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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由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根据扣除项目中对购进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区别。
例:某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6000元的机器从事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元,该机器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当月该纳税人购入原料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当月生产销售产品60000元(假定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购货、销售情况不变)。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100×12×5=306000(元)。
在“收入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6000÷60×17%)=5083(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083×12×5=304980(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当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1020)=4080(元),以后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4080+5100×(5×12-1)=304980(元)。
由上述例题可见,“收入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最终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则要多纳税1020元,这一部分就是购入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额。也就是说,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投资规模大的企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我国采用该类型的增值税,虽然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却不利于鼓励投资,也难以划分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哪些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哪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造成税额计算上的困难,并导致重复征税。
此外,由于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而两种税在计算上各不相同,导致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时,由于营业税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使得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二)税款抵扣存在问题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采取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即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来计算增值税。这种计税方法不仅科学、简便易行,而且是一种能最及时地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允许增值税使用多档税率的方法。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款抵扣上却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上,对劳务方面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服务则征营业税。虽然营业税整体税负低,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在扣税上,现行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并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及向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未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收购发票、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的管理远远比不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其业务的真实性很难证明(实际上有很多是虚开的),从而造成很大漏洞,税款流失严重。
(三)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处理上存在困难
我国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可能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可能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也就是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对各种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在适用税种、税率和计算应纳税额上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但由于两者的区分及适用税种、计算应纳税额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改进设想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为避免改革幅度过大而导致经济上的波动,这一改革可以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为了不使改革后的某些行业税负骤然加重而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发展,可以先对这些行业适用一个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扩大征税范围,不仅可以解决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适用税种及计算应纳税额难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可以解决税款抵扣凭证不规范而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以及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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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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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增值税制度也最为健全。
(一)税制的形成
法国增值税由营业税改进形成。经过20世纪20-40年代不断改革,当时的生产税已初具增值税的某些特征。1954年,法国对改革后的生产税制进一步完善,将扣税范围扩大,对生产经营所用的一切应税投入全部抵扣,并在整个生产制造环节和批发环节广泛运用,同时定名为“增值税”,这标志着增值税的正式诞生。此后,法国增值税从工业拓展到农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二)征税范围逐步扩大
法国最初只对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1966年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和农业,1978年又进一步扩大到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至今,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业、商业、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即法国境内有偿提供商品和劳务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
(三)税基与税率设计
法国增值税法规定,以购买方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税基,卖方提供的降价(打折优惠、回扣、补偿、佣金等)都可以从税基中扣除。增值税的税基不包括增值税额本身,也不包括交易双方所承担的其他税种的税额。但在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税基中则包括已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税额,但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税额。此外,法国税务当局对某些特殊的交易采取了固定税基的方法,如不动产的交易等。这种进行不定期的税基调整,一般是根据前一期的交易额来核定本期的税基。
目前,法国增值税税率有四种:标准税率20%;低税率10%、5.5%和2.1%,详见表1。
(四)免税
法国增值税的免税对象适用欧盟成员国统一的免税情况,即:
1.公共邮政服务,除客运及电讯服务以外的服务,以及提供附带商品;
2.医治和医疗护理及相关的活动或受官方认可的类似机构,公共法律管辖的机构,或适用于受公共法律管辖的机构;
3.由欧盟有关成员国提供医疗服务及辅助医疗专业康复;
4.提供人体器官、血液和牛奶;
5.牙科技师和牙医提供的牙齿修护及假牙更换等服务;
6.由独立团体的人提供的服务,如正在进行的活动免增值税或提供服务的人免税,为了呈现其成员国提供的这些服务必要性,这些团体只是要求从成员国的合并额报销费用,提供这样的豁免不会导致扭曲的竞争;
7.与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紧密联系的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包括老年人家政或法律规定由公共资助的机构以及从事社会福利的机构;
8.由受公众法律管理的机构为儿童及青年人提供的有关服务,以及由该成员国有关的其他组织的保护,或致力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机构;
9.提供幼儿或少年、青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大学教育、职业培训或再培训,包括提供与这些目标相关的商品和劳务的组织或由成员国认可的其他组织(公共法律管辖的商品和劳务的供应)等类似的对象;
10.支付教师及私立学校或大学的学费;
以及不在上述豁免范围的医疗和牙科保健等等。
(五)借鉴及启示
增值税的设想首先由法国提出,由于增值税税制适用范围较广,在税率设置(见表2)和免税政策上设计的较为合理且详尽,欧洲其他国家也逐步效仿法国,在国内实行增值税改革(欧盟成员国增值税税率情况见表3)。增值税在法国最先使用推广,表现出诸多优点:税基广、税率简、易征管;税负相对公平,征税成本较低;促使交易双方互相关联制约,减少偷漏税;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
英国
英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施行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1972年7月,英国通过实行增值税制度的法案。增值税是仅次于所得税和国民保险的第三大政府收入来源。由英国税务和海关根据《1994增值税法案》(Value Added Tax Act 1994)征管。
(一)增值税基本概况
1.纳税人及纳税登记
英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指提供商品或计划提供商品的个人、合伙企业、社团或公司。农民和渔民等,可能免于登记而不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登记是英国增值税制管理的基础。如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营业额达到79000 英镑或者预计全年营业额会很快超过79000 英镑,则提供商品的人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此外,当某人销售或计划销售应税商品,不符合上述最低营业额的规定,可以不登记,但是如果该人的竞争对手或者他的客户是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该人也可登记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税基和税率
英国增值税的税基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进口商品的价值。如果以货币付款,税基即是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其他情况下,指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价值;特殊情况下,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可能以供货人的商品成本核算,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自用商品,二是馈赠(有报酬的除外),三是中止纳税登记和不再继续经营企业的出让人所持有的企业资产。
