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队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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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队

篇1

调研组采用现场座谈、问卷填写、邮箱投递等方式征求有效意见建议13条,经过归纳梳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2、加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3、加强对企业监督指导,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

4、出台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

企业对我们的工作表示基本满意,希望我们继续再接再厉,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希望对本行业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希望多组织一些行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我们还了解到个别企业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向那个部门反应,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因原管理部门被合并统一规划后,一时间找不到“娘家”。对此,我们现场向企业详细解释了我市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各单位分工情况。

三、下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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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五、我们在抓农资监管工作中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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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现场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准备、现场准

备和组织准备。这个阶段经常会出现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偏离实际、施工平面布置不合理、施工方案制定不合理、劳动力不足等一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基本上为:对现场、周边情况、地质情况调查不够详细、对合同、图纸解读不透彻等。

(二)施工阶段:施工阶段的现场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此阶段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1、质量方面: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保证措施不到位、施工方法不正确、材料不合格、检查不及时、不到位等造成质量缺陷。

2、安全方面:安全防范意识差、安全交底不到位、安全检查、监控不到位、整改维护不及时等造成安全事故。

3、进度方面:进度计划制定不合理、劳动力不足或劳力安排结构不合理、材料进场不及时、天气原因等造成进度滞后。

4、成本方面:人力、材料、机械计划不合理造成人力闲置、材料过剩、机械闲置、材料运用不合理、返工造成损失等。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措施、制度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对工人的培训教育不够等造成现场脏、乱、差、环境污染等。

(三)竣工验收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组编,竣工验收检查。其容易出现的问题通常为资料不全或缺失,原因多为施工期间资料收集不完整,原始记录保管不善至毁损,资料漏报或漏签等。

二、保证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的措施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可看出,影响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的主要因素为:管理制度的健全度,控制措施的执行度,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素质、责任心、自律性等。因此,要保证施工现场管理的管理质量,我们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保证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是保证整个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的前提。

1、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现场管理技术人员,需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各专业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对工人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存档。

4、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技术、工艺、方法、安全防范、防火、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特别是“四新” 等知识,保证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得到及时更新和补充、安全保护能力、健康保护意识得到及时加强,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自律性。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保证现场施工管理质量的有力保障。

1、在施工准备阶段,组建健全的项目管理机构,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了解当地的劳力状况、材料供应状况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的施工方案,制定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在施工阶段,按照制定好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评比。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3、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做到奖罚分明,最大限度地激发现场施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三)、制定并有效地实施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是保证现场施工管理质量的重要举措。

1、质量控制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目标。

1.1加强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材料进场前须先报检,报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1.2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2.1对每个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每个工序完成后必须由监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2严格控制质量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追查相应负责人的责任并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1.2.3加大责任制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的实施力度。

1.3加强工程成品的质量保护。工程成品保护是整个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完成后应采取覆盖、封闭、包裹等措施进行保护。

1.4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合格证、检验报告单、、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技术交底单等质保资料和技术资料。

2、安全控制措施:明确安全控制目标。

2.1加强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和预防:现场所有管理人员都需进行安全技术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特种作业证上岗,操作工人,需经三级教育合格,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后再上岗。

2.2加强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工作: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防护设施残缺,及时维护。

2.3加强用电与防火安全管理:经常性检查现场用电线路的架设、防护情况。加强安全防火意识,进行电焊等有明火产生的作业时,要采取防溅措施。

2.4防止机械伤害:检查垂直运输设备、吊装设备的超高限位装置、信号等有无失灵,发现问题,应立刻停止使用,待检修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5坍塌危险预防:重点防范深基坑的边坡、模板支撑、围墙等,时刻观测其稳定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6在有毒害气体的作业场所作业时,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并配备防毒设施、应急设备。

3、进度控制措施:根据总进度计划目标,分阶段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适时检查,发现偏差,及时调整。

4、成本控制措施:明确成本控制目标。

4.1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的施工方案是获取较大经济效益的关键。

4.2编制人力使用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工作量需求,合理的安排人力,是节约工程成本的一项有力措施。

4.3材料节约措施:根据材料供应与使用情况决定材料储备量,材料进场入库后,采用限额领料制度。施工现场多余的材料,及时处理。

4.4编制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做好机械的计划使用,根据实际情况购置配件,做到不闲置不浪费。合理调度内部机械,充分挖掘其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5、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

篇4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 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 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 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 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 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 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

(三)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承诺实施《巴塞尔协议》,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我国监管当局应注重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尽早充实调查统计分析部门,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间的协助,通过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立法上应该明确母国监管大局和我国监管当局的双边信息交换协议或谅解,以此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在实践中保证只有那些受母国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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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 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 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 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 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 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 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

(三)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承诺实施《巴塞尔协议》,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我国监管当局应注重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尽早充实调查统计分析部门,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间的协助,通过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立法上应该明确母国监管大局和我国监管当局的双边信息交换协议或谅解,以此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在实践中保证只有那些受母国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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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改革涉及面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湖南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经验,也遇到不少困难困惑。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不仅为深化改革提供了基础,也能为其他地方改革提供借鉴。

