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研究论文实用13篇

社会保障研究论文

篇1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需不需要建设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学术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客观上存在着分歧。不过,绝大多数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国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从事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宋晓梧、冯兰瑞、郑功成、何平、胡鞍钢等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亦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层面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也有陈平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

在赞成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前提下,不同学者的具体看法亦不尽一致。刘福垣主张大一统论,即以国家财政为基础,提出应尽快统一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宋晓梧是城乡有别论,他将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冯兰瑞主张尽快通过实现省级统筹来过渡到全国统一;何平坚持长期持续发展论,认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艰苦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大约需要30-50年”郑功成则是渐进统一论,他认为需要在化解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强化国家财政与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并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与此同时,在探讨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时,必然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大社会保障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保障国民生活系统的总称,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以后成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为理论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一是大社会福利论,认为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不应当纳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这一观点主要是窦玉沛、尚晓援等的新主张;郑功成在赞同大社会保障制度论的同时,则提出应当分理论与制度层面来展开讨论,即在理论上探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差别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层面上尊重已经约定俗成的界定并无问题。上述讨论并非纯学术探讨,而是隐含着重新界定中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及框架之争。

2.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优先考虑的领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客观上不可能全方位推进,因此,优先考虑哪些制度变革是改革进程中必须抉择的问题,理论学术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由于城镇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改革事业的重心所在,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亦成为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它反映在理论学术界就是绝大多数论著均着眼于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承办的书报资料复印杂志《社会保障制度》的备选文章中,研究社会保险改革的论文约占总数的60%以上。在众多研究者的论著中,社会保险事实上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种倾向与国家近十多年来对社会保险改革的特别重视及社会保险改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数学者主张优先考虑社会保险改革时,也有部分学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景天魁、杨团等人在其有关著作及论文中提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就强调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保障为重点而不是以社会保险为重心来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唐钧亦特别强调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郑功成则从全球范围出发,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划分为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阶段、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阶段和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他认为中国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它既需要着重考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必须以改造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同时还面临着如何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问题,从而主张整体协调发展。

3.政府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有的论者将其提高到宪法所确定的权益保障层面强调政府责任,有的论者则强调个人及家庭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主流的观点则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即政府、企业、个人乃至社会均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刘福垣就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它应当通过税收来解决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何平则认为社会保障不能搞成一个纯粹的国家福利和政府行为,主张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张政府财政只承担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责任。郑功成认为无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负着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对此,多数学者认为有创新意义,较单纯的现收现付式或单纯的个人账户式制度更能够适应发展需要。但也有人认为个人账户并不适合,如刘福垣基于社会保障是公共物品的原理而反对建立个人账户,莫泰基基于经济、社会乃至个人的客观风险也反对采取个人账户制;在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反对个人账户模式的,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经济组织却推崇个人账户制,这些组织的专家还向中国政府提供专门的政策研究报告。在承认统账结合模式的专家中,有的人肯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紧密结合在一体,有的主张实行板块状结构(即分开管理),有的主张将这一统账结合模式改成两个独立的支柱。在统账结合的比例上,亦存在着统账均等、大统筹小账户、小统筹大账户之争;在个人账户的缴费责任方面,有人主张雇主分担,有人主张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人从长远目标出发,提出将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结构。

在筹资手段方面,单一渠道的资金来源已经被摒弃,主张多元化筹资方略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在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上,却存在着费税之争。除刘福垣是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或政府的完全责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税收外,包括吴树青等许多学者均主张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以替代现在的社会保险征费制,唐钧、杨良初等人甚至对如何开征社会保险税进行了政策设计;郑功成则通过对中国现行社会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考察,明确主张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并将这一主张提交给决策层;后来邓子基、厉以宁等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角度亦认为中国目前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条件。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鉴于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传统户籍制度冲突中出现的—个特殊群体规模庞大,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给农民工以社会保障,北京等地甚至制定了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一批专家认为农民工因为有土地保障,加之政府承受能力不强而主张不必考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述两种观点均较流行;第三种思路则是主张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在肯定农民工需要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认为应当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工伤保障、特困援助等,养老保险则在其后且应分类展开。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多数专家主张农村居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但也有人认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和传统的家庭保障,现阶段可以不考虑。在主张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学者亦存在着观点分歧,宋晓梧持城乡有别论,王延中主张分区域推进,郑功成仍然持分类分层推进的观点,认为应当承认农村人口不断分化的现实并采取有区别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综合评论

1.价值评判。基于社会保障是以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单一学科能够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精算学等学科的专家均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专门的社会保障学者也需要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多学科合作与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这一领域的重要取向,它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当前社会科学学科尤其是处于应用层次的学科发展的新趋势。

从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要受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历史文化等多种国情因素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临着一些问题的条件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和一个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变革的国家,有着非常独特的研究价值,这种价值揭示出立足中国国情来研究并解决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问题,将为各国改革、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启示和经验,从而可以对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正是中外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这一制度健康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标。在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历程中,可以发现学术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对这一改革实践的影响。如1998年以来,国家的重大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台,大多数均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依据,决策层对国内外学术界意见的重视,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极高的应用价值。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贡献,还表现在对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推动方面。尽管社会保障作为一门学科还缺乏必要的、稳定的内核,但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体内容(包括国民的养老、疾病医疗、失业、工伤、贫困及各项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国民的现实生活,必然促使着学者与学术走出象牙塔,进而推动着理论学术研究更加贴近现实和更富人性与人文关怀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倾向。第一,创新不够,学风堪忧。尽管研究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书籍与文章日益丰富甚至有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部分人过于急功近利,在创新不够的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风问题。

第二,不做深入调查,照搬国外学说。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会调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或者过分迷信某些国际组织与国外学说,甚至将社会保障政策视同为经济政策,以至于给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对深层次理论问题关注不够。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及现阶段各相关因素的了解与分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发展和特有的人文关怀精神视而不见,对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优先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优先认识不清,只是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局部问题开出“头痛医头”的药方,这一倾向直接损害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构建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对同样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如对规模庞大的贫困人口的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却较少;对经济保障研究多,对服务保障与情感保障研究少;对城市保障问题研究多,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国有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更少;对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政府责任的控制研究多,对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少;对中央政府的责任问题多,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以及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预见的走势。首先,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研究将趋向深化。多学科交叉融合将既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内在需要,也将推动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当然,在肯定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同时,各学科关注的重点肯定存在着差异,这种格局表明社会保障政策选择过程中对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将取决于决策者的政治智慧与魄力。

篇2

一、我国农村保障现状

(一)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长期以来,务实的农民们之所以羡慕城里人的非农户口,是因为非农户口的背后有农业户口所不能企及的很多实惠,其中就包括着城里人的公费养老。早在共和国成立之初的1951年2月,政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对城镇职工的生、老、病、死、残、伤做了保姆式的关怀;改革开放后政府又对城镇职工的失业和贫困给予特别关照,直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全面实施。

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l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可见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负担有多么沉重。社会保障在农村的缺失,与农民所作的牺牲性贡献是极不相称的。

当被改革开放的大潮吸引着的农民们走入城市,政府逐渐意识到“农民工”已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终于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于是,国家在“七五”计划中设想“抓紧研究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八五”计划又进一步指出:“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198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开始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个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6172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95.5亿元。

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责任,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从而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其次,参保农民的缴费水平低,现行的缴费标准为2元~20元/月,共设十档,但执行中多数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这样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显然不足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实践中出现了“保小不保老”倾向,据山东社会科学院的调查,19岁以下的投保者占全部投保人数的60%以上,这显然与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

(二)农村土地保障现状

在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地位。传统的农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保障。但是,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是土地保障功能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越来越加剧。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连片开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导致农户的土地不断细分,不利于土地的连片开发,妨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延缓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而有悖于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村的人口和劳动力却不断增加,导致人地关系不断恶化。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从相对地位来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上升,生产资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已经严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土地转变为单纯的保障手段。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往往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或将土地撂荒。

其次,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近年来,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其主要表现是: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绝对亏本。目前,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已经很大。以1999年为例,粮食、棉花、户养生猪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分别高达82%、94%和99%。在价格、成本双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十个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505.71元,四年间减幅达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为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

农村土地负担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包袱。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至今没有得到明显的缓解,有些地方的农民负担甚至越减越重。同时,土地的流转价格越来越低。有的地方发生土地流转时,转出户不仅不能从土地转让中获得收益,反而要倒贴给转入户。

第三,土地保障功能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迅速扩张,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进入先前不太熟识的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增加了生活和就业的风险。目前,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滞后效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会继续上升。农村养老的任务将会日趋艰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将会继续提高。面对日趋繁重的养老保障任务,单纯依靠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

因此,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

二、土地保障与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

(一)双管齐下,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针对现有的土地均分制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许多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创新思路,希望借此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许多思路不乏创意。但是,多数思路的实施,因为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可操作性并不很强。一是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导致农户转入土地的动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导致农户转出土地后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问题无从解决。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水平,不仅可以提高农户转入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土地经营的效率目标,还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当然,农业经营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动力不足。但是,综合而论,其积极作用还是会大于其消极作用的。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进而提高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也有利于促进土地真正向经营能手集中。

(二)鼓励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资本化,实现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土地既可成为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但如果我们将目光仅停留在这样两点,则容易产生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消极保障模式。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得更为开阔一些,看到土地还是一种可以资本化的资源;那么,就可能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结合起来。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积极保障模式。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盘活了土地资产,实现了土地增值;也明显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

(三)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做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就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四)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面向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从前文分析可见,仅从今后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来看,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养老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举。实际上,养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反映,就是将大多数农民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在这种社会保障的发展格局下,面对未来收入预期下降、支出预期上升的形势,农民往往不得不压缩现时消费,将为数可观的储蓄和手持现金留备不测。这是导致近年来农村消费市场扩张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农民加强正规的社会保障建设,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农村市场的扩张困难。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目前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水平低、层次也低,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消费断层。扩张农村市场不仅在于能够产生简单的数量意义上的扩张效应,更在于能够延长我国现有产业的生命周期,改善整个经济的循环关系,缓解包括城市企业在内的企业经营状况,扩大国民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开源节流”都是有益的。

(五)积极开拓农民正规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资渠道

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土地资本化不仅适用于农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也适用于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情况。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况,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篇3

Keywords:migrantworkers;socialsecurity;newpath;landfor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目前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企业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分析

从“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社会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研究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中国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影响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发展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自然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专题讨论,2004,(6).

