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考核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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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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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公安派出所普遍实施了绩效考核,对推动公安派出所工作和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总体来说,绩效考核工作作为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纽带”,各地都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和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的方法和对策,对于调动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做好新时期的公安派出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警察绩效和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的含义

    (一)警察绩效

    所谓警察绩效就是指警察个体或群体的工作成绩或结果。具体而言,即指公安机关以最少耗费、最低代价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高品质和更高满意度的公共安全产品及服务所取得的、有助于完成警察使命的最佳表现和结果。

    (二)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

    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是指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通过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实施,对工作绩效测评和应用,从而促使公安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能的系统过程。派出所绩效考核是整个公安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性质和职能来看,具有关键和基础性作用。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涵盖了对包括治安行政管理、刑事侦查、人口管理社区警务等在内的公安派出所的各项业务工作绩效的考核。

    二、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形成激励机制。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具体的反映,尤其是服务窗口“门难进、面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时有发生,实行绩效考核,使相同岗位之间、民警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二)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绩效考核,派出所的管理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对公安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同时,也激发了民警个体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而促进公安队伍整体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有利于整合警力资源。进行对绩效结果的考核评估与分析并与奖惩相联系,强化组织的激励效应,抑制“搭便车”的现象发生,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将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有机结合,促进组织整体绩效的提高,有利于整合警力资源,增强队伍战斗力。

    三、完善派出所绩效考核的建议

    (一)扩大绩效考核主体的范围

    日益完善的公安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已经受到单向性考核主体的局限,为了适应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展,应当进一步扩大公安派出所的绩效考核主体范围。一是派出所辖区管理对象;二是案件的当事人;三是同一公安(分)局所辖其他派出所;四是检察院、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对派出所绩效进行考核,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单一性绩效评估主体带来的狭隘性。

    (二)建立科学统一的考核标准

    一是指标考核的设定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二是进一步规范考核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也可以使上级更容易评价派出所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自觉提高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三是试行社区民警竞争制度。在选择前将各个社区的地域特征、范围大小、工作基础、拟定目标等情况说明,并根据管理的难易程度分类,确定完成目标的奖励,然后由民警以竞聘的形式自由选择。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对社区民警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及时运用和兑现考核结果

    在制定和实施绩效考核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把绩效考核的结果与民警的评优评先、离岗培训、职务晋升、干部选用、末位调整、辞退和物质奖励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真正成为衡量民警价值的重要杠杆。一方面对工作努力、成绩明显的,记高分,得重奖,优先评先评优,并适时给予奖励;对于工作偷懒、业绩平平的,记低分,扣奖金,通报批评,并列为末位民警进行离岗培训。另一方面对位于综合考核前列的派出所予以重奖,并作为先进单位表彰奖励;对名次最后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整治,并对末位派出所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整改达到满意。

    (四)客观评价绩效考评效果

    派出所绩效考核和反馈工作完成后,组织还应该重视对考核效果的评价。一是确认考核过程的准确性。二是评价应用效果。此外,应当总结考核中的经验和不足,找出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考核积累经验,保障评价过程的完整性,并最终不断完善整个考核体系,同时也能够为公安派出所和民警相应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五)加强监督绩效考评过程

    派出所绩效考核工作的成功与否,关键之一在于考核的结果是否贴近事实;关键之二在于考核的结果是否便于区分被考评派出所及所内公安民警的优劣强弱。因此,必须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开、公正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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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 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 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

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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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结果偏离实际。领导布置工作大部分偏重于开会布置,明确责任人后,工作就算落实,在检查、考评等方面,尤其是对民警工作实际的真正考评缺少依据。长久以往,民警会觉得工作没有紧迫感,做好做差都一样。

(四)劳动分配方式不够科学。现在公安机关使用的分配方式仍是凭资格、凭年限划分等级,做的好、工作有实绩的同志,报酬最多也不会让其他同志羡慕,一些想上进的同志感到做的好与坏,工资上没有多少区别,因此队伍中许多人都存在不求上进,只要过得去的思想。如何尽快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针对目标管理考核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科学制定目标管理考核。一是进行职务分析。对每个岗位进行科学认真的调查分析后,理顺整体目标和部门目标,“条”和“块”这两个指挥部门要加强沟通,统筹安排,摒除本位主义,避免重复部署,制定出简洁、全面、高效的工作计划。然后才能对整体目标进行分解。在此基础上形成岗位说明书及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及所需要具备的能力等。另外,职务分析是进行职务评价和确定岗位价值的重要依据。二是设定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确定各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所占比值。合理分解各类工作项目,结合基层实际工作重点进行调整。考核目标要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岗位民警应能根据考核目标项目所占比例有重点的开展工作。三是目标考核的制定应具有提高民警积极性的作用。考核目标确立后,落实考核的关键是目标与民警收系起来,打破做多做少一个样,打破各岗位都拿一样的做法,不同的岗位使用不同的奖金基数,根据工作量大小,难度高低,危险性大小确定工作基数高低,分成不同等级,这样无形中就避免了“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思想。四是考核目标中要有个人能力的目标考核项目。学历、岗位经验、岗位练兵成绩、业务技能、竞赛成绩等,都是列入考核的能力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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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是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有益补充。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新《消防法》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在第3条中对派出所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还专门增加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一章节。新的消防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既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公安消防部门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提供了难得机遇。但是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消防安全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仍然较多。下面笔者就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谈几点看法与建议。

