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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处于生理、心理发育尚不完善的时期,他们学习古筝,有的是感到古筝好听,但更多的是家长为孩子选择的一门能够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技能,所以孩子刚开始接受古筝教学时,通常是被动、盲目的,再加上少年儿童好动,注意力不易集中等天性,很难比较配合地进入教学程序。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古筝教学,不能完全采取成人正常的教学程序,而必须采取适当的导入方式和教学模式进行。我在多年的教学中发现,在少儿古筝教学中,若利用少年儿童喜欢的游戏将孩子们吸引到古筝教学中,可以显著提高教学质量。比如我曾经在古筝教学中组织了“听音辨高低”的游戏,给予答对的同学一定的奖励;并在一个指法的教学中,奖励弹得准确的同学一朵小红花,这种教学方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孩子们的各种游戏中,完成了对他们的启蒙教学。在完成古筝启蒙教学后,我又采用了正常教学模式、赏识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因为少儿毕竟年纪较小,理解能力有限,所以不能及时掌握领会一些琴理、乐理,会觉得演奏技法练习非常枯燥乏味。为了激发少儿练习的自觉性,在教学中我运用了赏识教育的模式。赏识教育作为一种比较科学的教学模式,它强调的是赏识导致成功,通过学会赏识,更好地学会鉴别,学会批判,学会改变,学会创造。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点滴进步均给予充分的肯定,培养他们的赏识意识,学会欣赏他人的进步与成功。利用赏识教育方法,提高了孩子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而且我感到,通过实施赏识教育,许多学习古筝的少儿在幼儿园或小学里进行日常学习和游戏中,自信心也得到极大提高,学习成绩、团结意识和同学关系都得到增强。
二、少儿古筝教学必须注重激活儿童的音乐创造潜能
创造能力需要从小培养。孩子的心理是天真纯粹的,他们有着音乐创造潜能。实现音乐素质教育需要通过音乐自身的特点,在最大限度上激发孩子们的创造潜能,让孩子们投入到美妙的音乐世界中,感受音乐的奇妙。(1)淡化识谱教学。儿童的创造往往更多地受自发的、无意识心理尤其是情感的驱动。而过早、过多、过难的识谱,让儿童接触这种枯燥乏味的理性书面符号,不仅使他们丧失了学习音乐的信心,或导致了对音乐功能的无知,更重要的是极大地限制乃至扼杀了儿童音乐创造天性的自然发挥与伸展。因此,很有必要在音乐教学中淡化识谱,强化感受与体验,培养儿童真正“能感受音乐的耳朵”(马克思语),这样,才能为促进儿童音乐创造力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2)诱发自由想象。想象是创造的最重要的手段。古筝是感知、审美以及传情的艺术,为了达到理想、完美的境界,应当做到感性、理性的同步。在少儿古筝教学过程中,我按照“基本乐理弹奏技巧———曲目表达内容———音乐实践”的顺序进行讲解。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曲目,在教学生准确弹奏的基础上,还应当在演奏过程中充分调动自己的艺术与情感,做到以神带心,以心带情,以情带声,以声带形,眼到手到,手停形住。不仅要具备熟练的技巧,还应当充满情感,做到心手合一、情景交融,实现感性、理性的同步演奏。在儿童古筝教学过程中,应当设置儿童喜欢的情境,激发他们的兴趣,让他们对歌曲、乐曲展开丰富的想象。(3)鼓励即兴发挥。创造往往是来自于一瞬间的灵感。与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一样,艺术的创造也离不开灵感与直觉。在少儿古筝教学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用心感知音乐的美好,培养孩子的审美意识与能力,让孩子在无意识中将自己投入到音乐中,体验音乐的美妙,感知音乐的活力,进而激发自己的创造性,产生即兴发挥的冲动。如像鸟儿一样挥动手臂“展翅飞翔”,像风车一样转动手臂“滚滚向前”,像木偶一样摇摆着身体动来动去……甚至还会用动作或打击乐器创作出动听的旋律来。课堂于是就成为这些“小作曲家”自由创造的天堂!(4)促进尽情表达。没有情感,就没有创造。而音乐是最富情感的表现艺术。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它是最能体现人类创造精神的一门艺术。所以,应当高度重视孩子音乐创造力的培养,为此就要对乐曲、歌曲中蕴含的情感进行充分的挖掘,以情激情、以情动情,让孩子们通过表演创造出更加美妙的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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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筝教学中具体审美教育分析
(一)音色与韵律之美音色作为音乐学习中的重要因素,是区分音乐的最基本特征。因音色的不同,音乐产生的美感也是不同的。作为我国传统且典型的音乐艺术民族乐器,古筝的音色清亮、盈透,有较强的节奏感和清扬的旋律,同时古筝自身具有的独特气质也决定了其审美价值所在。目的、功效、作用以及场合的不同,古筝所表达的韵律美感表达形式也有一定的差异,而作为决定美妙音乐的关键因素,音色与韵律对于古筝的审美教育起着关键的作用。比如:很多时候,人们只要想到古筝就会想到古代美人在清风徐徐下弹奏一首首悠扬恬静的曲子,这对于陶冶情操有着极大的作用。其次,因古筝具有独特的韵味,相较于其他现代乐器来说,尤其是其五声调式的四个偏音,使得弹奏出来的曲子别具一格。例如,在《秦桑曲》中,古筝苦音偏向于凄楚、柔美;但在潮州曲子《寒鸦戏水》中却偏重于委婉、清醇。所以,在实际的审美教育过程中,因旋律的不同,让学生深入的了解其区别,并反复尝试不同韵味的技巧,使学生体会其中的内涵和韵味,从而促进审美观的提升。
(二)意境之美众所周知,音乐是一门学科,是培养学生音乐能力和审美观的重要学科,是实现音乐教学的重要途径;更是开拓学生视野,提升其审美意识并培养各项综合素质的学科。而审美教育作为现代教育的一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审美观、价值观和心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通过不断的练习,使学生领会其中所要表达的意思,从而了解其中的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这样一来,不仅能达到审美教育的目的,还能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艺术表现力以及鉴赏力等多种能力。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渔舟唱晚》描绘的是秋水共长天一色的景色,利用古筝弹奏出来,悠扬、清透的曲风很容易将学生带入情境。而另一个《洞庭新歌》所描绘的湖水涟漪的景象,也能够轻松通过古筝演奏出来。这也正是古筝教学中审美教育价值的完美体现。
