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级建议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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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级建议书

篇1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产业是指“各种以制造或供应货物、劳务为收入来源的生产性企业或组织”1。”或者“一般地说,产业组织中的‘产业’,是以提供具有密切替代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为准则,来划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归属”,“产业应指‘生产同类或有密切替代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集合’,这就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产业’界定”。产业组织的“产业”概念的核心,是以企业为基础,其特点是“这些企业在生产类似的物品和服务方面运用共同的知识和方法体系”,“生产方法、技术和信息的类似性导致了一个产业中企业之间的相关程度的类似性,并导致了一个产业中企业之间富有特色的相互关系结构的发展”。这里说的产业,就是企业组织,是生产或经销相互之间具有可替代性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的那些企业的集合,它们运用共同的知识、生产方法、技术和信息,它们的产品在使用方面具有可替代性,就产生了价格竞争,影响着各自的利润。

在产业经济研究中,除了产业结构理论的“产业”概念和产业组织理论的“产业”概念之外,还有一个产业经济学的总概念,它既要包括产业结构里分类使用的“产业”概念的特征,又要具备产业组织“企业集合”的“产业”概念的本质特点,这就是作为产业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总概念。这就是,“产业既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企业的组合,又是国民经济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部分”。“产业既是个别企业的集合,又是构成经济整体的组成部分”。或者笼统一点说:“产业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或“产业是具有某些相同特征的经济活动的集合或系统”。这个概念抽取了国民经济分类和企业集合的共同特征。是一个高度抽象性的概念。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学领域的产业观是不同的,本文认为,从历史上看,最初的产业是通过一般分工形成的,现在新产业主要是通过特殊分工形成的。产业的形成是科技进步的结果,科技越进步,新的产业就越多。随着社会的前进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的理解不能仅仅从某个单纯的经济学研究视角出发,应该形成一种更全面的产业观。这样的产业不仅仅是包括具有同质竞争关系的相同行业的企业,从一种共同创造价值的角度出发更应该包含一些多行业的广泛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只有这样的产业观才能紧跟社会的前进脚步,并引导更多的行业相互结合不断形成新的产业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因此,移动商务产业观应该是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以产业经济学的综合概念进行界定。即移动商务产业是“以移动终端用户为服务对象,移动通信技术为服务手段,以分工协作为基础合作创造价值的一类企业的集合”。他们是通过移动通信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共同构成的一个社会系统。

二、移动商务产业的产业组成

移动商务产业的组成是指在移动商务产业内部的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的价值创造职能,产业上、下游多个企业共同向最终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时形成的以分工合作为基础的多行业的集合。结合众多研究移动商务产业的学者们的文献,对移动商务产业的产业组成本文汇总如下表:

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移动商务的研究成果总结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专家在研究中都会涉及移动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网络设备及软件提供商、终端设备提供商。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及移动商务业务内容的不断发展,移动商务产业所涵盖的行业正在不断扩大细分,移动门户、移动虚拟运营商、咨询服务商、各种服务机构等正逐步融入移动商务这个产业中来。在移动商务产业中,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内容提供商、内容服务商、基础设备及系统提供商以及各种商业企业,在产业结构的“产业”分类中,它们分别属于电信行业、金融行业、信息服务行业等等,相互之间不发生经济关系。

但是在当代信息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这些企业之间产生了信息传递关系和价格竞争关系,利润把他们连接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企业集合”就是“移动商务产业”,正是他们形成了一种新的产业组织。根据目前我国移动商务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移动商务产业目前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行业,即移动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网络基础设备及系统提供商、软件及业务平台提供商、终端设备厂商、咨询服务商、商户联盟、各种服务机构以及物流企业。

三、我国移动商务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I.明确产业发展策略和政策导向。目前,我国移动商务产业的发展主要还是以移动运营商为主,移动运营商采取的业务服务模式主要以推式服务和拉式服务为主。所谓推式服务是区别于自助餐式服务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公共信息。包括时事新闻、天气预报、股市行情、旅游、招聘等信息。属于一种个性化的信息服务。拉式服务主要用于信息的个人定制接收。包括航班信息、影院安排、火车时刻表、娱乐信息(音乐、图片下载)等。而移动商务所包含的最常用的交互式服务目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业务模式不完善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这其中包括移动通信网络的不完善,资费的不够合理,内容提供的单一,业务模式缺乏创新以及产业内各方联合松散,无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等问题。移动商务的商业模式建立涉及移动运营商、网络设备提供商、手机制造商、内容提供商等产业内各个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虽已形成了以运营商为主导的商业模式。但内容提供商和手机提供商的实力较弱。内容提供商也仅限于几家门户网站或运营商本身的业务开发部门,广大中小型企业还没有足够的热情参与其中,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公平竞争局面。究其原因就是在移动商务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应理所当然的认为移动运营商就是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样势必会导致一家独大的局面,一旦运营商不能够很好的引导行业发展,或者是从考虑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引导产业内其他行业的运营方向,都是十分不利于移动商务产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会阻碍产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将移动商务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来制定发展策略并明确政策导向,引导产业内的各方主体都能够根据其自身优势主导一种移动商务商业模式的发展。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行业的发展策略和政策导向。为移动商务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保障各参与团体间的利益分配,从技术和资金等方面支持广大企业从事移动商务的业务开发,从而才能够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场景。

2.降低用户使用成本。首先,降低终端成本。以手机为代表的终端产品不仅要加强功能设计,更要对客户市场进行细分,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加强针对性业务功能的设计,而不是每款手机都“大而全”,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制定出客户可以接受的价格。其次,降低交易服务成本。用户使用移动商务,其中银行要收取交易手续费,移动网络运营商还要收取服务费,再加上发送短信的费用,用户使用手机支付要比传统支付方式付出更多,而现在并没有很突出的需求来支持这一市场。高成本又没有突出应用严重拉开了移动商务业务与用户的距离,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运营商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降低用户的使用成本,根据用户需求开发高附加值业务,简化用户支付操作程序,以实现移动商务的平民化提高产业发展速度。

篇2

The Space Structure and Time Variability of the Wind-input Power on Upper Geostrophic Mo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WANG Zhijia

( Maritime Satellite Controlling Center of China, Jiangyin, Jiangsu 214431)

Abstract With the repid advance of physical oceanography, wind-input power has attract increasing attention and play a substantial role in upper ocean dynamic processes. Remote sensing data of satellite is applied to calculate the downward energy flux of wind in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2003 to 2010, and analyze its space structure and time variability.

Key words the South China Sea; wind force; energy flux; mesoscale eddies

0 引言

风应力和引潮力的作用是海水机械能的两个主要来源。考虑到引潮力变化非常缓慢,研究风应力对海洋能量的输入,尤其是对大尺度环流能量的输入对深入研究世界大洋及边缘海区的环流结构及风生混合等其它动力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Wunsch①利用T/P高度计资料及NCEP同化风应力资料估计全球风应力向海表地转流平均能量输入达0.8TW,这必然会对表层地转流的调制起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许多海洋学家之后利用不同的数据及方法得到类似的结论,即风应力向大洋环流输入的能量约为0.75-1TW。②③④⑤

南海作为西北太平洋最大的边缘海,集海盆尺度环流、中尺度过程(中尺度涡、内波等)及小尺度湍流混合等多尺度过程为一体,呈现复杂的海洋动力环境。在东亚季风、黑潮等多种动力过程的综合作用下,南海上层环流呈现复杂的结构特征。在季风作用下,其季节特征极为显著,⑥⑦⑧冬季整个南海呈气旋式结构,夏季北部为较冬季弱的气旋式结构,南部呈反气旋式结构。因此,探讨南海风应力向上层海洋能量的输入,尤其是向地转流及深层能量的输入,对于深入研究南海上层环流特征及深层的动力环境以及进一步对动力环境进行预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方法及数据

风应力向表层地转流的能量输入⑨为:

(2.1),其中,为海表面风应力,为表层地转流,为海表面压强。

因为Ekman输运(2.2),则 = ・ = ・ (2.3)

其中 为海表面异常。可进一步分解为向下能通量项和水平散度项,其中

(2.4)

