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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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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篇1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主要业务活动有:向一些成员提供货款,在货币问题上促进国际合作,研究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研究扩大基金组织的作用,提供技术援助和加强同其它国际机构的联系。

2、其宗旨是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在国际金融问题上进行协商与协作,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和平衡发展;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和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促进国际汇兑的稳定,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防止竞争性的货币贬值。

3、协助成员国在经常项目交易中建立多边支付制定,消除妨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使其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2007年上半年,中国的经济增长势头进一步加强,增长率达11.5%,印度和俄罗斯的增长也非常强劲。过去一年来,仅中、印、俄三国就已占据全球增长的一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包括非洲低收入国家)的经济也继续强劲扩张。而在发达经济体,欧元区和日本在今年经历两个季度的强劲增长后,于2007年第三季度放慢了增长速度。在美国,由于住房市场下滑继续产生相当大的阻力,2007年上半年的增长率平均为2.25%。

发达经济体的通货膨胀得到控制,但许多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通货膨胀上升,原因是能源和食品价格上涨。在美国,核心通货膨胀逐步下降到2%以下;在欧元区,2007年的通胀率基本保持在2%以下,但能源和食品价格上涨导致9月通货膨胀上升。日本物价基本保持平稳。与此相比,一些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长强劲,并且食品价格上涨在其消费物价指数中占有较大权重,面临着更大的通胀压力。报告认为,食品价格上涨是由于生物燃料生产对玉米和其他食品的使用量增加,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新兴市场国家强劲的经济需求也使石油和其他初级产品的价格居高不下。

从贸易方面看,亚欧经济对美国经济的依赖程度继续降低,中国、日本、欧洲等主要经济体对外贸易进一步多元化。如日本在9月份贸易顺差比上年同期高出63%的情况下,对美出口急剧下降,对亚洲邻国的出口有所增加。另外,欧盟今年已超过美国,成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最大目标地。

全球金融市场更加不稳定。由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负面影响超过预期,信贷状况趋紧。加上由于对损失分布以及交易对手方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的某些部分已出现流动性枯竭。但总体而言,全球金融市场尚未受到堪比过去金融危机或动荡的负面影响,按历史标准衡量,资产价格仍处于高水平。自金融市场动荡开始以来,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中央银行纷纷向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缓解银行间市场的压力,但对于多数经济体的中央银行而言,主要的挑战仍是解决通货膨胀方面的担忧。

主要货币基本上延续2006年初以来趋势:美元继续趋弱,尽管估计其实际有效汇率仍高于中期基本水平。欧元升值,但仍在与经济基本面大体相符的范围内交易。日元近几个月强有力地反弹,但相对于中期基本水平依然低估。人民币对美元继续逐步升值,其实际有效汇率也在升值,但中国的经常账户顺差进一步扩大,国际储备大幅增加。

前景和风险

预计2007年全球经济增长率将为5.2%,2008年增速将稍缓则为4.8%。增长率下调幅度最大的是美国(目前预计美国2008年增长1.9%)。但是,尽管支持增长的经济基本面仍然强健,尤其是日益重要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仍保持着强有力的增长势头,还是不能忽视全球经济仍面临许多下行风险,这主要包括:

1、金融市场动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2008年经济增长率的预期是基于一个假设,即今后几个月金融市场流动性逐步恢复,银行间市场回到更为正常的状况。不过,显然仍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动荡的金融市场状况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那么信贷状况的持续紧张将显著阻碍经济增长,特别是对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住房市场的影响。如果资本流入减弱,新兴欧洲和独联体地区具有高额经常账户逆差和大量外部资金流入的国家也将受到不利影响。因此,这一风险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市场流动性能以多快的速度恢复以及信贷市场收缩的程度。

2、美国和西欧的国内需求下降的可能性。

3、其他一些风险也可能对全球前景产生影响,如通货膨胀、石油价格升至新高等问题。目前,初步预计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前景造成的下行风险基本上有所降低,但不能排除油价因剩余生产能力有限而进一步暴涨。

政策问题

摆在各国政策制定者面前的,依然是如何保持强劲的非通胀增长这一挑战。近期动荡的全球金融市场加剧了这种挑战。在美国,由于经济增长可能继续低于预期,因此美联储所采取的进一步降息举动是合理的,前提是要继续控制通货膨胀风险。在欧元区,鉴于金融市场动荡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所造成的下行风险,其近期货币政策可以保持不变,但随着这些风险的消散,欧洲央行最终可能需要进一步收紧货币政策。如果出现更加持续的经济下滑,则需要考虑放松货币政策。在日本,应当等到出现清晰的迹象证明通货膨胀已明显上升、对近期金融市场动荡的担忧减退后,再提高利率,使利率回到正常水平。

各国央行都需要从目前的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中吸取教训:首先是要重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确保充分披露信息;其次是要重新审视处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方法,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合并的相关界限,并优化复杂金融产品的评级方法;此外还要改善现有激励机制,确保结构性产品供给链的各环节都能充分评估风险。

许多发达经济体在整顿财政状况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需采取更多措施,确保财政状况在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下保持可持续性,预计发达国家在实行改革、缓解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将面临日益增大的压力。对许多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他们依然面临经济过热压力和食品价格上涨的考验,可能需要进一步收紧货币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提高汇率灵活性将为改善货币控制提供更大空间。特别对中国而言,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向上变动的灵活性,并采取措施改革汇率体制和刺激消费,还将有助于重新实现需求平衡,并将促进全球失衡的有序调整。

世贸组织多哈贸易回合最近进展缓慢令人非常失望,主要国家应带头重新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担忧显然也要求采取多边方法,全球变暖可能是世界最大的集体行动问题,重要的是各国合作制定一个基于市场的框架,在碳排放的长期成本与减少排放的即期经济成本之间做出权衡,不应将能源政策的重点过多放在力图确保本国能源来源上,而应更多关注石油和其他能源市场的平稳运作,鼓励能源来源的多样化,例如通过降低生物燃料贸易壁垒,并更加重视采用基于价格的激励措施来控制能源消费的增长。

欧洲央行:高通胀率将滞缓世界经济增长

欧洲央行经济专家近日表示,欧洲央行报告和最近的统计资料显示,通货膨胀有可能给新一轮世界经济增长带来减速的压力。

欧洲央行报告称,欧元区10月份通胀率已经由9月份的2.1%,迅速窜升至2.6%(而欧元区前九个月的平均通胀率并未超过1.85%)。与此同时,美国、俄罗斯和一些经济增长较快的东南亚、拉美发展中国家也未能幸免,全球绝大多数区域都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

欧盟经济专家与智囊机构表示,消费物价大幅度上涨主要是由于基础原材料、能源和食品价格同步升高所致。而石油能源资源的紧张和结构性供给短缺;新兴发展中国家长期快速经济增长导致的原材料需求;期货与股市资本集团的炒作与投机行为;气候保护与生物能源工业的发展等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终于形成了国际能源和原材料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攀升,从而将价格推向新的高峰。虽然近期欧元一直保持坚挺,对抑制欧元区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阻止通胀明显上升的势头。此外,尽管欧元区内部经贸往来保持稳定,但向欧元区以外的国家出口遇到了越来越大阻力。今年以来,欧元兑美元汇率已升值11%,降低了“欧洲制造”的海外竞争力,虽然亚洲市场的需求增长部分弥补了美国经济减速的影响,但欧洲出口仍然受到了打击。

通胀的内部影响与出口的外部压力,已经引起欧洲央行的高度警惕,尤其担忧全球性通胀指数的明显上升,将制约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在欧盟国家,为了减轻物价上涨的压力,当驾车者尽量加满油箱,消费者装满购物推车时,人们只能感觉到商品价格更贵了,消费支出更多了,通胀的压力更大了。欧洲统计局的调查证实,欧元区10月份2.6%的通胀率已经越升到了两年来的最高水平。

篇3

1944年7月,西方主要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了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会议确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据此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以下简称IMF)。IMF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有: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等。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缺陷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超级大国”美国的经济实力渐渐削弱;而在二战中遭到极大破坏的欧洲国家,成立欧盟后实力日益壮大;中国和日本迅速发展;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也日益发展壮大。2007年起源于自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然而,作为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稳定和安全的IMF不仅对于发达国家成员国的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监管,而且在危机成员国向其寻求帮助时也少有作为。IMF在应对危机和自身发展上的表现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对于IMF的缺陷及其改革甚嚣尘上。

