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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绿色保险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绿色保险

篇1

环保总局的“绿色算盘”

环保总局的绿色保险政策或可谓逼上梁山。潘岳表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而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往往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受害者索赔无门,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2006年6月12日,在山西省繁峙县,一辆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泄露,当地政府担心污染饮用水源地,不得不拿出6000万元来处理污染。2005年,仅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民间的环境污染诉讼更是多不胜数,而受害者因受制于缺少法律支持,索赔难度很大。

对形势有了这样一个基本了解,我们才能明白环保总局绿色保险算盘的良苦用心。潘岳介绍,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

我们看到了环保总局的巨大决心,推进绿色保险,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中国企业的“绿色尴尬”

在总体上看,中国企业还远没达到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程度。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一些大额污染责任的能力。对此,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笑称:“保险业有一句话,没有赔不起的保险,只有买不起的保险。”

用绿色保险在中国的现状来说明中国企业的尴尬可能更有说服力。据报道,国内第一家推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至今只有外资企业前去购买过。而内资保险公司迟至2007年12月29日,才有华泰保险公司推出两款场所污染责任保险。

这很能反映出中国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比较弱,更透露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淡薄。反正有政府埋单,怕什么?顶多交上一点点罚款。像2005年的“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环境污染事件”的松花江污染事件,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仅受罚款100万(根据我国法律,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治理成本主要还是政府做了承担。

让我们来看环境污染责任险起源地美国的一个案例。据美联社2007年10月8日报道,因燃煤发电造成的酸雨侵蚀了美国东北部山区,美国电力公司同意以46亿美元了结历时多年的环保诉讼,这是美国政府迄今为环保诉讼开具的最大罚单之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莽夫何处安身?

这样看来,中国的企业包括保险公司确实很需要恶补环保课。当然,他们会发现,一个愿意承担环保责任的公司会赢得尊重、得到认可,为公司吸引人才、持续发展加分。

绿色保险的“制度保险”

绿色保险是利国利企利民之举。然而,离开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切的美好都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我国的绿色保险目前还仅仅是试行的政策,缺乏法律强制性,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应该用法律来为绿色保险来开路。

首先,尽快为绿色保险做法律正名。按保险模式来看,绿色保险主要分为: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法国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和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在中国高速工业化,环境污染已严重到一定程度的现状下,采用较为严厉的保险模式应该更有效。相关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已不能很好地适应今天的需要。

其次,出台鼓励绿色保险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给与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公司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等。

篇2

狭义的绿色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当企业发生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并且也应对治理污染的费用进行补偿。[1]广义的绿色保险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险,即融入了环保意识及生态文明理念的保险经营活动,通过保险业的绿色转型来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及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绿色经济保驾护航。文章所指的绿色保险是指狭义的绿色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低碳经济发展中以碳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各类灾害频发,污染事故日趋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阻碍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据国家环保部统计,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5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464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1147.3万吨。[2]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下,绿色保险发挥了转移风险,防损减灾的职能,自2007年我国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绿色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外发达国家绿色保险起步要早于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实验,借鉴其发展经验有助于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

2美国绿色保险的发展经验

历史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先在美国实施,1966年之前是事故型公众责任保险单承保环境责任。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断得到逐渐完善,目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引起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从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污染造成自有或者所使用的场地损坏从而必须花费的治理费用。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采取的是强制保险模式,对企业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虽然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行中遇到了较大的压力,但是相关法律一直是其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了保护环境,美国制定了许多联邦法律,比如《空气清洁法》《清洁水法》《有害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甚至对有异议的保险条款出台了法律性的规定,比如针对20世纪70年代一般综合责任保单中的“突然和意外”措辞,于1980年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进行了界定。这些法律中都对环境损害规定了相当严厉的罚款或者其他惩罚措施。除了联邦法律,各州也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有的甚至比联邦法律还要严厉。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往往偏向于受害者,对造成污染的企业给予较为严厉的惩罚。被告污染企业往往被判给受害人超出实际损失的巨额赔偿金,以防止个别污染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治污的乱象。除了法律上的保驾护航,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也是较为特殊。1982年,美国成立了污染责任保险协会,即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承保联合体,1988年,由政府出资设立了环境保护保险公司,由美国政府进行实际控制和监督,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家政策性公办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政府的强制力和公信力作为后盾,因此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障范围上,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只承保意外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排污行为所致的累积性的损害不含在其中,但是可以通过特约承保。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非常丰富,包括清洁费用限额(CCC)、承包商污染责任(CPL)、错误和遗漏(E&Q)、污染法律责任(PLL)、储罐污染保险(STPI)、补充环保汽车责任(SEAL)等等,涉及侵权责任的多种情况。在事故的预防上,保险人为在环保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提供更低的保费,从而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的防范。此外保险公司还雇佣专业的环境评估专家组成环境评估小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在索赔时效的规定上,美国采用日落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益,最长的索赔时效长达30年。

