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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要求
通过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社会组织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少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
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社会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时间安排及步骤
(一)时间安排
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时间拟定于2020年8月12日至20日共9天。
(二)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8月上旬)
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在民政局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6人;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社会组织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0家社会组织(其中一般性社会团体9家、行业协会商会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家、基金会2家),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4家行业协会商会由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执法检查。
抽取的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结果在市民政局、XX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网站公布,同时发出检查通知,通知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检查准备和自查自纠。
(三)组织开展检查(8月中旬)
执法人员根据抽签结果,每2名执法人员一组,每组配其他工作人员2人,分两组实地检查相关社会组织。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听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核查和实地查看等。执法人员负责填写检查报告单和进行谈话笔录。对可以现场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要求整改。
(四)督促整改(8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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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牵头组织召开市级群团部门工作会议。
3、拟定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及市级部门群团工作考核细则。
4、分解细化20xx年度综合目标任务。
5、与市人社局、市妇联等单位联合开展“春送行动”和“全省工会系统就业创业援助月活动”。
6、完成工会惠民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上报。
7、协助完成“12.29”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完成20xx年春节期间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活动的信息和总结报送工作。
9、做好舆情监测报送工作。
10、继续做好组织建会。
11、做好“暖冬行.爱传递”志愿服务活动的信息和总结报送。
12、完成走访慰问工会优秀人才活动的信息报送。
13、做好职工志愿服务工作信息报送。
14、完成20xx年2月“走基层”活动情况统计报送。
15、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度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16、完成“我们的家风”公益广告创作的报送。
17、完成20xx年推进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台账汇总表设置。
18、继续做好“天府先锋”微信信息更新工作。
19、与网信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网聚职工正能量 争作中国好网民”主题活动的通知。
20、协助省总对巴中对基层工会现状调研。
21、向省总报送关于市州产业工会情况调查表。
22、继续做好“创文”工作信息报送。
23、召开市总工会党组民主生活会。
24、完成“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25、做好职工(农民工)春节期间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处理了农民工欠薪问题。
26、向省总上报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汇报。
27、制定下发《xx总工会2017年法律工作要点》。
28、制定下发《xx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20xx年工作要点》。
29、向省总女工部上报了金秋助学受助学生回访的及留守学生(儿童)关爱活动的情况。
30、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第三届四川省“玫瑰书香”家庭文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31、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系列活动的通知》。
32、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33、安排部署20xx年市总女工委“三八”妇女节系列活动。
34、为市级6个基层工会办理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35、为2个基层工会办理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
36、做好财政代扣、地税代征工作,促使工会经费稳定增长。
37、做好单位20xx年工会经费收支决算和20xx年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工作。
38、做好20xx年度工会资产的统计报送工作。
二、20xx年3月份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1、牵头组织召开袁常委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目标管理工作会议。
2、继续抓好“五创联动”工作。
3、筹备20xx年市政府与市级群团部门联席会议及市级群团部门联席会议。
4、启动20xx年度市总工会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5、开展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工作。
6、认真做好全市“劳动竞赛”活动启动仪式的筹备工作。
7、认真做好20xx年度工会民生任务分解工作。
8、继续深入推进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提质扩面增效。
9、继续做好工会组织建会工作。
10、继续做好工会网络舆情监测与处理。
11、继续做好职工志愿服务、禁毒、双拥信息报送。
12、制定出台xx首届职工(农民工)文化艺术节实施方案。
13、开展“xx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现场观摩活动”。
14、继续做好“走基层”活动情况统计报送。
15、制定出“五.一”职工系列文体健身活动方案。
16、结合《20xx-2020年四川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制定出巴中工会教育培训方案。
17、做好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向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赠阅《四川工人日报》工作。
18、继续做好工会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关事宜。
19、继续做好依法治市工作,及时报送活动信息。
20、向省总法律部和市司法局报送《20xx年春节期间集中开展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
21、制定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方案。
22、在“三八”期间,在女职工中开展法律咨询、健康知识讲座,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及走访慰问困难女职工活动。
23、在巴人广场开展女职工维权月宣传活动。
24、向省总上报“三八”妇女节期间开展的活动情况。
25、整理20xx年法工女职工工作资料档案。
26、继续做好女职工大病保险和法人资格登记工作。
27、继续做好财政代扣、地税代征工作,促使工会经费稳定增长。
28、按进度报送工人文化宫、工人疗休养院清理整改工作。
29、做好20xx年财务资料的档案整理工作。
30、制定出台市总工会能力提升、作风整顿工作方案。
31、及时出台市总年度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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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政策,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对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的中职学生按月发放助学金,2009年,我区每月发放2200人,发放助学款共计330万元。
2009年,全区免收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共计47850人次,免收金额568.59万元;提供免费教科书总金额376.09万元,享受人数为59752人;对困难家庭实施教育救助共计2565人次,减免学习费用91.68万元(其中高中、职校528人次,减免金额60.09万元;幼儿园59人,减免4.72万元)。总数中对低保家庭、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分别减免1963人次、403人次,减免金额分别为56.40万元、24.85万元。为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机制保障。根据XX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法治XX”建设八件实事的工作安排,经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涉及的实事进一步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别由计财科、普教科、成职教科与托幼办负责,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相关科室定期汇报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以确保涉及的实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严格执行文件,确保救助到位。根据《区政府关于促进低收入纯农户增收的意见》及修订后《教育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同时结合市教育局《关于修改“助学券”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进一步扩大了“助学券”制度的发放范围,包括原享受本市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新增纳入XX市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时也扩大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范围,对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就读区内、外公办高中(含职高)学校的,高中阶段学费、住宿费全免或者全额补助。