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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利用市场化经济手段推进扶贫。
财政扶贫方式具有政策性、直接性等特点,但同时也属于一次性的、无偿的扶贫方式。行业和社会扶贫方式则更多的依靠对各行业和机关单位的道德层面约束来开展,一般难以获得可持续性。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应采取有偿的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金融机构在提高贫困户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追求利润。
(2)充分发挥金融扶贫中各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未来金融扶贫要改变政府“一头热”的扶贫模式,避免贫困户以往存在的“等、靠、要”的心理,充分发挥被扶贫对象的主观能动性,改变贫困户过去传统的被施舍的角色。贫困户应该是金融机构的客户,通过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3)改变“漫灌式”扶贫,提高扶贫精准性。
过去漫灌式扶贫在主体选择以及扶贫效果上均不佳,未来金融扶贫要提高扶贫的有效性与精准性。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客户定位筛选出帮扶对象,而后按需给予相应的金融服务。通过“到人到户”的方式,节约了人力、物力的浪费,有效达到“扶真贫、真扶贫”的目的。
2.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的重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扶贫不再是解决温饱问题,而是要提高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能力,进一步增加收入。而增加收入就意味着要扩大再生产,需要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金融的支持。基于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重点开展连片特困地区扶贫,笔者认为未来我国金融扶贫应该重点在以下三方面展开。
(1)贷款给连片特困地区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贫困农户,实施“精准”扶贫。
金融扶贫是开发式扶贫,应该对贫困人口实施“精准”金融服务供给。金融机构通过合理的信贷机制设计,开展有效的贷款客户甄别,贷款给真正贫困而且需要金融支持的贫困户,使得贫困农户拥有启动资金进行生产生活。贫困农户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扩大再生产来还贷并且改善自身的生活水平。
(2)通过金融方式支持连片特困地区优势产业与龙头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户不仅可以通过自身发展生产来增加收入,也可以通过发展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顺利开展能够使得贫困户的就业机会增多,使贫困户通过积极劳动来扭转贫困的面貌。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发挥自身的资金优势以及有效的信贷机制贷款给龙头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使得优势产业的融资渠道得以拓宽,为贫困地区走产业化道路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3)完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
金融扶贫不仅看重向贫困人群发放贷款,更加看重贫困人群的自力更生发展生产的能力,要做到贷款发放以后及时收回以至重新开展新一轮放贷。因此,要确保连片特困地区长期金融服务的供给,需要把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做好。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如交通运输、通讯服务等物质性基础设施,良好的物质性基础设施是提高连片特困地区贫困人群自力更生发展生产能力的前提;第二是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环境、信用环境等方面,这就需要不断加大金融投入力度,采取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服务不断流入连片特困地区。
3.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的主体和基本思路
构建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体系,需要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府协调发挥作用。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资金充裕的优势,采取“批发+零售”的模式开展金融扶贫。微型金融要充分发挥信贷机制方面的优势,加大微型金融制度和技术创新,实施“精准”扶贫,改变原来的“漫灌式”扶贫方式。政策性金融通过深化改革,实施市场化运作,打造我国开发性金融,完善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为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吸引其它商业性金融进入。另外,还需要发展连片特困地区合作性金融,发挥贫困户“互助”优势,弥补前面两者金融供给的不足与漏洞。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工作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应该加强各项金融扶贫工作的政策完善,开展有效的引导和激励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工作。
二、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中的金融机构行为分析
1.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扶贫:发挥资金优势
因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原因,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直接扶贫发展存在很多障碍,但具有资金充足、技术发达、管理到位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大型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间接扶贫模式,具体有以下三种模式值得推广。①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龙头企业+贫困户的扶贫模式。龙头企业是市场与贫困户的纽带,是国家进行产业扶贫的重要载体。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资金优势,给当地的龙头企业发放贷款。拥有资金来源的龙头企业再促进贫困户的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龙头企业的发展不仅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于贫困户的脱贫与农村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连片特困地区培育和支持具有特色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对于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②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扶贫模式。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给专业合作社来帮助贫困户,解决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难的问题,有利于专业合作社将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相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有机联合到一起,解决贫困户的切身需求,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运输等服务。③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贫困户的扶贫模式。由于大型金融机构与贫困户之间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原因,使得直接扶贫效果并不显著,而缺乏资金来源是微型金融机构难以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对接,使得微型金融机构充当大型金融机构的“脚”走到基层,走到每家每户,将资金零售放贷给真正需要支持的贫困户,这样的方式可解决微型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也可减少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直接发放信贷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2.微型金融机构扶贫:发挥信贷机制优势
目前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NGO小额信贷机构,微型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为主要目标,对于扶贫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它通过直接贷款的方式来填补大型金融机构扶贫的空白。微型金融机构的规模虽然不大,资金也没那么富足,但是往往具有独特的优势,它可以深入基层,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也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在我国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中的作用,除了通过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外,还应该大力发挥微型金融机构的信贷机制优势。①完善小组联保信贷机制。小组联保模式属于担保创新,社区居民自愿组成联保小组,通过互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的方式来解决无抵押物的状况。小组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总额控制,按期还款”,这样相互制约,相互管制,能够带动成员还款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后续贷款工作的有序进行。这种贷款模式的理念在于认为穷人是讲信用并且有能力的,甚至有时比富人更讲信用,因为他们手中的资源稀缺,因此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信贷机会。而且任何人都不想在熟人社会失去信誉,而“小组联保贷款”就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②实施分期还本付息的信贷机制。分期还本付息这种人性化方式可缓解贫困户的还贷压力,有利于贫困户资金的周转,符合贫困户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客户及时还本付息是微型金融机构能够自负盈亏甚至稍有盈利的保障,也是一种监控客户的贷款资金流向,控制信用风险的途径,并且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通过不断回收资金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一种平等借贷的机制来促进贫困户和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和谐发展。
3.合作性金融扶贫:发挥“互助”优势扶贫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名义上应该属于合作性金融组织,但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已经偏离了合作金融的轨道,走上了不可逆转的商业化发展道路,使我国出现了事实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残缺。众所周知,合作性金融在连片特困地区扶贫乃至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我国合作金融体系,发挥合作性金融在连片特困地区扶贫中的“互助”优势。当前我国存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和贫困村互助资金三种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它们虽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如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资金周转速度较慢等问题,但拥有“互助扶贫”的基础,政府应该对他们进行有效引导,充分发挥熟人互助模式扶贫。由于合作性组织成员来自一个“熟人社会”,对于贷款人的信用和在资金使用情况都比较清楚,可省去许多交易费用与交易时间。通过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贫困户担保缺失的问题,贫困户不再以常规的担保品来贷款,而是通过贫困户之间长期维护的信任来担保。其次,能够适应农村贷款资金使用的特点,开展村庄内贷款。由于农业生产、农村市场以及农村生活的原因,贫困户对资金的需求额度小,频率高,在“熟人社会”更能满足这种基本特征,人与人之间也更容易产生同情心而互相帮助。
4.政策性金融扶贫: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
完善基础设施是连片特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基础设施的完善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资金投资回收期很长,因此,政策性金融在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过程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从其诞生起就担任着填充财政直接支出和商业性融资之间的“中间角色”,但我国传统的政策性金融只是将财政资金简单信贷化,没有真正实施市场化运作,因而不能解决数以亿计的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当前,应该不断深化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①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实施市场化资金运作方式,实施政策性资金的有偿使用,运用银行信贷“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经营机制来促进所支持项目的发展。提高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效率。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主动寻找市场,改变传统的“政府挖坑,金融种树”的被动模式,把支持基础设施领域的成功经验拓宽使用到连片特困地区新的资金需求领域,一方面寻求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做大做强”,为连片特困地区扶贫贡献更大的力量。③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连片特困地区运用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模式,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在金融扶贫过程中注重培育连片特困地区的市场化作用机制,逐渐增强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构筑连片特困地区政府力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将融资优势与政府组织优势有效融合,高效率的实现政策性资金在连片特困地区扶贫中的作用。
三、构建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体系的补充性对策建议
1.完善金融扶贫政策,构建有效的引导和激励机制
我国连片特困地区的金融扶贫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需要完善各项政策,引导和激励各项扶贫工作的开展。对于在扶贫工作中有较大贡献并且利润微薄的公益小额贷款机构,给予免除所得税的激励政策;规定连片特困地区农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投放该地区,对于超过该比例的贷款给予相应的奖励等政策来激励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合作性金融组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在绩效考核中扶贫效果好、资金回收率高的合作性组织给予财政资金的倾斜,从而形成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享受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政府应该为金融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保障。完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建立系统化的农业保险体系,设立专门针对连片特困地区贷款难问题的担保机构;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社会责任,通过宣传、法律等手段来规范以及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政府要在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微型金融机构合作中起中介作用,为微型金融机构从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牵线搭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且提高贫困户自主劳动的积极性。
2.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
金融机构要注重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工作人员选择上的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满足贫困人口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对于贫困农户,一般是不能提供正规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抵押品的。因此,要扩大担保抵押品的范围,例如宅基地,土地承包权,林权等等都可以作为贫困户贷款的抵押品,要结合农村生态资源丰富的特点,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针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贫困人民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机构在提供简单的存款、汇兑、贷款等基础的金融服务外,还要加快服务方式的创新,并且大力提倡通过现代化科技来降低扶贫业务的成本;人员选择方面也需要创新,不应以学历的高低作为人员选择的硬性指标,而应选择有亲和力的,最好是出身农村,从而能切身体会村民的需求的人。