(三)仪态与情感美教育古筝教学是审美教育的载体,而其体现出来的情感教育对于审美教育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强调古筝教育中的仪态和情感教育之美,因为在审美情感教育过程中,教师需要有灵活有效的教育策略,为学生学习创建积极生动的学习情境,要用古筝教学自身体现的情感去感染学生,拨动学生内心对艺术的真实情感,让学生在欣赏艺术和感受艺术的时候获得审美体验,进而陶冶性情,净化其心灵,提高其艺术思想境界。不仅如此,古筝教学的情感美教育作为其重要的审美教育价值,有着浓厚的情感特征,这也正是情感表达艺术,通过情感引导学生去欣赏美、感受美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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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教学评估内容难以确定
由于行政管理专业本身的特性,实践教学的评价内容难以确定。行政管理专业特性从专业培养目标可窥:研究以政府为主的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理论和方法的应用性学科,其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质,掌握现代行政管理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管理、经营、策划、调研、交际能力,可以胜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一般行政管理工作或从事行政管理学方面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才。该目标中所欲培养的能力很难通过评价手段予以评价。但这些能力却又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考虑。这在课题组的调研中得以印证。根据课题组的调研,企业对学生的测评侧重于素质和能力两个方面企业在招聘时最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后依次排列的是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企业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素质重视程度的统计企业对行政管理专业人才使用过程中,更加侧重能力的发挥。用人单位最看重学生的人际协调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则次之。根据企业注重的能力与素质,单纯综合素质与人际协调这两项就与实践教学效果的关联无法得到充分论证。换句话说,实践教学活动的效果在学生就业后不能通过工作的形式与行为得以体现,所以实践教学追求培养学生应具备的能力素质目标本身难以测量。
(三)实践教学评价的标准与方法不明确与实践教学评价内容难以确定一样
评价的标准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实践教学对学生产生的影响从时间维度来讲难以衡量。短期内,实践教学的效果难以实现,但长期效果的测量和追踪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时间成本,难以操作。实践教学产生的影响既有可能是直接的,也有可能是间接的。学生最终在工作中表现出的行为亦有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即使确定了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也难以通过量化的方法评估。有的院校在开展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时,仅仅是对理论教学评价模式的移植和照搬,使得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与理论教学评价指标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众所周知,理论教学是以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评价往往侧重于课堂的教学能力;而实践教学则是以实践技能的传授为主,评价侧重于实践技能。两者在评价重点与方式上均有不同。
(四)实践教学评价的主体单一
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评价大多采用学生反馈、专家检查、教师自评与互评等形式。科学合理的评价,应由多主体共同实施,然后把不同主体得出的评价结果汇总,再次进行整理分析,才能得出相对客观公正的结果。根据调研了解,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主体仅仅局限于教师。教师作为课程的组织者很难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估,并且有夸大自身教学效果的倾向。即使有高校对行政管理专业进行专业评估,普遍采用的是内部评估的方式,即由学校组织校内专家进行检查。但这种检查评估象征性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校内评估专家尽管具有搜集信息的优势却往往是非被评估专业的从事者,工科背景的专家评价文科专业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而且评估存在管理主义倾向,即评价者容易接受管理者的暗示而不能作为单独的主体独立发挥作用。
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评估的策略
很多学者对当前专业评估已经做出了足够多的批判,现实中评估工作也让管理者、评估者与被评估者都极为抵触,尤其最为极端的质疑在于评估本身存在的合理性。抛开评估过程出现的不合理、不科学甚至造假的扭曲现象,课题组认为专业评估工作依然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只有通过评估,才能有改进,才能提升质量。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评估本身存在的困难不应成为不作为的理由。一定意义上讲,难,才是彰显深入工作的必要。当然,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评估应审慎进行,在对方法论、评估内容、操作方法等科学设计基础上再思考如何细化实施。
(一)革新评估的方法论与理念评估的方法论与理念是指导评估工作的指南
