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干部合同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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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干部合同书

篇1

三、乙方自愿人事甲方安排的 工作,并同意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领导,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各项科研、生产、工作任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完成科研、生产、工作的必要的科研、生产、工作条件。

五、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制度教育,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培训。

六、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甲方严格按照“规定”第四条执行。

七、合同期间,乙方出现“规定”第十条有关款项时,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出现“规定”第十二条有关款项时,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甲、乙单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都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手续。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方各自保存。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

而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主要受理依据就是《聘用合同》,此时的聘用合同文本就一定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起草与制定,合同条款应当贯彻《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护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国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与保证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法可依,通过法定程序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时地获得救济与保障。

本文试通过一份人事部门推行的格式《聘用合同书》内容及条款的剖析来谈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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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封面及内页:

成都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成都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 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 《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封面内容剖析】

1、从封面可以看到,该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都有了适用的法律,即《劳动法》,而该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显然现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写说明”1中,载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格式条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对其他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贯彻聘用合同制以用签约时,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文没有选择权,因此该《聘用合同书》不但是霸王,而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众所周知,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而“填写说明”的第1规定显然违反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及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剖析】

上面出现了“法定监护人”一项,对于需要监护的大致有三种情形:1、未成年人;2、精神病患者;3、因病或因伤生活不能自理者。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能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应当这三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该文本出现“法定监护人”的原因不明。

合同条款: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年×月×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日起至

日止。

【剖析】

1、该文本仍没有适用法律,而适用的是人事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次规定,短期为3-6年。即至少要签3年。规定合同的最少年限,虽然保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另一方面却又限制了人才或人员的流动。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的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剖析】

条款中出现“征得乙方的同意”,成为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条款,不合适,应当为“征求乙方的意见”为宜。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剖析】

劳动保护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条文中未适用《劳动法》,而适用的是“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即适用政府文件规定。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剖析】

1、本条第(一)项“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是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本条第(二)项“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当明确项目,而不应笼统概括,如学校事业单位的教师,在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中,就没有加班这一说,另外事业单位的工薪报酬一般采用结构方式,故需要对此修改并标明。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剖析】

从本条来看,虽然成都市事业单位也进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序列,但对于工伤方面,一是尚未参保,二是国家仍未下达相关规定,因此仍按原国家福利待遇政策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二)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剖析】“患职业病”、“工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这条款是不可缺少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以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剖析】应当增加“但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对双方方才公平。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剖析】一般事业单位,如学校不存在这类问题。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剖析】1、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两方面问题,而文本中仅规定了甲方,即事业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有失公平。2、经济补偿金按什么标准支付,文本中未载明。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剖析】这条文存在着于法无据的瑕疵:1、调解:没有法律依据,大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机关都没有相应的规则与调解机构,这条文形同虚设;2、似乎是只要有此聘用合同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这里首先就有一个问题,对于事业单位从社会招聘人员是否签订与聘用合同,如果不,那么社会招聘人员签订那类合同。如学校从社会上招聘的教师,其工作与在编教师从事同样的工作,那么在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而社会招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恐怕谁也说不清这其中的道理。3、应当说,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诉者,说白了只能是在编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它是工作人员身份所确定的,而不是因合同差别而确定的。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一特定的事件上,不论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还是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其本合同实质的本身根本没有区别。造成目前现实中差别的原因,即使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后,两类人员确实存在着差别:1、身份不同;2、享受待遇有差别;3、调整处理合同争议的机构与适用的法律不同。这些差别是改革本应解决与理顺的问题,但在目前现实中却无法做到。

十四、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剖析】这条文规定了“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而一旦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而规章与政策是不能适用的,此时如何保护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本合同于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者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鉴证编号: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小结】

篇3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四川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聘用合同书》中有关鉴证栏目是否填写,视《聘用合同书》是否经过鉴证而确定。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 年 月 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

(填管理、专业技术或工勤)岗位 级(具体是

岗位)工作,原身份为

不变;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档案。本合同如经鉴证,则应当交鉴证机构留存1份。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者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续订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

年 月 日签订的聘用合同。

一、续订聘用合同为

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年月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补充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者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

年 月 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或者增加聘用合同未尽事宜,有如下内容:

甲方: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者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我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终止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我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篇4

二、城近郊区中小学在区教委、教育局人事科核定编制的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并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书》及《委托人事协议书》。

三、城近郊区教委、教育局人事科归口负责做好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工作期间相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转正定级、晋升工资、职称评定等);用人单位按现行办法实施管理并解决其医疗、养老、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四、城近郊区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一律转入用人单位。需要建立集体户籍,办理落户手续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教育人才中心要做好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国政审、出具婚育证明、公证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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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选聘大学生上岗前送迎工作

