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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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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篇1

一般不可以。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禁止在学校周围开设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学校周边200米内禁止开网吧。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明确了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的距离及测量方法、歌舞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和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农村地区设立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为严控“地沟油”回流餐桌,今后饭店剩饭剩菜的去向、用途有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意见

文化部起草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不含)以下;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等。

白炽灯四年内完全退出市场

10月1日起我国按功率大小分阶段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首当其冲的是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陪伴人们走过100多年的白炽灯泡,四年内将完全退出我国市场。白炽灯虽然明亮,却耗电,而同样亮度的节能荧光灯用电量不足白炽灯泡的四分之一,事实上很多商家已停止销售白炽灯。白炽灯一旦禁售,日常照明将往节能型荧光灯和LED灯这样的新光源转型。

首个贵细药材等级标准有望

出台

随着秋冬滋补季的来临,消费者食用西洋参、枫斗等具有“滋阴润肺”功效的滋补品进入小。从上海市中药行业协会了解到,将对贵细药材逐步设等级标准规范价格。据悉,针对贵细药材制定的首个枫斗质量行业等级标准近日即将出台,将枫斗细分为5个规格、11个等级。业内人士透露,枫斗价格最高的与最低的可能相差10倍,无标准的混水摸鱼现象很可能出现以次充好。

央行:不记名预付卡上限千元

近日,央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今后凡是不记名的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预付卡金额则限制在5000元,该办法于今年11月起实施。

篇3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深入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对寄卖业、典当业、出租房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和清理整顿,有效预防和遏制“两抢一盗”等多发财型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为打造平安XX,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特种行业工作制度,规范行业管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完善治安工作台帐,减少和遏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三、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XXX任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XXX任副组长,政法委副书记XXX、公安局副局长XXX、公安局治安大队长XXX为成员。下设办公室,X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清理整治的日常工作。

四、清理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全县所有典当行、寄卖行、出租房屋和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重点清查XX镇、XX镇等地区。

五、方法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从3月15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共90天,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5日——3月30日)。以治安大队为主,各派出所配合,对全县的典当行、寄卖行、出租房屋、废旧物品收购点和娱乐场所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二)清理整顿阶段(4月1日——5月30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典当行、寄卖行、废旧物品收购点进行严格检查。凡属无证经营的,经营条件达不到“9有”行业标准的(即有20平方以上的经营场地,有防盗门窗,有柜台隔离栅栏,有保险柜,有灭火器,有承接物品登记本,有承接物品凭证单,有安全、物资保管、物品登记验证等制度,有店门招牌)、有窝赃、销赃行为的,一律依法取缔、依法处罚。

(三)建章立制阶段(5月31日——6月10日)。对清理整顿中清查出来的问题。分三步整章建制、规范管理:(1)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治安大队为主,召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开会,学习职业道德规范,行业治安管理的基本知识、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的基本制度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2)健全制度,落实行业标准(九有标准)。(3)规范管理,强化责任。对特种行业要进行详细台帐记录,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责任民警。治安大队负责对开云镇的特种行业的日常管理,其他地方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报治安大队备案。各特种行业业主均应跟责任单位签订治安责任状。责任民警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建立检查工作台帐。

(四)验收考评阶段(6月11日——6月15日)。县政法委组织公安局对这次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效果良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对领导不重视,清理工作开展不好,底数不清,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篇4

一、青少年吸毒的现状

1988年,我国首次公布的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为5万人。截至2009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133.5万名,比2008年底增加209158人。吸毒人数急剧增长,且吸毒者的低龄化趋势加重,35岁以下人员占58.1%。青少年吸毒者多为结伙吸食,由过去单独的隐蔽吸毒发展到聚集在一些固定场所甚至公共场所吸毒,因此,我国青少年的禁毒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二、青少年吸毒的原因

    从客观上来看,消费市场的存在。

    从主观上看,首先有追求新奇的心理。青少年面对着吸毒会获得强烈的诱惑,好奇心强烈的人就有可能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去尝试吸毒而慢慢地滑入深渊。

