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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折算率为0%。
第三十四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二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七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
第六十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篇2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通常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或“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给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利用借入的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融资融券交易属于保证金杠杆交易模式。融资交易,又称买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上涨而自有资金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买入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卖出该证券以所得价款来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又称卖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下跌而自有证券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买入相同种类和相同数量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
(一)财务杠杆性。财务杠杆即“以小博大”效应,是融资融券交易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可以用较少的本金获得较大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意味着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可能。
(二)双重信用性。融资融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券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转融通业务。因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信用关系: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券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
(三)资金融通性。流动性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保持平稳顺畅的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利于金融市场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推陈出新,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宏观调控性。融资融券交易最常用的的宏观调控手段是调整保证金的比率。当股市处于持续上涨态势并且市场投资氛围较浓时,为了防止股市过热以及出现经济泡沫,可以适当地提高保证金比例,以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相反,当股市处于持续下跌态势并且投资者对市场不看好时,为了带动金融市场活跃,可以适当地降低保证金比例,以增大融资融券交易规模。
三、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一)交易模式的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买入证券前须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前须有足额证券。然而,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会上涨但手中没有足够多资金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以购买证券;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但手中没有证券或没有足够多证券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以卖出证券。
(二)提供担保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而且存在借贷关系,一般而言,投资者应该事先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还应该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给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承担风险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可以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意证券,并且风险全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只可以买卖证券公司约定范围内的证券,当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试点准备。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制度正式在我国启动。同年,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范了融资融券合同签订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出台《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融资融券被列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在开立账户、担保品和逐日盯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并推出了股指期货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终于将要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
(二)第二阶段:步向常规。2010年3月31日,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向国泰君安等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自当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融资融券交易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90只成分股,即当时的上证50指数的50只成分股和深证成分指数的40只成分股。2011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获,并自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大陆的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走向常规。之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只数开始增多,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家数也开始增多,这都表明了总体上我国的融资融券市场呈现稳步成长的趋势。
五、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实施原则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取一家交易所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交易所会员须是符合资格的证券公司。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应该依照会员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来办理。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股(份)或者其整数倍。为了防范控制信用风险,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既可直接用资金还款,也可通过卖出证券的方式还款。投资者卖出融入的证券后,既可直接归还同等数量的相同证券,也可买券还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用于买券还券,不得另作他用。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该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篇3
10月7日,仅在消息的第二天,券商板块就上演了集体“大跳水”,包括中信证券(600030)在内的8只券商股全部跌停。券商板块当天有约22.4亿资金净流出,其中,中信证券卖出前5位共卖出9.98亿元,其中4家为机构席位,共卖出7.98亿元。
10月8日,券商股继续暴跌,当天只有中信证券6.64%的跌幅小于9%,其他7只券商股跌幅均在9%以上,其中,国元证券(000728)、长江证券(000783)和宏源证券(000562)再次跌停。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任何利好都难挡资本市场颓势。