可见,风应力向海洋的能量输入分两部分,一部分在Ekman层中水平传播,另一部分穿过Ekman层向大洋深处传播。其中,在Ekman层中通过辐聚辐散以及引发垂向剪切等复杂的动力过程最终耗散,而穿过Ekman层下传的成为影响大洋上层地转流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对大洋深处的动力现象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本文就在南海的空间分布及时间变异展开讨论。

遥感技术的不断发展给物理海洋研究提供了高精度的海表面高度资料及风场资料。文中利用了AVISO提供的整合Topex/Poseidon等多颗卫星的高度计资料得到的海表面高度异常数据和NCDC提供的整合QuikSCAT等多颗卫星的散射计资料得到的海表面风场数据。其空间分辨率均为1/4/4,最高时间分辨率分别天和6小时。考虑季风、中尺度涡、水深等多方面因素,我们选择南海中北部(112-119.5E,13.5-21N)作为本文的研究区。

2 结果分析

南海风场随季节的变化呈现典型的季风结构,夏季盛行西南季风,冬季盛行东北季风,且冬季风速最大,秋季最小⑩。对各季节进行多年平均结果显示(图1),和风应力的分布并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从式2.4中可以看到主要受风应力旋度和海表面高度的影响。在春季和夏季,比较小,春季除所选海区的西南部和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以外,均>0,最大达0.001。夏季 <0的区域移动到中部及西北部和东南部,>0区域的量值有所增加,达0.015。秋季和冬季的量值显著增大,秋季>0的区域包括19N以南的整个海区,且量值达到全年最高的0.007,高值中心在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冬季的分布结构与秋季基本类似,但在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出现一低值中心,与秋季相反,即冬季风应力很难穿过Ekman层向海洋深处输入能量。

图1 南海地形以及本文的研究区域

(112-119.5E,13.5-21N)

对比SLA的数据(图2)可以发现,在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冬春两季出现的低值中心和秋季出现的高值中心与中尺度涡的活动有紧密的联系。由于黑潮和风应力等联合作用,冬季和春季吕宋岛西北部会出现一气旋式涡旋,称为吕宋冷涡。冷涡通过背景涡度增大可用于下传的近惯性能量的下限,使近惯性能量很难穿过Ekman层进入大洋深处。反之在秋季,该海区出现一反气旋式涡旋,促进能量的下传。

图2 2003-2010年春(MAM)、夏(JJA)、秋(SON)、冬(DJF)四季在南海平均分布

将对整个海区进行积分,我们得到南海风应力穿过Ekman层向大洋深层输入的能量随时间的分布(图3)。结果显示出明显的年周期信号,即在每年的12月前后达到最低值,在8、9月达到最高值,这与前面季节分布显示的结果一致。此外,线性拟合之后的结果显示风应力向下输入的能通量在这段时间呈上升趋势,使得风应力的能量输入对上层大洋的地转运动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8年数据并不足以推论这种趋势的代表性,我们需要更长时间的数据对这一过程进行验证和分析。

为更好得提取分布的主要特征,我们对的季节分布进行经验正交函数(EOF)分解(图5)。对比图2与图5,我们可以看到两者整体分布非常一致,说明因为信号的年周期分布,多年平均可以很好的体现的主要特征。春夏两季较弱,文中不做讨论。秋季(图5c),海区中部大部分区域为正值,高值中心出现在吕宋岛西侧18N附近的海区;冬季(图5d),时间系数为负值,在该海区大部分为负值,只有在东北西南中心线附近出现正值,低值中心与秋季高值中心出现在同一位置。时间系数的分布(图5f)验证与图4的结果基本一致,秋季和冬季均呈上升趋势,导致在该海区的积分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图3 2008年8月和12月南海的SLA分布

图4 整个海区积分之后的随时间的分布。(蓝色虚线代表线性拟合结果)

图5 abcd分别代表春夏秋冬四季空间函数的第一主成分及其所占的比重;f代表其时间函数

3 结论与讨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风应力向大洋深处输入的能通量()具有明年的年周期,与风应力的分布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极值出现在每年的秋冬季节。(2)中尺度涡活动对的分布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吕宋岛西侧每年8月份前后出现一强反气旋涡旋,12月前后出(下转第138页)(上接第130页)现一强气旋式涡旋,使得分别在8、9月份和12月份前后达到最高值和最低值。(3)整个海区积分之后的呈现缓慢的上升趋势,说明风应力对大洋上层地转运动的作用逐渐增强。但是资料的局限性使得该特征不具备足够的代表性,更长时间尺度的资料可以对该特征进行验证与详细分析。

注释

① Wunsch, Carl, 1998: The Work Done by the Wind on the Oceanic General Circulation. J. Phys. Oceanogr., 28, 2332-2340.

② Huang, R. X., W. Wang, and L. L. Liu, 2006: Decadal variability of wind-energy input to the world ocean. Deep-Sea Res. II, 53, 31-41.

③ Scott, R. B. and Y. Xu, 2009: An update on the wind power input to the surface geostrophic ow of the world ocean. Deep-Sea Res. I, 56, 295-304.

④ Qu, T., 2000: Upper layer circul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J. Phys. Oceanogr., 30, 1450-1460.

⑤ Wyrtki, K., 1961: Scientific results of marine investigation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Gulf of Thailand[A]. NAGA Report 2[R], 195.

⑥ 徐锡祯,邱章,陈惠昌.南海水平环流的概述[A].中国海洋湖沼学会水文气象学会学术会议(1980)论文集[C].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137-145.

篇3

收稿日期:2006-06-30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4ME04)

作者简介:秦淑娟(1963-),女,黑龙江肇源人,教授,硕士,从事教育经 济研究。

一、上海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主要特点

上世纪90年代之前,上海的职业教育重点是发展中等职业教育。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 的 深入,上海加大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更新改造传统工业,大 力发展第三产业。为此,上海市教委提出在稳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同时,重点拓展高等职 业技术教育,并于1992年首先将3所职工大学改制成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1997年,上 海市教委召开高职会议,提出进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目标及措施。

2001年,上海市教委召开全市教学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上海高职高专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教育部将专科、高职招生计划编制工作下放给省 市政府管理后,上海在招生计划上实现了专科、高职的并轨,进一步加快高职的发展。2005 年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达30所,招生数35 372人,占当年整个高等教育招生数的 40.23%,高职在校生近10万人。

从上海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状况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1.高职规模迅速扩大

1992年上海高职刚刚起步,发展到1998年时,高职的招生数每年也只有2 000人左右,高 职招生占整个高校招生数比例低于3%,而2001年全市招生已达14 041人,规模有了非常 显著的扩大。2005年,高职、高专院校发展到30所,在校生增加到近10万人。

2.加强校企合作

上海许多高职院校都与行业、企业紧密联合,建立了由行业专家、尤其是生产服务第 一线的优秀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由他们直接参与人才培养规格的确定、教学计划的制订以及教学质量的评估,通过与企业的联合,学校还 能及时 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并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设置专业,调整专业。例如,上海医疗器 械高等专科学校经教育部批准的“医用电子仪器”、“药剂设备”和“医学影像设备”专业 均与行业内上海医疗器械厂、上海医用电子仪器厂、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总厂进行产学合 作。上海高职的专业非常贴近上海的产业状况,其培养的学生,深受企业的欢迎,近几年的 就业率都在90%左右。

3.建立实训基地

高职院校充分利用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供的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通过政府集中投资建立了一个向社会培训机构免费开放、无偿使用 、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公共实训基地。现已建有工业中心、服务业中心、新产业中心、电 子信息中心等不同职业门类的实训室,可提供46个职业类别、覆盖200多个岗位工种的实训 。有的高职院校还根据本学校特点与企业合作,建立本学校的校外实训基地。

4.推行“两种证书”制度

上海许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两种证书”制度。例如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目前已推行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员、集成电路工艺制造员、汽 车维修高级工等职业资格证书30多种。新侨、托普等一大批高职院校也相继推行职业资格证 书多达几十种。2003 年开始,上海高职院校学生参加了上海市职业技能大赛,高职院校学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5.发展民办高职院校

