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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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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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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想切实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一)及时调整观念
要想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对自身的观念进行调整,认清形势,强化责任,将提升服务质量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快推进质量振兴战略,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在保证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市场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全力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违纪行为,严把产品质量观,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强化工作实效性
在市场中,部分产品是有季节性的,如农产品、服装等,一旦过了结节,就会停止生产和销售,消费者也不再使用,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应该保证实效性,在季节刚刚开始就要进行,并且保证检验的效率,将检验结果在第一时间以各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季节内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真正起到引导消费者和质量监督的作用。
(三)开展品牌建设品
牌效应一直都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积极开展品牌建设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而言,要加强对于品牌的认识和研究,结合本地区的特色产品和服务,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推动其快速发展。同时,要加大同类产品的品牌整合速度,推进地区品牌建设,对品牌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并加强对于品牌产品的抽检和复检工作,确保品牌产品的质量。对于仿冒品牌产品的行为,要予以严厉的打击,保护品牌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外在形象,放大品牌效应。另外,要强化品牌产品的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选择品牌产品,并组织企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工作体制
完善质量监督工作体制,强化监督部门自身建设,对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是十分必要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注重科学发展,加快综改示范,提升品牌效应,强化科学监管,确保优质服务,构建交流平台。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当好推手,进一步发挥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推动效应、保障效应以及服务效应,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
篇4
本研究采用方便取样,选取研究者所在院系的全部大二学生寝室(共210间,其中东四170间,东八40间)为研究对象,随机抽选三分之一寝室实行寝室长固定制度,三分之一寝室实行寝室长轮岗制度,还有三分之一不设寝室长。制定班风量化考核制度,对每个寝室成员进行评分,取平均值,考察实行寝室长制度一个周期(3个月)后各寝室的班风量化考核均值的变化。学风量化考核表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风量化考核表,本研究根据校本情况和研究需求制定此表,在研究者所在班级已施行一年。该量表共有5个项目,包括学习情况、日常考勤情况、校级校规、公寓管理和集体活动。基础分值总分为100分,不同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有加分或减分项目,每周统计一次。
篇5
2.1构建原则与思路
既改市场发育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坚持客观性、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目标导向性等原则,应用系统评价的原理与方法综合确定其评价指标体系[5]。根据层次分析原理,将评价指标体系分成4层,依次是:目标、准则、因素、子因素。第一层是目标层,即评价对象为既改市场成熟度;第二层是准则层,由图2的因果关系分析确定市场规模结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行情况3个准则;第三层为因素层,是对准则层的内涵进行细化分解得到;第四层为子因素层,是对因素层的进一步细化描述。
2.2指标体系的建立
剖析既改市场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市场作用机制,综合经济周期理论、市场竞争结构分析以及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确定市场规模结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行情况作为一级评价指标;进一步选取市场容量、市场构成等9个因素作为二级评价指标;对二级指标进行细化分解,确定节能改造服务需求量、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节能服务产业结构指数等21个子因素作为四级评价指标,最终形成既改市场发育成熟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如图3所示。
2.3指标权重确定
2.3.1层次分析法的适用性分析
我国既改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机制尚需完善,评价所需数据来源有限,指标数据不完整。考虑到层次分析法(AHP)是通过对两两指标比较来判断取值,从而能避免对指标数据的过分依赖;加之既改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目标、复杂的动态系统,AHP分层递进的系统分析方法适合解决多层次、多目标问题[5],故本文选择AHP确定各指标权重。
2.3.2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的实施步骤
(1)构造判断矩阵。采用九级评分标准表示相邻两因素间的相对重要程度,标准值参考见表1。以A为研究对象,研究Bi两两因素相对A的重要性。由相关权威专家依据表1标准对因素间重要性程度进行打分,并进一步确立A-B判断矩阵,如表2。(2)一致性检验。通过进行一致性检验确定此判断矩阵是否合理。在MATLAB软件中输入A-B判断矩阵,计算出判断矩阵P的最大特征根λmax=3.0858。
2.3.3权重确定结果分析
指标权重的确定能清晰反映各指标对既改市场成熟度的影响程度,如本文确定第二层中市场主体情况对成熟度影响最为重要,其下级指标中金融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由此可明确融资在改造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对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既改市场成熟度评价
3.1评价方法确定考虑到评价对象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部分评价指标难以量化的客观困难,本文选择模糊综合评审法进行评价。因模糊综合评审是应用模糊集合的概念将定性指标定量化,从而实现系统评价的一种有效方法[6]。
3.2评价实施过程
假设对既改市场成熟程度的认定为发育初期、发展期、过渡期、成熟期四阶段。模糊综合评审法分别用独立的单一指标评估,不考虑其他因素,依次进行,最后形成反应矩阵。如只考虑节能改造服务需求量D111时,得到专家的反应为r1j=(r11,r12,r13,r14),若r11=0.6,r12=0.2,r13=0.1,r14=0.1,则表示专家们认为既改市场处于发育初期、发展期、过渡期、成熟期4个阶段的概率分为0.6,0.2,0.1,0.1。再只考虑第二指标D112,得到r2j=(r21,r22,r23,r24)。
4实证分析———以天津市为例
4.1天津市既改市场成熟度评价
通过对20位业内专家进行调研,回收问卷后对有效数据进行整理,取大多数专家的整体水平,最终确定结果说明天津市既改市场处于发展阶段。
4.2结果分析与启示
