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预付款合同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第一条,产品名称、价格、数量。
第二条,交货地点及时间。
1、地点:
2、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
3、预付款:预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于量体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加工形式。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装款式及面料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批量生产。
2、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辅料的方式。
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体时间,保证人员齐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甲方将扣除乙方千分之二/每日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第七条,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内欲终止合同,需赔偿对方百分之三十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业务代表:
乙方单位盖章: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签订日期:
预付款采购合同范本【二】购货方:合同编号:供货方:签定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签定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一等品生产,颜色、手感、品质按我司确认的为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方仓库。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合同数量交货,短溢装范围为0~+3%。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卷筒布包装不定码,内衬塑料袋,段长30米以上,交货数量允许0~+3%。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购货方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立即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在得到通知后立即解决并保证不影响购货方的交期.。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购货方仓库后天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结款。
八、违约责任:交货期每延迟交货壹天,每日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违约金,由供货方支付购货方。如因数量/质量等问题因供方原因造成客户拒收货物/退货/索赔或扣款等,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篇2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也就是说,预付款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
作为预付款具有如下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分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项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一是为了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二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二、我司预付款的现状
1.我司预付款的作用与存在的风险
我司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主要是用于下订单排产时所预收的货款。我司合同中也存在着其他条款来约定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司收到的预收货款,就应该属于预付款的范畴。但是事实操作中,预付款也被我司赋予了定金的角色,因为它的确是被用来作为减少与规避下单生产后,外商毁单撤单的库存风险,将收预付款看成是对造成毁单库存车积压损失的一种补救。
因此,我司对于预付款的概念引用的并不是很准确,应该是一种预付款与定金性质的混合使用。
这样,我司的预收货款在出现违约的时候是应该按照预付款的概念来返还呢,还是应该按定金的概念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种不明确的法律术语的运用,在基础交易中是存在着潜在纠纷风险的。
2.我司预付款比例现状
目前,我司没有关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相关规定,预付款的比例往往根据交易洽谈情况由业务员自行掌握。因此合用订单下预付款的比例多少不等,全款L/C除外,TT订单中,从最少3%预付,到最多100%全款预付。对于规定预付款下单排产的合同中,大多合同预付款比例在10%-30%之间。从2012年下单生产的46个合同情况来看,10%-30%预付款的合同占总合同数量的52%;但从排产数量看,除LC订单外,预付比例在10%以下的订单数量占排产数量的25%,是除LC付款方式之外占有比例最大的一种方式;全款预付的车辆比例仅为0.71%。
而且我司外销的订单产品,大多数为专为国外订制的特殊产品,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买方违约的情况,我司所生产的产品无法转为内销产品在国内消化,也很难在国外第三方国家实现销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只要不是全额预付货款的合同,就存在着很大的财务风险。
三、解决我司预付款风险的对策
1.针对交易中存在的纠纷风险
此类风险是因为在制定交易合同时,没有准确引用预付款概念而造成的,所以,不管是这笔款项是用来当作预付款还是用来当作定金,我们都应该在合同中增设条款,明确此笔货款,在买方违约的时候,卖方不予以返还,以弥补因为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明确,预付款项的用途才能够避免因为概念引用的不当而导致交易中的纠纷风险。
2.针对交易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此类风险从根本上来讲,不能单纯靠提高预付款比例来解决。因为提高预付款比例会导致销售数量的下滑,以及降低业务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谈判能力,增加买方的财务成本与风险,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双赢的策略。
从国际贸易实践出发,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并没有形成国际惯例,所以,制订一个强有力的预付款比例政策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自己的销售政策与贸易习惯。
对于我司而言,在保证销量的大前提下,我们应该从如下角度来思考解决此类风险:
(1)对于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预付款比例。尤其是针对某一个国家专门订制的特殊类型的产品,如出口伊拉克的产品,因为所需要的产品只有伊拉克才能使用,因此就要争取到100%的预付款比例。而对于比较靠近国内标准型的产品可以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通过这样的预付款比例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司的效益,而且还可以引导外商的营销方向,有利于实现我司产品线规范化的目标。
(2)评估国家风险,对于风险高的国家要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如叙利亚,菲律宾等。这个要根据国际形势实时进行调整。
(3)将预付款管理纳入到对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中去,对于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放宽支付比例。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建立经销商的信用等级制度。
四、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建立
建立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用以根据客户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的预付款比例。这不但有利于经销商的管理,而且也是一种激励制度。经销商为了获得更好的财务支撑,会努力按信用等级评估的标准来发展,从而更有利于我司打开更广阔的销售局面。
暂拟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信用等级制度的评分标准:
1.构建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经销商的财务能力:习惯的支付方式、资金情况、营业报表情况等。
(2)经销商的营销潜力:经销商的网络宽度、深度、营销策略组合等。
(3)经销商所在国家的风险:可以采纳中信保的意见。
2.经销商的营销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经销商的年订单量。
(2)经销商的实际销售量。
(3)经销商的违约情况。
(4)经销商的销售周期
(5)经销商营销产品的标准化比率。
3.经销商的市场规划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网络布局策略
篇3
(一)预付式消费的历史发展
预付式消费是指先付费,后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形式。预付式消费的存在远远早于法律对它的规范。从历史上看,预付式消费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强制型、身份型和交易习惯型。
第一种类型,缔约的一方通常处于优越地位。比如,地主要求罗马的农民提前支付租金,在我国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也要预付租金。
第二种类型主要是针对少数地位尊贵的人,这种预付式消费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朱巍教授在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指出:在欧洲17、18世纪的时候,贵族到地中海躲避瘟疫之时,他们预定旅店要带一种卡,就是要证明你是贵族。中国唐宋时期的“浣衣院”办理的娱乐卡也有这种性质,这个阶段消费卡的性质不是商业流通的工具。
第三种类型主要是在长期交易中的产生的习惯,与赊账相反,买卖的一方在消费前提前支付费用。比如,在茶叶原料的收购,习惯上有现购、预购两种。预购是指根据头卖双方协商,预付订金。预购比现款收购价低二成左右。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为了获取较低的交易价格而提前支付货款。
(二)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一份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预付费产品(不包括通讯、公交)市场达3000亿元,其中,仅有少部分发卡机构取得政府部门“发卡”资质批准。
预付费能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的费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一方面可以方便结算,不必携带大量的现金,另一方面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其次,对于经营者来说。通过持卡人的折扣、优惠来吸引客流,而且能够提前得到预售服务价款,有利资金的回笼、扭转,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
前述两点原因只是一般原因,对于不同行业,经营者采用预付式经营模式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现在市场上的预付式消费卡主要分为四类:
1、垄断型的服务行业,例如电话卡、电卡、煤气、水卡等,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交易双方地位不同,一方凭借其较为优越的地位,为保障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强迫另一方提前履行交付义务。此类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有限,所以只能预付。
2、高档消费场所,例如说高尔夫球俱乐部,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二种象征身份的情况,此种类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前回流资金,更是为了保障参与成员处于物质条件水平相似的人文环境中。
3、便民服务行业,比如洗衣店、美容店、家电维修、健身店、洗车店、洗浴店等等,此类服务行业产生预付式经营模式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每次消费金额较小,采用预付式消费卡便于结算;另一方面,此类行业经营者一旦开始运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增多,他的成本变化不大,但利润大幅增加,所以经营者要想尽办法吸收更多消费者,他们经常用优惠、折扣等方法吸引顾客。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一些非服务类行业,比如卖小吃,他们每次交易金额也较小,但预付式消费的普遍性远远没有便民服务类的高。