3德国

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在一般的责任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品种比较少,只包括某些方面的污染,比如水域污染责任保险,只规定了水污染方面的保险,保险范围比较狭窄,直到1990年《环境责任法》的颁布,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进一步拓宽,该法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所有行业,特别是化工相关企业,都要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同时《环境责任法》中明确列出了环境污染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设施,这些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其环境污染风险,并且在发生污染事故后确保能履行其赔偿治理责任,这些设施所有人可以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可以向金融机构及政府寻求财务担保。如果设施所有人没有按要求实行,则被禁止运营,同时还要承担严厉的惩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显现出比财务担保更加明显的优势,于是逐渐向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转变。德国于2007年修订了《保险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同年德国颁布了《环境损害法》,开始推行新险种———环境治理保险,因此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治理保险两类,前者对应公法,承保的范围是企业发生污染时带来的赔偿责任,后者对应私法,承保的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的治理责任,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完善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上,德国起初仅对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进行承保,一直到1965年,保障范围扩大,对水体逐渐污染造成的损失也进行了承保。另外,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规定的索赔时效一般都在3年以上。德国的环境保护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在环境法律的立法、执行上都十分严格,环境法制体系比较完善,法规中所用的环境标准十分严格,被称为“最绿的环境法”,环境法律所涉及的面也比较广,包括公法及私法,且在法规中对各种风险的类型规定得十分详细,如《环境责任法》直接以附件的形式详细列举了各种高风险设备,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说明这些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设备所有人负责赔偿,这些明细的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减少了理赔纠纷。

4日本

日本于1974年9月开始实施《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规定如果公众因为公害而导致健康受损,可以得到补偿,类似于一种环境责任保险。1987年9月实施《有关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法律》,主要目的是促进综合性环境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预防。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者为消除污染支付的费用,赔偿第三方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者的诉讼费用等损失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费率方面,保险费率与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高低挂钩,风险越高,费率越高,另外,双方签约的时候商定的保险金额越高,保费就越高。与美国、德国的强制保险模式不同,日本采取的是任意保险模式,即不管企业的环境风险如何,均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保。但保险公司对参保企业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在企业申请参保前,保险公司会对该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进行调查,如果没有达到保险公司的要求,则会被拒保,直到企业按照要求整改达到规定的水平,这样有利于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废弃物排放责任保险、加油站漏油污染责任保险、一般环境责任保险、承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场地污染治理费用的环境责任保险、附加设施损坏赔偿责任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断完善,承保手续不断简化,同时保险公司也在寻求降低费率的模式,为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更好的环境责任保险服务。

5英国和法国

英国和法国的实施模式与美国、日本不同,其采取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模式。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投保的行业(如石油开采、造纸、核能源等),所规定行业的各企业必须强制投保,除此之外,一般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英法两国先后制定环境相关方面的法律,法国1998年颁布了《法国环境法》,明确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英国在污染控制方面,采取较多的行政措施,司法措施比较少。随着英法两国经济的不断深化,两国还联合建立了再保险市场,对承保机构的风险进行分散,同时也扩大了承保的范围,将渐进式、反复性的污染也纳入其中,为保险人建立灾难风险后备资金储备库,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承保机构的选择上,法国成立了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保险费率的厘定、污染损失的确定上均做出严格的要求,确保专业化经营。英法两国采取的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保险模式,能对不同风险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投保策略,既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散,也能根据风险的情况筛选投保对象,可以满足各地区企业的差异化需求,能够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因地制宜实施。同时加上两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保险市场发达和国民保险意识较强,因而两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既能激活保险市场,抵抗大型风险,又能为政府节省行政成本。

6国外经验对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借鉴

6.1实施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在绿色保险的推行中,都有较为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作为后盾,大多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的对象、保障范围以及违规的具体惩罚金额、惩罚措施都明确列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比如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法》、法国的《法国环境法》等这些国家级法律都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的明确规定,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够披荆斩棘。

6.2设立专门保险机构

在确定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时,大多数发达国家是采取组建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机构的方法,如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专门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法国成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委员会,同时由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组建成再保险联营集团;荷兰则是筛选国内的保险公司来组建了专门的环境保险公司。这些环境保护保险机构,专业性比较强,在保费的确定上,可以通过对环境风险的专业评估来厘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在理赔定损时可以迅速准确地评估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减少理赔的环节,降低理赔成本。另外有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作为背景,也能督促企业主动参保,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6.3强制力度强,对违规企业惩罚严厉

