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技工申报材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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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技工申报材料

篇1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党员

民  族

文化程度

本科

参加工作时  间

职  务

工会职务

组 长

主要工作简 历

主要工作事  迹

1、认真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金秋健步行”活动由安质部和工程部小组联合筹办,我牵头组织,我认真策划了活动程序和内容,现场考察多个活动场地,本着“安全、简办、欢乐”的原则进行比选,确定了活动地点,又认真考虑了奖品、交通、午餐等工作。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2、积极参加各项工会活动。今年工会活动丰富多彩,作为工会组长,积极组长小组成员参加各项活动,认真做好各项活动准备工作,活动均取得较好成绩。我身先士卒,带领大家积极参与活动,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工会小组意  见

党支部

意 见

篇2

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申报材料

的相关范文内容简介: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申报材料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是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中文0501班的一名学生,现在我院担任学生会副主席一职.1999年加入中国共青团.自从加入了这个青年先锋组织,就深知自己肩上多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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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申报材料相关范文列表

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申报材料尊敬的领导:你们好!...两年来,也取得一些小的成绩,曾获校级奖学金二等奖两次,三等奖两次,两次获校级优秀共青团员,校中级团学干部培训“优秀团员”,校艺术节...07-22

2>安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稀浆封层机组现有人员12名,其中党员3名,共青团员6名,担负着安阳市全市每年20多万平方米道路早期养护中的稀浆封...政治过硬的队伍,不仅是工作的要求,而且是省级青年...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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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机关争创市级文明单位申报材料近年来,我局机关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全面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发挥优秀公务员、先进...08-28

我团支部于xx年年获得河东一中“优秀团支部”光荣称号,我班班长王景兰同学获“省级优秀班干部”、“河东区优秀共青团员”等光荣称号,夏倩、陈效德同学分获“区优秀学生”“区优秀班干部”...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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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评选建功立业先进个人、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学生、优秀...自觉紧密联系个人实际,认真查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经验和不足,撰写剖析材料,深刻分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08-23

申报大庆市“十佳”少先队辅导员事迹材料—肇源县新站镇中心...近几年来,冯金敏老师被共青团大庆市委授予了“新突击手”称号,2000年被授予大庆市优秀辅导员,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优秀教师...01-01

近几年来,冯金敏老师被共青团大庆市委授予了“新突击手”称号,2000年被授予大庆市优秀辅导员,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优秀教师....《新时期少先队特色教育探究》获省级论文优秀奖,对少先队...01-01

年初所召开了所务会议,对开展创建活动进行讨论,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创建成果和不足,并在过去一年的创建基础上,继续申报省级创建活动...七、发挥共青团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发挥...08-27

组委会的成立,使我省青年文明号活动形成了党政牵头、相关部门支持,共青团组织具体协调的组织领导机制,促使了创建工作在全省的...正是这些脚踏实地、锐意进取的优秀青年,用勤劳和智慧耸立起...08-29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末的5个增至21个,硕士点由40个增至122个,现拥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培育点、7个部、省级重点学科,刘秀梵教授当选为中国工程...01-01

以供从中选取优秀共青团干部...3.xx年11月中旬,我支部针对学校的号召,开展“提高团员意识”主题团日活动,通过交流学习先进党员的事迹材料,学习团章及党的知识,出海报倡议大家从自身做起...08-23

创办《×农电动态》简报,为干部职工搭建了学习交流平台,并培养了44名通讯报道员,壮大了我局的文化宣传队伍.几年来,我局在省、...并印发了中层领导干部经验交流学习材料,供大家借鉴学习;...08-24

并被省工商局授予二星级市场,三星级市场的申报工作...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这次改革,商城设立市场部,就是要彻底改变收费员只收费,不招商的做法,要把收费员的工资和招商紧密结合起来,招商...08-25

在学校五四评优表彰中,我院团委荣获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优秀组织奖,03教技班团支部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严磊、孙加萍...选择优秀实践方案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且专门邀请法政学院...07-03

篇3

“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过硬的业务技能,才能胜任不断变化的环境。安红斌2014年调入陕西华电榆横煤电小纪汗煤矿洗煤厂后,面对新的环境、新的工作任务倍感压力。为了尽快改变工作被动的局面,充分用足用好八小时之内的工作时间和八小时之外的休息时间,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终身学习的理念,既向实践学、又向同事学,不仅向书本学、还向群众学,力争通过多种学习方式、多样学习内容、多元学习手段,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素养、开拓眼界视野。他在工作之余系统的学习了洗选工艺以及洗选设备检修维护,一方面通过阅读煤矿机械设备方面的书籍来开拓视野、提高自己的理论业务技能,另一方面虚心的向领导、同事学习配件加工、设备性能、设备维护保养等多方面的实践知识,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在设备管理、机电设备维护、维修和现场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经常利用休息的时间去其他洗煤厂参观学习,把先进管理经验和模式带回来,用到实际中;同时他大量阅读了有关洗煤机械检修管理方面的书籍材料,并且参加了公司和洗煤厂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2016年被榆林市工会技术比武评为钳工技术能手,2017年被陕西省工会授予钳工技术能手,荣获公司2017年度“岗位能手”称号和2018年度“优秀班组长”称号,同时被授予公司2017-2018年度“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并荣获公司第六届职工技能大赛钳工专业一等奖。面对取得的荣誉,安红斌私毫没有松懈,时刻以工匠精神鞭策自己,使自己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岗位的责任和意义,也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只有不断的自我学习,才能不断的提高业务技能。