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通知及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工作意见精神,我们召开了中小学校长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分管校长和收费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门学习,对免收课本费及杂费工作的实施内容、方法、范围、标准进行传达部署,确保学校能够正确运用政策,做到应免尽免。2009年春、秋季开学,区财政均将应免杂费的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到学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已由省财政统一支付。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程度。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每一位学生、每一个家庭都能了解政府出台的教育政策,让困难家庭子女都能及时得到教育救助,关键在于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为此,我们采取三种形式,在三个不同层面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一是充分利用区“一报两台”、XX教育信息网等信息传媒,在全区范围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学校通过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直接宣传。三是各街道、各社区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载体,对居民尤其是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宣传。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这样的宣传方法,及时提示困难家庭学生或家长按时到规定地点办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第四,深入调查摸底,健全工作台帐。我们在每学年开学前开展细致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各街道困难家庭的状况,制订出全区年度教育救助工作计划和目标,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各学校都建立了困难家庭学生救助台帐,全面完整的反映受救助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救助渠道,保证每一户困难家庭子女都能得到救助。同时,各学校还对本校困难家庭学生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使教育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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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成效斐然。
该镇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1.6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完成600万元,比去年增长1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率为99%。净增2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规模企业的带动下,全镇各企业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加强技术创新,强化内部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发展态势喜人,增加了群众的收入。
2009年以来,镇政府先后派出3个招商组,到广州、深圳、武汉、河南、石家庄等地招商,派出1个招商组在外常年招商,拜访企业230家,先后接待浙江、江苏、广东、石家庄等11批次外地投资考察团到该镇考察洽谈,并取得了成效。全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完成0.3亿元,正式签约3个项目,项目投产后,实现产值1亿元以上,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可解决就业人员150余人。
二、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巩固,
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
1.严格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全镇共发放母猪补贴3万元、农机补贴7万元、各项林业补贴近4万元,粮食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358万元、家电下乡补贴10万元,农业保险理赔资金28.8余万元。母猪参保2000多头,参保率达到了95%以上。积极组织农民参加“三农”保险,有效化解农业风险。
2.高标准治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年初镇党委、政府将2009年定为全镇农业水利基础建设年,镇政府制定出台了《店集镇2009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采取科学规划,科学引导,科学决策,稳扎稳打,极大地调动了各村工作积极性。全镇镇村两级投资180万元,吸纳社会闲散资金96万元,争取省级土地治理项目708万元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全镇先后在7处工地展开各类工程,和各类机械设备30台套,完成土方3.2万方。维修新铺硬化道路21.8公里,农民出行更为方便,农业生产更安全,综合生产能力提高20%以上。
宋牌坊、程小集两个省级新农村示范村项目进一步推进,其中程小集新村主体工程已基本结束,配套工程正在进一步完善。宋牌坊王相新村的第二期工程已启动,三、四期工程完成规划,计划2010年全面实施完成。新修通村公路11.9公里,全面完成全镇通村公路任务。
3.优化服务,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保障。不断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返乡农民工培训,引导农民加强管理,科学投入,调整中长期和短期生产计划,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广泛传播农业技术和信息,实施项目带动工程,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全年全镇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共开展技术培训30场次近4000人受训,扶持科技示范户50户,发放各类专业技术资料65000份;在姜庄、程小集的3个村建立1.2万亩小麦高产攻关示范基地,组建5个专业合作社,依靠协会推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创建农业品牌。组织近2000名返乡农民工参加招聘会,帮助农民工实现门口就业。
4.顺利实施宋牌坊土地治理项目,加强新农村建设步伐。在项目实施中涉及到建筑物搬迁补偿、平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镇党委成立专门工作组,以宣传为先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制定工作方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时处理,包案化解,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梗阻问题。层层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协调会、村组干部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涉及农户户主会50场次。加强各方协调配合,确保不耽误工期,不影响农业生产,尽量减少施工所致损失。项目竣工后,将直接改善宋牌坊村的农业生产、群众生产条件,有效增加改善耕地面积,成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强有力基础。
三、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着力改善民生。
1.加大城镇建设力度。加强对《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科学编制城镇规划。投资3.2万元新建10个垃圾池,一个水冲式厕所,投资141万元新修宽10米、总长1083米的运粮街、中华街水泥路,投资17万元对街道公厕及下水道进行整治与维修,安装150米涵管和3个沉降井。建立一支保洁队伍,采取社会化管理,稳定了保洁队伍,促进了保洁工作。
2.全面构建镇村两级便民服务网站。整合镇便民服务中心力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为进一步服务广大农民,方便农民办事,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全镇10个村的便民服务室(代办点)全部设立,对村民委托事项进行全程,实现便民网络全覆盖。
四、学习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建设。
1.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去年9月份全镇正式启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参学单位从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制度保障入手,精心组织准备,通过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保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在全镇迅速掀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热潮。在学习调研阶段,各支部细化措施,保证学习效果;推行“三包”学习工作法,广泛开展“八学”活动,创新学习载体,做到学习实践活动全覆盖。在调研走访上,深入开展“五访五问”活动:访农户,问增收计划;访企业,问发展之策;访学校,问教学之需;访医院,问就医之难;访居民,问环境之虞。访民智、惠民生,从民生最紧迫的愿望入手,启动实施六大惠民工程;宁村安全饮水工程、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社会治安联防工程、扶农助农增收工程、集镇环境美化工程、乡村就医便民工程。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的政策理论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2.认真落实党政班子成员分工责任制,重大事项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扎实开展党员春训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开展党代表进村入户听民生活动。加快青年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步伐,扎实开展党建创新工作。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充分利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集中开展五项系列活动。以落实责任为核心,有效构筑廉政防线。积极推进民主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以服务中心为平台,强化机关效能建设。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搞好综合治理。
