贷款的销售终端,同时配备专职信贷人员。通常会采取厂家贴息贷款、与经销商业绩直接挂钩、给销售代表奖励(提成)等各种激励措施来刺激放贷,促进汽车销售。但汽车金融公司发放的汽车贷款一般只为自身品牌的汽车销售服务,以往消费者选择汽车品牌范围局限的劣势已被迅速扩张的汽车金融公司所弱化。

目前在铜陵汽车销售市场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就有: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宝马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金融公司、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等,基本上涵盖了铜陵汽车消费市场所有国内、国外汽车知名品牌。

汽车金融贷款的劣势是费率偏高,两年期的汽车分期费率一般在10%以上。相比之下,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最大优势在于其无利息,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且手续费率普遍低于同档次的汽车金融费率。

工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符合我行标准的个人征信记录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首要条件。贷款人信用记录不良,不符合发卡标准或贷款额度过高等等,均无法通过审批。

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业务不仅可以为我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拓展牡丹卡发卡、促进POS消费,还可同步为客户提供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工行信使等诸多联动服务,进而促进我行金融产品的推广。各行均将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业务作为重点业务加以推广。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实践中,发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目标客户接触困难

潜在的购车消费者通常都是前往4S店选择、了解相关购车事宜,首先接触的是汽车销售代表,汽车销售代表会根据客户购车初步意向详细、热情地介绍本店合适客户的产品性能、指标。进而梯次商议汽车优惠价格,如客户有购车按揭意向,销售代表出于公司效益及自身利益驱使,会第一时间推荐为本品牌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分期付款业务,直接计算出月还款额(一般不直接告诉客户分期付款费率,主要是为了避免与银行分期付款分期费率直接比较)。当客户提及能否走银行分期渠道和与银行分期费率比较时,销售代表则会告知客户:银行分期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多、审批时间长,放贷成功率低等,不推荐走该渠道。客户执意走银行分期渠道的,销售代表会推荐诸多合作银行中的战略伙伴或业务流程相对较短、对购车人条件要求相对较少、放贷成功率高的银行。如奥迪4S店销售代表向客户极力推荐大众金融公司、奔驰汽车4S店销售代表向客户极力推荐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别克和雪佛兰汽车4S店销售代表向客户极力推荐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大多数汽车4S店销售代表向客户推荐银行汽车贷款时则首推建行。

(二)汽车分期审批流程复杂

在我行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客户经理需要收集客户的基本资料,如身份证、工作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明等。在充分调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得出调查报告,并在一系列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要求客户全方位配合)。在客户资料提供齐全的前提下,客户经理大约需要一天的时间收集汇总资料。再将收集好的资料报送卡部,由卡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将全部文件影像上传至省行审批中心,这一般需要两至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待审批通过后,客户须缴纳首付款、办理保险、缴纳汽车购置税。客户经理须持相关抵押的证明资料,前往车辆管理所,协同办理汽车抵押手续。待一切手续办妥,客户即可持调额后的信用卡刷卡支付购车分期款并提车。

实践中,一些他行优质客户和汽车分期目标客户并未持有我行信用卡。信用卡作为分期付款的介质,汽车分期目标客户必需申办我行信用卡。申领我行信用卡从申请―审批―制作卡片―快递卡片到当地行―调额―通知客户领卡―客户持卡到柜面启用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且时间不确定。

(三)担保要求高手续繁琐

从转移风险的角度出发,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需要客户不仅办理所购汽车抵押,还需要提供担保。即需要客户之外的自然人提供担保,需要担保人提供自身及配偶的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明并签订担保合同;或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履约合同。另外还需要一次性购买三年汽车保险。而与铜陵工行合作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近期为了控制风险,将汽车首付比例上调至40%,不少客户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或保险公司的高首付比例而放弃银行汽车分期。

而汽车金融公司只需进行车辆抵押,无需担保。同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建设银行顺势推出龙卡汽车分期,打出口号“零利息、优惠手续费、免抵押、免担保”。这也是在客户觉得汽车金融公司利率高不愿接受的情况下,销售代表向客户推荐建行信用卡分期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汽车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建议

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发展离不开有效控制成本及风险,但更需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剖析消费者购车心理,适应汽车消费市场需求;需要站在汽车经销商角度,提高银行放贷效率,有效促进汽车销售。

购车目标客户(特别是初次购车目标客户)购车计划一般都会酝酿很长时间,购车前习惯于在亲戚、朋友、同事间谈起购车计划,征询、听取购买品牌、价位等意见,这一特征有利于我行早期发现、挖掘目标客户,要充分发挥员工和网点优势,早发现、早营销。对发现有汽车分期付款需求的目标客户要持续跟踪并提供专业的服务。

现实的汽车分期付款市场竞争激烈,我行现行的营销模式、实际投入的人力与财力、与汽车经销商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和汽车金融公司都不在一个层面上。汽车金融公司与经销商合作紧密,促销活动配套开展,名目繁多,有店庆促销,月末、季末、年中、年末冲量促销,有国家法定节日促销,有赠送油卡、保养、装潢礼包促销等等,时常还有分期零手续费促销(如2014年3月,铜陵奔驰小排量车型就推出一年内付款分期零手续费促销);铜陵顺达集团财务总监吴女士称,通过自身金融公司办理汽车分期贷款,每销售出一台公司可获得6000元提成。销售代表一接触到有购车意向的客户都会要求客户留下联系号码并现场拨通留存,只要你不拒绝,会一直通过短信、电话推销到你实现购车为止,一般都具有超凡的韧劲。加上汽车金融公司与经销商名目繁多的短期促销活动诱惑,很容易冲淡信用卡汽车分期手续费低廉的唯一优势。我行公司、个人客户经理手头事务繁多,很难腾出专门的精力持续地投入到汽车分期目标客户跟踪服务。针对以上种种竞争劣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目前信用卡授信审批集中省行体系下,二级分行能否在银行卡中心或一级支行(网点)设置汽车分期专员,主要承办我行汽车分期业务,为目标客户提供持续跟踪服务,包括收集分期业务资料、系统资料录入、抵押登记等一条龙专业服务,可相对抵消汽车销售代表和分期专员的专业优势,也可为客户提供客观的车型比较及建议。

2.汽车分期目标客户信息收集任务要落实到所有客户经理、支行管理人员头上。鼓励全行员工向汽车分期专员提供汽车分期目标客户信息,汽车分期专员要建立汽车分期目标客户信息档案,内容涵盖客户身份信息、住址、联系电话、购车意向品牌、车型、价位、大致购买时间和分期金额;信息提供人信息,用于跟踪服务、考核奖励等。

3.选择与有实力的、销售业绩良好的汽车经销商开展深度合作,如铜陵奔驰、铜陵奥迪。特别是我行信贷支持客户,如铜陵顺达(旗下有4家4S店,多达10个以上汽车品牌)、铜陵通用等;积极配合深度合作汽车经销商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将我行信贷支持客户力度与客户推荐在我行办理汽车分期年度总额挂钩(意向计划额度按月下达、通报)。

4.加大我行汽车分期业务广告投放力度和频率,重点突出我行汽车分期费率低廉的优势。腾讯汽车调查显示,64.6%的被访者选择通过“网络搜集购车信息”,通过“品牌专卖店实地看车”获取购车信息的比例占44.9%,通过“参与车型试乘试驾活动”获取购车信息的占18.4%。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搜集购车信息在购车前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显著。我行在投放汽车分期业务广告要重点考虑本地主要网络媒体。