当前全球环境污染形势越来越严峻,国外大多是以强制性模式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如美国采取强制模式,要求排放毒物质和废弃物可能引起损害的企业必须参保,且在司法上对致害人所判处的赔偿金往往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对致害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德国采取的是强制加财务担保的模式,对违规企业要求停止营业并进行严厉的处罚。英法两国虽然采取柔性渐进模式,但是也对一些重污染行业规定必须强制参保,违规者将进行处罚。英国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的罚款没有上限,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严厉的处罚提高了企业的污染成本,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主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6.4保险产品丰富,涉及面广

美国及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丰富,产品类型细化,囊括了各行各业的污染情况。不同的环境风险,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跟自己的实际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满足企业的需求。

6.5保障范围逐渐扩大

篇3

绿色保险也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是绿色金融中重要的一环,其实质是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目标,以保险为金融工具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意识,实行绿色保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绿色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保险供给和需求不平衡。

从绿色保险的市场发展规模和程度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产品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保险业开发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石油钻井、船舶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造成的污染,而这些行业受法律监督必须参保。可见,目前的绿色保险产品类型单一,无法适应越来越广泛的投保需求。在目前上市的绿色保险产品中,尚未研发针对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业的具有特别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研发,对企业在保险产品的选择范围造成了一定限制。

(二)企业的投保意识薄弱、积极性差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多数企业的参保来解决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少,绿色保险规模小,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机制。企业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定位没有清晰的认识,对环境任险的转嫁责任功能缺乏了解。这就导致企业对很多公众责任事故缺乏维权和索赔意识,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大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一旦出现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主要依靠政府承担处理责任,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了解,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

(三)关于绿色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虽有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内容,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完整性、系统性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进行了框架约束,而对归责的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还不够明确,对于之后的协调和执行也设置了障碍。再者,即使目前已有有关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际操作规程,特别是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丰富和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绿色保险业创新,加快绿色保险业体制机制、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利于满足和扩大不同的客户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防止环境污染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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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重要性

从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看,“绿色保险”可以促进社会保险需求的扩大。目前,我国保险业基本是一种靠供给拉动需求的状况,其作用空间是十分有限的。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供给能力存在缺口,且有扩大之势,无法满足保险需求。“绿色保险”理念的引入,可以使保险企业在保险营销活动中自觉体现社会价值观、伦理道德,充分考虑社会效益。自觉抵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有害营销。

从保险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讲,构建“绿色保险”体系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向绿色产业转变。一方面通过保险这一风险转嫁机制,不仅能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充分、及时、有效的解决,切实保护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实现,维护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可通过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机制,促使那些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或企业,使用绿色技术,开发绿色产品。

二、保险业内部绿色保险系统的构成

绿色保险体系的构筑首先应该从保险业内部构建绿色保险系统开始,其构成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1.绿色保险理念。这是绿色保险经营的指导思想。实现绿色保险,首先要在保险企业内部员工中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保险的理念。中国于1992年7月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编制出本国21世纪议程行动方案的国家,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基本发展战略,这同样也是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2006年1月举行的浙江省保险工作会议上,也提出了优化保险生态环境的目标,说明保险业内部已经开始认可并重视绿色保险理念。

2.绿色保险消费。它是实现绿色保险的前提。绿色保险消费是较高层次的消费观念,表现为投保人更具理性投保意识,更加注重长期保障;同时,主动参加各种责任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或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每年交纳一定比例的生态保险费。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也促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绿色保险营销。绿色保险营销是指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故亦称生态营销。保险企业的绿色营销可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

(1)开发绿色保险产品。目前保险企业的绿色产品微乎其微,环境责任保险可以说是最典型的绿色保险产品。环境责任保险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环保浪潮和公民环境权理论。西方国家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企业转嫁环境污染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基于这种背景,产生了环境责任保险。内容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居权和宁静权等,具体的险种类别也很多,如油污责任保险、核责任险、水污染险、声震污染责任险和辐射污染责任险等。但我国保险业由于相关制度尚未配套,故绿色保险险种只有油污责任险,且投保及承保的单位都不多,其他涉及到环境责任的险种则有待进一步开发。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

(2)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

(3)构建绿色保险销售渠道。保险产品的销售除了运用保险公司的直销渠道之外,越来越多地使用、经纪等间接渠道销售。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着保险业是否能健康发展。近年来,在一些地区的寿险产品销售中,出现了非法的地下销售机构,即设立于海外的保险机构借助境内一些非法兼职人员推销保单。这种非法销售渠道的存在使得境内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大量流失,而且其采用的高佣金销售方式也极大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消费者的利益也得不到有益保障。它是绿色保险渠道构建过程中.的障碍,应坚决制止。

小结

绿色保险在我国已经起步,但发展尚缓慢,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市场对于绿色保险产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多,乘此契机,打造优质绿色保险产品,构建新型绿色保险体系将成为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谢松岩.以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保险发展[J].海峡科学,2010(6)

[2]陈彩霞,吴慧.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J].法制与社会,2010(3)

篇5

数据:

截至5月26日,保险业接到人寿保险接报案1457件,被保险人死亡1259人,伤残47人,已支付赔款1814.8万元;健康保险接报案538件,被保险人死亡47人,伤残114人,已支付赔款8.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接报案2.35万件,被保险人死亡1.24万人,伤残1199人,已支付赔款5158.7万元。

背景资料:

中国保监会出台“八项应急指引”

地震属于巨灾,保险业通常把地震作为保险除外责任。但此次汶川地震,中国保险业以社会责任为重,将地震造成的被保险人员伤亡列入保险赔偿范围。中国保监会已出台《保险业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作为重灾区应急情况下使用。这八条指引包括:

①进行无保单受理;

②放宽身份证明要求;

③取消定点医院限制;

④合理确定伤残给付条件,尽早给付;

⑤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

⑥免除相关应收费用;

⑦提供优惠利率保单贷款;

⑧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延伸服务。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

“5.12汶川特大地震”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灾后,灾区群众处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急需社会各界从心理上、精神上、资金上、物资上给予支持。保险服务对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国务院提出把保险理赔作为安置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此次地震破坏力巨大,很多参保者的保单、身份证、户口证明等重要资料多被损毁。面对如此严峻的灾后保险理赔形势,灾区群众们怎样才能顺利获得保险赔偿,使灾后重建得到有力支持呢。本刊就大家关心的保险理赔细则采访了东南大学医疗保险系主任张晓。

无保单理赔

大众医学:此次地震导致很多被保险人的保单等重要文件被毁,在没有保单的情况下,理赔如何进行?

张 晓: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很多保险公司此次开通了绿色通道,包括无保单理赔。保监会指出:“对因灾造成的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保单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库相吻合,进行无保单受理。”这一举措在技术上是有保障的。因为自2004年以后,几乎所有的保 险公司都将核保、核赔的审核权收归到了总公司,也就是说虽然不少保险公司在震区的分支机构也被毁,但在保险公司信息库里有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可以用于信息核对,进行无保单理赔。

不过,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也要理解保险公司的目前操作难度,比如地震灾害造成投保对象分散、资料难以核实,涉及到的理赔技术十分复杂,都给理赔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有些理赔不得不推迟。

受益人

大众医学:如果被保险人已死亡,谁可以领取保险金?

张 晓: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上指定了受益人,就由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具体受益人,就由法定受益人按法定顺序领取,法定受益人是指存在婚姻关系和直系血缘关系的人。这次震区死亡者中幼儿、学生死亡者比较多,而学生大多投保了“幼儿、学生平安险”(简称“学平险”),这是一种覆盖比较广的、专门针对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含身故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责任。学平险的死亡保险金额度为6~9万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学平险第一顺序受益人是该学生的父母,如果该学生的父母也死亡了,那么该学生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作为同等顺序受益人可以领取这笔死亡保险金。

死亡证明

大众医学:灾后,哪些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在理赔时有效?

张 晓:死亡证明是一般情况下死亡保险金申领中的必备材料,通常由医院(诊所)或行政、司法机关开具。根据保监会最新指引,如果没有医院和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也可由乡镇或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保险公司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目的是尽早给付保险金,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

在本次特大地震中,还有很多死者暂时无法确认身份,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5.12”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身份鉴别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在处理遗体时都尽量拍照和DNA取样,留作日后身份确认。涉及这部分死亡被保险者,可能还要等待一段时间。

失踪

大众医学:截止5月28日,仍有19851人失踪,如果被保险人失踪,是否可理赔?

张 晓:地震造成的人员失踪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是一种意外。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者,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者死亡,死亡公告期为3个月,期满后确认是否死亡。如果政府对此次地震中失踪人员处理有新的规定,则参考新规定。确认死亡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死亡保险金赔偿。

灾后,政府鼓励灾区群众投亲靠友,失踪统计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一定的时间确认失踪人员是否死亡。由失踪宣告死亡仍然是严肃的事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涉及这部分被保险人的理赔,可能会被推迟。但也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先领取预付保险金,并约定如果没有死亡如何处理,如果死亡了,进行保险金的补足等。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大众医学:由于此次救治费用基本由政府承担,可能没有治疗费用单据提供给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凭借什么去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张 晓:此次地震中伤员的医疗救治主要由政府承担,如果完全是政府为治疗费用埋单,可能不会有费用单据提供给被保险人。依据医疗费用补偿不能叠加的原则,伤者不能从中获得额外收益。所以在没有医疗单据的情况下,也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相应补偿。过了急性期,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的时候,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后续最新的指引与保险公司做沟通。

意外伤害保险除了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责任外,还有残疾保障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限定的重残事实,在没有医疗费用单据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鉴定

大众医学:此次地震造成了大量人员重残,其中涉及购买了人身保险者,特殊形势下伤残等级鉴定由谁来执行?

