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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案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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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案例

篇1

一、学规范,制订班级公约

利用班会课,学习《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准则》,根据班级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学,特别是“自尊自爱,注重仪表”和“尊规守纪,勤奋学习”两方面的规范,对照规范每人寻找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头发时,碰到一个“钉子户”――金××,无论我如何做工作,他只是“蜻蜓点水”稍微做点样子剪一点,后来在顾教导的帮助下,两人反复做工作,紧盯不放,天天找,天天讲,最后他还是乖乖把头发剪短了。

在与学生共同制订班级公约时,值得一提的是它的约束不仅是学生,还包括我自己,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由于学生自控能力、意志力等差异,往往开始的时候总有部分学生出现违反班级公约的现象,这是正常的。在行为规范养成教育阶段,做到腿勤、嘴勤、反复讲、反复抓之后,效果渐渐明显了。

二、抓典型,培养班级“模范”

我们班还有个学生叫傅××,这位学生情绪化严重,小学时曾经从楼上跳下来,初中刚新生报到个子小小的却自己坐在了最后,还和其他学生位置拉开了好长一段距离,把自己隔开来。当时从档案上了解到他是一位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慢慢在相处过程中发现他对同学有误解有敌意,因为他觉得其他同学很坏,会伤害他,稍微怀疑有同学说他坏话,就生气就把桌子,因矫情被学生称为“腔哥”。该生也有优点,爱劳动,纪律观念强。于是,我不断地找他谈话,帮他分析问题,看问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他提了一定的目标和要求,同时肯定他的一些优点。让我惊喜的是,每经过一件事情,找他谈话分析问题后,他就更显“男人”一点,意志力更强一点。慢慢地,他还积极投入到班级管理中来,比如:老师今天×××地没扫,×××黑板没擦,无形中使我在班级管理中多了一股力量,同学们也因他的诚实,上进而认可他。也希望出了学校的他,不断磨炼自己的意志力。也更希望社会能给他一个成长的空间。多包容他,那么他必定成长得更好。

三、创情景、促学风,明确学习的重要性

学习目的性的培养,不是枯燥的说教,更不是用外力“按着牛头吃草”,那是没有效果的。我利用班会课,通过网络找一些有关成功学生的感人视频,播放给他们看,触动他们。在期中考试后,我就慢慢把工作重心进行了转移,由原来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转变成学风和学习能力的培养上,毕竟,中考这一关是摆在初三学生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针对阶段性考试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和学生讲一些朴实的道理,让他们感悟到学习的重要性。同时,步步为营,通过家长会,通过和家长联系,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和动态,和家长一起共同制订升学目标和学习计划,引导学生间展开良性竞争,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对后进学生提倡分层教学,分层评价,肯定他们的点滴进步,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篇2

[案例三]每个班级中都有那么一两个活跃、多动的学生,最主要的表现是课堂中爱插嘴、抢老师的话,以争得老师的注意和同学们的哄笑,很多科任老师向我反映,这样的行为打扰了其他学生听课,又打断了老师讲课的思路。为此,我在批改完作业后,专门在他们的作业本里夹上一封信,里面针对老师反映的情况给他们写了几句话:老师知道你思维敏捷,言语表达也很贴切流利,但是也要照顾到其他同学,你的“抢答”心情老师理解,但是打扰其他同学听讲和老师讲课思路就不好了,老师知道你只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已,老师期待你的改变!的确,过了几日科任老师都反映情况大有改观。这个案例给我带来的思考是:老师应注意分析学生的优缺点,充分调动学生的有利因素,通过爱和关心拉进和学生的距离,和他们做朋友,用亲切平等的口吻,及时指出学生的不足,为他们提出可行性意见,让他感受到自己得到了老师的注意和表扬。

[案例四]记得那是我带的二年级班级,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我在班级设置了“好人好事争五星”活动,起初的确调动了孩子们的热情,一时间各种拾金不昧、帮助同学、为班级捐书等好人好事涌现。但是一段时间后发现,一位同学基本上每周都会“捡”到钱,在好人好事记录上也排在前面。很显然,这里面一定有情况。为此,我课下找到了他,先是鼓励了他拾金不昧的精神,然后随便问了捡钱的经历,最终他说,是为了争得荣誉,用自己的钱交了上去。鉴于此,我对他耐心地说:“老师知道你是想用自己的钱为班级做贡献,但是帮助他人也是好人好事,不能为了上光荣榜交自己的钱,比起拾金不昧,老师更希望看到真实的你。”案例分析:用信任代替批评,用引导代替说教,既能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保护了孩子的自尊心,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二、对班级管理的反思与建议

