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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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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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职工考勤,完成职工每月工资和其他福利的造册及发放工作、独子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5、完成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收入所得税等基数的变更审批、账户的管理审核、费用的代扣代缴、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

6、做好工资信息管理库的完善、职工考勤表的备案、党费的测算、工会费的测算、单职工房租的扣缴、劳务费的发放等工作。

7、做好退休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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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员就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违纪情况,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影响等,都要彻底调查,出具详尽报告。在进行调查期间,可以暂停该员工的工作。及时而又精准的调查,对单位其他员工也有威慑作用。

二、规则遵循

对员工的处分,应严格依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完善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则的员工处分应有明确的规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对规则熟练掌握,一般情况下最好对全体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在员工新入厂时及时告知相关劳动管理规则,如此,能有效督促员工知规则、守规则。在查清员工违规情况后,遵循规章制度,可以初步确定合理处分的范畴。

三、由轻及重

不到迫不得已,不应把除名、辞退、开除作为惩戒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惩戒措施可以由轻及重地予以考虑,同时,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从经济上予以惩戒。决定处分前,要参照原来类似违纪情况的处分,员工以往是否存在违纪情况,员工违纪后的认错态度,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综合判定处分级别。

关于员工的除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在第18条有明确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开除的处分事由需要规章制度予以充分、明确。

另外,单位做好员工的违纪档案管理工作,极有必要。员工的过往违纪行为大小、多少,可以作为后来违纪行为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小过不断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单位亦有权实施除名处分。

四、集体合议

有了清楚的违纪事实依据,又有了充分的规则处分准绳,因对员工的开除处分极为慎重,应有严格充分的程序,企业的管理层、人事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议,相关知情员工也应出席陈述事实,必要时可征询律师意见,以避免开除后所带来的经济补偿、诉讼等风险。集体合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人员最好皆签署姓名。

五、开除公告

在查清违纪事实后,遵照规则,应及时做出开除处分,在开除事宜上应做好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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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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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

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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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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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国家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新特点,建立起用工制度科学化、用工机制市场化、用工管理规范化的劳动用工体系,促进员工队伍结构的优化和劳动效率的稳步提高,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二)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负责处理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利益、矛盾、权益保障等问题。 

(三)建立劳动关系应急协调机制 

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会(职代会)三方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的职责,如工会(职代会)应根据自身的特征,重点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等关键环节,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协调劳动争议,尽早化解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 

二、梳理、修订现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用工制度科学化 

(一)细挖潜在风险 

企业应明了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着哪些风险、形成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哪些、应如何规避或防范这些风险,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以强有力地支撑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梳理现有规章制度 

在对劳动用工、薪酬福利、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规章制度进行法律评估梳理的基础上,对照各类用工管理风险查找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确定存在的各类风险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单位合法民主程序,以确保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的安全合法有效。 

三、正确选择用工方式,确保用工管理规范化 

(一)正确选择用工类型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要准确掌握各种用工形式,从企业用工的实际出发,自行梳理、搭配、对号入座,以谋取最佳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特别是处理好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合理规避劳动风险。 

(二)避免事实劳动关系 

各企业应尽量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如劳动者入职后由于企业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给企业带来惩罚性的法律风险责任。 

(三)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企业应在选择合法规范的劳务派遣企业基础上监督其履约情况,注意核查各种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内容,杜绝名义上的派遣用工关系转变为实质上的事实劳动关系。 

(四)完善员工岗位规范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定的分配原则。实行定员、定岗、定责,明确职权分界,以完善的岗位规范说明书进行规避防范。要将部门职责层层分解到人,并实行统一、规范的工作评价制度;另外,探索公司合理统一的薪酬模式,探索内部与市场化接轨的“双轨制”工资制度。 

四、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民主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工作民主化 

(一)建立管理台账 

建立招工名册、人员信息、合同签订到期时间、员工岗位规范等基础台账。特别是要保存好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证据,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无法举证的风险发生。 