上海市教委在发展公办高职的同时,鼓励民办学校进入举办高职院校。几年来一批投资大 、机制新的民办高校进入了高职领域。比如,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 院、上海建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等。目前 ,上海民办高职院校已有15所,它们办学理念新,师资队伍强,办学资金雄厚,是上海高职 发展的一个热点和重点,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上海高职院校的发展。

二、上海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1.数量严重不足

根据测算,上海到2020年大约需要新增90万人的高职毕业生,也就是每年平均需要 新增约6万人的高职毕业生。但按目前每年招生3万多人计算,15年的时间,大约只能培养55 万人。况且,上海高中生在未来15年总量将逐渐减少,每年招生3万多人恐难维持。如此之 大的缺口,满足不了上海发展对高职从业人员的要求。

2.质量有待提高

通过对高职毕业生的质量跟踪调查,有很多企业对所聘用的毕业生的知识和态度都 有基本满意的评价,但对毕业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对不同岗位的适应能力较差也都有较一致 的认识。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几年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在招聘高职毕业生时都进行了严格的选 拔,但在上岗前,还得经过较长时间的二次培训。很多企业表示,高职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 力有待提高。

3.结构不合理

上海产业结构目前正逐步走向“三、二、一”,但三产占的比例并不高。2005年,三产 的比例 是1.3∶51∶47.7。预测2007年是1.0∶48∶51.0;2010年是1.0∶48∶51;2020年是0 .8∶40∶59。可见,三产中二产占的比重相当大,今后若干年,上海仍是二、三产业 共同支撑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上海产业结构的特色。从近几年高职所增专业看,新开设 的专业大多是第三产业所需服务类专业,很少有工科专业。2004年,在上海市新批准设立的 73个高职高专专业中,综合类13个、贸易、旅游及餐饮业类13个,电子信息类10个,社会服 务类9个,物流类8个,房地产开发类7个,制造业类6个,卫生事业、金融保险、教育文化7 个,电子信息类和制造业专业仅占21.9%。这样的比例构成在上海进一步发展中就会出 现二产所需要高职人才短缺的问题。

4.师资力量不强

从上海目前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看,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专任教师多,专职教师少 。2003年上海24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是4 337人,专任教师2 318人,专任 教师约占教职工总数的50%。二是理论教师多,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少。三是学历层次偏低、 教师职称结构不合理。据统计,高 职院校中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三者的比例一般为8∶80∶9。高学历的教师偏少是目前最 为突出的问题。同时职称结构不尽合理,教授、副教授占专业 教师总数的比例过低。四是专业和学科带头人缺乏,教学科研力量不强。2000年上海高校获 鉴定 成果548项,获省市以上科技奖励205项,而高职高专只有几项。

三、上海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1.明确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定位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虽同属于高等教育,但仍有区别。普通高等学 校以掌握某一学科的理论及其专业技能为目标,培养的是学术性人才。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培养的是在某一社会职业或技术岗位群从事一线工作的高级技术和管理应用型人才。职业技术学院培 养的学生要能直接成为生产第一线的高级技术或管理应用型人才,需要更多的职业专项技术 的学习、工作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以及专业知识面的拓宽等。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也不同于普通的职业培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其最根本的区别就在 于一个“高”字。这个“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的综合素质较高,职业发 展能力较强:二是学生对前沿性技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较高;三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 具有复合性特征。

2.推动专业建设和改革

专业是高职院校的基本构成单元,是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结合的纽带。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适应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所以高职院校专业设置要适应上海产业结 构、就业结构的变动和调整,超前、合理地培植专业方向,积极开设适应上海发展的新专业 。在课程设置上应根据高职的特点来进行,不能认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层次低于普通高等教 育,在普通高教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上,应构建并驾齐驱的两套教育体系,即基 础教育之后,分为两套同等重要的高教体系,其课程设置、教学模式、运行机制都不同。教 学内容要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基本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注重实践性教学。

3.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是高职教育成败的关键,为此,要加强高职 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一是“内培”,即安排教师在校内实训、实 习 基地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和教学指导;指派教师到企业参与生产、管理和设计过程,提高青年 教师的实践能力;鼓励教师与企业合作开发项目;依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教师进行职 业技能鉴定,帮助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博士学位, 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二是“外引”,即从企业引进具有现场实践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 充 实到教学一线:采取教师雇佣制,外聘企业兼职教师,以节约经费开支。高职院校开设的专 业越来越多,要求师资数量不断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外国不少高职院校都采用教师雇佣 制,扩大兼职教师和半日制教师的比例,以减轻人员开支的负担。这种做法我们完全可以借鉴。

4.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

高职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区别是,高职教育要加强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实际动 手能力的培养。这就必须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计 划,以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先进科技水平为标准,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培养学生的技 术应用能力、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为此,上海市教委一方面应有重点地推进重点实习 基地建设,加大投资力度,推动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另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学校依托 行 业和企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通过校企合作办 学,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强力推进“订单式”教育,让人才接收单位提供 实训条件,同时在高职院校教学水平评估中对实验、实训条件做出硬性规定,达不到要求的 专业停止招生,促使院校尽快建立实验、实训基地,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提高创造 条件。

5.大力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上海已形成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发展公办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同时,要大力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 大对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用地、 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应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6.有计划地扩大对外省市的招生

篇4

急性肺损伤(acute lung injury,ALI)是由非心源性的各种肺内、外因素引起的,呈急性、进行性呼吸衰竭临床表现的疾病。ALI可由多种不同的病因引起,发病率与病死率也因病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疾病的后期能迅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ARDS)[1]。随着近年对于干细胞研究的逐渐增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bone marrow-derived mesenchymal stem cells,BMSCs)移植后能增殖分化修复肺组织结构、调节肺内凋亡机制,抑制炎症及免疫调节的能力[2],越来越受到呼吸疾病研究工作者的重视,有望成为治疗ALI的新方法。

1 ALI

1.1 ALI的发病机制

ALI/ARDS多由相关的临床疾病引起,可以分为肺内因素和肺外因素。肺内因素包括肺炎、误吸、挫伤、栓塞、吸入性损伤和缺血-再灌注。肺外因素包括肺外脓毒症、创伤、烧伤、大量输血、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中毒与急性胰腺炎等[3]。病理特征主要有肺泡上皮细胞和肺毛细血管内皮细胞损伤,进而两者通透性增加,造成弥漫性肺间质水肿,肺泡充满富含蛋白质的渗出液,约72 h后形成透明膜,导致肺容积减少、肺顺应性降低、严重的通气/血流比例失调。临床上表现为进行性血氧降低和呼吸窘迫,肺部影像学上出现斑片状以至大片状的浸润阴影[4]。

1.2 ALI的诊断

1994年欧美联席会议提出了ALI/ARDS的诊断标准[1],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也于2000年提出了我国ALI/ARDS的诊断标准。①有ALI/ARDS的高危因素;②急性起病、呼吸频数和(或)呼吸窘迫;③低氧血症:ALI时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入氧分数(FiO2)值≤300,ARDS时PaO2/FiO2≤200;④胸部X线检查显示两肺浸润阴影;⑤肺动脉楔压(PAWP)≤18 mm Hg或临床上能除外心源性肺水肿。同时符合以上5项条件,可以诊断为ALI或ARDS[5]。

1.3 ALI的流行病学现状

据美国华盛顿医疗中心统计,在美国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每年约有190 000例患者诊断为ALI,而在急诊科接受机械通气的非创伤患者中,符合ALI诊断标准的比例为8.7%[6]。在普通呼吸病房中,出现急性肺部浸润的患者达66%,其中9%的患者符合ALI的诊断标准,2%的患者诊断为ARDS[7]。有研究显示,1994~2006年,ALI/ARDS的病死率约为43%,与以往相比虽有明显下降,但仍需要极高度的关注[8]。