3.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要根据现代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着眼于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的统筹管理,积极推进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例如建立客户金融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信息处理以及制度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无论在金融机构正常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中,都要对于机构的每一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以及评价总结;在实践中探索多样化形式的风险补偿方式,建立“奖补资金”模式推进扶贫资金到户,它在扶贫中的作用相当于担保基金,但是“奖补资金”的损失补偿比例与贷款回收率挂钩。并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扬长补短,及时进行信息的反馈,分享最优风险控制方法。不断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力度,要建立适应经济战略发展、年龄合理、层次清晰、有专业素养的农村金融人才队伍。
4.实现金融机构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
金融机构是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工作的主体,过去政府作为金融扶贫工作的主体的效率低下,对于贫困户的生活水平提高并不明显。金融扶贫应该体现以金融机构为主,政府为辅的扶贫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应同时注重财务绩效以及社会绩效。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追求的,但是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顾及社会绩效,将会对企业与社会造成不利影响。而扶贫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注重社会绩效,强调公平发展的工作,因此在这项工作中金融机构应摆正位置,坚持成本控制,加强技术创新,坚持商业运营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尽最大的努力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健康持续科学发展。身处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把支持扶贫攻坚作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同时,从长远来看,通过金融扶贫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新的客户群,也是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篇2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两大主流模式。
1、GB模式为代表的福利主义模式
1976年8月,尤里斯教授基于自己在乡村研究,在吉大港大学附近村庄做了一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贷款。实践证明,这些贷款受到了这些人的欢迎,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还款率也比较高。
GB模式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其支柱。互助组织是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即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整个模式两大块机构中,自身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构建无异,贷款人机构也是从基层向上叠加构建。
2、BRI-UD
它是小额信贷起步阶段的两大类型之一: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1983年,印尼开始金融改革。印尼唯一一家农村国有商业银行,BRI也引进了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在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成为独立运营中心。通过5年的运营,在保证较高的还款率的基础上,它不仅成为了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同时也使BRI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
BRI-UP模式下,最基本的单位是村镇银行。它是进行独立核算,自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的单位。
3、两种主流模式的特色
二、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模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其一(1993年底至1996年10月)小额信贷技术初步传入,相关机构进行了小规模试点,NGO小额信贷得到了初步发展。
在此阶段,我国引入了小组联保贷款为主的信贷技术。社科院发农所与商务部先后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点活动,在农村引导了建立了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了小额的短期贷款。根据技术差距理论,由于外援资金的限制和技术的有限流入性,我国仍然要经历一段模仿滞后期。因此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规模很小,收益不明显,覆盖面有限。
其二(1996年10月至1999年)“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扩展,我国开始主要采取GB联保模式。
更多的相关机构(国务院扶贫办系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参与到小额信贷领域,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获得发展。
此阶段,我国主要采用GB模式,但与已经发展成熟的GB不同,此时小额信贷还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界贷款为资金来源,没能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在这一阶段还未能完全显现,仅仅是作为扶贫多样化的一种措施而存在。
其三(1999年至2005年6月)RCC(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逐渐发展。
此阶段,我国度过了掌握滞后期,将小额信贷技术与国情密切联系。在RCC开辟和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此外还得到了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扩大了小额信贷的影响力和业务深度。这是我国首次将小额贷款技术运用到正式金融机构。顺利开创了中国式的正式金融机构与农民互助组织相结合的小额贷款模式。但这仍然只是对已有主流模式的进一步吸收和改造。
其四(2005年6月以后)小额信贷多样化,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这一阶段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额信贷技术的日臻成熟,我国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2005年6月我国开始了第一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监管则是以2008年的《意见》为蓝本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方向性措施:
A本省的省级政府有明确成立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的方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B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即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C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
D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全面覆盖风险。
E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非法集资。
F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小额贷款现行模式存在的及潜在的问题
A发展呈现违背最初宗旨的倾向,福利性效用未能较好实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寻租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的介入和公司背景的控制,使得信息更加不对称,小额贷款公司悖离了其公益性宗旨,愈发地商业化。
B覆盖的范围有限,我国的贫穷人口未能获益。原因有二:其一,市场经济欠完善,许多贫困的地区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形。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它们融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够深,在“三农”问题上发挥的效用也相应打了折扣。其二,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仍然在探索阶段,贷款发放的条件相对也较为严格,能参与到这个市场中的人群也相对有限。最贫穷的人依然只能依靠国家的援助,而无法从小额信贷上发家脱贫。
C收益无法较好覆盖运营成本,长期发展受限。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资金短缺且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形式缺乏多样性。据《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具体而言,如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中都比较少或者没有。其二,理论与实际收益率出现偏差,受到税收及利率等问题的限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达到预期收益率。从目前的试点结果来看,现行格局下,农村闲置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规模不可能快速扩张。
D内部机制仍需完善。其一,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无力承担不足的内部控制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意外损失的瓶颈。相应的,小额贷款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也很弱。其二,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欠完善。其三,小额贷款公司高层并未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仅仅知道从小项目做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对小额公司的监管中,现行的政策框架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疏失:
A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性。尽管《意见》指出小额公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了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局,是金融办还是县政府进行管理的悬疑之争。
B征信系统覆盖还不够完善。第一,员工的信息缺乏全面性,信息出现不对称性,公司在博弈上处于不利地位,道德风险系数更高。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群狭窄,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大。
C缺乏具体的规范文本和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汇报材料及监管细节要求给出明确规范。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完善方向
1、中央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战略,给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载体时,还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有力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推手。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将为城市中小企业和薄弱产业提供更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2、国家有层次地进行规划,再补充相应政策支持:首先,给予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与不同的政策优惠。公益性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初期,我国应区别对待,在政策扶助资金及税收政策上对公益性的公司有所倾斜。其次,逐步放松其利率及融资方式、规模限制。与市场化进程同步,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也应相应改变,促进其长远发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名问题,一直保守争议。作为非经融机构,其业务相对不易展开。在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的同时,我国应该相应放宽准入和限制,允许其参加一些简单的金融活动。再次,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及公司自身都应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同时,人民银行应尽快将其纳入征信体系,部分有障碍的地区可以与公安部门的征信信息绑定。
3、加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多层次服务体系进行规划。而现行的银行类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融通服务和资金管理服务,主要关注点在大众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和中小资金需求的农村客户需要一个庞大的专门服务体系。今后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继续完善补充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忽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此外,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限制了闲散资金的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缺乏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扶植一些辅助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且实现农村的征信体系与相应更多金融机构的绑定。
4、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从控制风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其一,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要严格规范。其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对放贷资产的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询相关人才,并聘请法律顾问保证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及严谨性。再次,公司的决策部门要形成严格的责任负责制,权责明确。
5、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的服务宗旨和管理目标的偏离。其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员的操纵。在探索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各部门的监管出现重叠和偏差。结合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应出台具体的条例辅助监管,并划出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主有次,层次鲜明。其二,严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扶助资金的运用,在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同时,应真正惠及广大贫农及城市弱势产业。
6、扩大业务的覆盖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继续多样化,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只局限于农业领域等;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步入正轨后也应该参考GB模式下的自动瞄准机制小额贷款,发挥自己的效用。
7、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有利于保险业业务的创新和拓展;此外,也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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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孙飞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了中学,生活也在安宁和计划中一天天过去。但是到了高中,生活出现了小小的改变。高中增设了哲学这门学科,孙飞一下子就被哲学的辩证思维吸引了。他也一直梦想着可以上北大哲学系。但是高考的时候他发挥失常,考试成绩不理想,他被调剂到了当时的北京商学院,也就是现在的北京工商大学,在技术经济系的物流管理专业学习。高中时,孙飞接受的是简单的经济学理论学习,大学里可以接受到更全面更系统的学习。这样,孙飞开始写一些简短的文章,发表在校报上。