(一)学规范

制定班规班约利用班会学习班规纪律,根据班级存在的问题集中讨论、改正,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发现不足。班规的制定与修改不仅仅是为了约束学生,还包括约束自身,班主任要做到言传身教。

(二)抓典型

培养班级带头人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小学生还处在模仿、学习阶段,好的榜样能够促进他们进步,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劳动委员等的选择都应具有代表性。

(三)创情景

促学风,明确学习的重要性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通过课外书籍中的名人案例,让学生认识要知识的重要性、树立终身学习的信心。适时为学生制定学习目标,学习计划,引导学生开展学习竞争,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对后进生提倡分层教学,分层评价。

(四)创设平台

增强班级凝聚力实验表明,班级的凝聚力有助于成员自觉的遵守集体的规范,朝着班级的目标前进。班主任为增强班级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有必要创设一些平台,通过组织一些特色的主题活动是增进学生凝聚力的。例如体育比赛、庆六一等。

(五)用爱的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由于社会、家庭等综合方面的原因,一些孩子过于叛逆、敏感,对于教师有敌对情绪,针对这种情况,班主任应该主动与他们谈心、交朋友,用爱心去塑造他们的心灵,言谈中加强心理疏导。

篇3

结果也正如他所说,班级的纪律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在后来学校举办的队列广播操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的佳绩,我知道这里面有他组织得力的一份功劳。不仅如此,他还带头认真学习,在期中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的成绩。现在,不论对学习还是班级管理,他都充满了信心。

案例二:耐心说教学生所犯的每个错误

我是一个易怒的人,以前针对学生犯错,我总是很气愤,最后怒骂了事,慢慢我发现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学生无法从思想上根本改观,我尝试改变方法。

篇4

结果也正如他所说,班级的纪律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在后来学校举办的队列广播操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的佳绩,我知道这里面有他组织得力的一份功劳。不仅如此,他还带头认真学习,在期中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的成绩。现在,不论对学习还是班级管理,他都充满了信心。

案例二:耐心说教学生所犯的每个错误

篇5

二、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应用

通过调查,我发现班里许多学生的安全常识十分缺乏,尤其是生活安全常识。为此,我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并着力渗透安全常识,精心设计班会议程,重在让学生参与其中,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安全知识的重要性。特别注重安全知识的演练,从课间游戏到上下楼,从防火、防电到防意外伤害,从发生在身边的安全事故到从报纸、杂志、网络、今日说法等渠道搜集的安全知识,在班会课上可以自由地相互交流。同时举实例,得教训,发现问题,随时开导教育。如本班一男生在教室里用打火机点燃纸屑,针对这一安全隐患,我马上组织本班学生在教室里点燃一堆废纸,从而产生大量的烟雾,让学生现场解决如何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学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明火,什么情况下容易产生安全事故,通过学生你一言我一语的阐述,拿打火机在教室里点火的学生主动承认了错误,全班同学也得到了现场教育,学会了许多班级安全管理的知识,达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在班级安全教育中多抓典型,以实效性引导学生参与调查,为不安全行为敲响警钟,平时多设悬念,多假设,多换位思考,比如:下课出教室时不小心把一位女同学撞倒了后果会怎样?假如你当时就在这位女同学的身后,你会怎样?假如你是这位女同学会怎么办?通过充分的讨论后积极发言,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唤醒防范意识,学到安全知识。

三、多渠道增强法制观念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

篇6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如何整理会计档案

首先,掌握信息建预编表。我采取在会计档案未归档前就到会计部门咨询了解掌握当年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中会计凭证册数、账册、报表、其他类等会计档案的详细信息后,便开始着手建立会计档案案卷目录预编目录,将其中的案卷号、保管号(保管号的起始号因为上一年度的结尾号可事先得知)、保管期限、移交人、接收人等有规律可循,可预先获知的信息先编制出来,会计凭证号码这一项预留,等待会计凭证正式归档整理时在填入。例如我以20xx年需接收归档的20xx年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进行效果展示详见附录1;附录2

