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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篇2
(2)为深化党建文化
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实践活动为了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公司进入一线进行调查访问,希望了解一线员工的工作状况,帮助一线员工解决问题。比如“七个一”的活动,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关于党性的主题活动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公司提出了建设企业文化的项目,首先,要求各个部门将部门的责任和理念贴在公司显眼的地方,创造出一种较好的企业文化气息。然后,使各个收费站进行交流活动,来谈论自己部门的特有文化。最后,公司在每个星期二的晚上对公司员工进行有关党的建设、经济趋势、业务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和交流。
(3)实施“关爱基层年”活动公司
在2014年开展了“关爱基层年”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也包含“员工工作环境改善行动”、“员工成长帮助行动”、“员工安居行动”等。并且在这一年中计划和实施了“十件实事”。这十件实事包括为员工建设果菜园、举行联谊活动、建设职工周转房,为防止车辆被太阳晒和被与水冲刷,公司在各个停车站增加了停车棚等。
(4)在2015年开展的十大实事
在2015年开展的十大实事中有,继续实施周转房的建设,早日完成,为员工带来福利;在一些需要的站点,改善自来水的来源提供,使员工能够用水方便;在一些管理区建设了健身器材,使员工进行锻炼,提升各自身体素质;在人流量多的站点,适当的增加交通车的数量,方便员工搭乘车辆;在一些基层站点为员工定时提供报刊杂志,使员工在工作之余可以为自己的大脑充电等等一系列的事件。
二.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幸福企业的启示
1员工的薪资要合适员工为企业办事
企业就要以员工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为员工发放工资。只有这样员工的生活上才会有保障,员工对工作也才会更有干劲。当然,基本的工资只是满足了员工的基本的生活需求,企业为了让员工更卖力的工作,还需要在基本工资前提下为员工提供掐懂得福利待遇。这样员工就会更加满足,同时他们的幸福系数相应的会增加,他们工作起来就更有奔头了。
2肯定员工的贡献,适当给员工升职
员工需要参加较多的培训,不断地进行知识的更新和学习到新知识,以此来较好的为自己的职业进行规划,所以公司要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学习空间来提升自己,员工才能为公司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当然员工在为公司做出贡献后,企业的管理者就要去肯定员工的价值,这样员工将会感觉到自己有了归属。如果员工能够到到职位的提升,那么他们的幸福感就会提高很快。
3营造和谐友好的工作环境
只有在一个环境舒适有没得环境中,并且与同事之间、上司之间的关系和谐融洽,员工工作才会轻松愉快,这样员工的幸福系数才会增加,才能够很好的感受的幸福。在公司中要制定一个公平公正的晋升方针,员工在竞争中以晋升方针为标准进行公开公正的选拔,这样让有胜任能力的员工进行晋升,也会让其他的员工觉得有道理、公平,心里就会服气,不会埋怨,这样他们的幸福系数也会相应的提高。
4安排适当业余文化活动
各种各样的业余文化活动,可以让员工减轻工作的压力。在公司年庆或者节日的时候,组织公司员工自发的选编和排练一些节目进行表演,这样可以为员工之间互相交流沟通、互相认识提供一个机会,可以使员工之间更加的团结向上,制造一种温馨的大家庭的氛围,提升员工的幸福感。
篇3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在2004年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0年间,伴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拉美国家的投资仲裁实践,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涉及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协调。
在美国,范本的起草由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此外还涉及到两个咨询委员会,一个设在国务院,一个设在贸易代表办公室,其组成成员来自有关利益方,包括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会等。这些利益团体的参与使范本起草过程往往颇费周折,但也保证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正文共37条,分A、B、C三节,A节是实体性条款,B节是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条款,C节是缔约双方的争端解决条款。此外还有4个附件,分别涉及习惯国际法和征收的定义,缔约方法律文件服务中心,以及双边仲裁上诉机构。相比1994年范本,2004年范本在内容上要详细得多,篇幅增加到40页,并根据十年的条约解释和仲裁实践做了大量修改。它一方面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原有概念进行明确化,另一方面则将美国所提倡的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概念进行推广。在随后几年实践中,该范本的这些主张都被吸收进新的条约中,包括单独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和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限于篇幅,本文将只针对范本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最低待遇标准、征收、透明度和仲裁上诉机制等4个问题予以探讨。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
2004年范本和1994年范本一样,都规定了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同时还规定了充分保护和安全原则(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并将二者置于“待遇的最低标准”(MinimumStandardofTreatment)这一标题下。
公平与公正待遇为双边投资条约广泛采用,可以说反映了投资条约的约文标准,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所作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否以国际法为依据,或是否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到《多边投资协议》(MAI)都将公平与公正待遇同国际法的要求联系起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拒绝将此两者相联系。②因此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国家之间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即使在发达国家学者中,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只是国际投资法对于习惯国际法上最低标准待遇的另一称呼,因此其内容不应超过1920年代的Hopkin、Neer等案已经确定的定义。③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不仅来自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还来自其他国际法渊源。④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是一个独立和自治的待遇标准,专属于国际投资法,因此其内容有别于国际最低标准待遇。⑤
在2000年前后发生的数起NAFTA仲裁案中,仲裁庭倾向对公平与公正待遇做宽泛理解,而不将其局限于习惯国际法,从而使得这一待遇标准成为投资者索赔的重要依据。为限制仲裁庭的解释,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FreeTradeCommission)在2001年了对NAFTA第11章的解释意见,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限于习惯国际法。
在2004年范本中,“国际法”同样被限于“习惯”法。并且,范本第5条第1、2款明确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护和安全就是国际最低标准待遇:
“第5条待遇的最低标准
1.缔约方给予条约所指的投资的待遇应符合习惯国际法,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2.为期明确,第1款所指给予投资的最低待遇标准即习惯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这两个概念并不要求额外的或超越这一标准本身要求的待遇,也不产生额外的实体权利。根据第1款,义务包括:
a.公平与公正待遇,指根据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拒绝司法的义务;
b.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要求缔约方提供习惯国际法所要求的警察保护水平。”
2004年范本第2款的起草参考了美墨求偿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Neer案。通过第2款的表述,美国希望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固定在1920年代的判例范围内,从而避免把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定义留给仲裁庭裁量。⑥
为进一步限制仲裁庭解释的权利,第5条第2款还明确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的含义。根据定义我们可以了解,美国试图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解侧重于投资者的程序权利方面,而范本中的其他待遇标准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则侧重实体权利方面。这种理解和安排,不仅使待遇标准之间形成协调关系,而且可以防止仲裁庭随意扩大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避免出现东道国被滥诉的情况。
2004年范本对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表现得十分谨慎,主要是由于1990年代以来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双边投资条约目的在于引导和保护投资,但投资并不只限于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事实上,国际投资大部分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流动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仲裁实践表明,如果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太高,发达国家也难免诉讼缠身。⑦
由于对投资者滥诉的顾虑,2004年范本在待遇标准上有所后退,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但为避免严重损害本国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还是试图进行平衡,在防止仲裁庭扩大解释的同时,确认习惯国际法上已经存在的投资保护原则,⑧这规定在附件A中:
“缔约方确认他们对于第5条和附件B中提到的习惯国际法的理解不论在一般意义上还是特别意义上都是一致的,它来自各国的普遍和一贯的实践,并被认为是法律义务。就第5条而言,习惯国际法上的外国人的最低标准待遇是指保护外国人经济权利和利益的所有习惯法原则。”
第5条和附件A结合在一起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美国的立场。一方面,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其内容是清晰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但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比1920年代确立的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更低,并且如果证据表明存在更高的标准,那么仲裁庭也可以按照新的习惯国际法裁决。
三、征收
在目前时代背景下,对外资直接征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1992年的报告,1975年全世界共发生国有化事件53起,1985年下降到1起,而从1985年至1991年,没有发生过一起国有化事件。⑨但由于东道国的管制行为导致的间接征收仍有可能发生,而对此并没有清晰的界定。2004年范本的附件B,澄清了间接征收概念,并为征收补偿设定了例外情况。
此前,NAFTA第1110条规定了征收的两种形式,但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在NAFTA有关征收的仲裁实践中,各仲裁庭对征收的构成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总的来讲,仲裁庭的解释方法较宽泛,这使三个缔约国普遍感到担心。美国在2002年后开始对双边条约中征收的规定进行完善,反映在2003年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中,2004年范本则吸收了这些规定。
范本第6条重申了征收的条件:“缔约方不得征收或国有化投资,不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与征收和国有化同等的间接措施,除非(1)为公共利益;(2)通过非歧视方式;(3)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4)按照法律和第5条第1到3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与美国的以往立场以及NAFTA的规定没有区别,但范本又通过附件B进一步对征收进行了定义:
“3.第6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征收,指对投资进行国有化或以其他直接形式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进行征收。
4.第二种情况是间接征收,指缔约方采取一个或一系列行动,其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尽管没有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
根据这一定义,间接征收应当是在效果上使投资者无法行使权利的政府行为。但征收不能完全根据效果来判断,这会使之太宽泛,从而扩大索赔的可能性。附件B第4(a)条也列举了其他条件,包括(1)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但仅仅投资价值的减少这一个条件并不足以确定存在间接征收;(2)政府行为对投资的干预范围和程度;(3)政府行为的性质。这些条件将为仲裁庭做判断提供参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庭的解释,防止判定间接征收的门槛过低。但由于这种列举是未穷尽的,并且附件B特别强调要根据事实分析个案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征收。因此,在判断征收问题上,仲裁庭仍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仲裁庭的这种权力不能用来限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立法和制定规则的权利,2004年范本附件B第4(b)条规定:“除非极少数情况,旨在保护合法公共利益,如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来自于美国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样。而在此前的NAFTA中,虽然也有类似条文,但表述不够全面清晰。NAFTA第1114条只是一般性地表示,其第11章有关投资的规定不排除缔约国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缔约国不得以放松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措施的方式吸引投资。
在Metalclad案⑩中,仲裁庭认为,征收不仅包括公开、蓄意的夺取财产,如直接剥夺或强迫转让权利,而且包括隐蔽地或附带地干涉财产的使用。这种干涉在效果上使所有者丧失对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使用或丧失对财产的合理预期利益,即使并不必然直接有利于东道国。该案对征收所下定义较为宽泛,使人们担心NAFTA第11章的索赔会妨碍缔约国颁布和实施关于环境和健康方面的法律。一些非政府组织认为,这些保证投资安全规定已对环境立法等产生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反对将政府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管制措施认定为间接征收。
鉴于NAFTA的仲裁实践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意见,2004年范本对征收问题做了上述的完善。这种对以往片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约实践的逆动,反映出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出现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趋势。
四、透明度