早在1897年,美国教育家瑞斯(Rice)就发表了《无效的拼写炼狱》一文,意在评价美国基础课程体系的成效。并由此开创了以“测量”为特征的评价时代,评估者的角色是技术性的,即通过对评价工具的选择完成评估工作。在1933年,美国教育领域的卡内基学分体系受到社会质疑时,拉尔夫•泰勒用八年的时间研究开创了以目标为导向的“描述性”第二代评估。实际运作过程中,目标模糊性提出了新挑战,因此,评估需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发挥评估者的判断。基于多元价值诉求基础上的“判断”成为评估工作新时代的特征。从评估科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评估经历了从“测量”到“描述”到“判断”的转变,表明了评估的理念与方法论的变更。对于专业实践教学评价而言,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的测量在各个高校被作为评价的主要工具。“描述性”评估以学生为评价客体,已经开始逐渐开展。行政管理专业通过教育实践培养具有沟通、协调、组织等能力的学生,但这类目标并不能用明确的标准予以衡量。这就意味着专业实践教学评估也应在遵循现有评价理念上继续突破,整合方法。因为,单纯的基于事实的判断也容易出现偏差“,评估专家往往成为自己‘客观’方法的囚犯,他们把观察局限于学生群体的外在行为,而忽视了学生内在的主观目的和价值观,评价者努力构建对学生行为的解释模型,但未能抓住价值观和行为之间的联系”。
(二)设置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内容与指标体系
高校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是衡量专业评估工作推进状态的标志,对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设置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尤为重要。但如何设置、怎样设置一直成为学术界和管理所面临的难题。本文也不在于构建指标体系,只限于提出建设指标应该考虑的因素。著名社会学家艾尔•巴比认为:“评估研究的一个基本障碍就是要对‘不可测量的’效果进行测量。因此,评估研究作为一种方法,就是试图去发现某物存在或不存在、某现象发生或是不发生。为了进行评估研究,我们必须能够操作化、观察以及确认到底什么存在或是不存在。”基于此,本课题通过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工作内容及所需的能力与素质设置实践教学的内容与框架,进而设置实践教学评估的内容与框架。根据调研,企业招聘的行政管理学生以本科生为主占43.8%,专科生占41.7%,硕士研究生占13.5%,博士研究生占1%。从事的职位及所占的比例分别是行政助理45%、行政秘书25%、行政文员20%、人力资源10%。这些职位主要是为其他类工作提供支持。根据归纳与分析,总结了行政助理(文员)类主要职能。这些工作都需要较强的综合素质、人际协调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学生的综合素质、人际关系协调和实践操作能力,是在专业实践教学中应侧重培养的内容,同时也是教学评估应该评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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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疑难案件;德沃金;法律模糊性;建构性解释;整体性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123-07
收稿日期:2015-05-10
作者简介:曹晟旻(1992—),男,山东临朐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博连读,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哲学和人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AZD044。
一、历史传统与社会渊源:德沃金关注疑难
案件的起点与开端
在探索存于自身内外的知识和智慧的过程中,人类总是展现出巨大的兴趣,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这种所谓理性之光的照耀下,对疑难案件(疑难问题)的探讨也成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社会现象。从古希腊的黄金时代开始,智者学派以及其他多种学派就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有过相互争辩,并激发出智慧之花,这些可以被称为人类理性和智慧的最初展现。在现代法理学研究中,这种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探索仍然没有结束。因此,对相关思想观念进行梳理可以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有关智慧的知识,甚至是关于知识的智慧。
在现代法理学对疑难案件的研究中,罗纳德·德沃金注定是位无法回避的人物。在20世纪70年代的法理学研究中,德沃金和赫伯特·哈特已然成为绝对的主角。在当时法理学的核心刊物中,不是他们各自阐发或相互争论的内容表述,就是其拥戴者的相关论述。在德沃金撰写的重要著作中,《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原则问题》(1985年)和《法律帝国》(1986年)都对疑难问题进行过非常深刻而详尽的阐释。可以说,这种对疑难问题的关注贯穿着德沃金学术生涯的全部过程,在其后来的《自由的法》(1996年)和《至上的美德》(2000年)中,德沃金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具体疑难案件的探讨上,但早在前几本著作中,其对疑难案件的理论视角和立场建构就已经成型。不可否认,德沃金无疑是当代法理学对疑难案件探讨的主要发起者和坚定倡导者。
当然,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并非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渊源。在战后自然法经过短暂的复兴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理解和实践法治已经成为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和严峻挑战,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内,人们仍然难以摆脱纽伦堡审判所凸显出来的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立问题。这种明显带有“溯及既往”的判决内容通过所谓的扩张解释获得的是政治和道义方面的支持与赞同,[1]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解决可以在法律和法理学的视野之内完成,①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由这类难题所引发的是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重大的现实问题逐渐演变(亦或是激发)出更多的理论探讨和争辩。当然,纽伦堡审判只是引发上述理论争议的某个方面。此外,德沃金对“疑难案件”予以关注或许出于更为重要的原因,即其自身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在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各种社会矛盾经过二战的激发和压缩而更加集中地爆发出来,诸如反对种族隔离、反对越南战争、黑人争权运动和女权运动等都是这种社会难题的具体表征。而在德沃金的著作中对这些社会难题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其已经成为德沃金探讨疑难案件的现实渊源。总体而言,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是在其法律解释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的,而疑难案件也反过来成为其法律解释理论的集中体现。至少,这种相互作用的基本关系可以从若干方面得以展现。