篇4

社会保障模式是从战略高度上对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基本规定性和主要运行原则的理论概括,它反映了一国在某一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方向。从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状况来看,已经形成了澳美模式、瑞典模式、德日模式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的社会保障模式都是以生产力的高水平和高度市场化为基础,难以照搬照用到我国。从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情况来看,理论界也提出了阶段型重点保障模式、经济效益优先模式和社区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缺乏系统性与全面性,难以作为一种战略模式而存在,而且这些模式的框架内容设计也不太符合中国实际。根据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一般规律,结合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实际,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一种在农村与城市项目有别、组织方式各异、近期发展方向不同的目标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国家政府在分散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管理与统一协调。本文主要针对这一模式的特点,对其框架设计作以具体分析。

1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原则

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及长远发展目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内容、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合乎规律的方案设计。因此,设计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度原则。也就是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既要立足于国情国力,维护社会公平,又要不影响效率。一方面保障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水平,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超前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群众的现实消费水平;另一方面也不能滞后于现有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一定要保持适度。

(2)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原有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问题如失业、阶层分化、贫困化和老龄化等社会风险在不断增加,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依靠社会保障改善生活质量的需要日益迫切。因此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要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走循序渐进的道路。

(3)层次性和专用性原则。所设计框架中的每一个项目都解决一个特定的社会问题,若干项目共同解决一类社会问题,不同形式、不同功能的模式在国家主体的管理与协调下构成多元协调模式,并促使这一模式向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4)整体性原则。因为多元协调模式是一个战略模式,因而其框架设计要从整体上把握。一方面项目内容设计要突出重点,又要有全面性,涉及到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框架中的各个项目之间要有关联性和互补性,通过关联使各个项目有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共同形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络。

(5)动态性和开放性原则。框架设计要体现出多元协调模式是一个动态模式,因而必须坚持动态性原则。一方面其框架内容是发展变化的,城市的项目虽然已经较为全面,但其子系统将随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农村的项目虽然还不健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将会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随着二元经济结构的消失,农村模式和城市模式将会逐步趋于统一,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逐步向城市模式转化。

2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

根据上述对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基本原则的分析,并吸收理论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这里谈谈笔者对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要点。

2.1多元协调模式的构成

多元协调模式主要是由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两大块组成:(1)城市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为重点,社会福利作为未来发展方向。现在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制度,提高效益,保障对象是城镇所有劳动者,保障方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分担。资金运行目前主要由现收现付制向半资金积累制转变,并逐步向积累制过渡。保障性质为强制性;(2)农村社会保障:以社会救济和社会扶贫为基础,逐步发展社会保险项目。它目前面临的任务是填补空白,健全项目。保障方式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资金来源是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资金运行是个人储蓄积累制。保障性质为自愿性。.2城市社会保障模式的框架设计及子系统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项目已较为齐全,目前主要以完善制度、提高效益为中心任务。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工作,逐步提高福利水平。其框架设计如下:

(1)城市社会保险子系统:这是城市社会保障的核心。它对城市劳动者的工伤、失业、养老等后顾之忧的解除、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及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都有重大作用。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残疾保险和财产保险。

(2)城市社会救济及子系统: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其地位已下降,但它能解决城市贫困无依者和灾害殃及者的生存问题,因而完备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可缺少这部分。主要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残病救济、失业救济、孤老救济、孤儿救济。

(3)城市社会福利及子系统:这是城市社会保障未来发展的项目内容,它是和国家、社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提供服务相联系的。其内容包括: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职业福利、教育福利和社会补贴。

(4)城市社会优抚及子系统:这是对军人家属的一种特殊保障,它是完整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项目。其内容包括:军人抚恤、军属优抚、军人安置。

(5)城市医疗保障及子系统:这是国家和社会为国民的健康与疾病提供防疫、保健及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消费结构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人们普遍追求社会保障和安全,因而在医药保健方面的支出有所上升。所以,在城市模式中也应包括医疗保障及子系统。其结构为:全民保健保障、特殊医疗保障、疗养事业、护理服务等。

2.3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设计及子系统

这一块是多元协调模式中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只能以“求”定“供”,设置一些急需的项目去解决农村社会结构变化以后所形成的新问题。保障标准不可能很高。主要项目有:

(1)农村社会救济及子系统:主要是针对农村中因自然灾害、天灾人祸、残疾、孤老等问题的救助项目。其子项目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特殊救济等。农村的社会救济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大部分农村人均收入低,在灾害面前很难自我保障,因此国家应承担起主要责任。保障对象是灾祸殃及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农村社会保险及子系统: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等)。在这个系统中以养老保险为核心,医疗保险为补充,逐步发展灾害保险。因为养老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农村人口的控制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在这一部分中可以采用以家庭保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支柱、自我保险为补充的模式。

(3)农村社会福利及子系统。这方面现阶段的地位次于其他方面,大部分地区尚不具备建立的条件,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将来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结构为:农村残疾人福利、农村教育福利、农村社区服务和农村产品价格补贴。

(4)农村社会扶贫及子系统: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地提高,同时也产生了新的贫困户和贫困地区。为了保障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将社会扶贫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形成“六位一体”的扶贫,即思想扶贫、人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资金扶贫、改革扶贫。通过“六位一体”的扶贫提高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造血功能。

【参考文献】

篇5

社会保障是基本的民生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全国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筹资渠道逐步拓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初步理顺。但是,当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在改革与实践中也日益加深。要真正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面临诸多现实障碍与困难。如果不能尽快排除这些障碍并妥善地化解难点,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国内学者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并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蒋卓庆(2006)提出,我国应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实现覆盖面广、公平为本的目标,让更多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丛树海(2006)指出,没有社会保障的社会是不安全的社会,无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关键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实现部分国有资产变现和发行特种用途国债等有效途径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左学金(2006)认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关键是改变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对社会人群的多重分割现象,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方向。李迎生(2006)设计了“有差别的统一”的“城乡整合”模式。他提出,按照“小保障”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社会统筹部分,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部分,以及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其他方面或项目则可根据城乡实际保持一定差异或灵活性。同时指出,即便上述基本项目的制度形式实现了城乡统一,但具体给付标准可以根据城乡、地区生活水平差异的实际而有所不同。米红(2008)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从覆盖到衔接的“三步走”战略思想与理论,较全面地回答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如何从目前城乡二元的体系走向未来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命题。

本文在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

当前,我国城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表现得非常明显。从保障项目看,城镇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较为全面系统的保障。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滞后,缺医少药的状况突出,多数地区还基本停留在家庭保障。目前为止仅全面开展了特困救助、五保供养等保障项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才刚起步,还未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在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据测算,占总人口2/3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目前,全国在城镇务工就业的农民在1.3亿人以上,这些人的社会保障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

(二)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仍然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险等重要法律还未制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法律依据或可依据的法律效力层次不够。我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

(三)社会保障流动性差

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资源的高效流动,实现优化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经济体制。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带有极深的地区封锁、行业分割的痕迹,严重妨碍了资源的流动。首先,由于各地、各类企业的社会保障账户各自为政,差别很大,而下岗、失业人员大多不能在原企业实现就业,这就使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和累计成为阻碍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首要问题其次,社会保障基金多家分管、各地分割、调剂能力差。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局限,整体的社会保障能力不强,而基金的分散局面更不利于财力的集中,无法形成雄厚的保障后盾,从而大大降低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定的企业交费、劳动者个人交费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隐患和潜在风险。一是各项基金支付乏力,基金增值难度大。目前,全国各类社保基金,积累额近2.5万亿元,但5项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到2%,安全与贬值风险加大。二是基金监管混乱。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随意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在管理体制上,现有实行的是部门或单位“所有制”,各管各的,管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基金无储备,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严重,造成许多矛盾。

三、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中央集权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关系。可包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家长式”管理职能和市场的资源配置以及基金运营的作用,既要实现社会公平,又要提高制度效率。二是要合理划分与界定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基本保障部分、城乡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以及社会福利等项目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并履行各种管理职能,企业主要负责社会统筹缴费以及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个人主要负责个人账户缴费以及在慈善事业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担和管理职能,基本保障部分要由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的合理分担和统筹协调管理,其他社会保障部分也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担,理顺管理流程,增加财政投入,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

(二)实现城乡统筹规划与协调发展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针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不同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对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的全局性问题研究,统筹规划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制定出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实现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三种制度无法衔接。完善参保人员实现异地就业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救助体制机制,加强制度衔接、政策配套,加快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灾害应急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并与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因此,要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其适应性和普惠性,保障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需求,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风险,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基本保险必须具有强制性。只有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保障事业。首先,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进入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时,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就社会保障进行立法,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统一的基本保证。其次,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国务院或其职能部门的大多是解决实践中的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意见等,致使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数以百计。这种过分分散的立法局面,不利于社会保障项目的均衡发展,因此,现阶段是到了考虑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的时候。最后,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缺少人大立法和过多行政立法的局面,是无法满足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需要的。

(四)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规模快速增长。基金积累的内在要求是在投资风险可以控制的前提下,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发挥审计的有效治理功能,促进建立基金运营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客观评价基金运营业绩,促进基金最大限度的保障增长。一是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对社会保障税必须征足收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应该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予以惩罚。二是严格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设立相应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稳妥性原则进行资本营运和管理,严防资金损失和贬值,尽可能地通过营运使其保值增值。三是考虑结合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适当划出一部分国有、集体资产补充社会保障金的不足,切实解决中老年职工的“历史债务”问题。四是建立独产的监督体系,强化法律、行政、财政和审计等多种监督,保证资金营运的安全性,严厉打击挪用、滥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防止腐败,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作为维系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议[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

[2]赵冰.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构建[J].社会纵横,2007,(6).

[3]曹艳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J].国际学术动态,2007,(5).