2004年范本的许多条款都涉及透明度问题,如第10条有关投资的法律和决定的公布,第11条透明度,第15条特殊形式与信息要求,第18条根本安全,第19条信息披露,第29条仲裁程序的透明。大体上,这种透明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非争端解决领域和争端解决领域两个方面。
1.非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缔约方保证良好的信息,缔约方在信息的公布、通知和交换上承担一定义务,为此范本第11条规定,应建立国家信息联络点以便利投资领域的信息交流。实际上,透明度问题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早已出现,典型代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但2004年范本对透明度的要求已超过GATS。GATS在信息的公布时间上虽然也要求迅速,但缔约方可在法律文件生效的同时公布。而2004年范本则要求缔约方应尽可能提前公布拟颁布的法律文件,以便利益关系人和缔约方能有合理的机会发表意见。尽管有“尽可能”一词限制,但缔约方如果有可能提前公布而没有公布,仍存在承担国际责任的可能性。此外,2004年范本还特别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适用于投资者的行政措施应当给予其合理机会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缔约方应当设立司法的、准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对这种最终的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但透明度也有限制,根据范本第18条,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本利益,可以不予披露。
关于透明度的当代条约实践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透明度是否构成国际法原则或习惯?如果它构成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虽然未被抬高到原则地位,但却为国家实践所反复验证,形成了法律的确信,构成了国际习惯,那么它将独立于条约载体而存在,成为各国的一项普遍义务。如果情况相反,它还构不成一般原则或习惯,则只能根据条约规定而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知道,Metalclad案的仲裁庭认为,透明度本身尽管不是原则,但却构成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拒绝透明将导致违反该待遇标准。因此仲裁庭倾向于将透明度界定为习惯,但该案判决被墨西哥政府请求撤销,因为这一结论不能从习惯国际法中得到验证,法院部分支持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透明度的要求同样也具有国内法上的意义,它应当是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在国际法上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但由于国际交往的日益繁密,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地位的巩固,透明度必然成为国际经济参与者包括投资者的要求,最终将体现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应当说,2004年范本中透明度要求还只是条约义务,但是随着美国等国家双边条约实践的开展,不排除会形成相应习惯国际法。
2.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第29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问题,这里是指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仲裁。对于仲裁程序的透明,主要有三个规则:
首先,被诉缔约方在收到以下文书时,应将其通知另一缔约方,并使之可为公众查阅:(1)方准备提起仲裁的通知,仲裁通知,诉状等书面材料;(2)口头程序和庭审报告等;(3)仲裁庭的命令、裁决和决定。
其次,仲裁庭应使庭审公开,在征求争议各方意见后确定合适的安排。但是如果一方准备在庭审中使用机密信息,仲裁庭应采取合适措施防止其扩散。
最后,这种信息是否属于机密信息,不能由仲裁当事方决定,应交由仲裁庭按照特定程序加以认定,并决定怎样使用和保护这些机密信息。根据范本第18和19条,有关国家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如公开将损害法律执行、公共利益和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属于机密信息。
第29条的规定与传统的仲裁程序规则形成了对比。传统上,仲裁强调程序的保密性,这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原因之一。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华盛顿公约),仲裁过程是秘密的,仲裁裁决也只在双方同意时才公开。但秘密仲裁的做法是否适合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是存在疑问的。与一般商事仲裁只涉及私人利益不同,投资仲裁往往涉及东道国的公共利益,特别是由于东道国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作为纳税人的东道国国民,在涉及其利益问题上应当有了解仲裁过程的权利。
在2004年范本之前,美国已经在其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和与乌拉圭的双边投资条约(2005年)中加入了程序透明要求。程序透明将使仲裁面临公众监督,仲裁庭在裁决上会更加谨慎。另一方面,程序透明也对投资者有利。在传统仲裁程序中,投资者本国由于不是仲裁当事方,本来无从介入仲裁,而根据美式范本,投资者本国也能了解仲裁进展情况,东道国在仲裁中的活动处于投资者本国的监督之下,对之产生压力。
五、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
双边投资条约涉及的仲裁可分为国家间的仲裁和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仲裁。国家间争议主要涉及条约的解释和适用,在此问题上2004年范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出现在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仲裁问题上。
按照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实践,各仲裁庭彼此独立,只针对具体个案存在,裁决时在法律上不受先例的约束。投资仲裁的这些特点导致的最大问题是,仲裁庭判例的发展缺乏一致性。虽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有关保护投资的规则时,也意图寻求统一,但由于仲裁庭并不受先前判例的约束,并且没有上诉机构来改正这些不同的解释,因此其统一性缺乏保证,造成了法律规则的不稳定和不确定。
美国认为应该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些裁决的不一致性,但这种机制不应是现有的国内法院监督的模式,因为法院可以宣告裁决无效的情况非常有限,一般限于仲裁程序问题,不可能监督事实认定或法律解释、适用。并且,国内法院对于无效之诉,在判决结果上彼此也存在差异,并不能保证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11)因此美国认为应该建立仲裁上诉机制,用第二审来改正第一审的错误,这种主张在1990年代即有学者提出。(12)2004年范本第28条第10款对此规定:
“如果一个对缔约双方有效的独立的多边协定建立了一个旨在根据国际贸易和投资安排审查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本条约双方应尽力达成协议授权该上诉机构审查根据本条约第34条在该多边协定对缔约方生效后做出的裁决。”
因此,美国希望产生一个监督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这个机构能确认或仲裁裁决,当因事实或法律错误一个裁决时,该上诉机构可以直接给出裁决。显然,这种上诉机构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多边条约,但这是非常困难的。美国也非常清楚这些困难,对此它试图通过双边条约或区域性方式各个击破,最终达到建立多边体制的目的。2004年范本附件D反映了这种意图:
“附件D双边上诉机构的可能性
在本条约生效3年内,缔约双方考虑是否建立一个双边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以审查根据第34条在该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建立后做出的仲裁裁决。”
附件D针对的是在第28条第10款规定的多边上诉机制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暂时以双边机制代替多边机制。但即使如此,仲裁裁决的统一还是不能得到保证,因为每一双边条约都有自己的上诉机构,彼此独立,其裁决必然会不协调。因此一个多边体制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也是美式范本的终极目标。