大学时期,孙飞以最高票当选为校学生会主席,这也让孙飞拥有别人不可能有的锻炼平台和机会。而大学的实习,孙飞又是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度过的。这让他近距离了解最新经济信息。一个偶然的机会更让孙飞找到了发展的方向。一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现代企业导刊》在北京举办了首都金融界知名人士招待会,他们的交流让孙飞感到金融是一个充满神秘与魔力的行业,也让他有了对金融行业研究的冲动。孙飞说:“原本我毕业后可以去中央部委工作,但是由于我对金融感兴趣,最终选择了到中国建设银行。”
实践理论双丰收
在建行的工作使得孙飞可以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也为孙飞的发展提供了第一个舞台。
工作后的孙飞开始潜心研究金融发展,并且开始发表大量的文章。这个时候,信用卡开始在我国萌芽,孙飞通过自己对信用卡性质的了解,把它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结合,采用集体智慧,提出了“龙的传人用龙卡”、“我的脸就是信用”等脍炙人口的宣传口号。虽然这些口号现在看来并不是很潮,但是在当时却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
到建行半年之余,被作为重点后备干部培养的孙飞就到了广东进行农村基层建设,也就是下乡扶贫。那时的扶贫是把技术、资金和新思维带给当地的人们,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此时的孙飞一方面进行扶贫建设,一方面还进行着金融方面的研究,发表文章上百篇,其中《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农民的利益问题》发表于《中国改革》杂志。
由于扶贫成绩突出,孙飞被评为农村基层建设优秀工作队员。因为人才短缺,特别是金融领域人才更是短缺,而孙飞不仅实践工作做得好,又在金融方面潜心研究,建行广东分行的领导就希望他担任团委书记一职。通过投票选举,孙飞以最高票当选,当时他23岁。
建行的舞台显然没有让孙飞满足。1995年,那时的商业银行业务比较传统,证券市场充满了挑战和创新。这时对证券业产生浓厚兴趣的孙飞又主动调入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孙飞作为核心负责人筹建了证券总部,处理很多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如西宁特钢、延边公路上市辅导及主销商,等等。
在这期间,孙飞并没有停下自己充实理论的脚步,他在职攻读了中国社科院财贸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2000年,孙飞被调入全国游乐园龙头企业北京石景山游乐集团,进行挂职锻炼。为了使自己的理论跟得上新世纪的脚步,孙飞报考了排名全国第一的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师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一级教授胡乃武。
通过这次学习孙飞收获的不只是专业知识,人大厚重的学术氛围更是陶冶了他的情操,让他可以在喧嚣的城市中坚定自己的方向。在这期间,他发表了很多文章,很多是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特别是金融方面的,厚厚几箱的文章他一直珍藏着。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石景山区领导打算让孙飞担任石景山区发改委或研究室的领导。孙飞说:“我觉得石景山区的空间太小了,而且我还是更喜欢与金融打交道。”当时正值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公司总裁很欣赏孙飞,聘请他去做公司总裁助理,同时担任公司北方区的党支部书记,主管北方业务并大力拓展信托及投资银行业务。
信托――又一个驰骋的舞台
孙飞开始了他在信托业务领域的驰骋。用孙飞的话说,原来的信托公司有点不务正业,一直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信托的“一法两规”出台之后,信托公司才开始真正做信托业务。孙飞说:“这时,我一方面做大量的信托研究,另一方面做了很多金融及房地产信托的创新。”在信托界孙飞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也将这些理论成功地运用到了公司的业务中。2002年孙飞亲手操刀,完成了我国第一单上市公司的信托收购――四川美丰股权信托收购。之后,孙飞又首创我国第一例准REITS――北京景龙国际公寓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与国内首例“信托+银行”模式典范――世纪星城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这些也奠定了孙飞在金融信托界的声望。
在事业发展的上升期,孙飞还对金融市场优化理论进行了创新,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一行独大的现象严重,金融监管属于高度管制,对民营资本的进入门槛较高,他提出了“风险投资VC+私募基金PE+信托+银行+海内外资本市场”的金融优化发展路径。多年来,发表文章800多篇,主笔了大量书籍,代表作有《现代工商管理》、《信托治理优化论》、《金融风暴启示录》、《中国经济大趋势》等。
这时,香港沿海投资集团找到孙飞,希望他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主持集团金融、地产、矿产资源投融资及收购信托公司工作,收购信托公司完成后出任CEO。这也与此时孙飞的想法不谋而合,他主持成功收购了一家信托公司并换发了新牌照,累计运作资金60亿元。但是由于信托公司股东不和,使得孙飞无法出任信托公司的CEO。
之后,孙飞开始打造国巨资本,之后经北京金融工作局批准,筹备组建了国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始自己当老板。现在又同时担任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国际财务策划标准联盟协会副主席、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理事、世界资本市场控股集团副董事长、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资本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昊朗体育控股集团执行董事、美国格林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华兴银汇资本董事长等众多经济职务与国际及国家社团的领导及专家职务。
虽然担任了很多的社会职务,也有很多的演讲要参加,很忙碌,但是孙飞依然坚持每天潜心学习,浏览大量信息,更好地把握外面的世界。他说:“网络是我获取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每天花在网上的时间都会在1~2个小时,我可以获取很多高端信息,在每一次演讲或是讲课前一天,我也都会上网查阅是否有关于演讲内容的最新动态和政策。”
在专家、总裁、董事长的身份之外,中国社科院及菲律宾比立勒国立大学、太历国立大学、美国美联大学博士生导师是他的又一身份。如今的孙飞已有8位博士生毕业了,他们或是政府官员或是企业家。他总是告诉学生要有宏观的思维、战略家的眼光、国际化的视野、实干的精神和实操的经验才能够成就一番大业。教学中,孙飞看重的不是教给学生某种观点,而是交给学生分析的方法,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这才是重要的。在论文方面,孙飞的要求也是严格的:“我都是按人大的标准来要求学生的论文写作,通常开题报告我都会打回去好几次,我希望我带出的学生的论文要有原创性。不是简单拼凑就可以了。”
“现在的我都快成为空中飞人了,但是我很喜欢这种忙碌,要是让我闲下来,反而觉得无所事事。当然,我会把所有的事情处理得很好。”孙飞的博客几乎是由他的助理和秘书来打理,很多是机构邀请他开的名人博客,或是已经开好只要他发表观点就可以了。当然,还有很多事情是别人不能代替的,那就是金融研究,做课题,写著作。
现在步入中年的孙飞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现在和今后最想做的还是将理论和实践更好结合,将自己在金融学方面的观点运用到实际操作中,自己的公司也给予了他这样的实践平台。另外就是希望可以在复杂的环境中,提出更适合中国发展的理论,更好地为金融业的优化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孙飞博士简介
著名金融信托专家、经济学家、投资银行家、高级经济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国际财务策划标准联盟协会副主席、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理事、世界资本市场控股集团副董事长、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资本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昊朗体育控股集团执行董事、美国格林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华兴银汇资本董事长。
在中央及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600多篇,40多篇论文获奖,并著有以《现代工商管理-中国MBA经典》、《信托治理优化论》、《金融风暴启示录》为代表的若干著作,主持了《国有企业重组基金研究》等多项大型课题研究,以及改制上市、并购重组、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信托创新等工作。
2003年入选《中国专家人名辞典》第12卷, 2004年4月入选《中华名家》,2004年8月入选《当代中华优秀儿女》,2004年9月入选《中华优秀人物大典》,2004年10月获中国城建与房地产科学发展“50位突出贡献人物”荣誉称号,2005年1月入选《世界名人录》,荣获2005年度“中国发展百人奖”、“学术创新奖”,全球华人博士十大经济人物,2008年1月当选“影响中国进程100位杰出企业家”,2009年1月当选“世界十大杰出华人投资银行家”,2009年8月荣获“世界经济十大华人杰出投资风云人物奖”,2010年1月被授予“关注公益事业爱心人士”荣誉称号。
主持或参与的大型课题:
1.国企重组基金可行性研究(国家级)
2.国家科技攻关课题:西部大开发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国家级)
3.企业集团组织布局与北京制造业发展(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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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小额农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职责定位不明确
我国政府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参与,更像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1)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导致行政强迫命令,使小额信贷在政府主导扶贫中,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工作中不免出现租糙,甚至强迫命令的现象。(2)政府的其他职能淡化、分散了对小额信贷扶贫的力量。政府虽然对扶贫脱贫感兴趣,但他们还要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社会安定,从而就可能使小额信贷的力量淡化或分散。(3)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企业家精神。对于职能众多的政府机关来说,虽然可以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小额信贷知识的培训并提出严格的要求,但要使他们对小额信贷的操作达到熟练程度,困难很大。
2.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大力支持我国进行小额贷款扶贫的项目试验,但小额贷款的各种组织还未能完全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而且,小额贷款以何种组织身份来进行运作,尚未确定下来。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对其内部的制度化管理重视不够,这显然不利于小额信贷的顺利、健康发展。
3.民众观念落后
在我国,由于长期推行政府主导的扶贫式小额信贷模式,导致普通民众甚至一些官员和学者对小额信贷的属性还缺乏正确认识,政府推行的小额信贷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短期政府行为,忽视了小额信贷运作中的有偿性和可持续性,甚至将小额信贷视同财政性资金。小额信贷组织没有形成完整、正规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金融产品也比较单一。信贷资金的来源、发放、回收也大多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中介组织进行,公众普遍的把农村小额信贷理解为一种短期模式。
4.利率不合理的问题
在中国,小额信贷项目确定合理的利率和可持续发展的利率受到政府金融政策的限制,我国政府在金融领域仍然实行着严格的国家管制政策,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基准利率,同时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介入金融活动。
5.小额信贷的放款额度和期限问题
农户在农业结构调整起步阶段,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预期增大。当前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与此相比则明显偏小,导致农村经济资金总体缺口增大。另外现行小额信贷的期限较短,最长期限是一年,一般是数月不等。从新农业的生产来看,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在一年内能够收回成本并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能还贷,还贷之后易造成资金不足而对生产造成危害。所以小额信贷期限问题上对促进发展农村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6.资金筹措问题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扶贫资金,其数量是有限的,品种单一,受金融政策的制约(如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政策与金融机构等)。又因为由于没有组织自愿存款,因而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国际上现有小额信贷组织常见的公开吸收储蓄,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的形式我国都没有。
7.农户信用等级评级制度有待改善
目前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现象:一是由于没有建立家庭收支账, 对农户评级存在底细不清、农户经济档案资料不全的现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信用评定失实;二是评级授信把关不严, 信用等级比例失调;三是没有根据农户家庭经济状况、资信情况方面的变化重新评估,造成信用等级不匹配。因此,金融机构应制定出相应的评级制度。
二、促进我国农户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对策
1.重新定位政府职责
在我国开展小额信贷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但政府的介入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首先政府应把握“参与但不干预”的原则。参与政策的宣传,但不干预贷款的审批发放;参与联保小组及个人的信用评级工作,但不干预小额信贷机构对其的奖惩情况;参与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回收,但不干预贷款数额、期限和利率的制定;参与向客户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指导、政策扶持,但不干预贷款者对经营项目的选择。其次探索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可以建立风险基金。一旦出现风险,可以从风险基金中拨出一部分补偿小额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另外,政府也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小额信贷项目,成立小额信贷保险项目,转嫁一部分风险。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丌会融法规的规范和引导,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要尽快修改《人民银行法》,补充有关小额信贷的法律条文,在法律上赋予小额信贷组织独立的主体地位;二是要尽快开办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保险:为小额信贷壮大资金来源、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三是要允许小额信贷享有同农村信用社同等比例的利率浮动权,促使其以近乎市场利率的水平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筛选信贷市场的风险因素,增加其盈利水平:四是要准许小额信贷组织同国有会融、城乡信用社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有意义的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联系;五是要尽快制定适合小额信贷发展特点与发展阶段的监管政策。 转贴于
3.加大小信贷款的宣传力度,加强民众对小额信贷的认识
政府要通过办专刊、贴标语、门柜和日常宣传,让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界了解现在小额信用贷款在范围、权限、用途、期限及信用等级、贷款授信等方面的.过加强教育使民众改变对小额信贷的一些认识误区。
4.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
扶贫不是一种单纯的慈善救济行为,主要应看作是一种经济行为。只有把它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在资源比较短缺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5.改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规定
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法满足农户较大规模经营资金需求的实际,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适当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适当延长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期限, 由信用社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贷款的用途商议决定。根据农户要求、资信程度、资金的投向、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能力适当放宽小额农贷金额和期限的限制。
6.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供应问题
