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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__与本案________是________关系,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________回避。
此致
篇2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例文: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X,女,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XX市XX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XXX与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XXX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公司
篇3
患者的家属不能接受该结论,向法院提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提出了若干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其中之一就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时,违反了回避制度,事故发生医院的院长等两个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对本院事故的鉴定。
律师解答:
回避是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也借鉴了回避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是指本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参与对这个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务人员,但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但责任人员不清,此时医疗机构就成为该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具有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一般可以理解为医疗鉴定结论会影响到某位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利益。例如,某位专家是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的直接领导者,该专家可能要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在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该鉴定专家就可能在感情上偏袒一方,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篇4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八条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在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调查和协调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在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协调的地点尽可能在申请人的住地附近。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可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协调应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十六条协调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协调协议书或者协调会议纪要,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裁决
第十七条经协调,当事人对征地补偿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该征地补偿标准,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9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裁决应制作裁决书,加盖**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条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
篇5
“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以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和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等关键高技术领域为重点,按照专题和项目两种方式,组织开展对技术的研究开发。“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在上述高技术领域安排38个专题和一批重大、重点项目。
专题是将探索性强、代表世界高技术发展方向、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并有望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任务,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支持科研人员在确定的前沿技术方向,进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样机的探索研究。鼓励科研人员开展探索性强、风险较大,但研究思路科学合理性、具有鲜明的创新性的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首创精神。专题每年定期公开课题指南,通过同行评议和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项目是将集成性强、有望形成未来战略产品和技术系统、可以进行应用示范、有利于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并具备较好的人才队伍和研究开发基础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任务,以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以国家战略需求为背景,进行组织实施。项目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次分批启动。项目任务通过不定期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实。
本申请指南适用于公开和定向指南的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
申请程序
1.了解申请信息
“863”计划课题和项目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访问网址program.most.省略/)进行。
拟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的研究人员在申请之前,首先需要认真阅读“863”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与申请工作有关的通告、通知,从而了解“863”计划的性质、申请资格要求等事项。
拟申请者可登陆科技部网站(most.省略/)或“863”计划网站(省略.cn/)查阅有关办法、规定和申请指南信息。
2.申请单位注册
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均需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依托单位对课题申请者授予申报用户权限。鉴于注册需要一定时间,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应提前在网上进行注册。
3.撰写申请书
申请者在确定本人符合“863”计划课题/项目的申请资格后,应进一步阅读本年度的专题课题或项目申请指南,选择合适的技术领域、专题/项目和研究方向,确定申请的研究课题名称,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请书的撰写。
4.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书
申请书撰写完毕,依托单位须对申请书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在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申请者资格
1.申请者的构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请专题课题,法人可以申请专题课题、项目课题或重点项目。
申请者的主体由申请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构成。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项目)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
申请负责人首先应是组织课题(项目)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项目)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项目)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项目)的研究。
2.申请负责人(中国大陆公民)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55岁(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计算);
(3)具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4)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5)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负责人(港澳台或海外华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对于港澳台的科技人员,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中方控股的企业法人。
5.申请者回避规定
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限项申请规定
为保证科研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国家科技计划实行限制申请及承担课题数量规定。每个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且在同一批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1项“863”计划课题或项目。
申请者的责任与义务
1.申请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负责人要按照课题(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要保证所有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者在申请课题(项目)时,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不得将已经通过其他经费支持获得研究结果的课题、重复进行研究的课题,以及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等向“863”计划再次进行申请。对于故意在课题(项目)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课题申请。