张 晓:中国保监会八条应急指引中指出,对因地震致残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按自行评估的伤残等级先行给付伤残给付金;如果今后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由医师开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其伤残级别高于保险公司认定时,将补足差额。

但是残疾的鉴定一般是要过了急性期才能开展的。肢体残缺的残疾容易判断,但有的伤害可能是功能性的,几个月后功能逐渐恢复了,则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残疾标准。所以,有的伤残等级鉴定还需要时间。

篇6

一、引言

绿色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它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目前,绿色保险已经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环境高危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中国是环境事件高发国家。在我国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和人口密集地域等环境敏感地带,其中45%为重大风险源,导致污染事故频发,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因此实施绿色保险制度迫在眉睫。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是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绿色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借鉴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健全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现状

(一)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在美国,绿色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ilu-tion Legal Lability Insurance),它赔偿被保险人因其所在地的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者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后者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同时为保障保险人利益,促使被保险人积极保护环境,保险人一般将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并对保单保障范围做出严格规定。另外,环境责任保险保单一般还将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者照管的财产因为环境污染而遭受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突发、渐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同时美国是实行强制绿色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一般企业因为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相当巨大。因此美国保险公司一般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给予了严格限定。

(二)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德国是欧洲较早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国家之一。1965年保险人就开始对水面逐渐污染损失进行赔偿。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德国为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特别规定了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预防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有违反,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由于法律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成了特定设施的企业法定强制性义务。

德国的环境立法也确立了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限制赔偿原则。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在赔偿数额上,基于同一环境影响所导致的人或物的损害,最多只能各赔偿1.6亿马克。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比较宽泛,但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企业地域之外,可预见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是被排除于责任之外的。

(三)法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法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法国环境责任保险采用两种方法限定承保责任范围,一种是列举法,即列举出属于保障范围的风险;另一种是排除法,只保障除了明确列举出的风险以外的所有民事责任风险。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尚无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保险,而是仅在必要时,就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或大气污染事故,以传统的、一般的责任保险单加以承保。到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将承保的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污染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保险人可以借鉴英国1974年提出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对累积、继续、协同、潜伏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予以承保。

法国通过建立技术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作为承保机构。该技术委员会在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咨询和就保险人拟定的保单中关于危险种类和性质、保险费等意见的内容加以审查,对保险人所提出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以及被保险人所提出的修改保险合同等要求,均需要作出严格的核定。法国采取柔性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责任投保,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四)欧盟的绿色保险制度

作为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欧盟(EuropeanUnion)自成立后,对欧洲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欧盟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一直致力于在成员国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欧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被包含在环境民事责任框架中,以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为前提。1993年欧洲委员会发表了《关于补救环境损害的绿皮书》,提出和阐述对环境责任一般问题的态度。2000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欧盟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是欧盟环境责任方面的又一个重要文件,白皮书对环境风险的可保性进行了讨论,但没有对环境责任保险提出详细的方案。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

立法,成为欧盟正式引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伏笔。

欧盟法律主要包括欧盟基础条约、国际条约或协定、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fives)和决定(Decisions),绝大多数欧盟环境立法都采取指令的形式。例如,欧盟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通过颁布“计算机监视器指令”来明确辐射污染责任,在实务中通过保险设计,以风险社会化的形式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欧盟环境政策的基石。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4(2)条规定:“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建立在防备原则以及采取预防行动、优先在源头整治环境损害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2004年1月通过的欧盟环境责任指令,更是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要求经营者采取综合性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

近年来,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欧盟的确立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引起了激烈的辩论,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以星火燎原之势发展成为欧盟环境政策的焦点,并且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制度的雏形。目前,欧盟及其众多成员国已经开始接受或者正在考虑对新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三、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分析评价

设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未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置也将是全球化的,制度上的趋同也是很有可能的。但在目前,作为一个新兴的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还有一些个性化的发展。它将因各国国情以及政策目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上述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一)立法方式各俱特色

顺应环保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各国大多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的方式,为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但在具体立法方式上差异仍是不可避免的。如美国针对财产所有者的严格责任制度制定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德国把环境责任保险规定在《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中;法国则将通过综合性的《环境法》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欧盟也试图通过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二)承保范围逐步扩展

虽然在具体的扩展步骤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扩大的趋势是共同的。一般而言,在开办初期,各国或地区都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做出限制,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侵权事故(如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而对累积性的污染损害则不予承保。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成熟,保险公司逐渐把累积性污染损害纳入承保范围。如法国自1977年成立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承保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发展到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在成立专业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后,美国的承保范围也扩展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三)承保机构个性化

在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方面,主要存在三种模式:(1)专门保险机构,如美国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2)联保集团,如意大利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法国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共同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3)非特殊承保机构,如英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第一种模式的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强制保险作为后盾,且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政府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比拟的强大的公信力,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第二模式是由国内外公司组成的共保集团,可以把环境责任风险在各个保险公司间进行分散,有利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第三种模式则对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能够更好地满足环保水准不同的各个地区的差异化需求。然而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险公司,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环境保险机构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设立,且要接受来自政府的严历监管。