二、内容构建:法律解释理论框架下的
疑难案件问题探讨
首先,对原则的强调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观点和贡献之一。从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来讲,在难以适用具体规则的情况下,诉诸更为宏观(这样可以更好地契合法律精神)的法律原则成为寻求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②作为原则使用的概念出现于法律规则之中,其有助于理解疑难案件指向的普遍理论,旨在保证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均是类似的,[2]而这点已经被很多学者所重点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之外,“政策”也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这点似乎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普遍重视和足够关注。尤其是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理解或争论关涉权利义务的尖锐问题需要使用的是作为评判标准的原则、准则和各类政策,而不是借助规则所发挥的作用。[3]对具体政策而言,其所设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社会目标几乎都是必须实现的,并始终防范着当前社会可能出现的消极的改变。[4]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相对于抽象的原则而言,具体政策能够将这些原则转化为针对疑难案件所采取的可行性措施。另外,考虑到在逻辑结构和理论深度方面,原则与规则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德沃金对两者的区分有过细致而详尽的阐述。[5]总而言之,“原则——规则——政策”这种结构能够为疑难案件提供多于仅仅依靠规则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这种结构也是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解释的基本要素,正如他所谈到的,法律解释内含着特定的整体性要求,即使适用的是法律文本规定的单句或单项条款,解释者亦需要说明该解释为何是最佳的,其意在服从法律解释自身的内在约束。毕竟,任何解释方法均包含前后连贯的客观要求。[6]但是,德沃金设计的这种结构并不是那么完善,甚至他自己似乎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通常而言,政治家所提倡的个人权利多是类似于自由权、平等权和尊严权等抽象权利,其间涉及对人类根本利益的普遍陈述。除某些宪法问题外,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权利并非适于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即便含有某种程度的可适用性,这些普遍权利亦会因过分抽象而缺乏足够的说服力。[7]应当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多地体现出政治和政府方面的作用,其未必如德沃金所设想的那样,能够同原则保持较为基本一致。此外,结合以上政治方面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它说明对政治方面的主张和要求(包括政策)所采取谨慎态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段话展现出宪法案件在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在德沃金看来,很多宪法案件处于政治与法律(原则)的中间地带,其间很多都属于疑难案件的范畴。例如,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对“布朗案”有过详细讨论,而在探讨宪法中的疑难案件方面,其《自由的法》有着更为突出的展现,如罗伊案(堕胎案)和新闻自由等。尽管如此,他仍然无法在宪法案件中解决以上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复杂矛盾,甚至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宪法领域的疑难案件处于“常规案件”和“非法律争议”之间的过渡地带,开明的法官往往受理这类案件,他们通过法律规则之外的法律原则、法理与人情等标准进行审判,而谨慎的法官则通常以法律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拒绝受理。[8]
其次,德沃金的另外两个重要观点是“建构性解释”和“唯一正解”。大致而言,建设性阐释会赋予具体对象以特定目的,以便其展现出各自所属风格或形式的典型表征。在创造性观点看来,建设性阐释能够更好地反映出目的与对象之间的相互关联。[9]在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体系中,这种建构性解释与前述的原则和政策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而原则和政策正是德沃金倡导建构性解释所需要利用的材料,且建构性解释本身就致力于促成所有案件中“唯一正解”的最终实现,其中必然包括疑难案件在内。若法官坚持整体性的法律解释理念,则意味着对社会结构和法律理论最具合理性的建设性阐释肯定不会有悖于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连贯性原则,反而应当依此裁判疑难案件。[10]在此,“唯一正解”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中最为核心的观点,甚至可以说是其法律理论的核心观点。在对疑难案件进行现实审判的过程中,出现德沃金称之为“平手”情况的可能性的确高于普通案件,但这种情况更多地是由案件本身存在着多种争议所造成的,其并非意味着对已经受理案件所做出的最终判决结果亦是多样的。从某种意义来讲,“唯一正解”原本就是对现实司法活动的真实写照。在多数情况下,之所以无法为疑难案件的有效解决找到正确答案,就是因为道德伦理层面含有某种不确定性或不可通约性。[11]但是,在理论探讨层面,“唯一正解”的存在始终表现为有诸多争议的问题,而德沃金最终因固守该观点而受到相当多的批评。