(二)做好民主沟通工作 

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将直接决定公示或者告知。 

(三)完善法定手续 

如对协商、讨论、公示、告知、签收等流程,完善法定手续。实践中可以利用告示栏张贴告示;或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或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实现风险的可控在控机制 

(一)劳动合同首次录用订立过程的规范 

包括员工招聘录用时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的一些重要和必备条款时,最好请律师或专家具体把关,以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和发生劳动争议的风险。 

(二)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规范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如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续签问题,合同到期必然面临续签或终止。由于续签合同需要时间,如不在合同到期前明确或另行约定,则操作上将面临协商期间劳动关系不明的问题,可能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或因停工协商影响正常工作。因此,建议建立员工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设立固定时间作为预警时间,以留出必要时间进行协商,避免工作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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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问题

(一)“临时工”管理存在误区

事业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依然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传统劳动关系管理思想对其影响十分明显,导致很多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中,习惯于使用“编制”的思想对员工进行划分,这种观念是明显错误的。当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蓬勃开展,但是部分事业单位“临时工”在人事管理中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只能通过劳动仲裁申诉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利益。

(二)原编制内的员工离岗后的关系处理不恰当

在原编制内的员工离岗后,事业单位没有有效的处理这些员工的人事档案,也会诱发劳动关系处理不当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以口头的形式对员工做违纪处理,但是这些员工的年龄过大,身体素质较低,往往会以“单位没有下达书面开除协议”等为由要求回复工作岗位。(2)单位下海经商的员工。部分员工采用“停薪留职”的方式后选择下海经商,并且为期满后也没有回单位上班;也有部分员工因为联系方式变化导致事业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随着时间推移,事业单位会“自动”将这部分员工划分为离职员工。但在实际上,这些员工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因此会回到单位要求回复岗位并享受待遇。

(三)改制成企业化后引发管理争议

事业单位主要涵盖了大量非营利性项目,包括文化、卫生等,在按照国家相关思想进行企业化改革后,这些单位的劳动关系就会出现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关劳动合同签约期限的问题。用工单位希望与员工签订短期合同,但是职工却希望与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员工都是知识分子,并且都有相应的职称,包括教师、研究员等,在改制之后,这些员工的工作岗位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薪资水平会发生明显变化,由此也会产生劳动争议。

二、我国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创新策略

(一)加快学习劳动政策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实现劳动关系管理创新的基础点,就是要深入学习劳动法则,进而完善本单位的管理政策,及时调整劳动关系,才能有效避免劳动关系纠纷现象发生。对事业单位而言,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的变化,需要根据法律规章制度确定具体的执行方法,并严格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工作进行明确,保证整个单位的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能顺利开展。对于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主要指终止、续订等),应该按照具体约定予以执行,避免劳动合同流于形式。事业单位需要与职工之间签订双向合同,并能根究法律规定变化及时的变更劳动合同。对于按照法律固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但要避免出现随意解除合同的问题。

(二)走群众路线,发挥工会协调作用

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当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可以发挥工会的作用,针对本单位自身存在的一些疑难点劳动关系纠纷问题,邀请工会参与解决;而对于工会而言,需要充分参考企业工会代表职工的诉求,并对企业所签署的协议提出合理化建议;事业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也可以按照这个渠道进一步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同时对于事业单位而言,针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改制问题,需要在根据相关制度确定劳动关系的管理内容,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能充分参考工会的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针对劳动管理管理制度召开员工大会,商讨相关制度的可行性,并适时征求员工的意见,这个范围可以涉及到合同内容、员工奖惩、劳工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重视对劳动政策制度的宣传

当前由于事业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经常出现法律空白问题,导致劳动关系纠纷问题频发。针对这种情况,事业单位在工作中需要重视编制管理,给予全体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同时在内部管理中,需要积极宣传《事业单位人力管理条例》,在充分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应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在发现对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立即处理,避免引发风险。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还需要通过《劳动法》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开展全面的员工教育,也能避免劳动关系风险发生。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作为我国现阶段最为重要的一种劳动关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在劳动关系管理中,需要充分研究办单位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确保能在充分认识本单位劳动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并且能不断增强员工的合同一式,避免劳动争议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双方权益。

参考文献:

[1]徐梅松.事业单位人员培训体系现状分析及设计策略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8:119-120.