2.依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863”计划课题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课题申请书受理截止前的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进行注册。没有核准注册的单位的课题申请将不予受理。依托单位负责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申请书。
申请与受理要求
1.专题
专题下设课题。专题课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索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提出具体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一类是目标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应按照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确定的技术方向,结合自身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填写专题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
专题课题的申请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对于自然人申请者首先应是组织课题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的研究。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3家。
探索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100万元以下,目标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500万元以下,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否则将不予受理。专题课题的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2.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大项目任务通过定向委托、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对于以指南方式落实的课题,申请者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
项目课题必须由法人申请。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5家。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项目课题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3.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点项目任务通过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重点项目的申请原则上只针对项目整体进行,不接受针对项目部分研究内容的申请,申请者填写重点项目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的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下设课题安排。重点项目经评审立项后,项目下设的课题自动立项。
对于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重点项目,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而非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应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有关申请要求参照重大项目的课题申请。
重点项目必须由法人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的组合(但不得超过10家),申请单位需提出项目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及课题分解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超过一家时,应确定项目牵头申请单位和项目召集人,项目召集人是当然的申请负责人。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控制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重点项目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申请书撰写要求
“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采取网上集中申报,申请书格式类型包括专题课题申请书、项目课题申请书和重点项目申请书。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请书可从科技部网站的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请者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进入“863”计划申报界面,根据申请课题(项目)的类型选择申请书进行在线填写,也可先下载申请书模板离线填写,再逐项填写至申报系统中。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员情况、课题(项目)情况、协作单位(联合申请单位)情况、附件、审核意见和声明等几部分。其中重点项目申请书还需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任务分解情况、项目下设各课题的目标和研究内容等)。
篇6
第三条听证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和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听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听证主持人依法听证,其它机关、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听证主持人非因违法听证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听证机关不得在听证过程中擅自撤换听证主持人。
第五条听证机关是指受理听证申请,依法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机关。
听证机构是指听证机关内部具体负责听证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案件的调查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证据经听证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七条听证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第二章听证范围与管辖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止开采、停产整顿、停止测绘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吊销资格证书的;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第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的调查人员、法定人、听证人、证人和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一条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
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听证;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听证。
第十二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听证机关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因同一拟行政处罚而发生的听证案件,或者因同一种类的拟行政处罚而发生的听证案件,当事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可以合并听证。
第十四条没有听证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代为听证。
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听证。
第四章听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延长。
第十六条申请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拟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具体的听证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申请听证的范围;
(四)属于受理听证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听证,也可以口头申请听证。
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二)申请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听证申请的日期。
口头申请的,听证机构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听证申请书,并将记录的听证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听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承办听证活动的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在听证机关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听证申请书副本送达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听证机构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材料和答辩状。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三条一般案件的听证,由听证机构确定一名听证主持人进行。重大、复杂或者疑难案件的听证,由听证机构确定一名听证主持人,并可以指定或聘请非本案调查人员为听证员共同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听证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听证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公开听证的,应当在听证3日前公告申请人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六条经听证机关两次合法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庭规则。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庭。
第二十八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庭。
开庭听证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庭纪律,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第二十九条听证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案件调查人员宣读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
