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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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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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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从1991年试点到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有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总额为259亿元。2003年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农民有198万。由此看出,农村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还很薄弱,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1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除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实行“五保”制度外,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养老、医疗、工伤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

1.2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农村保障制度是乡、村两级统筹,造成的主要问题一是苦乐不均,二是保障程度普遍偏低。有些地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几十年不变,经过几次通货膨胀后,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也难以达到。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1.3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救灾体系没有形成科学的等级评价制度;第二,没有一个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因而评价一个家庭是否贫困时,就只能凭直觉,标准一降再降,受救济的人数逐步减少;第三,确定收入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这是由于农村的特点造成的。

1.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同时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有利于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据统计,我国目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2004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已近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0.90%,且老年人口数量大体以年均3%的速度增加。进入21世纪,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人比例大幅度上升。在农村,大多数老年农民的现状是一无积蓄(有的只是少量积蓄),二无保障,从经济来源到生活照顾几乎完全依靠子女。因此农民老有所养势将成为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2.2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众所周知,资源的流动性是保证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其流动成为资源优化配置和保证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互分割的,特别是所有制分割和城乡分割。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享受很少甚至根本就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使农村劳动力难以向其他所有制流动,难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养老只能靠家庭,劳动力为赡养和照顾父母所束缚,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2.3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能性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国家财力有限,这就给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中央财力的快速增长和中央政府对“三农”的支出政策的加强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的经济可能性增加。

①持续稳定增长的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②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准备;③农民观念的更新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思想基础;④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参考;⑤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铺设了道路;⑥原有的基础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条件。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策构想

4.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①把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在我国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把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延伸到农村中的做法,受国家财力、农民收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建立较为公平、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保险的纳入,则可以较好地保证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农村、农业稳定发展壮大,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稳定。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反复无常的自然界和社会风险的侵害造成的重大灾害损失,如果没有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往往也会使农场主们步履维艰。②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必须确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地位,依法建立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互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4.2具体措施①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改革农村单一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②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建立严格、高效的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③统一协调,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领导和宣传工作,更多地体现农民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④建立和健全三项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项制度是重点;⑤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联系的相关政策保障体系,加强服务网络及平台建设。具体为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就业保障体系、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生育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社会优抚体系等。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低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农民收入丰厚,除日常所需外有多余的存款,那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5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5.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从试点到推广至今已有近20年时间,现在需要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新情况和新形势,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新制度的设计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寻求新的筹资模式;二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三是制定新的待遇标准;四是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政策扶持;五是要逐步拓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要整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源;七是要保持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现行制度承诺的高利率问题,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5.3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弥补合作医疗保障的不足,并对其功能进行矫正。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那些确实有经济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5.4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5.5实行社会保障“一卡”管理制。基于人口流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转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有必要以身份证号码为账号,建立“一卡”缴费账户,该账户可以随居民的流动而转移,保险关系进行属地化管理,其账户上附带的保险费,只需要随卡由迁出地划转迁入地。这一制度要求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能够配套,如社会保障实行城乡统一机构管理,业务实行网络化管理,服务机构要求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等。依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基础看,实行“一卡”制管理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但目前可先以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为未来统一管理打基础、做准备。

参考文献

[1]蒋翠珍.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1(9).

[2]王延中.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J].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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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居民患病率较高而享有医疗保险的程度却很低。国家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城市、农村在利用卫生服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而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2003年以来,国家加快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已接近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见图3)。但由于城镇居民还有很多其他性质的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尚需进一步推进,致使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差距仍然存在。

3.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乡村文盲人口为666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25%,是城镇文盲人口的3.62倍。国研网数据中心整理的一份《2002年各地乡村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的数据显示,中国乡村6岁及以上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3.43%,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农村总人口的12.87%,其中女性文盲率更高,占农村女性人口的18.4%(见图4)。

城乡差距拉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但如果放任城乡差距扩大,超过一定的警戒线,就会使农村劳动力(包括非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超过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城市的就业压力、社会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会使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农村生产力快速下滑。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不但要重视城市的发展,还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技术解决好三农问题。而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了城乡差距、避免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但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状况堪忧。现阶段探讨缩小城乡差距、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城市化会非常有效率地吸收农村最优良的“资产”(年轻人、身体健康的职工、好的企业、在市区买得起房的有钱人)。如何解决城市化的外部不经济,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和降低制度化的不公平;如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对农民实行“反哺”,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解决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目标群体界定模糊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明确界定受益群体,将受益群体简单地界定为农村居民,而没有注意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存在分化:即包括在城市工作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家庭、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纯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前三部分人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实际属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群体。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将前三部分人排除在外,他们应属于中间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建立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与城市化进程中居民的分化相一致的,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现行体制缺乏强制性,导致覆盖面不足、农民参保率较低

现行的农村养老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都采取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减少贫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负担。但这种做法却使农民参保率很低(特别是养老保险),它仅保障了一小部分富裕农民,大多数农民仍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这种做法对解决城乡差距收效甚微。

(三)政府职能严重缺位、地方政府负担过大从而引起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名无实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中央仅给予政策支持而无财政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仅对西部12省参保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在社会救助中(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和救灾救济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但存在保障水平过低、保障覆盖面过窄、许多该保的农民没有受益等情况。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集体负担过重,很多承诺难以兑现,使农村社会保障几乎变为个人自愿的商业保险。在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出现社会问题。而农村贫困居民作为中国社会底层的最低点,是最脆弱的环节,中央政府应对其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其最低的保障水平,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能促进城市化的发展,但现阶段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流入城市农民的自身收入水平和他们对城市化的贡献程度。笔者认为,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是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现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投入(除九年义务教育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应将农村教育扶持计划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对教育投入的制度性约束。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须遵循的原则

1.“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设刻不容缓,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提高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低水平缴费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措施推进强制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在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应增强整个农村地区的抗震能力、维系社会和平。同时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应实行低水平的原则。

3.实行“家庭账户”的原则。“家庭账户”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将养老、医疗、教育等个人所缴纳的资金合并为一个账户;二是所有家庭成员共用一个账户。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推行“家庭账户”的原因有:(1)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普遍较低、保险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差,采用“家庭账户”可以增强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2)将多个保险账户合并为一个,居民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3)降低逆向选择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实施“家庭账户”客观上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必须合并为一个,改变现在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

4.实行“多层次”的原则。所谓“多层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涵义:一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东、中、西部的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应使各地区农民的缴费水平与其收入水平相对应;二是从具体的地区来看,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有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21,1995年上升到0.34,而城市居民1999年的基尼系数仅为0.295,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大高于城市居民(曾湘泉、郑功成,2002),因此,应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实行不同的缴费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1.农村养老保险。(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长寿老年人津贴(75岁及以上)及贫困居民养老保险。按家庭人均收入是否高于地区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来看,高于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进入贫困居民养老保险。国家、地方、集体缴费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进入家庭账户,国家对贫困居民的补助也进入其家庭账户。对高龄人口提供较低水平的普遍养老金计划有助于抵抗农村的老年风险,这在国际上也是许多国家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采取每月为其发放一定金额的代用券,具体由其自己选择多少用来支付食物,多少用来支付医疗。(2)缴费年限。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较低,要抵抗农村老年风险,缴费年限应相应延长,以20年~25年为宜。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为缴费年限较长的居民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3)提高缴费水平。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缴费水平过低,以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缴费设2元~20元共10档,但在执行中很多居民都选择最低档(每月2元)。据民政部测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几乎没有什么抗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将贫困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与一般居民分开,对其实行减免政策,同时对一般居民实行特定的缴费率,不再分档。(4)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弱化土地养老的功能,允许农民自行出租、转卖自己的土地,便于农民向城市流动,加快城市化的步伐。第二,注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农村宣传孝文化。对孝顺老人的年轻人实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优先雇佣这样的年轻人。针对现阶段农民收入低、国家财政支持有限的特点,家庭养老方式仍然不能放弃,甚至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成为农村的主要养老形式,而政府主办的农村养老保险则应作为必要的补充(见图5)。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和长寿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和慢性病、地方病防治三项内容。在制度构建中,应放弃只保大病的思想,注重对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同时每次医药费超过50元就可报销,报销比例可按医药费的多少制定不同层次,药费越高,报销比例越大。基本医疗保险和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目标群体的界定和缴费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只是其缴费水平应低于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应向慢性病、地方病倾斜。农村人口的慢性病如乙肝、肺结核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乙肝主要通过母婴传染,如不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将严重影响中国居民的健康水平。所以国家应加大力度防治,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提高中国居民的整体素质。(2)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在村一级建立卫生室,乡级建立卫生所,由卫生所的医生负责培训卫生室的医疗人员。这两级卫生部门主要治疗小病、地方病和慢性病,为村民提供便利。第二,降低药品流通价格,严把药品价格关,严厉打击药品回扣问题。同时居民看病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仅收50%,这些措施对小病和慢性病人更具有吸引力。第三,鼓励非盈利组织及私人建立慢性病、地方病人救助中心,减少慢性病的发病率。第四,简化报销手续,一切以方便居民为宜。