回顾我国节能改造历程,全国整体处于起步试点阶段,而天津市自2007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节能改造,包括多层建筑平屋顶改造、大板楼结构住宅节能改造、供热体制改革等,改造效果显著[8]。对天津市既改市场成熟度的评价,近一步证明了天津市既改成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深刻剖析天津市改造实践,发现其在试点工程带动,市场培育阶段“谁投资、谁受益”为原则、供热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补贴为辅的市场化推广机制建设以及完备性、系统性、动态性、层次性及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构架方面优于大多数城市。由此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发育的不同阶段,政策的着力点应有不同侧重:前期培育与激励、中期进一步推动与保障作用加强、后期市场规范与制度完善。可以说依据市场成熟程度构建既改政策更能贴近实际,对促进市场由低阶段向成熟阶段转化、既改事业开展以及“两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意义。
篇6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篇7
人们在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农药过程中,由于操作及安全防护不当,使农药通过皮肤、呼吸道或消化道进入人体达到一定的量,引起全身或局部的不良反应,使正常生理功能受到影响,出现病理改变等系列中毒现象而造成生产性农药中毒,或人们有意或无意吞食了农药而导致非生产性农药中毒。无论发生何种农药中毒事件,救援者要保持冷静,迅速对患者采取现场急救措施,常见农药的中毒与抢救方法如下:
一、农药中毒分类急救措施
1、有机磷酸酯类农药(如敌百虫、敌敌畏、三唑磷、乐斯本等)
⑴中毒症状
轻度中毒者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多汗、瞳孔缩小、视力模糊等;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尚有肌束震颤、轻度呼吸困难、共济失调、腹痛、腹泻等;重度中毒者除以上症状表现外,还出现大小便失禁、肺水肿、呼吸麻痹、昏迷、脑水肿等。
⑵急救方法
中毒者应立即脱离中毒现象,脱掉污染衣服,彻底冲洗被污染的皮肤、粘膜、头发等,并急送医院进行抢救。解毒药物为阿托品、解磷定、氯磷定等。
2、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如呋喃丹、灭多威、叶蝉散等)
⑴中毒症状
与有机磷农药中毒类似,重度中毒时可出现肺水肿、昏迷、脑水肿及呼吸衰竭,死因多为肺水肿及呼吸衰竭。
⑵急救方法
彻底清除毒物,防止毒物继续吸收,促进毒物排泄等,重症患者急送医院处置。解毒可用阿托品皮下2毫升注射,不能用解磷毒。
3、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如敌杀死、功夫、灭扫利等)
⑴中毒症状
此类农药是一种神经毒剂,因中毒途径不同,首发症状也不相同。
⑵常规处理
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彻底清洗,口服者以2%碳酸氢钠溶液洗胃,亦可用清水洗胃,眼睛被污染者可用生理盐水冲洗。无特效解毒剂。
4、有机氯农药(如硫丹等)
⑴中毒症状
表现为神经兴奋性症状。
⑵急救处理
尽快清除尚未吸收的毒物,包括催吐、洗胃、导泻等,注意特别禁止使用油类导泻剂,使用活性炭能促使此类农药的排出。
5、鱼藤精类
⑴中毒症状
鱼藤精的有效成份是鱼藤酮,是呼吸毒剂,中毒症状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以及头痛等,亦可致中毒性肝炎,严重者可出现呼吸麻痹而死亡。
⑵治疗处理
无特效解毒剂,可作对症支持治疗。抽搐者予安定肌注;中毒性肝炎时护肝治疗;呼吸抑制时应用呼吸兴奋等。
6、熏蒸剂类(包括氯化苦、溴甲烷、磷化铝及磷化钙,均为高毒农药)
⑴氯化苦
中毒症状:主要对呼吸道的刺激作用,因中毒性肺炎和肺水肿而致死。
急救措施:立即将患者搬移中毒现场至空气清新处,除常规处理外,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⑵溴甲烷
中毒症状:溴甲烷为一种强烈的神经性毒物,主要影响神经系统和呼吸酶,中毒潜伏期长为2~5天,可表现为头晕、头痛、乏力、呕吐等,严重者可出现昏迷、脑水肿、呼吸麻痹而致死。
急救措施:常规处理同氯化苦,然后送医院治疗。
⑶磷化铝及磷化钙
中毒症状:两者均可吸收空气中的水份而产生对人体剧毒的磷化氢气体,主要影响中枢神经、呼吸系统等,口服中毒者可出现严重的消化道症状以及肝肾功能损害甚至衰竭的表现。
急救措施:除常规处理外,口服中毒者催吐后,以0.1%硫酸酮溶液或0.02%高锰酸钾溶液洗胃,然后注入100~200毫升液体石蜡,再用硫酸镁导泻(禁用油类导泻剂),送医院治疗。
7、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杀鼠迷、大隆、安妥、毒鼠强等)
⑴磷化锌
中毒症状:在胃酸或水中产生磷化氢气体而引起中毒。磷化氢可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呼吸及循环系统、肝、肾等重要器官。
治疗处理:中毒机制及临床表现、治疗与磷化铝、磷化钙中毒相似。
⑵敌鼠
中毒症状:敌鼠为高毒类杀鼠剂,人误服0.16克以上即可发生中毒。毒物进入人体后较长的潜伏期才出现出血症状,一般为3天,而恶心、沤吐、乏力、心悸等症状可较早出现。
急救措施:中毒者应就近急送医院救治。
⑶杀鼠灵
作用机制与敌鼠相似,中毒症状、治疗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⑷大隆
中毒症状:属香豆素类,为第二代抗凝血类高毒类杀鼠剂,主要影响凝血酶的合成农业论文,损伤微血管而引起出血。潜伏期3~5天,误服后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腰痛以及广泛的出血现象论文的格式。
急救措施:中毒者就近应急送医院救治。
⑸安妥
中毒症状:对鼠类的毒性大而对人毒性低,属低毒类杀鼠剂。口服中毒者出现口部烧灼感、恶心、呕吐、烦渴、头晕等,严重者可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肺水肿、休克及昏迷等;或是黄疸、肝大、血尿、蛋白尿等肝肾损害的表现。
治疗处理措施:口服中毒者以0.02%高锰酸钾溶液洗胃,也可用清水洗胃(禁用碱性溶液洗胃),然后以硫酸镁20~30克口服导泻,忌用油类泻剂,以及禁食碱性食物及高脂肪类食物,以免加速毒物吸收。
⑹毒鼠强(目前已禁用)
中毒症状:毒鼠强又名没鼠命,四二四,三步倒等,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倍,砒霜的300倍。中毒症状主要为头痛、乏力、恶心、呕吐、视力模糊、肌束震颤等。
药物治疗:乙酰胺(解氟灵)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中毒的特效解毒剂。控制抽搐可用安定,对服毒量较大或症状难以控制的给予血液灌注治疗。
急救措施:无特效解毒剂。清除毒物,可用大量温淡盐水洗胃。应用活性岽。
二、农药中毒的对症治疗措施
1、对呼吸障碍者治疗
对由于有机磷农药中毒引起的呼吸困难、呼吸间断或感到呼吸困难时,可用阿托品、胆碱酯酶复能剂。还可以用呼吸兴奋剂洛贝林3毫克肌肉注射,尼可杀米1.5毫升肌注或9毫克加入5%葡萄糖生理盐水100毫升中静脉点滴。应注意使用兴奋剂时,必须在通气功能改善,呼吸道阻力减少时才能使用,不然会因增加呼吸功率而增加了氧气的消耗量。如果中毒者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输氧,口对口人工呼吸,在进行之前要清洁中毒者上呼吸道,保持通畅;开始吹气压力要大些,频率也要快,以后要逐渐减小压力,吹气过大会造成肺泡破裂,或使肺泡极度扩张,造成肺泡内气体停留,使功能性残气增加,对气体交换不利,吹气时不宜过长或过短。
2、对心搏骤停者的治疗
此症状很危险,直接危及患者生命,是发生在呼吸停止后或农药对心脏直接的毒性作用所致,所以要分秒必争地及时抢救。其方法是:心前区叩击术,用拳头叩击心前区,连续3~5次,用力中等,这时可出现心跳恢复、脉搏跳动。如此法无效,应立即改用胸外心脏按摩,每分钟60~80次,在做胸外按摩时必需同时进行人工呼吸,不然难于复苏或不持久。做胸外按摩时应注意将中毒者放在硬板或地上,用力不能过猛,避免发生肋骨骨折和内脏受伤。还可以用浓茶做心脏兴奋剂,必须时注射安息香酸钠、咖啡因等。
3、对休克的治疗
急性农药中毒或剧烈头疼均可引起休克。症状表现全身急性衰竭、神情呆滞、体软、四肢发凉、脸色苍白、青紫、脉搏加快而细、血压下降。急救休克者时,应使病人足高头低,注意保暖,必要时进行输血、输氧和人工呼吸。
4、对昏迷者的治疗
急救时将患者放平,头略向下垂,输氧,对症治疗。可采用针刺治疗,针刺人中、内关、足三里、百合、涌泉等穴位。要补充水分、营养,给克脑迷、氯酯等苏醒剂与5~10%葡萄糖水静脉点滴。
5、对痉挛者的治疗
缺氧引起的痉挛给予吸氧,其他中毒引起的痉挛可用水合氯醛灌肠,肌注苯巴比妥钠或有入乙醚、氯仿等药物。
6、对激动不安者的治疗
用水合氯醛灌肠,服用醚缬草根滴剂,可缓解中毒的躁动不安。
7、对疼痛者的治疗
对头、肚、关节等疼痛可服用镇痛剂止痛。
8、对肺水肿者的治疗
输氧、使用较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利尿剂、钙剂、抗菌剂及小量镇静剂。
9、对脑水肿者的治疗
篇8
主题词是目前国内外情报界广泛采用的一种人工标引和检索的主题语言,它的特点是规范性、组配性、相互性和动态性。英文检索时通常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制的《医学主题词表》中的词组。中文资料如《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的主题索引由主题词、副主题词和顺序号组成,使用时根据顺序号到正文查阅题录。
二、标题