(四)投保方式的选择最具有灵活性

综观各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鉴于各国经济水平,环境问题性质、污染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其各自的投保方式也不尽相同。如上文所述,较为典型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1)强制保险制度,如美国。此种模式实质上是以先制定法律的形式,使环境责任保险成为财政经济上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其优点在于强制性、明确性、一致性强,缺点在于立法程序容易旷日持久,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也不确定。(2)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的保障制度,如德国。此模式采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然而,由于财务保证的方式一方面使得“损害仍由发生之处来负责”,无法通过“损害的社会承担”来分散风险,因而其仅对受害人有利而不能减轻加害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财务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常因未能有效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流于形式。因此这种模式在实务中仍然是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3)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才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法国。此模式的优点在于“不会造成有害事业主在经济措施与意愿上之反弹,危害公权力之行使。同时,由保险界与事业界主导,可以避免立法上之争扰”;缺点在于,在发展中国家,因企业财力以及保险意识所限,保险界和实业界就环境侵权责任是否有订立保险合同的积极性不易把握。这种模式以法国最为典型。

事实上,无论是上述美国的强制投保方式,还是德国的兼采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抑或是法国的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方式,实质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某些或某类企业必须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区别仅在于是以强制保险为主还是为辅或是否将这种强制保险与某些财务担保等附加条件相结合。此外,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总体上责任保险有从任意保险走向强制保险之趋势。

以上这些个性化的因素决定了在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包括本国的经济水平、环境状况、保险业的现状、政府与产业的关系互动以及本国的历史传统等等。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应着重于结果,而非过程和方式,应给予保险企业和投保企业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同时还应谨慎界定承保范围和责任限额,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以及注重对责任者的激励。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途径

针对绿色保险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在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健全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

(一)建立强制性绿色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和瑞典的立法模式,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同时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投保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指数),分别适用不

同的保险费率。在具体实践中,鉴于环境问题的种类、性质、污染源(主要是工业企业)营运状况、污染危险的程度及范围各不相同,原则上需要办理绿色保险的企业,均须以个案为基础,由保险公司与投保的特定企业协商确定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可以实行任意绿色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企业的自愿。因为这类企业是否投保,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都不会很大。

(二)扩大责任保险范围

从国外经验看。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都在不断扩大,这是一个共同趋势。因此,我国责任保险也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范围不仅应包括违反环境法的经济社会活动、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排污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损害以及污染所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害。

对于保险实施的对象,应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不论企业的性质和大小,也不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有可能污染环境破坏,就应该是责任保险实施的对象。而且,绿色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其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因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疾病和财产损害,以及因有害物质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绿色保险还应当承保环境责任的抗辩之费用,以及优先考虑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

(三)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

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环境侵权限额赔偿原则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基础。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促进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的扩大。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其损害后果是逐步显现和扩大的:如果对损害后果没人负责而由保险人全额赔偿,其扩大的可能将难以估量;而如果实行限额赔偿,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投保人和受害人将会积极的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及扩大,从而也有利于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性。

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清偿能力。由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还有转化性的,从而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难以把握其未来的赔偿责任。针对环境侵权的这一特征,西方国家的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经常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

(四)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

费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大小及最大赔偿金额的估算,需要在大量污染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要准确确定每个企业的污染风险等级异常困难。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有管理的浮动制,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性。决定了其责任保险应实行自由的费率制。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符合市场决定价格原则。从本质上讲,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在市场经济中,这一价格应由买卖双方根据风险的高低通过谈判决定。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则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杠杆,促使投保人积极采取环保措施,降低环境侵权的风险。

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还应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也可以抑制绿色保险制度引发的负面作用,对其进行合理的设计并不断予以完善是现实而明智的选择。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的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范事故风险。

(五)开办新险种

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绿色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不仅内容单一,且限制性条款较多,对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等缺乏规定。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责任险: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

(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

法律制度是绿色保险发展的基础。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研究发展绿色保险的法律环境。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现象及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在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时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其中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七)注重绿色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绿色保险要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在国外,保险风险勘察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专家、农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他们熟悉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技术问题。积极培养专业人才,不但可以督促被保险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而且可以加强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的力度。同时还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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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保险投保模式的选择