这可以从政府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着手解决。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的教育、卫生、农业救济等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的投入,给予农业一定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增加农户的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增加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起到扶贫和资金回流农村的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农户利用信贷资金获利的能力,间接的减轻了小额信贷机构放贷的风险性。金融方面根据中国农村的经济现实,构建能切实为中国农村经济服务的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动作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和引导民营资本建立的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引导资金为广大农户提供大量的小额信贷服务。努力拓宽资金筹集的渠道。可以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或是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7.加强信用评估管理, 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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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分为福利派和制度派两种类型。福利派小额贷款的运行以扶贫或社会发展为宗旨,让多数贫困和低收入人群享受贷款。而制度派小额贷款的目的不是为了扶贫,而是强调以商业利润为业务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与福利派相比更注重营利性。
目前中国地下金融的资金数量是比较惊人的。据央行调查统计司日前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 GDP 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在此前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李建军的一份课题调查报告也显示,全国17个省份的中小企业有超过三成的融资,是来自于私人钱庄、企业相互拆借等非正规金融途径。
一、小额贷款发展优势
小额信贷组织和正规金融部门相比,其优势在于利用地缘、血缘、人缘和亲缘的因素建立起来的信贷关系,这种机构可以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拥有灵活的借贷条件,恰好适应了农村个体经济和小规模农业经营对资金需求小而分散的特点,既能为农村、农民及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交易成本和风险控制成本较低。正规金融机构如全国性的大银行直接进入小额信贷领域开展零售业务,因为他们对不正规客户的风险状况了解不佳,而这些客户中大部分不能提供足够的合规抵押物或担保品,从而使银行在处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常常遇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与这些微小客户谈判,也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所以小额贷款机构相较于大型正规金融机构有较明显的技术优势。
二、均衡福利派与制度派贷款机构的地区服务水平必要性
(一)中国经济不均衡的发展格局决定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我国现行服务型金融机构分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新兴的村镇银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和资金互助社等。鉴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所需金融服务业务也体现出较大差异。杜晓山认为,应该尽量实现金融机构的规模与客户的规模相匹配,就是大企业、大项目交给大银行,中小企业交给中小银行,微小企业、私营户等交给村镇银行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中低收入的贫困农户交给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这样有助于各类地区、产业、人群的金融需求都能得到有效满足。同时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努力创新为弱势群体服务。
(二)机构目的不同,双赢很难实现
福利性贷款机构与制度性贷款机构提供贷款的服务目的不同。福利性贷款机构追求“为穷人服务”,达到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目的;而制度性贷款机构以实现盈利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信贷机构难免对贫困产生偏差,当他们追求模经济,负担经营成果时,为是贷款机构提高业绩,极易放弃为穷人服务的初衷,因此服务穷人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很难同时实现。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与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结构的主要特点之一。福利性贷款机构的资金来源基本为政府援助或非政府组织社会基金,因此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发展小额信贷,政府职能应发挥主要作用。因为制度性贷款组织即商业性信贷公司的利率平均水平在一般在23.73%左右,原本可以以较低的社会成本来运作,即政府援助。若引进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必然会带来较高的社会成本,无法形成帕累托最优。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一)构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扶持力度
受“只贷不存”规定约束,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壁垒,对此政府对不同性质的贷款公司应采取不同的资金供给机制。政府应该加大对福利性贷款机构的财政预算比率,对其公益性贷款性质做适当宣传,树立行业正面形象,号召社会公益对其进行资金支持,促进持续性发展。而对于制度性贷款机构,加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银监会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融资,融入资金不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五成。
(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预防信贷风险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只有一部分在银行有借款的法人单位或个人才会有征信记录。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银行的货币结算功能,所以对于客户的现金流无法准确了解,更不能加以控制,本息的收回全靠借款人的自觉,而如何知道借款人是一个守信用、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就需要查这个借款人的征信。“征信系统”的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优化贷款结构,防范系统风险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1]郭锐.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路径探析[J].金融实践,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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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是农业专项资金融资渠道中一个重要环节,主要面向的是农、牧、渔民,为其提供的一种期限短、额度小、程序简单的小额资金扶持的贷款。小额贷款对于农民而言,这种无抵押的金融服务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其经济状况,能够为农业发展提供支持。中印两国均是农业大国,在农业小额贷款的发展、管理及规模上有相似之处,印度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研究的。
印度农业小额贷款管理模式
小额贷款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由・尤努斯在孟加拉发起的“反贫困、促发展”运动,在1977年,尤努斯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乡村试验分行,小额信贷制度由此形成。尤努斯创办的这种小额信贷制度的发放对象一般是农村低收入群体,额度小,程序简单无抵押,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些群体的需求,这种放贷模式得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广泛认可,很多欠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尤其是在印度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互助小组―银行联结(SHG,Self Help Group-Bank Linkage)模式。印度的小额贷款的运作采用的是小组互助式放贷模式,即参加信贷小组的成员之间具有联保连带责任。互助小组一般是由20户农村较为贫困的农户组成,这些农户一般月收入不超过250卢比(大概50元人民币),每户拥有的土地不超过2.5英亩(约15亩)。①互助小组农户必须先建立小组储蓄资金,小组储蓄资金以小额贷款的形式发放给有需要的成员。小组成员储蓄数额依照小组的规模大小而确定,一般是每户20~100卢比不等。互助小组应该以小组的名义在银行建立储蓄账户,银行根据小组账户资金多少以及小组成员家庭收支状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估,评估后进行等级授信。互助小组成立半年之后,银行根据先前的授信等级直接向小组发放贷款,小组得到贷款后再根据小组成员的需求将贷款再发放给成员,还贷也需以小组名义,个人不能直接对银行还贷,从而减少了银行的风险。银行对小组发放的贷款是无抵押的,贷款数额通常是小组在银行存款的4~5倍,贷款的利率通常比普通贷款要低。互助小组对其成员发放贷款的利率也是由小组集体决定,通常与银行给小组的利率是一样的。在印度有很多金融机构办理这种对农户小组的小额贷款,一般的商业银行、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及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可以向农户小组发放贷款。印度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农业金融信贷体系,在信用风险管理上也结合了农民、农村的实际情况。
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联保贷款(JLG,Joint liability Group)模式。商业性小额贷款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虽然上述第一种模式还是占主导地位,但是商业小额信贷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印度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包括多家金融机构,主要有信托基金会(Trust)、各社会团体(如农村妇女与儿童发展组织)、合作社(Co-operation)和非银行金融机构(NBFC),这些机构都可以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其中,最为农民熟知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印度有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这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由非政府组织演变而来的,以前作为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成为小额信贷公司后,就变成了商业营利性质,这是这些NBFC的商业化过程。另外,还要一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相应的独立性的专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当然这类机构不占主导地位。
印度的商业性小额信贷JLG模式也是模仿孟加拉乡村试验银行的操作方式,只不过在运作的过程中,JLG这种联保贷款并不和某家银行相连,而是直接从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中获取,在贷款的发放上也不同于“互助小组―银行”模式,贷款不发放给小组,而是直接发放给个人,但是小额信贷机构需要对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评估、追踪,以最大程度上降低贷款的风险,但是在“互助小组―银行”模式中,银行并不直接追踪某个人的信用记录,只关注整个互助小组。因此,JLG模式与“互助小组―银行”模式相比还是有一定优势的,在JLG模式中,贷款更容易获得,程序上相对来说更简单,更灵活,从这个角度看,对农民而言更具有吸引力。所以,这种贷款模式的发展对“互助小组―银行”模式是一种冲击,也是一个竞争对手。截止到2012年,印度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做了一个初步的统计,大概在印度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机构大约有252家,覆盖了印度的近500个村镇,服务于1500万贫困农村人口,累计发放贷款7亿卢比。②
印度小额贷款的效果及特点
效果。印度小额贷款的发展目标是在2012年之前使印度三千万农村贫困家庭脱贫,使农村近一半的家庭能够享受到正规的金融服务,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2012年的分析资料显示,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印度的小额贷款虽然也经历过信用危机的影响,其运作远远没有达到完美的程度,但是近年来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改善农村贫困,提高农村弱势群体的地位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一,SHG快速发展,基本上满足了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互助小组增长迅猛,截止到2012年3月,全印度已经有253万个互助小组和3500万成员,能够辐射到农村近1.3亿人口。SHG在印度南部地区发展尤为迅速,南部地区的SHG占到了全国的一半以上。目前,印度农村人口中大概平均1500人左右与银行相连结的SHG数量全国平均为120个左右,而南印度大概为420个。截止到2012年3月,互助小组的联系银行发放的贷款总数为1990亿卢比,这些贷款中的不良贷款为低于3.5%,每个SHG平均贷款为37791卢比,每个小组成员的平均贷款为2419卢比。印度小额贷款致力于改善农村贫困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效果良好。
第二,印度小额贷款降低了利息负担,间接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印度小额贷款推广之前,农村的贫困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需要资金,一般就会求助于当地的放贷者,往往会承受高利息的盘削,这种盘削关系的存在,是印度农村一直较为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农村的放贷者越来越富有,农户则越来越贫困,陷入了恶性循环。印度小额贷款模式的推广,减少了农户对农村私人放贷者的依赖。虽然现在在SHG计划和JLG计划中各金融机构的利率不尽相同,但是都大大低于农村高利贷者的放贷利率。2012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研究显示,未参加印度小额贷款的农户平均向银行或农村放贷者借款的利率为18%左右,而参加了SHG计划或通过JLG模式取得的贷款的年平均利率仅为2.5%。不少农民开始利用小额贷款的闲余资金来进行餐饮、捕鱼等小型商业活动,大大提供了农民的收入。截止到2012年3月份,印度全国农户家庭纯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为30%左右,对减少贫困,改善农民生活的作用明显。
第三,提高了女性的能力与地位。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较低可以说是印度长期以来的传统,SHG计划的推行,开始使得很多的农村妇女走出家庭,大胆地接触外面的世界,利用银行贷款的资金发展服务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经济地位提高明显。JLG计划有专门的农村妇女与儿童发展组织参与其中,这些机构直接向农村女性发放贷款,程序简单,手续方便,很多女性利用这些资金,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村纺织业,增加了女性的收入,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另外,印度小额贷款在改善农村教育、医疗等领域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农村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教育、健康的改善是明显的。
特点。虽然近年来印度小额贷款模式遇到了一定的信用危机,发展速度有所减缓,但是,从总体上印度小额贷款还是取得的成就较大,在发展过程有一些明显的特点,这能够成为我们借鉴的经验。
第一,小额贷款定位准确。小额贷款自20世纪孟加拉创立以来,一直是以反贫困被世人所熟知,政府往往在此期间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印度的实践表明,小额贷款并不是政府扶贫,财政资金在直接扶贫中往往由于程序的不透明而引发很多消极的后果。合理正确的政策与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的有机结合,是印度小额贷款运作的基本模式。政府不宜直接发放贷款,但是政府可以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小额贷款运作之中,在印度,不仅有商业银行的参与,也有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参与,还有社会团体及合作组织的参与,同样也有民间信贷机构的参与,政府扮演的只是监管职能。
第二,小额贷款用途特定。在印度,小额贷款不仅仅是贷款,更多的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等。实际上,小额贷款的定位是改善农村贫困,提供农户收入,金融机构如何通过金融服务来提供农户的收入,那么贷款的用途就很重要,正所谓“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农户无论是在SHG还是JLG模式中,均需要给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用款计划与意图,金融机构通过互助小组或自身去监管贷款的用途是否实现,在监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的功能。
