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高一物理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高一物理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高一物理论文

篇1

求学网为您提供“高中物理教学论文高一物理学习方法”解决您在写物理教学论文中的难题

高中物理教学论文高一物理学习方法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高中物理教学论文高一物理学习方法”,更多内容请点击求学网论文频道。

篇2

求学网小编为你提供论文范文:“高一物理教学论文范文示例”,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高一物理教学论文范文示例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高一物理教学论文范文示例”,更多内容请点击求学网论文频道。

篇3

1.适应外部宏观环境。

近年来,高校所面临的外部宏观环境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愈发激励的市场竞争促使高校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各级主管部门也多次提出创新财务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资金效益、提高办学水平。

2.配合内部综合改革。

现有高校管理体制已经制约了进一步发展,各个方面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综合改革,作为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财务改革迫在眉睫,而取代“集中管理”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能够在资源筹划配置、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有效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3.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虽然有利于高校统筹规划,但也存在着经费分配与学院需求相矛盾,容易造成教学资源浪费,因此只有通过建立财权明晰的二级管理体制,提升院系单位的自,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运作和调配。

4.调动院系办学积极性。

高校财权下移赋予院系单位独立自主财权,院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制定可实施的措施和政策,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植入院系单位财务管理理念,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意识与成本观念,教职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也能得到提高,从而调动院系办学积极性、主动性。

三、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创新改革措施

(一)构建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财权下移,势必要求明确校院两级管理职责,通过建立合适的财务管理体制,既要实现集权与分权的有效结合,又要确保院系单位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为实现院系教学、科研任务目标,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如下:

1.要根据机构职责职能,建立“院为主体、权责明晰、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具体来说,财经政策、资金管理、会计核算集中由学校统筹管理,而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应由院系自主管理,既扩大院系自主管理权,又加强院系约束监管。

2.要明确校院两级支出责任。

采取目标管理与宏观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相关经费直接下放到院系,让院系进行自主管理,结合院系发展战略规划,兼顾学科、专业层次与学生教工规模,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掌握使用,实现教学经费资源的有效配置,完成学校安排的目标任务。

3.配套有效的评价机制。

在财权下移授予院系充分自的同时,配套建立相应地评价机制和监控措施。评价环节既包括教学质量评价,还应包括管理水平评价。教学环节评价工作以督导、检查、评估为控制手段,结合院系发展规划与院领导任期考核目标进行;管理水平评价则是要求院系在建立决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健全院长负责、教授治学的行政管理组织体系,通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党政干部会等民主管理,促进院系发展。

(二)校院两级职责分工明确

对于高校而言,鉴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基本职能,学校层面上工作是充分发挥人、财、物资源优势,把握战略发展方向、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规划,通过规章制度建立、经济资源分配、人事组织任命、定期考核评估等行政手段对二级单位进行管理以期完成既定发展目标。对于院系而言,作为办学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实施高等教育、进行科学研究。由于院系单位是实际工作者,学校把相应地教学、科研职权下放到院系使之自主管理的同时,财权也应相应下移,加强对院系经费财力的支持,为院系各项事业开展提供财力支撑。对于职能部门而言,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目的就是要简政放权,因此职能部门应当定位于服务功能,工作模式应逐步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从以往财权相对集中转换为财权下移,以服务日常事务、指导专项工作、评价监督检查为主。

(三)预算管理与经费分配模式创新

1.现行预算经费分配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许多高校预算分配模式中,教学相关经费已经直接下拨到院系,比如教学基本运转费用、学生实习实验费用、设备器材购置经费等,但这些经费支持力度难以适应深化改革要求,大部分财力仍然集中在职能部门,在年度执行过程中,一旦职能部门执行不了,到年底就存在突击花钱、紧急划拨院系的情况,不仅造成学校预算执行缓慢、结余资金较大造成经费浪费,同时给院系也带来压力,院系不能全面掌握本单位经费总量而过分依赖职能部门,等、靠、要现象严重。

篇4

二、激发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

在教学中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做好物理实验。物理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在物理教学中教师尽量多安排一些实验,并注意提高实验效果。如在学习重心的位置与物体的形状有关时,拿一段直铁丝,同学们很容易回答出,铁丝的重心在这段铁丝的正中间;再把这段铁丝弯成一个圆环,用悬挂法测出圆环的重心在圆环的中心。通过这个实验使同学们很容易得出物体的重心位置与形状有关、重心不一定在物体上的结论。