篇6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20世纪所取得的最重要的制度文明之一,是人类文明的伟大发明。”(1)有学者在总结创设与保护社会权(社会保障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的理论根据时认为有四点理由,即:“(1)人类对生存与发展的要求;(2)自然威胁与社会威胁(含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导致的人类生存条件的脆弱性;(3)资源和权利的稀缺性;(4)道德与理性对人类需要的表达和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2)正是基于这些理由,社会保障权被许多国家的宪法所明文规定。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式微的必然产物,其出现和产生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否认的合法性。其合法性基础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与国家关系中的“民本主义”

前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制统治将社会与人民淹没于其中,忽视了社会与人民的存在及其价值,不符合人性及社会发展规律,所以被人类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自从人类进步到现代社会以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并存,以及对“人民原则”的遵循,符合人性即社会发展的本质规律,顺应了民主文明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再是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的政治力量,它只不过是人类实现自身目标的一种手段而已。随着民主和文明的发展,社会将把国家政权收回,人民群众将把国家政权收回。这不过是被异化了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复归而已。

从国家产生的意义上讲,正如霍布斯所言,国家并非由神意创造,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予自然权利建成的,其本质目的在于人们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以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法国革命家罗伯斯比尔也认为,“人民是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3)在对待国家和人民关系方面,英国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4)“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5)国家或政府在本质上是工具性的,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资产阶级的思想启蒙以及丰富的民主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实践,使人们认识到了自身的主体地位,这种从来就不曾有过的民主观念一旦深入人心,就一定会根深蒂固,任何复辟和倒退都是不可能的。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状况,国家和人民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或者说,国家在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过程中,扮演了两种不同的角色,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相联系的“守夜人”,与垄断资本主义相适应的“调控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新形势与新要求的产生,消极的“守夜人”不足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不能充分实现政府成立的职能和目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必须发挥“裁判者”或“调节者”的角色职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正义。“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其目的在于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病,为此要求国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6)无论国家职能如何变迁,其目的和宗旨始终是单一的,那就是“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

正是基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服务关系以及手段与目的关系,才有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并将对处于逆境中的、基本生活无法继续的公民的救助的义务,义无反顾地落到了国家的身上,国家在此种情况下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文明社会中的人道主义

所谓“人道”,指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辞海》中这样解释。当一个人不能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时,也许就因此没了性命,也许只得沿街乞讨,这是不符合人性的。如果此时没有人去帮助或救济他,而使他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下,也是不人道的表现。“在如此之状态下,一切权利和自由就有可能变成无任何实际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7)社会保障正是基于对公民的生命、人格和权利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国家制度,并将此项国家义务用法律的方式规定下来,公民因此而享有了相应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至于使得公民因食不果腹、衣不避体而丧失人的尊严或人格,更毋论生命。

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中不仅仅有法律明确规范的权利与义务,更有体现人文精神的道德准则,这一点对具体的个人如此,对国家更是这样。不爱护人的生命、不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这一点对个人如此,对国家也是这样。当一个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也许有好心而善良的人来帮助他,使其摆脱了困境;但是,当有一大批人因此而落入窘境时,就不能期望这样的好人帮忙,“天上不会总有馅饼”,即使有也未必够这么多的人享用,于是,人类不能期待这样一种或然性的救援,而需要一种制度性的、有保障的保障。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并将国家作为公民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公民将不会再有生活无着的忧虑和窘迫,并能够保持着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三、社会秩序中的稳定与和谐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已不能再回到过去的“自然状态”,也不愿经历战争等所造成的混乱和无序,人类的生活需要和平与稳定的环境,以及和谐而安全的人际关系。和平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和平,意味着秩序,意味着稳定的环境以及和谐的关系。和平既是发展的前提,又是发展的目的,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中,发展才可能变为现实。而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类生活的和平与幸福,任何社会发展与进步都只不过是也应该是人类和平与幸福的手段。

事实上,市场经济只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方式,一个阶段,在此阶段,或者说采取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式,尤其强调和平的、可预期的环境,稳定而安全的交易环境是市场的存续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而市场所需之和平、安全的环境,一方面是市场自身运作的结果,另一方面又离不开国家的调节和干预。在市场失灵之处,国家是唯一的且有效的救世主。市场所带来的竞争是激烈的,也是残酷的,由此而导致的贫富分化、工人失业,以及由于市场自身的特点所造成的市场主体“惟利是图”,等等,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并非市场自身所能解决。

当一个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他就会成为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子,当一群公民面临此问题时,就变成一个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当这个问题普遍存在时,就成为了一个确实的社会稳定的威胁因素。然而,这样的社会问题并非仅仅依靠市场就能解决。对于处于困境中的公民的救助是国家的义务,是民主的国家的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国家为维持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而营造的市场环境秩序所必需的举措。贫富分化、工人失业对市场秩序是一种威胁,而那些处于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的人群则变成了社会和市场秩序稳定与和谐的直接危险。所以,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使国家承担起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是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的基本要求。“因本世纪是‘社会安全’世纪,实施社会安全,殆已成为世界各国之中心政策。尤其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有关社会安全之章节条款后,各国宪法大多起而依袭沿用;遂使宪法之人权保障机能,由昔日只消极地力求保障人自由不受国家不当干预,演变成今日积极地力求国家实施社会安全政策,以保障个人之生存权。换言之,即要求国家使人人获得适当工作,可以安适生活;一旦因年老力衰无法工作,或因罹患疾病失业等事情,可以借国家社会力量加以援助救济,以谋整个社会之安全和谐。”(8)

四、市场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权利一开始便与正义有着不解之缘,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罗马法的功劳在于将正义和法学结合起来,使法学开始有了权利这个概念。(9)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在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国家以公共财物而赋予部分人的制度。从另一个侧面讲,则是国家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分配方式,一种为谋求公平和正义而进行的再分配。

正义是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10)在伦理上,正义即善,被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和人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的、公平的满足。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是指一种与社会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11)正义是具体的,并非空泛的口号或不可捉摸的理想目标,而是要具体体现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满足人类具体的物质与精神的利益和欲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稀缺,产权的界定,以及竞争的激烈与严酷,使得社会必然产生财富的集中与贫富分化,于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平衡与正义,保障少数人的生存与人格尊严,社会保障制度应运而生。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家的物质帮助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平和正义,维持社会的平衡和稳定。魏玛宪法第151条第12项明揭:“经济生活之秩序,以使各人独得人类应得之生活为目的,并须适合正义之原则。”

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对正义的理解是: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受者的能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12)习惯上,正义被认为是维护和重建平衡或均衡,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13)社会保障权是弱者的权利,是国家给予弱者的帮助和救济,是国家对于弱者的一种“仁慈”。“仁慈是正义的女儿;它是从正义生出,并且不能与正义作对。”(14)

注释:

〔1〕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2〕刘俊海.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J〕.刘海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2.

〔3〕〔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38.

〔4〕〔5〕〔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1,80.

〔6〕〔7〕〔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12.

〔8〕李鸿禧.宪法与人权〔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444.

〔9〕〔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02.

〔10〕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321.

〔11〕章若龙,李积桓.新编法理学〔M〕.武汉:华中师大出版社,1990.224.

篇7

一、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现状

(一)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社会保障支出作为社会收入再分配的一个主要途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政府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手段,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一直相对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断增加,但与GDP的相对增加量基本保持不变。自2003年至2009年,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从2,712.2亿元增长至7,606.68亿元,绝对数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但由于GDP水平同时在快速增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比重保持在11%左右,2009年这一数字甚至下降到了不足10%。同时,若将社会保障支出与行政管理支出对比可发现,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远远不及行政管理费用高。并且,这之间的差距在不断地扩大。如果此种现象不断发展,必将导致政府财政支出的失衡,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与建设廉洁政府的要求。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这一事实还可通过与其他国家对比发现。我国自2006年起,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已达到了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然而,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却远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以1980年的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哥斯达黎加为例。1980年哥斯达黎加的社会保障支出达到了在人均生产总值中占30.8%的水平。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尚不如20世纪80年代的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更不用说是社会保障支出比例高达40%的各发达国家了。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很低的。虽然在发达国家高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福利病”,但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距国际水平仍有较大距离。尽管近两年中央也一再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出的15%~20%用于社会保障,但由于缺乏立法约束,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带有明显的随意性。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就无法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平,特别是中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缓慢。评价任何一项公共支出的增长,既要看绝对数额的增长,也要看相对份额的增长。近年来,在忽略物价上涨等市场因素的前提下,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对数额在缓慢增长,但是增长速度过慢,没有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支出增长相联动。尽管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一般呈“此增彼减”的关系,当经济快速增长时,居民收入水平增长较快,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相应减少,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往往下降。但是,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能够适用于当前的我国,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一种失衡的增长,并由于基础性财富分配秩序的不规范,不能使所有人都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否仍然至关重要,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但在现实中没有反映出来。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弹性系数是指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和财政支出增长率的比值,如2011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为21.9%,财政总支出增长率为22.3%,则弹性系数为0.98。从这一指标来看,2007~2011年这一系数分别为0.92、0.96、0.53、1.14、0.98。可以看出,除2010年外,其弹性系数一般不足1,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社会保障增长弹性系数会稳定在1这个水平上,并有下降的危险,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支出只会随财政总支出做相等比例或更低比例的增长,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水平没有提高的可能性。这对当前的我国是不适合的,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处于饱和状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足以满足公共需求,那么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弹性系数维持在1这个水平上是很正常也是很适合的,但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离饱和状态还很远,很多人还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出现这一现象,部分是由于在每年财政总支出增加的情况下,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因为每年财政支出的增加部分大多都用到了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等事业上,这很显然是不合理的,政府应该把公共财政多投入到公共领域,让一些在经济增长中未受益或少受益的个人和群体能够通过公共支出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缓慢,应该以超过财政总支出增长的速度增长,方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三)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结构不合理、地区差异显著。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问题,除了总体水平低之外,在结构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和不平等,根据目前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社会保障大都属于地方政府支出。表1显示,1999年以来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均在90%以上。尽管存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距,因此在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可能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1)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之间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也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偏向。因此,接下来将考察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城乡结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官方并没有公布分城乡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数据,而许多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例如对社会保险的补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也很难区分出其中的城乡比例。因此,目前的相关研究大都使用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作为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的变量。第一,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1998年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是农村居民的11.77倍,而后继续扩大,2003年达到21.81倍。但随着2002年党中央提出城乡统筹发展,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此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其中的突出表现就是2003年开始逐步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此,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之间的差距在2003年以后开始下降,但在2009年仍然达到了11.35倍。从这一指标的情况来看,超过90%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均投向了城镇居民。第二,从转移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来看,城镇居民仍然明显高于农村居民。1998年转移性收入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大约为19.96%,到2009年增至26.29%。而转移性收入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例在1998年仅为4.26%,并且此后一直处于停滞状况,直到2005年以后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在2009年也仅为7.72%。经过比较发现,转移性收入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1998~2009年之间一般是农村居民的3倍以上。显然,无论是从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值还是从转移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来看,我国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均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偏向。