一、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职警力不足是制约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

吉林省在2004年4月27日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中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所长、民警分级监督工作责任制。但派出所作为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其重要职责。派出所民警除消防工作外,大多又同时承担政治、内保、政保、后勤、治安等其他工作,难以把精力集中在消防工作上。以通化市为例,全市共有102个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均为兼职消防民警。作为兼职消防民警,工作负荷较大,用于消防监督工作的时间有限,在主观能动性上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特别是新《消防法》实施后,派出所民警不可能像消防监督员那样主动学习消防法,所以在应用上也相对滞后,造成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失控漏管情况普遍存在。

(二)消防监督业务不熟严重制约着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消防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专业性非常强,要求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就目前而言,基层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消防业务不熟悉的现象,有不少民警,由于从未接触过消防,对消防工作从何抓起,感到无所适从。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民警缺乏系统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监督业务知识掌握情况普遍较差,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不熟也直接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走马观花。大部分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派出所民警主动学习热情不高、积极性不强,自身业务能力不能很快适应新《消防法》的要求。

(三)消防工作考核机制无足轻重,对于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水平难以奏效

派出所消防工作布置执行于每年年初以及季节性防火或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在平时很少组织系统学习培训,部署的工作多,考核机制建立不完善。而且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体制不能完全体现派出所消防工作,往往只是确定人均处罚量或办案起数,消防工作考核在派出所年终考核或等级评定中占有的比例也极少。以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为例,派出所年终考核总分为200分,而消防工作仅占10分。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部分民警也认为,消防工作只是由派出所内部指定的两三个人负责,工作好坏与己无关,总之消防工作考核成绩高低是有人承担的。长此以往,造成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成了无人问津的“鸡肋”,消极检查、违规执法问题的频繁出现在所难免。

(四)消防配套规定内容不完善,造成派出所日常监督工作无所适从

按新《消防法》规定,消防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新《消防法》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需要各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例如107号令规定,派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如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这原来是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最易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也较大,现不能直接查处,具体移交的程序和文书也没有明确,在实际过程中会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对于其他一般火灾隐患,按107号令第三十一条,也只规定责令依法改正,不明确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权限,而且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对于发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擅自关停、不完好有效均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操作不便;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火灾证明等消防文件都不予采信,造成派出所对于消防工作有责无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网络体系

要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地消防大队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能够起到的仅仅是业务指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市、县公安局也仅仅能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从大局上进行部署和协调。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在市、县公安局中建立一个领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处或办公室,以减轻基层消防大队的工作压力。这一点,长春市公安局已经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开展、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对全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年终参与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保证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增加专职消防民警数量,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管理制度

增加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编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消防法》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定主体的基础上,要根据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特点,在一些辖区场所较多、单位较多的派出所设专职消防民警,一些以社区住宅为主的派出所设兼职消防民警,还可由政府出资招收地方编制的消防监督辅助人员,通过设专职消防民警、辅助消防民警的方式,首先保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重要的是建立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改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工作局面,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和开展。

(三)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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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

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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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x派出所基本情况

xxx派出所地处广州市旧城区荔湾区的中心地带,辖区面积0.7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1359人,外来暂住人口1.7万余人。辖区内平房较多,街巷密布,有“上下九商业步行街”、“xxx国际珠宝玉器批发市场”等商业密集场所,日均人流量达20万人次,节假日则高达80-100万人次。由于区域布局混乱、人员结构复杂,人财物流量大,当地公安部门维稳、治安、消防等工作面临着较大的压力。辖区警情以盗窃、诈骗案件和商业纠纷为主,XX年1至5月该所共接报警3505起,立行政案件900起,立刑事案件368起,刑事拘留28人,行政拘留82人。xxx派出所现有所领导6人、民警77人、治安员30人、保安员206人,分为刑侦中队、治安中队、巡警中队、社区中队和内勤组,按照“四队一组”模式开展工作,即刑侦中队、内勤组民警负责日常值班接处警及破案工作;巡警中队民警负责警区巡逻及派出所门岗工作;治安中队负责辖内各种安全检查、消防、特种行业等治安管理工作;社区民警负责社区基础和出租屋外来人员管理工作。