物理教学要联系实际,联系生活。如在讲动量定理时,可先提出人从高处跳下来时为什么要蹲下来,而不是直立。通过分析可知,两种情况下动量的变化量是一定的,而缓慢蹲下来人与地面的作用时间长,地面对人的作用力校通过这个实例使同学们很容易得出,在物体的动量变化一定的情况下,作用时间越长,作用力越校通过介绍物理知识在现代科学技术中的应用激发学生的兴趣。物理知识在现代科学技术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如人造地球卫星的发射,就是根据牛顿运动定律人为地控制卫星的运动速度将卫星发射到预定的轨道。人们可通过卫星探测地下资源,进行军事侦察,传送无线电波。

通过介绍物理学家的事迹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毅力。如讲牛顿是怎样勤奋学习、废寝忘食工作、为人类做出非凡成就的;伽利略是怎样为追求真理与教会作斗争的;法拉弟是怎样把人类带入电的世界的通过讨论会、辩论会等活动,渗透物理知识。在学习每一章后都安排讨论课,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澄清是非,从而加深对概念规律的理解。如在《机械振动和机械波》一章的讨论上,学生对波明显衍射的条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部分学生认为,不论波长比障碍物的尺寸大还是小,只要二者相差越小,衍射现象就越明显。另一部分学生认为,波长比障碍物的尺寸大的情况下,二者之差越大,衍射越明显,波长比障碍的尺寸小的情况下,二者之差越小,衍射越明显。此时教师从中引导,我们把波长看作人,把障碍物看作墙,把衍射看作人翻墙,从而很容易断定后一部分学生对波衍射条件的理解是正确的。

除此之外,还通过阅读科普读物、编制理论联系实际的习题等扩大学生的视野,树立学习信心,激发学习兴趣。

三、讲清讲透物理概念和规律,培养学生的能力

培养能力是物理教学的落脚点。培养能力首先要讲清讲透概念和规律。对每一个概念和规律要弄清它的内涵和外延,弄清来龙去脉,弄清规律的性质、单位、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如:静力学中的合成和分解、运动学中速度的变化量和变化率、动量和冲量、理想气体与真实气体等,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其次,要重视物理思想与物理方法的教学。中学物理教学中常用的方法是:确定研究对象,对研究对象进行简化,建立物理模型,在一定范围内研究物理模型,分析总结得出现律,讨论规律的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平行四边形法则、牛顿第一定律、理想气体的状态方程的建立都是如此。

另外,教学中要注意解题思路和解题方法的指导。讲解习题时,要把重点放在物理过程的分析上,让学生建立正确的物理模型,形成清晰的物理过程,并逐步介绍中学物理中常用的类比法、等效法、对称法、估算法、假设法、设直法等解题方法。解题过程中,要培养学生应用数学知识解答物理问题的能力。学生解题时的难点是不能把物理过程转化为抽象的数学问题,再回到物理问题中来,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教学中要帮助学生闯过这一难关。如在学习合力与分力的关系时,有些学生认为合力一定大于分力。教学中可引入三角形法则,使学生认识到矢量三角形中表示合力的也是三角形的一个边;根据三角形中的三边之间的关系可知,合力大于或等于两分力之差,小于或等于两分力之和,其与三角形中三边边长之间的关系相似。

四、加强学法指导,培养自学能力

篇5

一、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对这一点无任何疑义。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各国立法例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如德国1、意大利2、越南3、俄罗斯4等;有的国家区分不同情况,如《日本商法典》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其第644条规定,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其第678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韩国则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5瑞士也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负告知义务。6

美国保险立法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但是,在美国各州的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并未加以明确划分,通常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的义务人,实际包括在投保人内。7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本文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首先,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人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同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便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其次,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估计危险难免会有所妨碍。既然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其妥当性不应受到怀疑。所以,本文认为保险法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亦作出如此规定。在解释上,学者们认为,“订立契约时”泛指保险人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义务人于投保时及投保后契约成立前应负告知义务。8