二、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重新认识

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之所以会出现前面已经分析的现状,这与当前相关方面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认识不够有极大的关系,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已经步入了全新的时期,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各个方面也应重新认识,不能总是用旧的观点来对待新的事物和现象。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重新认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一)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作用。贫困和不平等一直以来都是人类面临的难题,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消除贫困和不平等有着天然的不可替代性,这对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都有促进作用。社会保障支出作为公共支出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生产性。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而内需不足一直都是困扰我国经济的一个严重问题,收入差距扩大和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缓慢是造成内需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恰恰具有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因为享受社会保障的个人和群体相对而言都是较为弱势的,所获得的财政支出均会用来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到市场上消费,这就间接地促进了消费扩大,推动了经济增长。这表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并不是给财政添加负担,而是具备了“工具价值”,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有益的,并且还具有很高的“目标价值”,因为社会保障对消除贫困和提高福利水平有着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助于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满足公共社会保障需求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障是市场不能提供和个人无法承担的公共品,为弥补市场失灵,只有依靠政府和财政。因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是政府的责任,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和可能改善自己的生活前景,而对弱势群体或个人而言,改善生活的最佳途径就是由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由财政提供社会保障支出。这就涉及我国政府和财政的转型问题,有学者提出“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型转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要有投资型财政转向公共型财政”。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虽然在当前我国不可能完全实现这样的转型,但应该有所偏向,而当前的各级政府大多都忽略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角色,这就要求政府加快转型,至少应加快做一个责任型政府,履行作为政府的责任,把更多的公共资源用在社会保障领域,加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三、我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我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现状,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着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财政的比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我国政府就提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并且在“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均强调“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但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始终在10%左右徘徊。社会保障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所以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是其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因此,建议有效落实相关的政策,尽快将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财政的比例提高到目标水平。第二,优化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项目结构。尽管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占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仍然是新统计口径中比例最高的子项目,在2009年达到了27.51%。根据定义,社会保障的受益对象应为全体国民以及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所以由公共财政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这一特殊群体的离退休费用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含义,也非公共财政的题中之意。因此建议逐步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制度,尽快将其与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第三,缓解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地区间不平衡状况。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目前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距,但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地区间均等化显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两方面的政策措施可以重点考虑:一方面可以提高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的统筹层次,例如将基本养老保险由目前的省级统筹改为全国统筹,从而降低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所导致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差距;另一方面加大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尤其要提高对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项转移支付水平。第四,努力缩小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城乡差距。研究显示,我国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甚至已经超过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这种情况表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不公平已经成为扩大城乡差距的原因之一。基于缩小城乡差距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在此认为,在保持城镇居民享有合理社会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除了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要尽快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同时着力提高各项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作者:李原 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义.公共财政视角下的社会保障侧度构建[J].财政研究,2007.11.

[2]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课题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国际比较[J].财政研究,2007.10.

篇8

一、大学生社会保障现状

(一)医疗保障现状

我国现有高校公费医疗制度从1953年开始实施,根据各地形势和学校具体情况,一般由政府承担80%,其余20%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随着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及重大疾病的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已不能满足大学生需要,几个大、重病学生就可能会花光一个年级甚至整个学校学生的医疗经费,高校公费医疗费用严重不足。曾有部分高校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自办医院,然而,庞大的开支又带来了高校的财政压力。还有部分高校将学生公费医疗指标加上学校补贴的一部分钱,作为保费,进行商业投保,学生根据学校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好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但由于免赔额的限制,平常花费几元或几十元医治小病的费用无法报销,大、重病又无力保障,从而造成了小病费用累加成较高消费额却无法报销的现象,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

(二)基本生活保障现状

关于大学生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目前有些省市,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金,但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没有法律的规定。当前,在校大学生的生活保障,主要来源由家庭提供,同时也存在助学金、奖学金和银行的助学贷款等辅助方式,还有极少一部分受到社会上有经济实力的个人、企业单位、社会机构等的资助,但这部分力量非常的小,受到资助的大学生范围也非常狭小,部分特困生甚至要通过长期打工兼职来保证基本生活。同时,学校的助学经费有限,解决面窄,而银行助学贷款和社会助学捐款具有商业和慈善性质,存在较多的条件限制以及还款纠纷等经济利益问题,贫困大学生受惠面十分有限。

(三)就业保障现状

从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大学生就业双向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分配政策彻底废除,随之带来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而最近几年严峻的整体就业形势,使“天之骄子”也面临着失业的困境。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从1999年6月7日开始扩大公务员招收比例,这可以说是针对大学生就业保障的一项政策,但数量毕竟是有限的。面对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国家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在税费等方面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给予优惠,在公务员考试制度外设立了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专项贷款,还提出了“特设岗位”这一就业政策,大学生可以通过考试争取到一些特别设置的岗位,参加就业,但这些政策都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缺乏力度。

二、建立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缓解当前我国失业压力

当前我国整体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隐性失业问题都暴露了出来,下岗职工、新增劳动力、农民工进城等造成我国每年的劳动供求缺口达到1500万左右,失业问题非常严重,再加上大学生的扩招,每年有400多万大学生进入社会,加剧了当前的就业形势,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失业问题。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我国失业的严峻形势,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构建。

(二)减少人力资本的浪费

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人力资本投资是非常巨大的,据有关人士统计,一个学生从小学到大学毕业,花费大约在22万左右,这部分投资不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家庭,都是一个不小的开支,大学生失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使人力资本投资失去应有的收益,给国家、个人和家庭带来很大的损失和不良的社会效果。如果长期下去,将降低人们对教育的良好心理预期和对教育事业的公信力,不利于国家教育事业的长效发展,不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

失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市场经济继续发展存在,失业问题就不可避免,问题是出现了失业问题后,如何进行积极引导以降低失业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前大学生失业,并不是意味着大学生已经供过于求,而主要原因是由于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的不完善和就业渠道的不畅造成的。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有利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疏通大学生就业的渠道,为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到基层就业开辟新的信息平台,顺利实现大学生的尽快就业,为缓解大学生失业压力起到应有的作用。三、关于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一)关于医疗保障的构建

建立国家专项支持、商业保险和救助基金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以国家专项支持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第一,高校医院应该根据学生入学体检记录测算校内大学生健康水平,从大学生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分专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积极向社区医院、医疗门诊转变,防止学校医疗资源的闲置。第二,建议或规定每个大学生至少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防止因个别大、重病学生占用大部分学生的医疗资金。第三,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的爱心捐助,对大、重疾病和意外伤亡等需要救助的大学生实施捐款帮助。第四,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地参与银行的理财产品项目以保证医疗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资金闲置。

(二)关于就业保障的构建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建立就业信息交流平台和大学生资源库,实现就业信息和人才信息的共享。高校针对贫困大学生和有就业障碍的大学生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社会保障机构对毕业后三个月仍无法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发放为期五个月的失业救助金并免费提供相应服务。街道办事处或市政企业向辖区内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建立定期联系和服务制度,积极帮助他们就业,并将家庭困难的毕业生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国家还应继续支持大学生自主就业和创业,街道办事处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其提供档籍托管、社会保险持续等方面的服务。

(三)关于基本生活保障的构建

一是各高校应该根据学校所在城市、地区的经济水平,测算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相对统一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把助学贷款制度作为解决高校贫困生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本途径和主要方式,政府不仅要给予政策支持,还应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和发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高校要积极引进企业单位,以委托培养的方式帮助它们培养人才,而企业则为需求对象提供生活保障。三是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争取社会多方热情支持,动员社会团体或个人积极捐资助学来扩充保障基金。四是争取建立一种有偿服务机制,贫困大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顺利完成学业,就业后再把资金返还到基金里面,保障基金的循环利用和滚动发展。

(四)关于多种筹资渠道的构建

要保证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稳健地为大学生服务,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前提。首先是国家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大学生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其次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大学生是我国人力资源的主体,而各种企事业单位是占用大学生人力资源的主体,它们有责任为大学生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一定的资助,如果仅把上市所得的5%用于社会保障,可筹集数量可观的资金。再次是从社会上筹集资金,可以通过增加彩票发行、社会募捐等途径筹集一部分资金来用于大学生社会保障。最后是高校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从每年预算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学生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防止高校违规挪用国家拨付的大学生社会保障资金,等等。

参考文献:

[1]耿永志.如何应对“知识失业”的新挑战[J].经济导刊,2006(11).

[2]杨克瑞.建立大学生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6(10).

篇9

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用来看,其主要是围绕公平与效率、市场与政府两大主题展开。

1.公平与效率。美国学者阿瑟。奥肯曾在其代表作《平等与效率》中说过:“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均等,比机会均等时的经济不均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社会保障基金的安排要做到机会均等,最大限度地使个人努力和个人收益具有正相关性。如果机会不均等,就会导致“寻租性非效率”和“内耗性非效率”。因此,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发放、管理体制、投资运营等方面都应尽量做到机会平等,即基金筹集按个人能力和收入水平征收,发放过程中兼顾能力差异和互济原则,基金管理增加透明度,基金投资要尽量做到保值和增值。同时还要兼顾效率,真正的公平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

2.市场与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的改革,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以及政府的作用形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触及的地方,需要政府介入才能有效运作。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的间接作用日益渗透到私人养老金计划中,如通过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监管,实施强制性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对私人养老金资产比例限制等。此外,政府还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控并提供信息以弥补市场失灵。在社会保障基金运用中,政府和市场都不是万能的,要想发挥二者的作用,还须寻找一个有机结合的均衡点。

二、国外社会保障基金运用成功经验:以美国为例

国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主要是指将其资金一部分投入资本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一般侧重于安全性较高的投资品种,一方面在充分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但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各国又把其投资安全放在首位,对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在控制好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在美国,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主体的社会保险信托基金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美国政府特种国债。根据社会保障法案,信托基金只能投资于政府发行的债券或由美国政府对其本金和利息担保的债券。其投资范围具有强制性、投资决策强调科学性和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为安全起见,政府还规定,信托基金至少要保存受益支出总额的20%-30%作为盈余储备。

美国比较推崇基金指数化投资。指数基金的巨大成功使得指数化投资的概念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并以其低管理成本低系统性风险、较高的资产流动性和较少的“寻租”机会使其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投资工具。早在1997年,美国加州、德州、纽约州最大的公共养老基金50%以上的股票己经指数化,TIAA-CRER(美国TIAA-CRERRetirement)持有的国内公司股票指数化比率高达80%.到2004年底,美国共约有12.9万亿元退休金,投入指数基金的总额为3.1万亿美元。它们在投资中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回报,许多养老基金因此而壮大了自己的实力。