标题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论文完成之后提炼出来,有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揭示论文主题、概括文中内容的简明词语。所以题名应概念明确,层次分明,美观醒目,并尽可能包含主题词和关键词。题名中不应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来语、缩写词、符号、代号和商品名称。科技论文题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内为宜,英文以5个实词以内为宜。
三、内容提要
内容摘要是对文献内容的准确提要是不加注释或评论的简略陈述。摘要是在论文完稿之后才写的,是论文的浓缩,目的是为编审人员初步决定该文的基本评价与取舍,方便读者大体了解论文内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内容提要的结构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用1——2句话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简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应简要列出主要结果、数据;得出结论,指出研究价值和探讨。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长一些,尽量用数据说明。
四、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文献题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来的具有实质意义、能代表文献主题内容的词汇。它与叙词的区别在于它的非规范化,是自然语言。用于计算机系统检索系统,使用时要注意词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检,因为它属非规范化词,关键词之间没有语法关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国内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写上关键词,目的是利于学术交流,建立各种数据库,利于查新检索。关键词不能随意编造和任意选择,选用规范性词语,每篇论文最好不超过3个。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末词不加标点符号,按重要性排列。要选用在标题及摘要中出现或在文章内多次出现的词。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论文、专著中曾引用的观点、方法和资料的出处或源文献,反映作品的科学依据,反映作者对本课题历史与现状的知晓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阅读过近5年内的重要一次文献。一般论著选用10条以内,综述在20条以内,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内右上角注上序号。注意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能随意变动使用规则,在最后页码之后不加标点。未发表文献和内部资料不能列入,只能引录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专著。
施工核心期刊论文范例欣赏:
摘要:我国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至今,招投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工程招标投标案件也时有发生,为谋取巨大的不当利益,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初衷。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
1、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在全面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市场运作将朝着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为了保证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和统一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完善体制,深入推进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中分两种招标形式,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另一种是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是国有资金占据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就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有许多招标单位借降低费用或是缩短工期为由,将本应使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做法严重违反《招投标法》,最终结果就是产生一系列“权力标”、“关系标”,致使招投标成了走形式、走过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不做调整,投标人单方承担风险
目前很多招标投标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有的是项目建设单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设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来做。很多招标单位并无完整的施工图纸,还有的招标时报建的图纸与给施工方的图纸不一样,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但图纸尚未审核完。这给工程预算造成很大的困难。工程量清单编制往往东拼西凑,工程量并不准确。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价款差距很大。除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符外,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核算的清单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短,甚至只给投标人短短两三天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本就没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核算。
2.3歧视性发标问题
有些工程对资质等级要求并不高,但建设单位为将工程交给其承诺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刻意将其资质等级提高,或者按其承诺的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对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人为的排斥着其他潜在的招标人。
2.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法中的条文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需要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中标单位确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标的内容、合同价格需要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符合,不能背离双方的约定而另订其他的协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对招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进行随意变更和调整,导致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2.5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目前,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由于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招标和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降低了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3、改进建议
3.1加强人员培训及法制教育
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及其他招投标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约束自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3.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招标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处罚条款。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3实行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及全过程的监督
