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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申报材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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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申报材料

篇1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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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坚持分步实施,按照以点带面和共享繁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使全区广大残疾人共享繁荣文明和谐成果。

三、实施项目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贫困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年初由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区财政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于一户多残(指家庭残疾成员2人及以上且必须在同一户口内)、单亲(指父或母一方独自带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为残疾人)、孤残(指失去父母且无子女的残疾人)的残疾人家庭。

2.发放标准

每年每户发放扶助金1000元(以户口本为单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户多残又是单亲的残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索引页、残疾成员本人页、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家委会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4.管理发放

扶助金由区残联按期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个人账户。此扶助金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周岁脑瘫、智力、孤独症和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康复补贴。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在训期间交纳的康复训练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在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其它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按季度发放到监护人账户。此补贴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报销评残鉴定费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在区残联申请,经指定医院评定合格,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报销标准

每人报销评残鉴定费(不含检查费)标准不超过市残联统一规定的40元。

3.报销程序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评残鉴定费单据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签字报销评残鉴定费。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租赁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产的肢体和听力残疾人;改造内容与残疾状况实际需求相符合。

2.改造内容

(1)家庭卫生间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卫生间安装活动座椅(浴凳);

(3)安装扶手;

(4)安装闪光门铃(仅限听力残疾人)。

3.改造标准

根据残疾人需求项目不同,按基本型测算,每户改造标准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批表》,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根据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测算设施及施工费用,做好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为改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篇3

(一)参加我省2018年中招考试,被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且注册入学就读的学生。

(二)经我省教育厅确认具有本省普通高中2021届学籍的学生。

二、学生申请建立考籍时须提交的材料

学生提交的材料包括: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以下四类情况的学生,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一)本人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并经公安派出所或*中心确认的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原因的证明书。

(二)姓名与中考姓名不一致的,必须补充提交所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证明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法定监护人不是亲生父母亲的,必须补充提交人民法院的变更法定监护人的裁决书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四)未参加我省2018年中考的,必须补充提交经市县(单位)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海南省教育厅确认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申请建立考籍的时间及步骤

(一)10月29日至11月2日,领取《报考卡》。

学生向学校提交个人的申报材料、领取《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卡》(简称《报考卡》),尚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学生不能领取《报考卡》。

(二)11月5日至11月9日,采集学生身份证信息。

领取了《报考卡》的学生须按市县招生办的要求,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报考卡》到学校指定的地点,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卡器读取本人的基本信息;

(三)11月5日至11月9日,自行上网填报信息。

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ea.hainan.gov.cn或hnks.gov.cn),凭《报考卡》卡号和密码进入“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门户站”(xk.hnks.gov.cn),按照网上报名的有关要求申报本人的有关信息。

11月9日17时30分,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四、学生在网上填报信息时须注意

1.学生必须按照网上报名系统的有关要求,认真、准确地逐项填报本人的信息。

2.《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表》中标注有“*”的项目,为学生必填项目,学生漏填或不填其中一项,报名系统将自动限制其提交信息。

3.学生填报信息时,若输入本人参加今年中考准考证号码不正确,系统将不能提交确认其网上申报的信息(要了解本人参加今年中考准考证号码的学生可向当地市县招生办或所在普通高中学校查询)。

4.学生填报信息并提交后,须认真核对《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确认表》上的所有信息。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所提交的申报信息,省考试局的服务器将自动保存。

5.在申报期间,学生需要修改、更正本人填报的信息,可重新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修正,但只能修改本人填报的申报信息,不能修改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卡器所采集的本人居民身份证信息。多次上网修改、更正本人申报信息的,省考试局的服务器仅保存其最后一次提交的信息。

6.申报时间截止时,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学生将不能再上网填报或修改信息。

7.学生因不认真核对本人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确认表》,从而出现漏报、错报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承担。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姓名与中考姓名不一致的学生申报信息处理办法

报名系统中已储存有我省2021届经海南省教育厅确认备案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名单及本人参加我省今年中考的准考证号码。学生在报名系统中输入中考准考证号码后,系统将自动核对学生的姓名与中考姓名是否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系统将自动显示“姓名与中考姓名不符”字样。如果是中考准考证号码输入有误,须重新输入本人正确的中考准考证号码;如果是参加中考后更改姓名的,在网上确认提交本人的申报信息后,还需向市县招生办补充提交户籍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证明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二)未办理好居民身份证的学生申报信息处理办法