第三,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特殊。任何贷款,对金融机构来说,最重要的是风险的防范。在印度的SHG模式中,互助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不直接面对农户,只面对互助小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互助小组是农户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在JLG模式中,虽然金融机构直接面对农民,但是在这种模式中,有很多社会合作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参加,这些社会合作组织或社会团体对农户是知根知底的,了解农户的信用状况的,在发放贷款之前也需评估风险,而不是盲目发放。
第四,非政府组织在小额贷款中作用明显。在JLG模式中,非政府组织如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发放贷款,直接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银行的职能。在SHG模式中,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参与,尤其是民间资本控制的金融机构参与贷款服务,这本身也体现了非政府组织在该模式中的作用。而且,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动员农民方面具有优势,帮助其培育互助小组及互助小组的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得小额贷款有更多地良性互动。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是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非政府组织为了帮助我国的扶贫事业,在扶贫过程中,小额贷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来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最后才全面推广。从整体上说我国农村小额贷款起步较好,但是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实践中借鉴印度的一些成功经验。
正确定位小额贷款的性质。农业小额贷款与政府的扶贫项目是不同的,扶贫项目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小额贷款则是一种金融服务。作为金融服务,其服务的对象就应该更为广泛,并不完全是面向穷人,只要是有资金需求的农民都可以享受这种服务,否则就会限制小额贷款的发展。比如,在我国有些地区通过政府行为,农村信用社在扶贫办的指导下工作,将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扶贫措施,发放贷款非常随意,管理也比较混乱,对贷款人的信用也不予评估,导致了贷款及利息回收率低,造成了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增大。因此,我们需要参照印度的经验,在印度不管是“互助小组―银行”联结模式还是商业小型信贷机构的联保模式,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是一种商业性质的贷款业务,不是政府行为,政府扮演的角色是监管,不是干预。
扩大需求层次。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显然已经超越了印度,现在我国推行的小额贷款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即使在欠发达的西部省区,农民需求的数额也在增加。印度的“互助小组―银行”联结模式贷款额度一般是5万卢比,约合1万元人民币,JLG模式的额度稍微大一些,也不超过2万人民币。据清华―汇丰农村金融项目调查组对新疆、河北、甘肃、青海等地的调查情况来看,结果显示需要3000元以下贷款的农户仅为20%,3000~10000元的占到36%,10000~25000元的占到20%,25000~50000元占到13%,50000元以上的占到了11%。③从这个调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认为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及农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数额过小,不能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所以,小额贷款是多层次的需求,有的农户是需要解决温饱问题,有的农户是需要扩大再生产,有的农户是需要实行农业产业化,小额信贷需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户对资金的需求。
吸收民间资本的进入。目前,民间有很多闲置资金,由于传统农村小额信贷带有扶贫性质,在这一领域完全被国家所垄断,而且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本身不太具有获利性,对社会闲散资本吸引力不大。前些年在山西试点的小额金融信贷公司,其利率可以在同期信用社利率的3倍范围内浮动,使得民间闲置资本觉得有利可图,对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是有帮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小额商业信贷公司对贷款的信用管理、风险预防、不良资产的管理上有优势,可以杜绝目前国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缺陷,因此与国有金融机构相比,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具有更明确的产权和更合理的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信用机制是否健全,是关系到贷款发放、回收的重要标准,这方面,印度的互助小组的连带责任就是比较好的借鉴,茅于轼教授曾经在小额贷款的研究中指出,让邻里之间互相监督,造成一种外向型的社会压力,对农村的熟人社会是具有极大约束力的,比财产抵押具有更好的效果。④虽然,小额信贷公司建立了一种运转较好的担保制度,但是我们看到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的特殊性质,这种担保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执行的法律依据。长久之计,还是建立一种良好的授信机制,确立农民的信用评定等级,这是推行小额贷款长期有序发展的根本办法。政府在此过程中,需要发挥监管作用,预防金融风险,组织农民学习市场金融知识,指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监督小额贷款的用途,确定定期向银行报告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建立健全农民的信用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金融系;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344)
【注释】
①李慧:“从印度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支持看中国农村金融”,《世界农业》,2013年第8期,第105页。
②许莹莹:“印度小额信贷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篇7
从其本来定位看,农村小额信贷应该是直接瞄准贫困农户的,或者说它直接瞄准的是某一类特定群体———授信最困难人群。然而,在“商业可持续”的主流语境下,农村小额信贷渐渐远离真正贫困的农户而出现“瞄而不准”的严酷现实,而屡遭诟病。
对农村小额信贷“瞄而不准”问题的探析,当然离不开对其瞄准机制的研究。从一般运行机理来看,瞄准是为了击中目标,瞄准的结果———是否击中靶心或者偏离度多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瞄准的技术、瞄准的工具及其背后的影响因子。农村小额信贷的瞄准,旨在为贫困农户提供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平等机会;但这种瞄准能否真正做到“真扶贫”而“扶真贫”,取决于这种信贷制度的设计导向以及基于这一导向的技术创新手段即瞄准工具的运用。其中,政策瞄准工具是直接瞄准,市场瞄准工具是间接瞄准;[2]而瞄准的结果会影响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分配。瞄准工具不同,瞄准成本也有差异。农村小额信贷虽是缓解贫困农户进入信贷市场障碍的制度安排,但它并不能自动地实现其在贫困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过高的交易成本会阻止最贫困者进入信贷市场。因而在与成本的较量中,农村小额信贷能否瞄准目标群体即贫困农户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瞄准这个目标群体,是衡量其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二、“尤努斯模式”及其警示
小额信贷自1970年代末诞生以来,类似“小额信贷是高利贷”、“小额信贷吸穷人血”的争议从未停歇;其背后是小额信贷特别是农村小额信贷所遭受的发展困扰———往往难以求得扶贫与赢利的双重目标平衡,其深层背景则是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关于“覆盖面”与“可持续性”两大价值取向的长久之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被贴上“道德”标签的“尤努斯模式”(GB模式)以及这一模式的复制版印度小额信贷的本土之“危”,正是对此的真切反映。
(一)GB模式的镜鉴:格莱珉银行瞄准的其实只是“亚穷人”.
鉴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出于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的考量,一些小额信贷组织往往是“扶假贫”或“假扶贫”:义无反顾地放弃了对授信困难群体有利的贷款方法,但可能并不明确宣布放弃扶贫的目标和宗旨。这就是理念与现实的无情差距。中国信贷式扶贫成就乏善可陈,但尤努斯的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作为全球小额信贷先驱,扶贫成就令世界瞩目。尤努斯打造的“穷人的银行”,其股份的96.5%为贫困妇女所有,就是很好的例证。其非凡意义在于:作为最接近穷人的信贷,小额信贷具有很强的社会道德魅力。正基于此,GB模式常被作为瞄准穷人的小额信贷模式成功范例来提及。
然而,最接近穷人的信贷并不等于穷人的小额信贷,换句话说,小额信贷瞄准的偏差,即便是格莱珉银行也不例外。经典的福利主义的小额信贷模式,尽管奉行的是为核心贫困阶层提供信贷服务、更注重帮助穷人中的赤贫者以及脆弱集团中的最脆弱群体的宗旨和理念,但其在保持目标集团不偏离的前提下,面对高成本的困扰,亦开始追求机构的可持续性。GB机制的运行规则是:通常不直接与单个贫困农户发生联系,而是与项目实施最基层的小组和中心发生关系(“求存者(乞丐)贷款计划”仍只是特例或个案而并不影响其总体业绩);出于对高还款率的要求和对赤贫者贷款消费化的担心,加之小组或中心的纪律驱使,GB模式会努力甄别出核心穷人并将他们排除在外。可见GB瞄准的并非最贫穷的群体,只是“亚穷人”而已。
(二)小额信贷的印度之困及其警示。
“尤努斯模式”的印度版(随着GB模式向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迅速推广,论文格式印度是其中最有影响的国家之一)却在赚钱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快。2010年10月发生在印度小额信贷中心安德拉邦的小额信贷危机,给全球小额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对小额信贷的扶贫性和对“尤努斯模式”的一片质疑。
小额信贷的印度之“危”,主因是由非政府组织转型的或直接成立的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一味满足股东、投资者和管理层所要求的高回报的做法,损害了弱势借款人权益,潜藏的问题必然会爆发。印度小额信贷正转变着利润制造的方向,变得很具侵略性且想赚快钱。[3]那么,小额信贷能够回到它最初的精神中去而肩负服务于穷人并帮助他们脱贫的使命吗?小额信贷的印度事件权当是个案,是小额信贷“成长中的烦恼”.阵痛之后,小额信贷仍将在全球强劲发展,因为支撑这一行业的已不再是信念,而是30亿低收入群体坚实的需求以及过去三十年来发展起来的成熟的信贷技术和运营体系。透过“尤努斯模式”的印度之“危”,得到的几点警示是:其一,背离社会福利目标而以纯粹商业目的来经营小额信贷终将行不通;其背后仍是小额信贷发展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寻求既向低收入人口大量开展金融服务又能实现金融可持续成长的一种模式———的困扰。由此,小额信贷组织要坚守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两个底线。
小额信贷的印度之“困”,昭示着“尤努斯模式”的全球之“伤”,但这未必是“尤努斯模式”本身的错。事实上,格莱珉银行至今运营良好本身就表明,其所代表的小额信贷模式还是在赚钱,问题在于这个钱是大钱还是小钱,是快钱还是慢钱。因而问题的关键还是如何把握扶贫与商业可持续的平衡问题。其二,“尤努斯模式”印度之“危”中的“机”在于:它无疑将推动全球小额信贷的新变革,从而也为中国小额信贷事业发展提供镜鉴。在此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对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势头的逆转,防止出现对以“尤努斯模式”为代表的小额信贷既有模式的盲目崇拜;同时要注意发展的节奏,基于“稳步”和“健康”原则,实施行业健康发展的引导和有效监管。其三,在微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也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部分的中国小额信贷,其事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为其国内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文化氛围、技术创新手段支撑,为中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建设提供样本和示范。[ LunWenData.Com]
三、农村小额信贷在区域和人群上都偏离了初衷
(一)基于“区域—人群”传递机制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理性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扶贫政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78年)的体制改革推动式扶贫、第二阶段(起于1980年代中期)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第三阶段(从1991年起)的重点攻坚式扶贫、第四阶段(自2001年起)的参与式扶贫。我国现行的参与式扶贫的政策框架,其基本要点可以归结为:满足贫困地区经济增长和扶贫的双重目标,坚持以项目为中心;实行区域瞄准方式,即主要是以贫困村为对象的村级瞄准方式来推动政府主导的全社会扶贫。我国现行扶贫政策的制定,仍然是以区域而不是以人群为基调的。虽然现行扶贫政策基调改以前的瞄准贫困县为瞄准贫困村,这是瞄准区域的范围的缩小———从县域到村域,但仍然没有能够到户、到人,尽管只是“一步之遥”,但仅此可能就是“咫尺天涯”,对于偏远地区尤其如此。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人口特别是贫困地区人口居住分散,如贫困和最贫困地区大多分布在西部,而西部地区恰是我国人口的稀疏地。[4]如此,要真正将国家扶贫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
这种基于区域的扶贫政策,使农村小额信贷难以按其本来的制度设计,形成对于特定人群的动态而精确的识别和瞄准机制。此其一,还有一种情况涉及我国扶贫资金的行走路线问题。我国的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是按照中央、省(市、区)、地(市)、县、乡、村、贫困户的路径依序传递的,这个传递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才是本应该扶持的特定人群贫困户,可以想见,其中有多少“雁过拔毛”的动作。这种“区域—人群”传递机制,其效果不言而喻。在这个过长的委托—链中,权势群体会设法取得任何潜在利益的机会,利用制度漏洞与秩序缺陷进行合法寻租。显然,“战线”越长,管理成本越高,主导者或主政者就会做出一种理性选择。
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来说,道理同样如此。在这个程序化的、繁复的传递过程中,农村小额信贷瞄准的命中率就直接决定于其与管理成本的动态权衡;换言之,农村小额信贷的瞄准精度与管理成本往往呈现出反向变化态势———其瞄准命中率的逐步提高带来的是管理成本的不断攀升,其瞄准偏差的逐步加大带来的是管理成本的不断降低。因而中国农村小额信贷能否构建一种真正反贫困的瞄准机制,焦点在于在既定的政策框架下,如何以这种从上到下的、从区域到特定人群的资金行走路径为载体,在瞄准精度与管理成本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毕竟强调全部瞄准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需要得到额外的成本补偿。从理论上讲,小额信贷应该能够找到这个最佳结合点,但一旦进入实际操作,小额信贷就自觉不自觉地落入政策的“框框”,从而有意或无意地滑向了所谓的“可持续成长”一边———“可持续成长”的潜台词就是要赚钱。这是中国特有的强大的体制性力量和全球性力量的汇集,小小的农村小额信贷是无法改变的。
篇8
“农业供应链金融+电商扶贫”是指将金融扶贫和电商的产业扶贫结合起来。农业供应链金融能使扶贫精准定位,借助贫困县域的特色资源,通过电商平台、网红带货、美食视频等方式宣传和销售当地特色产品,带动贫困县城产业和经济发展的脱贫。运用电商平台累积的大数据,通过信息技术分析手段,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解决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覆盖面不广的问题。凭借金融、物流、交易、大数据、云计算等电商基础设施,使得农村信用体系得以建立。
2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研究