5.通过我行综合数据平台,梳理、挖掘潜在汽车分期目标客户,如有分期付款消费习惯的消费群体、住房按揭群体等等、在我行开户的企业主和企业管理人员群体、由我行工资且额较高的群体等等,向这些客户发送推送信息,重点介绍我行汽车分期费率低廉、专业服务,可开展咨询抽奖活动,化解难以第一时间接触汽车分期目标客户之困。

6.将客户(汽车分期客户和经销商)在我行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体验列为重大课题进行研究,业务流程设计、风险控制等等要切实以客户为中心。对我行优质客户可否比照汽车金融公司汽车分期付款条件执行(费率除外),只办理汽车抵押、购买当年车辆保险、免除担保等。在客户提供必要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对外承诺我行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无我行信用卡的目标客户应在第一时间为客户申办,规避因客户申办我行信用卡导致的期限延误。

参考文献:

[1]邹靓:《汽车金融“补”车贷信用卡分期异军突起》,上海证券报,2011:6-7。

[2]孙博奕:《信用卡车贷实务中的模式与风险控制探讨》,银行信用,2010:72-74。

[3]房佳:《商业银行信用卡平台发展车贷业务的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4]王睿:《汽车金融:银行新“蓝海”》,上海金融报,2007, 8-9。

[5]龚光敏:《银行车贷方式趋向多样》,深圳商报,2006, 10-12。

[6]张永强:《中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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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信用基础相当薄弱,一些企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信用问题仍然是影响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目前企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冒伪劣现象严重。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以次充好,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缺斤短两,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复制,假冒产地、厂名、厂址,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假广告;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产品屡见不鲜,特别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室内装修等,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2)价格欺诈。商品和服务存在价格过高、价格欺诈、虚假折扣等不良现象。比较严重的方面有:一些地方高速公路收费;房地产价格、物业管理;铁路、民航、电信、成品油、自来水等垄断性行业价格。(3)商业信用低下。企业之间货款相互拖欠,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形成三角债。企业相互拖欠,导致销货企业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企业无法归还到期银行贷款,造成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等于银行接受了被拖欠货款企业转嫁过来的损失,使社会信用恶化。(4)虚假财务信息。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信息披漏不规范。为骗取资质证明或虚增注册资本,不少企业在资产审计和工商登记注册中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少数公司在大众传媒中以新闻的形式向外传播重要信息,既误导了投资者的行为,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1)企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信用环境方面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失信企业责任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一些基层法院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往往会因收费过多或裁决难以执行而导致“赢了官司也赔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得法律的规范力和强制力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2)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其不仅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3)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其信息应该是透明的、对称的,以便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互相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并作出正确的决策。但信用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当绝大多数企业都讲信用时,少数企业不讲信用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当大多数企业不讲信用,只有少数企业讲信用时,少数讲信用的企业就会单方面受损。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单个企业坚持诚信经营要承担较大的风险。(4)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在国内还没有完全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展、甄别和防范比较困难。银行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尚不完善,税务、海关、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的大量企业资信资料未被利用。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十分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真实评估,交易者要获取企业真实的信用资料十分困难。

三、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治理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维护信用秩序。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护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制建设,构建有效的信用制度,就要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要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加强法制教育、法制宣传。

2.规范发展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与否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能否真正建立。因此,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应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个重点。规范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首先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适时公布政府部门拥有的企业信用记录,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其次应探索组建国家企业信用服务中心,对分散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企业信息记录进行收集、分析和,建立政府企业信息采集和披露系统。再次要选择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示范,探索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信用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措施。最后要培育企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平台。

3.发展资信评估,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资信评估,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方法。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企业或个人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可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企业采用三等九级制进行等级分类,对个人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信,使得信用评级成为各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的有效参考指标,成为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试金石。通过信用评级,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自身信誊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信用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

4.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整顿社会信用秩序,重构企业间、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还得靠企业自身加强信用管理,充分利用信用资源,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是一种全程信用管理。全程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及每一个关键的业务环节和部门进行综合性的风险控制,包括以客户资信调查评估为核心的事前控制,以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核为核心的事中控制,以及以应收账款的专业化监控为核心的事后控制。企业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授信制度;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总之,要治理企业信用缺失、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必须以企业产权制度为基础,以社会法律制度为保障,以合乎现代企业制度的道德为支撑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和失信行为,才能确保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信用治理重在制度建设[N].中国建材资讯.2008,12~24(3)

[2]李建华.治理企业信用缺失的对策[J].企业管理.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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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概念的界定

征信(CreditChecking或Credit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资信调查服务(CRS-CredtReporting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

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资信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则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二战后,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范围日益广泛,企业征信的业务量也随之迅速增大,从而进入了大规模信用交易的时代。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征信服务无论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企业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完善的企业征信服务,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行为就无法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在经贸活动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信用状况信息的不充分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麻烦,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委托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咨询,可以使交易决策更有依据,从而保障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企业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够增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三)征信行业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自从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伦敦成立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经过发展,各国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具体来说,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这种模式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

第二种: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帐公司等基本上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及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以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以日本为主要代表。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向会员银行提供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服务,同时会员银行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以上几种企业征信发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信用较发达的国家,企 业普遍都重视信用,注意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以此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

(一)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业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经过近10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外商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我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帐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入我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服务,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我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起步。?

1992年底,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征信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我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我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些国外征信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我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特点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的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当时是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直接支持和领导下)起步的,但是目前的企业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2.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

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在大陆的分公司——中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3.企业征信市场的开放度已比较高?

在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而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管理规定,仅在业务归口管理方面指定由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负责。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的开放政策,即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企业征信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

4.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如邓白氏公司1998年实现产值21亿美元。另外,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企业征信无法可依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针对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仍然相当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放的进程,使得政府在开放信用数据方面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二)信用数据的封锁已成为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瓶颈?

从国外征信行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公司所取得。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来源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等。在一国范围内,征信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该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遵守WTO贸易规则的需要,我国过去的封闭式的企业资信信息环境已经逐步有所改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从征信信息源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征信公司能够初步取得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数据,并形成质量可以被委托企业接受的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有60万家我国企业的资信数据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并被收入到“世界数据库(WorldBase)”中,但是这距我国的1000余万家工商注册企业数目还相差很远。?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但开放的数据不完整,目前只有企业注册数据的开放,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而且各地区工商部门开放的程度也不一致。另外,有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

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征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市场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的特殊关系,可以低价地、顺利地获取相关信用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这造成了数据收集成本过高,造成征信公司盈利微薄,步履维艰,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

造成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封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二是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三是国有企业众多,占经济比重比较大,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四是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客观上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五是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导致了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

(三)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

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发展企业征信调查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一)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

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我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从长远考虑,它可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并惩处违法犯罪的作用。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该明确规定,何种商业银行的数据可以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制定新的信用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2.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行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行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行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三)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资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

从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开放情况来看,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向社会开放。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及企业征信数据的立法,当征信公司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时,被调查企业可以向征信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数据,也可以拒绝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在征信数据开放和扩大信用交易额的选择中,企业一定倾向于前者,因为企业希望将自己的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希望客户了解自己,以便扩大信用交易。根据国外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库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建立。

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为促进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在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

2.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

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建立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纺织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

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

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目前没有设置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将来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这样的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五)惩罚机制的建立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就征信行业的惩罚机制建立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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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是以经营征信业务的主体来划分的两种征信经营管理模式。公共征信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覆盖面较广;二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系统的管理者;三是实际运作大多为非营利性;四是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也主要限于金融机构。公共征信模式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在一些国家只有公共征信,而没有私营征信。西欧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信贷领域的违约风险,西欧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公共征信由于数据库高度集中,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也能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库覆盖面较广,既能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服务,也能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