英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三档(详见表4):标准税率 20%(此税率于2011年1月4日施行);低税率 5%;英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况比大多数欧盟国家要多,食物、水、药品、书籍、客运等均适用零税率。此外,英国增值税制还有免税的纳税形式。当发生免税交易时,对以前生产、分配、销售等阶段缴纳的增值税不予抵扣,而零税率不仅免税同时抵扣以前在生产、分配和销售等阶段已缴纳的增值税。与免税相比,零税率要通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核算,征管手续与缴纳增值税的核算一致 ;而免税则相当于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中分离出来,缩小了征税面,也简化了征管手续。
3.应税地点
英国只对在本国销售的商品或进口至英国的商品征收增值税。如果商品是从英国境外运至英国,则该商品销售地点虽然在国外,但需对进口该商品征增值税;出口商品虽然是在英国销售,但通常实行零税率。提供劳务的应税地点一般按照劳务供应方所在国家作为提供劳务的应税地点,国际间劳务运输如果发生在英国国外,但是由英国国内的供应商提供,则适用零税率。
(二)借鉴意义及启示
1.税率结构简单
欧盟国家中,英国的增值税税率结构比较简单,仅有三档税率。英国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未达到规定的年营业额,无须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率比英国复杂,同时还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简易征税政策和相应的税率。由于目前我国处于“营改增”全面试点阶段,因此,逐步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应是我国增值税制完善的方向。
2.关注民生领域
英国增值税制度对关系民生的商品和劳务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零税率的商品和劳务大多是与民生关系密切。例如,增值税流转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场主必须进行增值税的注册登记,但由于增值税对大多数食品适用零税率,因此,当农场主所生产的商品适用零税率时,可以申请退还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质上不需要负担任何的增值税。对关系民生的商品实行零税率是比免税更优惠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因此,适时扩大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也可能是我国增值税制改进的方向。
3.宏观调控有力
英国税制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率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因而可以较好地贯彻政府的主张,有效调节经济。以增值税税率为例,为应对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英国政府在2008 年 12 月1日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时将增值税税率从 17.5%下调到 15%,目的是协助削减公共预算赤字。作为“应急预算”,2010年的预算案中,又将2011 年的标准税率从17.5%调增至20%。因此,英国这种相机调整税率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英国历次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情况见表5)。
新西兰
新西兰增值税被称为商品与服务税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新西兰在1986年推行商品与服务税税制改革,其增值税制度被视为最简单、最有效的增值税制度。
(一)增值税基本概况
1.税率
新西兰增值税初建时税率为10%,于1989年7月1日调增至12.5%,2010年10月1日调增至15%,一直沿用至今。改革之前,新西兰几乎所有的政府收入都是通过直接税筹集的。截至2013年,消费税占新西兰政府的核心收入的24% 。
2.应税范围
新西兰大多数的商品和劳务提供都适用GST标准税率15%,但是,金融服务(如银行、人寿保险)和出口海外的商品及劳务例外。所有每年营业额超过(或接近超过)60000美元的企业都需登记注册GST。
(二)经验借鉴及启示
新西兰政府从税制改革一开始就以税收基本原则为指引。
1.公平税赋原则
新西兰对相同情况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区别对待。新西兰“宽税基、单一税率对所有人征收”的增值税曾饱受争议,认为有失公平。但是,税赋公平原则正是基于一国整体税制,而不仅仅看其中一个税种。新西兰在推行增值税的同时降低个税税率、提高低收人群的补偿金等,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新西兰从整体上实现税制公平。
2.税务行政原则
宽税基和单一税率使得新西兰增值税制很少产生在适用性方面的争议。法律条文明确,征税和缴税便捷,降低了税务征管机构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遵守成本,使其成为一个高效率的税制。
3.税收中性原则
新西兰的增值税制度,由于征税范围广和单一税率,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均会被以同样的税率征收,这也就使得进项税抵扣对于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均是一样的,基本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经营决策。
4.税收效率原则
在增值税推行之前,对生产商、分销售、零售商之间的交易额分别征税是当时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征税模式。随着生产和流通的环节增多,因受到税收的影响,商品价格不断提高,重复征税扭曲了商品的价格,导致了不必要的商业竞争。由此,重复征税和商品价格的扭曲效应会被降到最低,也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日本
增值税在日本被称作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日本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出示的价格标签、广告或产品目录等的商品价格,必须是包含消费税额在内的商品价格总额。
(一)消费税税制基本概况
日本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正式实施。
1.应税对象
在日本国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从海关进口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都必须缴纳消费税。日本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很广,除土地转让及教育、医疗、殡葬等,几乎所有提供商品和劳务的行为都要课征消费税。
2.纳税人及申报
纳税人指产生消费税应税行为的个人和法人。外国人在日本国内也可以申请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日本消费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在3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不缴纳消费税,依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3.消费税税率
日本的消费税税率,自1989年施行,初始税率为3%;1997年4月1日调增税率为5%;2014年4月1日再次上调至8%。安倍政府希望在长期经济低迷的态势下通过增税来筹措由于人口老龄化而不断增加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等指出。
(二)经验借鉴
借鉴日本消费税的经验,应逐步取消不规范的增值税,更好地贯彻增值税中性原则,减少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更好地体现平等竞争的精神,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增值税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我国增值税制度仍有待逐步完善,最终目标是建立税制统一、税收中性、税负减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的效率的增值税税制。
(一)完善税制
1.简化税率
多档税率并存阻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多档税率并存意味着不同商品和服务适用税率不同,纳税主体为适用低税率而非业务发展需要,人为拆或并纳税主体,对产业分工和融合产生非必要的干预,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多档税率还会导致同业不同策,扭曲市场竞争。从英国、新西兰、日本等国的经验看,简化增值税税率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扩大征收范围
与法国、英国、新西兰相比,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水平较低,抵扣范围较窄,税基相对较大。从2009 年增值税转型及后续“营改增”试点推开,虽然不断拓展抵扣范围,但现行增值税还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为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推动我国增值税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为结构性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税制环境,应逐步建立涵盖更宽税基的增值税税制。
(二)民生导向
营改增看似经济层面的改革,事实上牵动着诸多社会改革,如果推进顺利,有利于促进改善民生,激发社会活力。借鉴英国经验,对关系民生领域的商品和劳务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能有效促进就业,同时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给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就业扩大,收入增多,社会预期稳定,消费与投资也能跟进,就可形成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实现政策效应与改革效应叠加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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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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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现实意义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拉动内需
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所购固定资产支付税款可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以补偿,相当于为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从而刺激企业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增加有效需求,带动经济增长,并且在目前通货紧缩的状况下,财税政策可以克服货币政策的时滞性。
(2)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平衡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性产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从而增值税税负下降,投资风险得到最有效的规避。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需要,最终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趋于优化。另外,消费型增值税在客观上解决了地区间税负的不平衡,有利于缩短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3)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简化税制,增强税收征管的严密性
增值税征收国际通常实行发票上注明税款的制度,某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通过本环节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再减去允许扣去的进项税额,而扣除的进项税额正是上一环节已纳税额。这样上一环节已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本环节扣除税额的准确性。因此,将产生对上一环节纳税情况的自动稽核效果,从而拓宽了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渠道,增强了税收征管的严密性,有利于简化税制。
(4)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的实务操作和国际接轨,有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入世的大前提下,我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和国际增值税实践的统一,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的流入,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经济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同时消费型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实现了出口产品的彻底退税,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2 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国际借鉴