(一)组织职能有所迷失

IMF的主要职能是维持国际汇率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但近年来IMF的职能重心似乎开始转移,主要表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中,IMF向拉美国家提供了大量贷款并进行了广泛的债务重组安排;为了应对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IMF还创设了一种新的贷款形式,为遭遇异常支付困难的国家提供超出通常贷款限额的融资。这些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IMF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殊做法,但IMF最近在发展领域的“指手画脚”,就不太好定义了。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是1974年IMF推出“中期贷款”,用以解决持续存在的结构性国际收支问题;随即IMF又先后推出“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充结构调整贷款”,以优惠利率向低收入国家提供资金,用于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尽管IMF的促进货币和金融稳定的职责和发展经济存在密切联系,但并不代表要通过上述行为来显示。IMF需要关注的是自身擅长的宏观经济领域,在贸易、劳工、卫生、环境等其他政策领域有其他的国际组织来负责,比如同样根据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起来的世界银行(WorldBank,简称WB)。WB的职能在于通过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增加投资来减轻贫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IMF如果在其中过多的干涉会导致他们之间的职能交叉,而且由于IMF在这些领域的专业性并不如世界银行强,一些关于农业、劳工、卫生、环境等领域内的行动还需要来自研究和实践的专门知识,而IMF在这些方面没有明显优势。最后,由于IMF是具有特定职能的国际组织,如果它在这些领域干涉过多可能会消耗掉其自身有限的资源,进而影响到它通过发挥自身职能来促进全球金融和经济稳定的作用。

(二)监督功能尚需完善

IMF有三种形式的监督,即双边监督、多边监督以及地区监督。双边监督,也可称为国别监督,是通过持续监测和成员国主动披露的方式来了解成员国的实时经济状况,IMF还通过组织代表团定期访问成员国的做法进行监督,对成员国实施的经济或金融政策进行评价并给出建议,如果有影响国内和外部稳定的风险,及时调整相应政策。多边监督就是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监督,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时刻监测和评估世界经济发展动态。对于金融市场监测和评估的结果是定期《世界经济展望》、《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和《财政检测报告》。地区监督,其实就是对于区域货币联盟的监督,通过对世界主要地区的监督了解其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建议,定期在《地区经济展望》上。IMF的监督功能会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发展,通过三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对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然而,这种看似全面有重点的监督并没有及时预测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尽管在的报告中曾提到过有关美国的房地产政策,但却错误地认为这样的风险可以控制,乃至于最终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极大的破坏性不由得让我们深思,IMF的监督功能是否需要重新定义,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治理机制的失衡IMF的组织机制

由三个部分组成: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管理层。IMF在金融监督方面的缺陷,很大程度上跟其治理机制中的力量失衡有关。它不仅表现在执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人员组成上,也体现在成员国所持份额和投票权的问题上。IMF实行加权表决制,具体来说投票权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每个成员国都拥有相同的250票的基本投票权,接着由成员国按各自所持的以特别提款权计算的IMF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折算一个投票权,基本投票权和按份额换算的投票权之和就是该国的总投票权。在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的投票表决中,按这样的方法来行使投票权。从中不难看出,IMF的在投票权上的做法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资本多数决”,成员国在IMF中的份额是其行使发言权的基础。这样看来的发言结果则可能使发言内容不具代表性,最终影响IMF的代表性和其作用的发挥。在组织机构的构成上,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仅在执行董事的人数上,而且在投票权数上占的优势远比发展中国家有利得多。尽管IMF成立之初确实是发达国家推动得多,但如今世界格局已经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已经大大提升,再盲目按照以前的模式来,会造成很多不公的出现。

(四)不合理的风险预警和救助机制

IMF的监督功能是其风险预警机制的基础,通过三种形式的监督和的定期报告,IMF可以及时掌握了解全球经济运行的状况,并做出预测和建议。但IMF却并未能及时预测出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来势汹汹,而IMF却只能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救助。即使是危机后的救助,IMF也设置了很多门槛,附加了一些不合理政策条件,以至于有的国家不愿意接受其救助;需要救助的国家不仅要面对困难的国内金经济环境,还要就政策条件与IMF进行谈判,导致贻误危机救助的时机,最终使得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发展。因此,IMF的危机预警和救助机制亟待改进。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方向

(一)摆正自身位置,重塑核心

职能如果IMF想继续发挥其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首先需要改革的就是对于自身职能的偏移。从目前来说,IMF应当暂停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贷款和相关技术援助,停止扶贫项目等发展领域的干涉,将这部分职能还给WB及其他区域发展银行。但IMF还可以发挥其本身职能,为有需要的国家提供短期融资,来帮助陷入国际支付危机的成员国摆脱危机。其次,IMF必须重塑自身在维持汇率稳定方面的核心职能,在现行的浮动汇率体系中,采取积极措施维持成员国之间有序的外汇安排,促进国际间的金融合作,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等。

(二)加强双边监督

尽管IMF在金融危机中的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尽如人意,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其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在三种形式的监督中,需要重点加强的是双边监督。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与IMF没有进行切实有效的双边监督有关。尽管IMF在金融危机发生后,针对之前存在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改进,但从其实质看,IMF双边监督执行力不强,约束性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依旧存在。首先,需要更为合理的监督体系,可以将IMF的双边监督同多边监督结合起来,扩大监督视角。其次,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区分监督区域,对于那些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具体研究分析,分析的结果通过报告的形式定期,以此加强各国对于风险机制的预防管控能力。

(三)改进治理结构

针对组织机制的问题,在意识到新兴市场国家的地位之后,IMF已经在2008年通过的相关决议中做出了改革,如:确定了新的份额计算公式;把基本投票权数从原来的250票增加到现在的750票;在G20匹兹堡峰会上决定将5%的份额从发达国家转移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等。总裁拉加德提名中国央行前副行长朱民出任新增设的第四副总裁之后,IMF的高级管理层已经有了很大变化,执行董事会的改革也增加了新兴市场国家的份额。尽管这些改革都有利于IMF发挥其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但毕竟没能解决目前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在份额制度上和组织机制上还需要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来及时调整。

(四)危机预警机制和救助机制的完善

近年来,通过对成员国经济金融政策和统计数据的分析,IMF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功能渐渐成为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如果可以增进和强化IMF的技术援助功能,并将其与贷款功能结合起来,则可以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以更为合理的方式度过危机。另外,目前IMF依旧在发达国家的控制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无法完全表达其诉求,他们的利益的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改革IMF的危机预警机制和救助机制必须顾及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机制的作用,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帮助危机国解决困境。

三、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中国

对于IMF的改革,中国应当顺应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潮流,积极参与国际新机制的组织构建,承担与自身国际地位相应的责任。不仅要提升自身应对危机的能力,也要积极参与IMF的监督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等的改革,为发展中国家赢得更多的话语权,推动国际金融新秩序朝着更加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IMF作为全球性的经济组织,在稳定国际金融秩序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在其组织机制和其他某些领域,至今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但我们相信,随着国际金融合作和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前进势头,在国际社会和IMF的共同努力下,IMF自身将不断完善,在以后的国际金融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鲁茉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职能的发展及其特点.国际观察.2010(3).

[2]邵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困境与改革探讨.南方金融.2011(4).

[3]廖凡.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4]岳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治理机制改革的新设计.经济问题探索.2012(7).

篇4

怀特计划、凯恩斯计划的由来

怀特计划的由来

1941年12月14日在美国财长摩根索的办公室,摩根索要求怀特撰写一份关于为同盟国提供帮助和战后国际货币安排的报告。此时的一个背景是,七天前即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参战势在必行。作为有共同目标的盟军,美国必须就如何与支援盟军以及财政经济制度如何安排等问题做出部署,由此可以推测,正是罗斯福总统要求摩根索财长尽快拿出一套方案来的。而从1941年8月13日罗斯福总统与丘吉尔首相签署《大西洋》和不久之后的1942年1月1日美国联合苏、英、中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宣言》来看,美国的战略思维已由孤立、中立主义向主动承担全球领导责任的态度转变。因此,经济金融上的安排必然与政治、外交上的提议(比如联合国)一脉相承,强调一种联合、制衡的机制。12月30日怀特即拿出了名为“对盟国之间货币和银行行动的建议”的长达20页的报告。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一个长的、考虑周全的报告,显然许多想法在怀特心中已经成熟甚至是呼之欲出了。这与怀特曾在1940年筹备泛美银行的经历有关,这个拟成立而当时未得到国会批准的机构正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怀特已经对其细节进行了诸多思考,当他接到摩根索的任务之后,需要做的就是将其放到一个地域范围更广阔的背景下去予以考虑了。

凯恩斯计划的由来

促使凯恩斯写出一个战后国际经济、金融规划的重要背景是英美之间租借协定的谈判,凯恩斯计划是作为英方克服英美双方谈判难点的一个应对方案出台的。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开始后,美国并没有参战,所以不能提供免费武器,为了向英国等盟国供应物资和军需品,并避免走一战时用政府借贷为军售提供融资的老路,美国政府设计了租借制度。根据这项制度,“任何国家,只要总统认为其防卫行动对于保护美国至关重要,就有资格获得租借援助”。即美国政府可以购买其工厂所生产的所有军需品,而且,如果它认为这些军需品最好的用途是由英国、法国以及包括苏联在内的其他盟国保护美国,它就会“在抵押的基础上,向大西洋对岸的人们或者出租或者出售这些物资”。租借法案于1941年3月11日成为法律。该法案的提出对英国人产生了重要的心理影响,被视为具有在英国最需要的时期提供帮助的“轻快、慷慨和伟大的精神”。