2.1蚂蚁金服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蚂蚁金服推出的“旺农贷”就是为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农户提供信用贷款,其主要的运作方式是“融资+农业+保险”三方联动的模式。“旺农贷”主要采用的是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缺少资金的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旺农贷”与农业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合作,为其上游和下游的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并通过天猫、淘宝打通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为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农业和养殖业提供服务。蚂蚁金服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蚂蚁金服与农业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合作,当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农户缺乏资金时依托核心企业向蚂蚁金服申请贷款。蚂蚁金服会通过农户以往与核心企业的交易往来信用情况以及农户在天猫、支付宝中的交易信用进行信息审查,通过审核决定发放贷款的金额。其次,蚂蚁金服的“旺农贷”主要形式为“贷钱放物”,通过在天猫平台上提供信用额度用以购买农业的生产原料和机械设备,借款的农户可以凭借蚂蚁金服的授信额度在天猫、淘宝上购买农资产品,并且对于购买成功的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支持,以保证农户能够最有效、最经济地进行农业生产。最后,核心企业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时,扣除农户的借款还给蚂蚁金服,剩下的资金支付给农户。为减少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风险,蚂蚁金服引入了保险公司,为借款者提供农资安全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障。在整个供应链条当中,蚂蚁金服可以掌握借款人购买农资产品、生产、销售的实时信息,“贷钱放物”的发放方式可以确保所有的资金应用于农业生产,同时加入保险公司进行双重保障,控制了风险并且建立依托核心企业建立起相关联的信用体系。
2.2京东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京东作为国内大型的电商之一,依托其大量的交易数据及其自有的物流网络,为其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飞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京东陆续推出了“京保贝”“京小贷”“京农贷”等一系列供应链金融产品,下面着重分析一下与农业供应链金融相关的“京农贷”。“京农贷”是京东金融为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农业和养殖业提供的生产贷款服务,采用的是“贷款+保险+担保”的模式。其业务模式是:筛选优质的核心企业,通过核心企业的担保,审核其上下游供应链客户的信用水平和风险级别,对于筛选合格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协助农户购买机械设备和农资产品。京东与新希望六和集团和中华财险进行合作,为新希望集团的上下游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新希望集团为其上下游的中小农户提供担保,中华财险为新希望集团和中小农户提供保险支持。农户拥有新希望集团的担保和中华财险的保险形成双重保障,这使得京东金融融资业务的风险大大降低,同时增加了农户获得贷款的概率。
2.3农金圈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农金圈是个互联网农村金融平台,这个平台是由农资大型企业诺普信组建,主要有面向农村的农业和养殖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农发贷”和面向大众的理财平台。其主推的“农发贷”业务主要以农业供应链为基础,与大型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合作,通过农产品经销企业的担保为农户提供信贷支持。“农发贷”会围绕某一地区的核心农作物,与本地区的核心企业进行合作,向其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促进核心企业之间的交易合作。具体的业务模式为:首先,农户通过大型农资经销商或核心企业进行担保向农金圈申请资金支持,申请通过后在农金圈指定的农资经销商处购买农资产品并取得技术指导,资金由农金圈代为支付给农资经销商。其次,农产品成熟后,核心企业收购农产品并向农金圈支付贷款,剩余金额支付给农户。核心企业和农金圈定期检测农户生产情况,如果预测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最后,农金圈与保险公司合作,要求农户购买保险,遇到农作物减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减少贷款可能出现的损失。
3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作用
①基于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能够降低金融行业经营成本。金融行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发放涉农贷款会面临农业单笔贷款数额小、缺乏相应的抵押担保物、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较大等情况,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不经济的。通过电商平台来进行贷款发放,一方面,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为农户提供保障,可以通过农户过去的交易行为更精确地识别风险,从而降低违约坏账的概率,减少金融机构损失;另一方面,很多贷款程序可以借助计算机完成,节省了人工支出,使经营成本得以降低。②让城市闲置资金进入农村,缓解农村缺乏资金的局面。在目前农村信用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太愿意将发放贷款的业务放在农村。农村企业贷款金额小、风险高,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放一笔10万元的贷款和1000万元的贷款需要完成的流程相同,因此,出于经济效益来看,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放于大企业。这会导致资金大量留在城市,农村企业融资困难,城市资金过剩。通过农业供应链金融融资,为这部分难以获得资金的农村优质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城乡资金的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③利用电商平台对于交易情况的记录,组建农村农户的信用价值体系,减少放贷的信贷风险。农业供应链金融通过引导农村企业在线上通过发放的贷款购买农资农具,并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这种线上交易可以将消费和销售的信用情况收集起来,一方面可以帮助农村企业完善信用记录,方便后期进行融资,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
4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面临的问题
①小农户如何参与进入农业供应链条当中,实现其融资需求。目前针对小农户发放贷款资金的平台不多,主要针对的也都是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的农业大户,对于仍在贫困线上的农户仍然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精准扶贫并未很好地落到实处。②农业供应链安全管理、信息收集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有着较高的不透明性,在农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解决此类问题,大型的农户能实现农产品的可追溯和透明化,但在农业供应链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农户的生产、土地的管理、种植的管理、农产品的仓储物流、分销管理、对农业种子农具的资金需求以及结算管理。互联网如何在这些环节发挥收集信息、建立信用的作用,成为农业供应链发展的关键。③电商农业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基于电商平台的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作为指引,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相关条例,拓宽农业资产可抵押范围,对于可以提供惠农贷款的企业或电商平台给予权威性的法律指引,对于跨省融资或者大额融资提供较为清晰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供应链金融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篇9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而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极大,地貌类型多样,气候类型复杂,比起国内的其他省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欠发达。同时又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业的投入少,农村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社会进步慢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先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变投资结构,使投入主体、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断完善农村产业投资体系。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投资构成
云南省涉农产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其中支农财政投入,政府担负着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职责,故应重点投资于那些风险较大、收益期长,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大中型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调节社会余额资金的作用,因而对农业的贷款主要应用于生产经营用的暂时周转资金;而社会投资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资额还比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主要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来的,主要用于投资农田的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维持农业发展外围环境的作用。2007、2008两年全省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135.22亿和1470.24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分别为 127.60亿和177.77亿[1],农业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是11.24%和12.09%,表明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是农业投资中另一个较大的来源。2007和2008两年,我省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分别是444.6亿元和747.2亿元[1]1,这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对农业投资的主体论文格式范文。
农业投资中社会投资目前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农户投资仅限于种籽、化肥、农机具等方面,由于资本积累额的限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开办第二、三产业,故农户投资对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过投资结构的变动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主要还要依靠财政支出和银行农村信贷。
二、云南省农业产业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对农业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间接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如各种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农业税收减免等[3]。财政投入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财政对农业的有效投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历年省委省政府都将农业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34.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亿元,上涨了约5.13倍,其中涨幅最大的为2007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较上年增长了52.16%。涨幅最小的为2005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仅比上一年增长了2.23%。从农业支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看,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1998年为10.57%,2000年为9.47%,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为10.83%支农财政投入,到2008年为12.09%。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农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依旧较小,不能够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表1云南省历年财政总支出与农业支出对比情况
年份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亿元)
农业支出
(亿元)
农业支出增长
比重(%)
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篇10
以下从目标对象、主体结构、资源安排、施策模式以及绩效考核与进入退出机制等方面解析对口支援与精准扶贫的区别之处。其一,目标对象不同。对口支援是横向的地区间帮扶制度,受援对象主要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及其地区内的各种工程、经济或科教文卫项目。虽然对口支援确实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少人口脱离了贫困,三峡移民等特殊对口支援项目也确实落实到受援地区个人,根据对口帮扶的常规运行机制,绝大多数情况下,其直接对象并非贫困人口。而精准扶贫作为纵向的扶贫机制,其终端指向贫困人口。指出,要使“真贫困者”和“返贫困者”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扶持和帮助,“不让一个人掉队”。“六个精准”中列在首位的“扶贫对象精准”,要求各级政府按照“严格对象标准、规范识别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直接到户到人”的原则,全面准确掌握贫困人口的规模、分布以及居住条件、就业渠道、收入来源、致贫因素等情况,建立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扶贫资源向贫困对象集中。不难看出,“精准识别”这一要求是扶贫资金有的放矢、精准滴灌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反映出精准扶贫的目标对象的个体性。其二,主体结构不同。对口支援作为横向机制,主体参与关系相对复杂,就受督CAIZHENGJIANDU201713财税纵横援地和支援地的平行关系而言,存在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关系网络,参与主体主要是省、市一级。就单个具体的项目而言,则分别以支援方和受援方为中心形成两个网络:“交钥匙”形式的项目往往由支援方为主导;“交支票”形式的项目通常由受援方为主导;而“联建共建”的项目则往往有两个中心。此外,与同一个地区有对口关系的支援方之间,往往形成竞争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网。精准扶贫作为纵向机制,其参与主体的主结构是垂直的,按的发言,可概括为“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在强化各级党委、政府扶贫攻坚责任的同时,明确行业部门的责任,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扶贫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扶贫,形成合力。在主干的纵向结构中,重心下移:从2015年起,大多数扶持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到县一级。而且精准扶贫十分重视扶贫对象的脱贫内生动力,所以扶贫对象也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其三,资源安排方式不同。对口支援横向转移的资源形式比较多元化,涵盖物力、财力、人力、智力等等。比如,物力包括项目的直接援建(“交钥匙”),财力包括资金的直接援助(“交支票”),人力包括支援地区选派人员到受援地区工作,或受援地区选派人员到支援地区进修学习,智力包括技术、管理模式的交流和移植等等。精准扶贫传递的资源以资金为主要形式。一方面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扶贫投入;另一方面是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其四,施策模式不同。对口支援的施策模式主要还是发达地区经验的移植。除了在“交支票”模式中受援方有较大自以外,大多数对口支援项目无论是“硬件”(财力物力)或“软件”(人力智力)、“输血”或“造血”,往往都是由支援方来主导。实际的施策模式往往是“支援方给什么受援方就要什么”。支援方的经验移植尤其是人才、科技和管理模式方面对于受援地的长期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在短期内,容易出现施策低效、重复的现象,例如多个支援方一窝蜂地在同一受援地兴建产业园区,导致产业同质化、产能过剩,这一问题也与上文提到的主体结构有关。精准扶贫的施策强调有的放矢,可以按照的话概括为:“我们坚持分类施策,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实施“五个一批”,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且每个“一批”都鼓励开发模式的创新。其五,绩效考核与进入退出机制不同。对口支援本身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一方面是政治性、无偿性的特点,使得很难分别针对支援方和受援方建立起考评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对口支援”这一广义政策下其实包含着很多不同的子模式,例如工程支援和人才支援就存在着资源类型、目标结果、项目周期、外部性等诸多不同,这也客观造成了绩效考核的难度。就目前学界现有的论文来看,主要还是以受援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水平,尤其是以GDP的增量和增速来衡量对口支援的有效性。但是严格来说,除非经过更为系统和细致的统计分析,这些地区性发展成果并不能直接归功于对口支援。此外,对口支援目前缺乏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精准扶贫一经提出就强调改革绩效考评机制。一方面是党政建立以减贫结果为导向的考评机制,不以GDP论英雄;另一方面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和扶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此外,关于精准扶贫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也比较明确。从进入来说,贫困人口和贫困村、贫困县都已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从退出来说,《十三五规划》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机制,准确反映减贫成果。”