(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大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
(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大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 (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3)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3 后转型时期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措施
消费型增值税只是我们对增值税类型的理论选择。在增值税从理论上确立了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后,需对现行增值税存在的诸多不足进行改革和完善。
(1)扩大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同现行的营业税合理接轨
1)劳务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仍然偏窄,目前只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征税,劳务服务行业仍实行传统的营业税。这一分工最突出的矛盾是混淆经营和兼营的税收界定问题,使税收征管复杂化,直接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公平竞争。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针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
无形资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如果不予抵扣,不仅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完全消除,而且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果准予抵扣,如何抵扣?如果将无形资产改征增值税,将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同时,无形资产的计价也很复杂如果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外购的无形资产以买价计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计价,自制成本高于外购成本,这就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对此,应考虑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外购无形资产,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进行抵扣;对于自制、自用的无形资产则根据开发费用的多少,一次或分次抵扣。这既能鼓励企业创新,又可以简化税收征管。
(2)规范税款抵扣和税收减免以堵塞税收漏洞
目前增值税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税款抵扣时间不合理。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在费用支付后抵扣。这在理论上不合理,在实践中征税机关难以操作;二是抵扣凭证不规范。除法定扣税凭证外,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3%抵扣,扣税率较低,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废旧物资收购按13%、运费发票按7%抵扣,极易导致虚开专用发票、虚扣税款等偷税问题的发生;三是扣税不彻底,固定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对于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 “先征后返还”,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清真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增值税改革必须在这些问题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最大可能地规范税款抵扣,取消各环节的减免税,用足wto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对出口产品产销全过程已征的增值税,实施全部彻底的退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3)合理设计并实施统一税率
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如果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换算为国外可比口径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实际税率大约在23%左右,高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同时,现行的增值税还存在着13%的低税率和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征收率的税率不统一的情况。这不仅限制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不便,不符合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原则。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国际通用做法,将增值税实际税率控制在20%以内,且统一税率,对需要鼓励和照顾的特殊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4)取消对纳税人的不合理划分以简化税收征管
现行增值税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交易对方确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所代开。如此规定显然不合理,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纳税人,限制了其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并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重于一般纳税人。要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协调,必须统一纳税人。改消费型增值税后,应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纳税人认定,可以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公平税负,实现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规范化征管办法,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5)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只向符合发售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此外,检查使用过的发票是否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用票的问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税环节,应该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稽核工作,防止用票单位人为地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要有机地连接起来,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的抵扣制度,严格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对于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的力度,依靠严厉的惩处手段来维护增值税法的尊严。
(6)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的扣税机制虽然提供了购销双方交叉审计互相监督机制,但其自身也极易诱发虚报抵扣税额,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增值税征管最大的难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的改革必须辅之以先进、科学的征管理念和技术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电子发票”运行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金税工程”的实施。其基本要求是:取消手写发票抵扣税款制度,采用电子系统开具发票、认证交易和进行稽核,建立健全安全的防范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杨君昌.财税体制改革研究文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
篇6
例:某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6 000元的机器从事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元,该机器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当月该纳税人购入原料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 100元;当月生产销售产品60000元(假定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购货、销售情况不变)。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 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 100×12×5=306 000(元)。
在“收入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6 000÷60×17%)=5 083(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 083×12×5=304980(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当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1020)=4080(元),以后每月应纳增值税=60 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4080+5100×(5×12-1)=304980(元)。
由上述例题可见,“收入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最终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则要多纳税1020元,这一部分就是购入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额。也就是说,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投资规模大的企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我国采用该类型的增值税,虽然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却不利于鼓励投资,也难以划分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哪些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哪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造成税额计算上的困难,并导致重复征税。
此外,由于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而两种税在计算上各不相同,导致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时,由于营业税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使得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二)税款抵扣存在问题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采取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即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来计算增值税。这种计税方法不仅科学、简便易行,而且是一种能最及时地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允许增值税使用多档税率的方法。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款抵扣上却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上,对劳务方面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服务则征营业税。虽然营业税整体税负低,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在扣税上,现行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并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及向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未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收购发票、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的管理远远比不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其业务的真实性很难证明(实际上有很多是虚开的),从而造成很大漏洞,税款流失严重。