实际上,在200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国缔结的与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已经出现仲裁上诉机制条款,此后,美国所缔结的有关投资条约均加入了该条款。(13)并且,在2006年签署的《美国-中美洲国家-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中,其附件10-F明确规定,在该条约生效后3个月内应建立谈判组谈判仲裁上诉机制问题。因此,目前美国在此问题上已经进入了着手实施的阶段,而不再仅是一种意愿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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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民间投资的行业受到很大的限制。但随着国家对民间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民间投资的行业将更加广泛。2002年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比重分别为6.4%、27.5%、28.5%、18.6%,四大行业所占的总比重达到81%,其中农业比重较高,主要是因为农村投资占有较大的比例。其它行业中,主要是城镇和农村私人建房。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资的速度在加快,由于受行业准入的限制,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着受行业准入限制、融资渠道不畅通、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等问题。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政府扶持、放宽投资领域、成立民营银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建立民间服务中心等对策。
关键词:民间投资问题对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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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即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都关系到工程的造价控制。加强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能促进优化设计,准确地编制投资估算,保证估算起到控制造价的作用,把造价控制在建设单位同意的限额内。同时,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能把建设项目的投资用在各工程项目、各单位以至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在各投资项目之间进行均衡而合理的分配,能使建设单位的投资获得尽可能高的效益。控制成本费用,有利于我国建筑业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我国土建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着“三超”现象相当普遍,建设工程周期长、消耗量大,不但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受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常常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问题,通常称为“三超”现象。
1决策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选择、设备选用等,都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最高。可达到70%-80%。因此,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它直接影响着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科学合理。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点是:
(1)积极做好项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搜集有关资料,如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技术参数,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2)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前景、合理确定工程的规模及建筑标准,编写具有较强的说服性和可行性的立项申请,争取项目早日立项。
(3)科学进行工程项目的效益分析,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编制要有依据,要尽可能细致,尽可能全面。从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考虑市场情况及建设期间预留价格浮动系数,使投资基本上符合实际并留有余地,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
2设计阶段
2.1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在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时,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利用各种指标对平面图设计进行认真分析,因为设计不仅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而且对施工等都有重大影响。在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时,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而稳妥地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一般来说,先进的技术方案劳动生产效率高,质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资较大。因此,要认真进行经济分析,根据我国国情和企业的经济实力,确定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
2.2对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过程中采用限额设计。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分解投资和工程量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它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分解到各个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过层层分解,实现对投资的限额控制和管理。也同时实现了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工程数量,及概预算指标等方面的控制。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控制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主要是对工程量和设备,材质的控制。为此,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工程量应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设计工程量和设备,材质标准为依据,对可行性研究阶段不易确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参照设计和通用设计或类似已建工程的实物工程量确定。
3工程招标阶段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严格按《招投标法》操作,规范招投标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标底,做好工程承包合同的签署工作,尽量少指定分包项目,尽可能堵住一切漏洞,减少费用变更。
4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要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就要在施工阶段要抓好成本控制,主要从下面几方面来采取措施:
(1)项目目标成本的确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目标是进行有效成本控制的关键。科学合理的目标是指通过施工单位的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制约项目目标影响因素很多,如工程合同条件、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条件、场地、图纸变更、地区、监理人员、业主人员及项目部人员的素质高低等,都与项目成本目标制定有关。要根据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目标,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对目标与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纠偏,确保目标的实现和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2)生产要素的控制。生产要素是构成项目成本的最重要的因素。一是要加强对人工费的管理。人工费约占工程造价的20%-25%,控制好人工费,对成本控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二是对材料费的控制。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约占50%-60%,是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重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①采购单价,采取每月主材市场价的方法进行动态控制。②对现场进料的数量和材质,进行严格验收。③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消耗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加强了材料成本的控制才能真正控制工程项目成本。
(3)是对机械费的控制。机械费约占工价程造的5%-10%,机械的选型、进退场时间的确定、在施工现场的有效利用都是机械费用控制的重要方面。
5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竣工决算阶段是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工程投资效果的检验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对建设成本的控制。重点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不应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的计划外费用挤入建设成本。
(2)对工程决算编制依据进行控制。包括对施工合同、协议,使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差计算方法,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单的审核,在审核要查看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是否经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变更签证单是否有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3)是严格审查工程预算中的各种不合理因素,如: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重复计算取费。通过对竣工决算的控制使工程预算中考虑不周的问题得以解决,编制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竣工决算报告,分析工程投资使用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改进今后工作。
6结语
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投资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才能把握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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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资金筹集具有的特殊性
政府性城市建设的所有投资项目具体的资金来源并不是所有企业内部的自有资金,也不是来源于外来的借款,而是通过政府进行拨款完成基本建设。如今,我国不断加强对城市的建设工作,尤其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一些公共设施建设,涉及的投资项目都逐渐开始建设,同时,当地的政府部门也可是拨付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的数额巨大。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财务部门提供的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具体的进度向投资公司进行拨款,得到政府的资金以后,相应的投资公司,按照工程整体的进展将资金支付给各个建设单位。
(二)政府性建设所有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具有的特殊性
大部分城市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有效的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不断满足人们内心的文化需求,绝大多数公共设施的建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完成建设,并且整个项目涉及的费用单据比较复杂,具体的核算工作量比较大,每个月都要整理完成上报到相关的监理单位,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批以后,根据制定的合同内容以及整个工程的完成情况支付进度款。因此,在城市建设所有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中,需要充分的结合基本的会计制度,最终制定出适应城市建设具体项目的方法。
三、政府性城市建设开展投资项目内部会计核算的主要方式
政府性城市建设具体的投资项目与其他的项目相比,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所以,想要有效的提升这一项目的投资建设工作,需要将具体的建设工程按照相关的规定分为政府资金建设工程或者是非政府性资金建设工程。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具体工程中,工程具体的资金核算工作需要利用专项的工程完成核算工作,同时结合企业内部会计的基本准则,不难发现,工程使用的材料资金以及结算资金等内容都属于各个承包商拥有的转向科目。具体的核算工作需要保证以下几点:
(一)加强政府资金拨入以及支付具体的核算工作
城市建设具体的投资公司需要政府进行专项拨款,并且专项拨款属于城市建设的政府补贴。结合制定的新会计准则,所有的政府补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资金存在一定关联的政府补贴,第二种,收益存在一定关联的政府补贴。这两种政府补贴属于不同的分类,具体会计核算使用的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加强对专项成本进行的套计核算
在进行城市建设具体项目的所有成本核算的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具体的地点、结构以及工期进行准确的安排,这也是成本核算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在保证处于成本核算规定的主要对象以及制定的开支范围内,需要对工程中一些比较重要的施工项目开展土地征用、安装或者是拆迁等各种额外费用的征收工作,并对使用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完成成本具体的资金核算工作。例如,在城市公园的具体建设中,需要开发商以及相应的承包商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确定所有需要核算的对象以及内容,并且,需要完全按照前期预算的内容完成各种资金的支出。但是对于城市建设的各种必须承担的间接费用的支出,需要对这一类的资金支出进行统一科学合理的核算。
(三)加强竣工专项具体的成本核算工作
想要有效的加强竣工专项具体的成本核算工作,需要在原有的所有资产中完成专项资产的合理设置,积极的完成各种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并按照计划的具体成本及时的进行成本的核算工作。另外,一些政府性城市建设具体的投资项目及时达到了正常运行的使用状态,却并没有完成具体的竣工阶段的所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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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就是指有价证券投资(Quotedsecuritiesinvestment),是狭义上的投资,是个人或企业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以盈利为怒地的投资行为。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