三、对口支援与精准扶贫的联系
其一,立足现实,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原则是共同富裕。对口支援与改革开放的正式提出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可见我国很早就开始致力于避免地区间的两极分化。在“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指导下,我国的经济和社会整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口支援也作为“先富带后富”的重要手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就目前尚存的城乡、东西部之间的差异来看,地区间资源横向的流动仍然非常有必要,而具体的形式也在被政界和学界不断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减贫成果创造了世界奇迹。根据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2015年报告》显示,全球极端贫困人口已从1990年的19亿降至2015年8.36亿,其中中国的贡献率超过70%。我国在减贫事业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绩,但是要使全体公民脱贫,目前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一是贫困人口总量仍然较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14年底,我国贫困人口还有7017万。二是贫困人口的分布目前集中在一些偏远地区,欠缺软硬配套条件,且需要权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量,客观上增加了扶贫施策的难度。三是随着扶贫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绝对贫困人口的不断减少,贫困人口的脱贫需求已经从过去的“解决温饱”上升为“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等高层次。精准扶贫即是针对目前扶贫进入克难攻坚阶段而提出的。其二,目标一致,力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目标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在十七大上被细分为五点:一是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四是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五是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上述五点之间相互关联、彼此促进。但如果根据对口支援和精准扶贫的直接目标来进行区分,那么对口支援作为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直接服务于第一点,即经济的协调发展。精准扶贫作为消除贫困现象的手段,直接服务于第四点,即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对口支援和精准扶贫的根本目标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三,形成合力,共创“大扶贫”格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汇聚社会力量打赢消灭贫困的战役。指出,要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和互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健全东西部协作、党政机关定点扶贫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积极性。这表明对口支援与精准扶贫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相互配合:一方面,对口支援应该提高精准程度,“好钢用在刀刃上”。例如,浙江提出对口支援要“三个精准”:目标计划精准、授建内容精准、沟通衔接精准。另一方面,精准扶贫应该积极整合对口支援的资源,“五指握紧形成合力”。通过优化参与机制的设计,可以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尤其是脱贫攻坚重点工程中的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教育扶贫、交通扶贫、健康扶贫,都应积极利用对口支援的相应项目,战略安排资源,实现效应最大化。
篇11
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小额信贷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所以,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从农村信用社开始,使其成为真正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1.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定位和产权制度改革
现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原则上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济实力考虑其可能的发展方式。为此,中央银行应制定相关的转制标准,以规范其改制。一般来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西北各大城市郊区,农村信用社的势力较强,对这些信用社的重组,取消两级法人制度,将若干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近的信用社合并组建、转变为地域性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与目前西北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造类似,可能是一种可行的和合理的选择。
对广大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农村地区而言,如果农村信用社实力较强,可参考上述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做法,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重组为商业银行。贫困地区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应是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脱贫工作,带有政策性业务的成分。因此,它们的出路可以是:转变成股份合作制信用社或互助式信用社,或转制成国家政策性银行即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机构。当然,后一种做法的前提之一是农业发展银行应将国家政策性长期融资、短期融资和扶贫等政策业务完全担当起来。此外,可以考虑降低或者取消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储蓄存款利息税,减征或免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城建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省政府在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进行了财政贴息政策的有益探索,三年来财政共为农户小额信贷贴息1000万元,带动信用社小额信贷、联户担保贷款、农民自身投入和龙头企业投入的资金达1.88亿元,使示范区62.8%的农民直接受惠。
2.以扩大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
鉴于农村地区资金短缺,储蓄成本、贷款和管理成本都较高的情况,应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2004年10月28日,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货币政策手段。根据世界银行研究表明,要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利率就必须能够覆盖储蓄和贷款的管理成本、行政成本、违约成本、机会成本等。如果不推行贷款利率市场化,各正式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就不能展开充分的竞争。另外,根据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经验,小幅度放开存款利率是无风险的,因为金融机构的变相高息吸储在许多地方已经是公开的做法,农户和企业可以直接从中受益。据统计,到2004年9月末我国最早进行信用社改革试点的8个省市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为7.38%,比改革前大大提高。
3.大力推行小额农业贷款
小额农业贷款,大有可为,这是很多农村信用社用实践得来的经验。国家在农村最主要的两项金融政策是信用社小额信贷和支农再贷款,这正是通过信用社来执行的。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增收问题,并要求农村金融部门要改善金融服务,要求信用社“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贷意义重大,它将促进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丰富信用社的真正内涵和完善其体系,而且有利于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有利于抑制高利贷,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金融时报》2002年1月22日报道,西北五省区农村信用社到2001年末,共发放给农户贷款244亿元,开办小额信贷的农村信用社占五省区信用社总数的68%,开办联保小额信贷的占总数的39%,这两种贷款合计余额为39亿元,本息收回率平均在85%以上。加大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支持和服务,是一个积极的、可喜的趋势。
二、加强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支农的作用
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下的“市场失灵”将使农业这个弱质产业和基础产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其中利用政策性金融实施保护是重要举措,是其它方式和渠道不能替代的。在目前西北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极大困难的新形势下,应该加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充分发挥其作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筹措渠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改变目前资金来源渠道过窄且不稳定的现状,逐步拓宽融资渠道。其一是增发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发行金融债券是规定中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为了保证农业发展银行债券的顺利发行,可以考虑规定商业银行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或者强制要求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必须用于购买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债券,并由中央银行予以保证。其二是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公开向社会发行中长期农业开发建设债券,筹集个人、企业手中的大量社会资金。其三是将邮政储蓄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通过中央银行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使用。其四是把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亚洲开发银行对我国的农业贷款项目和扶贫开发贷款,统一由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转贷。其五是统一国家支农资金的管理,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都必须存入农业发展银行。
2.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应在继续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同时,通过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信贷投向,在农业产业布局和农业区域布局上对农业发展进行重新规划与调整,达到帮助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农业发展银行尤其要扩大农业开发贷款,把主要力量放在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上,使农业发展银行真正成为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农业发展银行的支持重点应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扩大对农业生产环节的贷款。一是支持以农田水利建设为中心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特别是西北农村干旱地带的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二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注重支持西北各地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项目。三是作为信贷扶贫的主力军,农业发展银行应对西北贫困地区的各种扶贫经济实体进行支持,特别是那些既和本地资源相结合,又能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第二,强化对农业服务领域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对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的资金支持,为农村经济发展插上科技的翅膀。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为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农业开发组织等提供资金支持。西北农村地区严重缺乏科技人才,通过科技教育投入,为西北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培养一大批科技带头人和合格劳动者。其次,根据市场需求信息,对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前景的西北地区新、优、名、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予大力支持,并通过加大对农业科研经费与农业科研成果鉴定转化的政策性信贷投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在农业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支持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主要是以公路、电网、供水、通信为重点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可以大大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乡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而这种环境的变化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资金、项目,使农村的农业和非农业都得到迅速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分享到农村发展带来的好处。
第四,支持西北地区农村的生态建设。加大农村能源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建设以及生态资源保护的投资力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水土整治,退耕还林还草,防风固沙,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要支持农业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应该着眼于支农,为了满足西北农村地区的金融需要,就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由于西北地区农业的明显弱质性和“三农”的特殊性,完全商业化的正式金融机构必然不能够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因此,主要为“三农”服务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就不应该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采取相同的模式,必须是“有限度”的商业化,即中央银行把中国农业银行的赢利性指标压低,以便于补贴其从事“三农”业务所带来的必要亏损;另外,中央银行还可以设立专项贷款,作为支持中国农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应该切实建立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的信息掌握,增强对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力度。第三,要完善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设在县及县以下农村经营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取消单纯吸储的网点。
在农村金融与经济的渐近式改革中,只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抓住我国市场化改革这条主线,才能使农村金融和西北农村各项改革更加有效。农村金融发展,需要社会方方面面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保护农业,发展农村,增加农民收入,才能够共同建设一个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桂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经纬,2003,4:45-47.