1.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启动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全面实现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顺利,参合率达96%,城镇居民医保参合率达98%。扎实抓好手足口病和甲型HINI流感防控工作。组建宣传、督查、工作三大专业组,明确各自分工及职责,共同抓好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演练。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进行宣传,指导群众加强自我防范,提高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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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挥了普法宣传的预防性作用。上半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党委统一领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全力实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五项制度,建立并实行农村基层干部法制教育轮训制度,及时调整法制村长(主任)、法制副校长队伍,注重发挥了老干部普法宣传队的作用。在乡镇、村(居)设立工作联系点,通过普法联络员了解情况,改进普法工作。完善了面向社会、覆盖全区的法制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新闻工作者、法制文艺队伍、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和以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的法律咨询队伍。逐步建立了普法教育的“阵地化”和经费保障的“社会化”运作机制。注重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努力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普法教育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半年来,我们深入扎实开展“两节”农民工法制宣传、三八妇女维权周、学雷锋律师走基层、清明防火宣传、综治宣传月和“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等主题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推进了“法治”、“法治乡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发挥了法律服务的引导作用。为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今年以来,全局建立了“民情家访”制度,组织干警、法律服务人员深入乡村倾听群众诉求,摸清社情民意,宣传引导群众,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通过开展民情家访活动,全局司法行政干警共收集到群众反映的各种诉求和矛盾纠纷计332件,经过梳理,当时就予以调处了的有295件,带回分流办理的有37件,现已办理完结并予以答复的有28件,尚有9件正在办理之中,但一时难以办结,对这9件一时办结不了的,我们定期向群众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紧跟大局,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一是服务重点项目到一线。区公证处密切配合三江开发征地拆迁工作,抽调精干人员,深入“京福高铁”、“龟峰大道”、“德上高速”等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办公,依法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拆迁难点提供法律支持。二是服务社区企业到一线。区、赣胜两家法律服务所与灵溪村、鑫新有限公司开展结对服务,通过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起草或审查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书、以及为村(居)中年老体弱、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上门服务等活动,不断丰富法律服务所与社区企业对接的形式与途径,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三是服务保障民生到一线。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拓宽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等措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活动,深入街道、社区中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在群众尤其是在困难群体中的知晓率。
自我加压,努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推行“一村(社区)一顾问”制度。聘请政法干警法制村长(主任)担任法律服务顾问深入村委(社区),解答法律咨询,调解矛盾纠纷,为村民自治、依法管理提供便捷高效的便民法律服务。建立此项制度以来,聘请顾问98人,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98件,成功390件,成功率达97.9%。推行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及时调整47名法制副校长深入学校上法制课,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最大限度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17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465份,受教育人数达2359人次。推行干部直接联系制度。结合区委实施的基层党建网格化管理,把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划分为五大片区来管理。实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片区、一般干部包村联户制度,明确职责任务,细化联系措施,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目前,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联系群众66户,印制《民情联系卡》132张,建立《民情登记卡》198份。
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理念,以创建“便民服务示范窗口”为目标,组织引导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自己做起、从岗位做起、从窗口做起,深入开展便民服务示范行动。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力争把每个案件办成“群众满意案”、“政府放心案”。实行法律援助“点援制”,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援助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受援人的要求,积极引导受援人选择合适的援助律师。采取受援人填写《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表》、电话回访当事人、工作人员旁听庭审、重点案件专人追踪等方式,对援助人员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受援群众满意率。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印发活动宣传资料,编制法律援助联系卡,并充分利用节假日上街、下乡、进社区、进工地开展法律咨询,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介,进行法律援助知识的普及宣传和典型案例报道,增强困难群众自我维权,依法维权意识。上半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128件。
三、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得到进一步拓展
上半年,我们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区实际,创新各种有效管理方式,确保实现良好的工作成效。
努力提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质量。一是以安全为基础,加强排查与稳控。对辖区内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摸清重点必控人员、下落不明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实际居住、就业等情况,并建立有效的联系反馈机制,在第一时间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二是以管理为抓手,强化管控措施。加强与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触和面谈,力争在刑释解教人员走出监所的第一时间建立帮教关系,从源头上减少下落不明。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人员及时进行跟踪帮教管控,一经发现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及时制止。三是以回归为目的,促进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积极协调劳动、民政等单位开辟就业、低保等绿色通道,跨前一步预防解决“后遗症”问题。同时,指导各司法所推进过渡性安置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接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同时,积极开展“送法律”、“送技术”、“送项目”、“送温暖”、“送保障”“五送”活动,确保回归人员生活有保障,就业有门路,思想有转化,帮教有成果。上半年接收刑释解教人员40名,无一例重新犯罪,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建立会商机制,部署工作。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形势分析会,通报交流阶段性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二是实施训诫机制,明确规定。每月在第一个工作日,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职能科室对新纳入矫正对象和监管责任人开展有关矫正纪律、监管和训诫等方面的谈话,进一步使矫正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和监管规定。三是推行核查机制,落实措施。各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每半月对辖区内矫正对象及法律文书衔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共同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各种法律文书不断档、不遗漏。四是严格排查机制,消除隐患。重点排查因情绪不稳、流动性大等原因,可能产生重新犯罪倾向的矫正对象,并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做到逐一走访和谈心谈话工作,制定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处置,做到将各种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五是强化管控机制,掌握动态。按照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监督考察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监护人配置率达到100%的要求,强化对矫正人员的监管,确保“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全面掌握其动态。上半年共接受矫正人员4名。