最后,赫尔克勒斯(Hercules)的形象。在德沃金看来,就疑难案件而言,仅存在找出既存法律内含的唯一正确答案较难而已,而在既有的法律中绝非没有解答,只是运用抽象和概括的“法律原则”做“立论”的难度比较高,并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理论素养。然而,只要法官拥有德沃金这种解释法律的本领和功力,其必然能够找到“唯一正解”。这绝对不是意图说明不同法官得出不同见解都只是源自不同人的主观看法,因而理所当然地认针对既定法的观点而言必定难以判断孰是孰非。[12]如果要针对疑难案件恰当而准确地作出裁判,对具体司法者的要求就是德沃金所设定的赫尔克勒斯的标准。无论是运用原则或政策,还是进行建设性解释,各种情况均是如此。当赫尔克勒斯判决疑难案件时,他会对自己的责任得出某些更为深入的结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必须限制先例的吸引力,以便扩充必要的原则论据来论证这些判决。如果早期的判决完全是由某些政策所论证的,那么就不会存在吸引力的问题。[13]这里出现的是“整体性法律”的概念,这种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内容的“广义”概念是赫尔克勒斯可以利用的“法律渊源”。在此,它既来源于司法过程之中,又会对相关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证成产生激励和促进作用,其要求法官作出的基本阐释面向的是作为整体的法律规范,甚至应当比原有探讨更为全面而深入。[14]从另外的意义上讲,这可以被称为法律之网。在审理疑难案件之前,法官早已准备好法律的信念之网。[15]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可能并非是一张严密的网,但是,原告有权要求赫尔克勒斯把法律当作一张严密的网来看待”。[16]
虽然,以上这些阐述只是挂一漏万,但基本能够描绘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对疑难案件所表现出的基本态度。若要在相互对立的不同法律原则之间作出恰当取舍,就应当按照“整合法学”的思维方式,运用“建设性解释”的具体方法进行操作,力求保证针对疑难案件得出的“唯一正解”来自法律内部。由此可见,德沃金坚持认为原则和价值方面的矛盾冲突均能在法律内部得到终极化解。[17]这些描述给我们展示的是关于疑难案件的“理想图景”:当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在准确把握“整体性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完美司法素质的赫尔克勒斯能够利用原则和政策等进行“建构性阐释”,并最终找到“唯一正解”。毫无疑问,法律解释的理想目标就是找到最佳的裁判结论,这点在宪法解释中表现得甚为明显,除非人们期待某种悲剧性结局的出现,否则根本不存在任何回旋的余地。[18]为更好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从对疑难案件进行审判的现实角度来看,追求“唯一正解”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德沃金所持有的这种观点似乎导致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区别变得更加模糊,就司法结果而言,对疑难案件的判解可以是仅有的,但很难说唯独某判解才是正确的。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德沃金已经认识到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针对那些对自己的理论学说存有异议的人而言,“他也不太可能通过逐个找遍法律报告以图发现没有正确答案案件的实际案例来获得成功。每一个个案报告都包括一个意见,它证明了某一方面具有法律论证的较大优势。有的案件也有不同意见,但是这样的案件也是较好意见占据上风的案件。……在某个特殊案件中,将使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信服的这样一个论证是极其不可能的。被一个学者作为判例来引用的任何一个案件在其他人看来都可以是有争议的”。[19]但是,对疑难案件仅有的正解近乎顽固的坚持不仅使得这种观点带有现实压迫理论的强烈色彩,而且导致德沃金面对疑议和不解时难免会显得捉襟见肘。
三、观点交锋:针对疑难案件问题
核心争议的两次论战
(一)德沃金与哈特:基于规则论和整体性法律理论的争辩
在德沃金对疑难案件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他与哈特就该问题所引发的争论更是明显拓展其原有的影响,并使得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成为他们论战的重要内容之一。简而言之,他们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持有的核心争议是由哈特的规则论和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所构成的。哈特的规则论建立在其著名的空缺结构理论的基础之上。针对包括判例或立法在内的所有用以规定行为标准的方法和手段,不管如何适用于各类普通案件的审理之中,均会在某些方面表现出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传递或探讨事实问题的过程中,这些被称为空缺结构的显著特征难免会导致分类语词的具体使用将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20]此类对中心与边缘的区分是同规则论保持内在一致的:正是因为处在中心地位的具体规则难以涵盖法律在社会现实中所面对的各种问题,致使处于规则边缘的内容必须着力应对这些问题,并因此使哈特深切感受到法律自身的模糊性。但德沃金对此并不赞同。在他看来,带有模糊性的语言表述致使人们无法为某些法律问题找到正确答案,而这种观念始终为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普遍接受,但其并没有对由表述模糊的法律语言所带来的事实和结果加以区分。[21]很显然,这种做法没有区分模糊性的事实与模糊性的结果,并建立在德沃金“唯一正解”的理论基础之上:即便法律可能带有些许模糊性(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过复杂的审判过程所得出的最终结论(结果)就必然是模糊的。“如果疑难案件的判决一定是关于各方权利的判决,那么,某一官员如此判断的理由一定是论证承认或否认权利的理由。他必须使自己的判决与某一种关于他的体制内为什么规则创造或否定权利的普遍理论相联系,而且,他必须说明在疑难案件中这一普遍理论要有什么样的判决。”[22]换言之,只要法官能够完成以上说明,即使面对法律的模糊性,他仍旧能够达致“唯一正解”的预期目标。