(三)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处理上存在困难
我国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可能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可能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也就是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对各种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在适用税种、税率和计算应纳税额上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但由于两者的区分及适用税种、计算应纳税额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改进设想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为避免改革幅度过大而导致经济上的波动,这一改革可以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为了不使改革后的某些行业税负骤然加重而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发展,可以先对这些行业适用一个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扩大征税范围,不仅可以解决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适用税种及计算应纳税额难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可以解决税款抵扣凭证不规范而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以及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篇7
1 增值税的种类及我国税制改革前后的规范性分析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根据扣除项目进行划分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这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用、非增值税税款、保险等)。
税制改革后将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中就不包含增值税这一块。以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由于税制改革并不提高公司的经营成本(如营销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其他业务经营,公司当期的营业利润也相应提高,并最终提高公司的经营净利润,其幅度为:15.54%×(1-33%)=10.41%。从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来看,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税制改革后购买固定资产(不动产出外)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将比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少流出现金,相对来说就是公司现金流量在现有基础上的增加。根据谨慎性原则,假设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采取在设备的预计使用期限(即折旧年限)内分期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方法。以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公司现金流量为比较基础,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每期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就等于当期的现金流量增量,即公司每期因设备折旧降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相当于现行会计期内公司折旧额的15.54%。
以上仅仅是从税制改革对固定成本本身的影响进行规范性分析。然而,增值增值税改革具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还要进一步通过实证性研究才能得到。
2 以电力企业为例实证分析
这里选取华能国际(600011)、明星电力(600101)、桂冠电力(600236)作为案例来测算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对电力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之所以选择电力行业是因为它们属于投资密集型型企业,而且电力能源在生产中作为基本生产成本,其价格直接影响下游产品成本,研究电力企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了研究的方便,以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经营业绩作为比较基础,并选取2003年度报告的数据作为样本,测算该公司将在简单再生产(即经营规模不变)条件下的经营业绩增长趋势。实际上,华能国际是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较上年增长3.04%),因此其实际经营业绩增长速度肯定要高于测算出的增长速度。
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华能国际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于当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即华能国际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360 584万元。新增设备的进项增值税含量为:360 584/(1+17%)×17%=52 392.547万元。目前华能国际的设备综合折旧年限约为20年,则其新增设备的综合折旧年限亦可视为20年,新增设备的增值税含量也将在20年内被折旧摊销,折旧摊销中的增值税含量为52 392.547/20=2 619.627万元。
2.1 对华能国际经营净利润的影响幅度
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由于企业的各项经营成本(如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并不因增值税制度的改变而变化,一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增量在数量上等于新增设备折旧中的增值税含量,即利润增量=2 619.627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改变,因增值税制度改变而增加的利润仍然需要缴纳所得税,则一年的经营净利润增量=2 619.627×(1-33%)=1 755.15万。由于公司每年都在进行设备再投资,在新的税制条件下,公司每年的经营净利润增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递增,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量为Y(n),则:Y(n)=1755.15×n万元。由于设备综合折旧年限为20年,则n的最大值等于20。公司2003 年度的净利润为545,714.255万元,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L(n),则:L(n)=Y(n)/545,714.255 , 也就是说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未来净利润增长率的影响最大可达6.43%。
2.2 对华能国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从前面的折旧成本转移过程分析可知,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制的改革并不影响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因此一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量等于每年新增设备折旧中包含的进项增值税含量,即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量=2 619.627万元。由于公司每年都在进行设备再投资,在新的税制条件下,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增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递增,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量为F(n),则:F(n)=2 619.627×n万元。由于设备综合折旧年限为20年,则n的最大值等于20。公司2003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 015 697万元,设第n年的净现金流增长率为X(n),则:X(n)=F(n)/1 015 697。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增长率的影响最大可达5.16%。
针对明星电力(600101) 桂冠电力(600236)作同样的分析可以得到增值税制度改革对净利润影响分别为5.83% ,8.12%,而对经营性现金活动净流量影响分别为9.73%,5.95%。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结论:①税制改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增加企业现金流量;②随着固定资产(非不动产)逐年投入,影响幅度呈逐年上升趋势;③投资密集型企业,诸如电力企业受到的影响比劳动密集型或知识密集型企业大。
3 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我国现行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上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税制框架的延续。当时的经济背景是投资过度、高通货膨胀和市场需求过旺,所以税制设计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治理通货膨胀,消除泡沫经济。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需求不足逐渐出现。近几年来,国内的消费增长速度不高,通货膨胀变成了通货紧缩,需求过旺也变成了需求不足。经济决定税收,增值税制度理所当然地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
(2)生产型增值税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本身就不符合税收基本原理。
(3)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造成电力产品等能源成本偏高,最终使下游产品成本偏高,这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在同等情况下相比较而言缺乏竞争力。
4 几点建议
总而言之,增值税制度应该改革,这个观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改革如何进行?是否存在风险?这些都是应该探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浅见:
(1)为减小增值税制度改革给国家财政带来的风险,并合理评估税改产生的效果,有必要选择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进行试行。据报道,今年国家将在东北选择的试点行业包括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等8个行业。此外还可以选择电力能源等其他基础性的投资密集型产业作为试点。
(2)为使财政逐步适应消费型增值税的运行,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今后几年内按照合理的抵扣比例对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进行抵扣。如荷兰1969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实行分年度逐步抵扣,抵扣比例依次为30-30-60-67,到1973年以后则全部抵扣。实际上这个过程就是从收入型转向消费型的过程。
(3)完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强化税收征管, 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征管水平的限制,是我国目前被迫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之一。要实现现有增值税的正常运转,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过渡,我们必须完善征管制度,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增值税制度是一种法规,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变化要求上层建筑发生改变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制度应作相对主动的调整,这是经济运行的必然规律;但税制改革之路并非坦途,需要有更多人去关心、去研究、去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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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行动构成“变迁过程I”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各主体的路径是:初级行动团体――国家;次级行动团――税改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产权――税收收益;制度装置――地区认定标准、行业认定标准、抵扣范围认定标准、税收分配标准等;交易成本――转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本、社会投机损失等;潜在利益(变迁收入H专型后的交易成本节约、税改的超额收益;合同――转型政策。这一路径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如盈利性与自发性。国家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转型办法。这是最基本的转型路径,形成最基础的路径依赖。