当时英国财政的困难程度,可以从当时英国财政部大臣的估计中看出来:1939年12月英国财政部手中的黄金和美元储备还有5.45亿英镑,估计将以每年2亿英镑的速度减少。而在希特勒1940年春迅速征服西欧大陆后,英国的供应问题变得更加严重,英军在敦刻尔克大撤退时丢弃了大量的军事装备。可见英国是极需要美国援助的。凯恩斯作为英国财政大臣的私人代表在1941年夏天六次访问华盛顿,磋商英美租借协议细节。尽管英国可以无须支付就能得到货物,但不是没有条件的,租借协议规定,作为回报,美国获得的利益“可以是付款或者实物偿付或者财物,或者是总统认为可以满意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在就英国如何给美国“回报”这个问题上,美方提出的第七条款尤其刺痛了英国,它提出“禁止对英美双方的进口商品进行歧视”,显然意在打破渥太华协定建立的帝国特惠制,双方经过数轮谈判而僵持不下。

于是,在1941年8月至1942年2月的这段时间里,英国以两个平行的策略来对付租借协定第七条款草案。第一,争取对第七条做出一些修正,使英国的承诺不必具体化,以换取美国战争物资供应。第二,设计一些符合美国的要求,或至少看上去是这样的新建议。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政府成立了好几个高层委员会讨论战后问题,几个规划也同时浮现出来,凯恩斯撰写的战后规划是其中一个。凯恩斯意识到如果只是双边谈判,必然陷入僵局,需要有一个更为国际化的方案取代双边谈判,将国际收支问题的处理交到一个国际机构去,并要在保证了国际贸易的扩大的基础上再谈“贸易非歧视”问题。在英国几个方案的并行角逐中,凯恩斯的方案最终被采纳,于1942月5月7日被战时内阁批准为作为与美国讨论第七条款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凯恩斯计划必然是以英美两极为主考虑的,在充分保全英国利益的基础上,部分(至少是表面上的)迎合美国的利益,比如在凯恩斯计划的早期版本中,对国际机构的规划是由英美两国作为创始人(two founder),并在机构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因此,相比而言,“美国更懂得依靠多边机制,建立一个自由贸易与金融的机制;而英国还在迷恋英帝国特惠制,企图借英美双边联合继续保持英国地位。这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凯恩斯计划输于怀特计划。”(Boughton,2002)

怀特计划与凯恩斯计划的比较

目标

怀特计划中把要成立的国际机构命名为“国际稳定基金”,说明怀特计划更看重的是维护各国间汇率的稳定,他的逻辑是:汇率稳定了,国际贸易自然发达,而要稳定汇率,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信贷机制调整国际收支之短期缺差。凯恩斯计划中把要成立的国际机构命名为“国际清算同盟”,说明凯恩斯更注重的是各国货币多边清算的功能。

在提笔做战后规划时,怀特和凯恩斯面对的是同样千疮百孔的世界经济。如(1)1929~1933年大萧条在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传递及带来的恶果,希特勒可以被视为是对经济大萧条给德国带来的极端恶果的一种极端反应。(2)各国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政策和竞争性贬值给世界贸易带来的冲击。(3)金本位制度给各国经济带来的“黄金枷锁”――为了保证黄金的可兑换,一国不得不牺牲国内经济政策调节的自主性,直至无法为继而停止黄金兑付,即使是能节约黄金使用的“改良”的金汇兑制度,仍然逃脱不了崩溃的命运。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这一段被凯恩斯称之为“乱七八糟”的混乱局面,引起了当时所有有良知的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的深刻反思,他们相信,这种混乱是一战后有缺陷的经济安排所造成的,他们期望能吸取教训。

怀特和凯恩斯都试图避免30年代的那种货币战和贸易战,他们都想重建一个汇率稳定、贸易自由的自由经济世界。他们希望能结合传统金本位制度在固定汇率方面的优点和浮动汇率制能给国内调整带来独立性的优点,同时又能避免各自的缺点,所以他们都提出了这种可调整的盯住汇率制(Adjustable Peg)的安排,提倡汇率在通常情况下保持稳定,而在重大的不平衡(Fundamental Disequilibrium)时是可以调整的。他们也一致认为,为应对一些短期的国际收支不均衡,应该有一种机制提供缓冲(buffer),给缺差国以喘息调整的时间。遗憾的是,虽然两人有一些共同的目标,但思路和解决方案却是不一样的。

凯恩斯的思路是设立一个国际间的多边清算机构,叫做“国际清算同盟”(International Clearing Union),并创设一个新的世界货币来作为普遍支付的工具,借助这个机构,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国际间汇率的稳定及短期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等功能。凯恩斯计划中有两个关键点即“清算同盟”和“世界货币”。“清算同盟”的思想是借鉴了德国的“冯克计划”。该计划的要点是在战后成立一个由柏林管理的“欧洲清算联盟”,当时德国已与2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冯克计划”正是要把这种双边的清算制度转变成为在德国控制下的欧洲地区的多边清算联盟。当凯恩斯1940年11月见到关于“冯克计划”的详细资料后,非但没有如其他许多英国同僚们预想的那样对其进行批评,而是令人大吃一惊地评价说“这个计划非常出色,这正是我们自己应该考虑去做的事”,因此凯恩斯借鉴了这一设计。这样,能通过一个多边的框架代替陷入谈判僵局的英美租借协议之双边谈判,通过劝导美国加入一种一般性的、集体负责的体制,比较巧妙地回避英美的直接矛盾。而关于世界货币和世界中央银行的思想,凯恩斯早在1930年出版的《论货币》一书中在就提到,“理想的方案是成立一个国际银行,它和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关系就像各国中央银行对会员银行的关系一样”,“理想通货可能应当采取一种国际本位”,“我们需要的是这样数量的国际货币,它不取决于黄金开采的技术进步,也不取决于一国黄金和储备政策所引起的巨大波动,而是取决于当前世界贸易的现实需要,它能够随意扩大和缩减,以便抵制世界有效需求中的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趋势”,并暂称它为“国际银行货币(简称为S.B.M)”(凯恩斯,1930,P547~555)。当凯恩斯在1941年9月撰写关于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恢宏规划时,他需要做的就是把清算联盟和世界货币的思路相结合,并把稳定汇率等功能赋予这个国际机构去了。

怀特的思路则是设立一个国际货币稳定基金(以下简称ISF),由参加各国共同出资设立基金,在成员国有资金需求时,按各自所出的份额,从该基金中借入所需外汇,以促进货币的自由汇兑,稳定外汇市场,使国际经济及贸易获得扩展。其原型是当时已经在美国运作的外汇稳定基金(以下简称ESF),是一种将美国本国的做法扩展到国际去运作的一种设计。ESF是按1934年1月的《黄金储备法令》设立的,是在1933年罗斯福政府对美元实施贬值后为稳定美元汇率而采取的举措。该法令还授权ESF将不需要用于干预外汇的闲置资金运用于政府借贷,因此ESF在向与美国交好的国家的政府借贷方面做了很多实践,而怀特在1938年成为美国财政部货币研究部主任后,正是主管ESF贷款方面的工作。他很自然地将ESF的实践运用于ISF的规划中去。在ESF的借贷机制中,采用的是一种与传统的双边贷款截然不同的方法,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类似于货币互换的机制,即美国将美元借给借款国,借款国需要同时支付给美国一笔等额的该国货币。此特征可以从一笔美国与墨西哥于1936年1月签订的ESF贷款合同中看出来。当墨西哥有美元贷款的需求时,墨西哥央行(作为墨西哥财政部的行)需将一笔等值墨西哥比索存入纽约联储(作为美国财政部的行)在墨西哥央行的账户上(会计处理为贷记),当纽约联储确认后,将发放这笔美元贷款给墨西哥财政部,具体会计操作是贷记墨西哥央行在纽约联储的账户。而这正是怀特计划最鲜明的特征。

份额及其缴纳

总盘子。怀特计划中,份额总盘子设定为50亿美元。凯恩斯计划中,总盘子为250亿美元。怀特计划的资金需求量比凯恩斯计划要小得多,这与英、美双方的国际经济地位有关。战后的英国地位是贸易地位下降、资产流失和债台高筑。而美国则完全相反。因此,凯恩斯计划是从债务人的角度制定的,想得到一个无附加条件即可借钱的计划。而怀特计划则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制定的,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最担心自己成为“取钱罐”,它要将自己的义务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要用借贷来强加一定的条件,其态度自然是趋向谨慎、保守。另外,怀特计划中还有关于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的规划,将长期性的融资安排赋予这个机构,因此将ISF的总盘子设计得不那么大,使其仅应付那些短期的、不那么棘手的问题。

各国份额如何确定。怀特计划中,各国份额依据各国同意的特定公式来计算,公式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该国的黄金、自由外汇持有量、国际收支的持有量和波动率、国民收入。

凯恩斯计划中,各国初始份额根据该国战前三年平均的进出口总额的一定比例(比如100%或75%)来确定,待战后过渡期以后,可以按战后各国贸易情况再重新计算份额。英国只以贸易额为主要考虑因素,并解释说这符合国际清算同盟主要解决外汇问题和国际贸易平衡问题的定位。而美国还将黄金持有等因素纳入公式。英国不愿将黄金等因素纳入份额的计算公式,可能与当时英国黄金储备大量流失有关。