其次是追求刺激的心理。近年来,随着、、冰毒等新型在歌舞娱乐场所的出现,让社会无业青年,走上歧途,坠入深渊。

三、青少年吸毒的危害

1、危害自身的身心健康。青少年吸食对生理功能的伤害更为严重。当吸毒者一旦停吸或漏吸时,生理功能就会发生严重紊乱,更加令人恐怖的是,吸毒者对药物的需求量还会日益增加,对机体的危害也将越来越大,甚至导致死亡。据联合国禁毒署统计,全世界每年因吸毒而死亡的人数高达10万人。

2、危害社会管理。吸毒者为了摆脱毒瘾折磨,往往会不惜一切手段攫取毒资,严甚至不顾廉耻地出卖肉体和人格,以换取毒资,从而加剧了社会上诸如抢盗、等问题,使社会治安形势恶化,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据公安机关对1000名吸毒人员审查时发现,83%的吸毒人员曾有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史。

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吸毒问题的对策

1、加大宣传和教育。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和教育部门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在强化校内课堂教学的同时,举办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活动,让“珍爱生命,拒绝”的意识深入人心。

2、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力度。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规范公共娱乐场所监督检查管理措施。对涉毒场所业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充分发动群众尤其是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积极揭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抵制毒参考文献:

品违法犯罪的氛围。

3、完善禁毒法律,管理戒毒所。我国的禁毒法律还不完善,有些有相互矛盾的现象。因此必须要有从种植,吸毒、贩毒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才能在管理这些法律的时候井然有序。同时要加强对戒毒所的管理,及时更新戒毒的技术和手段,创新管理办法,提高戒毒的效用,降低复吸率,实现人性化管理与戒毒。

五、结语

篇5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县公安局成立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长陈玉建任组长,副局长张广生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治安大队长江书光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规范保安行业监管

1、加强对要害部门、治安重点单位、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复杂场所的保安管理,此类场所保安使用率要达到100%。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落实向金融、通信、邮政系统等重点单位派驻保安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财务室等重点部位及金融机构安装红外报警系统,逐步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体系。开展对娱乐场所的检查验收,对尚未与县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保安人员的娱乐场所,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拒不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5月31日前完成向娱乐场所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

2、推进向中小学校派驻保安工作。认真贯彻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八条措施”,加大向中小学校派驻保安力度,对学校现有从事门卫工作的人员在具备保安条件的基础上,通过保安业务培训将其转为保安,实行持证上岗。5月31日前完成城区学校保安员派驻工作。

3、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社区、加油站保安制度。由公安部门协调,将物业部门维护小区、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社区、加油站等各种治安规范力量,逐步向保安队伍整合,构建“大保安”的管理格局。

4、清理整顿保安从业人员。对各部门、单位现在使用的各种形式保安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以各种名义私招乱雇维护治安的护卫队、护长队、保卫队、校卫队等从事看场、护院、巡逻、疏导车辆的工作人员,一律视为非法保安组织和非法保安人员,要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杜绝“黑保安”现象存在。

5、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5月31日前,对已在保安岗位,尚未经政审或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和无上岗证、资格证的保安人员进行整顿。凡不符合保安条件的一律清退,符合条件的全部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市场

1、加强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非法销售、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经营人员;对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

2、加强与教育体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公安机关、教育体育等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提供有偿人力安全服务的要严肃处理、坚决取缔。特别是对那些借培训保安之名,坑骗群众的组织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并适时通过媒体曝光。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要集中时间、抽调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现有各类保安服务企业、非正规保安机构、各类保安培训机构、现有在岗保安人员、正规保安公司以外的各类安全防范人员状况,并登记造册,为整顿规范、分类管理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抓住重点,因地制宜,积极做理顺管理体制、整合保安资源和保安派驻工作,该保留的依法规范,该批准的履行手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整规保安组织、非正规保安员,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和穿着保安服装等行为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以上两个阶段,可以互相穿行,摸底调查、整顿规范、发展队伍同时展开,确保整顿规范保安市场任务如期完成。

(三)总结巩固阶段(6月1日至6为30日)。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及不足,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我县保安市场规范有序。

五、工作要求

篇6

二、督查检查内容

(一)旅游企业

1.旅行社

(1)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

(2)旅游合同签订情况;