(二)地区行动构成“变迁过程Ⅱ”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各主体的路径是:初级行动团体――地区;次级行动团体――代表地区利益的政府机构(或没有);产权―参与转型的身份、税收收益;制度装置――地区认定标准、税收分配标准;交易成本――转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本、信息成本、社会投机损失等;潜在利益(变迁收入)――转型后的交易成本节约、税改的超额收益;合同――转型政策。这是国家强制变迁,地区间的谈判与地区向国家的游说都有效果。游说与谈判的后果将形成基于地区序列的先后参与机制,这种机制很可能影响转型路径。
(三)行业行动构成“变迁过程Ⅲ”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各主体的路径是:初级行动团体――各行业的企业;次级行动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如各产业部与司);产权――参与转型的身份;制度装置――行业认定标准;交易成本――转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本、信息成本、企业投机损失等;潜在利益(变迁收入)――转型后的交易成本节约、税改的超额收益;合同――转型政策。这也是国家强制变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的谈判效果不明显,相反企业的游说效果明显。企业通过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国家参与转型。如果游说有效,将形成一种基于行业序列的先后参与机制。同样这种机制在以后可能会形成路径依赖。上述增值税制度变迁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转型的路径依赖分析
转型对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都存在路径依赖。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增值税转型可以从是否转型和如何转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如果将我国增值税的建立看作一次制度变迁,那么转型仅是这个变迁中的一个步骤。1994年税制改革中我国建立了增值税制度,这个变迁是强制性的而且是渐进性的。我国的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没有按西方经验来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符合当时我国的经济环境和国家宏观发展利益。
(一)转型对试点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分析 转型是通过试点形式开始的。税制的发展轨迹一经建立,制度环境、组织学习过程、协调行为和主观模型都会加强这一转型的轨迹。转型制度安排的自我强化机制可以理解为:一是设计试点方案需要大量的初始设置成本,而随着现行生产型制度的推行,单位成本和追加成本就会下降,现存的试点制度处于获取初始设置成本带来的规模效益的过程中。二是对现存试点制度的学习效应产生相应的合理预期。适应现行税收制度的利益主体,如试点地区企业会抓住现行税制框架提供的获利机会来安排自身目前和将来的投资与消费活动。学习具有适应现存税收制度的思维模式,形成对现行税收制度回报率的合理预期,产生对旧制度的强烈依赖。三是利益主体与其他组织缔约形成的互利性组织对现行税收制度进一步投资,形成了基于现行试点制度的协调效应。这些利益主体包括国家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银行信贷部门、企业等。这些主体为了适应现存税收制度的运行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资金使用规范或者投资吸引计划来协调自身在制度环境中的运行。这种协调效应产生的正式与非正式约束的存在,使得改革税收制度的制度成本不断提高。四是现行试点制度的推广与盛行,使得其他以此为基础或相互依赖的规则和这项制度本身减少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相关制度也在产生规模递增报酬,其制度网络的递增报酬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又使得现存税收制度的轨迹不断保持下去,从而实现现存税收制度长期运行的轨迹。
(二)转型对制度环境的路径依赖分析 国家是转型的制度环境,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有两个基本目标,即保证国家的收入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这两个目标的价值取向是相互冲突的,并对国家的正常运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个均衡点很困难。面对转型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宽但抑制投资,而消费型增值税税基窄但对投资起着鼓励和刺激作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对国家财政收入起着增量作用,符合第一个国家目标,而消费税增值税模式对投资起着刺激作用,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符合社会产出最大化目标。这就需要进行制度的再安排,在两个目标之间进行权衡。转型后削弱了第一个目标而增强了第二个目标,如果转型将从第一个目标向第二个目标进行滑移,考虑到滑移过程中虽不存在数量均衡,但存在制度均衡,所以必须比较两个目标的重要性。增值税转型后虽然缩小了税基有损于财政收入,并对第一个目标造成负面影响,但刺激投资的膨胀效应将是不可预计的,如扩大出口、解决就业、调整产业结构以及提高产品生产效率、扩大投资规模相应增加国家税收从而弥补部分转型后造成的财政收入流失等,但盲目投资与过度投资会带来负面影响。
三、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效应分析
(一)转型试点“时滞”问题 虽然转型有着其必然性,也有很强的制度需求,国家也有能力提供制度供给,但是转型还是选择在2004年,这是由制度供给的“时滞”引起的。由于人的理性有限,在转型的潜在利润出现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时滞1),才会发现和领会这些获利机会。发现或者创造一种可行的新制度安排(转型方案)也需要一定时间(时滞2)。如果可行的制度安排不止一个,那么初级行动团体要比较各个制度安排之间的收益大小,在其中选择一个(时滞3)。在比较了各个制度之间的净收益大小以后,选择净收益最大的一个安排,进行启动实施(时滞4)。之后还会需要一些时间,如组建次级性行动团体等。这样就有了时滞l认知与组织时滞;时滞2发明时滞;时滞3“菜单”选择时滞;时滞4启动时滞。从目前理论研究文献看,在转型过程中时滞1大约是4年(1994―1998),时滞2大约是5年(1998~2003),时滞3大约是1年(2003-2004),时滞4还未结束(2004年一至今)。东北试点带来的问题就是时滞4的延长,并会保持一段时间。
(二)试点产生的路径依赖 转型这个制度变迁包含了“变迁过程I”等多个变迁过程。各种类型的企业,各个行业,各个地区都要参与转型过程。国家的发展政策经历了集中发展重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第三产业、扶植农业等一系列产业政策;还出现
了东南沿海的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一系列地区政策。这些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政策在我国划分出多个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对转型有着强烈的参与欲望,都希望在自身所属的变迁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国家设计了“试点”作为最初的制度安排开始了转型。从目前的试点特点来看,试点并没有将所有的利益集团容纳进来,试点是“变迁过程I”、“变迁过程Ⅱ”、”变迁过程Ⅲ“的结合。特别是转型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除国家外其他主体均无排他性权利,且进入受限。试点的出现产生了第一批进入者,即东北地区、八个行业、拥有新增固定资产且有税收增量的企业。国家选择其作为第一批进入者是有着多方面考虑的。在制度经济学框架下,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有两个原因:得到转型的收益,国家意志的希望(偏好)。不论如何安排转型,国家都会得到转型的收益,选择不同的进入者差别不大。差别体现在国家目前的产业政策――“振兴东北”。面对转型收益,这些第一批进入者必然希望延长时滞4的长度,多享受一段时间的转型收益。对于其他地区、行业、企业必然希望尽快成为第二批进入者并保持时滞4;或者让时滞4尽可能的短,尽快实现全面转型,相比之下前者更具吸引力。虽然不可能影响国家的行动,但是其行动将不可避免的对转型路径产生影响。试点如此开始,将为转型带来分地区分行业分抵扣范围的路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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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其在劳务领域取代营业税,从而完善增值税制度,并解决由于营业税缺乏抵扣机制所带来的弊端。
试点方案的政策要点
110号文主要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建立了改革原则、长远规划和基本框架。111号文则进一步为实施试点方案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和实施细则。
(一)试点行业及税率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下列行业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税率如表1。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试点企业都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适用于这些上海试点企业的实施通知,基本上与现行的增值税的规定和处理一致。其中最基本特征是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价外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申报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适用于小规模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与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一致。
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某些服务行业,如建筑业、金融和保险业、邮政通讯业、娱乐业和铁路运输业,基于种种原因,未在试点方案的适用范围内。110号文仅在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中指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试点改革何时推广到上述行业尚无时间表。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过渡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上海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试点方案在上海的先行会吸引试点服务的提供者在上海建立业务以便享受试点方案带来的税务好处。同样,上海的试点企业也会相应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其服务。这些客户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与向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那里购买相同的服务,并不能抵扣营业税税负不能比拟的优势。
上海的试点企业要尽快认真研究这两份文件及其附件的规定,特别要注意针对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别规定。尽快评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带来的财务影响,不仅要关注对损益的影响,同时要注意对现金流的影响,尤其是对税率可能提高的营业税纳税人。试点企业需要审核现有的客户群以及服务合同,在起草商业合同中的涉税条款时,对税收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留有空间。同时,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制定新的服务定价策略以及调整方法,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试点企业需要在内部会计、财务和税务制度方面做出大幅度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增值税制,应及时审核、调整企业的ERP体系和其他管理要点以符合增值税合规的新要求,确保有关责任人员了解和掌握试点改革的各项事宜。
虽然这一轮试点地区仅限于上海,但上海市的试点行业将免不了与其他地区的供应方或者客户有交易往来。显然试点方案同样将给上海市以外的供应方、客户以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带来影响。从试点企业购买服务的企业可以将其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很可能降低其流转税税负。
服务购买方为国内增值税纳税人:将从试点方案中获益,因为为购买试点服务而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将可按照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如果试点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流转税负后,适当降低服务价格,这类服务购买方将进一步获益。