其次,会计装具打号及封面填写。根据预先编制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中会计凭证的保管号,提前用打码机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打印上保管号并严格按保管号依次序排列,其中要特别注意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所打的保管号应略少于实际获知的会计凭证册数10册左右,宁缺勿多目的是预防会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有出入时可预防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少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量造成会计凭证案卷装具的浪费,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多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只需加打缺额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便可。打完会计凭证的保管号后在将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的年度、凭证名称、保管期限、卷号、财务主管、经办会计、全宗等已知固定项提前填写完毕后排序整理待用。

第三,会计档案整理。在正式接收到实物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后,根据会计部门在会计凭证上编制的凭证顺序号、凭证附件号及凭证的流水号等信息对其进行统一排序整理,检查排序无误后按其先后顺序一册一填写一装入的流程进行归档。对于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先根据其会计凭证上所反映的信息,在事先打印出来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凭证号码预留栏内填写记录该会计凭证的顺序号,在同时填写补充案卷装具的封皮。包括封面、封脊中的起止年月日、该月总册数、第几册、凭证张数、凭证顺序号等内容,待该册会计凭证案卷封皮全部需要补充填写的内容全部填写完,检查无误后方可将该册会计凭证装入会计凭证案卷装具内,累计装好6-10册会计凭证就及时入库,之所以填写完6-10册就入库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入库走动的过程中就当作休息调解一下久坐的身体。二是6-10册会计凭证的重量对于管理会计档案的女同志很容易就将其放入档案柜内。对于档案库内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我结合工作实际统一规定按顺时针方向由下至上依次分布补充档案,档案柜的标引由上至下以组柜流水号+组柜纵向1至5的方式标注,会计档案内容的标识由下至上进行标注,档案柜内会计凭证由左至右先下后上摆放的原则,来规范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对于账册、报表等每年项目、册数均相对稳定的会计档案归档,我采取卷内对账册、报表的具体会计科目编制一个流水号的方法将其固定排列,使之条理分明,井然有序。例如:账册类1、为现金日记帐; 2、为银行存款日记帐;3、为内部存款日记帐等;报表类如:1、为20xx年一、二季度会计报表(16月);2、为20xx年三、四季度会计报表(711月);3、为20xx年12月会计报表(年报),完成会计科目固定后在对其卷内文件编张号、打印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会计科目固定排列效果展示详见附录2;组柜标引、标识效果展示详见附录5

篇7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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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2.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篇8

以区、局、镇教育组和学校的指导思想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落实安全教育内容,努力创建班级安全氛围。

二、教育内容安排:

1、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重中之重的教育,要把交通安全教育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必须每周进行集中教育,以及做好放学路对的管理。

2、防溺水教育,要进行防溺水的教育,开展以溺水后自救,溺水者的救护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3、防触电的教育,对同学们进行电的基本知识讲座,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以及对触电后急救常用知识的了解和应用。

4、防食物中毒的教育,邀请医生来校进行饮食卫生和防止食物中毒的教育,以杜绝同学们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

5、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的教育;重视同学们身体健康教育,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育活动应重视安全保护措施,积极做好运动前的准备操,尽量避免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措施

1、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上学、放学不准在学校和路途中逗留、玩耍,不允许不经家长允许跟同学去了,让家长随时了解其子女的去向。

2、在校内外,不允许学生做危险的游戏。如;互相追打、奔跑等。

3、教育学生不买三无食品,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喝不卫生的水和饮料,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

4、教育小学生不践踏学校的草坪,不损坏学校的花草树木。

5、教育学生不爬墙,不爬树,不爬学校的篮球架,不爬阳台上的栏杆。

6、教育学生不玩火、不玩电、不玩爆竹。

7、教育学生不带危险的物品到学校(如:木棒、小刀、匕首、气枪等利器进入校园。)不在井唇、变压台旁、高压电线下等危险的地方玩耍。八、不在上学和放学路上玩耍、逗留

8、无论是集体活动还是体育课,都必须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不得随意离开集体自己活动或不听指挥,遇到他人生病、遇险等,要及时报告老师。并且指导学生学会使用各种求救电话。