二、勇于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在设备管理方面,安红斌不但喜欢钻研,而且勇于创新。他能够主动探索新的设备检修方法与维护模式,多次提出了符合车间实际情况的检修方案,敢于创新,大胆革新,为维修班的发展尽心尽力。面对洗煤厂数十台渣浆泵故障频发的情况,他积极探索解决方法,经常在检修后留在现场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认真记录设备运转数据,在数据的差异中寻找故障的根本原因,在反复检修维护的过程中,他总结出了一套“泵方法”,极大地延长了渣浆泵运转周期,降低了故障率,有效地保障了洗煤厂的稳定运转。他梳理总结了洗煤厂各台设备的故障点及运行周期,结合多年的设备维修经验,大胆摒弃了过去落后的设备检修管理方法,摸索出了“四个一”的设备管理方法,对分管的每一台设备的检修都做到了有据可查,每一个零部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可控管理,每一个溜槽的磨损情况都清楚了解,对每一个点的程度都定时检查,并且定期对设备进行预防性检修,在日常巡检过程中认真仔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地提出解决方案,把设备的隐患消除在初期状态,很大程度地降低了设备突然故障停车的情况。

三、身先士卒,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作为钳工班班长,安红斌始终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严把现场检修安全关。在多年来的工作中,他总是身先士卒,带头模范遵守公司及洗煤厂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三大规程。他熟悉钳工班每个工人的工作能力以及特长,并能够结合每个人的特长合理地安排工作,保证每天的检修任务安全顺利完成,并且他每天上班前主动到现场巡查设备,摸清楚上一班设备运转情况,在班前会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工作。他认真督促落实现场检修的安全措施,积极参与到检修工作当中,在实际工作中摸索总结,努力提高检修质量。在与工友的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他及时地调整人员以及材料,每班要在洗煤厂主洗车间和筛分车间的工作现场往返奔波十余趟,坚决杜绝带着隐患生产。

四、尽职尽责,主动践行传帮结带

“一枝独秀不是春”。安红斌深知这个道理,因此在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的同时,时刻不忘提高班组的整体素质,在他担任班组长后,紧紧抓住创建学习型班组这一契机,牵头成立了学习小组,组织员工深入开展“师带徒”活动,认真落实公司用工带徒规定,并经常性开展小规模的焊接和维修比赛,带动大家一起交流切磋技艺,使得大家在不知不觉中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在班组内开展现场结对练兵,邀请洗煤厂副厂长等技术专家对大家进行点评,并进行现场授课。在他的传、帮、结、带下,洗煤厂钳工班职工在公司举办的各类技能比赛中,先后有多人获奖,并有班组员工成为洗煤厂的技术骨干能手。

篇4

1、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执行《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文,以及《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文精神。技校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7月下旬进行,申报对象为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请各市将送审材料于5月25日前报送省技校职称办(以市或厅局为单位、逾期10日不再受理)。请各单位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统一要求(见附件一)报送材料,并按省物价、财政核准的收费标准,每人缴纳评审费400元(申报正高及破格申报者500元)。申报材料不足或手续不全的作无效材料处理,材料未按清单要求整理将予以退回。

2、各市以学校为单位,按照结构比例,对申报人员行筛选,通过组织考核、群众公示等办法确保让表现好先的人员申报,表现差的人员延缓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申报侧重为一线教师和长线专业(兼顾其他人员和专业),具有突出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优先申报,同时各市须在限定申报名额内申报(见附件二)。教授级高级讲师申报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评审时应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3、凡破格申报者任期内年度考核须合格,并具有一次单位(同级)以上表彰(先进)(提供为优的年度考核表或先进表彰证书),同时填写破格证明(说明符合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的哪几条,单位盖章确认)。破格人员申报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评审时应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4、凡经省技校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省人事厅职称办确认,具备技工学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职称办统一到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和规定

1、申报专业须与申报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按要求归类(具体归类见附件三)。外语和计算机必须有人事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或有免试证明(有关文件规定免试者),除此之外严格要求(50周岁以上的老教师、获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适当从宽填业务骨干审批表)。单位学科带头人请填写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见附件四)。

2、后学历须相同或相近专业,且满1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评审。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年龄45周岁(含)以上者,可作为符合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之一。

4、确实在学校工作各方面表现突出优秀人员如在评审时未评上,学校可暂根据实际情况低职高聘。

三、申报评审的材料要求

1、各市随申报人员简历表集中交申报者1寸免冠彩照一张备用(照片后写姓名,以信封装)。

2、技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表由各市依据省规定格式自行印制,任期考核表到市职称办申领或依人事部门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3、申报材料中需有“**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市职称办申领),一式5份。

4、凡是发表的论文均提供复印件不提供原件,但需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发表,同时复印期刊杂志的封面与目录(不需要提供整本刊物)。

5、申报材料档案袋须整洁牢固,每人一个档案袋(至多不超两袋)。

6、申报以市劳动保障局(或厅局)职称办为单位,集中填报《**省技工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简历表》一份(见附

五,不开委托函,请市人事局职称办在简历表上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几人申报的意见)。

7、各市填表人需对照申报人评审表认真填写简历表的有关内容,防止出错。

附:

1、**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材料清单

2、**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称名额分配表

3、**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专业归类对照单

4、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

5、**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简历表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

**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材料清单

第一部分(3份评审表不装订)

一、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1、外语考核合格证(省人事厅印发)复印件或免试证明(相关文件规定免试者)。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省人事厅印发)复印件。