(3)旅行社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4)旅游安全用车情况;

(5)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

(6)极端恶劣天气应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对游客的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2.A级旅游景区

(1)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和引导标识清楚醒目情况;

(2)险要地段的安全防护情况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3)消防安全和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4)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5)景区巡视制度落实情况;

(6)对游客的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3.星级旅游饭店

(1)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食品采购、加工、储藏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3)用电、用气、用油安全情况;

(4)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二)文化(文物)市场

文化市场检查范围包括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演出市场、文图博单位及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文物市场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职责是督促相关场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法取得行业行政许可或依法应备案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消防安全许可证、文化娱乐审批或报备情况等)。

2.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人员配备情况。单位(场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安全培训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情况(如消防安全员培训)。

5.应急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情况。

6.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自查及操作情况。如检查监控系统、消防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及时更新,是否有检查维护记录;从业人员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

7.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8.文物保护违法行为情况。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等。

9.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现场管理情况。

三、责任分工

2021年度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检查文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督查检查对象的抽查由局领导带队,局机关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督查组,结合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旅游节假日与节庆活动及上级部门及安委会安排的安全大检查一并进行。同时,协调与联合各级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与整治行动。局执法股负责全局安全督查检查计划的编制以及督查检查执行情况的综合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年度监督检查对象检查计划

局执法科室对各安全生产企业进行工作督导时,原则上每个季度抽查不少于10家经营企单位。特别是针对“五一”、清明、端午、中秋、国庆和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隐患检查活动,确保月均受检达到1次以上。全年计划检查各安全生产企业覆盖率10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局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文旅行业企业开展年度安全监管督查检查工作的工作指导。

篇7

二、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附随义务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就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过程中,自然就包含着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义务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由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直接规定的义务人应承担的保护权利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以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存在相关合同为前提。这种义务对于义务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宜将其认定为法定义务。

第一,我国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义务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规定,明确了相关场所的管理者、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相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具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包含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内从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呢,法律没有明确这一点,学界也有不同的争论,对此,笔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可以发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不管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还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无论是否具有交易经营性质,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其均对场所或活动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2)相关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活动的组织者,都有能力制止或减少一定的风险的发生。(3)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相应的经营者和活动组织者都有公共安全秩序方面的义务要求。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物业管理公司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第一,从进驻小区开始,物业服务企业就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的范围也覆盖整个小区的公共领域,从而对整个小区具备实际的控制力。第二,目前我国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分级管理的制度,所以,作为专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行业要求,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应当具备一定的制止或减少风险发生的能力。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有能力将对小区的控制力落到实处。第三,国家也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方面的要求。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的水平以及对物业服务区域的控制力能力,也是业主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考虑的首要问题。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正是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范围具有实际的控制力,并且是基于对物业服务范围的实际控制力来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因此,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列举,只是针对目前经济社会实际情况,而只是对其中典型的情况作出了列举,其他类似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应该都包括在内,物业公司也应当包含在内。

第二,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约定义务或附随义务存在着缺陷。无论是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约定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其都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是否存在 物业服务合同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遭受损害引发的纠纷、在物业服务区域外但物业公司实际控制区域内发生损害引发的纠纷以及小区业主访客发生损害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面对这些纠纷,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此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以小区规划红线为界,但根据《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对场所的实际控制力,因此,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对发生损害的场所具有实际控制力,即便此场所在小区规划红线以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认界定为法定义务,能够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并不以物业管理场所为限,而主要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场所具备实际的控制力,能够有效解决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所致的损害,物业服务区域外物业公司实际控制区域发生的损害所涉及的纠纷。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我国相应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业主同住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以及承租人、跟小区内居住的业主之间有着某些方面联系的访客等是否能够成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成为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根据约定义务说、附随义务说,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些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并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但这样的结论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小区管理,在期待其为自己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生活环境的同时,本身就包含了对同住人、承租人和访客提供安全秩序的期待。根据法定义务说,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在于事实上的控制力,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并不以交易关系为限,只要是处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物业服务企业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同样属于被保护的对象,虽然其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合同关系,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仍应当在其控制力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的,住宿、餐饮、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场所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并不以交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不仅契合现有立法立法精神,也符合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同时也能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实际控制力范围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安全。