3.社会救助。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附,所以农村社会救助应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农村的救助主要针对“五保户”、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居民。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重开发式扶贫,让农民自强自立,争取自己脱贫。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

4.农村教育扶持计划。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农村教育扶持计划包括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计划、中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三项内容。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国家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944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其全部学费;为人均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读大学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在2000元以下读大学的孩子减免全部学费。同时还应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个人缴费,地方、集体投入资金建立并维持其日常开支的方式运行。

四、结论

鉴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和农村居民的接受能力,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项目的实施应是渐进的,应根据居民对具体项目的需求程度来确定。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仅仅囿于农村的范围,还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审视,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等内在的综合制度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还要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入手,在城市应“扩需”,在农村应“减员”。“扩需”主要是指在城市里应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容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员”主要是指在农村应加大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减少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参考文献]

[1]郑功成,曾湘泉.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2]郑杭生.社会学概念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赵殿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J].社会保障制度,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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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即使目前我国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个主要方面,但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不享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权,在失业期间他们很难得到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帮助,最后不得不选择回农村。农民工因其亦农亦工的双重身份很难在城镇与农村的医疗保险中达到平衡,同时农民工也不享有工伤保险保障权。

2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2.1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同样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益于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2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工的现实需求

农民离开农村变成城镇居民,实质上就是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三农问题”,但与此同时,其风险就转变为失业、养老及医疗等方面的风险。由此看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也解决了农民工的现实问题。

2.3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加快城市化的发展

城市化的实质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增多,城市人口的增加包括农村人口流向以及转入城市,后进入城市的人口也应有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以及待遇水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同时也有利于优化配置城乡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的进程。

3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的建议

3.1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制化

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及劳动权益,要将社会保障立法提上日程,在遵循宪法的前提下,制定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和反映广大群众的心声。

3.2正确引导舆论,提高农民工教育水平

正确的舆论引导可以使人民在思想意识上充分认识农民工真正的社会角色,从而真正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中。政府也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经费,打破城市教育封闭的格局,增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

3.3政府应扩大农民工的就业机会

我国政府除对吸收农民工的企业给予政策性的鼓励措施外,政府劳动部门还要增加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为农民工提供优先的服务、减免部分手续费,同时,政府要大力发展制造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来增加就业岗位。

3.4企业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致力于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和谐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单纯的追求利益已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企业应积极承担其相关的责任,完善农民工的工会组织,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及时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能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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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和劳动者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市场自发地倾向激励强者,而不会保护弱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个弥补。因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保护合法权益以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会具有充分的效力,才能维护社会安定,真正反映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原则。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各地相继加快社保改革的进程,出台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因此,要因势利导,把社保纳入市场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实现劳动力配置——合理流动(或失业)——社会保险的良性循环,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社保改革,促进社会稳定,文明、进步。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工程,它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营销者,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因而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丢下包袱,轻装上阵,改变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做法,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二、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其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如上海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军人优抚、医疗保障及再就业工程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又有成效的工作,使其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经济迅速发展,为全国各地做出了表率,成绩斐然。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全国尚处在起步阶段,社保改革的和实践都有待深化,地区间发展不够平衡,其现状可概话为:

1、社会保险层次单一,实施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社保制度仍以养老保险为主,其他社保种类尚未真正推广,而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又仅限于国有的县以上集体企业。

2、离退休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

管理服务社会化虽然在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推广慢、程度低,社会保险大体仍处于只管钱,不管人和事的状况企业仍负担着大部分管理服务工作,企业办社会的问题依然相当突出,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离退休人数多,事务性工作繁杂,财务负担沉重,已成为制约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瓶颈。

3、社保费收缴难,资金来源严重不足

社保费收缴难,既有认识问题,也有法律建设和企业效益问题。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缓慢的恶性循环,直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山东德州为例,该市历年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高达5000多万元。

4、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削弱

《劳动法》的颁布使社保的法制进程迈了一大步,有力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但社会保障专业法规少,对企业、职工乃至社保主管部门缺乏约束力,致使社保基金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借、挪用基金的现象十分严重,社保基金的动作也不规范,不统一。

5、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

由于原因,社保管理政出多门,多头分治,社保的公平性原则和互原则得不到充分体现,统一政策和内部制约机制难以形成这已不适应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

目前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已严重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其突出的问题表现在:第一城镇退休金管理体制的分割状况严重。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存在十多个部门和行业自办养老保险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利于调剂解决一部分老基地、老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第二,由于一部分企业亏损,一方面有的企业无力缴纳保险费,出现逃费现象;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制度的运行,退休金供款率不断上升,入不敷出现象十分突出。第三,因社保制度的法制不健全和资本市场不成熟,社保基金有乱、滥用现象,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第四,由于医疗费用上升,医疗保险未有效推广,职工医疗支出增加超过本人所能承受的范围。

从上可见,加快社保体系的建设,已成为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应从长远出发,克服目前困难,本着服务企业,保障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原则,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三、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基本框架

什么是社会保障,美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1942年发表的《社会保障及有关服务》中指出:“这里所用的社会保障一词是指:当由于失业疾病和事故而中断收入时能保证有一项收入来取代它,当年退休和由于另一个人死亡而失去抚养时能保证获得一项收入,当生育、死亡和结婚等需要额外支出时能保证获得一项收入”。贝弗里奇的定义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的特点,即帮助劳动者渡过各种风险,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如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英国,在其本世纪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主要包括伤残保险、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津贴,还有早在17世纪初便开始实施《济贫法》为依据的贫民救济制度。

保障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其对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因此,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事业。二战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增加社会保障项目,有的国家还建立起了所谓“福利国家”。这些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特点是不仅保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而且希望通过建立新的保障项目和提高给付标准,来达到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以被誉为“福利国家”的瑞典为例,其社会事务部管理的社会保障项目除传统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外,二战后增设了父母保险、儿童福利等多种社会服务项目,同时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各种福利标准普遍提高。

从上述社会保障的

发展过程可看出,社会保障管理的范围是客观的,而不是随意确定的。首先,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会遇到各种风险,为使其能顺利渡过这些风险,保持社会的稳定,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社保项目并统一管理,因此社保管理的范围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社保管理范围受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当一个国家经济不发达时,其社保水平不可能高,社保项目也不会太多,管理的就少一些。当一个国家的经济较发达时,社保项目就齐全,管理的内容就多一些。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家,经济还比较落后,这就决定了我国现价段的社保水平不可能很高,社保项目不可能太全。我认为,根据改革的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军人优抚、医疗保险、再就业工程等,使单项的改革的纳入整体社会改革的范畴,形成体系,造福社会。