目前,湖南省县级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机构基本实现了“三合一”,初步构建起“多帽合一、联合监管”新模式。一是理顺职责,一个部门管全程。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湖南省注重从源头到终端,从生产到消费,理顺部门职责,弥合监管真空、补齐基层短板,提升服务效能。省市两级逐步理顺了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职责,县级全面整合职责和机构,乡镇统一设置市场监管所。改革后,84个县(市)采取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三合一”模式,统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乡镇(街道)共设置1680个市场监管站所,各乡镇(街道)明确1名副职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市(州)综合设置1个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市)单独设置检测检验中心。二是优化服务,一张清单管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职能部门行政权力全面体检瘦身,明确权力范围,厘清职责边界。省市县三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市场监管重要职能部门分别公布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省本级三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145项,其中,省工商局39项、省质监局57项、省食药监局49项;市级三部门平均保留行政权力500余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平均保留行政权力670余项。结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设置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清单。同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市场监管领域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大力推行“一口受理、统一办理、限时办结”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填报1张表格、20多项数据,办理时限由原先的平均30个工作日以上缩短至3到5个工作日,为市场主体的后续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便利。三是整合资源,一支队伍管执法。通过整合机构,精简队伍,破解“九龙治水”式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难题。省级层面,清理压缩省级行政执法队伍,今后省级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实现“一件执法事项由一支执法队伍管”;市级层面,减少执法层级,设区的市,市、区两级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实行一级执法,逐步实现“一个设区市执法事项一个层级管”;县级层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队伍“三合一”,逐步实现“一支执法队伍可管多类执法事项”。

坚持重心下移,实现执法属地化,凡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权,除区域协调和大案查处等继续由省本级实施外,一律由市县属地管理。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分别为334项、253项、118项。坚持强基层、强一线,推动执法监管资源向基层倾斜,在推进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三合一”中,精简下来的编制重点用于充实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机构,目前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一线的执法力量达到70%以上。四是创新方式,一套机制管长效。完善协调协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到重要文件出台相互沟通、难点问题处置共同协商、重大案件查处联合执法,进一步统筹了监管资源,促进了工作联动,提升了监管效能。加强县级市场监管执法机构与市级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形成了相互支撑、合力攻坚的市场监管新局面。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广随机抽查的飞行检查方式,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监管行为。完善大数据运用和信用约束机制。适应“互联网+”要求,充分运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套系统,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共建共享,形成统一开放的大数据市场监管格局。通过改革,市场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属地责任得以落实,市县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少了,减少了政出多门、重复监管;资源整合效率不断提高。人员力量得到加强,工作效率得以提升;重心下移监管更加到位;公共服务流程更加优化。减少了重复建设,降低了行政成本,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更全面、更便捷的服务。

当然,湖南在体制机制、执法依据等方面还遇到了一些困难困惑。比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一家对多家上级机关,忙于应付的问题突出。县级市场监管领域实行“三合一”后,内部的差异仍存在,造成了“一支队伍执法、三套流程并行”的执法格局。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改完善,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依据滞后于改革步伐等。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议从“两划分两统一两调整两规范两创新”入手,逐步推进系统整合、深入融合、有机结合。一是“两划分”。划分中央权限。我们认为,中央权限主要在内核法源、外形标配两个方面,即从法律层面解决改革遇到的障碍和统一改革必须的要素。划分地方责任。一方面,分层的结构设计。中央层面若执行“三合一”,自上而下推进改革将十分有益。中央层面若不整合,可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整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资源,利于政令畅通,杜绝条条干预。另一方面,分期的节奏把握。建议在巩固县级“三合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稳步有序扩大改革面。二是“两统一”。一方面,建议统一法制。建议中央层面尽快出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深入推进改革。同时,尽快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市场监管主体的名称、审批权和执法权的关系、案件管辖、行政处罚程序等要素问题。另一方面,建议统一体制。中央层面建立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政令统一,上行下效。省以下层面逐步推行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整合。三是“两调整”。精准界定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聚焦主业,突出重点,该剥离的剥离,该加强的加强,着眼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侧重其职责表述。比如,市场监管机构可以突出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表述。调整层级。目前,工商、质监、食药监3个部门的基层编制,只有工商所的编制还放在乡镇。下一步改革,建议将工商所的编制上划县级管理,以利于县级统筹编制资源,加强一线监管力量。四是“两规范”。规范身份。建议中央统一明确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的编制和身份属性。规范资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培训、提供标准的作用,规范统一市场监管的资质,培养全方面市场监管的队伍。五是“两创新”。创新监管方式。走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创新基础。推动人员编制下沉、执法力量下沉、执法重心下沉。

作者:周文 单位:湖南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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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首先,对高血压病例进行诊断,即是通过公共卫生体检及医院门诊或普通病房就诊的原发性高血压(EH)确定为检查对象。EH诊断符合2004 年JNC 7 诊断标准,并排除心肌梗死、瓣膜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肌病、心肌炎、甲亢等疾病及其药物、电解质紊乱等因素影响。