美国政府还针对个人账户管理推出了一种“节俭储蓄计划”,由政府挑选出几个市场指数,这些指数跟踪国内外的股票市场。然后,政府与一些合格的基金管理者签约,由他们来负责建立和管理相应的指数基金,作为社保基金尤其是养老金投资工具。职工可以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在这些指数基金中进行分配。这里,职工所选择的是不同风险水平的投资策略。

另外,养老基金还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司治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养老基金开始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在指数化投资战略下,养老基金拥有的不仅仅是权力,他们还有责任确保美国最大的和最重要的公司表现出色并取得成绩。

三、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用的现状及其问题

2005年期初全国社保基金余额1659.86亿元,期末总额为1954.27亿元,净增加294.41亿元,其中:财政拨入资金净增加228.70亿元,投资收益转入增加52.90亿元,社保基金投资入股交通银行产生的股权资产准备12.80亿元。而其直接投资资产1387.58亿元,占比65.52%;委托投资资产730.29亿元,占比34.48%.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貌似安全但实际上收益率较低,投资效果较差。虽然近几年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维持在2.61%以上,但如果加进通货膨胀及工资水平上涨等因素对货币价值的影响,社保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比较低,2004年甚至为负值。

1.社保基金规模不够大,资金不充裕。由于基金的筹集主要是依靠征收相关的费用和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来源不足,规模不够大,而进入资本市场的社保基金又受到严格的比例控制,使得最后进入资本市场的社保基金少之又少,这样,社保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就变弱了。

2.投资工具有限,投资收益率偏低。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工具主要有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虽然银行利率有所提高,银行存款的收益比以往有所增加,但投资回报率仍然偏低,无法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购买国债也难以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以2004年的一年期存款和三年期国债为例,二者的利率分别为2.25%和2.68%,远远低于当年的通货膨胀率;而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是提高投资收益率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股票市场的风险较大,无法保证收益的安全性。另外,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过高,影响了基金的盈利。以2004年为例,我国社保基金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的比例分别为39%和43%,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债和金融债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0%,那么社保基金中国债投资至少为33%.银行存款与国债在社保基金中占到72%,而其投资回报率无法抵御当年3.90%的通货膨胀率,这是造成2004年社保基金真实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的主要原因。

3.与社保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制不健全,市场不完善。一方面未建立统一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也就不可能对社保基金投资的效益性作出科学的预测;也缺乏更加全面、科学的投资法律、法规的约束来避免社保基金投资领域中的低效率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的债券市场规模小,股票市场的市场也有待规范,要想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还需进一步改善社保基金投资的市场环境。

4.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管混乱。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的监管弱化,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机构,对拨放的财政性资金缺乏全程的跟踪监督。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也不健全,使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控非常缺乏,资金使用过程中也缺乏安全意识和保值增值责任,挤占、挪用浪费的情况比较严重。[9]

四、基于安全视角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相关制度安排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用方面,要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较高收益。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切实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用的现状,有效促进我国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鼓励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多元化

社会保障基金多元化投资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有效投资和保值增值的重要选择。多元化投资能最大限度兼顾社会和经济目标,降低基金积累制度的成本,保证基金的实际安全性,减轻社会保障制度的负担以及产生良性的外部效益。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投资范围有所扩大。除在传统领域中进行投资以外,还要涉及金融创新工具。金融创新工具为社保基金投资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主要包括:

1.指数化投资。首先,其管理费用低,投资管理人只需按照指数的成分复制组合,避免了市场分析、公司调研、证券组合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其次,指数化投资的交易成本很低。指数化策略不做个股和时机选择,股票的换手率很低,从而节省了交易成本。最后是风险较低,指数化组合经过广泛的分散化,非系统风险(个股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影响)已基本被剔除,主动式投资中通常会出现的基金经理操作失误和道德风险,在指数化投资中也得到了有效降低。正是由于上述优点,而国外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也都对其青睐有加。

2.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对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住房抵押贷款(按揭)是所有资产类别中最优质的资产,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20%以上的贷款坏账率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平均坏账率仅0.52%.加之一些信用增级措施,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极小,从收益上看,它的利率通常高于国债利率,因此,它完全可以成为社保基金新的投资工具。2005年12月15日,建设银行发行了金额为30.16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据估计,其年收益率在4%以上。这正是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大好时机。[10]

3.投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可以将之投资到电力、石油、通讯、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但投资回报率高、风险小的特点,恰好符合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长期使用但必须低风险运作的特点,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赢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4.投资信托产品。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资金的安全性,从其特有的破产风险隔离功能上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会因为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的负债而承担任何风险,甚至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了,信托财产仍然不会受到破产债权人的追索。信托投资还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和实业领域,投资运用渠道广泛。

5.投资于开放基金。对开放基金的投资规模不受限制,它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基金的资产净值为依据,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从而可随时买卖,流动性较强,它的信息披露时间间隔短,有利于规范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行为。

(二)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入市

社保基金入市会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据测算,2006底,社保资产规模已达2500多亿元,这部分资金一旦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进入资本市场,就会大大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平衡市场资金供求,改变当前机构投资者之间互相搏弈、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之间争利的局面。同时,其入市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参选社保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接受专家委员会评选的过程中,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和透明,作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市场的中坚力量,基金有意识地减少投机、短线的炒作方式,代之以理性、长期的投资方式,会在客观上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方式,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或参与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公司,对社保基金进行直接的管理与监督;另一种是间接方式,委托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券商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考虑到我国社保基金的现状,目前我国主要采取间接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范、稳健、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搞好基金运作,防范和抵御各种投资风险。

1.设置合理入市比例。其入市并不是说所有的投资都投到股票市场,只是部分进入股市。由于投资股票风险比较大,我国也对其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不高于40%.

2.注重投资品种的选择。挑选的基本标准是绩优而有成长性的公司,如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品种和技术。从目前来看,业绩优良的蓝筹股将成为其投资的主要品种,而分散投资、波段操作乃至长期持股将可能成为其主要的操作手法。

3.严格选择基金管理人。严格核查其市场准入资格,通过考察经营机构注册资本、业绩、财务以及信用评级等条件,选择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此外,还要提高这些机构的整体素质,经常性的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合格的及时清理出局。

4.保证投资期限与币种匹配。一是确保投资期限和负债期限大体一致,使投资的利率风险最小化;二是资产货币和负债的货币相匹配,使汇率波动的风险最小化。在初期以指导意见的形式明确社保经营机构在资产和负债的期限以及所持币种方面的匹配目标,待条件成熟后,以告示的方式引导社保经营机构将资产和负债进行匹配,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对其进行督促。

(三)谨慎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

由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比较完善,投资工具比较多,各项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投资收益相对较高,因此,投资国际资本市场是一个有效途径。进行海外投资对拓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更加有效的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起到积极作用,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创造条件。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需完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谨慎稳妥地推进:

1.在投资策略上,采取谨慎的态度,并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2.在投资运作方式上,可以选择由社保基金自设机构进行投资,也可以选择委托国外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目前,社保基金进行国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上市的国有股减持部分,所以一般选择国际投资公司,今年11月29日,10家境外资产管理机构成为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管理人。选择标准应该主要是看投资回报的业绩、收费及稳健程度如何,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

3.在投资的分散化方面,可以将基金投资到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股票中。因为各国股票之间的相关系数比行业股票间的相关系数略高,投资于不同行业的股票对于分散风险更为有利。因此,可以首先选定几个全球性的、平稳增长型的行业,然后再选择一些相关度较低、市场稳定的国家,进而确定目标国家、目标行业中的龙头股作为投资对象,还可以采用股票互换方式进行投资。

4.社保基金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一定要制定合适的投资政策和战略资产配套策略,还要加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评估。

此外,为提高安全性和效率性,应明确社保基金的治理结构,避免其低效率和道德风险。

(四)对社保基金投资运用绩效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社保基金采取委托方式,由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1.建立完善的基金运营市场竞争机制。一方面选择资产投资管理人即投资管理公司的过程要透明、公开,通过招标等形式使投资公司之间形成竞争。另一方面在社保基金那与投资公司的合同中要规定“退出机制”,即如果投资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达到所规定的目标,则社保基金可以从该投资公司和合同关系中退出,选择其他效益更好的投资公司。

篇10

W村位于该省的西南部,共有人口470户1762人,民族构成中绝大多数为苗族。区域面积3公里,多是山地,交通不便,耕地面积狭小(共计884亩),人均耕地不足0.6亩,使得大批剩余劳动力不得不外出务工。根据村委会的统计,仅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间就新增外出务工人口18人,累计在外务工村民已经达到700余人,约占当地总人口的40%。现今W村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比率为11.86%,六十五岁以上的老人155位,占总人口的比率为8.79%,按照国际通用标准,①可以说已经完全进人了老龄型社会结构。

一、乡村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现状

乡村社会流动给村庄带来了勃勃生机也同时解构了原来“乡土社会”的稳固生态结构。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是以家为本位,以家长为内核,由远及近,能放能收的差序格局。”[’〕也就是说,过往社会个人的生老病死都是以家庭为核心来完成的,家庭是乡土社会保障的核心。进人“流动中国”之后,乡村劳动力的流出给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重大挑战。

(一)青壮年的流出与倒置的家庭养老范式

中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养老方式:由政府构建的社会基本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以个人储蓄为主的自身养老,也就是独自生活。W村则主要是以传统的家庭范式来完成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负担。在村庄老年人的心目中,身体健康、儿女孝顺是幸福生活的最主要基础。

但是,由于乡村社会的转型,“流动的乡村”模式掏空了村庄的青壮年劳动力,村庄的传统养老范式在无奈中被倒置,老人们不但要守屋带孩,还要营务庄稼和看管林地,因此,村庄中的相当一部分老人便抱着自食其力是最大福气的观念。

案例一:村里的郎中蒋某,今年已经76岁高龄,虽然有4儿1女,但是都已外出务工,因此老两口还仍然营务着1.3亩庄稼地,照料着10亩油茶山,每年可以收茶油100多斤,并且还要砍柴种莱采药看病等。村庄中其他一些老人就算没有亲自种地,但是砍菜、种菜却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大量青年人外出打工之后,老年人的负担则更沉重了,除了打理屋内外的活,还要照顾孙子、孙女们。