二、xxx派出所信息化警务特点

xxx派出所打破传统警务模式,以公安信息化推动警务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大的转变。

一是完成了对“一网考”的不适应到适应的转变。xxx派出所紧紧围绕上级“三考合一”工作部署,强势推进“工作绩效自动考”、“执法质量全程考”、“督察监督全面考”的“一网考”工作,有力促进了“打、防、管、控”等各项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在提升社会治安管控,提高民警工作效率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民警所有的工作情况,都是通过“一网考”系统自动打分考核,市局、分局、派出所根据系统打分排名,与经济奖励、评优评选、提拔晋升挂钩。在8天的跟班学习期间,xxx派出所没有实行早晚点名制,所领导也很少安排民警工作,但民警都能自觉按照“一网考”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完成了房屋出租被动管理模式到主动管理模式的转变。xxx派出所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出租管理中心负责(简称出管中心),拥有80多人的协管员队伍。流动人口必须在出管中心办理居住证,否则无法在工商部门领到营业执照。出租房屋的房主必须在出管中心上缴房屋出租费,由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办理。xxx派出所社区民警将出管中心登记的出租房屋分四级管理(放心类、关注类、严管类、禁租类),根据级别不同进行日常检查:关注类每月检查一次;严管类可在出租房周边布建信息员,半月检查一次;禁租类每周检查一次。xxx派出所在街办的密切配合下,通过房屋管理基本能够了解和控制流动人口,充分体现了“以房管人”的理念。

三是完成了单一的平面网上作战到立体网络作战的转变。xxx派出所民警由过去仅仅利用警务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录入和报警模式,转变到能够熟练运用上级整合的各种网上作战资源进行作战。如:xxx派出所实现派出所值班室与视频监控室合一;监控室落实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监看员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各级视频系统有人看、有人管,而且全面实现视频监控平台与110接处警、警用地理信息系统、警务综合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的联接,达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和“一点布控,全网响应”的工作机制。

除此之外,xxx派出所还利用网上追逃作战、两网信息结合作战(互联网和公安网信息)、指纹痕迹信息比对作战、情报基础工作信息管理作战、警务通信息作战、大情报平台“四率”管控预警作战、销赃信息系统作战、sis等系统,基本达到了对人、车、物、场的管理和控制,并能运用“人员轨迹、车辆轨迹、电子信息轨迹”三轨合一系统,提高破案效率。

三、对我所的启示

借鉴先进地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并结合我出所实际,本人提出了“123”的工作建议。

一是建立“一网考”机制。建议市局及分局建立“一网考”考核专班,组织城区派出所所长进行座谈,在借鉴广州市荔湾区分局xxx派出所“一网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宜昌公安工作实际,讨论制定“一网考”考核试行制度。以本次参加广东学习的三个派出所为试点,由考核专班对试点派出所民警进行“一网考”内容培训,先在三个派出所进行试点考核,力争通过推行“一网考”制度掀起民警学习信息化、运用信息化的。建立以“一网考”为中心,利用各种系统,加强社会管理,提高作战能力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同时,要积极向区政府和葛洲坝集团汇报试行“一网考”的情况,争取各方面大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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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各级公安机关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管理文件以及规定,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此情况下,各级派出所也积极地开展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但从实施情况上看,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问题

1.1 思想认知存在误区

派出所受工作性质的影响,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归属问题一直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些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畴,有些派出所因内部管理人员紧张而无法行使管理职能,大多怀着抵触的情绪。与此同时,派出所开展的消防工作检查力度不到位,导致该停业检查的没有停业检查,留下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致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止步不前。

1.2 监督业务不熟练

消防工作包括的内容较为宽泛,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而派出所人员虽然经过专业训练掌握了一定的消防知识,但内容毕竟有限,远达不到专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1]。在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由于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缺乏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所以,很难发现火灾隐患,工作实效性不高。

1.3 考核机制不健全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一般是在年初末以及季节性防火或专项整治中下达检查标准,平时很少开展培训工作,在考核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很难切实地发挥作用,且容易走向错误的认知方向,认为消防工作可有可无,致使工作投入强度不足。

2 解决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问题对策

2.1 提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地位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将消防、法治、治安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不会因权利与责任的对立而影响工作的实施。作为基层消防管理组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地转变思想,自觉地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职责范围内,以充分地发挥基层管理责任,为树立良好的党政机关形象,降低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条件。派出所需要明确自身的责任,除了维护社会治安,创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之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切实地维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2.2 强化培训力度,提升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效用