4、网络产品,例如杀毒软件等软件的使用收费、某些网站和某些游戏的使用费用等。由于网络服务具有虚拟性,商家对消费者的信任小于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
(三)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2008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服务类申诉6763件,占全部申诉的43%,其中预付费消费等新型消费形式所引发的申诉成为热点。今年以来,北京市消协系统接到涉及各类预付费消费投诉372件。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出现的问题归结于以下几点:
1、商家霸气消费者选择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卡”上设置许多不合理条款,免除自已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如:使用消费卡和优惠券时被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或者只能用多少;在使用时间、服务的范围上设置条件;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作出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会员人员增加时,没有相应增加技术和服务人员,场地、设施也没有相应增加等等,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障。
3、停业、歇业追偿难。部分经营者不讲诚信,在经营预期内无法兑现所收的预付款需提供的服务,在未清偿通知、公告的前提下一走了之,不知去向;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偿,花费大、时间长、成本高、手续复杂,而且能否如数追偿还尚未可知。
4、经营者变更后履约难。部分经营者由于生意不好等原因,将经营场地转给他人,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的经营者就中止或拒绝提供前任店主所约定的消费承诺。
5、缺乏证据举证难。由于大多经营者都是用“卡”来代替合同,收款后又不开具票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或者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造成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认可的服务。”
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往往拿出凭借其事先订立好的合同条款、经营规章或会员规定等等作为其主要抗辩理由,而这些往往是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下文将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讨论。
(四)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于1998年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作了规定。但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等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述
1、格式条款的界定
我国的合同法第39条中是这样界定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为格式合同,并且未作明确定义。
德国民法将格式条款称做“一般交易条款”。
德国民法典在第305条指出一般交易条款是指所有为多数量的合同而预先拟定的、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向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
法国合同法上的附合合同(contratd’adhésion),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以色列1964年制定的《标准合同法》中将格式合同称为“标准合同”并且在该法的第一条中规定,该法所谓标准合同,是指以提供商品及服务为目的,其文句的全部或一部是由提供商品及服务者(供给者)或供给者之预先制定,规定供给者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各种合同条件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将格式条款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如下定义:所谓定型化契约条款是指企业经营者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立契约之用而单方拟定之契约条款。
2、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根据以上几种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其中有两点能够基本达成共识,一是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二是格式条款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
关于格式条款的其它特征,比如说: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多数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订立的等等,但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
比如,在住房危机时,为找房屋居住,承租人不得不接受出租人事先确定的租金支付条件。又比如雇主对于雇员提出要么加班要么辞职的要求,雇员大多选择加班。从这些比较特殊的例子就可以看出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具有一些上述的法律特征,但上述特征能够反映一般格式条款的特点。
3、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
学者张严方将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积极作用总结为以下三点:一是符合高效、低成本的经济生活要求;二是保障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三是补充法规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论研究
1、预付式消费中出现格式条款的原因
从格式条款的第三个积极作用“补无法规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可以解释为什么预付式消费中为什么会有大量的格式条款。由于合同法对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明确规定。在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消费形式中的经营者必须提供详尽明确的合同,使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化,促进交易达成。
2、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现状与研究的必要性
由于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无形中就给了经营者一种权利,大量经营者利用此种权利为自己牟利,这样就会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其主要合同权利的条款。
(1)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单方确定价格,搭售商品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格式条款却为企业单方确定商品价格、搭售商品提供了方便。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往往采用“套餐式”经营模式,这实际上是捆绑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2)限制消费者使用时间,有些预付卡上载明:节假日不得使用,或者规定有效期,并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3)限制消费者使用主体有的预付卡上往往载明此卡只能用于本人使用,这是预付卡的记名性;另一方面却又说明遗失不补,这是预付卡的不记名性。两者矛盾,经营者同时规定,直接限制了消费者的使用权。
(4)限制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范围。有的预付卡上往往载明此卡只能用于本店部分服务。
(5)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救济权,在预付卡上往往载明在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商家不负责。
(6)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权利救济的范围。在预付卡上载明赔偿的最高金额,这实际上部分免除了其赔偿责任。另外,商家往往在预付卡合同的最后载明,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纠纷时,以格式合同的为抗辩理由。
三、解决预付卡问题的几种路径
解决预付卡的格式条款问题、完成对预付卡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监管制度。现在国家已经启动修改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的工作并纳入五年立法计划,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其中规范预付款被列入的立法内容。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有关退款的,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退款制度。因为只要消费者有权退款,消费者在发现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使得自身利益减损时,可以要求退款。这就迫使经营者完全履行其义务。
1、发卡主体。发卡主体主要分为两种:自行发放和第三方发放。自行发放的预付卡应由政府进行申报登记,根据预付卡单次发放金额和发放总额,确定批准的行政级别,并进行登记。对于第三方发放应将主体限于银行,将预付款直接存入银行,同时还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批。
2、发卡审核内容。行政部门经营审核内容包括:预付卡发放合同的内容和发卡单位资质。发卡合同的审核就包括审核其中是否有格式条款,是否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发卡单位的资质主要指该单位的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其发放的预付卡总额大于其清偿能力,行政部门有权要求提供保证金。对于银行监管时,审核内容主要是合同内容。
3、日常监管。在发卡单位运营过程中,对于自行发放的预付卡,经营者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到行政部门登记其已经发放的预付卡数量。具体做法可以是发放预付卡前,预付卡上需要有行政部门的印章。这样行政部门就可以确定预付卡的数量,如果预付卡数量超过经营者清偿能力,经营者仍需提供保证金。
4、经营结束时的制度。经营者结束经营时,应该有两种选择,一是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预付款,对于无法找到消费者的那部分预付款,应当交给行政部门,等待消费者领取。二是将发卡地位由其它经营者继承。此时,新的经营者需要通过行政部门的日常登记,明确自身的债务总数,行政部门还要对新的经营者进行审查。
通过这样一系列的行政监管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中的权利,但这样的制度同样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行政管理成本过高、权利集中容易滋生腐败、手续复杂影响交易便捷等等,这些问题还要在不断实践中寻找最佳答案。
参考文献:
[1]作者为2009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营者以收取预付费的方式经营存在的问题与现状调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项目组的负责人
[2]周友军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41页
[3]李穆文主编《刀耕火种的古代农业》第:38页
[4]/cn/news-d.asp?id=136佛山律师网
[5]中国人民云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云南省委员会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合编《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42辑云南进出口贸易》第:213页
[6]每日经济新闻网/newshtml/20090619/20090619025047336.html
[7]《人民日报》(2009年3月14日07版)记者:肖枚
[8]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10月/23日/第A02版法制之窗
[9]慎重参与预付款消费——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广西315维权网/bencandy.php?fid=12&id=77
[10]《解放日报》60周年祝贺专版2009年5月8日第10版
[11]《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第:88页