对招投标自招标公告至中标结果等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备案,出现任何问题,都能有案可查,及时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4充分发挥招投标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机构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其专业分工细、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对各方负责,又取信于各方,同时也可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3.5推动企业节约成本,改进技术
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先进施工技术、善于创新,对企业级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优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从而有效的做到节约成本,以提升企业利润。
3.6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6.1转变和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构建行政、当事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标投标主体自律,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招标投标更大范围实现信息的公开,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
3.6.3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突破传统监管局限
电子信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时间分割的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及制度建设及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出现的不良现象,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会逐步消失。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良性发展,是我们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建议、主动配合、有效推动是我们的工作方法。(作者单位: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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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转轨阶段,收费刊稿是学术论文作者与期刊社的理性选择,版面费的出现无论从作者的角度看,还是从学术期刊社的角度看,均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1.当前的科研考评与职称晋升制度:收费刊稿市场需求形成的制度驱动因素
从单位层面看,在当前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下,的数量特别是在高级别刊物上的数量,既是衡量高校或科研院所综合实力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是考核教师与研究人员学术成就的重要依据。比如,当前世界大学的学术排名主要以国际可比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表现为衡量标准,具体包括获得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的校友的折合数、获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的教师的折合数、各学科领域被引用次数最高的科学家数、在《自然》(Nature)和《科学》(Science)杂志上的折合数、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数、师均学术表现等;国内大学综合评价排名所依据的指标主要包括国内引文数据库论文及引用、国外引文数据库论文及引用、学术著作引用、艺术作品、专利授权、科学与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奖等。而其中各项具体指标分值的高低无不与本单位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重要关联。于是,为提高自身综合实力与社会影响力,争取更多国家科研经费资助,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都高度重视科研论著发表工作,并专门设置奖惩办法,对学术期刊分等定级,将论文和著作的发表与科研考评、职称晋升、福利待遇挂钩,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单位教师或研究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到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特别是高级别刊物上。达到考核标准或表现突出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无论在职称晋升、课题申请,还是在福利待遇、职务升迁等方面都将面临更多机会,而达不到标准者则会在工资福利等各个方面受到影响。据了解,有的科研单位对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等世界顶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高达10万元的奖励,其奖励额度之高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对科研工作的重视程度。
从个人层面看,作为衡量科研与学术水平的一项硬性指标,为通过科研考核、实现职称晋升、争取科研资助、获得科研奖励、确保科研课题结项、竞聘各个级别的教学科研岗位,高校教师或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必须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作为储备和资本。
此外,在学位管理方面,很多高校都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发表学术论文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根据学校规定以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就读学校)的名义在一般或核心期刊、国际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文集甚至三大检索(SCI、SSCI、ISTP)上发表数量不等的论文。
结果,在当前科研考评与职称晋升制度的驱动下,为在规定时间内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科研成果,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成为广大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及硕博士研究生共同的诉求,造就了很多收费刊稿市场的需求。特别是在当前学术期刊数量相对固定的背景下,更加重了学术期刊特别是权威学术期刊的稀缺性,为期刊社收取版面费提供了可能。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转轨经济:收费刊稿萌生存续的制度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时代,科研人员的活动以及学术期刊的经济收支遵从国家统一行政调配。在这一阶段,我国学术期刊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行政拨款以及各种政策性补助,尽管发行收入进账很少,但由于没有收费发文的需要和环境,也就不可能有版面费、发表费一说。
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展开和逐步深入,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众多期刊编辑出版部门也逐步走向市场化。学术期刊由于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特有的专业学术性,受众很窄,订阅者主要局限于本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以及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图书馆和资料室,发行量十分有限,发行收入很少。在国家财政支持减少甚至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对大部分学术期刊来说,为维持期刊社正常运行,仅仅依靠主管单位划拨的有限的办刊经费和少量的发行收入,难以弥补日益上涨的必须支付的员工工资(学报和科研院所属于事业编制的编辑人员不在此列)、福利、办公费用、编辑业务培训、专业学术或工作会议、专家审稿费及出版发行费用等。