随着《消防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正朝着制度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对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支撑。为了促进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地方政府要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以提升办事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强化消防责任意识,创建良好的消防管理平台[2]。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培训业务的开展,需要根据日常工作节奏适时地安排培训课程的节奏与时长,可按季节或周期进行培训。在培训内容的安排上,需要根据培训人员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确定,通过课前走访或简单考核的办法,以了解派出所民警对消防认知的掌握情况,然后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方法,开展消防培训课程,同时,加强实际操作训练,以使培训工作真正地落到实处。在培训结果实践当中,派出所需要落实好“四项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调执法效用,实现派出所消防工作与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2.3 完善考核机制,营造良好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氛围

在消防监督管理上,各级派出所因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无法充分地发挥作用。因此,各级派出所需要认真地履行消防安全、督导工作,以改变原有的工作态度,为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创造条件。在确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之后,为了创建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奖励机制,以鼓励派出所民警积极地投身到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为维护居民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生活贡献力量。在明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之后,各级派出所可将工作情况与年终考核以及等级评定直接挂钩,从而使该项工作能够真正地发挥实效作用。在对执法情况以及管辖区域火灾控制情况进行详细规定之后,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专项奖励基金,并在年末举行表彰大会,以调动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积极性。在落实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上级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3 结束语

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发展以及确保人民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虽然派出所的工作重心不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上,但作为维护公共事务的重要组织,承担必要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新形势下,对于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将极大地促进其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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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能,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公安派出所因为日常工作繁杂,很多消防工作还是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上。因此,认真分析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是当前公安消防部门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1 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业务知识缺乏,专业水平低

消防工作涉及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防火工作的人员具有很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经验。但在基层派出所,绝大多数民警是初次接触消防工作,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对消防监督业务不熟不精,实际工作经验匮乏,一时还不能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诸如不知怎样检查、应检查哪些重点、如何确认火灾隐患、如何引用规范及规定督促隐患整改等大量技术性问题。

1.2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档案不健全

随着《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的实施,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档案管理混乱的情况大量存在。一些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只停留在走一走、看一看,在检查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没有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有些派出所虽然下发了法律文书,但法律文书填写的不规范,也没有按照档案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装订成册。

1.3 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机制不完善

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能充分发挥的一个比较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比较完善的内部奖惩考核机制。虽然大多数公安机关已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内容,但所占比重仍不能和治安、刑侦等业务工作相比,直接导致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不够;其次,奖惩力度微乎其微,派出所民警精力有限,他们认为只用保全比较重大的工作不失分,消防工作就可有可无。

1.4 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管理脱节

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平时相互联系不够,工作中缺乏应有的沟通,没有按要求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导致派出所民警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消防部门与基层派出所对待消防工作的认识也存在偏差,工作中未形成有效合力,存在相互抵触、相互推委、互相戒备、互不配合的状况,不利于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2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各级公安机关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大部分地区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尚未十分有效的开展,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对消防监督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体现在工作部署多,针对性措施少。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消防安全的管理仅仅停留在会议上、口头上,甚至有的思想认识还停留在“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情”的层面上,没有调动起基层派出所管理消防安全的积极性,使派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导致消防安全责任难以落实。虽然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能,但是仅限于消防监督检查权,并没有具体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因此很多民警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缺乏认同感,对该项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同时,火灾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大部分农村地区消防工作基础差,火灾防御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要追究责任,得不偿失,公安派出所把这项工作揽过来之后,工作量大了,压力也大了,给派出所民警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担。

2.2 派出所警力不足,经费不足,无暇顾及消防工作

一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较为普遍。尤其是乡镇派出所民警人数不多、且人员不稳定,实际在所工作的人员往往只有3至5人,加上日常工作繁重,消防工作基本上是由民警兼职完成,没有专职消防民警编制。还有些派出所负责消防业务工作的民警更换频繁,导致部分派出所消防工作很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二是由于派出所自身经费紧缺,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地方财政拨给派出所的经费,经市、县公安局层层截流,真正到达派出所的寥寥无几,而往往越是经济困难的地区,派出所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消防基础薄弱的矛盾愈加突出。在经费无法保障、警力紧缺的情况下,派出所民警为了应付日常繁重的治安任眨而把消防工作搁置一边,严重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2.3 缺乏有效的消防培训,民警业务知识欠缺

目前,各基层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开展得不够深入,部分民警大多数民警只是简单地了解如何检查灭火器、查看消火栓数量,对消防监督管理知识特别是消防法律法规掌握甚少。而消防监督工作只是派出所民警的众多工作之一,尤其面对各类繁杂的消防技术规范等专业知识,既无心也无力钻研,缺乏对消防监督业务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直接导致派出所消防工作流于形式,降低了消防工作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必须明确认识到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是《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应高度重视消防监督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认识到消防工作是基层公安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每个民警懂得“失职必追责”的道理。通过把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围,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并在组织、制度、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以此不断调动广大基层派出所民警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认识,切实自觉投身到消防监督工作中去。