高血压:血压升至140/90mmHg以上。

快速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非阵发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心室扑动、心室颤动、预激综合征并发快速心律失常。

1.2 病例来源:采用单道12导联心电图机进检测,选择2009年至2013年4月区域内管理的高血压患者并符合本文入选病例共723例,年龄49~83岁,其中:男387例、女336例;共检测到快速心律失常67例,占9.26%,其中发现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33例占4.56%、心房颤动28例占3.87%、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4例、预激综合征合并房颤1例、室性心动过速1例,心室扑动及心室颤动为频死前心电图改变,对本文常规检测无意义。

2 检测后的干预:

2.1 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频率在160~240次/分):多见于无器质心脏病者,亦见于器质性心脏病者。对高血压心脏病者由于可出现颅内压及眼压升高,兴奋迷走神经的方法最好不选用,可先用普罗帕酮、维拉帕米、洋地黄类、胺碘酮、美托洛尔等。药物无效可行射频消融术。

2.2 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非阵发性心动过速):非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频率在70~140次/分、非阵发界性心动过速频率在70~130次/分、两者无需特别处理,仅需治疗原发病,如心率过快时最好控制在静息状态下的心率为宜。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频率在60~120次/分,伴窦性竞争可见室性夺获与室性融合波。该心律无需特殊治疗,仅需治原发病,防治高血压左心室肥厚的进一步加重。

2.3 心房扑动、心房颤动:60%的房颤和房扑发生在器质性心脏病患者,高血压是其中一种病因。其治疗目的是消除或减轻症状,提高运动耐量和生活质量,预防血栓栓塞和心力衰竭并发症,降低房颤的致残率和死亡率[1]。药物选择:选用维持窦节律的药物和抗心律失常的药物,常选用胺碘酮、普罗帕酮、索他洛尔、氟卡尼。药物无效则行导管消融术。

2.4 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多见于有器质性心脏病,如冠心病心肌梗,亦见于高血压性心脏病。治疗方式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治疗。药物选择:常选用的药物有利多卡因、普罗帕酮、胺碘酮、美西律、索他洛尔、硫酸镁及β受体阻滞剂和维拉帕米等。但根据CAST研究结果公布后认为,Ⅰ类抗心律失常增加了心律失常的相关死亡和总体死亡率,推荐使用Ⅲ类抗心律失常药胺碘酮为首先选[1]。

2.5 预激综合征合并房颤:预激综合征本身无需特殊治疗,但合并快速心律失常时需作治疗。当预激综合征合并心房颤动时在无同步直流电复律设备时可选用普罗帕酮、胺碘酮等,禁忌维拉帕米、毛花甙丙及β受体阻滞剂。当治疗不理想时行射频消融术。

3 心率控制:

在冠心病心率研究中,把患者静息心率与心率增快对比列为引起心血管不良事件进行了研究,心率越快,引起的心血管事件越增加[2]。而在高血压并发快速心律失常事件中,抗心律失常及心率控制是不可忽视的。快速的心率加速了血液对血管壁的损伤,并加速了心血管事件的发生。

高血压是一种以动脉血压持续升高为特征的进行性的“心血管综合征”,常累及靶器官心、脑、肾的损害,并产生临床症状,在给高血压患者控制血压降压的同时,以常规的心电图检查捕捉快速心律常的改变,使得检测阵发性房速、房扑、房颤等快速房性心律失常较为方便。

有研究显示高血压患者房颤发生率为正常血压者1.42倍[3],如长期血压升高未得到控制,左心室负荷加重,至高压心脏病形成,左室肥厚肥厚,便成为引发房颤的重要始动因素。及时对高血压伴发快速房性心律失常(RAA)进行早期干预,减少RAA并发症提供依据,具有实际意义。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指出高血压是我国人群卒中及冠心病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高血压可遏制心血脑血管疾病发病及死亡。而对高血压快速心律失常及过快的心率进行干预,及早对所发生的快速心律失常进治疗,则是对高血压控的一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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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生活的实际和现代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有缺陷,这些缺陷会导致市场的失灵。药品市场也是同样,必须制定并实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与准则,防止和调整市场失灵问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进行药品市场管理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方式,因此市场监管政策的公正公平是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一)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社会的公正公平

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公平性应放在首位,因为公共政策就是要协调公众的利益,使之趋于公正、公平。但这种公平性不是绝对平均,而是包含一定差别的公平,是将差别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例如我们在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标准时,认真调查蚌埠药品市场现状,从人口分布、药店布局、市场发展、方便群众等多方面系统分析,即制定了开办条件的统一要求,又结合蚌埠实际,按照市区、县城、乡村三个类别进行区分,有标准但不绝对平均,较好的体现了城乡差异及兼顾管理相对人的可承受能力,保证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在统一标准下保障公正,又区别对待实现相对公平。