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打造和谐、创业、宜居新”的目标,提出了“当好政府助手,做好村委帮手,服务民生,满意群众”的目标要求。
一是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所长的工作积极性。去年以来,在全区范围内公开招考了2名司法所长,又在乡镇(街道)换届中落实了7名具有丰富乡镇工作经验的司法所长,均明确为副科级领导,并积极与所在乡镇(街道)沟通衔接,所有司法所长均按乡镇(街道)党政班子领导的条件,参与党政分工,享受班子待遇,极大的调动和发挥了司法所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与乡镇(街道)工作有机衔接,良性互动。
二是服务群众,切实蹲守到村、触点到组、沟通到户。各基层司法所工作联系前移,人员调配前靠,村委有调委会,村(居)小组有调解员,中心户有联络员,遇有纠纷,调解员入户,调委会上门,司法所指导参与,亲友协同劝解,形成强大的调解合力。茅家岭棚户区改造中,遇有一加工厂占用村集体土地纠纷,茅家岭司法所和村调委会工作前移,告知利益、利害关系,化解矛盾,妥善拆迁,使项目建设和群众利益合法双赢;水南司法所引导一对有着25年婚姻生活的夫妻走进卫视《金牌调解》演播室,通过主持人章亭和金牌调解员胡剑云循序渐进的引导和问答,把隐藏在内心深处的委屈和想法全部和盘托出,赢得夫妻双双把家还。
三是创新机制,形成调解与预防的网络化格局。在全区范围内,调整选调98名政法干警担任法制村长(主任),深入到村(社区)解答法律咨询,调解矛盾纠纷,为村(居)民自治、依法管理,提供便捷高效法律服务,上半年,法制村长(主任)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8起,调成95起,成功率达97.9%。结合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整治,深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与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办等联调协防,形成网络化预防和调处矛盾机制,真正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一线,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五、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半年来,我们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中心,大力提升队伍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做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提升队伍思想政治素养。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有计划地学习《民法》、《民诉法》,促进司法行政干警理论和业务水平再上新台阶。组织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法律“六进”、司法惠民工程等活动,开展“深入基层、大走访”等为民服务活动。认真组织“大讨论、大实践”,查摆思想工作差距、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切实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人人参与进来、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强化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把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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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引领方向,态度决定成败。创建文明县是关系到我县全面发展、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对营造环境、凝聚人气、聚集合力、提升形象、促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单位一定要知责思为,知责负重,知难而进,以一鼓作气、先声夺人的气势打响这场突击战、攻坚战、持久战。
一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的统一,认识的提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创建省级文明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我们创建省级文明县,就是深入贯彻中央精神,不断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具体举措。创建省级文明县是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需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方向。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排在第3位(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实践证明,越是到了发展的关键时期,越需要精神的支撑,越是面临艰巨复杂的形势,越需要砥砺精神,增强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创建省级文明县是塑造**新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当今县域发展竞争已不仅仅是规模和实力的竞争,最根本的还是环境、文化和人才“软实力”的竞争,说到底是文明的竞争。沿海发达城市的创建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文明创建工作,城市可以树形象、企业可以增商机、百姓可以得实惠、社会可以快进步。通过创建省级文明县,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配套,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市民行为,不但可以提高城市品位,尤为关键的是可以提升城市的承载力和辐射力,增强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要扬优成势,敢于超越。近年来,我县通过开展一系列群众性创建活动和整治“四乱”(乱扔乱泼、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停乱靠)、文明交通专项整治、文明治丧、依法取缔城区载客三轮车、“四小”(小街、小巷、小区、小河)整治、旱厕整治等专项行动,文明创建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城市面貌焕然一新。连续三届被省文明委授予“安徽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2014年先后荣获“省级生态县”和“第二批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县”等荣誉。但此次我们从创建工作先进县到争创省级文明县,工作内容更广、标准要求更高、指标体系更细、测评办法更严。与文明县的标准和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市民整体素质还不够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与群众要求尚有差距,城乡环境和市场秩序亟待改善等。我们必须通过创建文明县,进一步夯实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基础,提高城市建管水平,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扎实有效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充分焕发**的整体魅力。
三要保持定力,持之以恒。主要是做到“三个自觉克服”:一要自觉克服消极厌烦的心理。现在有人认为**创建活动比较多,创建任务比较重,没必要去创省级文明县。这种观点要不得。我们要充分认识创建文明县的重要意义,看到文明县是反映一个县综合水平的荣誉称号,在众多的创建中,文明县是县级最难也是最高的一项综合性荣誉,一直是我们苦苦追寻的目标。二要自觉克服盲目乐观的思想。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逐步改善,各项民生工程的大力实施和推进,公民文明素质的不断提升,为我们创建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明年的文明县评选,竞争异常激烈,测评更加严格。到目前为止,我们有不少指标差距还比较大。大家千万不可盲目乐观,特别是部分创建主体单位,不仅要做好材料的网上申报工作,还要做好考察组实地考察工作,按照以往经验,市以上文明单位、村镇,在城学校、医院、社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窗口单位都是实地考察必到单位,大家要高度重视。三要自觉克服畏难情绪。现在刚进入新的一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尤其是乡镇和一些综合部门,要完成的各项任务繁重,压力很大。但我们要化压力为动力,从现在开始着手各项文明创建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注重协调,强化督查,确保创建工作和单位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确保不因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失责而拖全县、全市创建工作的后腿。
二、攻坚克难,以步步为营的节奏抓创建
创建省级文明县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之举;不是一般工作要求,而是重要工作部署。各地各部门在创建过程中要做到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抓根本,着力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一个县的文明程度,最终要看全体公民的文明素养。虽然这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但我们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争取“一年更比一年好”。要继续坚持教育为先,从未成年人抓起,从公民基本素养、基本行为、基本规范抓起,多开展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公民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文明意识,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文明素养。要通过教育培育文明——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加强文明礼仪、社会公德和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要通过活动传播文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广泛开展县级道德模范和“**好人”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见贤思齐的良好氛围;全面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服务活动由阶段性向经常性活动转变;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文化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古皖文化的优良传统,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要通过环境塑造文明——认真开展“三线三边”环境治理工作,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污染型加工企业、作坊等集中整治,为广大群众营造积极健康的生活环境。要通过管理引导文明——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市民文明守则、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场所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城镇文明督察机制,严格落实层层包保责任制,开展“随手拍”媒体曝光和公众点评活动,使全体公民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秩序的良好行为习惯。