四、实现我国社保体系模式的战略步骤

1、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整体推进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最重要部分,切实解决职工的养老,就为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全国初步建立,其目的就是为了适应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需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内外部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把激励约束机制引入到养老保险改革中来。因此,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统帐结合”和保障水平相当的原则,加快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改变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高、多种养老办法并行的现状,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省级统筹的步伐,增强基金的调剂功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在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注重开发新种类;加快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的配套,以适应企业破产、兼并、改制、剥离、重组等变化,增强保障实力,规范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效能,增强社会风险抵御能力,为现代企业改革营造平静温和的社会保险的港湾。

2、拓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均衡国有企业负担

努力提高社会化程度,拓宽社保工作覆盖面,宏观调控,微观调剂,是均衡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费用负担的有效途径 .目前,全国尚有1/4的城镇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主要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进城务工的劳动力,而正是这些人员负担轻,将其纳入社保范围,拓展这些领域,既可增加社保基金来源,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又可有效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发展。

3、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独立管理型社保管理机构。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保需求大,工作纷繁复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覆盖面的扩大,社会保障事业必然不断发展,社保行政管理工作量势必逐步增大,建立独立型社保管理机构,有助于对社会保障事业一体化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有效地培育两种机制,一是风险的事后补偿——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一是对风险的防范——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制度,同时考虑我国现行劳动管理制度,尽快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机构为龙头,企业退管组织为主体;依托社区,统一管理,分级领导,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逐步使离退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为主体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主、单位管理服务和群众性自我管理服务为辅过渡,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使企业摆脱繁杂的事业性负担。

4、加快“一体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实现“一体化”,是社会保障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一个标志。加快“一体化”建设首先是适应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人劳动者的“广覆盖”、“四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职工身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广阔的人才市场。其次,加快管理体制的“一体化”,不分行业部门,不搞特殊阶层,全国一盘棋,公平性原则,通过再就业工程,活跃人才市场,实行“择优录用与自由择业”的双向选择,给亏损企业职工、社会失业职工、下岗职工一个自谋生路的机会,发挥他们聪明才智,促进经济发展,逐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健全、完善的保障体系,推动“两个文明”深入开展。

5、不断健全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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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对印度的关注明显增加了,这不仅是因为印度的经济发展正在创造“印度崛起” 的奇迹和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计算机软件出口大国的地位,更加引人注目的是印度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印度的经济增长显著提高,但是其国内人口众多且贫富差距悬殊则是一个基本的国情。基于这一点,印度政府实施了关注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印度社治安的良好状况,实现了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一、印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点

印度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即公共分配系统、对农民的保障措施以及社会保险措施。

公共分配系统,是指在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建立平价商店,主要内容就是由国家在财政上给予补贴,用于专门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政府规定,当局会定期向低收入居民发放平价超市的购物卡,这些贫困居民可以持卡到平价商店进行购物。到目前为止,印度的平价商店主要供应的生活必需品有以下7种:小麦、大米、白糖﹑食用油、布匹、煤炭和煤油,甚至有的还会供应茶叶、肥皂、火柴、食盐以及豆类等重要生活品。为了这一系统的正常运转,印度政府每年拨出巨款进行补贴以起到保障作用,同时,为了对公共分配系统进行监督,还专门成立了消费监督委员会。印度的公共分配系统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深受低收入平民百姓的欢迎。它既有利于低收入的消费者,也有利于生产者——通过该系统,一方面使低收入消费者获得平价商品,另一方面使生产者获得政府的支持价格和稳定的国家市场。

印度的农业工人大部分由经济和社会落后阶层所组成,是农村中最贫弱的一部分人,鉴于此,印度政府采取了一些专门针对农业工人的保障性措施,主要包括:(1)最低工资保障。1948年印度中央政府通过最低工资法,并要求各邦政府在三年内规定出农业工人的最低工资。(2)其它法定措施。主要有:在各邦通过和实施了《租佃法》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另外,为了将剩余的土地依该法分配给无地劳动者,邦政府还制定了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法令。(3)农村建立农业合作社组织得到了国家的鼓励,该农业合作社组织主要是在农闲季节向农业工人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从总体来看,以上对农业工人的保障措施可以说是为保护印度社会中的贫弱阶层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基础,其积极意义是不容小视的。

印度的社会保险措施,是印度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疾病、事故和养老方面三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受益者涵盖全体国民。印度相继颁布了大概100多个涉及劳动保护的法规,在工资的待遇和工作的时间以及劳动环境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了这些社会保障法令和相关辅助政策的保护,在医疗、养老、就业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生活在印度的人们都得到了基本满足。

1、医疗方面。自印度1947年独立以来,几乎免费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在印度逐步建立起来。1949年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所有国民都享有免费医疗”。为切实推行这一政策,印度政府做出了很多相应的努力。第一,所有来印度政府医院看病的病人,不分国籍和贫富,都享受免费医疗,关于免费项目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以及急诊抢救费,除此以外,甚至住院病人的伙食费也会减免。

2、养老方面。在印度老人是享有特殊地位的群体,所以印度制定了多种法令目的就是保障老人的老年生活。如,在印度法律中就明确规定了对65岁以上的生活贫困的老人政府每月可发放相应的老年人津贴和免费的大米与面粉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在出行方面60岁以上老人还可享受到国家的优惠;在家庭中,立法规定如果子女遗弃了老年的父母,将会以监禁和罚款作为惩罚。

3、就业方面。促进就业是印度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认为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目标就是就业的情况;二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就业和脱贫工作相结合的重要性;三是要想促进农村居民就业就必须有立法的保证。印度法律规定,每个邦政府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内,应当为该邦所有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供不少于100天的就业保障和薪水保障,明确指出员工的每日工资标准不低于60卢比,必须按周支付工资,如有特殊情况,也必须在完成工作任务之日起的两周内进行支付。值得一提的是,该项目的资金90%来自中央政府。

除了上述的三个主要方面,印度的教育也是值得一提的。印度的大学被称为“穷人俱乐部”:在印度上大学的学费是很低的,相当于人民币40元,所以即使是穷人,印度的学生大都也能付得起学费。另外,因为印度大学生享受国家的很多福利,所以对于穷人来说进大学才是能够在生活费用奇高的大城市站住脚的不错捷径。此外,大学生坐汽车火车飞机等都享受优惠。上大学对穷人来说,是进城的门票和福利,上大学等于拿生活补贴。

二、印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启示意义

党的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状况复杂,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参考,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所以国家需要加大力度去改进和完善。我国和印度都是地处亚洲的发展中国家;都有大规模的人口数量;都具有多民族、多语言、多宗教等特点;都在取得经济的迅速发展;等等。因此,对于印度的社会保障体制,我国有借鉴或参考之处。

(一)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社会公平与公正为原则,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国家支付大量社会保障资金与社会保障分配不均衡的矛盾。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国家和企业担负,导致国家财政困难,企业发展缓慢,职工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更存在分配不均状况,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差别太大,有违社会的公允。另外,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执行部门多元化,缺乏统一的制约机制,造成管理的随意性与混乱性,降低了保障的能力。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就必须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渠道,采取措施确保社会公平,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首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的财政能力是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由国家支付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参加专项储蓄性保险,鼓励社会捐助,鼓励创办非政治性民间慈善机构,建立合理的资金筹集机构和有效的费用约束机制。其次,我国社会保障的对象单一,只限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职工,他们占全国人口的不到四分之一,却享受高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福利待遇,造成社会不平等。