3、破格申报者应提供破格证明(说明符合职称评审条件之破格评审条件中的哪两条,单位盖章确认)。

[注: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均提供单位盖章证明的复印件(破格申报者和破格证明一起),装订在其中一份评审表的第2页上。]

二、**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市职称办申领)一式5份。

第二部分(分三分册装订)

第一分册:

1、专业技术人员任期综合考评表(即省、市职称办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5个年度的综合考核表,反映教学工作量情况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1份;

2、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表1份(即各市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格式印制的技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表,破格申报者2个年份以上);

3、学历证明材料(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4、现任(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5、反映本人实际动手操作水平的技术等级证书;

6、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7、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的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含所教学生获奖证明等);

8、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

9、班主任证明;

10、公开课、课题组织、教研活动证明;

11、帮教证明(申报副高对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正高对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2、身份证复印件;

13、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申报正高、破格申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填写)。

第二分册

能体现本人业务水平的、任职期内使用的二门课程各2章教案(政治、语文、数学、体育、英语等课程可提供不同类型或课型的教案)。

第三分册(申报正高侧重此类材料)

1、主编或参编的教参、教材及论文(正规刊物发表)专著等。

2、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和成果的材料。

说明:

1、复印件如公章不清晰请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正式发表的论文请提供复印件,同时复印期刊杂志的封面和目录,以判明刊物级别。

3、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应由两位非同一单位工作的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应加盖专家所在单位的公章(证明其专家身份)。

篇5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是发现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评价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各处镇、区直各部门、企业要充分认识技师、高级技师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单位要着眼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建立学习型、创新型单位,加快建立内部技能人才梯次成长机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津贴和相关待遇,调动广大技能人才苦练技能、岗位成才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二、评审范围和条件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或进行技能培训教学,所从事职业在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内(不包括已实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的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具有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具有较大技术革新成果,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或在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贡献的;

5、连续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工证且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申报技师;

6、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技师。

(二)破格条件

对企业老职工和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不具备规定职业资格或年限,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申报:

技师:

1、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以上,获得省、市行业级或市、区级技术能手称号;

3、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获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

4、具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由所在单位或权威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5、职业中专(高中)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带实习课的专业理论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高级技师:

1、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

3、从事本岗位工作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获国家级或省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以及同等以上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1份)或《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原件,一式3份);

2、《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份(使用B4纸)或《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9份(使用B4纸);

3、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

4、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

5、反映本人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本人发表的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著作、论文及技能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申报单位须呈报《推荐评审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原件各一份,并报电子版表格(使用B4纸印制)。

上述呈报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准确,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个人材料必须一人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上写清姓名、工种、单位以及内装材料的名称和份数(证明材料原件在审核无误后退回)。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重新填报或不予受理。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劳动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报。

四、申报时间

技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批为每年的6月1日前,第二批为12月1前;高级技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9月1日。请各单位、企业在规定时间之内将各申报材料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科,逾期申报的材料安排参加下一批评审。有关评审信息查询和表格下载请登陆泰安劳动保障信息网。联系电话:

五、收费标准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80号)文件规定收取。

六、享受待遇

篇6

Key word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3-0008-03

0 引言

科技奖励,是推动我国科技蓬勃发展的重要决策,是科学研究的指向针,极大调动了高校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高校每年产出的高质量专利,高质量论文无不充分表明高校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然而,目前仍有部分高校由于科技人员未真正认识到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性、在进行创新研究时未能找准国家重大需求方向等原因,导致高校申报科技奖励的成功率依然较低。为此,本文结合本校十多年的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经验,以及参考兄弟院校的良好做法,对当前我国高校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管理展开探讨。

1 科技奖励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意义

1.1 科技奖励是科学研究的指向针

通过科技奖励,使人们可以看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和取得的进展,使科技工作者能够选择适合的科研方向,推动利于国家发展的重要科研项目,产出国家需求的科研创新成果,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1.2 科技奖励进一步调动了高校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科技奖励具有权威性高、荣誉性强、奖励强度大的特性。科技奖励是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性劳动的重要体现,确认和肯定广大科技人员的重大创新和重要贡献,激励他们拼搏于科学技术前沿,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不断开拓创新,攀登科技高峰,推动科技创新事业的稳步发展[1]。

1.3 科技奖励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技奖励通过奖励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和完成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切实降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门槛与成本,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从而推动高校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基础研究与实际运用的紧密结合,促进国家科技经济的大力发展。

2 广东药科大学近年来取得的科技奖励概况

广东药科大学是华南地区最早开办现代药学教育,最早设置药学本科专业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其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经过57年的建设发展,目前学校成为全国三所药科大学之一,广东省培养高级医药卫生专门人才和新药研发、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形成了涵盖化学药、中药和生物药比较完整的医药研发创新体系,以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取得了包括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吴阶平医药创新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广东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等在内的一批重要研究成果。

近年来,通过学校的不断的努力和发展,广东药科大学在重大科技奖项方面具有重大收获,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20项,如表1所示。其中,2014年,以该校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的项目“调肝启枢化浊法防治糖脂代谢紊乱性疾病基础与应用研究”荣获“2014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标志着我校科研技术有了重大突破。