(二)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管理目标

每一项具体的公共政策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性,需要通过政府积极而有效的公共政策引导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药品市场管理同样需要长期和阶段性目标。因此,我们收集了国内、省内及本市药店分布及覆盖人口比例相关数据,结合蚌埠药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方针,2002年制定了《蚌埠市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及实施意见。确定了鼓励城市零售药店做大做强,发展连锁;重点规划发展乡镇零售药店;鼓励向农村发展便民药房的管理目标。通过几年努力,我市零售药店形成了城市连锁企业支撑、县城规模药店为主、乡村个体药店布点、药店覆盖人口比例均衡的药品零售市场格局,较好的实现了药品零售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

(三)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管理效率

从管理一般性要求来说,政府的管理也必须讲究效率,即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时间短,可用的公共支出有限,活动的空间和资源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以及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都应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市场管理本身就是低效或无效的。我们在制定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制度过程中,针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的发展状况,研究改进日常监管方式方法,从拉网式检查调整到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专项检查,从一般常规性检查调整到以信用体系为依托引导企业自律发展的目标性检查,为此我局先后出台了《蚌埠市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较好的解决了监管人手少、监管对象逐年增加的矛盾,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保证了我市药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二、依法制定,尊重规律,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公共政策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是合法的,这种合法性是对公共机构行为的约束。药品市场监管要依法进行,而不是随意的行为,要保证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侵犯个人的权利与利益,更不是为了机构和官员个人的利益去损害公共利益。

药品零售市场准入许可是基层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体现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理念的窗口,是以民生为念,替百姓着想,为群众解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沿。药品市场准入政策合法性、原则性要求高,小的工作失误都会造成市场混乱,因此依法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是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我局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省局制定的药品零售许可法规规章,结合蚌埠药品零售市场实际,在职权范围内界定科学合理的药品零售市场准入标准,先后制定并完善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审批流程》、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审批流程》、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和零售连锁)条件和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等相关政策,做到市场准入宽严适度、放而不乱、城乡有别,形成药品零售企业有序、规范、渐进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科学调整,不断发展,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动态性、连续性

事物的静止状态是相对的,运动发展状态才是绝对的,现代社会发展节奏和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价值标准多元化,与此相联系,现代政府的公共政策问题亦形成了较强的动态性。因此政策调整是政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任何一项政策都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情况的变化,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也必须适应市场变化需要不断加以调整。

(一)药品市场监管环境不断变化

药品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市场之一,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必然会出现监管未覆盖到的新情况、原有非重点监管内容变为重点监管内容、市场发展导致政策缺失等系列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把握市场动态,调整完善政策,适应市场监管需求。例如2002-2004年,我局组建后根据我市药品经营市场实际情况,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放在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和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方面,政策目标是解决批发企业规范管理和零售市场发展布局问题;2003-2005年药品市场监管重点农村“两网”建设和药品零售市场规范方面,政策目标是“规范药房”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2004-2006年随着市场规范发展,政策目标是以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建设为重点,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监管内容,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自律发展。

(二)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本身也在调整变化

人们在制定政策时,对影响政策的因素及政策产生的可能结果都不可能认识得全面,因此,随着人们对政策问题认识的深化,对政策本身做出相应的调整亦是必然。我们在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中,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出台并修订了系列管理措施,从对药店、药房检查假药劣药调整到以抓源头规范药品购进为重点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从零售药店开办基本标准要求调整到严格GSP管理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从企业管理规范执行检查调整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水平。

四、规范执行,实践检验,科学开展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效果评价

公共政策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公众利益是一切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一项公共政策的社会效果如何,其中重要的衡量标准是要看绝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既能够保证公众的一致性的利益,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需求。药品市场监管必然通过执行相关政策来体现,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实践来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及社会效果。

(一)依法行政是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产生最大效果的根本保证

药品市场监管过程是依法行政的过程,要求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有关法规、政策,在市场监督检查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以实现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真实和最大效果。任何违法违规的市场监管行为都会导致政策的错位与失效。

(二)边实践边总结,使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产生最好的效率

监管政策的执行过程是日常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总结、提高是有效的工作模式,药品市场监督工作者要作有心人,在日常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勤于思考,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执行者认真加以疏理分析,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政策,通过工作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以保证政策执行达到较高的效率。

(三)建立科学的政策效果评价机制,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水平

政策的执行对象不同,其效果必然产生差异,因此科学的政策效果评价机制的建立能有效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水平,应从执行政策投入的工作量、分析政策产生的绩效、政策效率、政策社会效果的充分性公平性、政策适当性及执行力等方面加以评价,在药品市场监管领域建立政策调研、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价、政策提高调整一套科学规范的政策机制。