3.2 增加经费,充实警力,全面配齐配强专兼职消防监督民警

为解决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根源上是要解决消防经费落实问题,建议基层派出所通过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和基层政府经费补贴、或是企业赞助等多种方式,明确和落实派出所消防专项经费,从源头上解决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无保障的问题,适当增加专兼职消防民警编制,确保每个辖区、每个社区、每个角落的消防工作都有人管、有人问。同时,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给予支持,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3.3 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民警消防监督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机制,完善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内部审批、学习培训、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健全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专项整治等各类消防工作档案,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完善消防民警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民警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开展业务辅导,进行工作交流。二是完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对派出所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要求各派出所全体民警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学习。三是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各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定期考评和随机抽查,全面收集基层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情况。对在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与年终各项先进评比工作和晋级晋职挂钩。凡由于执法不严,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不断强化工作责任,着力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3.4 帮扶指导,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联络和配合

消防部门应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工作日程,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充分结合派出所民警晋升、集训等时机,派员对民警进行系统授课辅导、组织现场观摩、进行专业培训。坚持以实际运用作为指导原则,针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点有效进行指导,突出消防基础理论知识及消防法律法规等内容,重点掌握集贸市场、居民住宅、娱乐场所和农村防火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业务技能,全面了解火场勘察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整体水平。培训方法除采取分批集中培训外,还可实行“请进来,带出去”的方式,例如消防监督员在进行社会单位检查时,可以请派出所同志一起参加,在实践中面对面、手把手地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工作互通配合,在联合执法中强化现场教学,实际上也是一种实地培训和指导,这对于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水平,比集中培训效果更为明显。同时,消防部门在与派出所工作中如出现争议,一定要发扬风格、坦诚相待、做好解释,加强与派出所的感情联络,进一步改善关系,创造一个和谐互助的工作环境,才能共同把消防工作做好、做细。

3.5 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消防执法档案

工作档案既是工作内容的重要部分,对消防监督这样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而言,也是责任者工作情况的实际反应,它反映了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量、也反映了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质。实际工作中,要制定并完善消防工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消防档案和台帐资料,做到分类要统一、样式要统一、内容要统一、文书要统一,对辖区重点监管“十小场所”要全部建立防火档案,实行“一家一档”,并按照公安机关业务档案的要求,落实专人,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设立消防办公室,悬挂派出所消防职责、火灾显示图、辖区消防概况图、社会消防组织网络图,增配、维护消防器材装备,使派出所消防工作真正达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3.6 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依托各辖区实际,全面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同时,结合实际深度思考,创造、发挥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亮点和特色,树立典型标杆。定期组织派出所消防工作学习推广交流会,带领派出所民警深入到典型地区进行现场观摩,手把手地教方法,零距离地骶验,在基层派出所中起到“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稳步、持续开展,切切实实提高基层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能力及执法水平。

公安派出所参与实施消防监督,对于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扩大消防监督网络、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切实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努力,真正做到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各项保障、经常性开展指导培训,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作用,从而有效地避免失控漏管现象,减少火灾隐患,为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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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关键问题上的思考

笔者从基层消防工作的角度思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在一些关键环节上还存在行为缺陷:

1、主观思变与客观行为的缺失

公安派出所的特点之一,以打、防为主,管、控为辅,习惯性的管理措施较多。在消防检查中,由于受体制的制约,基层派出所干警, 也包括一些基层领导,存在着对消防工作的模糊认识,认为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主要是治安,刑侦等工作,消防工作只替公安消防机构管理,起协助作用。有人就管没人就派不管。具体表现为不重视消防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工作中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工作的开展。思想上的停滞直接反映在具体工作中来,也就不自觉将消防工作与公安工作分割开来,因此而出现了被动局面,“上面不抓下面不动,上面提提下面动动"的现象。同时,由于基层警力不足、经费短缺,思想不稳定,抓抓放放,没有形成制度化,致使相当一部分基层民警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产生消极应付甚至抵触情绪,也是直接导致了基层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没有落到实处,组织不力的原因。