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时间的规定则显得较为模糊,但多数学者认为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9我国《澳门商法典》第97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为投保人“最迟应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告知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订立后,特别是在保险合同复效时、续约时、合同内容变更时也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0本书认为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告知义务的性质而言,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即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应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依该条可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本条之所以规定“订立合同时”在于区别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通知义务的不同。所谓“订立合同时”应泛指保险人做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即“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三、关于告知义务的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1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重要事实。”在英国,具体讲,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有:121、所投保的风险,就其性质或险别比人们通常预计的要大;2、同样,外部因素使得风险大于通常状况的;3、导致预期损失金额大于通常估算的金额;4、以往其他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和赔偿;5、以往投保时曾遇到其他保险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条件;6、因被保险人免除第三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到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7、是否存在其他非补偿性保险单,如寿险或人身意外险保单;8、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应的介绍。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从该条可以看出,告知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13

判断“重要事实”的标准是什么?美国的保险法律中有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风险增加法,二是影响损失法。14

1、风险增加法。这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一个事实要构成重要的事实必须引起承保风险的增加。纽约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保险人了解到不实陈述的事实会导致其拒绝达成(保险)合同,否则不能被看作是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在确定重要性时,(法庭)允许以保险人签订合同时是否会接受,抑或拒绝类似风险的习惯做法作为证据。马萨诸塞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不实陈述增加损失风险,否则不能视为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使用这种方法,如果投保汽车保险,家中有一个20岁的青年人与投保人共开一辆车,而投保人告诉保险人家中没有25岁以下的人开车,由于汽车保险人按惯常做法对于年轻、单身驾车人收取较高的保费,显然,投保人所陈述的事实已经增加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构成了被保险人的不实陈述。

2、影响损失法。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种广泛。这种方法通常规定:不论事实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这种不实陈述从本质上并未造成承保财产损害的增加或导致其灭失,就不能使保险合同失效。

本文认为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依义务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考察。假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承受危险的决定时即为重要事实,而义务人主观上认为不重要,在询问时未作出告知,也产生告知义务的违反。对于有关事项的未告知或告知不实,保险人须证明其重要性。假如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法院就危险的性质加以判断。但是如果保险人对此问题已以书面标明的,可以视为重要事项;反之如果保险人只概括地在书面上询问“是否有其他疾病?”或类似的文句,则不得视为该问题已经“书面标明”。投保人对之是否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仍须由其所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四、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告知存在两种制度15:一种是询问告知制,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主动告知制,即不经过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将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高低有关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隐瞒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法》规定的询问告知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制。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的询问告知制是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广大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相符合的。

(二)《海商法》规定的主动告知制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显然,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并对之作文义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除非保险人已知或者应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重要情况“主动”告知保险人。16至于何者构成重要事项,为事实判断问题,因保险标的和承保险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保人无需告知的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仅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为限。可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均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对两者的比较

本文认为,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居于有利地位,对于哪些事项事关保险危险的发生或其程度,在判断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应当由其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询问也在情理之中。如果其没有就这些事项作出询问,表明此等事项并不重要,或者可以推定保险人已经知道这些情况或者虽不知情但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自然没有必要主动进行告知。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海商法上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应作宽松的解释,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关于重要事项的询问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对保险法第17条应作反面解释,即如果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

(四)对《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五、关于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同时,亦尝试在某些情况下免除告知义务。如美国《加州保险法》第333条的规定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17

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但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例如,投保人在订立人寿保险时,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住所、职业、收入、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病、心理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等事项,应当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18

告知义务的免除制度,我国保险立法尚未确立,不过,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已倾向于由保险人自身承担因过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知道的事实的责任。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张某诉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可以反映此种立法潮流。19

张某于1995年5月向台湾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300万元,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时赔付50%,身故时赔付50%。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有关于过去5年是否患有癌症以及现在是否患有良性肿瘤,恶良性不明肿瘤的询问,投保人张某均填写“无”。同年6月,张某因感冒内耳积水就诊,经检查得知已患初期鼻咽癌,张某因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其住院病历中张某主诉自觉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即投保前)。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自觉肿块而未如实告知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至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曾有鼻咽癌就诊记录,应认为张某投保前未经证实已患鼻咽癌,因此也就不存在投保人不实告知的问题,故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初,已经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有专职负责体检的医生进行详细检查后,就有关部门是否有肿块或肿胀,均填写“无”,由此可以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无颈部肿块及肿胀。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主要为,病例上记载有投保人自述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对此张某认为,此属主治医生误记,主治医生已予以证实,保险公司不能凭一次的记载即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认定,从而对保险公司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的拒赔决定不予支持。