欧洲征信系统是由私营征信局和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组成的。私营征信局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属于中央银行管理,主要收集银行信贷信息。但具体到每个国家征信机构设置又有所不同。例如,英国的征信机构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既有国有的公共征信系统又有民营征信系统。由于这两个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竞争关系,欧洲征信体制采取了一些制度调节机制,贷款信息汇报起点等。此外,欧洲征信模式最初是由政府推动的,公私征信系统都离不开中央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造成欧洲征信系统呈现了另一特点,即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制度结合紧密。美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为主导。征信机构基本都是市场运作的企业。

(二)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来源与保护适用不同规则

个人信用记录涵盖内容广泛。在美国,每个企业、居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SocialSecu-rityNumber),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个人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包括贷款历史、居住、收入、婚姻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而且都有各自的评分标准。通过对消费者住房情况、居住年限、职务、工作时间、银行开户情况、信用透支账户数目、信用额度利用率等指标对消费者进行评分。不良信用记录会保存5-10年,有不良记录的人将很难再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在英国,个人资信评估有三方面指标:稳定性(是否拥有住房、工作时间长短);态度(知识和技能,是否愿意留在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安全性(个人预算、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企业信用记录来源于企业内外部。在国外,对企业的资信调查通常采用实地考察、查阅信用报告和财务报表等形式。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的数据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公开的电话号码簿、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法院诉讼信息、上市公司信息、客户企业主动提供的信息以及互联网信息。目前,企业征信机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世界200个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企业的资信调查。

由于信用记录保存时间长,影响面广,一旦发生不良的信用纪录,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对企业的经营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发达国家的个人和企业都十分重视信用纪录。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制定了限制条款。一般情况下,美国三大信用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免费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一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业部门、零售商提供的消费者付款记录的最新信息;二是雇主提供的消费者职业或岗位变化情况;三是政府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美国,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美国法律对于取得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没有任何限制,有商业合同、委托书等文件,就可以购买其他公司的信用报告。在英国,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都是公开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本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公开,以方便社会各界对该企业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进行确认。

(三)信用评估机构针对机构与个人定位不同

美国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主要分为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和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两大类。

美国的个人信用调查及资料的搜集工作既可以由银行进行,也可以由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来做。后者是美国信用调查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的资信调查机构是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都是专业化的公司。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信用局按其经营的区域和规模可分为地方性信用局(也称信用事务所)和全国性信用局。其中全国性消费信用局主要有三个,即美国投资者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U-nion)、艾贵发公司(Equifax)和英国投资者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这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其信息数据库几乎涵盖美国所有成年人,每个人的信用关系平均有8-12个,每份个人信用资料两三天更新一次。这三家机构的运作方式和服务领域有所不同。其中,益百利公司专门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望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其信息来源主要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各个会员(即客户)提供,每个会员一般每月将与自己打交道的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提供给益百利公司;全联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建立有关消费者信用状况的信息网络。全联公司与其拥有的信用事务所和签署协议的地方性信用事务所一起组成覆盖全美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艾贵发公司与上述两个公司具有不同的特点,该公司是以专项调查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当客户要求了解某一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时,该公司将派专人办理。地方性信用局主要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其服务对象为本地区的各类客户,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零售商、各种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消费者信用的企业和机构。目前,美国的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负责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搜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和售后服务,这些地方信用机构绝大多数都隶属于三大征信局,其数据系统覆盖全美,有1.7亿人的信用记录。随着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发展,各地方性信用局又成立了自己的行业组织——联合信用事务所(AssociatedCreditBureaus)。联合信用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是为其成员相互交换不同地区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提供服务,并且制定信用报告的标准。

对国家、企业和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二是对中小企业资信进行评级的机构。目前美国从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这三家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显示,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的业务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则涵盖27%的银行和8%的公司。邓白氏集团公司已发展成为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它也是目前美国唯一的中小企业评级公司,在美国市场占主导地位。

此外,除了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会对企业和个人客户进行内部评级。成功案例有美国的花旗银行、大通摩根银行、美国银行、美林证券、高盛投资银行等。大企业中较为成功的有IBM、福特汽车公司、通用电气、AT&T等。

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年,有会员31家,年调查件数为1200件,主要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在日本,消费者信用评估有银行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系统,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家机构。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要求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对借款情况要特别注明贷款的执行、还款情况、是否提前还款、拖欠债务、呆账、倒闭等,如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改。这三家信息机构实行信息共享,相互交流信息。信用局每年要出具5亿份信用报告,这对于信用支付起到了快速、简化和安全保障的作用。目前,日本征信市场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征信行业呈现出集中垄断性,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60-70%的市场份额。

(四)建立信用数据登记系统推动企业利用信用数据

国外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发展较早。在英国,企业签订合同前,有权了解借款人曾咨询过的信贷咨询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1英镑的费用后可以要求信贷咨询机构提供有关档案的副本,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补充或更正档案的副本。1901年,美国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针对国际贸易提供信用信息交换,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香港也有商业信贷资料库,商业信贷资料库专门收集中小企业(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信贷资料,如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机构提供的信贷安排的宗数、有关的信贷额度及拖欠还款的资料,并让认可机构查阅。有关公司的资产或公司持有人的个人财富等资料不属于收集范围。贷款机构只会在批出、检讨或续批中小企业信贷时才可使用上述资料。截至2008年9月底,资料库已拥有3万多个账户,已有约72%的中小企业客户同意贷款机构将其相关资料录入资料库。资料库内资料的储存、交换及运作由邓白氏(香港)委任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所负责,由金管局监管。资料除了可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信贷决策参考外,中小企业客户也可取得自己的信贷资料以作查证及核实。商业信贷资料库的成立对香港银行业界、中小企业及香港整体经济发展都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银行来说,可以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减少银行呆坏账拨备,同时也可摒弃过去偏重抵押、质押品的信贷模式,让银行可以更灵活、有效地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来说,可强化企业与银行的议息能力,避免优质企业支付高息以补贴不良企业坏账的情况,提高优质企业融资能力。

(五)商账追收机构依法追收到期债务

在发达国家,威胁客户信用是仅次于法律诉讼的追账武器。对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有追账行为发生,就意味着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到信用公司的信用数据库内,全世界的信用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方便查询。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欠账企业的发展空间。

商账追收行业是为债权方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服务,追收的手段主要是电话催收、依法交涉、威胁客户信用、法律诉讼等。商账追收服务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对被追回账款的提成,而且一般不追回欠款决不收费。只要委托专业追账公司追账,被追回的账款会先收到追账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再由追账公司将账款转给其委托人。

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逾期账款的账龄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对于海外追账,从事商账追收的信用机构通常会预收300至500美元委托费,目的是为委托人垫付国际通讯、证据邮寄和应收账款诊断费用。如果追账成功,委托费将从收费提成中扣除。

在美国,成立商账追收公司需要向政府注册部门交纳抵押金。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美国共有6000多家追账公司,每年接手数百万件追账请求,受托追讨的海外欠款最高达上百亿美元。其中,ABC公司是美国最具威望的国际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及国际商账追收服务机构。下设专业从事国际商账追收服务的美国追帐局(AmericaBureauofCollec—tions)和专业从事商业信用审核、贸易风险评估和企业应收账整体管理服务的AmegaGroup。其全球的商账追收服务始于1960年,业务扩展到全球140多个国家。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来了解买家公司是否曾被ABC记录过债务方面的负面信息,这种查询迅速、简便,相比专门的资信调查费用低廉,对贸易额比较小或暂时不需要进行详细背景信息调查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最基本和迅捷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注册付费会员企业才能查询,付费会员企业可享有每年免费查询50次的优惠。