1.4 ALI的治疗现状

ALI的临床治疗分为药物治疗和机械辅助治疗。药物治疗:皮质类固醇激素、体液管理、神经肌肉阻断剂[9]。机械辅助治疗:低潮气量通气、呼气末正压通气、高频通气与常规通气[10-11]。其他辅助治疗:预防应激性溃疡和静脉血栓,营养支持和治疗相关的伤害等[12]。上述治疗在挽救和维持患者生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却未能大幅度降低病死率,对于ALI的肺泡浸润、肺泡上皮和毛细血管损坏、肺部及全身的炎症不能很好地统一兼顾,致使病死率居高不下,急需寻求ALI/ARDS更完善的治疗方法。随着对ALI发病机制的研究和上述治疗并发症方法的增加,ALI的治疗重点逐渐转向非机械通气手段。

2 BMSCs

有研究显示,BMSCs移植后,能归巢到肺组织损伤部位,并通过释放可溶性因子,减轻肺毛细血管内皮的通透性及肺泡水肿、缓解肺部炎症、促进细胞增殖、抑制细胞凋亡、帮助肺部血管重建等,起到治疗ALI/ARDS的效果[13-14]。下面将从三方面介绍BMSCs移植治疗ALI大鼠的研究现状。

2.1 BMSCs归巢与增殖分化

ALI病理改变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肺泡上皮受损坏死,成纤维细胞增生和胶原沉积。在BMSCs治疗ALI的研究中,将β-半乳糖苷酶标记的BMSCs经尾静脉输入博来霉素引起的大鼠肺损伤模型中,BMSCs可迁移到肺组织,并分化为具有Ⅰ型肺泡上皮的形态特征及特异性表面标记:T1α和水通道蛋白-5的细胞[15]。Ma等[16]在体外建立了模拟肺部微环境的培养基,植入BMSCs,发现BMSCs能成功分化为具有表面蛋白C(surfactant protein C,SP-C)的人Ⅱ型肺泡上皮细胞特异性表面标志蛋白。将荧光原位杂交技术标志的雄性大鼠的BMSCs在第一时间移植到博来霉素引起的雌性肺损伤大鼠模型中,发现雄性大鼠的BMSCs能快速增殖为移植数目的3倍,同时显现出Ⅱ型肺泡细胞样形态并显著减轻肺部炎症和胶原沉积[17]。有研究证明,移植的BMSCs能归巢到损伤肺组织并增殖分化修复肺部结构,减少肺部结构改变。

2.2 BMSCs对细胞因子的调节作用

BMSCs可产生肝细胞生长因子(hepatocyte growth factor,HGF)[18],HGF对BMSCs有多重生物学效应。弹性蛋白酶引起的肺损伤大鼠,经鼻腔吸入HGF后,可显著改善肺泡腔的扩大和肺泡壁的破坏。经2周的HGF治疗后,明显提高静态肺顺应性、肺部增殖细胞核抗原(PCNA)和细胞角蛋白-19的水平,提示BMSCs分泌HGF有促肺泡新生和动员干细胞修复损伤的能力[19],减缓ALI的小气道闭陷和肺泡萎陷不张。

BMSCs移植的受体大鼠肺泡灌洗液中,可发现角质细胞生长因子(keratinocyte growth factor,KGF)明显升高。KGF又称FGF-10,是人体皮下组织细胞分泌的一种碱性蛋白生长因子,特异性地结合到上皮细胞表面的特异受体,经过复杂的信号传递过程,启动上皮细胞内参与分裂生长的基因表达,从而刺激上皮组织的新陈代谢。Huh等[20]研究显示,KGF通过磷酸化蛋白激酶B(Akt/PKB),启动多种途径抑制Ⅱ型肺泡上皮凋亡。在机械通气造成的ALI中,KGF介导BMSCs恢复系统氧合能力和肺顺应性,降低全肺水肿程度,减少肺部炎症、肺组织损伤和恢复肺的结构,同时降低致炎因子TNF-α,提高抗炎因子IL-10[21]。Wang等[22]证明KGF可以提高ALI肺泡对液体的运输能力,减轻肺部湿/干比。

在木瓜蛋白酶引起的肺气肿模型中,出现了TNF-α的升高,继而导致移植的BMSCs分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VEGF)。VEGF表达于血管内皮表面,能作用于血管内皮细胞促进血管内皮细胞增殖,增加血管的通透性。Zhen等[23]阻断VEGF信号传导通路后,发现肺部细胞凋亡增加,肺气肿加重,提示VEGF对木瓜蛋白酶损害下的肺部细胞起保护作用。

BMSCs还可以分泌肾上腺髓质素[24],肾上腺髓质素能增加外周血循环中的单核细胞和干细胞抗原-1(Sca-1)阳性细胞,吸引循环中的内源性骨髓干细胞到损伤的肺组织参与修复,并对肺泡上皮和内皮细胞起直接保护作用[25]。

白细胞介素1受体拮抗剂(interleukin 1 receptor antagonist,IL1RN)是由BMSCs其中一组细胞亚群特异分泌的物质,能在体外阻断依赖T细胞活化分泌的IL-1和抑制活化的巨噬细胞分泌TNF-α,通过抑制IL-1和TNF-α这两大炎性因子来保护ALI时的肺组织[26]。

IL-10是BMSCs治疗ALI中一个重要的细胞因子,主要由Th2细胞和单核巨噬细胞产生;具有抑制前炎症细胞因子产生,抑制MHC-Ⅱ类分子和B-7分子的表达,抑制T细胞合成IL-2、IFN-γ等细胞因子,促进B细胞分化增殖等作用。BMSCs能通过直接调节Th2细胞分泌IL-10,或者通过KGF等因子间接调控,起到抗炎效果[20,27]。经气管输入BMSCs对抗内毒素造成的ALI试验中,BMSCs能显著上调IL-10,同时下调TNF-α和巨噬细胞炎性蛋白(monocyte inflammatory protein-2,MIP-2),提高ALI小鼠的生存率[27]。

由此可见,BMSCs可通过释放可溶性因子抑制细胞凋亡,促进细胞增殖,调节细胞因子缓解肺部炎症,保护肺组织。

2.3 BMSCs对免疫细胞的调节作用

BMSCs可改变树突状细胞(dendritic cell,DC)分泌的细胞因子,使成熟的DC1减少TNF-α的分泌,DC2可增加抗炎因子IL-10分泌;BMSCs同时作用于T细胞,减少Th1释放INF-γ,Th2增加IL-4的分泌,并且增加Treg细胞的生成,使组织内IL-10增加[28]。BMSCs通过分泌可溶性因子,使IgM、IgG、IgA表达受损,B细胞在抗原依赖期不能与抗原高亲和力结合,其表面的CD40不能很好地表达,B细胞与Th细胞特异性结合,用于活化的B细胞减少,致使B细胞不能继续分化和发育为浆细胞。B细胞表面趋化因子受体CXCR4、CXCR5、CXCR7表达受损,对CXCL12、CXCR4配体、CXCL13、CXCR5配体的趋化性显著下调。BMSCs通过抑制B细胞活化及趋化,能有效减少ALI发生时体内出现的过度和自我破坏的炎性反应[29]。

3 BMSCs治疗ALI的预临床、临床实验

3.1 BMSCs在体外人体组织中的作用

大量的动物实验提示了BMSCs治疗ALI可以从抗水肿、抗凋亡、抗炎症、免疫调节出发,表现出了很高的可行性,而这些治疗机制在人体是否具有同样的作用也受到了重视。用38具不能利用于肺移植的人体肺组织,建立体外血液循环及呼吸循环,再具体分组为控制组、LPS肺损伤组、LPS+MSC治疗组、LPS+MSC条件培养液治疗组,对其肺泡液体清除(AFC)及肺泡液中KGF含量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异体BMSCs移植或BMSCs条件培养液移植可以明显减轻肺水肿,改善肺内皮细胞屏障的完整性,使肺泡上皮细胞对液体的运转能力恢复正常,并认为这是通过KGF介导肺泡液钠转运引起的[30]。