实质上村庄老龄人的社会保障结构非常单一脆弱。村庄的老人们大多自己没有储蓄,就算个别有也在数百元的范畴之内。老人们的要求都不太高,只求儿女孝顺,衣食有了着落,随之关心的就是一副棺材板了。村庄养老的一般形式是由儿子们分担年均供给五、六百斤谷子,再添上一百元左右的零用花耗。但是,大量青年人流出村庄之后,这种低水平的家庭养老形式也开始难以为继,反而出现倒置的状况。

(二)老人权威的降低与家庭养老范式的困境

在我国乡村社会,家庭养老范式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传统伦理观念的支持。二是传统农业社会中老人在家庭中一般具有决定权威。农业社会的生产技能依靠的是口传身受,老人是农业生产的核心组织者,这就决定了老人一般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在传统的农业社会,社会经济的内核是血缘性的小农家户经济。在农村家庭,男性家长居于全家的核心地位,垄断者具有决定权,内部统一家人行为,解决冲突,对外是家庭共同体的象征,维护家庭利益。n[2]但是,由于近、现代我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农业经济的地位受到冲击,村庄外出务工收人已经成为村民人均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随之链接的传统家庭模式也开始向核心家庭模式转变,老年人作为支配大家庭财物的传统权力丧失。一般意义上来说,在家庭中生产管理权以及财富支配权的散失也就意味着村庄老年人在家庭的权威与话语权的散失。根据调查统计,只有约9%的村庄老人在家庭的重大事务中经常拥有决定权,只有16.3%的老人有时拥有决策权,而有35.4%的老人已经散失了家庭重大事务的话语权。

其次是村庄青年人流人城市后更容易受到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冲击,在我国乡村公共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年轻人已经开始有意识要放弃对家庭老人需要承担的赡养责任。W村有些青年人尊老养老观念的道德观念严重滑坡,以至出现了一些违反道德与法律的不当行为。

案例二:村里的青年刘某,常年在外务工,因为染上一些不良的嗜好,所以从不向父母交一分钱。反而因为其父无钱为他办婚事以及为他儿子办满月酒而恶言侮辱欺负,并把其父视为眼中打,动不动则毒打一顿。屋内的锅碗瓢盆也已经被打得所剩无几,他的母亲向他作揖硅头都无济于事,旁人近身就要挨打,使其父无法在家安身,只有躲到他舅舅那里避难去了。

按以往逻辑来讲,在我国传统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舅舅一般具有家庭矛盾的的最后调解权,但是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也开始散失作用。可以看出,乡村社会转型对传统养老范式的冲击,加之市场化带来的一些青年人价值观念的变化,使得“社会化养老”迫在眉睫。因此,在农村社会建立多维度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现实需求。

(三)时乡村老人医疗服务的供给仍然不足

村庄的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自从2007年启动以来,现今的参合率已经超过90%,村庄老人小病则在村卫生室看,大病则在镇卫生院或县、州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可以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按规定比例报销,但是,这些钱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老人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再加之镇卫生院收费名目繁多,去那儿看病报销后比村卫生室还贵,而在村卫生室看病,医疗证上的12元划完了就不再免费。另外,“新农合”要求医疗费必须由患者先行垫付,有些老人甚至根本筹借不到这笔资金,只能“小病拖、大病挨,快死才往医院抬。”可以说,村庄老人的医疗保障水平仍然普遍较低。因此在调查和访谈中,只有约10%的村庄老人对现行的医改制度表示很满意,约30%的老人比较满意,而有40%左右的老人是基本不满意。

由于高年龄和青年时高劳动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老人都患有慢性疾病。一般情况下他们只是在病情发作非常严重的时候才到村卫生室打小针或吊点滴做缓解治疗。病情潜伏期与慢性发作期基本都不做治疗,甚至有时候因病疼痛不能进食,也只是强忍着,因为这些小的医疗费一般要从自己的生活费中承担。有了大病,则需要子女负担。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等各种原因的影响,有了大病而不能接受治疗的事例也比比皆是。

案例三:村里的老人吴某,儿子、媳妇在外打工,自己在家里带孙子。由于儿子、媳妇的收入很低,每年只能给她和孙子邮寄500元左右的生活费,自己身患肾结石多年,却因为需要较高的医疗费始终未能治疗,患有高血压也只有在血压升高时才服用降血压的药物。另外,村庄老人唐某的二儿子和三儿子,不但不承担应有的赡养义务,而且在老人急性胃病发作时也去从不探望和过问。在得知他们在县城的大哥和四弟为其父做胃穿孔手术花了500()元医药费时,老二说:“七十多岁的人还怕死,开刀花钱,这纯粹是增加后人的负担,我去哪里找钱啊!”老三则说:“莫晓得,我忙得要命,哪有时间去看他!”

因此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医疗水平仍然普遍较低的状况,导致许多老年人的医疗仍然还得不到基本保障,所以需要我国继续逐步完善起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四)乡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

另外,村庄的老人几乎没有什么娱乐方式。他一般不会下棋和打太极拳,当然也不能像一些城里老年人那样打门球、逛公园。他们最主要的娱乐方式就是一起闲聊或结伴参加一些求神拜佛的民间宗教仪式。乡村社会转型之后过去的传统大家庭已经向现今的核心家庭转变,老人们一般被排除在青年人家庭之外进行独自的生活,特别是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之后,老人独守空房的情况则是变得更加普遍。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一般来说居住方式的不同往往会对老年人心理产生不同程度的孤独感。与配偶以及子女居住的老人只有7%的经常感觉孤独,15%的有时感觉孤独,78%的从未感觉孤独。但是独居的老人却有34%的感觉经常孤独,48%的感觉有时孤独。

当询问起留守老人们是否真的愿意子女都外出打工,自己独守空宅时,他们基本会异口同声的回答:“找钱第一,如果年轻人都在家劳作,劳力还会过剩,没有收入来源,娃儿又要念书,生活会更艰难。”不难看出,货币需求已经成为小农社会化之后的首要需求。

让人欣喜的是,村庄老人在今年的3月自发组成了老年协会,首期参加的就有12位。他们在一起排练、表演苗族文化中的民间节目,大家情绪都很高亢。在为我们调研人员举行的欢送晚会上他们排练了16个节目,后来由于时间的缘由,被村委会删节了几个,还引发了他们的不满情绪。由此看来发展社区组织不失是解决当下留守老年人心灵需求问题的有益途径。可是调查中问起村庄老人为什么不参加组织活动的缘由58.5%的回答是因为没有人组织,13.6%看法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场地设施。可见,老人们一般希望在文体活动中满足他们与人交流的精神需求,但是主要的问题是村庄老年人苦于没有人组织和缺乏基本的活动场地。

二、关于乡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思考与对策

虽然我国乡村社会历来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范式,但是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渐缩小,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再加之现代化的商品市场经济中老年人的能力与权威不断下降,老龄人在家庭的话语权逐渐散失,他们的自我保障能力也相对弱化。还有就是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单边侵人以及由此引发的青年人伦理观下降,这些种种变化对农村的家庭养老模式都构成了直接而强烈的冲击。因此,完善传统的家庭养老范式,建构新的社会化的养老体系已经成为乡村社会化、现代化转型之后的迫切要求。

(一)乡村发展是解决老年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

发展乡村社会是解决农村老年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措施。邓小平曾反复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既然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那么发展引出的问题往往需要在继续的发展中得到解决。可以这么讲,我国乡村老龄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本质还是发展问题。联合国《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指出:“农村发展应被视为解决世界大多数地区整个老龄化的关键。”一般来说,人口老龄化是在人民生活达到较高水平时才步人老龄化的,例如日本进入老年型国家时人均收人为1689美元,而我国则是在经济水平相对较低,人均收入不足400美元的情况下提前进人老年型国家。所以,我国的老年保障问题将会遇到比发达国家更大的困难和挑战。正因如此,发展乡村经济将是我国妥善处理农村老龄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基于我国的现状,解决农村老年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就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村和农民的收人。加大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的财力,从基础上更好地完善乡村社会转型后老年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通过社区服务巩固并发展传统家庭养老范式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骤然进人老龄化社会,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保障系统方才建立,不可能一下子就接纳和解决几亿老人的生活服务、护理及至赡养问题。为此,家庭养老助老的职能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得到改变。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需要将社会化养老措施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既要保证社会化养老根据乡村经济发展的条件不断得到提高,又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巩固并发展传统家庭养老的有益方面,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我国传统的伦理文化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使得广大乡村社会老龄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绝大多数可以在家庭内部完成,它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改革与建设,也保持了乡村社会安定,为众多乡村老年人带来了安定的晚年生活,因此我们要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质上,发展老龄人保障社会事业一项重要的必要条件就是全社会尊老、爱老的价值精神。老龄保障不是孤立、单向度的国家事业,而是建立在个人参与、社会互动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还必须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社区群众组织的积极性,例如老年协会可以对老年保障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从制度上保证老人生活在社区和生活在机构获得同样的服务,并通过对老人的家庭进行福利政策倾斜确保老年人可以在家庭中获得舒适生活。超级秘书网

(三)强化国家在乡村社会老年人保障体系中的职能

正如文中反复提到的那样,长期以来我国乡村社会老龄人的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家庭的范式来完成。但是,在土地养老功能严重衰退,乡村老龄化严重的当下,农民养老的负担相对大多城市居民而言已经过于沉重。如果农村还是单纯地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范式,还在不断透支敬老养老优良传统资源,只会使如今农村出现的不愿意赡养老人的问题更加普遍化。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商业保险及慈善救助迄今极少进入乡村社会,政府也仅仅在新农合、低保等方面有形式含义大于实质功能的作为。虽然从社会保障学的角度来说“农业社会劳动者晚于城市工人享受社会保障,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滞后于工业。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向社会化和现代化的转变,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也是历史的必然要求。

篇11

Abstract:Alongwithmarketeconomydevelopment,The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hasbeenbeingmoreandmoreimportantbyagriculturalprimarilyourcountry,Inparticularinimpoverishedcountryside,Thesocialsecurityquestionobtainspeople''''sattention.Sincefoundingofthenation,Ourcountry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growsoutofnothingdevelopetothepresent,Hasobtainedtheinspiringresult,Butstillhasextremelyseriousissueintheimpoverishedcountrysidearea,Likethesafeguardcoverageisnarrow,Thesafeguardlevelislow,capitalsourceinsufficiencyandsoon.Studiestheimpoverishedlocal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questionandproposedthefeasibleimplementationplan,saysregardingtheconstructionharmonioussocietyhasthevitalsignificance.