抓基础,着力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是创建文明县的基础。经过多年建设,**县城基础设施、服务功能、辐射功能等得到了较大提高。但城市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要加快县城各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控规编制,提高城市规划水平。要尽快明晰以南外环路和彭岭头以内为主城区,城区内应撤村建居,增强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分区、商业网点、社区建设、地下管网等各类专项规划及重点地段设计,切实以科学规划引领城乡建设发展。要加快城市建设进度,抢抓县改市政策机遇,跟踪做好撤县建市争取及前期准备工作。高标准建设二乔公园,续建滨河公园,打造一批传统与现代结合的文化休闲新景观,满足广大市民对大型群体性文娱活动场所需求。加快省道253改建工程进度,确保如期通车。要加强城市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抓好公共场所环境的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卫生突出问题,巩固城市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成果,提高我县城市管理市场化、数字化、常态化、精细化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抓亮点,着力打造创建特色载体。打造创建特色载体是创建文明县成功的重要保障。我县经济实力总体不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因此更要深化具有**特色的创建理念,走特色文明城市创建之路。要彰显山水文化特色,舞活天柱山龙头,摆好潜水河凤尾;要彰显人物文化特色,打好大小乔、程长庚、张恨水等名人品牌,加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力度;要彰显地方文化特色,推动以黄梅戏为代表的戏曲文化研究成果的开发和转化,推进以“白墙、灰瓦”为主色调“皖派”风格的“美丽乡村”建设。坚持以厚重的历史文化丰富文明创建的内涵和底蕴,推进文化强县建设。同时要进一步深化传统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家庭等系列创建活动。
抓惠民,着力提高市民的幸福感。一要做到便民。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八项规定”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政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坚决杜绝“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和“吃、拿、卡、要”问题,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二要做到助民。深入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民生工程和实事工程。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城镇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救助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三要做到乐民。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城乡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努力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三、严格责任,以担当有为的作风抓创建
我们不仅要做好创建省级文明县的各项工作,还要做好安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样本点和市文明委的文明程度指数双月测评及“三线三边”双月考核工作。这些繁重、紧迫、严格的任务叠加在一起,要在一个时期内完成,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明确责任,自觉担当,勇于作为,以铁的纪律、硬的作风作托底保证。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创建责任。文明创建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既是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共同义务。为了进一步强化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创建省级文明县工作指挥部和专门机构,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全县文明创建工作。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县级班子领导包保到每个乡镇、县直单位、社区,县直机关单位班子成员要包保到每个办公室,梅城镇要包保到每个小区、每栋楼、每个楼道,城管局、住建局、交警大队要包保到每条街道、每个门点,交运局要包保到每辆出租车、公交车,教育局、卫计委要包保到城区每个学校和医院。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创建文明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1—2名联络员负责业务,制订工作方案,将创建指标逐项细化分解,把工作任务明确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压力,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创建无死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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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压缩精减行政权力。省人社厅把简政放权作为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的“先手棋”,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砍掉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砍掉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打破束缚市场主体的“枷锁”,释放企业的活力、发展的动力和全社会的创造力。一是压缩精减审批事项。2013年以来,省人社厅共取消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等6项审批事项,下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范围审批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其余审批事项进行压缩整合。截止目前,我厅行政审批事项由2013年的18项精简到8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由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和人社部规章设定,没有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没有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近期,省人社厅拟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2项行政许可事项和并为1项,便于统一管理外国人才来鲁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要求,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省人社厅的行政许可事项将减少到6项,比2013年削减了三分之二。二是全面清理行政权力事项。经过清理,省人社厅承担行政权力事项104项,其中行政处罚58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12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监督5项,其他权力24项;省公务员局1项。特别是我厅主动取消1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2项行政权力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二)全面清理整顿职业资格。省人社厅充分发挥职业资格改革组牵头单位的职能作用,全力做好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2015年5月,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15〕69号文件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和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62号),全面清理整顿资格设置、类别、实施机构等情况,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而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省人社厅开展了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专项督查,成立了职业资格清理整顿督察小组,下设8个督查小组,对32家省直部门、11家省属行业协会和8个市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察各单位是否有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彻底摸清职业底数,为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提供支撑。截止目前,全省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共369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30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共11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取消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转为水平评价类的5项。做到了保留职业资格与国家规定职业资格完全一致,进一步放宽了各类人才创业创新的职业资格限制,释放了市场活力。2015年全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19.9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37.4万人。