3.2 BMSCs移植在活体人体内的治疗尝试

2010年南京一位19岁女性系统性红斑狼疮(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SLE)患者因出现痰中带血,迅速进展为进行性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被诊断为SLE相关的弥漫性肺泡出血(diffuse alveolar hemorrhage,DAH),经类固醇激素和免疫球蛋白的冲击疗法后仍无明显好转。Liang等[31]为患者进行了脐带血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MSCs)异体移植,移植后患者的临床表现得到迅速改善,影像学及血液学在1周后恢复正常。SLE相关的DAH通常认为与免疫复合物沉积在肺泡毛细血管基底膜,引起基底膜损伤和血管炎相关。该病例的成功治疗,提示了MSCs对肺组织的保护作用,但其机制尚未明确。

在ALI/ARDS的治疗中,不仅要在疾病的早期对抗其肺水肿、内皮细胞和肺泡细胞的破坏引起的顽固性低氧血症和呼吸窘迫,还需在后期治疗中调节全身的免疫机制,缩短炎症持续期,维护肺组织结构,改善预后。BMSCs在此显示出的对疾病的多功能调节,使其受到了极大的关注。然而BMSCs的提取、培养、动物模型的制造,BMSCs与各种细胞因子、炎症因子、肺组织内源性干细胞、免疫细胞的相互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其对于ALI/ARDS的临床治疗也需要更多的基础研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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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The effect and possible mechanisms with transplantation of 5-HT(hydroxytryptamine)cell for the multiorgan lesions on the rats by chronic unpredictable depression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and mechanisms with transplantation of serotonergic neurons on rats by chronic unpredictable stress. Methods

40 male rats (purchased from the experimental animal center of Secon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four groups: control group (Ⅰ), chronic stress group (Ⅱ), chronic stress model transplanted stress cells (Ⅲ), and chronic stress model treated with fluoxetine (Ⅳ). The model induced with the chronic unpredictable stress, Ⅲ group were transplanted the serotonergic cells once into the subarachnoid space of the rats, Ⅳgroup were administered once a day for 3 weeks; All animals of each group measured behaviorally, observed anatomically and analyzed statistically using HE and immunohistochemical method. Results (1)compared with Ⅱ group, the behaviour of the rats in Ⅲ and Ⅳ groups improved obviously;(2)the gross anatomy shown:the lungs of the rats in Ⅱ group appeared focal congestion, 30% suffered from the pulmonary abscess;the lesions of the lung in Ⅲ group were reduced,none of them was found the pulmonary abscess;(3)HE and immunohistochemical staining : the gastric gland cell presented atrophy and a numbers of the inflammatory cell presented in the pulmonary tissue of group Ⅱ; the atrophy of the gastric gland cell and esophageal mucous membrane and the inflammation of the lung in the group Ⅲ and Ⅳ were slighter; 5-HT immunohistochemical reaction heightened and the number of the positive cells was more in the group Ⅲ and Ⅳ than in group Ⅱ(P0.05). Conclusion The transplantation of serotonergic neurons plays a improving role on lesion of many organ in the rats by chronic unpredictable stress, the mechanism may be related to the transplantation of the serotonergic neurons coordinating the central nervous pathways and promoting 5-HT synthesis of the relevant cells in the ambient organs.

【Key words】serotonin; cell transplantation; depression; fluoxetine

慢性应激可导致机体不同程度的伤害与许多器官的疾病[1],但其发病机制尚不十分清楚,有关病因学主要认为心理社会因素和遗传因素,长期作用于中枢神经而使神经通路失调和下丘脑-垂体-内分泌轴调节紊乱(肾上腺轴功能亢进)所致。许多研究资料报道[2,3],抑郁症神经递质的异常主要表现为脑的5-羟色胺(5-HT)合成减少,病理尸检的脑组织内(脑干和额叶)5-HT含量降低以及海马5-HT受体总量减少。解剖学研究显示5-HT细胞较多分布于胃肠的嗜铬细胞(90%)和脑干中缝核(2%),中缝核的上、下行纤维广泛投射到脑和脊髓。生理学研究证实中缝核、下丘脑、海马等处的5-HT神经元和纤维与睡眠、情绪和行为调节有关。临床应用5-HT再摄取抑制剂氟西汀治疗或提高脑内5-HT水平治疗抑郁症有效,动物实验表明氟西汀可使5-HT受体表达增多[4~6],提示采用延长或增强5-HT作用的方法可能获得防治抑郁症或慢性应激损伤的效果。为此,本文采用国际公认的慢性不可预见抑郁症模型和5-HT细胞移植的方法,研究了5-HT神经元移植对慢性应激所致抑郁症与多器官损伤的影响,为进一步阐明抑郁症的发病机制,并为临床防治抑郁症开辟新的治疗途径提供实验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动物与分组

成年雄性SD大鼠,体重120~140g,由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动物中心提供,经Open-field法行为学评分,选择评分相近的40只动物,随机分为4组(n=10 /组):正常对照组(Ⅰ)、抑郁模型组(Ⅱ)、抑郁模型细胞移植组(Ⅲ)、抑郁模型氟西汀治疗组(Ⅳ)。以慢性不可预见性抑郁模型法造模后,对照组动物5只/笼,应激组1只/笼,自由饮食,光/暗周期为12h/12h(光照时间6:00~18:00),背景噪音为(40±10)分贝,温度为(20±3)℃。

1.2 慢性不可预见性抑郁症动物模型的建立[7,8]

抑郁症模型鼠接受21天不同的应激:电击足底(1.0mA,每次10ks,间隔1min刺激1次,共30次);禁食24h;4℃冷水游泳5min;休息24h;45℃热应激5min;摇晃1次/s,15min;昼夜颠倒24h,夹尾1min。分别在试验前1天和试验开始后第7、14和21天,观测其行为变化。

1.3 5-HT细胞移植与氟西汀给药

取培养14天的胎鼠脑桥和中脑中缝区5-HT神经细胞离心后,将细胞浓度调整为5×107个/ml;每只模型鼠在麻醉下,固定为俯卧位,自腰背部打开椎管,用微量注射器穿硬脊膜行蛛网膜下腔注入细胞悬液5μl(对照组同方法注入5μl生理盐水),检查术区无出血,逐层缝合关闭切口,放回笼内饲养。抑郁症动物模型制模结束后,次日开始每天在规定时间内腹腔注射盐酸氟西汀,剂量为2mg/(kg·d)×14d。

1.4 行为活动测定(Open-field test)

分别在第0、7、14和22天,将试验动物置于高50cm,直径80cm,底壁等分标界的圆柱形敞箱内,光照度约60Lux,室内隔音,记录动物行为,每次测定时间3min。以穿越底壁块数为水平活动(Crossing)得分,直立次数为垂直活动(Rearing)得分。同时,测定动物理毛时间(Grooming Time),等待时间(Waiting Time)即动物从进入敞箱到开始活动的时间,每只动物仅进行一次行为测定。

1.5 动物处理

(1)40mg/kg戊巴比妥钠腹腔注射麻醉,开胸,经左心室升主动脉插管,剪开右心房,先灌注生理盐水 250ml,继以灌流4%多聚甲醛150ml,持续30min。(2)各组胸腹部大体解剖观察食管、胃和肺,于相同部位的组织取材,4%多聚甲醛后固定6~12h,石蜡包埋、切片,片厚6μm。

1.6 染色与观察

将切片经3%的正常山羊血清和0.3%的Triton X-100 PBS孵育40min,然后直接加入稀释成1:500的5-HT抗体(BD生物公司),4℃过夜,再加入二抗孵育液(1:200)37℃ 2h, DAB显色,中性树胶封片,显微镜下观察。

1.7 统计学处理

实验数据采用图像分析,以算术平均数±标准差(x±s)表示,使用SPSS(10.0)统计软件对数据首先进行正态检验,然后进行t检验(或单因素方差分析,方差不齐进行变量转换),以α=0.05为检验水准。

2 结果

2.1 抑郁模型鼠体重和行为变化

以后3天的结果作比较,Ⅱ组大鼠行为学变化与Ⅰ组相比, 水平活动和垂直活动次数、理毛时间均明显下降,等待时间显著延长(P

2.2 抑郁模型鼠大体解剖

Ⅱ、Ⅲ组与Ⅰ组相比,大鼠食管较细,胃较小,壁薄,Ⅲ组较Ⅱ组者明显改观,Ⅲ与Ⅳ组差别不明显;Ⅱ组肺胸肋面色泽不均,可见灶状充血,25%大鼠的肺出现结节状或大叶状脓肿;Ⅲ、Ⅳ组与Ⅱ组相比,肺表面形态有明显改善。