(二)当事人陈述答辩;
(三)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五)宣读鉴定结论;
(六)宣读勘验笔录。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听证庭上可以出示新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勘验的,由听证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第三十一条听证庭调查结束后,进行听证庭辩论。
听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及其听证人发言;
(二)案件的调查人员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听证人发言或者答辩;
听证辩论终结后,听证主持人按照当事人、案件的调查人员、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将开庭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听证笔录由案件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听证意见,提请听证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听证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应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清的,作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机关同意,可以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需要重新勘验、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或者举行听证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篇7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二章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成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国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技术审定工作。
第七条下级主管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第八条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机构处理。
第九条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指定处理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办理书面手续。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须在指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
第十二条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调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水体类型、气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围、损失程度等。
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定量准确,如实记录,并有在场调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和笔录时间。
第十五条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它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由监测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自留一份,两份递交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主管机构受理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后,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解处理工作。
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处理,主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调解处理过程中,集双方座谈协商。经协商可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和主管机构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主管机构应督促履行,同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主管机构调解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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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一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开庭审理,希望你作为本案的人准时出庭。
年月日
开庭通知书范文二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开庭通知书范文三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送来的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委决定立案处理。
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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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八)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条审计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当事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之日为送达日;当事人邮寄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第七条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条审计听证会应当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听证机关可以裁定延期审计听证;主持人不需回避的,听证机关裁定审计听证如期举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权限。
第十五条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具备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第十八条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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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2009年新版本请登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下载中心”栏下载安装。
申请书安装后,在安装目录下有Const_2009.dat,ISIS_proposal2009.dll,Nsfcproposal2009.doc,firstRun.exe,NSFC申请书帮助文档.chm共五个文件。请注意:电子申请书(NSFCProposal2009.doc)必须与其它四个文件放在同一目录下方可运行。
三、“申请代码”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特殊的要求除外),以免误投;申报金额可参考2008年各学部的单项平均资助额度(详见《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增幅一般不超过平均资助额度的20%;
四、摘要的撰写包括:研究方法、内容、目标、科学意义等
如:“用??方法(手段)进行??研究,探索/证明??问题,对阐明??机制/ 揭示??规律有重要意义,为??奠定基础/提供??思路 ”
五、报告正文:
(一)立论依据
对基础研究:着重结合国际科学发展趋势, 论述项目科学意义
对应用基础研究:着重结合学科前沿,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问题论述其应用前景在立论依据的阐述中,对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具体科学问题的理解可参考下例:
研究领域:白内障的研究,包括发病机制、预防、诊断、治疗措施等研究;
研究方向:白内障发病机制的研究,包括环境因素、致病靶点、细胞水平、分子水平研究等;科学问题:白内障发病过程中的相关基因研究,包括致病基因的筛选、功能研究、调控机制、信号转导途径等。
1、项目的研究意义
申请书中常见问题:对科学意义的阐述不足或夸大
撰写方法:三看
一看是否在领域层面阐述
二看是否找出目前尚未解决的具体科学问题
三看是否阐明了达到预期目标后的科学贡献(理论意义或应用前景)
2、国内外现状分析
内涵理解:相当于综述、又不同于综述
申请书中常见问题:
A、低水平重复:
B、对方法原理理解不够:简单移植或夸大其作用
C、总结与表达不够:缺乏归纳分析和逻辑性
撰写方法:五看
看是否围绕项目的主题。
看是否从领域切入
看是否从研究方向展开
看是否找出了存在的科学问题
看最后有无科学设想
3、参考文献撰写方法:三看
看文献类别:英文、中文
看引文信息是否全:文章题目、作者姓名、具体出处(包括期刊名、年份、卷期、页码等)看文献年代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目标 撰写方法:三看
看目标大小是否合适
看与研究内容的呼应是否紧密
看动词使用是否贴切
如:探索??问题,明确??关系,揭示??规律,阐明??原理(机制),建立??方法等
2、研究内容
申请书中常见问题:内容过多,一个研究周期难以完成 ;内容分散,不能集中阐明研究目标。 撰写方法:判断在研究周期内能否完成
分析研究完成后能否实现研究目标
撰写是否与技术路线重复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申请书中常见问题:抓不住关键问题或抓得不准。
什么是关键问题 ?
--研究过程中对达预期目标有重要影响的某些研究内容或因素。
--为达预期目标所必须掌握的关键技术或研究手段。
撰写方法:分析关键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研究方法
申请书中常见问题:
过于简单:在方案中只有方法名称而无具体步骤。
过于繁杂:大量罗列一些常规的实验方法。
撰写方法:两看
看是否是目前最先进、最科学的方法和手段
看是否将其操作步骤和关键环节体现在技术路线当中
5、技术路线
申请书中常见问题: 不清楚,不详细,不可行。
撰写方法: 清晰、详细、逻辑层次。
看主线是否清晰
看具体步骤是否详细
看逻辑关系是否清楚
6、可行性分析包括:
理论分析
研究手段、方法分析
预实验结果分析
所用特殊实验材料(试剂)的分析
对所具备的实验条件进行分析
对项目组成员搭配及其运用技术方法的能力分析
7、创新性
注意区别创新性与先进性。
原始创新:
?填补空白或修改传统的理论;
?新技术、新方法的发明创造。
跟踪创新:
?在前人工作基础上补充、完善现有理论;
?对原有技术、方法进行修改后产生1+1>2的效果。
8、 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
年度研究计划应按年度列出以下内容:
? 研究内容及其阶段目标;
? 拟组织的学术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
预期研究结果:
? 理论成果:建立/丰富/补充/填补 ......
? 技术方法:建立/完善 ?...
? 专利:可望获得 ??