(二)加大力度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我国是人口大国,尤其是农业人口大国。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却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所以,我国政府要加大力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克服以往急功近利、只顾眼前的做法,长期坚定不移地贯彻具体政策,制定总体规划,从长计议,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落后的局面。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普遍存在着“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现象,因病返贫的情况司空见惯。在此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数额以及待遇标准等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由国家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在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这样就使得具体实施农村医疗保障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执行的随意性。国家要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制止“乱收费、高收费”的不良现象;建立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让每位农民都不会因为贫困而放弃治疗。

我国的农村教育问题是一个关乎国家前途的大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村教育是相对落后的,表现为:教学设施不齐全﹑教育水平低下﹑辍学现象严重﹑考上大学无力支付学费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采取一些相应措施。要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资,提高农村学校的办学质量;提高师资力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强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或个体户实行严厉惩罚;对考入大学的贫困生,国家应对学生实施引导,并提供一定的助学补助,保证每个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三)把城市就业问题列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获得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但失业问题也伴随而来。我国在失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失业率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而增长﹑失业人群逐步年轻化﹑经济增长所创造的就业机会远消化不了新增的失业人数等等。为了减轻失业给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压力,国家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后无保障是一个现实问题,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调整失业者的就业心态,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一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技能的失业者会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

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城市之外开辟和拓展就业新空间。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率,可以减少下岗人员的数量,增加劳动力的需求量;在城乡交界处发展小城镇,不仅可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也能吸引一部分城市失业人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开办职业培训班,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在就业还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人才相对过剩,即企业招不到对口的人才。就这个问题,国家应提倡开办各种职业培训班,培养专职人才。劳动者专业素质提高了,企业的需求也就满足了,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失业的压力。

积极鼓励对外劳务输出。我国劳动力过剩,但一些发达国家却出现劳动力短缺的状况,对外劳务输出既能缓解国内就业压力,同时还可以赚取外汇,并且对树立国际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印度作为一个和我国有诸多相似点的国家,有着令世界各国都刮目相看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印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取之处,以达到完善自身的目的。

(作者:燕山大学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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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模式有两种:

1 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 system)。

这种模式以德国最为典型,故又称为“德国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成本的代际转移是以收定支,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模式要求有较小的人口压力、年轻的人口结构、较强的国家实力、完备的税收体系等。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负担随着支出的增长而逐年提高,而且资金完全没有积累。

2 个人帐户模式。

这种模式强调雇员的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积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来自本人在工作期间的积累,且所积累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运作。这种模式以智利的模式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

在现收现付模式中,政府在事实上承担了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债务是隐性的;这就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提高收费标准,这必然会抑制经济增长,干扰经济运行中的正常的激励(incentive)机制的运行。因此,不仅许多人口压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承担现收现付模式带来的债务压力,即便是一些经济实力强、人口压力小的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收现付模式的负面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及由此体系支持的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是形成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福利病”的重要原因。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个人帐户模式。

(二)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演变

在50年代,中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企业为单位,基本上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将社会保障成本进行代际转移。这一模式当时之所以是比较有效的,是由于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同时这一模式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支持。随着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人口年龄结构也逐步趋于老化,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引起关注。1991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着手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基本思路,是逐步建立职工的个人帐户,将企业与个人缴费的大部分积累于个人帐户,以试图缓解现收现付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矛盾;与此同时,促使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成本,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在这一模式框架下,中国的社会保障部门正逐步着手扩大这一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如逐步将私营企业、部分地区的农民等纳入这一框架。

不过,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尽管从名义上是个人帐户制度,但是其实质依然是现收现付制度,因为现收的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同时就用作社会保障的支出了,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只是帐面上的;与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相比,其差异就是将风险分散单位由企业转变为地方政府,同时中国当前实行的新制度不仅要负担上一代人的保障成本,还要为在职一代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因此,中国当前实行的这一模式是一个名义上、帐面上的个人帐户制,在实质上是一个高标准、高负担的pay-as-you-go模式。

(三)当前中国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因此,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及其运行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高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社会安全网的建立;(2)社会进行储蓄与积累的重要手段;(3)维持对工作的积极的激励机制;(4)对所有权结构形成积极的影响;(5)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体制;(6)确定适宜的收入分配目标;(7)解决失业救济及劳动力流动问题,等等。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首先,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不能适应中国正在进行的显著的人口年龄结构变迁,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中国当前的人口结构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国的人口结构将在不长的时期内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在当前年轻人口较多的阶段及时建立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政府必然会难以承担越来越庞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并且会被迫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并被迫投入更大的成本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粗略的估算,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推进很快,2000年左右将进入老年型国家(即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7%),2003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9000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据劳动部门测算,基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从2025年起,中国政府将每年需要拿出5000亿――14000亿元用于维持城市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 .显然,如果中国继续沿用当前这种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到下个世纪上半叶,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威胁。

其次,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老龄化社会到来后,会扭曲经济运行中的积极的激励机制。在退休职工占人口较大比重时实施当前的现收现付模式,就会使在职职工的个人所得在纳税后,一方面要负担相当比例的退休职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自身的社会保障成本,最后所剩余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实现有限。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在职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成本会相当高。如果按照目前的城市职工社会保险水平和标准,并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到2020年,工资的提取率将达到32.3%,到2040年将达到40.2%。

即便是在经济实力强大的德国,目前也遇到了社会保障负担过大、从而扭曲正常的激励机制的问题。1997年德国的失业人口达到439万,失业率也相应达到11.4%,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社会保障降低了公众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德国联邦银行1996年公布的资料,如果将德国餐饮业就业者每个月的最低纯收入与社会救济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如果没有子女,前者比后者多收入276马克;如果有一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41马克;如果有两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573马克。高社会保障水平甚至造成了社会救济收入大于劳动收入的现象,直接导致了社会激励机制的紊乱。

与德国、荷兰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扭曲积极的激励机制相比,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新加坡公积金中的自存自用、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不断充实个人帐户的制度设计,就有效地实现了积极的激励机制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兼容。

第三,当前的社会保障模式不符合发展的新趋势。为了控制社会保障的成本,当前我国对于退休职工的消费、医疗等实施不同范围的控制,如限制特定的新药品的报销等。但是,当代科技进步主要体现在生物化工、医疗器械、信息技术等方面,这些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为退休职工扩大消费、改善医疗等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即便政府限制退休职工对这些新技术的,在社会观念、家庭观念的影响下,退休职工所在的家庭、企业也可能会积极为退休职工创造条件运用这些成本较高的新技术,这就进一步扩大了事实上用于社会保障的成本。

第四,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所承担的巨大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会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障碍。正如我们在《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一书中指出的,企业运算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沉重负担,“本源的错误应该归结于退休金的现收现付制度”。现实地看,巨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已经成为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企业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不少类似的问题,在比较不同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开始尝试在一些打算上市的企业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从而设法解决社会保障成本对于企业改革的制约。这一做法体现了我们对当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些设想和设计,我们在后面还将继续讨论。

第五,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增大居民对于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大其储蓄倾向,这对于当前扩大消费、刺激内需的宏观政策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制约。

第六,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全社会进行储蓄和积累。

二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方案设计

(一)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

1 我们所设计的社会保障模式的不同层次

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实施的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令各个阶层、各个方面都不满意的模式:政府承担了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企业的负担过大,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入;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职职工需要承担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因此,这一社会保障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综合考虑中国的人口压力和财政的承担能力,以及中国国情的复杂性,我们认为,当前应该建立以个人帐户模式为主导的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模式,即大幅度地建立强制型个人帐户,继续保留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对于少数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保障水平。

首先,在在职职工中大幅度、大范围实施个人帐户模式,并将其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性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强制缴款、政府免税、确定严格的比例要求、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程序和制度。