2、专业性差和培训缺失

消防监督工作要求有很强专业性,不具备相专业知识,很难应对消防监督工作。消防监督与公安工作特性不同,要求的专业程度不同。提高民警消防业务水平,只靠短期培训是成,也应该施行岗位资格。实际上,在一些地区,就是这些简单培训也没有普及,民警参加短期培训班参训率不足59%。民警实际受训时间很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消防监督不到位,执法过错、火灾调查原因不清等现象,也是显尔义见。由于参训警力占总警力的比例过低,以及部分基层领导者偏好专职专用,谁用谁学的模式,客观上造成了派出所(专职或兼职民警)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或者干脆不按照上级要求设立专、兼职消防民警。加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量大费力且不出成绩,致使有些派出所一些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经验相对丰富的消防监督员流失,使消防工作出现空白。

3、监督不力与管理的缺失

从实际上讲,消防监督工作还远远未融入到现行的公安工作运行体系中来。责任监督与权力管理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不完善,奖惩措施不明确,把消防监督工作摆在非常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很多干警认识到消防监督是一种作用广泛的权力,而缺乏应有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在民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怕承担责任的想法,不敢处理辖区内的火灾等事故责任,做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在实践中,消防监督则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境遇——一部分派出所将消防监督当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这种思想为害尤甚),往往重处罚轻监督,另一部分派出所则将消防监督视为雷池,唯恐避之不及,纷纷绕行。究其根本,是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县(分)局管理层面在责、权、利等方面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或是干好干不好一个样,或是放任自流缺乏监督。长此以往,必将造成普遍性的消防监督弱化。

4、信息沟通缺失

消防监督的对象极为广泛,而公安部73号令中以委托的形式将相当一部分消防监督工作交予派出所负责,固然起到了扩大权力主体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主体严重不足的弊端,但是现役的消防部门同职业的公安派出机构的沟通、情报、信息的共享,在短时间内无法达到过去消防机构单独运行时的水平。三级消防理念的提出与应用,在实践中却显示出不可忽视的副作用:基层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情况上报对象是上级公安机机关而不是消防机构,二级和三级的人为割裂,造成分山头、各管各的局面。当然这不是由于级别划分造成的,而是机制运行产生的。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同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没有管理权,没有考核权,甚至缺少业务指导的权力,必然造成消防机构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派出所掌握的消防监督信息。同样,派出所也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的消防监督信息。

5、执法程序的不规范与文书的缺失

目前,大多数公安机关都对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有一个暂行规定,但对派出所如何行使其职权未作具体明确,致使派出所在行使消防监督职权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特别是消防法律文书的审批和使用没有真正与公安机关融合,给基层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导致公安派出所开展防火检查,走马观花的多,深入检查的少,口头改正的多,填写记录、发书面整改意见的少,实施处罚的就更少了。由于执法环境的影响,现在大多数公安机关的法制审批是十分严密的,对于并不熟悉的消防监督以及所衍生出来的各类处罚,法制部门对派出所的要求极高,相对的却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消防业务水平较低的普遍情况,审批机构不能及时加以引导、指正,客观上损伤了一批基层派出所执法民警的积极性。实践中,真正适于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文书还并不完善

,审批手续相对于数量众多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显得过于繁杂,如有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求限期责令整改需要先行检查、发现问题、呈请审批、文书送达等步骤,每步皆有相关文书、签字、期限,一项不全即无法达到结果,如拒不整改则另有一套文书,试想,如果一个社区民警有50家三级消防管理单位,其中半数出现问题,其处理周期、手续就将使民警疲于奔命,更谈不上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和工作积极性了。

二、 改进工作的方法和对策

由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时间尚短,各地也在摸索中探询务实的工作模式,在此,笔者仅对上面谈到的几个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并提出对策。

1、 转变思维方式,多警形成合力

转变思维方式,首先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执法主体认知度,消防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消防监督管理是公安派出所应尽的职责。近几年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所取得的成绩都充分体现了派出所管消防的可行性、有效性和自身优势。

就目前而言,首要的是建立起各级公安机关固定的消防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对消防机构和消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工作的总体目标,做到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规划、同部署。主要体现在抓好三级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上,确定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一名兼职消防民警,具体抓消防工作,各社区、警务区民警兼抓防火工作。消防制度职责上墙公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作辖区消防网络网,火灾示意图等。同时进一步完善消防组织建设。在街道、居民区、社区等建立防火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适时召开辖区消防安全会议,分析和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弥补派出所警力不足。有条件的还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充分发挥警区、社会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的作用,形成了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2、规范监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要理顺派出所消防监督对象和范围。必须将基层消防机构的工作范围进行分化、细化、量化,将消防监督对象分解、归类。从公安内部明确一些独立的消防监督职能,扩大派出所的消防行政监督权限。对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的划分和列管,可以按照属地原则,直接放开授权派出所监督管理。甚至可以考虑将新、改、扩建的住宅楼、村(居)民住宅的建审和相关火灾事故的调查以及消防违法行为等一系列的消防审批、查处一并交付派出所管辖。 其次要简化派出所执法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这一方面,笔者认为基层消防机构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审批和指导的作用。应把公安派出所作为下级消防机构来对待,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多让辖区民警参与,通过和消防机构监督人员一起监督检查,能够让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建筑工程验收、消防执法等方面学到许多基本知识。发现一些火灾隐患需要整改的,可以交给派出所跟踪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整改。