2.3 HE和免疫组化染色

与Ⅰ组相比,Ⅱ组肺组织间炎症细胞增多或明显聚集,Ⅲ、Ⅳ组大鼠肺组织炎症细胞明显减少;Ⅱ组大鼠食管黏膜层变薄,胃底腺细胞变小,腺体变窄,呈现萎缩状;Ⅲ、Ⅳ组萎缩不明显。5-HT细胞免疫阳性反应呈棕黄色。Ⅱ组与Ⅰ组相比,大鼠肺泡壁细胞、食管黏膜层细胞显色变浅(图1,图2);各组大鼠胃底腺5-HT阳性细胞分别为(96.26±13.22)%、(36.35±18.26)%、(93.18±16.12)%、(92.21±19.13)%,Ⅱ组较Ⅰ组胃底腺5-HT阳性细胞明显减少,Ⅲ、Ⅳ组与Ⅱ组相比,5-HT阳性细胞数目增多,差异有显著性(P0.05)。

3 讨论

3.1 5-HT神经元移植对抑郁模型鼠体重和行为变化的影响

我们制作的慢性不可预见性应激大鼠表现为多项行为异常[9],以及其额叶皮层和海马结构的器质性改变,如神经元尼氏体脱颗粒,退行性变,部分细胞丢失,表明了模型的成功建立。有关其发病机制普遍认为,下丘脑-垂体-内分泌轴调节紊乱(肾上腺轴功能亢进)、生化代谢障碍[10]、脑的5-羟色胺(5-HT)含量降低以及海马5-HT受体总量减少等反应所致[6]。不少实验证明应用5-HT在摄取抑制剂氟西汀可改善抑郁症动物的病理症状[6]。本试验发现, 5-HT神经细胞-蛛网膜下腔移植后可使抑郁症大鼠的水平活动和垂直活动次数、理毛时间增加,等待时间显著缩短,与非治疗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果表明5-HT神经细胞-蛛网膜下腔移植具有改善抑郁症大鼠异常行为的作用,可产生与氟西汀相似的效应。分析其作用机制可能与移植的细胞分泌和提高了脑脊液内5-HT浓度,调节了紊乱的中枢神经通路有关。

3.2 5-HT神经元移植对抑郁模型鼠多器官损伤的影响

早有研究发现应激可引起胃溃疡等,近来还有临床分析报道内脏肿瘤亦与精神抑郁有关[11]。我们的实验显示,慢性不可预见性应激抑郁模型鼠则出现食管和胃壁黏膜萎缩,肺灶状充血,或肺脓肿;镜下可见胃黏膜腺体变窄;肺间质炎症细胞增多,或灶状,或大片脓细胞聚集。结果表明长期慢性不可预见性应激亦可诱发胃萎缩、肺间质炎症和肺脓肿等多器官损伤。5-HT神经细胞-蛛网膜下腔移植的抑郁症大鼠,其胃萎缩和肺间质炎症减轻,与非治疗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果较氟西汀作用较好,但无统计学意义(P>0.05)。由此表明5-HT神经细胞移植具有减轻慢性应激引起多器官损伤的作用,对用于临床治疗抑郁症具有潜在的可能性。

3.3 5-HT神经元移植减轻抑郁模型鼠多器官损伤的可能性机制

篇6

一、项目建议书的概念和分类

项目建议书是指由企业或有关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地区规划、经济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等,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和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和分析,提出某一项目,着重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供国家有关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步可行性研究的建议性文件;是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陈述兴办某个项目的内容与申请理由、要求批准立项的建议文书,是项目报请审批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文件材料。

项目建议书由部门、地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编制。按照建设总规模和限额划分: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省市区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国家各部门(总公司)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提出;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建议,其项目建议书由中央各部门(总公司)与项目所在省市区联合组织编制、审议并提出;小型或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中央各部门(总公司)、省市区及计划单列市的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编制。

一个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从计划到竣工投产要经过许多程序和步骤,而编制项目建议书是全部程序中的首要工作,是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建议书应写明项目建议的理由、政策依据、项目内容、实施方法等情况。同时应对上报项目的性质、任务、工作计划、方法步骤、预期目标及实施可能性等内容作详细、全面的汇报,以达到建议书审批的目的。

能不能对拟上项目的基本情况做出完整、准确的描述,所建议的项目能不能得到如期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后续程序能不能顺利实施,项目建议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编制人员深刻认识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内容、方法、要求、规律,认真调查研究,对拟上项目有全面、系统、透彻的了解,才能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二、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一)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2、项目的内容、建设规模、申请理由、项目意义、引进技术和设备,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对方情况介绍;3、产品方案和生产工艺技术;4、主要原料、燃料、电力、水源、交通、协作配套条件等情况;5、建厂条件、厂址选择;6、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7、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利用外资的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概算;8、产品市场需求预测分析;9、安全劳动卫生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价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有技术引进项目、设备进口项目、合资合作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改造扩建项目、大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等不一而足,在编写不同种项目建议书时,要根据以上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把握重点,灵活运用。

(二)项目建议书的格式。项目建议书的格式一般为标题、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及时间、正文。标题要开宗明义,涵盖单位名称、事由、文种类别。标题、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时间等内容一般单独编排在一页内作为封面。正文包括前述的九项内容,是项目建议书的主体,通篇着力的重点,需编写人员狠下工夫,认真完成。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应开列一个目录表,按目录表编排正文。正文内容应做到指标明确、参数准确、理由充分、论证科学、项目方案先进、内容充实、条理清楚。

三、编制项目建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用完整的资料数据作依据,是写好项目建议书的基本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前必须深入实际,围绕拟上项目展开调查研究,尽可能多的了解、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项目涉及的各方面资料、信息、数据,求证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到资料详实、数据准确、全面系统、融会贯通,为编写项目建议书作充分准备。一般应收集的资料范围包括: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国家产业政策;同类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技术指标、成本、价格、生产厂家、市场销售情况等;国内外同类技术工艺的应用情况及技术水平;建厂地区的自然情况、辅助协作条件、政府的税收、土地政策等。涉及合作方的还应收集合作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实力等。

(二)注意分析方法。项目建议书的写作,是以数量方面所表现出的规律性为依据的,要求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严密的推断分析。如投资估算、厂址选择、产品市场需求预测分析、经济效益评价分析等项目需要通过一定方法分析计算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分析方法不当或计算出现偏差,那么得出的结论就会和实际有出入,甚至出现错误,所以分析方法的选定十分重要。例如,选址经济评价中有分级评分法、重心法、线性规划法三种,经济效益评价又有时间指标、数量指标、利润指标等,其他项也有多种分析评价方法。针对条件不同,各种分析评价方法各有侧重,难免有片面性,而现实情况又千差万别。实际操作中,如何选定分析方法,是单选一种,还是多种方法综合运用,参数如何确定等等,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过程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研究,反复比较,不能盲目套用,确定最符合实际、最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以获得真实、最有价值的结论,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依据。

(三)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与联系。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开发计划决策阶段的两项工作。项目建议书不同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者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区别。从程序上看,项目建议书在前,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后,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复后,才转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是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行的。从内容上看,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提出的依据、必要性、产品生产工艺方案、建厂情况、产品的市场前景、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而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需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增加项目总论(含编制依据、原则、范围、自然情况等)、详细的工艺方案、项目实施规划、成本估算、编制财务计算报表、总图、储运、土建、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项目招投标、项目进度安排、综合评价及结论等内容。项目建议书以叙述说明为主,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分析论证为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比项目建议书更详细、更具体、分析更深入透彻。项目建议书解决的是上什么项目、为什么上、依据是什么、怎么上的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拟上项目从技术、工程、经济、外部协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综合论证,从深层次上研究分析产品市场是否可行、生产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效益是否可行的问题,为项目建设决策提供依据。所以,在实际编排中,要妥善把握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正确取舍、合理编排,使项目建议书更趋完善。