服务购买方为国内营业税纳税人:由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税率会高于营业税税率,这类服务购买方将不得不承受由试点企业收取的增值税负,并将其作为购买成本来处理,因此应考虑与试点企业重新进行商谈服务价格。
服务购买方为境外服务购买方:两份文件均未对服务出口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2011年10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综[2011]104号;2011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篇10
(一)总体变化
会计科目设置方面,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是科目名称有所变化。如“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相应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改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改为“销项税额抵减”。与缴纳税款有关的科目及专栏名称统一由“交”替代“缴”,如预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以保证会计科目设置的统一性。
二是增设一个一级会计科目,即“应收出口退税款”,该科目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也就是以前在“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下核算的内容。
三是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增设“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8个明细科目。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附件二,纳税人接受增值税检查后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增设“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
这样,加上原来的“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科目共计11个。
(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3个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及“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除转让金融商品以及代扣代交业务以外的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在本科目贷方反映,扣减、缴纳、预缴、减免均在本科目借方反映。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便取得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不得计入本科目借方。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纳增值税额,发生纳税义务(产生转让收益)在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缴纳时在本科目借方反映。产生转让损失,按现行政策规定可在一年内抵减的,应将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在本科目借方反映,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自本科目贷方结转至“投资收益”科目借方。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发生此类业务,代扣的增值税在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缴纳r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三)一般纳税人科目及专栏设置
前已述及,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11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10个专栏。
二、应交增值税
(一)“应交增值税”10个专栏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是通过设置若干专栏实现的。
所谓“专栏”是指明细账的具体栏目,严格而言,它与明细科目不是同一概念,而是多栏式明细账的组成单元,因此不宜将其称为明细科目或者三级科目。同一账户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设置多个专栏,各专栏的发生额方向可以与上级明细科目方向不同。明细账或明细科目的余额由各专栏的余额共同决定。
《规定》提到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10个专栏,前6个余额在借方,后4个余额在贷方。
从核算内容上看,除“销项税额抵减”外,其余专栏核算内容都比较明确,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专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且允许差额纳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种情形:
1.房地产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房地产项目;
2.经纪;
3.旅游服务;
4.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
5.中国移动等电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6.航空运输企业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代收转付的价款;
7.客运场站服务;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允许差额计税,但由于此业务设有专门的核算科目,即“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因此不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专栏核算。
其二,他可以看成是“销项税额”专栏的“备抵”专栏,即“销项税额”仍按全额计提,允许抵减的部分,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反映,两者相抵,保证了差额计税在会计核算上的实现。
其三,在确认本专栏时,《规定》明确,贷方对应的科目为成本费用类科目,即“销项税额抵减”所导致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类科目,而是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
(二)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
“应交增值税”是一级科目“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它与“未交增值税”等其他10个明细科目在级次上是平行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体系。
另一方面,“应交增值税”又具备特殊而重要的功能,它是用来反映纳税人已经发生的除转让金融商品和代扣代缴业务之外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依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二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发生纳税义务,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
以上论断还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一般纳税人未来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不直接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而是先通过“待转销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三个明细科目过渡,待未来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或抵扣权利得到确认时再转入本明细科目。
其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应的应纳税额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是直接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包括计提、扣减、预缴、缴纳和减免。本次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较多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其三,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以及代扣代缴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通过本科目,而是直接通过“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前者核算内容包括金融商品买卖正差形成的应纳税额,同一年度内买卖负差的抵减,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后者核算内容包括代扣业务和代缴业务。
其四,除转让金融商品和代扣代缴增值税业务以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既用来核算计提数(贷方),也用来核算实际缴纳数(借方),还用来核算预缴数和减免数(借方);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只用来核算应纳税额的计提数(含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减免数,预缴以及申报缴纳的税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前者通过“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后者经过期末结转程序,通过“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三、三个过渡科目
笔者在本文第二部分《应交增值税》中提到,一般纳税人未来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不直接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而是先通过“待转销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三个明细科目过渡,待未来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或抵扣权利得到确认时再转入“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相应的专栏。
(一)待转销项税额
《规定》指出,“‘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囊陨稀豆娑ā饭赜凇按转销项税额”的定义可以得出两点推论,一是该明细科目只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因为“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也就是对应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二是它主要用于会计先于税法的情形,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或利得已经达到确认的条件,但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现实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肯定会在将来发生,这部分对应的未来纳税义务,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例1:A建筑公司所属甲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10月业主对其9月已完工程量计量金额1 11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也未到达,A公司未对业主开具发票。
10月末,A公司甲项目部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10万
贷:工程结算1000万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0万2016年12月16日,A公司自业主收取工程款999万元,同日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0万元,税额99万元。
根据增值税政策,12月16日纳税义务发生,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999万
贷:应收账款999万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9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万
此时,该项目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余额11万元,反映的是其未来的纳税义务。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