3 高校在申报科技奖励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随着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大力推广,调动了高校科技人员对科研的积极性和热情,促使高校科研水平大幅度提升,获得的科技奖励数量也不断增加[2]。但是从广东药科大学及相关兄弟院校的情况来看,其成功率依然较低。笔者认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3.1 高校对科技奖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科技人员对科技奖励重要性认识不够,一心潜心做科学研究,只顾埋头干活,不知道申报科技奖励[3]。虽然高校对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如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社会科学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进行额外奖励来激励肯定科研工作者,但是对其奖励力度远远不够。

3.2 高校科技人员对申报环节缺乏清晰认识

高校组织评奖部门对申报科技奖的科技人员缺少专业指导,有的没有成功申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其评不上的原因并没有及时反馈给申报人,让该项目工作不能及时改进,从而降低项目获奖几率。其次,就是高校部分相关管理人员对各类科技奖励申报工作的具体环节和要求缺少清晰的J识,因此对各种科技奖励的不同要求不是很熟悉,无法按照相应的科技奖励要求指导有关科研人员选择项目,因此出现科研成果质量与科技奖励要求不统一现象,难以撰写出好的申报指导性材料,从而影响了申报工作的成功率。

3.3 高校科技人员并没有按国家重大需求的方向进行创新性研究

众所周知,申报科技奖的重要前提是获取了创新性的科学技术成果。然而,高校对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资金投入不够充足,对重大科技创新团队及平台资助力度不够,因此高校在相关学术领域难以取得突破性科技成果,高校部分报奖成果的先进性、科学价值、应用价值都跟获奖要求有一定差距,这也是高校申报科技奖励落选的一个重要原因。

3.4 申报科技奖励的技巧不够

报奖工作现在一般采用网络申报或者系统申报的方式,因此申报奖励时申报材料是关键,“推销”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证明[4]。一些科技人员由于没有认真研究奖励申报的与材料填写的要求,对报奖材料的撰写缺乏主次意识,重点内容不突出,使创新点不明确;材料准备不充分,不但导致报奖不能通过形式审查,还会因申报材料缺少创新性,重点不突出导致报奖不成功。

4 做好高校科技奖励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4.1 提高高校科技人员对科技奖励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科技人员想要获得突破性的科研成果,必须要有优越的科研条件为前提。充足的科研经费、设备等科研条件,主要来于高校的资助,横/纵项目的扶持以及科技奖励的支持。一旦科技人员有了科技成果,国家自会颁发科技奖励,科研经费、设备随之而来。除此之外,获得科技奖励后,高校将会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扶持,肯定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不仅使科技工作者精神上受到鼓舞,实现了自我价值,还能保障其科学研究不断深入,取得更为突出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而又能申报等级更高的科技奖励,如此良性循环。因此向高校科技人员强调科技奖励对于推动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尤为重要。此外,为调动科技人员对申报奖励的积极性,学校应加大对获得科技奖励的项目的奖励。另外学校可以将科技奖励作为评定科研人员的工作量、评聘职称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将科技奖励与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以此增强科技人员对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视。

4.2 提高高校科研管理人员的申报引导作用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培养一批专业的管理人员,时刻追踪科学发展动态,了解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及各类科技奖励的政策要求,全面了解学校的科技成果状况和水平。只有了解学校在各个科研方向的动态与进展,才能引导科技人员在申报科技奖励时选择成熟的时机,选择对口的申报级别和奖励,有利于学校科技人员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开展。因此,高校应当为科技管理人员提供一些有关科技奖励的专业培训,例如;在申报过程中,如何选出有具备报奖条件的成果项目,如何分清成果的类型,选择什么样的申报渠道,申报何种类型的科技奖励,如何准备申报材料等环节进行专业系统培训,使相应的科技管理人员对申报科技奖励工作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发挥其对高校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科学指引作用。

4.3 普及高校科技人员对科技奖励申报要求的了解

在申报科技奖励时,除了要有突破性的科技成果外,报奖人还应当对申报工作的要求以及流程有清晰的认识。因此除了加大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科技奖励工作的相关宣传与培训外,相应的科技人员也应当充分了解并掌握科技奖励申报的要求和技巧,重点突出自己已有科技成果的优势与创新点,认真收集整理材料,填报好申请书,这样才能在申报科技奖励时为自己的科研成果锦上添花,提高报奖成功率。

参考文献:

[1]郑永平,孟宪飞,吴荫芳.国家科技奖与高校科技发展关系的分析――基于清华大学获国家科技奖情况[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9,2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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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3年以上。

4.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4年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我取得非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或答辩成绩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本专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在企业工作,取得本专业(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本专业(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或取得本专业(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本人原因至今未取得助工资格的,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机构核实后直接申报。

4.非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非本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参加市建筑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或答辩成绩合格。

5.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区)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省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市(区)级以上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科技工作者.

(三)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市人社部门2012-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4门公需科目合格证;未参加公需科目学习人员,可登录“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网上学习、考试。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必须完成三个科目(模块)的考试,其中“中文Windows操作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为必考科目(模块),其他科目(模块)可任选的合格证(职称计算机成绩长期有效)。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一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合格要求(提供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求:

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或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2)参与承担完成市(区)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3项以上,或主持(组织)并完成乡镇、村庄的各类规划5项以上。

(3)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以相关部门确认、颁布实施的文件为准)。

2.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材料检测、建筑材料等)设计(设计审查)、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或丙级岩土工程的单体设计(总图设计或同类项目的审核与设计交底工作);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并完成2项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3项小型工程或丙级岩土工程的单体设计(总图设计或同类项目的审核与设计交底工作)。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4项以上。