在德国也有专业的商账追收公司,据德国收账者协会统计,2005年德国收账公司一共接手了100多万件追账业务,总金额达到几十亿欧元。另外,德国政府建立了海外企业信用预警机制,每年都会一份海外企业的“信用黑名单”,以此来提醒外贸企业。对于货款已经被拖欠的企业,德国政府会提供援助。

国际著名信用保险公司裕利安宜、安卓和科法斯也都有商账追收的业务。当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发生时,裕利安宜主要通过集团的国际网络,根据不同国家、贸易行业和迟付原因,采取最适当的商账追收措施。

二、我国信用服务业促进政策体系设计

参考国际测算标准,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后,国家将进入信用经济时代。2008年,中国人均GDP超过了3000美元,这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和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信用服务业促进体系。

(一)培育信用交易市场需求

国外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为信用产品应用创造的巨大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例如,许多公司要依靠评级机构所作的信用等级来确立在金融市场上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可信度,许多消费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级获得消费信贷。目前中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十分有限。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我国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小。因此,政府要通过法规和政策来积极引导企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有关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质量监督等事项中,要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另一方面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

(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规则的提供者和监管方。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美国和欧洲信用法律建设的进程中,都是先在市场流通和金融领域制订一些级别较低的信用规章,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最终成为比较完善的法律,融入国家信用体系法律框架。鉴于我国的信用发展现状及信用需求的迫切需要,可以根据商业信用交易的特点与需求,先行制订和颁布程序法律级别较低的信用管理规章,如《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和《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等,以解决当前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为下一步建立更高层次的信用法规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期,需要政府的推动和规范;而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后期,则应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正如“证监会”、“保监会”是国家用来监督和保证银行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一样,信用服务行业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执法机构。目前国家对信用服务行业并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商业信用交易发展的特点,分别设立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和非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并对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在市场、法制环境相对成熟后,应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征信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订各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予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三)推动现有征信系统开放

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会通过竞争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征信体系,但是由于信用数据一般仅限于征信部门内部使用,信用数据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信体系条块分割,信息数据交换困难。借鉴美国征信数据的开放式管理,建议我国对于征信数据管理机构在体制上改为事业单位或企业,在数据征集和使用方面,应鼓励其市场化运作,促进其数据库开放、共享和使用。支持民营征信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私营信用征信系统,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开展商账追收的企业很多,但是通过合法手段追收,并取得较好追收效果的较少。要依法规范组建行业性、区域性和权威性的商账追收机构和保理机构,改变过去游击式、地下式的做法。此外,还要鼓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公司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监控账款,对销售的货物和客户实时监控,保证货物和销售程序的安全。在账款过期后,要按照程序不断施加压力,保障账款按时回收。一旦账款逾期,立刻分阶段加紧追收。

篇8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管理与服务、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等方面。

信用立法。西方三种模式都具有完善的信用立法,并且主要针对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很少涉及企业征信保护,这是因为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已在相关法律做出规定。

从三种模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程度看,德国等欧洲国家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最高,欧盟的《数据保护指南》和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必须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这就使个人数据外泄的可能大大降低。日本的法律规定,会员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的保密条款,不得将信息泄漏给他人,从而使会员以外的机构很难得到消费者个人数据。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征信机构只要在合法范围内就可以使用消费者个人的信用数据,不需征得本人同意,消费者个人隐私外泄的可能性很大。

由于各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程度不同,因此在处理个人权利保护与征信行业发展的矛盾方面所面临的状况很不相同。德国等欧洲国家信用征信的起步时间与美国大致相同,但是由于欧洲国家更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对征信机构的限制较多,导致这些机构的运作成本较高,发展落后于美国。近年来,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立法倾向对征信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许多不良后果,对一些法规着手进行修订。

信用监管。由于美国具有完备的信用立法,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在信用行业管理中作用比较有限,但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在信用监管中有重要作用。比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总是以信用管理行业代表的身份出现,参与修改影响信用和金融的过时法律,制定符合当前情况的新法律。与美国模式不同,德国政府不但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以建立为金融监管服务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而且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都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日本的征信业经历了从政府资助到自由经营的历程,目前个人征信业以行业协会自律为主,政府很少参与监管。

信用管理与服务。在美国的市场经营模式中,信用管理与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它们按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建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美国企业和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征信和评估实现了社会化分工,消费者信用调查和评估主要由伊克法克斯、环联公司和益百利公司三大信用局提供,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绝大部分由邓白氏公司提供。美国的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则是专门负责资本市场信用评估的机构。美国的消费者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企业征信数据主要来自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内部信用信息和政府公共信息,多数银行出于竞争目的不向征信机构提供它们掌握的企业数据。

在德国的政府主导模式中,征信机构主要以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信用局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依托。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调查报告,主要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私营信用局则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调查和评估报告。德国的公共征信机构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并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当然,公共征信机构主要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信息。

在日本的行业协会模式中,个人征信机构主要由银行业协会、信用卡产业协会以及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创办的三大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即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和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组成。日本的个人征信采用的是行业协会模式,企业征信机构则采取的是市场经营模式。必须指出的是,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只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做主观分析与评价,这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征信机构有所不同。在日本,除个别忌讳披露个人信用信息的客户外,凡与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客户都同意向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个人信息。日本个人征信机构在收集客户信用信息时遵循信息最小化原则,只收集和登记有助于分析客户偿还能力与支付能力的最低限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户的自然情况、贷款情况以及违约记录。

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美国的不良信用惩戒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具有完善的个人、企业征信和评估数据库,法律支持信用管理与服务机构向交易双方、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有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通过社会联防机制,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上传播,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同时,失信记录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付出代价,轻者受到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重者需要司法配合,不仅如此,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也同样予以司法处理。

德国具有政府倡导建立的市场联防机制,由具有监督功能的政府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公共事业单位等参加。如果一个人在德国闯了红灯,不仅会“株连”到保险费的增加,而且在银行分期付款的年限也要缩短,甚至孩子交学费也要由分期付款改为现金支付。

日本个人征信机构在收集客户信用信息时,要收集和登记客户的违约记录,包括债务逾期、预期回收、偿还、强制回收、强制解除贷款合同、票据拒付等内容。违约记录是个人重要的信用记录,一般将被保存和公示5~7年。金融机构和信用卡公司等往往根据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决定是否对其授信。

建立中国的信用体系

篇9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考察中我们看到,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征信国家。其具体表现是,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调查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从征信机构的结构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存在着数千家信用调查公司,在此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美国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明显的市场整合期,通过兼并和合并,征信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提供的资料,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由原来的2000余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由此带来了征信市场集中程度的显著提高。目前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前述的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的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了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多数银行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它们的企业信贷数据(主要是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状况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其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则没有对等关系,换言之,并不是只有提供数据者才能获取数据信息,非数据提供者也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它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它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是依市场化原则运作,即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因此有价值和价格,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除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民营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矗

在美国,从事消费者征信的机构,均提供消费者的历史信用数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可保留7年,破产信息可保留10年。而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信息。

5.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比如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菲奇(Fitch)等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为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服务;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则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虽然在个人信用局的业务中,也会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

(如Experian和Transunion公司都提供一部分企业信用报告),但是规模很小,不是其核心业务。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工,使不同的征信机构重点围绕着各自的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在与世界银行专家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通过参考世行对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为央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公共信用信息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构为本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和风险分析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比较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信息数据的获得: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则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则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它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两种不同征信模式产生的基础与条件

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不同征信模式的选择?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的考察和对世行的访问,我们感到如下一些因素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

(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民营征信业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发展中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需求。我们从美国CDIA了解到,最早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是从伦敦的裁缝行业开始的,由行业内相互之间对消费者守信情况的互通,发展为在固定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防止消费者违约和不守信用的现象增加。随着发展,出现了第三方专门收集消费者信用状况并加工生产成信用报告出售给需求者的民营征信机构。在美国,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大量需求。在这一时期,南北战争结束,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社会的信用需求和消费者借贷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金融信贷和其它信用方式的发展,进而产生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和企业信用调查、资信评级的市场