第三,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界定为法定义务,并不妨害公民的意思自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尤其在民事领域,法律对某项事务做出的规定一般都是对该行为所做的最低的要求,当事人完全可以在《物业管理条例》、《解释》、《侵权责任法》等领域都对其做出了最基本的规定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标准进行商定,做出更高的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如果合同有约定,受害人有选择权,可以依物业管理合同以合同之诉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依据侵权之诉请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则可以直接据侵权之诉请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安全,提高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目前,我国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资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条件也有能力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控制危险的发生,因此,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也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提高安全服务意识,形成更为完善的行业规范,进而促进整个物业服务行业的长足发展。

注释:

侯国跃.契约附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48 页.

参考文献:

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篇8

【点评】连倩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案涉及到相邻环保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来自邻居的有害物质或噪音、振动的干扰,构成环境污染,超过一定限度时,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申请程序、处罚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指出:“新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虽然连倩将歌厅开在自己家中,但不仅严重破坏了周围环境,干扰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也违反了上述意见。

误区之二:属公共用地,大家都可以圈来停车

【案例】薛萌等19人所在的小区住户较多,车辆自然也多。为解决停车这一难题,薛萌等19人想到了把手伸向小区内的道路边沿、空地、绿化带,于是采取划线、安装地锁等方式各自“圈”了一个车位。一些暂时没有购车的住户,为备日后之需,也参与其中。在他们看来,这些地方属大家共有,自然人人有份,谁都可以占,谁先占就应当归谁。

【点评】薛萌等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即小区共有用地,并非谁占归谁,薛萌等未经其他业主许可而圈出的车位,因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而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就此。因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误区之三:不乘坐电梯,就可以不付电梯钱

【案例】胡丹是一家小区的业主之一。2011年元月,当其得知物业公司要其交清的201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中,包括电梯运营费用后,觉得自己住在一楼,完全可以不用电梯,平时也极少用过电梯,故不应支付电梯运营费用,遂向物业公司提出:“不使用电梯是我的权利,缴不缴费也是我的权利。谁使用谁出钱!”并于此后一直拒缴电梯运营费用。

【点评】胡丹必须支付电梯运营费用。一方面,电梯属全体业主的共有。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通道、楼梯为业主共有的规定,本案电梯自然不能例外。另一方面,胡丹无权拒缴电梯运营费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即不必使用电梯,甚至从未使用过电梯,并不能成为拒交电梯的日常运营费用的理由。

篇9

根据《马尔康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的通知》(马尔委督〔2018〕39号)文件,现将我局2018年度目标绩效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1.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综合文化室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全市105个村的文化活动室建设都达到了“六个有”标准,村村有文化活动场地,有不低于40平米的文化活动室、有宣传栏、有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一套文化器材,有一套广播器材,实现了我市10乡4镇乡镇综合文化站专业设备补充完善并实现全覆盖。2.群众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免费开放。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全民体育健身中心、10乡4镇乡镇综合文化站、105个农家书屋、61座寺庙书屋均已实现免费开放。投入资金138万元,完成了市文化馆、市图书馆功能提升工程。

(二)农村公益电影放映“2131工程”扎实开展。

免费放映1270场公益电影,观影人次达137900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8%,切实丰富了农牧民群众文化生活。

(三)深入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

全年计划开展送文化下乡15场次,全年已开展送文化下乡23场次,完成率达153.33%;在城区开展大型文化活动3场次,目前已完成3场次,完成率达100%;开展文旅推介会38场次;参加“净土阿坝·2018阿坝州群文新创文艺作品大赛”暨“迎五一文艺汇演”,我局选送的《我的马尔康》获得声乐类一等奖,《吾热桑桑》获得舞蹈综合一等奖及最佳创作奖;与浙江省嵊州市赴马尔康市开展文化走亲活动,实现了两地文化交流共享,地域间文化的互通共融。