本文认为,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免除似有补正的需要,但对此不宜简单照搬。

六、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要件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方可构成。主观要件指义务人未告知或作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其客观要件,是指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作不实说明。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立法例多采过失主义,20日本和意大利更是将此种过失限于重大过失。21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见,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亦采过失主义,而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此种立法主张值得肯定。纵观各国立法,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大体有两种体例22:因果关系说和非因果关系说。

第一种,因果关系说。此说主张,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负保险赔偿责任。若已赔偿的,保险人可请求返还。至于未如实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未能证明彼此间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负理赔责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Kansas、Missouri、Rhode三州采此说。23

第二种,非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据之解除合同,免负保险赔偿责任。此说又称危险估计说。因为其重点只在于投保人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保险人在订约时的危险估计,至于事后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在所论之列。法国及美国大多数州皆采此说。24

针对上述两说,本文认为,非因果关系说只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表面事实,而不论事实上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这与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即投保人所告知的范围以重大事项为限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如果采因果关系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未将所知或所应知的事项如实告知,已违反“诚信原则”,若所涉及的事项属重大而影响保险人的危险估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保留收取保费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联,那么,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赔偿的责任。这种法理可由我国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得知。25保险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宗旨是,危险增加本应依同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保险人,否则应负特定的不利法律效果,但若后来损害的发生不影响保险人的负担,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可以免除,保险人不得主张本可主张的法律后果。换言之,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解除权未行使或危险增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人的给付范围无影响,保险人仍应负给付的义务。据此,因果关系说似较合理。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两者间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可否解除契约?美国法院近来已有区分险种的做法,即在财产保险及责任保险,保险人固不必证明有因果关系即可解除契约,但在人寿保险,则须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始得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在1992年修订时特别增加“……,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26换言之,对此持否定观点,即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应采因果关系说。基于此观点,本文认为,应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和第4款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未基于其不告知或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时,不在此限。

七、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规定合同无效者(如俄罗斯、法国),有规定合同终止者(如韩国),有规定合同撤销者(如意大利),但多数国家均规定由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亦作如此规定。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保险人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之为保险人的解约权。因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承保风险后实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险人是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补救。

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发生,不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另外,此项解除权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行使。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有违反的事实,此时即有解除的必要。但为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起见,保险法应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台湾地区保险法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相关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5条规定,由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该款之规定:(1)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说明,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者,自保险人知情之日起算。(2)危险发生后,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3)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之请求,系由于第三人之请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受请求之日起算。

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本文认为应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以上的除外。

注释:

1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

2《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

3《越南民法典》)第577条

4《俄罗斯民法典》第944条

5《韩国商法典》第651条

6陈顾远:《保险法概论》,正中书局印行,第121页。

7施文森:《保险法判例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183页。

8江朝国:《保险法论》,瑞兴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197页。施文森:《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56页。

9参见: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羊焕发、吴兆祥:《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0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19-221页。

11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87页。

12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13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第336页。

14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58页。

15李宝明、鞠维红:《保险索赔理赔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6页。

16李政明、贾林青:《海上保险合同的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7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25页。

18RaoulColinvaux,TheLawofInsurance,5thed.,Sweet&Maxwell,1984,P95.

19邹辉:《保险纠纷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44页。

20参见《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19条;《韩国商法》第651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20条。

21参见《日本商法典》第644、67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

22《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周玉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43页—第244页。

23《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的,若告知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人应负责任的范围时,其给付义务仍不改变”。

《日本商法典》第645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经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实的,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告知或未告知的事实时,则不在此限”。

美国各州的规定,参考陈世义(台),现代保险15期,91页。

篇6

高中物理复习的原则应侧重以下几方面:一轮复习重视结构图的作用;复习教学中以学案方式引导复习,增加学生自己探索知识的机会;复习中关注学生学习习惯的培养和形成,注重创新意识的形成;科学恰当的复习方法,保证提高学生的复习效率。