Keywords:Socialsecurity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impoverishedarea

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因各种原因失去收入来源而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不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差异。我国贫困地区人口比重大,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而且集中了我国大部分的贫困人口,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更艰巨,贫困农村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更为突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更为明显。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尽管从1991年开始已经在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了商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地区仍是一个空白。我国现在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其迫切性及意义不亚于城镇的社会保障。

一、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建国50多年来,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建立了一些初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都曾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老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但是,由于它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它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却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存在多方面的弊端和问题。

(一)范围小,覆盖面窄

1994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虽达14854个,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仅占24%。没有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地区,尽管集体也以公益金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形式向农民收取社会保障费用,但由于个人缴纳的公益金只是赡养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社会供给性差,而且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农民没有积极性。而且大部分乡镇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空白。这种情况,使国家无法对农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极不适应多种

所有制并存的格局。

(二)保障水平低下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农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也极其有限,所以他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消费,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例如,自1992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管民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但距离农民最基本的养老需求的满足尚有相当距离。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基本上处于同样的境地。农民很多情况下都陷入缺医少药、疗费昂贵、毫无医疗保障的窘境,社会保障无论是范国还是标准都是很低的。有调查显示,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可见保障水平之低。

(三)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在我国农村推行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说都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障,而仅仅属于社区保障。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广,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在如何确定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方面国家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数量规定。全国虽有1100个县开办养老保险,但参加人口只占总人口的10%,积极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解决部分群众“病有所医”的问题,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在保健医疗问题上对集体的依附关系,医疗保障只是社区化,而不是社会化。一般说来,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亦较高,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则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许多人连温饱还未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另外,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不全,而且各项目间缺乏有机联系,构不成整体优势。

(四)资金来源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以农民个人激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这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村参加养老和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所以我国应尽快改变目前这种资金来源方式,寻找适合我国贫困地区实际情况的多渠道的来源方式。

(五)立法不健全,管理不够科学与规范

首先,管理体制不顺,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涉及了农村社会保障,导致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其次,有些地方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难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再次,国内尚未立法,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由于多家分割,条块分割,职权不分,缺乏监督,使本来已经够乱的管理体制更加混乱。

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

(一)贫困地区的农村人口比重较大

贫困地区城市化仅为20%左右,低于全国20个百分点,这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远高于我国其他地区。而且由于贫困农村城乡非农经济不发达,广大农村人口又大多积淀在农业领域。1999年,我国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员的比重高达63.7%,而其它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又远远低于其他地区。农村人口比例大,农业从业人员比重高,那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和负担重,这是显而易见的。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

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贫困面大,贫困率高,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其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低于其他地区。另外,贫困地区农业产值水平低,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加上非农产业落后,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扩大收入的机会也很有限。大部分地区的居民收入还处于维持生计水平的状态。收入的低下使他们维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难,根本不会考虑社会保障的问题。所以,农民收入低会严重制约其对加入社会保障网的积极性。在当前这种情况下,要农民自己出一部分钱,无疑还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三)政府财政困难大

由于一系列原因,贫困地区各级政府的财政困难较大。以1998年的统计资料为例,西部11个省区市财政收入共868.58亿元,财政支出则高达1678.21亿元,收支相抵,赤字为809.63亿元,财政赤字为当年财政收入的93%。分省区看,则各个省区市都有赤字。而东部地区地方财政既能办大事,又能有节余,并且还有潜力可挖,西部则支出不大,赤字不小,暂时也没有多大的潜力可挖。如果在现有财力的基础上再增加大笔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支出,地方财政可谓是雪上加霜。

很显然,贫困农村经济实力薄弱,三农问题突出,地方财力又很有限。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总量上看首先是大笔的、而且是持续的支出,然后才是持续的受益。它的财政支付能力和农民的经济承载力的困难是问题的核心。解决支出的问题在先,办成好事的收获在后。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先,形成良性循环在后。这是对在此地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难题所做的基本估计。

三、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矫正收入分配市场失灵的有力手段,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一)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作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实现共同富裕是不可动摇的目标,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尤其如此。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两极分化,主要是防止城乡分化和农村内部分化。要防止两极分化,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便是一个重要的措施。社会保障可以在高收入和低收入之间进行分配,使整个社会收入趋于公平,这不仅可以保障老、弱、病、残等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也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而且是经济运行的“稳定器”。

(二)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符合利益对等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不仅以上缴各种费税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而且还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且这种积累方式目前还在持续。按照利益对等的原则,政府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税费的人。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政府向国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与城镇居民一样,农民应该是享有社会保障的主体。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之一就是根据受益的多少,即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水平,一般而言,多享受服务者多交税,反之则少交税,但无论如何纳税人都应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政府的服务。因此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三)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是贯彻以人为本,应对人口老化,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条件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执行这一国策的难点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在农村社会保障欠缺的情况下,除了土地,养儿防老是农民生活保障的第二道防线。农村老年人在年轻时,其全部收入投入家庭,主要是子女养育上,当其年老时只能由子女尤其是儿子来赡养。在这种社会存在下,要改变几千年来在儒家传统文化中形成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是非常困难的。何况,我国已明文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可见,只有建立健全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用”,逐步淡化传统观念才成为可能。

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空巢家庭”增多、“3859”部队成为农村主力的情况日益突出,因此农村养老压力将十分沉重,未雨绸缪是智者的选择,对于国家也是这样,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度过这段危险时期。

我们常说要提高全民素质,全民素质主要是指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而农村医疗保障的缺乏严重威胁着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在贫困地区的农村,有不计其数的农民不是因为医疗设施不健全便是因为昂贵的医疗费用而耽误了病情。社会保障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也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后者主要是指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据统计,“八五”期间,我国1.45亿失学儿童中,绝大部分分布在中国的贫困地区。要改变这诸多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四)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启动内需,一个重要的出路就是启动广大的农村市场。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农村市场是非常可观的。但是当前农民消费水平比较低,据调查,1997年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仅拥有电冰箱8.49台,彩电27.32台,洗衣机21.87台,摩托车10.89辆。没有社会保障的农民希望为自己和家人的生老病死积攒下足够的钱,为自己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积攒基础,这样就抑制了他们对高水平的消费。农民每年增加为数不多的收入很大部分会沉淀到储蓄中去,很多研究显示,中国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要远小于城市居民。所以没有社会保障的配合,只通过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减轻农民负担和向农村提供合适的产品并不一定就能取得理想的启动农村需求的效果。

四、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我国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面临新的任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趋势等客观现实情况,以及过去搞的社区型社会保障的夭折,迫使我们必须建立起中国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对我们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又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立足我国贫困地区的基本国情,即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做法和国际社会保障经验,都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按通用的社会保障方式,即按严格的收入比例、严格的时间和地点、严格的投保年龄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管理办法,在我国贫困地区的农村相当长的时间内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建立我国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为主与互济为辅相结合,社会基本保障与家庭保障、集体保障、企业保障相结合,实现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建立一个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生育等全方位的、城乡一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劳动者和全体农民在面临年老、疾病、生育、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诸困难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能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一)加大投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覆盖面是反映劳动者消除生、老、病、死、伤、残的后顾之忧,生活于有安定感的网络之内的比例数。覆盖面越高,社会越稳定,我国社会保障城乡的差别很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社会保障水平都很低。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们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这样就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技术和精力的投入,建立包括养老、医疗、工伤、教育、生育等在内的全面的保障制度。

(二)采取各种措施加速农村经济发展,从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少直接受经济发展的制约,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必然要依赖经济的发展。因此,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在于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不够发达,这就要求我们全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保障水平不能要求过高。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步骤分期实施

一般地区,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展开。经济贫困地区,根据贫困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要把社会保险与救济救灾工作统一起来,鼓励每一位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尤其要扶持贫困户参加社会保险,提高他们战胜灾害、脱贫致富的能力。保障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低到高。逐渐从社区化的保障制度中走出来,建立全国范围的社会化的保障制度。总之,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要顺应农民的要求,尊重农民的感情,留有余地,循序渐进,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四)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

要给我国贫困地区的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无疑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因此,建设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求国家投入资金。由于我国贫困地区农村人口多,国家财力有限,单一依靠国家财政来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是极不现实的。这就需要我们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如,通过有关政策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建立个人账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适应性强,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五)加快相关立法,提高管理水平

首先,在鼓励农民自我保障的同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设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保障又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证,目前社会保障在农村进展不力,举步维艰,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立法滞后,比如,在许多私营、三资企业中,常常以社会保险不是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为农民工设立保险。因此可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贫困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使贫困的农民感觉到社会保障有了法律的保护,可以很容易地落在实处。其次,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建立多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国情,就是在同一村庄,户与户之间的收入也各不一样,单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方面的要求。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改变以往“政出多门”的现象。各项保障项目都设立一个统一管理的机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让保障有统一文件,有统一的人员,把事情落在实处,确实让农民感受到社会保障的益处。

(六)坚持国家政策指引,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保障原则

社会保障也有度的问题,社会保障若过于浓厚,农民从社会保障中得到的好处越多,他们就会减少劳动供给,产生一种惰性心理,只等着社会的补助,而自己不去劳动,导致社会和经济效率的损失,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所以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设法引导农民产生自我保障的意识,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保障,把集体保障作为辅助方面。务必要处理好“养穷人”与“养懒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丧失寻找新工作机会的动力。

参考文献

[1]陈树文:《社会保障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耿忠平:《社会保障学导引》,同济大学出版社。

[3]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的几个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加上起止页码。

[4]郑功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家谈》,《劳动保障通讯》2000年第10期,加上起止页码。

[5]尚长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2年第3期,加上起止页码。

[6]周一平:《中国西部地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议》,《中国劳工通讯》2000年第3期,加上起止页码。

[7]纪尽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加上出版社。

[8]王文韬等:《农民工社会保障调查》,《半月谈》,2004年第7期,加上起止页码。

[9]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社会》,2003年第9期,加上起止页码。

篇12

一、改革我国社会保障统计的迫切性

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质量,不仅关系到其记述与反映社会情况的真实程度,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政策决策是否能够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尽快改革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十分必要。