除此以外,有鉴于唯一正解在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体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承认法律的模糊性还有可能会威胁到“建构性解释”等内容,而这正是德沃金更加难以赞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可以针对以下议题展开探讨,即该法律规范的效力是由为法律语词的抽象表述提供政治正当化辩护的原则和政策所决定的,以便裁判结论能够更好地取得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支持。换言之,如果某法律规范的适用必定会涉及语言的模糊性,那么其原先无可争议的本质内涵将会变得备受质疑,甚至其正当的法律地位亦会受到根本性动摇。[23]纵观以上论述可以发现,尽管德沃金和哈特的观点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是对立的,如法律的模糊性和法律的范围等。但从其各自理论预设的角度出发,对立双方矛盾的严重程度就会减弱很多。由于哈特的规则论将具体规则认定为法律的中心内容,对那些无法涵盖在规则之内的难题就需要交给边缘内容加以解决,这很容易形成法律模糊性的潜在印象。如果双方谈及的规则和概念本身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那么根本不可能具备展开论辩的基础性条件,更无法期待实现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①对此,本杰明·N·卡多佐有着极为相似的观点和看法,只不过后者更强调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当既定的法律规范为应当涵盖的情况留有空白时,法律规范总会显得无能为力,而只能借由保持中立的法官居中裁判。此时,所谓的规则无非是为人们普遍接受正义价值和公平理念,亦或是规制其行为的良心、习俗和惯例。[24]在此,涉及到德沃金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主张。①通过审视其观点可以发现,他的整体性法律理论将规则、原则和政策等诸多内容都纳入其中。在这种理解法律的背景之下,法官都能够发现整体性法律解决这些难题时所展现出的态度和立场,进而形成唯一正解。也就是说,在哈特认为是展现法律模糊性的边缘地带,德沃金用原则和政策等内容来涵盖,由此便不存在所谓的模糊性问题。借助这种比较分析的视角加以审视,两者间的对立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严重严重,只是从各自的理论基点出发,并对不同的“法律”内容赋予不同的地位和意涵而已。
(二)德沃金与波斯纳:对法官能动性的理解存在分歧并各有侧重
除此以外,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德沃金和理查德·A·波斯纳之间的争议和论辩之中。从以上哈特持有的观点和主张出发,如果没有适用于具体疑难案件的规则,那么对法官能动性的强调就会成为解决案件的必然选择,法官甚至可以创造出新的规则,当然,这种创造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这点已经为拥有法官身份的实用主义者波斯纳所支持并赞同。在处理疑难案件的时候,法官的最高追求仅限于做出某种具有可行性并合乎情理的裁判结论,而这必定需要借助非法律的方法和材料,甚或会提及某些难以言说的直觉感受,而根本不可能局限于惯常使用的法律规范。[25]很显然,这里所谓的“常规的法律材料”就是哈特所强调的法律规则,而“非法律的材料”更多地被看成是法律原则和政策等内容与标准,至于那些“说不清楚的直觉”,则是法官所具有的“法律感”,这种法律感有时候甚至决定着前述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如何运用,同时也是进行法律论证的心理预设。由此可见,在实体意义上,波斯纳并不反对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内容的“整体性法律”,而只是更加强调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如何从法律的空缺结构中发现能够给予自己的法律论证以充分资源供给。仅凭有关法律规范的逻辑推理必然不足以作为司法裁判的基础和支撑,这就要求凭借被称为“实践理性”的非正式推理方法。在此,司法过程寻求的不只是某种发现的逻辑,而主要目的在于证成逻辑推理的正当化。[26]为达到这种“正当化”的结果,法官必须寻找各种能够支持其结论的资源。于是,从其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各种能够为结论提供权威依据的内容和资料都能够成为法官所利用的法律渊源。
应当指出的是,就适用的各种法律资料和非法律资料来说,如果没有在严格意义上借助“逻辑”和“科学”的话,就只能更多地发挥“修辞”的作用,只要能够形成形式上的唯一正解,并使得该结论能够为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民众中的多数群体所接受(即使没有形成那么巩固的接受,起码也并不导致强烈的反对),那么法官利用这些资料的实用目的也就可以顺利实现。这种搜索的过程被艾伦·B·汉德勒法官称为“结论的需要”——对疑难案件而言,裁判结论的有效形成终归要超越当前存在的权威,而需要凭靠其他具有实质合理性的基础理由,即其依据不可能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正是“结论的需要”为权威理由的扩展提供着足够的动力。[27]当然,贯穿于其中的就是法官个体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所体现的就是其才智以及对法律和社会的深刻理解。
针对此类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德沃金并不反对,甚至认为法官可以抛却两步走的审判方式,而是先明确体制内部的限制和约束,再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看法。就判决结果而言,只要法官意识到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即可,更为重要的是体制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潜在的相互作用,而法律解释的实际效果恰恰取决于此。[28]他所强调的不是那种从事实到法律的三段论逻辑结构,而是个人与制度之间彼此限制和相互促进的复杂关联,力求更好地保证法律确定性的实现。在他看来,基于共同的政治原则和道德情感,人们完全可以凭借法律整体性的思想观念,努力寻求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确切内涵,而切忌走向绝对司法能动所提倡的造法误区。由此可见,德沃金和波斯纳之间在疑难案件问题上的分歧并没有很多学者所想象的那么严重,而只是在面对相同的法律现象的时候,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和关注而已。可以说,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方面,德沃金对疑难案件问题的研讨已经产生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其严肃而稳健的理论建构受到哈贝马斯和阿列克西等学者的借鉴和追捧,由此变得更加详尽而明确,并被认为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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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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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足课堂,突出“效”字