二、引导学生明确复习目标

把物理知识体系以结构图的形式呈献给学生,使学生对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更加明晰。物理复习教学贯穿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是对学生进行知识重构和深化的实践活动,也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高三一轮复习课教学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一轮复习中,教师需要把高一、高二所学到的物理知识进行整合,让学生对知识的系列化有个全体的把握。从而形成完善的知识体系,并且通过复习掌握物理学习的技能和技巧,提高应考能力。在一轮复习中应保证知识覆盖全面,目标明确,突出物理知识的主干,形成主干和分支的有效联系。检验以往学习的疏漏,形成综合性的知识体系。

三、采用学案导学法进行复习

学案是相对于教案而言的,应试教育下教师注重教案的编写,在新课改理念下,更加关注学案的编写。利用学案,将物理知识进行系统化归纳,分类整理,网络串联。注重层次性,根据学生认知层次,知识基础情况,分层设计学案,将单元知识进行梳理和归纳,给学生一个提纲挈领感受知识网络化的形式。保证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根据自己的情况达到自己的学习目标。学案可由教师编写,这样可高屋建瓴,统领知识体系;还有可让学生自己编写复习学案,这样学生主动学习能力会得到提高,参与教学活动的意识会增强,主动学习能力得到培养。而且学生可更加清楚地认识自己在学习中的层次和位置。让学生清楚自己学什么或学到什么程度是复习的一个重要目标。

四、精讲精练提高效率

篇7

例如:在我以前教过的学生中,学习自由组合规律时,判断、书写配子的基因型时,容易出现错误。所以在讲这部分知识之前,先进行了“铺路”,复习了有丝分裂和减数分裂中染色体的变化规律,又通过挂图,讲清同源染色体、非同源染色体、等位基因、作等位基因等概念,再引导学生把知识进行加工整理,让学生抓住自由组合规章的实质就是在形成配子时,等位基因分离,非等位基因在形成配子时自由组合。再给同学们举实例,反复进行练习,不断加深理解,学生对这一部分内容记得就比较扎实。

二、只有引起学生的兴趣,才能记得深刻

长期的教学工作,我深深体会到:学生感兴趣的东西,他们愿意学,而且学得较好。某种事物形象生动,感染力强,学生容易记祝所以教师在培养学生的记忆能力时,要注意这一点,在备课时,要设计一个好的“开场白”,引起学生的兴趣。在讲伴性遗传时,以英国”皇族脖趣闻作为引言:“历史上最著名的血友病的携带者是英国的维多利亚女皇。她有四个儿女,长子黑奥波德患血友病早亡,另一个儿子爱德华七世健康正常,英国的皇世是由他传下的。女皇的两个女儿都是血友病的携带者。因此,她的一个外孙女与尼古拉二世结婚,其独生子也是血友病患者。另一个外孙女嫁到西班牙也给那儿带去了血友玻从此,俄国的罗曼诺夫家族和西班牙的巴本家族中因娶了维多利亚的外孙女造成了这两个家族的血友脖。趣闻讲完了,教者接着提出问题:为什么同是维多利亚的儿子有表现型正常的,有患血友病的?为什么英皇族的血友病会传到俄国的罗曼诺夫家族和西班牙的巴本家族?这样引起了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接着老师不失时机地引入伴性遗传的有关知识,学生注意力集中感兴趣,产生了好的效果。讲究伴性遗传的知识,学生对前边所提的问题自己就能解释了,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只有形式简练,才能记得迅速

高中生物学理论起点高、难度大,记起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我们把其变换一下形式,根据知识之间关系,进行一下加工整理。我常常这样想:从生物学这个角度来讲,一个人体,如果有了骨架,再附以肌肉,外被皮肤,人体也就基本完整了。对于要学生记住的一个问题,首先是给学生一个“骨架”,再提示学生填上“肌肉”和“皮肤”。

我讲基因的分离规律时,就是先让学生记住三个要点,就是三个分离即形成配子时,同源染色体分离;等位基因分离;杂合体后代性状分离。学生很快就记住了。在掌握要点的基础上,完整的基因规律很容易就记住了。