1、现行社会保障统计缺乏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社会保障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是针对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以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言的。据有关部门测算,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我国仅养老保险基金一项在未来30年内平均每年就要短缺1000亿元。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与支付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及投资观念淡化,使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因通货膨胀的影响以每年10%~15%的速度贬值。社会保障统计的发展应建立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减少因缺乏合理健全的投资结构、科学有效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机制导致的社会保障基金亏损,以保证社会保障资源可以长期有效供给、维护社会公正、有人民积极参与、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现行社会保障统计指标遗漏项目较多、统计口径不可比。从我国的统计年鉴看,现有的指标有的按产业分类计算,有的按行业分类,有的又按地区分类,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在指标体系中有的单独列出,有的归人“其它”。这种极不统一的状况,给社会保障分析、预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应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完善和统一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的统计名称、计量单位、内容和核算范围。当前,由于多头管理,统计口径交叉重叠且有遗漏,即使将各主管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相加,也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社会保障的全貌。这给决策部门研究和制定计划带来许多困难,也难于进行国际比较。西方高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德国、荷兰等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已占国民生产总值30%以上,一般发达国家均占10%~20%,而我国只占4%~5%,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统计中遗漏的项目较多,统计口径不可比造成的。

3、现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采集单一、资源管理方式落后。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统计仍局限于收集部门内部信息,采用的是单一的统计报表方式。随着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常规统计报表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突出,如由于历经的环节过多,被人为因素干扰和加工出错的可能性很大,并且统计报表仅限于对客观数据的记录和统计,对社会保障主观评价方面的指标无能为力。此外,统计报表制度灵活性差,表式变动周期很长,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常常不能满足需要。各级统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统计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工作,而对于与社会保障发展密切相关的信息没有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目前,在国际上,信息管理已经发展到信息资源管理时代,而我国的信息管理还处于技术管理时期,即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社会应用时期。我国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管理仍局限于统计资料的积累、统计报表的编制、统计图表的绘制方面,而统计定量分析、相关分析、预测分析仍然非常欠缺。

4、现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缺乏具有前瞻性的建议。目前,各级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机构撰写出来的统计分析报告基本上是将统计数字进行文字化表述,各种统计信息只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专业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统计局)提供资料,而没有对本机构的统计信息进行相关性分析、指数分析和统计预测。社会保障统计不能为机构内各职能部门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不能很好地为开展市场开发研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更不能及时为领导层的决策提供服务。

一套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统计是研究社会保障的基础资料,是政府部门编制计划、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的改革大潮中,社会保障是进行改革的“调节器”和“稳定器”,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统计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显得尤为迫切。二、改革社会保障统计的具体措施

改革社会保障统计,维持必要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社会保障统计,其改革思路是:建立社会保障统计的风险控制预警机制,完善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抽样调查与统计报表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强化社会保障统计分析的职能。也就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社会保障统计风险控制机制和预警机制。建立社会保障统计风险控制机制,应增加反映人口变动尤其是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的指标;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定量系统研究,即把人口变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建立系统模型定量测算,进行风险控制。社会保障统计预警系统由警戒指标组成,可以设置征缴警界线、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警界线和社会稳定警戒线等指标。征缴警界线,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占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要有一定的限度,在欧洲一般认定警界线为24%,日本则认为是28%。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警界线,即社会保障费用占GDP的比重,国际社会一般认为是15%。社会稳定警戒线,即失业率,美国政府认为失业率的警界线不能超过5%,而我国的失业率以6%为警界线则较为合理。社会保障风险控制机制和预警机制相结合,可以监测社会保障的经济运行与波动,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长期有效的保障。

2、构建和谐社会下的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反映社会保障体系全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下的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应增加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指标,包括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评价指标、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机构配置和运行状况的指标、社会保障实施效益指标、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统计指标等,共同反映各个领域中人们的生活质量、社会保障工作的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情况以及社会的和谐情况。

3、建立既与国际统计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统计标准体系。建立社会保障统计标准体系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避免统计内容交叉重复、杜绝数出多门、规范各项统计活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统计标准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统计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便于进行国际比较、符合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借鉴国际社会保障统计,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统计标准的经验,加快对统计标准体系的研究、制订和完善。尤其对统计指标体系标准、统计分类标准、统计编码标准等应进一步细化,建立统计分类标准库、统计指标体系标准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指标解释库、统计标准语言库等,逐步建立起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统计相接轨的统计标准体系。

篇13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各国社会保障的项目广泛繁杂,各有差异,概括起来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几大体系。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既不属于公法,又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这是因为,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的帮助只有通过建立法律制度才能得以强制施行。因此,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

建立对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上述宪法规定,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根据和最高法律准则。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第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获得经济帮助,即建立灾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城乡特殊贫困人员救济等制度。

第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方面获得的经济帮助,即建立老年福利、托幼福利、残疾人福利、社区服务、城镇居民福利津贴等项制度和设立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社会公益设施。

第四,社会互助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由不同的社会组织建立其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如工会组织建立的工会会员互助金制度。

第五,社会优抚法律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由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社会优待和经济帮助,即建立优待军人和军人家属、军人转业和退伍安置、军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等项制度。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作用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在自然经济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体现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先河。国家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障成为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并使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和社会性。起源于19世纪末叶欧洲工业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已经推行到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带有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网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的社会保障项目,必然给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服务,而社会保障的服务性工作的增多,也会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运行变化情况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因此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如果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指导投资的方向,会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资,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资收入,也会使社会保障基金本身保值增值。目前,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即社会保障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缺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那么,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这种认识,值得我们深思。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份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二、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类型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文化历史各异,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间先后不一,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按照通常的分类标准,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该类制度。这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社会保障的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交费相联系,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类型:为“福利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英国、瑞典、挪威等西欧和北欧部分国家实行该类制度。这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给付的待遇标准是统一的。这种制度下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过高,国家负担过重,正在被迫进行调整。第三种类型:为“国家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该类制度。这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组织经办,职工参加管理。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病很大,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包揽,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不利于职工个人树立自我保障的意识。

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曾经实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属于该种类型。

第四种类型:为“储蓄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实行该类制度,这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或有其他生活需要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发给职工个人。这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树立自我保障意识,鼓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它也存在不能对保险基金进行必要的使用调剂和不能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功能的缺陷。

(二)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与调整现在国际上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的最新提法叫作“机构、制度和待遇重组”。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的调整措施主要有:

第一,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如对养老保险的改革:一方面,严格控制社会统筹式的国家养老金的给付对象和给付标准;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将个人帐户储存基金制的养老金计划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法定强制执行计划,与国家的养老保险计划并行。另外,国家还鼓励开办个人养老储蓄制度,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欧洲各国在养老保险体制方面所普遍采取的“三柱体系”,正是这个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改革的典型代表。在该体系中,第一柱是采用现收现付(由正在工作的一代人供养已退休的一代人)方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第二柱则由雇员所在公司和雇员共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存入雇员个人帐户进行养老保险金积累;第三柱是实行商业性的个人自愿养老保险计划,政府对个人自愿养老保险金的储蓄实行一定数量的免税政策。由这三根支柱撑起养老保险体系。采取这种筹集模式,使养老保险金积累的规模在国内生产总值(GDP)所占的比重大大增加,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影响。

第二,通过立法和严格执行措施,改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例如,削减社会公共福利开支,限制国家退休金发放数量,严格审查领取社会救济、医疗补贴的社会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纠正社会福利全民享受的传统做法。

第三,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完善并增强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使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事务经办和监督控制分开,确保社会保障活动有效、依法进行。

第四,通过立法调控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各国为了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并更好地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纷纷通过立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和运营管理采取新的措施。例如,德国原来是利用保险法律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约束的,但从1998年4月1日开始改由投资公司法进行调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方面,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但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比例的法定上限。德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可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20%左右,具体比例由各个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灵活掌握;可投资于房地产的上限为30%;可投资于流动资金的上限为49%。德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目前已达到3000亿美元,其投资结构的实际状况是:投资于债券占75%,投资于房地产占13%,投资于股票占9%,投资于现金储蓄占3%。英国、瑞士、法国、美国、意大利、日本、智利等国家也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比例的法定上限。

(三)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尽管当代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类型不同,但却显示出这样一些共同的特点:

1、在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过程中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是由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政府本身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社会保障法律所调整的是利益冲突关系,经营者为追求利润,降低人工成本,不会主动为社会保障基金增加投入,社会各种弱者群体为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主动地利用对社会的干预手段,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冲突,推动建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从“家庭自我保障”和“慈善救济”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是各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的结果。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建立起来的,立法所确定的社会保障对象、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社会保障项目由少到多、社会保障标准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例如,德国于1883年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其保障对象仅为工商业和手工业工人。美国1935年公布《社会保障法》以后,到1950年通过立法确定了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从1950年到1998年,根据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此标准先后被修改了32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新加坡经济衰退,1998年11月24日,新加坡政府宣布从次年1月起两年内把雇主向国家交纳的养老抚恤基金缴款数额由工人工资的20%下降到10%;工人和政府官员的薪水削减5%到8%。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模式选择,具有鲜明的国情特点。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一不是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制定社会保障立法和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例如,美国根据联邦制这一国情,国会通过的联邦统一立法所规定的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适用于全国,但允许各州通过立法增加保障内容。世界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日本政府率先作出反应,通过立法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对养老保险的各种需求,同时延长退休年龄,推迟支付养老金期限。有些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素质,把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列入社会保障项目之中。有的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就业、消除“养懒汉”现象,不搞失业保险制度。

4、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求各国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美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互相签订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两国劳动者在对方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的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

三、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1951年2月,政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根据当前两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的实际,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转变。近两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已经形成了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

第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提高保险费征缴率。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险。这既是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途径,又是建立新体系的重要条件。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适当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比例。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开辟新的筹资渠道,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使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转向享受失业保险,走向劳动力市场就业。这项工作先在东部沿海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城市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稳步推开。第三,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逐步做到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尽快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积极开展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的试点。要加强对社区的领导和管理,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同时,注意做好社会保障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工作衔接。

但是,应该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化程度较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提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却没有制定和颁布实施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3、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4、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加入WTO,必定会对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但是,中国目前尚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所应当进行的法制建设的准备。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要在这样一个具有12亿人口的大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与经济发达国家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使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法律调整与特殊政策调整相结合,对社会发展中某一特殊时期出现的急迫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调整,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就是特殊阶段采取的特殊政策;借鉴和吸取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当参照国际标准但不能照搬;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建议,当前应当着重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和颁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草案已经起草了多稿,其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及时地审议该项法律草案。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使一些地方离退休人员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到离退休金,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制裁违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所以,至今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

3、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我们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支付风险的前兆。近两年来,国家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金的发放,从中央财政拿出几百亿元借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也相应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但这笔钱仅仅能管当年的社会保障金发放。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国家和地方财政是很难支撑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我们建议,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4、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目标。根据过去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无风险,但却难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我们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基金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这是中国社会保险资金投资方式改革的创新措施。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