(四)文化市场监管。

1.文化市场管理水平有效提高。在全市10家网吧全部安装新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全方位、全时段监控到位。在全市15家娱乐场所安装定时限时服务器系统,杜绝了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现象。共组织58次集中行动,立案5起,结案件5起。关闭四家无证无照经营的ktv娱乐场所,以“扫黄打非”为抓手,整顿出版物市场,进一步规范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2.文化行政审批管理规范有效。办理审批新设立文化经营单位3家,变更1家,续期2家,改扩建1家,临时演出许可2家。全面推行了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半、一次办”,对许可事项进行了逐一分类。增进了市场经营户的联系,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五)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开展“欢乐体育乡村行”基层群众体育活动14次;组织带领群众跳锅庄、广场舞、健身舞,免费吸纳参与健身的人数6万人次;组织参加阿坝州第二届农牧民篮球比赛,我市运动员取得第五名;成功举办的马尔康地区中国象棋友谊赛,加强了地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提高了我市象棋水平;参加了阿坝县首届“金鼓杯”川、甘、青三省篮球邀请赛,我市健儿勇夺第三名;组织参加了阿坝州第十八届“雪山杯”足球比赛,带动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开展;

开展2018年迎新全民健身跑暨登高活动;完善更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及健身步道规划工作。

(六)亮化工程提升改造。

我局已请设计公司对阿底至州委党校段进行了“铸魂行动”城市雕塑设计,包括嘉绒锅庄文化组雕、嘉绒非遗文化组雕、嘉绒藏民生活组雕、阿拉羌色文化组雕。

(七)广播电视覆盖工程。

广播电视“户户通”“村村通”实现全覆盖,确保了农牧民群众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

(八)举办第七届嘉绒锅庄文化旅游节。

筹备开展了开幕式文艺汇演,组织了原生态锅庄比赛;打造了嘉绒“阿拉羌色”原创音乐季,将文化活动与文化产业完美结合。

二、主要工作业绩

1.加强文化推介与宣传力度。在崇州市燎原乡进行了36场次文艺推介演出,展示马尔康的民风民俗和嘉绒文化。分别被央视、华西都市报、国际在线等多家媒体报道和采访,增加了马尔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积极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开展“文化惠民”演出活动22场次,送文化进敬老院,进军营,进社区,进企业,进寺庙和乡村

,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了民族大团结。

3.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我局无专业艺术团队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购买文化企业和演艺人员的服务。第七届锅庄节期间成都卡尔古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马尔康举办了“阿拉姜色”音乐季商业演出活动;成都黑帐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马尔康举办了文化商业演出活动。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营作的文化发展新格局,政府投入与多样的文化活动扶持激发出马尔康各族群众发展文化的热情。

4.整合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发展。利用老年协会、文化研究协会、唐卡协会和摄影等市域内各种力量,大力开展和研究文化工作。利用社会力量出版了锅庄碟子、参加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等。

5.探索文化产业发展路径。充分利用返乡创业青年和非遗传承人,培育和扶持创办专业合作社、传习所和公司。利用文化资源,促进致富增收。

三、争先创优,奖励加分。

1.参加“净土阿坝·2018阿坝州群文新创文艺作品大赛”暨“迎五一文艺汇演”。我局选送的《我的马尔康》获得声乐类一等奖,《吾热桑桑》获得舞蹈综合一等奖及最佳创作奖。

2.开展2018年迎新全民健身跑暨登高活动,被四川省电视台、藏人文化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3.我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6-2017年“我的书屋·我的梦”农村少年儿童阅读实践活动优秀征文中,报送的四川省马尔康市第三小学三郎琼珮的《我爱农家书屋》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评为优秀作品。

4.我局泽里哈姆同志在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舞蹈竞技比赛体育项目中荣获3个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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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依托一年一度的“大鼓花会艺术节”、“群众文化艺术节”和“农民文艺调演”等大型系列活动,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培育大鼓、戏曲、摄影、书法、广场舞等优势项目,每年举办规模群众文化活动30余场次以上。为做好油地共融工作,我局与油区积极对接,每年共同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5场次以上。

二是围绕重大节庆确定主题。在“七一”、“十一”等重大纪念日,举办大型歌会、书画、摄影展等20余场次;在春节、元宵节等传统佳节,举办春节联欢晚会、大鼓花会等活动40余场次。