[2]王国芬.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管理问题[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3: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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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改革和深化,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正是这种生产转型推动了劳动用工由过去的稳定、长期、单一向流动频繁、短期、弹性就业转变。正因如此,一方面,客观上难以避免劳动者频繁跳槽、兼职、签订短期合同的行为。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劳动法》后,又于2008年实施了《劳动合同法》,旨在不断完善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但由于一些劳动者知法、守法、依法维权意识淡薄,主观上不依法行事。再有,企业管理者重人治,轻法治,缺乏风险防控意识,管理粗放,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不到位,存在同工不同酬、员工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条件不符合规定、不依法用工和解除劳动关系等现象。总之,由于多方面因素汇集,企业用工、劳动者就业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导致劳动争议频发,且依法调解难度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谐,不仅阻碍了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意义

1、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基础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秩良俗的重要手段,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正确使用法律来防范和化解劳资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保护企业正当利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根本。

2、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能有效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力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需要平衡的供求关系,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用工与劳动者就业的市场化程度就越高。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仅能有效提高企业的招聘效率,还能促使优秀劳动力资源流向管理规范、效益优先的企业,最终使整个劳动力资源配置合理、流动有序。

3、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是一种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当前,企业与劳动者的劳资纠纷成为了社会最突出、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进程。因此,只有切实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起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企业和谐有序发展

(一)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时间,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一段真空期、茫然期,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相继出现。因此,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规范用工、依法管理的关键所在。由于《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企业较大的自主管理权,因此,企业在制定劳动管理规章时既要考虑到它是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延伸与补充,应具备规范职工行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属性,同时也要体现企业文化在员工管理中的现实作用。企业要对照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法律的强制性条款要与其保持高度一致,对宣示性条款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进行细化,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增强其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另外,依法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应确保制度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如:《企业工会法》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管理制度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的民主程序审议通过。

(二)加强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约束与规范劳资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力与义务、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的重要依据。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企业与劳动者在对双方责权利、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试用期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协商中,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再考虑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同时,还应注意避免出现无效条款或可依法撤销条款的现象,确保合同内容有利于双方的现实履行。二是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程序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及《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方面的规定,均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作了明确的要求。因此,结合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现实,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上最易被忽视的就是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要求,这也是劳资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还应把握好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2.依法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劳资双方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重要依据,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但是,就劳动合同而言,合同期短则几月,长则几年,甚至数十年,企业与劳动者在长达数十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状况依法变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履行的时效性。

3.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在现实的劳动纠纷中,大多数是因合同双方未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因此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需抓住适用法律正确和处理程序合法两个重点。适用法律正确即无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还是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按《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实施行为,要避免出现违法解除或终止的现象。如: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要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就需同时适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排除性条款。再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该条即是对任意终止劳动合同行为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还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4.完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的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既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履行合同的重要补充性规范。在现实用工中,许多企业不重视集体合同制度,认为可有可无,但因劳动合同就有关问题约定不明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于缺乏集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所以致使争议诉至司法机关,从而大大增加了劳资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再者,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更有利于畅通企业与员工间的沟通渠道,容易形成共识,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机制

《劳动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由此看出,国家法律富予了劳资双方自主调解争议的空间和调解的法律效力。因此,为提高处理争端事项的效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机制至关重要。企业应充分发挥好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积极作用,规范争议协商机制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处理争议工作人员的法制水平,使一般性的劳动争议通过快速、简易处理程序高效、经济地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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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限及工作岗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聘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时间、报酬及福利

1、甲方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休假或休息。

2、在季节性旺季或有连续性或紧急性工作,乙方来调整假期和工作时间,公司有权调整假期和工作时间,乙方可在连续性或紧急性等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进行补休。