节前大涨
受融资融券推出预期的影响,券商板块的向上行情早已于9月19日开始,其反弹强度远远超过同期大盘的涨幅。
9月18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于1894.84点,随后开始反弹,至10月6日上涨15%达到2173.74点。
券商板块同期的涨幅是上证指数的2倍多,首当其冲的是海通证券(600837),期间海通证券股价从14.02元涨至23.67元,涨幅高达69%,太平洋证券(601099)、长江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以60%、56%、52%的涨幅位列第二、三、四位。此外,东北证券(000686)、宏源证券、国元证券和国金证券(600109)同期涨幅也都35%以上。
券商板块不俗的表现,是因为融资融券可以使券商获利匪浅。首先,通过融资融券券商可以获得借贷的利差收入。其次,融资融券还可以活跃市场、放大存量资金的运用、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券商的佣金收入。此外,还有市场人士指出,“大小非”解禁后有相当多的解冻股权需要市值管理,而之前这部分券商托管资产未能给券商带来收益,融资融券推出后,这部分托管股权可以实现融券借贷,从而增加券商的市值管理收益。
所以,尽管目前试点名单还没有公布,一些有可能成为试点公司的券商股就受到了市场资金的强烈关注。
根据2006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试点券商应是创新类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按照这个标准,截至2007年末,共有25家创新类券商,其中24家都满足试点要求。
首批试点券商花落谁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对“指标”的考虑。上海证券研究员表示,如果控制紧可能只有3到5家,如果控制较松,可能有7、8家甚至10家以上。业内一致认为,中信证券成为试点券商是“铁板钉钉”的事情。
在这轮反弹行情中,除了直接受益于融资融券的券商板块抢眼以外,有可能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绩优蓝筹股也有不俗表现,如中国联通(600050)、中国人寿(601628)、万科A(000002)和保利地产(600048)同期涨幅也都超过20%,强于上证综合指数15%的涨幅。
根据沪深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而且,细则还规定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对于交易流动性、波动性指标来说,实施细则要求标的股票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从这个规定来看,能满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条件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业绩比较优良的大盘蓝筹股。
节后“跳水”
10月5日,国务院同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后,不仅券商股开始大跌,有望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大盘蓝筹也开始了下跌。中国神华(601088)从10月6日跌停,7日的跌幅也高达6.25%,8日又以3.16%的跌幅收盘。中国人寿(601628)从10月6日至10月8日的跌幅高达18%。
在谈及券商股全线暴跌的原因,国泰君安分析师蒋瑛琨认为有三点。首先,初期融资主要以券商的自有资金为主,且融资量不大业务量也较小,短期内对券商的实质性盈利影响不大,预计在2009年以前,融资融券不会给券商带来较大的收益。其次,券商板块前期平均50%以上的涨幅过大,部分主力资金利用融资融券利好-出台的机会暗中兑现阶段性筹码,补跌在所难免。三是,近期全球股市都在大跌,A股市场也就不能幸免。
宏源证券策略分析师唐永刚表示,除了上述原因外,今年A股市场不景气造成券商业绩的大幅下跌,市场对其下半年的业绩担忧也是其目前暴跌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相关细则还未出台,在消息出台和具体实施之间还需一段时间,这也引起了市场对其观望的情绪。
后市不乐观?
融资融券细则还未出台,由融资融券带来的一轮券商板块及潜在标的股票上涨行情也已经结束。融资融券细则何时正式出台?真正实施时间又会在什么时间?还有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是否会在融资融券正式实施前,再次带来一轮行情?期盼机会之余,更期盼趋势性逆转。
篇4
并非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融资融券。8月21日公布的实施细则,限定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根据沪深证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都必须满足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实行特别处理等条件。(具体见表1)
“按照上述标准,设定沪深上市公司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家数控制在600家之内,其中沪市300多家,深市200多家。”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
表1: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两市标准
沪市 深市
上市交易满3个月 同左
非ST 同左
已股改 进入股改程序
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
前三个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
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同左
前三个月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 同左
前三日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同左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持有50000股以下的股东人数少于3000人的情形
谁可以融资融券
谁可以进行融资融券?这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事实上,并非所有券商均有权开展融资融券,而在获批开展融资融券的券商中,也并非对所有放开此项业务。
综合各方面传闻,试点券商极有可能在3~5家之间。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试点券商要求较为严苛,其条件要点是:(1)经营经纪业务满3年的创新类券商;(2)近6月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在同等条件下,净资本水平居前的券商将会优先批准;(3)内控治理健全,近2年内未有高管受行政和刑事处罚;(4)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5)资金管理上办好三方存管且获证监会许可;等等。
按照以上要求排除,目前取得创新类资格的券商共有17家,其中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的为13家。这其中,业内预计按照内控要求,海通证券料难进入首批试点;而根据“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这一项,由于采用资产净值口径计算净资本率后,招商证券在今年一季度出现了净资本率66.45%,低于70%监管指标的情况,进入首批试点的可能性也不大。
在其余11家公司中,从净资本这根“铁杠杆”角度衡量,中信证券入局板上钉钉;从公司质地考虑,中金公司净资本率长期高于90%,机构客户资源雄厚;而国泰君安在资金管理上的三方存管方式则获得了证监会的推崇。这3家券商成为首批试点的可能性极大。此外,净资本水平居前的光大证券和华泰证券,都是首批试点资格的有力竞争者。
据悉,截止发稿,已有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等十数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该业务的资格申请。此外,沪深两所和中证登公司已先后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同时并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尽管该规则并没有将散户排除在外,但由于管理体制层将选择下放给券商。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券商的计划中,对客户的规定远比此要来格,融资融券业务将首先对机构开放,散户的资金起点要求一般为50万元。
如何进行融资融券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具体细则见表2),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表2:融资融券具体细则
融资融券期限 不超过6个月
投资者能否申请转指定 不能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最高折算率 股票70%,ETF90%,国债95%,其他基金和债券80%
保证金比例 不低于50%
维持担保比例 不低于130%
标的证券范围披露频率 每3个月
风险警示线 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达流通市值的25%;单只证券标的融券量达流通股份的2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对融券,细则对其价格作出了严格要求。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导致市场更血腥