是否需要实际缴纳份额。怀特计划中是需要的,且需要全额缴纳其份额,其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黄金。依各国情况的不同,黄金缴纳比例在30%~50%之间,总体原则是如果一国的黄金、外汇储备很多,则应缴纳更多的黄金,比如说一国如果黄金、外汇储备超出其份额的三倍,则其份额中应有50%以黄金缴纳。如果一国的黄金、外汇储备比其份额还低,则其份额中只需有30%以黄金缴纳。剩余部分可以该成员国本国货币或本国政府债券缴纳。而凯恩斯计划中是不需要实际缴纳份额的。

治理机制

决策机构。怀特计划中,各国选派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任期五年,一年开一次董事会。由理事会选出一位总经理和若干副总经理。由理事会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不少于11人,且这个执行委员会是全职工作人员。凯恩斯计划中,各成员国按份额大小派代表组成一个不超过12人(或15人)的董事会,占有大份额的国家可以单独地任命一名成员,而小份额的国家则需联合起来(这些国家可以是地缘关系或者是政治关系相联系的国家)派一名成员。

投票权。怀特计划规定,每个成员国拥有100个基本投票权,在此基础上,根据它们在ISF的份额,每拥有100万“尤尼他”(解释见下文)则增加一个投票权。因此该国的投票权与该国的份额相挂钩,但并非精确地成比例。任何国家的投票权不能超过25%(最终版本)。凯恩斯计划要求,董事会中每个代表的投票权与其份额成比例。

汇率

初始汇率如何确定。怀特计划中,新创了一种国际货币,名为“尤尼他”,尤尼他的价值由一定量黄金价值规定,各国货币与尤尼他联系。如果要改变尤尼他与黄金的比价,需要有85%以上的票数同意。各国货币与尤尼他的初始比价按该国货币在1943年7月1日与美元的比价来确定。凯恩斯计划中,由国际清算同盟发行一定量的国际货币“班柯”(Bancor)作为清算单位,班柯的价值由一定量黄金价值规定,各国货币与班柯联系。班柯与黄金的比价由董事会决定,各成员国自行确定该国与班柯的比价。而在凯恩斯计划的早期版本中规定,班柯与黄金的比价由两个创始国――即美国和英国协商决定。这体现了凯恩斯脑海中仍存有的帝国思维。

汇率如何调整。怀特计划中,各成员国的汇价只有在面临重大不平衡时才能调整,且需75%以上的票数的同意。而凯恩斯计划规定,各国汇率在未经董事会批准下不能随意调整,但该规定比较宽泛,不似怀特计划里规定得那么明确和严格。这再一次看出怀特对汇率的稳定更为重视。

贷款机制

怀特计划中的贷款机制实际上是一种货币交易机制,ISF只是作为各国货币和黄金的一个资金池,而非能够创造一般化信贷的银行。如果成员国要借入某种外汇,首先要增加其在基金账户上的本国货币,它所借出的只是放在它里面的。因此怀特计划在贷款资源的配置上是有选择性、谨慎的。怀特所持谨慎性的部分原因是其赋予ISF这个机构的职能仅仅是稳定汇率,而不是为重大的长期问题提供解决方案,重大的长期性资金需求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来满足。

凯恩斯计划中,由于没有初始资金的投入,成员的贷款实际是一个透支的机制。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清算同盟设立班柯往来账户,对于国际收支上有顺差的国家,国际清算同盟则将其账户做贷记处理,而有国际收支逆差的国家,国际清算同盟则将其账户做借记处理。轧差清算后,整体上拥有国际收支顺差的国家将呈现贷方账户(可称之为债权国),整体上拥有国际收支逆差的国家将呈现借方账户(可称之为债务国)。这样达成的效果就是,所有债权国作为一个整体向债务国发放信贷。而这也正是凯恩斯要达到的目的,“英镑区的原则在帝国的框架下使美国人感到不能容忍,但如果把这个原则变成普通的原则,美国人就可能接受。我预计,尽管美国绝不愿意把它的盈余转让给我们,但它将会同意把盈余转让给一个抽象的X国(即英国)”(凯恩斯,1941)。

在此处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两个方案中的世界货币――“尤尼他”和“班柯”,它们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怀特计划中的“尤尼他”只是单纯的记账单位,ISF在从事货币交换后为方便统一记账,可以创设一种新的记账单位,但是如果没有这个记账单位,也丝毫不影响ISF成员国之间的货币交易,对整个机制毫无影响。而凯恩斯计划中的“班柯”是一种国际交易的真实的中介,成员国贷款时要真实地与国际清算同盟和班柯发生关系。

对逆差国的约束机制

怀特计划中,由于采用货币交换机制,一国如处于逆差国的地位,必定是以本国货币换取所需的外汇,该国在基金的账户上必然是本国货币增多。因此,怀特计划是从ISF对一国货币的持有量的角度来对逆(顺)差国进行规定。它规定,ISF对一国货币的持有量不能超过其份额的150%(第一年),此后不能超过200%。第一年份额的150%和此后的份额的200%即为容纳份额,这就意味着成员国应将其逆差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当基金持有的一国货币达到其容纳份额时,则该国进一步换得外汇需要董事会的同意,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有理由相信这只是暂时的,该国正在采取措施调整此不平衡等。当超过其容纳份额时,则该成员国会被要求存入抵押品,可存入黄金、外汇或政府债券。

凯恩斯计划规定,未经董事会的同意,一国的逆差在一年内不能提高其份额的四分之一以上。一旦有两年以上发生了此情况,该国货币有权贬值,但贬值幅度不能超过5%。如果一成员国的逆差达到其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有权要求该国缴纳一定的黄金、外汇或该国货币(采取什么形式由董事会决定)作为该逆差账户的抵押,或要求该国采取贬值、资本管制等措施。如果一成员国的逆差账户达到该国份额的四分之三以上,或理事会认为增长得太快或量太大,理事会有权宣布该国违约并停止其取款功能。

由此,凯恩斯计划中提了逆差国可采取的具体调整措施,比如货币贬值、资本管制等;而怀特计划中并未提及。

对顺差国的调整机制

在怀特计划中,一国如处于顺差国的地位,必定是其他国家以他们的货币来换取该顺差国的货币,那该顺差国在基金的账户上必然是该国货币减少,甚至会出现稀缺。因此,怀特计划中规定,如果一国货币在基金账户中减少,并有迹象将耗尽时,基金要向提供该货币的国家提供一个报告,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基金还可采用多种方法提高对此种稀缺货币的持有量,比如与某些成员国就取得这种稀缺货币做特种借款安排等。

凯恩斯计划中则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顺差超过了其份额的二分之一,该国需与董事会商定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回复平衡(且董事会应有最终决定权),这些措施包括:扩大国内信贷和国内需求、该国货币升值、降低关税以及减少其他进口障碍、国际开发贷款等。

两相比较可以看到,凯恩斯计划明确地对顺差国提出了调整的要求,而且凯恩斯计划中专门有一章阐述为什么要对顺差国施加调整的义务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他认为,“顺差国应当被强制性地花掉这些顺差额”。而怀特计划并没有给顺差国规定调整的义务,只是一些没有实际约束力的劝说,并对基金如何取得顺差国的稀缺货币做了一些安排。

另外,凯恩斯计划中非常独特的一点是对有过多顺差和有过多逆差的国家都有惩罚机制,既不鼓励一国累积过多的顺差,也不鼓励一国累积过多的逆差。他规定,如果一国在清算同盟的班柯账户(不管是贷方账户还是借方账户)比份额多出四分之一以上,就要收取1%的费用。如果是多出二分之一以上,再加收1%的费用。这样的话,只有那些将其国际收支差额控制在其份额25%上下范围内的国家才能免缴此项费用。也就是说,各国都应尽量保持国际收支比较平衡,与一国巨额顺差相对应的必定是其他国家的巨额逆差,如是就产生了汇率不稳定、国际贸易纷争等多种问题。而如果各国的国际收支都比较平衡,就不会产生那么多尖锐的问题。凯恩斯的这一思想时至今日仍然对国际经济有非常深刻的指导意义。

篇5

此前,市场几乎一致预期,美联储将于9月开始收缩QE,引发全球资本回流,令新兴市场资产价格遭遇重挫。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印度卢比对美元汇率已下跌20%,创历史新低。印尼盾的贬值幅度也高达18.6%。南非兰特、土耳其新里拉和巴西雷亚尔等新兴国家货币也一路狂跌。

美联储的按兵不动,一定时间内拯救了上述新兴经济体。9月19日,新兴市场货币无一例外上涨,美元对印度卢比下跌2.5%,对土耳其新里拉下跌0.6%,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下跌2.7%;巴西雷亚尔更是已收复了自5月以来一半的跌幅。

QE3如同高悬在新兴经济体头上一把利剑,时刻左右新兴经济体的前进道路。美联储推迟削减QE,减轻了新兴市场的压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危险已经过去。

事实上,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会后表示,QE3退出时间还须视美国经济走强的信号而定。9月20日,美国圣路易斯联储主席布拉德称,美国疲软的经济数据促使美联储推迟收缩QE3,但如果一些数据令经济前景更加明朗,那么美联储可能会在10月宣布小幅削减QE3。

“新兴经济体必须学会自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副总裁朱民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退出QE3是迟早之事,各国应该作好内部宏观机制改革,并对财政预算作出前瞻性调整。

新兴经济体应学会自卫

《财经国家周刊》:美联储关于QE的动作牵动全球经济,你怎样看待目前出现的资本波动?