选聘大学生岗前培训结束后,县区要举行选聘大学生送迎仪式。8月24日上午通知各乡镇党委副书记到永昌县委党校,由县、区委组织部派专人举行欢送仪式,由乡镇党委副书记亲自陪送到任职村上岗。各村要召集大学生任职村党员大会,欢迎并宣布大学生所任职务,有条件的村可举行简单的欢迎仪式。大学生所任职务由乡镇党委负责派人宣布。

三、做好选聘大学生的职务任命工作

选聘大学生由乡镇党委决定任命,是党员的可任命为村书记助理,是预备党员或团员的可任命为村主任助理,并根据各村实际,让他们兼任村团支部书记或妇女主任,也可负责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工作。任命文件同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县、区委组织部备案。县、区委组织部要结合任职村发展现状,与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签订三年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乡镇党委要与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做好选聘大学生合同签订和工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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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公布岗位、个人竞聘、资格审查、评议考核、公示聘任等程序步骤,规范有序开展竞聘工作。

二、岗位结构

经县人社局核定,本次岗位设置总数为49个,其中,农业综合服务中心47个,市容管理分局2个。

1.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专技岗33个,占比70%,其中,高级8个,下设四级岗位1个、五级岗位1个、六级岗位3个、七级岗位3个;中级13个,下设八级岗位4个、九级岗位5个、十级岗位4个;初级岗位12个,下设十一级岗位6个、十二级岗位6个。管理岗14个,占比30%,全部设为九级岗位。

2.市容管理分局:设管理九级岗位2个。

三、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层级岗位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2)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现行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3.等级内部晋升条件

(1)竞聘专技六级岗位的,应在七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且近三年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2)竞聘专技九级岗位的,应在十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且近三年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3)竞聘专技八级岗位的,应在九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且近三年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4)竞聘专技十一级岗位的,应在十二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且近3年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5)竞聘管理九级岗位的,应具有本科学历或担任部门负责人职务,且近3年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竞岗程序

1、召开事业编制人员竞岗动员会

召开事业编制人员竞岗动员大会,将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和岗位职数、任职条件以及程序方法等予以公布,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正确对待。

2、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公示。

(2)开展竞聘。竞聘上岗采取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法进行。

(3)确定拟聘人员。结合工作需要由单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结果。对拟聘人员名单和拟聘岗位公示7个工作日。

3、登记备案,并完善相关聘用手续

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报送上级人社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五、评议考核

实行积分制评议考核,累计积分,按积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层级岗位和等级内部晋升初步人选。

1.组织镇领导班子、事业编制人员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计1、0.8、0.6、0分,弃权计0.2分。

2.加分项目:现任中层干部或近三年曾担任过中层干部分别计1分、0.5分;近3年考核优秀的人员,每年计1分;近3年主管工作或个人因本职工作获县市省及国家表彰的人员,分别计分,县级0.2分、市级0.4、省级0.6分、国家级计1分,同一类荣誉不重复累计,按最高荣誉计分。

3.以上民主评议中,如同一层级岗位出现得分相同的竞聘人员,则以先取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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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延民,男,51岁,中国工商银行松花江支行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委托人:王丽秋,高延民之妻。

委托人:孙丕照,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以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第一、二审判决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和平支行诉称:被告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担保,高峰岩才被原告聘用为合同制干部。高峰岩在合同未满的见习期间携巨款潜逃,给原告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赔偿23万元,并偿付此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高延民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立案登记表,用以证明高峰岩的作案事实;

2、活期存款凭条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科学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储户存款是被高峰岩冒领的;

3、人事部综合计划司〔人计司(1993)18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93)工银劳字第20号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93年社会招收工作方案、哈尔滨市工商银行聘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事局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聘用合同书,用以证明和平支行是按照规定程序聘用高峰岩,高延民为高峰岩担保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况且被告也从未与其签订过这个合同。不同意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依行政职权要求的担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2、黑龙江省劳动厅对人民来信的复信,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存在担保的提法,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经济犯罪中的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分析认定后,查明:

1993年11月1日,原告和平支行与被告高延民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的合同制干部。合同约定:被招收的合同制干部必须按照《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和《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自己确定经济担保人。1993年12月,高延民在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同意作高峰岩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被担保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元取出后去向不明,经哈尔滨动力区反贪局立案侦查,高峰岩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并携款潜逃。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高延民在庭审中承认,加盖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的私人名章是自己的,因此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作经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高延民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表示自愿遵守该办法的规定。至于高延民现在否认其为高峰岩的经济担保人,因不能举证,故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高延民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人的连带民事责任。据此,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9日判决:

一、被告高延民赔偿原告和平支行经济损失2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延民给付原告和平支行利息28043.90元,与上款同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5960元,保全费2300元,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高延民负担。

被告高延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的“担保”不是一般合同的担保,不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况且犯罪嫌疑人高峰岩现在下落不明,他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的罪责也不清楚,“担保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和平支行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本案“担保合同”要求上诉人高延民“担保”的,是高峰岩在被上诉人和平支行工作期间的行为。而和平支行与高峰岩在此期间存在的是单位与职工的内部职务从属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高峰岩在此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或者严重违纪等与职责有关的行为,不是应当由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对这些行为,和平支行应当按照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的规定去寻求解决。如果把这些应当由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解决的问题纳入民法调整,和平支行就会因自己受损的利益已经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因此怠于追究本单位职工的违法违纪责任,也无需再主动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制度、纪律方面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审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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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主持企业高级例会,参加企业重要专题会议。

3.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经理及其他部门经理。?

4.任免部门经理一级管理负责人。

5.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6.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定期述职。定期听取下级述职。

7.向董事会提出企业的更新改造发展规划方案及预算外开支计划。

8.主持高级例会及重大会议。

9.检查下属工作,定期评定直接下属的工作表现。

10.监督、检查企业中各方面工作。

11.关心员工思想和生活待遇。

12.解决下属和员工提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3.批阅企业公文、报告和其他资料。

董事长岗位职责

主持董事会的工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作出决议.

(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的重大事项;

(2) 审核公司机构调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审批;

(3) 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 提议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层人员的聘用、升级、薪酬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 根据总经理的提议,审核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聘任、薪酬和解聘;

(6) 审核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7) 对公司总经理和高层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控;

(8) 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按规定对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和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9) 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投资合同书及其它重大合同书、报表与重要文件、资料;

(10) 签署批准公司招、解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11) 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和监控;

(12) 行使法定代表职权;

董事长的职责范围

公司董事长是企业的最高负责人,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也需要对公司行为负责。

1、主持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目标;

2、监督和组织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以及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3、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集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

4、主持企业的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或者决策层会议,做出决策;

篇10

(2)奉行奉献精品、做高做强、持续创新宗旨。

(3)听从上级的工作批示和指导。对工作职务报告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不宜越级呈报。上下级之间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4)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5)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办事程序,绝不泄露公司的机密。

(6)钻研业务知识的技能,开发自身的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7)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资物品。

(8)注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持良好的作业、办公等区域的清洁和秩序。

(9)掌握规范正确的职业礼仪,体现文明礼貌的形象举止。

(10)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及工作。

(11)牢记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

实施细则

1.1凡本公司所属员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1.2凡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关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2.1.2新员工聘用设有三个月的试用期,销售人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如果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令上司满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或将试用期延长,以作进一步观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关系。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者;

(7)未满16周岁者;

(8)政府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细则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1.6本公司为适应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员工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对此不得拒绝。

2.2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书。以正式确认并保证双方在聘用过程中的权利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但劳动聘用关系仍然存在,即视为原合同续延1年。

2.3工作时间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

2.4培训进入本公司的员工,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培训:

(1)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

(2)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3)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4)ISO9002质量体系的知识培训。

员工的培训及其成绩记录由企划部(人事)放入员工个人档案。对培训合格的员工,公司发给上岗证,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2.5调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技能,可安排员工调动职位。员工也可以根据公司企划部公布的空缺职位申请调动。职位的调动应先征得本部门主管、经理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申请调职。

2.6离职员工申请辞职的,一般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程序:违反离职程序,或擅自离职的员工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2.7员工档案员工档案分为工作档案和人事(历史)档案。工作档在员工进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档案要员工被录用后一个月内转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若故意不转移人事档案的,公司可终止聘用关系。

2.8人事记录

2.8.1员工需就下列事项或身份的改变通知企划部(人事):

(1)住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小孩诞生及家庭人员的变化;

(4)身份证号码。

2.8.2公司上岗证:

(1)签发:员工加入公司时一律应获签发的上岗证。凭此证进入公司上班。员工离职前将上岗证交回。

(2)遗失和补发上岗证:

员工遗失上岗证的,应及时通知企划部,由企划部补办上岗证,并收取补发证件的费用。

2.8.3钥匙公司交给员工的所有钥匙必须妥为保管,不得复制,不得借与他人,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交还给企划部。员工遗失钥匙的应立即报告。