由于全国大部分的企业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故建议建立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在法律的硬性规范和政府强力保障下以及任意保险产品市场化经营的竞争下,让保险人积极开发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新产品,以适应环境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让从事高危行业的被保险人都能投保以分担自己的环境风险。具体地,对环境污染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石化、造纸、采矿、建筑、废弃物处理等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污染风险不大的行业,可以推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促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绿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针对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绿色保险制度在处理环境侵权中发挥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政府在治理环境的压力,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绿色保险制度的重视,充分认识到绿色保险在环境保护和解决环境纠纷中的重要价值。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绿色保险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社会对绿色保险的认识程度,使人们真正体会到绿色保险的功能,这样有利于保险机构的发展。加强政府在绿色保险领域公权力的运用,结合自愿性投保和强制性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某些污染不是很严重的企业,政府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针对那些污染严重且危险系数高的企业,政府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让这些企业投保绿色保险。政府还应该加强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确保保险公司依法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

三、健全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建议制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同时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明确绿色保险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绿色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

四、绿色保险再保险制度的建立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五、结语

绿色保险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一途径在我国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障碍。我们要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险模式,以此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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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姜传玮告诉记者,保康作为襄阳后花园和生态旅游建设试验区,正处于以“生态旅游为龙头、磷化工和特色农业为两翼”转型发展的建设阶段,政府投入大,建设项目多,加之生态旅游产业财税贡献率处于逆周期。另外,中央、省市利民惠民政策不断增多,增收因素减少,支出需求增加,收支矛盾更加突出。2015年又有十项增支政策。保康财政存量资金少,财政和单位的存量资金基本消化完。财政没有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2013年出现赤字后,目前赤字已在0.8亿元左右,预计年底将达1.2亿元,这些财力缺口都需要以后年度发展经济,用新增财力逐步加以消化。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推进保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建设生态旅游试验区为统领,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保康自然优势,大力实施旅游立县战略,构建以生态文化旅游为龙头、以磷化工业和特色农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格局,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打造美丽幸福新保康。

针对这种情况,保康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找到了总揽经济全局的“牛鼻子”,一方面通过大力培植财源建设项目,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康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周德芳说:“发展生态旅游,修建四条高速并在今年投入郑万高铁的建设,只有交通发达了,才能对我们招商引资起到一定作用。因为毕竟我们还是山区,我们的生态资源,有它的特色。所以交通改善了以后,应该说招商引资就不需要再像过去出台一些违规的政策来吸引商家,以后就可以靠实实在在的环境来招商了。”

另一方面保康县通过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力求调动县、乡两级积极性。近两年保康县着力实施20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支撑作用。并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

如此一来,不仅确保了收入的逐年稳定增长,而且从根本上提高财政的保障水平,促进了保康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主要路径

随着保康迎来高速时代和旅游时代,立足生态资源和早期楚文化资源优势,加快推进九路寨、温泉小镇、尧治河、五道峡、野花谷等核心景区建设,加大南河库区、龙坪高山风光和古山寨等旅游项目招商力度,引进大客商进行高端开发,开发建设南河水上旅游、国家滑翔伞训练基地等项目,积极推进旅游精品建设,着力培育3至5个全省、全国亮点景区,把保康建成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最美丽的旅游区域。

众所周知,农产品要是没有加工就没有附加值,财政也就没有收入,所以按照把农产品开发为旅游商品的理念,加快推进牌坊湾、黄堡和店垭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延长加粗农产品加工链条,尽快把农产品加工链从上游推向终端。构建县内主要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业和特色农业,县外主要发展磷化工业的产业发展格局。

周德芳认为,选择什么样的农业品种是最重要的,要根据保康的地理气候特征来选。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在保康的地理环境下到底能发展什么,并且形成发展规模,否则肯定发展不起来。需要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全面提高农业市场化、农民组织化程度。

破解融资瓶颈

在当前宏观经济持续下行、财政收入增量不足的形势下,发挥财政政策这只“手”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保康县财政局不断促进金融机构增贷,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让闲置、沉淀的资金正常流动起来,这些措施有效缓解了县域经济“缺血”问题。

(一)整合资源支持绿色发展。一是整合上级安排的产业发展基金1.3亿元、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1.51亿元、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0.47亿元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0.32亿元, 设立3.6亿元荆山楚源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二是县财政预算安排32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奖励办法,重点用于落实“营改增”政策、工业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奖励等。

(二)用活政策支持绿色发展。一是积极落实“营改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争取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产业集群、市场体系、贷款贴息、清洁生产、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国家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财政预算安排550万元专项资金,会同县旅游局制定具体奖励办法,重点用于旅游规划、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景区品牌升级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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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哈拉,世界上最大的沙漠,除了沙丘、石砾、酷热、死亡,很少给人以生命的印象。可是,谁会想到,撒哈拉曾是一片雨量充沛,河川涌流,溪涧潺潺,草木繁茂的千里沃野。那里也曾有人类定居,并且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石刻和崖画。图画中有人在划着独木舟追猎河马,说明当时的撒哈拉有水流不尽的江河。画面上茂密的草原及姿态美妙的长颈鹿、羚羊、水牛、大象……更说明了撒哈拉那时丰厚的水源和美好的环境。说到撒哈拉,我们就会加沙漠俩字。为什么?大家肯定想不到撒哈拉曾是有水源和美好的环境的地方吧!可森林变的只有沙丘、石砾、酷热、死亡就是因为人。