五、加强学习,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能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制定、执行和评估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机构,其公职人员就是政策的分析者、制定者、执行者和评估者。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及提高,对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有着直接的、关键的影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由于组建时间短,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与适应职能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形成高效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机制,就要从队伍建设入手,不断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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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监管具有综合性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涉及市场主体的准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竞争行为的监管及市场主体退出的全过程。从内容上来说,包括了市场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方式和各个领域,因此决定了市场监管的综合性。只有保证了监管的综合性、全方面监管,才能涵盖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从而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二)监管具有广泛性

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市场”的概念并不只有广义上商品交换的内容,而是包括狭义上的商品交换场所,即真正的市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相对较广,既包括管理对象,又包括管理目标。正是由于监管的这种广泛性,才真正能够实现市场的全面发展和稳定。

(三)监管具有系统性

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市场消费客体、交换的商品或服务及市场交易行为等。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目的就是对这些基本要素进行规范和限制,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同样,市场监管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市场客体利益的维护、交换商品或服务的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等手段系统全面地实施工作,真正将整个市场纳入系统管理之中。

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行能力低

由于管理职能的下放,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一定的权力,然而就是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发生了原则性的偏差。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政绩”,对工商管理进行干预和指令,造成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违规操作行为不管不问,也就使政策的执行出现了偏差,从而无法真正起到限制和管理作用,执法效果不佳。

(二)政策不完善,执法困难

首先,社会市场的多变性和随机性并不完全受相关法律的控制,有时工商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有效管理,这也就造成了市场混乱,甚至出现不正当竞争。虽然我国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现有法律却仍然不能满足市场要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权责和条款限制,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规违法操作。而面对这些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无可奈何,造成监管不力。其次,处罚力度过轻、无惩戒意义,也是影响执法的重要因素。虽然法律有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然而惩罚的金额往往不足获取利益的1%,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企业顶风而上,也造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困难。最后,由于体系的不健全,行政调查取证手段不足,很多时候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想要进行责任追究,往往因缺乏相关证据而造成了执法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商部门的执行力,同时也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威。

(三)资源不足,打击力度不够

一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手段有限,打击力度不够。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行政、法律等强制手段授予基层工商管理部门,有时执法人员进行违章查处时只是进行保存登记,然后再交由当事人保管,这就给违法者留下了漏洞,纵容了违法行为。二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体制不健全、基础建设不完善。这既体现在人员数量不足,又体现在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时由于缺少必要的装备,很容易受到损伤,造成执法困难。而且,近年来,“暴力执法”的出现也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政策执行思路

(一)转变执政观念,从根本上改变执政状态

作为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想真正实现有效执法、合理执法,必须要针对市场主体制定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不容忽视的是明确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从而解决市场竞争、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市场稳定安全。首先,工商管理部门要树立依法规范的执政理念。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应首先端正自己的执法态度,由原来的“强制”执法转变为“服务”执法,在法制化社会的背景下进行工作的审视、分析和处理,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事,使整个监管过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增强监管的约束力。其次,要使执法人员树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市场监管政策的真正落实还是要靠执法人员的落实。在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人员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理念,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本位主义,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同时,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市场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求监管具有高效性,跟上市场的步伐。监管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市场发展要求适时进行工作思路的转变,从而及时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体现执法的高效性。

(二)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政策的实施效率

监管政策的执行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稳定,实现市场合理、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首先,工商行政部门应理顺市场关系,将权力适时下放,这并不是说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而是将管理职能适当放宽,提高地方执法部门的权力,从而使地方和中央形成系统的监管。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进行一定的内部监督,确保执法到位、执法规范。要发挥国家总局与省局领导的带头作用,制定好政策方向、监察目标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监察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再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情况制定合理监督政策和方法,双方配合,提高执政效率。其次,要明确部门人员结构与分工,防止人员冗余,造成资源浪费。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结构体系来看,还存在着职责分工模糊、权责不明的问题。因此,要改变现有人员编制,坚持“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以人定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配置要求进行人员调整,使整个系统运行有序、权责明确,从而在出现问题时进行有效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认识到执法的严肃性,从而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高效利用,提高执法监管的有效性。

(三)加强基层工商管理队伍建设

政策的执行依赖于人员的落实,合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必定要有高效的人员队伍进行落实,以保证实施效果。因此,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执行效率,必须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坚定、执法严格、业务素质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首先,要广泛吸收优秀人才。目前看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之所以受到阻碍和非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行为使人们产生误解。因此,要通过严格招考,招收大量高学历、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工商管理队伍之中,再通过这些人才的带动,提高整个工商管理队伍的素质。其次,要完善选拔用人机制。要想提高行政队伍的素质,必定要有先进的领导团体进行指导和带动。因此,要改变现有用人机制,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让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一方面提高新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增加老公务人员的危急意识,促进老公务人员不断学习进步,从而真正保障工商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还要进行相关的业务能力培训,包括对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只有执法人员了解市场现状、跟上时代步伐,才能更好地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从而提高执法效率,使政策落实更加有效。