9、只有在家长或老师的带领、陪同下方可到游泳池游泳。千万不能私自到水沟、水塘、鱼塘、游泳池里戏水、游泳。

安全工作是班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需要我们做到天天讲、时时讲,平时重视交通、饮食、体育、人身、用电等安全,做到安全教育天天讲,时时讲,处处讲,努力营造平安班级,做到无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在学校中能安全、快乐地生活、学习,健康的成长。

【2017年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二】 重视班级安全管理和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这样才能使学校和班级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才能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学校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作为班主任,并结合本班实际以及最近发生的一些情况,我深受启发特制定本安全工作计划如下:1、班主任要分析班级学生的行为和习惯,制定切实可行的班级安全工作规章制度。2、针对当前甲型h1n1现状,积极在班级宣传防控措施,张贴相关知识明白纸,出防控黑板报,监督好值日人员的开窗通风及消毒工作。重视安全教育,要经常在班内回顾总结安全上存在的隐患,提出引起注意和需改正的要求。(1)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重中之重的教育,要把交通安全教育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必须每周进行集中教育,以及做好放学路对的管理。(2)防课间意外的教育,在学校时,玩耍、做游戏应到操场上,教室里追跑、疯打。不做有害身体健康的游戏。做广播操,学生排队时,不要拥挤,要有序进场、进班。(3)防溺水教育,要进行防溺水的教育,开展以溺水后自救,溺水者的救护为主要内容的教育。(4)防触电的教育,对同学们进行电的基本知识讲座,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以及对触电后急救常用知识的了解和应用。(5)防食物中毒的教育,多宣传饮食卫生和防止食物中毒的教育,以杜绝同学们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6)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的教育;重视同学们身体健康教育,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体育活动应重视安全保护措施,积极做好运动前的准备操,尽量避免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7)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的安全教育;检查班里的防电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班里应经常开展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的防范措施教育。3、要经常利用晨间活动和班队课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饮食卫生、消防安全、危险物品安全、财产安全、安全预警、预防和应急自救等教育,做到有计划、有内容、针对性强。4、严格执行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准确。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5、放学后,检查班级电器是否关闭、有无滞留学生、关好门窗方可离校。安全卫生工作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学校工作精神,切实搞好班级安全卫生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安全卫生意识,确保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我班实际情况,现制定安全卫生计划如下:

一、提高学生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及时表彰对安全卫生工作做得好,指出安全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学生对安全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杜绝和减少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使学生整体工作开展。

二、安全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1.抓好交通和安全卫生工作,要求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在一些陡坡陡岭与急弯路段设卡检查,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防止流行性、传染性的疾病发生,教育学生注意公共场所的卫生,消除学校卫生死角,保持学校水源卫生,要求学生有病及时治疗,发现有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及时隔离,送往医院,报告上级,防止事态恶化。

3.防止食物中毒,要求学生不购买无出厂地点,无合格证的商品和霉烂变质的商品,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提高卫生素质,杜绝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

4.防止触电,教育学生安全用电,不触摸学校的用电设施与设备,保护用电设施和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教育学生防止被狗、蛇、猫、老鼠等有毒动物咬伤,如有发生,应及时治疗。

6.不准打架斗殴、不准不正派的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杜绝打群架的事故发生,同学之间有矛盾要通过学校、家长妥善解决。防止社会上的坏人威胁学生的安全,杜绝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

7.进行防火、防盗教育,学生不准放火和玩火,以免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教育学生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同时禁止盗窃他人财物,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

8.在上体育课、实验课、开运动会时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体育老师要了解每个学生的身体状况,对有疾病,不宜参加某些运动项目的学生,要加以照顾。实验操作要遵守规则,加强危险药品的管理,防止腐蚀和爆炸事件的发生。

9.教育学生在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中,要勇于斗争、敢于斗争,但必须善于斗争,讲究策略,减少那些不必要的重痛代价。

10.教育学生提高辨别是非能力,防止坏人带坏学生,要特别注意,当学生受金钱诱惑或在思想困惑时,容易被坏人利用,可能导致学生离家、离校出走,必须杜绝丢失学生的现象。