朱民:美国的复苏状况还有待观察,但退出QE3是迟早之事。

迄今,美联储的退出举动大概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今年5月22日?7月30日,期间由于市场紧张和预期变化,全球普遍出现资本撤出,对市场产生一定冲击并造成了货币市场波动,汇率下滑、股市下跌、资本外撤等。

第二阶段是8月份以来的这段时间。货币主要从宏观经济较弱的国家和地区流出。经常账户赤字较高、财政赤字较高、通货膨胀较高的不稳定地区,就会遭遇第二次资本撤出。由此,新兴经济体可能面临两种境遇,一是全球的普遍性资本波动,二是自身状况所引发的波动。

这一次,美联储并未采取动作,仅仅是有退出计划的风声就引发了市场大规模变动。一旦美联储继续操作,各国都必须作好迎接经济波动和挑战的准备。

《财经国家周刊》:有言论称,美联储将只为美国经济负责,无暇顾及新兴市场可能遭遇的波动,你对此如何评价?

朱民:美联储因为自身职责所限,只须对美国经济的恢复和美国的货币政策负责,但美国本身却对全球经济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美元作为全球最主要的流通货币,必须对全球经济活动与经济稳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要从国际合作、退出步骤的透明度等方面,更好地和各国沟通交流,以加强合作来减少市场波动、降低风险。

IMF也一直在呼吁,要求美联储将眼光放宽到整个美元系统的变化,放宽到整个美国货币政策变化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我们希望美联储制定货币政策时,充分考虑政策可能产生的溢出效应,体现出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的责任感。

不可否认,美国退出QE3确实会对全球资本市场尤其新兴经济体造成冲击,新兴经济体必须学会自卫。

其应对之策,应该分成两个部分。首先,如果该国宏观经济较弱,就必须加紧对宏观经济的政策修补,例如进一步建立财政政策的发挥空间,进一步减少经常账户赤字等。其次,让汇率浮动来减缓资本流动的冲击,减少共通性的资本波动。

不会出现严重危机

《财经国家周刊》:一些国际投行频繁唱空新兴经济体,有的甚至称新兴经济体将重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局面。你如何评价新兴经济体的状况?

朱民:可以肯定,新兴经济体不会出现所谓的危机。

自2009年美国QE推出以来,新兴经济体的金融系统累计资本流入高达4万亿美元,助长了这些经济体的股票、外汇和债券市场泡沫。从今年5月22日开始,伯南克首次在国会表示可能缩减量化宽松,新兴经济体的问题才开始逐渐暴露出来。

尽管在过去的3个月里,它们的经济波动受到美国货币政策的严重影响,但总体而言,新兴经济体现在的整体宏观基数远远好于1998年的亚洲,各方面情况都乐观许多。

首先,新兴经济体整体债务水平较之当年大幅度降低。国家债务、企业债务和居民债务情况均大有改善,且整个新兴经济体实力也有所提升。

具体到中国,在未来的资本波动中所受冲击将相对较小。尽管近期中国也遭遇了热钱流动,资本账户波动幅度同样较大,但中国整体经济体量大且发展势头良好,最主要是中国的经常账户盈余、通货膨胀水平不高,财政赤字也很低。这些将极大地提升市场信心,境外资本也不会大规模撤出,中国经济的表现将相对稳健。

无论怎样,即便是经济增速下降,新兴经济体也已然是引领全球经济的最重要的引擎。在全球经济普遍放缓,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同样也面临着大量财政赤字挑战时,新兴经济体的放缓不会成为引发全球经济疲软的最主要原因。

《财经国家周刊》:具体到新兴经济体的不同国家,如何能够在美联储货币政策的新导向中,实现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

朱民:持续稳定增长,无论对于哪个国家来说都并非易事。新兴经济体的改革进入深水期后,阻力将越来越大。

印度总理先前已经推出了一个全面的改革政策,并广受市场欢迎,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实施,如何应对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如果印度能够切实根据已有政策进行改革,遵照已有日程和步骤坚决执行,经济增长自然会持续向稳。

印尼也在不断地深化改革,一方面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另一方面督促其通货膨胀和债务问题变革,尤其是加强对财政赤字的关注度和处理力度。相较于上世纪80年代,印尼的经济发展已不可同日而语,各方面的进步都比较显著。因而,我对印尼充满信心。

这些国家的共同点之一,是其央行都在尽力提升本国存款利率,一方面试图改变资本的流动方向,另一方面试图保证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可以说,金融稳定目前是这些国家的首要重任,而一些具体措施也已经产生了较好的影响。

亚洲地区的新兴经济体由于其政府债务比例普遍较低,外汇储备级别和投资仓位又较高,加之各国的汇率改革已经起步,正逐步将固定汇率转变为浮动汇率制度,因而情况并不是特别悲观。增加应变的灵活性,肯定会有助于缓解资本流动难题。

建议新兴经济体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减少对美国货币政策的依赖性,学会从自身实际出发来提升金融体系的健康程度,从而加强自己抵御QE退潮的能力。

中国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财经国家周刊》:总理最近提出要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来推进改革。你如何看待同属于新兴经济体的中国改革案例?

朱民:像中国这样能够在30年内,把人均GDP从几百元提高至6000美元的国家,全球几乎没有。这期间,中国能够让近4亿人口脱贫,是全世界都认可的成功奇迹。

今年7月以来,相比其他新兴经济体货币贬值、股市下挫,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却保持平稳,近期宏观数据也显示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经济放缓忧虑的减弱。7月份,中国进出口同比增速转正,8月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PMI也好于预期。

但从根本上说,中国经济还未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还处于一定的不确定性之中。历史经验表明,中国所处的这个阶段,关键在于政策的选取和执行。

目前中国面临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往横向走,将经济发展模式改好,才能推动纵向前进。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点,在于能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这主要取决于创新。

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后者落实到中国的国情上就是改革,即如何释放改革红利的问题。着眼于未来,我认为目前所有的政策都围绕着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来展开,以期不断增加价值增加值,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财经国家周刊》:从中国央行副行长到IMF副总裁的工作经历,是否让你重新审视和改变了工作的视角,尤其是对新兴经济体的部分看法?在一些新兴经济体,IMF也曾遭遇一定非议,这一轮经济波动过后,关系会否改善?

朱民:我刚到IMF时恰逢金融危机之后不久,不断地从事着“救灾”工作。危机管理其实很有意思,包括政策工具层面协调尤其国家之间的协调等,都很需要耐心和创新精神。诸如资本流动工具、央行宏观审慎方法等,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经济体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金融危机之后,IMF议论较多的是如何通过有效的机制来维持宏观金融的稳定,这是高于传统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创新领域。

从新兴经济体角度来说,很多国家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已经在使用宏观审慎工具,因为央行策略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必须依赖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这与发达经济体处理同一件事的理论和方法或许不同,而我们的工作便是试图将两者联系起来,提升为一个新的模型和工具,提高理论和实践的可行度。

篇6

在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亚洲、拉美等地区的许多国家听从了国际经济组织的建议,解除资本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但随后都陷入了金融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去救助陷入危机的国家,为他们提供紧急贷款时,又提出了许多苛刻的条件:首先,受援国要紧缩政府开支预算;其次,受援国要让货币贬值,以刺激出口换回更多的外汇;再次,受援国经常不得不承诺取消资本管制,未来让资本自由流动;最后,还要承诺取消关税及非关税的贸易壁垒。等到这些条件都落实后,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进行激烈的竞争,以争得对美国市场的出口权。这使美国进口产品的价格能持续下跌,有助于遏制通货膨胀,提高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却在不断恶化,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它们管理金融市场的能力又有限,所以金融危机接踵而至,背负的债务也越来越大。

伦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教授韦德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陷入危机的国家提供紧急贷款从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解救美国那些大银行及投资机构。危机发生前,美国的各种投资机构往往是这些新兴市场上的最活跃分子。危机发生后,国际组织去救急,就等于把私营投资机构的债务转移到国际组织名下。美国虽说是这些国际经济机构的大股东,但他也仅是一个股东,这些机构的资本是各成员国出的。通过救急计划,美国实际上是拿各国的钱去救自己的私营投资机构。

当发展中国家经历了这些危机,明白了这些道理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药方就不再被视作神明了。像马来西亚等国家在危机时,干脆拒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救助,重新管制资本市场,也渡过了危机。此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篇7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在以固定汇率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社会于1976年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修改达成一致,从而形成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取消了固定汇率制。根据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2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享有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汇兑安排”的自由,会员国无论实行钉住汇率政策,还是浮动汇率政策,抑或相互之间达成合作安排,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将这种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会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难以为继的局面。为此,必须对会员国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使国际货币制度陷于混乱。协定第四条第1款“会员国的总义务”(GeneralObligationsOfMembers)规定,“鉴于国际货(中国整理)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而且(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便是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各会员国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