四、只有联系实际,才能记得主动

篇8

一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知道,任何事情都是两方面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观念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冲击。首先,手机最初的功能是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后来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智能手机出现了,而且更新换代的步伐也越来越快,功能也是越来越多,联系的功能反而不再占主要地位。其次,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学习资料,了解最新的学习信息,接触多样的学习资源。但是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毕竟是十五六岁的孩子,他们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抵制不住游戏等的诱惑,在使用网络学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沉迷于游戏中而无法自拔。在教室里,因沉迷手机游戏而不能认真听讲,在宿舍里,因沉迷网络而不能按时就寝导致第二天精神萎靡不振、注意力不集中、上课时睡觉等等问题。二是,高职高专教育管理队伍数量严重不足导致不能有效教育管理。第一,管理人员数量上不足,一名管理人员要管理多个班级几百人,时间、精力不够,直接影响了教育管理的有效性;第二,管理人员专业管理知识不足,在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技能上没能有效地进行教育管理。这种情况下,任课教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比如课间或与课堂学习内容相关时的课上,对学生进行单独的、简单、深刻的教育管理。

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学生五年高职高专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培养社会所需的实用性人才,就要运用恰当的教育管理思想来指导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而人本教育思想就是合适的教育思想。

2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

现代人本主义教育思想是一个包括众多教育流派的庞杂体系。从狭义上说,它特指20世纪60、70年代盛行于美国以罗杰斯等为代表的人本主义教育思想。这一教育思想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发展人的潜能和树立自我实现观念,主张教育是为了培养心理健康、具有创造性的人,并使每个学习者达到具有满足感和成就感的最佳状态。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自初中毕业生,这时的学生年龄在十五六岁,他们活泼、热情,自我控制力较差,自我认识不足,人生观、世界观都还不成熟完善,学习基础不扎实、学习知识掌握不牢固,已有的学习习惯不足以让他们自觉地习得更多的知识,但是他们的可塑性很强,善于和老师、同学交流,有较强的积极向上的意愿,也较容易接受来自老师、同学正能量的影响。

3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运用的研究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核心就是要“以人为本”。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而不是以教师为本。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3.1 促进每个学生个体的潜能的发展

每个人都有自己无法估量的无限潜能。学生最终的知识量的多寡、学习能力的高低等等,取决于学生个体潜能激发的程度。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积极能动性,最终激发学生的学习能力、为人处世的潜能,学生将来工作的高度、生活的质量。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

3.2 承认、尊重个体差异,展现学生丰富多彩的个性世界

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事物,人也不例外。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点,有的学生属于会学习型的,轻松学习(相比较那些埋头苦读而言)就能获得理想的成绩;有的学生属于善于交际型的,可以和不同性格的人友好相处;有的学生属于领导型的,对于学生工作做起来得心应手,等等。这时,作为教师,要看到学生个体的差异,尊重这些差异,不一刀切,不统一标准、要求,要以学生为本,营造更多的、多种多样的氛围,强调学生“自我实现”,让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

3.3 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全的人格,智商高不如情商高。

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中的大多数人的学习习惯、学习模式、学习能力已经基本定型,而且根据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对此类学生的培养重点应该是实用技能的培养,那么,这一阶段的学生的教育管理的重点也应该是注重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而知识的传授应该次之。培养学生成才之前要先成人,成为人格健全的、乐观的、积极向上的人。

篇9

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            职    称:          

开题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论 文 题 目 :小型医院业务管理系统设计

1、拟选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水平、存在问题,与本人实习、社会实践、调研的关系,并附主要参考文献:

 

  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仅靠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和脱离信息化的管理方法的改进,是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的目的就是减轻业务劳动强度,减少了差错,科学管理药品,节省人力,提高医院的财、物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方便患者就医和查询,提高医院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所以,一个现代化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医院,除了具备一流的医疗队伍、一流的服务设施之外,还应具备一流的业务管理系统。 

医院业务管理系统不仅能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医疗水平,而且能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因此,医院对业务管理系统有着强烈的需求。本文介绍了医院出入院处、病区、药房、药库的业务流程,在整体分析医院各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实际工作业务的基础之上,结合管理系统开发的理念,用VB 6.0作为前端开发工具,开发了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目的就是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业务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自动化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全文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分析以及对系统的模块设计、实体-联系图(E-R图)设计、关系模式设计、数据库设计、代码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详细地阐明了本系统开发的目的、过程及预期效果。

业务管理系统是一门集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及计算机科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研究的是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以便有效的管理医院。