近年来,证券市场随经济周期波动,2006沪深股市领涨全球,上证指数从2005年底的i16l点强劲上扬至2006年12月29日,终盘报收2675点,累计上涨高达l5l4点,涨幅超过l30%,沪深股市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2006年上证综指、沪深300、深成指等9项指数同比涨幅翻番;股票市场筹资总额出现大幅增长,本年度深沪两市股票筹资总额逾2200亿。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我国证券市场也随之受到了一定冲击,进入了个低沉阶段。随着金融危机逐渐消除,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新的生命周期。
2中小城市居民收入分析
2009年上半年,据6.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lI.2%,这一数据超过了GDP涨幅。而,这一收入增加幅度也高于去年增加幅度,居民的实际收入增加。
中小城市居民收入的实际增加使得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随着投资理念的改进,居民开始选择出了银行储蓄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于是更多人加入到证券投资行业中。虽然证券投资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性,但是其风险伴随者高收益,于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中小城市居民也开始进行这种具有风险性的投资,并且伴随着更高的热情和自主学习性。
3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现状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2009年投资者综合调查”涉及55家证券公司、350家营业部的28000名投资者,采取抽样方式随机抽取2800个样本,该调查显示,今年前1O个月,我国占比三成五的个人投资者实现了整体盈利;多数股民对未来3个月、6个月大盘向上表示了信心,但近期买入意愿有所下降。
调查还显示,股民主体的年龄段是25岁至55岁的适业人群,占68.27%,25岁以下和55岁以上股民所占比率为13.65%、18.08%,且这两部分人群所占比率有所提高。从入市资金量上来看,25岁以下和55岁以上两个群体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占21.38%。而在适业群体中,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占56.27%。从职业上来看,所占人数比例较高的依次是机关干部、科教文卫:[作者、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但在投资二十万以上的股民群体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所占比例最高。股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年收入在两万以下的占33.87%,年收入在两万至五万之间的占47.52%,年收入在五万以上的占i8.61%,不同收入群体的投资规模在各个档位均有分布,年收入与投资规模的比值反映了股民投资的高杠杆性,股民投资总额平均占家庭总资产的46.32%,。而4.28%的股民曾经或正在举债炒股,该现象降低了股民的市场风险承受力,增大了股市波动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4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心理分析
股市的波动往往引领者股民的思想动态,股市波动导致人心波动,人心波动导致社会波动,社会波动则往往引起‘些社会问题。可以说,股民的细想动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着股民资深,也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了解股民的思想与行为状况,为加强股民群体的教育引导提供科学依据,为建立完善而高效的股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相关部门制定干预市场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借鉴。
相关调查显示,对多数投资者而言,多数投资者的求胜心理过强,投资绩效与内心期望差距悬殊,风险承受能力依然较弱,股市波动甚至开始对股民心理健康状况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而且,多数中小城市投资者自身权利认知非常有限,权益保护状况主观感受不良,证券市场监管状况和相关法规建设令股民不满意。但多数股民对股市波动有客观的认识,对中国股市未来发展基本持乐观态度。
5对与中小城市居民证券投资的建议
由于中小城市大部分证券投资者处散户和中户的投资水平,其投资具有一定很大的群体特点,针对其收入水平、心理特征等,笔者对中小城市居民投资行为作出如下建议。
5.1不要过度迷信专家
很多投资建议是来自专家本人的判断,虽然专家具有更深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盲目跟随往往不是股市的明智之举,应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各方面知识和信息,作出充分而明智的判断。
52适度补充专业投资知识,避兔盲目投资
中小城市的投资者构成和居民普遍专业水平都不能达到专业水平,很多时候往往出现跟风盲从现象,最终无法盈利反而亏损。一定的专业知识会增强投资者的投资理性,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53坚持对个别股票的中场期投资
不少个股股价不断攀高,新股民追高获利机会很大,但还是应注意风险,股市也会发生预期之外的跌损。从实际回报率来看,选择好的股票进行中长期投资往往能超越短线操作的业绩。
84进行基金投资,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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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中国、东盟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不少困难与障碍。这就对我国的国际投资安全构成严重挑战,更是对我国现有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考验。就我国的国际投资保护角度来看,一是国际投资立法缺乏系统性。现行投资立法体系比较杂乱,不完善,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职能机关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审批程序繁杂,亟需政府部门转变工作方式;三是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该公约的局限性很大,我国现今的对外直接投资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该公约的保护。从东盟国家的国际投资立法情况来看,东盟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协调的规定,比如:对外商投资政治风险设定的条件以及风险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和争议的解决等不够明确和具体,甚至不合理,其中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或者相互矛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在国际法层面来看:一是双边投资协议。《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的规定对很多焦点问题规定不清,内容过于陈旧,条款之间冲突、不协调,给双方适用该协议留下不少困难,尤其对于中缅油气管道涉及四国六方的投资保护突显其缺陷;二是多边投资协议。《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试图利用多边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争端提供法律上的解决途径,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却很难发挥应有作用;三是非违约之诉未纳入到该协议中。非违约之诉的解决机制仅仅适用于在申诉方因为被申诉方违反义务,才得以启动该争端解决机制。现实的情况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然违反国际协议,裸的、直接的损害外商的财产权的行为已越来越少。当前违反国际协议多是采取间接地、迂回的方式,所以,多边投资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难以真正发挥出保护外国投资者的作用。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它对条约成员国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瑏瑡。我国在建设中缅油气管道的始终必须遵循和依靠国际法律制度的规范,并且树立国际条约是维护国际关系、促进国际交流、解决国际争端、保障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的思想。