[12]《法国现代合同法》尹田编著梁慧星主编第120页
[13]《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苏号朋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篇4
预售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有相应的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开发商建设工程进度延期,购房者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
同时,还应明确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处理,须与开发商具体约定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在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两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是对等的、公平的。
篇5
民诉法和公证法的上述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其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充分尊重公证事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问题
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无外乎两种: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个人。而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有的企业有闲散资金无处可用,就自己放贷收息,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正确的做法是可以委托银行贷款,和银行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收取其应得的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几年个人出资将自有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者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业务逐渐增多,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怎样都要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条件,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尤为重要,我们要对此重视起来。
二、如何理解担保合同能否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我们都知道: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基本上都设置担保,只是形式不一,有的在合同中有担保条款,有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如果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能出现以下状况: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担保事项。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资产,于是执行中止。债权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担保人(非债务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恢复对担保人的执行,实现债权。但是,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观点认为,担保行为属于担保物权,担保合同应当属于物权合同,不属债权文书,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成为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就意味着应当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以上种种规定,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也应该赋予该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此项公证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债权转移,强制执行效力能否也随之转让问题
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常遇到债权人因不能得到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款,将自己的债权转给某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因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赋予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债权转以后,那么强制执行权力能否一并转移呢?根据司法部司复〔2006〕13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所以新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原办证的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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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建设项目一般分为土建和路面两个阶段,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均采用这种两阶段投标方式建设。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由于机械化程度高,中标单位施工里程长,合同金额大。比如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承包人绝大多数的中标工程超过一个亿。根据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作为承包人前期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保障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工期建设计划按时开工建设。
1 工程预付款支付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它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路建设项目均实行预付款制度。
1.1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开工预付款带有“动员费”的内容,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单位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违约担保证明,即在保函有效期内,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7天内无条件的支付给发包人。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
1.2 材料、设备预付款为用于或安装在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及经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设备,材料一般为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碎石、沥青、柴油等,材料的价格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材料的价格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实际情况为发包人支付材料总价的70%。
预付材料款应具备下列条件: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2 预付款的计算及使用范围
2.1 根据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情况,若土建标段的承包人中标价为1.8亿,那么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动员预付款总额为1800万元(合同金额的10%)。承包人收到动员预付款后,一是应将该款用于承包人拌和站的征建、承包人的驻地建设、高压管线的架设、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机械设备进场等费用支出。其二是作为承包人开工的流动资金,保证前期实体工程建设的连续性。
2.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金额计算
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 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
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
设备预付款在合同协议中按照双方约定支付。
3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计量是按照合同规定对已符合规范及计量规则要求及认可的合格工程进行的计量并进行支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结构物材料的计量一般要在水泥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8天且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时间长,占用承包人的部分建设资金。采用材料、设备预付款就可以解决此问题,材料、设备预付款是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凭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在当月进度付款中支付或单独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是承包商工程建设的缓冲借用资金。预付材料设备款是指主要材料和约定设备(不包括土工材料、钢木模板等),材料一般是指用于项目建设中的永久性工程材料(柴油除外)。
一般情况,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
3.1 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发包人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
3.2 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
3.3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发包人不需预付备料款。
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扣还)方式等,应在双方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
4 预付款的扣回
4.1 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一般采用两种方法:即平均法和固定比例法。
4.1.1 平均法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至80%之间,按扣回金额中从每月进度付款中均匀扣除,并在最后一个月中把剩余金额全部扣完。在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承包人当月没有发生进度计量支付,二是每月的进度支付扣除动员预付款时出现负数,对于前者要采取在下月累计计量中扣除动员预付款;对于后者,若当月计量扣除动员预付款,达不到双方签订合同的最小支付金额,也需要在下期计量中进行扣除,这种方法虽然计算简单,但不能保证承包人每月均计量一次,平均扣除金额仅是个估计值,且容易出现负数,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4.1.2 固定比例法
与平均法一样,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是扣完。
假如某合同段的签约合同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10个月,开工后各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的工程量如下表(假定各月计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完全一致)
4.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一般情况下若承包人每月均有计量,监理人可每月可扣除材料预付款的三分之一,也可在3个月中的一期计量中一次扣回上期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发包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扣回方法,比如:
4.2.1 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
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
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