在网上申报考籍结束前,仍未办好居民身份证的学生,请尽快向所在辖区的公安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待取得居民身份证后方能领取《报考卡》补办考籍建立手续。

(三)无我国居民身份证的学生申报信息处理办法

已被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并注册入学就读,但无我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我国居民身份证的港澳台籍等学生,须携带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他申报材料,到市县招生办办理申报手续,由市县招办通过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系统后台为其输入申报信息,本人无法自行上网填报信息。

(四)无本年度中考准考证号码的学生申报信息处理办法

篇4

第四条申报程序。本人或其赡(扶)养人。向本人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享有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辖区公安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原件及三份户籍证明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并填写《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村委会(社区)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和造册,经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老龄部门审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县老龄办在受理镇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同时报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备案。申报审批工作每月一次,即当月申报下月享受,当月死亡下月取消。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分别留存备案。

第五条资金拨付及发放。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将80-8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补贴按季度核拨至各镇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根据县老龄办审批文件。连同省、市配套资金核拨至社保专户。高龄补贴按季度发放。实行“一折通”发放,高龄老人凭补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信用社领取。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资金核拨至县老龄办,由县、镇老龄干部上门看望发放。

第六条实行季检和动态管理制度。对死亡的收交补贴证并造册上报县老龄办。对不及时上报人员增减变动信息或管理不规范的镇,镇民政办在每月20日前对享受补贴人员健在情况进行核查。县老龄办汇总报市老龄办备案。县老龄、财政部门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暂停补贴资金核拨至整改到位后再拨付发放。各镇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镇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新增人员申报材料及花名册(电子版)一并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汇总报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以便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

篇5

1、携带:居民户口簿、本人两张彩色寸头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

2、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3、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1、个体与自由工作者带相关信息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人员需自行办理,并且要尽快。

2、准备好申报材料,如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照片、离职手续、户口本复印件、续保医保卡和病历。

3、去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财政补贴认真填写后上交。完成缴费并记住银行卡号。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有满5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4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并索取相关证明。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2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并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负责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4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1销售公告。住建局应将全部房源信息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公示期为7天。2入围排序。住建局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3公开选房。经审核、公示通过。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4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视同放弃购房资格。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上下可浮动5%

二、廉租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实际在本县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无房户或虽然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二廉租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住房证明材料。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2各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4住建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配租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为第一批轮候家庭,1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双市民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部分为农业人口,2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为第三批轮候家庭;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

部分为农业人口,4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四批轮候家庭;

5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四廉租住房分配顺序

申请货币补贴的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1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

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轮候顺序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确定分房对象进行分配。尚未轮候到位的轮候期间按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2申请实物配租的按住房申请顺序和困难程度。

五承租廉租住房原则

办理租赁手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所收回其承租权,1申请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应当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配租住房协议。继续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标准租金计租。2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3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4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核定。

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5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应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社区管委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6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租赁户应限期退回承租的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轮候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A4复印件;

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公示程序

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1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2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3住建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分配程序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家庭,经审核、公示通过。按照轮候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六退出

由管委会(乡镇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向管委会(乡镇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其租赁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罚则

篇8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凡具有我乡农业户口,于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直接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每户购买每类产品数量不得超过一台(件)。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七条补贴资金一律通过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行“一卡式”发放,直接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兑付

第八条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在农民购买产品的3日内将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购买人在购机3日后到乡财政所申报补贴,可跨年度申报。

第九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手工开具的发票应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上加盖销售网点公章;2、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或购买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十条购买人的杀人呢纷争、户口本及“一卡通”存折信息不完全一致时,购买人应主动举证,否则乡财政所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乡财政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上的是够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一台。

第十二条乡财政所审核确认上报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补贴备案,并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县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备案成功后,应立即打印补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求购买签字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购买人留存一份,乡财政所留存一份,报县财政局一份。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每10天对乡财政所录入的补贴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乡财政所应在5日内将县财政局网上审核通过的“一卡通”补贴名册录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系统,并报送资金发放审批表到农村财政管理局。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在乡财政所申报5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打卡发放到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存折上。要保证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乡财政所对补贴资料进行分户整理,归档保管。归档资料主要包括:1、购机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存折的复印件;2、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示卡;3、经农户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表,等等。