? 论文:国际、国内
? 人才培养:青年科技骨干、博硕研究生
(三)研究基础
1、研究工作积累
申请书中常见问题:内容过简;与申请项目无关。
撰写方法:四看
? 看有无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预实验研究结果;
? 看有无与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成果及专利等材料;
? 看有无运用相关技术方法的经历;
? 看有无把所有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写全。
2、工作条件包括:
实验室整体实力和规模
实验室所具备的、申请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
3、项目组人员简历
所有人员均需介绍
介绍内容根据在项目中的分工有所侧重
列出相关研究论文
撰写申请书时需要注意几个综合性问题:
(一)对立论依据、实验方案、研究基础应阐述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的理解
立论依据:阐述背景和理由,回答“为什么”
实验方案:是申请书的核心,回答“怎么做”
研究基础:展示积累和实力,建立“信任感”
(二)对研究方案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其关系的理解
1、首先要确定研究目标:国内外现状分析中提出的具体科学问题就是项目的研究目标,目标具体到什么程度,要根据研究周期、资助强度来确定。
2、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关系:
依据目标确定研究内容;
根据内容选择研究方法。
3、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的区别:
研究内容:根据总体目标分若干分题,重点回答做什么—观察指标、阶段目标。
技术路线:重点回答怎么做—在具体步骤中体现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三) 、其他问题
1、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是否有整体观念,是否讲述的是一个完整的故事。
2、 文字表达是否精雕细琢。
3、文献回顾是否回避了国内外最新研究的不同进展,尤其是不同学派的观点。
4、重点内容、观点是否用黑体进行了强调。
六、限项规定
1. 高级职称的申请者申请、承担和参与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的项数以及其他按照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项目的项数累计限为3项〔在研项目执行期限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及特殊说明的除外〕。
2. 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申请或承担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合计限为1项,参与项目不限。
3. 申请人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及计入面上项目限项范围的其他各类项目合计限为1项。
4.在研重大或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同类项目,也不能因申请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篇11
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资格的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资格的组织。
第十三条、当事人委托商标组织参加商标评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人的权限发生变更或者关系被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答辩书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相反证据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次性提交该证据。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章、审理
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人员确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提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一)申请人消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消除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评审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第四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开评审
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提出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具体理由。
第四十七条、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下列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
(二)需要请出具过重要证言的证人作证、质证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的;
(二)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进行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
第五十一条、公开评审应当就当事人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并已向双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
第五十二条、决定公开评审的,合议组应当在公开评审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合议组组成人员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公开评审3日前将公开评审通知回执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申请人期满既未提交回执答复是否参加公开评审,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评审程序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申请人期满前答复不参加公开评审的,或者被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回执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五十四条、公开评审通知回执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姓名、身份。委托商标组织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席作证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该证人的姓名及能够确定其身份的有关信息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未载明的证人,不能在公开评审中出席作证。
第五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包括其委托的商标组织的人,不得超过4人。一方有多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第五十六条、公开评审开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审前预备会议,听取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公开评审调查的主要问题。
对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的意见,合议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核实签字。
第五十七条、公开评审开始时,合议组应当核对公开评审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该公开评审的资格,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是否出席评审。
第五十八条、在进行公开评审调查前,先由合议组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然后开始进行公开评审调查。
第五十九条、公开评审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评审请求,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三)合议组就本案的评审请求、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四)申请人就评审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
(五)被申请人进行质证、提出反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证进行质证。
第六十条在公开评审的案件中,证据应当在公开评审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合议组在公开评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二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第六十三条、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
当事人经合议组许可,可以询问证人。
当事人询问证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的言语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条、证人不得旁听公开评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请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五条、公开评审调查结束后,进行口头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其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六条、口头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
在口头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
第六十七条、在口头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公开评审调查的证据的,合议组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公开评审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由合议组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陈述。
第六十九条、最后意见陈述后,公开评审结束,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此后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合议组应当将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记入公开评审笔录。公开评审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实。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在公开评审笔录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理由及证据;
(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开评审时,未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不得旁听、拍照、录音和录像。
第五章、证据规则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篇12
仲裁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的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若干人,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由各级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审查,确认资格。
第四条 消费纠纷由商品销售地或服务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仲裁,应按下列规定期限提出申请: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时效规定的,在规定时效内提出;
(二)有约定期限的,在约定期限内提出;
(三)没有时效规定和约定期限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生产经营者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诉方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申请仲裁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在申请仲裁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立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或者办理仲裁事项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九条 消费者三人以上联合申请仲裁的,可以推举代表。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消费纠纷,应先行调解,调解必须坚持双方自愿。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次性裁决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应在七日内向申诉方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七日内向申诉方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应在决定受理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方;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消费纠纷的审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在决定受理后四十五日内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疑难的消费纠纷,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出具证明。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受托单位应按照标准认真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前三天,应将仲裁时间、地点、仲裁人员姓名通知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对申诉方按撤诉处理,对被诉方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条 消费纠纷由仲裁员两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裁决。
仲裁庭评议消费纠纷,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有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疑难消费纠纷的裁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消费纠纷,可由仲裁员一人裁决。
第十六条 仲裁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某一消费纠纷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某一消费纠纷有关联的仲裁人员回避。仲裁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仲裁结果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写明:
(一)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或者人姓名、职务、地址;
(二)申请仲裁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对裁决当即履行的,可不制作仲裁决定书,但应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生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请工商、物价、卫生、标准、计量、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在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责成重新裁决。重新裁决必须更换仲裁人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审理费。
受理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诉标的在一千元以下的,交纳五元;
(二)申诉标的在一千元以上的,按1%交纳。
审理费(包括鉴定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仲裁费由申诉方预交。消费纠纷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篇13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__,男,汉,住_县_村_社。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 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 2019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 性别:xx 出生年月:x 年 x 月 x 日 民族:xxx 住址: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右手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 xx等因故意伤害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此致