而版面费作为学术期刊品牌价值一种货币体现(当然这与期刊社背后所赖以生存的作者队伍的层次以及编辑的劳动付出是密不可分的),适当收取版面费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术期刊在市场化经营中的经费压力,增加刊物的经济来源,有利于刊物的正常运转与健康持续发展。为缓解办刊经费不足、避免亏损或追求创收,收取版面费成为时下众多学术期刊社维持生存、谋求发展的务实之选,期刊社具备了收费刊稿的现实需要与动力。而且,对广大作者而言,发表学术论文无论在物质层面还是在精神层面都有着十分丰厚的回报。为在规定时间内,使自己在科研课题结项、科研经费申请、参与科研评奖、实现职称晋升、获取科研奖励、提高福利待遇等方面获得更多机会,作者本身也有支付版面费的意愿和动力。此外,科研论文的写作和发表作为科研工作流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很多科研课题都将出版费列入其经费开支范畴,对科研过程所需的成果出版给予经费支持,作为一方的作者具备一定的支付版面费的资金和实力。于是,转轨经济阶段,在供需双方的共同促动下,收费刊稿具有了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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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与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和机构投资者产生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尚未有定论。
(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及种类
由于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制度环境的不同,机构投资者在各国所包含的种类不尽相同:如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以及由银行和基金会管理的基金等(David&Kochhar,1996)。英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指数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组成。澳大利亚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两大类(Stapledon,1996)。而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保加利亚包括了私募基金、养老基金(是由国有养老金系统向市场驱动型养老金系统转型的结果)、外国投资基金以及进行权益投资的银行和保险公司(Belev,2003)。目前,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银行、QFII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
国内学者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博士论文,证券市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关系的集团。”笔者认为,李维安的定义较为全面,本文将基于此定义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论述。
二、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案例有:2002年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集体反对中兴通讯发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鹏证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组,并派人员进入管理层,监督公司经营;2003年基金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事件等等。
(一)股权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了保证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远远超过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这样就出现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形。因而,当股权分置时机构投资者的任何积极股东行动都难以奏效。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虽然,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其持股比例与以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为代表的大股东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我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试图寻找法律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显得并不可行。
(三)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但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还是不成熟的,他们看重的更多是公司的短期价值和业绩表现,忽略了对企业长期战略价值的关注,这与证券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回报有关。根据基金研究机构理柏公布的研究报告,QFII的A股基金2007年12月上涨9.5%,全年上涨123.54%,小于国内股票型基金137.66%的涨幅。从QFII最近两年的业绩表现看,基本与国内混合进取型基金接近,但低于国内股票型基金。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四)主要监督者的力量薄弱
养老基金是最先参与公司治理且一直保持较高地积极性的机构投资者。国外的机构投资者中养老基金通常占整个资本市场资金的25%-45%。如2001年底,美国的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仅占股票总资产的21%,其余79%的股票资产被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家庭拥有。而在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占居首位,约占一半以上份额,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入市时间较短,所占份额较小。因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有待进一步培育。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如何消除障碍,促进机构投资者成为积极的股东,应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对策:
(一)构建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
1.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健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
单个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们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创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证券市场环境: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2.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扩大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环节国内证券投资资金过剩的局面。一方面,为证券市场降温,另一方面,有利于减缓国内通货膨胀。
3.加快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的推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时最担心整个市场出现单边下跌的趋势,即出现市场系统风险。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优办法就是做空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平安.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6,(1):234-237.
[2]唐正清,顾慈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理论分析、经验总结与对策建议[J].江淮论坛,2005,(3):36-43.
[3]曾德明,刘袁,汪忠.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及障碍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2006,(9):66-69.