(三)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高校职称制度设计不合理、评价方法不科学直接导致了人才遴选方面的“逆向淘汰”,不利于引进高水平人才,不利于有理想、有追求、潜心治学的人才脱颖而出,也难以杜绝平庸甚至投机钻营者混迹其中。在简政放权中,我们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反映强烈的高校职称制度改革问题入手,确定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更为精准、更加精细地清除阻碍创新发展的障碍。我们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推进、择机推广”原则,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下放高校教师职称制度评审权。改革后,高校自主开展因事设岗、自主确定任职条件、自主设定竞聘程序、自主实行业内评价、自主加强聘用管理,全面落实了高校用人自,加快构建起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这项改革是动自己“奶酪”的自我革命,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是释放改革红利、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一招。改革成果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省委改革办将改革经验作为山东省第二批先进典型上报中央改革办,省政府办公厅将改革经验上报了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也将改革经验印发全省参考。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权力、行政责任三张清单。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以刚性的制度来管权限权,厉行法治,依法行政,加快建立行政审批、行政权力、行政责任三张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以审批和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能做什么,编写了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104项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编制运行流程图,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自由裁量权,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我们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以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确定了省人社厅主要职责11项、部门职责边界2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2项、公共服务事项6项,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机制,全面正确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项职责。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不仅取消和下放权力,而且坚持放管结合,改善和加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增强依法全面履职能力,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下放行政权力后,我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对省本级社会保险稽核等22个事项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印发各个监管对象,使监管对象明白监管依据、监管程序、监管界限,并制定自由裁量权规定严格限制监管者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杜绝出现“自由落体”现象。2015年,对全省近11万家企业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为14.7万劳动者追发工资9.1亿元,为9.3万劳动者补缴社保费2.9亿元。
(二)积极创新监管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推行联合监管。推进人社系统和其他省直部门的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如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可以随时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社保系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本信息等情况。二是推行随机监管。探索开展随机抽查监管,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高校,减少了监管人员寻租机会,也提高了监管效能。三是推行一体执法。在专项检查活动中,积极推行一体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力争取得最大的执法效果。如在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活动中,协调、联合公安、住建、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侧重不同,对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四是强化诚信建设。深入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认定及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授予不同等级的诚信用人单位称号,对认定结果在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予以正面宣传。对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并将其纳入日常巡视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目前,省人社厅以文件形式对外公布了20家A级诚信单位。
三、优化公共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直接服务人民群众,承担着服务民生的重要职责,服务水平的高低事关党和政府形象。我们按照“态度要好、手续要少、速度要快”要求,全面深化全省人社领域各项改革,规范公共服务职能,再造公共服务流程,大力提升服务水平,初步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目标。重点打造了“三个服务”:
(一)打造“规范服务”新模式。建立全国人社系统首家省级综合政府服务大厅,将对外行使的112项行政职责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入驻大厅办理,共设64个服务窗口,其中综合受理窗口1个,结果送达窗口1个,行政职责窗口15个,公共服务类窗口47个。对112项进驻窗口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删减内部流转环节43个,办理时限压缩近40%,做到了行政职责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全部进大厅、服务手段全部信息化、办理过程全记录、办理结果全程跟踪、就业与社保和维权全方位对接。我们制定了首问负责制等33项大厅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文明服务,把最大的挑战留给自己,最大的方便留给群众,政务服务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的轨道。去年10月份投入运行以来,政务大厅累计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11.3万件,提供咨询服务8万余件,累计服务人数达189.6万余人次,受到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欢迎和充分肯定。
(二)打造“智慧服务”新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服务”模式,大力推行“外网申报、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新型服务模式,开发建设了网上政务大厅系统,网上申报系统接受行政权力事项网上申报,涵盖22项事项,形成了窗口之间、窗口与处室之间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新态势。建立统一的线上、线下办理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大力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与实体大厅的无缝对接,力争让群众来一次就能办结所有事项,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同时,积极推进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行政审批,将省人社厅8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级平台运行或管理,其中1项在省级平台系统统一办理,另外5项采取“在省级平台建立链接、关键节点数据实时导入共享”的方式进行对接,另外2项依托国家部委系统运转,暂采取手工二次录入方式接入省级平台。目前,已实现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时监控。
(三)打造“阳光服务”新模式。“阳光服务”是治理政务服务不热情、不规范的最有效手段。省人社厅大力推行办事内容公开,编印《厅行政职责事项及办理程序手册》,将全厅的217项行政职责,全部配备了事项名片和办理流程图,打造了“阳光服务、勤廉人社”的良好形象。大力实行服务行为公开,建立政务服务公示制度,完善公众举报受理系统,健全群众参与监督机制,公开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的制度,形成服务监管合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人社厅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对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家在认识上还有一定差距,相关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二是在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时,没有充分论证市、县的承接能力,基层的人员编制与职责任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三是在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时,群众提供的有些材料,完全可以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但目前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程度和便利还亟需加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合并工作,加强对取消下放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的调研和监管,确保取消的事项不再审批,下放的事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合并的事项管理规范。继续深化职业资格改革,研究制定我省职业资格管理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推广使用我省开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系统》,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对同一职业(工种)多部门重复设置准入条件的清理规范,使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释放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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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首先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出现,在进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后,其内涵不断得到界定和扩充,而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的提供者,同时也包含有废品的吸收者、效益的直接来源功能,这三个功能共同构成了循环经济体系中环境的生命支持功能。作为环境损害的内容之一,自然资源的损害问题也不断在各国受到关注,欧盟2004年3月10日正式通过的《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将此“损害”明确进行界定,表述为“可测量的自然资源的不利变化或者可能直接、间接出现的可测量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伤”。[1]这表明环境资源的损害事实,正不断刺激和推动着法律对资源损害修复及其市场化的反应和关注。