参考文献

[1]张莉 王强 赵文方 董莉 《SQL Server 数据库原理及应用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 萨师煊、王珊.数据库系统概论(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 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第四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催五子、于宁。界面设计与Visual Bbasi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课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完成课题的条件(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和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

意义:1、为病人提供更好更快、更快的服务,提高医院在医疗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吸引更多的病人到本医院就医;

2、人力工资昂贵,迫使医院采用计算机以提高劳动效率;

                                                                                              

功能:1、门诊挂号:为病人提供就医卡方便病人;

2、住院病人管理系统:是医院可以随时了解病人情况;

3、药房管理系统:提高了药品管理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4、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费用的管理、病历管理系统、以及外部接口等。

 

 

3、指导教师对学生选题报告的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4、选题报告会评议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5、学院审查意见:

 

 

 

 

 

 

篇10

1.本学期将引导教师深入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理论,通过案例分析和观摩活动,提升教师的课堂教学技能。要求教师在充分分析学生的基础上,优化课堂教学的“时间结构、认知结构、反馈结构、智能结构、训练结构”。

2.加强对高考复习教学的研究和指导。组织高三复习教学研究活动,探讨和研究20xx届高考的改革思路及相应的教学策略,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探究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方法和经验,及时通报有关20xx届省高考方案的信息和收集交流有关资料。

3.加强对中考复习教学的研究和指导。组织初三复习教学研究活动,探讨和研究省物理中考统一命题的改革思路及相应的教学策略,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阅读理解、处理信息和科学探究能力的方法和经验。

三、主要活动

二月:

1、高三物理教学调研,探讨和交流20xx届高考的改革思路及相应的教学策略,研究提高学生探究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方法。

2、高二物理教学观摩研讨活动,重点研讨江苏省高考方案调整后的课堂教学策略。参加对象:高二物理备课组长。时间:2月下旬。

三月:

1、组织高三教师参加常州市复习教学经验交流和相关信息通报会议。

2、召开物理青年骨干教师重点指导对象座谈会,确定专业发展目标和学习研究内容,以及具体活动安排和指导策略。时间:3月上旬。

3、做好高三一模考试的阅卷工作和试卷分析工作。

四月:

1、高一物理教学观摩研讨活动,重点研讨高中物理探究式课堂教学的设计和应用。参加对象:高一物理备课组长。时间:4月上旬。

2、协助各教研协作片组织开展初三物理复习教学研讨活动。

五月:

1、做好第26届(20xx年)全国中学生(高中)物理竞赛的组织报名工作。

2、做好高三第二次调研测试后的试卷分析工作,同时收集最新高考信息,以书面形式印发各校。

3、组织高中教学指导小组成员到有关学校研究高三复习教学工作。

4、组织初中学生实验的考查工作。

5、召开本学科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组组长会议,交流课题研究中的经验和成果。

六月:

篇11

新课程理念更加关注科学主义价值观和人文主义价值观的双重体现,以形成“科学—人文主义”的价值观。 科学人文主义是一种以科学主义为基础和手段,以人文主义为方向和目的的人的发展观和社会发展观。高中课程领域之一是《科学》,其中物理这个学科的理科性较突出,其人文教育作用则更需要挖掘。为了实现物理课程标准,提高学生科学素养,教师应当努力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用科学人文主义指导高中物理教学。

一、充分发挥高中物理新课程设置的优势,在授课的同时将人文知识传递给学生

高中物理新课程,不论是目标设置还是课程标准上,都体现着了鼓励学生“学习终身发展必备的物理基础知识和技能”,我们物理教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课程和文化活动,为学生提供人文文化的土壤。

1、倡导物理研究性学习课题的开展。

研究性学习通过富有启发性的问题或能激起问题的事物或现象,驱动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观察、实验、收集事实证据,提高质疑、推理和批判性地思考科学现象的能力。近两年来,我校物理教师指导的研究性学习的课题有:《从力学角度研究球鞋用料和性能》、《厨房里的物理》、《光污染的危害与防治》、《中国古代船技术评析及模型制作》、《刀具上的力学》、《直升机主旋翼对飞行姿态的影响》,这些物理类研究性学习课题的开展对学生应用物理规律和知识解决问题提供了表现的平台。

2、精心设计问题,由问题引导学生了解物理基础知识在生活生产中的应用。

在学习高一物理新课程第一章是“探究自由落体”时,我编制了一道开放性问题:

水火无情,人所皆知。发现火灾后,人们为了阻止大火沿着电气线路蔓延,都会拉闸停电,所以万万不可乘坐电梯(消防电梯除外)逃生。跳楼求生的风险很大,只在楼层比较低,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使用,并且一样要注意方法。首先,可把棉被和床垫丢出窗下,以便身体落地时减少受伤。其次,爬到窗外,双手抓住窗沿,身体竖直下垂,然后放手,双脚落地跳下。这个姿势比蹲在窗沿上,直接跃下去受伤的可能性小一些。请你用物理规律解释为什么这两种落地的方法受伤的可能性小一些。(写出必要的公式)

让学生了解火灾中自救的方法,是很实用的知识。学生普遍反映,做完此题就更正了许多火灾逃生时错误的想法。

留心积累材料事例,精心设计引导意图的习题,就能在授课的同时将人文知识传递给学生,发挥新课程改革的“终端”的角色。 "

二、用科学人文主义指导物理教学,人文精神是最核心的东西

在人文文化中,人文精神是最核心的东西。人文精神是人文文化的精神理念,是人文知识、人文素质的内化和升华,是人们的一种精神取向。

物理科学技术往往可以在短短几年内成倍的发展,而人文文化却不可能“速效”生成。人文文化和精神的缺陷和隐患就像慢性恶化,关系到民族兴衰,千万不可走到岌岌可危的地步,才去重视它!为此,我们在物理教学中要重视以下几方面:

1. 发挥美育功能

物理何来美呢?物理是很美的!高一物理教材以力学为主要内容,高二以热、光、核为主要内容,无不充满客观事物的和谐美。比如说,运动与静止、反射与折射、电磁光三者的相互关系,体现了物理理论的对称与统一,充满哲学美;又有谁能说三棱镜的色散、光的衍射、干涉等形成的图案,不是充满科学密码的天然美?反粒子存在的预言、相对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统一,更加是科学之美!

物理教学内容虽然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充溢其间的是概念、公式、定律和定理,但让学生领悟其中的简洁、对称、和谐、统一,发挥美育功能,能进一步加强学生对物理知识的理解,对自然的认识。这种融合了自然界客观事物的规律之美在美术、语文等诗情画意之美中又如何感受得到?唯有物理教师才领悟得到!

2.加强科学价值取向的指导

物理教学使人掌握真理,具有理性。目前,大学生、中学生生活态度的畸变和接连不断的校园暴力事件令人吃惊,如果我们能够将科学的理性影响扩展到学生的价值观中,引导他们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并学会用联系、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那么,青春的困惑和不良诱惑难道不会得到更好的处理途径吗?科学价值取向的指导可以擦亮孩子的眼睛,对科学的爱恋可以增强孩子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免疫力”。

一个“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并注意将科学人文主义运用于物理教学的老师,将为学生的一生播下幸福的种子,使之受益无穷!

篇12

回想12载,自己努力了,成长了,现在我应该积极的反思与总结。1,如何适应新课标,2,物理上的难点重点应该系统的总结一下,变成文字形的东西,而不是空想和懒的动手,在教学研究上下点功夫,3,制作一套适于我们学生使用的教案和练习资料。

篇13

20xx年入学的高一新生共计480人,中途退学18人,留级2人,转学2人,会考合格453人,会考结束后毕业回家的认输比较多,达到48人,这一届学生20xx年全国高考中,我所任班级应届班153班达线7人,152班达线5人,一年来学期统考,我所教的班级物理成绩在全县来看也比较好,连续夺得第一名,也有几位同学多次进入全县前十名。做为一个立足艰难的农村中学,我们对这样的成绩都感到比较满意的,成绩的取得于我们学校全体老师的努力,高三年级组做的大量工作,以及校委会的重大决策是分不开的。

回想12载,自己努力了,成长了,现在我应该积极的反思与总结。1,如何适应新课标,2,物理上的难点重点应该系统的总结一下,变成文字形的东西,而不是空想和懒的动手,在教学研究上下点功夫,3,制作一套适于我们学生使用的教案和练习资料。

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关于高一物理难学难教的探究》,《动量定理案例》,获得了省级荣誉证书,《物理自主学习的思考》被运城学院学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