篇11
一、资产减值及相关原则概述
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的或者加以控制的资源。资产减值的本质是资产的现时经济利益预期低于原记账时对未来经济利益的评估值,在会计上体现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历史成本,这种差异源于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根据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当资产发生减值时,财务会计应当正确反映资产的减值,其实质是对减值资产按减值后的现行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当企业的未来可预期经济利益高于账面成本时,记录为一笔资产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会计相关的会计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资产减值会计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如今,通货膨胀的存在增加了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会计是针对现有的环境和条件提出来的,是基于历史成本计价模式的重大突破;二是资产减值会计是对稳健原则的应用,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滋生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多,经营风险的不断增大,就需要更加广泛深刻的运用稳健原则,稳健性原则要求企业正确地反映风险,以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资产减值会计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二、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
1.上市公司财务预测能力较低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于现金流量预测缺乏经验,预测的可靠性低,证监会曾先后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提供3年至10年期的盈利预测,结果都不理想,结果只能把盈利预测列入自愿披露的信息,究其原因主要体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能力偏低。
2.弄虚作假层出不穷
在中国证券市场取得重大发展的十多年中,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屡屡出现论文格式模板。2001年,爆发了银广夏、麦科特等多家上市公司造假案。在每一份虚假财务报告的背后,都附带着一份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
3.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低,操作能力受到局限,缺乏洞悉市场信息的能力,对于错综复杂的资产减值问题,一些会计人员有心无力,这就影响了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实施的效率资产减值损失,也让我们必须加快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才能达到要求。
4.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
现在大多数上市公为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这使得所有者缺位,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小,企业形成不了一个健全的监管约束经营者的机制,会增加经营者为获取自身的利益而利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进行盈余操纵的机率。
5.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合理
上市公司受其利益的驱动性,通常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新的利润操纵手段以逃避市场的监管,从而达到上市、“保牌”、“摘帽”、“扭亏增盈”和增发配股等多重性目的,且在相关信息披露时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和内容予以披露,利用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其他减值准备的计提操纵利润。
(二)上市公司资产减值问题的原因分析
1.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在经济发展程度不足以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信息系统,便不能取得具有实际意义的预期未来收益信息。这使会计人员在考虑资产减值的因素时,不能获取可观的估计数据。而且在多变的当今环境下,公司的运作,经营状况不稳定,偶发性因素较多,因而在市场上要获得准确的信息仍需时日。
2.外部审计监督力度不够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外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力量,它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还不够,这主要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健全,会计师聘用、轮换制度尚不完善,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资产减值损失,我国还缺少给予注册会计师支撑的专业审计准则。造成我国独立审计报告失真的原因很多,其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外部审计制度的固有缺陷,是造成审计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
3.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高层次会计人才匮乏,而低学历或无学历的会计人员还占有相当大的比率,有的甚至没有受过专门的会计教育。虽然他们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新的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实施,一些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实际工作的需要。有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对政策法规的运用和业务处理不够准确,导致业务处理的估计、判断偏差较大,会计信息失真。另外,我国会计专业教育对会计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对一些会计人员的营私舞弊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还有些会计人员不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法制观念淡薄论文格式模板。
4.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明显的缺陷。一是在授权审批控制时没有做到按资产减值准备额的大小进行分级审批和审核;二是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的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工作没做好,有时原始数据的提供、计算和审核都是同一批人完成;三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的审计监督弱化,真实有效的信息并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而是为了上市公司自身利益进行编制。
5.会计政策选择权的运用不合理及减值准备披露的透明度不够
很多企业并没有正确运用《企业会计制度》赋予的会计选择权资产减值损失,而是将其视作了利润操纵的机会,往往利用会计选择权重组“报表业绩”,违背了资产减值会计相关规定的初衷,造成了股票市场资源的不良配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高,也没有在改变会计方法和原则时详细披露其改变对利润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资产减值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
有效的信息和价格市场是顺利实施资产减值准则的重要保障,它可以使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得到公正合理的确定和公开。健全和发展我国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就必须健全和发展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进一步建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报价系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公正合理的信息,使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具可操作性,提高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二)强化外部监督作用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公司年度报表中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具有鉴证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提方法;检查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批准程序;比较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与本期实际发生数;复核资产减值准备的正确性;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披露的充分性。在审计工作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只有加强外部监督才能更好的规范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
(三)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应结合资产减值规范规定的计量标准,正确确定资产减值的数额,并及时通过会计记录反映在会计报表上,使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做出正确决策,这都要求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综合能力,会计人员应自觉、自动去学习、思考、探索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来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来适应会计变革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提高会计职业判断水平资产减值的分析和判断的过程中更多注人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因素。这需要会计人员从各方面提高自身素质,一方面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主动性资产减值损失,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上岗要求、后续教育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公司需要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来行使决策、管理等权利,承担责任,相互监督和约束,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是很重要的环节论文格式模板。加强所有者的控制权,真正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变股权过于集中的局面,形成国有股权适当分散持有、国有股权人间有效竞争、相互制衡的国有股持股结构。通过激烈竞争的外部市场,形成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使其因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去监督和约束经理人,这样能提高上市公司动作的自律性和自觉性,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加强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信息披露和减少人为因素
在准则中尽量采用定性与定量描述相结合的方法,将有助于减少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主观性差异,减少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的人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主观上有目的的操纵利润行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应该尽可能明确资减值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比例更先进、更科学,严格限制可能导致会计信息模糊和失真的处理方法,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的范围,避免企业执行会计政策的主观随意性,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人为的估计和判断资产减值损失,加强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信息披露。