课堂教学是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多年来,学校着力于写字教学的研究,探索出了写字教学的有效策略:(1)在评价鉴赏中导入,激发学生对书法的热爱和对美的感受,唤醒学生书写的欲望和写好字的信心。(2)关注姿势的科学指导。练字即练姿,正确的坐姿和握笔姿势是写好字的根本保证,也是对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培养。(3)练字过程追求“恒”字。一笔一画、一撇一捺、起笔运笔、顿停收放都要屏气凝神,耐心细致地完成。(4)在总结中迁移运用。写字技巧的掌握和提高,是写好字的关键。在写好基本笔画、独体字、合体字的同时,教师要进行分类归纳,精简指导的时间,增加练字时间,使学生养成目中有字、心中有形、提笔即练字的好习惯。学校每天专门开设20分钟的书法写字课,在舒缓悠扬的古筝曲中,在“学写字很重要,头要正,身要直,臂摆开,脚放稳”的温馨提示中,学生们开始了既练姿又练字的愉快之旅。学校提出了6点要求:目标准一点,训练实一点,方法巧一点,指导细一点,要求严一点,激励多一点。20分钟的写字课,貌似是对练字时间的刚性要求,实为对写字品质的孜孜以求;看似稍纵即逝的短暂时光,实为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的“慢”教育。
三、夯实基础,突出“实”字
1.打造一支有实力的教师队伍。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提高教师的写字水平是搞好写字教学的关键。学校非常重视教师自身的写字基本功,要求教师既要教好学生,又要有过硬的写字教学基本功。为此,学校经常组织教师进行“三字”(毛笔字、粉笔字、钢笔字)训练,要求每位教师每周上交书法作品硬笔一张、软笔两张;利用周三下午业务学习时间,由专职书法教师进行指导,从书法作品的布局、书写、落款以及软笔的起笔、运笔、收笔等方面作详细的讲解。在教务处的精心组织下,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师“三字”基本功比赛,并给入围教师的作品进行等级认证,颁发证书。学校与国家级写字特色学校――徐州风化街小学结成了帮扶对子,部分书法骨干教师与县内外书协专家结对拜师,苦练技能,提高业务能力。目前,学校有市级优秀书法辅导教师30多人。在徐州市首届教师书法展中,张杨、赵常学、董新建、侯先印等12位教师的软笔作品入选参展,赵常学老师的作品被评为优秀参展作品,张扬老师的作品入选“南南合作”书画展,作品被送往美国纽约展出。在江苏省第六届中小学教师“写字――书法”教学优质课观摩评比活动中,蒋晓静老师获一等奖。在徐州市中小学教师“写字――书法”教学优质课观摩评比活动中,我校共有26名教师获一等奖。
2.培养写字能手。学校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狠抓“三过关,三为主”。“三过关”即坐姿、写姿、执笔姿势过关,基本笔法过关,写字习惯过关,以达到既练字又育人的目的。“三为主”是指坚持以基本笔画为主,坚持以笔法为主,坚持以楷书为主。颜炳溪、魏婉婷等50多位同学的软、硬笔作品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这几年来,先后有5600余名学生在省市级书法大赛中获奖,3800多名学生通过省书法考级。在教育部组织的第十五届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中,有335位同学获奖。在江苏省中小学生书法(写字)展示赛中,我校金奖获得者有1024人,银奖获得者有902人,铜奖获得者有390人,学校连续五年荣获“优秀组织奖”。省教育厅专家金鱼为教授对人小师生的书法作品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优秀群体,全省罕见。”
四、依托活动,突出“新”字
活动是写字特色建设的催化剂,有助于激发学生练字的兴趣,挖掘学生内在的潜力。开展新颖、丰富多彩的写字教育活动,不仅能激发师生练字的积极性,而且能让墨香浸润师生的心灵。
1.开展书法展牌评比活动。各班级展牌布置新颖活泼,形式多样,如“笑脸送给小小书法家”、“谁的字最美”等。书写内容有唐诗宋词、名人名言等,钢笔字结构匀称,布局合理,笔画刚劲有力,无不体现人民路小学学生扎实的写字基本功。低年级的小学生,虽初学写字,但一笔一画到位,撇捺舒展,真正做到了端端正正写字,堂堂正正做人。
2.学生软笔书法考级。考级现场,学生们挥毫泼墨,一笔一画体现了软笔书法的意蕴。通过考级活动,学生既赛出了风格,又比出了成绩,效果很好。
3.积极开展写字教学教研活动。学校鼓励教师撰写写字教学论文、教学心得,不断探究写字教学方法,优化写字教学模式。全校教师共同努力,逐步探索出了段位评定激励机制和作业评优机制,以科学的、多元化的写字评价体系激发学生的兴趣,促使写字教学活动深入开展。这几年来,我校教师共撰写写字教学论文160余篇,写字教学案例200余篇。蒋晓静老师撰写的写字教学论文《翰墨飘香溢人小,辉煌铸就育英才》荣获国家级二等奖,写字教学案例《形近字的写法》荣获国家级二等奖。由蒋晓静主持,徐爱勤、邱颖等老师参与的国家级课题《农村小学写字教学研究》已成功结题。
4.开展全校硬笔书法比赛。学校分年级段举行了低、中、高书法写字比赛,要求全体学生参加,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用纸。各班班主任和语文教师进行每周“写字之星”的评比。每学期,学校组织全体学生按年级组进行两到三次写字比赛,比赛按年级统一内容,并聘任评委,评出“校园书法家”,颁发荣誉证书。班级写字特色“写字专栏”每月评比一次,三至六年级的手抄报、黑板报由学生主办,要求月月更新。学校组织各项活动,择优推荐学生参加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书画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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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羲祭祀大典如今在音乐、舞蹈和服饰方面都有所变化,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这几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从音乐方面看,在原有乐谱的基础上,引入了西洋乐器,从而使的祭祀仪式更加的磅礴大气、震撼人心。其次是舞蹈新,大典参照《中国历代孔庙雅乐》等有关文献图谱,对乐舞进行了重新的编排,使之更具感染力。再者是服饰新,演出所使用明代的服装和道具经过人们重新的设计和制作,更加古朴、庄严和凝重,更能准确体现出明代祭祀的规模和盛况。