(四)语言表达清楚,事实陈述准确。编写项目建议书主要用叙述和说明的方法,通过叙述与说明把项目表达清楚,把建议陈述完整。叙述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反映客观事实,切记浮泛描写,说明中不能掺杂想象、主观因素。图表、计算与叙述说明相互补充;专业描述尽量使用专业术语;计算方法选用正确,结果准确,结论明确;推理分析要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严密的逻辑性;数据、引用的内容核实无误,论述的部分要做到理由充分,论述严密;项目编排,条理清楚,内容详实;语言文字简洁凝练,准确明了。

四、结语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设性文件,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影响着项目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结合实践,从项目建议书的概念、分类、基本内容、格式要求、编制注意事项等方面,就如何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了系统介绍。但从具体的项目出发进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作者单位:1.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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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上的再审检察建议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理由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因此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而保证民事诉讼依法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为此,把实践中为了更好的发挥民事检察作用而创造出的由检察建议而启动的再审程序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便保证审判权依法进行、法律得以正确实施,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目的

2.法、检的调和剂。再审检察建议不会立刻引发再审,但却可以缓解法院和检察院两家的直接矛盾冲突,加强法院对检察院在监督工作方面的配合,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同时,再审检察建议是对同级法院提出而不是对上级法院发出的建议,且并行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需向上级检察院报备的制度,也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了解情况、及时沟通,从而对抗诉的决定提出更为慎重。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欠佳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和《监督规则(试行)》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都没有相关规定――被建议一方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是否需要作出回应以及怎样回应。尽管再审检察建议弥补了抗诉周期长的问题,可是具体再审的检察建议期限是多少?既然再审检察建议被纳入《民事诉讼法》,那么它就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东西,而是需要其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局面下发挥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二、理论上的再审检察建议

首先,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院除运用抗诉方式以外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建议,是与抗诉互补的事后 法律监督方式。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申诉的案件,不以上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抗诉方式启动再审,而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由同级的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但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依当事人的申诉而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此可以得出,启动再审检察建议的类型分为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所以,在有调解书仅涉及当事人双方权利被侵害的,检察院只能在当事人申诉时才可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其次,“我国‘入世’以后,各国对我们法院审判的权威性都很关注,特别是判决的终局性,而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裁判的终局性和既判力这个要求差距比较大”。 因此,在现如今司法体制改革下的民事诉讼,更侧重保护程序正义。虽然程序正义并不一定导致实体正义,但程序不正义一定会导致实体的不正义。然而,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实体裁判的监督,而民事诉讼是私权处分,且案件的误认和错认也是客观存在的,故只有将评价民事裁判的实体性标准转化为程序性标准,用程序性标准来约束检察监督的行使,从而保障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的可预测性。

最后,从理论情感上来看,审判权独立更容易获得社会意识的认同,而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则极易被误认为是对审判独立的阻碍。但从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来看,检察监督对审判权独立的适度介入,“不仅无碍于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反而有助于审判权独立的健康、顺利成长”。

三、实践上的再审检察建议

(一)法律效果不明,影响作用发挥

抗诉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有抗必审”,而再审检察建议在法院认为生效判决、裁定并无不妥时可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同为检察监督方式,却没有抗诉那样明确的法律效果。若是法院对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那再审检察建议入法的意义何在?其根本原因是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不明。 (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间的关系不清

人民检察院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会比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更为直接简便为由,用再审检察建议取代抗诉,尤其是基层人民检察院,这使得同为检察监督方式的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运用形式主要为再审检察建议,原因是法律上并未对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分。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质量不高

存在再审检察建议文书格式简化粗糙、法律依据不足、法院采纳重视度不够、改判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原因在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再审检察建议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探索的,是对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方式,而不是法定的监督措施。因此,大多数的法院在探索开展再审检察建议的工作中,思想不够重视,注重再审检察建议提出的数量而忽视了其质量。

(四)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不高

再审检察建议这项法律监督方式在实施的一年多里,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同级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理睬或立案后消极处理,其实际运作效果不佳,使检察院处于被动状态。重要原因在于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修正后的民诉法仅规定了何种情况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方式和提出程序以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的审查期限、决定是否再审的反馈方式、应当再审而不启动再审程序的制约机制等问题均未予以明确。

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定位

(一)柔中带刚性

“柔”表现在检察监督以建议的形式督促人民法院自行纠错,这样的监督方式避免了检察院与法院激烈的对抗,更为缓和。而“刚”则表现在再审检察建议已入法,是一种检察监督权,即公权力。既然是公权力,那么就有强制力。但建议又具有柔性,因此应赋予再审检察建议最低的强制力,即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被提建议的同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给予回复。

(二)非对抗性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是互补的事后检察监督。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的,检察院必须派人参加;以建议方式启动再审的,仅由检察院将制作好的《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至法院,并没有检察人员参加,更没有与法官当面对峙的情况。当然,民事检察监督既不肩负任何主体的主观命令也没有自身的独立利益,且与诉讼参与者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涉及利益关系。

(三)参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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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察工作中遇到重大行政干预或其他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决。

六、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和倾向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正在查处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备案。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写出专题报告,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八、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调查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后报立案审批表。

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每季度上报一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给责任人纪律处分及刑事处罚情况统计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其中两种情况统计表的年报要附带有本地区违法案件的特点、典型案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报告。

十、查处的违法案件、统计表和分析报告要按期及时上报。其中:

(一)查处的违法案件上报时间为每年以月日和月日前;

(二)季报表,县级为每季结束后的五日内报达,省辖市为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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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过程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按时间先后可划分为项目的前期阶段、中期阶段和后期阶段。

前期阶段可分为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中期阶段包括施工招投标、开工报告、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等环节。

后期阶段包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投资效益分析等环节。

二、建设项目过程审计主要内容和方法

建设项目过程审计主要采取现场审计与报送资料审计两种方式,对上述3个阶段11个环节进行审计作业。具体的审计目标、方法和内容如下。

(一)对项目建议书的审计

项目建议书审计的工作目标是确认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项目建议书审计的主要方法是参加有关建设项目的评审会议,监督评审过程,审查评审结果及批复文件。

项目建议书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拟建方案、规模、地点、建设条件、资金来源、投资估算等报告及上级的批复文件。

(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的目标是确认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的主要方法是查阅编制单位的营业执照、建设单位的委托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或资质,是否经过建设单位的委托。

2.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规。

(三)对工程勘测设计的审计

工程勘测设计审计的目标是确认该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设计依据、定额、标准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勘测设计审计主要采用查阅设计文件的形式,也可现场实地审计。

勘测设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审查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规定与要求。

2.审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3.设计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规范。

招标投标审计可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审计人员参与招标全过程监督的方式。

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

2.标底是否符合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控制在预算总额内。

3.投标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招标文件的要求。

5.中标单位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因素。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

设备、材料采购审计的目标是确定设备材料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设备、材料采购审计采取现场跟踪检测的方式,可用查阅、观察、测试等方法进行。

设备、材料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符合条件的设备、材料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2.检查采购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会签,格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

3.采购的设备、材料有无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

4.根据情况对设备、材料进行抽查检测。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进度的审计

施工和进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施工和进度审计采取现场审计和报送审计结合的方式。

施工和进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是否与中标文件和合同相符。

2.开工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开工报告是否经过审批;

3.检查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工程或向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分包工程的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安全措施、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看是否与投标书施工组织方案相符。

5.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设备替代、现场签证等程序是否合规, 手续是否完备。

6.工程检查签证记录,是否有监理人员签证。

7.工程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

竣工验收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主要的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竣工验收审计采取现场审计和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结合的方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2.查阅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认证和做出的评定结论。

3.检查隐蔽工程随工监理记录是否登记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章。

4.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建设项目的验收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八)建设项目资金及完工决算审计

建设资金及完工决算审计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工程建设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完工决算的合法性。

建设资金及完工决算审计主要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采用符合性测试法、分析性复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建设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检查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2.检查建设项目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来源渠道是否合规、合法。

3.检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违规问题。

4.检查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是否按合同的约定。

完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重点审查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材料价差、现场变更签证单等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2.检查有无未完工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情况。