(4)独立解决了本专业范围内1个以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作为参与人,参与解决了本专业范围内2个以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5)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6)作为完成人,独立完成5个类别以上的专项检测项目(除见证取样类检测外的)和备案类检测项目检测工作,或2项大型、5项中型、10项小型以上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含桩基检测、主体结构检测等)的制定并全过程实施。

3.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维护维修或技术改造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或丙级岩土工程,或2项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或丙级岩土工程,或3项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作为参与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

(4)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以相关部门确认、颁布实施的文件为准)。

4.建设投资管理、施工、中介咨询(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全鉴定、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等)及建设管理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有职业(岗位或职业水平认证)资格要求的,必须具有该职业(岗位或职业水平认证)资格,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局)级以上工程科研项目,承担其中1项二级课题(专题或专项)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鉴定;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工程科研项目,参与其中2项二级课题(专题或专项)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丙级岩土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的科技管理;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区)级重点工程或中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丙级岩土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科技管理。

(3)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完成1项以上的危险房屋鉴定,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或火灾鉴定项目;参与完成2项以上的危险房屋鉴定,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或火灾鉴定项目。

(4)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设计或建设管理工作,或独立完成1个中心地震避难场所或2个固定地震避难场所的设计或建设管理工作。

(5)解决了建设工程管理中疑难问题,提出了2条以上创新管理的政策、措施或建议。

(6)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7.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以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文件为准)。

(二)业绩、成果要求

符合规定学习、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优秀科技工作者。

3.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取得显著成绩,2次以上受到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者。

4.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和勘探方案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2项以上的参与完成人。

6.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作为参与完成人,参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参与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7.解决建设工程管理中复杂的疑难问题2项以上,或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或提出了2条以上创新管理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效果得到市(区)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以上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参与完成人,取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科技管理人员,须有获奖单位和本单位的证明。

(三)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规定的学历、资历,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2.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3.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四、报送材料内容和要求

(一)材料内容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2份。

2.“市申报建设专业中级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用A3纸打印)一式2份。

3.“市申报建设专业中级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用A3纸打印,一人填写1份)。

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人员的单位聘用合同。

6.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含以上)证书。

7.2014年、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8.《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需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反映主要工作经历、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证明材料

10.专业技术论文或专(编、译)著原件及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封面上的“申报评审专业(学科)”栏填写的内容应与一览表、简介表的“专业类别”一致,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的专业(学科)一致。表格用A3纸正反面打印,用骑马钉式从中间装订。

2.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等均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3.技术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地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技术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要求分为五部分:个人简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目前的学识水平;主要工作业绩及获奖情况;论文、论著、译著等情况。

4.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反映专业能力和业绩的项目建议书、设计图的图签(含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施工合同、技术交底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反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材料、项目(课题)鉴定报告、竣工验收资料、预决算书及审计报告、监理实施细则、分项或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招投标文件、房屋鉴定资料、奖励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报告等。

5.论文、论著。在季刊杂志发表的论文、论著须附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以及申报人参与编写章节的全文、申报人撰写的文章全文等复印件,复印件应由单位盖章。

6.报送的纸质材料除本文第三条1、2、3项外,均须按档案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胶装),装订成册的材料必须有反映材料内容及页码序号的目录。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材料要认真把关,审核人必须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审核人所在单位公章。

7.申报材料须经公示程序。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机构要将申报者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及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8.申报材料全部打印,申报手续要完备齐全,材料装订要规范。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五、报送程序、时间

各单位将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市建管局综合科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16年5月20日。

报送材料地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405室。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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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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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题活动

1、制定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为目标,按照学习提高、自查反思、环境整治、革新改造、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规划设计,量化任务,细化目标,靠实责任,将目标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企业领导、科室、车间、班组,并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抓指导、抓督查、抓落实。

2、学习教育。编印专门学习资料,采取读书自学、播放音像、专家讲座、专题讨论、骨干发言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企业领导、管理干部和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吸引全员参与,使其在学习中深化认识,在认识中进行反思,在反思中提升意识,进而引导教育职工深刻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提高职工打造企业强势品牌、重塑社会形象、培育核心竞争力、聚集文化软实力的责任性和紧迫感觉,强化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

3、自查反思。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骨干自查反思、召开会议建言献策、邀请周边企业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座谈、邀请业内专家会诊、向周边企业单位、居民和服务客户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参观考察市内外优秀企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对创建活动的意见建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反思本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反思本企业资源是否循环利用、清洁生产是否开展,反思生产工艺设计、原辅材料运用、主要产品包装、经营销售环节和企业“三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找准差距,弄清症结,广纳良言,理出对策,为集中整改提供依据。

4、环境整治。制定详细规划,列出形象进度,开展企业内部和周边环境全方位的综合整治活动,对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进行全面整治,对机器设备、配套设施、厂容厂貌、围墙道路进行亮化、绿化、美化、硬化,并确保“三废”治理达标,环保设施稳定运转,企业面貌焕然一新。

5、节能减排。广泛组织科研人员、技术骨干、技工能人开展技术攻关、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小发明、小革新、小创造,提高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的能力;发动全体员工开展杜绝跑冒滴漏,自觉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两油、一斤煤活动,使单位产品水耗、电耗、能耗、物耗普遍下降,控制在同行业领先水平,确保资源材料消耗、清洁能源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三废”综合利用等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时建立健全核准复查机制,坚决防止反弹。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能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确保创建企业真正成为节能减排和环境友好的表率。