四、结语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和监管既包括外部管理监督,又包括内部制度加强。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工商部门不断进行政策调整、制度完善、人员优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执法效率,真正维护市场稳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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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监管市场”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意味着政府要从以往对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中抽身退出,转向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提供各类条件。烟草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鉴于其独特性,政府对其监管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色彩,而行政垄断又会带来监管效力、效能的不足。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卷烟市场的监管现状,探讨卷烟市场监管体系如何创新与完善。

一、卷烟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及其目标

监管(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1] 对被管制者进行监管,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市场失灵理论、帕累托原则、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其中市场失灵理论影响较大。该理论认为,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所强调的构建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和通过市场上自由、自愿的供需关系,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达到。由于市场交易中并不能做到买卖双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买卖双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信息,以及各种资源并不能够自由地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间转移,因此,市场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自由状态,也不可能使供需达到平衡与产生最合理的价格,因而市场失灵不可避免。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既损害了效率,又破坏了公平,因此,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手段以及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来改善弥补市场失灵,确保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理由,也由此延伸出政府的经济职能,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职能。

在我国,市场监管特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市场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市场活动或行为及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2]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和市场安全等。

烟草及其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具有对人身健康一定的危害性(包括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作为一种嗜好品,具有短期内难以戒除性和不可替代性;用途单一,制作简单而容易被制造性;由于国家对其实行高税收政策而具有暴利性等特点。基于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即由国家垄断经营。具体讲,就是由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流通,并寓禁于征,课以重税。从根本上讲,烟草专卖制度是市场规律要求反垄断与国家政策促进垄断之间博弈的产物。

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实行高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目的。但问题是,烟草专卖涉及到国家、消费者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现行的专卖体制下,如何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创新和完善现有的专卖制度,发挥好政府监管卷烟市场的作用,是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

目前,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两个方面。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相关的经济政策、措施、计划、价格、税收等方式进行。市场监管则主要通过对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许可,以及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两方面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的监管推进明显。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2007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形成了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以经济性监管为主,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市场监管模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基本符合烟草专卖体制、较为完整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

这种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在管理机构设置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辖权限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营企业,下级专卖机构受上级专卖机构的领导。此种层级节制有利于指挥统一和严密控制。从管理职能看,中央、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领导决策职能;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行职能。但是,具体到烟草专卖专营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省、市则是一套人马,两个机构。也就是说,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在扮演两种角色。而在县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设置则是分立的。显然,这种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带有极强的垄断性,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3]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主要通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卷烟市场的进入、数量、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在国家专卖体制下,这种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对卷烟市场中出现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较好地保障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从学理上看,这种执法模式明显带有“效率主义”的色彩,未能超越传统公共行政以政治——行政两分为前提、以效率为中心、以官僚制为重点的公共行政模式,也即“威尔逊范式”。该模式虽然在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官僚制等级结构的效率合理性论断却失之偏颇,[4] 而且这种以政府为中心、以强制为主的行政模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低效与公共目标错位和目标置换的风险。具体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实践,多年来各级监管部门虽在持续不断地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基于该执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导致卷烟市场的监管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管的理念滞后于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取向;市场监管主体比较单一,与当代多元治理的民主行政范式不合拍;监管制度的依据和设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上重经济性监管而忽视社会性监管等等。这些不足不仅制约和影响着卷烟市场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水平,也影响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坚持国家专卖的基础上,需要对卷烟市场的监管体系予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路径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实施烟草国家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现代公共事务的多元治理为理念,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政府单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向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主体

在卷烟市场监管中,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监管手段的单一而导致卷烟市场监管的低效,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主体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所谓政府主导,就是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形成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质监、海关等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政府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的规范、监督和执法主导作用。社会广泛参与,即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烟草行业协会、企业、社会舆论、包括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到卷烟市场监管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的自律,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影响力,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在多元主体互相补充又互相监督中提升卷烟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和监管效果,以推动和促进市场的发育成熟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多元化监管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在卷烟市场的监管中,政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健全,主要有《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分规章,这些法律制度为政府监管卷烟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对于行业组织、企业、舆论、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还缺乏制度依据和保障。因此,加快制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是当务之急,以此来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5]

(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卷烟市场监管主要运用经济性监管手段,社会性监管手段较少甚至缺失。所谓经济性监管,通常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而对企业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制约。[6]社会性监管则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7]烟草作为一种对人体有害,且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嗜好品,强化其社会性监管包含着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的《烟草专卖法》虽然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对烟草制品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欠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从而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对于卷烟市场监管应在保证经济性监管的基础上,具体和细化社会性监管的规定,加大社会性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以充分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四)保障市场监管有效的执行力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以满足和维护公众、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和市场主体拥有的经济私权相协调、整合后的公私交融的秩序,[8]因此,提升市场监管的执行力,不仅要有公权力的合理行使,还要有为私权保护提供的服务。因此,这就首先需要将服务理念作为卷烟市场监管活动的一个重要价值导向和行为标准。[9]其次,创新执法方式。卷烟市场的监管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权威性,但现代行政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的变化,是将刚性的强制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如在传统的以强制性监管为主的执法中更多的引入激励和协商,以使管理对象能够更好的、更主动地参与到管制活动中来,从而提高管制的效率。[10]最后,市场监管效率、水平的高低,还与执法队伍的素质紧密联系。目前我国烟草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普遍较低,尤其是基层专卖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此,需要系统地制定烟草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应当看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监管理念转变,监管体制、方式手段的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市场体系及其发育程度,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熟,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等等。但只要我们找准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设和营造卷烟市场监管的各种内外部条件,我国卷烟市场的监管效力和效能肯定能得以较大提升。

(课题组其他成员:张妍、胡筠)

参考文献:

[1]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

[2]宋晶.构建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体系的思考[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1,(3):19-22.