这一规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设定了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护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会员国的这一义务称为“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尽管该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列举了四项义务以期将会员国的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具体化,但根据协定的措辞,会员国进行总的合作的义务的范围要宽于四项具体的合作义务之和,即协定所列举的四项具体合作义务并没有穷尽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因此这一总合作义务的规定不但对理解其后所详细列举的四项具体义务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规定本身即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协定第四条第1款这一总的合作义务的规定,为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或禁止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会员国拒绝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令,即构成对本条合作义务的违反。不过在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会采取“软的”方式指导而不是指令会员国履行其义务,即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国拒绝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亦不构成对会员国的合作义务的违反。

2.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

在为会员国设定合作义务之前,本款首先声明了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实际上,这一声明的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共识,也是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承认(recognizing)作为会员国作出合作承诺的原因,为解释会员国的合作义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为理解第四条第3款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

(1)关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显然,这里所指的汇兑安排与本条第2款中所称由会员国选择的“汇兑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说后者系指会员国的国内制度的话,前者则是指的一项国际制度;如果后者指会员国确定其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法律框架的话,前者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用以确定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对比关系的总的安排,即第四条第2款(c)意义上的“总的汇兑安排”(generalexchangearrangements)。很明显,如果这里的“汇兑安排”系指会员国所选择的国内制度,便不存在有无秩序的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中国整理)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to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1)关于会员国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决定,“操纵汇率”就是确定目标汇率或实际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操纵可能导致汇率的波动,也可能阻止汇率的波动。因此所谓操纵汇率实际上就是指以“国家之手”人为地影响和干预汇率的行为。对于什么是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则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是2007年6月15日《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及作为该决定前身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管决定》都没有给我们提供有益的指导。…鉴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当中,很少有国家有能力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因此研究操纵“国际货币制度”的概念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2)关于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6年发表的一份文件,一旦会员国操纵汇率的行为使得货币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认定会员国的操纵行为妨碍了国际收支的调整;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下列情况下可能认定会员国操纵汇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1)会员国通过低估汇率造成“根本性的汇率失衡”;并且2)会员国造成根本性汇率失衡状况的目的是增加净出口。显然,货币价值的“高估或低估”也好,“根本性的汇率失衡”也好,均是建立在一国货币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货币的市场价值又应当是与该国经济的基本面相联系的。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第四项具体义务,需要辨析两个概念,“汇兑政策”和“本款各项承诺”。从字面上理解,汇兑政策(exchangepohcies)概念的范围应当宽于汇率政策(eX--changeratepoicies)概念的范围,汇兑政策除了包括决定和影响汇率的政策外,还应当包括是否允许兑换和汇付等外汇管制政策。如此,本项义务便可解释为,尽管会员国依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六条第3款可以对国际资本的流动实施管制,亦可依据第十四条第2款对经常项目下的资金转移或支付实施限制,但这些限制或管制均不得背离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作的各项承诺。换言之,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优先于其基于第六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中国整理)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其会员国所设定的义务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但鉴于他们在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来监督会员国履行义务,以保证国际货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协定第四条第3款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了两项监管义务。其一是对国际货币制度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其二是对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l款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鉴于会员国能否履行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与国际货币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后者亦可视为前者之一部分,两项监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为了履行上述监管职责,第四条第3款(b)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施严格的监管,并就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通过决定,就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管规定了指导原则。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取代了1977年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如前所述,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汇兑安排义务是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因此双边监管的范围以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为依据。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呢?为此,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外部稳定”是指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没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坏性的汇率波动。与外部稳定要求符合的国际收支状况应当:(i)基本经常账户整体上处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并且(ii)资本和金融账户不致引起资本流动突然变动的风险。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汇率的根本性失衡”概念的解释,“外部稳定”的概念实际上是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汇率水平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由此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保持“外部稳定”的权利。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现在或将来对“外部稳定”产生的重要影响,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双边监管审查,以实现所谓“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在2007年决定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制定出四条对会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管的具体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实际上是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义务的重复;第二条确立了会员国在外汇市场处于某种无序状态时干预外汇市场的必要性,这不但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市场失效”的可能性,同时也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认为“干预”或“操纵”本身一定是违法的;第三条要求会员国在采取干预措施时要有大局观念,要考虑到其他会员国特别是相对货币所在国的利益;第四条则与上述“外部稳定”的概念相呼应,要求会员国避免实施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中前三条是1977年决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条则是2007年决定新加入的。根据2007年决定,第二、三、四项原则仅构成对会员国的建议而不是义务,会员国未能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违反,只是如果会员国的政策完全与这些原则相协调,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不会认定会员国违反了第四条第1款义务,显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无意扩大解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

为了监督会员国遵守这四项原则的情况,2007年决定还详细列举了七项指标,其中包括会员国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活动、会员国进行的官方或准官方借贷、会员国维持对经常易或支付以及对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励措施、根本性汇率失衡、经常项目逆差或顺差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如果发生这些指标所显示的情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需要考虑对会员国的汇兑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可能还需要就此与该会员国进行讨论。这些指标实际上是提出了衡量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的标准,为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1款下的合作义务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第四条第3款,履行监管义务具有指导意义。其中,部分项目是1977年决定中就包含的,而根本性汇率失衡、国际收支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等则是2007年决定修改或新加入的,表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这些事项的关注。另外2007年决定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作出评估时,考虑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资本流动的规模与持续性,并顾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如上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制度的稳定”,即所谓“系统性稳定”。2007年决定首先认定“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只能通过实施促进“外部稳定”的政策取得,从而使得汇兑安排义务的目的转化为“外部稳定”。然后2007年决定又将“外部稳定”转化为国际收支的平衡问题,认定“外部稳定(中国整理)”要求会员国的经常账户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存在流动性风险。而要做到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和“流动性风险”,则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货币汇率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同时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会员国是否履行了“避免操纵汇率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义务时,最终也是以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为依据的。而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相一致,则是一个需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与会员国的磋商做出判断的问题。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完成了由“系统性稳定”到“外部稳定”再到“国际收支平衡”,由“国际收支平衡”再到会员国汇率政策与其经济基本面的关系的转化。尽管这一逻辑过程或许有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之嫌,但应当讲整体上还是说得通的。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2007年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监督会员国履行《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即四项有关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确定的义务时,却规定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指标。对于这些指标是否能够确切地表明会员国的国际收支与汇率水平已经背离了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笔者持怀疑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6月19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所说的,当前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发生的变化是在全球经济和生产要素配置等出现根本变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政策的监督应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的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对于当前全球经济的基础性影响等因索。如果脱离这一大背景考察会员国的汇率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便有可能失之偏颇。虽然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决定》规定这些指标仅为基金组织审查和讨论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依据而不是得出结论的依据,而且要求这些审查以会员国的“中期政策目标”(medium-termobjective)为视角,2007年决定中的这些规定总难免让人感到系针对中国所做。

篇8

为了保护合理采用的外汇管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强行要求成员国的法院执行另外一个成员国作出的外汇管制决议。与此相关的是第8条第2款(b)中的规定:包含任何一个会员国货币的汇兑合同,如果与该成员国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会员国境内均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与实行必须与本协定相一致。此外,各成员国必须相互合作,采取措施,使得彼此的外汇管制条例更为有效,但是此项措施与条例应当符合于本协定。关于这个条款的规定存在各种法律解释,原因就在于条款的规定较为宽泛,同时缺少详细的权威解释。

通过要求成员国承担执行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义务的方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实际上赋予成员国外汇管制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effect),使得这种外汇管制成为一种强行法,其结果势必导致在其他成员国国内的涉及到外汇管制的汇兑合同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在1949年1月1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execu—tivedirector)了关于第8条第2款(b)第一句话的解释(下文称为执行董事会解释),主要包括:(1)合同,如果(a)属于汇兑合同;(b)包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货币;(c)与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规定相冲突,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在和强行适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相符合,则该合同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2)如果存在这样的合同,合同下的义务不能被任何成员国的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不论是采取不能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方式或者是通过判决强制执行的方式,都是不允许的。(3)如果当事人向任何成员国中的法院或者仲裁庭申请执行这样的合同,则法院或者仲裁庭均不得以“与当地的公共政策相冲突”为由拒绝承认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规定的效力。(4)如果当事人向任何法院或者仲裁庭申请执行,法院或者仲裁庭不得执行存在问题的外汇管制,尽管外汇管制法律所存在的国家的法律并非合同的准据法。

在实践中适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2款(b)将意味着任何货币的发行国颁布特定的外汇管制的法律将在许多国家得以强制执行,因为货币发行国的法律被赋予了域外的效力,这种情况在离岸银行业(offshorebanking)中较为常见。从上述的考察来看,该项规定的适用将会导致任何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中使用的“汇兑合同(exchangecontracts)”概念范围内的合同都将变成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二、合同必须是汇兑合同