6、管理创新。以提升企业整体形象为目标,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原料配置、包装耗材、商标图案、广告策划、营销过程等各个环节都体现以人为本和节能环保理念,展示企业信誉、技术实力、品牌定位、文化内涵和竞争优势,力求出精品,精心打造优质品牌。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和循环利用、资源再生、清洁生产培训活动,植入最新管理理念,将节能环保和“减量化、循环式、再利用”意识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并转化成全体员工的自觉实践行动,努力打造效益领先、管理先进、环境友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的一流企业。

三、创建标准

1、求实创新,经营理念好。

2、环境优美,厂容厂貌好。

3、达标排放,环保治理好。

4、节能减排,企业管理好。

5、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好。

6、守法遵章,环境意识好。

7、文明和谐,内外关系好。

8、持续发展,综合效益好。

(以上8个好的具体内容依据《验收标准》进行)。

四、申报审批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1、市直管辖企业和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所属企业,向本县(市、区)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1)市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申请表;(2)创建工作总结;(3)展示创建过程和主要活动的照片、音像资料。

2、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所管辖范围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的创建情况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3、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环境保护局和县(市、区)环保局分别通过“环境友好网”和新闻媒体通告,公示10天。

4、经公示没有问题投诉或有问题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报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作出授予“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决定。

五、命名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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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东北三省各级科协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省、市“讲、比”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不断深化“讲、比”活动内涵,拓展“讲、比”活动范围,创新“讲、比”活动方式,提高“讲、比”工作实效,增强企业参与度,积极为建设创新型企业积极牵线搭桥;以技术创新为切入点,联合各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厅和省国资委共同开展了三级联创“讲、比”项目竞赛活动,并制定了评选办法和实施细则,推动“讲、比”由活动型向效益型转变;以履行桥梁和纽带职责为突破点,大力推进企业科协组织建设,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增强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经过几年的发展,在东北三省各企业深入开展的以群众性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已经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实事,已经成为科协和企业、科协和广大科技工作者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已经成为专家、企业和基层科技人员合作,共同为企业发展谋划的有效契合点。

目前,东北大地已形成了以“讲、比”带动企业科协组织建设,以“讲、比”项目评选增强企业科协地位,以企业科协推动企业创新文化建设的新格局。该格局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激发了企业一线科技人员的创造活力和创新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创新文化建设,为东北三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活动重实效

近年来,在东北三省,众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与到了“讲、比”活动中来,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面更加广泛,为企业承担了更多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生产一线的小革新、小发明项目,在企业形成了人人参与“讲、比”活动、人人关心“讲、比”活动的良好氛围。

2013年,辽宁省市级立项达到1500个,企业立项达到近2万个。2013年,评选“讲、比”竞赛活动优秀项目一等奖10个,二等奖30个,三等奖56个。

2011~2012年,吉林省参加“讲、比”活动企业231个,完成“讲、比”活动项目3651项,提出合理化建议19316条,实现经济效益56250万元。

2011~2013年,黑龙江省“讲、比”竞赛活动共有228家企业参赛,立项攻关达5800项,完成立项4452项,创经济和社会效益20亿元;提出合理建议16411条,采纳9154条,创经济效益3.53亿元。

篇11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前期性开发、中试、熟化阶段,于2001年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资金设立以来,支持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具备产业化前景、成长性好的农业科技项目,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3]。

1 农转资金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天津市自国家农转资金设立至今,共承担111个项目,获得资助经费7 600万元,涉及种植、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农业资源环境、食品安全、植物保护、农业信息技术与农业装备等领域。已完成79个农转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据统计,79个项目累计投入资金3.37亿元(含农转资金7 6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1.91亿元,实现净利润3.15亿元,税收0.34万元;开发农业新产品107个,开发各类农作物新品种162个,新设备8 300台(套),新技术(新工艺)231项,建立了91条生产线和1 335个试验示范区(基地),新增就业人数18 509人。通过农转项目的实施,天津的农业项目获得 3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1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4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9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2 农转资金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

2.1熟化一批成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国家农转资金项目的设立,为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研制的最新成果提供了转化平台,加快了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提升了科技创新能力。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承担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共使优质黄瓜、菜花、大白菜、西甜瓜及茄果类29个蔬菜新品种得到转化,新品种示范面积达到17.9万hm2。推广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通过项目的实施,重点解决了种子繁育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高了制种产量,降低了杂交种的生产成本,配套了不同生态条件下的高产栽培技术。企业商品种子销售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国内进行大面积示范,使得新品种的推广面积大幅增加,产品年销售额达7 600万元。培育的黄瓜新品种在全国市场占有率达80%,培育的菜花新品种在我国北方市场占有率达40%。

2.2 做强一批科技型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通过承担国家农转资金项目,天津市有72家单位在成果转化范围上有所扩大,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有明显的提高。

天津市天祥水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企业从一家养殖面积不过百余亩,鱼虾产量不足几万斤的小型个体水产养殖场,发展成为集水产苗种培育、淡水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公司现拥有266.7 hm2养殖基地、2 000 m2种苗车间、1 000 m2的培训中心。2009年公司养殖业的鱼虾总产量达1 791 t,实现销售收入2 227万元,当年公司总资产达4 129万元,总收入7 002万元。

天津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实施国家农转项目,熟化了玉米收获机的不对行收获、自行开道、行进间高位双向卸粮等技术与功能,完成各功能部件功能性与可靠性试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形成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2006年9月在全国21种玉米收获机作业效果综合测评中排名第一,技术优势明显。如今产品已累计销售3 800多台,实现销售收入近2亿元,完成机收面积46.7万hm2。