融资融券实行后,将引导市场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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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有相反的例子,证明融资融券不仅不能稳定市场,反而会助涨助跌。1929年美国股市大挫,美国政府总结教训,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1934年美国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七章专门对融资融券作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这是熊市中的去杠杆化过程。
我国政策制定者汲取总结了前人经验,考虑到这一投资工具存在杠杆化风险,虽然能活跃交投,也能够助涨助跌,因此对融券做空作出严格的限制,使得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成为仅能做多的“跛脚鸭”。
在融资融券首次联网测试前的10月17日,相关权威人士申明,“我国的‘融券交易’并不等于‘卖空交易’,即将推出的业务试点中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为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比较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等。
融券做空功能由此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做空者必须先买进股票,不能裸做空;第二,卖出的价格受到严格管制,做空者打的是明牌,暴露于做多者的枪口之下。因此,除非市场提供高风险溢价,一般做空者不敢轻易入场。
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上没有卖空交易机制,投资者在有抵押、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更接近于抵押担保机制的下的准信贷行为。不过是借钱购券,充其量是个做空的雏形。
从融资融券的保证金率可以一窥融资融券的交易量“保险栓”性质。融资与融券的保证金和成本决定了风险大小和资金多少。目前出台的规则对于保证金要求较高,杠杆比例较低,并且有严格的强行平仓机制,如果按照市场传说的以7%~8%的资金融出利率,那么,融出资金的公司可以获得高过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无风险收益,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5.58%,收益将在2%~3%左右,大约相当于以往的银行存贷差,这是资金借出方的无风险收益,在熊市中也算得是证券公司的“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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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实行杠杆交易:即无论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这里的保证金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预付款”或者“定金”,而是表示交易者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经济保证,是利用杠杆比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法。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若以50%为标准,当投资者有信用账户中100元保证金,便可以向券商最多借入200元资金购买股票做“买空”交易,也可以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卖出做“卖空”交易,50%的保证金水平对应的杠杆比率是2倍,即放大了本金2倍的收益与风险。如投资者以100万元以普通现货交易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40%。可以看到,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放大的程度取决于杠杆比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券商利息与费用,因此,一旦融资融券交易后,股票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杠杆交易放大了损失的风险,还要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因此,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委托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券商为保护自身债权、防范风险,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引起担保资产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若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券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底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引起的强制平仓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所欠债务的比例,这个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这一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的,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是不受投资者控制的,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标的股票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引起的强制平仓
标的股票交易由于被实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等原因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就是说这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利率风险
按照国际惯例,融资利率一般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个百分点,目前央行6个月期限的短期贷款利率为4.86%,券商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比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5个百分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则券商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四)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比如券商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券商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被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资格,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都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应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措施
如何充分利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实现投资者投资智慧的更高“溢价”,笔者认为,做好风险控制是第一要务,应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充分理解融资融券的交易机制与规则,客观评价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买空”、“卖空”的交易机制,充分认识“买空”、“卖空”交易中的业务风险,尤其是杠杆交易放大投资亏损的风险特性;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理解券商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融资融券实质是一种负债经营,投资者必须要将“买空、卖空”交易规模控制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杠杆比率(即收益或亏损的放大倍数)与保证金比例、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有关系,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杠杆比率越高,风险就越大。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额度,以控制风险。
(二)注重自身投资分析水平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融资融券交易是建立在对未来投资预期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工具,正确判断市场及个股价格的运行方向是交易获胜的关键,因此,投资者应充分地了解、研究市场,注重自身投资分析水平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提高自身的投资分析水平,具备对市场敏锐判断力,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不懈地学习证券投资分析的各种理论与方法,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公司经营及景气度为基础的基本分析理论、研究市场大众行为的股票市场心理学、以及以历史规律来判断未来的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法等,并养成持续关注与研究市场的习惯;二是不断总结与思考投资过程中的得与失,不论投资成功还是失败,都应总结经验、思考原因,趋利避害,在实战中提高自己的市场预测分析水平。只有勤于学习与思考,才能博取投资方向选择正确的大概率,减少失误与损失。