满足第8条第2款(b)适用要求的第一个条件是外汇管制条例将要调整的合同必须是汇兑合同。因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来没有就汇兑合同进行定义,所以成员国就这个概念根据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目的的理解而进行各种各样的定义解释。通常成员国关于汇兑合同所采用的解释可以归为两类:(1)执行董事会的解释(theboardinter-pretation);(2)狭义的(narrow)或者字面的(literal)的解释。

(一)执行董事会的解释

可能最为支持执行董事会关于“汇兑合同”一词解释的是JosephGold和FrederickAlexanderMann,他们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的解释方面撰写了关于许多成员国不同的做法的文章和著作。根据这种解释方法,一个汇兑合同包括那些通过某种方式将影响成员国的外汇储备的合同。因此,一个汇兑合同即那些规定“以外国或者本国的货币进行的国际支付或者交易”的合同,一旦这些合同履行,将会增加或者减少涉及的货币所属国家的国际外汇储备的数量。FrederickAlexanderMann认为只有执行董事会的解释考虑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经济目的。在确定一个合同是否属于汇兑合同时,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处于外汇管制适用情况下是否会导致合同歧视性或者偏见的结果,而并不是考虑合同中所采用的货币本身。这种解释方法为英国的上诉法院在Sharifv.Azad案中适用。

在Sharif案中,L是巴基斯坦居民,在英国作短暂的访问并使用少量的资金。结果L从S手中获得了300英镑兑换其持有的6000卢比(rupee)。尽管L的支票在巴基斯坦的一个银行中得以开出,但是L并没有获得巴基斯坦的外汇管制许可,即不能将卢比兑换成英镑。结果S将支票转让给Azard,Azard在巴基斯坦境内要求支付,但是权力机关拒绝支付该款项,因此Azard也拒绝向S支付转让该支票的款项,S以Azard的支票作为诉讼标的而提讼。法院最终驳回了Azard的上诉,法官Denning和Diplock都坚持:汇兑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字面的含义进行解释,该案中涉及的合同显然属于汇兑合同,因为其实际上影响了巴基斯坦的外汇储备资源。

执行董事会的解释更多地为欧洲大陆的法院所适用,相比较而言,美国和英国的法院则较少适用。在欧洲大陆的法院中通过各种判例支持了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解释,例如在Lessingerv.Mirau案中,两个奥地利的公民之间订立贷款合同,根据该贷款合同,一方准备分期支付30000奥地利先令换取1000美元的贷款,联邦德国的上诉法院(当时的西德)认为这个贷款合同构成汇兑合同。另外,在Moojenv.VonRichert案中,巴黎的上诉法院认为在荷兰居民和德国居民之间订立的关于股份转让的合同为汇兑合同。

因此,执行董事会的解释通常包含了发下几个方面的合同:(1)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3)国际服务合同;(4)国际贷款合同;(5)国际证券发行。

(二)狭义的和字面的解释

狭义的和字面的解释原则的支持者们认为一个汇兑合同是指一个将立即导致以一国的货币兑换另一国货币的合同。狭义的解释主要为美国和英国的法院所接受。学者曾经对于狭义解释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倾向于在该条款中支持狭义的解释,可以简单地删去汇兑(exchange)这个词,而仅仅保留合同(contract)这个词,然后再进行严格的狭义解释。英国的上诉法院抛弃了先前在Sharif案中所确定的遵循执行董事会解释原则的做法,而在Wilson,Smithett&CopeLtd.v.Terruzzi案中采用了狭义解释原则。

在Terruzzi案中,原告是伦敦的一个金属经销商,被告是意大利居民,也是一个金属经销商。原告与被告订立一个销售1200吨的金属(锌)的合同,在3个月内交货。后来锌的价格不断上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押金。原告在没有收到被告的任何付款的情况下,停止合同的履行。因为锌的价格的上涨导致被告在新订的协议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原告还将被告就应当支付的全部款项提讼。被告则辩称先前签订的合同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属于汇兑合同,与意大利的外汇管制法律相冲突。上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因为合同是以英镑支付的,该合同不属于汇兑合同,作为汇兑合同必须要求存在货币的兑换。法院拒绝了被告Ter-ruzzi关于合同含有商品交易属于汇兑合同的辩解,法院认为含有商品或者货物的合同只有在包含通过货币兑换进行货币交易的情况下,才能够属于汇兑合同。

在UnitedCityMerchantsv.RoyalBankOfCanada案中也支持这种关于含有货物或者商品合同归属汇兑合同的限制条件。在UnitedCity案中,GlassFibres是一家英国的公司,GlassFibres承诺向一家秘鲁公司Vitro销售一套设备。为了履行这项销售合同,Vitro安排本国的秘鲁银行(PemvianBank)提供一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BankOfCanada)负责承兑。根据安排,由GlassFibres以美元计算的两倍的价格销售设备,然后将其中的一半款项转入Vitro的一个下属机构,这样使得Vitro能够规避秘鲁关于外汇管制的规定,而将秘鲁的货币兑换成美元。当GlassFibres提供了合同项下的设备并且满足了信用证的全部要求之后,加拿大皇家银行拒绝承兑信用证。其后UnitedCityMerchants作为GlassFibres的权利受让人加拿大皇家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的辩解理由之一就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2款(b)该合同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因为这是一个汇兑合同,目的在于规避秘鲁国家的外汇管制法律。英国上议院在审查销售交易的实质以后认为:因为所考虑的销售合同实质目的在于将秘鲁货币兑换成美国货币,从而规避秘鲁国家的外汇管制法律,信用证从表面形式来看是一种汇兑合同,根据第8条第2款(b)的规定应当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美国的法院也坚持适用狭义的解释。在J.Zeevi&SonsLtd.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第1期GrindlaysBank(Uganda)Ltd.案中,纽约上诉法院认为争议的信用证不是一个汇兑合同。在LibraBankLtd.V.BancoNacionaldeCostaRi-ca案中,联邦地区法院遵循上诉法院在Zeevi案中所适用的狭义解释原则。

(三)应当采用执行董事会的解释

上述的分析表明法院在适用哪一种解释方法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英国和美国的法院通常采取狭义的原则来解释“汇兑合同”这个概念,而欧洲大陆的法院则坚持遵循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解释。但是,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可以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持理由。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致力于推进国际货币合作,包括支持和执行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法律,该管制法律的强行适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相一致,其目的在于减轻该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差额(balanceOfpayment)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针对“汇兑合同”进行经济上的解释。只有对“汇兑合同”进行经济上的解释才能将所有影响一个国家外汇储备,最终导致国际收支困难的那些合同都包含在汇兑合同范围之内。狭义的解释只是单纯解释立法之上的问题,仅仅是限定于那些导致国际收支困难的外汇交易本身,而执行董事会的解释更多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目标范围内的金融和经济政策而作出,因此执行董事会的解释应当得以适用。

三、涉及的条例必须是外汇管制条例

第8条第2款(b)得以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所争议的条例(regu—lation)必须属于外汇管制条例。与“汇兑合同”一词相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没有针对“外汇管制条例(exchangecontrolregulation)”进行定义。结果,各个成员国在解释怎样才能构成外汇管制条例问题也是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外汇管制条例包括所有的根据第8条第2款(a)规定的限制措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确定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外汇管制条例的根本标准在于该条例是否包含在外汇交易的许可和外汇使用问题上政府的直接控制。

按照第一种观点,那些需要考虑的条例,可以从第2款(a)中推导出来解释第2款(b)的适用。其结果是成员国实行外汇管制条例的意图和动机与作为一个外汇管制条例的性质无关。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那些构成外汇限制的形式审查适用于第2款(a)的解释,但是不能延伸适用第2款(b)的解释。根据这种观点,外国条例或者法律的实行目的将决定其作为外汇管制条例的性质与特征。因此Mann得出结论:那些外汇管制条例是指其制订的目的在于控制货币的流动、财产的流动或者服务的流动,以便保护特定国家的金融储备。这种解释在ReClaimbyHelbertWagg&Co.Ltd.案中获得支持,在该案中法官认为:法官必须被说服所争议的外汇管制法律是真实存在的,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外国债权人的权利(当然这只是方法之一),而实现在经济出现问题时能够保护本国的经济。根据这种特定目的限制的方法原理,税则(tar-iffs)、交易限制(traderestrictions)、封锁指令(blockingorders)以及与敌国交易的禁止(trad-ing-with-the-enemyregulation)通常都不被认为是外汇管制条例。

如果根据那些形式主义的解释原则,这些外汇管制条例的范围甚至包括赋予外国政府以强制力,而并不是仅仅保护所考虑的成员国的金融储备,因此从目的出发的解释更为可取,也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本意相符。

四、必须包含某个成员国的货币

为了适用第8条第2款(b),所考虑的外汇管制条例中必须包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某个成员国的货币。同样,因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因此导致存在两类就此问题的解释:其一是严格解释(strictinterpretation)或者是字面解释(textualinterpretation),另一种是经济解释(economicinter-pretation)或者宽松解释(liberalin-terpretation)。