其次,保留现收现付模式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这一方面可以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由于这一阶层的人口规模有限,政府用于这一阶层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也是有限的。

第三,对于一些高收入阶层,可以鼓励其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

但是,在这个分层次的体系中,个人帐户模式应该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保险和现收现付都只能发挥辅的职能。关于现收现付与个人帐户的利弊比较,学术界已经有了广泛的研究并已经有了共识,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中,还存在不少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关系的误解,我们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2 要恰当处理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之所以强调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占据辅的地位,是由于社会保险与个人帐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

首先, 社会保险在资金运用方面,实质上是运用大多数投保人员的资金来支持少部分需要支持的投保人员,具有显著的平均主义和社会再分配的特点,只要支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例就可以使用,没有明确、稳定、积极的激励(incentive)机制,过分强调安全感必然会相应减少努力工作赚钱的动力,从而不利于形成对个人进行社会保障积累的激励。

其次,商业保险对于职工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而是居民的一种自愿性的行为;而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模式则能够通过确定强制性的缴款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获得稳定的资金供给。

第三,为了体现政府对于保障体系的扶持,政府一般对纳入个人帐户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免税。但是,商业保险难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有许多保险品种的设计类似于银行储蓄,也可以说是银行储蓄的一种变种产品;如果对这些险种实行免税,就必然在商业银行储蓄和商业保险之间形成不平等的竞争格局。

第四,为了保证稳定、充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供给,各国政府一般对纳入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资金规定严格的比例要求;但是,这一点在商业保险中是难以做到的。

第五,商业保险的险种设计不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保障的要求,而只能规避特定领域的风险。这是由商业保险的运作特点和基本性质决定的。

第六,在比较成功地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中(如新加坡),其政府对于将保险形式引入社会保障体系始终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例如,直到新加坡逐步由中等收入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之后,新加坡政府才在社会保障中引入了少部分的保险形式,如“健保双全计划”对特定的大病和大手术给予保险,花销可以超出个人帐户中的储蓄等。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保险式的社会保障安排相对而言十分有限,项目也很少 .

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产品,社会保险中的一些产品可以在规避一些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的职能。正如我在《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中所指出的:“象我国这样的低收入国家不宜于搞过多的、与实力不相称的社会型保险,而需要注意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

(二)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帐户模式

1 当前由政府承担由旧体制向新的体制转轨中的成本的难度较大

既然我们已经明确社会保障模式应该是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的格局,那么,当前我们就面临一个从当前的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制向个人帐户制转轨的。

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制的转轨,首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并补偿劳动者在原来体制下对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缴款并逐步积累形成的社会保障权益,这一权益事实上也就是政府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债务,只不过在原来的体制下,这些社会保障债务是隐性的。因为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

动者在获得工资之前已经扣除了社会保障资金,但是,在原来现收现付的体制下,这些社会保障资金并没有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而是用于进一步的国有投资,并形成国有资产。中国当前进行的社会保障体制转轨,必然会使原来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显性化。

在这个转轨的过程中,最为理想的方式就是由政府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障债务,从而为以个人帐户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健康、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启动环境。人们在智利成功实现由现收现付模式向个人帐户模式转轨的经验时,由智利政府承担全部社会保障成本、进而投入巨额资金支持新的模式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据测算,智利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总规模约占到其1981年的GDP的80%,债务的最高峰值为GDP的4.8%,随后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到2025年智利政府将全部清偿所有债务。考虑到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人口年龄结构尚比较年轻等因素,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政府为了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所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规模会比智利要小 .

不过,尽管中国政府可能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规模要比智利小,但是考虑到当前的财政收支状况,由政府承担这一规模依然有相当的难度。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需要承担的隐性社会保障债务规模相对较大,才使得中国政府选择了目前这种名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实质上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障模式。

2 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

如前所述,庞大的、需要中国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直接制约了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实施。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无所作为呢?经过我们的和实践探索,我们认为,从当前一些企业集团着手,我们可以逐步推广个人帐户制。

之所以选择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

(1)政府对于政府机关、不同形式的企业、城市和等不同单位的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承诺本来就是存在差别的。从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承诺强度看,可以说是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依次减弱的。企业集团作为国有经济的主导性力量,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企业集团的承诺是较强的;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个人帐户制,能够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

(2)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将“减人增效”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在实施的“减人增效”的改革中,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人员已经承担了不少成本,这些成本中可以说主要就是社会保障成本;从企业出发建立个人帐户制,可以说是对这些支出的规范化。

(3)目前一些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较好,还有相应的实力来承担推进社会保障改革的成本,可以考虑划出这些企业集团中的国有资产的5%-10%,来专门建立这些企业中的职工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

(4)我们在一些企业集团的公司制改造和上市工作中,已经就这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尝试。

(5)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比较容易获得企业的支持和配合,进而在整个改革的推进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示范效应。而在当前正在实施的所谓“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社会保险费率上升、负担不合理等,欠交、少交社会保障基金的企业明显增加;社会保障负担重的企业出于甩包袱的倾向,参加所谓社会保险的态度十分积极,而一些社会保障负担轻的企业则设法逃避责任。

(6)将再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职能继续留在企业,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形成巨大的压力,通过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来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能够将企业职工再就业、医疗、养老等基金社会化,相应的风险也就社会化了;企业此时可以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导向参与市场竞争,而可以较少考虑社会保障职能。

当然,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帐户的方案也有一些缺点,这主要包括:(1)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推进的难度不一;(2)会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不平等格局;(3)企业集团通过股份化改组明确国有股权,并从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股份作为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的风险并没有从企业分散出去,而是依然留在本企业中,这些国有股的售出需要等待适当的市场时机。

(三)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

在初步建立了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后,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显然,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转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设计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机制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在面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和支出的环节,应该有一个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统一的强制性管理;在这个机构中,要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帐户的各种信息,如个人的工作经历、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状况等,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信息密集型的管理,是数据收集、核查、处理量很大的管理,单独依靠准政府性质的管理机构恐难以胜任,所以还需要委托商业银行办理有关业务。

(2)由于商业银行在进行帐户管理、现金存取等方面具有特长和优势,因而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将个人帐户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给商业银行办理,由商业银行对这些资金进行代管。

(3)组建多家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这些基金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而无需直接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

因此,我们设计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式是:建立强制性的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将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管理多家竞争性的管理公司专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推动资本市场的。

与比较典型的智利模式相比,我们的设计有以下几个优点:

(1)充分发挥了不同机构的专长和优势,在社会保障资金的不同阶段通过合理分工来提高运行效率,如商业银行的帐户管理专长、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投资专长等;

(2)能够显著节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在智利,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因而其平均花费了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29%来进行市场营销、吸引公众资金。而我们设计的方案使得基金管理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商业银行获得社会保障资金,促使其通过自身的投资业绩来吸引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障基金的参与,必然会为金融市场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从而有力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3)能够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增加收费型收入(fee-based income),开拓理财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商业银行运用其广泛的分支机构和较高的电脑技术,通过资金管理业务,能够获得大量收费型收入。在吸收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公众既可以自己选择不同的投资基金,也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推荐,还可以由商业银行公众进行投资组合,这样就会推动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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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质保障与精神保障相结合

人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在社会生活中。既有物质需求,又有精神需求。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已经在我国传统“救助型”的社会保障项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里主要论述人的精神需求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所谓精神需求,就是为满足人们的政治和精神生活需要而对各种精神力的需求。这种需求既包括人的自然属性的精神需求。又包括人的社会属性的精神需求。

