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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三、落款:包括申请人姓名及时间
用词尽量要正式,不要太口语化。
改名申请书范文
××市××区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男,汉族,×××年×月××日生于××市××××医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更改为×××,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如何申请改名
篇2
姓名的自我决定权是指在姓名的设定和变更方面,姓名权人具有自由决定权,任何第三者都不得非法干预。这其中包括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维持自己的姓名权力和自由更改姓名的权力。
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有《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姓名权的纠纷方面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有赵c案:赵志荣的儿子自从出生就使用赵c一名,2006年8月份,在贵州读大学的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因公安部规定名字中不能有c而被拒绝,同时要改名字。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名字。赵c认为其名字简单好用,使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档案关系都是赵c,要改名的话牵涉太多。同时他认为,公安机关在其出生的时候把赵c的户口和第一代身份证都办了,那为什么现在又要求其修改名字。
这个案件的主要的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那么什么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呢?国家没有规定哪些数字符号是标准的,每个人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都有自己的看法。反观台湾地区,民国98年7月8日颁布的姓名条例的第2条规定: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如果大陆地区对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有详尽的规定,争论将会消失。
案件的第二个焦点是私法是否应该让位于公法。月湖区公安分局指出,被上诉人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或汉语拼音作为其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规定,也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的行为。英文字母作为一种外文字母,并没有依法取得较其他外文字母更高的法律地位或等同于规范汉字的法律地位。反对这一观点,赵c已经使用名字达二十余年,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对公安机关的管理造成扰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赵c重新录入系统对管理系统造成妨碍,那其应该罗列出有哪些具体妨碍,而不能用描述性陈述“给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损害”危言耸听。
另一起值得深思的案例发生在安徽的潜山县2010年2月22日,孙义应向潜山县公安局天柱山分局递交姓名变更申请书,申请将其现用名“孙义应”更改为“孙旭”,其理由现用名“孙义应”为儿时一算命先生所取,该姓名生僻怪异不雅。天柱山分局受理其申请后,为其填写《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接处民警就此向孙义应所在村的文书吴永三、村民组长曹全应作调查,了解到孙义应自小即使用此姓名,未曾使用过其它姓名,遂于2010年2月24日签注“变更依据不充分,不予变更”的意见。天柱山分局同日签注“请提供原始依据后再予变更”的意见,将申请审批表退回孙义应。2010年2月25日孙义应持表送交潜山县公安局审批,潜山县公安局审查后作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更正”的意见。孙义应认为潜山县公安局拒绝为其变更姓名,属于不依法履行户政管理职责,遂具状潜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潜山县公安局依法为其变更姓名。
潜山县公安局辩称:2010年2月22日,孙义应向本局提交姓名变更申请,要求将现用名“孙义应”更改为“孙旭”,理由是现用名字冷僻、怪异、用词确属不雅。受此申请,本局即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孙义应的姓名变更申请不符合规定。《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或迁移错误的),不得变更姓名。孙义应申请改名既无正当理由也无特殊情况,对此本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了其本人。答辩人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公民改变姓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公安机关根据户政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公民更改姓名时提出正当理由,而孙义应更改姓名的理由显然不当,本局不予更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可见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应当依照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公民变更姓名的基本程序,同时赋予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的权能。公民尤其是成年人的姓名与其身份及其所进行的各种社会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涉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更改姓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安徽省公安厅制定的《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对辖区内的公民姓名变更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契合本省户口管理和社会形势的发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精神并不抵触,是合法有效的。上述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或迁移错误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孙义应提出更名申请的理由是“名字冷僻、怪异、不雅;为儿时一算命先生所取”,表明自己现在不喜欢此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故潜山县公安局认定孙义应申请更名的理由不当,作出不批准孙义应更名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孙义应要求潜山县公安局为其变更姓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义应负担。