结束语
由于新准则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减值迹象要求明确,以及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等特点,所以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和会计信息都有重要影响。不得转回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现状,也是我国在赋予企业资产减值会计选择权的谨慎性体现,但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仍存在许多问题。影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不仅仅是准则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因此,要上市公司真实地计提资产减值,一方面是技术问题,有赖于公允价值的研究;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者的诚信问题,这就有赖于整个社会、企业和广大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只有把主观和客观相结合,不断的剖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的规范和完善资产减值会计。
参考文献
[1]苏澜.典当企业2010年将执行新会计准则[N].商务时报,2009(6)。
[2]郭恒泰.试论我国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J].财会研究2008(2)。
[3]赵莉.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的实证研究.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篇12
一、创业教育的内涵及发展
当代是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以信息为载体,知识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随之而来的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造精神为基本内涵的创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和高校的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从广义上来说,创业教育是指培养具有开创性的个人”。对于大学教育而言,所谓创业教育就是以培养学生从事创业实践活动必备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等基本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大学生创业教育理念,就是高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中对创业教育信念、价值及活动准则所持的一种认识。1989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正式提出了“创业教育”(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这一概念。与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开展了“提高青少年创业能力的教育联合革新项目”,中国、日本等九个国家参加了这一项目。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业教育”项目的成员国,早在1991年就在基础教育阶段试点创业教育,由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牵头组织了六省市布点研究和实验,极大的加速了我国创业教育的发展。尤其近几年各个高校都大兴创业教育,很多创业教育思想与理念得了到广泛传播与深入。
二、创业教育理念对毕业设计多样化改革提出新的要求
1.创业教育理念发展日趋成熟,传统意义的毕业设计形式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
2002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需要,教育部确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黑龙江大学和南京经济学院等九所高校为创业教育试点学校。目前,创业教育已成为高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种教育理念。创业教育拥有了很广阔的发展土壤,其发展规模与空间相当广阔,与此同时,很多创业教育理念发展也日趋成熟。毕业设计作为大学教育期间一个重要的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素质的关键环节,传统意义上的毕业论文作为毕业设计的主要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创业教育的需求。市场经济和社会竞争发展的多样性,要求大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好的专业背景,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如较强的创新能力、强烈的市场意识、较好的外语应用能力、自我学习能力以及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等,这其中又以创新精神为重点,社会需要的是以创新精神为主的复合型人才。基于此,毕业设计的内容与形式都应该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采取多样化与多元素的毕业设计形式以满足创业教育理念的需求,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型人才。
2.创业教育理念下,毕业设计形式应与专业特点相结合
不同的专业具有其独特的专业特点,在毕业设计的形式上也应该具有其专业特性,实现毕业设计形式与专业理论的有效接轨。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由于市场营销专业属于管理类学科,所以目前很多院校都将这个专业的毕业设计确定为单一的毕业论文的形式,缺乏新意。在毕业设计中,如果全部采用毕业论文的形式,一是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二是很难理论联系实际。因此,形式单一难免缺乏创新性和主动性,已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要求。采取单一制的毕业论文作为市场营销专业的毕业设计形式很明显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专业特性,市场营销作为一个社会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对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创业教育理念下,要对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设计形式进行改革,实现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设计形式的多样化,如市场调研、营销策划案、商业计划书、促销方案、stp策略应用等形式,突破单一制的论文形式,以实现毕业设计与专业特点的结合,这也完全符合创业教育理念的需求。毕业设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采用不同的设计形式,在创业教育理念下实现因“业”制宜。
3.创业教育理念下毕业设计形式应具备新的评价标准和制度保障
创业教育理念下,要求毕业设计形式必须多样化并附之新的评价标准与制度,以有效实现对其的监督和支持保障作用。任何新的毕业设计形式的出现都应该拥有完善的评价标准予以评判与监督,确保毕业设计过程中立题规范、审题严格、选题不重复、评价公平。对毕业设计全过程实施质量监控。实行层级领导负责制,对选题、过程管理、成果评阅、答辩评价、资料存档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时间安排、质量评价、分工负责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同时,新的制度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传统的毕业论文形式,多数导师对毕业生的指导仅仅局限于书面文字的形式,很少有实践操作性的指导,究其原因一是观念上的因素,二是制度保障体系没有跟上。在创业教育理念下,不仅要更新传统的毕业设计理念与形式,也需要很多新的制度保障体系予以支持。
三、创业教育理念下毕业设计多样化改革的思考
1.深化创业教育理念,较好的实现创业教育理念与毕业设计的衔接
近年来,很多专家学者指出: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质量不高,抄袭剽窃现象严重,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缺少新意,独创性差。高质量毕业设计的形成也需要相应理论基础作为后盾,在制定毕业设计的过程中,除了专业基础要求以外,还应提高创业教育理念基础的要求,有效的实现创业教育理念与毕业设计的衔接,不断提高学生的创业理念与创业意识。创业教育理念对学生毕业设计的影响是全程的,从最初的选题、开题、设计过程到最后的答辩评价。每一个环节都应加入创业教育的理念,更加全面的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设计。因此,应该深化创业教育理念,较好的实现创业教育理念与毕业设计的衔接。
2.建立“三导一体”模式的服务和管理体系
所谓“三导一体”模式就是在创业教育理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以领导督导,毕业设计导师指导,班级辅导员引导为一体的,层次分明但又层层相扣的服务与管理体系。作为毕业设计改革的决策者,学院领导除了要在过程中不断深化创业教育理念以外,还应督导学生的毕业设计,不仅仅是毕业设计结束时的评价监督,更多的是过程监督,学院可以分设不同督导领导小组,针对不同的专业和毕业设计类型进行有效的督导,确保学生毕业设计的质量。导师的指导分为两层含义:一是对专业知识的指导,是指传统意义的毕业设计指导;另一层是创业教育的指导,包括创业教育理论和创业实践的指导。在创业教育理念下,后者的指导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学生在毕业设计实践过程中遇见困难或者疑惑时,导师此时的指导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具体的实际操作类型的毕业设计,导师可以提供很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确保学生高效、高质、完整的完成毕业设计。通过专业导师对选题的适当控制和引导,加强过程的监控和指导,使毕业论文(设计)真正达到训练目的,不会成为流于形式的鸡肋。辅导员是与毕业设计者关系最紧密的一层,他们更了解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辅导员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学生了解更多的创业教育理念,实现专业与创业教育理念的对接,引导学生选择更加合理的毕业设计类型,制定更加科学的毕业设计方案。领导督导、导师指导、辅导员引导,这三个层次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从学生毕业设计的选题、开题、设计过程到最后的水平评价进行全过程的服务与管理,而且这种服务与管理具有开放性,更能发挥学生在毕业设计过程中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全面提高毕业设计的质量。
3.实施对“业”施教,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
篇13
中文题目:入世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外文题目:ThestrategyandtheinfluenceonthemotorindustryofChinaafterenteringWTO
学号:姓名:年级:专业:系别:
04990000薛x200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管理系
毕业论文的格式汽车自1886年诞生以来百余年,汽车工业已成为劳动密集、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乃至高新技术密集的支柱产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的汽车市场正在由最大的潜在市场转变为极具吸引力的现实市场。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全球汽车工业发展特征,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现状,入世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以及我国扶持汽车工业应采取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汽车工业服务贸易
ThestrategyandinfluenceonthemotorindustryofChinaafterenteringWTO
Abstract
andtechnologyintensivehasbecom#ethepillarindustryandimprovedthe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ety.ThemotormarketofChinaisnowchangingfrompotentialmarkettotheabstractedactualmarket.