篇12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银行类机构主要有四类六种,分别是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农村银行类机构的基本情况是:从机构网点布局看,这几类机构共有124 255个网点,其中104 671分布在县市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从资产负债看,2007年末,农村银行类机构的资产总额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8.8%;负债总额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29.4%。从信贷支农情况看。对“三农”发放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7年末,这三类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9%,但大大低于全国的总体增长水平。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城乡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在上述支农贷款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与当前问题
1 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了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从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但由于机构不完备,建立初期承担的农业开发及扶贫贷款也于1998年3月划归农业银行管理,目前的职责仅限于对粮棉油收购提供政策性贷款,与为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的要求相差甚远。近几年,农村金融领域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维持,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它在2003年改革前由于存在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明确、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落后等重大问题,以及历史上积累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因而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有的年份全行业资不抵债,削弱了其支农能力。
2 农村资金的流出
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上存大量流向城市,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遇上阻碍。农村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在过去10年中增加了10倍,其中大部分来自农村。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从整体上看,在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存在“财政投入不足、金融支持不够、民间投资不继”等三大金融资源流失问题。
3 农村保险问题
农村保险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办法,也没有建立一个保险体系。现在的基本模式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基金以县为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管理,主要通过储蓄、国债等渠道,实现保值增值。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上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点;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存在潜在兑付危机;农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
尽管如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近几年中步伐还是有所加快。如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根据2002年末的监管数据,资本充足率为-8.45%,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达5.89%。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2005年6月末,不良贷款率17.5%,比2002年末的37%下降19.5个百分点。结束连续10年亏损,经营效益显著好转。2005年上半年,实现轧差盈余93.36亿元,同比增盈80.7亿元。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农服务功能增强。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0 769亿元,增幅为54%;各项贷款21968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8 028亿元,增幅为57.6%。总之,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起来,并且在试点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各类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
1 发挥中国农业银行在新农村改革的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传统的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但商业化的过程中,迅速进入城市并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开始撤销了大量的农村基层营业网点,其支农能力大大下降。今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应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虽然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事实上,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可使产权关系达到最大明晰化,优化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已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情况下,国内银行业应适当对个人开放,而农村则是较好的实验点。
2 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银行应拓展资产运用领域,提高政策性贷款质量,完善整体服务功能。由于粮食企业不景气,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低下,若以亏损的方式长期经营必定难以为继。应对粮食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加其自有资本,并提高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对于政策性亏损,要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全额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在农业发展银行机构基本健全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应将这一业务返还农业发展银行。这样做可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功能,同时又不浪费金融资源。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要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应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3 完善邮政储蓄,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制度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当地人民银行调度使用,通过再贷款形式由农村信用社放贷给农业企业和农户;或者允许邮政储蓄与农信社签订协议存款,将资金交由农村信用社投入农业和农村地区。也可通过购买投入农业农村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或其他农村金融债券,使资金回流农村。
4 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关键意义。除了继续办好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小额贷款业务之外,应当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战略目标,完善业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建设。
5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下,将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弱化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加剧其不平等收入。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分散目前由农村信用社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保险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应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并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业产业化、种养业等领域,大力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货指数等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6 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制度
篇13
(一)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的法律保障制度
贵州省专门针对扶贫开发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在制定该《条例》时,由于受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等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省在全国范围内仍是农村贫困面最大、贫困人口数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扶贫标准,我省还有贫困人口1149万,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9.4%;贫困发生率高达33.4%。在全国14个连片特困地区中,我省有乌蒙山片区、武陵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共计70个县,该区域的贫困人口占全省总数的86.3%、贫困乡镇占87.6%、贫困村占84.3%。由此可见,在制定《条例》时,我省的扶贫开发形势是非常严峻的,扶贫攻坚任务仍非常重。为了让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有法可依,也为了规范各种扶贫开发行为,保障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帮助扶贫对象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减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对扶贫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所承担的扶贫开发责任、扶贫项目地管理、扶贫资金地管理、扶贫开发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使得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有了法律法规进行保驾护航。
(二)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取得的成效
贵州省在过去五年,贫困人口数减少656万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数达66万人,有35个贫困县、744个贫困乡镇摘帽,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4.3%。当然,《条例》也起到一定作用,《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同时确保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有法可依。该《条例》实施期间全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 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贵州省在过去五年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实施以来也起到一定保障扶贫开发工作开展的作用。但是,为了与全国同步实现在2020年达到小康标准,贵州省在接下来的五年里,仍需要面临每年让一百余万贫困人口脱贫的巨大压力,所以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省88个县区中有70个属于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县,全省还有农村贫困人口745万人,再加上我省不少地方的基础设施仍然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人民群众因灾、因病致贫,甚至返贫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扶贫攻坚任务依然非常艰巨,要依法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首先,对于扶贫开发的法规、政策认识有待提高,《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适用性不强。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条例》以及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还不够了解,很多地方对于怎样稳固扶贫成果、防止返贫的工作不够重视。我省的扶贫开发条例已经施行三年多,期间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都出台了大量有关扶贫开发的政策,我省的扶贫开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作为我省扶贫开发的法律制度保障已经出现了适用性不强的问题。
其次,基层的扶贫队伍工作能力较弱,还需加强精准扶贫工作力度。部分基层扶贫开发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对于扶贫开发政策及《条例》的执行并不到位。导致扶贫开发工作出现很多问题,例如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一定会影响总体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扶贫项目地开展、扶贫资金地发放等很多工作的精准程度。
再次,投入的扶贫资金不足,扶贫资金地使用、管理、监督有待加强。在扶贫资金投入的问题上,尽管各级财政每年都在增加投入,但投入资金总额与扶贫任务需求还是没法适应。对于资源整合的问题,《条例》中有对于资源整合的规定,但执行效果并不太好,有些部门还是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没能使不同的扶贫资源结合在一起发挥更大的效用。对于资金使用的问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途径过于单一,使得扶贫资金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对于资金管理的问题,例如存在部分项目资金发放较晚,使得项目实施单位难以开展工作,以致影响到项目实施进度。对于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执行的问题,《条例》也有明确的公示规定,但仍有部分地方出现公示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还有贫困地区扶贫?苑⒅械姆缸镂侍猓?庑缸镄形?婕俺?街叭ń?猩笈?钅孔式稹⑽淳??几谋浞銎犊?⑾钅亢妥式鹩猛荆?傲臁⑿楸ā⑴灿梅銎犊?⒆式鸬刃形??渲校?勾嬖?a class=content_a href=/class_free/81_1.shtml>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条例》中也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因为监管不到位导致这些犯罪行为仍然存在。
最后,安排的扶贫项目不切合当地实情,项目实施效果不理想。问题出现在有的项目没有考虑清楚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人员条件,从而导致项目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些项目规模太小,又很分散,没法形成一定规模,以至于缺乏市场竞争力;有些项目的后期管理不到位,而且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也不及时,直接导致项目失败;还有针对缺乏基础设施的贫困地区的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安排得太少,乡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问题都急需解决。
三、 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大学习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法规的力度
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扶贫开发政策法规的学习以及贯彻落实,加强扶贫工作者对于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要充分意识到扶贫开发是一个持久的系统工程,脱贫目标需要考虑很多方面情况,每个扶贫工作者都必须全力以赴才能完成好这项工作。扶贫工作者必须熟练运用《条例》和扶贫开发政策开展工作,并且要帮助农民群众了解《条例》和扶贫开发政策,调动农民群众对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要大力宣传《条例》和扶贫开发政策,以期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营造依法开展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
(二) 加强扶贫开发队伍的建设
努力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阶段繁重的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快设置贫困乡镇的扶贫工作机构,安排各项扶贫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也要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干部队伍的质量,定期对农村扶贫开发干部进行扶贫工作培训,并进行相关人才的引进,保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高质量。通过加强农村扶贫开发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度,全面准确地对致贫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严格划分扶贫对象和救济对象,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帮扶计划,确保各项扶贫开发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 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强资金项目监管
竭尽全力去争取中央财政的专项扶贫资金、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等资金支持我省扶贫开发事业。同时,加大地方财政对于扶贫资金地投入,吸引更大范围的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到扶贫开发事业中,并建立起扶贫资金地有偿使用、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对于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集各方力量,充分整合利用扶贫资源,提高扶贫资源的整体效用。要保障产业化扶贫的重点项目投入,也要提高扶贫项目的覆盖面。切实做好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评估等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提升人民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按照《条例》规定,财政、扶贫、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须做好监管工作。
(四) 努力提高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效果
让龙头企业、合作社更好地发挥带动作用,组织农民打造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自然条件,并具有地方特色的养殖、种植基地和食品加工基地,提供相关农业科技技术,做好特色品牌建设,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进行产业扶贫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项目时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尽量转变当前部分群众配合度不高、项目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细分各部门职责,全面调动相关部门和贫困农户的积极性,全力推进项目开展,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五) 调整扶贫开发机制
要着眼于增强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积极转变传统的扶贫方式、手段,从提高贫困群众的自我脱贫能力入手,创新扶贫工作思路、形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协调好贫困农户尽快脱贫与长远生计、典型示范点建设与帮扶全部贫困人口总体推进的关系。坚持产业扶贫与智力扶贫并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宣传好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帮助贫困农户学习掌握实用技术,提高综合素质。
(六) 加强依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