(一)损害赔偿1982年《世界自然》原则篇中明确指出,所有人根据其国内立法“在其环境受到损害或恶化时应能获得救济”。《二十一世纪议程》要求政府和立法机关建立司法或行政程序对那些可能不合法或根据法律侵害权利、影响环境的行为予以合法的赔偿和补偿,并为个人、团体和组织诉诸司法提供获得承认的合法权益。2010年2月《关于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之责任、应对行动和赔偿的国内法的编制准则》,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根据1992年《里约宣言》的要求和2001年《关于制订和定期审查环境法的蒙得维的亚方案》而制定的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准则,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制定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相关国内法律和程序。我国环境资源损害的个人责任承担规则,主要是基于民事侵权中的环境污染致损规则建立,其中最核心的法律即《侵权责任法》,该法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在环境领域的侵权救济规则,其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最普遍、适用最广的救济方式也被立法所肯定。实践中,环境资源的损害主要是源于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也可被称为“环境侵权”,这在各国有着不同表述,如日本就称之为“公害”[2],同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它有着许多不同之处,最突出的就是其对人类社会的损害已远超一般民事侵权法的规制范围,必须通过预防原则来进行制度上的妥善修正。环境资源损害多属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除少数事故性污染,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也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特点。资源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因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广阔的时间和空间距离,而行为却具有累积效应、潜在效应和滞后效应,其后果并不能明确的认定,这对于传统的一般民事侵权理论而言是难以解决的。因此“以无过失责任制取代过失责任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实行预防性及社会化救济制度等,为其关键问题及总的发展趋势。”[3]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就正在推动着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规则的发展与进步。如将讨论范围缩限至自然资源的损害,我们必须面对的难题将集中在诉讼规则上。[4]公共自然资源的损害往往导致的是集体利益的损害,不涉及具体个人利益的损失,因而在诉讼主体规则方面需慎重考量。在我国,根据宪法和自然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权属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但实践中资源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却被不同程度的架空或滥用,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资源的需求和供给没有强有力的利益约束和平衡机制,自然资源的损害程度触目惊心,资源被掠夺性的开发和利用,浪费和破坏严重。目前,我国仅《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了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索赔权。这也正是资源损害严重的原因之一,我们需要将政府部门实施自然资源损害索赔的领域从海洋环境领域扩大到其他环境资源领域。在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的层次上,由于私法救济扮演了主要角色,政府部门除了成为索赔主体,其他能做的就是有益于损害赔偿实现的基础性支持工作,为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一个基础平台。具体包括鼓励环境保护书籍的出版发行,推广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支持环境保护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相关的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特别是有利于防止、降低和减少环境影响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改进环境数据,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公共事务执行,包括建立环境统计网络,从事环境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制定环境评估规则与方法,促进公共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资源损害赔偿变得更加确定和可行。
(二)恢复原状及保证金条款作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是传统理论中环境资源保护最为核心的表述,它表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损害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补偿、保护和恢复的全部费用,原则上至少应该包括三种费用:应急及清污费用、私人财产损害赔偿费用、公共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费用。换句话说,这表明当时已经存在环境资源损害,而且可能继续发生损害。以民事法律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为例,污染者就应该赔偿与污染有关的损害,不论这种损害是产生于个人、企业及其产品还是产生于被污染的环境本身。但实践中,环境资源损害是难以测量的。工业产品的生态影响是累积性逐步发生的,众多因素介入并最终导致环境资源损害,准确认定环境责任的范围十分困难,企业主会认为错误操作的工人和不当使用的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特定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的认定也同样十分困难,我们无法准确认识现有活动对未来环境的影响,如核废料处理、地下水使用、乡镇城市化、高铁磁悬浮建设等,而且,我们也不能准确认识现有资源能否满足后代的需要。所以,考虑到时间的滞后性、起因的复杂性、损害范围的不确定性,我们对环境资源损害应该赔偿到什么程度,根本无法进行准确的把握,难以实现所谓最终的公平。由此,在实践层面而言,除了依据现有法律的判断来直接赔偿损失,我们还可以采纳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的保证金制度,有力填补环境资源损害救济制度中的操作缝隙,将责任的承担能力预先予以保证。作为民事损害的救济方式,恢复原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渊源。2000年欧盟的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就指出,当环境被严重污染或遭受重大损害时,必须确保被损害的环境资源得到恢复。拟议中的损害不仅包括了对人、财产和场所污染的损害,而且也包括对自然的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位于共同体内、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点看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但问题在于:什么是已经损失的而我们又应该用什么措施来恢复它?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事实问题。实际上,环境资源损害后的恢复原状普遍是不可能的、不可行的,我们只能确定在多大程度上恢复受损环境资源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由此,法律层面的恢复原状,仅适用于特定义务或法律规则未被遵守时应该是比较合适的,最典型的就是适用生态资源恢复保证金条款来进行把握。保证金主要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义务,从而防止当事人无法或者拒绝履行先前的承诺而导致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国外代表性立法是美国的《露天开采治理与复垦法案》(SMCRA),①该法要求所有的矿山开采者交纳保证金,用以保证原本是矿场的地点治理和重新开垦的费用。除非该地点恢复到开垦前的状态,否则这笔保证金将不退还。即如果矿场没有按照要求复植原生植被,那么这笔保证金就由规制机构没收,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保证金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履约担保、不可撤销信用证、信托基金或现金等多种形式。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群岛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矿区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矿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就做出生态重建的金融安排。国内代表性范例是自治区2003年出台的《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黄金者必须承担因采矿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责任,预缴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用作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承诺的抵押。该制度按照植被和土壤类型,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标准划分为五个等级。一级植被的保证金达每平方公里1000万元,以下等级依次递减200万元,最低者为每平方公里200万元。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足够数额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后,方能领取采矿许可证,并要与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最值得注意的是,主管部门还被赋予了恢复资金不足部分的追缴权,极大防止了采矿权人的掠夺性开采行为。②随即,云南省在2006年出台《云南省矿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也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则在2007年出台了《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至2009年初,我国已经有30个省份建立了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相比而言,尽管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恢复机制也有明文规定,③但其规定仍过于简单,既未规定保证金制度,操作性也不强。
二、个体责任承担的补充性措施———赔偿基金与责任保险