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一次扣抵额= (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4.2.2 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
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开始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
4.2.3 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
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
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即留5%尾款)之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总之,对于预付款监理人要秉公办事,当好服务员和监督员,一方面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流动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要保护发包人的借出资金的按时回收。
已经支付的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5 预付款支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5.1 存在的问题
一个建设项目的能否按照合同工期按时完成,建设资金的持续保障是关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工程建设,开工预付款一般均达到上千万元,在工程建设前几个月,承包人不可能将上千万的开工预付款一次用完。一般情况是,承包人进场后,路基征地范围内的拆迁问题还没彻底解决,地下管网线、地上网管线还没拆移,大面积开工还不具备条件。开工预付款的作为一种前期的动员资金,实际运用到前期工程建设的约占60%,剩余的部分可认为是承包人的流动资金。
材料设备预付款是凭单据支付,现实中有下列情况,比如承包人虚开单据,认为是该款是发包人的无息贷款,迟早要返还,故出现票据数量虚开,实际进场材料少而票据开的数量大,向发包人虚报进场材料设备,其目的是向发包人多借款。
5.2 预付款的管理措施
预付款因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积极重要作用,承包人求款若渴,发包人作为无息贷款方,要建立一支稳定的监督检查管理队伍。
5.2.1 当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开工预付款后,不能已付了之,要对承包人的开工预付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包人应成立一支以财务、合同及监理人员队伍,定期的对承包人的预付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掌握其预付款资金使用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挤占、挪用开工预付款,应严格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必须专款专用,对给工程建设及工期计划造成严重影响的,可采取更换项目经理及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等管理措施。
篇7
Effect of systematic nursing intervention on fracture healing and functional recovery of hip joint
WU Yefen1 SHEN Hejuan2 LIANG Wei2
1.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Four Ward, Zhejiang Province Lishui People's Hospital, Lishui 323000, China; 2.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1st Ward, Zhejiang Province Lishui People's Hospital, Lishui 323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systematic nursing intervention on the healing and functional recovery of hip fracture. Methods The 108 cases of hip fracture patients were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n our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13 to January 2015,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54 cases in each group). The control group were given conventional nursing, and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given systematic nursing intervention. The fracture healing, joint function recovery, Harris score, Barthel index score and incidence of complications were compared between two groups. Results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fracture healing in patients of observation group was 96.2%, and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fracture healing in patients of control group was 83.3%,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Key words] System nursing intervention; Hip fracture; Fracture healing; Joint function
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事故的发生率不断增加,事故中由于强大的冲击力导致骨折的机率上升,髋关节骨折的发生率逐年升高,若患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可能会遗留活动障碍,为患者自身带来沉重的身体和心理负担,同时也为患者的社会和家庭带来严重的影响。临床上治疗髋关节骨折的主要方案为手术治疗,术后患者良好的关节恢复才能避免病灶的复发,因此术后骨折的愈合和髋关节功能的恢复对患者的日常生活是十分重要的,护理干预在骨折术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受到广泛重视[1]。对于髋关节骨折的患者来说,多种因素都会造成术后感染及并发症的产生,因而患者术后需要结合较好的护理干预,促进患者的关节功能恢复。系统护理干预可以更全面地、系统地对患者给予护理照顾,系统护理干预考虑到患者各方面的需求,较之传统护理方式,更为人性化,更能符合患者高的护理要求,其对骨折后的应用得到重视,对髋关节骨折愈合和功能恢复的具体影响作用的研究很重要。本文对系统护理干预对髋关节骨折愈合和功能恢复的影响进行了探究,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2015年1月期间我院收治的108例髋关节骨折患者为研究对象,根据随机数表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54例。入选标准:患者经主治医师确诊为髋关节骨折;年龄18~60岁;心、肝、肺等器官基本功能正常;排除标准:年龄>60岁;患有严重心、肝、肺疾病。观察组中男31例,女23例,年龄19~59岁,平均(39.2±8.2)岁。其中小学17例,中学及中专28例,大学9例。其中食道癌14例,胃癌19例,胃溃疡11例和结肠癌10例。对照组中男30例,女24例,年龄18~60岁,平均(43.9±8.5)岁。其中小学15例,中学及中专26例,大学13例。其中包括食道癌13例,胃癌17例,胃溃疡13例和结肠癌患者11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对照组 进行常规护理,包括术前准备和宣教、术中配合、术中病情监护、术后并发症护理和饮食护理等。
1.2.2 观察组 观察组给予患者系统护理干预:①髋关节骨折患者发病突然,且对其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较大,因而发病后多存在焦虑和抑郁等不良情绪,因而需要进行心理护理。护理人员应积极地与患者交流沟通,尊重患者,鼓励患者,使其建立一个积极正确的认知观,使其能够学会控制负面情绪,同时护理人员如果发现患者有消极情绪,应对其进行劝说、开导,消除其不良心理。②由于髋关节骨折患者有显著的疼痛感且存在不良情绪,因此其食欲受到影响,早期患者应当采用清淡饮食,注意少食多餐。为促进骨折愈合,应在后期适当增加高蛋白和高能量的食物,补充营养。③康复训练:复位或者固定后针对患者的骨折愈合情况协助患者进行功能锻炼。术后早期指导患者进行肌肉收缩训练,促进肿胀消退,预防形成血栓。形成骨痂时指导患者加强关节功能训练,预防关节粘连。
1.3 观察指标
关节功能以及骨折的恢复情况。Harris评分[2]和Barthel[3]指数积分、并发症发生率。
1.3.1 Harris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包括功能评分47分、疼痛评分44分、关节活动评分5分、畸形情况评分4分。优:90~100分;良:80~89分;可:70~79分;差:
1.3.2 Barthel指数积分标准 对关节部位有关功能进行评分并用此来判断康复情况,分值满分为100分,满分为完全康复,91~99分为优秀,75~90分为良好,50~74分为尚可,低于50分为差。
1.3.3 骨折恢复情况 痊愈:患者病情得到明显好转,没有发生任何关节松动、脱位及并发症情况,4个月后基本功能恢复正常;有效:较护理前功能恢复接近正常,病痛减弱;无效:患者较护理前后临床症状、体征无变化。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
2 结果
2.1两组患者的骨折恢复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骨折的恢复总有效率为96.2%,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3.3%,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患者的骨折恢复情况比较[n(%)]
2.2 两组患者关节部位有关功能的康复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关节部位有关功能的康复率为96.2%,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7.9%,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两组患者治疗后的Harris评分和Barthel指数积分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Harris评分和Barthel指数积分分别为(90.3±8.6)分和(77.3±10.2)分,均显著优于对照组的(81.4±8.5)分和(64.7±10.1)分,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4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情况比较
两组患者的并发症发生率分别为5.4%和16.2%,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4 两组患者的并发症发生情况比较[n(%)]
3 讨论
由于外伤或者病理等因素可能会导致人体发生骨质断裂,即骨折,主要临床表现为肿胀和局限性压痛,多种方法都可以应用于髋关节的恢复,如中西结合治疗[17],而多数髋关节骨折患者发病后采用手术治疗,但术后患者恢复需要较长的时间,恢复期内需要结合良好的护理康复,避免遗留关节肢体后遗症,对正常生活造成影响,降低患者的生活质量。
近年来出现的系统护理干预是一种以患者为中心的全方位护理干预模式[4],目前系统护理干预已经应用于对多种疾病的康复治疗中,张英霞[5]等研究证明系统护理干预对内固定联合封闭负压吸引治疗胫腓骨骨折的患者有良好的护理效果,杨杨[6]等研究证明系统护理干预能促泌尿外科腹腔镜手术患者的术后恢复,赵蓉[16]研究证明系统性护理干预对于骨质疏松性股骨颈骨折预后的疗效显著,刘青[18]研究证明系统护理能够显著提高乳腺癌患者的生活质量。因此本文重点对系统护理干预对髋关节骨折愈合和功能恢复的影响进行了探究。
为促进患者后期功能的恢复,应在髋关节骨折患者术后病情稳定后需及早给予患者护理干预[7],改善其生活质量。在系统护理干预中心理护理的基础下,为了能够确保护理过程顺利进行在康复过程中患者要保持积极的心态[8]。饮食护理能够保证患者的体质健康,肢体功能锻炼能够使患者的康复速度增快。文中系统护理从心理护理、健康饮食[9]、康复训练这三个方面对骨折患者进行了有效的护理干预措施,研究结果显示,研究发现观察组患者骨折的恢复总有效率是96.2%,对照组患者骨折的恢复总有效率低于观察组[10]患者只占8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系统护理干预对骨折患者的重要性在很多研究中都得到体现,陈宝霞等[14]研究证明人性化护理干预可以改善高龄患者股骨近端骨折预后的疗效,杨毅华[15]等研究证明护理干预能促进颈椎骨折并高位截瘫患者的康复,张仕芳[19]研究证明系统护理可以显著减少结肠癌患者的并发症和复发率,提高对患者护理的质量,系统护理还能改善自控镇静镇痛联合局麻下行斜视矫正术患者的焦虑情绪[20]。从侧面证实了本次研究的结论。
综上所述,系统护理干预对髋关节骨折愈合和功能恢复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与常规护理方法比较,关节功能恢复率更高,并发症发生率更低,在医学临床上值得进一步推广和使用。
[参考文献]
[1] 童水莲,陈姝. 护理干预对骨折患者术后疼痛及满意度的影响[J].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1,27(3):22-23.