另外,投资者还需有与融资融券交易相适应的投资观念与投资纪律,在融资交易的期限性与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要改变“单边市”的思维模式,不能奢望像普通交易持有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否则,券商强行平仓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谨慎融券交易,因“卖空”交易可能会比“买空”交易面临更大的风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与复杂性,投资者还需有良好的投资纪律,掌握止损与止盈的技巧,可避免损失的扩大与追加保证金之苦。
(三)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影响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因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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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形式
1、融资与买空
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支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买空”。投资者通过融资实现了财务杠杆,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将加大获利;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也将加重损失。
2、融券与卖空
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买入归还所借证券且按与证券相当的价款计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卖出自己实际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如果投资者后来买入证券的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投资者将获利。与买空一样,由于实施卖空操作,风险和收益对投资者来说都加大了。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识别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对收益和风险具有放大作用,在经济出现过度发展时会加剧通货膨胀的发展速度,并对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造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也可能对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所以我们应对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
(一)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缺陷所存在的风险。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助长杀跌”功能,体制风险所导致的危机变本加厉,危害更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给己方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分析,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商、经纪人)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引起连锁反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可以通过量化、定价、交易进行转移,极大地提高了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四)业务规模风险,以及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业务规模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从而造成投资银行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可能性。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受利润动机的驱使,投资银行会盲目扩大规模,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存在很大风险,如在融资业务中,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而券商在自有资金有限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时,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其亏损可能性的发生。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券商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就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而对技术系统的操作不当或发平仓错误等,还会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六)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实行杠杆交易:即无论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这里的保证金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预付款”或者“定金”,而是表示交易者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经济保证,是利用杠杆比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法。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若以50%为标准,当投资者有信用账户中100元保证金,便可以向券商最多借入200元资金购买股票做“买空”交易,也可以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卖出做“卖空”交易,50%的保证金水平对应的杠杆比率是2倍,即放大了本金2倍的收益与风险。如投资者以100万元以普通现货交易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40%。可以看到,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放大的程度取决于杠杆比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券商利息与费用,因此,一旦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杠杆交易放大了损失的风险,还要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因此,投资者要清醒认识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
(七)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委托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券商为保护自身债权、防范风险,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引起担保资产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若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券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底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引起的强制平仓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所欠债务的比例,这个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有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这一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的,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是不受投资者控制的,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标的股票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引起的强制平仓
标的股票交易由于被实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等原因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就是说这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