【2017年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三】 安全就是生命,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班级安全保护工作是做好学校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是搞好班级教育教学的必要保障。重视班级安全管理和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这样才能使学校和班级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才能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学校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学期,我们将继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根据孩子的特点,继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并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经常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将放学前五分钟安全教育贯彻到底。为切实搞好这一工作,特制订以下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局镇教育组和学校安全教育的指导思想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落实安全教育内容,努力创建班级安全氛围。

二、教育内容安排:

(1)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重中之重的教育,要把交通安全教育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每周班队会进行集中教育,平时注意随时提醒,以及做好放学路队的管理,每队路队设立路队长,对该队进行负责管理。

(2)防课间意外的教育:课间提倡文明休息,做游戏应到操场上,不大声喧哗,讲文明话。不玩带危险性游戏,不在教室前、教室内追跑、推搡、打闹、不做有害身体健康的游戏。做广播操,学生排队时,不要拥挤,要有序的做到快静齐。也不在楼道上玩拍球跳绳等体育活动。体育课认真听取老师的要求,注意安全。

(3)防溺水教育:虽然这学期将进入春夏季节,还是比较热,所以仍然要进行防溺水的教育,不下河塘,不到河边玩耍。要进行防溺水的教育,开展以溺水后自救,溺水者的救护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4)防触电的教育:对同学们进行电的基本知识讲解,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以及对触电后急救常用知识的了解和应用。

(5)防食物中毒的教育:不喝生水,不乱买零食乱吃零食,更加不要买路边的三无零食。以杜绝同学们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过期霉变的食物不可入口,隔夜的食物也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养成饭前便后勤洗手的习惯,防止病从口入。二则杜绝一些刺激性强、含激素食物影响孩子的食欲,甚至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让孩子在身体出现不适等情况下,主动及时地告诉老师、告知家长,以免耽误去医院检查治疗。

(6)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的教育:重视同学身体健康教育,体育活动应重视安全保护措施,坚持穿运动服运动鞋上体育课,积极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尽量避免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7)防火、防电、防煤气中毒等的安全教育:检查班里的防电设施,落实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学生家里用火用气的安全知识宣传。不玩火,不在校园内外私自生火。不在指定的地点外燃放烟花。在家中注意自家的火炉,煤气炉的防火安全知识。

(8)尽量不带钱和贵重物品来校,自己的物品保管好,拾到或丢了什么东西,及时报告老师。

三、实施措施

1、班主任要对本班安全工作负责,要分析班级学生的行为和习惯,制定切实可行的班级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2、重视安全教育,要经常在班内回顾总结安全上存在的隐患,提出引起注意和需改正的要求

篇9

对于班级的工作,特别是安全问题,班主任应该勤问,勤调查,及时了解不安全的苗头,以确保把不安全因素在萌芽状态中扼杀。对于这一点,我在担任班主任时常常这样做的,而且从无不安全的事故发生。

2、勤看。

作为班主任,要对班级的每一个角落都要仔细观察,勤观察,这样才能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我在这学期开学的时候,对班级的所有地方进行了安全排查,发现了防盗窗脱落、窗户玻璃的封条不见等多个不安全的地方,及时与总务处联系解决了这些问题。

3、勤走。

班主任千万懒不得,应该做个勤班主任,对于班级工作应该多花一点时间,勤到班级走走,多去关心班级工作,这样即使有什么安全问题也会因大化小,小而无的。

篇10

二、班级管理的实践

1、探索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主要实行班主任工作管理。把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的责任人列入动态考核。

第二阶段,对班级进行全方位管理,开展了扎扎实实地“创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活动。每月按统一标准,对学生以及班级、寝室等进行定性、定量检查考核,评出每月的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并根据班级的各项考核成绩。调动了自主管理的积极性,班级凝聚力大大增强。

三、班级管理的成果

班级管理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学校工作。班级管理更加有序、高效,学校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自主管理的积极性。集体主义思想深入人心,班集体观念、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班级合力形成。过去跳一跳可摘的“桃子”只有一个,怕争第一,甘居中游,不要挨批评就行,实现动态管理后每个班级只要做好工作,达到一定要求都可以同时获得这个“桃子”,出现了班主任、班级全体同学齐心协力摘“桃子”的新局面。一旦班级被扣了分,全班认真总结经验,寻求对策,争取下个月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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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训暗示。