需求,民营信用机构和征信业务便应运而生。在一战、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美国民间征信业曾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征信和信用评级等行业快速发展起来。到60年代,美国全国已有2200多个民营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主要业务是收集、整理、加工、储存、评估和销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机构首先是从地方发展起来的,在较长时间内,征信业务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条件使人们的流动性受到限制,以及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制,消费者更倾向于在本地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获得信用贷款,使得信用信息的供求双方一般都局限于一个地方或城市,因此,地方征信机构的信息更集中和实用。这就导致了地方消费者征信机构数量的增加。从征信手段看,在相当的时期内,美国民营征信机构是靠手工调查来收集、加工信用信息和生产信用报告。

20世纪60年代后,有三大因素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业的发展:一是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拉动经济增长,这就促进了信贷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需求量的大幅增加。二是电子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导致自动化操作手段代替了手工信息收集手段,加上信息技术产生的规模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征信行业的生产成本,使其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为信用产品提供了新的传送渠道;三是美国于1971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使征信行业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有效解决信用信息收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促进了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自50年代开始的高速公路建设,促进了美国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的超常增长,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半径迅速扩大,客观上要求信用规模和信用活动范围随之扩大。特别是70年代后信用卡等公司的迅速崛起,为征信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社会需求,促进了征信行业谋求业务量的扩大和跨区域的拓展。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美国80年代后征信行业跨区域兼并和重组的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是征信机构数量的减少和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进而促进了征信机构核心业务的发展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化趋势,使信用信息更全面更准确。

庞大的消费信贷规模是美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矗截止到1998年,消费者所有的抵押贷款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包括第一和第二抵押权以及房屋产权贷款),另外,非抵押消费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及其它个人分期付款)的总额也达到1.33万亿美元。同时,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得益于战后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长期致力于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信用支持与服务。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美国利用信贷消费的人口比例大幅度增加。1956年有大约55%的家庭申请了某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到1998年,消费信贷已为74%的家庭所利用。这种消费信用的快速发展在提高国民的投资能力和改善其生活品质的同时,也更快地促进了美国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迅速增加着市场需求,进而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此期间,征信服务对于消费信贷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提供信用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了信用提供者的风险,使更多的家庭和个人获得了贷款。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随着技术进步、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活动的增加,产生了对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需求,私人征信机构先于美国而产生,并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私人征信业发育更早。实际上,美国最初的民营征信活动经验更多地是借鉴于英国等国家的征信业务实践。在20世纪,英国等国家的私人征信活动发展也很快,并且通过兼并和重组形成了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如Experian就是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大型民营消费者征信公司,其业务已发展至世界许多国家,在美国也成为三大消费者征信公司之一。这表明,无论是在美国或是在欧洲,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矗

另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民营征信业相对不是很活跃。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慢和信用规模小,而更多的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征信理念的差异。

(二)法律制度与征信理念的差异影响了不同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

曾有人提出,促使一些国家成立并利用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原因,是由于该国民营征信机构缺乏所致。但实际上许多国家(如巴西、智利、阿根廷和欧洲部分国家)是在已经建有民营征信机构的前提下成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根据世界银行对不同国家的调查结果,选择不同的征信行业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制度和征信理念。根据一些信用专家的观点,在法律制度上,实行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的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公共信用调查模式(如法国、意大利等)。因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相对少一些,相应地限制了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而建立公共调查机构的可能性更大,其目的是补偿或部分补偿政府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力,从而防止信用活动中的风险。

选择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还基于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认识和征信的理念。从历史上看,影响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借款人隐私保护的认识。这些国家实行的是高水平隐私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必须经过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方可征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这一原则还被写入了于1998年10月生效的欧洲议会95/46号文件中。文件规定:“在个人数据处理和保证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方面必须保护个人利益。”这一文件也被称为“数据保护指南”,这一文件的生效使欧洲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变得更为严格。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不仅每次征集信用信息时必须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而且每次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得到本人书面认可。在这种状况下,民营

征信机构很难有发展空间。二是这些国家明确禁止征信活动中披露借款人的白色(正面)信息,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而只允许征集和披露黑色(负面)信息。这种基于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理念和极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制约了民营征信行业的发展,使其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运作,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建立。因为公共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基本上不向社会公开,不存在披露隐私的问题。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民营征信服务为主体的市场化模式的国家,在征信理念上不同于欧洲国家。例如,一方面,美国除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需要经过消费者本人的认可,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收集、加工、存储消费者信用信息,并销售相关报告;另一方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不仅包括负面信息,也包括正面信息。根据美国的征信理念,正是正面信息被采集和使用,才保证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才能创新出更多的信息产品和增值服务为社会所用。这种征信理念所带来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大大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行业的迅速发展,并扩大了社会信用规模,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拉动了市场需求,带动了经济增长。

(三)强化金融监管是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决定性原因

强化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和确保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是一些国家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决定性原因。例如在法国,是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数据库与其它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和司法事件等)结合并利用它来评定公司信用级别,这些评定是货币政策的关键参数;通过对公共调查机构的数据分析,还可以减少银行在评定信贷风险时的失误,使银行减少损失;意大利等国家的一些集团银行还利用公共征信机构来定期评估自己的综合债务状况。

从世行的调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因为,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对信用市场的规范还没有全面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如果对金融机构贷款状况监控不力,遇有风吹草动,就可能酿成金融危机。如拉美一些国家的这一动机就十分明显。1994年墨西哥的经济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系统的多项贷款成为呆坏帐,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印度近年来也在筹备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强化金融系统的监管,防范或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四)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影响着征信模式的选择

从对美国的考察来看,选择民营或公共征信模式,还取决于一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美国的民营征信业的发展和市场化信息共享模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源于20世纪初对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传统规制限制了银行在不同州之间的竞争程度,也限制了对不同地方贷款人信用信息的全面了解。这种强化地方化的银行竞争格局,促使各银行之间产生了强烈的互通并共享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要求,客观上促进了民营征信服务业的发展。而欧洲等国的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相对自由,反而使银行间互通信息的愿望并不强烈。特别是一些大的银行机构,并不愿意将自己较多的客户信用信息资源提供给民营征信机构,从而让其它金融机构共享。这些原因也抑制了民营征信业的发展。

三、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不是简单取代,而是相互补充

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北欧的部分国家只有民营征信机构,基本上没有设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法国等国家则只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没有民营征信机构。然而,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数据,更多的国家则既有民营征信机构,也建有公共征信机构,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作用。二者不是相互取代,而是互相补充(见下表)。