[2] Yuasa N. Treatment of femoral neck fracture-preference to artificial head bone replacement[J]. Clin Calcium,2011, 21(3):477-480.
[3] 陈玉霞. 髋关节置换术术前针对性干预对术后的影响[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3,67(94):134-135.
[4] 吴玉玲,叶惠坚. 系统护理干预对冠心病患者焦虑抑郁状态的影响[J]. 齐鲁护理杂志,2012,18(18):79-80.
[5] 张英霞,德琳,王芸. 系统护理干预对内固定联合封闭负压吸引治疗胫腓骨骨折患者的效果[J]. 中国医药导报,2015,12(11):137-144.
[6] 杨杨,周海速,施如霞. 系统护理干预对泌尿外科腹腔镜手术患者疗效的影响[J]. 中国医药导报,2013,10(26):146-148.
[7] 王建英. 骨折后关节僵硬的有效护理模式探讨[J]. 中国医药导刊,2012,14(7):1249,1251.
[8] 车加丽. 护理干预对骨折后关节僵硬患者的影响[J]. 齐鲁护理杂志,2012,18(6):56-57.
[9] 甘谱琴,王永兴,郭梅,等. 中医护理干预对预防骨折卧床患者便秘发生的作用[J]. 安徽医药,2013,17(6):1069-1070.
[10] 陈宝霞. 护理干预对髋部周围骨折下肢深静脉栓塞预防效果的回顾性分析[J]. 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12,34(2):93-94.
[11] 孙朝红. 系统性护理干预在降低骨折卧床患者便秘中的应用价值[J]. 中国基层医药,2012,19(20):3178-3179.
[12] 唐瑭,刘刚,曾道兵,等. 老年骨质疏松症的系统化护理干预[J]. 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13,17(20):131-132.
[13] 刘春蓉. 高龄人工股骨头置换及下肢骨折术后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预防及护理[J]. 安徽医药,2014,18(1):183-185.
[14] 陈宝霞,徐英,张莉,等. 人性化护理干预对高龄患者股骨近端骨折预后的影响[J]. 国际护理学杂志,2014, 33(3):540-542.
[15] 杨毅华,李国松,丘友谊,等. 护理干预对颈椎骨折并高位截瘫患者应对疲惫的效果评价[J].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33):22-23.
[16] 赵蓉. 系统性护理干预对老年人骨质疏松性股骨颈骨折复位后的影响效果分析[J].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2, 18(15):2288-2290.
[17] 冯伟军,陈Z昆,黎启福,等. 中西结合治疗对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髋关节功能恢复的影响[J]. 内蒙古中医药,2013,32(23):19-20.
[18] 刘青. 系统护理对乳腺癌患者围手术期癌因性疲乏及生活质量的影响[J].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28):27-29.
篇8
一、保函业务概述
保函是银行保函的简称,是银行应承包商要求向业主开具的独立的书面付款保证文件,是由银行为业主提供的书面承诺形式的一种货币经济担保,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原因、担保金额、担保货币、担保责任、索偿兑现的条件、有效日期、保函编号等。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承包商不能撤销,银行根据保函本身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保函既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又是工程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受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函条款的制约。
业主为保证工程如期签约、履行和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各种经济担保如母公司担保函、银行保函等。在各种经济担保的角逐下,银行保函因其信用最高、收费合理的优势,成为易被业主接受的最常见的经济担保形式。在国际石油工程承包中常见的保函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由于国际石油工程项下保函受益人和承包商不属同一国家或地区、保函有效期长、保函种类多和保函金额大等特点,因此国际石油工程项下保函的风险远大于其它任何商业行为中经济担保的风险。
二、项目投标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投标保函(Bid Bond/Guarantee)即投标保证书,它保证投标人在开标签约前不撤销其投标书,中标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业主签约和签约后及时提交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一起递交招标方,投标保函金额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投标保函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90天),最长的120天~18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撤标。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如7天、15天或30天)和业主签订合同,签约时或签约后多少天内(如15天、20天或30天)提交履约保函或母公司担保函。对于以上责任如果投标人没有履行,业主有权沉没其投标保函,向银行索赔其担保金额;如果投标人没有违背上述任何一条或者没有中标,则业主应退回原投标保函,投标人相应解除担保责任。投标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
1.投标前全面掌握项目背景
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一般采用承发包方式,如果承包商要参加投标就意味着接受业主招标文件的规定,故承包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必须分析该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掌握业主的资信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等。
2.仔细研究保函条款
承包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中各类保函的要求和保函格式中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关注担保金额是否过高、有效期是否过长、条款有无严重不合理之处、是否属于“首次索偿即付保函”等,尽量避免开出风险较大的保函。
3.抓住风险规避关键环节
如果业主资信情况一般且在招标文件中又严格规定承包商必须出具“无条件首次索偿即付保函”,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对于政府出资的石油工程项目,要考查该国政治、经济稳定性及工程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要求带资承包或延期付款的项目,即使是政府项目也应坚持得到银行的付款保函或延期支付信用证。
4.采取积极灵活应对策略
如果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如评标时间延长)要求承包商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承包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1)拒绝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收回该投标保函,放弃投标该项目;(2)同意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办理延期手续;(3)同意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并办理了延期手续,但同时致函业主保留调整投标报价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如无望得标取其一,有望得标取其二,原报价偏低但招标文件中又有调价规定可以取其三。
三、项目执行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项目执行阶段主要涉及的保函包括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Guarantee)是承包商通过银行(业主指定或认可的银行)向业主出具保证承包商正常履约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当承包商违约时向业主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担保款项。履约保函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承包商发生违约行为,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业主有权凭该保函向银行索偿其担保金额。履约保函金额一般在合同中会有规定,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10%,也有的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履约保函有效期长短取决于合同工期的长短,一般略长于合同工期。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又称定金保函、还款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出具的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业主预付款的书面付款保证。有些国际石油工程项目招标时,规定在中标签约后业主向中标的承包商支付一定比例(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的预付款,但需要承包商出具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业主所付的预付款金额相等,通常为合同总金额5%~15%。如果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如中途毁约、中止工程等)而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工程款中扣还全部预付款,则业主有权凭预付款保函向银行索取其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履约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为同一个国际石油工程项目开出的各类保函中,因国际石油工程项目本身所固有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履约保函项下的风险最大,最易遭业主索赔,因此履约保函的风险控制是保函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承包商在和业主商谈合同时一是争取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争取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定在业主签发竣工合格证书之日。为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竣工合格证书,也可根据合同推算出竣工日期加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建议不超过一个月为宜)确定一个具体的失效日期,同时避免履约保函与质量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 否则会增大承包商的风险;如无法确定竣工日期的(如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建议履约保函有效期约定为“自业主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第某某日历天止”。如果项目确实出现延期,承包商应当及时与业主协商并通知银行将履约保函有效期延长,以防业主因有效期到期而借故索偿。
预付款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一是及时退回。预付款保函的生效日通常从承包商收到预付款日起计算,有效期明确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失效或预付款扣完为止,并以两者中先实现的日期为准。当业主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二是及时办理减额。由于预付款将逐月或逐季从工程进度款中扣还,故预付款的担保金额也应随扣还后的余额而减少,因此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承包商在通过银行开出预付款保函时,应当在保函条款中注明在施工期间按月或按季度从业主那里取得同意此保函减额的通知送银行确认。鉴于上述情况,预付款保函的跟踪管理尤为重要,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为控制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风险,同时减少保函手续费从而降低项目财务费用,承包商应按月或按季度将“预付款保函减额通知”定期发给业主,取得业主签字确认后再正式通知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保函金额,并将核减后的预付款保函金额通知业主。