(一)严格解释或者字面解释

根据严格或者字面解释规则,“包含某个成员国的货币”这个条款被限定于那些汇兑合同:(1)该汇兑合同中包含特定数额的某个成员国货币的给付;(2)在该汇兑合同中,某成员国货币的使用是合同履行的必要部分。实践中也有司法判例支持这种解释方法。例如前文所讨论的UnitedCity案,尽管秘鲁货币并没有特定化为履行合同所采用的货币,但是秘鲁货币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这是因为合同的最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欺骗性的方法将秘鲁的货币转化为美国的货币。与此相似,虽然在Terruzzi案中法官认为合同不是一个汇兑合同,这个结论也可以从意大利货币并没有包含在合同中这个理由推导出。合同中要求支付以英镑进行,而不是以意大利里拉支付。考虑到意大利商人有足够的英镑储备用以支付英镑债务,没有必要将里拉转化为英镑,因此并没有与意大利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

(二)经济解释或者宽松解释

经济解释或者宽松解释重点考察的是“包含某个成员国的货币”这个短语中的“货币(currency)”一词,以便分析其对于成员国外汇储备的影响。这个短语被限定于那些成员国的外汇储备受合同影响的情况。主导性的对于这种解释方法的支持意见认为包含一个成员国的货币可以被认为是在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差额将会或者已经被所涉及的合同的支付或者转让所影响的情况下存在。根据这种方法,支付或者履行的货币并不是取决于货币的发行。成员国的货币可能包含:(2)无须考虑所争议的货币不是合同支付或者履行的货币这一事实;(2)与合同支付或者履行的货币为本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这一事实无关。在以外国货币支付的情况下,进一步来看也与货币的发行国是否为成员国或者是非成员国这一事实无关。判断的标准是影响成员国国家储备的后果。

根据这种支持宽松解释原则的观点,审查确定是否包含成员国的货币与是否包含成员国的外汇储备是重合的两个命题。成员国的外汇储备在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包含在内的:(1)合同的一方为该成员国境内的居民;(2)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在成员国的境内。在Termzzi案中这种宽松的解释得以适用,法官在陈述“汇兑合同”一词需要进行狭义的解释之后,认为“包含成员国的货币”这个短语必须进行宽松的解释,但是在该案中的法官KerrJ.看来,协定第8条第2款(b)的目的在于仅限于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货币,而不保护非成员国的货币。

五、外汇管制条例存续与实行必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相一致

所涉及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和实行必须与协定的要求相一致(maintainedandImposedConsistentlywiththeFundAgreement),属于第8条第2款(b)允许范围之内。虽然,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在“存续与实行必须与基金协定相一致”这个短语中的“存续”一词是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开始生效的时刻的外汇管制条例,但是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解释必须包含该短语剩下的词语“实行必须与基金协定相一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解释也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可以归结为两种分歧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条例必须获得基金组织的批准

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并没有规定基金组织有权宣布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或实行与协定的要求相抵触,但是实际上基金组织有这个职能同意该外汇管制条例或者断定这种管制条例是非必要的,因为所争议的条例必须获得协定的授权许可,因此不论是诉讼当事人或者法院均须向基金组织咨询该条例是否与协定的要求相一致。其结果是法院不能自己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资格作出判断。根据这种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具有排他性的权力来决定上述问题,法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则是错误的。在Termzzi案中,法官OmrodJ.在上述问题提出之后拒绝就其作出决定。根据英国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参考其他方面的资料,在证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认可所争议的条例基础上,能够判断所争议的外汇管制条例是否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相一致。

(二)第二种观点:只要求条例属于协定所设想范围之内

但是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法院可以独立解释关于“存续与实行必须与基金协定相一致”这个短语的含义,任何法院可以有权独立审查外汇管制条例是否与基金协定相一致。根据这种观点,所有的问题在于所争议的外汇管制条例存在而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必须与基金协定保持一致。这种观点在德国汉堡商事法院(CommercialCourtOfHam-burg)的ClearingDollarsCase案件中适用。

篇9

    前言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当爆发金融危机时,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共同遭受危机影响的程度加深,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攻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西方发达经济体纷纷进入衰退期,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转移。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意愿极为强烈。随着近年来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改革的呼声也更加高涨,发达国家已无法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

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主权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主权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主权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重要的载体,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和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1)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强化其国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实行资金援助时,不仅要考虑恢复受援助国的对外清偿能力,还要考虑促进其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3)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4)促进交流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强与成员国交流的同时,还应积极促进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改善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金融全球化为资本的无序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世界上主要货币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为发展中国家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也使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这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基础。从国别上看,这种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发达国家之间应经常相互协调与沟通,共同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各国在货币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二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关系。在支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注意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区域性经济货币政策的合作。在总结欧盟与欧元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一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探讨区域性货币合作的有效途径,以抵御外部危机对该区域经济体的冲击。此外,从加强合作的领域看,还应加强国际金融经营环境、国际金融内部控制、国际金融市场约束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四)建立和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督机制已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2)抑制国际范围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特别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对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成为国际货币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加强对银行的跨境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1]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

篇10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当爆发金融危机时,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共同遭受危机影响的程度加深,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攻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西方发达经济体纷纷进入衰退期,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转移。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意愿极为强烈。随着近年来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改革的呼声也更加高涨,发达国家已无法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主权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主权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主权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重要的载体,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和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1)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强化其国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实行资金援助时,不仅要考虑恢复受援助国的对外清偿能力,还要考虑促进其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3)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4)促进交流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强与成员国交流的同时,还应积极促进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改善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金融全球化为资本的无序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世界上主要货币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为发展中国家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也使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这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基础。从国别上看,这种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发达国家之间应经常相互协调与沟通,共同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各国在货币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二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关系。在支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注意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区域性经济货币政策的合作。在总结欧盟与欧元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一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探讨区域性货币合作的有效途径,以抵御外部危机对该区域经济体的冲击。此外,从加强合作的领域看,还应加强国际金融经营环境、国际金融内部控制、国际金融市场约束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四)建立和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督机制已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2)抑制国际范围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特别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对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成为国际货币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加强对银行的跨境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1]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

篇11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当爆发金融危机时,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共同遭受危机影响的程度加深,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攻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西方发达经济体纷纷进入衰退期,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转移。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意愿极为强烈。随着近年来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改革的呼声也更加高涨,发达国家已无法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主权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主权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主权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重要的载体,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和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1)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强化其国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实行资金援助时,不仅要考虑恢复受援助国的对外清偿能力,还要考虑促进其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3)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4)促进交流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强与成员国交流的同时,还应积极促进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改善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金融全球化为资本的无序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世界上主要货币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为发展中国家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也使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这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基础。从国别上看,这种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发达国家之间应经常相互协调与沟通,共同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各国在货币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二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关系。在支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注意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区域性经济货币政策的合作。在总结欧盟与欧元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一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探讨区域性货币合作的有效途径,以抵御外部危机对该区域经济体的冲击。此外,从加强合作的领域看,还应加强国际金融经营环境、国际金融内部控制、国际金融市场约束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四)建立和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督机制已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2)抑制国际范围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特别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对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成为国际货币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加强对银行的跨境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1]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 

篇12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篇13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产物,前者的头儿一定是美国人,后者是欧洲人,这种“旧传统”持续至今。二次大战后,美国跃升世界第一霸权,欧洲海外殖民地纷纷独立,世界银行的宗旨是扶持经济落后的国家从事发展,美国顺理成章地取得影响支配这些国家经济的主导权。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功能是保持成员国的币值稳定,不能单边贬值,影响到固定汇率的格局。所以英国代表团的经济学家凯恩斯说,世界银行事实上更像一个基金,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像一个办理短期借贷的银行。

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元自由浮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失去了稳住固定汇率的功能,转向担任“救火队”的任务,处理成员国的债务危机。它一贯的作法是,严厉要求债务国节衣缩食,全额偿还贷款,不能让持有这些国债券的银行蒙受损失,这种财政紧缩政策在亚洲金融危机带来大量失业,受灾国民怨沸腾。

这一轮金融危机,卡恩支持宽松货币政策和经济刺激计划,使得诺贝尔经济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大为赞扬,认为是合乎人性,合乎经济规律。其实卡恩不过是顺水推舟――美国已经实行了货币宽松政策,他能板起脸来教训美国也得服从纪律削减财政赤字吗?他在任期间扩大新兴国家的话语权,增加金砖国投票权,聘请了朱民当顾问,这也是势在必行,但是增加的幅度太小,和欧洲国家相比,还是差一大截。

卡恩黯然下台后,不少国际名人表示惋惜,声称无论定罪与否,他是改革者,甚至夸大其词地说,他的下台将意味着改革的停顿。这些外交辞令其实是意料中事,在位的人总要对人性的弱点宽容大度一点,不能棒打落水狗吧。

从历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来看,能够爬上这个位置的人都是些四平八稳的政客,尤其是在美国人眼中不会制造麻烦的人物,所以寄望这些人推动改革是一厢情愿的幻想。在最近希腊债务危机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希腊勒紧裤腰带,保护银行财团的利益,又回到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那套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