2.3 开发一批新产品,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项目的实施带动了新产品的开发和示范推广,据对验收项目的统计,开发新产品达107个,并建立91条生产线。新产品的开发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拓展了企业的销售市场,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天津市尖峰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从葡萄籽、苹果皮中提取活性物质的中试生产”项目,首次利用柱色谱技术大量富集OPCs含量高而高聚体含量低的优质葡萄籽提取物;同时以苹果皮渣和果树枝为原料,通过提取、纯化、喷雾至粉工艺过程而得到苹果多酚,苹果多酚富含儿茶素、表儿茶素、根皮苷以及原花青素等多种生理活性物质,该项目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抗氧化剂、抗诱变剂、抗变态反应药剂中。项目具有原料易得、变废为宝、成本低廉、提取工艺简单、耗能低,产品中有害溶剂的残留很少等特点。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地,出口创汇381万美元。2007年该项目开始建设到现在已形成年可处理葡萄籽600 t的产业化能力;年处理苹果皮渣1 250 t的产业化能力。利用酒厂和罐头加工厂下脚料葡萄籽1 200 t、苹果皮渣1 250 t,已为农业增收1 460万元。

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OW/50生物降解高性能长寿命通用发动机油中试”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低温启动性、高温氧化安定性、超长换油周期和生物降解性。经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油料研究所和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等权威机构的检测及科学论证,产品在油品质量、生物降解性、环境相容性等方面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省燃料、性价比好,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适用性等特点,性能指标符合美国石油协会(API)相关质量级别要求。公司还制定了22个产品标准,开发出46种延伸产品,实现了产品系列化生产。与其它植物油类原料相比,项目产品还具有“不与人争油”、原料来源可再生。对油行业来讲,实现了替代石油资源这一突破,意义重大而深远。

2.4 培养一批优秀人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农转资金项目的实施为天津市培养高水平农业人才93人,通过开办培训班等形式,累计培训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114 527人次,提高了天津市农业的科技水平。

“花椰菜育种新技术研究及优质、抗病和高产新品种选育与推广”项目负责人孙德岭通过实施农转项目创建了高效的花椰菜育种新技术体系;育成五大系列18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椰菜优良杂交新品种,年新增社会经济效益7亿元;部分良种已出口东南亚地区。孙德岭获天津市“花椰菜育种”授衔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4年列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获第四届天津青年科技奖、“全国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天津市劳动模范,被天津市列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提名。

“新型农田作业机械-‘4YLG-2.0型悬挂式玉米收获机’产品中试及应用示范”项目负责人郭玉富,通过项目的实施,取得了专利技术13项,其中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于2009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成为从玉米地走到大会堂的农民一线代表,同时是天津市第一个“工人农民技术创新奖”的获得者。

2.5 致富一方农民,提升成果转化速度

天津市为提升成果转化速度,促进农民致富,安排500万元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对有关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中的科技项目、科技培训活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等给予扶持。选用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以外的农业技术人才,突出科技特派员“不为我有、但为我用”,“高位嫁接”,“市场化运作”等特点。截止到2010年5月,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开发项目216个,建立科技示范基地1 043个,示范面积9万余 hm2;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及合作社54个,吸纳会员8 858人;形成利益共同体46个,领办龙头示范企业18个,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43个;培训农民135 610人; 吸引社会资金24 323万元,创直接经济效益8 383万元,受益农户达14 993户,人均增加收入1 300元。

2.6 建立一套管理流程,提高地方科研管理水平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从组织申报开始就有一套完善的管理规程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严格的项目监理及验收,对经费使用和经济效益执行财务审计制度。随着网络的发展,2006年国家农转资金项目实行网上在线申报。如今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和项目申报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在促进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申报管理机制上有了新的突破。同时实现网络化申报与管理,优化了工作流程,建立了集成化、分级管理的工作平台和部门分工明确、沟通协作良好的工作机制,明显提高了各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省市的科技管理水平[4-6]。

3 项目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1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对农转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把握项目申报、实施、监理和验收的各个环节。项目申报前,根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以及项目指南要求举办培训班,有重点地组织农业科技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学习国家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以及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结合本单位成果优势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项目,委托天津市成果转化中心负责项目受理及形式审查工作,委托天津市国际科技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专家打分排序进行项目推荐。对于准备推荐的项目,根据专家预评审时对项目材料提出的修改建议指导申报单位修改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符合国家农转资金的申报要求。

项目立项后,作为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项目监理验收前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调研,帮助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执行科技部、财政部监理验收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3.2 完善配套扶持政策,确保成果顺利转化

天津市科委在“十五”期间每年通过其它计划对国家农转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资金配套。2006年天津市科委设立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培育国家项目或为国家项目匹配资金,部分项目被列入到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进行大面积推广和产业化开发。天津开发区对区内注册企业争取到的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进行100%的配套支持。

天津市科委为了配合科技部农业科技转化资金专项,每年拿出400万元设立了天津市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制定了天津市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每年安排20个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自2006年至今,列入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的项目有101项,共安排经费2 065万元,吸引社会资金49 951万元。

3.3 加强宣传与培训,调动多方力量参与成果转化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现场会、科技大集、科技大蓬车、区县联盟广播、短信服务、科技信息报等各种形式的培训与宣传,将先进适用的新成果推介给广大农民,使农民充分了解和认识新成果,为成果的转化奠定了基础[7-9]。同时,天津市科委总结转化资金实施经验与成效,安排专项经费委托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电视部为天津市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制作电视片,通过媒体进行项目总结与宣传。使社会了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取得的显著成就及在农业农村经济中产生的巨大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敬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J].中国禽业导报,2008 (16):22-23.