三、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积极意义
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将促进两国经济更深入往来,为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将为中缅两国搭建一个新的投资合作平台。
自开始建设中国与东盟自贸区以来,双方在贸易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在投资领域,双方的合作还处于较低的层次瑏瑢。由此,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将中缅两国相互投资经常化提供可靠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依据,为维护双方相互投资合法利益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为双方投资者创造机遇,实现互利共赢,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
2.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丰富完善自贸区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不但为中缅油气管道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可供执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将极大促进双方的投资合作进程,将更加有利于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法律体系的丰富完善。这将为一个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集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于一体的拥有19亿人口的新型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发挥积极作用。
3.可为其他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
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定会为其他国际投资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中国所倡导的新型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将推动国际投资法律的进步与发展,这是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应有的作为和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未来,一套带有鲜明时代气息和“中国元素”的新型国际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必将成为国际投资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4.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给中国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我国的地理现状促使积极发展四大能源战略通道,但是能源战略安全问题从未缓和,我国必须加强能源战略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建设,若以构建中缅油气管道法律保障机制为契机,完善中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建设,必将为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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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重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管理,相对忽视了利用预算管理以改进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控制能力在大型的基本建设项目中,较通行的做法是成立专项的“工程指挥部”,其由于组建时间短,加之工程建设任务繁重,缺乏完善的、有针对性的内部管理、监督体制、机制,也没有在建设过程中去建立、健全、完善的主动性、迫切性。参与建设人员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预算控制等知识储备,对工程量与论探讨进度环节不熟悉,不能有效制定分项工程投资预算,不能对工程造价实施有效控制。
(四)注重项目完工,而相对忽视了建设项目的预算考核普遍存在工程现场完工就是工程项目的结束的错误认识,整个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仅以最终“花了多少钱”来了结。对于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缺乏正式的、全面的考评;极少将基本建设各子项工程的预算考评纳入到整个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管理范畴,从而导致最终投资预算执行情况不佳,而不能对位找到直接责任人的现象发生。
二、如何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
(一)切实抓好项目建设总投资的预算分解
1.以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总额为纲,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组织土建、安装、公用工程、信息等参建责任部门,分解投资总额至具体的项目建设部门,形成“人人头上有指标、单个子项有预算”的投资控制体系。
2.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间接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故要将建设参与人员工资、建设期间的管理支出等建设成本纳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中。
3.合理预算“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考虑建设期可能发生的隐蔽工程、不可抗力、设计变更、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在分解投资总额时,合理估计,留足该项费用,为工程进度中的投资控制留下余地,同时也将促进施工图阶段的合理设计,为建设全过程的预算控制水平奠定基础。
(二)强化项目预算的过程管控
1.加强建设项目招标管控。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是确定工程成本(造价)的关键环节之一。要将招标方式纳入预算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公开招标的,应纳入项目预算,严格执行。将投资控制关口前移,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对超过项目投资预算的招标不予批准。
2.加强项目变更管理。依照设计图和中标工程量清单,对发生的工程变更,特别是涉及工程合同造价发生变化的变更,要切实加强预算管控,切实体现“项目预算”的刚性。对项目变更,要完善审批程序。对因工程变更调整导致超规模超预算的,要及时对预算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实施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优化,及时启动“不可预见费”预算来补充项目支出,严格执行“投资可控”的总体原则。
3.加强建设项目工期管理。建设工期是可以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和考核投资效果。在投资预算中,要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内,对各子项的合同工期持续地进行监督,纳入到预算管理的体系中,和投资预算金额同步实施监管,及时发现项目拖延工期的情况,组织预算责任部门认真分析工期滞后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对其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工程成本的支出不利因素进行适时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避免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陷入未完工程中,长期不能发挥其经济效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切实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统筹调度和集中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编制资金计划,严禁未经批准,变通预算项目串用、挪用资金。