承包商在出具预付款保函前应和业主商讨减额规则、减额时间、递减比例及递减程序,以便逐步降低预付款保函金额和释放银行授信额度(保函额度),确保银行授信额度充分合理利用。在预付款保函同时担保承包商履约的情况下,尤其要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 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这就要求承包商的市场商务部门、合同部门、财务部门在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石油工程所在国的经济政策及相关税收制度并及时沟通,力争签订出公平、对等的国际石油工程总承包合同。
四、项目收尾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质量保函 (Maintenance Guarantee)亦称工程维修保函,其主要作用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维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5%,有效期限与维修期相同(通常为一年)。维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维修期内承包商完成维修任务或该工程没有发现任何需要维修的缺陷,业主应及时签发维修合格证书,并将质量保函退还承包商。
质量保函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有的合同规定在维修期满并获得维修合格证书后才退还履约保函,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业主同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用质量保函代替履约保函,注意避免履约保函与质量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质量保函金额远低于履约保函金额,这样对合同双方而言公平合理。
五、建立全过程的保函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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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EPC工程合同的支付,一般是分为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
(一)期中付款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每月月末,按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期中付款以月完成实际工程进度量为依据,按照业主批准的费用和进度分解表的权重和进度测量程序,计算月进度款支付额。支付文件包括:EPC百分比权重分解表、EPC进度测量程序、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监理签字的完成进度报表及其他进度证明支持文件。
在收到并认可履约保函后,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包括应付款给承包商的已经批准的发票票面上无异议的款额,并减去已批准的发票票面款额的5%作为保留金;业主应将发票上由任何款额而发生争议的特殊原因书面通知给承包商,并在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后28天内支付进度款。
当已颁发临时验收证书,且工程已通过所有规定的试验(包括竣工后试验)时,应将保留金的50%付给承包商。在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后,应立即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
(二)最终付款的申请
在收到最终验收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递交最终付款的申请,向业主提交其最后的进度付款发票,及由业主扣留的保留金余额的单独发票和任何其他应付的或补偿的但还未付的款额的单独发票,并附结清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业主在收到所提交的最后发票的28天之内,经过审核下列条件后,应支付这项款额给承包商。
最终付款只有等到:承包商已经向业主提交了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放弃留置权和放弃索赔的弃权声明书;业主证实承包商已经全额支付了各类款项给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
二、付款条件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付款方式
1 月进度付款方式
月进度付款即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度测量程序为计算依据,按月申请期中付款,是付款的主要方式。按月进度付款方式,付款与实际完成工作量相匹配,付款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小,但付款程序和计算比较复杂,适合大型国际工程EPC项目。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需及时报业主批准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表、EPC进度测量程序、项目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因为,上述程序文件是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的基础文件,是按时进行期中付款申请工作的基础。
2 里程碑付款方式
里程碑付款方式是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一定数量的完整里程碑,以完成完整的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期中付款的时间控制点。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能准确地知道什么里程碑点付多少款,有利于资金筹措和简化付款程序。但如果里程碑制订不清晰或不合理,则进度款的支付不匹配和不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大。适合在单项工程项目中使用。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需特别注意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定的完整里程碑点,每一个完整里程碑的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例如,某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度付款完整里程碑如下:
对于上述里程碑付款权重表,我们在合同谈判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提高前部分的比例。如1#项的预付款提高到10%;另一方面。细化每一项完整里程碑,使承包商获得较快的付款和好的现金流。形成比较合理的进度付款
完整里程碑。如下表(其中2#、3#、4#、5#项未将细化后的完整里程碑列出)。
(二)付款时间
按照一般付款条件,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因此,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最长可以在56天内,从业主处获得期中付款。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审批的时间
如,在某国际工程项目的原合同条款中。关于支付的条款为:“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进行审批,在审批同意后42天内付款”,该条款没有规定审批的时间,业主可以无限推迟付款时间。所以应该修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42天内付款。
2 什款的时间
上述付款条件中审批同意后的付款时间原为42天,比一般的付款时间长,实际我们最终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
(三)货币和汇率
国际工程中货币汇率的风险极大。例如,近几年,美元兑哈萨克斯坦坚戈的汇率基本保持在120-121之间,相当稳定。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油价急剧下跌,导致以石油出口为主的哈萨克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从300亿美元下降到150亿美元),为保护其外汇和黄金储备,增强该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哈央行决定货币贬值,以缓解央行耗费外汇储备维护坚戈汇率的压力,并改善该国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2009年2月4日,哈国中央银行突然宣布允许该国货币贬值25%左右,并在+3%区间浮动。对外国公司采用当地货币坚戈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币种的选择
币种的选择原则首先是考虑通过对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面因素、政治面因素、市场面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汇率变化趋势,选择货币种类。当汇率变化趋势难以判断时,应尽可能考虑采用硬通币。有些国家对于合同签订的货币有法律规定,如,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用当地货币签订合同,而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采用美元合同,这是就应根据风险分析,选择签订合同的主体。
2 不同币种的百分比
在有些国际项目中,业主允许承包商采用多币种签订合同,这是我们考虑项目实施期间货币使用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同币种的百分比,通常的经验是,分别计算出需要在当地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当地币),以及需要在中国和第三国支出的成本费用(外汇),再考虑当地货币的汇率变动,以确定当地币和外汇的比例。通常,在外汇管制国家可以把当地币比例确定得相对低一些。当合同规定有价格调整条款时,适当提高当地货币的比例,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价格上涨的补偿。如果没有价格调整条款,则应把外汇比例确定得相对高一些。
3 货币汇率的计算
国际工程中规避货币汇率风险有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当项目实施期间货币汇率波动大时,争取采用非固定汇率计算进度付款,如,某合同中,我们规定的货币汇率计算是,月支付进度款采用兑换汇率为付款前三天,LONDON的NATIONAL WEST-MINISTER银行电汇当天10:30报出的兑换率中间价;二是签订多币种合同,减少货币兑换,降低货币汇率风险;三是使用硬通币,规避货币的大幅贬值;四是在合同中争取调价条款,规定汇率变化的补偿方法。
(四)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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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担保的方式和金额。.投标担保的方式基本有两种,即保证方式和定金方式。保证方式二般采取由银行开具银行保函(Bankgu~tee),银行保函的格式一般由业主在招标书中提供;定金方式
2履约担保
(l)履约担保的含义。履约担保(PerformallceSecurity)是为了保障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正确履行合同时取得的担保,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d内按照招标书的要求的金额提供担保,并提交业主。