[2] 任龙梅,张立华,张颖力,等.依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3(6):7-8.

[3] 时飚,其日格,杨新宇,等.发挥科技优势 寻找市场突破口 探索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新机制[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1):16-17,61.

[4] ,张景娥, 张铁桦.做好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J].农业科技通讯,2013(9):13-16.

[5] 李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矛盾和对策研究[J].河南农业科学,2013(8):191-193.

[6] 刘文超,赵增锋,杨海芬,等.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微观主体因素分析及对策[J].河南农业科学,2010(8):148-151.

篇12

女子如花也刚强。在沈阳医学院师生们眼中,肖纯凌院长是梅花,敢作东风第一枝;是荷花,携手众花映日开;是兰花,气质清新,格调高雅;是桃花,大爱无疆,爱播天下;是牡丹花,众香国里最壮观……

高梅放蕊尚娇春

完成两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006年,肖纯凌教授升任沈阳医学院院长,取得了学校历史上“评估优秀”和“申硕立项”的优异成绩。这两件大事,对于当时的沈阳医学院来说,都曾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当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在即,由于学校当时基础建设底子薄、迎接评估时间紧、任务重,大部分老师都认为,力争“良好”就是成功。可上任之初的肖纯凌院长却敏锐意识到,这次评估事关学院的长远发展,她坚定地提出:一定要获评“优秀”(的目标),并亲自带领全校师生,按照评估标准,一项一项比照,一项一项改进……

功夫不负有心人。沈阳医学院在2007年9月的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顺利获评“优秀”。全校师生无不骄傲自豪,对学校未来发展充满了信心与希望。

庆功的酒尚暖,沉浸在评优喜悦中的沈医师生,又迎来了一个崭新的目标——申硕。连续两次申硕均未如愿的沈阳医学院,是否具备了成功的底气?是否能借评优之势成功申硕?校园内,质疑之声再起。此次不同的是,全校师生已不再怀疑新任院长的眼光与能力,怀疑的只是自己是否能够跟上学校快速发展的步伐。

2008年10月,沈阳医学院第三次启动申硕工作。根据新要求,申硕的程序和操作办法与以往有了较大变化,学校首先要申请通过三年期授权单位立项建设,之后才能申请教育部的评估批准。当时,辽宁省还有两所实力强劲、办学特色突出的高校参与竞争。作为一所市属高校,沈阳医学院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在肖纯凌院长带领下,沈医上下同心,从抓办学、教学入手,认真组织申报材料。为了准备录像光盘和专家答辩,学校上下进行了大大小小上百次论证修改。肖纯凌院长代表学院答辩,顺利通过了辽宁省政府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以优异的成绩被列为辽宁省立项建设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经过3年的立项建设,高水平通过国务院学位办专家中期评审,即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实现了几代沈医人翘首企盼的夙愿。

映日荷花别样红

学校建设瞄准一流大学水平

“评估”优秀,“申硕”成功,沈阳医学院终于突破了发展瓶颈,许多刚性办学指标取得了质的突破。预防医学专业被评为国家特色专业,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被评为省特色专业,病原生物学学科被评为省重点学科,学院临床教学实验中心、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公共卫生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环境污染与微生态实验室、手外科组织工程实验室等一批重点实验室进入省级重点实验室行列,人体科学展览馆成为省、市科普基地,还建有市政府“特邀院士工作站”和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如今,沈阳医学院已有本专科在校生8000余人,其中留学生300余人。招生覆盖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分数线逐年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得到显著提升。与此同时,肖纯凌院长还积极开拓国际视野,引导学校在培养国际型护理人才上办出特色,注重强化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使人才培养质量更加适应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几年来,学校共有60余名护理专业学生出国留学或工作,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

短短数年,沈阳医学院学科建设、录取招生成绩斐然,学界认知度、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此时的肖纯凌没有沾沾自喜,而是着眼未来,从大学发展水平和学校的内涵发展入手,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过去提内涵发展,主要就是软件发展,教学质量的提升,师资队伍的提高。现在,内涵发展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协调资源、规模、质量三者的关系,最后形成办学效益,四者相统一才能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发展。”肖纯凌院长常说:“与其花几百万买的设备放在那里,用的人很少,使用率低,不如花几十万、上百万引进一位科研大师、引进一个人才。引进一个好人才,就能带动一个面,就能带出一片氛围,就能教育出一批人才。以人为本是学校发展的精髓,必须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才能办好我们的学校。”

篇13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并根据其使用绩效,增加经费额度。

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申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和兑换现金,遗失不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科技、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上一年度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及实现产值数额、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研发经费支出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统计监测体系单项指标全县排名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本县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个人(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优先支持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获得有关资质认定的创新创业主体。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向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创新创业主体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发放对象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请时间顺序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持券创新创业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科技服务或科技成果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宜)、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申请到的科技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九条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应配套不低于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的自筹资金,自行与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兑现与奖惩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全年分两次集中审核兑现。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在购买服务或科技成果合同履行完毕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凭银行转帐凭证、创新成果或服务成效证明等材料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会同县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联审意见,拟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持券创新创业主体按申请时间顺序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通过公示但受当年预算资金限制未兑现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县财政、科技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创新创业主体继续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予以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