欧洲部分国家民营及公共征信机构表

注:①起始年为第一家机构成立的时间;②信用共享类型指90年代的资料;③B指违约、拖欠等信息;W指债务风险等其它。

可见,在这些国家,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并存,都在发挥作用,只是作用的目的、程度和服务范围不同。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从目前看不存在一类机构完全取代另一类机构的问题。当然,不可否认,在一些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作用较大的国家,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似乎并不活跃。这一方面与这些国家对信用信息公开化的控制程度直接相关,同时,也与社会需求的分流有关。因为,金融机构是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之一,而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部分需求则可通过公共征信机构得到满足。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征信行业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其一是公共征信机构和民营征信机构都有所增加。例如,拉美地区的几乎所有大国都于90年代先后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亚洲、东欧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已经或正准备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如中国、捷克、克罗地亚、印度、新加坡、沙特和南非、坦桑尼亚等国。与此同时,民营的征信机构也在发展。拉美国家从80年代末以来民营征信机构数量明显增加;欧洲的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在90年代增加了一些新的民营征信公司;东欧的7家民营征信机构都是在1992年以后开设的。在中国,90年代后陆续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和资信评级公司,开展了面向社会的,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企业征信、评级业务。其二是民营征信行业的市场细分化趋势更加明显。例如,邓白氏集团公司具有160余年的历史,在90年代是其规模最大的时期。当时穆迪公司、丹尼雷公司(黄页广告公司)和尼尔森调查公司等都归属于邓白氏公司。1997年,顺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和业务细分化的趋势,穆迪公司分离出去,主攻世界资信评级市场;邓白氏公司则专注于企业信用调查业务,迅速地扩大了市场占有规模。其三是机构的跨国兼并与收购以及合作与联合进一步改变着国际征信行业的格局。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通过购并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开拓新的市常例如,TransUnion(全联公司)的国际战略是在拉美国家发展业务和开辟南非市常邓白氏公司进军中国等亚洲征信领域;一些跨国征信或资信评级公司通过合资合作方式进入新兴市常如穆迪公司通过与中国大

公资信评级公司、惠誉公司通过与中国

诚信证券评估公司的合资合作进入了中国资信评级和资产管理咨询市常TransUnion也在谋求与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地征信公司在信用评分等方面的技术合作。征信业务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四、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加快征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美国征信业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征信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又能进一步带动社会信贷规模的扩大和内需的增加,进而拉动经济增长。2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时期的快速增长,经济总量扩大,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增强。我国已于90年代末期进入了“买方市潮。目前,扩大内需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需要不断扩大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和增加信用消费数量拉动经济增长。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水平很低,虽然有一批民营征信机构,但由于多种原因,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窄,不能适应信用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无法有效把握,为防止贷款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了较高的信贷门槛,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也不敢贸然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已处于明显的升级阶段,对价值较高的住房、汽车、通讯设备和教育、休闲旅游等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已具备了大模式发展信用消费的客观条件,这就要求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有较快发展,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报告,增强信用市场的信息对称程度。

启示二: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考察美国信用体系给我们的启示是: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征信行业的基本模式选择。因为,第一,我国已有了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矗到目前为止,我国民营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已有40多家,以新华信、华夏和上海中商征信等公司为代表。各征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可以说,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征信服务作用认识的深化,社会上对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不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贸易机构、各种信用卡发放机构也将成为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因此,应大力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因为它们的信用信息来源更广泛,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第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并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第四,选择民营征信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金和人才等)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第五,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启示三: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很有必要,但其目的应当是为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以民营征信机构为主和选择市场化的征信模式并不排斥在我国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而且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建立旨在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非常必要。因为,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状况掌握的不甚全面,因而无法对金融运行和相关的金融政策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主要作用和目的,就是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贷数据,为完善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服务。同时,起到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的分割和不对称。再一方面,我国已经于1999年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了一定的组织基矗4年来先后实现了城市和省域区内的联网登记、查询,并正在进行全国联网的准备工作。到2002年6月末,已录入了420多万个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及相关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已达6万多个,日查询累计270万次。据统计,仅从2000~2001年10月,金融机构已利用这一系统防范信贷风险5000多笔,否定潜在风险贷款300多亿元。当然,目前这一系统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数据质量不高,运行效率较低、业务服务范围较窄,以及数据库设计不完善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与完善。

但是,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的目的,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当前,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思路,即认为可以考虑将我国现有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加以改造,增加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变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征信机构。我们认为,这种方式既不符合征信行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一方面,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可以运用央行的行政权力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息,而其它民营征信机构不可能具备这种条件,因而势必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不仅不利于新的民营征信企业的进入,对现有的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也会产生强大的挤压作用;另一方面,从信息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又不大可能全面覆盖我国的征信服务市场,不大可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们建议民营机构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还是各自发挥作用,完善自身的应有功能。

启示四:我国的征信业务宜先从地方和行业做起

从美国的经验看,征信业(特别是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

)首先是从地方上发展起来的。当然,发展到现在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行业集中程度不断提高。由我国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阶段所决定,我国征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不能与美国现阶段的征信业相比,而与美国征信业发展初期更为相似。因为,从我国具体国情看,我国的居民流动性虽然有所增强,但大部分人的信贷活动仍大体集中于一个地方或城市。且由于我国的银行业务体制,在信贷规模、贷款范围上也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的发展水平不平衡,信用消费还主要是集中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和城市,因此,在消费者信用调查方面,更宜先从一个地方或城市做起,然后通过逐步联网的方式共享信用信息。目前,上海已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主要征集的是上海居民的信用信息。还有一些城市也在筹备之中。这种做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重复建设,而是适应了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当然,在各地征信系统建设中,统一设计代码,统一征信格式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将为今后的联网和信息互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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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当高。从业人员既要有全局的、宏观的经济概念,又要熟悉具体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很强的法律和政策意识。

信用评估最早产生于美国。在上世纪20年代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美国的资本市场高速发展,随着各类债券的大量发行,投资人面临着极大的投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信用评估应运而生,其从业人员即为信用评估师。

目前,信用评估师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新兴职业。

各类征信机构急需大批掌握征信技术的专业人员,各级政府也需要大批熟悉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公务员,他们都需要提高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信用评估和信用评估师因此应运而生。

不过,我国信用评估正处于规范和发展阶段,市场前景总体上虽看好,但是评估方法不一,评估机构良莠不齐,大都是采用传统的一套方法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针对性不强。

其实,要评估某行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只有把许多和本行业企业有机联系的信用评估内容综合在一起,才能综合判断信用状况的全貌。只有这样的评估方法才更科学,才能被外界认可。鉴于我国信用市场急需大量信用评估师,这方面的培训已在进行。

热门证书刚刚起步

随着我国信用市场开放,外资信用评估公司将不断进入国内市场,势必带来大量的人才需求。

各类征信机构急需大批掌握征信技术的专业人员,各级政府也需要大批熟悉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公务员,他们都需要提高职业素质和从业技能。

如果在目前国内专业人才匮乏的状况下获得相关资格证书,无疑给自己增加了职场竞争筹码。

信用评估师在我国还只是刚刚起步,北京、上海等地也刚开始,这方面的人才比较稀少,收入也只是中等,月薪大约3000至6000元。

去年,上海已有37人从“信用评估分析师”(高级)首期培训班顺利结业,获得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我国首批信用评估体系的专业人才就此诞生。建立一个规范化并和国际接轨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可以预见,信用评估分析师的职业前景必将广阔。

考证链接

适合人群:各级政府的信用体系设计、规划和管理人员;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信用监管工作的公务员;在其他政府部门从事信用监管工作的公务员;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和技术人员;承担区域或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征信机构的信用管理咨询人员;从事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大专院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有志从事本行业(专业)的人员。

培训内容:包括信用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信用管理(包括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评估理论与实务等内容。

主要课程:企业诚信基准和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企业诚信评估建模的基本原理、企业诚信评估指标体系、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与处理、企业诚信评估模型的建立、企业诚信评估模型的检验、实施与修正、对诚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与监管。

证书等级:职业证书共分初、中、高三个等级。

证书颁发: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全国信用评估师职业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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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63-04

一、征信机构和信用产品是征信市场的顶梁柱

完善、高效的征信市场是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征信市场的构成来说,主要包括三个因素:征信机构、信用产品和市场监管。征信机构和信用产品是征信市场的顶梁柱,市场监管则被视为征信市场的稳定器。