三是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十二五期间,送文艺演出、书法、摄影作品进乡村100余场;选调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进农村重点对戏曲、大鼓、秧歌队开展专业辅导,共入乡进村辅导2500多人次;落实国家“2131”工程,每月每村送一场免费电影,每年组织送电影下乡4956场。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 “送春联下乡”、“送戏曲下乡”等活动10余次。

四是开展“文化助力美丽乡村”活动。2015年,针对全市__乡村开办“唱响核心价值观,百姓共跳健康舞”培训班,开展下基层文艺联谊活动2次;在__乡村安排助力“美丽乡村”广场舞大赛1场;对__美丽乡村每村配发图书200册,各类公共文化物资共计20万元。

一是编辑《__文化志》。组织召开《__文化志》编纂筹备会,邀请我市文化名人__、__等人参加,成立编委会,分题撰写。建立__、__、家文化专题组,召开了__文化座谈会、__诗经文化传承座谈会,撰写了《关于进一步弘扬__文化的报告》、《__籍贯简析》等理论文章。

二是创新举办2015首届《寻找悦之声》歌手大赛。大赛从导演到主创,从评委到设备,从舞台到乐队,都在国内顶尖。决赛产生的10位选手将直接进入中央电视台《我要上春晚》节目。

二是组织人员、设备拍摄了《__文化系列节目》,第一辑《__》1-7集已录制完成,并在优酷网、土豆网、腾讯视频等国内主流媒体进行了展播。

1、文物工作。一是对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一碑两牌,进行规范标识,创新运用互联网+,在各介绍牌上设置二维码,通过扫码可立即获得该文物保护单位的详细信息。二是实施“文化__”标注工程,对已整理的13处遗存进行筛选、确定,并标注在图上。三是制作文物资源分布图,对原有的文物分布图进行修改完善。四是开展了文物征集工作。

2、非遗工作。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工作,对__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搜集整理工作,已挖掘整理出42个项目。开展__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的编辑整理工作。通过深入挖掘、积极申报,2011年5月《__》等四项非遗项目成功列入__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2014年6月,经过专家评审,市政府同意将《__落子》等五项非遗项目列入我市第二批非物质遗产名录并予以公布。二是开办非遗项目公益文化大讲堂,借助“保护文化遗产,助力文化之城”等文艺晚会,对__庄音乐会、__音乐会、__落子等具有__特色的非遗项目进行了展演。三是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十二五”以来,为__、__音乐会等项目申请省级补助资金共计82万元,为__大鼓、__庄音乐会等各传承人申请活动资金共计3.6万元,为古建青砖厂申请专项资金30万元。

十二五期间,开展了农村红白事低俗演出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制止低俗演出20余起;开展文化娱乐活动降噪专项治理工作,累计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每年举办2期以上文化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组织学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与300余家经营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

大力实施“文化市场平安工程”。加强网吧、出版物市场、演出市场和娱乐场所的管理。十二五以来,出动执法人员2000人次,检查文化经营场所3000余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场所60家,收缴非法出版、盗版、封建迷信等音像制品、书刊共21000余册,多次联合公安、工商、消防、

电力等多部门,对20余家违规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断电,并责令立即停业整改。回顾几年来的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市的基层文化阵地建设还比较薄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文化人才队伍还需要充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努力向上级争取物资,夯实文化阵地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使我局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编辑一本《__文化志》。组织编辑《__文化志》,成立编委会,邀请文化名人__、__加入,搭建框架,分题撰写。

(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按照__省《第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制定方案,积极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力争早日达标。

(三)重点打造一个名人文化品牌。以__文化艺术节、书画展览、影视作品等形式,对名人文化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做大做强名人文化品牌。

(四)举办一系列文化活动。充分运用晚会、歌曲、书画、摄影展等精品活动,深入挖掘__文化地方特色,组织系列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40场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建设一座美术馆。时代需要我市建设一座建筑面积为10000平米的美术馆,美术馆建成后将填补我市公益文化基础设施的一项空白,成为陶冶情操,提升审美情趣,提高市民素质的重要文化阵地。