一、庙会祭祀活动中的音乐形式
天水伏羲庙会音乐是天水伏羲文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承载形式,不仅能够如人们所祈愿的“接天连地”,“通神达意”,又能够给活动现场带来更多更好的欣赏价值,同时也让世人看到了中华儿女因此而凝聚的高亢热情,传承中华始祖文化,进而更加重视了对伏羲庙会祭祀活动的举办。
(一)公祭仪式中的音乐
在公祭伏羲大典仪式中最具代表性和宏伟壮观的是奏乐以及敬献花篮这两部分,所奏曲目最具代表性的有《祭祀曲》和《伏羲祭祀乐》。《祭祀曲》是由邹所创,该曲由三十二架古筝演奏,从调式上看采用了七声雅乐羽调式,开头节奏比较缓慢平稳,中间部分使用了三十二分音符,速度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使乐曲达到了,更加体现出公祭伏羲大典的宏伟壮观之情。《伏羲祭祀乐》是由作曲家薛文彦先生2000年所创,在作曲技法,演奏技术等方面表现出四平八稳的特征,而这一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雅乐的基本特征。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在整个伏羲祭祀礼仪过程中,所使用乐器的种类也可谓一应俱全,其中包括编钟、编磬、琴、瑟、箫、笛、笙、埙、二胡、阮、琵琶、钢琴、大提琴、唢呐、竖琴、贝司以及各种打击乐器等等。从这些乐器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它结合了中西艺术的特征,在祭祀音乐作品中引进了西洋乐器,在作品技法上也有西方的模式,最后形成了与当代文化特点相结合的并且具有现代化特点的祭祀音乐作品。
(二)民祭仪式中的音乐
民祭的春祭、秋祭虽然没有公祭那么宏伟壮观,但也有独特之处,更能显示出甘肃天水地区质朴、醇厚的民俗风情。两次祭祀议程基本相同,主要的祭祀议程有迎神、安神、出榜文、送神等,在演奏队伍中,包含的鼓吹乐器所用的主要乐器分布合理、规范。演奏乐器主要是高音唢呐,伴奏乐器有锣、鼓、镲、碰铃、木鱼。其中锣包括了立式锣鼓、大锣、中锣、小锣。鼓包括了大堂鼓、小堂鼓。镲包括:大、中、小镲。另外甘谷有名的羊皮鼓舞以及夹板舞在民祭中也占有相当大的地位。在民祭仪式中吹奏乐尤为突出。它包括以唢呐为吹奏乐器的1.“迎神”;2.“出榜文”;3.“送神”。其中迎神以《朝天子》和《织手巾》来作为迎神曲目;“出榜文”奏《小柳摇金》和《登殿曲》,以示庄重严肃。“送神”由唢呐吹奏《将军令》和《小开门》作为送神曲目。(明代送神乐曲由张鹏和胡缵宗分别撰写,曲谱至今已失传。)
二、伏羲庙会的传承发展及建议
文化要长远的流传,除了其自身的魅力和价值之外,更需要人类后续的保护与传承。天水伏羲庙会从最初的承载古老民族的精神寄托逐渐达到繁荣昌盛,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其逐渐走向了边缘化,频临淘汰的危机。当代伏羲祭祀被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迎来了伏羲文化的春天,在多舛的命运中,得到传承与发展。
特定的文化,有特定的涵养和风格。天水伏羲庙会文化从一个古老的民族走向了现代的文明,其步履是那样的厚实和沉重。庙会内容承载着一个地区人民的精神寄托,体现着一个地区文化发展程度和文化特色,标志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和成就。
如何让天水伏羲庙会既有文化内涵,又能产生经济效益,伏羲庙会的发展能否承载起历史赋予的使命,能否在所有祭祀活动中成为典范,进而形成不仅是天水的代表典范、中国的传统文化典范,更是全球独一无二的文化亮点;如何让伏羲庙会文化既有文化内涵,又能产生更具吸引力的文化交流活动,同时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举办公祭伏羲大典,能够带动天水旅游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品质的更高标准,把旅游与文化结合,把灵魂赋予活动中,带动文化产业跨越式的发展。
天水伏羲庙会发展到了今天已经逐步受到全国人民、港澳台同胞以及各国华侨的关注,但同时受到市场经济化的冲击,电脑、手机、电影(3D电影)、卡拉OK等众多高科技数字化以及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大发展,信息渠道的便捷化和娱乐形式的多样化,生活交流等各方面的需求,传统的祭祀活动在很多人的心里也有了不同的看法,时代的进步也影响了很多传承人流失外地或从事其他行业,使天水伏羲庙会的祭祀活动面临空前的挑战,同时也面临更大的机遇。
就目前来说,天水伏羲文化庙会的宣传还做的远远不够。不能否认其与旅游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如天水旅游产业起步较晚,地理位置偏僻,远离主要客源地,交通条件落后,基础设施环节薄弱,旅游产品内容、形式单一等因素。伏羲庙会缺少民间懂礼、守义等真正使庙会活动具有文化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传承人的加入。
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对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伏羲文化,参与、支持并投身到伏羲文化建设中来,为打造全球华人祭祖圣地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还应邀请一些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作家、文艺家,利用学术文章和文艺作品宣传伏羲文化,提升伏羲文化的影响力,通过文化的影响力、艺术的穿透力,来促进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另外,还应该抢抓甘肃省建立全国华夏文明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示范区,规划建设陇东南历史文化基地等机遇,打响“羲皇故里”品牌,规划建设中华始祖文化园,加大对伏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的研究和产业开发保护,力求主题更加突出、内涵更加深厚,艺术性、感染力更强。力求改变传统庙会只演秦腔剧的模式,迎合老百姓的文化需求,吸纳与时俱进的娱乐形式,邀请各类民间艺人加入,将传统文化和现代艺术相结合,打造“全球华人祭祖圣地”。
文化要长远的流传下去,除了其自身的魅力和价值之外,更需要人类后续的保护与传承。如何让伏羲文化更好的传承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度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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