(一)投资银行对融资融券风险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果融资融券过度,会形成股市上虚假繁荣,人为地促使股价巨大波动。因此,应加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1、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
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客户选择的标准和开户审查力度,并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从而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银行要对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和资信变化因素,调整其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如规定最低保证金限制和单个额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等指标来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2、建立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等问题,一般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的管理,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所有流通证券的比例来控制市场风险。
3、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
投资银行要根据自身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合理确定融资融券的总规模,规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扩大,并且投资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集中控制和风险动态管理。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帐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帐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
4、制订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实时风险控制、归还资金、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券商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对重要的业务流程环节采用双人双岗。加强监督与制约。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对融资融券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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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1投资者风险控制。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券商风险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三)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信用额度管理。(1)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2)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3)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3标的证券资格认定。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也应被排除在外。
(四)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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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11月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该《细则》的施行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正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又被称为信用交易,即由证券公司向客户融通资金,帮助其进行证券产品的买卖,并收取相应担保物、佣金的经营活动。[1]融资融券业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和融券两部分。融资业务即指证券公司帮助客户融通资金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所借款项的本息,也称为“买空”;融券业务即指证券公司借证券给客户进行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相应利息,也称为“卖空”。因此,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活跃度,通过融券做空机制有效缩小股市波动范围,对稳定市场有一定积极作用;还能促进券商盈利模式的创新,增加券商佣金收入,促使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活跃了证券市场,为客户资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我们在关注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高收益和投资新机遇的同时,也要看到融资融券业务也会为证券公司增加许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等。
(一)信用风险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出借给客户的资金主要由公司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两部分构成。在融资过程中,证券公司很有可能会面临:融资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的风险,这就是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初始阶段,投资者素质良莠不齐,对金融知识、金融操作一知半解;并且中国的证券市场中,有相当比例的投资者存在着“一夜暴富”的心理,相当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尤其缺乏应对金融风险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这种现实状况直接导致了,中国的证券市场一旦遇到重大事件(如政策调整、金融危机)或是出现操作失误,融资融券客户就会遭受巨大的亏损,连带地造成券商无法追回巨额融资款项。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
现阶段,由于全球经济处在缓慢恢复时期,世界经济不景气;中国经济虽然仍保持了较高的增长趋势,但独木难成林;同时,国内的经济产业结构也在进行调整、转型。因此,未来较长时期内,资金是中国乃至世界各国亟须的重要资源。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市场中更好地进行资金再配置的途径。因此,资金的流动性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来说举要重要的影响。不管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资金来源如何(必须合法取得),一旦出现资金的占用,就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即资金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按照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除非达到平仓线,否则证券公司无权对客户的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这就可能造成在交易过程中,即使客户交易出现了资金亏损,证券公司也不能进行干预,致使损失扩大,致使证券公司无法收回资金。[2]并且,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自身资本金实力低,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较差。在多重因素作用下,证券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就更加难以保障。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利率调整、市场汇率变化等因素形成的金融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金融市场秩序的变动,导致价值发生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具体是指由于国家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的担保品贬值进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但又未达到强行平仓条件;或者是因市场变化影响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致使券商不能收回融出资金,遭受损失。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利率、汇率的变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市场操纵风险等等。