《规定》指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本明细科目强调的是已认证待抵扣,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也就是当期认证,当期申报抵扣,认证和抵扣一般不存在时间差异。但对于不动产的抵扣,以及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有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取得扣税凭证已经认证,对应进项税额的60%部分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部分计入本明细科目,第13个月达到可抵扣条件时,自本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
例2:B投资公司2016年6月购进一栋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以固定资产核算,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款项已支付。
取得专用发票且认证抵扣时,根据《规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
贷:银行存款1110万
2017年6月税款所属期44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
从纳税申报的角度看,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实现的。该表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本期所有勾选认证的进项税额,包括购建不动产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00%的税额;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是指购建不动产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00%的税额;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是指购建不动产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60%的税额;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是一个计算结果,在数量上等于第1栏加上第9栏减去10栏。
为保证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栏的填报金额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本期发生额相一致,笔者建议对上述不动产的抵扣账务处理流程改造如下:
例3:续例3-2
取得专用发票且认证抵扣时,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万
贷:银行存款1110万
初次抵扣60%时: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
二次抵扣40%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6万
(三)待认证进项税额
《规定》指出“‘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从《规定》的定义可以看出,本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由于现行五类扣税凭证中只有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因此本明细科目只用来核算已取得上述两种凭证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采购等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时,记账时如尚未认证,应先将票载税额计入本明细科目借方,待认证并申报抵扣后,再自本明细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
例4:C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9月采购原材料一批,材料已收,款项已支付,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载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9月30日记账时,专票尚未认证。
借: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11月14日,该纳税人将此票勾选认证并于12月申报期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增值税政策并没有要求“进项税额”必须要与“销项税额”相匹配,当期无销项或者销项税额不足,仍然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出部分自然形成留抵税额,且没有时间限制。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第一时间认证抵扣,以减少税会差异和核算的工作量,也就不会用到本明细科目。
(四)小结
“待转销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这三个明细科目共同的特点在于“待”字,也就是等待的意思,等待以后期间转为纳税义务或者变为可抵扣权利,因此他们是为了协调税会时间性差异而专门设置的过渡科目。
从核算流程上看,尽管这三个科目都是“应交税费”下属的二级明细科目,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是并行的,但一般情况下最终都将转入“应交增值税”对应的专栏。其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对应“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对应“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专栏。
篇11
增值税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国,它经历了从初期的不定型到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自此经历了增值税从无到有、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行、从不完整到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正处于重大转型期,税收制度与经济状况的协调,将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减少对经济的阻碍,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国民经济从限制非理性投资向扩大内需和提高经济效率进行了战略转移,"营改增"改革就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就提出,"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此建议里,中央提出了调减营业税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方法,为以后的增值税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货物劳务领域存在着三税,而营业税、增值税两者无论是在征税范围、征税方式、抵扣方面等都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重复征税,税负的不公平,都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虽然我国的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增值税、营业税的并存,亦存在着交叉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制约服务业的发展,鉴于这些因素,"营改增"势在必行。改革后,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对经济起到最小的干预,节省企业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将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 、营改增之前税制的弊端
(一)营业税的弊端以及营增并存的不足
我国现行营业税按3%,5%等不同级别的税率,营业税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征税,范围涉及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虽然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成本费用,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负。在营业税征税环节中,应税项目经历了多少环节就要缴纳多少次营业税。企业的外购应税项目也在流通过程中一次次缴纳营业税,并且这些应税项目的增值额还有可能被征增值税且无法抵扣,这样一来,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就要高于3%或5%,重复征税问题严重。而且应税项目产生的时间不同,重复征税的额度也会不同。对于初次售价及最终增值额相同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当流转次数不同,应税时间不同,其税负也不尽相同。虽然刚开始的售价都一样,最终的增值额也是一样的,但流转方式的不同,流转环节的不同,使得最终每个企业的税负不尽相同。如果这个应税项目全部征收增值税,那么无论什么样的流转方式,最终都只对增值额征税,只要增值额是相等的,那么每个企业的税收负担都将是一样的。
营业税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高成本的出现,很多企业便更倾向于自己提供所需的应税项目,自行开发设计,这分散了企业的资金,使其不能专注于核心业务。这样的企业发展模式,减慢了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步伐,发挥不出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另外国家给予第一、二产业较多的税收优惠,而对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却很少,这样就使第三产业发展更加受到限制,使整个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得不到长足发展。由于营业税的计征方式问题,使得其下游企业的成本也相应增加,很多企业不得不更改经营决策,选择次优方案,这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经营效率也会降低。另外,在出口环节,名义上不含税,但其实价款中是包含营业税的,这种不完善的退税使得出口商品在价格上不具备优势,影响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营业税的税率实行行业差别税率,这极容易造成行业间的税负不公,不利于各行业均衡发展,复杂的征税条目不利于税收的征管,加之营业税的计征简易,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要求不高,税收征管部门也很难通过财务信息对企业纳税进行审核,容易造成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二)营改增的优势
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要求。国际上,增值税逐渐成为世界性的税种。其中,相对经济较发达、法制较健全的国家,为加快与国际税制接轨,使我国增值税更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发挥现代增值税的整体优势,长远来看,两税合并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未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增值税是一种较为全面的税收制度,其征税范围包括商品经济的全领域,生产经营的各环节,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无论是提供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消费型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最终的税收负担由最后的消费者来承担,使增值税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开来,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使增值税与企业成本分开,无论是纳税还是抵扣,都以法定的增值税发票为依据,简单准确,在进口环节全额征税,出口环节零征收,使得我国企业在面临国际竞争时更具优势。
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完整性及抵扣的彻底性,对企业来说,无疑为其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企业不用因在多个环节的重复征税而更改投资决策,影响企业经营方式,企业不用因自制产品与外购产品税负的不同而盲目进行全能生产,更有利于行业的专业化。增值税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将起到最少的干预作用,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整体优势,为企业规模的扩大及专业化分工提供支持。
三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并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进行"营改增"改革,将营业税征税范围纳入增值税,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将对企业减负带来利好信息。不过,目前由于增值税并不是全国、全行业征收,且企业的进项抵扣率也不同,改革带来的税负变化也不尽相同。来自新华网的一项资料表明,截至2012年4月9日,"营改增"改革破冰满百日,参与上海试点的12. 6万户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超过40%,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业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税负却出现了上升的现象。企业的税负一般包含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改革后计税依据不同,则对这几方面的税负都会有所影响。如果因为经营周期的问题,当期取得的进项较少,或者由于上下游抵扣链的中断,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或者纳税人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比如从事研发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很少投入固定资产等可取得进项抵扣的物化项目,这必然会导致改革后税负不降反增。这些企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而不是一味的认定"营改增"改革必然带来税负的减轻。