以农民工的精神需求为例:在当前这个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时代。重视农民工的精神需求并逐步予以满足具有重要的福利意义与社会意义。农民工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政治和文化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经常受到歧视。二是文化生活贫乏,缺少起码的精神生活保障。这对文明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安定都是严峻的挑战。农民工的精神需求关系到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定。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具有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一方面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此外,这也是维护农民工经济收入等物质利益的要求。因为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关于人的精神需求,我们可以用经典的“马斯洛需求理论”(Maslow’s Spirit Need Theory)予以佐证。“马斯洛需求理论”包括如下五方面的内容:第一。生理需要的满足,包括食物、饮水、住所、睡眠等。即通常所谓的衣食住行;第二。安全需要,具体包括安全、稳定、依赖、免受恐惧、焦躁与混乱的折磨,对体制、法律、秩序、界限的依赖等等,可以说这是一种心理意义上的需求;第三,归属和爱的需要。表现为渴望在团体和家庭中有自己的位置,渴望归属感以及爱与被爱的感觉。希望有自己的朋友、爱人,这是一种情感需求;第四,尊重的需要,包括外界对自我的尊重和自己对自我的尊重。自己对自我的尊重即自尊。自尊需要的满足是指由于实力、成就、适当、优势、用途等自身内在因素而形成的个人面对世界时的自信、独立。外界对自己的尊重的满足。则是地位、声望、荣誉、威信等外界较高评价的获得。第五。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就是一个人使自己的潜力发挥的倾向,成为自己所能够成为的那种最独特的个体。可见。从第二项到第五项需求马斯洛论证的都是关于人的精神需求。

因此。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忽视对人的精神需求的满足,做到物质保障与精神保障相结合。

二、水平保障与质量保障相结合

目前这种“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水平型”或者“数量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对于广大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存能力弱小的人来说是比较适合的。但是,对我们正在建设中的“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来说,人们考虑更多的是如何通过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以提高生活质量,这是他们的原始动因。例如对于一些工资收入者来说。他们的最低生活需求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生活质量却不一定很高,那么我们应该考虑如何通过提高社会保障质量把这一部分人吸引进来。就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个重大契机。但是,现在的低水平社会保障回报却使得一些富人不愿参加,因为他们的投入与得到的回报是不对称的,这就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因此,作者认为最行之有效的做法就是“数量型”的社会保障模式与“质量型”也就是“保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相结合,以推动我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在改革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我们一方面应借鉴国际社会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点。另一方面也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中国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目前我们建设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可以说是一种“质量型”的社会保障。定位在“数量型”与“质量型”社会保障模式相结合的基点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遵循的是公平与市场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内容覆盖面及水平的定位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同时又考虑到效率的提高。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不完善就是没有充分体现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原则。例如保障覆盖比率低,城乡差距大,地区部门不一致等既不公平又阻碍社会保障制度效率的发挥。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上,“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实行的是在国家力量的强制作用下,以各种税、费为集资手段。这也是符合我国的阶段特征的。因为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政府是无力承担全社会的保障内容的,但是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可以实现由个人和企业向国家交纳各种保险税的办法,促使社会保障走向税收化。

总之,“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与“数量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相结合的目标定位,既可以发挥“保险型”保障制度的社会统筹、风险共担、互助互济的作用。还有利于树立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生活保障与能力保障相结合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生活保障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而且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主体是国家。随着社会保障理念的更新。我们应该逐渐建立一种“能力保障型”的社会保障模式,也就是如何通过社会保障措施使受保障者提高生活能力以实现自我保障。比如说通过什么措施使家庭养老变为自我养老,而对于那些还有劳动能力的受保障者如何通过社会的帮助,使他们增强劳动、谋生能力。最终实现自我保障。因此。我们目前的社会保障服务方式必须有所变化,应该以增强他们的生活能力为目的。实行能力保障。

当前国外社会福利界大力提倡的“以资产为本”其实就是一种全新的、能力保障型的社会保障服务方式。以资产为本是指通过为低收入者积累资产并用于投资,以促进其自身发展及社会经济发展。所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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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覆盖面过窄、保障内容比较单一、保障资金缺口较大以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等问题。由于全国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失地农民基本享受了医疗保险,但是,失地农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保障及失业保险保障等。随着失地农民数量剧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的重视,一些大中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涉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由于其条例、规章效力较低,其覆盖面过窄,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及长远生计,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他们在城市中仍然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被歧视,生活极不稳定,无法抵御失去土地给他们带来的各种生活风险,真正成了所谓的“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本”的“四无农民”。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征地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标准偏低。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四个部分,然而,实践表明,现行征地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标准和水平明显偏低,因为此补偿标准仅仅是以按种植粮食作物的年产值来计算的,没有考虑到部分地区被征用的土地绝大部分是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的花卉、苗木、蔬菜等经济作物,也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发展已从农业转到了非农产业,以及社会保障由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转向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等实际变化。

征地补偿管理费混乱、分配不合理。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清和土地产权界定模糊,导致征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乡镇、村集体、失地农民之间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统一分配办法,结果造成征地补偿费管理混乱、分配不合理;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参加征地谈判的主体一般是政府部门、开发商和村集体,而失地农民却被排斥在征地谈判之外,没有知情权、协商权、参与权和决定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费分配不透明,普遍存在暗箱操作和寻租现象;再加上对征地补偿费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贪污、挪用和拖欠补偿费现象,失地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很少。

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性排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是阻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解决的制度。城乡二元体制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的户籍制度为特点,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构建了城乡之间难以逾越的屏障。①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明显体现了二元性,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医疗、养老、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障,而失地农民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

构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构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把握,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生计可持续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和经营权。第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相关法律对土地产权主体的规定不明确、界定模糊,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经营权。为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加快土地流转立法,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确定其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其产权关系,改变集体土地产权界定模糊不清的状况。为此,国家要完善和修改《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确定土地产权的一元属性,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共同所有,即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确保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以此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经营权。

第二,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由于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界定模糊化,导致政府部门泛化“公共利益”,给乱征、滥征农村土地提供了便利,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国家应完善和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具体界定,可以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区分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范围;对于公益性用地实行征收,但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而对于经营性用地,只能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征用经营性用地,侵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征用程序,保障失地农民土地收益权。第一,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征地补偿是征地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寻求失地农民、征用土地主体和政府部门之间最佳的利益结合点,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因此,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分配的条例和细则,确定征地补偿受益主体,明确征地补偿的归属和运用。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条例和细则来规范分配行为,确保征地补偿费足额及时分配到失地农民手中。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贪污、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第二,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增加其公开性和公正性。程序公正决定结果公正。“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为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起见,必须有程序法规制”②。因此,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增强其公开性和公正性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告制度、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和征地补偿争议司法救济制度,健全和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征用程序,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开性和群众性,切实保证失地农民对征地过程依法享有知情权、协商权、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

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彻底打破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体制,为失地农民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这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与运营以及社会保障的内容等方面。具体思路如下:一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积极开展灵活多样化的筹资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部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征用的部分增值收益。政府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该项基金,保证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二是明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首先,要建立适当水平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有所靠”;其次,要建立有差别、多层次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失地农民“老有所养”;再次,要建立多元化、多样化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保证失地农民“病有所医”。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度与再就业培训保障机制。针对失地农民就业难现状,必须建立健全就业安置制度与再就业培训保障机制,为失地农民拓宽就业途径。为此,首先,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废除失地农民在城市的就业限制,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就业市场,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劳务输出,缓解失地农民就业市场的供需矛盾,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通过自主创业来实现就业,并在政策、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其次,建立完善城乡统筹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保障机制,强化对其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和资金的投入力度。③

建立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就是国家为一些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应为失地农民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强化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明确法律救助的内容和程序,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寻求保障,畅通失地农民权益救济的诉求渠道,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妇儿帮扶基金)