(一)预防性原则及赔偿基金基于损害赔偿的局限性以及基本的预防性原则,赔偿基金机制应成为弥补环境资源损害赔偿不足的有力举措。所谓预防性原则,是指应当优先考虑和采取不产生环境破坏的措施。其根据在于有些环境破坏和资源损害是不可能修复的,况且,预防环境资源损害的费用一般要小于修复费用。我们应从末端控制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使得预防性原则成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必要补充。在国外,环境资源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已有不短的发展历程。以欧盟为例,1984年通过有关监督和控制有害废物越界运输的第84/631指令④尝试建立环境责任体系后,委员会就在1993年3月提出了有关建立环境损害责任一般制度的绿皮书⑤,主张建立无过错责任和联合赔偿基金制度,涉及后者的表述是:由所有可能涉及赔偿的经营者缴纳或者以捐助为基础,作为补充手段或者紧急救济工具,适用于不能查明责任人、责任人没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不能充分证实等情况。如荷兰就建立了空气污染基金,对于因为突发性事故或不能从污染者得到赔偿的环境损害可以从空气污染基金处得到补偿。[5]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关于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之责任、应对行动和赔偿的国内法的编制准则》第10条就明确规定:国内法应该通过特别资助或集体赔偿框架来填补赔偿差额。[6]除此外,类似的立法还包括美国的《超级基金法》[3],其全称是《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该法规定了超级基金与有关补救责任,其体现的核心就是反应、赔偿与责任,“反应”就是指针对自然资源的损伤、破坏和灭失而采取的消除、清除、救济和救助行动,而随之的“赔偿”部分则成立了被称之为反应基金或超级基金(Superfund)的“有害物质反应信托基金(HazardousSubstancesResponseTrustFund)”,该基金主要就用于自然资源损伤、破坏和灭失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其初始基金为16亿美元,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来自对生产石油产品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的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共有13.8亿元,二是来自联邦财政拨款,共有2.2亿美元。针对受害者个体,该基金的规则是:受害者必须首先向责任者追偿,如果不行,他可以向基金提出,基金获取对责任者的追索权,如责任者不明则由基金承担该费用。在责任部分,该法还允许政府向“潜在的责任人”获取恢复环境的费用,这是对传统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延伸,适用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损害,“潜在责任人”的典型代表是企业承继者和银行为主的贷方,甚至还可以包括参与有害物质处理或有关管理决策的公司高管。该制度遭受着很多质疑,但作为工业化初级阶段的规则,它对我国将资源损害成本有效内部化的制度设计非常有借鉴意义。总体上说,赔偿基金是由向潜在的义务主体直接或间接征收的经费组成,基金从本质上讲是潜在义务主体的责任共同体。如果致损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作为责任共同体的基金承担。这尽管符合受损者受偿的社会公正要求,但由作为责任共同体的基金对个别单位或个人的特定受偿负责,毕竟损害了其他潜在义务主体的权利———他们最终分担了别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日本立法的最终措辞称之为“补偿”而非“赔偿”应该也是考虑了这个逻辑。由此,赔偿基金适用的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定:根据该基金具有的高度辅和补充性,只能将该基金的使用限于填补漏洞,即赔偿义务主体既没有缴纳保证金,也没有参加保险而又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个体风险的市场分担及责任保险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近些年的环境事件所带来的后果均呈现受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治理费用高昂的特点。这对于企业本身及被动承担最终责任的政府而言,都是难以回避的经济压力。显然,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机制根本难以支撑这种环境资源的保护、救济和修复体系。而考虑到环境资源损害属于社会性权益侵害范畴,而环境资源的修复又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这种损害赔偿已不再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问题,而成为社会性问题。这意味着,除了最终的政府救济,我们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分担损害风险,建立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和资源修复制度来救济受害人和修复环境资源。损害赔偿和资源修复的社会化,是把环境资源发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性的损害,由社会分担公害损失,使受害人得到救济,环境资源得到修复,注重实现补偿和修复功能而把处罚和制裁作用减至最低。在各国建立的社会化保障制度中,环境责任保险是最为典型的制度,利用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险功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实现救济受害者和修复环境资源的目标。1.保险模式的选择。作为风险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目前最常见的形式,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它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机制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借助保险分摊风险这一特点,使得环境资源损害的责任社会化,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为此,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法国就在其综合性的《环境法》中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芬兰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则是《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损害保险法》。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面临的环境问题也有不同特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模式基本可以强制模式和自愿模式进行区分。采取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和芬兰。就美国而言,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其《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局长可以在其依法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30年内所可能引发的检测和维护费用进行投保;其《清洁水法》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险,以保障可能因污染海洋所导致的责任承担;而且,美国在1988年还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政府出资的股权结构使得受害人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充分的赔偿。[4]在芬兰,《环境损害保险法》明确提出要对因责任人没有支付能力或者不能查明而不能得到赔偿的环境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补偿,不仅针对因环境污染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而且包括因采取预防和限制措施、清除污染和恢复环境的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环境损害保险金由保险公司专门设立的环境保险中心支付,凡其经营活动可能造成有害环境影响的人,都必须投保;凡申请环境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必须先行办理环境损害保险手续。[5]法国和英国皆是自愿险为主、强制险为辅的模式[6]。法国规定,除油污损害赔偿须采用责任保险制度,其他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公司自愿承保,英国要求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以及声震保险等,后者承保因声震等噪声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有的责任保险都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与强制性保险的明确性相比,自愿险为主的模式中责任保险的订立与否,显然要取决于保险公司和企业各自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愿和积极性。2.我国的现实情况及问题。2007年12月,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九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至目前为止,该项保险业务进展迅速①;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产品也在不断丰富②;相关条例意见相继出台③。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国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依然推动缓慢,问题突出:企业参保率低,业务量小,保险公司主观能动性不强,目前的产品大多保费过高、保险责任范围过窄、除外责任过多、理赔责任难以确定。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为例,保险责任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赔偿责任以及场所外清理费用赔偿责任,但其第6条的责任免除却详细列举了二十七种免责情形。目前国内报道投保额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其投保主体是苏州66家高危风险型企业,但投保额却仅1.36亿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在其第53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而与此相对应,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这个罚款金额几乎可以被利润惊人的石油公司忽略不计,其投保的积极性可想而知。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美国的ExxonValdez案,该案的清污费为21亿美金,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大约为10亿美金,而惩罚性赔偿额高达50亿[7]。而且,我国目前总体缺少污染赔偿和损害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机制也不明确,难以及时合理的确定环境资源损害责任,再加上企业主体环保意识和投保意识淡薄,保险公司面对高风险也望而却步,最为现实和可行的还是应由政府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确立适合我国的投保模式,包括设立共同承保机构、明确再保险机制,在条件成熟后,推动责任保险法律的制定,确立保险费率等基本标准,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三、公共产品损害的政府干预———行政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