(2)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履约担保的方式一般仅采取保证方式,即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出具担保书(SecurityDocument)、银行出具银行保函(Bankgu~tee)。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格式一般由业主在招标书中提供,提供担保的机构,即保证人,也须经业主同意。在现时,国内、国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履约担保大多数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很少采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担保书方式,特别是企业担保书方式,因为企业担保还要涉及反担保问题,手续繁琐,且信誉度不高。在必要时,业主也有要求承包商所在国政府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的,承包商所在国政府具体承保的部门为财政部或中央银行。我国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履约担保的保证人。履约担保的金额分两种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担保金额一般为投标价的ro%-20%;采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担保书方式的,担保金额为投标价等额。另外,在通常习惯下,合同变更增加数额比较大时(如中国为合同增加额突破原合同价25%),业主将会要求承包商按原担保比例提高担保金额。
(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在修补了任何缺陷之日后有效期截止,并且业主应在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的14d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工程缺陷责任证书(Defects11曲ilitycerti6eate)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28d内颁发。一个永久工程的各个不同区段和部分可能有几个不同的缺陷责任期,而促使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的是指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的终止。履约担保也可能在颁发中标函后,因不可抗力导致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不能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双方根据合同解除继续履约、合同中止时,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计量支付时按招标书规定的方法扣除,偿还给业主,并且在合同量支付达合同额一定数值(如80%)或在非正常情况下合同中止时,承包商应将全部未付预付款债务的余额立即支付给业主。承包商偿付业主预付款债务完毕,则预付款担保有效期截止
3预付款担保
(l)预付款担保的含义。预付款担保(Advancel、ymentSecuritv)是承包商在向业主呈交了已获认可履约担保后、拨付预付款之前,应向业主提交预付款担保,以保障业主获得预付款偿付。
(2)预付款担保的方式和金额。预付款担保的方式一般仅采取保证方式,即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出具担保书、银行出具银行保函。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格式一般由业主在招标书中或签约后提供,提供担保的机构也须经业主同意。预付款担保方式同履约担保方式一样,也大多数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很少采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担保书的方式。预付款担保的金额为预付款全额,预付款金额一般为合同价ro%一so%,具体比例在招标书中规定。
(3)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预付款在工程每次
4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的相互关系与制约
(l)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的关系。中标人未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前,不能退还其投标担保,否则对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担保等的投标毁约行为无约束,导致招标失败。(2)履约担保与预付款担保的关系。现时国内一些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业主、监理等单位人员,拨付预付款也不要求承包商提交预付款担保,错误地认为可以用履约担保替代预付款担保,行使预付款担保的作用,甚至在预付款数额(如合同价20%)远大于履约担保数额(如合同价10%)的情况下,也敢拨付预付款。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承包商在其无经济制约的情况下,很容易毁约卷款而去〔业主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即使在履约担保数额大于预付款数额的情况下,无预付款担保制约,承包商毁约,同样也会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决不可以用履约担保替代预付款担保。当然,国内大型和国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中基本上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因为这些工程的招标书大都由专家起草核定,各条款之间的相互约束是很填密的。
5担保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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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约担保
国际上实行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的国家一般履约担保的保额标准为合同价的5%-20%,如墨西哥为10%-20%,英国为10%,新加坡为5%-10%。我国目前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地区,如深圳、杭州、北京等地,所要求的银行履约担保额一般为10%-15%。因此,笔者认为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下,出包工程的履约担保可设定为10%-20%,具体标准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决定。履约担保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定合同之前向招标人提交,具体时间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于低保额模式下设立了维修担保,因此,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在此期间,承包商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时,由银行在担保额度内赔偿建设单位损失,承包商在建设单位索赔后,应当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履约担保。承包商可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与建设单位协商按完工合格部分所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释放相应比例的保函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商剩余的履约保函。
二、差额担保
国际上差额担保应用较广,如韩国对标底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设立15%的差额担保,但我国目前尚未对差额担保做出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在目前的评标方法下,不需要设立差额担保。国际通行的评标方法是最低价中标法,出包工程目前采用的评标方法是百分制评标法、标底法等,在这样的评标方法下,投标价低于建设单位标底一定比例(一般为10%以上)的投标就被视为废标,这有可能会排斥一部分确实有能力的承包商。差额担保规定,如果中标价格低于标底超出一定比例,承包商要通过保证人对于标底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这样可以保证按此中标价格不至于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因此,在出包工程中设立差额担保具有特殊意义,有利于最低价中标法在出包工程中的应用。200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范围的实行,为运用最低价中标法提供了可能,因此,出包工程可逐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但同时应对中标价低于标底10%的投标设立差额担保,保额标准可暂定为中标价与标底差额部分的15%。承包商应在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时交付差额担保保函,如果工程按照中标价顺利完成,建设单位退还承包商差额担保保函,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结算价超出合同价,则没收差额担保保函。
三、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传统的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下常见的担保品种。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往往要预付给承包商一部分款项,以帮助其改善流动资金状况,增强对项目的履约能力。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因提前支付而蒙受损失,建设单位应设立预付款担保,要求承包商保证将预付款用于完成工程的各种正常开支,否则有权收回这些预付款,或从保函中追回。国际上,预付款担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我国目前尚未设立预付款担保,通常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10%-15%,因此,笔者认为出包工程的预付款担保可设定为合同金额的5%-10%,但不应做强制性规定,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预付款担保一般在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时,由承包商提供。由于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扣回,因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应逐月减少,即建设单位在用预付款抵扣工程进度款时,应退回相应比例的预付款担保保函。
四、完工担保
履约担保已经覆盖了完工担保的责任范围,因此如果对于工程完工期限没有特别的要求,则可不设立完工担保。但是出包工程中有一些工程项目对工期的要求非常严格,比如:一些重要项目往往要在工期上设置许多时间节点,节点到来时必须按质量要求高标准地完成预定任务,对于这些项目的出包工程则应设立完工担保。国际上完工担保的保额标准较低,多为合同价的1-2%,由于工程对工期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出包工程应设立合同价5%的完工担保,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完工担保保函应在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如果工程按期完工,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后退还承包商,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则按担保合同规定处理。
五、维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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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
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
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d)按第70款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计合同值,该值应据56款规定
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减掉(2)。
(4)据表1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项中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数额根据52款规定,它
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的变化数额。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