3、乙方报酬月薪8000元,按月支付。

三、 培训及保密规定

1、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经培训掌握技能后,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在甲方工作一定期限,若乙方违约离开甲方,则由乙方承担(与培训费等额)违约金。

2、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合同期内若乙方违约擅自从事或到与甲方有竞争的行业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3、本合同期满,或因辞退、辞职等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仍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同类企业并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自行开业。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要求乙方按决策落实执行的权利;

2、甲方有监督乙方工作的权利;

3、甲方有依据公司制度对乙方违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分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有按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转移手续的义务。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及相关福利政策的权利。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五、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2) 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任何对第三方的责任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六、 合同解除、变更、续约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正;

2、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伤害;

3、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5、甲方公司撤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3、不可抗力。

(四)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十五日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补签劳动合同,若甲乙双方无法就补签合同达成一致而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合同延续,在视合同延续期限十五日内,双方未签订新劳动合同,则视同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七、调解与仲裁

1、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依据甲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处理或另行协商。

八、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次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名:

年月日:

助理聘用合同范文二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律师)姓名 性别

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聘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律师助理聘用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指导乙方各项业务活动,对乙方的个人能力、业务水平和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实现对乙方的承诺;

4、按时发放乙方的报酬。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按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有对甲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纪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

5、根据甲方安排,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6、因乙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造成甲方及当事人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工资待遇:合同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试用期工资为 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执行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对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职责能力,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

3、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或承办法律业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投诉超过三次,且投诉属实者;

5、不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不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实现其承诺,克扣乙方应得的报酬。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一)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报酬,则按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报酬金额的 %;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3)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事务所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聘用律师助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助理聘用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乙方之要求,同意聘用乙方为律师助理,特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时间为一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双方须再订立合同。乙方在聘用期间提出辞聘,应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清结工资,予以解聘,并根据乙方要求可以办理有关转所手续。

二、聘用期间,实行固定工资制。基本工资为壹仟伍佰拾元整。

三、聘用期间,甲方为乙方设立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社会保险局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执行律师职务及平时工作生活中,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司法部规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和甲方所指定的各规章制度。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听教育的,严重损害甲方声誉和使甲方蒙受较大损失的,严重影响安定团结的,甲方有权中途予以解聘,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篇10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往往缺乏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大企业的成长必须历经中小企业环节,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是培植大企业的有效途径。从制度层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倾斜,使其借助外力增强竞争实力,规避一定的市场风险,提升一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成为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

一、中小企业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所有中小企业都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领域,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规定。

3.职工劳动纪律制度: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奖励与惩罚等具体规定。

4.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具体制度规定。

5.其他附属规定。大部分关于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与大企业的规定相同,不具有特殊性,无法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制度倾斜。少数的规章制度与中小企业的特征联系紧密,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有利于发现制度的特殊价值。通常,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制度倾斜表现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几个领域,其中在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方面呈现灵活性、激励性、扶持性的特点。

(1)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也是合法的劳动者,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关系中尤其要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是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2)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关于职工招用和教育培训:《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企业并建立劳动关系,对企业人才进行高层次培训,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潜力;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我国目前劳动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受到竞争和市场压力的影响,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缓慢,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目前,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于盈利目的,随意降低制度落实门槛,违反制度规定,投机取巧,导致员工诸多劳动权益无法落实。

(3)对劳动关系进行支持的资金制度:根据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和政府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基本体现了政府的倾斜性保护态度,要使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到位,需要资金进行配合,那么关于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各环节都需要进行制度规范。政府可以灵活运用经济手段,采取补贴、贷款、担保、减税免税、奖励等多种经济调节工具进行支持,开源节流,高效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有效性。

二、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体系解读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二是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处于发展中小企业的需要,企业在建立起符合基本法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要力求构建符合政府引导、扶持意图的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以适应中小企业特殊的外在市场环境。