目录
一、世界范围内汽车工业发展现状„„„„„„„„„„„„1
(一)世界汽车工业的现状及特征„„„„„„„„„„„„„1(二)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现状„„„„„„„„„„„„„„1
二、我国入世对汽车工业的影响„„„„„„„„„„„„„1
(一)我国入世对汽车工业的承诺„„„„„„„„„„„„„1(二)外商在华投资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2
三、我国扶持汽车工业应采取的政策措施„„„„„„„„„2
(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3(五)加快服务贸易领域的改革„„„„„„„„„„„„„„3
附录A:【附录标题】„„„„„„„„„„„„„„„„„„5附录B:【附录标题】„„„„„„„„„„„„„„„„„„5参考文献(小三号、宋体、顶格)„„„„„„„„„„„„„„6致谢(小三号、宋体、顶格,两字中间空一格)„„„„„„7
入世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后,
1雪铁龙等3了全球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种趋势在较长时间内延续并有所强化。
2.高新技术广泛应用,新产品开发速度加快
世界汽车工业经过近十年的调整和重组,现已基本形成了通用、别克、福特、丰田、大众、雷诺-日产等6大集团(联盟)和本田、宝马、标志-雪铁龙等3家基本独立公司的“6+3”格局,产业集中化趋势日益明显。这九家公司控制了全球
二.我国入世对汽车工业的影响
(一)我国入世对汽车工业的承诺
1.2001年12月11日,等内容显示,根据入世协议,到20062001年关税税则,我国轿车目前税率为低10%,反映到价格上降低幅度为每年3%左右。但关税减让不是逐年顺延递减,而是从2002年开始,每年有一个递减水平,直到2006年1月1日减为28%,同年7月1日减为25%汽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标准模板汽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标准模板。
(二)外商在华投资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影响
近年来,几个大型汽车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由于受到中国汽车政策的影响,目前他们只能采取合资形式将资本投入中国市场。在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历程中,外资企业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外资对中国汽车工业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效果均产生着积极的影响。外资进入后,中国轿车工业的生产集中度开始提高;市场竞争机制得以建立,价格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所形成的垄断竞争的市场格局,迫使每一个企业都加强了组织和管理,企业内部效益不断提高;外资和技术的广泛引进,使我国轿车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有了极大提高,缩小了我国轿车工业和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汽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标准模板文章汽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标准。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中国汽(http://bylw.gkstk.com#/)车工业水平显然大大低于国外。除非新一轮汽车技术变革到来后,我们在技术上占据优势,否则中国的轿车工业在较长时间内还不得不处在追赶之中[1]。虽然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汽车消费市场,技术、资金和人才也有了一定积累,但我认为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汽车工业中外商投资企业仍将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我国扶持汽车工业应采取的政策措施
2002年,我国开始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对入世的相关课题研究工作,研究世贸组织规则、改革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加快服务贸易领域改革、改善汽车消费环境等,开始削减汽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放汽车服务贸易市场,并颁布了多项管理办法或条例
(一)国家关于汽车工业的政策变化
1997年至2000年初,针对汽车行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情况,各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含原机械工业部、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汽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标准模板论文。
参考文献
陈汉群.《中国汽车产品开发困难与出路》,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第59页。
表1-1中国汽车工业工业总产值(2001~2005)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工业统计年鉴》(2006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
图1-1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历年数据
附录A:【附录标题】:①[输入正文]②[输入正文]附录B:【附录标题】:①[输入正文]
郝云宏.中国汽车工业国际竞争力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63(5):1-3.[2]刘世锦.国际贸易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58-62.
[3]胡刚.加工贸易的发展与技术进步:[博士学位论文].天津:南开大学,2002.[4]姚光起.一种氧气镐材料的制备方法.中国专利.891056088,1980-07-0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GB3100-3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北京:中
国标准出版社,199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