[3]刘建华.论中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行政垄断[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4):21-24.

[4]薛冰.历史与逻辑:公共性视域中的公共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8.

[5]唐立军,李书友.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路、目标与措施[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7.

[6]Viscusi W.K.,J.M.Vernon,J.E.Harrington,Jr.,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M].Cambridge:The MIT Press,2005:357.

[7]植草益.微观管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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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铁还需自身硬,筑牢执法工作“基石”

我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稳步推进执法队伍的法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形成了领导班子重视、坦诚担当,队伍凝心聚力的局势,为执法办案注入“强心剂”。按机构改革要求,向县委、县府加强汇报,整合执法力量,以执法股为“排头兵”,指导各所日常执法工作,查办各大要案,如长虹空调虚假宣传案;通过演讲比赛等形式,双向竞聘,岗位轮换,选拔勇于担当、勤奋敬业的年轻干部到股所长岗位上和执法队伍中,各所依路联合执法,携“汇江流成大海”之势,攻克“人情案”、“疑难案”和人员少等各项难题;我局进一步完善快检设备、法律文书、案例解析等辅助工具配置,规范执法流程;开展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开办专项学习会,采取“理论+实操+研讨”的形式,以点破面,举一反三,突出实用性、针对性,进一步夯实一线执法办案能力基础,切实提升执法专业水准;力抓信息报送、法制审核、廉洁勤政等各项监督常态化。通过以上做法,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全面落实,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执法铁军。

二、警示严打两手抓,高擎市场执法“利剑”

这两年我局全力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我局从“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位一体入手,规范行政执法,近两年约谈企业63次,指导企业、个体134次,执法2300人次,监督5000人次。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质量安全红线、食品安全底线,其中以“涪城麦冬”“潼川豆豉”为主,协助麦冬抽检2480批次,约谈相关企业50多起,查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侵权案共X起,规范行业标准;注重行刑衔接,加强司法、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工作,其中查处“地沟油”案件3起,依法对14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约谈三台县所有的火锅行业从业者以案释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商品”171起;开展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保持“宣传声势不断、执法力度不减、禁售节奏不停、督查问效不松、监管盲区不留”的“五不”态势,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攻坚战,查处餐饮场所野生鱼虚假宣传6起,查办市场售卖野生鱼8起,移交公安立案查处;高质量切入安全生产,打击非法小作坊,重点针对食品药品违法情形,持续抓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17户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某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腌制肉产品,查处其各类无标签产品107件,查处大吃方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550件,处罚没款97万元,查处“散白酒”小作坊违法添加案件5起;不断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突出平台经济、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严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14家医院的病床低质高标,乱收费处罚35万元,查办超过国家标准外加价收取转供电费案件X起,处罚没款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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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后,烟草行业市场中呈现出各种问题,使国家烟草局不断完善烟草专卖的管理方式。本文主要针对烟草行业专卖市场监管体系的问题与现状进行策略探析。

一、 完善烟草行业专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烟草行业是属于国家统一管理、垄断的行业,国家直接负责生产、分配与销售,对烟草专卖品实施专卖管理。烟草的专卖制度不仅有利于国家利益,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从国家来讲,烟草行业的税收在国家整个财政收入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从消费者来看,烟草专卖品属于高消耗品,可以创造出很多利润,这就导致出现很多不法商人制造假烟的情况,使卷烟对人体危害的程度大大增加,所以必须对烟草专卖品实施专卖监管。随着专卖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烟草制品的质量得到保证,国家以及消费者都获取到最大的收益[1]。

二、 烟草行业专卖市场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一) 不完善的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偏差

目前许多地方烟草局机构设置不合理,如市局稽查队对查处、经营、指导以及协调方面不到位,在很多案件中盲目处理问题。而且没有完善的基础监管部门,对烟草零售户的管理过于疏忽。另外对市场监管人员的配备出现偏差,多以一名专卖员负责多个地区的烟草专卖,很难进行精细的监督管理。

(二) 考核制度不完善

考核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考核指标、对主体的衡量评价以及考核内容等方面。在评价市场整体的状况时,缺乏定性指标,通常只注重需要查处的案件数量以及烟草制品的数量。进行考核评价时,多以上级领导的衡量评价为主,忽视了消费者、零售户以及基层监管部门的衡量。在考核内容上,脱离市场实际情况,以同样的方式去考核不同地区的监管水平,很难解决各地区出现的问题。