注释

①陈:“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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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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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1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在征地这一博弈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休所处的地位不同,征用部门占据绝对优势,获取了土地征用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获得的利益非常有限。征地一方之所以能够在与失地农民的博弈中处于压倒性的优势,这与现行征地制度有关。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3—6倍和2—3倍。但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

1.2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位

目前,政府对农民的安置方式是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方法,一次性买断。政府出钱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强行购买”,但没有对今后的生活给出合理的安置办法,没有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没有建立社会保障。这种不顾失地农民生计的安置方法,被农民称为“一脚踢开”。虽然,在征地后,许多农民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就业,但是这种就业很不稳定,经常发生变动,这种情况强化了失地农民种地更为牢靠、保险的思想,进而对生活前景感到彷徨、焦虑;另一方面,失地农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对征地安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以及政府圈地行为不满。

1.3 经济条件决定是否参与社会保障

在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以及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利益掠夺使得农民的生活状况相对低下。经济收入的贫乏使得广大农村居民把改善生活作为最大的目标。在有限的收入来源仅仅能够维持一个家庭生存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们往往忽略了自身的长远保障。这也就是为什么失地农民参保意愿低下的根本原因。

1.4 失地农民自我保险意识缺乏

可以说社会公众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认知普遍不到位。受传统计划经济时期观念的影响,认为土地就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现在农民失去了土地给予他们的补偿费就应理所当然的转为社会保障费。另一方面,作为弱势群体的失地农民,由于文化水平偏低,获得政策信息的渠道有限,自我保护和自我保障意识淡薄,对什么是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都界定不清,即使有所了解,但潜意识中却把自己当成“外人”,不敢奢求原来只有城里人才能享有的社会保险。

2 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对策

2.1 完善失地农民的补偿、赔偿安置机制

2.1.1政策层面

当前,如果继续执行目前对失地农民低标准货币安置政策,将导致全国耕地总面积呈加速递减态势,从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并将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群体的扩大,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同时,鉴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其能否及时足额到位,对该项制度的顺利、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补偿、赔偿安置机制对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资金的安全收缴机制,避免基金空账运行问题的发生,就显得尤其重要且刻不容缓。这就需要政府尽快调整和完善土地征用和补偿政策,加强土地补偿费的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征地中的“白条”现象。同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高低,又直接决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高低,因此,科学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2.1.2操作层面

在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时,要及时调整“要地不要人”的补偿安置模式,将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留地安置、生产资料转换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结合起来,以社会保障安置为主,发展集体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切实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还必须统筹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通过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提供制度保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针对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安置手段的组合搭配,通过各种途径的综合利用,把失地农民的风险降到最低。

2.2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失地是一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的经济现象,处理由此带来的失地农民问题就成为各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国家已经远远地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土地征用方都给土地所有者以较为满意的补偿,征用补偿通常山两部分组成: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其中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一般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农民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权利,国家通常给子失地农民保障补偿。为失地农民设立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政府对失地农民所做的通行做法,这有助于降低他们而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把征地严格区分为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不同类型的征地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并规定补偿和安置费应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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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必须把市场的力量与政府的力量相结合,同时不能忽略社会“第三部门”等其他力量的介入。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功能是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扬长避短,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责任边界,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当然,政府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主体地位的决定因素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尤其是处在社会转型期,需要进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政府,更是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责任主体。

(一)化解社会风险的保障

随着传统家庭规模和功能的转变,有些风险是工业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风险,社会风险的化解都需要更强有力的主体参与,只有政府才能利用其公共权力来化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风险需要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保险是具有公共性的产品,但由于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人们在消费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搭便车”心理,一般的企业和个人会因风险太大而不愿介入;而如果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则能够有效地消除市场失灵的问题。首先,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保障领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由政府强制力能够保证大范围的参保人员以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较全面的保障。最后,政府组织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强,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风险在同代人之间横向和纵向共担。

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来说,政府必须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提供满足广大人民需要的社会保障服务来化解风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中外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证明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工业化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还是处在积极探索和试验的国家,无论是哪种国家的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政府的角色和定位有所差异,但都显著地表现为政府主导性的特征。在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中,大致可以将各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分为“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通过政府强大的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权利,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资金,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英国和瑞典等福利国家即为典型代表,福利国家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最广、程度最深,政府担当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管理者的角色,对所有国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国民终生都能够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但是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保的社会保障实践,很容易形成“高福利”的刚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重难返。

实行“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充分依托和发挥市场及市场主体的力量和作用,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市场的参与,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形成全社会的力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德国、智利等国是其典型代表。但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高效的政府和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法规,此外还必须具有发达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市场体系。

(三)社会转型期大背景的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是在我国在从城乡二元割裂向城乡一体化转型的宏观背景下的必然产物。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而我国特殊的社会转型道路更是需要政府的强势介入。

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两重性和复杂性,即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并生、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同在、充满希望与饱含痛苦相伴。其中一个主要表现是既加速社会的阶层分化,又造成了两极分化。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贫富差距过大、劳动关系失衡等种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代价、社会弊病的主要诱因,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缺不全,或者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政府未到位而滞后于社会转型期的需要。作为改革的“减震器”,在消除社会摩擦、促进社会顺利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自身也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的摩擦,比如现有受益群体和理论受益群体、传统受益群体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摩擦等。如何消除社会保障制度的自身摩擦,关系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能否顺利完成,进而又会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转型,而这一重任,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重构

一般而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首要前提。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并没有遵循立法先行的国际惯例,而是采取了试点先行、逐步扩展的策略,从而只能由政府承担制订制度、政策的责任。

财政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主要是指政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承担的财政开支。贯穿于我国政府的财政责任之中的有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两个维度。历史责任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而出现的转制成本,这个历史责任的分担形式涉及到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新制度的安排,从而关系到政府制度保障责任的实施。财政责任还涉及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责任的划分。

组织实施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承担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运行职能,全力保证社会保障从企业保险中脱胎而出,完全走向社会化运作。

监管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法正常、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实施主体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主体遵循一定的监管原则和运行机制。

然而,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实施现状并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三者交织的畸形现象。笔者认为,在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缺位”现象,不仅高阶位的法律缺失,而且制度供给整体上不足。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表现为“错位”和“缺位”并存。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着整体上的绝对不足和中央、地方责任财权、事权不对等的尴尬,而在财政的历史责任方面,政府采取了逃避的方式,对转制成本的承担没有做出承诺。在监管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错位”行为。因为政府在并不擅长的社保基金运营领域“越位”,政府给予市场的自由空间狭窄,没有让市场发挥作用,所以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极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加上“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都集中于政府身上,导致难以保证政府监管责任的有效性。

(一)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的重构

纵观各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都是以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揭开序幕。然而,我国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的“立法责任”始终“缺位”,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始终没有《社会保险法》来“保驾护航”。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主要是指政府承担的本应由立法机构承担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责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制度,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的通知、命令等等,立法层次偏低。各地分散的地方规定使得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导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纲领性大法的《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坎坷仍然没有出台。近年来,《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加快,然而,据悉,原定于2009年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2010年进行,其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而且各方面的分歧较大,这表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再度延期。在《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的前夜,笔者认为,应该更加重视政府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的责任。社会转型期间,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的对象规模并不稳定,新出现的特殊群体,比如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社会群体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克服制度运行带来的困难和障碍,从而要求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制度保障过程中,应该首要考虑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协调城镇社保制度、农民工社保制度、农村社保制度三者的关系。

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保制度,这些制度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并且运行多年。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和农村社保制度时,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借鉴城镇社保体系的制度模式,并且尽量避免制度模式的多元化,因为这样有利于城乡社保制度未来的一体化整合。此外,在城乡的这三类社保制度中,还应该留出社保关系接续的“通道”,有利于人口在身份变化过程中的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土地政策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不仅让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家乡长期闲置的土地,而且也让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举步维艰,进而影响城镇化的步伐。事实上,不少发达国家是将农村、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提供和土地政策联系起来的。当国家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时,就实行大量优惠的农村社保制度,引导农民自愿放弃土地,反之亦然。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乡镇企业的农民、农民工以及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民等社会群体中可以考虑适当借鉴。