最后应规范消防档案管理,按照73号令及《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消防六类十五种档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工作目标、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程序,建立各类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台账等,明确列管单位和重点单位,认真填写、制作、管理好各类消防监督执法法律文书等,促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3、 明确责任,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首先明确各派出所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专(兼)职消防民警以及各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区派出所最好设2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包括分管副职),乡镇派出所,可设1名兼职消防民警。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还要针对派出所工作的特点,将消防监督责任分解到每位管片民警身上,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形成所领导负责,专(兼)职消防民警具体指导,管片民警抓落实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其次要加大消防工作在公安派出所基础建设考核中所占的比例,并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和内容,增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考核总成绩中的分值比例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情况实行目标具体化、指标化、数量化、质量化,力求能全面准确反映一个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责任、权力、利益相统一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从而调动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在派出所认真履行其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时,要争取政府和公安机关在政策上的支持,使派出所在行使权时尽其责,在尽其责时得其利。在建立对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职权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时,大张旗鼓地对消防工作开展得好的派出所进行宣传和奖励;要在派出所的经费上给予倾斜,划出专款,用于加强派出所消防基础建设;要提高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4、开展民警岗位资格鉴定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使派出所民警能完全胜任工作,对消防工作做到心中有底,能较好的开展消防工作,为使派出所消防工作业务水平提高,派出所一定要改变走过场、应付了事工作态度,为在一定的时间里,要使一定的民警集中学习,到各消防部门参与消防工作,以少数人带动多数人,从而使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公安消防机构还要加强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工作,引导派出所开展以防火为重点内容的检查,督促单位按时整改。消防部门每年都要制定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上门培训的方式,向派出所、警务区兼职消防民警传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消防机构可将常用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等进行摘录并印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针对派出所分管消防领导和消防民警变动,应经常的组织消防民警培训,并作为一个长期制度来抓。发现有变动的,督促派出所及时补配,及时对新任消防民警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业务水平,使其胜任这项工作。

5、 搭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之间要建立消防信息通报制度,可以按月向派出所下发消防工作情况通报,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工作进行预测和统一规划,遇到重大工作部署时,另行及时通报信息,研究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派出所开展工作。

在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消防机构与其建立起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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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以前只是一个偏僻落后的沿海小渔村,叫鲇鱼湾。70年代后,这里先后建起了和大窑湾港,当地经济随之活跃起来,治安状况日趋复杂。虽然派出所是个只有6名民警的小所,但我们所连续多年业务考核取得金州分局第一的优异成绩,主要靠以下几方面:

一是靠全体民警的辛勤付出。要想出色完成指标,说白了也没什么窍门。俗话说的好,“天道酬勤”,“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工作中我长期坚持以所为家,在我的影响下,民警们也都甘愿吃苦耐劳,动脑找活干。为了多破案,多抓现行,我们不仅把眼睛盯住这块地盘,我还经常带领民警到辖区边缘巡逻堵截、蹲坑守侯,经常清晨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所里,搽把脸,吃口饭,白天荏苒坚持正常工作。变“等客”为“请客”,变被动为主动,大大增加了工作成果,保证了打处指标的超额完成。

其次是我们派出所人少,要想搞好考核工作,我们没有只靠所里6名民警,而是充分发动辖区群众,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辖区治安防范上。地区发案少,但群众给我们提供的线索多。根据统计,近几年所破获的各类刑事案件,群众主动提供破案线索或抓获现行的高大批75%。在辖区,我还组建了一支10人的军警民联防队,配合交通、通讯工具以及***警械。近几年来,这支队伍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31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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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防监督工作则是作为公安消防机构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职责,并且在实施消防工作当中必须要以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工作为主,必须通过以预防为主,加以防消结合的方法,要通过专门的机关部门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来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此同时,在公安消防机构也明确了必须要与基层派出所的监督职责相结合,从而更好的为消防工作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做出了法规依据,切实把消防监督的管理工作进入到规范化,对其进行分工与责任制,同时也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其全面的做好监督工作,进而也缓解了基层工作所存在的一些矛盾,进一步提高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以及遏制重大事故灾害的发生。