(四)经营风险
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证券公司带来高额的交易佣金。因此,证券公司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必然会扩大业务规模,经营风险由此产生。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券商没能有效控制融资融券规模,致使证券公司出现资产流动性差、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规定,证券公司蒙受损失。
(五)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对业务服务内容掌握不够透彻、对业务操作的流程和规范不够熟悉、全面等情况,致使出现可能导致业务经营损失发生的制度缺陷、管理疏漏、操作失误等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是一项有待发展的创新业务,并且发展形势较好;但是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交易步骤相对比较复杂,证券公司的相应培训缺乏,在进行交易时出现疏漏在所难免。
(六)法律风险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正是在国内证券市场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适时颁布实施。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仍处于初始阶段,且国内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不成熟,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且国家在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参考的多是一些国际上比较成熟市场,这与我国当前具体状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为国家或者证券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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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交易申报方面,融资融券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具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及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与融资买入有些类似,只是方向正好相反。无论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申报数量都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等。
又如,在交易规则方面,按照规定,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此外,融资融券实施细则对裸卖空、报升、保证金等交易规则也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投资者需要在了解这些规则,做好风控及财务安排的基础上,再审慎决定是否参与。
进行双向选择
投资者在开户时,与证券公司之间还有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客户。按照证监会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另一方面,客户也可以选择是否在该证券公司开户。除了有关部门把关外,作为投资者,在开户前,也要了解拟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以免因证券公司业务受限而导致交易受限。另外,对证券公司在收费、服务等方面也要多加留意。
做好操作准备
从熟悉交易规则、做好风险评估、安排财务计划,到完成双向选择,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准备工作仍未完成。接下去,投资者还要结合自身实际,谋划操作事宜,做好“三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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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时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信用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较,融资交易提供了一种财务杠杆,可以利用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同时,融券交易也提供了卖空的机制,有助于通过排除过高估价来提高市场效率。
首先,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只能“做多”的状况,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使得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大家才能赚钱。而股价一旦下跌,交易量就会迅速萎缩,造成股价的进一步下跌,从而引发巨大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改变这种状况,融资融券交易这样的“买空”、“卖空”。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了“做空”机制,将结束国内单一的“做多”格局。而且,系统化、规范化的信用交易,能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信用交易可以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通过市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不仅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供需量,而且可以活跃市场中沉淀的资金。保持证券市场的活跃,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适度的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进一步稳定健康发展。
其次,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参与者实现更多的赢利机会。
一方面,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讲,证券信用交易无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由于信用交易增加了“做空”机制,在行情上涨时。投资者可选择“做多”:行情下跌时可通过“做空”回避风险。甚至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对于证券公司来讲,信用交易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收入的状况。在现金交易情况下,证券公司主要收取的是佣金,如果市场行情下跌,由于交易量减少,势必影响其佣金收入。而开辟了为客户提供信用交易的业务后。可以保持稳定的交易量,而且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还可以赚取利息,所以信用交易的开展不仅可以保证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还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得额外的信用利息收益。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
最后,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证券信用交易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以少量资金扩大证券资产实现杠杆效应的渠道。同样,证券信用交易也为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利用融资融券比例对过度投机行为进行监管这一有效工具。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利用这种比例关系调控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用交易的相关记录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有利于控制风险,加强对市场监督和管理。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更不能忽视其不利的一面。不规范的信用交易会造成证券市场的风险,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弊端及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金账户采取抵押贷款形式。
作为保证金账户抵押品的往往是投资者自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当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下降时,投资者抵押资产的价值同样也会下降,因此,保证金账户不可能获得充分的抵押保障,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所以,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开立保证金账户,会增加信用交易的风险程度。