(一)国内征信机构的外延与分类

狭义上的征信机构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传播业务、以营利为目标的信息服务机构。广义上讲,凡主要业务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帮助经济主体规避风险的机构都可以叫做征信机构。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大致有四类:一是政府事业部门。这类机构直接从事信息的收集、归类和查询服务。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派生或隶属的“三产”机构,其征信业务直接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分配”,如挂靠各级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司。三是其它类咨询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四是专业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机构,如资信评估、信用调查公司等。

(二)社会征信机构的类型及信用产品

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主要负责采集、整理和加工借款人的还款历史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制作成为信用报告,提供给贷款机构供其进行信贷决策,或者提供给用人单位等其他用户,供其合法使用。信用信息登记机构由政府运营的称为公共征信机构;由非政府机构运营的一般称为信用调查公司。目前,人民银行组建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联的信用卡系统等属于公共征信系统,私营征信机构一般没有能力单独建立大型数据库。[1]

信用调查机构指根据客户要求,以购买、访谈等形式搜集、获得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我国现有信用调查公司260多家,新华信、华夏和邓白氏(中国)公司是该类机构的代表,各调查公司主要通过新闻媒体、被调查企业、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四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当前我国信用调查市场处于开发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迄今为止也未出现具有重大影响的信用调查机构。目前包括邓白氏、益百利、环联和艾可飞在内的全球四大征信机构已悉数进驻中国。

信用评级机构是在信用记录基础上采取专家综合论证方式对企业信用意愿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价的专业机构,大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目前全国有资信评估机构80多家。除了少数评估机构业务开展达到一定规模外,大部分评估机构经营不理想。被发改委(企业债券市场)、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保监会(保险机构投资债券市场)认可的资本市场评级机构有5家,分别是中诚信、大公、联合、远东资信、新世纪。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已经以参股、开设子公司和成立代表处的方式进入中国评级市场,国内评级机构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国际竞争压力。

信用担保机构是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代偿责任的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按出资方划分为三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公司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据人总行调查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担保公司3000多家。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符合条件的255家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三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扶持。[2]

二、制约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问题

我国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缺乏有效的法规支持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机构信用数据的收集与使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与征信业相关的许可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披露和准入管理等环节上无法可依。各地区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单项政策,缺乏宏观指导作用。

(二)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

突出表现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中介征信机构领域。人民银行从2003年停止了对资信评估机构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虽然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但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证监会、发改委也涉足评级业的监管;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暴露出来的问题尤其令人担忧,担保机构实行“谁出资、谁管理”的方式,主管部门挂靠在各级政府的发改部门,由于业务联系不紧,制度约束缺乏,监管流于形式。

(三)征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

以借款企业资信评估为例,首先作为最大客户的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存在疑虑。其次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不显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因此主动申请评级的企业较少。另一方面,征信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人才短缺现象十分突出,从业人员大多是以会计财务专业背景,还有部分兼职人员,有实力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端信用产品的机构较少。[3]

(四)数据封锁制约市场做大

从国外经验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机构获取。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机构开放数据情况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数据向公众开放,但不完整,各地区开放程度也不一致,而且大多是有偿开放,数据的电子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4]

(五)政策扶持的措施有限

一是政府扶持资金较少。以海南为例,信用担保行业高风险、低收益,应在营业税减免、风险准备金提取方面实行政策扶持。因省财政较为薄弱,各县市通常注入一笔启动资金后缺乏后续补偿机制,对其它社会担保机构更无暇兼顾。目前,列入国家营业税减免的担保机构仅有1家。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合理的引导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手段,虽然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在贷款申请、贷款利率、信贷创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但落实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对行业发展促进甚微。

三、国外征信市场的发展经验

征信机构从事的领域属商业服务行业。征信市场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国外的成熟经验可以成为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有益借鉴。

(一)发展模式

美国模式: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私营征信体系,并逐渐向欧洲、拉美和亚洲等个国家扩展。美国第一家信用局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成立,它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信用局。经过充分市场竞争,目前在美国征信领域形成了益百利、环联、艾可飞三巨头垄断的局面,他们都是世界级的信用管理公司。

欧洲模式:以公共征信体系见长,以强制性的公共征信为主,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的“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它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德、法、意等7个主要国家均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近年来,欧洲国家也出现了与公共征信系统互补的私营征信局。

(二)经营模式

国外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其客户也主要是信息提供者,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三)监管模式

美国模式:以私营市场化运作为主,无论哪类征信机构政府都不作投资或组织,也不实施任何经营许可,而由市场机制去规制。市场的启动和认可是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法则,靠行业的自我管理而成长,利益导向是核心,而政府则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行为,使各方参与者均能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遵循市场规律自由地开展竞争。

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特征的征信管理体系,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体系,征信机构的存亡,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掌握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非征信国家模式: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大多数的非征信国家属于“政府驱动型”模式,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该国征信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业务核准的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监管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5]

(四)立法情况

无论哪种监管模式都是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构成的,体现这些内容的主要形式就是立法。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60至80年代,在信用立法方面集中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得因种族、、年龄、性别等因素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公平结账法》(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电子资金转账法》(对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要求)等法律,对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失信惩罚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规则,如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UCCC)和统一商业准则(UCC)。[6]

四、国外征信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社会征信机构应成为征信市场的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基本形成,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社会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更广泛,能更好地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同时,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社会征信机构不断创新信用产品。选择社会征信机构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资金、人才等)投入到征信体系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以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

现阶段我国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主要是为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息服务,以避免对民营资本进入征信行业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可能全面覆盖我国的征信服务市场,不大可能满足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征信服务体系应该由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及众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组成,从而形成在信用信息采集环节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适度竞争,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增值服务环节各具特色、平等竞争,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

(三)我国征信业宜先从信贷征信起步,走金融征信到联合征信的发展道路

国务院对征信体系建设十分重视,总理专门批示“从信贷征信起步”。从发达国家经验看,银行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决定了现代征信的主体是信贷征信。其次,银行信息共享的资源较充分,人民银行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征信市场的作用,应从信贷征信起步,尽快扩展到整个金融领域,并最终扩展到全社会,走联合征信的发展道路。

(四)建立和完善征信法规体系,为征信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美国经验证明,信用管理相关法规的出台,大大推进了征信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征信业是个经营信用信息的特殊行业,如果信息被滥用,会严重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规的实施,既严格规范了信用报告的使用,有效地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了借款人更正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又给征信业一个合理的发展空间,不应单纯地强调保护隐私而阻碍征信业的发展。我国征信业尚在发展初期,征信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否则,行业的混乱和信息的滥用会葬送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壮大。

(五)吸收国外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特许经营是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的作用相对较慢,且在国外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壮大起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独立性要求很强的国家,资信数据被别人控制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是不可想象的。[7]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实施特许经营模式,吸收国外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避免社会征信机构的无序经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主导优势,保障征信服务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覆盖国内的主要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居民。

参考文献:

[1] 戴根有,万存知.建设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研究[Z].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重点课题,2005年.

[2][3]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当前我国征信机构及征信市场发展情况调查报告[R].2004年8月.

[4] 赵怀勇.中国征信业亟待发展――我国企业征信业亟待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02-03-05.