第三,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人口政策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同样依赖家庭养老的方式,“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与农村的效果显然不同。其实,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一些工业化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来调节人口的数量,比如,有国家通过给予生育补贴从而解决劳动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如果一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社保制度,让他们老有所靠、病有所医,相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也是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财政责任的重构

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是促进公平的收入调节机制,它离不开相应的财力支撑。因此,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担负着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主要是指财政给付制度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正式承担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财政给付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运行管理的费用。管理城乡社保实务的社保经办机构虽然被列为事业单位,但是其运行管理费用却从1997年以前由社保基金中提取转成为由国家财政给予解决。随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社保的业务量将大幅激增,社保的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将增加,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运行上的财政投入也将越来越大。

2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除了包括在社保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功能,还包括在各地做实或者部分做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的政府财政补助,做实个人账户是政府弥补历史责任,承担转制成本的重要表现,各级政府均在其承担了不同的责任。比如,在东北的社保试点中,就规定“将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并按照5&做实,”而中央财政补助这5%中的75%,即3.75%,地方财政补助5%中的25%,即1.25%。

3建立社保战略储备基金。这意味着政府开始承担历史责任中的中长期转制成本。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笔基金主要是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基金,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和国有股减持、利息税、福利彩票及投资收益。

然而,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中央、地方财政责任的“错位”和政府在消除转制成本的“缺位”。由于政府“立法责任”的严重“缺位”,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多见于政策性文件中,而这些文件对于政府的财政责任大部分都提到了“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但是至于各级政府“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的比例具体该是多少”等问题界定模糊,这种情况导致了

各级政府财政责任承担的随意性。结果,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的分配处于失衡的“错位”状态。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后,决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财政上还是在社会事务上都应该有合理的责任分担,但是统筹城乡社保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就出现了严重不匹配的现象。虽然历年来中央财政收入比地方财政收入略多,但是几乎是“平分秋色”。在统筹城乡社保方面,政府这几年的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这一块。然而,从表1看出,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补助支出的绝对数,表现为地方过于依赖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财政责任。

从财政支出的相对比例来说,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然比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很多,图1,表明,中央政府对于养老保险非常重视,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责任,而且中央财政的承担还处于持续上升状态。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地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虽然地方财政由完全缺位到逐渐介入,但是和中央政府的重视程度之间有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还有越拉越大的趋势。

另一方面,政府在化解转制成本这一历史责任时存在着向企业和个人转嫁责任的问题。转制成本是因为我国从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保转型为“统账结合”的社保制度,出现了“老人”、“中人”、“新人”的划分,“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而根据现有制度的模式,统筹基金直营支付社会基础养老金部分,所以,从理论上看,“老人”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转型的成本。对于现有制度来说,这是一种历史债务,是劳动者过去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向国家上缴的工资积累而成,应该由政府来支付。

此外,政府的财政责任也向个人转嫁,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个人账户的空账向制度内的劳动者个人转嫁。第二,通过领取资格的限制,将一部分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被淘汰而又没有再就业的“中人”排斥在制度之外,让其自行负责养老问题,或者让其养老保险权益自行消失,比如从失业下岗工人转化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外的个体户或者非正规就业者的就是如此。

要使政府的财政责任从“错位”到“归位”,笔者建议,首先,要确定各级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不同的社保项目中的财政责任。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各项资源不对称,所以各自的优势和对社会风险的分散程度也就不同。从工业化发达国家的现状可以窥见一斑。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限于“老遗残”等项目,而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由州政府加以承担;而在北欧国家,中央财政给付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并用于平衡地区差别,其余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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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从**年试点到**年底,全国有****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有***万人参保积累基金总额为***亿元。**年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农民有**万。由此看出,农村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还很薄弱,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除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实行“五保”制度外,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养老、医疗、工伤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

(二)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农村保障制度是乡、村两级统筹,造成的主要问题一是苦乐不均,二是保障程度普遍偏低。有些地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几十年不变,经过几次通货膨胀后,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也难以达到。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三)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救灾体系没有形成科学的等级评价制度;第二,没有一个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因而评价一个家庭是否贫困时,就只能凭直觉,标准一降再降,受救济的人数逐步减少;第三,确定收入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这是由于农村的特点造成的。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同时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二、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

三、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通过分布广泛的农村金融机构,如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低保金,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领及不必要行政干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四、在低保对象的管理上,应采取动态灵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监督上,应坚持多元化,依靠群众的原则

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六、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条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会引发诸多矛盾,与公平原则不符、与和谐社会相悖。在目前还没有能力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应该给贫困市、县、乡、镇更多的指标,而不宜平均分配,因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贫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就越多。以**省为例,**年**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有特困户**,占农村人口的**%。由于资金极其有限,目前仅将**万纳入低保范围,还有将近**万贫困人口无任何保障。**市**乡**年共有贫困人口***多人,占乡总人口的*%,目前只有**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贫困人口只能继续等待低保指标的增加。

七、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上,定额补助虽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补差原则

定额补助是每月发给低保户固定金额,享受者人人平等,这样易于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广的补助模式。

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低保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办法、意见等,随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运作模式成型,条件稳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期将低保法制化,更好地推进低保工作。**年**月**日,**省政府常务会决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出台《**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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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4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8.4亿人,全国总体人群覆盖率达61%。全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97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达到8.02亿,总参保人数总和超过13亿人,表明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每年保持快速增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受到人口多、基础差、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相对滞后,保障体系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有待提升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处于制度分设、管理分割的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缴费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同时,企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也有损社会公平。因此,不同群体的多种保险制度并存,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中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导致社会保障体系有失公允,公平性有待提升。

(二)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不强造成政府财政的潜在风险

财政部《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基本养老支出为1.90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为1.87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首次低于收入。而大多数地方养老金存在较大的缺口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了,一些欠发达地区动用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等有结余的基金发放养老金已是公开的秘密。

(三)相关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尚未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统筹层次低,缺乏科学性。在养老保障方面,全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员工缺乏补充养老保险,尚未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处于核心地位。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社会保险而言的,它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一)商业保险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实现多支柱保障

社会保障部分主要由政府。商业保障能够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并且不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力量,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

(二)商业保险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保障水平

随着国民收入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基本的社会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可以细分保险市场,更全面的涵盖社会保障无法触及的领域,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灵活精准设计符合社会现象的新险种。

(三)商业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加快社会保障建设

商业保险属于市场行为,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和长期的稳定性。在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会受到投保人的地理身份等条件的限制,也就不存在复杂不易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商业保险开始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调“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标志着政府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

有关这些领域的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业务规模日益庞大。2014年,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1587亿元,同比增长41%。2000年至今,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超25%,目前,全国有10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产品2300多个。

四、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将商业保险建设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依旧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仍需通力合作,不断改革创新。

(一)明确商业保险的定位,正确认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具有盈利性质,所以需要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同时,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商业保险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

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保险机构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吸取教训,同时立足我国特色,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大对产品、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创新,从而找到适合我国特色的,有效的保险与保障结合方式。

(三)加大保障产品创新力度,加强投资运营能力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农村失地人口,进城务工人口数量庞大,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广度还是力度都明显不足。商业保险有必要在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障上加大产品的创新力度,弥补社会保险投入的不足,为自己赢得市场。同时,随着国民收入的提升,中产阶级的队伍日益庞大,过去的养老、健康等保险已经不太能满足较高收入阶层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