其次,风险来自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市场行情下跌时。它会带来负面效应,自动放大证券市场波动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资金的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比如。当股价从20元降至10元,如果是现金账户,损失的只是10元,损失率为50%,但如果是保证金账户,虽然表面上看也损失10元,但亏损率则为100%,另外再加上本金和利息,损失就会超过100%,亏损率50%与超过100%相比,在股市下跌时,信用交易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的现金交易,
最后,投资者面临在“保证金账户”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证券资产的风
险。
在信用交易中,要求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数额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这样的保证金被叫做最低保证金。如果投资者不能满足补充维持最低保证金的要求,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卖掉投资者的证券直到维持保证金达到证券公司的最低标准为止。如果卖掉所有的证券资产还不能满足最低要求,投资者的账户就要被关闭。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信用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权。所以,证券信用交易这种方式可比喻为:要么是锦上添花,要么是雪上加霜。
正是由于证券信用交易存在着巨大风险,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允许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但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
(一)在启动信用交易时,特别要重视培养市场的信用环境
首先,信用交易要以“信誉”为重。无论是需要资金的投资者,还是提供资金的证券公司,都要有良好的信誉。
其次,强化“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特别是信用交易的风险披露,监管机构要严格监管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
再次,不得将最低保证金设计得太低。要有一定的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保证金作为信用交易抵押,防止出现信用风险。
最后,对违反信用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信用交易的实施也是有基本市场环境条件的。如果市场并不稳定,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创造基本稳定的市场环境是保证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重要前提。
(二)在信用交易的实施上应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单一的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首先。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
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向市场推广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养,让投资者在充分认识潜在风险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知识。同时,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
其次,加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分工合作。加强沟通与协调。对证券信用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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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 发展 ,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 金融 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2)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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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两融标的流通市值上限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因此,可融资融券标的总A股流通市值的25%构成了融资余额的一个上限。
在今年9月12日盘后沪深交易所公告将可融资融券标的的数量扩大到900个,较之前增加205个。其中沪市新加入标的104个,深市新加入标的114个,剔除标的13个。随着可融融资股票池的扩容,可融资标的A股流通市值的25%构成的融资余额上限也水涨船高。
因此,从目前的总量上看,该上限对于目前融资余额的快速扩张尚不具有约束力。但需要关注融资余额分布的结构性问题和新增可融资标的带来的边际变化。
由于融资余额的分布会随热点而动,各行业融资余额占流通市值的比例差异明显,因此A股流通市值25%的限制能够在行业层面和个股层面形成结构性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融资余额的扩张。
券商净资本上限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现有券商净资本监管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限制: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现行规定为40%);③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
而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并扣减净资本,相关规定包括:(1)连续3年A类、B类、C类和D类券商开展融资业务需要计提1%、1.5%、2%、5%和10%的风险资本准备。(2)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融出资金要扣减以5%的比例扣减净资本。
截至到2014年6月底,A股市场融资余额为4034亿,按5%的比例扣减净资本的额度为201亿。证券行业净资产总额为8104亿,净资本总额为5676亿,净资本扣减额为2428亿。由此可以推算出融出资金净资本扣减占总净资本扣减的比例为8.31%
如果我们选择极端假设:假设券商将可用的净资本额度全部用于融资融券的扩张。那么根据以上规定(参考尚未实行的征求意见稿)和数据可以测算出,券商还可以新增融资余额的上限达到了惊人的81106亿。(具体计算方法为:根据净资产总额20%测算的净资本下限为1621亿元,净资本可用于扩张融资余额的额度为5676-1621=4055亿元,以5%的扣减比例折算为对应的融资余额为81106亿元。)另外,如果根据现行净资本监管的规定测算,融资余额理论上限也高达48686亿元。
现有监管体系下,监管层容忍证券公司将大部分净资本消耗在单一业务上的概率几乎为0。考虑到这一因素,我们认为较为合理的假设如果融出资金净资本扣减占总净资本扣减的比例从8.31%提高到20%(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并没有这样的约束),那么对应可新增融资余额为7099亿,对应的融资余额上限也达到了11154亿元。
利用这一上限分析融资余额的扩张趋势,我们人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包括:(1)券商扩充资本金的渠道;(2)监管部门对于净资产和净资本监管的放松。
券商财务杠杆和净资产上限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券商财务杠杆上限做了如下规定:
(1)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4%;(现行规定为8%)
(2)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现行规定为20%)
根据我们的测算,如果修订征求意见稿落地,那么券商理论的最大财务杠杆将从原来的4倍提高到6倍。
同样,我们首先选择极端假设:券商将加杠杆募集的新增资金全部用在融资余额的扩张上,并保持其他类别的资产规模不变。以截至到今年6月底的数据,证券行业总资产总额为24500亿元,净资产总额为8104亿元。以征求意见稿6倍的最大杠杆计算,对应的新增融资余额上限为24129亿元,此时券商行业总体融出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将由今年6月的16.47%提高到57.92%。以4倍的最大杠杆计算,对应的新增融资余额上限也将达到7919亿元,对应的融资余额上限也达11954亿元。
对于融出资金占总资产比例合理上限,我们认为可以参考券商总资产中投资于金融资产的比例,该比例通过总资产扣除以下10个项目计算:(1)货币现金,(2)固定资产,(3)无形资产,(4)商誉,(5)递延所得税资产,(6)投资性房地产,(7)其他资产,(8)结算备付金,(9)客户备付金,(10)存出保证金。由此得到各上市券商投资于金融资产的比例最高为73%,整体法均值为58%。
考虑券商业务综合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我们在计算融资余额上限时假设投资于金融资产的比例可达70%,而融出资金占投资于金融资产的比例能够提高到50%的极高水平。那么以6倍杠杆计算对应的融资余额上限高达了17021亿元;以4倍杠杆计算的融资余额上限也达到了11347亿元。
可用于融资的担保资产总量上限
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可融资买入的最大额度是其保证金余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