1 在监督管理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在消防监督的职责工作当中,它是作为一项专业性较高、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所以这就需要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与业务素养。在消防部队当中,作为干部必须要通过在岗位职责中进行长期的实践学习才能达到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只通过进行简单和短期的培训就对此进行任职,并且不固定,并没有通过有效的学习进而巩固专业知识,在面对要涉及到的消防技术以及规范知识等相关繁杂的问题时,则会很难完成,以至出现不知怎样去检查、应该检查什么等问题,如果当发现有关违法的消防行为以及火灾隐患时,则不能及时的对其进行整改以及对其进行消除处理;

2)目前,在我国的部分公安派出所当中,由于任务较重、人员较少,同时还要承担上级部门所交任的各项职责任务,所以在兼顾消防监督工作时,往往只是对此监督职责流于形式,草草了事,并没有真正的从意识上形成一个惯性思维,而作为管理部门也未曾把消防工作真正的摆到重要位置,列入到考核项目的内容当中,这就会从思想上给一些派出所的消防民警认为,他们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是重要的一项职责任务,并且也没有责任感,不愿意去投入,没有把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为作重点任务来抓,对消防监督职责工作的考核以及督促只是用来做秀,从而也就造成了工作不到位的管理状态;

3)由于消防监督工作是作为长期的一项工作任务,并且要常抓不懈,但是一些公安局的领导干部并没有对严管、严抓,表现的非常不重视,也并没有对其纳入到日常工作的考核体系当中,因此,也就导致了部分的公安消防民警的工作态度处于呆滞状态,干与不干都一个样,对工作职责没有一个主动积极性,敷衍了事。因此,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的检查以及管理工作当中,也就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本职工作的效率。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由于该体系部门是作为公安系统业务较为繁忙的单位之一,所以大量的工作安排就会促使一些人员出现投机取巧现象发生,只关注与切身利益有关的工作内容,并没有把消防监督工作看作为重点进行管理;

4)在一些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有效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在对所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以及火灾隐患未能详细规范的表述,不够专业、不够具体,也未能依法对其下达法律文件,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文件要求也未能按时复查,存在很大的漏洞。

2 对于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方法措施

1)对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要以实用为目的,应由公安局和消防科带头为主,通过多种形式对公安派出所长以及干警进行培训管理,加强基础教育,进一步提高消防法律知识以及理论规范的学习指导,从而使之良好的对其掌握消防知识以及监督检查的技能。此外,也应对执法工作进行严格培训,传授相关的行政执法规范、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一些专项业务,以便促使消防干警可以全面掌握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程序、主要内容以及手段和方法,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承担调查处理的任务,并且可以对其公众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监督等相关工作,可以有效地对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提高消防法制的重要意识;

2)在监督执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公安局以及派出所所长和专职兼职人员建立较为完善的责任体系,从而可以确保责任制是一级对一级,相互监督,相互管理,把消防监督职责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作为市级的消防机构也应加大提高督促力度,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抽查工作等,要对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开展的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经常性检查指导,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追究制度,如果因领导的疏忽,不够重视,或者由于专职和兼职消防民警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所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应进行严肃追究处理。此外,也应建立良好的考核机制,奖惩分明,对其职权尽其责,得其利;

3)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必须要从根本上重视消防监督工作,并且在公安工作当中应树立正确的消防工作安全意识,摆在重要位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着建立相关消防监督的见习制度,把每个管辖区的派出所在一定时期,所负责的监督工作人员派到消防大队进行全面的学习,这样一方面则可以提高消防警力不够充足的矛盾,而另一方面则可以促使消防民警较为全面的掌握和熟悉工作内容;

4)作为管理部门应全面的推行公安派出所相关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而对干警进行检查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对其加强素质教育,在已经明确负责的消防监督的人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在没有经过上级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调离或者是改变工作内容的,如果因人员调动,出现了消防监督员的空缺现象,从而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作为领导则应妥善安排,不能影响到正常工作。同时,作为消防部门必须要对专职的消防工作做好指导,并且要建立健全的消防考核机制,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业务能力进行考核,逐渐形成完善的职责机制。

3结论

总之,作为公安派出所在执行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职责,从而进一步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由此可见,只有加强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才是最为有效的一条解决途径,与此同时,它也可以弥补监督警力不足的一些缺陷,从而更好的拓展消防监督职责工作,以降低漏洞的发生。所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我们必须要更新观念,齐抓共管,以开创更新、更好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陈志平.浅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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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警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全局战斗能力。自“清剿火患”战役开展以来,分局开设业务知识培训班,每月10日、20日将全局民警分成两批组织学习消防基础业务知识、观看消防影视资料,目前已开课两期;二是全警扑灭火灾训练。定期组织民警到消防大队参加灭火轮训,轮训期间将对灭火器材的识别、使用等进行训练,结束后对民警进行逐一操作考核。

三、全方位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