(一)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1.外在机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结构调整的重要阶段,向规范化、高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是未来长期的发展目标。根据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培植大型企业占有市场份额,巩固市场优势地位,更需要大量的中小企业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促进就业,给予市场活跃的力量。依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大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成为稳定国家经济命脉的根本,其发展的空间趋于稳定。而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尚未完全释放,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将成为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市场机会将大大增长,同时也要接受规范化市场的要求,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进行约束的规范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轨迹。

2.外在威胁:机会与威胁是同时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机会,但同时应看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优胜劣汰的法则始终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第一压力。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无序的竞争与政府调控和服务的失败都可能使中小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是呈直线发展的,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在曲折的发展轨迹下展开。

(二)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内部条件分析

1.优势:中小企业在经营上有灵活、迅速、转型容易、管理成本低等诸多特点,企业的结构多是直线职能制的形式,在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管理层与下属之间的关系紧密,企业的制度规定相对简单,有较强的操作性。企业的特色经营战略和信息时代下的科技发展战略非常关键。

2.劣势:中小企业的灵活经营特点容易导致管理上的随意性,企业管理层利用强势地位在企业中专断决策,变通执行规范制度,危害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受到规模的限制,具有天然的竞争劣势。

三、自主创新与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的辨证关系

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是其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如前论述,中小企业面临外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限制,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信息时代自主创新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政府也将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进行了长期规划与部署。自主创新的条件下,中小企业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反映出三个层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劳动用工制度的灵活性,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供给;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为自主创新创造稳定的人力资源生存基础;三是政府扶持制度的贯彻性,为自主创新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发展条件。

结合前述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自主创新条件下的体系也要有其特殊的适应性:

1.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劳资融合之促进。企业是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契约型组织,而劳动合同是一项特殊的“不完全契约”,重在对事前的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激励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劳动管理的合作制等形式调动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实现突破。

2.辨证对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方式上有差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在劳动关系领域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在保证员工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待遇,为创新人才提供优越的物质和精神条件。

3.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进与退。长期以来,行政因素过重是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调整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大量的行政审查存在影响了劳动关系的自主和平衡;同时,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需要到位的职责没有到位,致使法律制度无法贯彻。[6]政府在该领域职责的进位与退位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春法.主要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5.

[2]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33.

[3]胡长生.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刚性约束及其超越[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4):44-49.

[4]沈长月,.论劳动法的经济伦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0(1)下:105.

[5]田俊双,聂媛媛.浅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5):88-89.

篇11

情绪劳动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Hochschild正式提出,其认为情绪劳动是“个体通过对自身情绪的管理以创造出一种公众能够觉察的面部和身体表现”。Grandney认为情绪劳动是“为表达组织期望的情绪时员工个体所实施的必要心理调节加工”。Brotheridge和Lee则认为情绪劳动是“为管理他们的情绪呈现以符合针对角色的组织期望时员工付出的努力”。尽管学者们对情绪劳动界定存在差异,但都一致认为,情绪劳动本质是对情绪和情绪表达进行管理以符合组织要求和期望的一种需要。根据Puliesi的观点,情绪劳动包含两个方面,即个体在对自我情绪进行及时有效调控和管理的情绪劳动和根据顾客情绪反应所需表现出反应的情绪劳动。通常员工在工作中的情绪劳动具体表现为表层扮演与深层扮演。

2 非营利组织情绪劳动基本内涵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契约失灵的的弥补机制,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和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营利组织情绪劳动是指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在社会与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为实现组织宗旨,满足组织利益相关者的服务价值需求和按组织规则对情绪表达和感受进行管理与控制所付出的努力。非营利组织情绪劳动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一,劳动发生领域的社会性,非营利组织情绪劳动发生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二,劳动效果的溢出性。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受益者往往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或特定的弱势群体,所以其织情绪劳动质量好坏在社会层面影响大。三,劳动价值的志愿性,非营利组织员工情绪劳动的提供是为了实现组织公益性使命,增进社会利益。四,劳动指向对象的多元性,非营利组织情绪劳动不仅指向服务消费者,也需要满足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劳动价值需求。第五,劳动管理的投射性,非营利组织员工情绪劳动不仅是按组织规则实施的一种外部情绪表达,更投射出员工个体真实性的从业情感。