(二)营改增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
营运能力是指企业运用所拥有的各项资源获取利益的能力,评价了企业对经济资源管理运用的效率。企业各项资产周转的越快,则表明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分析企业的营运能力,有助于管理者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加速资金周转,帮助投资者判断企业财务的安全性及资产的收益能力,为债权人进行信贷决策提供依据。对于任一企业来讲,盈利是其首要经营目标,要想增强获利能力,就要加速资产周转。固定资产周转率是营业收入与平均固定资产净值的比率,反映了固定资产周转的速度。该比率越大,表明固定资产利用率越高,管理水平越好。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收入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可以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假设投资额度保持不变,那么固定资产、存货的入账价值会减少,总资产也会随之降低,若改革前后营业收入相同,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则会增大,若改革前后收到的营业价款相同,那么改革后的营业收入就会降低,此时这两个指标的变化方向就由减少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价值与减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变化的幅度来决定了。假设投资额度增大,那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化就由增加的固定资产对营业收入的拉动率来决定了,若企业是内部筹资增大投资,那总资产就没有变化,若是外部举债,则总资产会增加,但是营业收入的变化不能确定,因此总资产周转率的变化方向也不能确定。
(三)营改增对企业未来发展和竞争力的影响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生存和发展。本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三个指标进行分析。营业收入增长率是本年收入增长额与上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值,净利润增长率是本年净利润增长额与上年净利润的比值,资本保值增值率是年末所有者权益与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值。三个指标值越高表明企业发展能力越好。改革后,可能会刺激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长期来看,随着固定资产的投入运行,企业规模会逐渐扩大,进而带来营业收入的增加,加上税负的减轻,会增加企业的净利润。这样,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及资本保值增值率都会出现增加的趋势。总体看来,企业的发展能力是有所增强的。
流转税和所得税是企业不可避免的两大税种,改革前缴纳营业税,税负过重,致使企业向"全能"企业发展,不利于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改革后,实现结构性减税,有利于行业间公平竞争。对于企业来讲,可以将生产效率低的非优势业务外包,专注于自己的核心的优势业务,有利于企业合理分配生产要素。而且改革后企业的进项可抵扣,减少资金占用,使得流动资产增加,企业可利用资金充裕,净利润的增加,使得企业有能力适时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提升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走上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四、营改增改革中我国税法制度完善的建议
纳税是每个企业的义务,因此税收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引起的企业税负的变化给企业财务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应通过一定的财务对策来应对改革,加强企业的税收管理,以享受改革带来的红利。因此本文认为从法律制度角度有几点值得完善的建议:
1"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是此次"营改增"改革的指导方针。国家要通过这次改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税负公平,总体来说要实现相关行业税负的降低或者稳定。在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应根据试点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改革政策的动态变化,一方面通过测算了解企业自身和整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所处环境、上下游企业类型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合理测算,分析现有经营模式是否适应"营改增"改革,最后通过相应渠道向立法部门反馈,以便争取合理的税率。
2 目前,关于增值税的法律条款还仅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极为不符,增值税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不能有效地发挥增值税的调节作用。因此增值税立法应与包括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税率调整等在内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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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刚.所得税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制约及改革探讨[J].上海金融.2011年第8期
[3]厉征."营改增"既能完善税制也有减税效果[N].中国税务报,2011-12-14 (001)
篇12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期货交易所留存。
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
第六条会员和客户应将**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七条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篇13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原因之一,税收属国家行为,增值税、消费税有转嫁性质,若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含流转税,那么外国最终消费者将势必承担出口国政府的税收负担。而外国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出口商品国政府的税负。再有,含流转税的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也会增加商品成本,降低竞争力,因此我国为了鼓励货物出口,增加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并不是说只要企业生产和经营出口货物就一定能够得到出口退税,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按照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现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形式。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在增值税方面,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特定的出口退税企业,其他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在消费税方面,只有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才适用这个政策。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才能办理退税,而外贸企业受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这一点与增值税有明显区别。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在增值税方面,现适用这个政策的企业和货物主要有:(1)小规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3)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货物;(4)避孕药品和古旧图书;(5)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和军品。在消费税方面,适用这个政策的企业只有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含义有着明显不同。增值税出口免税是指出口环节免税,而消费税出口免税是指在生产环节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因为小规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和外贸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因其在境内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出口也就不能退。而消费税出口不退税,是因为消费税只征一道税,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由于其产品在其生产环节已免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消费税,因此也无需退税,这符合出口退税的“不征不退”原则。
(三)不免税不退税
增值税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原油、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消费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非生产企业)。我国现对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退(免)税,否则,可能会造成一些非生产企业倒买倒卖货物出口,干扰商品流通秩序,或串通无货出口骗取退税。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所谓实行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这样,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这是我国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目前(2004年7月1日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6档:17%、13%、11%、8%、6%、5%。因此,目前我国大部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然而,我国消费税的退(免)税的税率是等于征税率的。我们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是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率(税额)表》执行的,这是消费税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的消费税则应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征税率计算。
三、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税依据有二种:(1)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2)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出口报关的数量。由于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税依据,所以外贸企业出口或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出口货物只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问题。由于消费税只有外贸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才既退税又免税,而生产企业出口和委托出口只免税不退税,所以消费税中生产企业不涉及退税计算问题,而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是既退税又免税,所以对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主要采用两种计算办法:
(1)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免、抵、退”办法。
(2)对未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u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