(六)培养一支民间文化艺术人才队伍。鼓励文化教育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创办民间、民俗歌舞等艺术教育和学习培训基地,培养一批民间文化艺术人才,满足全市文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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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城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主管部门为主,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同组织实施,公安、城管、规划、环保、卫生、财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分类执法。

*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统一管理、分类执法原则;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执法原则;

(三)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方便群众、提高效能、文明服务、严格执法原则;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要不断强化城市意识,尊重城市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不得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县城市容维护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

(三)合理设置公共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绿化、秩序和卫生。

(五)责任区域由下列责任人负责:

1、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2、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3、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4、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6、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7、个体工商户经营铺面,由经营业主负责。

8、居民户由居民自行负责。

9、县城卫生死角区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予以确定。

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县城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和社区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公共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路线、地点,按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各类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全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散、飞扬。

第十三条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十四条严禁从室内、车内向外扔废弃物。

第十五条举办各种庆典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由举办者在当日活动结束后3小时内清扫干净。

第十六条临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营业性宣传咨询活动。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造型和其他户外设施,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规划维护、保养,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物体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标语。

第二十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条狗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按规定免疫,办理准养证,实行家养或栓养,严禁放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带入公共场所;对于未办准养证的狗或将已办准养证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部门一律按流浪狗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设置电话亭、报刊亭、彩票亭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应拆除围墙,选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搞好绿化。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全封闭的围墙。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区的出租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城市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九条不得损坏、盗用和收购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有收购、盗卖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它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挖掘、损坏和占用街道。确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交纳道路赔偿费和占用费,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标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禁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四条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六条不得向江河、沟渠、水体倾倒垃圾、扔废弃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放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市区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一条医疗垃圾必须由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一切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

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非法营运,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

第四十六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确需入城御货的,所运货物必须在每天零时至次日凌晨5时以前进城。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四十八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

第四十九条二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限载一人,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禁止各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五十条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

第五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消防车、救护车、食品卫生监督(检测)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随意停车揽客。

第八章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网吧、电子游戏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标志,营业时间不超过8:00时至24:00时。

第五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标志。每日凌晨0:00时至8:00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九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五十六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两侧店铺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街道早、夜市摊点和集贸市场内的摊点,应配备处置自产垃圾的容器。实行“摊前三包”制度,即包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染。

第五十八条餐馆、饮食店应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应实行餐厅、厨房分离的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设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炉灶和使用移动式炉灶。禁止向店外倾倒垃圾、污水、残汤剩菜等。

第五十九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十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二)、(三)、(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造不符合县城规划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绿化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环保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从家庭室内发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六)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交通运输秩序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违反营业时间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七十一条集贸市场中违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原文。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三条处罚的程序和管理

(一)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缴纳。

(三)各项罚款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印制的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

(四)所有罚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提高素质,协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篇12

新《办法》的制定依据是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26号)和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10号 )。

旧《细则》制定依据是《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管辖范围不同

新《办法》明确说明“本办法适用于将列入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下同)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明确了该办法既适用于列入进口自动许可的新机电产品,也包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而且,其中对进口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时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都作了详细规定,对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凭什么样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也作了单独说明。

而旧《细则》仅说明“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更注重申请单位的合法资质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因素

这一点在“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什么材料”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新《办法》规定,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除了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口订货合同”以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2、投资项目下进口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3、属于授权经营的,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5、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7、属于采用国家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旧《细则》仅规定了第2和第7项。

对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方面做了些微调整

一方面,新《办法》删除了旧细则中关于进口“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也取消了“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

另一方面,新《办法》规定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进口电子游戏机产品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还有“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明确了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新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海关通关手续

新《办法》规定: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即非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凭《进口自动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凭《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注有“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自动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同

旧《细则》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的设备可延长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延期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而新《办法》则规定“《进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对交货期较长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需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自动许可证》到原签发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需要和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的情形规定更清晰、更详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国内销售或加工后国内销售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数额之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对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

进口的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已满但设备不再由原单位使用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其他需要申请的情形

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的;