孙义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要求变更姓名依据充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变更姓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依据规定行使更改姓名权利,程序合法。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属适用法律错误。1.该文件是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所发的通知,并非法律、法规,与《民法通则》等基本法相比,效力低下,当其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和抵触时,当然无效,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作为判决依据。2.该通知与《民法通则》及《户口登记条例》相矛盾和抵触在于“姓名变更,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变更和决定,是不需要所谓正当理由的。同时上诉人认为姓名冷僻、怪异,不易记,即是姓名变更的正当理由。3.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上述《通知》“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或迁移错误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其实,此是登记信息有错误,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而不是公民行使姓名权。该《通知》实质就是剥夺了公民的姓名权。综上上诉人认为自己更改姓名的要求,合理合法,依据充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更名。
篇3
人事档案鉴别工作应当本着“取之有据,弃之有理”的原则来进行,即凡要确定有关材料应当归档就要符合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办事,不该归档的材料,一份也不能归档;应该归档的材料,一份也不能销毁。人事档案鉴别工作的内容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断材料是否属于本人
鉴别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是:1、辨认姓名的异同。(1)同姓同名,这是最容易混淆也最难发现的一种情况;对这种情况的辨认方法是逐份地核对同姓同名的材料,尤其是核对材料上的籍贯、年龄、家庭出身、本人成分、人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资级别等情况是否相同,主要经历是否一致。为了达到互相印证的目的,要尽可能地多核对一些项目,使鉴别结论有可靠的依据和基础。(2)同姓异名或异姓同名,这是收集人事档案材料时造成的。鉴别时要特别留心材料上的姓名,对那些姓名有某些相向之字的材料,更要提高警惕。如果在鉴别材料时只注意看内容,而不大注意看姓名,就很容易让那些同姓异名或异姓同名的材料蒙混过去。(3)一人多名,有的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名字,比如孩童时期有乳名(或叫小名),上学时有学名,还有的人有字号、笔名、化名等,如果不认真辨认,就很容易使一个人的档案材料分散保管。辨别这种情况的方法有三种:第一,核对后期材料姓名栏内留用名,是否有与前期原名相同的名字;第二,清查档案内是否有更改姓名的报告和审批材料;第三,将不同姓名的材料内容进行核对,看看每份材料的年龄、籍贯、经历等情况是否相同。2、辨认材料的内容和作用。(1)看内容,即审核材料的内容是否与该人员的问题有关,比如政审材料中所反映的内容与该人员的结论是否有内在联系、是否是结论的依据。(2)看用途,例如对于证明材料,要详细审查,看此材料用于证明谁的问题,也就是被证明人是谁。如果被证明人不是该人员,那么这份材料一般也就不是该人员的。该人员所证明他人问题的材料,由于它的用途不是让明该人员的,所以不该归入该人员档案。
二、判断材料是否属于人事档案
一个人的档案材料包括人事档案内存的材料及非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两大部分。在非人事档案材料之中,有的是属于文书、业务考绩、案件等档案内容的材料,有的属于本人保存的材料,有的是应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材料,鉴别工作的任务就是将人事档案材料与非人事档案材料严格区分开来,择其前者归档,并将那些非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另加处理。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人事材料:1、政审材料,审查结论、复审结论、甄别结论或决定,通知、批复、组织批注意见,带结论性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交代和本人对组织结论签署的意见和对有关问题的主要申诉材料。2、纪检案件材料,处分决定、批复、通知、调查报告、复查、甄别、决定,个人检讨、申诉,本人对处分决定签署的意见的复制件或打印件。3、任免、调动材料,职务任免、调级、出国人员审查材料、调动登记人、调级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4、入党入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团申请书(也括自传材料)、转正申请书以及入党入团时组织上关于其本人历史和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社会关系情况的调查材料。5、司法案件材料,判决书复制件及撤销判决的通知书。6、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审批表以及业务考绩资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审批表,技术人员登记表,考试成绩表,业务自传,技术业务方面的个人小结以及组织评定意见,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的评价材料,考核登记表,重要论文篇目和著作书目。7、奖励材料,授予先进模范称号的决定、通知、批复、授勋申批表、事迹材料。8、考核及考察材料,组织正式的考核、考察材料,考核登记表。9、离退休材料,退休、离休审批表和有关工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调查审批材料,个人申请材料。10、履历、自传或鉴定材料,各种履历表、登记表、本人或组织写的个人经历材料,本人写的自传,以及各种鉴定表。11、其他材料,个人与的思想、工作、学结或检查,近期的体检表,残废登记表,死亡报告表,悼词。