2.8.4公物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爱护一切公物,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按登记的分物清单进行移交给各有关部门,若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2.9薪酬政策公司实行考核工资制度,效益与工资挂勾,按月发放考核工资。业务或销售未完成月计划的____%时,员工发______元,中层干部发元,副总经理级发______元的生活费,到年终按考核实绩结算。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员工承担,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扣缴。

3.0发薪日公司的发薪日为每月的____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休息日可提前或顺延。在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员工由部门负责邮寄。

3.1加班费公司按法定假的__天假(春节__天、元旦__天、五一节__天、国庆节__天)发放加班人员的加班费。加班员工每人每天发加班费____元。除此以外的加班计入考核工资

4.1法定假员工每年可受有薪法定假__天:元旦__天、春节__天、劳动节__天、国庆节__天

4.2公司假

每年有__天的有薪公司假。由公司根据实际可能,具体安排日期。通常情况公司假与春节等休假安排在一起,以使员工有宽裕的时间安排活动。

员工在享受公司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4.3病假

4.3.1员工因病假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部门经理联系。病假须递交公司指定许可医院一某些人病假单,并经部门经理批准,企划部(人事)认可为有效。急诊病假不受医院限制。

4.3.2病假的工资待遇根据员工的工龄的在本公司服务的不同年限作享受工资待遇,如下计算:

(1)工作年限不满__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2)工作年限满__年,不满__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3)工作年限满__年或__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计算公式:月薪______%__病假天数__比例

4.3.3长病假当员工因严重疾病(需经公司确认)连续病假__个月或年内累计病假____天,并在合同期内的员工,参照国家规定,停发基本工资,适当给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本地区最低工资的____%.

4.4工伤假工伤主要指员工在工作时、地点且因公(包括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所遇的负伤、致残、死亡。被公司经管确认为工伤的假期,其薪资按100%发给。

4.5事假

4.5.1员工在用完公司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请假的,可申请无薪事假。

4.5.2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____天。超过____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

4.5.3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年终奖或考核工资也会按比例扣除。

4.5.4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4.5.5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4.5.6事假的审批权限:请假__天,由部门经理批准;请假__-__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企划部(人事)批准;请假__天以上的,逐级上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4.6.绩效评估依据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及管理的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专业技能、工作态度、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全年的功过记录等,以客观的态度,对所有员工予以评定。每年的绩效评估在__月份实施。同时,公司鼓励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与员工进行沟通,辅导员工取得优良绩效。

4.7考绩标准

A、杰出,工作成绩优异卓越,对公司作出较大贡献。

B、优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绩在大多方面超出标准。

C、胜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达到标准。

D、需改善,尚有未达标准方面,但经努力可以改进。

E、不合格,工作差等,经过提醒教导也未改善。绩效评估,可结合年终考核、评选同步进行。

4.8纪律规定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违反公司制度,一经查实,将受到根据过失程度而执行不同的纪律处分。下面所列举的过失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应采取纪律处分的过失。

(1)擅自不按规定出勤上班,擅离职守、岗位;

(2)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无理拒绝的工作安排、指令;

(4)收受任何种类的贿赂;

(5)利用职权贪污,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6)伪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7)未经领导允许,擅取公司的任何数据、记录或物品;

(8)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

(9)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10)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职守,使公司财务、设备等遭受不利;

(12)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场地、物品、设施;

(14)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15)擅自从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职业;

(16)利用职务营私舞弊,损公利已;

(17)偷盗公司的财款、资源;

(18)遗失经管的财物、重要文件、数据等;

(19)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等;(20)在公司赌博、酗酒或出现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

(21)其他违反公司政策、程序、规定的不良行为。

4.9、安全与健康

4.9.1本公司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之事。公司依照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和政策管理安全卫生工作,建立整洁有序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4.9.2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安全操作程序、维护工作场所及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并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灾害。

4.9.3生产设备或生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修理。

4.9.4不得在灭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随时保持畅通。

4.9.5员工应遵守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开车者要按规定使作安全带。

4.9.6在公司禁烟区内禁止吸烟,在车间设一固定吸烟点,供员工吸烟。

4.9.7员工应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要将钱包等私人贵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场所。

4.9.8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处理,统一由企划部和经管部负责对内或对外。

4.9.9员工违反安全卫生规定,依照公司惩罚规定处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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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公务员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认真实施2009年公务员招录计划。目前,经市人事局组织的笔试、面试和体检,我区按计划招录的15名公务员已进入政审考察阶段。