3 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激励机制问题分析

3.1 激励机制政策规范性不强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发展已有很长时间,但总体来说,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面都处于建设期。当前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运行主要在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以此形成非营利组织现行的登记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更别说涉及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激励的相关政策规范。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依据的缺乏,造成其很多现行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不足。从情绪劳动视角看,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实际上付出的情绪劳动比营利组织等部门更多。但制度和政策上支持的缺乏,非营利组织员工情绪劳动的成果没有受到政策的认可,志愿性、奉献性的情绪很难得到维持,造成人才流失严重。

3.2 激励机制过于刻板灵活性不强

当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中有相当一部分挂靠在政府名下,官方色彩浓厚,组织的人员构成和运行方式都是官本位的。因此,在实际的人力资源激励过程中,会遵循政府的一些刻板行为。比如激励标准可能更多以职务高低划分,激励方式以物质激励为主。

情绪劳动视角认为非营利组织员工情绪劳动不仅是按组织规则实施的一种外部情绪表达,更投射出员工个体真实性的从业情感。非营利组织工作的员工和志愿者大多对组织抱有一种不同于营利组织的一种利他想法。然而非营利组织官本位色彩浓厚的激励机制却让组织的员工,特别是最基层的员工和志愿者失望。这样员工、志愿者对组织的工作会愈来愈敷衍,失去服务的真情实感,工作仅是自我情绪劳动管理的表层表演,如此会使劳动结果价值大打折扣。

3.3 激励机制体现的公益性不强

无法有效体现公益性特征也是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现有人力资源激励机制能够对个人行为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作为开展公益性或者互益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其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也理所应当要能够促进实现其公益性特征,但现实未达到这一点。从情绪劳动视角看,非营利组织的劳动发生领域的社会性和劳动成果具有溢出性说明了非营利组织活动领域的广泛性和活动结果影响的巨大辐射作用。而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却并没有像其活动和目标那样具有广泛的社会公益性,而是落入了和营利组织一样的激励窠臼。这样的激励机制不仅使非营利组织在与营利组织人力竞争中陷入了被动,且错失了利用其广泛的劳动发生领域和辐射性社会成果的优势。

4 结论与建议

4.1 完善管理运行的政策规范体系,创建良好激励机制运行环境

针对当前非营利组织运行中所存在的政策规范性不强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积极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内容更完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的政策法规。从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招聘和录用,到人员的晋升、培训、调任和辞退等方面都予以规范和保障,为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还应尽快出台关于非营利组织中志愿者的管理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使得非营利组织更加合理、有效的招录志愿者并对其进行人力资源激励。以此体现出政府社会对非营利组织及其情绪劳动工作的肯定和认可。

4.2 创新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多元激励方式

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激励方式仍以物质激励为主。事实上,对于员工和志愿者的激励方式很多,鉴于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是一种情绪劳动倾向的工作,除了给钱的方式之外,还可以包括给权、给闲、给赞等方式。对于权利倾向型的职工,可以在其取得一定优秀工作成果后,给予其适当的权力;对于希望自己能够休息一段时间的员工,在其出色完成任务后,允许其适当一段时间的休息;对于一些内心希望得到管理者或者上级认可的员工和志愿者,给予适当即时的赞赏就可以迅速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提高情绪劳动的效率。总之,只要能够促使员工和志愿者积极行动,任何激励方式都是可用的。

4.3 提高情绪劳动管理中的激励功能

Zapf认为,情绪劳动本质上是一种分为表层和深度调节的情绪调节行为。实施情绪劳动表层调节的员工更有可能产生情绪失调、经历更多的负面职业结果,如满意度的降低、缺勤与离职率的增加等。而进行深层调节的员工会产生更多的情感努力,并获得更多个人和职业发展机会。因此,在情绪劳动的人力管理中,实施层次化激励非常重要。此外,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价值取向和员工的从业特质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共同价值观和较强组织认同感结合在一起,所以增加组织激励的情感含量有助于提高组织绩效水平且增加员工的凝聚力。这并不是否认物质激励的效用,而是希望非营利组织能够利用其组织自身的优势给予员工和志愿者具有公益性和良好广泛的反馈效果的一些激励。

参考文献

[1]黄波,吴乐珍,古小华. 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社.2008,9.