现在我来告诉大家什么可回收。

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牙膏皮等。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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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采购”浮出水面

中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并将改善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003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就已明确提出政府采购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控制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在其国民经济总产值(GDP)中占的比例很大,足以影响产品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的消费取向。

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以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后,当年的政府采购额达到了1659.4亿元,占同期GDP的1.6%,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64.4%,2006年中国政府采购额有可能突破3000亿元。

赵英民向记者介绍,近年来,中国的政府采购已经尝试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开展绿色采购试点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在国家ISO14000示范区建设中提出要求:区域各相关组织建立绿色消费、绿色采购制度;北京2008奥运会规划中明确表示:在奥运设施建设中,广泛使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一些地方政府也已经颁布了或正在制订地方的政府绿色采购法规,如贵阳市政府颁布了《贵阳市政府绿色采购管理办法》,以法规形式保障政府绿色采购,青岛市也已经开始了政府绿色采购的实践。”

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到战略高度,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都在政府绿色采购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赵英民认为,目前中国推进可持续消费方面的工作还相对薄弱,仍需高度重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由财政部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应运而生。

强制性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政府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条款中明确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清单中的主体地位,国家环保总局将对采购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名单和范围;对那些已列入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如果其已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期,或生产过程中环境技术指标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将失去被优先采购的资格。

这个强制性文件将分步实施,从中央和省级逐步扩大到全国。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接下来,采取何种有效措施确保政府绿色采购的有效开展,将成为国家环保总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赵英民司长表示,《实施意见》在政府内部的执行具有强制性,环保总局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以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将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另外,财政部对于政府采购的财政支出有严格的执行标准,保证了对各级政府采购都有实际的约束力。《实施意见》的第八条明确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硬性约束――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未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催生绿色消费

作为调整宏观经济,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一方面能将数千亿政府支出引向“绿色产品”消费。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具有表率功能。政府采购向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有益健康的“绿色”标准看齐,将对产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

绿色采购对于供应商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采购清单》中包括轻型汽车、复印机、打印机、家具、水性涂料等14类81家企业856个型号的产品名列其中,《实施意见》规定,在2007年后的政府采购中,清单中的产品将享有优先被采购权。

虽然国家环保总局强调,不会强制企业申请环境标志,但是面对政府这一最大的客户,任何企业都会感受到紧迫的“绿色压力”。

赵英民则对记者表示,非常乐于见到企业直面这种“压力”。“我们希望通过绿色采购引导企业的环保意识,让企业正视自己的环保责任。今后,要赢得政府这个大客户,企业就必须增强其产品的‘绿色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进行技术创新,以满足绿色采购提出的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减少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减少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通过我们的环境标志认证,取得上采购清单的资格。这将有利于污染防治,进而促进整个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形成可持续生产体系。”

篇12

如今大家都提倡环保,还想出了许多的环保标语: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破坏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土壤不能再生,防止土壤污染和沙化,减少水土流失;环境与人类共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树立大环境意识,保护生态环境;使用较少塑料袋,是友好的对我们的环境……我们的地球只有一个,需要我们一起来保护。

而塑料袋是我们最大的问题,我们在生活中有许多的地方需要它,但它会造成白色污染,让空气不再那样清新,让我们生活在细菌的王国里。国务院办公厅发下通知:6月1日起全国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要自己掏钱买。所以政府和公众都提倡用环保袋代替塑料袋。

那环保袋有什么好处呢?它不但可以反复利用,而且对生态环境有益。在环保袋的设计上,很多环保热心人士纷纷提供杭州美景的摄影作品,想采用到环保袋上,最终荷花宝宝成为环保袋上的图案。荷花宝宝是2006年快报摄影记者夏阳拍的。在他的博客里,网友、读者纷纷为荷花宝宝留言:网友“天堂有约”说,“这真是一朵幸福的荷花,我喜欢这个城市,好有人情味。”徐君敏选择将荷花宝宝的图案放满整个袋子,不留下任何空白。让在繁忙中的人们走进自然,亲近自然。环保袋两面分别截取了荷花宝宝生长的第2天和第4天的瞬间,短短两天之间,它又有了新的变化。这是为了让人们知道自然界的生物都有其成长规律,用荷花宝宝的成长过程,是在提醒人们尊重自然规律,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去破坏自然平衡。

人们为了自己的方便发明了塑料袋,而塑料袋在自然环境中要数百年才能降解,不加节制地滥用,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所以我们要尽自己一切努力改正以前滥用塑料袋的习惯,呼吁大家使用环保袋,节约资源。

篇13

中国葡萄酒:嘉威逊酒庄生产哪些种类的葡萄酒?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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