篇12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持续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2006年,我国在全球贸易中进出口总额达17 610亿美元,跃居世界第3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外贸出口的风险也在加大。主要有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其中出口信用风险的影响日趋突出。

出口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口企业在给客户提供商业信用后,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出口商货款拖欠或灭失的风险。据统计,目前我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已超过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以2005年为例,我国企业海外应收欠账率达4%,逾期未收汇金额达200亿美元,其中约1亿美元应收账款将会成为呆账或坏账。以产生大量逾期应收账款为特征的出口信用风险,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经济效益,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阻碍着我国企业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当前我国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规范贸易秩序、增强企业出口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的结构特点

根据专门从事国际商账追讨的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我国出口企业大量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报告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出口企业客户信用风险具备以下结构特点。

1 起因结构――以恶意欺诈为主 表1数据表明我国对外贸易的货款拖欠50%以上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的,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交货延迟等贸易纠纷引起。

2 来源结构――以海外华人公司为主 从我国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性质看(详见表2),我国出口企业大约50%的信用风险是由不良海外华人客户造成的。为什么我国的出口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海外华人客户带来的呢?笔者认为这些为数不多的不良海外华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华人以及少数原籍中国大陆后来移居海外的华人具有与中国同族同种和语言相通的优势,他们对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比较熟悉,了解到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各方面的管理仍不完善,存在着各种法律、管理漏洞,出口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同时他们又抓住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存在着急功近利和或多或少的崇洋心态,使得不良海外华人进口商可以肆意拖欠我国出口企业货款,或诈骗屡屡得手。将客户信用风险的起因结构和来源结构联系起来考察,可以判断,我国大部分的外贸逾期应收账款是由不良海外华人进口商对我国出口企业进行恶意欺诈引起。

3 企业性质结构――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 表3表明,我国外资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相对要优于中资的出口企业。

4 地区结构――从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向内陆相对经济落后地区转移 我国企业出口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在我国的重点发案地区是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而转移的。具体表现为:(1)改革开放初期的20世纪80年代集中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2)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阶段(1990~1994年)转向内陆省份,(3)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深入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转向省或市所辖的缺乏外贸经验的地区和企业。这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的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大部分国际拖欠,具有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相对经济落后的地区转移的趋势。经济发达地区出口企业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要优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海外不良进口商往往选择在出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缺乏的地区行骗。

二、我国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微观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出动中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往往忽略了客户的资信调查。资信调查应该是任何出口企业对外交易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实践证明,预先做好资信调查工作,很多交易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出口企业能否顺利履行合同,安全收汇。虽然我国近几年的进出口连年持续强劲增长,但我国出口企业的生存环境并不乐观,国内同业之间竞争剧烈。许多出口企业为了争取客户,给予外商较为宽松的付款条件,从而忽视了资信调查工作。

2 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的专职机构 从我国对外贸易大量的案例中发现,一些企业不能很好地实施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措施,是因为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的专职机构,缺少全面的信用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

信用风险管理这个职能是销售部门、客户服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重叠的区域,如果在公司的职能设计时没有明确这个管理责任由谁来充当,那么实践中哪个部门都不愿承担这个管理责任。如果企业中没有专职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那么企业内部就不可能有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据统计,我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中只有11%建立了信用管理体系,而这11%当中又有93%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跨国企业。由此可以看出,缺乏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发我国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

(二)宏观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社会征信管理体系落后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能为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外部环境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的效果。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因此信用信息的市场化程度不够,信用信息特别是涉外经济活动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利用非常不规范,因此出口企业很难获取客户资信信息和信用管理服务;此外,出口企业之间交流信息不畅通,信用欺诈的国内信息不够,导致不法外商同时在国内十多个口岸行骗的荒唐事件时有发生。

2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业务水平低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二十几家,其中有一定业务规模和影响的评级机构只有七八家,但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权威性,信用数据库容量过小,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各机构之间的分歧大于合作,各有自身的既得利益,因此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尚未起到防范、监督、控制信用风险的作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水平的低下使出口企业无法获取真实、全面、准确的国外企业信息,对国外企业的资信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3 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的支持不足 出口信用保险已经在欧美国家实行几十年,受到普遍重视,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现在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多家机构可以办理。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

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1%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投保企业不足出口企业的8%。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比较单一,如在采用以非信用证方式为支付方式的出口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要投统保保险,统保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成本较高l(2)投保申请周期过长、保费过高;(3)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是按照立法、建机构、办业务的顺序来进行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陆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对外贸易法》或《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

三、加强我国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构建完善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构建企业内部出口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完善企业外部的信用管理体系,这两方面的建设对我国出口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多份额和效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构建企业内部出口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出口信用风险的产生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个交易环节,而是贯穿了整个出口贸易流程,构建企业内部出口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也应该贯穿于所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交易环节,实现对各个风险环节的全程控制。所谓企业信用全程管理就是在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都对企业出口信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事前管理侧重于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事中管理主要是为了确定企业授信的对象以及具体的授信额度,事后管理则主要是对由企业的授信行为形成的应收账款的管理,这三阶段的信用管理构成了出口企业信用全程管理。

1 建立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要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加强客户资信调查需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针对客户所在国家(地区)的宏观环境。主要指对东道国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解决由国际因素产生的信用风险,这项工作比较困难,企业应采取以防范为主的措施。在具体外贸业务操作中,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可参考一些专业机构对客户所在国的评价指标,如欧洲货币指数、富兰德指数、机构投资家风险等级指标等。业务量大的企业除采用上述方法外,也可委托国内或国际的专业机构来帮助调查、评估某国的国家风险,通过考评,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适时地给予风险预警,防止风险的发生。二是针对客户自身,主要是指严格调查客户资信状况,加强客户信息管理。企业可以自己掌握和了解客户信息,也可通过国内的公共贸易或商务机构、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银行和保险机构、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等多种渠道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和了解客户经营情况、资信偿付能力,做出分析判断,以此来制定或衡量对客户所采取的经营策略。同时,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根据客户付款情况评定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额度。对客户的档案管理应采取动态更新管理制,及时补充新资料,避免由于客户信息陈旧、过时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和欺诈。企业根据客户资信情况,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不同客户赊销金额的大小和期限,确定一个合理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范围内进行控制,超出信用额度不予赊销。

2 设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专职机构 我国出口企业应借鉴西方现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制度创新,设立内部信用管理专职机构,对信用风险进行全面、全程的管理。信用管理专职机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在企业中专门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其设立的最终目的就是能够帮助企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扩大销售、降低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保证企业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的竞争地位,最终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信用管理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估通用模式,包括对客户资信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和管理客户信用档案,并对客户进行跟踪管理。审查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的合约,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流程。对应收账款进行跟踪监控和追收等。在设立信用管理时,都要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职责,确保配备的人员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完善企业外部的信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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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

上海、深圳、北京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深圳市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3、中介机构方面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兼做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有400家左右。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4、部门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人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现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财务和信贷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一个方面。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部2002年9月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

5、地方建设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1年5月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正式建成开通。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为主,市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并开通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工程是从2002年开始的,该年4月成立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两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政府为启动“信用浙江”,首先抓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建设,专门成立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协调小组,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成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2003年初”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覆盖范围到全省每个县(市、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截止2002年底,“信用浙江”网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容量500兆,网站访问人数7.35万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由省国税局组织专门力量相继完成了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入库工作,查询系统已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并按月更新。2003年初,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自愿公示,以书面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通过“信用浙江”网,公开由劳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所有信用信息。浙江个人信用建设则以各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安徽省自2002年8月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由省计委牵头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目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近期目标是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拟在合肥、芜湖试点。

1998年2月,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守,挂靠市计委,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从信用中介业务的下游产品人手,累积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武汉市将以此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平台。

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1、条块分割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也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建部门的,地方建地方的,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设想建设信用体系。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必然会造成信用体系的条块分割,到目前为止,面向全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条块分割是其原因之

2、信用数据瓶颈问题

首先,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其次,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第三,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3、外资机构管理问题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5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限制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不少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有所违背。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

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叫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

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

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需要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以及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尽快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以及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使之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2、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需要我们考虑。

(1)数据保护法(或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我国信用立法中需要单独对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二是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四是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信用机构法(即市场准人和中介机构管理法)

我国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的初级阶段结合起来考虑。信用机构法主要是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进行规范。

(3)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