无偿援助、捐赠或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其他无需申请的情形

篇13

(一)到年8月底前,现有电镀、造纸、印染、皮革、重金属、食品、涉铅、制药、化工、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等10个省重点整治行业,全部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二)到年底前,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500头以上猪、3万羽以上鸡鸭、100头以上牛)、6个以上基准灶头的餐饮业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业项目,全部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60%现有工业企业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到年6月底,现有工业企业全部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年12月底,全部项目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四)到年底,现有工业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全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提出申请,制定计划(年月日~年月31日)

1、区环保局要成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小组,组织调查摸底,对本辖区历年来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督促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区环保局要及时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区环保局要制定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计划,明确各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时限要求等。竣工验收计划和附表1、2于年月日前上报市环保局监督科。

(二)组织验收与处理阶段(年月日~年12月10日)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以副区长为组长,区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指导业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高度重视,严格验收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竣工环保验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提升我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水平上新台阶的重要抓手,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同时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程序严格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严禁为提高验收率而随意降低标准。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竣工环保验收小组应组织现场检查,全面掌握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1)对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区验收小组及时进行验收。

(2)对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即年3月31日)又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申请表(即附表1)的,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3)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或因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报批而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以及环评批准日超过三年方开工建设而环评未重新审核的项目,有存在以上三种情况的项目,但仍擅自开工建设、投入试生产或生产的,要责令停止建设、试生产或生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能补办环评的项目业主要在环保部门批准的时限内补办并严格执行环评及批复要求,及时补建相应的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能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环保局提请区政府给予关闭,停止供电。

(4)对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在建项目,要检查环保设施建设和生态措施恢复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之前,要书面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要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第二,对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第三,对试生产超过3个月且不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出验收延期申请,经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电镀、造纸、印染、皮革、重金属、食品、涉铅、制药、化工、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等10个省定重点整治行业的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年8月31日,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业、餐饮娱乐业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年12月31日,工业企业(除以上10个重点整治行业外)的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年6月30日,其他的建设项目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年12月10日;第四,对在年3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延期(即没有填报附表1)、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5)对环评审批后因外界环境发生变化等导致无法办理验收审批手续的,要先开展验收监测和调查工作,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原环评审批单位要提出后续整改要求。

(6)对虽然已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延期验收(即填报附表1),但不采取措施整改,逾期又不能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同时把处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4、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1)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办理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并填报附表1;经汇总后,于年月20日前把附表1和附表3送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区环保局督促未办理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办理相应环保手续。

(2)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加强对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3)发改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项目要及时予以淘汰,对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的、现有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而要进行项目扩建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

(4)经贸部门: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技改扩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指导和督促检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防治工业污染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组织、日常督查和执法,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填报相关报表,制定竣工环保验收计划。对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要根据违法情况,责令限期补办、限期验收、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并处以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同时要把处理情况通报区政府、经济主管、银行监督、电力监督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填写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表和企业竣工环保验收信息表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厅和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对已经补办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信息应及时更新,在信息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送更改信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和长期以试生产为名拒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以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关闭。

(6)建设部门:协助把好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关。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7)国土部门: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矿山开采许可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监督落实无证开采矿山的关闭取缔。

(8)交通部门:对未办理环评审批的交通项目,不予通过工可批复,督促和检查交通项目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交通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9)工商部门:凡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设立和变更登记前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提交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时应同时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工商部门在接到环保部门作出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通知后,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0)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协助区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整治,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养殖场主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否则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1)水利部门: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环评审批的水利项目,不予通过行业审查,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和检查水利项目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水利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12)文化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设定娱乐场所的地点和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娱乐场所,不予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撤销;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与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监督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3)卫生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包括核与辐射的环保验收。

(14)电力部门: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差别电价政策;对环境违法单位被处以限期整改或限产限排的应采取限电措施,被处以停产的,应采取停电措施,被处以关闭的应采取断电措施。

(15)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必备条件,向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询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并把相关情况抄送当地环保部门。在日常信贷工作中应加强绿色信贷政策、防范信贷风险相关案例等资料的收集工作,于每半年后15个工作日前将《银行业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汇总报送人民银行(同时提供电子版)。对已经补办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根据环保部门报送的信息情况进行信贷限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