四、完成安置任务和涉军维稳工作。按照“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积分选岗、保底安置”原则,顺利完成2008年度66名干部安置任务,并组织进行上岗前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同时完成2名随军随迁家属安置任务。做好部分企业干部思想教育和解困政策的落实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稳定。

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精心制定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全面参与招聘的工作方案。经过前期网上报名、网上审核、笔试、面试和体检等规定程序,我区5家事业单位共招聘8名工作人员。目前,8名被招聘人员将在政审考察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突出高层次人才服务。进一步将各项人才政策落实到位,多途径、多渠道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积极开展面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推荐、驻区江苏省海外回国人才登记、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2009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甄选申报等服务高端人才工作。

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严格落实绩效评价体系

1、落实机关绩效评价方案。推进区委、区政府对部门、街道,部门、街道对科室和个人的“双考核”评价体系。指导监查部门、街道建立的科室和干部个人的绩效管理机制落实,推进对科室和个人绩效评价。

(二)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2、做好年度公务员招录和计划申报工作。完成机关2009年度15名公务员录用审批和培训工作。做好2010年公务员招录计划申报工作。

3、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研究公务员分类分层培训新方法,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公务员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建立公务员网上学习平台。继续实施“5+x”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工程,完成公务员必修课集中辅导、考试,确保参学率、考试合格率达95%以上。

4、完善上岗和任用制度。开展部门与街道之间公务员内部交流,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规范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的程序,完善竞争上岗制度,进一步确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导向。

(三)提升人才资源开发服务水平

5、拓展人事人才公共服务项目。以人才中心为依托,在人事公共政策与规划、人才评价与考试、人才流动与档案管理、人才培训、智力引进、人事信息、促进就业等方面,探索对现有人事公共服务项目进行优化整合,树立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品牌,提高服务水平。

6、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三个突出”,即突出公务员队伍建设、突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突出高层次人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素质和能力。特别是加大重点行业和优秀民营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力度,进一步扩大评审、认定比重,力争推荐的中青年专家等实现新突破。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改革

7、严格控制编制和领导职数,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推进全区机关部门、街道和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实现机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8、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合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指导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年检和合同书鉴证,确保年检率100%,合同签定和鉴证率达95%以上。

(五)做好安置和企业干部解困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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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从单位看,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从岗位和人员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岗位类别: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包括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3)岗位等级:

a、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到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b、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到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到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到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到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c、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岗位结构比例:

a、主体岗位占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实施意见》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b、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的控制目标为1:3:6。省、市、县三级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控制目标为:省属事业单位3:3.4:3.6,市属事业单位2:3.7:4.3,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0.6:3.4:6.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5级、6级、7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8级、9级、10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11级、12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岗位结构成宝塔形上小下大。

c、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控制在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控制在5﹪左右。

(5)岗位条件:

岗位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构成,其中基本条件由国家制定,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可以不同。

(6)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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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之一:(1)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外科或妇产科专业类为主);(2)医学类专科以上学历(具有报考执业资格);(3)普通护理专业(年龄在30周岁以下);(4)县服务站聘用在岗人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及慢性疾病,热爱计划生育事业,自1988年12月1日以来无计划外生育。

4、遵纪守法,近年来无“两非”违纪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选招人数及专业

1、选招人数58人,其中男12人,女46人。护理专业16人。

2、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由公开选招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核查。

四、优先条件

①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先(执业医师加3分,执业助理医师加2分);高级护理专业学历加3分。

②第一学历为本科的优先(加3分)。

上述①②项加分可并列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

五、考试的方法和内容

1、报考临床医学类的综合考试试卷设置100分,内容为:基础医学理论知识、避孕节育技术及无菌知识、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法规等合计100分,比例分别为5:4:1,设定分数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报考护理专业的综合考试卷设置100分,内容为:基础医学和护理学知识、避孕节育技术及无菌知识、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法规等合计100分,比例分别为5:4:1,设定分数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考试采取封闭的办法,考试试卷、考核及考试地点等均由公开选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公开选招的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时间为8月12日到8月18日。

(二)报名阶段

1、报名时间:8月12日到8月23日

2、报名地点:县计生委办公室联系人:王磊

3、报名手续: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及复印件等,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8张,审查表一式两份。

4、咨询电话:

(三)考试和考核阶段

1、考试时间:8月26日上午9:00—11:30,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8月24日、25日到县计生委办公室领取准考证。

2、体检和考核:体检参照《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和考核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体检、考核不合格的,按分数等额递补。

(四)公示和监督

1、考试分数及录用人员及时公示,公示中发现在报名、考试、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人员不予录用,缺额按分数等额递补。

2、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