3.检查在建工程成本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设计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或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

4.检查工程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

5.检查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的账务处理情况。

6.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真实性、完整性和处置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审计

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确定建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效益审计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采用文字描述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1.检查后评价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2.审查经济效益评价所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性和适当性。

3.检查建设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效益性。

4.检查所使用后评价方法的适当性和先进性。

5.检查后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6.检查后评价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

三、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应注意的事项

(一)要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过程审计的机制和措施

建设项目过程审计不是审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建设项目过程审计的各项制度、办法,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要有目标和重点

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所有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过程审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要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结合审计资源情况,重点对金额大、周期长的建设项目开展过程审计。

(三)审计部门要准确定位审计的职能,保持审计的客观性

开展建设项目的过程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各项管理活动的评价,不是管理活动本身,是对管理活动的程序性、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发表意见,是对监督的监督,审计人员不能代替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具体的管理工作,否则审计工作将失去客观性。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审计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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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取资金方面:近年来,我市争取资金总量逐年大幅递增,呈现非常喜人的势头。20*年,全市共争取上及各类扶持资金4.9亿元,同比增长88%;20*年,全市共争取上及各类扶持资金5.5亿元,同比增长15%;20*年,全市共争取上及各类扶持资金6.5亿元,同比增长18.3%;20*年仅上半年就到位各类扶持资金2.5亿元,同比增长38.9%。

(三)争取政策方面: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扬“钉子精神”,不怕困难,通过不懈努力,终于使某某港一类口岸获得国家批复、某某经济区区域环评获得通过;交通、国土等部门利用与上级部门的良好关系,为争取项目、争取资金取得政策上倾斜与扶持,有力的支持了项目落户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我市近年来的“三争”工作主要特点

(一)认识统一,全社会“三争”的浓烈氛围初步形成。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三争”工作作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来抓,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争取政策和争取项目资金的目标责任文件,并建立健全了工作督查、落实、奖惩机制,集中全市上下的精力和智慧,千方百计引进项目、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借助市外资金来强力拉动县域经济发展。市领导经常对“三争”工作进行调度、督查和调研,并亲临谈判桌与外商老板谈判,亲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上级部门跑项目要政策,极大地鼓舞了全市上下争取项目、资金、政策的士气。

(二)重点突出,对接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成效显著。随着某某港一类口岸的正式开放,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对沿海地方经济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大,给我市争取项目、资金、政策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为此,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积极筛选与国家资金投向相对接的重点项目,精心做好前期准备,有的放矢加大力度跑,收到了良好成效。仅今年上半年,抓住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实施通乡公路硬化工程的机遇,争取了4100万元的省道332改造资金、3200万元的国道204改造资金、2865万元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抓住国家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机遇,积极向上申报争取了新丰镇土地整理、南阳镇吉兴等村土地整理、网河地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共获得近亿元的国家专项资金扶持,这些重大项目的实施对改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畅通渠道,“三争”工作外部环境不断完善。通过加强与某某籍在外人士的联络,增进了解,培养感情,充分发挥“人脉关系”来助推某某经济发展,是“三争”工作的一大法宝。通过成功举办系列招引活动,聘请“三争”信息联络员,组织各种联谊会等形式,广泛联络在外老乡,增进他们对家乡的了解,激发爱乡热情,与许多外商老板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关系,许多老乡表示将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出资出力。通过跑市跑省、跑部进京,经常到上级部门联系工作、联络感情,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上级部门的领导来我市视察工作、检查项目、了解困难,争取上级的理解和支持,目前已与中央、省、市许多部门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三争”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整体水平还不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与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些工作的“短腿”逐步暴露出来。

(一)基础性工作还不够扎实。一是项目库建设滞后。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权威的项目库,几个职能部门虽储备有项目,但零乱、分散,且储备的项目没有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深度的资料,更谈不上项目建设信息网的建立,软件和硬件设施都有一定程度的滞后。二是资料准备不充分。有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不全面,技术水准达不到要求,得不到上级部门的认可;有的单位信息闭塞,工作被动,不善于结合本地实际挖掘项目资源,不积极捕捉“三争”工作的有关信息,使不少机会白白流失。三是个别单位不注重关系的理顺。有的单位平时与上级部门和在外乡友不联系、不交往,有事才找人家帮忙,“平日不烧香,急时抱佛脚”,所以人家往往只是表面应付,甚至产生反感;有的则是跑回一个项目后就对上面不闻不问,不继续进行感情联络,搞一锤子买卖,往往是“跑一个项目,丢一个码头”。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目前我市的“三争”工作基本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制约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我市虽然有专业的招商局,但是懂业务、会招商、会争取政策资金的人才太少。如何挖掘项目,如何准备项目资料,如何项目信息,如何包装项目争取有关支持,有了项目如何跑、往哪跑、有些什么策略,许多部门的同志对此一脸茫然。由于缺乏跑项目、争资金、要政策的基本知识,不懂其中的基本技巧,往往导致工作的盲目性,常常是事倍功半。

(三)部分项目落实难度较大。有的单位对项目重争取轻服务,认为项目跑回来了就万事大吉,没有对项目进行全力服务,导致许多项目迟迟不能上马,甚至流产、夭折。一方面,一些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无法及时拨付到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特别是一些与投资项目息息相关的配套设施跟不上要求。如港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给入园企业的选址和开工建设带来难度,也影响了后续项目的引进。

四、做好“三争”工作的对策建议

项目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动力”,资金是地方经济的“催化剂”,政策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助推器”。通过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是扩大招商引资、调优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必然要求,是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国家投资向基层倾斜、国际国内资本加速流动、产业加速转移的趋势与机遇,坚定不移地把“三争”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树立全新“三争”理念。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是推进经济发展、壮大地方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新的“三争”理念,着力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强化“能争”意识。树立“不怕磨破嘴、不怕跑断腿、不怕丢面子、不怕遭失败”的“三争”精神,自觉绷紧做好“三争”工作这根弦,特别是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由我负责”,形成“领导带动、活动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三争”工作新格局。二是强化“会争”意识。“三争”实践证明,仅有工作的热情还不够,知道如何争取才是成功的基础和前提。既要了解有关政策,又要了解各方信息,及时调整“三争”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三是强化“善争”意识。各单位要注重“三争”工作的技巧,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和外地老乡、客商的感情联络,广交朋友,广结人缘,用个人的品行和人格力量赢得上级领导和投资者的信任,建立起真实友谊,保持长久关系,为“三争”打下坚实的感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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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章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篇12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四条  计划、建设、规划、农林、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公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与管辖

    第六条  国土管理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二)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三)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宣布批文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

    条八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土地案件;

    (四)涉外土地案件;

    (五)区、县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第九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管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处罚的土地案件。

    第十条  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国土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案件,也可以将土地案件交下级国土管理部门查处,并对案件办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国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调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行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受理土地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案件,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当事人及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承办人是否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九条  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案件承办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案件承办人员有权进入现场并使用勘验仪器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监察。

    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仍在继续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二十二条  国土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设备、建筑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查封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人支付。国土管理部门查封错误的,保管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支付。造成被查封人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国土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或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住所,即视为送达。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登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国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国土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查封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并及时调查处理。

    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国土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书,应当按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国土管理部门。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行使土地管理职责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监察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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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每年9月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县发改局(前期办)组织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在编报计划时必须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及目标任务。县发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上级投资政策导向,编制年度项目前期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计划目标,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项目前期经费预算化管理。为确保完成项目前期年度计划目标,县财政根据年度项目前期计划的任务,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前期经费。使用时,各业主提出前期经费申请,经发改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核拨前期经费;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充分认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项目前期是指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准备过程,包括课题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岩土勘察等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核准、备案)。它既是不同的具体的复杂的项目论证环节,又是必须遵循的重要审批程序。

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深化项目前期工作是保证项目科学、客观、严格决策,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效益的需要。在当前,扎实、超前地做好项目前期,对向上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广泛吸引各方投资、调整产业结构,尽快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从抢抓发展机遇、扩大投资需求、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出发,牢固树立“发展靠项目支撑、工作靠项目落实”的观念,深刻认识项目前期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督查与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