我结合本班实际情况制定了简明扼要的班训,将“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德艺双馨,学无止境”的班训制成醒目的条幅,置于黑板上方,时刻警示、督导学生的做人和学习。这样既美化了教室的环境,又能使学生时刻接受教育,并对他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2、名人名言暗示。

我在教室内悬挂了四幅名人画像以及他们的名言:利用爱因斯坦的“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了什么,而不应该看他取得了什么”、李四光的“知识是重要的,但是道路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知识本身”来让学生自己感悟做人的道理,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利用陶行知的“一年之中务求不虚度一日,一日之中务求不虚度一时”、 华罗庚的“天才在于积累,聪明在于勤奋”来让学生感悟到学习要有恒心,树立正确的学习观。这些在各个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伟人,都是学生崇拜的偶像,他们的名言与班训相吻合,也易于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接受,使班级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

二、语言暗示

一位教育学家告诫我们:“教师一句话可以成就一个天才,同时,也可以摧毁一个天才。”对不同气质、不同性格的学生用恰当的方式、合适的语言进行意在言外的暗示从而传递信息、交流情感,这样就更容易使学生接受,更容易沟通师生之间的感情。例如:对一个屡次违反学校纪律的调皮学生,假如采取说教方式,可能会暂时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不会长久,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对抗。

我就采用了暗示的方法,对学生说:“这事是你干的吗?我感觉不是,因为你在我心目中是一位能够遵守纪律的学生。”这种暗示会引起学生思想上的共鸣,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行为暗示

常言道:“言传不如身教。”在学生品质教育方面,教师自己的言谈举止是否以身作则,是否有自省和调控能力,是否有饱满的工作热情,是否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对学生来讲,有时比语言暗示更有效。如:一次,班内刚刚打扫完卫生,又有几位同学乱扔纸屑。我发现后,没有板起面孔让学生拾起来,而是自己走过去弯腰把纸屑捡了起来。这无声的语言教育了全班学生,他们都立即动手把地上的纸屑收拾干净了。这样反复几次,全班同学无形中就养成了一个讲究卫生、爱护班级荣誉的良好习惯。又如:我曾经接过一个毕业班,这个班的学生时间观念不强,面对这样的一个班级,我本可以严厉的批评、抓典型等一般手段来提高学生的自觉性,但是,这样做会在学生心理上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呢?不满?对抗?消极对待?……后来,我总是赶在大部分学生进入到教室前,就坐在办公室里看书、辅导学生,对迟到的学生也不批评。如此坚持了一个月,学生迟到的现象渐渐减少了。在后来和学生的谈话中,不少学生对我说:“您每天放弃休息时间,我们再迟到,总感觉对不起您。”因为这是无对抗的、自愿的,师生在思想上产生了共鸣,达到了“亲其师,信其道”的目的。

四、心理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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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武术学校)开展保安培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

(三)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三十万元;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无力执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无力支付对学员的赔偿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但所申请的数额不得超过保障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在六十日内补足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告,如在九十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以凭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保障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保安培训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保安培训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保安培训机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安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将核查的有关材料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培训机构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本办法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以及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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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部)级三个等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部)级标准及考核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未单独制定部级标准的部门,其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考核、评审可按该单位所在的省级标准进行。

第三章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其越级申报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科研单位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

第七条升级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在严格按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并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四)及《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五)。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所属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专业主管部门;部委直属单位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地方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部委直属的单位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或委托(必须有委托函)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考评应分预审和考评两步进行。

第十条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并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审批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备案材料见附件二)

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建设部。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档案管理"的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第四章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省(部)级评审员组织。

第十四条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quot;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国家级评审员;考评"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五条国家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国家级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棵藕凸裨褐鞴懿棵欧从晨萍际乱档ノ坏蛋腹芾砩豆ぷ髑榭龊臀侍狻?br>第十七条国家级评审员的聘任

国家级评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推荐登记表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各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中,已聘任为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的,可以兼任科技事业单位管理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九条推荐人选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或科技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发证与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管理升级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

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证书,并定期公布"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暂未进行单位管理升级等评估活动,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以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评估工作,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