(三)以投资预算控制为主线,以过程管理为依托,丰富和完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考评体系
1.突破“建设项目预算是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支出计划”认识的局限性,从项目建设初始,就建立建设项目逐一预算管控的体系,形成投资预算为主,辅以工程变更、工期管理、合同纠纷等引起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因素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持续对单一项目逐年编制预算,持续对单一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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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逐步意识到审计工作对于工程建设管理重要性,并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对工程建设管理中投资审计工作进行加强,保证工程质量。2011年,随着审计署颁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使得相关监管工作法律依据变得更加完善,从而促进了审计工作进一步发展。工程建设管理中,投资审计相关改进建议主要包括:加大立法、加强监督、建立机制。
(一)加大立法
法律制度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许多行业发展重要问题。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有效保障,是相关工作可以在法律的架构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地方和国家应积极颁布相关法律标准,使相关审计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近几年,各级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了一系列法律,包括《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通过这些法律,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方便了审计工作开展。
(二)加强监督
监督工作是审计过程中的核心。通过加强监督,可以对相关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资金流向进行有效控制,从而防止相关偷工减料或者现象出现,保证工程产品质量。同时,工程项目计划在进行变更时,需要通过监督工作,保证修改方案与工程建设要求相符合,避免不必要浪费,使工程项目可以按时按量完成。
(三)建立机制
一套高效的机制可以大大减轻审计工作工作量,保证执行效率,从而达到预期效果。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而言,应该建立相关联席会,对工程流程整个流程进行严格监督。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决定都应该有相关负责,进行保证,在出现问题时可以快速追查到相关人员。同时,所有施工活动应该在国家法律体系框架之下进行,严格做好审批、落实、整改等环节,减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缺陷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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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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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招标行为表现在:一以资金不足需要垫资为由,制定施工队伍;二以建设项目需要抢时间、赶工期为由,“省略”法定的招投标程序;三对一些非保密安全性项目,以建设项目是“保密”工程为由,不进行招投标程序而私自制定承包人等。
2.投标人不正当投标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不正当的行为主要有:一是诚信缺失,弄虚作假;二是利用关系进行行贿;三是自律性较差,存在串标、围标、陪标现象。
3.行政权力干涉招投标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因而在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时,行政权力对公正的招投标进行干涉或限制屡见不鲜的。当前,从干涉的主体上进行划分,主要有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现场监督人员干预、地方政府干涉及部门干涉四类。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薄弱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由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教育及文化等多个不同部门的人员参与,每一项目均组建一个管理的班子,人数较多,如此多的参与人员也造成管理费用较高,同时还易于产生尾大不掉的现象。
2.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足、经验不足所导致的物资浪费、投资失控等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于资金大、要求质量高、参与项目人员复杂,因而对于管理人员就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但是临时组建的班子使很多非专业人员参与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非专业人员的资金调度能力、管理能力难以满足项目管理的需求,也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上述问题。
(三)项目建设监管不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大致分为项目前期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如何把项目建设的财务监管贯穿于各阶段,是提高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任务。当前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在项目前期存在利用各种手段,排斥投标人,搞地方保护;对于中标后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义务;同时,工程的监理制在施工过程中贯彻的不到位。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体制的对策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法律法规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首先就必须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全面推进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项目建设中的贯彻实施,减少行政力量在项目建设中的不合法干预,从根本上改变用人制度及权力分配制度。要实现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还必须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当前,《招投标法》中的一些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低成本界定、化整为零的界定及资金情况的界定等。模糊的概念使得承包商及机构就有了建设时的弹性空间,因而,必须健全法规,使有关规定具体化、给机构等的自由裁量权变小,使建设项目的管理能够依法进行,降低管理时的主观参与度、行政权力参与度。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社会监管力度
审计工作涉及到建设项目的各方面,因而应积极的构建诚信体系:以诚信进行招投标、以诚信进行施工、以诚信进行竣工的决算。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竞争不良的行为机制,狠抓管理,对于不诚信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同时,还应健全社会的监督。因为国家建设项目是服务于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利益的,因而它关乎到每一位民众的利益,应加强群众在监管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