三、判断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人事档案工作必须讲究实事求是,来不得半点虚假和含糊其辞,由此要求人事档案资料所记述的内容必须真实而且准确,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在鉴别工作中一旦发现内容不属实、观点不明确、言词不达意或词义含含糊的情况,应立即退回原单位重新改正。
四、判断材料有无重复
要保持人事档案的精练,重份材料或内容重复的材料必须请出。鉴别的时候,无论是正本还是副本,只需保留一份,多余的可以清出。
五、确定材料是否有保存价值
归档的材料要能反映个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专长爱好等方面情况。对于一些没有价值或价值不大的材料以及似是而非、模梭两可、不能说明问题、没有定论、起不了说明作用的旁证材料,不要归档,尤其对内容不真实、不淮确其至诬蔑陷害等材料更不能归入。
档案工作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容不得马虎,这就要求工作人员按要求和规定来处理档案,杜绝错误。
作者单位:伊春职业学院综合档案室
篇4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与人事档案工作的其他环节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通过鉴别工作,可以发现哪些档案材料不齐全,以便及时收集,同时还可以提高收集工作在来源上的质量,不应把―些不必要的、没有价值的材料都收集起来。再比如,鉴别工作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保管工作,通过鉴别,把那些不需要归档的材料从档案中剔除出去,减少档案的份量,可以节约馆库面积,有利于保管工作。此外,鉴别工作还可以促进人事档案利用工作的开展。鉴别工作中取舍恰当、合理,就能保证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精炼性,否则一旦该归档的材料销毁了,就不可复得了,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鉴别工作的内容范围
(一)判断材料是否属于本人。鉴别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是:
1.辨认姓名的异同。下列几种情况比较容易混淆。
(1)同姓同名。这是最容易混淆也最难发现的一种情况。对这种情况的辨认方法是逐份地核对同姓同名的材料,尤其是核对材料上的籍贯、年龄、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资级别等情况是否相同。主要经历是否―致。为了达到互相印证的目的,要尽可能地多核对一些项目,使鉴别结论有可靠的依据和基础。
(2)同姓异名或异姓同名。这是收集人事档案材料时造成的。鉴别时要特别留心材料上的姓名,对那些姓名有某些相同之字的材料,更要提高警惕。如果在鉴别材料时只注意看内容,而不大注意看姓名,就很容易让那些同姓异名或异姓同名的材料蒙混过去。
(3)一人多名。有的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名字,比如孩童时期有乳名(或叫小名),上学时有学名,还有的人有字号、笔名、化名等等,如果不认真辨认,就很容易使以个人的档案材料身首异地。辨别这种情况的方法有三种:第―,核对后期材料姓名栏内曾用名,是否有与前期原名相同的名字;第二,清查档案内是否有更改姓名的报告和审批材料;第三,将不同姓名的材料内容进行核对,看看每份材料的年龄、籍贯、经历等情况是否相同。
2.辨认材料的内容和作用,其主要方法是:(1)看内容。即审核材料的内容是否与该人员的问题有关,比如政审材料中所反映的内容与该人员的结论是否有内在联系,是否是结论的依据。(2)看用途。比如对于证明材料,要详细审查,看此材料用于证明谁的问题,也就是被证明人是谁?如果被证明人不是该人员,那么这份材料一般也就不是该人员的。该人员所写的证明他人问题的材料,由于它的用途不是证明该人员的,所以不该归入该人员档案中。
(二)判断材料是否属于人事档案
一个人的档案材料包括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及非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两大部分。在非人事档案材料之中,有的是属于文书、业务考绩、案件等档案内容的材料,有的属于本人保存的材料,有的是应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材料,鉴别工作的任务就是将人事档案材料与非人事档案材料严格区分开来,择其前者归档,并将那些非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另加处理。
(三)判断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做人事档案工作必须讲究实事求是,来不得半点虚假和含糊其词,由此要求人事档案材料所记述的内容必须真实而且准确,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在鉴别工作中一旦发现内容不属实,观点不明确、言词不达意或词义含混的情况,应立即退回原单位重新改正。
(四)判断材料有无重复
要保持人事档案的精炼,重份材料或内容重复的材料必须剔除。鉴别的时候,无论是正本还是副本,只需保留一份,多余的可以剔出。比如有的人在入党之前写了许多份入党申请书,鉴别时可以只选取其中内容最完整、手续最齐全、字迹最清楚的归入本人档案的正本和副本中即可。
(五)确定材料是否有保存价值
归档的材料要能反映个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专长爱好等方面倩况。对于一些没有价值或价值不大的材料以及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不能说明问题、没有定论、起不了说明作用的旁证材料,不要归档,尤其对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甚至诬蔑陷害等材料更不能归入。
三、对不在归档范围的材料的处理
对不归档材料的处理主要有下列四种方法:
(一)转。凡是经过鉴别,并不属于本人的材料,或者根本不在归档之列的材料,必须剔出转给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