[2]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

[3]张冉,[美]玛瑞迪斯・纽曼. 情绪劳动管理: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2.

篇12

1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一套规范合理的规章制度是让实验室平稳、安全、高效运转的前提,并且可基本上防患于未然。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优秀的集体离不开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生物化学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专业特点,生物化学实验室需要合理规划、小心管理,以免造成仪器损坏、环境污染、试剂中毒,甚至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参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自身实验室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制定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2)建立实验室考核及奖惩制度,细化考核任务和考核指标;(3)健全“实验室管理基本规范”,“实验室信息资料库”,“实验室操作手册”,“实验室试剂耗材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4)明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监管机制和奋斗方向。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系统及制度化的实验室管理模式。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实验室运转进程,还能够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和管理,节约成本,真正起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作用。③

2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是生物化学实验室的利刃,如何规范合理的使用仪器让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是实验室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首先,需要建立各种仪器简单的操作规程卡片,学生使用仪器时可随时参照执行,让每位学生都能标准、规范、合理的使用仪器,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学生大量的仪器学习时间,还能减少实验室仪器的损坏率。其次,要让“小老师教学模式”成为实验室仪器管理的主导,④采取分类管理的方法,把每台仪器分配至小老师,认真把握好每一位小老师的岗前培训。而后让小老师们负责每一位新人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每位仪器使用者完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对于一些特殊仪器定期进行清理与维护,对于故障仪器及时登记、报修。这样不仅能够增强每位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每位小老师得到一次锻炼自己统筹全局管理能力的机会,还能培养他们互助的精神、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减少实验室的损失、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根据学校对实验室仪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统一的规划投入和管理,以求最大程度的实现实验室仪器的共享,从本质上提高实验室仪器的使用率。让实验室仪器高效、良好的运转,不仅能够促进不同实验室的交流,还能为教学和科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3完善实验室的环境管理

实验室是科学的摇篮,是科学研究的基地,科技发展的源泉,对科技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高校对外展示自我形象的重要窗口。其中“人文环境”被誉为实验室灵魂,良好的环境基础是高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它主要包括外在环境和内在环境两个基本层面:前者主要体现在实验室的布置安排及卫生环境,后者体现在实验室的人文氛围。生物化学实验室外在环境管理需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根据实验室空间现状,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规划布局。生物实验室和化学实验室应该严格区分开来,保证实验室的布置合理;确保实验室的通道畅通,无异味,安全标志醒目齐全;保证实验室水电等管线设施规范、完善;定期完成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与报警装置的检查、更换,保证事故抢救设施性能完好;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清洁和整理,确保实验室环境干净规范。生物化学实验室内在环境管理主要是人文环境的管理,人文环境是社会本体中隐藏的无形环境,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民族灵魂。为了给实验室营造一个良好的科研氛围,需要加强实验室的文化建设,强调管理人员的能动作用、团队协作精神以及情感管理。实验室的文化是实验室精神风貌的综合体现,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是保证实验室和谐高效运转的必然要求。生物化学实验室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其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准则,让实验室内部形成一种无形的自制力。(1)营造氛围。定期进行文献汇报、工作汇报和学术报告,以帮助学生了解相关领域的研究动态;定期参加、举行学术活动,加强技术交流,互相学习、互相督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增强实验室的凝聚力和向心力。(2)树立形象。实验室管理人员需要对其工作态度、时间观念,言谈举止进行培养和规范,在学生面前树立一个专业的、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3)强化意识。使实验室全体成员富有高度责任感,强化实验室成员的认同意识、服务意识、归属意识、竞争意识、发展意识和实验意识。