(三) 信息系统不够精细化

现阶段的专卖管理业务系统多集中在业务办理方面,对于业务分析或者业务分解的方面不够重视,导致专卖管理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很难做到游刃有余,经常以带着问题去工作的方式走进市场。

(四) 烟草行业专卖市场监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如上海奉贤烟草公司一天之内查处7个无证批发卷烟仓库、广东茂名一个月之内查处6个制假窝点等。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案件仍然不断出现。多数的监管人员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还存在“人情证”的现象,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使烟草市场监的管工作很难进行。

三、 烟草行业专卖市场监管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 执法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大多没有落到实处,过分的强调监管,没有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处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采取粗暴的执法方式,导致出现很多暴力抗法的事件,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使监管力度更加弱化,监管人员的执法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 不规范的行政执行

由于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一直不够完善,使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很多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在处罚措施与罚款幅度的方面随意性很大,例如在经营者住所或者仓库查获卷烟,执法人员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经常会“自由发挥”。所以完善法律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势在必行。

(三) 监管人员素质低下

监管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必须具备执法能力以及道德素养,执法水平不足、道德修养低下很难做好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的工作。所以必须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优化专卖队伍人员的结构[2]。

四、 烟草行业专卖监督的策略

(一) 完善市场监管的标准体系

市场监管的标准体系主要是指对监管人员、监管行为、工作流程、监管机构等方面构建合理的规范体系,比如在市局稽查队下设立多个稽查小组、成立各个辖区的监管机构、成立案件查处的专业队伍。对岗位人员要明确职责以及任务标准,同时保证监管人员数量,使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另外要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在应急处理或普通案件处理工作中,要明确规范标准,监管人员需经常进行日常检查,形成监管报表,重视对零售许可证的审查与后续监督。最后要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体系模式,如“单元化管理”或者“网格化监管”,在市场监管中都可以发挥良好的作用,监管工作的效率得到很大提升。

(二) 完善市场监管的质量控制体系

市场监管质量控制体系作为辅助机制、考核机制,要对市场监管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适时地进行评价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发挥主动作用,烟草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市场的清理和整顿,同时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也要建立协作机制,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其次要建立信息化支撑系统,使监管人员可通过信息化工作平台整合营销、证件以及案件处理等信息内容,增强对违法经营的打击力度。最后要建立市场监管的考核系统,根据不同地区烟草市场的差异性以及监管的落实度建立不同的考核标准,有效地解决监管中出现的每一个问题,推动整个市场监管水平的不断上升[3]。

(三) 完善市场监管的结果运用体系

以合法方式运用市场监管工作的结果而形成的体系被称为结果运用体系,帮助鼓励经营者守法经营,惩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的结果运用体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对零售许可的结果的运用,烟草专卖的零售许可是零售业务的主要根据,对被准予认可的零售户应以各种方式向大众告知,增加了持证零售户的公信力。同时对零售户进行适时地指导,比如将许可证放置显眼位置,在旁边标注卷烟编码以及举报电话,既加强了对烟草专卖的监督,也帮助消费者有效地区分烟草制品的有证和无证经营。第二是将监督检查结果运用于实际之中,及时曝光非法行为,将检查结果公诸于众,可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第三是对打假、打私结果的运用。一般震慑不法分子以及引导烟草零售户合法经营最好的方法就是对犯罪行为的重罚惩处,监管人员可通过媒体报纸等将查处情况进行宣传,或者在法制宣传日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进行实物、图片的展示,增加消费者的拒假意识。

(四) 完善监管队伍的建设

适应新时代人才发展需求,必须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整体建设,无论在政治素质,还是业务能力方面。同时对领导层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洁等建设也要重视起来,只有起到表率带头作用,才能让基层人员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对基层人员应采取责任制和奖惩制,适时地进行培训和学习,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保证烟草行业专卖市场监管的有效实施[4]。

结论:一个科学的、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才能保证市场监管的质量。烟草行业专卖市场监管体系需要不断完善,监管人员需要不点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水平,才能促进烟草行业的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湘西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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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到2022年底,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有效运用监管系统。

有关部门要有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要求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归档等各项检查工作程序,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省级系统平台的作用,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所有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牵头完成一次联合抽查。牵头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当年工作重点,确定联合抽查类别、抽查事项、参与部门等,形成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实际监管情况设置上限,不得随意突破。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建立好两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抽查的工作程序、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程度,并根据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专家学者等进入检查队伍,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执法,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四)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制定本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的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抽查计划要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查时间、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数量等内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部门牵头的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并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务实高效”的要求科学实施抽查检查,逐步构建联合抽查工作常态化机制。联合抽查牵头单位一般由抽查所涉及内容的主要部门担任,按照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充分考虑客观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六)加强结果运用和后续监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联合抽查结果应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级平台。省级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有部门要将相关抽查监管信息充分运用到信用监管中,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纳入部门联合惩戒的范围,根据本部门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领域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