篇9

二、公安烈士子女加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加10分录取(须向市公安局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佛山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三、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四、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学生加5分投档录取(华侨相关加分须有区级以上侨务证明;台湾学生须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区招生办申请,区教育部门、台湾事务部门联合审核)。

篇10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对象为我区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的所有人员。

(二)补贴的实施时间及补贴行为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上述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五)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三、补贴的兑付流程

(一)补贴类产品的购买

农民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需提供如下证明: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

(二)补贴的申报

农民在购买补贴类汽车或摩托车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1、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须申报如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储蓄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以用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须申报如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在信用社开立的储蓄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以用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

(三)补贴申请的审核

1、各街道财政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规定比例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是否农民;

(2)所购买产品是否是国家公布的补贴车型;

(3)购买人的购买时间是否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

(4)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5)每户购买数量是否超过规定的限购数量;

(6)所购买车辆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街道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应当注意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其中的“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2、街道财政所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登录到专门的软件系统中,同时,应留存购买人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

补贴资金实行“街道审核、区级兑付”。街道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于每月的15日、30日汇总本辖区内符合补贴要求的农户基本信息,并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汇总复核全区的补贴情况,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信用联社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区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区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合署),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为召集人,区财政、物价、商务、公安、工商、质检、信用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街道也应当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协调服务。

篇11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员。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阳台悬挑部分)。

农民另择地址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需退还集体。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论证、评审村庄建设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得建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八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建房户向所在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市规划局。

第十条市规划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现场踏勘、测绘,并进行规划设计。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村镇规划管理所填写报审表,报市规划局审批,涉及国道、省道沿线及重要地段报市政府审批(国道、省道为G316、S213、S214、S322、S329及今后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的其它国道、省道;重要地段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村镇规划管理所复函退回报建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农民建房,经公示无异议后,建房户到村镇规划管理所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户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国土资源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两套),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房户取得该副本后一年内未动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须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对该建筑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在开工建设前,建房户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线,市规划局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街办(镇)共同放、验线,未经放、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向所在街办(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国土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国土资源所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放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局依法监察、处罚;

第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及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察、处罚。

篇12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资金来源: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部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执行地方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微波炉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财政局、商务局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将资金拨付到专户或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篇13

本人---由于__________事由,需要办理落户,特此申请!

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申请深圳户口流程(一)申报信息

1、拟招调员工可以自主填报自己的基本信息,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招调员工个人条件测评”,输入身份证和个人社保电脑号、验证码,进入人员信息填报页面,填写完毕后,点提交,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和申报单位。

员工信息填报后,需要跟申报单位经办人联系,通过单位审核,由单位经办人提交给政府招调工业务部门审核。

(二)信息预审

1、信息预审方式

2、信息预审查询

3、信息更改

4、提交专题报告

(三) 提交书面材料

1、送审时限

2、送审材料须知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办理结果

用人单位可登陆“招调工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审核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会将审核结果通过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菜单“表四打印”打印招调员工情况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持表四和经办人的劳动保障卡等证明材料到窗口领取《招用员工通知》或《员工调动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七)后续事项

拟招调员工凭《招用员工通知》或《调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招调员工情况登记表》(表四)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深圳积分入户政策1、学历方面:高中或中专不积分;大专可积60分;本科为80分;硕士为90分;博士生100分,其中全日制再加10分,本科及以上学历带学位证再加10分;

2、社保方面:个人累计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可积分,缴三险每12个月积5分;

缴五除每12个月积7分,也即在不间断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三险一年积5分、五险一年积7分,最高不得超过60分。

(注:以上为缴深圳社保积分项)

3、纳税方面: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法人及股东纳税。

近三年个人累计纳税4-5.3万可积30分;5.3-6.6万可积40分;6.6-7.8万可积50分;7.8-9万可积60分;9-10万可积70分,超过14.7万元可积100分。

企业法人以纳税54万元为基准可积3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8万元积10分。

4、房产方面:2016年前申请在深圳有房产(仅限于红本商品房、小产权不积分)即可马上加分,但是2016年要求个人购商品房需等6个月以上才可算积分。

房产按揭可积20分,房产红本在手或一次性缴清可积30分。

5、年龄方面:申请人年龄介于18岁至35周岁可积5分;

40周岁至45周岁每增1岁扣2分;45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扣5分,年龄最高不超过48周岁。

6、捐款方面:申请深圳户口人员每捐2000.00元人民币积1分,最高不超过3分,也就是捐款超过6000元按照6000元的标准积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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