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7)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
表示。
(8)按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安装的工程设
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额。
(9)据60.4款规定,将本款(4)(5)(6)(7)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60.4款所书明的
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10)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1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 月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证实或修改该报表,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第一、保留按投标书附录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a)、(b)、
(c)和(e)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金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的限额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业生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的最
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付款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
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并经业主批准之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开具证书。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应送交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这些款额,只要监理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
备是适应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使监理工程
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
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监理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应随月报表提交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价值,连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有关
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有关付款;
(5)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业主;
(6)给承包人的款额不应超过下述的75%:
(a)进口材料的CIF价,或
(b)当地制造材料的出厂或货柜价,或
(c)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
(7)这一款额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计付,在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入工程的当
月扣回;和
(8)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此材料的批准。
60.4 保留金
据第 6O.1款规定,数额为月度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 10%的保留金应由监理工程师在
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保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
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额为止。
6D.5 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监理工程师将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
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
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
如果根据第48教的规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保修期满”
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后的那一个保修期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49款和50款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
监理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至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
金的余额部分。
60.6 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下称“动员预付款”),
其数额为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合同价的百分比,并以表I一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开
列的外币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收回。
60.7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以及
(b)据 10.1 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
(C)提供业主同意的格式和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60.8款规定全部回收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额增加
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
书后28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8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从工程正式开工后第四个月开始,在中期
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转
入下一中
期付款证书中。
60.9 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
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篇13
2.为更好发挥集中招投标优势,可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安排,合理划分设备材料的供货阶段,充分考虑可控与不可控各方面的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科学合理预测供货进度。同时将用料计划表里安装时间在一个时间段的(比如半年内)设备材料集中在一起进行招投标,这样可以节省很多固定费用,比如人员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一次招投标会议能订下五十台套设备与一次订下一台套设备。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购合同里规定的供货时间一定要和用料计划表的设备材料安装时间前后吻合。
3.对采购合同文本的使用及相关条款规定方面的分析。为方便管理及降低签订合同的成本,火电厂基建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大多使用固定格式,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提高准确率与工作效率。笔者认为,收据主要是收到款项的证明,既然双方已经签署了购销合同,则表示双方是诚信合作的,付预付款时,供应商已经提供了银行的履约保函,预付款又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所以收据问题可以灵活一点,只要是盖有供应商的财务红章的收据即可。对收据要求放宽的前提之一就是对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函的严格把关。
(二)基建设备、材料的入库、出库管理
设备材料到货后通常在2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开箱人员按装箱清单清点到货数量,核对到货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等,做好开箱验收记录。物资发放应手续齐全,填制物资出库单时,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编号、工程量、用料计划等进行审核把关,经过计划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物资发放还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
二、火电厂基建工程物资会计处理
(一)工程物资常规的会计处理
为更好说明工程物资的常规会计处理,特举例说明。例一,甲电厂与A供应商签订某辅机的经济合同,设备含税总价1000万元,付款比例是1:4:4:0.5:0.5,即10%预付款、40%进度款、40%到货款、0.5%初步验收款、0.5%最终验收款。
1.支付预付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预付大型设备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支付进度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预付大型设备款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3.工程物资领用出库:
借:在建工程——交付安装设备 8,547,009
贷:工程物资——专用设备 8,547,009
4.支付初步验收款与最终验收款时,会计分录是一样的:
借:其他应付款——基建设备质保金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二)特殊情况下工程物资的会计处理
在实际供货时,总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有些设备材料的供货时间跨几个月的期限,会出现发票多开、发票少开、发票不开的各种情况。下面简单进行举例说明。
1.发票多开。仍以例一,如果A供应商6月到货价值含税500万元,但发票全额开具。处理时要特别注意三点,第一,进项税额必须全额入账,第二,扣预付款时按到货的比例扣除;第三,在会计摘要里注明发票全开。具体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专用设备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452,992
工程物资——预付大型设备款 -2,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基建设备质保金 500,000
其他应付款——设备进项税 726,496
银行存款 2,000,000
2. 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对月末货到票未到的设备材料要根据暂估汇总表及暂估入库单进行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有预付款的先冲预付款,预付款小于暂估入库金额时,差额进其他应付款;其二暂估金额以不含税价计。举例说明,第一,到货金额小于预付款金额:仍以例一,A供应商6月供货含税400万元,直到月末发票未开具,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专用设备——暂估入库 3,418,800
贷:工程物资——预付大型设备款 3,418,800
第二,到货金额大于预付款金额,如果A供应商6月供货含税金额800万元,直到月末发票未开具,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专用设备——暂估入库 6,837,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