4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实验室安全的保障,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积极治理安全隐患,对确保实验室的顺利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1生物化学实验室药品管理

生物化学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大部分对人体健康是有危害的,而且种类比较多,不容浪费和出错,所以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合理并安全使用和管理实验室药品具有重要意义。实验室应该具备专门的药品室,并在药品室设置一个放置危险品的专柜。药品的存放应该按照防止不同种类的药品之间相互反应的原则,实行分类编号放置。实验室管理员还应该定期对药品室进行系统的检查、打扫和清理。危险化学、生物药品的购买需要严格按照实验室需求合理少量购买,实验室成员使用时需填写“危险性药品领用申请单”,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领取危险品,使用完毕应后及时归还药品,严格建立起领用使用登记制度。另外,废液和废弃的药品也必须按照实验室标准回收处理,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或倒入垃圾桶。因此,生化实验室的药品管理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实行,尤其是对危险药品的购买、存放、使用以及日常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尽量做到尽早发现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2消防设施、水电管理

生物化学实验室在实验的过程中不仅会用到诸多试剂药品,还会用到许多仪器设备。因此,每学期初都需要对实验室进行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防灾害等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妥善管理和使用相关的防火措施和安全设备,并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无法及时整改时就立刻上报相关安全部门,确保实验室场所及实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随时随地都需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让他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不变原则。从进入实验室起就开始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实验后需要关闭水电气等相关设备以及门窗等才可以离开实验室。时刻谨记“排除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才能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⑤高校生物化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繁多,需要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成员以及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和重视。由于生物化学实验室的特殊性使我们必须立足于现在,着眼未来,建立一套易操作化、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并且能够不断改进的管理体系,让实验室成员能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改进、自我提升以及自我创新,最终实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长久进步与发展。

注释

①吴红萍,傅丽容,汪继超“.4M1E”要素在高校实验室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12):230-233.

②孙莉丽,李荣华.高校生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J].学术论坛,2010.2:281-282.

③覃江凤,王黎芳等.生物化学实验室管理的几点新措施[J].浙江医学教育,2012.11(6):14-16.

篇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立法机构的表决。新法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强决心,昭示了民众对改善内部分配关系的强烈渴望,同时也向各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发出了最后通牒。新法最突出的特色是有效解决当前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

1、实事劳动关系认定规定打消了用人单位只用不签的最后幻想。新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时建立,劳动者只要开始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关系,不签订者一年内须付双薪;一年后仍不签订的认定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规定杜绝了用人单位屡试不签的无赖作法。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不得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规定,劳动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

3、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认定杜绝了用人单位分解合同期限的老套路。新法除明确“双十规定”外,另加了两条限制:一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邮政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管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实质区别,有利于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当前邮政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管理。新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临时工、招聘工的划分或者干部和工人身份上的划分已失去法律意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论是哪一种用工,都同样受新法的保护。因此,为了避免用工风险,邮政企业应尽量避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极易与劳动合同相混淆的一类合同,尤其是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更是如此。因此,除因个别能及时履行完毕,时限较短的劳务合同外,应尽量避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而是应寻求与提供劳务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如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合同,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卫生清洁合同,与邮政企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等。然而,当前复杂的邮政用工制度已严重制约了邮政企业的发展,正式工成为了“终身工”,临时工也不知不觉成为了固定工,职工能进不能出,企业无法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按照新法的规定建立真正的劳动合同制度,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仅是形式而已,实质上仍未依据劳动合同进行用工管理。改革的惟一办法就是打破所有身份界线,以劳动合同制度来建立邮政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对职工的管理也要实现从行政手段管理转变到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惟有如此,才能建立适应现代邮政企业发展需要的用工制度。

三、试用期的全新规定及风险应对

针对试用期可能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对于试用期来说,用工单位存在如下风险:

1、单独试用合同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赔偿金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邮政企业用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2、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四、对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新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1、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为避免该类风险,需要运用如下举措: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及风险应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分析: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用人单位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